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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投资协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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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投资协议

第1篇:民间投资协议范文

2010年1月26日,乐清市大洋汽车电器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卢工洋特地从温州赶到杭州,为的是向正在省城参加浙江省“两会”的省人大代表、温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请教投资事宜。“口袋里有点钱,不知道是扩大企业规模呢还是往外投资,左右为难啊。”卢工洋说。

温州银监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2月28日,温州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达到了5172.76亿元,比年初新增910.15亿元。而2008年4月末,存款余额仅为1851.09亿元。

对此,周德文说:“因为2009年投资受到挫折,还没有新的出路,一些资金回流到温州,出现海量存款。这些资本是随时准备对外投资,所以是活期。温商不希望把钱放在银行,放银行是不划算的,一旦他们找到投资渠道,银行就会出现存款大量减少。”

对于过去的一年,周德文直言有些“看不明白”。他把温商、以温商为代表的浙商,以及整个中国民间资本的情况总结为四个字:“流年不利”。他对媒体记者说,2009年是近年来中国民间资本最难的一年;对浙商资本而言,也是一个转折点。

温州民间资本的流动轨迹

在中国民间资本的巨大版图上,温州民间资本无疑占据着霸主地位。温州人,这个被冠以“中国犹太人”之称的群体,以其敏锐的市场嗅觉,总能先知先觉地捕捉到财富增值的先机。因而,温州民间资本的风吹草动也就成为民间资本投资的风向标。

温州市长赵一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温州民资主要有两部分,一是银行储蓄,截至2008年年底,该市本外币存款余额已达4244亿元,其中一半是活期存款;二是散落在民间流动性强的民资,约3000亿元。这意味着,温州人手中至少拥有5000亿元的“闲钱”。

而据周德文估算,经过二三十年的财富积累,目前温州民间资本已有7500亿元之巨。

近几年来,从炒房炒煤炒黄金,到炒棉炒电炒矿产,虽未能涵盖温州民间资本的投资类型,但在一定程度上勾勒出温州民间资本的流动轨迹。

温州民间资本的威力,最初是从自家门口的“炒房”开始。1998年到2001年,温州的民间资本进入房地产,促使当地房地产价格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市区房价快速从2000元,平方米左右,飙升到7000元,平方米以上。

到了1999年,温州的民间资本开始进入上海、杭州等地的房地产市场;2001年,第一支购房团前往上海,同时,另一支购房团前往杭州。仅这一年温州人投资在房地产上的资金就达20004L元。“温州炒房团”由此诞生,以此为始,温州炒房团所到之处,当地房价一路狂飙。

2002年,全国能源紧缺,煤炭价格飞涨,而煤炭是个高投入产业,山西的煤老板们自有资金有限,温州的投资者就充分发挥温州民间资本的优势,将筹集的资金投向山西煤矿。据估计,山西省60%的煤矿被温州人收购。因此,当时流传着这么一种说法,“在山西任何一个产煤市县,都活跃着温州炒煤团的身影。”

2003年,棉花减产,棉价上升,温州30亿元民间资本进入产棉大区新疆,收购新疆棉花。2006年,商品期货牛市汹涌而至,许多企业开始投资有色金属矿产;2007年,石油价格上涨,50亿元温州民资进入西部,大量收购油井……几乎如出一辙,温州民间资本的触角窥探着每一个能有丰厚回报的行业,但是,当“草根”企图挤进国有企业垄断、政府管制的行业时,风险也随之而来。

折戟山西煤改

周德文表示,以前民营企业遇到的风险大多来自投资和经营方面,2009年给他们的教训是政策风险远远大于投资和经营的风险。“前几年大家都觉得政策不会大变,但是现在有时琢磨不透,这是我们最苦恼的。”他说。

去年温商感受最痛的无疑是山西煤改事件。2009年5月,《山西省煤炭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出台,核心内容之一是到2010年年底,山西全省矿井总数将由2598座压缩到1000座,煤炭企业数量将从2200个锐减到100个左右。此举意味着,浙商在山西投资的几百家中小煤矿将被兼并或被关闭,温州“炒煤团”或将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联合调研的一份报告称,目前浙商在山西投资煤矿企业已超过450家,投资总额在500亿元以上,浙籍相关从业人员在1万人以上。在这之中,温州资本占了多数,他们中许多人的资金,主要靠向温州当地民间借贷。

周德文表示,温商在山西投资最高峰是2005年到2007年,涌人资金1000亿-1200亿元,收购了当地60%的中小煤矿。2007年山西就已经开始整顿煤矿,只是没有去年力度那么大。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调查显示,温州投资省外煤矿的500亿元民间资金将损失150亿元左右,主要是资产评估损失、停工停产损失,以及机会成本与社会就业的损失,从而影响民间资金安全、区域金融稳定与民间投资行为等。

据悉,煤老板的煤矿转让给山西当地的国有企业需要签订一个协议,协议的名称叫《进驻被兼并煤矿协议》。山西省浙江企业联合会的不完全统计显示,目前95%的浙籍投资者均“自愿”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兼并协议。

被公认“做得比较大”的温州籍煤老板严将权(化名)去年9月就和山西煤炭运输公司签订了《进驻被兼并煤矿协议》,他转让51%的股权给该公司。“不签协议能行吗?”严将权说,在晋城,如果煤老板自己不签,那么将由市长代签。

更让严将权焦虑的是,转让协议签了,可具体如何赔偿,他还不知道。严将权有个老乡,在山西,忻州的延平区有个煤矿,年产307Y吨,2008年他花了1.4亿元兼并了周围几个矿,产能达到了90万吨,可如今被强制挂靠到当地国企。“股权只有49%,而且对方一直都没有谈赔偿的问题。”他说,“一分钱都还没赔。”

山西省煤监部门一位负责人此前在媒体采访时说,煤老板对30万吨的煤矿一般开价2亿元以上,但实际上能拿到一半就很不错了。

梦断迪拜炒楼

跟山西一起上了“投资黑榜”的还有迪拜。有数据显示,在那场轰轰烈烈的迪拜巨债危机中,浙江商人在迪拜损失了20亿元人民币。

据曾收购迪拜当地电视台而成名的阿联酋温州商会会长、亚洲商务卫视董事长王伟胜透露,从2003年开始,迪拜的楼市一路看涨,投资的回报率之高、回报周期之快均是传统贸易所无法企及的。

“前些年,许多在迪拜从事传统贸易的浙商手头都会有好多套房子,这些房产的总价从几百万到几千万不等。不过,除了自住的房子稍微固定一点外,其他的房子就像流水一样,经常变换。”王伟胜表示,他也是这波房产买卖中的一员,目前手头亦有几套。随着去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迪拜楼价开始跳水,目前已下跌逾半。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温商告诉媒体,在迪拜从事贸易

的浙江老板超万人,其中起码半数以上拥有或买卖过房产,按照平均每人买一套,而一套以100万元计算,浙商在迪拜投资楼市的总额便达50多亿元,而现在楼市缩水一半,那么起码有20多亿元资产灰飞烟灭。

有报道指出,就单个华商而言,受损最大的当数温商胡宾,他于2007年斥资2800万美元买下了迪拜“世界地图”中的“上海岛”,目前已因金融风暴紧急叫停。除了胡宾,还有一些温州商人在阿拉伯其他酋长国如沙加等地搞地产开发,目前这些项目进展较慢。

