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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实施进入倒计时,起征点由原有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预计有6000万人不用再缴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但硬币总有它的另一面,这6000万人中的一大部分“外来人”却因此提前遭遇了“别样”烦恼――“不纳税”,将没有个税证明;没有个税证明将如何实现购房、购车、享受市民待遇的“都市梦”。
车房购买或受影响
听到个税起征点提高的消息,今年刚从外地来天津工作的张胜(化名)亦喜亦忧。喜的是,他的月薪未达3500元,不用缴纳个税了;忧的是,不缴纳个税,他就不会再收到税务部门寄发的纳税证明了。
“我准备结婚买房了,但户口不在天津,按规定必须提供连续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才能买房,如果没纳税证明怎么办啊?”张胜有些担忧。
眼下,在很多实施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城市,一部分人群正在面临着这种“尴尬”。目前全国有多个城市实行房地产“限购令”,其中很多城市均要求外地户籍购房者提供一定年限的个税缴纳证明。比如北京市非本地户籍要有5年以上纳税证明,才可以购买住房一套。而在杭州、苏州等城市,非本地户籍购房者办理房贷也需要提供纳税证明。个税起征点提高后,相当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是否因此失去购房资格?
《金融理财》记者走访了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地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均表示,“限购”目的在于限制“炒房客”,保障工作居住常住人口的正常购房需求。因个税起征点提高不能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的,提供相应年段的社保证明也可以。建行北京分行相关负责人也向记者证实:目前申请房贷的人以使用社保缴纳证明的居多。
但如果既没有纳税证明,又没有社保证明,奋斗多年的安居梦难道就此破灭?截至发稿,记者走访的上述几个城市,均没有明确将修改“限购”政策。
对此,天津房屋国土部门给出一个建议:没有购买社保的居民,可以由所在单位提供个人工资表、居住证、劳动合同等资料到社保局补办,补办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如果单位没有为个人购买社保,个人可以投靠其他单位或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己购买社保,但只能等到购买社保满一年后才能购房。
除了房子,被限购的还有汽车。
在首个对购车进行限制的城市――北京,非本市户籍人员必须持有效暂住证,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才能参加摇号。在这里,个税证明是不可替代的。
“据说‘限购令’将扩展到更多的二、三线城市,这些城市大部分工薪阶层的收入可能都达不到缴纳个税的标准,如果这些城市也采用同样的限购标准,会有更多的人面临我的问题,希望制定政策时也考虑我们的现实需求。”张胜如是说。
更加难圆“都市梦”
较之于购房、购车,个税证明对城市流动人口享受市民待遇的影响要来得更为“负面”。
刚在上海金融机构工作一年的大学生小王对记者说:“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后,我就可以不缴个税了。但目前还没有感觉到会有什么不便利,因为税单到年底才能看到。”
不过,如果他要在上海申请居住证,是否会有问题呢?记者致电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得到的回答是“不一定”。工作人员介绍,新申请居住证可以不提供纳税证明,当然,如果提供,可以加分;如果续办居住证,就一定要提供纳税证明。
据调查,全国已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城市此类情况并不完全相同。比如在成都,公安局表示领取居住证主要看签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对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没有影响;而在北京,办理居住证则要求提交单位代缴的自申请之日起近半年的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这意味着,某些城市的部分流动人员也许将会因为没有个税证明,而不能再享有居住证这一权益。
在广东省中山市工作的何涛近来也忧心忡忡,他和妻子都是江西人,2000年来中山工作,而户口一直在江西老家。转眼到了小孩上学的时候,他正计划提交“积分制入学”及“积分制入户”申请。个税起征点将要提高,何涛不由得心中一紧:他和妻子收入不高,扣除“三险一金”工资就3000块钱,将没有个税证明了,也不能取得相应的积分。
何涛遇到的情况在珠三角地区不是个案。“积分制入户”、“积分制入学”是珠三角各地逐步实现外来人口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均等化的重要措施。外来务工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收入达不到调整后的起征点,是否因此在申请中处于不利地位?
