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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流转;制度
一、前言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对林权流转提出了新的要求。该项课题的研究,将会更好地提升林权流转制度的实践水平,从而有效优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整体效果。本文从概述林权流转相关内容着手本课题的研究。
二、概述
传统林权多为集体制,对其改革目的在于盘活经济,让林权所有者收益提升。但就目前林权制度改革效果而言,“望林兴叹”现象仍旧存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制度以及实施方式两方面。林木流转制度的变革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内容,在国家相关制度的接连设立下,改革的两个阶段(承包权以及经营权)已被指出,林权流转的规范化成为相关研究者长期研究的主题。笔者就目前流转及规范问题提出了几点看法,希望对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优化提供借鉴。
三、林权流转制约因素
1.产权关系界定不清
多数学者认为农村林地产权主体不明晰,是导致集体林地诸多问题的罪魁祸首。我国集体林地基本制度是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承包家庭所有。集体所有权是高度抽象的,谁能够处分集体共同拥有的林地,不同的法律对这个集体有不同的定义。但是当前,林地的所有权并不是林权流转的主要内容,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才是林权流转的主要标的,这些权利在林权改革之后,主体是非常明确的。因此,在林业产权问题上的主体不明确之说并不是影响林权流转的主要原因。
2.信息不对称
在林权流转的过程中,部分地区出现了炒卖、倒卖林权的现象。谢彦明等在对云南省林权流转调研中发现,农户在林权流转中对相关的政策信息以及对林地、林木资源的市场价格行情知之甚少,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农户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林权交易中的信息问题,提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成本会长期存在于林权交易中,解决林权交易中的信息问题是阶段性的。
3.交易成本较高
交易成本较高也是抑制林权流转的原因之一,对此进行研究的学者较少。郭志勤等提出目前我国林权交易成本的本质是林权改革中新旧制度交替产生的“摩擦成本”。另外,姚星期等和冷清波分别基于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和博弈分析理论对林权交易进行分析,认为林权交易成本较大是阻碍我国林权交易市场活跃的重要因素之一,提出对林权交易市场组织以及交换媒介的创新是降低交易成本的长久之计。
四、林权流转制度中的存在问题
1.法律缺失问题
我国的集体林权改革是从2003年开始施行,集体林权流转的林地面积越来越大,市场也越来越活跃,但在集体林权流转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依旧不少。比如集体林权流转的主体、方式、合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在相关法律之上已经无法满足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随着集体林权流转的发展,在相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并不能解决现存的问题,我国目前还缺一部关于林权流转的专门的法律。
2.法律限制严格
为了保护生态利益,我国对于林木的采伐限制十分严格,有时候甚至略显僵硬,导致农户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受到诸多限制,最终造成利益的损伤。首先是对于采伐树种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农户在进行采伐的时候是不能任意选择采伐树种的,采伐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择伐、皆伐、渐伐。同时也规定了采伐需要先获得采伐许可证,而获得许可证也需要委托相关部门、政府代替申请。其中可以进行采伐的种类又主要集中在竹林之上,由此可见农户如果需要进行采伐,不仅申请许可证极其麻烦,而且受到颇多限制,采伐过量则有相应的处罚,事后又需要及时更新造林,具体说来农户所享有的权利根本不够充分。
3.转让不规范
根据目前存在的相关法律《森林法》、《物权法》等,对于林权的转让之上的规定具有原则性过大,实践性差的缺陷。农户在进行林权流转的时候方式十分单一,没有足够的自由,也不用签订相关合同,发生争议之时也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解决方式。对于流转的受让方的整体条件没有一个完整的审核体系,往往造成资质差的流转主体也能够成功进入流转过程,具有不公平性。最重要的是对于那些不愿意进行转让的农户过多采用行政手段,损害了农户的基本权益。流转之后许多农户可能并不会办理相关的手续,这些都将导致农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受到损害。
4.生态补偿问题
由于规定了一些品种不能进行采伐,而这些林木主要的作用是作为公益林,所以国家规定对这部分由于无法采伐而对农户带来的损失进行一定的生态补偿。《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当中的相关条列规定,对于每一亩的生态补偿每年是五元,而这些补偿和农户所付出的根本不成正比,差距非常大,大大影响到农户对公益林的管护积极性。
五、林权流转制度措施的规范
1.区域沟通的加强
我国疆域辽阔,不同地区的集体林权管理状态和形式之间差异巨大,相关制度的规范方面,虽然存在地域差异,但是出现的问题大致相同。为了让这些问题能够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地区之间应该加强交流,就处理问题的方式作出讨论,截长补短。就目前状况来看,同一地区不同区域已经有合作交流的实例,关于流转规范问题方面达成了统一。群策群力的合理指导让流转问题在头脑风暴的模式中得到解决。
2.管理规范性的提高
政府在林权流转制度管理问题的解决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合理流转方式的选择要建立在尊重交易自由合作的基础上,杜绝盲目性的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发生。关于使用权转让的问题,政府可以将重点放在登记注册这个环节,设定好具体的政策强化管理,让违规现象在严谨的政策约束下有所减少。监督力度也要同时加强,保障林权所有者的利益,投诉部门的设立也可以起到效果。有条件的情况下,相关管理人员要参与专业的培训,提高理论水平,锻炼操作能力,让林权流转的规范性、合理性和科学性都得到保障。
3.高水平信息平台的构建
林地流转机构的建立是林权流转规范的必经之路,而且势在必行。像林地流转管理办公厅的建立,以林地流转行为的指导、规范为职能,负责调解、仲裁林地流转的纠纷和争议。对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行完善,鼓励市场化中介组织建立,为林地流转提供一个公开、公平、有序、规范的交易平台。多种方法、渠道搜集、调查、了解林地流转的需求、供给以及价格等信息,为供需双方搭建沟通渠道,提高林地流转成功率。除此以外,还要切实强化林地流转管理。以林地权属管理为切入点,把握好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管理,登记注册的手续能够保证流转行为有法可依,确认信息和手续完整无误后,核发证书。当林地权属发生变更时,要依法及时更换证书,让经营证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林地保护管理的强化,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涉及到林地宏观调控目标能否实现,可有效制止乱占、滥用林地行为的发生。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流转制度的研究,对于其实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的实践中,有关人员应该加强对林权流转制度的重视程度,注重其实际效果,从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孔凡斌,廖文梅,郑云青.集体林权流转理论和政策研究述评与展望[J].农业经济问题.2011(11):88-89.
