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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委托书范本一______开发区房地产管理所:
现委托XX为我单位办理坐落位于_______产权的房产证登记手续及领取房地产证明书的人。
期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人: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填写必须真实、清楚、涂改无效。
3、此证明只作房地产登记使用。
房屋产权委托书范本二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夫妻关系,兹委托受托人_______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以下列事项:
一、全权办理位于:_______,_______(房地产权证: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建筑结构:混合,设计用途:住宅)的房屋他权解除。
1、并以上述房产向金融机构抵押办理借款签订经纪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2、到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领取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及注销他项权手续、签订注销抵押登记,办理借款的各项借款手续上签字、在金融部门的借款借据上签字、领取金融部门担保借款;
3、代表委托人出售上述房地产、签订买卖合同、缴纳相关税费、调阅档案、更正登记、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等各项相关事宜;
二、委托人保证所提供材料、证件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或其他欺诈行为,委托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委托期限:自委托成立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四、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委托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五、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屋产权委托书范本三委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身份证编号:_______暂住证号: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身份证编号:_______暂住证号: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4:代为办理银行放款手续及贷款资金的划转,解冻等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2003年初,王刚在一次派对上结识了25岁的李丽,经过几次约会,王刚向李丽求婚,李丽虽同意,但前提是我刚得买个房子,随后两人逛遍各处搂盘,最后决定购买一处总价款为30万元的房屋,首付为9万元,剩会舒款10年还清,当时王刚手里有只有7万元积蓄,希望李丽出资2万元。李丽则提出这2万元算借给王刚,但要以李丽的名义购房,房产证也要办到李丽名下,直至王刚归还李丽2万元后,李丽再把产权无条件过户给王刚。随后李丽又根据上述内容起草了一份借款合同要王刚签,王刚心中不快,但为了能顺利娶到李丽,还是选择了签字。
两人于2003年6月办理了购房、贷款手续。随后正式登记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一年多,沉浸于天伦之乐的双方便把借款的事情淡忘了,怎奈李丽天生喜欢交际,时间一长便厌倦了这种相夫教子的平淡生活,开始不理家务,经常半夜回家,王刚屡次劝说无效,致使矛盾日益激化,无奈之下,王刚向李丽提出离婚并要求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李丽断然拒绝。当时房价飞涨,该房屋已经升值到50万元左右,2006年5月20日,王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离婚:(2)要求将房屋由李丽名下过户到王刚名下;(3)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周岁。
庭审中,王刚诉称,产权证虽登记在李丽名下,但首付款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李丽出资的2万元属于王刚向李丽的借款,现王刚同意归还李丽2万元,李丽应将产权过户给王刚。该房屋应属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
李丽辩称: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该房屋所有权人应为李丽。王刚的出资部分应视为借款,李丽愿意返还。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为不动产,所有权应当以登记内容为准,产权证上登记的即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案中诉争的房屋系婚前购买,且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李丽,因此该房屋权利人应认定为李丽;关于子女及抚养费问题,二人没有争议,法院予以支持。
王刚思来想去,找到了二人结婚前的借款合同。经过详细咨询,王刚委托律师提起了第二场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两人出资购房前,双方曾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当王刚归还2万元购房款后,李丽将房屋所有权无条件变更在王刚名下,本合同签订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王刚偿还李丽2万元以后,李丽将房屋产权无条件过户到王刚名下。
律师解析:借款合同是关键
