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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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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律考范文

论文内容摘要:劳动关系是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雇佣关系虽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理论研究中却经常出现,两者混位的现象给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劳动关系由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社会劳动安全关系等社会关系构成。虽然历史演进中的雇佣关系实质上是个别劳动关系,具有同一性,但在我国,雇佣关系有特定的概念和范畴,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社会关系。本文从两者历史演进、概念、特征等方面进行比较,提出个别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并对两者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然而在劳动理论研究、司法实践领域,对雇佣关系概念的使用已是非常普遍,甚至有些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的办案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互用,造成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混位现象,给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事实上,两者是既相互联系又各有特征的不同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历史演进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一定时期的历史产物,不能说有了劳动就有了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围绕人类劳动活动的社会关系,到目前为止,可将其分为以下阶段:

共有劳动关系时期,主要存在于原始社会,该关系中劳动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为共有,特点为共同劳动、共同分配,这种社会关系并无法律上的意义。物化劳动关系时期,主要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奴隶社会中的奴隶和封建社会中的官奴和私奴在法律上被视为物,奴隶的劳动成果被认为是物的孳息收入,奴隶的劳动由公法强制支配,因此,这种劳动关系无私法上的意义。

半物化劳动关系时期,主要存在于封建社会时期依附农与封建主之间的用工关系,依附农在人身上的半自由性又无土地,只能依附封建主从事劳动获得微薄的收入,劳动的成果绝大部分为封建主所有,这种关系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封建主的手中直接结合,不是劳动关系。对上述关系的调节以习惯、习俗或财产法律制度为主。

租赁劳动关系时期,主要存在于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中,在当时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自由民和自耕农为其他自由人所使用时,被认为是将自己或自己的劳动出租给了对方,这种关系是建立在两个平等人格之间的债权关系,是私法性社会关系。《法国民法典》第1708条规定,租赁契约可分为物的租赁和劳动力的雇佣契约。

雇佣关系时期,主要发生于14世纪至19世纪初期,这一时期由于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认为在法律上应产生“全然自由地对等的人格间的契约关系”,这一思想在用工关系中得以体现,即主张用工关系全面债权化,舍弃原来的借贷或租赁契约之说,主张劳务给付行为之契约,形成两平等人格之间劳务与报酬的交换,劳动成为这种买卖关系的商品,雇佣劳动关系也成为纯债的关系,与民事买卖关系并无二致。这一时期的雇佣关系在“私人自治”理念的影响下,是一个很少受到国家干预的私人社会关系,以契约关系为纽带,实现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在不同主体间的结合,从而具有了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劳动关系时期,19世纪初期雇佣劳动关系遭到质疑,在雇佣劳动关系中,抽象的、形式性的平等、自愿抵制不了资本家的滥用,劳动者处于“血汗工业”和“饥饿工资”的悲惨境地在所难免。随着工人运动的不断高涨,社会危机的加重,劳动者为了生存团结起来不断地同资本家进行斗争。资本家为了其财产的安全,国家为了稳定和体现民主,开始对雇佣劳动关系进行立法干预,通过劳动立法,突出对劳动力和劳动者人身利益进行保护,并允许双方就劳动条件集体协商谈判,从而形成了我们现在所说的劳动关系。

本文认为劳动关系的提法从实质上来说是对雇佣关系的修正,是对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为中心的修正,是将劳动过程仅视为财产关系、财产交换的修正,劳动关系更为强调劳动力的商品性因素(而非纯粹的商品)和劳动力支付时的人身利益关系,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和人本关怀,建立起以劳动者为中心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开始独立于其他的社会关系。这种变化是划时代的标志性变革,反映在法律体系方面也表现为劳动法与民法逐渐远离。 这一时期劳动关系具有如下特征:这种劳动关系以雇佣劳动关系为基础,但强调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劳动者、劳动力均不是商品;这种劳动关系受国家立法的干预,渗入了社会性因素和国家意志,突出对劳动者保护,从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为开端到贝弗里奇计划等都无不是这一意志的反映;利用集体谈判、团体协议促使雇佣关系不断改善,形成多层次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

劳动关系产生的根本原因,不仅具有与产生雇佣关系同样的原因—劳动者独立人格的确立和其无生产资料无法生存的客观现实从而必须依附于资产者,更有其特有原因—国家干预私人雇佣关系、劳动者与资产者通过社会对话影响雇佣关系发展。历史演进中的雇佣关系从本质上来看是劳动关系中的个别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与构成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社会劳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按劳动关系调整的层次性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和社会劳动安全关系。

个别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又称狭义劳动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以劳动合同(或雇用合同)为联接纽带,体现了微观主体意志。一切劳动关系均建立在这种关系之上,并且由此而得以展开。其在劳动关系的三层次中具有基础性特征。个别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供给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个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

集体劳动关系,指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为了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以及有关劳资事务的协商交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台湾学者将此称为劳资双方集体(团体)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集体团结和集体对抗,体现了团体意志。

社会劳动安全关系,指劳动者组织、雇主、政府、劳动服务部门之间围绕劳动安全这一社会问题而形成的整个社会层面的社会关系,反映了劳动领域要求安全与保护的基准思想,具有国家意志的渗透。它包括就业安全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基准关系、劳动环境关系、劳动监察监督关系、劳动行政管理关系、劳动福利关系、劳动力市场规制关系、三方协商关系等。

三个层次的劳动关系之集合就是劳动关系,意预着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相交换的关系,而非仅作为一种财产关系加以简单考量。

(二)历史演进中的雇佣关系概念与定性

最早提出“雇佣关系”这一概念的是英国人harles morrison,他在1854年发表的《论劳资关系》的论文中创制了这一名称。其实,封建社会后期自然经济的解体和小生产者的分化,已经产生了雇佣关系的萌芽。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已是生产方式赖以存在的基础,社会对劳动力的买卖是通过民事合同来实现的。

《德国民法典》第611条将雇佣规定为:“约定服劳务者作雇佣契约负履行其约定劳务的义务,他方当事人负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雇佣契约的标的物为各种劳动”。因此,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和监督下,以其劳动行为为雇主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的社会关系。历史演进中雇佣关系的主体属微观主体,与个别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内涵一致,也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并且以当事人意思为主导,此时,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中的个别劳动关系并无二致。

(三)劳动关系与历史演进中雇佣关系的异同

⒈相同之处。两者的比较是建立在个别劳动关系基础上的比较。都具有社会性,表现为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者只有将劳动力使用权归为用人单位的支配才能实现社会化劳动;都具有过程性,劳动者从事正常的岗位劳动,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行为过程,而非劳务结果,这是它们区别于加工承揽关系的本质特征。

⒉不同之处。两者的比较是建立在集体劳动关系、社会劳动安全关系上的比较。劳动关系层次多样,而雇佣关系形式单一。劳动关系的多层次性是劳动关系中主体各方利益要求与利益平衡反映的结果。在个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需求是对立的,但各方利益主体又不得不在这种关系中相互依赖。个体劳动者在契约环境中无法与雇主抗衡,于是,基于社会公平、社会正义考虑,要求在劳动关系中形成平衡各方利益的社会关系,即集体劳动关系和社会劳动安全关系,他们均会对个别劳动关系(包括雇佣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劳动关系突出人本性,而雇佣关系突出契约性。劳动关系是以保护劳动力、劳动者人身利益为主导,兼顾其他各方主体的利益需要的社会关系;而雇佣关系更多侧重于如何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事实。区别两者的意义不是片面地强调劳动关系的人本性或是契约性,而是要科学地将劳动关系的人本性与契约性相结合。当前社会中劳动各方主体对契约性的违反与误解不是我们所要的结果。

(四)个别劳动关系构成要件

个别劳动关系既是雇佣关系,又是成立集体劳动关系、社会劳动安全关系的基础,因此对其判定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将其构成要件归纳为以下内容:

在主体方面,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限度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具有用工资格的单位、组织、家庭或个人,其所从事的活动一般是生产经营性或事业性的。劳动者主体地位的从属性,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经济从属和身份从属。在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容上具有劳动给付事实,劳动者只需为用人单位实施一定的劳动行为既可,强调劳动的过程,且关系形成后也较为稳定。在生产资料的使用上,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结合。在劳动报酬的支付上,以工资方式支付,遵守按劳分配的原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形成事实用工行为。

综上所述,历史演进中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中的个别劳动关系是一致的,但是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本文认为雇佣关系在我国有其新的概念与范畴,是与个别劳动关系不相一致的社会关系。

我国雇佣关系的本质

我国劳动法律虽没有对雇佣关系一词界定,但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对“雇佣活动”词语的描述。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9条中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产生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从解释来看,这里的雇佣活动是指不仅包括个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活动,还包括当前劳动法律不做个别劳动关系来调整的劳动活动。由于个别劳动关系属特殊的民事关系,所以其有可能受劳动法和民法的双重调整。

而根据我国目前有关劳动法的规定,有些社会关系虽然在性质上属于个别劳动关系(具有劳动给付事实),但劳动法并未将其纳入调整,而是主要由民法来调整,如果将这些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个别劳动关系归属为雇佣关系,就有了现实意义。由于劳动法调整的个别劳动关系是形成社会保险关系的基础,也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因此,对它的界定有着重要意义,而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个别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则一般不具有此关联。

