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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税政策;税收优惠;企业创新;作用机制
“十四五”规划将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作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任务,要求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当前,世界各国对抢占全球科技制高点的竞争日益激烈,新一轮的科技及产业革命正催动全球重构创新版图,全球经济结构同样面临重塑的现实。中国要复兴、要强盛,必须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抢占科技制高点,致力于成为全球核心科学技术中心和创新高地。当前,我国在面临错综复杂的国内外严峻形势下,作为具备市场活力和经济发展动力的科技研发创新主体,企业是实现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提升创新链整体效能的重要微观基础。企业创新作为国家、地区实现长期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企业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实现长期价值的重要路径。但由于企业研发创新具有前期投入成本高、研发创新风险大、项目融资条件严格、投资回报收益不确定、技术存在对外溢出效应等特点,往往导致企业研发创新相关进展受阻、研发创新意愿不强等。税收优惠是政府调节市场失灵、减少企业负担并激励企业进行创新的重要举措,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调整企业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加速企业研发创新,进而刺激区域经济增长。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通过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降低企业研发创新风险,激励企业大力开展研发创新,提升科技竞争力,对我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困境
1.1外部性导致企业收益降低
企业在研发创新过程中会产生正外部性,企业获得的收益低于社会收益。受不完善的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制度的限制,企业的研发创新成果也会产生溢出效应。有些企业通过抄袭其他企业的研发创新成果,致使其他企业无法独享研发创新收益,导致企业的研发创新动机减弱,最终阻碍了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降低了社会福利水平。在完全竞争下,不论是正或负外部性,都会促使资源配置失效,若政府不进行干预,集体福利将无法达到社会最优,导致市场功能失效,最终出现市场失灵现象。
1.2信息不对称增大企业融资难度
企业与投资者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这主要是由于企业的研发创新信息泄露,其他竞争企业复制其成果,造成自身利益损失而不愿对外透露研发创新信息,形成了企业与投资者间的信息差。另外,由于企业掌握的信息较少,外界投资者对风险的厌恶,使其减少了对相关企业研发创新的投资,导致企业外部融资渠道受阻,加上内部融资无法满足研发创新资金需求,抑制了企业研发创新水平的提升。而政府税收优惠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外部融资的信息约束,通过间接手段企业从政府无偿获得货币或非货币性资产,并且政府税收优惠作为积极信号,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研发创新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进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创新力度。
2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2.1降低研发创新成本,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通过税收减免、退税等具体措施,降低企业在研发创新过程中产生的研发成本,实现对企业研发创新资金投入的减负,减少研发创新对企业资金运营的影响。同时,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激励企业加大对研发创新的投入力度,提高企业研发创新成果的产出效率。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影响更大,税收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研发成本,促使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创新投入,有效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进程,提高企业的专利数和成果转化率,扩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2.2有效解决企业研发创新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
政府通过税收优惠适当干预市场,能够有效解决企业研发创新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等问题,进而间接缓解企业研发创新的资金压力,减少企业的研发创新风险。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能够适当保护企业研发信息的溢出,降低企业研发信息泄露风险,增加企业研发资金收入,降低研发创新的阶段成果流出,调动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
2.3实现间接激励,引导企业优化研发流程
在企业研发创新实施阶段,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财税政策加以有效的引导,有利于帮助企业有目的性地优化研发创新流程,提高自身研发创新效率。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能够有效减轻信息不对称对企业研发创新资金融通的影响,帮助企业更新生产研发设备,助力企业寻求外部合作,促进企业研发创新中间环节的提质增效。同时,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透露的积极信号,有助于外部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研发创新动态,减少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的融资约束,进而降低企业对外融资难度,有效缓解企业的融资压力,分担企业在研发创新方面的风险。
2.4分担企业研发创新风险
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研发创新投入资金,成为高科技企业的隐形合伙人,有助于降低企业研发创新投入成本,分担高科技企业的研发创新风险。同时,税收优惠政策还能够向外部投资者传递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信号,缓解高科技企业现金流不确定性的局面,间接降低了企业的研发创新风险。
3我国当前税收政策的不足之处
3.1研发创新要素激励不足
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要素激励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税收优惠的资金激励政策不全面且缺乏针对性。高科技创新企业多数具有投入高、风险大、成长快等特点,其投资风险与企业的前期收益不同步并且存在知识产权的评估、质押、处置较难等问题,导致企业较难获得社会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同时,高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研发创新成本高等问题限制了企业的创新研发投入,迫使企业偏好于投资技术相对成熟、回报周期短且生产经营风险可控的项目。另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的激励缺乏针对性。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利息可免征增值税,虽对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机构不愿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问题以及中小企业还款风险较高造成的金融机构的贷款顾虑。我国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退税政策在降低高科技企业研发资金成本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于重资产型初创企业或由于技术更迭较快导致生产设备更新频率高的企业,其政策减负效果体现并不明显,未能有效降低企业在基础建设投资和大量购入新设备时所承受的税负压力。第二,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对人才要素的激励有限。