这次诉讼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婚前个人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款并在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而引发的房屋产权归属,这种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因为一旦发生离婚诉讼,夫或妻一方往往提出因房产证是在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参与共同还贷,因此房屋应做为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中,交纳首付款、办理按揭都是以李丽名义来办理,最重要的是房屋产权证是登记在李丽名下。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所有权应当以登记的内容为准,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一次诉讼原审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第二次诉讼中,王刚找到了婚前签订的借款合同,使法院查明了该房屋的首付款来源和双方的约定,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在夫妻婚前一方按揭购房的法律关系中,购房者独立承担与房屋销售商及银行所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用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办理按揭贷款,其房屋产权当然属于婚前个人一方所有。婚后夫妻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以及婚后取得房产证书并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性质。离婚时,这样的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至于共同还款部分,可视为婚后夫妻以共有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仅负有返还义务。至于房屋增值,应该由房屋所有权人单独享有。当然,如果房屋贬值,也是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损失。
王刚个人出资及借款支付了首付款,却将产权人登记在李丽名下,对外向公众公示的状态为该房屋产权人为李丽,可以说,王刚承担的风险是相当大的。如果没有借款合同作为证据,法院无法支持王刚的请求,王刚的损失将无法避免。
律师提醒:结婚前后要签署协议
如果对个人或夫妻共同按揭的房产做出事前书面约定,即使婚后或离婚时某一方意图侵吞,终究会因签署了协议而受到限制,确保受害方减少不必要的财产损失。而且该协议双方签订后即生效,并不是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如果没有协议,法院在审理按揭房屋的归属时,主要考虑当事人办理按揭手续和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产权证的书中记载的权利人姓名和按揭房屋的首付款资金来源、资金性质等因素确定。
(1)婚前办理按揭手续,以个人出资,并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婚后获得产权证并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是双方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产权仍为登记人个人财产,未还房贷部分,属产权人债务。但首付款中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的出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填写房屋产权证明单
3、房屋坐落的位置,一定要明确具体到左右位置及门牌号及房屋面积平方米
4、该房屋产权归属,有几个人就写几个人。
【关键词】房产测绘;城市发展;意义;研究
一、房产测绘概念
房产测绘是一项运用测绘仪器和测绘技术来测定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利用状况的专业测绘,测绘的特定范围是房产要素及相关的地形要素。房产测绘是运用精密的测绘仪器、科学的测绘技术对房屋的面积、权属状况等进行专业测量。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蓬勃发展,房产测绘作为一个新型行业越来越受到关注。本文简要介绍了房产测绘的内容以及对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性进行探讨,以供同行交流学习。
二、房产测绘对促进城市建设发展的作用
房产测绘不仅为房产管理(包括产权产籍管理、交易管理、开发管理)和城市拆迁改造服务,为评估、征税、收费、仲裁、鉴定等活动提供各种图、表、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而且也为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因此,房产测绘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其获取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数据,在房产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1、它是建立房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来源
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通讯技术、GIS技术、大型数据库管理技术、Internet技术,建立房产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房产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而该系统的基础数据来源于房产测绘。房产测绘是在城市或城镇进行,测绘的主要对象是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利用状况以及相关的地形要素。通过测绘数字房产图,房产测绘对房屋进行定位、定性、定界、定量(即测定房屋的地理位置。调查房屋的权属性质、测定房屋的范围和权界、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采集大量的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状况、利用状况等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数据,按照统一规划和数据标准进行分类和排序,有机地结合起来,采用GIS技术,建立房产管理的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实现高效的、直观的信息共享和智能化。
2、它是确认房屋权属的重要依据