(一)我国对雇佣关系的界定及范畴

本文从以下两方面对我国的雇佣关系加以界定:某些具有劳动给付内容的社会关系不具有个别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从而认定为雇佣关系;我国现行劳动法立法未对某些个别劳动关系进行调整,从而暂时认定为雇佣关系。经归纳总结,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具有用工资格,但却实质在用工的。不具有用工资格一般指用人单位未经工商登记或工商登记有严重瑕疵,没有用工权的状况;用人单位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而劳动者主观善意已经付出劳动的;劳动者不具有劳动能力,但却从事劳动的;退休人员被反聘或退休后第二次“就业”的;家庭或个人雇佣保姆、家政服务人员的;个体工匠雇用帮工、学徒的;农村承包经营户雇用受雇人的;勤工俭学的学生没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毕业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的;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劳务外包中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的间接劳动关系可暂时定性为雇佣关系等。

(二)我国雇佣关系的特点

本文认为上述雇佣关系具有非主流性、契约性、国家调整有限性的特点。首先,这类具有劳动给付内容的社会关系的主体较为边缘化,个别主体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且劳动给付过程大多不稳定,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不充分,不是经济社会关系的主流形式。其次,该类社会关系以民事合同为连接纽带,权利义务大多以约定方式产生、变更或消灭。第三,国家干预的力度较弱,是劳动法制的“盲区”, 主要由民法调整,劳动法律对此调节有限,基本社会保险不覆盖或尚未覆盖此关系。基于以上特点,雇佣关系与历史演进中的雇佣关系就有了本质区别。但并不能因为这类社会关系的非主流性而降低对此关系的保护。随着劳动法制的发展,有些雇佣关系会转化为劳动关系,同时以民法为主的法律调整中也趋向劳动法制的衔接,如《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从某种意义上发展了民法的平等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精神实质相一致。

(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法律适用的比较

⒈法律适用性质不同。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因此,在劳动法上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平等合同关系,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⒉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用人单位与雇主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适用工伤保险赔付。且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的赔偿范围亦不相同,工伤保险责任仅对人身伤害限额赔偿,不涉及精神抚慰金等。应该说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比工伤保险赔偿额度要高,但工伤保险金比民事赔偿金更易获得。

⒊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而对于雇佣关系产生的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而且仲裁机构也非劳动部门设立的“行政”仲裁机构。

⒋举证责任不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形式,个别情形下劳动者也应承担举证责任。雇佣关系争议案件中,按照“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由“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消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1.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刘晨.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J].法制与社会,2007(1)

第2篇:律考范文

法律类试题在全国各地中考思想品德中可谓每卷必考,其考点涉及七、八、九三个年级教材的有关内容。根据新课标规定,从初中生的年龄特点、认知水平和生活实际出发,试题主要涵盖三个主题:“心中有法”、“权利与义务”、“法律与秩序”。根据上述主题,笔者拟以2012年全国各地中考思想品德部分典型试题为例,从考查主题、命题规律、备考策略等方面,对中考法律类试题做一些粗浅的分析与思考。

一、考查主题

主题一:心中有法

(1)考情分析

此主题归属于新课标“课程内容”中的“成长中的我”部分,是历年全国各地中考的重点。通过对该主题的考查,试题重在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让考生知道法律是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理解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理解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违法与犯罪的区别,知道我国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它们大多以选择题和问答题等题型呈现,以选择题为主,在知识的考查上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考点集中在“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等内容上(详见表1)。

(2)考点统计

以下统计表1~3为笔者对浙江省2012年各地市10套中考思想品德法律类试题的有关考点题型分布、题数以及分值的简单统计:

表1:浙江省2012年各地市中考试题“心中有法”部分考点统计

相关考点

法律的特征和作用

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题型

选择题

非选择题

选择题

非选择题

选择题

非选择题

选择题

非选择题

选择题

非选择题

题数

(或采分点)

1

3

1

1

2

2

3

2

6

1

分值

6

3

6.

10.

12

(3)真题回放

例1.(2012年・浙江温州)下表为温州市交警部门查处酒驾、醉驾案例的统计数据,从中可以看出:

时间

类别

2010年月~2011年4月底

2011年月~2012年4月底

(自2011年月1日起,醉驾开始入刑)

醉驾案例

343起

989起

酒驾案例

2986起

131起

①人们更注重规范自己的行为②刑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③酒后驾驶的行为已明显减少④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A.①②③B.①②④

C.①③④D.②③④

【解法指导】以图表、漫画等形式呈现题干的选择题是中考常见的题型。该题以“醉驾入刑”为背景,以直观性较强的图表为材料,通过来自权威部门(温州市交警部门)的统计数据呈现,让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实际问题,主要考查学生的观察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解答此题,考生需要在读懂题干要求的前提下,将图表提供的各项数据信息综合加以分析。通过分析可知:自“醉驾入刑”后,醉驾案例与酒驾案例同比均有大幅度的下降,这表明酒后驾驶的行为已明显减少,同时也反映出人们的法律意识开始增强,在社会生活中更加注重规范自己的行为。而“刑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观点错误,因此应予以排除。

【参考答案】C

主题二:权利与义务

(1)考情分析

此主题归属于新课标“课程内容”中的“我与他人和集体”部分,这类内容经常出现在全国各地中考思想品德试题中。通过对该主题的考查,主要让学生明确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掌握与个体成长和社会生活紧密联系的基础法律知识,做到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不断增强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考点集中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和智力成果权”、“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等内容上。题型为选择题、问答题兼而有之,一般情况为各占一半左右。试题考查注重与学生生活的有机联系,考查题型多样,材料新颖生动。

(2)考点统计

表2:浙江省2012年各地市中考试题“权利与义务”部分考点统计

相关考点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公民人格尊严权的维护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和智力成果权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题型

选择题

非选择题

选择题

非选择题

选择题

非选择题

选择题

非选择题

选择题

非选择题

选择题

非选择题

题数

(或采分点)

2

4

2

1

2

3

3

6

4

3

分值

1

4

7

13.

24

14

(3)真题回放

例2.(2012年・浙江宁波)2012年4月11日,上海浦东机场二十余名乘客因航班延误、航空公司没有给予及时合理的解释和赔偿而情绪失控,冲入跑道逼停飞机,上演了“拦机维权”一幕。

【拦机乘客】拦机是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其他乘客】“拦机维权”不可思议,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机毁人亡。

【机场公安】拦机乘客违反了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应处以治安处罚。

【民航局】航空公司对该事件处置不当,暂停该航线的经营。

阅读以上材料,回答问题。

(1)在上述事件中,航空公司侵犯了乘客的哪些合法权利?

(2)你认为“拦机维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有哪些危害?

(3)从乘客维权反而受到处罚的教训中,你得到什么启示?

【解法指导】该题以上海浦东机场发生的“拦机维权”这一新闻事实为背景,相继设置了三个相互联系的问题。要正确解答第(1)问,考生必须先阅读背景材料,找出材料与教材知识的联系,即航空公司在上述事件中侵犯了作为消费者身份的乘客的哪些合法权益。

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对“拦机维权”作出正确定性是解答第(2)问的关键。而要正确定性“拦机维权”,则需要考生将其与教材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这一概念对接,然后分析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在。

第(3)问其实就是让考生回答该案例带给我们的警示。考生在回答第(1)、(2)问的基础上,可从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权,公民要正确行使权利等角度入手。

【参考答案】(1)知情权、依法求偿权、公平交易权。

(2)乘客“拦机维权”是一般违法行为(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危及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

(3)启示:公民既要享受权利,又要履行义务;我们要树立法制意识,依法维权;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等。

主题三:法律与秩序

(1)考情分析

此主题属于新课标“课程内容”中的“我与国家和社会”部分,内容基本集中在九年级教材上。通过对该主题的考查,试题重在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让考生知道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增强法律意识;认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学会行使自己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公民维权意识。考点主要突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参与政治生活”、“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的义务”等内容(详见表3)。题型除部分选择题外,主要为分析说明题。此类内容的分析说明题设计灵活,图文并茂、生动有趣,贴近学生,联系实际,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开放性。

(2)考点统计

表3:浙江省2012年各地市中考试题“法律与秩序”部分考点统计

相关考点

增强公平意识和正义感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依法参与政治生活

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的义务

题型

选择题

非选择题

选择题

非选择题

选择题

非选择题

选择题

非选择题

选择题

非选择题

选择题

非选择题

题数

(或采分点)

2

1

1

2

3

3

1

2

2

3

1

3

分值

8

9

6.

(3)真题回放

例3.(2012年・浙江绍兴)阅读漫画《“仗义”》,回答问题。

(1)漫画中主人公的行为貌似仗义,实非正义。为什么?

(2)要让漫画中的主人公真正成为有正义感的人,你有哪些好的建议?