高水平人才在科学技术的发展更迭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科技创新人才队伍虽已居世界前列,但也存在顶尖人才储备不足、结构不合理、评价制度不科学、激励制度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当前,我国人才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于针对高校人员成果转化减税、粤港澳大湾区等高端紧缺人才个税超额部分免征或财政补贴返还、企业所得税中教育支出可在税前扣除等。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范围上涵盖了人才的引进、使用、培养的全过程,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科技创新人才个税征缴方面,我国规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奖金全部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最高使用税率为45%,对科技创新人才的税负仍然较重,不利于调动人才创新的积极性。企业针对科技人才多执行股权激励政策,但我国股权期权门槛较高,限制上市区域、股权架构、激励范围等条件后,我国企业股权激励政策对高科技人才的吸引力较低,人员流失风险较高。在企业所得税征缴方面,我国教育支出税前扣除力度较小,一般高科技企业职工的教育经费在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8%进行税前扣除,且仅允许部分特殊行业的企业按当期实际发生额扣除,绝大部分企业的超额部分只能在以后年度结转进行扣除。
3.2忽视研发创新的过程激励
企业研发创新过程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高新技术产业转化三个阶段。其中,基础研究是企业研发创新的初始阶段,当前,我国科技应用创新领域发展较快,但也存在企业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的问题。我国虽然已大力推行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实现了部分领域技术转移和研发成果高效转化,但相比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仍然处于较低水平。科学技术研究与企业发展需求未能实现精准匹配,存在脱节现象。当前,现行税收政策主要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式刺激高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通过“四技”服务的方式实现免征企业增值税,支持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可减免、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免征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加快企业研发创新。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侧重于企业应用研究,对研发创新基础研究、产学研合作及高新技术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较为缺乏,有待进一步完善。
3.3税收优惠主体有待进一步细化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多为小微企业或技术型企业,然而,我国市场经济主体中占比较多、市场活力大的是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能够实时掌握市场动态,经营灵活性强且科技创新潜力较大,已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中坚力量,与此同时也存在发展初期融资困难、风险大等问题,更需要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引导。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主体限制的门槛较高,仅允许未上市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中小高新技术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且政府部门认定的条件较严格,当前,多数中小型科技企业在初创期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并不健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较困难,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4制度环境有待优化
税收优惠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市场活力,优化升级政府税收征管及相应服务。其中,在减轻企业税负方面,近年来我国加速出台了科技创新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加快企业加计扣除频率等举措,实现对我国企业税收减负。但是,国家在大力出台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也会造成财政收支缺口增大,国家应逐渐探索行之有效且不影响国家平稳运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优化升级政府税收征管及相应服务方面,我国最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以政府部门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公布,其法律效力较低,导致高科技企业对于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可持续性的预期不高,中长期税收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自实行“放管服”政策以来,我国政府在简化纳税办事流程、实现网上自助办理、提升服务质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全球平均水平相比仍有一定的进步空间。
4对策与建议
4.1完善研发成本占用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针对企业研发成本占用资金多的问题,政府可通过对增值税的存量留抵税款采取退还方式,或适当取消留抵税款的政策,并通过发行国债等方式来缓解政策改革后造成的政府收支差距增大的问题。通过政府发债、企业减负的方式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激励企业积极实施研发创新。针对企业融资难问题,可通过对社会资本采取免征增值税等方式鼓励其向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通过推行新型金融产品,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股权等进行质押贷款的方式,增加企业融资方式。
4.2实行向高科技人才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人才流失率
优化高科技人才的激励和培养政策是保障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稳步提升的重要保障,减轻高科技人员的税负能有效实现知识技术和生产技能等创新要素价值收益的合理分配。可通过适当降低高科技人才个税最高边际税率、提高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等政策,实现对高科技人才的减负。另外,适当放宽非上市高科技公司股权激励的主体限制,在完善税收监管的同时,切实落实高科技人才的激励政策。针对企业人才培养方面,可适当扩大允许职工教育经费按当期的实际发生额扣除的行业范围,将与新兴战略行业的相关企业纳入范围之内,以实现企业加大对高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组建的积极性。4.3实现研发创新全过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全覆盖首先,通过加大对基础研究阶段的费用税前扣除的比例,激励高科技企业积极进行基础研究,并落实跟进企业研发创新的各个阶段,保障企业研发创新的可持续性。其次,建立科技创新交流平台,汇集政府、企业、高校及相关科研机构,促进企业与科研单位的交流合作,企业向科研单位捐赠机器设备的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以激励产学研科技创新模式的大力推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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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税收 优惠政策
我国的经济由计划经济时代顺利步入到市场经济时代,在实现经济体制顺利转型的同时,我国的各项经济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税收是我国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备受社会重视。税收在我国的发展从以前的单一的充实国家财政的观念不断发展到现在,其理念更加完善丰满。现今,税收还成为了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调节社会经济活动方面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一)借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政府能有效的干预和调控经济的发展