房屋权属的审查与确认,是指有管辖权的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代表人民政府,对当事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申报及其提交的证明、房屋产权归属和产权状况的证件进行审查,并确认是否受理其申请和是否准予其登记,及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工作过程。在审查和确认产权之前,当事人必须持房屋的图纸及相关资料,通过房产测绘部门,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实地测量,测绘出房产图,获取房屋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数据,以房产分丘平面图或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作为房产证的附图,并准确测算出房屋面积,方可全面确认房屋的产权归属和权属界线。尤其是房产面积的测算,不能有细微的遗漏,任何差错都会给产权人带来权益上的损害,也就是说在房产测绘中,面积测算即使有1%的错误,也会给权利人造成100%的损失。所以房产面积的测算要求精确度高和达到100%的正确率。只有依据房产测绘提供的数据资料和房产图,才能正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3、它是解决房产纠纷,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依据。
当房屋产权人或房屋权属界限不清、建筑面积不准发生争议时;当房屋产权人对其房产的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房产测绘划清产权界线,测准产权面积,明确产权归属,有效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和投机行为的发生,保证国家、集体和个人房产免遭损失,确保社会的安定团结。
4、它是房产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
房产行业管理是国家和城市实行各项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就是国家和政府对房产经济关系及房产经济运行活动的调节和控制。由于房产分幅平面图均采用1:500或1:1000大比例尺作为测图比例尺,房产分丘平面图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则一般采用1:100至l:500的大比例尺,有时也用更大的比例尺1:50来测图,图上表示的内容较多,有关权属界限、建筑结构、层数、建成年代、建筑面积、房屋边长等房产要素,都需清晰准确地注记。房产图和测绘所获得的属性信息,是房产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特别是通过以图管房、以图管证、以图管档、以图管业,防止房屋重登、漏登,防止产权虚报、瞒报,对避免造成产权纠纷起到了良好作用。
5、它是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决策的依据
城市房屋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房屋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水平,直接反映出城市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和精神文明程度。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了解城市建设的历史、现状以及房屋的分布、结构、数量、用途等等,而房产测绘的成果不仅有房产图,还有房产属性信息和空间数据信息。
三、房产测绘分类
房产测绘分为房产基础测绘和房产项目测绘。
1、房产基础测绘,是指在一个城市或一个城镇的地域内,大范围、整体的建立房产的基础平面控制网,大规模测绘房产的基础图纸――房产分幅平面图及房产分丘平面图,为城市或城镇的房产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2、房产项目测绘,是指在一个较小的地域内,根据房产权属管理、经营管理、开发管理以及其他房产管理的需要,对一个或若干个权属单元测绘的房产分丘平面图或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房产项目测绘与房屋权属登记、交易、房地产开发、拆迁等房产活动紧密相关。
总之,房产测绘的成果产品,在数量上、规格上都较其它测绘成果产品丰富。众多的房产测绘成果,经过分类、统计、整理之后,可以派生出很多难得的数据资料。如一个城市或地区的房屋总量、房屋层次分布、人均建筑面积、住宅建设状况以及各种用途房屋的比例等等,这些资料不仅能满足房产管理的需要,同时也给城市的整体建设布局、住房制度改革、旧城区拆迁改造、危旧房屋的改造等政府决策提供数据和依据,并为城市规划、市政工程、环保、绿化等提供相关信息。房产测绘成果具有广泛的社会服务前景。
参考文献:
[1] 李爱迪;房产测绘在城市建设中的重大意义[D];重庆大学;2009年.
关键词: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房地产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 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连。因此我们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 在学好、用好《物权法》基础上, 把理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机制, 规范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 落实在市委市政府对房管工作的要求上, 落实在广大人民群众对房管工作的期望上, 落实在正确全面地履行好房管工作的职责上, 从而有力地发挥房地产行业在拉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
1 当前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城市化进程加快, 城镇居民和村镇农民收入水平提高, 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尤其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活跃及房屋权属登记量的与日俱增, 房地产权属档案数量急剧增加。全国的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大多数城市设置了专门的权属档案管理机构, 配备了相应的专业人员及档案保护设备, 实现了产权产籍管理现代化, 逐步走上了依法行政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但也有部分县(市) 权属档案管理的现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处在停滞不前的状态, 阻碍着房地产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制度不健全, 缺乏依法管档的意识。