【解法指导】通过观察漫画《“仗义”》中的人物动作,仔细阅读两幅图中的文字说明,不难发现:左边漫画中的主人公以“帮助”小同学为名打伤同学,其实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右边漫画中的主人公以所谓的“维护公共利益”而砸坏他人车辆,侵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该漫画可以联系的教材知识有:正义行为和非正义行为、违法行为、生命健康权、财产所有权、维护公平正义等。考生读懂了漫画的寓意,能够对接相应的教材知识,就比较容易解答第(1)问了。

回答第(2)问时,可结合第(1)问回答。漫画中两个主人公的行为都是对正义感的错误理解,因此,要让漫画中的主人公真正成为有正义感的人,考生就必须从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正当权益等角度入手,才不会离题。

【参考答案】(1)在社会进程中,凡促进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都是正义的行为。漫画中的主人公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却损害了其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所有权,是违法行为,是非正义行为。

(2)要明辨是非,增强法制观念。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维护正当权益。

二、命题规律

1.每卷必考“法”

法制教育历来是全国各地中考思想品德试题关注的焦点,综观2012年全国各地中考试题不难发现,尽管分值、比例有所不同,但所有思想品德试题的命制均重视法律知识的考查。从考查题型上看,既有图文并茂的选择题,也有不同形式的非选择题;从内容上分析,所有法律类试题的考查均涵盖了新课标所要求的“心中有法”、“权利与义务”、“法律与秩序”等三大主题。

2.与时政相结合

思想品德考试往往反映时政热点,透视社会焦点。这在选择题、非选择题中均有体现。一般以选择题为多。试题往往从时政热点切入,或者以时政热点为背景,考查学生对教材中涉及的基本法律知识的了解、理解以及掌握的程度。

例4.(2012年・云南昆明)2011年4月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管理条例》。该条例作出了“载有中小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等规定。这一条例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A.家庭保护B.学校保护

C.社会保护D.司法保护

例4就是通过“国务院公布《校车管理条例》”这一时政考查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的理解。

3.以案例为背景

案例分析既是思想品德课堂学习的重要途径,也是中考思想品德法律类试题的常见题型。这类题型在2012年全国各地试题中频频出现,并在某些试题中还赋予较高的分值。案例分析题是借助案例这一载体,要求考生根据所学法律知识,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旨在考查学生对所学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例.(2012年・浙江湖州)七年级学生小杨突发奇想,要用废品造一双“高级鞋”。经过半年多的琢磨,小杨用手机废电池、旧弹簧、旧按摩器等发明了多功能保健鞋,并获得国家专利,有商家曾出价90万元买这项专利,遭小杨及家人谢绝。可最近他发现,某市一家贸易公司在网上销售这种保健鞋,而且专利号都和他的专利一致,通过多次取证,小杨的父亲这家贸易公司。法院最后裁决:该贸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18万元。

本案中,小杨的什么权利受到侵害?他是怎样维权的?国家为什么要如此重视对这项权利的保护?

这是一道分值达8分的案例分析题。该题贴近学生、贴近生活,通过学生身边的具体案例,重点考查了“智力成果权”这一重要的法律考点。

4.命题趋向综合化

2012年各地中考试题在对学生考查法律知识时,有一个比较明显的趋势,就是命题逐渐趋于综合化。新课标所要求的“心中有法”、“权利与义务”、“法律与秩序”等三大主题的考查,并非截然分开,许多知识是相互联系、相互包含的。因此,在试题命制中,尤其是在非选择题的考查上,往往一道法律类试题就涵盖了两个、甚至三个主题的内容。

例6.(2012年・浙江衢州)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我们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

(1)根据所学知识,填写框架图。

我享有权利①举例:西安市教育局严禁学校给思想较差的学生戴绿领巾的行为。

智力成果权举例:②

我履行义务③举例:坚决反对菲律宾企图霸占我国黄岩岛的言行。

受教育的义务举例:④⑤是一致的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法制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2)用工业明胶制作的“毒胶囊”具有严重的致癌性,因此生产、销售有毒胶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司法机关查封涉案企业,严打生产、销售毒胶囊的行为体现了我国什么方略?

(3)由上述内容得出:公民应树立哪些意识?

这道试题就是典型的法律知识的综合性考查题。整道试题的回答涉及“心中有法”、“权利与义务”、“法律与秩序”等三大主题的相关内容,既考查法律基础知识,同时也关注了对学生阅读、分析、归纳等学习能力的检测。

三、备考策略

1.注重构建法律知识体系

综观2012年全国各地中考试题,法律类试题频频出现,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教学中,不仅要重视法律基础知识和主干知识的学习、分析、讲解、拓展、深化,还应该引导学生重视教材、熟悉教材,要帮助学生整合初中三个年级教材中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核心观点,以单元或主题的方式构建完整清晰的知识体系。复习阶段,在对学科《考试说明》全面理解、准确解读的基础上,结合构建的知识体系进行针对性的训练,帮助学生在考试中能够有效提取相应的知识点,进一步提高答题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密性。

2.重视培养解题能力

通过对2012年全国各地中考试题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选择题还是非选择题,法律类试题凸显了考查学生学科能力的导向。试题基本避免了直接考查识记知识点的做法,侧重的是对学生阅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发散思维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考查。因此,在平时法律知识的教学中,教师的教学重点应该由过去的重知识理解向知识的运用、能力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转变。要加大学生对非选择题的解题训练,提醒学生答题时要回归教材,落笔归根,克服思维的单向和肤浅,对问题作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剖析,以此提高学生获取和解读信息的能力,判断、比较、分析、归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3篇:律考范文

这好像一直以来我们和身边绝大多数同学一样,我都觉得适合或且过的生活。不管怎样我们都可以理解他们的脸蛋儿怎样?他们的生活怎样?这些都是和我们无关的。

可是如果有一天你真的发现这些对于你来讲其实同样就没有什么要求或者是更深黄色的关系。

那么这些所作所为也都已经熟视无睹了吧。

你前几天的时候说你特别喜欢华晨宇的歌曲,可是你真正了解他吗?

还是说仅仅是潜伏一表面上的那些东西,只是那样简单的去看一件事情而已。假如从一开始你就能够理解在这样的环境当中,即便是有一天我们突然发现,原来在这样的情境之下,没有人去评论,也没有人去冯氏。

第4篇:律考范文

妈妈接过成绩报告单,迫不及待地读了起来,笑眯眯的,那样子真的好像中了五百万大奖。你绝对会以为这张优异的成绩报告单是我的,同时,你也一定会纳闷,既然是我的成绩单,怎么会让邮递员送到家中呢?实话告诉你吧,这是我爸参加全国首届司法考试的成绩报告单呢!你瞧瞧,成绩单上没有一科的成绩低于60分,全及格了。这次老爸以261的高分,从300多名考生中脱颖而出,名列资阳市第五名,雁江区第三名。说到这,你一定会一脸不信地问:“啥?考这么烂,还跻身前列,不可能吧?”让我告诉你吧,这可是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啊!你以为是我们学生的考试啊,那么容易得高分,美死你啦!

望着这张老爸用心血换来的成绩报告单,我的视线顷刻间模糊了。在闪闪的泪光中,依稀浮现出老爸临考前通宵达旦刻苦学习的情景……

老爸40岁了,一脸钢须,看上去五大三粗的。老爸原先在昆明学习,毕业后调到资阳内燃机车厂二分厂,当一名毫不起很的钻床工。虽然工作艰苦,老爸仍然念念不忘学习。工作之余便抱一摞法律书籍刻苦钻研,用他的话说就是“啃”书。因为老爸每把一本研究透彻,书也光荣“牺牲”了。老爸每天都废寝忘食地学习,一天睡眠不足四小时,他把挤出来的时间全用来读书。我开始也纳闷,老爸是不是中邪了?一天到晚只晓得看书,看死他!后来我才知道,原来老爸一直有一个信念:通过自学考试,当一名律师。

在一个闷热的夏夜,我与妈妈坐在柔软的沙发上享受空调给我们的超级“冰镇”与电视里动人的画面。可老爸硬是“躲”到一间小屋子中伏案读书。房子里又闷又热,贪婪的蚊子也无休止地叮咬毫无察觉的老爸。一会儿,CCTV-5播放足球赛了。这可是老爸最喜爱的节目啊!球员们精湛的球艺与激动人心的射门,让我仿佛置身现场。我再也坐不住了,直向老爸房间跑: “爸,快来看足球赛!”但当我一跨进门,啊!这么闷热,在清蒸人肉呀?对我的喊叫,老爸置若罔闻,我只好悻悻而去。

老爸不但平时学习抓得很紧,重病时也毫不放松。记得一个寒风刺骨的清晨,妈妈把我从睡眠中唤醒,让我给重病住院的老爸送鸡汤。在路上,我发牢骚: “大清早,送什么鸡汤嘛,冷死我了。老爸绝对赖在床上睡大觉。”可一到医院,我惊呆了。老爸不顾病痛,半卧在病床上,一只手正输着液,另一只手握着《刑法》,正津津有味地读着呢。我把鸡汤放在床头柜上说: “老爸,趁热吃吧!”我叫了几声,他才一脸茫然地转过头来,问我: “你啥时候来的?”

望着这张见证老爸刻苦自学的成绩报告单,想着他如饥似渴学习的一幕幕,我心里暗暗地说: “老爸好样的,我一定要向你学习!”

