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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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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

第1篇:医疗机构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我县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严防医疗差错及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患者在医疗护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医学服务模式的需要对医疗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有效性以及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各环节实行的全面质量监控和评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凡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获得医疗机构准入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标准、诊疗规范及相关指导性文件。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承担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包括医疗机构、医师)不良执业记录备案和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章质量控制

第五条各级医疗机构要以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为管理工作的核心.并配备专职人员行使对医疗质量与服务安全的监管和持续改进的权利。医疗机构内部设立医疗服务的质量监督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院长负责制的原则.年末要对本单位各部门及各科室的医疗、护理、医技质量进行评估.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全面参与医疗质量与安全改造方案的设计、制定和部门协调等工作。医疗机构每年要制定质量控制计划.报质量考评结果.并从人力物力、技术上给予应有的支持。县卫生局将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和任务实施具体的质量监控工作,并对医疗质量与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设立质量投诉部门.接受患者日常对医疗服务的投拆与咨询。发生或可疑发生医疗事故时应立即调查核实。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以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为基础.降低医疗风险.确保病人的就医安全。加强对医务人员经常性的三基三严”训练.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要把医疗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以基础质量、环节质量、终末质量为主线.努力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以单病种的效率、效益、效果和安全为评估基础.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诊疗护理规范.对病历资料以“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疗秩序,定期监控医疗质量改进情况。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为原则,严格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和医院内的病案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医院规章制度的落实。严格医院的二、三级查房、三级医师负责制和“三查七对”等制度,医疗机构质量监管部门应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有责任如实提供医院管理的有关统计数及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等效绩指标。努力降低医疗服务成本。第十二条鼓励医疗机构使用适宜技术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实行医疗服务公示制度.做到医务人员工号、医院工作制度、质量标准、医德规范、收费价格“五公开”.尽可能地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并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前提下.

第三章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县卫生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的质量控制指标和医院服务动态信息.为病人及家属选择医院和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内部质量考评和接受外部同行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科室和医务人员进行考核.作为业绩考核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强化病历质量的监控工作.及时吸取教训.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医疗事故、医院内感染事件等医疗质量缺陷讨论制度.制定整改措施.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卫生局应按照医疗质量监督管理要求和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质量督查及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县卫生局质量督察活动应纳入医政工作年度计划统筹安排。督察工作事先不通知被查单位.不得增加医疗机构负担。督察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

第十九条县卫生局委托行业组织组建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区域内重大医疗过失技术初审及其它医疗技术认定工作。其检查结果将作为医院评审的重要依据。负责修订专业质控标准及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成立临床、中医、检验、放射、病案、医院感染、护理等专业质量管理技术指导组织.

第二十条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对临床用药、辅助化验检查和部分单病种费用等重点控制项目实行宏观质量监管.不定期向社会医疗机构单病种的效益、效果、效率、安全等指标。

第二十一条县卫生局应建立质量监控平台.接受社会监监督。可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召开病员座谈会、设置医疗质量投诉和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不断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内部应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将医务人员质量考评结果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晋级和劳务分配等直接挂钩。

第二十三条对医务人员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严重伤害了患者合法权益者.还将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外.

第二十四条县卫生局将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全面纳入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进行管理.质量督察结果与医疗机构注册校验、药品收支结余上缴返还比例直接挂钩。

第二十五条县卫生局应建立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对疏于管理、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后隐瞒不报的单位将给与通报批评.

一)对发生医疗事故的依据事故级别责任程度对该医疗机构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赔偿责任。

第2篇:医疗机构管理范文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开展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酱);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红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认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同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及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认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的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疗、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疹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史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供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属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能上能下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3篇:医疗机构管理范文

关键词:品 法规

The medical treatment organization anaesthetizes drugs, spirit drugs an usage a management

OBJECTIVE:Solve and use new laws for the sake of the medical personnel's better geography

METHODS:: Elaborate new laws to manage to the anaesthesia drugs usage of the spirit drugs of the medical treatment organization of concrete request with related knowledge

RESULTS & CONCLUSION:: The new laws strengthened a management,But can't neglect cancellation ache is basic human rights