但王伟胜认为,中国媒体对迪拜和温商的报道可能有些片面,巨债危机、房地产贬值对大部分温商的影响不是很大。“大部分在迪拜的温商以经商为主,买房子只是为了自住。大部分人选择分期付款,所以被套的程度远远没有大家想象中那么严重。”他说。

周德文也认为,“在两种情况下温州的资本会选择进入,一是低谷时,就是所谓的‘抄底’;另一种情况是看涨。迪拜市场属于前者,现在是最好的时机”。

跟山西相比,迪拜市场是一个活结,无论是周德文还是王伟胜,都十分乐观:“我们的共识是,迪拜的债务危机虽然有影响,但是这个市场底子好,就像股市,总会有起有落吧?我可没听说过有人会从那里撤资。”

实业与投资的落差

近年来在海外做生意的温商的一个普遍感觉是,国外市场的生存环境正变得越来越严酷。老家在温州瑞安的胡卫国在非洲做生意已经15年,是第一批进入非洲的中国商人,目前在喀麦隆、尼日利亚等国均有自己的商业网点。他说,2009年圣诞节生意是历年来最差的,不是产品卖不出去,而是利润越来越低。

在金融危机影响下,和绝大部分中国商人一样,胡卫国的海外生意在2008年就已经下滑。他说,现在来非洲经商的中国人越来越多,销售的大多是鞋革、服装等传统产品,互相竞争已使利润下降至10%-20%。

胡卫国说,他接触的很多中国商人,在艰难守护海外生意的同时,资金流向已经发生变化:大部分人开始把部分资金转回国内,寻找新的投资机会;一部分人则逐渐淡出原有行业,向新兴的产品领域拓展。

从非洲回到国内后,胡卫国在老家温州一直忙着厂房建设,计划生产一种新型建筑材料,何时投产还在观望中。他说,他没炒过一套房子,还是喜欢做实体企业,这样让人感到踏实可靠,收入源远流长,不至于担惊受怕。“我做贸易起家至今,知道实业才是国富民强的资本。”他说。

然而,胡卫国很快发现自己已经跟不上潮流,周边的大部分朋友都选择去做投资,且财富增长之快让他望尘莫及。“你最近在投资什么?”这是去年朋友交流时经常听到的话,这让胡卫国难以启齿说自己还在办厂。

言谈之间胡卫国免不了有些失落,当年在他带领下发展起来的一些年轻朋友,在投资房地产暴富后,现在都懒得和他联络。

胡卫国的一个朋友2009年年初投入400万元去炒房,短短一年时间不到,就已经赚到了1800万元, “办任何企业,也没有炒房来的钱快、来的钱多,你说他还会有心思去做企业吗!”胡卫国说。

在丰厚利润的刺激下,温州已经形成一种“全民投资”氛围。民资疯狂集结房地产,造就温州超越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成为全国商品房价格最高的地方。

胡卫国认为,实体企业的不景气,使温州民资更加青睐房地产。

据不完全统计,温州市区及乐清、永嘉等县约有8万多人在全国购置房产,其中至少90%以上是炒楼。

但周德文并不认为温州炒房团是推高房价的“罪魁祸首”。“温州7500亿元的民间资本,投资在房地产领域最高峰时整体不超过20004L元,还是好几年前。这在全国楼市这么大的盘子里,不起绝对作用,说房价高涨是温州炒房团的因素,这是抬举了温州人,也是对温商认识的不客观。”他说。

周德文说,温州炒房高峰是2001年到2003年,那时炒楼刚兴起,见楼就收见房就买,达到疯狂程度。当时国家在鼓励房地产发展,各地都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这时候温州资本投入是响应政府的号召。“你能说是错了吗?”

2006年到2007年也是一个炒房热潮,温州人走遍天下,包括海外。第三个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到金融危机影响,实业经营不景气,一些游离资本就进入了房地产领域。另外,投资渠道不畅通,也让一些资本进入了房地产领域。

一位温州购房团的成员算了一笔账:“按照回报率15%计算,这比任何一个产业都要赚钱,炒楼可以说是‘温州第一产业’。”

资本的出路在转型

有分析认为,做实业不如炒房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民间资金的出路。在拥有7500亿元热钱的温州,中小企业借贷难问题始终解决,原因很简单――中小企业的借贷大多用于制造业、加工业的发展,利息远远低于热钱在“炒”来的利润。可是,这么大一笔钱,也有自己的困局:暴利行业已基本被国企抢占,传统的微利行业又没有竞争优势可言,钱投向何方及如何规避政策打压始终是个难题。

这,已经到了温商不得不直面的时候了。“我们必须承认,温州资本客观上导致了房价的上涨,”周德文坦率地说,“我们应该反思对外投资方式,例如,参与炒房。”

但他同时认为,虽然国家最近几年下发了一些文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对民间资本开放的领域越来越多,但是落实得不很理想。“尤其是去年,所以我说是流年不利。改革要使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但是种种迹象表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博弈中,民营企业经常受到伤害。”

从政策上讲,国家是非常矛盾的。一方面政府希望民间资本积极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在这个阶段又处处体现“国进民退”的信号,特别是山西煤改后,许多手续齐全的小煤矿被强行清退但又得不到赔款,这对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现在商人们对资源性的项目心存顾虑,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传统行业受金融危机影响或者产业本身发展进入瓶颈,这样就造成浙商资本出路的难题。”周德文说。

他认为,温商的出路就是转型,要走产品经营和资本经营相结合的道路。资本经营在短期内能够获利反哺实业,相辅相成。

“2009年是个转折点,值得我们反思,之后对外投资会越来越理智,更符合外部环境的变化。具体来说,新的特点就是很多民间资本愿意投资具有稳定收益的金融领域。包括全国的商业银行改制、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社的改制,这里面都有浙商资本的痕迹。金融领域是我们资本转型的一个重要出路,另外也包括创投领域的投资。”

第2篇:民间投资协议范文

【关键词】BOT;融资模式;特许协议

一、BOT融资模式概述

BOT融资模式概念是由土耳其总理厄扎尔首先提出这一术语,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发达国家中,引入民营资本可以发挥私营机构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效率,减少政府短期开支,优化政府投资结构;而对于发展中国家,可以有效地拓宽资金来源,引进外资和利用本国民间资本,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和债务负担,加快发展基础设施,引进先进管理和技术等。

BOT融资模式是指政府部门通过特许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授予投资者设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这种融资模式有以下特点:自然垄断性――政府控制性强,公共服务性――服务质量影响大,资金投入量大――投资人投融资压力大。现价段对于BOT融资模式的概念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BOT是指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授予外国投资者在特许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投资东道国基础设施领域的专营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第三种观点认为,民间兴建营运后转移模式以英文简称“BOT”称之,即 Build(兴建)、Operate(营运)以及 Transfer(转移)三个单字的缩写。其为将政府所规划的工程交由民间投资兴建并经营一段时间后,再由政府回收经营。

二、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由于特许协议具有不同于一般投资契约的特点,关于其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向有分歧,迄无定论。BOT融资模式有些资金是来源于国外,首先我们的认定它是国内法契约还是国际协议。其次,在确定其为国内法契约的同时,我认为其应当按特殊民事合同来对待,附有例外规定。

