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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医疗保障制度,赔付率,发展空间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一个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和发展与该国医疗保障制度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说,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实践表明,即使在公共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也仍存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1.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国家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作为医疗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民提供几乎是免费的医疗保障,如英国、加拿大。从理论上说,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由于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挤出效应”,该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将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但由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等待期长等缺陷,许多国民在国家免费提供的医疗保障之外还另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提高其健康保障水平。例如,加拿大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国民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险,但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仍然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22%左右。
2.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基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社会医疗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往往保障水平不高,商业健康保险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3.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在这种健康保障制度安排下,政府只为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军人)提供医疗保障,其他人群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医疗保障。如美国,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健康保险计划、私营健康保险计划和管理型医疗保险的结合体。除了老人和—些特殊群体,大多数美国人主要依靠雇主和(或)雇员本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来提供医疗保障。美国是典型的以推行商业健康保险为主的国家,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超过总人口的60%,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约占人寿保险总保费的20%。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或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还是以实行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为主导的国家,商业健康保险都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其在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通常高于20%。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同样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3697亿元,健康保险费收入只有307亿元。如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能达到寿险的20%,按2005年的寿险保费计算,商业健康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39亿元,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状况及其国际差距
(一)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2003年,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快健康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理念,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专业化的经营组织,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五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迈出实质性步伐。2005年以来,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四家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先后开业。
人保健康提出“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即不仅提供事后补偿,还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健康维护、就诊管理和诊疗服务等,目的在于改善客户健康状况,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赔付率和产品价格,增强竞争力。人保健康虽然可以依赖中国人保的强大品牌优势,但由于人保基本没有经营健康保险的经验和数据积累,经营难度较大。
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推出第三方管理服务等新型服务,引入“管理型医疗”模式。在产品上将会突破传统健康险的模式,为客户提供如眼科与牙科保健、老年看护等非传统健康险产品。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充分利用集团现有的保险成本优势、渠道优势、综合服务优势等,提高健康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以目前的形势来看,平安还处于“潜龙未动”状态,实力尚未显示。
其他专业健康险公司,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已通过验收,但其目前核心岗位位置空缺且欠缺专业人才和经营经验,也没有提出让人刮目相看的“蓝海战略”,经营难度很大。
据保险公司的资料显示,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均超过盈利平衡点,部分已涉足商业健康保险的公司也渐生退意,有的甚至已经在大规模地停止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并欲逐步全面退出。
(二)国外健康险的经营状况
与之相对应,国外众多的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却取得了不俗的业绩。2002年,国外共有8家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人选《财富》500强,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上述8家主要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表明,经营健康保险不仅不一定亏本,甚至可以进入世界500强。尽管目前我国有些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状况不太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本身就必然经营不好,而是我们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只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健康保险经营的成功经验,做好数据分析、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客户服务、信息系统等基础性工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必将大有可为。
三、推进专业化经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水平
导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困境的关键在于专业化经营的缺乏。专业化是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已在保险界形成共识,但如何进行专业化却是目前最应该探讨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水平。
1.要建立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事实上,各种经营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见表2),没有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标准模式。保险公司应根据其规模、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和战略,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而且我国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也应该鼓励市场的多样性,关键在于赋予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充分的技术开发、业务管理、产品开发等的权限和职能,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于寿险业务的状况。
2.要建立专门的核保和核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核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的力量,着手制定疾病表。
3.建立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和平台,而且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传统的寿险业务管理系统集中解决的是业务流程、人机界面、系统集成等商用系统的共性问题。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的复杂性、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繁性,需要有效的过程管控系统,单纯的业务流程管理已远远不能适应健康保险的风险管控需要。公司可以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核保、核赔管理系统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服务的需要。
[关键词]产品特性,配套资源,影响因素,营销平台
当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主要是“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经营模式所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经营链来看,从展业、承保、再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追偿到产品设计和资金运用无所不包;二是从所经营的产品承保的标的来看,既包括了有形的财产也包括了无形的责任、保证、信用,以及虽有形但难以估量价值的人的生命和身体。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险种的分类,包括了法定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他等16类产品,虽然针对较为特殊的农业险和健康险业务已经批准了一些专业公司经营,包括车险也批准了一家专业公司经营,但绝大多数产品新公司、老公司一般都在经营。这就导致了经营和管理资源的分散,难以集中形成经营特色,从而使得产品难以得到有效的深入发展——技术含量高的产品难以突破,而传统的企业财产险、货运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竞争日趋激烈。
纵观整个市场,保险资源的分布不合理、不均衡,产品的供需矛盾突出。
一、影响产品营销的原因
(一)综合因素
现有产品的数量多而绩效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沿用了多年的一批老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已滞后于市场实际需要,亟待更新改造;二是1994年由人民银行统颁的一批财产险的费率距今已12年时间,需要根据经营数据重新厘定,此外,如高科技新兴产业的风险等级归属需要确立,以便于明确其对应的费率;三是新产品开发的创新体系未能得以建立,创新的有效性受到影响,在监管机构报批或备案的数量庞大的产品中有相当数量的产品雷同;四是不同的产品所需要的资源和能力不匹配。
(二)产品的专业特性导致经营所需资源的差异性
保险人必须关注自己的产品结构,将适合自己经营的主打产品逐渐突出,形成经营的特色。这首先需要经营者正确地认识各类保险产品的专业属性和经营所需要的资源特性。
1.产品的专业特性
财产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产品承保的标的既涉及了固定的和移动的有形财产,也涉及到了无形的责任、保证、信用以及虽有形但难以估量价值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按照承保方式和赔偿方式划分,财产保险又可划分为第一损失保险和赔偿方式、不定值保险和比例赔偿方式、定值保险和赔偿方式以及重置价值保险和赔偿方式。如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而货物运输保险则属于“定值保险”;家庭财产保险适用于“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责任保险有“期内发生式”和“期内索赔式”两种确定责任保险的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式,赔偿限额分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对于意外伤害保险来说,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发生事故时是以保险金额为给付限额,采用的是“定额保险合同形式”,不适用于财产险的补偿性原则,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偿、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的问题;而信用保险则又是唯一不适用于“大数法则”,而是以被保险人的信息为承保基础的特殊产品。从保险合同订立的期限来看,虽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多数是合同期为一年的保险产品,但也有超过一年期的工程保险:甚至时间更长的“长尾巴”的产品责任险,同时也有少于一年期的货物运输保险、旅游险,甚至是以小时为保险期限的航空人意险。从理赔来看,有的涉及到代位求偿,有的要冲减有效保额(如企业财产保险),有的由于不足额投保需按比例赔偿,有的要扣除免赔,有的仅包括不超过保额的施救费,而船舶保险还包括了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施救费用,责任险一般还包括法律诉讼费……。由此可见,财产险公司所经营的保险产品不同种类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2.产品的配套资源
目前有些产品如责任险、保证险、信用险、健康险在各家财产险公司的业务中占比过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社会大环境的,如责任险有赖于与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的制定、保证保险有赖于全社会诚信的提高和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康险有赖于医疗体制的改革与医疗行为的规范以及客户的诚信,同时也有来自保险人的原因,例如:缺乏经营管理经验、缺乏专业人才、缺乏数据和信息技术支持等等。从产品经营的侧重点划分,笔者将其大致划分为四类:拓展型、管理型、服务型、混合型,其所需要的配套资源各有侧重。
(1)拓展型。如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投保标的多,风险分散,“大数法则”可以得到最好的应用,关键在于销售方式的创新,要在拓展方式上下功夫。
(2)管理型。如机动车辆保险、短期健康险,共同的特点是保源丰富,需求广泛,关键是能否通过有效的管理实现盈亏平衡进而盈利;企业财产保险的日常出险率低,不必像出险频繁的车险需配置数量众多的售后服务人员及资源,但其标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需要的是专业的保前查勘和理赔查勘定损;卫星、桥梁、地铁等特殊风险保险还有赖于承保公司的品牌和再保险的分保支持;健康险产品需要具有临床医务经验的专业核保核赔人员以及管理水平好的定点合作医院;信用险是唯一不适用于“大数法则”的,它是以被保险人的信息为承保基础的,需要保险公司具备能够做出专业风险评价的人才、信息、经验以及IT系统。
(3)服务型。如以旅行者为目标的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的旅行综合保险,其产品的经营和管理并不复杂,关键是能否有配套的服务及时响应。
(4)混合型。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重点在于核保核赔的管控,经营服务网络、零配件报价系统以及快速便捷的服务等。既是管理型的产品,更是服务型的产品;进出口货运险既要积极拓展,又需要加强风险管控,不仅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贸易知识、进出口货运险特性、海商法的展业和核保核赔队伍,还需要在境外建立广泛的理赔检验机构,以做好在境外受损货物的损失查验工作;投资型保险产品既要选择好销售渠道,积极拓展客户,同时更要有赖于资金运用的成效。通过以上从不同角度对保险各类产品专业属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产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需要不同的资源和能力来加以支持,否则是难以深入的。由于上述产品要求经营者具备不同的资源和能力加以支持,但资源和能力具有有限性,因此,对于目前财产险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按类分析,有利于认清产品各自的专业属性和对特定资源的要求,避免盲目经营。
二、产品营销平台的建立
