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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保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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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保函

第1篇:担保保函范文

甲方(贷款方):

乙方(借款方):

丙方(担保方):

乙方为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现三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元,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借款金额

本次借款金额为元(RMB)

第三,借款发放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3天内,甲方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时为甲方开具现金收据。

第四,还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还款方式为现金偿还。

在借款期限届满前7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筹款为还款做准备。

借款期限届满前,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借款本金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由乙方保留还款收据。

第五,担保条款

丙方同意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丙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担保物,在本协议签署前和甲方一块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借款期限届满,如乙方未归还借款,甲方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丙方提供的担保物,并就相关价款优先受偿。

丙方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六,违约责任

乙方借款期限届满未归还借款,视为违约,在归还借款前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八,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且甲方将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三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借款方:(签字)保证方:(签字)

地址:地址:地址:

第2篇:担保保函范文

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1亿,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担保保函范文

关键词:清洁提单;保函;法律性质;效力;辨析

中图分类号:D92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0)04-0153-04

收稿日期:2010-06-09

保函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问题较为复杂,其间折射出法律在进行社会秩序规制中的困境。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无论是其法律性质,还是法律效力,都存在着较大争议。翁子明(1996)先生在谈到其法律性质时,则明确指出:南第三人出具的保函属于保证合同,债务人自己出具的保两则为普通协议,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出具的保函为普通协议与保证合同的结合。也有学者不仅根据主体不同,而且从“外部”和“主观”因素进行论述,认为是一种担保合同(周倩倩,2004)。对此笔者认为,换取清洁提单保函在本质上属于合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由托运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赔偿损失的协议”,并不因为主体不同而构成某种特殊的合同。其有担保之功能,但主要功能在于确定责任承担,而不是担保债的履行,所以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属于担保。

在法律效力上,吕凯(1994)先生认为:托运人以保函(letters of indemnity)换取清洁提单,因其所具有的商业可操作性,且能使当事各方利益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而为实践所广为接受。其对货物及资金的流转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对其效力应当予以承认。而反对者则认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易论成为欺诈之工具,违背了国际贸易中诚信要求,使提单的可靠性大为降低,扰乱了贸易和航运的正常秩序,应该无效(邢海宝,1996)。而本文则认为,保函在承托双方为善意的情况下应赋予法律上的效力。但在决定其有效或无效时应当考虑目前法在整个社会规制中的地位、现实需要、国际做法与我国的实践、善意标准的确立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诸多因素。

一、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含义与功能

(一)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含义

1.清洁提单。清洁提单,即未载有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批注的提单,其表示在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邢海宝,1996)。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亦将之定义为“清洁运输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在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中继续采用了这一定义,并进一步澄清“清洁”一词无需出现在单据之上。当承运人尽合理注意观察货物外部,认为货物及外包装状况良好,并对包装内部进行合理判断认为正常,则会签发清洁提单。而根据UCP600第二十六条规定,记载“托运人装载和计数”或“内容据托运人报称”的“不知条款”(unknown clause)的运输单据可以接受,也不被认为是不清洁提单(foul B/L)。托运人只有凭借清洁提单,才可能得以从银行顺利结汇,而实践中货物绝对不需批注的情况并不常见,这也为保函的产生作了铺垫。

2.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由于使用保函所指代的具体种类不同,加之对其性质认识差异,对于保函的定义不像清洁提单那样统一。另外各国法律对其效力多持否定态度,这使得以某种法律性质来对其进行定义时较为尴尬。早期英国法院在著名先例Browm Jenkinson v.Percy Dalton案中确立了对保函的定义:“保函是一种申明失实,意在侵权的非法协议”。我国学者有人认为其“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声明由其承担因承运人签发该提单而引起一切损失的协议”(张湘兰等,2001)。与之相似也有学者认为“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由托运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赔偿损失的协议”(黄伟青,1994)。也有学者认为它是托运人对承运人的书面担保文书,甚至是赔偿担保(朱海蓉,2006)。而无论如何定义,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一项基本内容,就是出具保函人与承运人约定,如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货物实际状况与提单不符)而遭受损失时,则由出具保函人对其进行赔偿。

