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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第八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第九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十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十五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安全问题。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工程勘察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第二十六条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撤销委托。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多个行业和地方省级有关勘察设计的有关法规和实际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变更内容,工程设计变更一般指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设计变更应当以“优化设计、节约投资”为前提,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满足使用功能的需求,符合节约用地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按照项目规模和设计修改活动审批方式,具体变更阶段和性质阐述如下。(一)设计变更阶段。1.方案设计文件变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规定: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当有关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审查要求,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时,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即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在方案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如需进行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方案设计文件。2.初步设计文件变更。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对于此类项目,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如需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修改,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3.施工图设计变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该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为:(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4)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二)设计变更性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15]66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但该条例未明确界定重大修改的范围,结合水利、民航及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规章和地方省级有关工程设计变更的相关法规,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1.重大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批。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2.一般变更。除重大设计变更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二、变更的原因和对策
工程设计变更既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主观原因,也有不可抗力、自然条件等方面客观原因。结合实际工程设计变更的影响因素和实际案例,变更的原因和对策归纳如下。(一)目标工期不实际。在实际建设工作中,为了赶上某一个重要节庆、仪式及会展,或为了早日投产运营,政府有关领导或企业负责人强行压缩工期,进而采取建造成本高、后期质量效果不佳但施工速度较快的工艺。此类设计方案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常因项目主管领导、企业负责人等管理者变化引起变化,从而导致设计变更,拖延工期,但从技术层面来说却是一种理性的回归。对策:政府官员或企业负责人常常不具备工程技术专业知识,在项目建设工程中,会把项目建设与年度的重要活动关联起来,以扩大影响力和知名度。此时,作为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咨询单位应科学客观论证,给出可行的多个方案比选,说明各个方案的优缺点,关键内容一定要准确、重点汇报。千万不要只按领导要求做方案,不大胆反馈存在的问题,糊弄领导,最终为工程建设埋下隐患。(二)前期调研不充分。在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作阶段,一是对建筑材料供应市场调研不充分,如土地平整工程,填料可采取海沙、河沙、土石料等,若缺乏对周边可供材料进行充分调研和预判,等到实际施工时,会因设计采用的填料供应不足而修改设计方案。二是项目所在区域的规划、雨水、可用道路及码头等环境资料不足,导致因与规划不一致而变更设计,因设计排水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而变更设计,因施工路网不可用而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对策:采取有效方式,重视前期调研工作。如召开调研会议、现场踏勘、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咨询、到类似项目调研,深入了解项目周边环境资料,对于前期工作经历时间较长的项目,还应预测项目施工阶段的市场情况,并形成有效的应对措施和备用方案。(三)勘察工作不到位。通常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没有进行实地地质勘察就直接开展设计工作,或采用项目周边区域的地质勘察资料开展设计工作;二是没有对设计方案的重要部位进行详细勘察,如桥梁设计方案中的桥墩基础,应对桥墩基础所在位置进行详细勘探。由于勘查工作不完整,地质资料不充分,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技术工艺没有针对性,导致实际施工中难以操作,引起设计变更。对策: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工作,满足各阶段的深度要求。若遇到受现场客观条件、征地等原因无法开展勘查工作,因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馈,解决进场实地勘察遇到的问题,为设计工作提供详细准确的地质资料。(四)设计团队知识经验不足。由于我国各行业、各地方在一定时间内仍处于建设的加速期,工程设计人员需求量较大,新的设计人员不断走上工作岗位,面对全国各地的工程项目,一方面存在设计经验不足的短板,另一方面设计团队知识结构存在差距。设计方案的区域针对性差,过于照搬书本和规范,缺乏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和项目内容的统筹。对策:不仅是设计单位团队知识经验不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也同样存在。为解决存在的不足,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对关键部位、重要工艺及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召开专题论证会,邀请行业内的专家把脉,充分借用外脑,保证设计方案的技术可靠、可行、经济。(五)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标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标准,常常会引起修改局部设计方案、施工工艺、改变建筑材料等工作,从而导致变更设计方案、增加工程造价、延长施工工期等事项。对策:建设单位应在前期工作中充分调研和论证,多方案比选,并对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投产运营进行合理预测,减少甚至杜绝建设期间的设计变更工作。(六)工程量计量差错。工程量计量的基础是设计方案,同时也会出现因设计、造价等工作人员疏忽出现的错项、漏项、重项现象。在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通常都急于开工,对工程量清单没有认真核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错项、漏项、重项等工程量误差大而引起工程变更,甚至出现设计方案与施工现场不符的情况,从而引起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变化。对策:为减少甚至杜绝工程量计量方面的差错,一要认真做好设计和设计准备工作,保证设计方案的依据可靠、详实、充分,关键、专项工作充分论证,从而保证设计方案有针对性,避免与实际不符。二要加强组织分工,明确审核内容和标准,建立设计、造价及建设单位独立审核、差异互核的机制。(七)施工现场情况变化。由于在设计阶段对现场环境、周边单位和村民需求的情况了解不全,在施工过程中,周边单位、村民提出如出行道路、排水渠、垃圾站、变电站等日常生产生活需求,表面上看是施工现场情况变化,实质上属于前期工作不充分造成的。同时,也有因项目周边临近区域发生原始地形地貌、规划等方面的变化,进而引起设计变更。对策:一是加强对项目选址现场和周边区域关联组织、群体的调研,收集详实的信息,并充分沟通和征求意见,合理匹配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二是积极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沟通,详细了解项目选址区域和周边的城市规划情况、周边项目规划及建设情况。以上对引起工程设计变更的常规性影响因素进行了归纳,在此难以穷尽,但可总结归纳控制方法,争取在建设过程中各阶段减少甚至消除可能的设计变更,降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三、规范设计变更管理
【摘要】本文从建设工程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的涵义、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等方面探讨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 abstract 】 this paper from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meaning, the scope of business and related policy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rules, and discussed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of the relationship.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1涵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roject Planning)和项目控制(Project Control),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参考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定义,此定义也是大部分国家建造师协会认可的)。该定义相关字段的意义如下:
1.1.1“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指的是项目的实施阶段;