关于特许协议法律性质争论的焦点,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国内法契约,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国际协议。这一争论的影响主要涉及国家是否承担责任和法律适用问题。

认为特许协议属于国际法范畴的主要论点:一是特许协议中通常订有选择国际法原则或一般法律原则为准据法的条款,或附有国际仲裁条款,事实上是把协议“国际化”了。二是签署协议的一方为国家,而协议的内容又是国家特许外国私人投资者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这就表明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一方,基于协议的签订,已默示地承认另一方外国个人或法人为国际法主体,从而使协议具有国际协议的性质。

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的主要论点:一是特许协议一方主体是国家,另一方主体为私人或公司,并非两个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不属于国际条约。早在1929年国际常设法院在塞尔维亚国债案中,即已明确宣示:“凡不是以国际法主体资格签订的任何契约,都是国内法上的契约。”二是特许协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具有其本身的法定要素,不可能由任何一方赋予或默认。这在法理上是不能成立的。三是任何特许协议都是根据东道国的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具体内容,并经东道国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而成立的,因此期应该属于国内法上的契约 。

在这两种观点中,主张特许协议为国际协议,主要是资本输出国为了对本国资本在外投资的保护,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相关制度不是很完善,政治不稳定情况突出,经济政策受政治的影响很大。因此认为特许协议是国际协议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其自身利益。

三、特许协议法律性质为国内法上的民事合同范畴

在确定了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的基础上,一种观点认为其是行政合同的一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其属于普通民事合同的范畴。第三种观点认为属于混合性同。

(一)特许协议是行政合同的一部分。法国法认为特许协议,属于行政法范畴,称为行政契约。其特点是契约当时人一方是公权力机关,有基于公共利益单方控制及改变契约执行的权力。协议适用法国行政法,由行政法院管辖,如叶兹(je’ze)、佩基洛(P‘equihot)等。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二)特许协议是民事合同的范畴。在英、美普通法制国家,特许协议――政府与私人间所订的政府契约,原则是适用普通契约法的规定。除非政府基于社会公益或契约妨碍政府正常职务的理由,行使国会权力,警察权或公用征收权,否则,不能废弃普通法原则。由此我认为,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特许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一部分。

(三)特许协议是混合性合同。特许协议既有行政合同的特性也有民事合同的特性。政府既要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同时也有权基于公共利益修改或解除合同。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应该被摒弃 。

特许协议在BOT融资模式中处于重要的地位,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特许协议首先是国内法契约,其次是民事合同的一部分,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不得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只要这样才能保证该合同的实际运行,平衡政府、企业和工程收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 谢岚.政府介入与BOT特许协议专项立法初探[J].法学评论,1994.

[2] 陈安.国际经济法新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第3篇:民间投资协议范文

造成这种局面的主因是,数月前该校涉嫌非法集资案全面爆发。

2015年2月2日,西安联合学院办事处人去楼空,资金链断裂的消息不胫而走,数万投资户涌上街头讨说法。多位投资人称,西安联合学院涉案金额高达百亿元,官方至今未公布具体数字。

西安联合学院涉嫌非法集资案并非孤例,西安很多民办院校深陷非法集资泥淖。当前,警方立案的西安民办院校非法集资案件逾10起,涉及金额较大的除西安联合学院外,还有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下称华西大学)。 2015年6月6日,西安联合学院涉嫌非法集资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施某被押解回西安。

民办院校集资“雪球”越滚越大,直至资金链断裂,问题全面爆发。西安民办院校“非法集资”时间之久,涉案金额之大,涉及投资者之多,国内罕见。

素有“民办教育硅谷”之称的陕西,十多所民办院校深陷非法集资之中。如何破解陕西民办院校当前集资困局,将直接影响10多万名投资者的利益,以及陕西未来民办教育的走向。

民办院校集资路

“陕西民办院校向民间集资由来已久,只不过这几年才集中爆发,其中多为民办非学历高校。规模较大的普通民办高校虽有集资现象,目前尚能维持正常运转。”一位从事民办教育人士告诉《财经》记者。

华西大学创办于1989年,由西安蓝田向阳校区和红河校区两部分组成,占地面积1500多亩。2002年,华西大学推出“教育扶贫,信贷助学”举措,最初与银行合作,对自立上进的贫困学生由学校担保,实行信贷助学,待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逐步还贷。

2004年,华西大学以“扶贫教育”为名进行大规模集资,与投资人签订《合作助学协议书》,合作期一年奖励为12%,合作两年奖励14%,合作三年奖励15%。截至2013年,华西大学累计集资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合作助学协议书》显示,2012年10月,华西大学以计划在杨凌新建教工小区、优化教学设施助学项目名义,与诸多投资者签订协议,后者一次性提供给华西大学5万元,合作助学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华西大学将按照年12%的利息,奖励投资者6000元。

华西大学官网显示,华西大学有向阳校区、红河校区、江苏昆山校区,合作协议所提到的杨凌校区,是华西大学的新建校区。正是这个号称投资10亿元的杨凌新校区,成为压垮华西大学的最后稻草。

据《成都商报》报道,承包华西大学杨凌校区建设的“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皮包公司,该公司在层层转包中收取数千万元的质保金后消失,致华西大学资金链断裂,杨凌校区也陷入停滞状态。

与华西大学融资模式类似,创建于1986年的西安联合学院,原名“西安联合大学职业学院培训部”,校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南段。从2005年开始,陆续在西安、铜川、渭南、咸阳等地,设立办事处招募业务人员,以借助社会力量出资办学的名义向民间集资,年利息从10%到20%不等。

所不同的是,华西大学融资名义是建新校区,而联合学院融资之名是要投资开发系列实体项目。据其宣传资料显示,开发项目包括观光现代农业示范园、养老院,以及“西安航空旅游空中应急救援中心”项目。

一位张姓投资人说,“在过去几年里,每个周末都会有几十辆大巴车,把各地办事处联系好的人拉到上述示范园。在这里大家参观后免费吃喝,听业务员讲投资回报前景,很多人觉得项目不错,又碍于情面多少会投一些。”

相比华西大学,西安联合学院集资规模更大,且大量资金并非全部用于教学,也没有多少资金投入实体项目,主要是用来支付沉重的集资成本。

上述张姓投资人说,“除了利息,还有高额的佣金,加上学校管理等诸多因素,联合学院的集资成本一度高达40%,而学校的利润却只有20%左右,因此资金缺口只会越来越大。”

2015年2月2月,西安联合学院各地办事处人去楼空,相关的负责人员失联,引发大规模。西安市政府随即成立工作组,西安联合学院和华西大学负责人,因涉嫌非法集资案先后落网。

西安联合学院多位投资人告诉《财经》记者,华西大学累计涉案数十亿元,而联合学院涉案金额远高于华西大学。

2015年5月19日,西安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部门联合通知称,参与西安联合学院集资人员,尚未在指定地点登记或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可就近到当地派出所或指定地点进行报案登记。报案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合同、交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说明集资经过、金额等情况。