英文关键词: Anaesthetize drugs;Spirit drugs;Laws

新法规的出台,给我们医务工作者带来了方便,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困惑。我在市卫局医政处参与品、审批工作中,通过和各医院医务人员的接触,了解到了他们对新法规不是不了解,就是对法规的理解上有误区或不全面,我在这里仅就法规内容作以归纳和大家共同清晰一下思路。

1.总论

新的品、管理法规部份一共涉及一部大法,也就是国务院二五年八月三日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品和管理条例》;[1]三个规定,也就是二五年十一月二日卫生部印发的《品、第一类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2]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卫生部印发的《品、处方管理规定》、[3]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4]二个通知,也就是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购买、使用品和有关问题的通知》、[5]二五年十一月三日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品、第一类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6]及一个目录,就是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共同公布的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品和品种目录》。[7]

2.分述

2.1 首先要明确《品和品种目录》。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目录中包括品21种、一类6种、二类24种。品为:可卡因、罂粟秆浓缩物、二氢埃托啡、地芬诺酯、芬太尼、美沙酮、吗啡、阿片、羟考酮、哌替啶、罂粟壳、瑞芬太尼、舒芬太尼、蒂巴因、布桂嗪、可待因、复方樟脑酊、右丙氧芬、双氢可待因、乙基吗啡、福尔可定;一类为:丁丙诺啡、氯胺酮、马吲哚、哌醋甲酯、司可巴比妥、三唑仑;二类为:异戊巴比妥、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咖啡因、去甲伪麻黄碱、安钠咖、地佐辛及其注射剂、喷他佐辛、阿普唑仑、巴比妥、氯氮卓、地西泮、艾司唑仑、氟西泮、γ-羟丁酸、劳拉西泮、甲丙氨酯、咪达唑仑、纳布啡及其注射剂、硝西泮、匹莫林、苯巴比妥、唑吡坦、扎来普隆、麦角胺咖啡因。与旧目录相比做了一些调整,例如:布桂唪由精一调入品,三唑仑、氯胺酮按精一管理,原精一药品咖啡因、安钠咖调入精二。所以对新目录明确掌握是首要的。[7]

2.2 新法规涉及的新内容很多,也都很重要,但我想重点强调一下与医疗机构品、使用管理最息息相关的两部法规,那就是《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和《品、处方管理规定》。下面我就以《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为主线,中间结合其它法规与大家谈一下。

2.2.1 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规定了各岗位人员的责任,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及以对此类药品管理的重视程度,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2.2.2 采购、储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双人验收记录双人签字。仍实行五专管理,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2.2.3 调配和使用:医院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品、第一类周转库(柜),库存不超过本医院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品、第一类调配。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品、第一类处方资格。开具品、使用专用处方。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品、第一类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使用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品、第一类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医院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品、第一类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品、第一类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特殊管制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处方至少保存2年。医院应当对品、第一类处方进行专册登记,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医院购买的品、第一类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2.2.4 安全管理: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品、第一类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医疗机构应当对品、第一类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收回的品、第一类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医疗机构发现被盗、被抢、骗取、冒领药品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相关知识

通过上述归纳,我相信大家对新法规一定增进了认识。但是要做好品和的管理工作,还要了解以下相关法规:《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知识如: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品和第一类不良反应的防治。从而从更多的方面了解疼痛和品的相关使用知识。认识到疼痛不仅是一种症状,也是一种疾病。镇痛药物应用原则:(1)以口服给药为主要途径;(2)按时给药,不应痛时才给药;(3)三级阶梯给药,不是都从一级开始,而是属于哪个级别就从哪个阶梯开始,应遵循WHO的疼痛评分1-3分轻度疼痛,可给予非甾体抗炎药如:阿斯匹林、对乙酰氨基酚、吲哚美辛、酮洛酚等,4-6分为中度疼痛,可给予短效或弱吗啡类药如:可待因、强痛定、曲马多缓释片等,7-10分为重度疼痛,有强吗啡药如:美施康定片多瑞吉等;(4)个体化给药,就要达到患者疼痛完全消失的效果。应适时给药是指在疼痛开始阶段就给予药物止痛,不要等到恶化后再给药。正视度冷丁的不良反应。