第5篇:律考范文

1.生态渔业与生态休闲型旅游渔业的基本内涵

所谓生态渔业是以生物学、生态学、水化学、生态经济学、环境科学和鱼类及特种水生动物养殖学为基础,应用渔业现代科学技术,吸取传统渔业精华,通过调整优化鱼类养殖品种结构和生产布局,挖掘渔业资源利用潜力,实现水域生态系统能量物质的良性循环,从而使渔业生产达到优质、高产、高效的目的。因此,生态渔业仍是属于单纯的物质生产体系。

生态休闲型旅游渔业则是融合现代高新技术、信息、经济、休闲娱乐、环保、城建城管等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为一体的渔业活动。它通过对渔业生态资源、渔业生产资源和社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开发利用,把渔业生产与休闲、旅游、观光、度假、娱乐与渔业生产生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是第一产业的延伸和发展。它既是旅游业中的重要内容,又是为旅游服务的物质产品,是一种充分展示渔业自身魅力的复合式渔业,是旅游家庭中的“新贵”,是当今世界旅游业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她能让旅游者在充满浪漫色彩的旅游观赏过程中,增长见识,陶冶心性,获得灵感,沉醉于大自然美妙的旋律中,从而焕发出崇尚科学、热爱自然、赞叹自然的情感。因此,生态休闲型旅游渔业是推动现代社会文明和旅游经济的主动力,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2.生态休闲型旅游渔业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纵观世界各国现代旅游业和国内旅游热门城市,主要是在“美、险、奇、特”四个字上下功夫。而生态休闲型旅游渔业,则是在“水”字上做文章,在“鱼”字上寻情趣,在“吃”字上图口福。因此,在发展生态休闲型旅游渔业中,游钓渔业、观赏渔业、科技渔业和庭院渔业,便是这“三字曲”的乐谱。

2.1游钓、休闲渔业

住水边,玩水面,食水鲜。近年来,休闲、观赏渔业的兴起不仅增加了养殖户的收益,还拉动了餐饮、住宿、娱乐等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其显著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受到专家和生产者看好。据有关资料报道,美国和新加坡是游钓渔业相当发达的国家,大多数旅游城市兴建了人工湖或水上乐园,繁殖增殖优质经济鱼类,专供旅游者和城市市民垂钓。美国每年游钓渔业收入占其渔业总收入17%以上,游钓者每年消费300多亿美元。

在我国,钓鱼业有悠久历史,其中“姜太公钓鱼”这个典故尽人皆知。近几年来,伴随着“农家乐”(住农家屋、吃农家饭、干农家活)旅游的发展,“渔家乐”(住渔家屋、吃渔家饭、干渔家活)旅游也开始发展起来,“休闲渔业”已成为一种新兴的旅游方式。据统计,我国垂钓爱好者共有9000万人。就北京而言,全市拥有大规模垂钓园143个,垂钓大棚212亩,经营垂钓单位439家,每年接待垂钓者300万人次,垂钓收入亿元以上。2004年4月28日,广西北海爱浪休闲渔业旅游有限公司在北海银滩隆重举行了首航庆典仪式,100多名游客参与了此次“休闲渔业”旅游项目的首航体验之旅。“休闲渔业”作为北海新兴的一种旅游方式,为北海旅游和沿海渔民托起了新的希望。它为游客提供了一种新的旅游方式,增强了趣味性和参与性。游客乘上渔船,与渔民一同出海捕鱼,体验渔家生活的乐趣。活动内容包括出海前的祈祷仪式、下海撒网拖鱼、停船垂钓、收网拣鱼、品尝鲜鱼等,让游客完完全全下海当“渔民”,享受海上渔家风情。对于这种旅游方式,感触最多的还是咸田镇的居民,由于北部湾渔业资源已日渐萎缩,沿海渔民在近海已较难捕到鱼,“休闲渔业”旅游,为渔民解决了转产转业问题,同时也为北海增加了有特色的旅游项目。正如一位渔家大姐所说,这个项目给渔民指引了一条出路,带来了致富的希望。而北海碧雅度假村也正努力向客人推荐这个新颖的旅游项目,以赢得更多更广的客户群体。洞庭湖畔,湘江之滨,也兴起游钓渔业。但在发展旅游业中,将游钓渔业纳入旅游范畴,供游人垂钓、野炊,以享口福;供市民垂钓,消除工作后的劳累,在绝大多数旅游城市,尚未进行有效开发。今后要更深层次地挖掘它的文化内涵,有更多的创新,可以增加一些更富渔家风情的节目来吸引游客的眼球。随着国内外旅游者与日俱增,垂钓、野炊爱好者兴起,游钓渔业将会日益兴旺发达,成为旅游业的热门项目。

2.2观赏渔业

据有关资料统计,日本每年仅是出口金鱼一项就获利上亿美元;英国有14%的家庭饲养观赏鱼,每年需要1.4亿尾以上。我国观赏鱼类品种繁多,资源丰富,既有适宜家庭养殖的品种,又有适宜池养的品种。在我国历代宫殿式、园林式建筑群中,都建有观赏鱼饲养池,饲养着各种观赏鱼类,以装饰美化人们的生活环境。同时,我国也是观赏鱼出口大国,传统的创汇渔业,是世界各国观赏金鱼的“娘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迈入小康之门,不少家庭利用水族箱养殖了观赏鱼,以美化家庭生活,陶冶情操。据了解,我国部分城市家庭养殖观赏鱼类,已形成一种时尚。因此,当前是发展观赏渔业的有利时机,必将获得丰厚利润。

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兴建的海底世界多姿多彩,游客趋之若鹜。我国大连、成都、长沙等地兴建的海底世界,也是门庭若市。游客置身其中,与鱼同乐,其乐无穷。每到黄金假日,总是赚得盆满钵满。我国拥有水族馆38个,年销售金鱼5亿尾。北京市去年共生产观赏鱼1.85亿尾,产值达1亿元,出口创汇483万美元。江苏南京、苏州、扬州、徐州较早地发展观赏鱼,品种有锦鲤、热带鱼、金鱼,除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外,每年还有大量的出口、外销。江苏铜山县2005年观赏渔业创产值6500万元,户均盈利2500多元。

2.3科技渔业

发展科技渔业的目的,一是满足国内市场对名、特、优水产品的需求,抑制对野生资源的滥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二是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渔业养殖品种结构和生产布局,发展创汇渔业,赚洋人的钱,肥中国人的腰包。发展科技渔业主要是养殖名、优、特、珍、稀有的鱼类品种和水生动物。据有关资料报道:泥鳅、鳝鱼、鳜鱼、河蟹、南方鲶、乌鳢、龟、鳖、虾等品种,国内外市场需求量大,经济价值高。出口一吨泥鳅或黄鳝、河蟹等鲜活产品,可赚取外汇2—8万美元以上,或换取优质钢材20—100吨以上。江苏盱眙县依靠本地旅游资源,兴建大型龙虾城,每天消费龙虾1000多公斤,全县年消费龙虾5000吨以上;阳澄湖水产资源十分丰富,阳澄湖盛产七十种淡水产品,桂鱼、甲鱼、白鱼、鳗鱼、清水虾、大闸蟹为“湖中六宝”,其中素有“蟹中之王”美称的阳澄湖清水大闸蟹更是驰名中外。当地就有着“不是阳澄湖蟹好,今生何必住苏州”的感叹。

“鱼米之乡”焕发新活力,洞庭蟹不逊阳澄湖。面积9000余亩的鹤龙湖(洞庭湖流域)是湘阴县最大的内陆天然湖泊,通过引进外资合作开发大湖养殖基地,项目总投资280万元。在湖中心圈定河蟹养殖面积1500亩,其余面积进行芡食种植,预计今年芡食产值可达400万元,河蟹产值100万元以上。鹤龙湖大湖养殖基地的河蟹产品品质可与阳澄湖大闸蟹媲美,目前远销上海、武汉、长沙等地,打响了“洞庭湖螃蟹”或“鹤龙湖螃蟹”的名号,夯实了湘菜产业链下游产业的基础。湖南浏阳是重要的渔业基地,全市拥有各类渔业水域近10,000平方公顷,其中适宜开发成休闲渔业基地的水而有3000平方公顷,休闲渔业利润率是传统养殖渔业的3倍以上。

我们再以福建东山岛为例来欣赏科技渔业的无穷魅力。东海、南海交汇的独特海流,温和的亚热带气候,孕育着一座美丽富饶的东山岛:曲折的海岸线、漫长的金沙滩、星罗棋布的岛礁、多姿多彩的珊瑚、全国规模最大的海上网箱养殖基地和现代化鲍养殖基地……这些独特的“素材”使观光型渔业成为东山岛旅游的新亮点。碧波万倾,碧光普照,在鱼跃人欢的“海上田园”上,若你有幸乘水上“的士”,灵巧地穿梭于连绵数十里的“大街小巷”,或看海鸥飞翔,观碧波荡漾,听涛声阵阵;或登上小巧玲珑、色彩各异的浮筑木屋,体验“耕海牧渔”生活;或品尝“闽南功夫茶”,聆听优美渔歌,那份轻松与惬意,真是无法用语言来形容,只能留给如织的游人去遐想。绵延在银滩外、掩映在绿林中,万亩虾池实行“蟹、虾、鱼、藻”生态混养模式后,重现无限生机与活力。亲驾扁舟,划行于生态虾池上,采收龙须菜,网起鱼蟹虾,劳动的伟大尽在不言中。现代化的陆上鲍鱼养殖场环境优雅、设施先进、亦园亦场两相宜。游人在尽享养鲍、赏鲍、抓鲍的乐趣之后,再品尝一道道鲍鱼佳肴,那番情趣自然引人入胜,回味无穷。时间与空间的巧妙配合,造就了东山岛奇特的海底世界,锯齿刺星、盾形陀螺、澄黄滨等8种珊瑚形态各异,色彩丰富。东山岛人立足于此开设了潜水观光游,让你在欣赏多姿多彩的珊瑚的同时,与海草共舞,与鱼虾同乐,实现海底揭秘、龙宫探宝的梦想。此外,利用岛礁众多、鱼虾繁多、海岸曲折的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海钓大赛,让你迎海风,伴涛声,尽享悠然垂钓之乐……十足的海韵,独特的风光,无穷的乐趣,每年都有10多万五湖四海嘉宾来到东山岛与“鱼”同游。