(二)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功能

虽然保函的运用对国际贸易提单制度造成很大冲击,也违背了国际贸易中诚信要求,造成对国际贸易秩序的破坏,其对各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是一种挑战,但保函得以在实践中长期存在,并被广泛接受,这说明其存在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具体来说,其主要有以下功能。

首先,其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利益平衡的重要工具。国际贸易的发展及其范围扩展,通信技术的发达等因素,促使航运业的独立与兴起,从而为保函产生的前提因素――单据交付(Document Transaction)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方杰等,1998)。现代航运贸易与单证制度已经相当完备,对当事各方利益平衡的设计也逐步公正。这一点也可以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到《汉堡规则》的逐步变化中得到印证。然而硬性的规则与现实需求并不总是一致。如《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均要求承运人如实记载货物情况,实践中承运人为保障自己的利益也倾向行使该批注权。但承运人在因不影响货物满足合同要求的些微瑕疵而批注时,则会使托运人不能拿到清洁提单顺利结汇。此时,托运人可通过更换货物,或与收货人协商修改合同或信用证以使之接受非清洁提单,但这无论在金钱或者时间上都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实践中托运人则多以出具保函作为变通。一方面使得自己能够顺利完成交易,另一方面也不会使承运人因为未进行批注而遭受损失。

其次,为资金迅速融通与增利提供了可能。资金的流动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生产过程。如果托运人不能及时将其货物转化为资金,而导致资金链条的中断,则势必影响其下一步的生产,甚至会致其破产。相对于承运人而言,如果船只不能有效运营则就等于资产的闲置,从而影响其资本的回收与盈利。另一方面,现代融资的发达,使得资金增利的可能性增大,当事各方通过保函顺利获取资金,以便及时将资金投放到其他领域以获取更高收益。

最后,切实维护了托运人的利益,为承、托双方后续业务合作提供了可能。托运人如有理由相信货物交收不会发生纠纷,收货人不向承运人索赔,托运人也无需向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托承双方也将不会产生保函纠纷(范海荣,2003)。且承运人依法享有众多责任限制,出具保函也可使

托运人成为这些条款的实际受益者。此外承运人接受保函也容易使之与托运方建立良好的商业关系,为后续的业务开展合作提供了可能性,这使得承运方较易接受保函。

二、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性质与效力的争议

对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性质的认识,如以上所述,由于学者各自立场不同,以及保函本身所涉及当事方不同,从而在描述保函性质时的结论也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其根据主体不同而具有三种不同的性质。认为:(1)由第三人出具的保函属于保证合同;(2)债务人自己出具的保函则为普通协议;(3)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出具的保函为普通协议与保证合同的结合(翁子明,1991)。也有学者不仅根据主体不同,而且从“外部”和“主观”因素进行论述,认为可是一种担保合同(周倩倩,2004)。在其效力认定上,虽然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在实际贸易中的确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本身所含有的欺诈因素,其效力往往引起争议。支持一方认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作为国际贸易运输实务惯例,是协调承、托双方利益的利器,且实践中的大量保函并未引发纠纷;其在原则上并不对抗第三善意方,并不破坏提单的信用和商业流通性,所以应该有效。而反对者则认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易论成为欺诈之工具,使提单的可靠性大为降低,扰乱了贸易和航运的正常秩序,应该无效(邢海宝,1996)。

对于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的争议不仅在理论界,各国在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态度不一。英美法系国家十分重视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信用,认为保函具有强烈的欺诈性质从而否认其有效性。特别是英国,在其著名的案例Brown,Jenkinson&Co.v.Percy Dalton中,上诉法院认为保函是不具备强制力的,是一种欺诈的虚假意思表示,当事人不能籍此主张权益。而在美国则较为复杂,早先在Hellenic Lines,Ltd.v.Chemoleum Corp一案中,法院认为保函有违公共政策而否认了其效力,但这一主张并未完全通行,有许多法官和学者对此抱不同态度。在德国,如果承运人在明知货物的瑕疵或缺陷的情况下,接受托运人签发的保函则不具有效力。同样一些北欧国家如挪威、芬兰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而法国则规定保函在承运人和托运人间有效。而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在承运人是恶意也即明知货物瑕疵存在仍接受保函时则否认其效力。