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到现在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尊重市场规律,但在现实中如果将市场放任不管也会导致很多不利因素发生。比如:为降低成本,厂家不愿意为环境买单。因开发成本高,企业不重视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但事实上,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总设计师,应重点开发能提升民族经济核心竞争力的产业,如何去引导市场重视这些产业的发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就能很好的调动市场积极性。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为国内企业发展提供战略决策参考
企业能否获得良好的发展,企业所处的政治环境至关重要。我国现处于一个非常宽松积极的政治环境中,因此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寻找一些新的投资发展项目,但到底哪些项目是国内比较有前景或值得投资的?智慧的企业经营者们就善于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获得企业战略决策的灵感。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承担了社会责任的企业,实现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竞争机制下,那些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可能会处于竞争劣势,但如果因此而让这样的企业不能很好的发展将会是整个社会的损失。税收优惠政策就能很好的保护这样的企业,并鼓励更多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例如:在我国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针对安置特殊人群就业的企业就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一方面,是对社会特殊人群最有效的帮助,另一方面也是在鼓励企业接受特殊人群就业。
(四)税收政策优惠直接减轻了企业经营压力,对于许多处于创业阶段或经营困境的企业来说就是最有效的支持
在我国,有着数量众多的中小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在解决人口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贡献。但受自己经济实力的限制和市场环境的压力,许多的创业阶段或微小民营企业的经营现状并不乐观,为支持这部分企业发展,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也是国家调控的一方面。
二、结合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浅析我国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还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现阶段的经济环境和经济背景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样颁布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就显的非常必要了。
(一)支持产业发展成为新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中,对国际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做了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再次从税收的角度体现了国家对发展我国第一产业的重视。除了对第一产业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也提供优惠保障,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对我国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对大力支持和发展的产业或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于鼓励和扶持,例如,在对创投企业给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规定了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指出对于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等。
(二)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一个企业长青的基石,同时也是民族经济振兴的关键。在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十条明确指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同时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坚定企业走技术创新的道路,在新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加快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又例如,在新企业所得税中也指出: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鼓励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以便提高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向中小企业开放,提供技术支持服务。除此之外,对于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三)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所得税第二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规定:从事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而且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实行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三、结束语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调控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近几年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发展的良好作用。同时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意义上又避免了政府对经济的过分干预,从优化产业结构上,提高经济附加值,保护环境等方面调控,是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何德旭,冯莉.七大亮点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J].理论前沿,2007(8)
论文关键词:企业年金,EET,TEE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于政府而言,企业年金可以减轻政府在筹资、管理和支付养老金等方面的负担,缓解社会养老保险的压力。对于企业而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人才;企业还可以根据员工贡献设计差异性年金,从而形成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
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推动力,也是企业和个人合理节税以获得更大经济收益的手段。如果缺乏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人都无利可图,那么非强制性的企业年金计划必然发展不起来。国外企业年金计划的迅速发展与税收优惠政策密切相关,例如美国企业年金制度是在二战期间取得了巨大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战争期间企业年金的免税政策与公司利润的高税率形成鲜明的对比,极大地激励了雇主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一、国外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主要在以下三个环节:(1)缴费筹资环节:是否允许企业雇主将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在所得税前列支,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否允许职工个人将缴纳的企业年金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2)投资收益环节:是否对企业年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3)养老金领取环节:是否对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中领取的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应各个环节税收待遇又可以简单地区分为征税(taxing,T)和免税(exempting,E)两种,由此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可以用EET、TTE、TET、ETT、EEE、TEE、ETE和TTT八种模式表示。国外企业年金的征税模式实行情况如表1。