可见,发展科技渔业是大有作为的。但是,由于科技渔业知识含量高,是一项高投入高回报的产业,须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科学管理,才能显示出巨大的经济效应。

2.4庭院渔业

庭院渔业是一项立足千家万户、分散型的生态渔业工程。主要是利用农户庭院的空坪隙地、河溪边荒间地和低产稻田,建标准化小鱼池,发展养鱼生产。它既可养殖观赏鱼类,又可养殖经济鱼类,供家庭食用或家庭经济收入的一部分,若每户家庭兴建面积100M2的水池,以饲养泥鳅或鳝鱼为例,按每M2产鱼1公斤,则每户可产鱼100公斤。若每个村发展庭院养鱼50户,则年产鱼5吨。通过外贸部门建立长期出口日本及东南亚市场,每年可赚取外汇10万美元以上。由此可见,大力发展庭院渔业是农村致富的好门路。

3.发展生态休闲型旅游渔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生态休闲型旅游渔业,是一项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是发展旅游业的新课题。如何将生态渔业与旅游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种美雅共赏,独领的文化艺术品牌,必须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3.1生态休闲型旅游渔业的规划布局问题

要根据各地旅游城市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古代艺术与现代艺术的不同特点,以旅游市场为导向,以调整优化旅游景区景点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旅游经济和渔业经济效益为核心,做好生态休闲型旅游渔业建设的规划布局,建立旅游渔业景观、休闲娱乐、鱼肴美味品尝服务一体化的经营管理机制与格局,充分展示“渔文化”的精华。

以休闲、观赏渔业为例,它们是作为渔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鲜事物,目前尚处在初级阶段。专家建议,发展休闲渔业在规划布局上应与旅游景点的建设相结合,与现代化渔业、农业示范园区的建设相结合,与三产等服务业的建设相结合。游钓休闲渔业应在风景旅游区和大中城市近郊展开。在各大中城市周边旅游风景区利用现有水面资源建成集游览、垂钓、休闲于一体的休闲景区;在水库、湖泊地区,可开展网箱垂钓、驾船、滑艇、渔家乐等项目;在近郊水产养殖基地,可发展垂钓、捕捉体验等休闲渔业。在经营上应打破单一生产、单一垂钓的简单模式,以渔业吸引客源,以三产服务创造效益;实施长短结合,养钓结合的方式,发展初期以养为主;近郊以钓为主,以养为辅;远郊以钓为辅,以养为主,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增加效益。

观赏渔业应以观赏鱼传统养殖区为重点,以温室余热水养殖和市郊庭院养殖为基础,发展金鱼、热带鱼、锦鲤等观赏性鱼类。提高观赏鱼养殖的科技含量,不断引进、培育新品种。在城市中现有花鸟虫鱼市场基础上建设观赏鱼批发交易市场,同时带动与观赏鱼相关的产业,如水族器皿、饲料、药品、水草等。

3.2生态休闲型旅游渔业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问题

水是一切生命物质的源泉,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核心。鱼儿离不开水,发展生态休闲型旅游渔业,水是命根子。其解决水源途径:一是充分挖掘现有水利设施的潜力,完善现有设施的维修配套;二是从大型湖库引水,修建引水渠道;三是选择水源充足场地,兴建蓄水工程。做好渔业用水无污染,排灌自如。

3.3科技渔业基地开发建设问题

科技渔业知识含量高,技术难度大,须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生产经营模式,才能显示出巨大的经济效应。根本问题是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渔业基地。突出重点,一地一品。可采取“股份”制,“民办公助”制和引进外贸等多种形式建设开发科技渔业基地。

3.4生态休闲型旅游渔业苗种繁育体系建设问题

鱼苗鱼种是发展生态休闲型旅游渔业的物质基础。要根据渔业生产规模,抓好苗种繁育体系建设。要以繁育中档优质鱼类鳜、鲶、青、鳅、鳝、蟹、虾等品种为主,同时加速繁育观赏鱼和特种水生动物龟、鳖、蛙、鲵等品种,满足科技渔业基地及庭院渔业养殖的需要。

3.5生态休闲型旅游渔业景区景点建设问题

生态休闲型旅游渔业的景区景点,一是观赏鱼类与游钓渔业公园,其建筑风格为古风古色、以园林式、宫殿式建筑艺术来表现“美、静、舒、雅”的情趣。配套建设工程水土乐园、水下龙宫,则应采取现代建筑艺术与古代建筑艺术相结合,使旅游渔业景区,成为人们怡神养性,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6篇:律考范文

【关键词】航班延误;旅客权利;保护

一、我国航班延误的主要成因

目前从我国民航部门统计的实际情况来看,导致航班延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天气方面原因

天气因素对于民航飞行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诸如雷雨、大雾、跑道积雪、结冰、低能见度等情况的发生,都可能危及飞行安全而导致航班延误发生。据统计,目前因天气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一般占航班延误的40%左右。

(二)航空公司方面原因

主要是飞机效率较低,可供调配的余地很小;航线、机场等配套还不是很完善,导致航班运行整体效率偏低。我国航空公司规模较小,即使三大航空集团即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运营中也是划分成分公司在独立运行,因此一旦发生意外情形,应变和调配能力较差。此外机械故障也是影响航班延误的因素之一。

(三)旅客方面原因

一些人为因素已成为航班延误中的重要原因。例如有些旅客在航班登机手续截止时间之后才匆匆赶到,为了不造成旅客的损失,航空公司会联系机场方面尽可能的帮助这些旅客乘坐其他航班。但由于在航班延误后有些旅客采用“罢乘”、“占机”等方式来争取自己权利,也会造成后续航班的延误。

(四)流量控制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民航发展迅速,航班量急剧增加,而相应的地面设施、导航设备、服务保障等方面发展缓慢,航路结构不合理,无法适应这种高速发展的需要。尤其是目前我国因确保国防安全等原因,对空域实行严格限制,空中多,民航方面可调节的余地很小,这也是导致航班延误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航班超售和航班取消的原因

航班超售是航空公司为了减少航班的空位,实行超额售票,使订座人数超过了飞机实际的座位数。航班取消是航空承运人因天气原因或航班未能达到一定的上座率而取消航班。其导致的结果是旅客无法按客票上载明的时间抵达目的地,造成航班延误的后果。

二、我国航班延误后法律缺失和管理缺陷

航班延误后旅客与航空公司发生矛盾的原因,反映出我国在航班延误后存在着法律缺失和管理缺陷,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的缺失

1、航班延误的概念不明确

我国《民用航空法》、《国内运输规则》以及地方协定和各航空公司的规定中,对于什么是延误,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从而造成实践中航空承运人和旅客各执一词引发纠纷。

2、航空延误的归责原则存在法律冲突

我国现行的《民用航空法》是参照《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两个公约制定的,在航班延误法律责任上自然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当发生航班延误后只要航空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已经施行了必要措施就可以不承担相应责任。

3、对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缺乏科学区分和明确界定

我国法律对区分航班的合理延误与不合理延误未做明确规定,因此对两种情况下航班延误的责任分担也未做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依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进行认定。

4、关于航班延误的免责事由规定不明确

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中,对于航班延误的免责事由都是概括笼统,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航班延误后,航空承运人就会采取各种方式来规避责任,如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让旅客先行登机来规避航班延误所产生补偿责任等。

5、对旅客的义务没有明确规定

从《民用航空法》到各航空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对造成航班延误的旅客的义务,法律上并没有规定。

(二)民航主管部门对航空运输市场监管的欠缺

随着民航业的高速发展,航空公司在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存在重经济效益轻服务质量的倾向,导致在航空运输服务中出现包括航班延误在内的一系列质量问题。在航班正常率的监管上,民航主管部门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但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航空公司却没有一套有效的处罚措施,从而滋生了航空公司消极服务的态度。

(三)航班延误后缺少良好的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国家民航总局网站公布的投诉部门来看,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向航空公司投诉;二是向民航总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投诉。但是无论是哪一种途径,对旅客来说都是不公平、不方便的。首先航空公司是航班的运行者,是航空延误争议的一方,如果由其来处理争议,很难达到依法、合理、公平。其次民航总局消费者事务中心办公地址不在机场第一现场,一旦发生航班延误后,该组织主要依靠航空公司和机场部门提供情况,往往不能客观准确地判断责任的归属,同时作为民航业的主管部门,对旅客来说缺乏处理争议的权威性。因此,如果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解决争议,效果会好得多。

(四)航班延误保险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航班延误保险制度刚刚起步,有关制度还很不健全,如旅客应在航班延误后多长时间内进行索赔,需要携带何种证明材料,有没有免责事由等,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航空延误保险往往被看作是航空公司的作秀。

三、完善我国航班延误后旅客权利法律保护措施的建议

目前我国航空业正以迅猛的态势高速发展,但航空法律制度的建制尚处于起步阶段,处理延误的机制和措施都很不完善,致使旅客与航空公司的矛盾冲突不断。要解决航班延误引发的深层次问题,需要建立应对航班延误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相关民航法律制度

