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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文件的起草与修订
1.规范管理制度
为规范毕业论文管理,自2009年毕业论文工作伊始,首次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毕业论文手册》。几年来,针对该手册在论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多次修改。2011年初,学院进一步明确了院、系毕业论文二级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反复沟通与调研,协助教学部完成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规定》。在协助修订的过程中,吸取了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宝贵经验,同时与法学专业实际情况相结合,使得规定更加合理,简化繁杂的工作流程的同时加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2.修订写作格式
在规范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规范进行了调整。为此多方查找资料进行调研,借鉴兄弟院校的管理经验,结合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组织指导教师进行讨论,协助教学部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写作规范》,并结合法学系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规范实施细则》。
二、规范流程管理
1.合理安排论文工作时间,召开动员会
根据学院对毕业论文工作的整体要求,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开始,提前制订好每一届毕业论文工作的计划安排。召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工作会议,布置本年度毕业论文工作时间安排与要求。召开学生动员大会,加强对学生端正学风教育,强调论文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论文写作规范和格式要求,使学生真正提高对论文撰写的重要意义的理解,自觉遵守学院相关制度要求,认真参加实习,并结合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社会实践,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综合能力,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
2.选题的申报与审批,确保题目质量
在毕业论文工作选题的准备阶段,按指导教师所从事的专业研究方向,拟定论文题目供学生自主选择,同时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实习条件和实习案例及社会热点问题,鼓励学生开拓思维,自行拟定题目,并通过选题审批的程序,对初拟题目进行反复修改,做到一人一题,要求毕业论文研究方向能够与学生的专业更加贴切,切实做到论文选题的规范化管理向分类化指导的转变,提升论文内在质量。
3.指导过程监督
在毕业论文工作进行过程中,按照法学系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安排及时进行监督和管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检查,前期主要检查指导教师的到岗情况、开题情况、资料查阅的情况。中期针对教师的指导过程进行监控,检查指导过程记录,学生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后期检查毕业论文质量、组织评分及分组评阅。
4.毕业论文格式审查、评阅和答辩
在毕业生实习返校之后,收集各种管控表格,对每一名同学的论文初稿进行格式审查,在总结历届学生答辩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每一名同学指出答辩技巧和建议,为正式答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正式答辩前,做好准备工作,成立答辩委员会,明确答辩时间、答辩场地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召开答辩分工会,确保答辩顺利进行。
三、规范档案管理
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认真整理相关电子档案资料,做好纸质版资料保存工作。将学生论文、材料装入档案袋,存入档案室备查。按照要求对论文工作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填写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调查表,做好毕业论文工作总结,所有档案汇集成册以备教学部检查和教委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互查工作。
四、树立服务意识,保障工作顺利完成
毕业论文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我系毕业论文工作的服务性工作,内容琐碎,繁杂。在工作中需要不断加强服务意识,加强各方面的沟通。为此我建立了论文指导小组分组联系表,指定学生组长负责,定期与学生组长以及指导教师沟通,尽早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为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总结与反思
在每届学生毕业答辩结束后,认真总结本届毕业论文工作中的亮点与不足,发现问题的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化的解决对策,将建议和意见上报教学部以便于上级部门对我系工作整改的监督,为下一届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作者简介:王晓飞,天津人,现任职于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
编辑谢尾合
目前,我国大多数文科性和综合性大学都设置了法学专业,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法学专业的教学目标就是为社会培养出实践型人才。从目前的形式来看,高校对法学理论与实践教学的设置不够合理,教学过程中对实践的重视程度不够,学生缺乏理论与实际联系的能力,应届毕业生参加工作以后往往不能快速进入工作状态,因此,高校急需加强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
一.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设置不合理,实践教学时间少
我国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主要以理论教育为主,对学生开展实践教学的实践普遍较少。从师资队伍层面来看,大多数高校法学相关专业的教师都缺少在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验,一般都是法学专业毕业的研究生或者是博士生,这些教师虽然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但是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很好的将理论与实践相联系。从学校设置的实践教学层面来看,学校很少为学生安排实践课程,大多数都是毕业前几个月为学生安排实习场所,由于时间紧迫,学生很难全面了解具体的司法程序,不能循序渐进的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实习过程往往都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1]。
(二)法学实践缺乏外部条件的支持
法学实践不同于其他学科的实践,它对于外部条件的要求较高,需要学校、教师乃至整个社会的支持。首先,实践场所非常少,经费不足,使很多实践活动的开展受到阻碍。其次,在实际应用法律条文的案例中,往往需要对人际关系以及利益关系进行处理,与道德标准和当地文化相结合,这就对指导教师提出很高的要求,需要教师肯投入精力和时间。但是,对学生进行实践指导与教师的职称评定没有直接关系,教师往往更愿意将时间和精力放在科研上,也就是说,缺乏相关制度激励教师组织开展实践教学活动[2]。由于法学的实习基地都是法院、检察院等重要严肃的场所,本身所能够接受的实习人员有限,很难完全使用解决实践场所问题。
(三)对实践教学的规范性较差
目前,大多数高校都没有建立一套规范的实践教学管理机制,实践教学的内容不丰富,范围较窄,很多环节具有一定的随意性[3]。各个实践环节之间的关联性差,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实践体系,这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是非常不利的。另外,将实习集中在毕业前夕,学生面临毕业论文、就业、考研等多方面的压力,没有足够的精力去认真对待实习,很多学生都抱着“应付”的态度,学校也没有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对学生实习过程的监管不严格,没有明确的实习目标,没有规范的考核标准,通常只是对学生的出勤进行考核,至于具体的实践中学生的表现则没有硬性的规定。学生本身接触实践的机会就不多,对实践教学的监管又不科学,操作性不强,无法发挥实践教学的价值。
二.加强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几点建议
(一)实践教学中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学生在模拟法庭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对案件进行重演。这种教学方式不仅能够使学生温习学过的理论知识,还能够全面了解司法程序,在模拟的过程中提升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模式能够有效的检验法学的理论教学效果,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开展这种实践活动对外部条件的要求低,可操作性较强。
1.过程
第一步,要做好准备工作。学生对所模拟的案例进行熟悉,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角色,教师对学生组建的团队进行综合管理。模拟法庭中,教师的职责不单单是对学生进行简单的监督,而是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对学生进行启发式的指导。整个准备阶段要细化到怎样接待当事人,怎样对证据进行调查,怎样在法庭上进行有效辩论,怎样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在指导法官这一角色的时候,要将重点放在如何控制审判进程以及制作裁定书上,在指导原告这一角色时,应该将重点放在如何运用证据上,在指导被告这一角色的时候,应该将重点放在如何辩论、回击对手上。第二步是对庭审过程进行模拟,每位学生应该充分掌握自己所扮演角色的特征,整个过程应该遵循法律的要求展开,教师旁听,即使发现问题也不能当场打断。最后一步是对模拟进行总结,旁听的学生谈谈对本次模拟法庭的感悟,参与角色扮演的学生总结哪里没有发挥好,哪里还存在问题。参与旁听的教师对整个模拟过程进行综合评价,指出程序中出现的错误,帮助学生进步[4]。
2.建立模拟法庭的考核标准
开展模拟法庭的目的就是巩固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增强他们的实践能力。为了使这项实践活动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价值,学校应该建立模拟法庭的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规范的考核,并将这一活动的考核结果纳入期末或者毕业综合成绩中,引起学生的重视。具体评分应该依据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学生所选择的案件是否具有模拟的价值,案件是否涉及到足够的专业知识,案件是否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第二,模拟者对整个案情是否足够熟悉,是否能够掌握整个司法程序,庭审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得当。第三,组织工作中对人员的调配是否合理,学生所模拟角色的难度有多大。第四,模拟者的着装是否符合角色的要求,辩论中语言的条理是否清晰等。考核由旁听的学生以及指导教师共同完成。规范的考核标准能够使学生更加重视模拟法庭的活动,端正态度,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提升自己的能力。
(二)实践教学中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法律援助是我国为经济困难的公民设置的专门机构,该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文明程度。国家在立法上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各个高校就是支持这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学校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有效利用了社会资源,不仅支持了国家的法律援助事业,学生还能在活动中接触真实案例,增强自己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5]。
1.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途径
学校应该抓住各项契机,组织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首先,选择我国的法治宣传日,学校可以组织各类活动:可以发放宣传单、组织街头咨询、举办法学论坛交流会等,通过这些活动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其次,到基层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尤其要抓住“三下乡”活动的契机,到农村地区宣传法律知识,对农村地区作法律调研,为村民提供咨询服务。第三,就地取材,将校园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训基地。很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平时消费、勤工俭学、签订毕业劳动合同等方面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不了解,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直接为本校学生提供法律帮助,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第四,面向社会开展案件活动,为需要的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学校要明确服务对象和服务目标,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这项活动长期开展下去。学校应该将其纳入实践教学的管理中来,为该项活动提供经费以及场所,同时与当地政府和司法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争取更多的支持[6]。