在国际上,国际水险工会、国际船主协会、国际海商法协会都不承认保函。而《汉堡规则》对于保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在第4章“运输文件”(Transport Documents)第17条的第2、3、4款首次规定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仅在托运人与承运人间具有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且保函的签发不得是为欺诈之目的,否则承运人不得据以主张利益,但其并未就欺诈之构成做出明确的界定。

三、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认识、在我国的实践以及未来立法的完善

(一)我国关于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认识

我国关于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认识,正如学者们所争议的那样,众说纷纭。但在笔者看来,换取清洁提单保函在本质上属于合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由托运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赔偿损失的协议”,并不因为主体不同而构成某种特殊的合同。其有担保之功能,但主要功能在于确定责任承担,而不是担保债的履行,所以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属于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函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的意思表示而达成的一项民事协议,其内容包含对承运人权利及托运人负有赔偿义务的设定,符合合同概念;同时无论是在“存在双方或多方缔约主体”或“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上(韩世远,2004),保函也都满足一项合同成立要件的要求。根据保函托运人在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但在交货时收货人因货物实际情况与提单所载内容差异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对承运人因与收货人争议而遭受损失时进行赔偿。但这种赔偿只限于一定范围,多限定在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损失。对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尽义务而造成的货损则不包括则内。

在主体上,即使保函出具人为第三人,其内容也是在直接确定责任承担,只是实际赔偿者是第三人,而不是由第三人担保托运人的责任履行。在第三人为托运人履行待定之债进行担保时,也即上述(3)之情况,如果其是项独立的协议,则成为标准的担保合同。但此时与保函已经分割开来,不能再混为一谈,保函仍旧是进行赔偿的协议,确立责任承担的协议。事实上第三人通常为银行。而且其进行担保时通常与托运人出具保函在同一文件中载明,将其单独看则是一种担保,但此时对该文件的定性则不是担保合同,也可以说其是普通协议与保证合同的结合,但在性质上其仍旧不能成为某种特别合同。保函意在为承运人设定一种权利,而使托运人负有责任,其在功能上类似担保。但对于托运责任的如何履行进行担保则是另外一个问题,而不能因内容安排上而得出是担保的结论。而事实上在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上,也很少有承运人如何具体履行责任的安排。

(二)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在我国的实践

我国1992年的《海商法》没有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问题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肯定保函的做法。在“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诉厦门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被收货人造成损失索赔案”中(刘家琛,1998),法官认为我国《海商法》对保函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该案涉及到涉外运输,因此可参考《汉堡规则》的规定。并认为本案保函的签发,承、托双方均出于善意,符合民事法律的诚信原则,不具有对第三人欺诈的故意,因此承运人可籍此主张权益。并认定保函有效。在比该案更早的一个较为著名的广州海事法院受理的“柳林海”案中,法官做出的裁决与此案大致相同(金正佳,1989)。后来,最高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也表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般将保函的善意签发作为决定其有效与否的关键依据。也即肯定善意条件下的保函的法律上的效力。

(三)未来立法完善

目前,国际上对于保函有效性问题作法不一,各国学者对其观点也不相同。这并不奇怪,各国价值取向,历史背景,法制环境等因素均不一致。即使一国之内人们的认识也会存在差异。纵观关于保函“有效”与“无效”的论争,本质上也即是价值取向的冲突――经济利益的获取与法制秩序的维持的冲突。主张有效者最为重要的依据在于保函能够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与之相反主张无效者则更看重法制秩序

