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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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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报告

第1篇:律师调查报告范文

法律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我从一个交通事故案例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2016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16年1月的一天,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16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16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16年5月作出(2016)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16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16)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16)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16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6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第2篇:律师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调查;结果分析

个人对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称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内容是广泛的,又对法律本身的认识如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态度和要求,也有对自身角色的认识,包括自身权利和义务的看法,还包括对现实行为合法性的评价,等等。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法律意识不仅包括对法律本身在情感上、认知上、信仰上和评价上的一种内心体验,也包括对一些具体现象的反映形式。他们作为祖国的希望和明天,也是主导未来中坚的力量,他们的法律意识影响的不止是作为公民的本身,还影响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

要想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能对大学生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教育,要想有针对性的开展类似的法制教育必须“知己知彼”,就是对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有比较客观的了解和掌握。这是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如果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不能准确客观的掌握,我们最后所采取的法制意识培养的相关教学可能都会与我们想要达到的效果大相径庭。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不仅在于他们身份的特殊性和未来走向的特殊性,也在于他们年龄层次的特殊性,他们在大学中,从刚步入成年的18岁左右到二十几岁,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可塑性的年纪,也是一个充满变数的年纪。人生经历的欠缺、社会经验的不丰富、知识面的不广阔、新知识的接受能力强、心智的不成熟性,等等,都是这一特殊阶段他们的特征。在特殊的年纪如果遇到特殊的环境和特殊的时代事件,会对大学生的成长产生极大的影响,甚至出现了个别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上的偏差,偏差与社会对他们相应的要求。由此可见,准确掌握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实状态和他们特殊年龄段的法律需求是对他们进行教育的必经阶段,对提高这一阶层当代法律意识和培养他们在遵纪守法方面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小而言之的好处,大而言之,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长远方针有非常高的契合度,是国家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才培养的需要。

正是基于这样的重要性分析,我们法律教学团队想在我校学生的法律课程教学中取得更好的效果,让学生不仅在知识上有更多的收获,在法律意识的培养上同样也有大的收获。所以对我校的学生们开展了一次有关法律意识现状的调查。以下是对我校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的现状与分析。

一、调查形式和结果

通过对我校2015级和2016级学生进行了有关法律意识方面的问卷调查。采用方式分层抽样获得调查样本,发出问卷200份,回收200份,回收率达100%。我们从法律知识获取渠道、通过对问卷的调查的结果进行统计,数据分析如下:

在法律学习的重要性调查中我们调查统计发现,15.3%的学生认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仅限于稍微了解,可以作为选修课程来应对;78.5%的学生认为需要系统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认为必要的法律知识ψ陨淼姆⒄褂蟹浅C魅返墓娣蹲饔茫恢挥胁蛔10%的学生认为学习法律知识完全没有必要。

我校学生在法律知识的来源方面的有32.1%的学生来源于学校开展的相关教育,42.7%的学生获得法律知识来源于大众传播媒介(电视、报纸、网络等),剩余20%左右的学生都是受家庭影响和其他渠道的来源。

在对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运用上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23.4%的同学认为自己掌握了必要的法律知识,并且能在现实问题的解决中灵活运用到这些知识。71.1%的同学感觉自己没能灵活运用这些知识为自己解决较为现实的问题。

当调查学生的具体实践行为时,大学生兼职工作中有意向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只有57%,无意向的人占36%;遇到现实问题自身的利益收到损害时,认为应该向保卫处或者公安机关报案的有74%,这一数据从另一层面也可以看出我校学生在法律意识方面的淡薄性值得我们深思。29.6%的学生认为造成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在于所接受的法律教学活动的局限性,又有46.2%的同学认为这种淡薄意识源自于社会大环境。

在被问及对当前法律的信任度时,同学们给出了不是很高的评价,其中32%的同学认为满意或者比较满意,37%的同学认为不太满意,剩下的调查同学都对当前法律信任度不满意或比较不满意。对法院审判过程中做出公正判断的信心调查中,有信心的同学们占27.1%,对当前法制环境整体方面不太满意的占到近68%左右,法治社会的前提在于民主立法,以及各程序的健全,社会中少数的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现象对学生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第3篇:律师调查报告范文

(一) 法律知识来源及法律知识重要性的认识。42.1%的学生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课堂,47.3%的学生法律知识来源于电视、电台和报纸,受家庭影响及其他来源的占10.6%。说明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来源广泛,但课堂与其他传播媒介占据主要部分。当问及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时,只有20%的同学认为法律“非常重要,我有麻烦首先想到法律途径解决,没有法律我就没有办法生活”,63.3%的同学认为“法律比较重要,我有时会尝试使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另外16.6%的同学认为法律不太重要或者根本没作用。约1/2的学生认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受学校的影响最大,约1/3的学生认为社会是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最大因素,家庭及个人因素只占20%。从中可以看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大部分同学对法律的认识仅限于理论层面,还没有渗透到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学校组织的一些宣传活动或讲座只有43.3%的同学觉得能学到一些东西,剩余56.7%的同学觉得太形式化,不愿去浪费时间,或者没有参加过。