建设部从 1982 年始, 就多次对产籍资料的管理发出通知,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于 2001 年 8 月 23日第 4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对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利用及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 却不能依法管档, 缺少相应的规章制度、考核制度、严重存在人为的随意性。如某房管部门权属档案管理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任凭产权登记人员随意将档案拿出、增删, 有可能给个别人利用手中的权利损公肥私提供了可乘之机。有可能给国家、给房管部门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教训极为深刻。
1.2 档案利用手段现代化程度不高, 影响作用的发挥。
目前除大部分城市已利用计算机全面管理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外, 还有部分县(市) 没有普及计算机管理, 仍然靠传统的手工方式管理档案。其弊病主要表现在立卷、归档时间长, 查阅利用检索慢, 工作效率低, 不能满足产权管理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1.3 档案管理队伍的素质还有差距。
目前档案管理队伍特别缺乏档案管理的专业人才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档案管理队伍面对新时期档案工作的任务,对新时期档案管理队伍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而当前档案管理队伍的现状离新时期档案工作任务和要求差距很大。据统计:年龄老化、文化素质偏低、知识结构单一、专业技术不过硬、现代技术不熟已成为档案专业人才队伍的通病, 当务之急, 要减少差距,就要提高档案管理队伍人员的素质, 概括地说就是从事档案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加快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 使档案工作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对档案管理队伍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要减少直至消灭这个差距, 是档案管理队伍人员素质培养工作面临的又一个新的课题。
2 做好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对策
2.1 务求实效、依法行政是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灵魂。
在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中要求真务实, 务求实效。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同时也是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一项服务工作。这项工作涉及面广, 基本上每个环节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 不搞形式主义, 不弄虚作假, 不摆花架子;尊重客观规律, 运用科学的、开放的思维方式来指导工作, 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档案法》及《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 使权属档案事业做到了“有法可依”, 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和“依法治档”还要做大量的工作。权属档案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涉及面极为广泛。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规范, 后果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必须认真学习、执行法律法规, 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考核制度, 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使档案管理不以人的意志而改变, 不因人的更替而受影响。
2.2 创新是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发展的动力。
首先必须创新观念, 树立为民服务意识。作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职能部门, 随着机构改革进程的加快, 必然要在服务意识和工作观念上作相应的转变, 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具体就是要把工作职能转移到行政管理与提供服务并重上来, 增强为民服务观念, 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另一方面, 就是要转变工作作风, 变被动为主动; 同时也要加大对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让群众了解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从而支持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3 提高科技水平, 搞好现代化管理服务。