保险这一无形产品比有形产品更为复杂,涉及到条款、定价、渠道、单证、IT、宣传、服务、风险管控、销售策略、公司品牌以及企业文化等要素。产品创新的过程实质上是公司多种资源和能力整合的过程,也正因为如此,一个新产品所涉及的要素越多,防止新产品被复制的能力就越强。而与此同时,产品的构成要素中出现的不配套或错位又恰恰是影响产品绩效的环节,需要在实际营销过程中加以关注,根据实践,笔者提出影响产品营销的10个主要因素:
(一)目标客户
在确立了经营战略之后,就要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准确定位。“定位”(pos沁on)一词是由两位广告经理艾尔·列斯和杰克·特罗首先提出来的。他们认为定位是对产品的一种创造性工作,定位的对象不是产品,而是针对潜在客户的思想,是对潜在客户心智所下的功夫。也就是说,要为新产品在潜在客户的大脑中确定一个合适的位置。定位是首先从市场出发,从探求客户的心理着手,去了解他们的需求,之后再动手设计产品。保险保障功能是保险产品的核心价值所在,客户之所以投保就是因为其产品存在所能够承保的风险,通过保费的支出获得一旦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即可得约定的经济赔偿或给付的承诺。实际经营中,产品缺乏细分,目标客户不清晰,甚至是目标客户与所推出的产品之间错位,无疑会对产品的经营绩效产生较大影响。为此,保险公司在有了一个好的产品创意之后,要明确产品所指向的目标客户,之后要通过科学的市场调研方法掌握客户的需求,形成产品概念,之后再逐步深入细化,与公司的营销资源相配套,使之成为形象清晰、定位准确的产品。
(二)费率厘定
面对今天这样一个竞争日趋激烈的保险市场,保险产品的定价不仅要考虑由纯损失率构成的费率,以及由经营成本构成的费率,预定承保利润率构成的费率,连同为防止费率椭定而设定的费率浮动因子,还应根据目标客户的消费特性和心理特点分析该产品的价格弹性,再决定营销过程中应采取的价格调整策略一维持、下调、上浮。该上浮时却下调,或反之,都会导致产品价格的错位,影响销售业绩和产品的盈利。
(三)渠道选择
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目标客户,需要差异化的销售渠道,例如:复杂的产品需要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直销较为适宜。而功能简单,缴费便宜,一目了然的家财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等产品则适合通过网络和电话销售,否则,将因为相对于保费过高的投保成本而抑制潜在客户的投保动机。理财型的保险产品通过银行销售为宜。
(四)交易系统
要根据产品所投放的渠道开发配套的出单交易系统,例如,通过银行销售的就要考虑到产品能够在银行窗口快速核保或免核保出单,网上销售产品的出单系统又有其所特有的要求和特点。
(五)产品宣传
要通过有效的宣传向目标市场说明自己能够提供给消费者的价值,以及与市场同类产品客观相比所具有的独特价值。不同的产品定位就决定了对应的广告的诉求点、形式、传播途径、投放量的不同。如机动车辆保险新产品的宣传应当选择在车辆销售场所、办理车辆和驾驶证有关手续的场所、长途客运车站和车厢也是很好的宣传场所。要注意所选择的媒体和新产品的目标客户一致性的程度。值得提示的是产品宣传的投放量要服从销售目标,而并非越多越好,过量投放不仅浪费企业有限的资源,而且易导致消费者心理逆反,边际效益递减,同时还可能使服务与管理跟不上业务规模的发展,形成广告的负效应。
(六)产品包装
原本设计的是一款针对高端客户的保险产品,具有保障功能多,保障程度高的特点,但却为客户提供了一份没有高端感觉的与一般产品无异的普通的保险合同,产品形式没有与核心产品相匹配,降低了产品在客户心目中应有的分量。
(七)客户服务
该提供配套附加服务的却没有提供服务,例如,出国旅游人员在境外由于对语言、环境等的不熟悉,对产品附加的紧急救助等服务的需求加大,此类产品如果没有相应的境外服务为配套,产品必然是不完整的,客户所购买的产品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八)产品名称
保险产品是客户正常情况下不需要,而一旦发生意外又最需要的转嫁风险的特殊商品,如果将产品所保障的风险直接列为产品的名称,是非常影响客户的消费心理的。因此,对于保险产品更要充分考虑到推广地区目标客户的消费心理,例如:有的寿险产品起名“红利来”、“老来福”,不仅朗朗上口便于记忆,更是喜庆吉祥,迎合了目标客户的心理需求,与产品本身的特点相吻合,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因此,产品名称需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对产品名称规定的基础之上,针对目标客户的心理特征精心加以策划。
(九)销售时机
不同的产品由于特定的目标客户和保障功能,需要选择适合的时机推向市场。还以上述的旅游保险为例,就应当紧密结合中国的传统节日和黄金周,选择在元旦、春节、“5.广、“10.1”等旅游黄金周前推出,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十)专业销售队伍的培育
我国台湾地区面积约等于2个多北京,1/3个浙江,却成为享誉世界的医疗中心。全球前200名医院中,我国台湾占了14家,仅次于美国及德国。然而,上世纪70年代,它也遭遇过医疗体系混乱、医患关系紧张的困境。
1995年,台湾推行“全民医保体制”过程中,以发展社会保险来替代政府出资办公立医院,使台湾的医疗体系逐渐由政府直接筹资兴办医院,转向政府直接筹资补需求方,民营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模式。
公立医院病床占有率从上世纪80年代的90%下降到2010年的34%,2010年公立医院的市场占有率仅为31%,民营医院市场占有率为69%。
台湾地区在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过程中,也产生了一大批深受民众欢迎的高水平民营医院。而在改革的每一步进程中,商业保险起着极其重要的支撑作用。
劫富济贫的保险制度
1995年之前,台湾拥有各种医保,但仅覆盖58%的人群;1995年开始的全民健保几乎覆盖了100%的民众,由健康保险局作为唯一的保险人统一经营管理。健康保险费由雇主、雇员共同缴纳,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照顾没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同时将烟草附加税等作为补充来源。
台湾居民一共被分作6类人群,第一类是一般受雇者、公务人员、自营业主,保费由个人、单位、政府,按照3:6:1承担,其别的是自营业主,100%由个人负担。第二类为职业工会和外雇船员,个人与政府按6:4支付。第三类则是农民、渔民等,个人与政府的支付比例为3:7。另外的几类,包括军人、低收入户、荣民(注:指早期的退伍军人),则全部由政府支付。
从政策的设计上可以看出,经济能力越弱的人,其个人支付比例越小,是一个劫富济贫的制度。健保局曾对此作过调查,数据显示,收入最低群体,年缴纳保费3272元新台币(约639元人民币),支出的医疗费用则为16761元新台币,比例为1:5,而最高收入群体,年缴保费6426元新台币,医疗费用则为14277元新台币,比例仅为1:2。
世界上全民健保实施的地方,大多都会遇到财政赤字、等候时间长、民众就诊次数多等问题。台湾也不例外。1995年实行全民医保后的头三年财务平衡,1999年全民健保就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无非两种:开源和节流。
开源方面,由于岛内各政党选举医保低费率都是最重要的政治牌之一,提高费率的措施迟迟难以推行。直到 2010年,经过不断谈判,才将健保费率从4.55%调整为5.17%。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多么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无法涵盖所有的医疗需求,而所余之需求,除患者自付外大部分由商业健康保险进行补偿。台湾地区亦是如此。
健康保险占人身保险总保费收入的比重,由1995年的6.03%上升至1998年的9.62%,2001年更是上升至13.76%。全民健保实施后,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也持续增长,1995年到2008年商业健康险的平均增长率为20.5%。另外,由于过去30年大量病例积累了丰富的学术素材和高端医生,台湾也吸引了大量岛外人群前来治疗,他们必须支付较高的费用 或者依靠国际商业医保,客观上也扩大了收入。台湾的观光治疗、整形美容、运动医学、生殖等领域的 医学水平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目前,医保收入占到医院整体收入约70―80%。
节流方面,2000年前后,台湾开始推行DRG等预付费制度(按项目付费向总额付费制的转变),和目前我们正在经历的过程一样,促使医疗机构降低成本,并连续降药价。措施的成效十分明显,但也不可避免出现了推诿病人、降低医疗服务质量等问题。好在整体医疗服务的供需平衡,医学中心(相当于我们的三级医院)等候时间长也可以转到地区医院或者诊所治疗,且经转诊或在地区医院就诊的自付比例低 ,整体民众满意度较高。
与商保机构合作方式多样
台湾的私人诊所、独立执业的全科医师多数承担基层医疗院所的功能,也相应提供全民健保的医疗服务,同时也与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开展合作。但多数集中于提供高端医疗这一块,具体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依据各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协议中规定而行。
而商业健康保险机构与社区医院进行深度合作这一块,则更多地集中于区域内居民大数据的健康管理。对社区医院来说,一是要盘点社区内居民健康状况网底资料,二是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移动医院信息系统。这样的合作对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社区医院以及社区居民都有很大的好处。
对商品健康保险机构来说,可以取得居民健康数据,提高保险精算的准确度;对于社区医院来说,可以借以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对于社区居民来说,可以将自己“碎片化”健康信息数据转化为科学的监测手段。
由此可见,商业健康保险机构介入健康维护、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的整个过程,是近年来一个新的发展趋势。在我看来,其积极意义在于:一是对客户的健康关注更加主动,可以为客户提供涵盖健康档案与健康管理计划制定、实时健康预警、定期健康风险评估、个性化健康报告、在线咨询和康复指导等系统化、精细化、个性化的服务项目;二是通过提供这种模式的服务可以改变客户的健康观念和生活方式。而这些又是商业健康保险机构介入民众健康管理进而达到扩大客户的社会意义所在。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老年护理责任;国际经验比较
中图分类号:F8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7-0038-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7.08
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成为全球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我国从2000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因为我国人口基数较大以及长期以来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我国家庭结构越来越小型化,“四二一”家庭成普遍现象,空巢老人不断增多,年轻人需要承担抚养下一代任务的同时需要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导致年轻一代的生活压力不断增大,不时疏于照顾老人,最终导致老年人长期护理的需求不能得到充分的供给和满足。这就产生了一个非常现实的社会问题,如何在不久的将来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以及为长期护理提供必须的经济保障?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路径。因此研究如何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不断加速老龄化问题可有效解决,不断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我国目前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无真正意义上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也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支持措施。因此借鉴国外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经验,对健全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指导价值。
一、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概念
长期护理保险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又称为长期看护保险。简单地说,长期护理保险就是给予长期护理服务一定的经济保障和经济补偿。
美国健康保险协会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是:“长期护理保险是为消费者设计的,对其在发生长期护理服务的时候发生的潜在的巨额护理费用提供保障”[1]。美国寿险管理协会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是“长期护理保险是为那些由于年老或严重疾病或意外伤害的影响需在家或在护理机构得到稳定长期护理服务的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及其他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2]。通用科隆再保险集团(2004)给出的定义是: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非常衰弱以至于在没有其他人帮助的情况下不能照顾自己,甚至不能利用辅助设备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3]。
长期护理保险属于健康保险中的一种,与其他各类健康保险相比,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满足被保险人的各种护理需要,并为其接受各类护理服务的费用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其费用大多发生在老年护理中心或其他一些康复机构。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一般都考虑了防通胀措施,这对于长期趋势下的护理费用高涨具有重要的意义,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同时长期护理保险具有长期保障性等特点,因此其对产品的精算技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现状
(一)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在该国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长期护理保险在该国推出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因为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经验的缺乏,一直没有获得很大的发展。直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政府出台《1996联邦健康保险可转移与说明责任法案,HIPAA》等相关法案,长期护理保险才得到迅猛发展。发展至今,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已经称为美国市场上最受欢迎的健康保险产品之一,约占近30%的人身保险市场份额。①这主要得益于政府提供的财政税收上的优惠支持,是HIPAA和美国税法(IRA)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根据HIPAA的规定,符合税收优惠资格的长期护理保单,其个人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可列入医疗费用进行税前抵扣;企业或雇主为雇员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以及雇主直接支付的长期护理费用给付,可以进行税收抵扣,个人获得的长期护理保险给付给以免税待遇,同时美国国内税法亦有相关优惠规定。
总体来说,美国长期护理保险承被保险人在任何场所因为接受至少一年以上的各种个人护理服务而发生的护理费用,医院急诊服务除外。具体来说包括治疗性质的护理服务以及不具有治疗性质的家庭护理和社区护理等,其护理服务可以是24小时的全天护理服务,也可以是非全日的一般护理服务。目前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条件为被保险人无法生活自理,必须有人照料的情况。另外长期护理保险还包括心智不全条款,目的就是为那些无法安全和正常从事日常基本生活活动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险给付。目前多数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也对在家里和社区接受护理服务的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比例的保险给付,如家庭健康护理、成人全天护理、援助护理、临终关怀护理以及部分生活助理服务的费用给付。
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有一定的等待期,投保人可自由选择保险给付金额和给付期限,据此保险公司结合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水平和既往病史等因素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合同的定价。同时多数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一般均有通货膨胀保护条款,以保护被保险人减轻因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减低实际保险给付水平的情况发生。其保费一般是均衡的,也有随年龄增长而加增保费的收费方式。一般长期护理保险均有保证续保条款,以保障被保险人续保到一定年龄或终身续保的权利。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个人直接投保,也可以由雇主以团体保险的形式购买。
随着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也加强了对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监管,制定了《长期护理保险示范法规》,明确规定了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相关利益方的权利、义务,清晰界定了长期护理保险条款的最低标准,有效的保险监管促进了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有序和科学的发展。同时美国的再保险公司也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发展,给从事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以扩大市场主体的承保能力,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产品设计等活动,不断满足美国社会对长期护理产品的膨胀性和差异化的需求。
(二)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德国于1994年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是强制保险,实行“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法律规定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每一个参保人员必须参加护理保险,同时要求购买私人保险的人至少参加一项护理保险。德国护理保险强制实施的目的是为有护理需求的社会大众和护理服务提供者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减轻社会福利的负担。目前其责任范围既包括家庭护理,也包括社会化护理保障。