(二) 主动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在实际生活中,有意识的应用法律知识的学生比例仍然不高,问卷中,试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学只有10%,90%的同学选择暂时没试过。参加勤工俭学或兼职时,有意向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只占70%,仍有30%的学生完全没有这个意识。买了某种价值不菲的商品但后来现被骗后只有46.7%的同学会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40%的同学选择直接到商店找负责人赔偿,6.7%的同学选择把商品扔了,当买个教训,6.6%的同学选择“到处跟别人说这个商品是假的,叫人不要买。”这说明学生的维权意识普遍不强。但可喜的是,当问到“当你真正处于一件法律案件中”有83.3%的同学认为自身法律意识不够,但懂得咨询专业人士,16.7%的同学则认为自身的法律知识足够,而且懂得咨询专业人士。法律本身是一门学理性极强的学科,不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理论,就难以用理论解决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

(三) 守法、护法意识。由于传统法律意识的思维惯性,以及教育与宣传舆论的局限,大多数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的守法状态,虽然有较高的守法意识,但自觉性仍有待提高。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有40%的同学坚决不做,56.7%的同学选择会视情况而定,还有3.3%的同学则不介意,跟大众一起做。对于一些来路不明的自行车63.3%的同学认为自己不会去买,36.7%的同学则会买,因为很喜欢。

(四) 法制观及对法律的信任度。当问及“一次你的一个亲密无间的朋友,向你借600元生活费,答应三个月之后还,你会要求他(她)写借条给你吗?”时,46.7%的同学认为不用写,30%的同学认为写不写都无所谓,只有23.3%的同学认为应当写。大多数同学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法律心理阶段,只是基于自身日常生活对法律现象的一种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远没有形成高水平的法律思想体系。“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国家有贡献的人与普通人一样犯了罪,应当公平对待。该选项得到了96.7%的支持率,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观念已经深入民心。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人犯了罪都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另外,结果显示,所有被调查同学都希望能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这说明同学对法律意识在现代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清醒的认识,希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五) 基本法律知识的了解与掌握。在调查问卷中,我们设计了10道具有固定答案的题目考查同学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各题答对率如下:

9、你知道《劳动法》里面规定试用期最长是多久吗?30%

11、父债子还,是否正确?76.7%

14、你知道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吗?67.7%

16、王某有三个儿子,王某在病死之前当某个儿子的面做了口头遗嘱,这种遗嘱是否有效?43.3%

17、刘某现在17周岁,父母双亡,主要靠自己打工维持生计,则刘某属于?26.7%

18、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民法规定称为?66.7%

19、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最低法定年龄是10%

20、甲某和其12岁儿子共同抢劫,其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40%

21、投毒杀人,当被害人服毒后尚未死亡之前,犯罪悔悟,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但抢救措施未生效,被害人死亡,这种行为属于。60%

22.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33.3%

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是明显欠缺的。在严峻的就业形势的压力下,大多数同学会把更多的时间放在专业科目的学习上,从而忽略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有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其原因之一就是不懂法,不知法。没有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法律意识,那么,即使是当自己的正当权益被侵害时,也不懂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卷调查的基本结论是: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亟待增强。

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修养,提升法律思维水平,不仅是我们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我们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学习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律权威。

另外,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培养:

①法律至上意识。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形同虚设。“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尊重。法律的权威不仅来源于其强制性,更源于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信赖和崇尚。

②公民意识。培养公民意识就是培养树立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权利与义务辩证统一的观念,民主与法制辩证统一的观念。从而正确认识自己与国家的关系,与人民的关系,以主人翁的态度正确对待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

③主体意识。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主体经济,只有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成为真正主体是,才会有竞争,有效益,有资源优化的配置。也才会有市场经济本身。因此培养自身的主体意识,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独立的主体地位,要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这样才能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

④守法意识。树立正确的守法观念,自觉守法,用法,护法。

⑤法律保护意识。既要学会将自己的权利法律化。比如为自己的发明申请专利保护等,又要认识法律不仅是惩处犯罪的工具,更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敢于并善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大学生法律意识社会调查报告范本二

秉承学院团委“实践真知,提升自我,服务社会,共建和谐”的宗旨,今年寒假我选择了社会调研活动作为我的实践内容。众所周知,法律是我们维护正当权益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拥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运用法律的前提。大学生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21世纪高级人才,其法律意识是否健全呢?于是我对汕头大学留校过年的50名外地大学(非本科法学专业)进行了调查。