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权属档案, 是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唯一途径。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 广、精、快、准是信息化社会人们信息需求的基本特点, 从我们利用计算机管理权属档案的实践看, 既可提高工作效率, 减少重复劳动, 又可杜绝人为的随意性, 避免管理的疏忽造成的经济损失, 及时地满足产权管理及社会发展的需求, 更有效地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县(市) 房管部门的领导应充分认识实现现代化管理是社会发展和房产管理事业发展的需要,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尽快地将计算机技术运用到档案信息的录入、检索、编目等工作, 提高档案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效率, 更好地为产权管理和经济建设服务。要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我们必须积极倡导、推广、应用新技术, 建立符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
2.4 拓宽乡镇产权发证业务, 是今后产权产籍管理的发展方向。
我国多数县的大部分人口都分布在乡镇农村。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 农村经济社会条件、居民就业结构、收入水平和居住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制镇的居民将大幅增加, 进行统一的规划建设, 形成新的乡镇集贸市场, 向商品化、工业化推进是各乡镇未来发展的趋势。从这点可以看出, 县级乡镇房地产市场蕴含着巨大的潜力。
2.5 物权法对房地产权属登记提出了新的要求。
今年, 作为一部与房地产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物权法》的出台实施, 使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许多工作更加有法可依, 有关法律依据更为完善、明确, 对推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和作用。尤其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物权法》的出台使我们增加了许多新的工作, 原有的一些工作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新的要求, 特别是我们现行的一些规定、做法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有较大的距离, 某些方面甚至存在较大的差异( 比如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近年来“形式审查”似乎已越来越趋于主流; 而《物权法》则赋予登记部门更多的“实质审查”责任) 。这就使我们在顺应《物权法》的要求,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特别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方面,《物权法》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对我们的实际操作具有相当大的挑战。
3 结束语
产权管理是产籍管理的基础, 产籍管理来源于产权管理, 又反过来为产权管理服务, 彼此相互依存, 缺一不可。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 基本上每个环节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职能部门, 随着机构改革进程加快, 必然要在服务意识和工作观念上作相应的转变, 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特别是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实施, 对理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机制, 规范房地产行业管理, 对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留给儿女
1987年4月的一天,湘中某县,陈俊与叶荷牵手走进婚姻殿堂。几年后,女儿陈青、儿子陈宇相继出生。儿女双全,夫妻俩对未来生活充满希望。他们起早贪黑,努力打拼,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上世纪90年代,他们先后在县城买了两间门面房;2000年,又在当地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宅。
家势蒸蒸日上,婚姻本该顺风满帆,哪料陈俊和叶荷感情出了问题。2005年后,夫妻不是吵架,便是冷战,两人就这样没滋没味地生活着。
仔细想想,他们之间没有无法弥补的裂痕,为了孩子只要一方主动忍让一步,两人的感情会好起来。然而,两口子却在感情上彼此逆向而行。
“x婚”二字先从陈俊嘴里蹦了出来。叶荷明白,婚姻再也无法继续下去,她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家庭所有财产都分给一双儿女。然而,这个提议遭到陈俊的坚决反对,双方为此僵持了3个月。2007年5月,两人各退让一步,达成离婚协议:一、陈俊与叶荷自愿离婚。二、门面房两间,归叶荷所有;住房一套,归陈俊所有。三、离婚后,包括两间门面房及一套住宅在内的所有房屋产权,都不能私自处理,全部留给女儿陈青和儿子陈宇。
不难看出,叶荷要将房屋留给儿女的要求达到了,陈俊想分割房屋的要求也达到了。二人到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结束20年的婚姻。
这份看似“技术含量”很高的离婚协议,却埋下了日后纷争打官司的隐患。
父亲再婚了,两个子女和母亲联手追讨房产
叶荷和陈俊离婚后,因为孩子的关系偶有交往,但感情之火再未点燃。至于两间门面房及一套住房,由叶荷和陈俊按照约定各自占有,何时留给儿女,离婚协议中没有列出时间表。就这样,各自平静生活了几年。直到8年后,陈俊再婚,叶荷和儿女联手,为房产归属与陈俊起了纷争。
2015年,陈俊考虑到晚年的生活,有了再婚的想法。经人牵线搭桥,他与一位年龄相仿的单身女子开始交往。过来人谈婚论嫁,直奔结婚主题,相互了解几个月,很快敲定婚事。前夫结婚的消息在朋友圈中传开来,也传进了叶荷的耳朵。不祝福,不谈论,不掺和,叶荷对前夫再婚采取“三不”政策。陈俊打算再婚,没有征询女儿、儿子的意见。陈青、陈宇听说父亲准备再婚,也没有主动发表意见。此时,陈青已经工作,每月2000余元的收入虽然不高,不过没有家庭负担,自己在外租个房,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生活还过得去。陈宇跟母亲住在一起,更是吃喝不愁。在母亲的影响下,陈青和陈宇对父亲再婚,同样不祝福,不谈论,不掺和。
就这样,陈俊再婚了,婚房就是离婚时分割给他的那套房子。再婚后,陈俊与自己的母亲及再婚妻子就住在这套房子里。陈俊再婚不久,叶荷联想到了房子。对于房子的归宿,当年离婚时可是有约定的,而且白纸黑字写到了协议上,可现在前夫再婚,这房子留给儿女还保险吗?难保不会节外生枝?叶荷越想越觉得心里没底,可又该怎么办呢?思来想去,叶荷把陈青和陈宇喊来商量。母亲一提醒,陈青和陈宇也觉得房子的事倍儿悬。父亲再婚了,房屋会“飞掉”吗?