4.结语

新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旧法规的废除,加强了管理是一种进步。但是各类数据表明,我国现阶段疼痛患者得到的止痛药量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说明我国品、使用管理还处在落后阶段,这与国际上消除疼痛是基本人权的倡导还相距甚远,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要从成瘾恐惧中解放出来,还需要很长一段过程。法规是把双刃剑,既要确保防止品流入社会成为,又要简化疼痛患者领药手续,满足疼痛患者对止痛的需要。合理处理好两者关系应该作为我们今后制定法规的宗旨。但是不管怎么说,新法规的出台证明了我们在向好的方面努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品和管理条例.

2.卫医发〔2005〕421号,品、第一类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3.卫医发〔2005〕436号,品、处方管理规定.

4.卫医发〔2005〕438号,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

5.卫医发〔2005〕430号,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品和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4篇:医疗机构管理范文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卫生资源的配置应当向农村和社区倾斜,鼓励、支持在缺医少药的地方兴办医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负责。

(一)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1)五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

(2)一百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3)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

(4)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唐编制外的医疗机构。

(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一百张床位以上五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

(2)市区内一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和各类门诊部;

(3)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

(4)不设床位和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5)急救站、护理院、护理站;

(6)医疗美容机构。

(三)各县(含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一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其他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

(四)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中心卫生院、街道(乡镇)卫生院;

(3)各类诊所。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医疗机构执业应当进行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禁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四)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不符合基本标准的不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经核发的予以注销。

(五)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必须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无相应专业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诊疗科目不予核准,已经批准的予以注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执业(助理)医师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不得超范围、跨类别执业以及异地执业。

(六)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不得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

(七)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不得以大冠小。非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八)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必须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得未经省卫生厅审查通过的医疗广告;不得以人物专访、新闻报道、信息等形

式变相医疗广告;不得擅自与省卫生厅审查通过的医疗广告内容不符的医疗广告。

(九)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将医疗场所租赁、承包或变相租赁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诊疗活动。

五、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第5篇:医疗机构管理范文

【关键词】药物;合理用药;药学服务;措施

合理的使用药物进行治疗是药物治疗中一个十分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相关的报道,在全世界的范围内,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药物的处理方法、调配以及出售都是十分不恰当的,与之相对应的大约有百分之五十的患者没有能够正确的使用药物。因而出现了全世界差不多有三分之的患者死亡并不是由于自身的疾病导致的,因此合理用药意义深远。

1 合理用药的基本概念

合理用药指的是依据药理学理论、患者状况和疾病种类选择最佳的制定或调整给药方案,药物及其制剂,以达到经济、安全、有效的治愈疾病和防治的措施。

2 合理用药的基本要素

合理用药的基本要素主要有:经济性,减轻患者及社会的经济负担,合理有效使用身边的医疗卫生资源,尽可能大的治疗效益和尽可能小的医疗费用支出;安全性,作为治疗、预防、诊断疾病的一些药物,由于其特定的生理、药理作用而具有的双重性,即不安全性和有效性,包括不良反应、毒副作用等;有效性,药物治疗的最终目的是“药到病除”。

3 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的现状分析

3.1 医务人员的用药水平不能与时俱进

医务人员知识更新不够的原因:第一,医药学的基础以及临床研究变得日新月异,很多新的知识、新的方法、新的技术以及新的理论层出不穷,不断的有新药的推出。第二,随着病情的复杂性的不断增加加大了药物使用的风险,与此同时,制药工业发展的也十分的迅猛,使药物的品种越来越多样化以及复杂化。这无疑都是造成不合理用药的因素,社会问题也变得很复杂,这更是不可能避免的。如果不及时的更新知识的话,医务人员在用药方面的能力就会大幅度的下降,根本不能保障用药患者的经济性、有效性、安全性以及适当性。

3.2 社会影响因素

当地的医疗水平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都对药物的使用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健康的观念以及文化制约着人们对药物的认识和使用,以及药品的价值和特性。能够预期到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也会严重的影响到人们对药物的使用。针对合理用药的影响因素,不得不考虑的就是药品的生产企业以及销售企业的推销,正确的取消能够帮助医师以及消费者在选择药品时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促进药品的正确使用,否则,肯定会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发生。