截至目前,西安联合学院涉案金额和人数,官方亦没有公布具体信息。西安市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员说,“目前警方正在侦办期间,相关数据教育局也不掌握,西安市政府综合六处负责工作组协调事宜。”

2015年6月6日,西安联合学院办事处副主任施某,被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从马来西亚押解回西安,该案的五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落网。

出境记录显示,早在2014年11月案发之前,该副主任便已经潜逃到马来西亚。

合作助学变为非法集资

《财经》记者获取的一份内部资料显示,早在2011年6月1日,西安市公安局针对7所民办院校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以《我市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问题对社会稳定构成潜在威胁》报送西安市政府,提出五点建议化解危机。西安联合学院和华西大学名列其中。

西安市公安局建议,由政府尽快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迅速制定对策,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建议教育、民政、监察等职能部门,迅速摸清非法募集资金民办院校的情况,做好在校学生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切实保护好在校学生和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西安市社会稳定。”

随后,时任陕西省西安市副市长黄海青、朱智生作出批示,内容为“建议市金融办研究,坚决制止此非法集资行为,督促有关方面加强监管制定返还方案,确保群众不受损,否则依法予以惩处”。

但上述送阅件内容,未获西安市政府相关部门证实。

公安建议和市长批示,并未阻止西安联合学院等民办学校继续民间融资的脚步。

一位投资者说,“西安联合学院曾深入到西安周边村镇进行宣传,对投资者讲政府有多支持民办教育,助学投资有法可依,跟‘非法集资’不沾边。”

曾在媒体工作15年的王汉(化名)投资之前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他认为法律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于是,王汉与华西大学签订助学协议,先后总共投入130万元。

然而,钱投进去没几个月,华西大学资金链出了问题,很多投资人无法抽回本钱,学校只能兑付利息。

“钱基本都是子女和亲戚的,没想到退休了深陷其中,为了讨回钱,曾多次向西安警方报案,而警方给的回复是,民间借贷警方不予立案。”王汉说。

讨债无果下,从2013年1月开始,近百户债权人,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就华西大学借款办学合同纠纷案申请仲裁。仲裁书认定,该《合作助学协议》名为助学协议,实为民间借贷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赢得仲裁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直至2013年10月,西安市中级法院一直不予执行,无奈之下,诸多债权人又向华西大学所在地蓝田县公安局报案,蓝田县公安局仅做了情况登记。”王汉说。

华西大学的一名投资人称,“从2011年底开始,华西大学资金链就已断裂,很多人开始向警方和政府部门反映,遗憾的是无人重视此事。没想到现在自己成了非法集资的参与者。”

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振凯介绍说,“由于民办院校资产权属不清晰,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界限模糊,因此非法与合法很难认定。每一所民办院校的资金流向不同,如果集资款没有用到办学上,而是挪作他用,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甚至涉嫌集资诈骗犯罪。”

近十年来,不只西安联合学院和华西大学,还有更多陕西民办学校深陷非法集资之中,包括西安金融财贸学院、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西安城建职业技术学院、西安电子科技专修学院、西安华夏专修大学等10多所民办学校。

2014年11月21日,西安中级法院对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宣判,该校负责人刁继花、刁继珍被判无期徒刑。该案涉案金额高达3.6亿元,为当地法院近三年审理的最大一起非法集资案。

民办高校困局

陕西民办院校经历30年发展,显露出不寻常的“疲态”,在融资渠道窄、生源短缺双重压力下,民办院校走到一个十字路口。

自1984年西安培华女子大学(民办公助)成立,至2014年底,陕西目前有民办高校(机构)68所,多数学校位于西安。

西安一位民办高校负责人说,陕西民办院校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84年至1994年是民办高校起步阶段,投入资金相对较少,购置桌椅板凳即可招生开课。在此期间,陕西涌现出了一批知名民办高校,民间办学蔚然成风,形成强烈的聚集效应。

1994年至2004年,陕西民办高校进入快速扩张期,由最初几所剧增至几十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学生对学校软硬件有了更高要求,为了能招到更多的学生,民办院校开始注重软硬件投入,大规模地开始修建新校舍,资金需求量进一步加大。

西安联合学院一位原高管称,“因民办学校权属不清晰,多数民办院校是租赁土地,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为了缓减资金压力,便向民间进行大规模集资,很多院校负责人起初想法都是好的,但后来窟窿太大停不下来。”

2004年至2014年,是民办高校发展最为艰难的十年,由于资金来源持续单一、人口红利逐渐消失、质量和特色不够鲜明、权力主体关系混杂,以及就业体制改革、高教发展方式调整等,对民办院校形成倒逼态势,随着生源大面积减少,导致民办高校危机进一步加剧。

陕西省教育厅一位退休官员说,“民办高校的收入主要依靠学费,所以招生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一所民办高校生死存亡。虽然法律上明确了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民办高校并没有真正从社会非公共资金、资产中筹集到足额经费和资产。”

近年来,民办高校在生源上遭遇几股“寒流”――随着公办大学大规模扩招,导致民办高校可选择的生源逐步减少;公办本科院校兴起的三本学院,“分食”了民办高校的生源市场;民办高校自身最吸引学生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在2004年也被取消,由此加剧了民办高校的危机。

多重压力下,诸多民办高校高息向民间进行集资,以“滚雪球”模式维系着资金链。随着生源骤减,学校运行成本不断增加,“雪球”越滚越大,很多民办院校陷入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泥潭,西安联合学院和华西大学最为典型。

前述西安联合学院原高管告诉《财经》记者,“民办院校支出远远高于公办院校,主要是教学成本、后勤保障服务,以及宣传费用。民办院校的领导都是有理想抱负的人,如果仅仅是为了赚钱,应该是去选择做生意,不会搞教育办学校。”

据《中国教育报》报道,公办高校向商业银行贷款可以享受政府贴息的优惠,但民办高校却难以从政府获得贴息补助。公办高校师生可以申请政府研究资助,民办高校师生也不具有申请政府研究资助的资格,直到2008年才首次有两所民办高校获得国家社科资金和自然科学资金的资助,实现零的突破。

2012年9月,《宁波大学学报》刊文称,陕西民办高校从1984年的第一所学校开办至今,民办高校平均生存年限仅9.7年。从1992年至2002年,陕西共批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45所,合并、注销了91所,倒闭的比率达 62.75%。

陕西涉嫌非法集资的民办院校多是培训专修学校,即民办非学历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进修、辅导、补习等非学历高等学校。目前陕西有50所民办非学历机构。

陕西一位民办高校负责人说,“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6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但《物权法》及《担保法》均规定,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不得抵押。”

第4篇:民间投资协议范文

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12个中央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物流领域的支持力度,为民营物流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意见》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从事社会化物流服务,为民间资本投资参与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服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多式联运、集装箱、供应链管理、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等物流业重点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水联运、公水联运等转运中心设施建设。

《意见》要求加快形成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物流领域的管理体制。打破阻碍物流设施资源整合利用的管理瓶颈,鼓励目前只为本行业本系统提供服务的仓储、运输设施向社会开放;完善资质审批管理,进一步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由民营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简化注册经营手续,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物流企业,在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意见》要求为民营物流企业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减轻民营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符合条件的企业同等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政策,同等享受已经出台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加大对民营物流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物流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优化民营物流企业融资环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完善融资担保制度,发展物流业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促进民营物流企业车辆便利通行,享受同等的通行证发放、进城停靠等便利通行政策。