关键词:破解;林改;难题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277-02
一、问题的提出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大包干”之后,农村生产关系的又一次大调整,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是20世纪80年代林业“三定”产权制度安排的延续与完善,把当时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加以解决,尤其是解决林地家庭经营不彻底、不到位问题。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是针对全部集体林地的改革,其改革仅仅局限于商品林,不包括生态林和有争议的其他林地[1]。虽然有争议的林地不列入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林地、林权纠纷是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难题,必须千方百计破解。
二、林地林权纠纷的现状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集体林区存在大量山林权纠纷,特别是随着近年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业税费改革逐步推进与林产品价格的节节攀升,经营林地的经济效益显著提高,林农对林地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这些潜在隐患极易成为社会矛盾的爆发点,是林区社会稳定的极大不确定因素,也成为“确权发证”工作全面落实的障碍[2]。广西林权纠纷的主要类型如下:
1.村屯山林界址纠纷,多次协调都没有解决,引发毁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有争议的林地暂不列入改革的范围。但是一些群众受比较利益驱动和担心政策多变,他们迫切希望尽快拿回林权,如果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他们就有可能被迫采取非法的方式来抗争,包括盗砍盗伐、林木走私、甚至以群体行为的方式直接从林权经营实体手中“夺回”林权,很容易导致冲突升级,影响改革进程。据2013年4月28日百色早报报道,田林县潞城瑶族乡各烟村渭社屯与南那屯历来存在山界纠纷,多次多方协商都没有解决。2012年5月10日潘某某等人组织渭社屯的几十名村民到纠纷地界的“渭端”、 “渭桥”(地名)一带,砍伐南那屯群众种植的桐果7 229株、杉木26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6 788元。
2.国有林场和周边村屯山界纠纷。由于历史原因,国有林场林地和周边村屯的荒山荒坡没有明确的林地界址,双方都没有土地证、宗地图,有的宗地图是20世纪80年代后国有林场划定的边界宗地图,没有边界群众的签字,得不到边界群众的认可。笔者的家乡的荒山荒坡就同田阳县三雷林场营林区相连,从我懂事起,就没有听说也没有看到我的村屯的荒山和三雷林场的林地界址,只要是荒山荒坡,三雷林场就种上树苗,因此,目前,与三雷林场营林区相临的林农都不能办理林权证。田阳县三雷林场和周边的东江村多年来发生林地纠纷,2009年位机场附近的纠纷地被田阳县人民政府征用建设东盟物流园,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征地款多年无法划拔。云桂铁路征用田阳县田州镇三雷村三今屯3亩芒果园地,这个芒果园位于田阳县三雷林场营林区附近,被征用前三雷林场没有对这块果园的土地权属提出异议,但林地被征用后,三雷林场认为这块林地是属于他们的,征地款应划拔给他们,经过田阳县调处办多次调解,最后征地款由三雷林场和三今屯5∶5分成。
3.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或者林改程序、方案不公平、不公开,引发林农与林农、组与组、村与村、甚至县与县之间的纠纷。据2013年4月1日百色早报报道,平果县同老乡那录村六王屯韦英儒在本屯的坡王山种植的速生桉,今年3月16日和22日被田东县朔良镇六羊村那坡屯的杨某生夫妇砍了500多株,直接经济损失6 000多元。这些桉树两年前种,如果是成材的桉树可以卖到五六万元。据悉,对于这块地的归属,双方都认为是属于自己的,而据韦英儒介绍,他们家有这个坡地的林权证。韦英儒从小就在坡王山长大,当年他爷爷从海城移民到同老的时候,他们家就一直住在坡王山,直到1994年因为火灾,一家人才搬到现在的这个地方。问题的关键是杨某认为韦家是移民,韦家的林地是杨家的祖宗地,想争夺回来。
2011年春节期间,田阳县玉凤镇朔柳村发生一场森林火灾,火势曼延到与玉凤镇相临的田州镇三雷村、百育镇六联村,这片林地的速生桉已有2米多高,全部被大火烧死,损失很大。事后经深入调查确定是有人故意放火,主要原因是这片林地是纠纷地,玉凤镇朔柳村和田州镇三雷村都认为这片林地是自己的,多年多次协调都没有解决。
现在无纠纷并不意味着纠纷不存在。由于目前农业生产效率高于林业,是大部分农户生产活动的重心,他们无暇关注山林,所以纠纷未显露。一旦经济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纠纷必然出现[3]。田阳县田州镇东江村有一片林地,20世纪70年代末村委会已把它分到各个村民小组,20世纪80年代后期第1村民小组的两个群众到第5村民小组的林地内种植芒果,第5村民小组的群众没有反对,第1村民小组的这两个群众一直经营着这片果园。2009年5月份,田阳县人民政府征用这片果园建东盟物流园,这时,第5组的群众说,这片果园的土地是他们的,除了春苗补偿费外的征地款应归他们,而第1组的群众则认为他们已经经营这片果园二十多年,按物权法的规定,这片果园应归他们第1组所有,征地款应划拔给他们。
据百色市林业局统计,到2010年8月30日止,全市发生林地纠纷5 922件,面积121万亩,调解3 640件,面积72万亩,纠纷调处率61.5%,林地纠纷面积占宗地勘界公示面积的5.6%[4]。截至2013年,广西林改工作已基本完成,但林改工作现在已进入深水区,遗留问题是林权纠纷没有完全解决。
三、林地纠纷的调处方法
和耕地相比,林地的产权权能分割更加复杂,因此林权纠纷也相对比耕地纠纷更加复杂,调处起来的难度也非常大。如果处理不当,极易酿成大规模上访,甚至引发更严重的[5]。不同的林权纠纷,有不同的调处解决方式。但总的调处原则是要以《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和《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为法律依据,以追求社会政治稳定;遵循相关法律、合情合理为基本原则。
1.对国有林场与周边林屯群众的山林纠纷,要以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为原则,即自国家林业“三定”后国有林场一直经营到现在的林区,应认定为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权,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对一些群众侵占、蚕食国有林场林业经营区的现象,各级政府要坚决制止,切实稳定国有林场经营区[6]。同时国有林场要主动处理与周边群众的关系,尽量充分尊重历史,或通过扶贫帮困、合作开发等形式,与周边群众实现共赢,和睦相处,做到既照顾群众利益,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对个人与个人、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村与村、乡与乡、县与县、省与省之间界址分岐的历史遗留的林地纠纷,如果没有档案备案,没有界址标志,从来没有分清界址 的林地,应以稳定为首要原则,维持现状。但要指定专人专案跟踪,调处部门要有备案,防止纠纷扩大,影响社会稳定。
3.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深入林地纠纷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历史资料。充分发挥村级调解理事会和有威望的“四老”人员(老村干、老教师、老党员、老村民)的作用,及时妥善调处纠纷,化解不稳定因素[7]。调处人员要客观公正地调处,避免搞人情案,留下后患,和林地纠纷案件有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调处人员应当回避。要实行调解问责制、限期调处制、专案专办制,能调解的要千方百计调解,调解不了的,也要给来信来访的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不能推诿,把群众推出门了事。
4.对因林地纠纷而盗砍盗伐森林、到党政机关无理取闹的人要坚决打击,并在媒体公开曝光,要让群众明白破坏森林是犯法行为。要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配备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安全。
5.林权纠纷涉及农民利益,他们讲究的是公平合理,强调的是伦理秩序,其次才是法律秩序。由于林权纠纷的复杂性以及国家林权制度建设的滞后性,决定了调处林权纠纷在很多场合必须讲道理,讲人情,强调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利用人性善良、同情的一面,换取双方各退一步,最终圆满解决双方的争议。实际上,很多林权纠纷的解决,最终靠的就是这个原则。
毫无疑问,林权纠纷与集体林权制度的变迁过程有密切关系。任何的林权纠纷,在本质上都必须具备两个主要的前提:一是相关制度对林权纠纷的界定;二是纠纷的起因在于利益分配不均。广西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留下一些可能引起林权纠纷的隐患:“谁造谁有”是中国林业建设中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该原则只适用于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权[8]。然而,在林改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有的地方均山不彻底,谁种谁有,有的人拥有一二百亩林地,而有的人只有一两亩甚至没有林地;林改前有些村集体的林地已流转到经营大户,承包期限是三十年左右,现在虽然均山但群众有证无山;有些村集体林场不均山、不均股、不均利,林场收入由村委会支配。可见,林权纠纷将是长期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 刘俊昌.林业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180.
[2] 许接眉.深化福建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问题探讨[J].林业经济问题,2010,(5):422.
[3] 朱冬亮,肖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制度实施与成效反思——以福建为例[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81-91.