《民用航空法》作为我国民用航空的基本法,也是唯一的一部专门针对民用航空活动而设立的重要法律。该法自1996年施行以来从未有过修改,立法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实践中所遇到的新问题,如航班延误的争议问题。虽然民航局先后颁布了《国内运输规则》和《指导意见》,但关于航班延误的概念规定仍然过于原则,对航班延误后的补偿规定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就目前的立法方式来看,完善相关民航法律制度有两种途径:一是对《民用航空法》的内容进行修改;二是由国务院制定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如“反航班延误条例”。鉴于航空运输的特殊性,应由国务院进行行政立法,制定一部关于国内航班延误方面的专项行政法规,其具体内容包括:1、明确关于航班延误的概念。2、明确航空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3、科学界定航班延误后航空承运人的责任。4、在立法中统一规定明确的航班延误免责事由。5、在立法中统一规定明确的旅客义务。

(二)完善民航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航企的管理机制

1、完善政府监管、服务的职能

(1)民航局应对各个航空公司的航班正常率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对航班延误率高、发生航班延误后处置不当、侵犯旅客权利的航空公司,坚决依据相关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2)民航局应完善现有的航班正常报告制度。每月定时将航班正常统计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经过汇总后向行业内外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旅客,从而激励航空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和正点率,减少航班延误的发生。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实践中的作用

中航协作为航空公司自发组织的行业自律机构,要针对旅客在航班延误方面投诉快速增长的现实,尽快制定相对统一的航班延误的行业服务标准,以加强航空运输服务市场的行业自律,补充立法的不足。

3、建立航班延误查询系统

由国家民航局授权第三方设立一个关于航班延误数据的门户网站,提供航班延误的免费查询服务。通过建立航班延误查询系统,帮助旅客找到表现最佳或者符合自己需要的航班,充分维护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设立航班延误仲裁机构

目前在发生航班延误纠纷后,没有一个机构可以从中进行斡旋,化解矛盾。笔者建议,可以参照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进行,在各机场内设立一个由航空公司代表、机场代表、民航局代表、旅客代表组成的专门仲裁机构,接受乘客有关航班延误的投诉。

(三)完善航空保险制度

从我国的现行保险制度来看,完善航空保险可以有两种做法:

1、增加航班延误保险

应在专门法律中建立航班延误的保险制度,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增加航班延误保险的规定:(1)确认延误时间。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确定几种航班延误时间计算方法,并将计算方法写在保险合同中供旅客自行选择。(2)及时索要延误证明。航班发生延误后,被保险人(即旅客)首先要向航空公司索要延误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延误时间及原因等,然后在30天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3)航班延误的免赔条件。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合同时应注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责。

2、设立航空延误责任险

可以借鉴机动车保险的方法,引入航班延误责任保险来解决航班延误的经济补偿问题。即航空公司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延误责任保险费,一旦发生延误纠纷,保险公司向旅客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每年对各航空公司的“准点率”进行评估,按照“准点率”的差异上下浮动保费标准,“准点率”高的航空公司每年可以逐级递减支付的保费,反之则逐级增加。通过市场的奖励和处罚来保护旅客的权利。

参考文献

①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②贺元骅:《航空民商法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

③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④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⑤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

⑥崔祥建、吴菁等:《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与实务》,旅游教育出版社,2010

⑦吴景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⑧朱子勤、陈娟,《试析我国有关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定》,《行政与法》,2008(11)

⑨王军、蒋家胜,《航空公司航班延误服务补救策略探析》,《成都大学学报》,2009(3)

⑩李杨、郭莉,《航班延误的界定及民事责任分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10(6)

第7篇:律考范文

关键词:闲暇 休闲 旅游 旅游业

在西方,自休闲学制度学派凡勃伦的《有闲阶级论》问世以来,休闲一直被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加以研究,现在,休闲产业经济学已经成了西方学术界中非常重要的分支学科。在我国,把休闲产业作为一门学问进行研究则是在改革开放之后,这主要是因为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的迅速发展使人们的收入水平和闲暇时间都有了很大的增加,加之生活观念的转变,使休闲开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对休闲的研究对旅游与旅游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作为产业,休闲产业与旅游产业都对经济起到推动作用,从休闲视野考察旅游与旅游业可以得到一些启示与思考。

一、与休闲相关的概念

(一)闲暇与休闲时间

闲暇一词源于拉丁语,表示“许可”的意思,泛指在劳动之余获得许可进行的活动时间。关于休闲的研究在海外一直就没有停止过,1952年世界休闲组织(World Leisure Organization)的前身“世界休闲与娱乐协会”成立,它作为国际非政府组织,致力于发掘和增强各种有利条件,使人们能够充分利用休闲成为人类成长、发展和幸福的动力。

那么,什么是闲暇时间呢?所谓的闲暇时间,是指人们除劳动外用于消费产品和自由活动的时间,是不生产的时间。闲暇时间是一种“以时间形态存在的社会资源”,“闲”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时空”。科学、健康、文明地利用和分配闲暇时间,将指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和新的价值观。随着社会的发展,休闲时间越来越多,也逐渐被重视起来,如何对其更好地划分和使用也就成为我们研究的主题。现在我国公众的休闲情况与过去大不一样,从不健康的、中性的、健康的到低级的、中等的到高级的,多种多样。农村的休闲没有正确引导,打牌常被认为是最好的休闲方式。如何对大家的休闲进行引导,用大家喜闻乐见的、寓教于乐的、最容易接受的又最健康的方式来引导大家,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科技日新月异,新知识不断产生,我们都希望活到老,学到老。如果能树立健康科学的休闲方式,那将对国的前途影响深远。因为文化质量决定国家的质量。人的素质,文化素养是21世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休闲质量的高低对人的素质的影响甚大,目前文化建设还任重道远,休闲质量也令人堪忧。如何扭转这一现象呢?最根本的就是要进行闲暇方面的教育。

(二)闲暇教育与休闲文化

闲暇教育,指人们有价值地利用闲暇时间的教育。包括:(1)在闲暇教育过程中由他人传授有关的各种闲暇时间活动知识,技能以及闲暇价值观念和态度,即外在的闲暇教育。(2)在闲暇时间里通过个人独立思考,评价和做出自己的闲暇选择,决定和行为,并认识这些选择对个人生活,对他人、对社会的影响,以达到闲暇教育的内在效果,即内在的闲暇教育。休闲文化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欲建设先进文化,必须重视对休闲文化的研究与引导。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闲暇时间的利用与分配仍存在着不健康、不科学、不合理,甚至是腐朽文化,如封建迷信、旧俗陋习、黄色书刊等现象。它们无处不在,有时是潜移默化,有时是明目张胆地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动。这些不健康腐朽的文化主要出现在人们的闲暇时间中。加强休闲文化的研究,对于抵制不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丰富多彩、积极向上、文化内涵深厚的公共秩序、生活环境和社会风气,指导广大公众科学、健康、合理地规划休闲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从休闲视野考察对旅游与旅游业的影响

(一)将使旅游规划,旅游体系及其旅游者的消费发生变化

休闲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旅游则是休闲最健康的方式。我们在制定旅游政策,考察旅游市场时要对休闲理论进行综合考虑,这样才能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现在许多城市在打造休闲城市,休闲城市的打造也证实了休闲对旅游的影响。

1.休闲的发展将推动休闲度假旅游时代的到来,并在市场上形成完善的休闲度假旅游体系。休闲度假旅游是经济社会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必然趋势。众所周知,发展休闲旅游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是有钱,有支付能力;第二,是有闲,有旅游时间。随着小康社会的全面进步,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文明程度的全面提高,公民可自由支配的收入大大增加,旅游已经成为大家满足了温饱之后的一种新的需求。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公民的休闲形态已经转化升级。据统计,我国主要客源产出的三大经济区域,即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湾人均GDP均已超过或接近4000美元,这三个区域中的33个城市中70%的经济水平已达到休闲旅游以上的水平,旅游已经成为这一地区更高层次的消费。

2.休闲将使旅游者的消费行为、消费格局发生改变。休闲时间的增加,使得旅游者在消费观念上更加与国际接轨。对休闲的认识越成熟,出游动机也越理性化。人们的出游目的不再是传统由旅行社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规定活动范围内以观光为主的旅游方式,而将更多倾向于自我选择、自主决定的自驾游或自助游。休闲活动形式渐趋个性化、多样化。观光旅游虽然还有较大的市场,但已经不是旅游者唯一的选择,赴异国考察、到城里购物、去乡村采摘、进森林探幽等都将成为新的休闲方式。旅游者对个性化、多元化、精品化的休闲产品的需求更加迫切。

(二)旅游的安全系数会加大,旅游管理与法制会更加突出人性化

国家的治理与调控不仅注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而且更注重文化引导的作用和人文关怀的力量来推动社会的进步。以人为本即人性、人情、人道、人文色彩。我国从1998年开始就实行每周五日工作制,并推行了“黄金周”,现在又实行传统节日的休假制度,这样休闲度假方式多样化,游客活动范围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景区,这种没有同统一组织、无边无际如脱缰野马般的旅游方式给旅游安全监管也带来不小的挑战,相关部门势必对旅游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测,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旅游的安全系数将会加大。旅游者的品位与素质将进一步提高,旅游供应商会提高其从业人员的素质,在旅游产品的设计与推销过程中将更加注重文化,突出人性化。

(三)表明了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并将大大增加旅游收入

旅游一休闲,休闲一旅游,不单单是名词的任意组合,它表明了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旅游的类型有许多种,而由观光旅游到度假旅游是旅游发展成熟的标志。由旅游到休闲顺应了市场的发展规律。休闲消费是旅游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休闲消费就是休闲者在进行休闲活动时发生的消费,休闲的时间越长,发生消费的可能性越大,从而大大增加旅游的收入水平,促进经济的增长。