表1国外企业年金征税模式
征税模式
实行国家
EET
英国、比利时、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荷兰、奥地利、葡萄牙、芬兰、加拿大、瑞士、德国、美国、日本、韩国、墨西哥、斯洛伐克、毛里求斯
TTE
新西兰、卢森堡、德国
TET
捷克
ETT
丹麦、意大利、瑞典、澳大利亚
EEE
瑞士、波兰、土耳其
摘要:企业年金作为养老金第二支柱,本应起着补充第一支柱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作用,然而我国企业年金就业人口参与率仅为2.87%,企业参与率仅为0.5%。本文通过研究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发现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着税收优惠不同、“集合计划”缺失、与税法冲突等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 :企业年金 税收优惠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情况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对个人缴费做了明确规定,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划入职工账户部分双双课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相当于确定了投资和领取环节免税的TEE模式的框架,标志着我国的税收政策模式从“模糊前端征税”走向“纯粹前端征税”。2014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还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相当一部分参保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同时也意味着我国从TEE模式转变为EET模式。
二、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2014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为72171个,参与的职工为2,210.46万人,基金总额为7,092.39亿元 。就业总人口为76977万人 ,就业人口参与率仅为2.87%,企业参与率仅为0.5%。企业年金的参与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我国企业年金现存以下问题:
1.缺乏明确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比例不同。各地方政府都为企业年金提供不同程度的优惠,如免除个人缴税的最高比例不同,导致各地企业年金的发展规模不一致,不利于全国企业年金的统一管理。
(2)“集合计划”的缺失。部分中小企业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不是因为经济效益差,而是面临着单个资金规模较小、面临的风险较高等问题,这源于集合计划的“管理条例”尚未出台。集合计划能够大大降低企业年金管理成本,适用于多个中小企业利用规模效应共同管理企业年金资金。
(3)与我国税法的冲突。国际上实施EET模式的国家大多是实行对退休金征税的综合税制国家,但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免税的项目是“退休工资”,其中不包括企业年金所得、各种地方性老龄补贴、团险和各种商业个人养老保险金等。税法上没有规定对企业年金所得进行免税,因此EET模式下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与现行税法存在抵触。
2.企业经济效益影响横向公平
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并无强制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的好坏来选择建立与否。鉴于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过高,据人社部数据显示,173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社会保险缴费率居第13位,故大多数企业无力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分布不均匀的现象也由此导致。大型国有企业、垄断行业的盈利能力更强,所以相应的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越高,利用EET模式的避税作用进行收入再分配,不利于横向公平。
3.税收优惠幅度较低
现行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享受一定额度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比例仅与员工实际缴费率持平。同时,我国的税收优惠力度还远远达不到实现预期替代率的目标。相关数据表明,企业年金的替代率若要提高1%,则税收政策优惠力度要相应提高0.45%。而在现行政策下,若要实现我国企业年金替代率达到20%的目标,税收优惠力度至少要达到9%。
三、针对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建议
一方面,由于在EET模式下有利于提高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和福利水平,另一方面由于TEE模式的高管理成本以及对员工积极性的挫击,世界主流倾向于实行EET模式。我国现已实施EET模式,但由于目前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税务部门征管能力比较薄弱,而且建立EET模式的前提是需要国家有一个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能够随时监测国民收入情况和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营情况,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EET模式存在困难。针对我国国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优化现行政策。一方面逐步健全政策,完善统一税收优惠比例,避免各地税优比例不一致而导致的较高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建立小企业集合计划,以推动中小企业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避免各行业、各企业发展不均衡的现象。
第二,提高税收优惠比例。为了实现更高的替代率,应相应的提高税收优惠比例,从短期来讲可能会导致税收减少,一旦企业年金计划完善起来,税基的增大也会保证税收水平。
第三,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参考文献
[1]朱铭来,陈佳.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与选择[J].当代财经,2007,(4)
隋博士答: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读者问:什么样的中小微企业可以获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隋博士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读者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隋博士答: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读者问: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隋博士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读者问:能享受“对中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需要符合什么特定条件?
隋博士答:(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读者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是什么?
隋博士答: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读者问: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还需要注意什么?
隋博士答: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读者问:中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有何优惠政策?