4 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主要措施

4.1 完善国家在药物使用方面的政策和法规

通过医药分开、对设立药事服务费的探索以及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等方式已经经过改革在逐渐的取消对药品的加成,规定我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全部配备并且使用基本的药物,至于其他的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得按照相关的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对药品的临床使用进行规范。我国卫生部在一直在颁布和完善一些法规性文件,着力于推进我国的临床药师制度的建设,不断的增加医疗团队的数量,明确要求药师必须参与到临床药物的治疗的过程中来,充分的发挥出临床药师对合理用药事业以及药品质量的管理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很好的促进合理用药的施行,更好的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

4.2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局限性的医疗服务形式已经不在适合现代化社会化的服务了,然而,现代的医务人员任然在利用这些传统习惯的形式,合理的药物管理也需要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药师、临床医药等合理用药的相关知识的管理的一个方面。从而使医疗质量和患者的利益提高。医学是一门实践性、知识性很强的学科,多组织护士、药师、医师参加临床合理用药新进展、新方法、新技术、新知识、新理论的学术报告,不断夯实扎实的用药质量基础,提高人们合理用药的意识,在结合诊治经验的不断积累和临床知识的不断积累,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对合理用药的这一能力。

4.3 建立临床药师查房的制度

临床药师进行查房可以促进临床药师作用的发挥。临床药师和医师都参加到患者的医疗工作中的重点在于对临床药物的选择以及合理的使用药物。第一,可以与医务人员和患者进行沟通,有助于选择合适的、符合规范的、有效的治疗方案,达到预期治疗的效果,甚至可以减少达到治疗效果的时间。第二,通过参加日常的查房或者是和专家一起查房可以及时的对需要治疗的缓和进行讨论,了解患者的病史以及用药史,熟悉患者的肝肾功能的情况,可以帮助对药物的选用,根据自己所掌握的药学的专业知识以及临床思维,和主治医生对药物的治疗进行讨论,给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除此之外,还可以向患者进行用药教育、及时的提供有关药学信息的咨询,针对不同的疾病、不同的人群、不同的药品,为患者提供安全的用药指导,让患者得到适度的、适当的药物剂量,为合理用药事业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5 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医药卫生事业近年来发展尤为迅速,许多新药品种也在不断的涌进我国的医疗市场,出现了商家用尽手段发起对医药市场的争夺局面,这就要求医务工作人员能够自觉的抵制不良的社会风气,严格的执行与合理用药有关的规定。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把合理用药看做是一个十分重大的课题,因为它与人民的健康关系息息相关。

参考文献

[1]周穗梅,吴钊华.基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合理用药的研究[J].中国中医药咨讯,2012,04(4):465-466.

第6篇:医疗机构管理范文

一、目的意义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推行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构建规范有序的放射诊疗服务环境,不断推进我县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同时,通过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促进我县放射诊疗单位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为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放射诊疗服务。

二、实施内容

按照《市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指南》中实施范围、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全面开展我县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三、实施范围和步骤

(一)实施范围: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

(二)实施步骤

1、自查整改阶段(3月底完成)。各放射诊疗单位按照《市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指南》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

2、登记申报阶段(4月底完成)。各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卫生登记,省、市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申报,县卫生局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向县卫生监督所申报,经县卫生监督所初审后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3、审核评定阶段(10月底完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从市医疗机构放射卫生分级管理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承担医疗机构放射卫生分级管理评审工作。

4、公示阶段(12月底完成)。县卫生监督所对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确定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放射诊疗单位发放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牌。评定的A、B、C级放射诊疗单位在县内新闻媒体上公示。A、B级单位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统一公示。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我县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确保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成立县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工作。翟慎国任组长,陈秀华任副组长,唐加军、杜文新、徐建波、赵维琛为成员。

五、工作要求

(一)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有计划的开展这项工作,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第7篇:医疗机构管理范文

[关键词] 不合理用药;信息化;伦理道德;硬件设施

[中图分类号] R197.322[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3-7210(2010)03(c)-129-01