2.建立法律援助活动的考核标准
要建立法律援助活动的考核标准,对学生的参与情况以及活动效果进行考核,并纳入期末或毕业的成绩评定中。具体要求如下:首先,开展各项法律援助活动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国家的规章制度,禁止损害法律援助中心的名誉。其次,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参与者必须毫无偏见的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热情接待,合理运用法律条文清晰的回答当事人的问题。第三,参与者要对手中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完成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给自己的任务。活动报告中,参与者要填写具体参与活动的时间、地点以及主题。对活动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并写出自己的体会,教师根据这些基本信息以及受益者的反馈对学生的成绩做出评定。
(三)在实践教学中开展“旁听”活动
这里所指的旁听是指对真实的审判案件进行旁听,这项活动的开展需要学校与当地法院积极沟通,为学生争取到法庭旁听的机会。与庭审模拟不同的是,学生能够更加直观的观察整个庭审的真实过程,了解每一个环节的细节。
1.组织开展庭审旁听活动
学校与当地法院沟通后,选择与学生理论知识联系紧密的案件,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或学校直接在网站上公布近期法院的庭审案件,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进行自主选择。要求每位学生每学期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旁听。另外,法院也可以在高校里选择合适的场所审理案件,方便学生参与其中。庭审过程中,学生要仔细聆听每一方的陈述,总结庭审中的要点,将案件与自己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联系起来,庭审后要积极与法官、指导教师沟通,对于不明白的问题要积极提问[7]。
2.建立庭审旁听活动的考核标准
学校要严格要求参与庭审旁听活动的学生,旁听过程中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首先,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为静音。其次,没有经过允许不可以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或者摄影。第三,不能随意走动,不能进入审判区。第四,不能做出发问、鼓掌,喧闹等妨碍庭审的行为。最后,保护庭审现场的卫生环境,不准随地乱扔垃圾等。庭审结束以后要完成旁听报告,教师根据学生的旁听表现以及报告的完成情况给出成绩,并纳入期末或者毕业成绩的评定中。
法学本科教育,对学生要求之目的最终还是让学生能够运用所学习的法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案例。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进行重复性工作,而是让学生学会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当如何从事法律工作。但是,大部分法科毕业生在四年本科教育结束以后却不能符合教学目的对学生素质的要求,具体体现在法律逻辑思维混乱,虽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律条文却无法在具体案件中灵活应用等等问题。从笔者教学经验的角度,在授课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方法能够显著提升学生的应用能力和思维能力。
一、案例与实践教学之概述
(一)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case method)是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虚拟情景教学,透过案件将法律事实带入课堂,学生通过讨论,利用归纳与演绎掌握所需学习的法学知识。[1]案例教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由苏格拉底最先使用。他通过问答和论辩方式得出一般结论,从而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批判质疑的能力和精神。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始于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2]案例教学是以法学案例为基础,学生在课堂内外针对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辨,进而提升学生对已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目标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们在讨论中,自主自发的去探索和总结需要其掌握的知识点。案例教学的前提是案例资源的搜集和筛选。案例资源的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一类是教师在自主从事法律相关事务时,亲自处理过的案件。法学院的教师在担任教师的同时,或多或少会兼任一些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诸如法律顾问,兼职律师等。笔者认为,法学院教师能够从事法律事务职业,无论是先从事后从教,亦或从教同时兼任,对更好的以教师身份向学生进行课堂讲授是有利而无害的。法律职业的从事可以帮助教师更好的理解和掌握法学知识,将已经积累的法学理论投入应用,了解和掌握事务中的新形势和新问题。而对于案例教学而言,亲自处理的法律案件,教师本身会理解和讲授的更加透彻,剖析的更为深入和彻底。一类是教师能够从周边人亲自处理的案件中获取的真实案件资源。能够从事高等教育的教师都经受过大学研究生阶段的精英教育。而完成这些教育阶段,也就为教师提供了相应的人脉资源和案件来源。法学院教师的同学大都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这些职业特点使得其能够大量解除相关专业范围内的实例案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不包含隐私和特殊情况的案例可以提供给教师作为教学使用。还有一类是已经形成习题的案例,如司法考试中的案例题,习题集中的案例题等等。就以上三类渠道所获得的案例而言,任课教师都需要从大量案例中先拣选出针对课堂所需讲授的知识点和重点相契合的相关案例,必要时在挑选案例以后还要对现有案例进行修改。尽管如此,前两类的使用却较为困难。因为课堂讲授需要对真实案例进行法律要素提取,不能向讲故事一样将整个案情全盘托出,全盘讲述的介绍方式既浪费了课堂时间,又干扰学生的理解,还有可能会涉及隐私和职业道德问题。而将真实案例提取为法律要素集中的讲授案例,本身对教师能力就是一个考验。最后一类案例使用起来较为简单,教师甚至可以不经修改直接照搬用于课堂讲授,但与前两类案例相比,学生对最后一类案例的积极性较低,所产生的教学效果也不尽如意。
(二)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指以实践工作为载体,在课堂教学之外,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3]实践教学这一概念与理论教学相对应。法学院对学生假期实习的要求,及实习报告的撰写,是实践教学的体现。学生透过实习真正的进入到“法律人”的角色,在实践中反复巩固、引证和应用所学习的法学知识,一方面巩固课堂学习的理论,另一方面提高法律操作技能。通常意义上所认为的,理论教学是课堂之上的教学,实践教学是课堂之外的教学。典型的实践教学方式就是实习。各个院校的法学院一般都会要求学生进行毕业实习,时间为3-6个月不等。实习结束后,需要向学院提交实习鉴定报告。还与一些高校的法学院会要求学生进行暑假实习。而现在,这种观念随着新的教学体系的构建已经不再符合新情势。如,法律实验室中的法律职业扮演。学生可以在课堂之上透过法律职业身份的带入,去体验真实处理案件的感受。这种方式也可以称之为仿真实习。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相互支撑,对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而言,实践教学必不可少。
(三)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之区别与联系
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都以案例作为其实现的基础。二者的教学目的都是为了能够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实践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在教学实践中,二者有相重叠和竞合的部分。尽管如此,从实现方式而言,二者又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教学方法。
在案例教学中,虽然有学生参与,但依然以教师为主导。而就实践方式而言,案例教学中,教师抛出案例,教师与学生的参与方式依然是口述和反思。另外,案例中的关键要素往往已经被提取,学生只需要将要素与法学理论相连接,来寻求法律处理即可。学生自主参与的内容十分有限,最主要的参与方式是思考。而实践教学中,学生需要亲自进入到一个按键和诉讼中,所获得的案例是一个复杂案例,也即关键要素未被提取的案例。复杂案例中存在很多干扰因素,有些因素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毫无关系,有些至关重要。学生首先需要自己去寻找案件中的关键要素,而如果第一步提取失败,有可能会决定整个案情的走向和法律适用的错误。在要素提取以后,学生还需要将复杂要素进行简化,将一般事实提取为法律要素以后,再与法学理论相连接。由此可见,实践教学对学生的职业技能要求更高。也可以说,案例教学是学生能够妥善进行实践教学的前提,不可能不经案例教学就能够直接完成实践教学,而实践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延伸,进一步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二、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
(一)巩固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
培养理论基础知识扎实,兼具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学生想要能够积极地参与到案例教学的教学过程,就需要先对法学基础知识具备一定的积累,这是进行案例分析和实践的前提。案例和实践教学能够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而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并透过实践倒过来反思理论,可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研究,巩固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
(二)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
案例教学帮助学生在学习阶段确立法学逻辑思维,搭建法学理论与处理案例的桥梁。在进行案例教学时,教师一个很重要的任务是帮助学生梳理逻辑思维,也就是如何应用所学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只有掌握了处理法律问题的逻辑思维能力,才能够正确构建法条与具体案件的桥梁,为具体案件寻求正确的法律适用。另外,透过实践,能够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反思精神,创造精神和应用能力。
(三)提高学生的法学修养和法律道德
实践教学能够帮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提高法律人素养,提升法学修养,用法律道德约束自身。法律研究者,若只是单单具备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做是法律人才。法律学问是成为法律人才的基础,只有具备了法律学问,才能够认识和改善法律。但是,仅仅具备了法律学问并不代表能够应用法律,只有具备了社会常识,才能够正确并恰当的适用法律。而具备了法律学问和社会常识,并不代表就有资格执行法律,他还需要具备法律道德。故而,真正的法律人才,需要于法律学问以外,同时再具备高尚的法律道德。[4]在实践阶段,学生透过担任法律职位,能够接触到社会对法律人修养和道德的要求,从而提升自己,并且严格要求自身。
(四)提升教师自身素质
案例和实践教学方法对教师综合素质具有较高要求,既要求任何教师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要求教师掌握熟练的教学技巧,并且教师自身要能够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这些要求使得在进行案例和实践教学的同时,教师本身要不断的提升和学习,重视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对社会上的热门法律问题有敏感性,能够及时发现法律中存在的新问题,并且不断地透过实践来寻求新的案例。
三、教学操作中的问题与方法
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技能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就培养目的性而言,法学教育又具有实践型人才培训和学者型人才培养的二重性。[5]实践中,案例教学中教师存在以自我为重视,忽视学生主体作用的情形。老师成为整个案例讲述的主导者和掌控者,导致学生只能被动接受教师的讲授,而无法主动参与教学过程。法学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学生的实习往往是被迫进行,并且存在普遍的作弊现象。典型的方式体现在学生会依靠家庭关系,在需要提交实习报告时,寻求一个亲戚或者熟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盖上公章提交一份实习鉴定,而并没有真正实习过。在实习阶段,学院监管存在不及时和不到位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而达不到教学目的。