德国公民可以依据其个人收入来参加公共疾病基金或私营健康保险,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费。国家公务员和军人的长期护理服务由国家财政负责提供,护理保险的费率是统一和固定的,公共疾病基金的护理服务保障是提供给那些年收入在限制线以下的雇员以及其家庭成员的,其费率为税前工资的1.7%,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对于失业人员其保费由联邦劳动局代为垫付;对于退休人员,其保费个人支付一半,退休基金支付另一半。每一个公共疾病基金都有一个长期护理服务部门,专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障的保费收缴、管理以及保险金的给付、护理服务提供方的资格审核等事务。工资收入在限制水平线以上的雇员和自由职业者可以直接购买私营健康保险,他们在购买健康保险服务的同时至少购买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一项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其保费费率因参保者的年龄以及其个人水平而有很大差异。
德国公民可以在家庭护理不能满足被保险人护理需求的前提下,可以选择社会化护理服务,也就是在专业化的护理院接手白天或晚上护理服务。家庭护理和护理院护理给付比例有所不同,在确定合理的赔付方式和赔付比例的时候,一般先要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评估确定被保险人实际所需要的护理等级,并且根据所需的护理时间和护理次数将护理服务分为三个不同等级,再根据不同护理服务等级结合护理服务提供者的等级确定给付的水平。赔付方式可以选择确定型给付或费用补偿型给付,费用补偿给付方式规定有自付比例、给付限额和赔付线。从实际情况来看,德国大多数人更倾向选择确定型给付方式。但相对于护理院护理,家庭护理可以获得经办机构更多的优惠政策,表现在家庭护理除了可以正常得到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之外,还可以申请到长期护理津贴。德国从2000年开始要求参保人在得到长期护理保险给付之前必须已缴纳5~10年的长期护理保费。
另为保证长期护理保险给付的合理支出水平以及控制赔付成本的快速上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建立了良好的成本控制机制,如果支出超出了预设的水平线,就会按照政府规定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平衡基金的盈亏。为应付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目前德国也在逐步提高缴费比例,将比例从目前的1.7%逐步提高至2030年的2.4%。①
(三)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日本政府在1997年12月通过了《护理保险法案》并于2000年4月正式实施,正式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与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共同构成了日本的社会保险体系。在实施一段时间后,日本政府于2004年又进行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以确保该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适应老龄化社会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要求。改革后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参保人数、参保率以及护理费用总额和给付金额均出现了大幅度增长,在此情形下,2006年日本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又一次进行修订,更加重视事先的“疾病预防”,构建了以预防为主的地区护理体系。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要求四十岁以上的日本公民都必须参加该项计划,是一项强制保险制度安排,并且以六十五岁年龄为限,将投保人员分成两类。六十五岁以上的人员为第一类参保对象,护理保险的责任范围是卧床不起和老年痴呆症等病症护理;四十岁到六十五岁之间的人员为第二类参保对象,护理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是参保人员因年龄增长而产生的各种疾病的护理。长期护理服务则主要包括居家护理和护理设施服务。第一类参保对象根据其个人实际收入分五个等级缴纳保险费,其养老金在一定金额以上的,保险费直接从其个人养老金中扣除;第二类参保对象的保险费根据其参加的医疗保险的一定比例来计算,与其个人医疗保险一起缴纳保险费。
在参保人员接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费用给付上,90%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给付,10%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在90%的费用支付中,其中一半来自被保险人缴纳形成的护理保险金,一半来自政府,在政府承担的费用支付中,中央政府承担50%,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承担25%。②
护理服务的支付对象有严格的限制。对于第一类参保人员则没有什么限制,对于第二类参保人员只有因疾病、衰老等原因而引起的护理需求才能接手护理服务支付,如因交通事故等认为原因引致的护理服务需求则不能得到支付。支付采取实际护理服务给付为主,现金给付为辅的方式。另外在接受长期护理保险给付之前必须经过专家审定,这种认定每隔半年进行一次。只有长期护理保险给付通过后,才能得到护理服务。实际操作中要根据病人实际身体状况,并经“护理认定审查会”审定确认后才能制定护理服务计划,享受相应的护理服务内容和相应等级的服务。根据护理内容的差异,共分为六个等级进行护理,最低等级为“要支援”,其余五个等级为“要护理1~5”。每个等级所需要的护理时间不同,如“要护理1”为30~49分钟;“要护理2”为50~69分钟;“要护理3”为70~89分钟;“要护理4”为90~99分钟;“要护理5”为110分钟以上。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内容比较广泛,包括设施(机构)服务,如特别安养院、老人保健设施、老人医院的护理服务;居家护理服务,如家庭服务、日间服务、痴呆老人集体疗养院服务;专业护理用品的出借与租赁,如专业护理电动床、电动轮椅、步行器、痴呆老人活动感知器等护理的出借等。
(四)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为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老人养老和护理问题,韩国2001年韩国总统金大中就意欲建立老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03年3月韩国政府决定分三阶段实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同期韩国政府出台了《韩国老年人护理设施综合投资计划(2006-2008)》,为正式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新设了大量的护理保险设施;2007年4月韩国国会正式通过《老人长期看护保险法》并于2008年7月正式实施。在韩国老人长期护理保险由政府的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进行管理,该团体在全国各地设立分部,实行统一服务标准、服务费用以及保险费标准等,为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公民统一办理征收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的征收,并与国民健康保险费一起征收。
根据长期看护保险法的规定,韩国政府每年在国家预算范围内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支持本年度老人长期看护保险费收入的20%。在长期看护保险费用中,保险费占62%左右,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占25%,保险服务接受者自负担13%。长期看护保险费一般占国民健康保险费的4%左右,占个人收入约2‰,对于在职人员其雇主还承担其中的1‰,个人大约实际负担1‰。①
某种程度上来看,韩国的长期看护保险制度借鉴了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形式,将全体国民纳入长期看护保险计划。保险服务对象限制在年龄65周岁以上的退休老人或年龄在65岁以下的无法进行日常生活自理的人员,如痴呆人员等,而且在接受护理服务前必须先接受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的“需看护认定”,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经过两轮的审查判定后,确定是否需要长期看护,如果需要看护服务,则还需要根据病人具体的病情确定需看护的级别,总体分为三级,达到三级最低级标准即可接受长期护理服务。同时韩国政府逐步扩大给付范围,将从2010年7月开始将患有中等疾病的老人也给予长期看护保险给付。
韩国老人长期看护保险给付分为“在宅看护给付”、“入住看护设施给付”和“特别现金给付”。其中在宅看护共六种,包括上门护理、上门洗浴、上门看护、昼夜护理、临时托付看护、福利用具的租赁费用支持等;入住看护设施给付两种,包括入住长期看护机构接受服务的费用给付和共同生活照料费用支持;特别现金给付包括家族看护费、特别疗养费以及疗养医院看病费用的支持。一般在保险金给付时,由看护服务机构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提出给付申请,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根据前期确定看护标准和等级计算保险金给付金额。接受长期看护保险给付时,超过标准的部分则需要被看护者自负,主要是为了防止服务滥用的行为产生。在韩国提供老年人长期看护服务的主体大多数是非盈利机构,现在在长期看护保险法实施后,社会营利性机构也可以参与进来,以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长期护理服务提供市场的竞争。
三、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分析评价
从以上的介绍中可看出,这些国家所实施的长期护理保险从服务内容上而言,都能够真正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的护理需求,在服务种类和服务时间设置安排上设计比较周到细致,提供了医疗护理和精神照护以及日常生活护理等服务,时间设置上能做到24小时的服务,并且明确划分了详细的护理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制度设计上考虑到了家庭护理和社区护理的需求,给付上都偏重护理服务给付,现金给付并不是重点。从保险费用的支付上来说,明确了个人、雇主和政府的分担责任,也区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同的责任。
从政策法规的设计来看,基本上政府都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出台了不同的鼓励政策,如对个人和企业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所给予的税收优惠等。同时政府为规范和发展长期护理保险,还牵头出台了长期护理服务标准、机构准入、人员培训等配套制度,以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从实施方式来看,有采用商业保险的方式进行的,如美国;也有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立法,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通过强制的方式进行的,如日本、德国、韩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则采用自愿的方式让大众选择性参与,一般由商业寿险公司或健康保险公司经办。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则由政府制定的部门和机构经办,一般要求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参加。
但不同国家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因地制宜的制度性差异,如服务的提供方不一样。美国的长期护理服务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人员的需求差异进行设计并提供护理服务;日本、德国、韩国则将其作为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属于强制性参加的社会保险,由政府提供长期护理服务。也正因为举办主体和方式的差异,导致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来源也不一样。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来源则是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政府一般则无任何补贴;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来源于个人和雇主;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来源于个人以及各级政府。另外一方面,它们对护理服务的选择权利也存在差异。作为商业护理保险的代表,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方式灵活多样,有疗养院护理、社区护理、家庭护理等不同形式;日本和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则区分不同护理服务等级提供对应的护理形式,如医院护理、家庭护理、专业护理机构护理等,并且政府规定严格,灵活性不强;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形式和服务给付的方式则又要比日本韩国灵活一些。
四、建立健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途径
目前全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越发凸显,呈现老龄化人口数量多、速度快、高龄化等趋势,已形成事实上的“未富先老”的状况,加之我国已持续实行了近30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四二一”家庭的普遍涌现,中青年的子女面临护理老人的压力加重,因此建立健全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既是现实所需也是社会发展必然。而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还处于萌芽阶段,市场上并无相应的产品提供,也无相应的政策予以扶持。因此从建立和健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方向来看,我国必须借鉴国外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确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路径。
(一)必须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配套的政策法规
国家应积极研究并制定适应我国老龄化问题解决方向的支持性政策和立法,出台相关的优惠措施,鼓励民众参与长期护理保险,适应老龄化的发展趋势,鼓励更多的服务主体进入长期护理保险市场,进一步发挥地方性社会团体以及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团体的积极参与,引导老年护理服务的社会化。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法案,通过立法将各级政府、护理服务的提供者、保险公司以及民众的权利和责任进一步厘清。
(二)适应我国地区的不同状况,鼓励各地建立不同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
建议各地区应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立不同形式的、不同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可以考虑先建立和发展商业化的长期护理保险,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建立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护理保险,同时保持社会护理保险与商业护理保险并行发展,商业护理保险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最终在我国通过立法实施全民强制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采取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类似的做法,让政府出部分资金,企业主和员工也共同负担一部分费用,从员工在职时即开始缴费,达到一定年龄后,比如年满65周岁后因为自身自然衰老、疾病等原因导致发生长期护理需求时,就可以申请接受长期护理保险保障服务。
(三)大力培养长期护理保险业发展所需专才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涉及到政府、保险公司以及社会大众,也牵涉到相关的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养老护理市场的培育等,它的业务性质又与医疗保险、一般寿险均有很大差异,因此我国必须借鉴国外的经验,培养涉及长期护理保险产业的核保核赔以及精算人员的培养,以及在职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完善长期护理保险所需的人才储备条件。
(四)出台财政税收优惠措施,大力培育中国长期护理保险产业
税收具有重要的政策调控功能。为鼓励和扶持外国长期护理保险产业的发展和成长,应对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相关公司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给予开发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企业为雇员购买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购买的保险费用可以在一定比例以内给予税前列支,员工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也给予考虑不予计算为应税收入。同时鼓励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到长期护理保险产业就业,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失业人员参加长期护理服务教育和培训,鼓励大家在长期护理产业就业,让长期护理保险极其相关产业成为解决城市富余人员就业的重要途径。通过相关的政策优惠措施,采用市场化和产业化的办法来不断发展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产业。
参考文献:
[1]Health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Long-Term Care: Knowing the Risk, Paying the Price[J]. Washington, DC: Health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1997:49.