隋博士答:1、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由: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养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远洋捕捞。
2、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由: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具体的范围,包括种植业类、畜牧业类、渔业类,具体可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读者问: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企业社会责任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所得税的调整可以刺激企业调整投资,而企业可以通过投资方向的改变承担本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能影响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政策集中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中。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完善税收优惠体系,进一步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做出选择,加大了企业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鼓励企业技术进步、保障劳动者权益、提倡企业慈善等各个方面的社会责任。
一、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提及企业社会责任,经常会有到底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的争论。首先,毫无疑问,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商业道德,但不仅仅是一种商业道德,因为道德只能通过舆论这个无冕之王对企业进行约束,起不到实质的作用。其次,作为“社会人”的企业,在股东取得营利的同时,与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却日渐紧张,这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显然极为不利。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在巨大的社会竞争压力之下,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公司在社会生活中以其合理的行为方式与他人进行交往并以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妥协,是社会共同价值观对公司行为的考量。所以,06年,社会责任入律。新公司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显然,公司拥有更为强大的经济力量,公司有推动社会利益实现的社会义务,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其追求营利的目标并行不悖。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更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企业与周围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和谐相处的环境下追求利润的必备要件。那么,如何在道德之外在法律的层面上约束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任何一种法律责任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制,可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法律概念来说,我们应该拓展思路,不仅仅是没有履行义务要惩戒,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另外一种方式,即进行鼓励,而这种鼓励,可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让我们再看两段话:
1979年强生公司就在“我们的信条”中承诺“我们必须成为好公民―支持良好的行为以及慈善事业,缴纳我们应该承担的税赋。我们必须促进人类发展,让人类拥有更加健康的身体,并接受更好的教育。我们必须维护我们有权使用的财物的良好秩序,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劳工秘书瑞奇(Robert Reich)的建议:“可以考虑对那些行为表现良好的公司予以税收优惠待遇。法院作出相应裁决之后,也可考虑向相关税务部门提出类似的建议”。
从这两段话不难看出,一个企业对社会对国家所承担的最基本责任就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收。而国家同样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待遇的方式对表现良好的企业进行奖励。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在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后对企业进行税收的奖励,同样,我们可以通过税收的立法对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行政策的指引让企业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后享受实质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影响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通过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以看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原则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中国税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为股东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从企业是否自愿出发,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分为自愿性的和强制性的,而强制性的社会责任又可以分为基于法律与基于道德或其他强制的社会责任。如《企业法》第五条的“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规定,仅仅是原则性规定,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却为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内涵提供了影响和偏好的法律强制性的选择。下面我们从具体的规定一一进行分析:
1.税收优惠政策在调整中小竞争者利益方面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了更好地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照顾性税率。实施条例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具体界定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条文中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照顾政策,体现了制度的前瞻性,在国外金融海啸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小型企业的长足发展显得弥足珍贵。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对中小竞争者利益的平衡。
2.税收优惠政策在提高企业高新技术方面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将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15%优惠税率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条例规定为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一些列具体条件的企业: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等。
这样的规定使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化,会促使企业努力提高技术,申报符合国务院相关规定的高新技术,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构建。无疑是对企业社会责任中所承担的消费者的利益产生助益。
3.税收优惠政策在安置特殊人员就业方面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鼓励安置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由直接减免税方式,调整为按照企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工资的一定比例加成计算扣除的办法。一是扩大了享受政策鼓励的企业范围,即安置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企业,均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有利于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吸纳残疾等特殊人员就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二是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了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工资“加计扣除”的比例,实施条例中具体明确为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不难看出,新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扩大享受此政策的企业的范围,使各种企业只要愿意接纳残疾等特殊人员,就能享受到所得税优惠。另一面取消企业安置残疾等特殊人员的比例限制。通过此政策极大的促使企业有动力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一方面减轻社会压力,缓和社会矛盾,同时真正使企业受惠,一举两得,此政策突出了企业对社会弱势群体应当承担的责任。