[4] 右江日报,2010-09-04.
[5] 朱冬亮,贺东航.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农民利益表达[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338-408.
[6] 福建省省长黄小晶同志在全省林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中国林业部网站.
关键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措施;宁夏彭阳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24-0201-01
彭阳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全县上下一定要保持强烈的紧迫感和高度的责任心,把林权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及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合力攻坚,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1 认清形势,增强林权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强大动力
为了从根本上增强彭阳县林业的发展活力,必须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建立健全彭阳县林业生产机制和产业体系,全面提升林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1-2]。
1.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惠民工程”
彭阳县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经济潜力巨大。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重新调整农村分配关系,实行“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将为全县林果产业提供发展空间,有利于实现林业多元化投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1.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明晰产权
改革,可从根本上解决产权归属不清、经营主体不实、经营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 明确任务,扎实推进林权改革各项工作
2.1 严把工作程序
严格按照“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公示林权现状、外业勘界确权、签订承包合同、审核建档、发放林权证”等几个步骤来实施,做到程序、方法、内容、结果“四公开”,实现全过程“阳光操作”。乡镇主要领导要积极开展调研,掌握工作进度,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及时对林改工作进行政策指导[3]。
2.2 严格明晰产权
对已承包的集体地,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地,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集体股份合作经营和其他经营方式明晰产权。在生态移民迁出区、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等范围内的集体林地,各乡镇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可采取集体股份合作经营和其他经营方式;对权属有争议林地、林木,要依法调节,落实经营主体[4]。
2.3 认真做好勘界确权
产权明晰后,要实地勘界、登记,将林地进行准确的定界和勾图,做到地块、地类、面积和四至界线“四统一”,使登记内容和相关数据齐全规范、准确无误,图、表、卡、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2.4 切实加强档案管理
完整、准确、系统的林改档案,是林改工作的客观反映和重要的历史见证,是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各乡镇要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贯穿于林改全过程。
3 落实措施,确保林权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2012年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年,全县林权改革要紧紧围绕“明晰产权、勘界发证、明确责任”三大任务,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要及时召开乡、村、组干部会议,立即安排部署林改工作,确保10月底前完成12个乡镇36个重点村的主体改革任务,其余村组要同步推进,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
3.1 责任上再落实
各乡(镇)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林改工作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乡镇干部直接抓、技术干部蹲点抓的工作机制,形成林改工作整体合力。
3.2 宣传上再强化
各乡镇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对林改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报道,新闻媒体也要加大宣传力度,为改革提供舆论支持。广泛宣传林权改革的各项政策,以及改革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使广大群众认识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及其深远意义,增强群众参与林改的主动性、积极性,使农民群众对林改政策的知晓率达到98%以上[5]。
3.3 质量上再保证
林改工作质量是通过验收的关键。各乡镇要认真贯彻执行区、市、县林权改革的文件精神和会议精神,严格按照规定动作和程序要求,一道程序也不能少,决不能因为赶进度而忽视工作质量。
3.4 力量上再保障
当前,全县林改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充实林改工作人员,要增派懂业务、责任心强的林业技术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到林改的各项工作中,保证林改工作顺利进行。为了确保任务如期完成,县有关部门专门安排了林改工作专项经费,专门用于资料印刷、设备购置、宣传培训、车辆燃油和干部工作经费补助等,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4 参考文献
[1] 徐济德,许传德,黄东,等.福建林权制度改革的调查与思考[J].绿色中国:理论版,2005(12M):12-16.
[2] 李然,严立冬.我国林权改革制度窥见[J].当代经济,2005(2):59-60.
[3] 李凤辉.华安县湖林乡集体林权改革的实践与措施[J].福建林业科技,2005,32(4):221-224.
关键词:吉林省;集体林权;改革
中图分类号:S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2-0161-1
1 依法保证集体林地的主体地位
要依法保证林区农户对林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参照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做法,以户为单位,对林地进行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集体林,以人口为基础,按照均山、均林、均股、均利的原则明晰农户对林地的产权。通过完善相关的政策,规范和完善已承包到户和流转的集体林。
2 规范林地、林木流转
建立规范的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可以增强林权改革的活力。按照合法、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林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都可以流转,只要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政府都应予以认可支持。需要注意的是,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流转需要征得集体成员的同意,受益要归属全体居民享有,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指导。依法规范流转,探索限期限量流转的办法,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探索限定受让方资格的办法,限制没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受让森林,抑制过度炒买炒卖森林的行为;加快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建设,建立集信息、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的资源流转的要素市场,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逐步实现流转信息化、网络化;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3 分步骤进行
吉林省集体林权的改革要分步骤按一定的计划进行,具体可以分成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是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林区农民认真学习了解相关政策知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广泛深入宣传发动工作,搞好组织发动。加大政策培训力度,提高指导能力。
第二步的工作是调查摸底,摸清家底。利用各种方法,尤其要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开展林区情况调查摸底,弄清家底,特别要搞清楚森林资源底数以及流转情况和参改人口状况。这些情况是改革的基础,严格把关,逐级审批方案。在调查摸底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集体林实际状况和农民的意愿,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第三步是具体的落实阶段,在基层政府的指导下,村民自治组织按照政策规定结合每个乡村的实际情况,以村组为单位,由村两委会组建的各个小组具体进行林改操作,改革结果要张榜公示。抓好林改的档案建设和管理。还要注意检查验收,及时地核(换)发林权证。
4 解决后续关键问题,做好配套改革
4.1 加大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
吉林省集体林权改革的目标是明确林地和林木的产权,对于不同林区的不同林木资源,要分类经营,采取不同的采伐管理制度,实施不同的森林资源管理的不同方法,实行不同的森林采伐管理形式,从而保证林权所有者对不同林区的合法权益,确保林区农民享有集体林权改革成果;有利于贯彻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方针,引导林农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有利于树种、林种、龄组结构调整,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具体来说,吉林省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按照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县级森林经营规划,对不同林区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林木采伐的宏观控制,保证森林覆盖率逐年增长、森林蓄积量不下降、林分质量更优更好的目标;其次指导林业经营者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落实林业经营者对商品林的采伐处置权、自,引导林农树立可持续经营理念,科学制定森林培育、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经营方案;最后简化管理程序和手续,强化服务,方便林农。彻底改变以往采伐申请程序复杂、采伐内容限制复杂、林木采伐限额量明显不足的情况。