[关键词]社会政策经济学社会健康保险政策养老金经济学
TheTheoreticalFoundationsoftheEconomicsofSocialPolicyandtheEffectsofSocialPolicy
PersonnelBureau,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
[Abstracts]ProfessorRosnerusesthesetofmicroeconomicconceptsandtoolstoanalyzethecauseofsocialpolicy,theextentofsocialpolicy,theobjectivesofsocialpolicy,somepoliticalscienceaspects,andtheeffectsofsocialpolicy.Itprovidesanewparadigmfortheanalysisofsocialpolicy.WeintroducethefindingstoChinesescholars.
[KeyWords]EconomicsofSocialPolicy,SocialHealthPolicy,EconomicsofPensions
前言
社会政策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社会政策针对贫困、失业和社会供养等等问题规划蓝图,因而能让人们对未来充满希望。社会政策的制度设置应当被视为对具体社会问题的回答,要理解一项社会政策制度设置的应力,我们必须理解它为什么要建立。一个国家的制度选择要考虑它的历史传统、政治体系和社会结构。对于探询在不同制度结构下,社会政策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经济理论是一个有用的分析手段。维也纳大学经济学系罗斯那先生(Rosner,2003)[1]的专著《社会政策经济学》,运用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对社会政策的研究基础进行了深入的探索,为社会政策研究提供了新的范式。笔者将其中主要研究成果介绍给国内学者,以期拓宽我们社会政策研究的视角。
1、社会政策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计量方法
1.1社会政策的范围:
社会政策范围不仅覆盖资助贫困人口,还包括帮助人口中的其他社会弱势群体。从实践上讲,社会政策的内容应当包括:(1)健康保险,(2)退休人员和老年人的供养,(3)帮扶失业者,(4)有关家庭的政策,(5)贫困。这种限定不是基于任何理论界限,而是基于需要限定和大多数国家现存的制度安排。
1.2社会政策的目标:
为了评价社会政策的效果,我们必须清楚所提出的社会政策计划的原因,否则,我们无法评价社会政策的福利效果。社会政策的目标有:(1)反贫困,(2)防止意外事件(保险),(3)再分配,(4)规定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契约结构(例如,劳动法、租金管制)。
不同的社会政策计划,其目标的重要性是不同的。反贫困计划不是为全体人口提供公共健康保险的主要目的,尽管反贫计划对减少贫困有贡献,对于贫困人口来说非常重要。基本养老金是反贫非常重要手段,但几乎不适合防止风险的计划,特别是对于私人退休供养。我们并不清楚建立社会保险计划的原因,个人要面对许多风险,其中一些风险可以通过商业保险避免,如防止火灾、汽车被偷等等。社会政策计划则不涉及防止火灾和汽车被偷遭受的损失。但大多数国家针对一些不测事件,建立了社会政策计划。因此,我们将思考,为什么一些风险被纳入社会保险计划,而其他的则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计划赖以设立的最重要的风险有:(1)失业,(2)疾病,(3)残疾,(4)与退休有关的财富损失,(5)寿命超过个人资产和财富承受力,(6)照料需求。
“再分配”概念通常指从富人征收财富转付给穷人,这个概念太狭窄,不能很好地说明社会政策计划的范围。我们需要区分四种再分配类型:(1)垂直的:由于不同水平的收入和财富,在个人或家庭户之间进行的再分配。(2)水平的:在相同收入水平的群体内,根据个人或家庭户的具体特征进行的再分配。(3)个人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将个人或家庭户在某个时点的钱挪到相同个人或家庭户另一个时点上使用。(4)在不同的同批人之间的再分配:如果在某时刻出生的人必须支付给先于他出生的那些人多于(或少于)他从之后出生的人得到的,这是有利于先他出生(之后出生)的同批人的代际再分配。第一、二、四种类型是人与人之间的再分配,第三种类型是个人自身的再分配。
1.3社会政策的经济学方法
经济学家们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社会政策。这种分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学家探讨人们面对不同的选择,将如何行动。经济学家把社会现实看作是个人选择的结果。但社会政策涉及到不可忽视的危险局面,在这种局面下,理性个人不可能做出连续的选择。而且,对于一些人,理性选择假设不适用,例如,精神有障碍的人。限制选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例子是法律框架,尤其是社会政策的背景。
社会政策分析使用微观经济学的概念和技术分析工具。它假定在某些限制下,家庭户效用最大化。这些限制包括预算限制和现存的管制。例如,最长工作时间限制。形式分析使用适当的数学,即受约束的最优化技术。如果做一般的了解,图表分析通常足够了。
1.4政治科学方面的问题
就社会政策来讲,存在着不同的政治结构。按照个人受影响的方式进行区分,社会补助金有:(1)只针对贫困或首要针对贫困的社会援助计划;(2)对所有那些主要通过与工资收入相关联的支付缴费款的人员的计划;(3)针对所有公民的计划。如果第一种方式是社会政策的核心,减少贫困是它的主要目的。这种类型社会政策的意图可以与自由思想相联系,即支持穷人,把其他的事情交给市场。在第二种方式社会政策中,保护工人的收入是重要的目标。第三种类型的社会政策希望为每一个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同时,保护工人的收入。有人认为,社会民主思想支持这种类型的政策。20世纪90年代,这三种类型政策的区分越来越模糊。当评价不同社会政策体系的实际运行情况时,这些区分就更加模糊了。
我们同样需要对国家作为社会政策的管理者和国家作为社会政策计划的组织者的差异。我们也可以区分不同的社会政策的组织结构:(1)国家组织健康服务等活动。国家按照中央或地方的水平,直接提供服务。如果服务的平等性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话,国家组织活动是一种切合实际的供给方式。(2)国家为社会政策建立特别机构,使之为社会政策提供基本的框架。这些机构通常有法律限定的组织领域和活动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机构之间不存在针对顾客或活动领域的竞争。这些的机构通常按照职业界限来划定。(3)国家强制公民操心自己的福利,并可能补贴付款,但把组织的机构留给市场。
2、社会政策的经济学分析
2.1一般均衡、帕累托有效与福利经济学定理[2]
讨论社会政策计划的效果,必须提及比较的标准,否则,不可能阐述一项计划的引入以及它的实施范围是否有利于或者减少福利。
前面已提过,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是社会政策一个重要的目标,经济学家的任务是发现如何用最低成本实现这些目标,以及这样的政策的效果是什么。但其它社会政策计划怎样呢?用保险防止不测事件和确保个人自身的再分配?人们能自我照料吗?社会政策对市场经济是一个有意的、必要的补充。为了理解这种背景下社会政策,我们需要探讨介入市场体制的运行。第一个问题是:商品和服务只通过市场分配给个人,这种经济的后果是什么?这是一般均衡理论所探讨的。有两个问题需要提及:(1)有均衡吗?均衡是价格的向量。(2)如果有,这样的均衡从社会想望的意义上讲,是件好事吗?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对社会政策特别有意义,在一些情况下,自愿合约不被社会接受,不被法院受理,如卖身为奴。在什么情况下,认识均衡在特殊意义下是件好事,这就需要引入“帕累托效率”概念。
帕累托有效分配不必是一种值得想望的分配,它可以是一种极端不平等的分配。关于“帕累托效率”,一般均衡理论的有一个强有力的定理:在某种经济状态下,市场均衡是帕累托有效。我们从一般市场均衡理论导出福利经济学的两个定理。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不可能使某人改善而不损害他人。第二定理:在稍加严格的条件下,通过再分配资财可以实现每一个合理的帕累托有效分配,而把其它的分配叫交给竞争的市场。第二个定理能用于社会政策的背景吗?这有一个很大的益处,因为这样,国家可以把它的活动限定在再分配。这个命题的基本内涵是政府征税,以资助特殊群体。不幸的是,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在大多数情况下,征税和转移支付产生大量的分配效应,因此,没有任何分配效应的再分配是不切实可行的选择。
2.2不确定性分析
冯纽曼-摩根斯坦(NM)效用函数:经济学中分析不确定性问题,最重要的一个概念是预期效用函数或者叫冯纽曼-摩根斯坦(NM)效用函数。NM效用函数不是处理不确定性问题唯一的效用概念,但却是一个最重要的概念。从数学上讲,NM效用函数的优越之出在于他容易操作,并且经过适当修正,均衡分析(包括福利经济学定理)的基本结果有效。不确定性对于社会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即使在帕累托意义上不存在外部性,一些人在不确定性得到解决后,情况变得相当糟糕——一些人可能失去工作能力,得病,或者寿命超过他们的预期和他们积累的财富资源,解决这样问题的一种方法是保险。不测事件有关的涉及社会政策的基本问题是:为什么可以通过市场来保险来防备有些不测事件的发生,而对其他一些不测事件,则不存在市场保险,必须由社会政策来补充?