从笔者已有的教学经验,案例与实践教学的实现方式有以下方法和模式:
就案例教学而言,“称职的教师应当能够向学生证明,乱七八糟的案例和条文可以被归纳为一套有序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被纳入清晰的、有逻辑的和系统的形式之中。”[6]在具体操作中,教师首先要能够妥善的甄选案例,并对案例的要素进行筛选和总结,将案情尽可能简介扼要的呈现在学生面前,从而节省课堂时间。其次要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因为学生参与是实现案例教学目的重要实现方式,在这里就要求教师在案例选择上就选取了能够让学生感兴趣的案件,如与热门相关的,或与学生的生活有关联的。并且,在向学生讲述案情时要具有趣味性。再次,教师要做好引导和总结工作。引导学生应用正确的法学思维和逻辑推理,在案件讲述结束后,对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范,知识点进行总结,并用最简洁的逻辑推理过程将案情重新梳理一遍,帮助学生在不断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培养思维能力。
就实践教学而言,最典型的模式依然是“实习”实践。但是基于目前在实习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学校和学院应当在学生实习阶段履行好监管工作。包括对学生所计划实习单位进行预报留存,在实习过程中不定时向实习单位进行电话访问,以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和工作内容。如果情况允许,还可以进行走访,以确定学生是否真正在岗。在实习完成以后,对学生所撰写的实习报告严格要求,可以抽取学生进行实习问答。另外,对于存在实习作弊的学生进行严格处罚。除了“实习”义务,高校可以采用的实践教学有:一是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透过角色扮演的方式,让学生进入到相应角色中,以亲身体验的方式,来完成一个法学案件,或者一个诉讼过程的教学方式。在采用模拟法庭这一教学方式时,要注意让学生对所演练的案件进行总结,其内容包括审理的焦点、判决的理由,所适用的法律等;另外,鼓励学生的相互质询;最后,教师需要进行总结并做全面性启示。[7]二是法律实验室。法律实验室是以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目标和模式背景下,对法律诊所的变形。法律实验室为学生在毕业前提供参与法律实务,提高实践能力的机会,旨在帮助学生培养反思能力和职业高等技能。但是法律实验室的缺陷在于,并非所有法学学科都能够适用该种方式。其实现方式以为专门课程开设为宜,另外,应为至少一门必修课设置,使得全部学生都能够接触到此类教学方式,透过教学成果的总结,选择继续开设选修课,为适应该种教学方式的学生提供选择的可能。
综上所述,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要求在法学教育中应当提供给学生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点,脱离了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与教育目的相违背。[8]而案例和实践教学能够帮助正在接受高等法科教育的学生符合法律职业对法科生的基本要求。案例教学着重点在于引导学生梳理正确的法律逻辑思维,掌握自主利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着重于培养学生在掌握理论应用于实践的技能以后,能够独立的承担法律工作的能力。虽然,目前在教学实践中,案例和实践教学依然存在各种问题和困境,但在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的,提升学生素质,塑造符合社会和职业要求的“法律人”而言极具促进作用。教师应当主动学习并提升自身业务技能和法学素养,以提高教学能力,积极创新,为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学人才而努力。
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研究生培养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和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教学及管理部门所面临的共同任务。研究生毕业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的体现,是衡量其能否获得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其质量是衡量一所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律的学习和研究,特别是毕业论文的写作,最重要的是选题。论文选题就是文章将要阐述的主题,是经过挑选确定的研究方向、方法、内容和途径。要做好论文,提高论文质量,首先要有好的选题。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往往是学生学术生涯的起点。因此,重视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学生的论文选题给予适当的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一、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特征
1.学术性与现实性相结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及时反映,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普遍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学术性、先进性、独创性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学术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证毕业论文中学术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既可以是直接对一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学理探讨,也可以是在宏观的现实背景下对一些纯学术问题的新发现、新探讨和新拓展。考虑到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科专业论文的区别,其对现实的关注和联系并不是直接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答案,而是通过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探讨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或是对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从学理上探寻对策和给出一个较为理性的思路。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在选择毕业论文研究方向时,一方面要敏感认知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论文的理论水平高度。
2.专业基础与法学前沿问题相结合
作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的毕业论文相较本科生论文而言,对论文的学术性要求更高。硕士毕业论文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检测,但不是对所学知识的简单总结和复述,是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研究并且探讨学科发展中的学术问题,或是为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一句话,作为学术论文,它旨在考查学生初步的学术研究能力。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学位论文,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与学生所学专业和所要申请的学位挂钩,要在本专业领域内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论题。因此,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选题不仅要立足于专业基础这一根本,而且要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研究动态来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把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把握与所具备的专业基础相结合。
二、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中的主要困惑
毕业论文的选题过程是一个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在一定意义上,发现和提出问题要比解决问题困难得多。论文选题并不是凭一时的兴趣、凑热闹、赶时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认真地思考和论证,以明确自己的兴趣所在、有无能力、基础如何。
1.不能正确理解创新标准
有些硕士研究生考虑到写作时间有限和自身的理论基础,在短时期内往往很难形成新的理论,为符合毕业论文创新的要求,于是在选题是一味求创新,选择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结果在实际写作中无法把握选题,也很难找到相关资料作为帮助,最后只能放弃选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对论文创新标准的理解不准确。其实,创新从根本上讲就是人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有推翻现有学说,另创一个新的学说或体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有推动、有帮助,对人们的认识有启发、有拓展,能对学科发展增添“一砖一瓦”,都称得上创新。因此,创新不仅是推陈出新,提出新学说、新观点,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发现和补充新材料,开启新视角,做出新论证,引进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语言表述。即使能较为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一个未被注意的新问题,一时又未能解决,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在当前这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经济关系纷繁复杂,经济法所涉内容也十分广泛。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选择论文选题时,有时很难判断所涉问题的重要性。例如:有学生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写“企业工商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选题表明上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个可行的选题。但仔细推敲,在这个制度中如果是探讨工商登记的内容,则成为具体的经济技术规范的推敲,容易写成工作报告:如果从工商登记的程序探讨,则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法研究内容有所偏离:如果从企业行为角度分析,则偏向于律师实务研究。很难从理论高度进行发挥,提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只有从企业的市场准入一般规则角度探讨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问题,才是比较好的选题。但这样的话,论文选题变成了“市场准入一般规则研究”。因此,经济法研究生在做毕业论文选题时,首先应该注意考虑选题的理论基础,能否有适当的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该问题;其次再考虑选题的现实意义,是否值得花时间去深入研究来满足现实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三、对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几点建议
1.选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作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经济法所涉内容比较繁杂,学科之间差异性也较大。例如:市场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异,而每个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确定自己的选题,首先要对几年学习所积累的知识作简要的整理,总结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长,对哪些只是一般了解,从而将注意力凝聚到最能体现和发挥自己知识特长的某一点上,以此为基点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动态,找到合适的研究课题。
2.结合学界研究主流方向来判断选题
不同时期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侧重点等总会不同,相应地在法律研究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对研究集中的热点问题。毕业论文要合理选题,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学术动态,对经济法领域所讨论的各种问题及其代表性观点、学说均应有基本了解,同时又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这样能够保证自己的论文有足够的资料来分析论证。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存同求异”的过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统一平台。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来说,先准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说,才有可能正确运用理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而“求异”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这样才能体现自己论文研究的价值,才能推动学术发展。特别是对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必要一味跟风作为选题,因为如果是热点问题,许多学者都从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对硕士研究生而言,选择这样的题目风险比较大,很难发现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观点,容易造成最后写作的困难。