叶荷不甘心房子从此落入他人手中,已经长大的陈宇和陈青坚定地站在母亲一边。3人一起找上门发难,要求陈俊兑现当年的诺言。
“这事儿与你无关。”面对前妻及儿女兴师问罪,陈俊采取分化战术,想先把领头的前妻挡回去。“怎么与我无关,离婚协议是我和你签的,承诺是我们共同作出的,你不履行协议,我这一关你就通不过。”叶荷有备而来,振振有词。双方你一言,我一语,言语不合,差点打起来,结果折腾了半天不欢而散。
协商无望,叶荷准备拿起法律武器维权,陈青与陈宇支持母亲的主张。2016年年初,以陈青、陈宇为原告,叶荷为委托人,一纸诉状将陈俊告上法庭。陈青、陈宇诉称,二人的母亲叶荷与父亲陈俊1987年登记结婚,2007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叶荷与陈俊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两间门面房和一套房屋留给儿女。叶荷与陈俊离婚后,陈俊未履行将房屋给儿女的承诺,居住至今,现又与其再婚妻子一起居住,造成两原告无地方居住。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所涉房屋归陈青、陈宇所有,并由陈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定:似赠非赠,房屋“留给子女”不等于归子女所有
湘中某县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房产所有权纠纷案,随后向陈俊送达了书副本、开庭传票等。
自前妻、儿女与自己交涉时起,陈俊便知道官司迟早要来,心里已经有所准备。当他看到诉状上原告为女儿、儿子,而自己身为被告,心里很不是滋味。更何况,答应子女的诉求,将房屋给女儿、儿子,也不可能。他的房子仅此一套,这是他及母亲和妻子遮风避雨的住所,舍此住所,何处安身?可事已至此,他只能积极应诉。
叶荷与陈俊的离婚协议,是诉讼最重要的凭据,叶荷保留着原件;叶荷与陈俊当年的离婚证,叶荷也一直放在箱底;房屋产权证书,比较麻烦,但难不倒叶荷。她想离婚证及离婚协议,证明当年离婚时陈俊承诺将房屋留给儿女;房屋产权证书,证明陈俊一直没有兑现诺言。
2016年5月,湘中某县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陈青、陈宇没有现身,由他们的母亲叶荷全权。
陈俊针对,详细陈述了本人意见。他说,房屋归他所有,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登记在他的名下,也证明他是房屋主人。虽然离婚协议有房屋要留给儿女的内容,但不能等同于赠与。如果儿女尊重老人,孝顺父母,今后他仍会有此考虑。至于陈青、陈宇诉称无房居住,与事实不符,陈青在外租房,陈宇与叶荷生活在一起,何来无房?退一步讲,若陈青、陈宇真无房可住,欢迎二人搬过来一起居住。房屋是自己的,子女要夺走父亲的房屋,于法无据,于理难容。
前夫咄咄逼人,叶荷针锋相对,x婚协议写着房屋的产权留给儿女,作何解释?难道白纸黑字的承诺,能看着办?
两人争议焦点是:房屋不得私自处理,全部要留给儿女,这是赠与吗?陈俊的观点,不能等同于赠与,留不留,看儿女的表现,看自己的心情,完全取决于自己。而叶荷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儿女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就得兑现。至于前夫想继续居住,倒还可以商量。
房屋留给儿女的意思表示,是赠与吗?赠与或非赠与,法院如何认定?
2016年中秋节前,经屡次调解无果,湘中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登记离婚时生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叶荷与陈俊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即门面房两间、住房一套的分割有明确约定,住房归陈俊所有,对此双方无疑义。若双方有赠与之意,离婚协议中的表述当为:门面房两间、住房一套归子女所有。但离婚协议中并无如此表述。那么,离婚协议“房屋产权不能私自处理,全部要留给陈青和陈宇”的内容,有无赠与之意呢?从字面上理解,“留”讲述的不是现在状态,而应当是将来状态,是一定时间之后,处理房屋方式的约定。而且,还包含这样一层意思:房屋在陈俊名下无妨,若所有权要转移,只能无偿转移给儿女,或者在陈俊死后,房屋由儿女来继承。因为“留”给儿女,附期限,期限还不确定。即便将“留”理解为赠与,在房屋还未交付且未过户的情况下,作为赠与人的陈俊随时有权撤销;如果理解为继承,相当于遗嘱,陈俊以实际行动来处理房屋,变更遗嘱的内容,自然悉听尊便,他人更无权干涉。基于此,法院认为,陈青、陈宇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依据不足,依法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这起特殊的房产所有权纠纷画上了句号。一场官司,会不会让本就有着隔阂的父子、父女间的情分更加生分,但愿不是如此。
作者附言:离婚时将房屋等大宗财产赠与子女,很多情况是夫妻相互妥协的产物。离婚之后,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并不鲜见。反悔了怎么办,若赠与的意思表示十分明确,自当一诺千金,反悔无效。但若赠与表示含混不清,拖泥带水,似赠非赠,就难说了。“孩子,房子产权都会留给你们的。”这话,父母可以认真,孩子却不能较真。像本案这样,只能认定赠与并不成立。
关键词:房屋产权档案;分类法;比较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城市建设节奏的加快,特别是房地产业和住房商品化的迅猛发展,房产交易行为日渐活跃,产权档案的数量及其利用率也与日俱增。如何在浩如烟海的档案中准确、快速地定位目标档案,成为档案工作的重中之重,由此,产权档案分类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本文就当下通用的几种产权档案的分类方案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1 产权档案是在房地产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参考价值的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房屋权属确权的原始依据
近几年,产权档案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1 增速快。以A市房地产档案馆为例,从2006年开始,产权档案接收量总体呈现递增趋势。
1.2 同一房屋形成的产权档案数量剧增。近几年,商品房、二手房市场持续火热,交易量稳步攀升,个别房屋甚至在几年内出现了十几次交易记录。
1.3 利用率高。作为一类专门性档案,房产档案与民生联系甚密,因此,利用率也非常之高,尤其是随着国家和地方某项房产政策的出台,更会迎来房产档案利用的。
2 产权档案的分类,是根据房地产产权档案的来源、内容、时间和形式特征,运用逻辑的方法加以分门别类的过程,并最终使其构成一类有机体系