4.税收优惠政策在环境保护、资源再利用方面的规定
加强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对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实行税额抵免,这些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发挥税收独特的调节经济功能和政策导向作用,充分体现国家政策对企业从经纪人到社会人再到生态人的转变的要求。
地球上的资源是有限的,人类在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企业大量的工业废水、废气向大自然排放,导致臭氧层的破坏和酸雨的产生以及大规模的环境和生态污染,严重危害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过去几十年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占用了多数的环境与能源资源,甚至为了一己私利造成对环境无可挽回的伤害。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点的提出,循环经济理论被社会大众以及具有长远眼光的企业逐渐接受。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环境保护和资源再利用方面对企业优惠政策的规定,会吸引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设备。会引导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并且使企业乐于投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再利用。
5.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公益事业方面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比例由3%一下子提高到12%,使从事公益性捐赠事业的企业获得了巨大实惠,给了企业投入公益事业更大的动力。
从万科这次汶川地震的捐款事件可以看出,社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有一定要求的,当这种要求达不到的时候,直接对企业产生恶劣的影响,反映在万科的事件中就是万科的股价大幅下滑,在6个交易日内公司市值蒸发了204亿元,万科的品牌价值与去年相比缩水12.31亿元,多年经营的品牌声誉一朝尽丧。假设当时王石考虑到社会责任的承担,同时又能够利用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扣除,未尝不是一件一举两得的美事。既赢得了人心,又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今后的企业都是一种警示。
三、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企业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根本就是与企业认为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与自己追求利润的本质相冲突。现在税收优惠政策在保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减轻了企业在税负上的负担,无疑是使企业减轻压力,更好的追求自己的利润。企业一方面能够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能更好的追求利润,是双赢的一种举措。
从现实中看,新的税法颁布以来,极大的调动了企业参与公共事业的积极性。并且据证券日报报道:上市公司最近最关心的问题大多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未来公司利润影响如何。据深圳市《2006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6年底,深圳市共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505家。深圳市政府人士透露,赶在《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前,深圳市2007年认证的企业总数达到约3000家。而据各地科技系统的不完全统计,上海市历年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突破上万家,排在各市之首。另外,江苏省科技厅公开数字显示,截至2007年底,江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达5286家。这一切皆因我国法律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将享受新税法中优惠政策15%的税率。由此可见税收优惠政策的现实指引作用有多巨大。
在完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点进行分析:
首先,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还是具有很大的争议,但是从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来看,企业社会责任大体有个轮廓,大致包括以下内容:公平经营(在税收优惠中给予中小企业更大的发展空间,以克服他们竞争力的先天不足);科技创新的问题(在税收优惠中使企业革新技术,重视自主知识产权,使产品性能进一步提升,使消费者和整个社会受益);人权(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鼓励企业安置弱势群体);环境问题(节省能源、资源再利用);公益事业(促进公司所在地和所在国的经济发展的同时平衡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与程度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比如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的幅度鼓励企业参与公益事业,在保障自己营利的同时适度的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设想在企业的决策机构甚至有可能在公司章程里面就会考虑到会涉及到税收优惠而更利于企业勇于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
再次,在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促进上面,我们仍然有改进的空间。2007年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也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我国对于捐赠的税收减免措施还可以进行更为完整、丰富的立法,对于可享受税收减免的捐赠主体、不同捐赠形式(如直接捐赠或委托捐赠,现金、实物、劳动捐赠)等问题还可以进行更为细化和明确的规定。
企业社会责任是构建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理念,其核心内容在于要求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肩负增进社会利益的责任。通过以上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使企业更注重环境保护和节能发展,更能使企业积极开展公益奉献活动。忽略企业不尽义务时的惩戒,加大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措施,不失为一种新颖的思路,积极的方法。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是深远而深刻的。
参考文献:
[1]李晖:《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理分析》.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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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磊:《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税收优惠政策的解析》.载于《中国税务》,2008年第1期
[4]元海刚:《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载于《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
[5]同:[2]
[6]《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万科受损10元门品牌缩水12亿》.载于《北京晚报》,2008年6月3日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账务核算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2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往往对政策把握不准,或者无法对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错失了税收减免的机会。高新技术企业怎样进行费用归集和财务的账务处理,才能充分享受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呢?