是否存在与不确定性相联系的特定的市场失灵?从帕累托意义上讲,保险市场有效运行的条件是什么?均衡有效的条件有两个(1)事件的独立性,(2)不存在信息不对称,与不对称信息相联系,导致非帕累托最优均衡的两个问题:一是逆向选择(事前机会主义),另一个是道德风险(事后机会主义)。这些都是研究社会政策经济学的重要概念。
2.3.制定社会政策的经济原因
首先是风险分离与保险金供给不足。在不同的保险计划中,风险分离不被社会想望,有两个原因:一个是规范方面的原因:为什么具有不同风险的人要支付不同的保险费?二是如果出现信息不对称,风险分离可能导致保险金供给不足。避免风险分离的一个办法是建立社会保险。当社会保险建立后,它不可与以能够分离风险的保险公司为竞争对手。因为保险公司会拿走风险很小的保险对象,而把风险很大的保险对象留给社会保险。这并不是说就没有竞争,但风险分离必须被抑制,抑制的办法是,强制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一份合约。另一个办法是,竞争的社会保险机构之间横向补贴,即拥有风险很小的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机构必须给拥有风险很大的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机构提供补贴。一种风险,由于它产生恶劣后果的概率很高,市场保险公司不愿为它保险,而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为它保险。社会保险是在一种制度安排内保险和再分配收入的设置。
第二个方面是经典的市场失灵观点,即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分配的结局是非帕累托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讲,出现市场失灵。这可以不是社会政策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是没有被覆盖的风险很小的保险对象。然而,如果抑制个人所属的群体产生成本,可以看到,在这种情况下,高风险群体被约束在市场中,那就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了。[3]
2.4社会政策的效应
不管社会政策的意图是什么,我们必须考虑社会政策所产生的经济效应。有时候,这种考虑会被拒绝,因为一些人认为社会政策颁布的目的是应当将经济考虑置于一边。但社会政策经济学探讨的是:经济学家要做的事情不是讨论一项社会政策计划是否应当实施,而是分析社会政策应当怎样实施,并有收效,即以最小的成本达到社会政策的想望的效果。
社会政策计划有两种类型的效应:一是A型分配效应(allocativeeffects),二是D型分配效应(distributiveeffects)。这两种分配的意思几乎一样。之所以做出区分,是为了分析两种不同的问题:A型分配问题是分析社会政策计划怎样影响资源的使用,即在引入养老金制度后,总的储蓄是更高了还是更低了,以及劳动供给由此受到怎样的影响。自由地享用健康服务如何影响社会政策计划的供给,这是总的福利问题,不考虑在不同人群之间如何分配。对D型分配后果的分析是探讨既定的福利总量如何被分配。它探询的是谁受惠和谁支付的问题。尽管在许多情况下,这两个问题不可能被明确地区分,但为了分析的方便,必须做出区分。
2.4.1A型分配效应(Allocativeeffects):A型分配效应最重要的原因是通过实施社会政策计划,相对价格改变。价格变化是因为某种商品或活动变的便宜了,以及资助计划需要缴纳保险费改变其它商品或活动的相对价格。为了了解税收或收益如何通过改变相对价格影响经济活动,我们可以使用标准的微观经济学分析工具。在家庭户理论和公司理论中,有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之分(具体分析略)。这些A型分配效应是目前许多国家社会政策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社会政策背景下讨论的最重要的A型分配效应包括:(1)劳动力需求和劳动力供给(如养老金计划、失业保险、贫困减少等)。(2)储蓄和消费(如养老金计划、健康保险等)。(3)使用免费和(或)补贴价格供给的商品和服务(如健康服务、住房补贴、贫困减少等)。
2.4.2D型分配效应。分析一项社会政策计划的收入分配的效应时,我们必须对下列问题做出判断和假设:
(1)、比较分配的标准是什么?我们是使用“历史上既定的分配”还是使用“理论上解释性的分配”作为标准呢?一个现存的制度的D型分配效应的理论分析,使用理论标准更可取,不应把这条标准看成规范标准——一个公平的分配或非常不公平的分配,而是在具体假设下的奏效的分配。经济学可以分析一项社会政策计划产生什么样的变化。
(2)、计算再分配的使用什么样的计量单位?一方面使用以个人、家庭户或家庭为计量单位的数据,会使研究的结果产生差异;另一方面的问题是数据的可得性。在一些国家,关于家庭户的收入数据很难得到。
(3)、再分配或保险?我们不能从理论上区分一项社会政策计划是提供保险好还是再分配收入好。有时候,把再分配计划看作保险是一个有用的方法。因此,当探询一项计划的垂直再分配的问题时,我们把收入流看作是既定的;而当探询一项计划的水平再分配的问题时,我们把某些特征看成是既定的(如家庭规模、发生疾病的概率等等)。
(4)、缴费和补助金的归属,即:谁得到补助金,谁缴费?社会政策法规只从形式上规定谁必须纳税和缴费,谁接受补助金,而不决定谁实际承担税收负担和谁实际得到补助金。“税收归属”探讨这些问题。
(5)、应用研究,使用解释性的案例,还是使用真实数据,哪个更好?在大多数研究中,研究者更喜欢用实际数据,但研究社会政策时,使用实际数据会出现问题的。这些问题是由于在终生框架和在同批人之间的再分配中,分析收入再分配出现的。首先,研究者会需要几十年个人化的数据,这样的数据很难得到,因为缺乏对过去几十年数据的系统处理,另外,还因为被分析的制度设置存在的时间不够长。其次,在使用经验数据的时候,研究者可能混淆社会政策计划的效应和结构变迁的效应。例如,分析垂直再分配,研究者需要生命周期过程的收入数据,但由于不同的时间环境,收入发生变化了。由于经济增长,对于特定的同批人来说,收入增加对分析一项社会政策计划的垂直再分配是无关紧要的。
3、应用分析
在这部分,我们重点介绍社会健康保险政策和养老金政策。
3.1社会健康保险政策
3.1.1研究卫生健康政策的两种方法
在研究卫生健康政策的文献中,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精选的假设方法,另一个是社会政策方法。精选的假设方法把健康看作一种资本储存,这种资本存量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下降,并增加健康支出。以这种方法为基础进行的研究所使用的工具是那些标准的微观经济学理论。社会政策方法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上:就卫生健康问题来说,只有在技术的可得到的情况下,才有特殊服务需求在卫生健康与其它商品消费之间没有多少替代的可能性,这种方法不探究卫生健康效用,但是探究卫生健康服务的效用,不考虑卫生健康服务消费与其它商品之间的选择。这种方法是大多数涉及卫生健康的社会政策立法的基础。这两种方法只有在事实的和规范的假设下才切合实际。精选的假设方法假定关于自己的卫生健康服务消费,人们能够并且应当做出决策。社会政策方法则拒绝这种观点,并假定哪有疾病,那里就有服务。我们可以把这两种方法与事前和事后的观点联系起来:经济方法采用事前的观点,它考虑预期效用;而社会政策方法关心实际结果,采用事后的观点。每种方法都不全面,因为一种方法忽视的重要方面往往被另一种方法包含。概括地说,精选的假设方法忽视了需求问题,而社会政策方法没有考虑提供卫生健康服务的经济问题。
3.1.2公共健康保险的目标:规范方面的问题
(1)贫困。让一些收入太低买不起保险的人能够得到健康服务。(2)维护人口健康。一项成功的政策不仅减少疾病发生率,还要提高健康水平,这是一种定位于输出型的目标。还有一种定位于输入型的目标,即保证良好的健康服务的供给。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人口健康并不随着医生和医院床位数量的增加而提高。(3)社会健康政策要覆盖没有被商业保险的风险。(4)实行有利于家庭的再分配计划。(5)实行有利于高风险人群的再分配计划。
3.1.3A型分配效应
社会健康政策具有A型分配效应,它影响一个国家经济资源的使用。我们要关注的问题是社会政策是否导致更高的效率或更低的效率。随着人均GDP的增加,人均健康支出也增加,健康支出成本增加的原因归结于(1)价格上涨。我们必须对价格上涨与质量提高做出区分,因此可以说,成本的增加不一定就是由价格上涨引起的。(2)政治和社会的因素。许多国家越来越多的人得到良好的卫生健康服务,部分归结于政治和社会因素,即越来越多的人享受服务、健康服务延伸到都市以外、过去被认为是偏离行为现在被看作是健康问题。(3)人口演变。人口参数的变化会影响健康支出:预期寿命增加和人口构成的变化。(4)技术进步。由于技术进步,许多医疗服务变得便宜了,但同时刺激新的医疗产品的研制,增加医学研究成本。
3.1.4D型分配效应
社会健康制度具有许多D型分配效应:人与人之间垂直的、水平的和代际的再分配,以及个人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再分配。评价人与人之间的再分配的基础是公平保险。评价再分配的数量,必须假设收益和成本的归属。我们还必须进一步假定在社会健康政策体系中没有赤字或剩余。假设社会健康政策体系仅仅是一项以健康服务成本为标准的保险、别无其它,把分析D型再分配效应建立在这样的假设的基础上是明智的。健康支出还要考虑社会地位和教育等问题。
3.2养老金经济学
3.2.1养老金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基金制度比较,非基金制度的长处
要了解养老金制度的运行情况,我们很自然地假定人们追求效用最大化,即探讨最优的储蓄量是多少。为了方便起见,通常把养老金制度放在一个特殊的框架内,即迭代模型中来分析。假定把一个人的一生分为两个时期,每个时期有两代人,一个人在第一时期工作,在第二时期不工作、如果没有公共退休制度,只能消费储蓄金。再假定他只关心自己的消费,不打算留下遗产,进一步假定死亡的时间是确定的,那么:
maxU(c1,c2)
c1是第一阶段的消费,c2是第二阶段的消费。如果没有公共养老金,他必须考虑以下限制:
c1=w-s
c2=s(1+r)
s为储蓄,r是利息率,结果是最优储蓄数量为s*。在封闭经济中累计的储蓄决定资本存量。
为了讨论公共养老金引入后的效应,需要区分非基金制和基金制。在基金制下,如果缴费比率不大于人们自愿选择的储蓄率,那么,限制不会改变(b:对养老金制度的缴费比率)。
c1=w(1-b)-s
c2=s(1+r)+bw(1+r)
如果义务储蓄挤出自愿储蓄,那么最优储蓄量s*(=s+bw),。如果引入非基金制计划,并且缴费比率定为β、养老金为p,那么个人面临不同的限制,假定非基金养老金制度既没有赤字也没有剩余,β决定p,反之依亦然:
c1=w(1-β)-s
c2=p+s(1+r)
可以看到,如果两个时期消费的都是正常物品的话,∂s/∂p<0,非基金制养老金计划的引入减少了私人储蓄。在实行PAYG(现收现付)制的国家,由于较少的资本存量,利息率更高,边际劳动产量更小,这是引入非基金制的结果:第一代的消费增加,而后代的资本存量更少。这对福利有何意义呢?为了比较非基金制和基金制的差异,仍需要采用帕累托标准(具体分析略)。由于人口增长,实行PAYG制使所有几代的福利更好。
通过引入非基金制确保所有几代人更多效用的另一个假设是:什么时候通过要素W,一代人与下一代产生捐赠,W相当于劳动生产率的增加。那么如何比较两种养老金制呢?如果缴款率不超过最优储蓄率,那么基金制养老金计划的引入不起什么作用。为了比较两中制度,我们需要比较两种收益率。假定缴款率b不变,如果(1+w+n)>1+r,或(w+n)>r,其中,w表示劳动生产率(W=1+w),n表示人口增长率(N=1+n),r表示收益率。那么PAYG制比基金制有更多的收益,因而更优。如果利息率低于人口增长率和生产率增长,那么引入PAYG制将确保帕累托改进。从长远来看,我们不得不假定利息率不比人口增长率和生产率增长低,这就是为什么非基金制通常不是帕累托改进的原因。概括地说,将PAYG制转为基金制通常不会产生帕累托改进。
3.2.2A型效用:劳动力供给
大多数国家的有效退休年龄在下降,分析这个问题必须假定养老金制度不改变个人财富,即这种养老金是一种公平养老金。尤其是如果一个人提前退休回推后退休,财富不变。如果有公平养老金,是什么原因刺激在某个具体年龄退休?假定一个人的效用函数分为消费和闲暇两部分,U(ct)+V(lt)。其中,ct表示消费,lt表示闲暇。他从t=0工作到N;储蓄率为s;缴款率为b。那么c+b+s=1。终身效用是(T为最大生命跨度,c为一年的消费):
U(c)N+[(U(c)+v)(T-N)]=U(c)t+(T-N)v
人们最大化效用:
Max:TU(c)+(T-N)P
N,c
s.t.Tc≤N(1-b)+(T-N)PP:养老金
养老金制度是公平的,因此:
P=bN/(t-N)
预算限制减少到Tc≤N
如果没有遗产,他消费所有工作期间所挣,养老金不影响退休时间。如果有借贷限制,情况就不同了。如果贷款的利息率明显高于储蓄利率,那么养老金制度会影响退休决策。C*表示工作期间最优消费量,如果C*>1-b,他不能有最优的消费,因此他在工作期间的消费是1-b,。最优化问题变为(Cr表示退休期间的消费):
maxNU(1-b)+(T-N)[U(Cr)+v]
Cr,N
s.t.N(1-b)+(t-N)C*≤N
可以看到∂N/∂b<0。增加缴费率相当于增加养老金,降低退休年龄。但实际上几乎没有什么养老金制是公平制的,通常有最低退休年龄和最低缴纳年限的限制,另外不同的税收规定可以使用于工资收入和退休收入,还有对提前退休的特殊规定等。
3.2.3D型分配效用
没有养老金制度的D型分配效应的一般理论,养老金制度的D型分配效应完全取决于制度是如何被解释。许多养老金制度慎重地再分配收入,通常是低收入人群受益,但也有意外的再分配效应,主要是由于收入与生命预期的相互作用。与低收入人群相比,高收入人的预期寿命更高,因此由于生命预期的差异,有利于低收入人群的有计划的再分配通常被削弱。而且,比较不同养老金制度的再分配效应,必须考虑其他社会政策计划,如社会援助、健康服务等。
影响再分配总量的三个重要方面是:(1)性别。女性预期寿命长于男性,平等对待男女的公共养老金制度,收入再分配有利于女性。(2)收入。由于高收入人群预期寿命更长,公共养老金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有利于高收入人群。(3)婚姻状况。大多数养老金制度支付幸存者养老金,主要接受者是女性,因为女性预期寿命比男性长。如果幸存者养老金制度根据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确定补助,那么幸存者养老金制度的再分配有利于单身有工资收入的家庭户,如奥地利。
3.2.4人口变迁与同批人之间的再分配
预期寿命的增加和总和生育率的下降减少劳动人口,这两种人口学要素的变化对养老金制度产生的影响有:(1)从绝对数和占GDP上讲,加重养老金负担。(2)为了保持养老金制度收支平衡,必须增加缴款比率。(3)缴纳的保险费的收益率显著下降。(4)不同的同批人之间的再分配规模发生变化。
4、评论
罗斯那先生的研究成果至少给我们这么几个印象:
第一、多学科交叉研究问题。罗斯那先生不仅使用了微观经济学的概念和方法作为分析社会政策的原因和效果的基础,还在分析过程中,涉及了政治科学方面的问题,将经济学与政治学巧妙地结合起来。另外,将人口学的变量(如预期寿命、生育率、人口增长、抚养比等概念)纳入到分析中来。当然,这在西方学者中并不希奇,但对于我们研究社会政策来说,仍然是富有启发性的。我们国内的有些学者一般比较熟悉或习惯于局限于自己的研究领域,很少或甚至不太愿意关注去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但在研究中如果需要运用相关学科知识的时候,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缺陷就暴露出来。常常是研究经济学的不熟悉社会学,研究人口学的不熟悉经济学和社会学。错用、误用其他学科概念、理论和方法的现象时常发生。单一的知识结构是远远不能社会政策研究的,社会政策研究需要大量的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口学、统计学等学科甚至是自然科学的知识背景,不仅如此,还需要在研究中把这些知识综合起来,作到融会贯通,只有这样,社会政策研究的根基才会厚实。从我们阅读的大量的西方经济学、社会学、人口学等社会科学的文献来看,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研究和政府政策研究的一种趋势,我们需要补课并迎头赶上。
第二、社会政策的理论基础。经济学有新古典主义、后凯恩斯主义、制度经济学和经济学等学派,大多数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体现了新古典学派的思想,罗斯那先生的社会政策经济学也不例外,很自然地让人想到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尔的研究[4]。但不管怎样,罗斯那先生为我们研究和制定社会政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他提示我们社会政策不仅仅是对社会问题简单的描述和提出解决的办法,社会政策更是一门学问,需要有理论基础。广泛地说,在经济学内部,不仅新古典主义,其他学派同样能够为社会政策提供理论基础,其他学科的理论如社会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等也是如此。我们国内的有些学者做社会政策研究,习惯于就某种社会问题和现象提出问题、进行就事论事的分析,不太注意基础理论的阐释,使得政策建议显得单薄、空泛,缺乏说服力,往往是一项社会政策研究学术论文不象学术论文,政府工作报告不象政府工作报告。象中国这样一个国情复杂的国家,一种社会问题涉及许多方面,更有必要采用多种学科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政策的原因进行阐述,并在研究中总结出一套有效的理论。