得到维持,保函本身所隐含的欺诈性与民商事法律中的诚实信用有着明显的冲突。

我国的理论界对于保函的效力的主流观点与《汉堡规则》的规定比较一致,认为保函在承托双方为善意的情况下应赋予法律上的效力,笔者力挺该种观点,并认为我国立法应尽早肯定保函的效力。在立法时,决定“有效”与“无效”,应认真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目前法在整个社会规制中的地位应给与关注。“我们现代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构建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步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因为“我们的传统乃是和谐”(梁治平,2003),即使在现代社会中,我们的法制已较为发达与完善,但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远不如“礼”,“人情”与“关系”仍旧是解决争端的首要考虑模式。虽然保函的签发很多时候是利益的驱使,但在中国承运人不愿与托运人“不和”而签发,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因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至少在表面上可以取得暂时的一致,从而达到关系的和谐。法律此时如强行规定保函的签发一律无效,则有使法律本不牢固的群众基础进一步丧失的危险。“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伯尔曼,2003)但这里并不意在主张以牺牲“法”来换取深得人心的“礼”。因为这一过程中存在着“善意”与否的判断。只有承托双方的作为是善意的情况才会使之有效。善意的保护与民商事中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可以取得一致的。

现实需要。正如上文中所讨论的保函有其现实需要,这里不再赘述。法律理应服务于现实需要,但很多时候法律中体现一种现实需要的取舍,也即价值分析。对于“合理”与“非合理”的需要作出理性的评判。法律服务现实,但法律也可作为一种改造现实的利器。立法中应肯定保函的效力,但更为重要的是防止同时将保函中的欺诈性变相合法化。

国际做法与我国的实践。目前各国绝对否定换取清洁提单保函效力的情况并不多见,就连对商业诚信极为重视的英美法系也不乏肯定保函的声音。大陆法系中以法国为代表对于换取清洁提单保函有效问题是持一种平衡的态度的。同时《汉堡规则》对此已有示范性规定。虽然这一公约现在并未得到广泛的接受,但其毕竟是各国谈判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但由于其规定条款中“善意”标准的模糊使得其较难为各国接受。且如上所述我国本身的实践也肯定了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

善意标准的确立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确定换取清洁提单保函是否有效时,当事人善意与否则成为关键。由于实践中的各个差异,很难就所有的交易确定一个标准来进行削断,法律在确定这一标准时只可能作一种较为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可能面面俱到。这就要求在具体到个案的时候,需要法官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评判。我国日前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缺乏统一的认识。在进行立法时则需要在立法技术上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得到正确的行使,以保证个案的公平与正义得到有效的维护。这也是整个部分的关键点,是防止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变成欺诈工具的重要环节

第4篇:担保保函范文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担保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的履行责任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质押合同的履行责任

质押合同包括动产质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移交于质权人。对于动产质押合同,当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权利质押合同,当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处理权利凭证,以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5篇:担保保函范文

(1)保证借款 保证借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解困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取得的借款。

(2)抵押借款 抵押借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取得的借款。

(3)质押借款 质押借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第三人或借款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而取得的借款。

含担保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_____天。月利息 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 /天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 抵押事项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_______________

2.车架号:_______________

3.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 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三项 其它规定

第九条 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第6篇:担保保函范文

【关键词】面包保鲜剂;脂肪酸;单甘油酯;含量测定

面包作为一种由小麦为主要原料的焙烤食物,因其具备的多种口感,风味独特的特点,受到人们的广泛喜爱与青睐。目前,面包的制作工艺水平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使面包的口味更佳。尤其是新鲜出炉的面包,其口感是最好的。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顾客在购买面包时,面包并不是刚刚出炉,或者顾客买完之后并没有及时食用,这就会使面包的口感质量下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采用添加保鲜剂的方法来延缓面包的老化速度,使面包的保鲜期时间更长,满足了顾客的质量需求。而在面包保鲜剂中,脂肪酸单甘油酯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制作保鲜剂时,必须要准确适量的添加脂肪酸单甘油酯,过多或过少都会影响到保鲜剂的保鲜性能。为此,本文通过试验,来研究了在保鲜剂中,对于脂肪酸单甘油酯的含量的测定方法以及测定结果分析。