“过去每年纳税2000元,现在不用纳税了,‘积分’肯定要减少2分。”中山市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李有林表示,“积分制入学”及“积分制入户”实行的是排名法,除了极少数高收入者,绝大部分工薪阶层同步减少纳税,积分同步减少,排名不会有大的影响。目前中山市正在进一步研究社会环境变化对“积分制”入户入学的影响,对准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对计分指标适当进行删减,科学设定积分入户入学最低分数线,以惠及更多的高质素、高贡献的流动人员。
“零纳税”也是纳税
事实上,纳税证明对于每个人都很重要,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使用机会还有很多。
如果要到国外旅游申请签证,一些国家大使馆会要求提供房产证、纳税证明等材料,相关信息不充分,拒签的可能较大;如果申请留学,国外学校会通过纳税证明来判定申请者及其家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从而决定申请奖学金的数额。有些银行办理房贷、车贷,或其它消费类贷款,甚至透支授信额度较大的信用卡时,也会要求出示纳税证明。而在保险理赔、工伤索赔、离婚财产分割等需要证明个人收入时,个税证明的法律效力也更容易被认同。
在太原买房的条件为,满足自购房申请之日前起连续半年以上缴纳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条件的,即可以家庭为单位,在太原市购买一套自住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必须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履行“限购”政策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的购房居民家庭,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管理系统,经房管部门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还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一定比例以上的首期购房款,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来源:文章屋网 )
其因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未上班工作。根据本单位规定,扣发其间工资总计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以上内容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误工证明书
兹证明***(身份证号码:xxx)系我单位员工,担任xx职务。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其因x,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未上班工作。根据本单位规定,扣发其间工资总计为人民币x万仟x佰x拾x元x角x分。
以上内容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3
误工证明
某 某是本单位职工。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向本单位请假,未出勤。某 某每月工资为 元,因其系请事假,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予支付。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格式内容仅供参考,出具本证明的单位应带附带提供该单位的主体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2、误工费不是收入,是指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如果月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XX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19号令),应当提交纳税证明。
4
误工证明
兹证明 ,男(女), 族,身份证 ,是我司(厂、店)员工,自 年 月入职以来,一直在我司(厂、店)工作,月工资约为 元。自 年 月 日发生交通事故以来,因其无法正常工作,我司(厂、店)未向其发放工资。
特此证明。
单位
年 月 日
5
误工证明
某 某是本单位职工。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向本单位请假,未出勤。某 某每月工资为 元,因其系请事假,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予支付。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1、签证申请表;
2、护照照片1张;
3、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的因私护照;
4、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5、暂住证(居住证)-户籍不在所属领区的申请人,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经济能力证明资料。
韩国商务签证所需材料如下:
1、邀请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或纳税证明(韩国税务局开具的原件);
2、邀请函原件(需韩国法律事务所公证);
3、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红章);
4、在职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护照;
7、简历;
没有银行流水可提供,房贷还能否办下来,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客户能提供纳税证明、社保/公积金缴纳证明代替银行流水;或者有一定的资产,能提供充分的资产财力资料(比如大额存单、汽车行驶证等等)证明自己具备充足的还款能力,而客户本身也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其他各方面条件符合银行要求的话,那房贷还是可以顺利办下来的。
但如果客户不仅提供不了银行流水,也无法提供其他经济收入、资产财力方面的资料来证明自己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的话,那可能就会影响到房贷审批,银行无从得知客户的还款能力,也就有可能会拒绝批贷。
由此可见,虽然银行流水不是必需的,但必须得有能证明自己还款能力的材料。而客户在办理房贷时,最好将这方面的资料尽可能多准备一些,越丰富越好。
(来源:文章屋网 )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
(三)对家庭服务业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免征3年营业税。
二、鼓励就业创业
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各类人员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
(一)各类创业者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给予创业者每年2500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家庭服务业创业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三)就业困难群体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创办家庭服务业,需租赁场地经营且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最多不超过1万元。
(四)家庭服务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的标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进一步提高个人创办家庭服务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
三、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设立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和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完善服务网络,实现连锁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经营。
(一)依法登记设立的家庭服务业企业,自注册登记3年内,分别按照其缴纳营业税区级留成的100%、80%、50%给予奖励。
(二)重点扶持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市场份额高、管理运行规范、社会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充分发挥知名企业示范带动作用。
(三)开展家庭服务等级企业评定,对先进企业给予表彰;对验收认定的家庭服务业典型社区,给予5万元奖励。
四、组织实施
(一)税收优惠政策由区国税局、地税分局按规定程序申报执行。
(二)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由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审核、认定和兑现。
1.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于每年10月份向人社局提报本年度扶持补助资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全年可申请),同时提报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纳税证明、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人社局初审合格后,由财政局进行复核,并提出资金扶持意见,报管委研究。
3.经管委研究批准后,由财政局负责将扶持资金拨付人社局,人社局负责发放到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专项扶持资金由服务业发展局、财政局负责审核、认定和兑现。