《意见》明确支持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做强做大。推动民营物流企业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变,鼓励现有单一从事运输、仓储、货代、船代、无船承运人等服务的民营企业整合功能、延伸服务,加快向具有较强资源整合和综合服务能力的现代物流企业转型,鼓励中小民营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支持大型优势民营物流企业加快兼并重组,加快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国际竞争力的民营物流企业;积极支持民营物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鼓励“走出去”,加快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流服务网络;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及时反映企业发展问题,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5篇:民间投资协议范文

【关键词】PPP模式;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目前,我国经济M入新常态,增速放缓,钢铁、煤炭、制造业等行业产能过剩。全面推进城镇化建设,但地方政府面临着财政压力,融资难度在不断增大。2016年10月,时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阐明,中国中央政府债务非常健康,占GDP的18%,扩张较快的主要是地方债务问题。我国地方性债务风险慢慢凸显出来,地方政府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而将PPP模式中民间资本的引入公共设施和物品的建设,有利于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对化解地方性债务风险具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一、PPP模式的概念和特征

北京4号线的建设,借鉴刚刚地铁投资运营的经验,首次接受社会资本,投资额高达153亿元,是中国内地的社会资金首次参与公共设施的建设。PPP 融资模式是一种新的合作方式,是对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融资模式的简称,主要指政府和企业就某些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益项目等,达成的相互合作意识,能够最大化的实现预期效果。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将风险分摊到不同的投资方,降低公共部门的风险,扩大资金来源,能够有效的帮助地方政府减少债务,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PPP模式有很多种,主要有管理协议、BOO/BOT/BLT/ BOOT、运营维护协议、非公共机构拥有等模式。相对BT、BOT,PPP模式的核心是项目管理,该模式的运用渗透在整个项目的环节和流程,是一种全新的模式,为政府注入大量的资金,使得企业参与政府项目的建设,政府在某些项目上慢慢放权,鼓励企业对公共项目进行投资,加大政府和企业间的合作范围,使得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流通更快,最终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社会服务和建设作出贡献。

二、PPP模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路径选择

1.推进PPP立法进程

任何模式的运行都需要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理论指导,PPP模式也不例外。因此我国应该加快《PPP管理法》的成文,不然地方政府在引进民间资本的过程中无法可依,无据可查,对PPP模式的正确运用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不利于提高地方基础设施的建设。首先应该明确政府和民间投资方的责任,规范PPP模式的流程和规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对政府和投资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明确他们的职责,避免出现职责不明确的混乱现象,确保各参与方在项目的授权、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管理等流程中协议效力;然后构建PPP项目的监管机制,从项目价格到项目的监督最后到项目财务信息的披露等进行监督与管理,保障公共设施的顺利建设;最后加强PPP模式应用的顶层设计在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机制的衔接、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政府担保条件、合同履行的监管、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的研究,通过推行规范化、科学化的 PPP 模式达到有效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效果。

2.基础设施方面

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地方债务的主要来源之一,基础设施的投资量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收的效率慢。本文分别从现存已有的基础设施和新建的基础设施两个方面分析PPP模式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对现存的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可以采用转租或政府授权给民间企业的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管理,还可以通过建TOT形式将基础设置移交给私人部门,实质上是基础设施运营完全市场化运作,进而减少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私人部门在经营过程中获益;对已有的基础设施进行扩建,地方政府BOT、OTO、TOT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合作,既政府将改造升级的项目转让给民间资本,由其进行改建升级,之后授予其一定期限的经营权,经营权到期后移交政府,进而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对新建的基础设施,可以采用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转让-经营(BTO)、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民间主动融资(PFI)等PPP模式,项目选择过程中注意选择效应好、回报能力强的项目,同时对于回报能力弱的项目给予一定的激励和保障。

3.创新发展PPP模式

自全面推行 PPP 模式以来,中央及各部委下发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和政策,同时财政部公布了第一批 PPP 项目30个,设计投资额达到1800亿元,2015 年公布第二批 PPP 项目206项,涉及总投资额 6589 亿元,第三批也于近期公布,共有 1070 个项目申报,申报计划总投资额达到2.2万亿元。当前我国关于PPP的管理和模式的规章制度还不完善,这需要地方政府多多关注,加快对PPP管理法的推进工作,为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提供法律保障和物质基础。不同的公共设施、公共物品等具有不同的特征和特性,因此创新PPP模式对化解政府债务危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方面,PPP模式具有分担风险和收益的作用,以此可考虑建立PPP数据管理库,加强对地方性债务风险的管理;在地方政府增量债务方面,PPP模式将政府风险转移给私人部门,减少政府增量债务。同时,要不断对现存的PPP模式不断创新与探索,当前国家已经暂停BT模式,探索并应用新模式成为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最佳选择,如BOT、BOOT。

三、结语

综上所述,PPP模式为解决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指明道路,为给社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奠定资金来源,为推动城镇会的全面发展提供动力来源。PPP模式中各利益参与方分担政府的债务风险,减少政府债务存量和增量,因此PPP模式成为国内外学者不断研究和重视的热点。但传统的PPP模式不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解决政府债务危机中,要根据不同的政府项目,不断创新、完善PPP模式,加快推进PPP模式的立法工作,使得PPP模式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PPP模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

参考文献:

[1]王曙光,魏来.PPP 模式下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政策研究[J].管理观察,2016(5):50-51.

[2]姚建兵.PPP融资模式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中的作用及风险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5(18):69.

第6篇:民间投资协议范文

大陆将切实履行服务贸易协议相关承诺

针对两岸近日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范丽青表示,大陆方面将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希望台湾方面也能尽快完成内部程序,推动协议早日生效实施,使两岸业者和民众早日受惠。对于近期攻击服务贸易的言论以及岛内民众的担忧,范丽青强调,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已经签署,大陆方面将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履行承诺。若出现某些条款在岛内审查遇阻等情况,将按服务贸易协议里“紧急情况的磋商”条款处理。

大陆将针对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生效后对两岸业者进行一些辅导

针对两岸服务贸易部分相关问题,有记者提出,台湾很多服务业者是中小企业,他们对大陆市场并不太熟悉,后续大陆方面会不会针对台湾业者做一些推介或者辅导的工作时,范丽青表示,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以后,大陆方面会根据开放市场的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两岸业者进行一些辅导,以使业者尽快熟悉这样的开放政策,用好这样的开放政策,使两岸的业者和民众能够早日受惠。

第五届海峡论坛成果丰硕两岸同胞血浓于水

针对近日在福建成功举办的第五届海峡论坛,范丽青表示,本届论坛以“更新、更深、更实”为特点,突出“聚焦亲情、共圆梦想”,顺应两岸同胞加强交流合作的共同愿望,呼应两岸民众的新祈盼、新需求,再次搭建起让两岸民间组织和基层民众共商合作、共话梦想的民间交流大舞台。第五届海峡论坛成果丰硕,充分展现了两岸同胞血浓于水的深情厚谊,展现了两岸人民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愿望,展现了论坛对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独特作用,书写了两岸民间交流史上的新篇章。