一、 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学的帮助下,对汕大未返乡过年的50名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外地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方式是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二、 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⑴、你生长在( )

a、农村 74% b、城市 26%

⑵、在你所有的经历中,曾经运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 )

a、有 18% b、没有 82%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大学生并不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当其政党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霉”等等之类的想法。而在生长在农村的大学生中这一现象较为明显。

⑶、你能区分违法和犯罪吗?( )

a、能 24% b、不一定能 14% c、大部分能 62%

⑷、你认为你目前法律学习中的主要问题是( )?

a、懂得法律知识但不会实际运用 32%

b、缺乏法律知识 40%

c、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并解决现实问题 28%

⑸、你是否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 )

a、经常 12% b、偶尔 74% c、从不 14%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只有12%,即6个人(调查对象为50人)会经常关注国家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还有14%,即7个人表示自己从不去关注,这表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是非常不够的,其认为自己只要守法不违法,法律是离自己很遥远的。

⑹、你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是( )?

a、三个月 22% b、六个月 48% c、一年 30%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在调查中发现,有52%的大学生不知道,这一问题与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相关,可见大学生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并不多。

⑺、你认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 很重要,是维护权益的有效手段 32%

b、 比较重要,有时试图用法律解决问题 42%

第4篇:律师调查报告范文

一、 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学的帮助下,对汕大未返乡过年的50名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外地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方式是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二、 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⑴、你生长在( )

a、农村 74% b、城市 26%

⑵、在你所有的经历中,曾经运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 )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大学生并不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当其政党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霉等等之类的想法。而在生长在农村的大学生中这一现象较为明显。

⑶、你能区分违法和犯罪吗?( )

⑷、你认为你目前法律学习中的主要问题是( )?

a、懂得法律知识但不会实际运用 32%

b、缺乏法律知识 40%

c、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并解决现实问题 28%

⑸、你是否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 )

a、经常 12% b、偶尔 74% c、从不 14%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只有12%,即6个人(调查对象为50人)会经常关注国家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还有14%,即7个人表示自己从不去关注,这表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是非常不够的,其认为自己只要守法不违法,法律是离自己很遥远的。

⑹、你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是( )?

a、三个月 22% b、六个月 48% c、一年 30%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在调查中发现,有52%的大学生不知道,这一问题与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相关,可见大学生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并不多。

⑺、你认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 很重要,是维护权益的有效手段 32%

b、 比较重要,有时试图用法律解决问题 42%

第5篇:律师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磷化铝;中毒;调查报告

2012年9月28日,昆明市某县一农户出现2例不治身亡事件,医疗机构初步判断为"食物中毒"事件,后经流行病学调查并结合临床症状、现场调查判定为,因熏蒸粮食操作不当导致的磷化铝中毒事件。现将此案例情况分析如下。

1基本情况

该县所涉及村距离县城约40 Km,以农业为主,为粮食主产区。事件涉及家庭共5人。户主朱某某,其妻赵某某,儿子朱某、儿媳何某,孙女小朱。两名死者为户主的妻子和孙女。死者赵某某, 58岁,该村村民。死者小朱, 6岁10个月。

2流行病学调查

2.1事件经过 2012年9月27日上午朱某某为防止在屋顶曝晒的30余袋陈年谷子遭受雨淋,搬至只有2位死者居住的房间,为防治虫害,朱某某将农药56%磷化铝片剂60片分散放置在谷物袋子间隙(56%磷化铝片剂, 3.2 g/片, 薰蒸粮食时每吨粮食需3~7 片, 每立方米仅用1~2 片)。9月28日凌晨3∶00两死者出现身体不适,表现为咳嗽、恶心、频繁呕吐、腹泻(黑色稀便)伴上腹部疼痛。9月28日8∶30分到村里李某某诊所进行对症处理治疗,给予抗生素、维生素B6和葡萄糖静脉滴注,两人症状均缓解。10∶00许,两人回家休养,其后情况反复,于当日17∶00到当地乡镇卫生院治疗。卫生院以"食物中毒"导致的胃肠炎收治,留观输液。临床头疱类抗生素和激素进行治疗。经治疗症状缓解,于21∶05两人回家休息。9月29日凌晨赵某某4∶07以上述相同症状并伴头昏、大汗淋漓、手脚冰凉和比较明显的烦躁症状,再次到卫生院就诊,主诉腰痛、胸痛、腹痛。医生使用解痉剂6542和硫酸镁静脉滴注20 min后症状无缓解,医生建议家属转县医院治疗。5∶02在转院途中死亡,其后送回马街卫生院。孙女小朱9月29日凌晨4∶50由家属送至卫生院,医生检查已死亡。