我国幅员辽阔、城市众多,各地房地产产权档案整理的基础和认识不同,所采取的分类建档方法也不尽相同,目前,通用的分类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2.1 依据产权人姓名进行分类。按照产权人姓名进行分类,主要是根据产权人姓氏的首字母,按照26个字母的先后顺序,来对产权档案进行分类排列。此类方法操作简单,能根据产权人姓名迅速定位产权档案的排放区域。缺点是当所属辖区范围比较大,库存产权档案比较多的时候,出现“同名同姓”的概率非常高,无形中,增加了产权档案调阅的难度,降低了档案利用的效率。此外,由于中国姓氏的分布存在覆盖面广、相对集中的不均衡现象,所以,随着房屋产权人的变更,某些姓氏下所包括的产权档案越来越多,而某些姓氏下的档案一直较少,导致档案存放的“马太效应”。为了协调馆藏,档案馆不得不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倒架,而这正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大忌”。以南通市房产档案馆为例,目前,馆内产权档案约计60万册(卷),如果对某一类目下的档案进行倒架,势必对馆内档案排放的整体布局进行重新规划,工程量非常之大。而且,随着产权档案的快速增长,倒架也随之更加频繁,严重影响了产权档案的保管利用及档案馆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2.2 按照行政区域、街道、门牌号码分类。按照行政区域、街道、门牌号码分类,主要是根据行政区域将产权档案分类,每一区域的档案分别存放于该区名的位类之下,然后,再将各区名下的产权档案按照街道名、门牌号进行细分。该类方法要求相对较高,需要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产权档案的相关信息,如,所属区域名称、街道位置等,些许的偏差都有可能造成死档。此外,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各行政区域范围、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都在发生着变化,而这些变化,势必影响档案馆馆藏的整体格局,每一次的变更都需要档案馆对馆藏进行调整,极为不便。
2.3 按照丘地号进行分类。丘地号是指以图幅为单位,从左至右,自上而下用数字“1,2,……”顺序编号。此分类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将同一区域、同一楼盘内所有产权档案集中到一起,能直观看出某一房屋的产权转移情况,实现房地产产权档案的动态管理。
和上述两种产权档案分类方法相比,按丘地号对产权档案进行划分排架的方法运用范围相对广泛。1990年,我国颁布了《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房屋产权档案的分类进行了分析,认为采用丘地号编制分类方案较为科学。所以,在我国范围内,按照丘地号对房产档案进行分类的房产档案馆相对比较多。
按照丘地号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优点:
①稳定性。每一幢楼房都有自身的丘地号,它既不随行政区域、街道名称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产权转移、权证号码的变更而发生变动,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产权档案的动态管理。
②排他性。按照丘地号进行产权档案的分类,房屋与地号之间呈现一一对应的关系,各房屋之间互不交叉、互不相容,专指性比较强,能极大地方便档案的查询及利用工作。
③关联性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同一楼盘内几幢房屋地号相近,产权档案在分类、排架时比较集中,这样,可以很好地把握楼盘的整体情况;另一方面,是指随着房屋的多次交易,产权人也会发生相应的变更。如果采用丘地号来排列产权档案,历次的产权转移产生的档案不会因时间的间隔而被人为隔离。各产权档案依旧排列在预设的丘地号之下,能清楚地看出某一幢楼内每一个房屋的产权变更情况。
1、房屋产权证是房子的产权证明,可以用来办理抵押贷款。
2、办理房产抵押要求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3、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也就是说即使房产证不是自己的,只要经过他人同意并且有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也可以用别人的房子申请抵押贷款。
(来源:文章屋网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及账册表卡等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 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遵循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
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房屋占地面积和与房屋相关的土地面积。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设立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机构、测绘队伍和房地产档案室,对房屋产权产籍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做好城市房屋的产权登记管理和产籍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
第六条 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七条 凡属房屋产权登记范围内的房屋权利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须在限期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经审查核实后,领取产权证书,凭证依法行使对其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八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出示个人身份或法人资格证书,并提交合法、齐全、有效的房屋产权原始证件。
自然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其法定全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九条 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可委托人代办。委托登记,人应出具委托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和人的有效证件。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条 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由共有人推举的执证人收执,其它共有人执《房屋共有权证》。
第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房屋他项权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