1、脂肪酸单甘油酯的应用原理

从面包老化机理出发,人们研究了延缓面包老化的方法,其中,添加脂肪酸单甘油酯作为乳化剂是一种主要方法。脂肪酸单甘油酯(简称MG)有两种构型,即l—MG和2—MG。

脂肪酸单甘油酯的性质和应用原理主要体现在它具有一个亲油的长链烷基和两个亲水的羟基,因此脂肪酸单甘油酯不溶于水和甘油,但能在水中形成稳定的水合分散体;脂肪酸单甘油酯与淀粉相互作用形成不溶性复合物,从而抑制了直链淀粉的老化;脂肪酸单甘油酯也能与油脂蛋白质发生相互作用,形成的复合体能显著改善食品的加工性能。正是通过这种原理,利用脂肪酸单甘油酯优良的表面活性,使它在面包制造和保鲜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将脂肪酸单甘油酯添加到面包中,会对面包起到乳化,分散,消泡,防腐,防冻和保鲜等多种作用,极大的提高了面包的制作质量。

2、脂肪酸单甘油酯含量的测定方法

通常来讲,对于脂肪酸单甘油酯含量的测定方法主要有化学分析法,薄板层析法,柱层析法,气相色法及高效液相色谱法等。本试验中,采取的是化学分析法,来对面包保鲜剂中的脂肪酸单甘油酯含量测定。

按照常规的化学分析法,一般是采用采用三氯甲烷作为溶剂,用蒸馏水作为洗涤液,与高碘酸反应,最后用硫代硫酸钠溶液滴定多余的高碘酸,从而求出单甘酯的含量。但在本试验中,由于考虑到三氯甲烷属于一种毒性较大的物质,对于人体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因此,本试验决定采用毒性相对较低的二氯甲烷来取代三氯甲烷。并利用冰醋酸来代替蒸馏水作为洗涤剂,这样就可以极大的减少试验中两相分层所需时间,提高了含量测定的工作效率。在将本次及试验所得结果与常规方法下测定所得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后,可以看出本试验中采取的测定方法是具有可行性的。

3、脂肪酸单甘油酯含量测定的试验

我们从试验准备、试验步骤和计算等三方面来进行试验,试验中不论是材料准备或是试验方法流程都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以确保试验的准确性与科学性。

3.1试验准备工作

本试验中所需准备工作主要是指对材料和仪器的准备。采用的材料主要有:5%冰醋酸溶液;15%碘化钾溶液;1%淀粉溶液;0.01mol/l高碘酸溶液;0.1mol/l硫代硫酸钠溶液;二氯甲烷。样品为某食品添加剂厂面包高效保鲜剂。试验所采用的仪器是实验室的常用仪器。

3.2测定步骤

准确称取适量样品2.8--3.2g于100ml容量瓶中,加入二氯甲烷,振荡,定容至100ml,待样品溶解后,转至500m1分液漏斗中,上述100ml容量瓶用50m15%冰醋酸洗涤,洗涤液一并转至分液漏斗,激烈摇晃后放置1h,使两相清晰分层。

用移液管精确吸取25ml二氯甲烷相样品液于500ml碘量瓶,加入25ml高碘酸溶液,激烈摇晃,放暗处30min,取出后加入10ml碘化钾溶液。激烈摇晃,放暗处3min,取出后加入100rnl蒸馏水,用硫代硫酸钠溶液滴定至淡黄色,然后加入淀粉指示剂,继续滴定至蓝色褪去。记录硫代硫酸钠溶液消耗量,用同样方法做空白实验。

3.3计算

在计算脂肪酸单甘油酯含量(%)时,可以利用公式

((A-B)xCxFx17.927]+(m×25%)进行计算,而其中:

A一空白滴定消耗硫代硫酸钠的量(m1)

B一样品滴定消耗硫代硫酸钠的量(m1)

C—硫代硫酸钠溶液的浓度(tool/1)