第三、社会政策的研究范围。一般来讲,社会政策应当有其研究的范围,不能将其外延泛化。罗斯那先生总结了发达国家的经验,将社会政策限定在五个方面,并指出这种限定不是基于任何理论界限,而是基于需要限定和大多数国家现存的制度安排。对这种限定可能会有争论,但我们认为这种限定具有一定合理性。我们需要做的是,根据我们国家的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中国社会政策的范围和研究领域,在外延是否需要扩大或缩小,在内涵上是否需要增加或减少,值得进一步探讨。时下,学术界和政府界关注的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等等,他们与社会政策的关系如何,都需要深入研究。
第四、社会政策的效应。罗斯那先生区分了社会政策两中不同的效应,我们的理解是,A型分配效应主要从物的或者说是资源总量方面反映社会政策的效应,D型分配效应则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的这种划分为我们评价社会政策的实施效果提供了新的范式。他启示我们进一步分析:除了这两种经济学的效应,是否还有其他效应呢?比如,社会政策的政治学效应是什么、社会学的效应是什么,这些都需要我们发挥空间思维能力,认真思考。罗斯那先生的两中划分对于我们建立和实施一种崭新的社会政策评价体系和评价的手段也是很有意义的,而且评价体系和评价手段也应当是多样化的。如果一项社会政策研究有理论基础,恰当的方法,细致的实证分析和可行的评价体系,那是再好不过了。
第五、社会政策的适用性。罗斯那先生明确指出,他的社会政策经济学的研究是针对发达国家的,对于东亚国家和穷国几乎没有涉及。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市场化程度、城市化水平比我们高得多,由于是一元化的社会结构,他们的社会政策主要针对城市人口的,他们没有也不会涉及农村人口。而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城乡差别仍就很大,二元结构还要持续很多年,我们的社会政策显然与西方国家既有相同的地方,更多是存在很大差异。通常我们做社会政策研究时,对城市和农村问题是分别论述的。所以,我们必须考虑西方社会政策经济学在中国的适用性。我们借鉴西方研究的最新成果,但决不能盲目地追随,盲目的追随会使我们失去方向。我们借鉴要善于从社会政策经济学中体会其活跃的思想火花和开放的学术精神。我们研究和制定一项社会政策时需要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政治体系和社会结构,发现有关社会政策的制度结构的信息,从中发展出中国的社会政策经济学。
参考文献
[1]Rosner,PeterG..TheEconomicsofSocialPolicy[M],EdwardElgarPublishingLimited,Cheltenham,UK·Northampton,MA,USA,2003.1-21.
[2]Myles,GarethD.Publiceconomics.[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5.10.
[关键词]高校教工;健康状况;医疗保险
1引言
目前,高校教职工的健康状况问题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高校的竞争不断加剧,高校教职工的各种压力越来越大。高校教职工一方面要从事教学工作,长期伏案备课和上课;另一方面要从事科研工作,写文章、搞科研,这些都要进行强度较大的脑力劳动。此外,各种社会人际关系的交流以及应酬,家庭上的琐事,都会影响他们的健康状况。由于事务繁忙,他们往往缺乏或者忽略了身体的锻炼,又不太重视养生的方法,长此以往,身体的生理机能就会慢慢下降,患病的概率就会增加,这无疑会增大教职的经济压力。目前,大多数教职工仅仅参保了国家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虽然有一定保障,但由于其是国家层面规定的强制保险,保障的范围和程度都是最基本的,一旦医疗费用超出基金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超出部分仍然需要教职工自己承担。那么,高校教职工现阶段健康状况究竟如何?怎样有效分散教职工健康风险?国内对于高校教职工健康状况问题的研究较多,但基本上是根据各个学校的体检报告,描述统计出多发疾病的种类以及比例,并讨论性别、年龄或吸烟史对于这些疾病的影响,最后对于如何改善身体健康提出建议。如陈铁梅,马直勉,胡焱,张卉(2011)对比分析哈尔滨某高校的体检结果,得出高校教职工常见疾病检出情况存在着明显的职业特点以及常见疾病中高血压、高脂血症及脂肪肝的发病率均呈现男性高于女性的特点,因而健康体检对于高校教师健康保健指导有积极意义。辛青,于巍红(2011)认为很多慢性病与年龄或性别有一定关系,都随着年龄的升高而增长,但升高的趋势男女有别,总体来看各科基本增长速度均加快,发病向年轻化趋势发展,应将高校教工疾病管理的重点放在改善不良生活行为和习惯上。目前的论文研究主要存在两个不足:第一,大多数的论文统计方法过于简单,单单从卡方检验进行分析并不全面;第二,大多数论文在分析多发疾病、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对于对策建议这块比较笼统和单一,在对高校教职工健康状况进行分析后,很少根据在高校这个特定区域研究以保险形式分散教职工健康风险。而本文正是在比较某高校常见慢性疾病以及慢性疾病发展成为重症疾病后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身体健康状况的教职工还应有怎样的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及门诊医疗保险)。
2某高校教职工健康状况基本分析
2.1数据来源
本次进行统计分析的数据来源于云南省某高校2012年、2013年教职工体检报告,其中2012年实际体检人数为803人,男性为387人,女性为416人;2013年实际体检人数为807人,男性为374人,女性为433人。体检的主要内容包括血压血脂、心电图、肝肾功能、B超(胆肾结石、脂肪肝)、肿瘤筛查。
2.2统计与分析
将所有的体检报告数据录入Excel建立数据库,共对11项指标进行统计,包括健康状况、高血压、心电图异常、肝功能、肾功能、高血脂、胆结石、肿瘤、轻度脂肪肝、重度脂肪肝和肾结石,其中健康状况是每个人整体的健康状况,只要剩余10项有一项指标有异常,那就记该人的健康状况为1,如若10项疾病内容都显示正常,则记为0。剩余10项疾病内容,每项疾病内容只要是医生诊断有该方面疾病,还是指标显示异常的,就记为1。同时按年龄进行分组统计(20~29岁为第一组;30~39岁为第二组;40~49岁为第三组;50岁以上为第四组)。导入完成后,将体检结果数据进行录入。输入的数据用SPSS17.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主要采用χ2检验(P<0.05有统计学意义)以及Logistic回归,分析云南省某高校2012年、2013年教职工基本健康状况,以及高发疾病在性别、各年龄段的分布情况,除此之外,还有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对高发疾病患病率的影响。
2.3分析结果
经过数据的统计,我们首先对2012年和2013年云南省某高校教职工的整体健康状况做一个对比分析,具体见表1。王翔,等:高校教职工健康状况及医疗保险保障探析金融创新从表1可以看出,云南省某高校教职工的健康状况不容乐观,2013年有超过一半的教职工至少有一项体检内容的指标出现异常,这一比率比2012年超出了近25%。从具体疾病来看,2013年异常率最高的就是高血脂,达到43.74%,其次依次是肾功能异常、脂肪肝和心电图异常,这四项的异常人数都超过了100人,与2012年相比,肾功能异常和心电图异常的异常比率大幅上升,增长幅度都超过了10%,需要引起重视。从上面的结论可以看出学校教职工整体健康状况并不好,从性别和年龄角度分析其分布情况见表2和表3。从表1可以看出,云南省某高校教职工的健康状况不容乐观,2013年有超过一半的教职工至少有一项体检内容的指标出现异常,这一比率比2012年超出了近25%。从具体疾病来看,2013年异常率最高的就是高血脂,达到43.74%,其次依次是肾功能异常、脂肪肝和心电图异常,这四项的异常人数都超过了100人,与2012年相比,肾功能异常和心电图异常的异常比率大幅上升,增长幅度都超过了10%,需要引起重视。从上面的结论可以看出学校教职工整体健康状况并不好,从性别和年龄角度分析其分布情况见表2和表3。从表2和表3可以看出,无论是性别角度,还是各个年龄段,2013年的异常比率都超过了2012年,而且在性别上呈现出男性患病率大于女性,在年龄上呈现出年龄越大,患病率越高的趋势。通过卡方检验(对于年龄在20~29岁的教职工,自变量年龄中定义为0;年龄在30~39岁定义为1;年龄为40~49岁定义为2;年龄大于50岁定义为3)和逻辑回归模型分析(在自变量性别中,把男性定义为0,女性定义为1;在因变量健康状态中,把无异常定义为0,异常定义为1)得到了证实,具体见表4。从卡方检验结果来看,性别和年龄的Sig.=0.000<0.05,故可认为性别和年龄都与教职工的健康状态相关,但要分析年龄、性别是呈负相关还是正相关,还需要进一步运用逻辑回归模型进行分析。见表5。从逻辑回归结果来看,自变量性别和年龄的Sig.=0.000<0.05,也可认为自变量性别和年龄都与教职工的健康状态相关,同时自变量年龄的系数B为正数,表示年龄与因变量为1的概率正相关,故可以得出年龄越大发病率越高的结论;自变量性别的系数B为负数,表示性别为1的概率与因变量为1的概率负相关,故可以得出女性的发病率低于男性的发病率。同时,根据表2,从增长幅度来看,性别角度上男性和女性患病率增长幅度基本上是一致的,都达到了31%,而从各个年龄段来看,20~29岁年龄段的增长幅度最快,达到了30%,这表明高校教职工患病有年轻化的趋势。而对四类高发慢性疾病进行分析,除了年龄对肾功能异常的发生不具有显著关系之外,所有的多发慢性疾病都呈现出男性发病率大于女性发病率,年龄越大发病率越高的趋势。
3高校教职工医疗保险保障分析
对于高校教职工健康风险保障,应重点关注的商业医疗保险有两类: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及门诊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目前我国大型保险公司已开发的重大疾病险,每个险种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内容规定大体是一致的:包括恶性肿瘤、心肌梗塞、动脉搭桥、肾衰竭、重症肝炎等,这些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非常高。住院及门诊医疗保险主要是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或支付比例较少的药品和项目,进行额外的赔付,而其保障的药品或疾病,也主要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来确定的,对于本文分析的某高校教职工的常见疾病自然也包括在内,常见慢性疾病往往需要药物的治疗,而且服药的时间比较长,而这些药物也需要个人自己承担一部分,部分特效药个人自付比例也比较高,长此以往经济压力较大。结合本文中云南省某高校教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我们认为绝大部分教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都存在隐患,指标都偏离于正常范围,但患严重疾病的比例不高,经过药物的治疗都能得到控制,而所需药物基本可报,个人负担的较少。但教职工常见的高血脂、心电图异常、肾功能异常和脂肪肝在药物治疗的同时必须在生活和饮食上进行控制。因此,即使校方大力宣传健康知识,制定健康教育方案,教职工身体健康状况的下降趋势并不会立刻被遏制,因此有必要建议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本文将教职工分为未患病和已患病人群,对于未患病人群,鉴于统计结果显示随着年龄的增大,患病率也不断增大的趋势,建议购买住院及门诊医疗保险,来保障教职工由于年龄增大以及不规律生活导致得各类慢性疾病的风险。一旦在保险发生效力期间,确诊某项慢性疾病,产生了门诊或住院费用,以及药物费用,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负担的部分,商业住院及门诊医疗门诊保险也会赔付一部分。按照某大型保险公司的门诊及住院医疗保险,我们以某位40岁教职工为例,在交纳7165元保费后,一年内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疾病的,保险公司给付比例按照重点医院和中国大陆二级以上公立医院80%赔付,特殊门诊肾透析、放疗化疗20万元/年①,总的保险金额高达200万元/年。对于已患病人群,就必须结合自身慢性疾病的情况,为防范随着年龄增长或生活不规律引起疾病恶化,建议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各种检查指标异常或疾病早期不引起重视,可能会引发恶性肿瘤、心脑血管重疾、肾衰竭、肝硬化等,这些重大疾病不仅难以治愈,而且所需的费用非常大,动脉搭桥手术费用在6万元左右,而肾衰竭后必须进行肾透析,一年个人承担费用也超过6万元,而且一次透析意味着要持续透析,甚至是终身透析。而由于统筹疾病设有最高支付上限,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由个人自己承担,因此患有重大疾病对于教职工的经济压力非常大,基本医疗保险完全无法保障。按照某大型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我们以某30岁男性教职工为例,8年内月缴500元,在20年内若患保障范围以内的疾病,一次性赔付10万元,如若20年后仍然存活,则将获得保费的105%。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49岁以上个人进行投保时,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身体检查,程序比较复杂,且根据上文的体检数据,50岁以上患病率高达84%,保险公司不一定愿意承保,因此对于50岁以上,且已患某项慢性疾病的教职工,很难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进行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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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芳芳.浅析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0(7):38-43.
【关键词】农村小额保险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发展建议
自从2008年6月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拉开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序幕以来,随着试点区域和试点产品不断增加,保险覆盖面逐渐扩大,风险保障的作用不断体现,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然而,从试点工作的情况来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还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在宏观层面,有相关法律、政策以及监管等方面的缺乏和不足;在微观层面,既有农村金融环境薄弱,农民的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缺乏,保险购买能力低等制约保险需求的因素,也有来自保险公司对农村保险市场不够重视,农村人身保险专业人员匮乏,市场营销策略不完善等制约保险供给的因素。今后,要促进我国农村人身保险的发展,必须突破这些制约因素的限制。为此,本文在考虑上述制约因素的基础上,对如何促进我国农村人身保险的发展提出如下思考和建议:
一、宏观层面