4.2 实现林业经营方式的变革
实现共同经营和委托经营的目标,加快林业合作经营组织建设。以亲情、友情、资金为纽带,成立家庭林场或股份合作林场,克服林权到户后小农化经济倾向,实现林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在资金、技术的连接下,提高加工企业与林农合作水平,建立原料林基地;发挥国有林场技术、管理上的领导位置,与林农合作成立股份合作林场。企业在尊重林地拥有者意愿的前提下,也可通过租赁、合作、联办、委托等多种形式,与林农合作建工业原料林基地,实行定向培育,促进林纸、林板、林化一体化经营。
提高互助合作水平,在林区建立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提高林区农民参加协会的积极性,通过各类专业合作协会的有效运作,切实维护林区农民的合法权益。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社会化中介组织建设。围绕林业生产经营,建立森林资源评估、木竹检尺、伐区设计、信息咨询、技术培训中心等,为广大林农和林业经营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林区社会中介组织应一方面可以搜集相关信息功能,为林权流转和林木转让的谈判、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监督合约执行情况,调解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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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红宵.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及动因分析――基于福建省村级案例研究[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一、明确林地产权,灵活林权流转
一是明晰林地权属,妥善处理权属争议。对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并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承包方案确定的改革模式,适宜分户经营的按人均分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采取承包、转让或股份制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规范收益分配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保持稳定不变,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管护措施;二是勘界确权发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承包人提报申请,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街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勘界,并妥善做好林权争议调处,确权后进行依法登记,换发或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的集体林权证。将林权改革的各类资料,全部纳入县区林改部门统一建档保管,并明确专室、专柜、专人管理,以健全档案管理。截至目前,全市应发证林权面积45.76万亩,完成登记发证41.04万亩,占应发证面积的89.69%,颁发林权证20537本。三是鼓励林权流转,规范流转行为。市政府出台了《东营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促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对于林农和承包主体自愿要求流转的,林业部门依法指导林农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各县区林业局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林业综合服务办事窗口,开展林权登记、流转、抵押贷款、政策咨询等各项服务。当前,通过出租、转包、转让等方式,全市共流转林地面积11.79万亩,其中依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流转林地面积9.78万亩,签订合同9183份。
二、开拓融资渠道,激活林权交易
探索开展了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林业部门先后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多家银行建立相互支持的银林合作关系,稳步推行了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盘活了森林资源。当前,东营市正逐步健全融资渠道,开展商业性森林保险与林权抵押贷款组合模式试点工作,以加速森林资源资产化,有效解决林业发展资金不足问题,降低农民经营林业的风险。为积极推进森林保险工作,鼓励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办理森林保险,市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对森林保险给予扶持,推动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降低森林经营风险,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发挥森林生态效益。全市2013年内办理林权抵押贷款8500万元,抵押登记林地面积5480亩,落实森林参保面积3319亩,保险金额1700万元。定期开展金融机构与林业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加快推进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进一步健全金融机构与林业龙头企业联系机制。开展对林权改革相关主体的培训工作。重点培养林业龙头企业骨干,针对林权证抵押贷款、债券融资等方面进行集中培训。组织县区相关业务部门干部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与水平。
三、完善保障措施,构建服务体系
关键词:集体林权;林权抵押贷款;制度障碍;策略建议
一、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抵押贷款的现状
(一)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8年6月全面启动,涉及39个区县、900个乡镇、8680个村、565万农户、1900余万农民,至2009年底,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分山到户比例为70.6%,分股比例为15.1%,发证农户538万户,发证面积达5110万亩,均超过应发证的90%,全面完成了以明晰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任务,实现了巴渝大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建立起了林业良性发展的机制。同时,配套改革及时跟进,区县启动了林业产权交易市场、森林资源流转、林木采伐、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二)重庆市林权抵押贷款的现状
林权抵押贷款已于2003年开始陆续在福建、浙江、江西等地试点并取得良好成效。重庆市林权抵押贷款2009年开始试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制定了《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个人凭林权最高可贷200万元,企业单位最高可贷1000万元,并率先在重庆市发放了首笔25万元林权抵押贷款。在两年试点的基础上,林权抵押贷款2011年在重庆全面推开,农行、农发行、建行、邮储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也纷纷推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贷款对象主要是我市范围内的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农资金需求。截至2011年5月31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已经累计林业产业授信10亿元,用信1.5亿元,农行已授信16亿元,其他金融机构对该业务未取得较大实质性进展。同时,我市建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首期规模为5亿元,用于对金融机构因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林权抵押融资产生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30%。
二、重庆市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制度障碍
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是重庆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战略部署,是统筹城乡金融服务的重要突破,是破解农村资金瓶颈的重要措施,是促进林农增收致富的重要手段,也是金融事业发展的重要契机。但是,林权登记、林权交易、风险机制等制度障碍使得信贷收益与风险严重失衡,是现实中金融机构贷款不愿、林业经营者贷款不能的根本原因。
(一)林权登记不规范
林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是国家对林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明确林权权属的法律凭证。《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虽然对林权登记和变更登记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一是登记发证程序不规范。虽然林权证中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有对林权四至部分,但部分登记部门往往填表不够详细具体,也没有附图,致使林权证无法真实反映林权标的物的所在位置。二是林权抵押登记不规范。一些地方存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台帐、林权证发放登记表等一整套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健全的问题,必将影响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
(二)林权抵押成本高
林权抵押贷款的首要环节是对林业价值实行评估,但目前重庆市有资格对林地价值评估的机构只有2家,评估中介太少,不免收费较高,进一步增加了林业生产经营个人以及一些中小企业的抵押融资成本,阻碍了林权抵押贷款全面推进的步伐。同时,林木价值抵押率通常为林业评估价值的30-70%,限制了林业经营者的用款规模,提高了林权抵押的成本;贷款期限通常为1-8年,而多数用材林需10年甚至20年以上,即使是速生丰产林从投入到产出也需要3-5年,发生林业经营者未见收益就疲于还贷情形,增加了贷款周期成本。
(三)抵押物估值复杂
森林资源资产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性资产,其抵押程序复杂,估值较难。一是抵押程序繁杂,按最简单的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模式,一套完整的程序也要经过抵押申请、贷前调查、资产评估、贷款审批、抵押登记、抵押物保险、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监督检查、贷款归还等l0个步骤。二是估值较难。主要是:森林资源资产构成复杂,既包括林木,还包括林地;不同林种价值差异大,不同林龄的同一林种价值差异也很大;商品林、公益林价值不同,由于公益林主要功能是生态效益,目前生态补偿政策还未落实,价值一般较低;没有相应的交易市场或交易市场不规范,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资源性资产的价值具有自然增值性和生长的长周期性。
(四)抵押物价值保全难
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导致放款行难以实施有效监管,森林资源经营管护过程中也面临着雪灾、火灾、水灾、病虫害、污染等自然灾害和人为偷盗灭失抵押物,林业显现为产出不稳定、不确定,给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保全抵押物价值带来较大风险。风险可控是抵押贷款的前提,但目前中国保险机构还没有提供相关的林业险种,重庆市虽然建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但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30%。