谈发表“台湾防务政策蓝皮书”:别有用心

有记者指出,近日发表了“台湾防务政策蓝皮书”,称若未来执政将会大幅提高军事投资经费、增加武器研制经费比例,并扩大与美日方面的合作。对此,范丽青表示,最大的问题是“”,它的很多政策都是出于自身的政治目的,如果置中华民族利益于不顾,是不得人心的。

第7篇:民间投资协议范文

    1、民间消费的恢复及原油价格的上涨等外部环境的好转支撑着景气

    在1997年泰铢危机波及近邻各国的过程中,印尼受到了最严重的影响,1998年、1999年的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与前一年相比分别减少13.2%,增加0.2%,从而大幅度地下降了。但是,其后经济指标又逐渐好转,2000年第2季度的实际国内生产总值比前一年增加了401%。如果考虑到亚洲经济危机后的迅速下降,其恢复的速度是很缓慢的,但由于民间消费开始好转,其后又有出口扩大和官方资本投入的支撑,经济处于缓慢的恢复过程。以下分别来看这些情况。

    首先,民间消费于1998年下半年开始止跌,1999年下半年开始多于前一年,其后以收入较高的阶层为中心稳步上升。从汽车销售量来看,2000年上半年只有1997年高峰期的约60%,仍然处于低水平,但与前一年相比增加了51%,恢复基调趋于明朗。此外,摩托车的销售数量等也有显着的增加,另外一些品种的销售数量也在恢复。

    就出口来看,由于世界性需求持续扩大,加之原油价格的上涨等外部环境的好转,2000年以后已趋于增加。1999年仅比前一年减少0.7%的出口2000年1-8月期间有了迅速增加,比前一年同期增加31.2%。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原油价格上涨,石油、煤气(约占出口的20%)的出口大幅度增加,而且进入2000年以后,机械仪器、电子工程等工业制品的出口也有了好转。

    关于官方资本,因巴厘银行问题而中断贷款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重又开始提供贷款,同时印尼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了今后3年期间实施合计50亿美元新贷款的协议。随着该协议的签订,迄今已提供了合计7.2亿美元的贷款,2000年9月接受了第二份意向书后,又批准实行4.0亿美元的贷款。进而,以世界银行为主席的支援印尼国际会议(CGI)也以填补财政赤字为目的,批准了2000年度实施总额47亿美元的援助。这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揽子贷款计划及CGI等国际性官方资本支援的流入支撑着景气的恢复,这种情况也不能忽视。

    2、由于政治、社会不稳定,国内需求还未开始真正恢复

    下面来看看民间投资。民间投资的恢复较晚。由于印尼的银行资金仲介机能依然较弱(后述),政治、社会尚未稳定,国内及国外的投资家仍对印尼报着谨慎的态度。其结果,资金因证券投资仍大量流出,而与货币危机前的1995年的水平(399亿美元)对比来看,来自国外的直接投资仍处于很低的水平。的确,2000年1-7月的直接投资批准额为60.4亿美元,与前一年同期的21.2亿美元相比改善了许多。其主要原因是一部分情况较好的产业领域依靠外资对既存的生产设备进行更新和扩充。情况较好的产业指不依赖国内资金的外资出口产业及通过民间消费的好转来恢复企业资金筹集的食品、纺织品、化学、医疗等面向国内消费者的产业。但是,与货币调整促使直接投资和企业的合并与收购活跃化的韩国等相比,印尼因政治、社会的不稳定,加上原来就不成熟的产业基础及法律上的不完善,大规模的新的投资仍然处于观望状态。

    1999年10月成立的瓦西德政权是经过民主的、合法的程序举国一致选出的内阁,国内外都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以往处于下降状态的汇率和股价等都趋于上升。但是,这一期望并没有持续很长时间。其背景之一是,瓦西德政权虽然与贪污、结党营私、亲缘主义诀别了,但总统的决策过程显得独断专行,其言行变化无常,缺乏一贯性。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由于联合政权内部围绕政策问题产生了对立,总统与阁僚及议会之间趋于对立。2000年8月,在弹劾总统的传闻声中,召开了印尼最高的立法机关人民协商会议年度大会。瓦西德总统通过把部分日常政务转给副总统梅加瓦蒂管理而渡过了人民协议会议这一关,但其政权依然是很脆弱的。亚齐特区省和伊里安查亚省的独立问题、马鲁古省的宗教斗争等地方的分离活动和骚乱、政府军的守旧派与苏哈托家族所代表的旧体制派之间的对立也是政局不稳的因素。这种国内的政治、社会的不安定情况,加上美国的利率提高所导致的国内外利率差距的缩小等国外的因素,2000年以后印尼便受到国内外投资者的唾弃,以致2000年初至9月末的汇率下降了19.0%,股价也下降了37.8%。

    如上所述,民间消费和外部环境虽有好转,但由于企业部门的不景气和政治、社会的不安定,经济虽然有缓慢的恢复,但并没有进入真正的恢复状态。

    二、结构改革的进行

    印尼的民间投资要进入真正恢复的状态,对外债务问题的解决、金融体系的重组、企业债务的减少等结构改革是不可缺少的。本章拟考察一下作为经济、金融方面课题的这3个问题究竟解决到什么程度。

    1、外债问题的解决

    (1)比亚洲经济危机前多的外债余额

    印尼从60年代援助印尼国际财团组成的国际性支援体制完善后,就开始对外借款作为开发资金的来源,因此官方外债逐渐增多。不过,长期提供支援的结果,官方外债不断累积,但援助印尼国际会议每年的支援金额都抑制在50亿美元左右。但是,由于国内企业集团在景气好的背景下扩大了设备投资,并选择了表面上成本低的对外外汇商业贷款,而没有选择高利率的国内货币贷款,因此1990年以后民间外债急速增加,1997年达到了822亿美元,约占外债总额的60%。其结果,本来就比其他亚洲近邻国家重的印尼的外债负担更加沉重,1997年的债务偿还比率为44.6%,外债对国内生产总值比为63.6%,均处于高水平。

    亚洲经济危机所导致的印尼盾汇率的大幅度下跌造成:①盾的还债负担迅速加重(2000年9月底的汇率贬值率也达到了72.3%〈以1997年6月底为基准〉),②国际收支、财政的迅速恶化所致的官方贷款增加。这样,1998年外债累计达到了1509亿美元。

    就1995年和1998年这两个时期的债务指标(对外债务额/国民生产总值、债务偿还比率)与其他亚洲及中南美主要国家相比,印尼的债务负担自亚洲货币危机就已非常沉重,危机后该指标进一步恶化了。

    (2)即使同意延期偿还官方债务,民间债务的重组仍不活跃

    从1999年底的对外债务额(1414亿美元)的内容来看,政府为758亿美元,民间为656亿美元。其中,就政府债务来看,官方外债和对外民间银行债务的延期偿还均得到了批准。官方外债中两项的延期偿还已经得到巴黎俱乐部(由19个债权国组成)的批准,即:1998年9月批准、1997年7月以前借入的、预定1998年8月至2000年3月底到期的本金42亿美元,2000年4月批准、2000年3月底之前到期的58亿美元。此外,就政府的对外民间银行债务来看,1999年3月伦敦俱乐部批准2000年3月底之前到期的2.1亿美元、2000年9月批准、2002年3月底之前到期的3.4元的延期偿还。