1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11高新技术企业核算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进行研发项目的各类费用归集,如××研发项目,分别将其发生的费用归集到以下科目中: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开发费用、其他费用,也就是说研发所发生的每一笔费用都应归属于某一个研发项目的某一个费用科目。在日常核算中,我们要做好对每一个研发项目的费用归集,才能达到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
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要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企业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以下费用可以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税〔2013〕70号文件扩大了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财税〔2013〕70号文件分析,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重点:首先企业要有严格的立项程序,并且立项中有项目的预算。其次进行研发项目的各类费用归集,并符合两个文件规定内容,年度汇算清缴前将费用辅助账到税务部门备案。除了按照项目核算,文件中没有规定研发费用的核算具体要求,只要符合文件中的加计项目,按照程序办理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13高新技术企业与加计扣除核算要求的异同
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财务核算的要求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是都要求企业按照研发项目来归集各项费用,进行专项管理。不同点: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立项要求低,即可以企业外部立项,也可以企业内部立项。加计扣除项目要求在当地的科技局立项,一般企业每年3~6个项目,立项及鉴定手续繁杂。通常加计扣除项目包括在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中。二是费用科目或者费用核算的内容不同:高新技术企业费用范围广,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基本都能计入。加计扣除费用范围小,必须是符合文件内容的费用才可以计入,但从两次颁布的文件趋势分析,加计扣除费用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
2怎样融合高新技术企业核算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
21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核算体系
从两项税收政策优惠力度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盈利企业来说,带来的经济效益远远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有一套完整的核算体系,所以我们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核算的要求,建立核算明细账,在此基础上,筛选出加计扣除的内容作为辅助核算。首先,我们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二级科目,资本化支出是核算未来将形成无形资产的专利、商标、软件等,在此不再详细分析。费用化支出核算当期计入损益的研发费用,是我们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费用的主要科目。其次在“费用化支出”科目下设置“××研发项目”三级科目,用于核算每一个研发项目的费用。再次在“××研发项目”下设置四级科目或者核算项目,分别是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开发费用、其他费用八项明细,用于归集各类费用。整个科目架构: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人员人工(或直接投入……)。我们在核算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每一项费用都要对象化,在报销单、领料单、分配表上要注明研发项目的名称及费用的发生额。二是对于无法直接对象化的费用,要通过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配,比如运用工时、人员比重等分配标准,使研发项目费用的来龙去脉清晰明了。由此,高新技术企业核算体系建立。
22在高企核算基础上,整理研发费用加计的辅助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侧重于费用的内容,而不是核算的形式。我们可以在高新技术企业明细账基础上,按照加计扣除文件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整理。首先,将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一个研发项目明细账以Excel形式全部引出,筛选出符合加计扣除的费用内容。其次,在Excel表中增加一列“加计扣除摘要”,分析每一项费用时,填入加计扣除摘要,如:一是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是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参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8项内容,财税〔2013〕70号文5项内容);三是运用Excel的排序功能,按“加计项目”、“加计扣除摘要”依次进行整理。最后,运用Excel分类汇总功能将每一个项目按照“加计扣除摘要”字段汇总其金额。一套按照加计扣除核算要求的辅助账就完成了。
3结论
无论是研发项目还是研发费用核算内容,高新技术企业都要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广,所以加计扣除辅助账是可以建立在高新技术企业核算的基础之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别于一般企业的最大特点是对研发费用的高投入,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具有天然优势,企业应当积极争取同时享受两项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在选择加计项目时,应当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中选取一些研发投入大,费用内容贴近研发扣除要求的项目进行立项,这样,对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更为有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S].2007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S].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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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S].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
[5]李艳浅谈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制物业管理公司的税收优惠[J].中国市场,2014(21)
关键词: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企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9月23日
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的税制,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就工业企业而言,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四、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领域。目前,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从上述“小微企业”、“小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上看,“小微企业”仅是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标准进行行业划分,“小企业”除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外,还存在其他条件的制约,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不仅存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的限制,而且还存在行业限制、年应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等方面制约,两者存在着冲突与交叉。简而言之,就是“小微企业”、“小企业”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成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二)流转税优惠政策领域。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微企业划分。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划分的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还包括了交通运输业等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实施细则》: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标准与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微型企业。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应税现代服务业中,涉及的几个行业,在现行中小企业划分中,“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200万~3,000万是小型企业,20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50万~1,000万是小型企业,5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可见,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仅含有微型企业,还含有部分小型企业。