F一硫代硫酸钠溶液的校正系数。

m一样品质量。

25%一样品稀释倍数

4、对比试验

4.1用二氯甲烷和三氯甲烷作溶剂的比较

分别用二氯甲烷和三氯甲烷作溶剂,按测定步骤3、2做实验,结果显示,二氯甲烷可以溶解面包保鲜剂中的脂肪酸单甘油酯,与常规方法中三氯甲烷作溶剂比较,样品的提取率无显著差别,而用二氯甲烷作溶剂,避免了使用可疑致癌的三氯甲烷,提高了实验操作的安全性。这对于当前对食品安全性要求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无疑具备了更大的优越性。

4.2分别用冰醋酸和蒸镏水作洗涤液的比较

分别用冰醋酸和蒸镏水作洗涤液洗涤样品,其作用是加速样品分层。用冰醋酸作洗涤液,静置,使样品清晰分层的时间为1h,而常规方法用蒸镏水作洗涤液,静置后使样品分层的时间为3h。两种洗涤液洗涤样品并静置后测定的结果显示,测定结果无显著差别,说明冰醋酸可以代替蒸镏水作洗涤液洗涤样品,并缩短样品分层的时间,加快测定速度。

4、3重复性实验

分别用常规方法和改进方法对四种样品作重复性实验,实验结果表明,两种方法测定的结果无显著差别,相对标准偏差在许可范围内。

通过对以上比较分析的结果表明,本文提出对面包保鲜剂中脂肪酸单甘油酯含量测定的改进方法,操作工艺简单方便,重现性好,且对实验的条件要求不高,非常适用于在食品生产中进行常规检验。

第7篇:担保保函范文

“马上就要毕业了,感觉还有好多事没做,好遗憾。”毕业季,不少毕业生纷纷道出心中的遗憾。

然而,世间没有后悔药。在毕业季里,江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毕业生们,通过出售和认购“遗憾清单”的形式,给学弟学妹们留下独特的“接力棒”,旨在提醒学弟学妹们珍惜时间,不要再重复学长学姐们的遗憾。这种接力,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是鸡肋还是传家宝?这还有待观察。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接力的初衷是好的,但活动方案还有待优化。

大学时光,总会在不知不觉中飞速流逝。即便有不少的大学生充分利用这四年时光,但最后仍然留下了或多或少的遗憾。“遗憾清单”是毕业生们对自己大学生涯的总结和反思,认清其中的教训,哪些是“主观不能”,哪些是“客观不能”,哪些遗憾是有警示意义的,哪些“遗憾”不必耿耿于怀,这些因素都可以认真梳理一番,以给自己的大学生涯一个客观和有意义的定位。

倘若说“遗憾清单”只是为了让毕业生们认清“遗憾”的话,那么这种自找“遗憾”就没有太大意义。若想“遗憾清单”发挥作用,关键是学长学姐们现身说法给学弟学妹们一个警示。所以,有警示意义的“遗憾清单”不能随便找,应在个人学业、修身养性、实践技能等影响学生综合素质和社会担当等事项上找“遗憾”,并且这些“遗憾”能够与学弟学妹们的个人需求相匹配。这样才能起到“敲警钟、树黄牌、指方向、避风险”的作用。

第8篇:担保保函范文

报名时间

2020河北邯郸考研网上报名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yz.chsi.com.cn/,教育网址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进行报名。报名前,请务必提前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

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为避免多占考位,影响其他考生报考,一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

河北邯郸2020考研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点击查看:2020年研招网报流程图(统考)]

河北邯郸2020年考研报名入口已开通 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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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担保保函范文

    甲方(出借人):________,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________,身份证号:

    丙方(保证人):________,身份证号:

    (保证人):________,身份证号:

    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甲方提供乙方借款计人民币 元。(乙方收到出借款项,应向甲方出具收条)

    第二条、借款利率为 ,利息按 结算。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乙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并赔偿因甲方向乙方追讨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第三条、乙方的借款由丙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范围为乙方偿还本息、逾期违约金及甲方向乙方追讨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第四条、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