(四)将对旅游教育改革产生影响

大学旅游教育中专业课程设置的改革――学科的交叉性-哲学、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文学艺术等多学科参与休闲学研究。因此,休闲教育迫在眉睫。中国大陆第一位到美国做休闲学研究的访问学者、杭州商学院的王国新教授说,我们应该扭转我国目前旅游业的单纯商业目的性应在旅游业的发展中强化休闲的理念、休闲的价值观、休闲的文化灵魂,因此在旅游学院和旅游专业渗透休闲理念和休闲价值观的教育十分重要。

第8篇:律考范文

关键词:交通信号;绿波;控制;因素;策略

中图分类号:U49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2)05-0044-02

交通信号绿波控制是指把一条道路上若干个相邻路口的交通信号机通过交通控制中心联动起来,使得控制线上大部分汽车能够以一定的行驶速度连续通过这若干个路口。

采用交通信号绿波控制能大大减少行车延误,节约油耗,减少空气污染,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控制技术。2010年起,我们先后在舟山市海天大道9个路口、千岛路5个路口、沿港东路3个路口、环城北路2个路口、新城大道2个路口、海宇道2个路口等实施定周期多时段双向绿波,在昌洲大道4个路口实施单向变向定周期多时段绿波控制,除沿港东路3个路口、环城北路2个路因高峰期不具备绿波条件退出外,其它道路绿波控制取得较好效果。

通过实践,我们认为在有大量自行车流的情况下,绿波控制除所有要联动的路口具有相同的周期、统一时钟和选择适当的信号协调相位差等基本条件外,实施绿波控制还应当考虑几个因素和控制策略,绿波控制才能收到较好效果。

1绿波控制应考虑的因素

1.1路口实行非机动车二次过街交通组织方式

实行非机动车二次过街方式的交通组织有利于双向绿波实现。双向绿波中绿波带中心线交点不是都必定会落在所有交叉口中心。当绿波带中心线交点落在交叉口中心外的路口,就不可能有单独的左转相位,如果其非机动车是跟着机动车信号放行,那么就会出现左转非机动车同直行机动车发生冲突,这样既不安全,又会降低绿波控制效果;如果其非机动车是实行二次过街的交通组织方式,那么,左转非机动车先直行到路口内的另一侧等待,待相交方向直行绿灯亮起后再直行通过路口而实现左转,这样避免了非机动车直接左转与直行机动车的冲突,交通安全性和绿波效果大大提高。因此,当绿波带中心线交点落在交叉口中心外的路口,应尽可能实行非机动车二次过街交通组织方式,特别是非机动车流量多和交叉口面积大的路口,以提高路口绿波效果和安全性。

1.2绿波路口群中机动车道数量应当匹配

为了保证较好的绿波效果,特别是保证大流量时绿波效果,绿波路口群中,供绿波车辆行驶的车道数量,中间路口应当等于或多于两端起点进口。如果供绿波车辆行驶的车道数量,某中间路口少于两端起点进口,即该路口的车道数量与绿波群中车道数不匹配,那么,不匹配的路口会有大量车辆排队滞留,严重时造成交通拥堵。如我们曾对舟山沿港东路3个路口进行绿波协调控制,绿波控制后,发现高峰期中间第二路口西向东排队长度远比单点控制时要长,究其原因是中间第二个路口西向东各布置一条直行和一条左转进口车道,而西边第一路口西向东有二条直行进口车道,即第一与第二路口西向东的绿波直行进口车道数量不相匹配,在绿灯放行时间里,第一路口西向东的二条直行车道上车辆经过路口后源源不断汇入中间第二路口的一条直行车道,导致第二路口西进口道通行能力下降,车辆积压。原因查清后,沿港东路3个路口退出绿波协调,恢复单点控制,交通拥堵得到明显改善。

1.3相交方向驶入绿波线上的车流量应少

要实现绿波,相位差必须使上游绿波控制线上车辆行驶到达下游路口时遇绿灯。上游相交方向绿灯放行时,驶入绿波线上的车辆到达下游路口必遇红灯,排队在路口等候放行信号。为了保证上游绿波控制线上车辆行驶到达下游路口遇绿灯通过,那么下游路口的绿灯时间为清空排队时间和上游车辆通过时间之和。当相交方向驶入车辆较多,那么下游需较长的清空排队时间,这时该相位绿灯时间大大增长,路口周期远远大于最佳周期,车辆延误增加,最后导致交通秩序混乱、路通堵塞,绿波控制失效。如舟山环城北路上的人民北路和环城东路二个路口间距只有200 m,高峰期时,每个周期从相交的人民北路、环城东路右转和左转分别进入环城北路的汽车都多达30辆以上,这30多辆汽车进入后,几乎从下游路口排队到上游路口等候放行信号,由于清空这些车辆需约用时90 s以上,环城北路上一个方向绿灯用时过多,路口排队长度和等候放行信号时间过长,秩序混乱,最后造成交通堵塞,因此绿波控制失败。

1.4设有机动车左转车道

一般情况下,要实现绿波控制的路口,应当设有机动车左转车道,否则左转机动车会妨碍甚至堵住车道后方直行车辆,抵消绿波效果。但以下二种情况下的路口,因左转机动车不会妨碍或堵住车道后方直行车辆,可不设单独左转机动车道。一是当道路有中间绿化带,又可利用其端头与路口中心之间设左弯待转区,而一个周期左转汽车数又少于或等于待转区容纳数;二是绿波带中心线交点远离交叉口中心,采取单口左转、直行、右转同时放行的路口。

1.5应按实际运行速度计算相位差

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时,是根据道路实际交通状况选择行车速度。如果我们为了得到理论上较好的绿波方案,采用推荐速度,并向驾驶人明示,驾驶人也往往仍会对推荐速度置之不理。所以要实现较好的绿波效果,必须按道路上实际运行速度计算相位差。为了实现较好的绿波效果,在制定绿波方案中,就必须根据不同时间段的机动车实际运行速度,精确计算不同时间段时的相位差,并制定多套的绿波方案。

1.6上游到达下游时间应具有相对稳定性

要实现绿波控制,一个绿波方案中,要求路口相位差是稳定不变的。在一个时间段内,如果机动车从上游到达下游时间变化幅度较大,相位差难以确定,就无法实现绿波控制。影响机动车从上游到达下游时间,主要是混合交通中非机动车的干扰。因此,在混合交通中制定绿波方案,必须考虑非机动车混合程度,如果非机动车干扰会使机动车从上游到达下游时间没有规律可循,是多变和不确定的,即相位差无法确定,就无法实行绿波控制;只有当非机动车干扰少,机动车从上游到达下游时间基本稳定,方可实施绿波控制。

2控制策略

2.1零相位差应当差选择在流量相对少路口

绿波周期应以满足流量最大的路口,即单点控制时路口最长周期作为绿波周期,但作为相位差计算和信号机校时的基准点的路口,即零相位差路口不应设在按单点控制时流量最大、周期最长的路口。交通高峰期,流量最大的路口易趋于或接近饱和状态,出现交通拥堵,其需要的周期要远大于绿波路口群中其它路口。为了既解决高峰期交通流量大路通拥堵,又能使绿波路口群中其它路口周期尽可能接近实际所需周期,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那么,高峰时就要把流量大或交通拥堵的路口从绿波群中脱离出来,交通控制中心重新赋以周期和绿信比。这时,因流量大路口周期改变,原绿波系统协调破坏,但如果零相位差路口选择在流量相对少,高峰期交通控制中心不需重新赋以新的周期的路口,那么,作为相位差计算和信号机校时的基准点的路口仍在绿波群中,整个绿波群只是被那个脱离路口截成两段,两端仍能按原相位差各自进行绿波运行。所以零相位差因选择在流量相对少的路口。

2.2分段绿波

①路口实际所需周期远小于绿波周期,该路口应退出绿波群。绿波控制须有一个共同周期,该共同周期是以单点控制时最大周期作为共同周期。如绿波群中某个路口实际周期远不需要这么长的共同周期,那么绿波中该路口就会出现交通守法率大大下降,当偶尔有车到达通过时,安全风险增加。因此,实际所需周期远小于绿波周期的某个路口应退出绿波群,原绿波群可分两段绿波控制。

②与上游路口距离过长,机动车离散到达,该路口应退出绿波群。当距上游路口间距过长,车辆驶离上游路口到达下游路口时,出现离散,下游路口绿波协调失去意义,那么该下游路口不应纳入绿波群。该下游路口退出绿波群后,原绿波群可分两段绿波控制。

③绿波方向上供绿波车辆行驶的车道数量不匹配,该路口应退出绿波群。绿波路口群中的某个路口车道数量与其它路口相不匹配,那么,不匹配的该路口会有大量车辆排队滞留,不能绿波通过路口或绿波效果大打折扣。因此,该路口应退出绿波群,两端重新进行分段绿波控制。

2.3单向变向绿波

由于路口非机动车交通组织方式、路口间距、相位、相序等因素,双向绿波方案难以生成或绿波方案虽能够生成,但由于缺乏非机动车二次过街交通组织方式,不利交通安全,可选择单向绿波。如该条绿波道路潮汐交通流明显的,可根据潮汐方向,采取单向变向绿波控制。

2.4多时段绿波

白天和夜间、上下班高峰与平峰车流量变化大,所需周期和绿信比相差较大,用一个长周期绿波方案,会延长平峰或夜间车辆空等时间。为减少车辆空等,绿波控制更适合实际交通流量,应采用多时段绿波控制方案。

3结语

本文是通过绿波控制理论在实践中应用,从实战中研究所得到的结论。上述提出的绿波控制应考虑的因素和控制策略,可开拓绿波控制思路,有利于在实战中绿波控制的大量应用。同时,由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周蔚吾.道路交通信号灯控制设置手册[M].北京:知识产权

出版社,2009.