1.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服务业发展局提报上年度扶持补助资金申请,同时提报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1.出现的问题。国内工程总承包业务虽然包含设计、供货、安装、土建、技术服务等不同内容,但一般只签订一个总承包合同,而且不同的内容都是为了建造一个实体项目,因此无法做到合同的分立,要按照一个总的合同对待,这样就形成了一定的税收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对于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应该都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这样就需要总承包商依据合同总价缴纳营业税,即按照上述包含设计、供货、安装、土建、技术服务等不同内容的合同总价值缴纳营业税。但是,合同中的供货部分一般需要总承包商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必须缴纳增值税,这就形成了对于供货部分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增值税的不正常情况,同时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2.通过税收筹划找出解决办法。针对以上情况,分析[2003]16号文,对于设备价值部分能否从营业税计税金额中扣除就成了关键。文件规定对于设备价值部分扣除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然而实际上,包括北京市等一些省级地方税务局一般不明确该项具体扣除的名单,有的对于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规定一律不得扣除营业税计税金额。
综合上述情况,公司采取的税收筹划措施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合同谈判和签订时,主动积极地要求将一个总承包合同分拆成两个分合同(设备部分和其他建筑安装设计部分),将设备部分单列,从经营的层面将合同分立,这样就避免了设备部分再重复缴纳营业税。但是这种方式需要取得业主方的认可。
第二,如果无法签订分立的合同,在一个总承包合同项下,只能按照[2003]16号文的要求申请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设备部分的扣除,即将工程项目情况、设备部分比例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交给工程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办理设备部分扣除的申请工作,待税务局审批后将设备价值部分扣除。该项工作需要将工程中的设备部分进行列举,并说明其与工程其他部分具备相对独立的特性。
通过以上两种税收筹划安排,既可以满足工程执行中业主对于固定资产入账的需要,又可以节约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税收成本。
国外工程总承包业务
对于国外工程项目总承包业务,涉及的税收筹划主要是境外所得税境内抵免的问题。按照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作为工程总承包商在工程当地缴纳(或免除)所得税后,在国内要办理抵免境外所得税。
1.关于境外所得税扣除,国家的税收政策和企业工程方面的税收有以下几种基本情况。
第一,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为避免产生双重征税问题,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二,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分国不分项抵扣办法进行抵扣,即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办理抵扣。
第三,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境外承揽工程项目合同,需要按照所在国的税法办理税收注册登记手续。就公司的经验而言,在一些东南亚国家,比如越南,外国承包商在越南进行工程总承包业务必须办理税务注册登记,选择其不同的会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由业主代扣代缴,采用简单会计办法核算,或者注册成立一个越南公司,完全按照越南的会计系统进行规范,项目经理部直接与越南税务机关发生纳税申报关系。属于前者时,总承包商只会取得业主颁发的代扣代缴的税款凭证;属于后者时,总承包商会取得税务机关的纳税凭证。两种情况下,企业的涉税范围和税收负担不尽相同,主要看具体执行项目时成本的界定和归集。
针对税收政策的规定和实际企业工程总承包的特点,企业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税款后,应取得相应的凭据,即代扣代缴凭证或纳税凭证,然后按照不同国别进行抵免。中国目前的政策规定是限额抵扣法,即扣除的限额是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进行境外所得税抵免的步骤和要点。
(1)分析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一般在合同中的税收和费用条款中会明确规定,在国外的税收由业主来负担。另外还要关注是否可在合同执行期中,有当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纳税(包括代扣代缴)或免税的凭证或证明。
(2)按照工程所在地法律和规则要求,在当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选择不同的会计系统,项目的所得税按照当地的税法要求进行预缴,可根据当地的税收管理要求预缴半年或一年。
(3)预缴税款后,应取得预缴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4)按照计算公式分国别计算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
(5)虽然境内外业务在财务上是分别核算,预缴也按照各自规定进行,但是每年在汇算清缴时,要将境内外业务合并计算。
3.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减免税的问题,如果总承包商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待遇,工程总承包商应提供有关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税款准予抵免。这一点对于工程承包业务比较重要,因为大多数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在工程当地的任何税费全部由业主承担。这样的描述从合同双方的角度看,显然不能免除承包商的纳税义务,因为即使在境外免税或由业主负担该项税收,如果不能提供要求业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也需要到国内进行补缴所得税税款。
(2)工程总承包商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促进经济稳增长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为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深圳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开设品牌店、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制造业企业在深设立销售公司等给予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落实〈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商务规〔2020〕3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2.《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国内外大型知名品牌零售商(自有品牌或品牌方授权均可)在深圳开设品牌店,且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均可申报奖励。其中新开设门店的,企业成立及门店开设时间不早于2020年4月30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已有门店升级的且由非法人转为法人公司的,转法人时间不早于2020年1月1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成立法人公司的时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批发零售龙头企业(中国连锁经营百强和中企500强企业)在深圳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展集中采购业务,且2020年度集中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采购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制造业企业在深圳市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且2020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销售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对在深圳新设立法人或由非法人转法人且正常经营的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品牌店。
支持标准:支持国际品牌[1](不含港澳台)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2](含港澳台)企业及授权商在本市开设中国(内地)首店[3]、华南首店[4]、深圳首店[5]。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中国(内地)首店,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给予企业60万元奖励,对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国际品牌授权商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如年度申报门店数量超过50个,则根据品牌知名度、年度销售额、门店数量等择优予以奖励。
(二)“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有意向的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将全国各门店采购额集中到深圳纳统。
支持标准: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采购中心,2020年度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本款所述“采购额”口径为法人公司年度商品销售额与商品零售额之差,具体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三)“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对其产品专业化销售。