2.2暴露因素分析 9月27日当天5人在一起进餐,所进食食物相同。朱某某于9月27日上午将30余袋谷子搬至祖孙卧室,并放置磷化铝片剂60片。卧室容积约20 m3,谷物堆放容积占1/2卧室容积,相当于居住面积只有10 m2。当天晚上睡觉时祖孙两人因屋外下雨将门窗紧闭,通风透气差。磷化铝主要作用原理为遇水、遇酸可以迅速分解为剧毒气体磷化氢。由于当日暴雨空气湿度比较大,加速了磷化铝的分解和磷化氢的释放。祖孙2人同时发病,症状相同,死亡时间接近(相差10 min),离开家后症状迅速缓解,提示存在共同高危因素暴露。在此家庭共同生活的其余3人至调查时均未出现不适症状,经了解其均未在祖孙两居住的卧室长时间滞留,提示主要高危暴露环境为卧室,结合磷化铝毒性特点及死亡家庭成员活动规律,以及发病后症状,确定死者为反复吸入磷化氢导致的蓄积性中毒死亡。因此这是一起因磷化铝使用不当,无安全防范意识导致的急性吸入磷化氢气体导致的中毒死亡事件。

2.3现场卫生学调查 平时全家5人共同生活,共有2层9间居室,卧室有3间,分别为死者赵某某和孙女小朱同居一室,朱某某居一室,朱某和何某居一室。死者所在房间面积小、通风差,现场能看到在堆满的谷物包装袋子上散在分布化成粉末的磷化铝残留物,同时可以闻到有一股似大蒜样刺鼻味道。当地在9月26日~27日连降暴雨,空气湿润

3讨论

3.1"磷化铝是高效熏蒸杀虫剂, 广泛应用于粮食熏蒸行业。它借助于吸收空气中水分, 自行分解而产生磷化氢气体对害虫、螨及鼠类起熏蒸毒杀作用。"[1]我国目前已有多起因磷化铝熏虫使用不当导致的急性磷化氢气体吸入性死亡事件[1-2]。此起事件从病例临床症状、两病例集中发病,集中死亡的特点看与国内报道的相关事件基本一致[1-2]。

3.2磷化铝片剂价格低廉,容易获取,其分解后的磷化氢气体毒性强烈。"当人接触浓度为409~846 mg/m3时,30 min~1 h死亡;当人接触浓度为1390 mg/m3时,立即死亡,目前磷化铝中毒无特效解毒药。"[3]而此类事件往往又发生在农村地区,一旦不法分子从农村地区购得此药后在人群密集的密闭公众场合使用,报复社会,如学校、幼儿园,将带来无法设想的后果。应引起相关职能部门重视,加大对磷化铝片剂的管理,应安全有效的在职能部门的监管下销售使用。

3.3此次事件在初期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报告的为食物中毒事件,因此赶赴现场调查的调查组未配置空气检测设备、试剂。待调查时发现为磷化铝引起的中毒事件,而中毒现场不能复原,因此未对现场磷化氢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是本次中毒事件处理中的一个不足。类似的情况国内也有报道[3]。这就提示处理中毒事件的相关部门,在遇到急性发病急性死亡的事件时,即使已经有相关卫生技术部门做出食物中毒或其它判定时,也不要先入为主,应做好空气、外环境等相关监测检验的准备,以备不时之需。

参考文献:

[1]杜艳菊.一起急性磷化氢中毒事故调查[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07,25(2):95.

[1]Du Yan Ju, Investigation of one acute phosphine poisoning incident.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Emergency Rescue. 2007,25(2):95.

[2]刘向阳.一起熏虫引起3例磷化铝中毒的事故调查报告[J].职业与健康,2003,19(3):18.

[2]Liu Xiang Yang, Investigation of 3 cases aluminium phosphide poisoning incident caused by fumigate kill worms. Occupational and Health,2003,19(3):18.

第6篇:律师调查报告范文

大学生谈恋爱的成活率仅为1.5%;五成大学生反对学得好不如嫁(娶)得好;7.1%的有恋爱经历的大学生有过性行为……

这些数据,是长沙学院的4名“校报”记者雷鸿涛、丁琴琴、赵爽、张瑜,在5月至6月间走访调查了湖南省7所高校的205名大学生而得出的。

调查省会7所高校

长沙学院新闻专业大二学生雷鸿涛是此次调查报告的负责人,也是调查小组4个成员中目前唯一在谈恋爱的。

雷鸿涛说,进行这个调查的初衷,是因为校报老师交付了他们一些和大学生息息相关的调查选题,大学生恋爱是其中的选题之一。“我们4个人首先将设计出来的调查问卷初稿,在长沙学院进行了调查,然后回来完善,再分别到湖南中医药大学、中南大学、大众传媒学院、长沙师范(大专)、湖南农大、湖南大学进行调查,绝大多数大学生对来自同龄人的问卷调查比较配合。