(五)林权抵押权实现难
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对债务实行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得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则需处置抵押物,使债权得以受偿,抵押权人可通过林权流转变现和木材砍伐后出售变现两种途径实现抵押权。但是,重庆目前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起功能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极大地制约了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提高了债务人违约时抵押物的变现风险;林木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有商品价值还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国家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金融、司法部门对抵押物均无权进行变卖处置。
三、重庆市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策略建议
(一)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满足融资支持
1.放宽抵押对象,推进小额贷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对抵押对象范围限制严格,贷款对象多以林业企业、林业大户为主,忽略了占林业生产经营多数的个体林农和中小企业。在林业发展初期,金融机构可加大对林业发展的配合、对林农贷款的支持,适当放宽抵押对象范围,开发出更多适合个体林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大力推进小额金融服务。
2.因时因地制宜,科学推广产品。从林权抵押贷款试点至今,各省市结合地方特色和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出了符合林业生产与产业发展的抵押贷款办法,形成了比较成形的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模式、林农联保贷款模式、林农+担保公司+金融机构模式、林农+信用平台+金融机构模式、林农+龙头企业+金融机构模式等5种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大城市、大农村、农村发展极不平衡是重庆市市情,各(区)县金融机构应结合(区)县特色和林业发展状况,加强与保险公司、保担保公司密切合作,积极开发贷款新品种及金融衍生品,适时推出符合当地林业生产与产业发展的抵押贷款模式。
3.打造诚信市场,建立退出机制。林权抵押贷款必然会遇到还款违约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林权证》抵押贷款退出机制尤为重要。一是加强与林业部门配合协作,对违约、无法偿还银行及非金融机构贷款的,依法对抵押的林权进行挂牌拍卖。二是鼓励林业企业、国有林场等单位发挥收储功能,积极参与投标竞买,遏制买标、围标等串通投标违法行为,规范并搞活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4.设立专项科目,灵活贷款期限。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大都参照消费贷款、助业贷款等管理模式发放贷款,还没有设置统一的或没有明确的贷款科目归属,变通体现在其他贷款科目中,这直接造成林权抵押贷款期限的短暂且单一。金融机构可积极配合林权制度改革,创新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不同林种林业生长生产的特点,推行多元化的抵押贷款期限和放贷额度,设立专门统一的贷款科目,按林种生长周期以及经济价值的不同下设子科目。
5.加强信贷监管,竭力防控风险。金融机构应强化贷后管理,持续跟踪检查林权贷款的使用,对潜在风险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防控。加强与林业等部门紧密配合,加大林业资产处置和防范不良信贷风险等方面的调控和处置力度,确保抵押贷款安全,维护金融资产稳健高效营运。
(二)政府部门:深化配套改革、分散融资风险
1.明确林权权属,规范林权登记制度。林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便于对林权的权利状况进行确认并形成合理预期为目的,必须形成一个集体林权的认证、采伐、流转、交易、登记为一体的综合化电子联网数据管理系统,并非只对林权证作简单的书面记载。在林权实现过程中,林权人和林权抵押权人对林权权属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林权人有可能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从事转让抵押标的物、隐瞒标的物瑕疵等投机行为,登记机关应加强林权登记信息的管理,坚持林权登记的行政管理性与物权公示性并重,对已设立抵押权的林权,从承包、出租、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
2.完善评估机制,降低林权抵押成本。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所带来的发展紧迫性和产业特殊性,要求政府应尽快建立规范的林权资产评估机制,规范评估服务,统一收费标准,降低林权抵押成本,促进林权抵押贷款正常营运。加快修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指导林权评估机构对于林权的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尽量做到保本微利。
3.培育中介市场,准确评估林权价值。林业资产评估既具备一般资产评估的共性又具备林业资产价值评估的个性,专业性很强,即便掌握了一般资产评估方法或技术也难以承担林业资产评估。实践中随意估价和短期流转的现象不仅可能导致林权流转合同出现“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而潜伏法律纠纷,而且不利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部门应加快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对林业资产评估的研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 允许现有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林业资产评估业务, 并逐渐发展专业的林业资产评估组织,规范评估服务,增强中介市场有序竞争,准确评估林权价值。
4.完善配套机制,合理分担贷款风险。一是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对承办林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政策倾斜,对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保险品种给予政府补贴。二是设立森林保险风险准备金,资金筹措可从林业发展资金中划拨和对保险公司承办政策性森林保险所形成的保费盈余进行滚存,对保险公司当年赔付率超过既定限额部分按一定比例补贴。三是实行政府贴息,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担保公司、农户给予适度贷款贴息,对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
5.完善交易制度,提高处置变现能力。一是调整国家林木采伐限额制度,适度放宽对其采伐的限制,使林业经营者及林权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市场状况采取采伐措施,保障投资收益或资金安全。二是建立林权交易体系,成立包括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森林资源评估中心、木竹交易中心、林业法律与科技服务中心、林业劳动力培训中心的要素市场,加强林木林地权属的登记和动态管理,林权流转管理与林权抵押管理,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收集、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撮合林业生产要素流转、交易,提供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组织培训、提供林业科技服务等,促进林权流转良性运作,确保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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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省林业厅――带领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组一行深入我县进行林改检查验收。首先,让我们用掌声对验收组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县委、县政府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各级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简要汇报三个方面
内容:
一、――县林改工作基本情况
――县地处福建东北部,被誉为“中国太子参之乡”、“中国民间艺术之乡”,20*年10月顺利通过国家级生态示范县试点建设预验收。全县辖7乡2镇、112个行政村和4个社区,总人口10.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2万户8.8万人。土地总面积81.5万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66.7万亩,有林地面积50.8万亩,森林覆盖率62.3,活立木总蓄积量48.8万立方米。20*年全县实现林业经济总产值16911万元,其中林业第一产业产值5679万元,比增38.6%。
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我县根据县界勘定结果,及时调整了林地区划范围(其中*1799亩集体林地被划入邻市辖区),并考虑到国家级生态示范县建设的需要,将村、镇周围的25997亩商品林先后界定为县级生态公益林。经重新核对统计,全县林业用地实有面积66.5万亩,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24.6万亩(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22.0万亩)、占37;应明晰产权商品林面积38.4万亩、占57.7;暂不列入应明晰产权商品林面积3.5万亩、占5.3;全县林权应登记发证面积63.0万亩,占94.7%;商品林面积1000亩以下的行政村20个,有改革任务的行政村96个。截至20*年11月30日,全县共完成集体商品林产权明晰面积36.3万亩,占应明晰产权面积的94.6%;完成林权区划申请登记面积62.9万亩,占林权应登记发(换)证面积的99.9%;完成电脑录入面积62.8万亩,占符合条件申请登记面积的100;已发放林权证25本,面积2.4万亩。经县林改检查验收组的严格检查验收,96个有林改任务的行政村中,合格村45个,基本合格村51个,合格率为100%;9个乡镇中,有3个乡镇全面完成改革任务,6个乡镇基本完成改革任务,林改受益农户20071户,受益面达90.5%,乡镇的综合满意率在96.3-100%之间,全县的综合满意率为97.5%。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保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三年来,切实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力,大胆探索、全面推进,切实从组织上强化领导、从队伍上加强建设、从检查上深化监督、从工作上注重协调、从物质上做好保障,确保了林改工作稳步有序有效推进。一是成立了县、乡、村三级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组建了村级林改监审小组,并根据各级领导班子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从组织领导上确保林改工作扎实推进。二是组建了村级林改工作队。按照“县直接领导、乡镇负责组织、部门搞好服务、村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从县直各部门、各乡镇抽调了301名熟悉农村工作的干部,组建了116个林改工作队,深入各乡镇、村组织开展林改工作。三是深化检查监督。县人大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强化人大代表监督工作。县政协组织委员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森林防火”专项调研,对林改工作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四是认真传达贯彻上级精神。每次省、市林改会议后,我县及时进行传达,并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据统计,20*年6月以来,全县先后11次召开林改专题会议或结合农村工作会议传达省、市林改有关精神,确保了林改工作能够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五是多方筹集经费。三年来,我县通过采取上级补助、县财政专项列支和乡镇配套相结合的办法,共投入林改专项资金36万元(其中省市补助13.4万元、县财政投入11万元、乡镇级配套11.6万元),确保了林改工作的正常运转。同时,县直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大力协作配合,形成了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局面,有力地推动了全县林改工作深入开展。