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理顺了医药之间的工作关系,实现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药品保障管理职能的统一和融合,对于整合医药卫生资源、实现医药统一管理、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均具有重大意义。在这种变化下医疗机构中的药事活动不再受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双重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更好地做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但是,目前医疗机构存在的一些问题严重地阻碍了以医院为代表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不合理用药现象普遍

临床用药管理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是合理用药。即按照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选择和使用药物。在每一位个体患者的药物治疗中给予适当的药物,以适当的剂量、在适当的时间、经适当的途径、使用适当的疗程,达到适当的治疗目标,是医、护、药师乃至用药患者共同完成的一个全过程[1]。然而在我们国家不合理用药现象还比较普遍,其中抗生素的滥用现象尤为突出。不合理用药现象不仅浪费了医药资源,还有可能产生药品不良反应和药源性疾病,给人们的健康带来隐患。治理抗生素和其他处方药在临床的不合理应用现象,必须从医疗机构抓起,从医生的不合理处方中寻找根源。

1.2 信息化水平不高

虽然,近年来医疗机构的信息化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很多医院应用了医院信息系统管理软件,它大大提高了整个医疗机构的工作效率,比如说患者在拿到医生的处方后再不用排三个队才能拿到药品。但是我们国家的广大的医疗机构信息化水平还有待于提高。对于医疗机构中的药品从采购、医生处方、患者使用等方面所有的信息要进行动态的监控,一旦发现药品不良反应能够及时准确地封存相关批号的药品。

1.3 监管无力度

由于大部分药品的使用行为是发生在医疗机构中的,而药品是否安全有效也集中体现在使用环节上,所以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尤为重要。在医疗机构中的药事管理委员会是负责监督合理用药的部门,但在实践中,药事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并没有很强的监管力度,其主要原因是受整个医疗机构的经济利益的影响。

2 主要对策

2.1 加强人员的素质教育

道德弱化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道德对人的约束力不断减弱,结果道德失去了对人的行为应有的约束[2]。医疗机构担负着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重任。这要求无论是医师和药师都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无论是专业技术水平还是伦理道德素质,因为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在医疗机构中如果接触药品的所有人员不但具备专业知识而且有很强的伦理道德素质,那有很多问题就不复存在了,比如不合理的处方、调配错误等。

2.2 加强硬件设施建设

很多医疗机构对药房药库和相关设施的投入较少,不能够保证为临床提供质量可靠的药品。要保证药品在医疗机构中质量不发生改变必须加大对相关部门的硬件投入。积极引进国内外的先进设备。比如,药品库存管理系统。药品库存管理系统是药剂科人员对库存药品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3]。

2.3 建设和完善制度体系

医疗机构中的药事管理还要有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并逐渐推向法制化。我国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经营都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即药品在进入医疗机构之前是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的。但是医疗机构用药却不受监管,这无疑给患者用药带来了不安全因素。所以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来规范医疗机构的用药行为。

由于改革的进程有待深化,认识措施都还不到位,所以目前基层药房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药患纠纷时有发生[4]。所以医疗机构中还需要有一套完整的药事科学管理制度来完善药房管理工作,在这一点上广大的基层医疗机构要借鉴大型医疗机构的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制度体系。

药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药品的安全状况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程度,做好药品安全管理工作,不单单是药检部门的职责,也是广大医疗机构的责任,因此医疗机构药学人员一定要各司其职,恪尽职守,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加强合作和交流,携手并肩,力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李宏建,刘逢琴.药物使用全程中合理用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齐鲁药事,2007,26(10):603-604.

[2]陈化.关于医疗商业贿赂的伦理学审视[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1(5):85-87.

[3]万方,戴棉棉.规范药品库存管理[J].医院管理论坛,2009,26(4):45-47.