    另一方面,就民间外债(合计656亿美元,其中:银行部门101亿美元,非银行部门526亿美元、证券部门29亿美元)来看,非银行部门占了民间外债的大部分,解决债务问题的框架虽已形成(详见后述),但债务重组仍然没有什么进展。这从政府和银行的外债重组实行额(1999年)为合同额的80.9%、98.4%,而非银行部门的重组实行额仅有14.7%的情况也可知道(表1)。民间部门当事者数量很多,债权者方面的态度呈多种多样,债务者也是多方面的,因此问题显得复杂且不透明,这是谈判迟缓的主要原因。但是,民间非银行部门的外债额1998年底已多达728亿美元,因此该领域的债务重组需尽快实施。

    表1 对外债务的进展情况

    (单位:亿美元)

    外债重组金额

    外债余额    合同额   实行额  比重

    (1998年底)  (1999年) (1999年) (%)

    政府       673      47     38   80.9

    民间       836      295     96   32.5

    银行部门     108      63     62   98.4

    非银行部门    728      232     34   14.7

    合计       1509      342    134   39.2

    资料来源:印度尼西亚银行。

    2、金额体系的重组

    印尼金融危机深刻化的背景是金融体系本来就很脆弱。这里拟回顾一下印尼的货币危机扩大为金融危机的过程,并考察一下其现状。

    (1)脆弱的金融体系

第8篇:民间投资协议范文

关键词:绍兴地铁;准公共产品;PPP模式;建设运营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国际上,PPP一般被理解为政府与私营企业撑起合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各种形式(包括BOT、BOO、TOT其各种演变形式)的统称。

近期,中央持续释放出推行PPP模式的政策信号: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相继出台文件,大力推广运用PPP模式。目前力推PPP模式有如下四个方面的考虑:(1)政府财税制度改革的需要,多采用股权而非债权模式从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开发,有效遏制地方政府债务无序增长;(2)以竞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效率,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监管;(3)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给民营资本平等竞争的机会;(4)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大量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的融资需求。

1.一线城市地铁建设PPP融资模式对绍兴的启示

引入多元投资主体降低政府财政压力。轨道交通项目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特征,由此决定了轨道交通服务可以由政府部门提供,也可以由企业提供,还可以由政府部门和企业合作进行提供。近年来,多地政府为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短缺及效率问题,“政府主导+商业化运作”的混合投融资模式成为轨道交通投融资的主流。北京四号线,杭州一号线等地铁线路均引入了社会合作者―港铁公司,降低当地政府的投资压力。

就绍兴而言,要借鉴类似城市的做法,通过竞争方式,积极引入类似港铁等具有丰富运营经验和庞大资金实力企业;绍兴也要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充裕的优势,力争在政府相对控股的基础上,大力引进民间资金,开展股份合作。

注重沿线物业和广告等开发,提高项目盈利能力。轨道交通项目具有明显的准公益性特征,国内大部分的地铁项目都是亏损的,只有香港地铁的“以地养铁”模式才实现了盈利。而杭州地铁一号线则是一个在运营上成功的案例。自2012年底正式运营以来,2015年预计就能做到盈亏平衡(即运营收入能弥补除折旧、财务成本、租金外的总成本),预计三年后将做到现金流总平衡,八年后,将实现总成本平衡。

以契约方式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收益分配与风险分担是PPP成功的核心。通过签署项目特许协议划分政府与项目公司的收益分配与风险分担机制,避免暴力和亏损,保障准公益性项目的高效、稳定运营。北京地铁四号线政府部门提出了一套解决方案,比方说一定期限内客流量低,设计一种财务补偿机制,如果长期低则可以按市场公允价格回购B部分项目资产。客流量如果高了,政府就参与分成,甚至全部拿走,这就解决了客流风险的分配机制问题。

2.PPP融资模式可行性分析及机制设计

2.1实施PPP模式的条件

PPP模式能否成功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取决于多种因素。

(一)政府部门为PPP模式的运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政府环境和市场环境,是实现PPP模式的基本条件。

一方面,政府部门的各种行政审批权的下放或解除,是减少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深化改革,尤其是推进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进程,更需要政府转化职能,尽量采用市场化的或激励性的支持手段,为基础设施产业长期持续地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另外,在项目进行PPP模式运作时,需要在项目设计、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各个阶段,对政府部门与企业各自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近期政府出台的清晰、完善的法律和法规制度为绍兴地铁PPP运行提供了保证。

(二)培养产权清晰、具有自我约束机制的市场竞争主体,塑造适度竞争科学的市场结构,是实现PPP项目运作的微观基础。

在轨道交通运营业务、沿线商业开发等具有潜在竞争性的环节上,国有资本可以战略退出,最大限度地引入民间资本,鼓励竞争;而在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基础网络上仍然需要保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保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因此,要成功实现轨道交通等公用事业的PPP项目运作,还必须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加快民营基础设施企业的发展壮大,进一步促进我国公用事业领域打破垄断、引入社会投资,构造一个产权主体多元化、有利于对企业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适度竞争市场。

(三)建立、健全投融资中介服务体系是成功实现PPP项目的技术保障。

PPP模式的运作采用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进行结构融资、项目融资,广泛运用比较复杂的金融、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专业化机构和人才的支持是项目运作所必需的。轨道交通项目的PPP模式运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融资顾问、财务顾问、技术顾问、客流调查顾问、法律顾问等专业化中介机构的共同协作下才能完成。因而,成熟完善的投融资中介服务体系,是高质量、低成本完成项目融资任务的保证。

2.2 绍兴地铁PPP运行机制设计

(一)准确定位轨道交通项目的准公共产品经济属性,设计公私合作方式的盈利模式

如何在经济上科学合理地区分公益性与盈利性关系,是实现公私合作需首先解决的财务条件。针对这一难题,参照一线城市地铁融资模式,从界定项目经济价值入手,采用结构融资技术,在投资上将一个地铁项目分成A、B两部分,A部分为公益性部分,由政府投资;B部分为盈利性部分,由社会投资,并通过项目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收入实现合理回报,建立轨道交通项目的盈利财务模型。

(1)确定轨道交通项目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的基础比例关系

在对轨道交通运营成本、预测客流和票价结构等方面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拟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和预测,建立轨道交通项目寿命期现金流量模型,以经营期30年、回报率10%为假设条件,计算得到新建地铁项目30年的财务净现值的总额(即轨道交通项目市场估价值)约占项目总投资的X%,另外(100-X)%投资不具市场价值,应为公益性投资。X%具有市场价值的投资部分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吸引社会投资解决,(100-X)%公益性投资部分只能由政府财力解决。

(2)通过“影子票价”解决地铁项目政府定价与市场定价相背离的问题

轨道交通影子票价体现了应通过价格合理消化的轨道交通行业企业正常的成本上涨因素。按政府定价计算的平均人次票价与按影子票价计算的平均人次票价差额部分,由政府与社会投资共担。这一机制能够建立轨道交通项目政府定价与市场价格间的桥梁。