[2] [德]道路与交通工程研究学会编,李克平译.交通信号控制

指南[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3] 吴文芝.道路交通控制[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4.

第9篇:律考范文

在我国旅游景区景点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的同时,各相关单位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品牌和商标保护意识却明显不足。目前我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商标知识产权注册保护的只有10%,绝大多数旅游景区景点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没有把商标申请注册提到议事日程。正是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乏,给一些企业和个人可乘之机。最近,我国各地频繁发生不法企业和个人把历史古迹、风景名胜的名称抢注成商标的事例,给旅游景区景点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危害。

未注册商标带来的危害: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至今年3月底,全国60%以上的重点旅游景区(点)的名称被抢注为商标。

在首都北京,随着“京郊游”的日渐火爆,景区知名度的提高,怀柔景区成了企业抢注的热门商标。怀柔已有7家景区的名字,被注册了12类33件商标。响水湖景区用“响水湖”三个字注册了饮料、水果等三个商标。2003年,慕田峪旅游公司仅一家就注册了包装、客运、餐饮等5类商标。北京雁栖时装雨衣开发公司注册了“雁栖湖”商标,主要生产雨伞、雨披等防雨设备。

在旅游名胜江苏扬州,“凤凰岛”旅游商标被扬州琴曼集团抢注。在湖北襄樊注册的一家外企--湖北钻石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兼做旅游。从2002年6月起,该公司先后斥资百万元,申请注册了“高峡平湖”、“神农架”、“武当山”等多个自然景观和600多个文化遗址。在商标公告期内,却没有任何一个资源所在地政府、旅游企业提出异议。

在安徽,“天堂寨”商标抢注风波闹得沸沸扬扬,天堂寨位于安徽金寨县、湖北罗田县、英山县两省三县交界处,然而,2003年11月湖北省罗田县“成功”注册了“天堂寨风景区”、“天堂湖风景区”两大旅游商标,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席卷安徽旅游界的风波。

扬州著名的旅游景点“瘦西湖”已在七八个类别被抢注商标;桂林的“西街”旅游品牌已被个人在旅游、服装、食品等类别抢注商标;湖北的“武当山”、“神农架”等均遭抢注。

2005年5月,“牡丹之都”商标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一家旅行社抢注并公告,其注册的商标类别是第39类,注册的项目是“游艇运输”、“货运”、“船只运输”等。

“九寨沟”、“香格里拉”,分别被抢注者标价120万元、200万元进行商标转让。黄山、九华山也分别被一旅行社和青阳县一家乡镇资产管理企业注册,无奈之下,经营旅游业务的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注册英文版的黄山旅游服务类商标——“HSTD”;而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只能以“九”字变形的山峰图案作为自己的旅游服务商标。

商标一旦遭到抢注,追回商标的难度非常大。如果是品牌遭到恶意注册,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但如果是同行竞争者注册,追回商标将非常棘手。

景区品牌一旦被抢注,在被抢注的商标类别范围内,被抢注者会面临三种选择:放弃商标的所有权;花巨资买回商标所有权;向商标权利人每年交纳许可使用费。无论何种方式,最终受损的是当地的旅游经济。

有的地方只重视打造旅游品牌,忽略了对旅游商标的保护。拥有景区商标,会使景区拥有的无形资产增值;商标注册后,还能防止其他人借风景区信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这些被抢注的商标已成为企业延长旅游产业链的巨大障碍。

已经注册商标带来的效益:

陕西的“老君山”,2002年注册申报,到2003年取得注册商标。赢得了老君山旅游开发的主动权,这不仅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而避免了因商标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现在老君山已经成为陕西省乃至全国又一个集道教文化与生态旅游于一体的著名旅游风景区,首期规划投资13000万元,形成年接待游客120万人次,旅游年收入6000万元,带动其它相关产业经济增加值42000万元。

在1996年至1998年期间,故宫博物院曾先后两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故宫”、“紫禁城”15类服务商标,涵盖了珍宝估价、艺术品鉴定、观光旅游、文娱活动、组织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等几十小项。1997年至2000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陆续批准了“故宫”、“紫禁城”商标并颁发注册证书,故宫博物院成为全国文博界第一家拥有注册商标的单位。

为了保护“故宫”、“紫禁城”这块金字招牌,2006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故宫”、“紫禁城”为驰名商标,类别及服务包括组织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览、艺术品鉴定和观光旅游。成功注册商标后,不仅景区景点可以营销自身形象,也是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保障。

迪士尼公司创建于1923年,1986年就在中国注册了自己的商标,目前还在景区之外的其他类别注册了商标。作为一个综合性娱乐巨头,迪士尼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并且业务涉及到的方面也很多,而迪士尼公司将这些众多业务分为4个大的部分:影视娱乐、主题乐园度假区、消费品和媒体网络。在其涉足的众多的领域中,不论取得成果如何,迪士尼都会把这些成果注册为商标,从而在维权行动中取得主动权,为公司长足发展奠定了基础。

据有关资料统计迪士尼:

年营业额:307.52亿美元(20*年度年报数据,名列2005年财富全球500强第159位)市场总值:509.6亿美元(2005年8月29日)

我国《商标法》规定,我国商标是实行注册在先的原则,谁先注册谁就拥有该商标权。“品牌标识”只有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后才能成为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拥有自己的专用权,才能阻止他人擅自使用。同时商标作为企事业单位开拓市场的品牌标识,成为产品或服务质量、信誉的载体,构成企事业单位的价值可观的无形财富,商标是企事业的无形资产。

景区名称遭抢注原因分析:

1、傍名气

虽然景区独特的地理环境是天生的,但是自然风景区的品牌和魅力都是依靠巨额的旅游开发投入和宣传投入取得的。许多景区至今已投入数千万元甚至过亿巨资进行营销宣传,使自身拥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正是景区的高知名度,使景区名称倍受抢注者的亲睐。作为经营者来讲,使用景区名称作为商标,既不用花钱搞宣传,也不用担心消费者的信任程度,又可以借助景区培养的品牌影响力来推销自己的产品,扩大自己产品的知名度。而且,景区知名度越高,商标价值越大。

2、景区忽视品牌保护

景区商标屡被抢注,主要在于景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很多地方的景区重视耗资打造旅游品牌,发展旅游经济,却忽略了对旅游商标的保护。当景区品牌的影响力不断扩大的时候,部分经营者看到其品牌后面蕴藏的巨大商机,遂在各个类别注册,自己使用或高价转让。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景区名称即使遭遇抢注,很多景区管理处也反映平淡,不采取应对策略。部分景区管理处认为景区是公共资源,商标被抢注不会对景区造成威胁。很多地方景区管理处的不作为,也一定程度的助长了景区名称抢注风。

3、职业注标人的操作

著名景区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背后往往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职业注标人或高价转让或从景区收取高额许可使用费。商业利益的诱惑,抢注热随之出现。职业注标人有资金、有实力并且深谙相关法律,他们的专业化运作,使整个旅游行业陷入商标危机。

4.法律方面的问题

关于商标抢注行为,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明文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这就明确了商标注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自然人注册商标仅需身份证复印机即可,这样以来,一些自然人成为炒作和抢注商标的“专业户”。这些“专业户”注册商标的目的不是自己使用,而是倒卖或转让商标从中渔利,严重地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2007年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新的政策,对不从事经营活动的纯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受理。新规定的出台,限制了自然人注册商标现象,对企业的产品品牌及企业名称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是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显然新规定是与《商标法》相冲突的,仍然会引发新的商标纠纷。

保护措施:

商标抢注现象目前已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那么作为企业或商标所有权人如何应对商标抢注问题?下面列举几点建议:

当你的商标被抢注后,首先要认真分析抢注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其次密切关注商标局对抢注商标的初审公告。

(一)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在异议的同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因为商标异议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你不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将认定在公告之日起准予注册。

(二)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成功,在5年内就已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三)构筑起防御性注册的措施。

由于我们在此之前没有意识到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使一些知名商标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但对当前还没有注册的知名品牌商标就更应该筑起防御措施。如故宫博物院早在1995年就开始将“故宫”、“紫禁城”等商标在旅游相关类别进行了注册申请保护,2006年下半年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还有四川都江堰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斥资200万元,已对当地旅游品牌资源进行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共注册“都江堰”、“青城山”、“宝瓶口”883个注册商标,同时,将注册的商标许可租赁给企业有偿使用,达到了宣传品牌和增加经济收益的双重目的。建议各地政府要有商标注册的前瞻性,对当地旅游文化品牌要采取防御措施,加强对自身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加强海内外商标市场监测,密切关注国家商标局

颁布的《商标初审公告》。对被抢先注册的商标要密切关注商标市场的情况,如果抢注人商标注册后三年内没有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之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三年后你就可以再次注册此商标。如果被抢注商标正在受理中,就要密切关注商标局的《商标初审公告》,在三个月初审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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