(一)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长效的制度保障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和《农业法》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规定方面存在空白,新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也只提到了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参照适用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农村小额寿险、健康保险等险种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不利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长期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完善涉农保险的规定,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纳入相关的法律体系,明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性质和作用、政府的主导地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合同和业务经营规则、法律责任等,鼓励经营主体的多元化,支持相关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可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农业部和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和保费补贴政策的实施细则,例如:减免经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保险公司和销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营销员的营业税、所得税;对投保的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户等低收入农民实行保险费补贴等),完善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由财政支持的针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风险损失基金,从制度层面鼓励、支持和保障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长期发展。
(二)加强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引导和监管
1.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可以借鉴印度的经验,积极引导本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及其他合作组织进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探索适合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低收入农民需求的供给主体及形式。
2.加强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监管,注重防范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经营风险,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投保群体的利益。一是规定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要求。经营主体要具有提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服务的能力,应制定详尽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内控制度,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于不能正常经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主体要求及时退出市场。
二是对市场行为的监管。要求经营主体强化对保险营销员和营销渠道的培训和管理,注重诚信、合规经营,避免误导投保人,防止恶性竞争;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做好市场异动的风险提示;要求经营主体定期报送业务经营情况报表,收集相关市场统计信息。
三是对偿付能力和准备金的监管。要求经营主体达到保监会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要求,并且根据所开展的不同小额人身保险业务提取相应的准备金,按要求披露相关的财务信息。
四是对中介组织的监管。加强对介入销售的农村基层组织和其他中介组织的日常监管,要定期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报表,完善市场调研。
(三)切实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购买保险的能力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针对农村低收入群体开发的人身保险,由于这部分农民的收入低,购买保险的能力不足,制约了他们的现实保险需求。为此,需要切实增加提高农民收入的途径,为农民增收提供制度环境保障。
要改进传统农业生产模式,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生产技术和经济结构的升级;加强农业科技研究,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发展效益农业;强化农村信息化建设,为农业生产及时提供科技知识和市场信息,为农村低收入群体提供就业信息,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重视对低收入农民的培训和教育,拓宽他们的就业渠道;发展农业保险,防范农业风险,保障农民收入的提高。
(四)注重宣传,普及保险教育,增强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
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整体素质较低,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薄弱,是制约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之一。政府要重视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宣传,转变经营主体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认识,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及相关政府部门采取多形式、通过多途径大力普及保险知识,实施保险教育,增强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保险意识,丰富他们的保险知识,增加他们对经营主体的了解和信任,提高投保积极性。
二、微观层面
当前,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集中表现为保险公司,下面主要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对如何拓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进行分析。
(一)转变经营思路
C.K.普拉哈拉德的金字塔底层战略理论和菲利普?科特勒的利基策略理论表明,针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一方面,由于农村低收入人数众多,犹如金字塔的底层,具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另一方面,这一市场属于农村保险市场的细分,通过利基营销,易于在这一细分市场培育自己的优势,占据有利的市场地位。因此,保险公司应立足长远,改变以往“重城市、轻农村”的经营思路,积极拓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坚持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农村低收入群体对保险公司的信赖感。
(二)强化人才培养
拓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需要相应的精算、营销、承保、理赔等人才。保险公司要重视对这些人才的发掘和培养,要以人为本,完善人才的选拔、配置、培训、激励和考核制度,尤其要大力加强对农村营销员的培养和管理,让他们树立诚信营销的理念,完善其保险知识,提高相应的营销能力和技巧。要建设企业文化,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三)完善产品的开发和改造
当前,保险公司已开发了二十余款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主要是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信贷保险。今后,还需要在监测前期所开发产品运行情况、进行相应改进的基础上,开发农村低收入群体急需的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要综合考虑不同地域低收入群体的经济状况、家庭情况和保险需求等因素的差异,突出产品的保障功能,减少投资功能,注意长短期业务的搭配,注重发展期缴业务,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和确定缴费时间,拟定有针对性的通俗易懂的保险条款,并使保险合同方便携带和保管。
另外,还可以结合在农村广泛存在的基层合作组织(如蔬菜生产合作社等)开发相关的团体保险产品,以扩大承保面,有利于风险的分散。
(四)拓展营销渠道和宣传手段
1.建立和完善直接营销渠道。考虑到农村低收入人群缺乏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且人口众多、居住分散,保险公司有必要在农村直接设立营销服务部,派专人进驻,一方面有利于向目标客户进行宣传,加强保险知识的讲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大力培养本地营销人员。
2.积极拓展间接营销渠道。积极拓展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在农村的基层金融机构的营销渠道,充分发挥农村自治组织、社区组织、群团组织和经济组织的营销作用,加强与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的合作。
3.拓展宣传手段。通过多种媒介(如电视、报纸、墙体、车身等)以平面和立体广告的形式进行宣传。
(五)加强客户关系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与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交流和沟通,深入了解他们的保险需求,保持客户队伍的相对稳定,最大限度地发掘客户资源,注意提高售前、售中及售后的服务质量,特别要讲清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避免误导和欺瞒客户,理赔要及时、公平、合理,注重收集客户反馈的情况,向客户提供免费体检等附加服务,做好事前的防灾防损工作。
(六)加强风险管理
定价风险、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是制约保险供给的重要原因,在这里,主要就这两类风险的防范进行简要分析。
1.防范定价风险。注意全面收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投保人的相关信息,分析投保人的风险状况,注重积累经验数据,编制农村低收入群体的经验生命表,并利用现代信息分析技术,分析影响产品定价的因素和影响程度,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和设计保险条款。
2.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对于来自投保方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要加强对投保方的售前审核、提高承保要求,注重售中和售后监控,做好风险预警;对于来自保险方的道德风险,要加强诚信教育,完善对相关人员的考核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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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
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表现出很好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保障项目支出情况的变化,对支出高的社会保障项目制定高税率相反制定低税率;明显的返还性,德国分项设定税目,不同税目制定不同税率,专款专用返还性明显;并且税制结构清晰,易于征收管理。
四、发达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上文对德国社会保障税发展模式的介绍,并结合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以及对社会保障税返还性的要求,笔者认为以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德国模式更适合移植到我国,同时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对其做部分调整。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均匀的状态,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异较大,因此应分层次逐步开展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首先选取大中经济发达的城市进行试点,再逐渐扩大范围。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也存在贫富差距,社会保障本身的特点和目的是照顾和保障低收入者,因此,在设计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要素时,必须考虑到社会保障税调节社会公平的功能。
从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社会保障制度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社会保障不是全部由国家和社会或雇主履行纳税义务,个人如果要得到充分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障和各项社会福利,只有在有劳动能力时及时履行个人部分的纳税义务,才能在遇到风险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要求获得充足经济补偿的权利。所以说,完善的社会保障应由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注释]
①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
②马青牧: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8年。
③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第86页。
④雷明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构建,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⑤杨伟伟: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比较与借鉴一基于六国的研究,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6页。
⑥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税收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马青牧.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8.