3.选择合适的角度建立选题
论文选题是对平时所学知识的一个梳理过程,也是对平时所思考的问题的梳理和总结过程以及二者的综合过程。经济法研究领域中许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在对所学课程有了基本了解和兴趣的基础上,从自身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思维方法来进行选题。例如:在财政制度领域,长于理论抽象思维的学生可以考虑研究财政法的本质、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偏爱实证研究的学生可以分析具体财政制度,如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预算法的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等等问题:擅长比较研究的学生可以通过历史分析中国财政法律制度变迁、结合其他国家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论在经济法的哪个领域选题,都存在一个怎么思考和总结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同向思维和逆向思维、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形式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各种方法,以明确自己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兴趣与所长,以及当前学术动态中的定论、争论、未论所在,并从中找到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查阅大量文献,提炼选题,形成自己的见解,这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的训练和基本功的培养。
4.查阅相关文献来辅助选题
选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大量查阅文献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确定研究方案时,需要考虑论题是不是有相关资料来加以铺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参考很难写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有一些领域研究学者很少,这样导致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少。例如:对我国特殊形态的一些企业的现状以及法律调整,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兵团等方面研究资料就非常少。由于毕业设计环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在毕业前夕,很多同学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学都很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原始资料现场调查和研究,只能进行二手文献的查阅。因此,在选题时应该考虑现有文献的基础,对文献进行初步的查阅,这样可避免最后写作过程中因资料来源的单一而削弱了毕业论文的说服力。
总之,论题选得好,可以使毕业论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实用价值;论题选得不好,不仅会为收集整理资料、提炼论点、安排文章的结构和动笔写作带来一系列的困难,而且有可能造成论文写作半途而废,即使勉强完成写作,论文质量也堪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选题时要广泛阅读相关经济法学文献,及时与论文指导老师进行沟通,通盘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思维习惯、时间精力等因素,适当选择毕业论文的选题。
【关键词】法科学生 毕业实习 实习课题化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6C-0112-03
法学本质上是一门社会科学,法学理论以及法律规范都是源自对社会实际问题的关注、思考、规范和调整的需要,同时,法学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实践如同医科学生需要接触临床实习一样重要。所以,几乎所有的法学院校都在理论教学之外都设有实践环节的内容,具体包括教学实践、暑期实习、毕业实习等。然而,当前我国法科学生毕业实习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形式化、盲目性和学校监管不力等问题,造成学生毕业实习效果不佳,对社会问题的疏离和隔膜,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其对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现状的认知,不利于学生在实践环节法律技能的培养和提高。通过课题化实习实现毕业实习目标明确化、实习指导导师化、实习流程可控化,从而提高法科学生毕业实习的实效,使实习真正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让他们带着问题去实习,通过问题认识社会,了解中国的国情、民情和法理。为此,笔者及所在的课题组对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法科学生毕业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思路进行了为期两年的研究、考察和探索尝试,现将成果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供大家点评指正。
一、法科专业本科学生实习现状分析
(一)法科学生的毕业实习形式化现象严重
从法科学生毕业实习的现状看,法科学生的毕业实习环节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形式化问题,很多学生没有参加毕业实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愿真正去参与实习。由于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七或第八个学期,因此,很多学生把学校规定的实习时间用来准备司法考试、复习考研或者准备托福、GRE外语考试,或者用于准备国家级或省级的公务员考试,或者其他各种类型的入职考试。虽然最终所有的学生都在实习鉴定表上反映其是在律师事务所、公检法机关、金融机构等实习单位进行了实习,但是经过与学生深入的调查了解后,这其中大约有近八成学生并没有真正参加实习,而只是找人在实习单位鉴定意见一栏盖了一个公章而已。当然这和当前法科学生面临的就业压力大、学生对实习的目标和意义缺乏明确的认识、学校对学生毕业实习监管不力以及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实习工作缺乏具体有针对性的安排等有密切的关系。
(二)法科学生的毕业实习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通过与真正参加了毕业实习的同学进行座谈,了解到他们对实习的看法是不明所以或者只是为了体验一下实习单位的工作环境。例如,他们反映,选择实习单位往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有的仅仅考虑了住宿、交通的便利,而选择了回家实习;有的因为没有明确的实习目标和专业方向,哪里有熟人就去哪里实习。只有个别学生是结合自己的毕业工作意向选择去律所或者法院等机关实习。在为期两个多月的实习期间,他们从事的具体实习工作内容往往比较简单和程式化,如负责整理案卷、文件,做一些打字、复印的工作,跟随律师、法官接待当事人,随案旁听庭审,有些甚至没有具体的工作内容,就带着司法考试的书或者其他备考的书在实习单位看书复习。由于没有明确的目标也缺乏求解某一类法律问题的动因和压力,实习流程变得十分随意,收获也就比较零散,对提高学生法律技能的实践意义较低。事实上,一方面,很多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感觉不甚了解,也有了解的愿望,但是却不知如何去了解和深入,缺乏计划和问题意识。另一方面,在真正的毕业实习中因为没有带着问题和计划去实习,所以往往是在实习单位遇到什么事情就随机辅地干一些事情,找不到获取有效实践经验的机会和途径。
(三)法科学生的毕业实习存在指导和监管不力的问题
虽然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也有多年联系的固定实习基地,但是现在法科学生的毕业实习单位基本上以自主选择、联系为主。在选择实习单位、确定实习内容方面,就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学生实习情况而言,还缺乏严格、有效的申请、指导、审核、监管和反馈机制,整个实习过程最终只落实到一个实习鉴定表和一本实习日志作为全部实习内容的呈现上。至于学生是否真正到实习单位实习,实习工作内容如何,实习单位真实的反馈如何并没有学院与实习单位真正核实和确认,实习中指导教师也很少与实习单位进行交流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反馈,仅凭一份纸质的鉴定表和实习日志的证明力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国外法学院对学生实习通过加强学生的实习申请和实习效果评定进行。在对学生申请的审核方面,着重于实习单位的选择和实习计划安排。例如,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明确要求实习单位须与专业紧密结合,同时要求学生提出计划详尽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由于实习中存在以上形式化、盲目性以及指导和监管不力等种种问题,导致一些法科专业学生对社会问题缺乏认识或认识浅陋,缺乏对我国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经验的实际认知和真切体会。苏力老师曾撰文指出,当代法学教育的两项根本任务,一是培养适合中国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二是建立法科学生对我法律制度、法治实践经验的认同和确信。中国的问题有中国的特色,中国的法律人才应该了解并关注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经验,世界的眼光和胸怀固然是高屋建瓴,但是解决中国的问题并不能缺少对中国智识体系的确信和依凭。虽然经过这些实践环节的参与和实训,但是学生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的实践现状与具体应用没有形象的感知和具体的领会,对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与社会实际问题之间的关联性缺乏认知,因此,他们对许多法律问题的认识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有空中架屋、隔靴搔痒之感。于是在毕业论文写作阶段,学生们往往表现出选题盲目、问题意识差、与社会实际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疏离和差距等问题;而在毕业工作之后,也会感觉到入职适应的困难和处理应对实际问题时的盲目和被动。
二、法科专业学生毕业实习课题化的具体设想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课题组提出了课题化实习的设想,实施方案的核心举措包括:
(一)毕业实习导师化
根据学生的兴趣或学院实习导师的安排情况,通过学生自由选择和师生互选,为毕业实习的学生安排专门的实习指导教师,由于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或第八学期,因此也可以结合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选定来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这样也便于将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的选题、调研、资料收集等工作结合进行。
(二)毕业实习课题化
毕业实习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或者根据实习指导教师的建议,与教师商定毕业实习选题。实习课题业可以根据学生在研的大学生创新项目、UIT项目、指导教师的在研课题、社会热点问题、部分地方的典型问题、毕业论文选题等来确定。确定实习选题后针对性地确定实习单位,如关于诉讼程序方面的选题可以考虑在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实习,与经济法有关的选题可以选择到金融、保险、证券等机构实习,与行政执法等有关的选题可以选择行政机关去实习,与农村问题相关的选择去乡政府、村委会等实习,与仲裁有关的可以选择去仲裁委实习,与行政处罚、刑罚行刑有关的课题可以选择到戒毒所、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实习。确定实习导师、实习课题和实习单位后,学生需提交实习计划和实习申请,实习指导老师签字同意后,提交学院,学院负责学生毕业实习督导工作的辅导员、分团委书记等要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明确实习要求、并确定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具体的联系人或负责人,最终由学院签署是否同意实习申请的意见,学生才可以带着学院准许实习的函件前往实习单位。
(三)毕业实习内容明确化