1发展我国企业年金的意义
《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如何在未来老年高峰满足老年人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使老年人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巨大挑战,到2010年年底,中国的养老金总资产2万多亿元人民币中,政府养老金占比89.5%,企业年金10.5%,个人退休账户几乎没有。
(1)作为唯一支柱在苦苦支撑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力不从心。1998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口为100多亿元,2002年扩大到500多亿元,到2010年达到1000多亿元。根据市场专业人士测算,再过10年,我国25%以上人口都在60岁以上,中央财政每年要筹集3000亿至4000亿元人民币,可以预见,如果不靠积累,未来巨大的养老金压力将使财政出现巨大赤字,同时除去各类缺口问题,替代率呈逐年下降趋势:1999年之前,中国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替代率总体维持在75%以上,但到目前已下降至50%以下,因此,仅仅依靠社保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基本不再可能。
(2)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运行多年但步伐缓慢,不管从占GDP比重、员工参与率和替代率方面,都与全球尤其是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年末,全国只有3.71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1335万人,粗略计算,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数仅占当时企业总数的0.31%,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人数仅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5.19%,占就业总人数1.51%。从规模来看,2011年企业年金资产占我国GDP的比重仅为0.76%,而全球企业年金占全球GDP的比重约38%。
(3)同时,在公众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较低的情况下,个人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对基本养老保障的支持也显得力不从心。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10年年末,相对于发达国家12%的寿险深度及1500美元左右的寿险密度,中国的寿险深度仅为2.67%,寿险密度仅为794元人民币。
因此,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的情况下,需要正视过度依赖基本养老保险带来的风险,尽快形成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责任的合理分担。而税收优惠政策正是鼓励企业及个人补充养老保障第二、第三支柱的有力措施。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市场已是迫在眉睫。如何鼓励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结合我国情况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使其真正成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体系的第二支柱对我国养老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2赋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企业年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涉及多个政策领域,其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个人养老储蓄,发展企业年金的关键性制度安排。根据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计划近年迅速发展的经验,世界上多数国家依据各国的现实条件对企业年金计划采取了各具特色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促进企业年金发展导向的税收政策已经成为约束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1)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有所规定。该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的国内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确实可以起到鼓励企业年金发展的作用,但是它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因为,如果按照20%的目标替代率,企业年金的供款率将大于4%,只对4%的供款额优惠不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计划的积极性;同时没有从立法的高度对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规范。
(2)我国应该对企业年金采取延迟征税政策(即EET)作为鼓励措施。在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年金资金将经历三个阶段:企业年金供款阶段、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阶段、企业年金待遇给付阶段。因此企业年金的征税领域也就与这三个阶段相联系。对每个环节可以选择征税或者不征税,这样共有2的三次方即8种不同征税方式组合,在以下论述中以T(tax)表示征税,以E(exempt)表示免征税。在8种税制类型中,最宽松的是EEE税制,因为他对企业年金的每一阶段都免税;最严厉的是TTT税制,他对企业年金的每一个阶段都征税。
目前世界上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的国家大多采用的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对待养老金领取是则像对待其他应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作为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企业年金计划运作的好坏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不宜将向企业年金计划征税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重点目标。
企业年金制度最成功的典型是美国的401(k)计划,它实施的是典型的EET税制。美国税法规定,雇员对自己401(k)个人账户的缴款享受推迟纳税的优惠,直到退休;雇主对雇员401(k)账户拨款,享受全部免税的优惠,但是由于高薪雇员比低薪雇员更希望向401(k)计划进行税前供款,美国《税收法》对401(k)计划的税收优惠问题有专门的规定,要求在满足其他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的条件和禁止对高薪职员进行优惠的各种规定之外,还必须符合专门针对401(k)计划的特别附加的缴费数额限制和年度检测。401(k)计划参与者的税后供款也必须遵循《税收法》对税后供款附加的特别限制和要求。《税收法》还对参与401(k)计划的税前和税后供款的总额有特别的规定和限制。因此401(k)计划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在美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因此为了使企业年金获得较快的发展,我国应该对企业年金采取延迟征税政策(即EET)作为鼓励措施。并从税收立法的高度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了确保政府税收收入不流失,在对企业年金实行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采取一定的限制性措施,如限制年度企业年金供款占年度工资总额的比例;采取暂停企业供款的方式消除精算剩余;对提前支取年金基金者实行惩罚性税率等。
3完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严格执行
有了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未必能得到很好的发展。纵 观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设计及表现,如果把现行税制与现阶段的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相比较,除了聚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发挥得较为充分以外,其他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都或多或少地有些欠缺,从而不利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主要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即将居民连续性较强和经常性的收入,作为综合所得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个人所得税率;适当提高和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规范征管办法和清理相关优惠政策;对临时性、财产品转让性等所得,采取比例税率,仍实行分项计征;建立由支付单位和有所得个人双向申报纳税制度,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减少漏洞。这样人们才会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感兴趣,对建立企业年金起到鼓励的作用。另外,目前很多支付仍以现金结算,以致一个全国性的电脑联网的支付记录系统无法建立,这样税收政策的执行无法按实际的收支情况进行。因此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快支付体系的建设,建立严格的全国联网的支付记录系统,调动各市场主体进行支付工具使用和创新的积极性,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和普及,改善社会支付信用环境,并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上加大力度。这样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特点将会被重新审视并得到充分重视进而会被挖掘利用,企业年金也就会得到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