第8篇:医疗机构管理范文

据*年末医疗机构登记注册资料,全市共有民营医疗机构356个(约占全市医疗机构总数1/2),编制床位788张(约占全市床位总数15.1%)。民营医疗机构总体服务意识较强,经营灵活,为我市人民群众的健康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因素,部分民营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内部管理混乱、医疗安全隐患较多的情形。医疗质量是医疗机构的生命线,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质量意识。各医疗机构要将优质服务作为医疗工作的核心,坚持“质量第一”,持续改进。

二、强化管理意识。各医疗机构依照卫生法规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科室岗位责任制度,依法行医。

三、强化自律意识。

一要严守执业范围。不得开展未经许可的项目(如医学美容等),不得擅自变更执业地点。虽获许可,但不具备相应资质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设备的,亦不得开展;小诊所、医务室等不具备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为病人静脉注射可能引起过敏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检测项目,如PCR、DNA检测及支原体、衣原体、细菌培养等。

二要严把人员资质。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挂牌上岗。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执业护士证书》和未予注册的医护人员不得上岗从事医疗护理工作。

三要规范病人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务人员应详细、认真地进行诊查,及时按病历书写规范填写病历,按《处方管理办法》开具、使用、保管处方。对实行归口管理病人,不得私自截留。

四要诚信守法经营。严禁转让、出租,严禁设置“院中院”、承包科室、项目。对违规转让、承包的,须立即予以纠正,否则一经发现将依法暂停乃至注销违规经营科目。不得发放虚假检测检验报告结果。不得做虚假财务报表。

五要规范医疗广告。规范机构视觉形象与店堂广告,不得擅自篡改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医疗广告内容,改变方式、范围;不得误导和欺骗群众就医。

六要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须交有指定的有资质的机构处置并做好交接记录,妥善处理污水、污物,不得擅自处理、买卖医疗废物。

七要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能。不得违法收治传染病患者,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八要严格院感管理。认真做好医务人员手和医用物品消毒灭菌,不得滥用、乱用抗菌素,防止交叉感染。

九要规范义诊。义诊前15—30天应到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同意后方能组织义诊活动。义诊原则上在本机构所在地区范围内举行,不得借义诊之名推销药械和虚假诊疗。

四、强化纠纷防范意识。要建立清晰的医疗投诉渠道,明晰处理程序,公开投诉电话、受理部门,设置投诉意见箱。做到每件投诉、纠纷有记录、有处理、有结果,确保不因医患矛盾激化影响正常诊疗秩序。

第9篇:医疗机构管理范文

【关键词】 医院管理 收入内控管理 管理对策

医院收入是补偿医疗活动中各项支出和耗费的来源,是医疗事业维持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医疗机构收入内控管理是指收入整个过程中的内控管理。规范收入内控管理是保证收入的完整性,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是防止收入流失有效途径。目前,笔者就医疗机构收入内控管理状况进行了调研,现就收入内控状况浅析如下:

一、收入内控管理存在的问题

1、岗位职责不明确。据不完全统计,多数医疗机构对其收费处负责人、收费人员、票据管理员等没有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岗位责任制考核标准与方法,无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内控措施。造成在实际收入内控管理中职责不明,在收入第一源头内控管理工作不严,存在医院资金安全的隐患。

2、未真实、合理确认收入。真实、合理确认医院收入,是保证医院收入得到真实反映的需要,也是保证医院收入完整性的要求。而有的医院未加强对收入确认的控制。医院向病人提供的各种服务均未得到完整记录与反映,不记、少记或漏记现象较普遍,未做到真实、合理的确认收入。

3、对退费手续不完善。药品退费时无医生开出退药处方,无药房收到药品入库并开出入库验收单;医疗服务项目退费,检查、手术、治疗科室人员未在原检查单上签署退费意见及签名;金额较大的(百元以上)未经财务部门负责人、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长审批就办理退款手续,存在资金安全的隐患。

4、未实施价格内控。多数医疗机构未实施价格控制,未通过价格专管、系统锁定、专项检查等有效管理手段。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是体现国家政策,关系到病人的权利和经济负担,也关系到医院的经济利益和国有资产完整的安全性。

5、未建立医院收入控制流程。建立科学、合理医院收入控制流程,能保证在流程上做到上下程序相互牵制、相互核对,达到收入控制之目的。医疗机构未建立收入内控流程现象遍存在。