从5月13日至6月3日,每个周末他们都没有闲着,恋爱调查采用人工问题调查,合计205名大学生。

“成功率”太低女友生疑

调查完毕,4个成员都对大学生谈恋爱的成活率仅为1.5%表示意外。

“大学时代的爱情竟如此脆弱?”文秘专业大一女生、调查小组成员赵爽还没有谈男朋友,她坦言会认真对待大学时代的爱情。

正在谈恋爱的雷鸿涛为这个低得可怜的“成功率”和女朋友吵了嘴。女朋友浏览了调查的草稿,结果两人吵了一架。雷鸿涛说他尊重自己的调查数据,然后再跟女朋友做工作。

还有一个数据也是让调查小组觉得“不太真实”。只有7.1%的有恋爱经历的大学生承认自己曾有过性行为或同居,调查组认为这只是“冰山一角”,在一些高校附近,一些大学生租房同居,共筑小巢,与合法夫妻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数据不一定准但体现了眼界

一名毕业生说,他打算毕业后在长沙工作,可女朋友坚持去深圳,现在都轮到彼此互道“珍重”的话了——好聚好散。

一名男生在填写问卷调查,女朋友一旁看着,最后两人吵了起来。因为男生在问卷上一个又一个的钩,把两人之间的一层纸给捅破了,她也许看到了他对以后结婚的态度是选择了“想过,但好像不现实”,这个大实话对恋爱中的女孩子来说,无疑是致命一击。无独有偶,一位女生看了调查结果后,说她在大学一定不谈恋爱,因为谈了也白谈。

但雷鸿涛说,如果一味把焦点放在结果上,也许错了。他们的调查只是一种原生态的展示,不一定准确,但至少可以告诉社会,当代大学生在思考那些更深远的问题,在这种思考中,他们的目光也将锤炼得更深邃。

[调查摘要]

[数字]

在问到你如何看待“门当户对”这一观念时,52.7%的受访者选择了“没必要,真心相爱就行”。37.1%的受访者认为“门当户对”还是有参考价值。看重的仅占8.8%。

[观点]

新时代的“门当户对”应该是指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背景、兴趣爱好等精神方面的“门当户对”。——中南大学的罗同学

[数字]

51.7%选择“靠别人不如靠自己”。16.1%赞成“学得好不如嫁(娶)得好”。

[观点]

财富解决不了人的幸福问题。

——长沙学院学生工作处处长夏湘远教授

[数字]

7.1%的有恋爱经历的大学生承认自己曾有过性行为或同居。认为对待婚前性行为“要慎重考虑,最好不要”的受访者占了53.2%,而坚决反对的仅为11.7%。35.1%的受访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的态度是“只要双方愿意,可以接受”。

[观点]

大学生应学会更理性地对待性,并有意识地加强对性知识的正确学习,将婚前性行为的风险降到最低。

——长沙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任贺革

[数字]

23.9%有恋爱经历的大学生很希望和自己的恋人结婚。22.1%有恋爱经历的受访者是为了“寻找未来伴侣”。大学生谈恋爱能结婚的仅占1.5%。

第7篇:律师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旅游管理;顶岗实习;调查报告

旅游管理专业要求学生实践性很强,学生在三年的学习生涯中,校方组织的大规模实习就多达四次,其中顶岗实习是重中之重。顶岗实习的时间一般在半年左右,学生的主要实习单位以星级酒店为主。由于星级酒店可以大量安排学生进行长时间顶岗实习,且便于学校管理,因此我系建立旅游管理专业来,学生专业实习一直是以北京、上海等地酒店为主。旅行社和旅游景区由于淡旺季明显,且大多数旅行社单体规模小,难以容纳大量学生实习,若分散实习,则给学校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很难形成稳定的实训基地。

随着近年来学生的出生年代从80后跨入90后,在星级酒店进行顶岗实习这一不成文的规定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在酒店实习岗位往往是基层服务员,工作辛苦单调、薪酬偏低等因素,使得学生实习结束后厌倦酒店工作,甚至无法坚持完实习。加之90后特殊的人群特点,对顶岗实习进行改革变得越来越迫切。为了了解90后学生对专业顶岗实习的想法到底是什么,从而更好地进行顶岗实习,达到最理想的实习效果,我们对2010、2011两届学生的专业实习意愿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和分析结果汇报如下:

1 调查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发放的调查问卷为《旅游管理专业学生专业顶岗实习调查问卷》,主要针对即将进行顶岗实习的学生,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回收81份,有效问卷77份。问卷回答情况如下:

1)对专业顶岗实习的看法:有68人认为很重要、是增加实践经验的好机会,占88.31%;而认为不重要、浪费时间和精力的有3人,占3.89%;还有认为无所谓、服从学校安排的6人,占7.79%。