2、明确目标责任,健全督查机制。按照先紧后松的指导思想,县委县政府及早安排好年度林改任务(20*、20*、20*年分别安排20%、60%、20%的林改任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年度任务,采取并落实一系列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督查机制。一是县政府在每年年初的全县农村工作会议上,以责任书的形式将林改任务下达给各乡镇,将林改工作列入乡镇年度经济量化考核内容。二是各乡镇实行分管领导挂片、干部包村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林改任务分解落实到村、责任落实到人,将林改工作列入乡镇领导干部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三是林业部门组建林改督查组。县林业局6名副科级领导各负责1-2个乡镇的林改督查指导工作任务,业务科室干部负责乡镇林改技术检查指导工作任务。四是将林改列入县效能督办项目实行一旬一报、当月通报制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五是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县效能办、县林业局联合组建成立林改执法监察工作小组,深入各乡镇各村,对林改进展情况、规范操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限期整改。
3、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改革氛围。为了使林改工作深入人心,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县乡两级坚持舆论先行,通过广播、有线电视、黑板报、公开栏、标语、365服务中心等宣传渠道和发放林改材料、入户动员讲解等宣传方式,把林改政策法规、目的意义、改革内容等宣传到位,讲解到位,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据统计,三年来全县共印发《致全县林农的一封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学习培训提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回答》、《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学习培训材料》等各类宣传材料5万多份。通过宣传发动,进一步统一了全县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真正做到让各级干部知道,让广大农民群众知道,使广大林农真正关心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林改工作。
4、夯实基层力量,严格规范操作。为了更好地摸索出一条符合我县实际,加快林改的路子,我们通过试点先行、夯实力量、创新技术、加强培训,促进了林改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操作,提高了工作质量。一是认真开展县级试点工作。20*年6月25日,我县选择城郊乡下村开展县级林改试点工作。通过总结林改经验,制定了《――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同时结合东林乡山岭村试点工作,形成材料汇编,向全县推广。二是充实基层工作力量。从县林业局抽调8名专业技术干部,充实到相对薄弱的基层林业站,协助外业区划等技术服务工作。结合全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调整,从待业的林业院校毕业生中选聘10名熟悉电脑操作的,作为专职护林员充实到基层林业站,参与林改材料的整理录入。三是搞好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原林业站站长吴国华同志利用业余时间,钻研开发了林权数据自动处理模块软件,加快了我县林改内业材料整理进度。四是举办多层次、系统化的技术培训班(内容涉及地形图判读勾绘、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林改方案编制、各类表格填写、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应用以及检查验收等各个方面)。据统计,全县共举办林改培训班10期,培训人员达380多人次,印发林改指导性材料(如《――县林改业务培训材料》、《――县乡镇林改工作队工作提纲》和《――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材料汇编》等)460多份。五是抓点带面,全面推进林改工作。各乡镇先选择两个群众基础好、产权明晰、形式多样的行政村作为示范村,强化内外业质量管理,以点带面,推动其他村林改工作开展。
5、尊重群众意愿,选择合理模式。按照省、市林改的政策要求,结合我县集体林地经营的实际状况,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对改革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做法。一是对产权明晰、相对独立的林业经营区、生态公益林和83年林业“三定”时核发无误的自留山进行巩固登记。二是对已落实承包、租赁、合作、转让经营的山林,符合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予以确认登记;程序不够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在尊重历史事实、依法依规、协商解决、补充完善的基础上,给予确权登记。三是对一些权属存在争议、千米以上无人承包的荒山、城镇建设预留地等暂不进行产权明晰。四是对集体经营的商品林,根据实际林况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选择适宜的明晰产权与经营形式。主要有:①划定自留山。对四至清晰明确,小块分散的个私林、农民长期经营的竹林、经济林和集体荒山迹地,划定为自留山,原则上按户划块,面积掌握在全村林地总面积的5-20%之间。②落实单户承包经营。按照个人谁造谁有、集体山林均山到户的工作原则,落实家庭单户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③落实联户承包经营。对一些集中连片、难以分割的集体山林、荒山迹地以及村民合造、合股共有林,通过公开投标、公平竞争或林地租赁的形式,由若干户(30户内)为单位,推选委托人与村委签定林木林地承包或租赁合同,确定每年或到期采伐时上缴林木承包基数或林地使用费。目前,我县林权区划登记面积63.0万亩,除了24.6万亩生态公益林按原有权属落实承包经营或由村集体统一经营外,其余38.4万亩商品林基本划分为四种经营类型,其中自留山经营6.1万亩、占全县林业用地面积的9.2,承包经营(包括租赁经营)26.4万亩、占全县林业用地面积的39.7,村集体统一经营2.1万亩、占全县林业用地面积的3.1,其他经营(包括转让、股份合作、划拨等)3.8万亩、占全县林业用地面积的5.7。
6、强化自查验收,确保改革质量。为扎实推进林改工作,确保改革质量,我县在林改工作中强化自查验收。20*年7月14日制定出台了《――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办法》,随后,选择东石乡太阳村和富财村开展县级检查验收试点工作。通过补充完善,形成《――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材料汇编》,下发到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供参检人员学习,以便统一规范操作。同时,成立了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林业局局长和县纪委常委、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4名县直部门副科级领导、1名高级工程师和7名林改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的县级林改检查验收组和4个林改检查验收小组。20*年11月初至20*年11月10日,验收组深入全县9个乡镇112个行政村和4个社区进行检查验收,重点审查了96个林改任务村的所有林改材料,抽查了初审材料的整改情况,共走访了干部群众2083人,占验收单位(村、社区)总户数的9.4%;共抽查宗地791宗、面积4.7万亩,分别占验收单位申请登记总宗地数和面积的10.8%和7.5%。20*年11月11日开始,林改检查验收工作重点转入对各乡镇“林改工作责任状”的综合考核评定,主要是查阅各乡镇有关林改工作的文书档案和经费收支情况,并随机抽查两个整改村,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通过考核评定,3个乡镇被评定为全面完成改革任务,6个乡镇被评定为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全县林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林改工作主要成效
三年来,我县通过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极大地调动了林区群众发展林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表现为:
1、稳定了山林权属,增强了林农发展林业的信心。通过改革,落实了自留山政策和“谁造谁有”政策,基本实现了“耕者有其山,权利平等”的改革目标;明晰了产权,落实了经营主体,有效保障了林农的合法权益;颁发(换)了林权证,让林农吃了“定心丸”,增强了他们管好自家林,大力发展林业奔小康的信心。林业生产逐渐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良性发展局面。如*五蒲村农民郑兴旺,20*年底在县林业局的指导帮助下,投资25.5万元,在自留山和承包的林地上种植木瓜85亩。20*年初步投产,收入5.6万元。今年计划再筹资30多万元,扩大种植至200亩,全部木瓜投产后,每年可稳定收入60万元以上。
2、提高了林农护林防火的主动性,森林资源得到进一步保护。通过改革,广大林农在取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同时,也落实了管护责任,农村长期以来存在的护林难、防火难等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过去,由于森林资源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护林防火的积极性不高,发生森林火警火灾时,往往是林业干部、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冲锋在前,村民很少自觉上山扑火。改革以后,村民护林防火的积极性明显高涨,基本做到了“管好自家山,看好自家林”。如今年春季,由西洪村引发的森林火灾蔓延到邻村东阳村界时,东阳村全体在家青壮年村民均第一时间主动赶到了现场扑火,这在过去是很难想象的。据统计,20*年1-11月份,全县共发生乱砍滥伐等林政案件45起,比上年同期减少11.6%,连续三年呈下降趋势。