(3)采用公益性资产租赁的方式,实现在同一项目上对公益性资产与盈利性资产管理的整体性,

轨道交通项目在投资上可以分为公益性与盈利性两部分,并分别由政府投资方与特许公司两个业主负责建设,但在资产管理、运营管理上,又必须统一起来。因此,设计资产租赁的方式,由特许公司通过租赁公益性部分资产、向政府投资方缴纳租金的方式取得公益性资产的使用权。

(二)设计合理保障机制,妥善处理好公共产品持续经营与经营性风险的关系

纵观各地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的成功案例,关键在于合理分配项目的收益与风险,要避免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项目实际收益过高,政府迫于公众压力,向社会投资者收回项目经营权;另一种是项目实际收益过低甚至持续亏损,投资者退出。

对于准公共产品,构造适度盈利、适度风险的保障机制,对实现轨道交通公私合作投融资方式至关重要。主要设计以下两个机制,为项目持续运营提供保障。

(1)设计租金调整机制

以特许公司租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部分资产所缴纳的租金为蓄水池,在项目成长期,如果实际客流低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将导致特许公司经营困难,危及项目运行,并影响公众出行),政府投资方适当减免租金,增强项目的抗风险能力;在项目的成熟期,如果实际客流超出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政府投资方适当调增租金,以回收部分政府投资,避免项目产生超额利润。

(2)设计合理的社会投资退出机制

考虑到轨道交通服务的公益性,当不可抗力发生且影响严重,为保证正常系统安全运行,投资者需退出,政府有义务介入,以保证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如因投资者自身经营不善、违约导致退出,政府将折价甚至无偿接管B部分资产;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以及非经营性因素导致退出,政府需要给予投资人以公允价格补偿。

(三)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界定政府与特许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政府通过与特许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来落实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即明确政府与特许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许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政企双方在特许权的授予、建设分工和衔接机制、票价水平、票价结算机制、客流风险分担机制、一般补偿办法、终止补偿办法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特许公司与政府投资的A部分资产业主间的资产租赁关系,也需要签订《资产租赁协议》,约定租金水平和租金方式,取得资产使用权,并负责经营期间的维护,特许期满要完好地归还A部分资产。

(四)强化政府监管机制建设,确保公众利益

政府部门通过明确《特许经营协议》中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罚则,增大政府部门对公用事业的监管幅度和深度。在监管范围上,包括投资、建设、运营的全过程。在监管时序上,包括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在监管层次上,如发生一般违约事项,以经济处罚为主,实施一般监管;如发生涉及公共安全等紧急事件,政府拥有介入权,实施特殊监管,以切实保护公众利益;如特许公司严重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政府有权采取最终监管包括收回特许权在内的制裁措施。

设计的项目运行示意图如图1所示:

图1 绍兴地铁1号线PPP融资建设框架

3.小结

绍兴地铁运用PPP的实施实施,引入社会投资筹集部分建设资金,将大大分担市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的财力投入压力,可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速度;可以改变政府一家独办、激励约束机制弱化的弊端,大幅提高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效率;有利于转化政府职能,推进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市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制定规则,强化监管,从而使政府部门实现从地铁间接经营者向监管者的职能转变,既有利于通过企业自主经营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提高地铁运营管理水平,又可以通过完善政府监管确保运营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 贾康、孙洁.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的概念、起源与功能[J].中国政府采购, 2014,6:12-21.

第9篇:民间投资协议范文

矛盾,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加快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一些省市实行的项目法人招标,成为探索建立市场化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良性机制,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湖南省洮水水库项目法人招标工作的圆满完成开创了国内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法人招标的先河。

项目法人招标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是投融资和招投标体制的一项重大创新。狭义的项目法人招标通常被称为PPP模式(Pubu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利用民营机构在

融资、技术和实务方面的优势为政府公共机构服务,政府通过无偿资金补助等提供支持。广义的项目法人招标除PPP模式外,还有BOT(建设——运营——移交)、BT(建设——移交)、代建制等模式。近年来,在国外,项目法人招标的应用领域、项目数量逐年增加;在国内,2001年北京奥运场馆的5个项目成功运用了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项目总投资194亿元,其中政府仅出资20亿元,其余 174亿元由中标人负责筹措。

为解决洮水水库建设资金难题,促成项目早日动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的改革精神,决定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水库的投资、建房、运营主体,委托曾担负北京奥运主场馆项目法人招标的国信招标公司负责招标具体组织工作。

由于目前我国没有有关项目法人投融资方式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国信招标公司借鉴北京奥运场馆项目法人招标等方面的经验,会同法律、财务专家查阅大量资料,编制了完整、可行的特许权协议和附件。其中明确了政府承诺,界定了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的责权利,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行政审批,保证项目公司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近年来,为启动民间投资,许多省出台了不少政策措施。然而在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由于项目在决策阶段、尤其是在确定项目的投资主体或组建项目法人时,存在比较严重的行政性垄断,使得各类非政府投资主体很难公平地获得投资机会,阻碍了民间投资的扩大。洮水水库项目法人招标试点成功,打破了以往由政府投资、政府组建临时法人建设、政府主管部门经营的政府包揽式旧体制,寻求了一条通过市场化手段吸纳民间投资、解决社会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短缺问题的新途径。

实现了政府公共项目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传统模式下,我国社会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的运营一般都难以维系,经营管理依赖政府财力支持,往往成为财政的包袱。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后,政府通常以财政性资金补贴、贷款、贴息或担保等方式向这类项目提供支持,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主要由中标企业负责,经营风险相应由项目法人承担。政府因此由项目的直接投资者和建设管理者转变为投资、建设、管理、运营等“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员”。

推动了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法人招标打破了社会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由政府部门或政府行政性公司采取行政垄断方式直接投资、建设和经营和固有格局,为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非政府投资主体平等地参与政府急需发展领域的项目投资创造条件,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资金来源多样化。此外,通过打破垄断,引入新的竞争者,将极大改变行政性垄断和国有资本垄断造成的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有效提高基础设施运营效率,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增加了政府投资的透明度。长期以来,社会公益性和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即:民间投资者即使愿意投资这类领域,但是找不到合适的项目,也无从了解政府建设意图。推行项目法人招标,通过向社会招标公告,使各类投资主体能够便捷、全面地获得投资信息,公平、公正地参与投资并分享投资效益。通过引入招标竞争机制,择优确定的项目法人,其可信度、可靠度相对于招商引资来的客商更高,更有助于政府意图的实现。

洮水水库项目法人招标的成功运作,为水利建设领域项目法人招标提供了实际案例和成功经验。

一是对于经营性项目,如自来水厂、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场)、管道燃气供应、收费公路、高校后勤服务设施等项目,可以采取BOT模式,完全由社会资本来投资建设运营。政府通过项目法人招标,与中标的投资商签订特许权协议,由投资商组建项目公司负责筹资和建设。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项目设施,特许期满后,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二是对于有一定收益的准经营性项目,如水利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自来水管网、污水管网、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等项目,由于投资回报率低、或者较长时期难以取得回报的,可以采取PPP模式,实行公私合作。政府与中标的投资商签订特许权协议,由投资商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负责注入部分建设资金,特许期满后,项目移交给政府。

三是对于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桥梁等有条件的项目,可以考虑按照BT模式进行项目法人招标,吸引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完工后交给政府,政府通过回购方式或建立补偿机制以回报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