2)希望通过什么渠道寻找实习单位:有54人希望能通过学校联系,占70.13%;有18人希望通过熟人介绍,占23.38%;选择网络或中介等其他渠道的有5人,占6.49%。

3)你认为实习与专业对口是否重要:有53人认为很重要,能锻炼自己的专业素养,占68.83%;有20人认为无所谓,只要能学到东西就好,占25.97%。

4)认为大学生实习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有41人选择为以后找工作积攒经验,占53.25%;有36人选择锻炼自己的能力,占46.75%。

5)您在选择实习单位时会考虑哪些因素(多选):有50人选择实习待遇;有54人选择工作内容;有48人选择工作地点;有43人选择工作时间;有17人选择毕业后可否被再次录用等其他因素。

6)希望到什么单位实习:有44人选择酒店,占57.14%;18人选择旅行社,占23.38%;11人选择旅游景区,占14.29%;1人选择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单位,占1.29%;3人选择非旅游行业单位,占3.89%。

7)希望在哪里进行实习:62人选择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占80.52%;7人选择旅游城市,占9.09%;5人选择回家乡实习,占6.49%;选择其他城市的3人,占3.89%。

8)认为专业顶岗实习时间多长比较合适:7人选择三个月内,占9.09%;31人选择三个月到半年,占40.26%;30人选择半年左右,占38.96%;9人选择半年到一年,占11.69%。

9)你认为实习指导教师采取哪种指导方式比较合适:16人选择常驻实习单位,随时指导,占20.78%;56人选择经常走访实习单位,定期指导,占72.73%;5人选择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随时指导,占6.49%。

10)你希望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的哪些方面进行指导或帮助(可多选):希望教师对实习单位的选择予以指导的最多,有58人;其次是希望教师对实习地点的选择予以指导,有44人;有41人希望教师能对实习部门的选择予以指导;分别有40人希望对人际关系问题和专业知识问题予以指导;有34人希望对实习工种的选择予以指导;35人希望对薪酬福利问题予以指导;33人希望对心理压力问题予以指导。

11)当与实习单位产生意见分歧或摩擦后你希望如何解决:有23人选择自己独立解决,占29.87%;有13人选择在同一单位实习的同学帮助解决,占16.88%;有39人选择指导教师帮助解决,占50.65%;有2人选择其他同学帮助解决,占2.59%;没有人选择家长帮助解决或其他途径解决。

12)认为在实习单位的表现与学校的实习成绩是否应该挂钩:有21人选择不应该,工作和学习是两码事,不应该用工作表现来评价实习成绩,占27.27%;有34人选择应该,实习的主要任务就是顶岗工作,工作表现自然应该反映在实习成绩中,占44.16%;有21人选择实习成绩的评定不应只看工作表现,加上其他考核标准才公平,占27.27%;还有1人选择无所谓,不在乎,占1.29%。

13)最想在实习中获得什么(可多选):有3人选择实习工资;68人选择社会阅历,人际交往能力,为将来就业打下基础;有17人选择专业技能的实际应用和提高;有21人选择深入了解行业发展,确定职业生涯目标。

14)家庭成员对顶岗实习的看法:有9人选择在外面实习时间较长,书本知识会慢慢丢掉,不能接受,占11.69%;有60人选择进社会可以锻炼孩子各方面的能力,接受,占77.92%;有8人选择只要孩子自己喜欢,怎样随他(她)选择,占10.39%。

2 调查结果分析

1)看重专业顶岗实习:在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学生还是相当重视顶岗实习的,而且认为实习岗位应该与所学专业对口,这样的实习才能使他们更多的积攒工作经验,为将来就业打好基础。

2)实习地点偏爱大城市和旅游城市:由于大城市和旅游城市的天然优势,学生在选择实习地点时还是会优先考虑去这些城市,

3)实习单位的选择上,较偏重酒店,更注重工作内容和实习待遇。虽然学生们选择去旅行社或景区等实习单位的人数较往年有所增加,但还是以选择酒店的居多,其原因与酒店的实习待遇比旅行社等其他单位要高、并且收入稳定有很大关系。

4)实习时间倾向于少于半年,学生普遍认为3个月到半年左右的时间可以接受,因为时间太短无法学到东西,时间太长又不能忍受。从这一点也可以反映出学生仍然把实习当作学校课程的一部分,而不是正式工作的前奏。

5)对实习指导教师的期望值和依赖程度较高。希望指导教师予以经常性的指导、帮助学生处理各种实习中遇到的问题,是调查问卷中集中出现的学生呼声。这集中反映了学生对指导教师的依赖程度比较高,认为实习既然是学校的一个教学环节,在实习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就应该由指导教师解决,想要自己解决问题的学生占的比例很小。