3、盘活了林业资产,促进了村集体和林农双增收。为确保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促进林农脱贫致富奔小康,我们在促进林农增收的同时,注意解决村财增加的问题。首先,通过改革,产权明晰、利益到人,解放了林业生产力,林农敢于投入,舍得投入,愿意投入,从林业经营中得到的收益明显提高,脱贫致富信心更足。其次,通过改革,落实集体山林承包、租赁和转让,村集体可以从林地使用费和现有林承包经营分成和林木转让款中,获得长期、稳定的收入。我县许多村财空白村,通过林改,盘活了林业资产,每年获得3000-10000不等的收入,这些收益,村集体除了用于维持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外,主要用于村道、自来水、村办公楼等方面的改造。部分村财收入较多的村,还加大了农村文化、医疗卫生、教育、养老等方面投入,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4、激活了林业经营机制,加快了山区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为了确保林改成果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对接,针对目前存在的农户发展林业经营规模偏小、经济效益无法得到发挥等诸多问题,我县按照“稳定体制,放活机制”的思路,积极引进林业加工企业,开发山区优势资源,同时鼓励企业以联办或定向收购等形式建设原料林基地。既让广大林农增加了收益,又解决了加工企业有资金、有市场、无原料的问题,实现了双赢,促进山区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以我县20*年引进的竹浆粕项目为例,该项目依托我县和周边地区丰富的竹林资源,年加工竹浆粕2.5万吨,年需竹材原料几十万吨,项目投产后,每吨竹子的市场收购价可达400元左右。据推算,仅此一项,可带动农民人均增收450元,户均增收1800元,并可带动交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5、缓解了农村长期矛盾纠纷,促进了农村社会安定稳定。我县在整个林改实施过程中不回避矛盾,不绕过困难,严格落实“谁造谁有”政策,稳妥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地化解或缓解了农村长期存在的矛盾纠纷,促进了农村社会安定稳定。如北山村林农雷春美1992年向村里租赁一片500亩的山场进行造林,由于该山场遗留有原来村里的部分林木,后来村里未按合同执行,双方引起争执,一度影响该村林改工作开展,该造林户也多次向县林业部门反映。后来,经林业部门实地调查核实,理顺了双方的利益关系,将分成比例由7:3调整为6:4,重新签定了合同,村里满意、造林户满意、群众也满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全县尚有30067亩商品林未明晰产权关系,特别是我县存在20179亩争议山林有待调处登记;二是县界勘定时我县*1799亩山林被划到邻市行政辖区内,其中,该乡水头村村办林场全部被划走,群众反映强烈;三是许多村在宗地区划上,存在区划面积过大、联户登记户数偏多的现象;四是配套改革工作滞后,影响改革效果。
三、下一阶段工作思路
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虽然已基本完成,但许多工作尚待进一步完善,林改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下阶段,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整改落实,巩固林改成果,提高林改效益。
一要加强林权发证工作。在完成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再次组织技术人员、包村干部和村民,对林权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保在发证过程中切实做到不错、不漏、不假、不重。
二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两年内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工作不停。进一步深化改革,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发动广大林农群众,认真总结林改中成功的作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欠妥之处。用发展的思路、改革的方式、创新的思维,在前进中解决问题。
三要建立林权管理交易平台。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机制为基础,组建县级林权管理交易工作机构,履行林权登记、变更、交易等管理职能,为森林资源转让、流通、管理提供服务平台。
四要加快三个服务中心的建设步伐。面对林改后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机遇,及时转变观念,发展森林资源评估、伐区调查设计、木竹检尺等中介机构服务,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为林农提供更多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我区集体林业用地163.5万亩,占全区林业用地面积的86.7%,在全区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上世纪80年代,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等一系列改革,我区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已确权颁证的存在指山为界、有证无山、山证不符、界线不清等情况,造成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权责利不统
一、林权纠纷不断等问题,影响了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产业发展和林农增收,必须通过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使广大农民务林有山、护林有责、营林有利、致富有门。同时,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解决林业生产责、权、利不明确,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内在要求;是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森林分类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前提条件;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对于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森林**”、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业经济、助推“500亿**”,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思路和范围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推进改革创新,完善统分结合的林业经营体制。通过改革,基本完成以明晰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主体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同步完善以搞活流转经营、完善相关政策、健全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配套改革,形成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实现林业产业发达、农民收入增长、生态系统稳定、建成“森林**”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收益权;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基本思路: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经营、分利益,主推“分股不分山”或“分利不分林”的改革形式,实现大户承包,规模经营,放活流转,完善管理,提高效益。
(四)改革范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包括全区所有的集体林地和新造林木,包括自留山、责任山、退耕还林地、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及其它方式经营的集体林地。新造林木主要包括因实施森林工程而新造的林木。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明晰产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在尊重历史、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明晰产权,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经承包到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予以维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要依法进行调处,纠纷调处后再落实林权。
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农户在自留山上种植、封育的林木和其他植物,一律归农户所有。
林业“三定”以来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多数村民满意的,依法确立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届满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是否可以继续承包或另行发包,原承包方在另行发包时有优先承包经营权;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纠正。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以及因实施森林工程等而新造的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产权明晰,四至界限清楚,登记内容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前提下,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切实提高林权证颁(换)发证工作质量,依法保护林权权益人的合法权利。
(二)放活经营权。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要求,放开商品林经营权,对划定的商品林,以及新建的速丰林和工业原料林,由经营者自主决定种植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目标,生产的木材和林(副)产品实行产销直接见面,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充分发挥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挖掘和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种养殖业和森林旅游业,促进农民增收。
(三)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经营者自主处置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可依法继承、转包、抵押、入股、出租、转让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四)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林地上附作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承包到户的生态公益林,其生态效益补偿归经营者享受;未承包到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中幼林抚育间伐材、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农民经批准采伐自用的木竹免征育林基金。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四、改革的方法、步骤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林地勘界,确权公示(时间:2009年3月至9月)。
各镇乡(街道)要首先做好组建工作机构、调查摸底、宣传发动等林改准备工作。然后组织对界线不清楚的林地进行勘界并确权到镇乡(街道)、村(居)委会、组。由区统一领导,镇乡(街道)具体实施,对镇乡(街道)与镇乡(街道)、村(居)委会与村(居)委会、组与组之间逐山逐片逐块进行勘界确权。具体程序:一是现场勘界。由镇乡(街道)林改工作组、本村及相邻村组干部、农民代表、技术人员现场确定四至界线。二是制图。对勘界无异议的,按照小班规划调查方法进行制图。三是登记填表。对现场勘查结果无异议的,现场勘查人、林权权利人、相关权利人、相邻权利人、村组干部在《非国有林权登记申请审批表》的相应栏目上签字盖章认可。据实填写四至界线,表述要清楚,界线要闭合。四是确权公示。将四至界线和确权结果张榜公示。