确定实习课题,计划好实习流程之后,实习工作就相对具体而明确,实习单位根据学生的实习计划也好安排具体的实习工作,或者为学生的实习提供相应的条件和便利,如学生针对性地对某一类案件或某一个问题进行关注和了解,进行查阅、走访、调研、统计等工作,掌握了解某一社会问题、法律制度的现状、获得相关的资料和数据等。在实习过程中学生带着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实习,遇到不解的问题可以与学院的指导教师以及实习单位确定的联系人进行交流和咨询,就实习选题获得亲历性的感知和认识。如笔者在第一次课题化实验中曾指导学生对几个县的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过调研、统计和走访,最终他们不仅获得了具体的数据,而且也对我国当前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面临的问题、实际矫正举措的效果和得失有了较为扎实和客观真实的了解和认识。
三、法科专业本科学生课题化实习的尝试与探索
课题组利用主持校级教研课题――法科学生毕业实习课题化的设想和实践思路的机会,2013年12月份在2014届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毕业生中选择了两组有参与课题化实习愿望并有具体课题研究意向的学生,并针对性地由他们的毕业实习指导教师或论文指导教师结合自己的在研课题对学生的实习课题和毕业实习过程进行了相应指导,进行了毕业课题化实习的第一次尝试。实习结束后课题组教师对参与毕业课题化实习的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了回访和交流,形成了第一份课题化实习的汇总材料。2015年12月份又在2015届毕业生中选取了两组毕业生参加课题化实习尝试,毕业实习结束后,对该次参与课题化实习学生的毕业实习实施情况也进行了分析汇总。根据以上两次的课题化实习的实施情况和参与课题化实习的学生与指导教师对课题完成情况的反馈,以及对实习单位的回访,同时结合师生对毕业实习指导情况和毕业论文完成过程中就课题化实习带来的影响和意义进行评估,对其中采用的方法、指导思路和适合的课题类别以及必要的条件等进行了总结分析。
四、法科专业本科学生课题化实习实践评析
(一)实习课题的选取应具有一定实践性和社会基础
通过在两届毕业生中选取的四组同学参加课题化实习,共有4名教师参加了课题化实习的指导,课题来源以教师在研课题为主,结合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确定最终的实习课题和实习单位。其中比较典型和成功的选题有“XY县社区矫正调研情况分析”、“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研究――以PY县西王智村为研究个案”、“关于CZ市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情况调查分析”、“TY市两级法院危险驾驶罪案件的调研与分析”,其中也有课题不拘泥于调研的视角,还包括理论研究与调研相结合的课题“小产权房合法化研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探析”等课题。但是太理论化缺乏实践基础的课题效果欠佳,如“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房产税初探”这些选题,由于受课题本身尚无具体实践性依据和实习单位也缺乏相应的实务操作经验等影响,最终的实习成果对课题的完成并无太大的意义。
(二)课题化实习中具体实习方法的指导尚欠缺
在课题化实习中往往需要进行相关案件的调取、整理和归纳,相关数据的统计、人员的走访、调查问卷的发放,数据的分析等,从中发现指导教师和同学们都比较缺乏社会学分析的方法和一些统计学科的理论。作为法学学科今后应该考虑开设与此相关的一些课程。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在研究生教学中已经开设了社会方法论这一门课程,显然本科教学也很必要。
(三)毕业实习的制度化
由于学院目前的实习流程还没有关于课题化和实习指导教师选定以及实习申请和监管的相关制度,所以课题试行的这两年中,需要课题组成员自己联系指导教师和毕业生,课题组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与学生一起确定选题。但是这些参加课题尝试的指导教师都是论文指导教师或者自愿参加实习指导的教师而不全是学院确定的实习指导教师。未来如果课题化实习的制度能够得以推行还需要学院改革实习制度,尤其是改变以往的实习指导教师遴选机制,同时将毕业实习的申请、审核、监管、回访与考核都制度化,从而有章可循。对于其中认真参加实习、课题完成情况好、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反馈好的学生应评定为优秀,对于没有参与实习,甚至弄虚作假的应进行劝诫和督促,在毕业生中逐渐树立严肃对待毕业实习的风气和认真规划毕业实习的优良传统,使毕业实习环节真正能够成为学生认识社会,了解国情、民情和法理的通道,借此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技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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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年会和论坛的主题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加强规范管理,改革创新,全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
会上,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飚,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作了重要讲话。林祥国介绍了江苏坚持率先发展、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和谐发展的情况。他说,江苏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包括法学教育和研究在内的法治建设,把建设法治江苏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推进“两个率先”的战略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法治江苏”已成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品牌和一大亮点。刘�对六年来法学教育研究会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她说,研究会6年来努力奋进,开拓创新,完成了预定的工作计划,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研究会的自身建设也不断得到加强;相信新一届理事会一定能够推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继续奋进,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不断发展做出更加出色的成绩。
张文显教授在会上作了题为《贯彻十七大精神 发展改革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报告,对十七大报告有关教育的论述和部署的解读,有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解读,给与会者学习、理解和贯彻十七大精神,推进法学教育的创新和发展以极大的帮助;对2007年教指委在深入研究中国法学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创新法学教育的思想理论,修订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探讨法学教育的分类指导和分类评估,积极参与国家精品课程推荐和评选工作,参与组织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优秀成果评选,积极开展法学对外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法学教育论文集、法学教育通讯等,以及教指委自身的组织建设等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他代表教指委提出的2008年主要工作计划包括,认真学习和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有关教育的重要思想理论;认真学习十七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重大战略部署:各个专门委员会要在工作中有所作为;推进法学教育教学分类指导的调研工作:完善法学本科专业一般评估指标及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在2010年以前尽快制订出法学专业规范;继续研讨示范性法学院标准以及确定示范性法学院的工作程序,拟定示范性法学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规划,向教育部高教司提出将示范性法学院建设列入高等教育质量工程的建议:完成教育部高教司等布置或委托的其他工作等。会议批准了张文显教授的工作报告。
大会听取了曾宪义教授所作的第一届法学教育研究会工作报告。报告中说,法学教育研究会成立以来,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在教育部、司法部的指导和中央各政法部门的支持下,与法学教指委紧密配合,依靠和团结全体理事和全国法律院校,广泛联系法学界和法学教育界的同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更新法学教育理念,推进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在此期间,我国法学教育事业获得了飞跃式的发展,具有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全国各个学科中,法学学科是发展速度和改革深度最快最好的学科之一。法学教育研究会成立以来,启动了“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完成了《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繁荣法学教育研究、促进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建立健全教学评估体系、努力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拓展了法学教育国际交流空间,扩大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影响。报告提出,做好法学教育研究会工作,一要团结和依靠全国法律院校,与法学教指委密切配合,繁荣法学研究,推动交流合作;二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法律实践,密切与实务部门的联系;三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与会代表完全赞同曾宪义会长的工作报告,高度评价第一届理事会的工作。
会议期间,武汉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终身教授李龙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公丕祥教授作为特邀报告人就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发表了精辟见解。李龙教授分析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里程,新时期、新世纪面临的三大矛盾,着重强调要关注法律学生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和就业机制,强调给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学理论的教育、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教育、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建设。朱苏力教授围绕什么是合格的法律人、如何培养合格的法律人这一法学教育的重大主题进行分析,强调培养法科学生的法治中国意识、法律生活经验和法律实践能力。公丕祥教授从法律职业素质的能力和法律教育的要求角度,阐述了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和改革发展的步调。在大会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基于自己的亲身经历,畅谈了大学管理的理念以及如何当好法学院院长的体会,对与会代表深有启发。
教育部高教司财经政法与管理教育处李静调研员介绍了“质量工程”的概况,特别是教育部高教司实施“质量工程”法学教育领域中有关特色专业、精品教材、人才培养、教学团队、双语示范课、第三届教学名师奖、国家精品课程、工程重点教材等项目的情况。法学院系如何做好申报和建设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她还就法学院系如何做好“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和建设工作作了说明。她建议,在教指委2008年的工作中,应加快法学专业规范的制定工作,确定工作时间表和相关计划;同时要完善法学本科专业一般评估指标及分类评估指标体系,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别形成对综合性大学法学教育、财经类大学法学教育、理工类大学法学教育、农医类大学法学教育和其他大学法学教育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案。
司法部司法考试司丁露司长总结了实施统一‘司法考试六年来的基本情况和基本经验,分析了司法考试面临的突出问题,并从政法队伍建设、社会需求,优秀法学毕业生选拔、司法考试的定位和司法职业准入标准层面,探究了司法考试的许多重大实践问题,并就法学教育如何加强法学理念教育、法治理念教育、法律基本素质教育提出了鲜明的反馈意见,值得认真对待。
会议期间,法学教育研究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曾宪义教授再次当选为会长,张文显教授当选为常务副会长,一批年轻的学者、法学院院长、系主任当选为常务理事、理事、副会长,使研究会增添了新的活力,更有利于法学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协调发展。
会议,举行了第一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颁奖仪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报告了第一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的申报情况和专家评审组评选结果。“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是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共同设立的全国性法学教育研究奖项。根据申报成果的学术性、创新性、独创性、代表性、对法学教育实践的指导意义以及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布局等诸多因素后,评选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0名。一等奖获得者王健教授、霍存福教授、孙笑侠教授向大会汇报了法学教育研究的心得。