3 为达到理想实习效果,我们应该做些什么

通过调查问卷不难发现,对专业顶岗实习认识不够,想法过于天真是学生们的一个通病,这样势必会造成在现实生活中强烈的挫败感和落差感,从而给顶岗实习的组织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为了达到理想的实习效果,使得学生和校方“双赢”,我们在专业顶岗实习的组织上应做到:

3.1 实习前积极预防

技能上的准备:通过日常课程中对酒店技能和旅行社导游业务能力的实践,让学生对两个行业需要具备的技能有概括的了解和比较深入的学习,从而在专业顶岗实习前依据已经了解到的情况,能够目标明确,做出自己的选择。

心理上的准备:通过实习前的实习指导课程,对实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提前说明,让学生做好思想准备,避免产生学生的想法与现实落差太大的情况,从而避免学生在走上实习岗位后强烈的抵触心理。

3.2 实习中认真指导

采用定期走访的形式,对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予以及时解决,并帮助学生减轻心理压力,更好面对实习工作。同时积极培养学生的独立自主能力,为学生将来就业打下良好基础。

3.3 实习后及时总结

第8篇:律师调查报告范文

遂昌县审计局:

《遂审调报》﹝2019﹞4号文件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对照《遂审调报》所列问题进行整改,现就整改情况回复如下:

一、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

(一)财政奖补资金未及时兑现。

1.“丽水山居”奖补资金50万元未及时兑现。《关于命名2017年度“丽水山居”农家乐综合体和精品民宿示范项目的通知》(丽农办〔2018〕9号)文件已经于2018年7月下发,截至2019年10月底,该文件相关的大洞源农家乐综合体、湖山乡诗里民宿客栈等2家获得的2017年度“丽水山居”奖励资金共50万元,虽已经下达乡镇(街道)但仍未兑现。?

2.农家乐民宿补助资金27.91万元未及时兑现。原市农办分别于2017年3月份和2017年12月份下发《关于下达2017年度第一批农家乐民宿补助资金的通知》(丽农办〔2017〕6号)和《关于下达2017年度第二批农家乐民宿补助资金的通知》(丽农办〔2017〕21号)。截至2019年10月底,上述资金虽已下达至乡镇,但仍有补助资金27.91万元未兑现。其中:大田农家乐综合体以项目报账的形式获得补助资金17.89万元剩余12.11万元未兑现;九龙新韵(三仁-焦滩)美丽经济农家乐民宿产业集聚带项目已补助资金10.2万元,剩余9.8万元未兑现;王村口镇大坑村和三仁乡亲农谷休闲山庄2项补助6万元未兑现。

(二)旅游产品营销方面的问题

1.“丽水山耕”商标使用不规范。现场查看商户销售的10个遂昌生产商供应的18款商品,其中10款商品未贴追溯二维码标签,8款已贴追溯二维码标签但其中2款扫描不出信息。

2.农特产品销售与景点结合不紧密。遂昌县金矿国家矿山公园、南尖岩、千佛山、神龙谷等AAAA级景区均未将销售点设置在出入口的必经之路上,不利于产品的销售。?

二、我单位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的答复

(一)财政奖补资金未及时兑现的答复

1.“丽水山居”奖补资金50万元争取12月底前全部兑现。目前湖山乡诗里民宿客栈10万元奖励已经全部兑现。黄沙腰镇大洞源村大洞源农家乐综合体资金奖励40万元,该项目是以基础设施提升建设形式进行资金补助。同时,该项目与县级农家乐专项资金配套的40万元资金一起用于大洞源村农家乐综合体提升建设。目前该项目已全面完成,计划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

2. 农家乐民宿补助资金27.91万元已经全部兑现。其中,大田农家乐综合体奖励结余资金12.11万元用于大田农家乐综合体接待中心装修工程,该项目已于2018年11月已完成兑现。九龙新韵(三仁-焦摊)美丽经济农家乐民宿产业集聚带项目细分至4个乡镇,分别为:三仁乡好川村农家乐周边小型景观建设3万元,已经于2019年11月完成兑现;大柘镇车前村特色村标及小型景观建设镇域范围内各个点位旅游标志制作6万元,已经于2018年2月完成兑现;石练镇沿线8家农家乐制作特色小型景观建设及标示标牌、包含体现班春劝农和昆曲十番两项非遗文化的展示0.8万元,已经于2020年1月完成兑现;焦滩乡大路沿村制作标示标牌、建筑轮廓廊灯和村内小型景观营造6万元,已经于2018年7月完成兑现。