第二步实施流转,集约经营(2009年4月至11月)。
在进行第一步林地勘界的同时,按民主、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引进专业大户和业主实行规模承包经营;大力扶持各类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鼓励林地向专业户集中,推进林业向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经营转变,最大程度增加规模经营效益和农民收入。
1.对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采取合理划片、民主定价、公开张榜、先内后外、竞标承包的方式,实行集约经营;
2.对已承包到户但未颁证到户的集体林地,参照前款执行,鼓励实施集约经营;
3.对已确权到户且已颁证的,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导、鼓励、支持集约经营;
4.对退耕还林地要积极推行集约化经营;
5.对自留山,尊重农民意愿,采取多种经营方式;
6.镇(乡)村所有的集体林地一律实施集约化经营。
第三步确权到户、颁发证书(2009年12月)
凡是实现或基本实现第二步流转和集约经营的,将其确权颁证到户。颁(换)发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证。**年落实林业“三定”时发了林权证的,此次换发林权证时必须依法统一收回旧证予以注销。核(换)发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后,原有的有关林地林木权属凭证一律自行失效。此次林改之后,一切林事活动均凭新证办理。年底,林改工作完成后,各镇乡(街道)要组织对林改工作进行自查,认真开展“回头看”活动,区委、区政府将组织对林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积极探索、建立林地集约流转机制
林地集约流转是指已经实施了集约化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
凡是对集体林地实行了集约化经营的,由镇乡(街道)签署意见,区林业局制发《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证》。若需再次流转的,由镇乡(街道)审查、告知所在村组并在村组备案后,按此程序进行变更登记。违反林地流转相关规定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健全林权改革林地流转管理体系。建立**区林业要素市场。区里组建林地流转管理中心,镇乡(街道)组建林地流转管理站,负责办理林地流转具体事宜。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林改开始后,我县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当作农村工作头等大事来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方配合,齐抓共管。先后召开了4次全县林改工作会议,制定并下发了《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程序》、《林权制度改革操作流程》、《检查验收方案》等林改工作文件,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首先,县委、县政府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县长为组长的全县林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县林改办,负责日常工作,并从县级部门抽调30名同志组成林改指导组,分赴全县20个乡镇指导林改工作。其次,各乡村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组建乡镇林改小组20个,村级林改组织194个,设立专门办公地点,开展林改工作。第三,及时拨付40万元林改经费。并给20个乡镇按任务量的大小分别拨付3000-5000元经费,共拨付8万元。同时在县级财政相对困难的情况下,投入了20多万元的工作经费,保证了林改工作顺利开展。由于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措施得力,为全县林改顺利实施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全县上下建立了协调一致、整体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构筑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形成了任务明确、责任分明、奖惩到位的工作体系。
二是发动群众,夯实基础。全县林改工作动员会后,我们及时在县电视台开办林改宣传栏,组装宣传车,召开林改动员会、村民大会,充分利用板报、标语、简报、公开信等形式,加强宣传,广泛发动。8-9月13次举办林改领导小组成员和全体林改工作人员参加的业务培训,以会代训,现场指导培训,共培训人员1500多人次。各乡镇也召开了乡村林改工作动员培训会,学习林改政策,掌握林改程序,明确林改任务。乡村培训人员达7000多人次。通过宣传培训,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到林改的大气候、大环境,切身感受到县委、县政府抓林改工作的决心和力度,看到了林改的美好前景,领会政策,消除疑虑,进而关心林改、理解林改、支持并参与林改。
三是规范操作,严把关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点和核心是林地和林木权属的确定。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严把“五关”即:政策法规关、方案制定关、外业调查关、质量督查关和确权发证关,认真开展确权工作。特别是在外业测绘、勘界确权时,坚持做到“四统一”、“四相符”、“五到户”即:记载的地块、地类、面积和四至界线“四统一”;实际面积、承包合同、林权证面积和确权卡面积“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位置、承包合同、确权卡面积和林地林木标注“五到户”,林地林木的产权落实到农户,归属清楚、产权明晰,不遗留任何问题,为林权证发放、林地林木流转提供可靠依据,保证了林改工作稳步推进。
四是认真调处,全力化解。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县林改过程中先后有21起林权纠纷发生,矛盾分散,调处难度较大,一度影响林改工作进度和社会稳定。为了及时协调处理好这些问题,我们采取主要方法有:一是实行分级化解。组与组之间的权属纠纷由村级调处,村与村之间的纠纷由乡镇调处,乡镇之间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觖决,少数协商不成的由县政府组织调处。二是实行分类化解。对于插花山地,主要采取相互协商、自愿调换,租赁经营、合理划分收益等方式予以解决。三是实行分工化解。对于各类纠纷矛盾,视其复杂程序、处理难易,由行政部门通过行政调解渠道进行解决。在整个林改中,全县共调处各类山林权属纠纷21起,纠纷调处率达100%,涉及面积0.75万亩。
五是严格考评,确保质量。为了抓好全县的林改工作进度和质量,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法,深入乡村认真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持每一阶段进行一次资料展评,评优树模,通报情况,激励后进,不断促进工作,确保工作提高。并将林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量化打分,全面考核,对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和乡镇领导及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滞后,措施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除全县通报批评外,并限期整改,直至合格,确保全县林改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二、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成情况
我县辖20个乡镇,256个行政村,57万人口。涉及林改任务的有194个行政村(247个自然村),共4.95万户。全县总面积150万亩,林地总面积28.91万亩,其中集体林地面积27.39万亩。扣除退耕还林已发证面积9.87万亩,我县实际集体林权改革任务17.52万亩,其中有林地0.36万亩,未成林地5.98万亩,宜林荒山荒坡11.18万亩。道路林木9.5万株,涉及道路112条242.3公里,其中乡村道路97条218.9公里,生产路15条23.4公里。
我县林改任务27.39万亩,已全部完成了勘界确权任务。本次林改新承包面积16.55万亩,完善合同面积0.97万亩。勾图面积16.55万亩,占应勾图面积的100%。签订合同1.8万份, 签订合同面积17.52万亩,占应签订面积的100%。林权证录入面积22万余亩,占应录入面积的80%;发证户数1880户,发证780本,发证面积19万亩,占应发证面积的69%。
三、改革取得的成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全县共成立林改机构215个,培训各级林改工作人员578名,审批并实施林改方案194份,完成外业勘界确权16.55万亩,占任务的100%;完成签订林地承包合同1.8万份,占计划任务的100%;落实管护林地17.52万亩,占林地总面积的100%;初步建立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规范流转”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主要表现在:
一是群众法制意识显著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林改的过程实际上是一次全面、深入、生动的民主法制教育的过程。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发放给全县林农的一封信、办专栏、张贴标语、举办培训班等形式,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增强,群众主动学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山林纠纷的积极性得到很大提高,依法维权观念正在逐步形成,对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积极作用。
二是林地产权进一步明晰。在改革方案制定、界址勘查、产权明晰等方面中,我们始终坚持“只组织不干预、只引导不拍板、只协调不做主”的工作原则,一切由村民大会代表会议决定;对林权现状、踏界勾图、票决结果等实行三榜公示,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坚持尊重历史,尊重群众意愿,稳定自留山,维护承包经营、招标拍卖,依法依规均山均地明晰产权。由于方法得当,措施到位,从而使全县17.52万亩的林地权属明确到户,占全县林地总面积的100%,共涉及4.95万户,其中家庭承包经营的4.812万户,自留山经营的1380户,集体林地林木权属得到进一步明晰。
三是林业发展氛围已基本形成。通过林改,农民造林营林,管林护林的积极性明显提高,“选好苗、栽活树、育成林”已成为农民群众自觉行动,农民巡山护林的积极性明显增强,共自发成立护林防火应急队457个,落实管护人员5300名,在全县上下形成了人人爱林、护林、造林、营林的新风尚。在今年6000亩杂果经济林建设中,任务分解到石牛、注泔、漠西、阳峪、城关等五个乡镇。由于分地到户,当地群众营造林积极性空前提高,一改过去“要我造林”为“我要造林”,主动向县乡村要任务。在栽植过程中,广大群众严把苗木关,将未嫁接好的苗木一律退回。同时,自发组织了护林防火队,对苗木进行管护。
四是林业部门职能进一步转变。改革使林业部门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指导、协调、服务上来,进村入户,精心指导,培训农民,积极引领群众大力发展林业产业成为林业部门的主要任务。五是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林改前,部分村集体林的处置权主要由村干部说了算,处置转让的资金主要用于村里公益事业,有的被挪做它用,对此,群众意见较大。林改后,产权明晰,归属清楚,经营者“权、责、利”三位一体,从根本上杜绝了干部擅自处理的问题,也有效地解决了以前历史遗留的山林纠纷,群众高兴,干部满意,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干群关系明显好转,农村社会大局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