会议组织了四个分论坛的讨论。第一分论坛的主题为法学教育的理念,涉及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法学院的国际化以及如何看待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扩张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等问题。第二分论坛主题为法学教学方法的创新,讨论了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时代机遇和挑战、教学与学习方法的培养、诊式教学模式、学生读书、写作和学生就业等问题。第三分论坛的主题是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研究,主要讨论了加强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必要性(如法学教育的泛化、实践教学的弱化、法学教育教学缺乏质量标准)和如何建立健全中国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的问题,大家普遍认为要进行法律专业的评估、要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强调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进行分类监控。第四分论坛的主题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提出了由于司法职业需求的模糊性对法学教育带来盲目性、法学教育忽视质量产出、陷入功利化困境、与立法和司法实际脱节等问题,强调要科学界定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要建立法律本科教育刚性准入机制的合理机制、强调法律本科教育要加强职业道德和伦理教育、强化技能教育等建议。
会议期间,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开展广泛交流,增进了友谊,扩大了联系,增强了合作。
模拟公司教学模式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联邦德国,其理论依据来自于教育学中的“行为导向”思想。德国著名学者特拉姆认为行为导向表征的是一种教学模式的基本精神,在其指引下,参与学习的个体能够在评估自身能力、了解客观规律及预判行为结果等方面得到切实的提升。这个参与学习的过程在实质意义上就是一个个体不断发展的过程,参与学习的个体在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等方面获得渐进性进步。以行为导向为指引的教学模式通常以案例教学法、主题教学法、角色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形式展现出来。追根溯源,“模拟公司教学法”就是模拟教学法在专业教学中的具体应用[1]。这种教学方法旨在赋予学生充分的自主权限,使其在教师的督导之下按照实际的商事活动规则与法律制度“创立”某种公司形态。虽然这种公司并非实际存在于商业社会中的法人主体,但其基本功能与真实的商业公司完全一致,可以采取虚拟化的商事交易与运行方式开展相关活动,只是货物交易与货币交易仅限虚拟形式而已。参与学习的学生可以担任模拟公司的具体职务,扮演其应有的角色[2]。从1984年起,模拟公司教学法被引入国内,在经济类专业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推广。目前商务外语、文秘等专业教学也正在尝试开展,而其在法学实训环节的尝试尚付阙如。
二、模拟公司教学法引入法学实训的意义
众所周知,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往往强调单向度地传输知识,而忽略对学生实际法务操作能力的培养。此弊端虽久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批判,但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切实变革与不断优化我国法学教学模式的任务极其艰巨。尤其是掺杂了高校扩招与就业压力等因素后,问题就更为复杂。此外,时代的变革与社会的进步不断加剧法学教学模式变革的压力,学习环境的开放性逐渐增强,法学理论不断发展变化,信息爆炸的社会环境更使得法学教学模式日益暴露在信息共享化与透明化的层面。如果以课堂教学、知识讲授为核心的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不能与时俱进,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提升与可持续发展都将面临严重威胁。
改革的方式之一就是将重视实践技能培养的实训教学方式引入法学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诊所实训均属此类。虽然教育者们对“法学实训教学”的理解并不一致,但实训教学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诸多院校没有建立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的条件,很多高校模拟法庭教学效果不明显。一方面是因为实训教学方式与课堂理论教学方式之间过于泾渭分明,“理论课”与“实训课”在内容设计上脱钩严重;另一方面,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实训课程流于形式,没有实现预期的教学目的,没有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任务落到实处。而 “毕业实习”作为各法学院校普遍开设的实践课程,是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实践能力培养的必经环节,根据学生所在院校的规定,即将毕业的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入法律相关实务部门、社会机构、企业实习,了解相关法律业务知识,以提升专业操守、职业知识、道德品质等,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奠定基础。这种教学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学生在有限的实习期无法真正适应与融入到实习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中,许多学生无法参与实习单位的核心业务,其职业素养的提升与实践知识的增长十分有限。甚至很多院校的毕业实习就是应付了之。经过所谓的毕业实习,不少学生还是对相关法律实践常识知之甚少,并未能具备应有的知识水平[3]。
可见,法学实践教学中现有的教学形式,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等方面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困扰,其运行质量和效果不佳。着眼于我国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的具体情况,不难发现,其遇到了核心作用空心化、实际操作形式化、践行价值虚无化等严重的问题,甚至在很多高校陷入了较为尴尬的境地。而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模式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应为终极目的与核心目的,应切实发挥学生的自主性与积极性,教师在更大程度上实施引导与诱导,实现学生与教师的深度互动。法学实训教学的引进和发展已经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的必然趋势,它在培养学生专业素质、提高学生职业竞争力及综合实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我国的法律体系在更大程度上具有大陆法系的色彩,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具有较大差异,在立法机制、司法制度、法律文化、教学范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互相借鉴的空间。
法学实训教学方法在我国尚处于尝试推广阶段,其应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教育者们应不断地摸索、总结适合法学教学的实训形式和方法。模拟公司教学法作为一种从国外引入的新型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方法,是一种让学生在“工作岗位”上学习与实践的教学方法。其基本模式是使学习参与者融入高度虚拟化的“公司”活动中,使其担任该“公司”的真实职务,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在高度模拟的商事活动与公司活动中不断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与职业素质。目前模拟公司教学法之所以在经济类专业教学中取得了相当的实效,是因为其解决了现实教育中最大的问题——学校教学和社会需求严重脱节。法学教育本质上是一种注重实务操作的专业教育,在法学教育正在由过去以法学理论教育为主转向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技巧并重的综合型实务教育的过程中,将模拟公司教学模式引入国内的法学实训教学环节,以不同行业的公司在成立、运作的不同阶段,其法律实务工作内容为切入点,创设模拟公司需要应对的法律问题的仿真环境,为法学专业学生全面接触社会,多层面、多角度地了解法律实务提供了一个优质的仿真平台,使学生能够高效地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有机动态结合,切实提高法律实际应用能力,并在其体验法律职业角色的同时,因时制宜,培育其职业责任感等重要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模拟公司教学法应用于法学实训的策略
(一)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实训中应用的前提条件
1.开设相关课程。应用模拟公司教学法对学生开展法学专业能力实训教学时,需要学生已经开设了“民法”、“刑法”、“经济法”、“合同法”等课程,通过这些基础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的学习,学生已经初步树立了法律思维,并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学习技能。在此基础上,与公司法律实务直接相关的部门法课程可以与该教学法的应用同时开设,比如“公司法”、“票据法”、“劳动法”、“证券法”、“破产法”等。理论与实训同步进行,学生学习的理论知识及时在公司法务实训中得到检验,他们再回到理论学习中巩固加强。
2.对教师素质能力的要求。首先,应用模拟公司教学法的教师必须认同这种教学方法,熟悉“行为导向”的实训原则,具备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在模拟公司的实训教学中,教师不仅需要选取实训内容,还要结合学生的知识结构、学习能力,合理安排、布置实训任务,师生之间的沟通、互动,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要远高于常规理论教学。其次,应用模拟公司教学法的教师除了须满足“双师型”教师的要求——具备法学专业教师应有的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外,还应富有公司法务工作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模拟公司教学法的优势,不仅传授学生公司法务所需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相关理论,而且可以培养学生从事公司法律实务应具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公司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实训中的应用流程
1.调研法律风险。为了让参加模拟公司教学实训的学生尽早树立实务意识进入实训状态,在组建模拟公司前,可先组织学生开展公司法律风险调研。具体操作由实训指导教师将公司成立及运营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分类别列出公司法律风险调查问卷的纲目。将学生分组,分工负责纲目下具体问卷内容的扩充。因为该阶段学生还未系统学习“公司法”,调查问卷的充实完善主要通过文献资料的广泛阅读和系统整理进行。调查问卷内容经数次集合研讨定稿后,印制,布置调研任务。每个学生须完成一定数量的调查问卷,可以通过亲友介绍走访“熟人”公司,更倡导登门造访“陌生”公司,真正获得实务体验。调查问卷返回后,布置学生分纲目完成统计分析,撰写公司法律风险调研报告。此环节的设置有助于学生在“自己”的公司成立之前,便对“别人”的公司成立、运营的法务工作和法律风险形成感性认识,并对之后的模拟公司法务工作有所预见。
2.成立模拟公司。在完成上述与公司法律实务相关的前置课程后,即可开始对学生进行模拟公司法务的实训教学。将模拟公司教学模式移植于法学的实训教学中,从模拟公司的组建环节便开始涉及公司成立的法律实务。在此阶段,学生已经学习的“民法”、“经济法”课程中关于法人、公司的法学理论和知识,让学生对公司 “主体”有基本的了解,同步开设的“商法”(或单独设置的“公司法”)课程,对公司的法学理论、相关法律规定正在进行系统讲授。在此基础上,模拟公司实训教学的指导教师,可以将学生分组,预模拟成立不同行业的公司。小组规模以5—6名成员为宜,便于集合、研讨,成员间高效交流。指导教师结合各组预成立的模拟公司的行业,布置学生进行相应的公司设立准备工作。各组成员须完成公司成立的相关法律法规整理、设立流程的网上办事平台和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大厅实际调研三方面的分工任务,整合后正式进入模拟公司的设立阶段。模拟公司设立后,组织成员编制公司设立流程、总结注意事项、对相关法律规定展开评价分析。
3.运作公司法务。模拟公司进入运营阶段,指导教师为学生设定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身份,围绕模拟公司所属行业在运营中遇到的常规法律问题,虚拟学生需要处理的具体公司法律事务。为了保证学生在实训中获得锻炼机会的充分性以及实践能力提高的成效,指导教师将根据具体法律事务的繁简程度,对较为繁复的具体法务,安排小组成员分工协作,较为简单的法务工作,由小组每位成员各自同时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均保证至少有两名成员参与,以便切磋、研讨,完成后共同总结,切实提高公司法务的实际操作能力。