[3]雷明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构建[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4]杨伟伟.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比较与借鉴一基于六国的研究[D].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5]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税收经济研究,2011,(4).
[摘要]近年我国对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不断,文章通过对比发达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模式,进而提出假设,即使不改变现有缴费制的模式,通过对现有模式的改革和完善,同样可以达到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险费;国际比较
社会保障资金充足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有效维持的“血液”。因此合理选择和确定我国现有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项目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实行统筹管理。然而,我国在上个世纪末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并与发达国家相比呈现未富先老状态,据统计,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将步入老龄化社会的高峰期,人口老龄化危机将至。随着老龄化危机的加重,我国对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医疗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国家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支出压力巨大,养老金缺口以惊人速度增加,据业界估算2010年我国养老金缺口达到16.48万亿。为此应充分预计养老金缺口带来的财政压力。为了缓解社保基金出现的财政缺口,只有构建合理公平的社会保障机制并配合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方式才能缓解这一现实问题。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税的关系问题
社会保障最初出现在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中,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确立的对遇到疾病、伤残、生育、年老、死亡、失业、灾害或其他风险的社会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物质和服务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
在我国,社会保障大体分为三个部分,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表现形式是社会救济,国家无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存保障。中间一层是社会保险,目前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最高一层是社会福利,这三个层级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社会保障税是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而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持续运转需要依赖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而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筹资的有效方式。所以说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筹资手段。由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质,使得社会保障成为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所以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必须具备公正和效率原则,只有以税收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筹资渠道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筹资以税收的形式确立能有效保证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运行。
二、社会保障税的一般理论
社会保障税在一些国家又称为社会保险税或薪给税,其征税目的是为社会保障资金筹资并用于再分配的特定目的税,社会保障税的实质是劳动产品剩余价值的再分配。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一般为雇主、雇员就其支付、取得的薪资报酬。从目前来看,国际上为公共事业筹集资金最规范、最高效的方式就是征税,而由此产生的新税种――社会保障税就属于社会保障筹资的范畴。在世界范围内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中,有132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缴款采取社会保障专门税和社会保障缴费的形式。社会保障税在各国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是最早实行社会保障税收制度的国家之一,目前美国的社会保障收入比重占财政收入总额的30%,成为仅次于个税的第二大税种。
社会保障税既有一般税收的共性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个体特征。社会保障税作为专为社会保障筹资的特定目的税,与一般税收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第一,社会保障税具有专款专用性。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直接目的税,其税收收入与用途直接相关,社会保障税被税务部门征收后应设立专门的部门管理该部分基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财政支出。
第二,社会保障税具有较强的累退性。所谓累退性是指纳税人的税负随着收入的绝对增加而相对负担变小,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采用免征额及超额累进或最高额下比例税率的方式,并且课税对象不包括工薪收入以外的其他所得,即违反了一般税收绝对公平的原则,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这就导致了总体上随收入的绝对增加而实际纳税负担相对减小的特性,即累退性。
第三,社会保障税具有有偿性。现有社会保障税制要求该项税收收入一般由政府设立的专门基金委员会管理,由于社会保障税的专款专用性,所以社会保障税区别于其他税收,在国家财政出现危机时,纳税人依然有权要求领取保险金,这是与普通税收不同的特殊性质。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对全体受保者缴纳社会保障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筹和协调,使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趋于平等,这也是贝弗里奇“补偿原则”的运用,是公平性的体现。
三、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国际征收社会保障税概况
据统计,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已经有超过132个国家以缴税或缴费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社会保障税在税收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美国联邦财政总收入中社会保障税收带来的收入占总比重的30%,成为仅次于个税的第二大税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统计年鉴的统计显示,目前,在德国、法国、瑞士、丹麦、瑞典、奥地利、挪威、西班牙等国家,社会保障税已经成为头号税种;在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发展较快的部分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税也迅速崛起,例如南美洲的巴西和阿根廷,社会保障税同样成为本国的第一大税种。
关键词:保险专业;地方;高等财经院校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0-0074-02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与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保险人才的高度紧缺已经成为行业快速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瑞士再保险经济研究与咨询部的研究,预计至2020年,中国保险从业人员将从2010年的390万人递增至1 200万人。西南财经大学的研究预测表明,到2015年,中国保险高级管理人才需求将超过5.8万名,保险精算人才需求将超过700名,保险核保人才需求将达到1.3万名。而到2015年,高等院校的专业保险人才供给不到1.3万名。① 尽管保险人才极度缺乏,但从高校保险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来看,仍然存在两难的矛盾(陈珍,2010):一方面保险企业求贤难,即保险人才“不够用”,另一方面高校保险专业学生就业难,即“不适用、不被用”。② 这一矛盾反映了当前高等财经院校保险本科专业人才培养与保险企业人才需求的背离。提高保险本科专业人才的实践能力,满足保险企业的人才需求,已经成为财经高校保险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共识。
一、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要求,依托学校建立西部地区高水平财经大学和培养“儒魂商才”总体目标,贵州财经大学保险专业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适应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以满足西部及欠发达地区保险人才需求。为达到这一人才培养目标,贵州财经大学保险专业自2005年开设以来,就非常重视其实践教学问题。经过多年的研究与探索,逐步形成了满足人才培养目标需要的多元化系统化的实践教学体系。
二、实践教学体系
(一)践行五阶段实验实践教学体系
为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贵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学科建立了以全程实验实践为特征的五阶段实验实践教学体系,即:在本科教学中实行全程实验实践介入,让学生从入学伊始就开始接触金融实务,并在四年的学习过程中从认知性实验、验证性实验,逐渐过渡到设计性实验、经济管理综合实验,最后经过校内、校外的综合实习,将学生培养成为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较强实务操作能力和适应能力,成为基层企事业单位亟需的应用型金融专业人才。保险专业在教学中践行五阶段实验实践教学体系。
第一阶段,学生入学后在第一学期就开设认知性实验课程,让学生较早地了解有关商业银行柜面业务、国际结算、信贷业务、寿险、财险、证券、期货、外汇等方面的基本业务,学会常用软件的操作。
第二阶段,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学生模拟证券交易、模拟外汇交易、模拟期货交易,同时聘任保险公司专业讲师、商业银行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保险营销、投资理财、商业银行产品营销等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三阶段,强化课程实验,将专业课程教学全面纳入实验教学,要求主要专业课程实验课时不能低于全部课时的1/4,部分课程要求达到1/3,课程内容从验证性实验逐步过渡到设计性、综合性实验。
第四阶段,在专业实习阶段进行经济管理综合实验,学生分组模拟商业银行、模拟保险公司、模拟理财工作室,学习综合运用证券、期货、外汇等投资工具模拟保险、模拟套期保值、模拟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并要求学生分阶段提交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第五阶段,在毕业实习阶段实行校内实习和校外实习相结合。在校内实习阶段,让学生融入全校的经济社会发展模拟实验,与法律、工商、税务、国际经济等专业的学生一起,通过自行寻找投资机会、自行签立经济合同、自行处理法律纠纷,锻炼学生的业务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在校外实习阶段,让学生走进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了解金融企业的业务流程、业务处理方法,了解金融企业对不同层次金融人才的需求,同时展示学生的精神风貌,让企业了解学生,增加学生的就业机会,提高学生就业的竞争力。
(二)实行“双证教育”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双证教育是指在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同时,还需要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根据培养目标“培养应用型人才”,着重培养其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同时,双证教学可以提高学生对本专业的认可度,是学生毕业从事本行业所需具备的专业资格证书,另一方面也是符合用人单位对学生基本素质的要求。
(三)改革学习评价制度,加强课堂实践教学
学习成绩的评价与考核对学生的学习有很强的导向作用。为了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转变,需对原有考试制度进行适当改革。一是在考核方式上,将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平时成绩与期终考试成绩占比需根据课程性质不同,采取不同比例,对实验课程平时成绩占比应高于一般基础理论课程,对在随堂考核、课程论文写作和课程实习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加分奖励,以激励学生进行创造性思维和创新活动。二是在考核内容上,将减少知识性试题的份量,增加案例分析、方案设计等能力性试题的份量,侧重于考核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防止和杜绝平时不认真学习,到期末靠死记硬背应付考试的现象,使学生对所学的课程内容真正做到“弄懂、学活、会用”。
(四)优化教学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特点设计和选择教学方法。根据本专业教学内容实务性强的特点,结合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充分利用现有师资条件,在对各种教学方法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开放式教学、情景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研究性教学等先进教学方法,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般原理与典型案例相照应,知识、能力和素质相统一,以实现教学互动,激发学习热情,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五)加强校企合作,培养学生实务操作能力
重视校外实习基地建设,重视与保险公司联系,一是主要让学生到保险机构实习,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二是聘请保险机构优秀工作者为学生指导教师,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建立保险优质实习基地。通过校内实验与校外实习的结合,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缩短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适应工作的时间。
三、结语
综合对毕业生就业单位实地走访和问卷调研资料显示,用人单位对保险专业毕业生的培养质量的满意度较高,对他们的个人素质、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均给予高度评价。但是专业在实践教学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如实践教师队伍欠缺、实践教材的缺乏等,这也是下一步将着力建设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陈珍.高校保险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探讨[J].甘肃科技,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