(二)旅游产品营销方面问题的答复

1.“丽水山耕”?商标使用不规范。目前我县各“丽水山耕”品牌合作主体均已按要求完成溯源平台信息录入工作,但在每批次完善溯源信息和张贴“丽水山耕”二维码方面,由于我县大部分主体规模较小,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低等原因,溯源信息相对不能做到十分完善,尤其是一些单品独立小包装产品,张贴二维码工作量很大,未完全按要求逐个张贴二维码。为此,我们一方面加强宣传引导,提高主体品牌意识,另一方面不定期对流入市场的我县“丽水山耕”品牌共建产品进行抽查,督促主体规范使用“丽水山耕”商标。

2.农特产品销售与景点结合不紧密。因我县各景点受场地和规划的限制,大多未设置专门的农特产品购物点。为促进我县农特产品与景点相结合,我们在通往千佛山、南尖岩景区的必经之路石练镇淤溪村魅溪民宿内设有遂昌土特产超市,在石练镇大茂坑设有甜蜜园土蜂蜜体验馆,同时在竹炭博物馆内设有遂昌农特产品卖场等等,以提升旅游购物消费的便利化和美誉度。

3.“丽水山居”与“丽水山耕”未能实现较好融合。原“丽水山居”民宿大部分以经营自主创意的文创产品和当地特色农家土特产为主,近两年县农业农村局积极主动宣传引导,搭建“丽水山居”经营主体与“丽水山耕”经营主体相互交流的平台,促进“丽水山居”与“丽水山耕”合作共赢。比如遂昌长粽、薯条、土蜂蜜、菊米、茶叶等“丽水山耕”农产品已在我县水岸忆荼、旗山侠隐、云闲斋、溪云里、魅溪民宿等“丽水山居”精品民宿中展示展销;组织“丽水山居”经营主体与“丽水山耕”经营主体参加丽水市“丽水味道”创意大赛,联合展示展销“丽水山耕”农产品。

第9篇:律师调查报告范文

目前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进行了规定,各地也在实践中探索着这一制度。但是,从这些规定也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各个部门都针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作出了规定,但整体上没有衔接,缺乏完整的梳理与清晰地系统。社会调查主体规定得比较笼统,而且缺少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统一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和作用在我国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规定得也不完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得抽象和不完善导致了实践中司法部门在实施社会调查时的不统一。

目前,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调查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笔者认为其核心问题主要有:

一、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关联性,而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人的背景材料和接受帮教的条件,并没有证明犯罪事实本身。因此我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控辩双方也不能在法庭上对其加以质证。但如果公检法机关发现律师和委托的社会调查员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有比较大的分歧,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是经过调查后作出的书面报告,是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其应该具有准法律文书的性质。随着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应该制定出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统一格式和必备内容。

二、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

1.社会调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社会调查主体是通过走访相关人员、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学习、社区以及其他关系所在地等进行实地调查,从而掌握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人。因此其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应当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情况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应当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2.社会调查主体的范围。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律师无论是从自身条件还是从为未成年人辩护需要的角度看都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并向司法机关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为避免律师只是从对未成年人有利的角度提交报告而出现报告不准确和不全面的情况,公检法部门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控诉方和裁判者,也应当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况。依照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控辩双方都可以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在公检法部门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系统性制度。以我国实践看来,各级共青团的权益部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中具有一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社会调查的工作,他们有相关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与青少年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经验,同时又能保证中立性,公检法部门可以委托其进行调查。还要特别指出的是,2004年社会工作者被载入中国职业标准目录并逐步专业化。社区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随着这个职业走向正轨,社工也就比较适合进行社会调查工作,而且社区在法庭作出判决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

3.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其履行职务的职权保障,决定其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属性,影响其调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调查人员等同于鉴定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以使调查人员能以正当的名分参加诉讼,独立自主地提出调查报告并接受各方质证。

三、社会调查开始的时间

虽然目前在理论和实务界比较热衷于讨论审前社会调查,但是笔者认为,律师和公安机关委托的调查员应当自侦查阶段就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因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作为侦查机关决定是否取保候审以及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以及是否决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未成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背景材料,另一部分是据此提出的建议。个人背景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和背景情况。个人基本情况指的是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生理和心理情况、性格特点、是否在校读书等情况,背景情况包括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以及关系密切的朋友等了解到其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情况、社区对其的评价以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情况;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受害人遭受犯罪影响的程度、对犯罪人的态度以及是否与犯罪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等。社会调查报告中应当尽量附有证明这些客观事实情况的相关文件。社会调查报告中的建议部分是指进行社会调查的律师和社会团体中的调查员依据调查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处理该未成年人的建议,主要包括是否应当取保候审,是否应当被不予批准逮捕,是否可以酌定不,是否可以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适用缓刑等。

五、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在侦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人和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以及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重要依据。在审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成为检察院是否酌定不的依据。在审判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法院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等轻刑的重要参考依据。法院作出裁判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提供的信息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在执行阶段,执行机关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采取针对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方法,尽快消除其危险性,使其成为正常健康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