4.创建仿真平台。模拟公司教学法不仅要通过虚拟学生作为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在相对闭合的空间,预设常规法律事务的处理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更要激发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兴趣,特别是要力争摆脱“模拟法庭”类实训教学高度既定性的桎梏,这就需要通过创建“模拟公司群”来构筑优质的高度仿真实训平台,这也为指导教师提出了更高的教学组织能力要求。如前所述,在模拟公司实训教学的“成立模拟公司”阶段,已经将学生分组,按行业类别成立相异的模拟公司。在一个优质的高度仿真实训平台上,学生将不仅仅是在各自公司内部处理指导教师虚拟的静态的公司法律事务,比如针对预设的交易制作买卖合同范本、应对虚拟纠纷撰写诉讼文书等。更要在指导教师精心策划的各模拟公司之间虚拟的各种联系中,从法律视角予以审视,有所作为。通过动态的、高度仿真的实务训练,学生持续保持训练热情、投入体会职业角色,并逐步培育其职业责任感,为将来的实际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实训中应用的关键
公司法务工作繁难复杂,面临的法律风险在不同行业,公司设立、运营的不同阶段均有差异。而法学实训学时有限,又受前导及同步开设课程的限制,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既定的知识基础和理论教学进度,搭建优质的高度仿真实训平台——互联的模拟公司群,并在每一个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诸多繁难法务中进行取舍,合理设计学生的实训方案是模拟公司教学法应用于法学实训取得成效的关键。在法学实训的具体应用中应特别注意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公司实务模拟须与法学理论教学紧密结合。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知识基础和现行相关理论教学进度的把握尤为重要。实务模拟与相关公司法理论教学同步或者前者稍迟于后者均可。二者同步,学生兴趣最为稳定,但对指导教师理论教授水平要求较高;实务模拟稍迟于理论教学,可起到践行检验理论知识、自查学习效果的作用。实务模拟超越理论教学进度,表面上会呈现出学生求知欲高涨,实际上却是以耗费本就有限的实训时间和指导教师资源,学生因先经历所谓实务得来的“一知半解”而削弱对系统理论教学的专注力为代价。
二是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专业实训应用过程中应注意阶段性总结、巩固和提升。如前所述,公司成立至运营的各环节法律事务本就繁杂,互联的模拟公司群的实训平台的搭建更将为学生提供充沛的实训机会。如何在实训足量的基础上确保效果优良?指导教师有意识地安排学生进行阶段性研讨、总结,是巩固学生训练效果,切实提升其职业能力的有力举措。学生在实训中的学习和传统理论学习一样受学习规律的支配。兴趣—接触—了解,如果“巩固”环节缺失,接下来便是新知识的兴趣—接触—了解,同时既受知识的遗忘。在数量庞大、高密度的模拟公司法学实训中较常规的理论学习更容易出现这种边学边丢的现象。因此指导教师在实训中强化阶段性举措十分必要。
三是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专业实训应用中应潜心培育学生的职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该方法应用于法学专业实训教学相较于模拟法庭等其他实训教学方式最大的优势便是该种组织形式容纳学生的高度自我控制机制——每个成员均需要独立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某些具体实训任务的同时,在每一个模拟“公司”中,小组成员作为从事公司法务工作的一员,须与其他法务工作者分工配合、协同合作,站在公司的立场审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整合工作成果。组员间的沟通交流、互助提高,团体一员的角色体验对培育学生的职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大有裨益。让学生在毕业前即有机会体验公司法务人员这一法律工作者角色,必将大大缩短其毕业后进入法律职业的适应期,从而提升其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
综上,将模拟公司教学法引入法学实训环节的尝试在我国尚付阙如。摸索、尝试其具体应用、分析其教学实效,将为法学实训方法体系的丰富和完善积累宝贵的经验。
2012年底,首批58个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4个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12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开始实施国家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全国共有八所财经类院校入选首批国家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名单,考察上述法学院无一不办学特色鲜明和创新办学模式。本文立足于法学学科专业的长远发展,旨在梳理和总结办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及解决方案,进一步思考新升本科财经类院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背景下如何开展法学专业本科教育。
一财经类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建设现状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化,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异军突起,作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综合性大学、政法大学、理工科大学、师范大学的法学教育相比,其财经法学特色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法学学科方面,借助财经院校的优势学科,特别是经济学的优势资源,在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性的研究成果。然而近三十年的发展表明,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特色并没有彰显出来。表现在培养特色目标定位欠缺科学论证、内涵建设不足:
(一)培养特色目标定位大同小异、个性特色未得到体现
综观各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无非是“培养精通法律,掌握经济学、管理学、金融会计、社会学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目标定位相似度高,反映了借力财经院校优势学科的意图,在教学计划中开设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或会计金融课程。但各所财经院校的学科和专业优势并不完全相同,法学人才培养特色目标定位需经慎重论证,体现本校学科专业优势,提高识别度。
(二)“特色”流于口号,内涵建设严重不足
曾经一度,多数财经类法学教育的特色被表述为培养“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计算机的人才”,被笑谈为“四(似)懂非懂”人才。而今,不少院校开始凝练特色,以上海新升本科财经类院校人才培养方案为例,上海商学院“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掌握现行流通法律、法规,了解商贸、物流、连锁等流通经济与管理基本理论……具有复合知识结构特点的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上海金融学院“培养……熟悉现代经济、金融、管理等财经学科知识,精通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专业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事务人才。”上海立信会计学院“通法律、懂会计和税务的法律人才”。各校均围绕培养目标设置相应的课程体系,譬如开设相应的课程群为必修课或选修课。但是,由于缺乏财经类课程与法学类课程的内在关系的梳理,通常是将两类课程简单相加,复合交叉仅停留在表面。以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为例,教学计划由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选修与公共选修课程组成。除在公共基础课程中开设经济学、社会学两门课程外,支撑“懂会计”特色的是开设会计学原理、财务管理和审计三门课程和四周会计校内实习;至于“懂税务”则无任何课程或其他教学计划予以支持。
二财经院校本科人才培养未能实现“复合型”目标的原因
如前所述,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理应是最能利用学校优势学科,实现“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的,但实际上,绝大多数院校却并未能达成目标。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
即培养的是“有财经特色的法律人才”还是“有法律特色的财经人才”,在办学者心中并不十分确定。这与高等教育的性质争论有关,也就是“高等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当然,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另一方面,满足于其毕业生就业率高于全国法学毕业生就业率的心态,也使得办学者对目标重新定位犹疑不决。以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为例,在法学成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的近些年里,就业率保持在80~90%的高水平。
(二)教学计划设计的自由度有限导致教学计划难以体现特色
以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为例,由学校学计划模板,根据教育部的要求,需保证英语、“两课”和体育等公共基础课学时;法学专业16门主干课程;以及公共选修课20学分、专业选修课20学分。在增加经济学、社会学、会计学原理、财务管理和审计课程和四周会计校内实习的情况下,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学分已受挤压,特别是一些基础的部门法课程课时严重不足。而开设的专业选修课程中并未能体现培养特色。
三财经类法学本科教育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路径
(一)明确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是具有财经(金融或会计或国际贸易等)背景的“法律人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分工日益细致,大学里的专业划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这一要求,其目的是为了培养专门人才。法学专业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培养法律人才,因此必须坚持其培养的是具有财经背景的法律人才。笔者在多种场合听闻一些财经类院校的负责人在介绍本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时屡屡提到“培养的学生是法律领域的某某人才,是某某领域的法律人才”。笔者认为这只是一个美好愿望,一方面,学时有限的四年的本科教育能使学生真正形成本专业能力已属不易,跨学科专业的两可人才目标基本不可能实现。同时,目前的课程设置极 易导致学生产生迷茫思想,专业认同度不高,学习动力不足,法学专业能力欠缺,法律相关职业就业竞争力极弱。上海某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中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只占到不足10%,绝大多数就业去向是中小企业出纳会计岗位,这在表面上保持了较高的就业率,但如果满足于此,对于法学专业的长远发展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
(二)科学论证法学人才培养特色目标,体现本校学科专业优势,提高人才竞争力
如前所述,即使同为财经类院校,其优势学科和专业各不相同,因此,制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时,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并且不宜目标过多,以防无法达成。以立信会计学院为例,会计专业是本校的“拳头”专业,办学历史悠久、师资力量强,因此,可以借助会计与财务学院的师资力量,共同研发相关课程。而税务学院规模小、师资少,教师完成本专业教学工作量已经满负荷,根本没有精力开发相关课程和参与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笔者认为,“培养具有会计知识背景的法律人才”应是科学合理的目标定位。
(三)兼顾法学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特点与复合人才培养要求,合理设置课程体系
如前所述,法学专业培养的是法律人才,课程体系必须围绕此目标。首先,课程设置必须涵盖所有法学主干课程,且需保证充足的学时;其次,跨学科、专业交叉的课程必须是融合两学科专业,而非两类学科专业课程的简单相加。笔者认为,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为培养法律与会计复合型人才,开发了法学与会计学复合型的课程包括:法务会计学、法务会计证据学、经济犯罪调查、法务会计鉴定与舞弊审计。
(四)鼓励和支持法学专业学生跨专业辅修,适当延长学制
对于拥有硕士、博士授予权的院校来说,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改革相对容易,目前不少院校尝试“3+3”、本硕连读等方式,在第一、二年设置大量的财经类基础课程,让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之前已经有了财经背景的知识储备。这是新升本科院校无法效仿的。可行的做法是,鼓励和支持法学专业学生辅修经济、管理类专业,同时,考虑到学生的学习压力,允许其如期或延长一年毕业。
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特色应追求的最终目标是让毕业生成为社会欢迎的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人才。财经类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应根据自身教育的优势资源,开设特色鲜明的课程,运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培养出能真正适应社会发展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喻中.财经院校法学教育如何办出特色[N].光明日报,2013-08-14.