第十二条 设定的他项权利期满后,权利人应在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权利人应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 设定的他项权利期满后,若需继续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军队、宗教和涉外房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申请批准,下列房屋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十六条 下列房屋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房屋权属不清的;
(二)违章建筑;
(三)临时建筑;
(四)其他依法不予核准登记的。
第十七条 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更、灭失的,产权人应持有关证件在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
新建的房屋,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房屋产权证书文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十九条 省、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管辖范围内的公私房屋定期验证,并按规定办理验证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交纳登记费、勘察丈测费、权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房屋产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管理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各类房屋的产权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人在领取房屋(包括开发经营企业出售的房屋)所有权证后,才能进行产权转移。
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第二十三条 共同共有的房屋,一般不予分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除确实难以分割的以外,允许按照份额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房屋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时,应包括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依法继承或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
(一)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
(三)其它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除前款第(三)项外,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直管公房使用的国有土地,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土地使用权,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二十七条 合并、分立、撤销的单位,其房屋产权归属已按政策规定作过处理的,按当时的处理结果确认产权;产权归属不明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审查无产权纠纷的,方可确认产权。
第二十八条 单位与个人共同投资建设或购买的房屋,投资多的一方为主权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它投资方执《房屋共有权证》。各方均应履行协议、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条 房屋产权证书遗失、损坏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六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房屋产权情况,不得涂改、伪造产权证件,不得侵犯他人房屋产权,不得利用房屋和使用的国有土地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章 房屋产籍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房屋的产籍管理是指通过经常性的测绘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不断修正产籍资料,保证产籍资料的完整、准确、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效地为产权管理服务,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准确数据而对房屋产籍资料进行综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房屋产籍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房产档案、产权转移、变更申报、档案资料调阅及房产测绘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房屋的测量,应符合房屋管理和测量规范的要求,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并绘制符合规范的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十六条 房屋的产籍,应依照房地丘(地)号编制,按房地产测量规范进行。
搞好地籍图的测绘、补测和修测工作。
房屋地籍图应体现房屋占地和与房屋相关的土地面积。
第三十七条 房屋产权档案,应以产权人为宗立卷。宗内文件的排列,可以按照产权的变化时间为序。
第三十八条 房屋产籍,应根据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等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籍管理应充分应用现代的管理科学,并广泛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
第四十条 提供利用档案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涉外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以外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