6、收入未及时入库。有的医疗机构未做到收入及时入库。收入未及时入库就意味着经济利益没有真正流入医院,并给舞弊分子挪用资金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7、票据管理欠规范。具体表现:一是票据随意作废现象存在普遍。作废票据未有当事人在原票据或用另外纸张写明作废原因,未有科室其他人员、科室负责人签名;原票据作废一式几联不齐全,未经相应经费审批权限人员审批;门诊、住院作废凭据未附在当天收入报表上。二是收费处票据存放不规范,没有按照单独加锁存放,而是随意存放,存在安全隐患。

二、原因分析

1、管理制度不健全。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法”,医疗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规范。有了规章制度,在管理中才有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因此,医疗机构未依法建立收入内控管理制度是收入内控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未依法建立医院收入内控管理制度的根源是医疗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淡薄,对医院收入内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所致,从而造成收入岗位责任不明确,未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及授权批准控制等措施,未从制度上医院各项收入的完整性得到应有的保障。

2、考核机制欠缺。众所周知,一个单位收入内控制度制定的再完善、再规范,如果落实不到位,所制定的制度等于零。若没有较完善的考核机制,该制度的建设同样也等于零。制度的制定在于执行落实,落实执行的重要手段在于考核。因此,考核工作的削弱,医院收入内控管理工作就薄弱。收入内控管理工作薄弱,医院资金安全性的隐患就越大。

3、职业道德教育欠缺。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是做好收入内控管理工作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平时加强对收入各个岗位人员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职业道德教育有利于提高职业道德情操,每个收入岗位人员职业道德素质高即使在规章制度建设、考核机制欠缺的前提下,也会减轻或减少医院资金安全患的发生。

三、对策

1、健全收入内控管理制度。医疗机构依据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构机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健全医院收入管理制度,通过建立收入岗位责任制,从制度上保证医院各项收入的完整性。

2、建立医院收入控制程序。以收入控制流程表为切入口,相互牵制、相互核对,达到收入控制的目的。某医疗机构收入控制流程表如图1所示。

3、明确各收入岗位稽核责任制。(1)各收费处人员收入稽核职责:各收费处收入实行账、钱分开管理。当日收费人员不能做收入日报表,当日做日报表人员不能收费。从源头第一关实行内部控制制。(2)住院、门诊负责人收入稽核职责:住院、门诊所有收入的日报表及票据附件必须经负责人复核并签名后可上报财务科,从源头起实行收入复核制。(3)票据管理员收稽核职责:医院所住院、门诊收入必须经票据管理员再次进行稽核。①稽核各收费处收费人员是否实行“账、钱”分开、各负责人是否对日报表进行复核并签名。②稽核所有票据是否有连号、挖、刮、涂、改痕迹,票据上报联与存根联号码是否相同、票据作废手续是否齐全、票据金额与报表金额、存入银行交款单的金额是否相一致。③稽核药品、医疗服务项目退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票据作废、各种退款证明附件是否齐全。④稽核住院预交款各项作废、代预款交款、退款、断号等是否符合制度规定要求。金额较大的票据、退款是否有财务部门负责人、相应经费权限的领导审批。稽核无误后签署稽核结论,以示负责。⑤会计记录岗位稽核职责:对票据管理稽核的收入凭证再次进行稽核,并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准确记录医院各项收入。

4、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应按国家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执行。实行电脑系统内的价格库予以锁定,他人无权更改。不得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医院应设立专职物价员,负责电脑价格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加强退费内控管理。(1)门诊退费内控:药品退费时由医生开出退药处方,药房收到药品时应及时入库并开出入库验收单;医疗服务项目退费时由检查、手术、治疗科室在原检查单上签署退费意见并签名;收费人员收回原开具的收款收据,经病人或病人家属签收退费金额和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名后方可办理退费手续。日报表上报财务科之前由收费处负责人审签名后方可上报。

(2)住院退费内控:出院前药品退费时由医生开出退药通知单,药房入库并开出入库单;出院前医疗服务项目退费时检查、手术、治疗科室开出退费通知单并签名。经病人或病人家属签署收到退费金额的签名和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名后方可退费。同样,日报表上报财务科之前由收费处负责人审签名后方可上报。出院后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的退费,除收回原开具的收款收据外,其余手续同出院前。