支持标准:对制造业企业2020年在深圳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当年度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其中,年度销售额[6]以市统计局统计的商品零售额数据为准。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gdzwfw.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信用报告(企业自行登陆“广东信用网”打印)。
(二)项目材料: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1)门店门头照片;
(2)门店开业副省级以上城市级媒体报道照片或网页截图;
(3)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4)门店的物业租赁合同或不动产证复印件。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1)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年度统计报表。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奖励项目
(1)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年度统计报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gdzwfw.gov.cn/。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7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30日18:0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新申请以及修改后再次提交的申请,故请尽量预留充足的修改时间)。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四)咨询电话:0755-88101050、0755-8810238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仅“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按照工作要求办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补充说明
(一)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二)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第一条 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一节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七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2)。
第八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3)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二节 税源信息管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源监控机制,获取并利用发改委、建设、外汇管理、商务、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关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信息使用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非居民或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同一涉税事项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后应当制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4),并按月传递给对方纳入非居民税收管理档案。
第三章申报征收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四)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5),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附件1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6)送达被指定方。
第十五条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收集该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的信息,包括收入类型,支付人的名称、地址,支付金额、方式和日期等,并向其他收入项目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发出《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7),并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包括非居民企业从事其他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得,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其他收入项目。非居民企业有多个其他支付人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信息准确性、收入金额、追缴成本等因素确定追缴顺序。
第十八条其他支付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追缴事宜。
第二节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十九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第二十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
(一)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
(二)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
第二十一条 非居民进行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当如实填写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项目建档、分项管理的原则,建立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和劳务项目的合同执行、施工进度、价款支付、对外付汇、税款缴纳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进行事后管理,审核其提交的报告表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其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进行认定。对于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税务机关应该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利用售付汇信息,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支付服务贸易款项的历史记录,以及当年新增发包项目付款计划等信息,对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实施监控。对于付汇前有欠税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缴纳,必要时可以告知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或指定外汇支付银行依法暂停付汇。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企业技术设备引进等项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有非居民参与的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对承包方和发包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常设机构判定、境内外劳务收入划分等事项进行重点跟踪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实施情报交换、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8),以及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纳税情况实施税务审计,必要时应将审计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税务审计可以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审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境内难以获取涉税信息时,可以制作专项情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提出专项情报请求;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自动或自报,提交国家税务总局依照有关规定将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告知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税务当局;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必要进行境外审计的,可根据税收情报交换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一条 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9),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人实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关事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