[2]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关键词《合同法学》 教学方法 教学质量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1 以理论讲解为主线,密切结合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大陆法系是法典化的法律体系,任何法学课程都具有其比较固定和成熟的理论体系,即使是应用性很强的《合同法学》课程也不例外。从有关《合同法学》教材的内容安排来看,一般都是按照一定的理论体系进行编排,其结构大同小异,因此,了解和理解《合同法学》的基本理论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文的前提和基础。正因为如此,在《合同法学》的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体系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是深入学习本课程内容的重要前提。鉴于此,结合《合同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并借鉴各版本教科书的编排顺序,在《合同法学》教学的第一次授课中,我会清晰的将本课程的讲解体系告知学生,并对其中的重点内容、主要内容作出简要说明,让学生对本课程将要学习的内容有一个最基本的宏观了解。
《合同法学》作为《民法学》的分支,既是一门具有丰富理论的学科,也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法学课程,因此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合同法学》的理论体系无疑是重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对基本理论体系的了解和学习,使学生能够掌握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并能够运用这些法律规定去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这就要求,在讲授和学习过程中,必须将合同法理论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密切结合起来。我国《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条文加起来已经有600多条,在《合同法学》的教学过程中还要涉及《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等民事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让学生掌握这些规范的具体内容呢?逐条讲解肯定是不现实的,不仅教学时间上不允许,也容易使学生产生疲劳感,这就要求在授课过程中,先从理论上将某一概念和制度阐述清晰,然后分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于很重要的、理解上存在难度的、司法考试中经常用到的条文,就将相关法律规定的条文展示出来(有了多媒体这一现代教学手段之后,这是很容易做到的),在条文展示的过程中,指出条文的重点内容、关键所在、考点所在等,让学生在课下复习的时候再认真地阅读并加深理解;而对于比较容易理解的条文,直接告诉学生该法律规定的条文数,附记在笔记上,复习的时候一起看就可以了。另外,对于一些最基本的经常适用的条文,在授课过程中可以通过多次的展示和提示,让学生理解其含义的多重性和适用领域的多样性。例如,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条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的后续条文里多次被提到,而且这一条文在司法考试和其他各类相关考试中也很容易设计题型,因此,针对该条文,我不仅会在总论部分的讲授中将该条文展示给学生并加以讲解,在分论部分遇到相关的问题时,我也会多次对该条文加以提示,一般来说,经过这样的多次提示,学完本课程后,大部分学生都能记住这一条的内容并清楚理解其含义和适用情形。
2 经常关注法治新闻,通过案例使学生加深对制度和法规的理解
在国外,有些国家在大学阶段并不开设法学专业,而是针对大学毕业后的学生才开设法学专业,实际上相当于我国现在学历教育中的研究生阶段,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比起其他学科,学习和理解法学知识需要更加坚实的基础知识和更加丰富的生活经验。那么对于目前我国的法学本科学生来说,他们都是刚刚高中毕业就踏入法学殿堂的青少年,其知识基础和生活经验都相对薄弱,如何能够让其很好的理解深刻甚至艰涩的法学专业知识呢?虽然理论讲解能够解决大部分比较浅显的法学理论问题,但是对于比较复杂的、在以前的生活中又没有遇到或者思考过的制度理论和法律规定,如何使学生真正理解就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内容设计相应的教学方法了。
在《合同法学》的教学内容中,一般以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为常态,这也是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可以体验的合同类型和方式,但是,无论是《合同法学》的总论部分还是分论部分都有一些制度是涉及三方当事人的,例如关于合同的保全、善意第三人制度、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对于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理论和制度而言,这些理论和制度属于例外和特殊的情形,无论从理论基础还是从制度设计来说都是比较复杂和难懂的。如何让初学者能够理解这些内容呢?案例在这里就可以发挥一个深入浅出的作用。在讲解深奥的理论之前,设计一个恰当的案例,通过案例将当事人的身份和地位都固定下来,然后再结合案情来解释概念,弄懂概念之后,结合案例中揭示的问题,逐步的对制度的内容进行阐释,最后再利用制度的内容对案例中揭示的问题加以解决。有了这样的案例相配合,复杂的制度变得相对直观,学生理解起来就容易多了。
曾经有学生问我:“老师,能告诉我你课堂上用的案例是从哪里买的吗?”我说:“《合同法学》的案例教材有很多,哪里都可以买到案例教材,而且网上也有很多案例啊!”该学生告诉我说:“我需要的是老师讲的这类与所讲内容非常合适和配套的案例。”那我是还无法告知他是否有这样的案例教材,因为一个好的案例并不是照搬照抄能够做到的,往往需要查阅、浏览大量的相关案例,还要结合时事和新闻,然后再进行编排和设计。虽然担任《合同法学》的教学工作已近10年,但在每年开学之前我都要对教案进行整理和修改,而更新和完善案例是其中最重要的工作。要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理解的深度和准确度,不仅要时刻关注理论和立法动向,及时修改教案的理论部分,同时在案例设计上也要与时俱进,并不断加以完善。要做到这些,就必须时时关注立法进程、法治新闻和各种时事,把握本学科和整个社会的现实动态,因此每天尽可能多的看法治类电视节目和各种新闻节目既是我的业余消遣,更是我的职业所需。当然,对于一些阐释亘古不变的基本原理的案例,可以采用经典的、有代表性的案例,并不需要时时更新。
3 深入浅出抓要点,简明扼要作总结
在最初几年的教学中,通过考试、提问和阅卷,我发现确实有一部分学生并没有掌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有一部分学生对课程各章节的内容不能正确界定,将不同的制度内容混淆在一起,导致基本问题答案错误,案例分析离题千里,使我很有挫败感。经过不断的探索和深入的思考,我找到了一种方法:在每一章的内容讲解完成之后,对该章的内容进行小结,通过顺口溜的形式将每一章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内容串联起来,将最基本的内容通过简单的语言组合在一起。这样,不仅每个章节的内容得到了明确,最基本的制度内容也一目了然,学生都很愿意将其抄录下来加以阅读和记忆。顺口溜的形式不仅起到了总结和提升的作用,也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多年来不断有已经毕业的学生来告诉我,说顺口溜帮助他们在司法考试的《合同法》部分取得了好的成绩,也不断有学生来问我,顺口溜是从哪个网站下载的,我只能告诉他,这是我自己的智力成果。虽然编写顺口溜要进行深入的思考,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还要随着教学内容的修改进行相应的变化,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加深了我对课程内容的理解,通过理解的加深,我编写的顺口溜也越来越顺口,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受到学生的欢迎。
以《合同法》第三章的内容为例,关于合同的效力,有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以及无效的合同等类型,每一种类型又有四种或者五种具体的情形,而这些情形不仅是教学的重点内容,也是每年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所以是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但是这三大类型的合同加起来共有以下十四种具体情形,学生在学习时很容易造成混淆:
效力未定的合同包括四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效力要得到确认,必须有相应的权利人的追认。
可撤销的合同包括五种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4)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5)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都是不真实的。
合同无效也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和无效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58条又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短时间之内接触到这些类型和具体情形之后,学生常常混淆到一起,导致概念和类型之间的混淆,在做选择题和案例分析的时候也容易发生错误。针对这种情况,我就在本章内容讲解完之后,对这些类型和情形作出如下总结,帮助学生在分清三大类型之后,也能够将十五种具体情形正确的归入大的类型之中:
(1)效力未定须追认,立法分为四情形,
限制能力欠,越权代表无处分。
(2)撤销合同意不真,重大误解失公平,
欺诈胁迫乘人危,一年不撤效力定。
(3)无效合同有五类,欺诈胁迫损国利,
恶意串通掩目的,损害公益违法律。
(4)撤销无效溯自始,返还财产赔损失,
一十六条第三章,合同效力细吟唱(合同法第44-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