(3)上述各种退费时,金额较大的(由医疗机构视而定)应经经费审批权限的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退款手续。

6、票据作废内控管理。(1)写明作废原因:因故必须作废的票据应有当事人在原票据上或用另外纸张写明作废原因,经科室其他人员、科室负责人签名方可有效。(2)作废票据份数齐全:所有作废的原票据一式几联必须齐全,缺一不可。金额较大的票据作废应经经费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票据作废手续。所有门诊、住院作废的凭据一律附在当天收入日报表上报财务科。票据管理员根据岗位职责再次进行稽核。

7、收入统一核算与考核管理。(1)授权控制:医院所有收入的收取应由授权的财务部门执行,任何其他部门、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接触收入现款。(2)票据控制:收款票据只能由经授权的人员领用,其他人员不得领用。(3)考核控制:医院财务部门应建立考核机构、制定各岗位的详细考核细则,层级管理、岗位之间职责明了,考核结果奖惩分明。在做好岗位职责考核的同时还应对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的考核,确保医院收入的安全性。①定期抽查收入日报表与收款票据存根联金额的一致性;考核门诊收入管理系统的收入总额与财务总额当月收入是否相一致。②考核住院预交款金额核对制度落实情况,每月核对财务总账余额和住院病人明细清单余额。考核收入款项是否及时交款、入账。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制度规定,明确缴款、入账时间,并严格执行。

8、收款票据控制。各类收款票据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收款票据的购买、印制、保管、领用、核销、遗失处理及归档必须符合收款票据和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收款票据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从事出纳、门诊收款和住院收款工作。

(1)购买票据控制。收款票据应专人负责购买、印制,由票据管理员进行验收,并设立收款票据备查簿登记所购买的收款票据种类、数量、起讫号码和购买日期。

(2)领用票据控制。只有经授权的财会人员才能领用该类别的收款票据。并要对领用数量进行控制,根据使用量合理确定领用量。实行领用记录控制,票据管理员应及时记录使用人员所领用收款收票据的种类、数量、号码和领用日期,并由领用人员签名,所领票据未用部分应按规定锁箱存放保管。

(3)票据使用控制。票据使用控制是确保医院收入安全性的重要措施之一。应根据票据种类、性质分别予以控制。①预交款收据使用控制。向患者收取住院预收款时要出具预交缴收据,并于当日结账缴款入库;病人办理出院手续,退冲医疗预收款时,必须提供预交款收据原件,若遗失,必须核对原备存收据的姓名、号码、金额无误后才填写代预交款收据,代预交款收据必须要有病区科主任或护士长或经管医生、收费处负责人签字证明方可。②医疗服务收款票据使用控制。信息中空白收款票据起讫号码明确由收费处负责设定,收款票据应按连续的编号顺序使用;每日工作结束,必须根据当日的收款情况编制收入日报表,并由负责人登记票据使用情况随同报表交财务部门。③往来款、行政事业收款票据使用控制。该类票据一般由出纳人员使用,由票据管理员每日对所收取款项、及时入账、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内控。

(4)核销控制。核销控制包括核对和销号两个环节。由票据管理员对各领用有已使用收款票据的缴款金额进行核对并签字,确保这些收款票据所收取的金额全部安全上缴预算外财政专户。并按使用人员分户的领、销、存报表与各使用人员核对,定期期抽查,确保账实相符。

9、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应加强收入相关联岗位人员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各个岗位人员职业道德的综合素质,使资金安全隐患降低到最低程度。

综上所述,规范医疗机构收入内控工作,只有从健全收入内控管理制度、建立医院收入控制程序、明确各收入岗位稽核责任、严格执行物价政策、退费内控管理、票据作废内控管理、收入统一核算与考核内控、收款票据控制、职业道德教育等着手,才能做好医院收入内控工作。只有规范医院收入内控工作,才能杜绝舞弊分子挪用资金、不法分子贪污资金行为的发生,确保医院资金的安全。只有医院资金安全完整,才能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久地发展。规范医疗机构收入内控管理工作是目前新形势下医院必然的选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