1.1.2“项目策划”指的是目标控制前的一系列筹划和准备工作;
1.1.3“费用目标”对业主而言是投资目标,对施工方来说是成本目标。
可以看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具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1.2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2.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1.2.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1.2.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1.2.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1.2.5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1.2.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1.2.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1.2.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1.3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3.1建设法律有:《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1.3.2行政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3.3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1.3.4部门规章有:《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等;
2建设工程监理
2.1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2业务范围
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2.3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到现在,建设工程监理不但覆盖面扩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从制度上约束工程监理的行为,确保了工程监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及提供者、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进一步搞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区别。
3.1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者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3.2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3.3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4小结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比于建设工程监理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行业准入等方面有了较大的扩展和延伸,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操作管理模式,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提供订单式的服务,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
从某种程度上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代表了工程监理今后的发展方向。因此应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监理企业向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过渡,以适应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
一、检查范围
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3号令)等法规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接料平台及预留洞口的安全防护情况。
(二)建筑市场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
2.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备案等情况;
3.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是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初-6月10日)。各地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同时围绕检查活动,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行业的质量安全意识,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5日前,将本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报我委安全质量管理科。
(二)全面自查阶段(6月11日-7月10日)。所有在建工程要进行全面自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要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部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三)分析总结阶段(7月11日-7月20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本地工程质量自查情况报市工程质监局,将工程施工安全及建筑市场自查情况报市建管处。
(四)督查迎检阶段(7月21日-9月底)。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我委将于今年7月15日—25日组成检查组,对各地进行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督查结束后,将通报和上报督查结果,并做好迎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7月至9月督查的准备工作。请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检查有关事宜,并于2012年5月3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委安全质量管理科。
关键词:项目管理;发展;应用
我国项目管理的发展最早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华罗庚教授推广“统筹法”,现代项目管理学科的形成就是由于统筹法的应用而逐渐形成的。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国防科研部门一直在有计划的引进国外大型科技项目的管理理论和方法,通过各个部门、各个单位的工作,编辑出版了丛书,开发了决策分析方法,积累了系统的资料和技术。20世纪70年代,引进了全寿命概念,派生出全寿命费用管理,一体化后勤管理,决策点控制等理论,许多大型工程相继应用了系统工程管理方法。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各部委的世界银行贷款、赠款项目的启动,项目管理作为世行项目运作的基本管理模式,在我国开始被引入、引用于其他领域。
20世纪90年代初,在西北工业大学等单位的倡导下成立了我国第一个跨学科的项目管理专业学术组织---中国项目管理研究委员会。中国项目管理研究会是我国唯一的,跨行业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的项目管理专业组织,是一个行业面宽、人员层次高的组织,现有团体会员97个,个人会员1200余人,分布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行业覆盖航空、航天、信息技术、冶金、煤炭、水利、建筑、造船、石化、矿产、机电、兵器、教育及政府部门等。
中国项目管理研究委员会自成立至今,做了大量的开创性工作,为推进我国项目管理事业的发展,促进我国项目管理与国际项目管理专业领域的沟通与交流起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推进我国项目管理专业化与国际化发展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工作包括:中国项目管理只是体系的建立与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的引进,先后组织召开了三次全国性项目管理专业学术会议,举行了两次国际学术交流会,进行了广泛的国际交流,内部发行《项目管理》刊物。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后续建设环节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切实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各类工程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一批投资规模大、结构体系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工程相继投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责任更加重大。
设计的质量是指首先设计应满足业主所需的功能和使用价值,符合业主投资的意图,而业主所需的功能和使用价值,又必然要受到经济、资源、技术、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其次设计都必须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环境、防灾、安全等一系列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这是保证设计质量的基础。而勘察工作不仅要满足设计的需要,更要以科学求实的精神保证所提交的勘察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为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提供必要的条件。
工程质量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此不仅中央和国务院领导
同志非常重视,而且全社会都非常关注。2002年初,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与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
建设工程的质量首先取决于勘察设计的质量。没有现代化的设计,就没有现代化的建设,也没有现代化的产业。工程勘察是建设项目选址和工程设计的基础性环节,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提高勘察的精度和准确度,在保证建设项目基础安全和节约基础建设费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勘察设计项目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完整的质量概念既强调安全,也应当体现在建设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上。勘察设计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前期阶段,其质量是整个工程项目的关键,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从总体上看,我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尤其是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是有保证的。但是,也存在着未经勘察就设计、勘察报告不正确、结构设计不合理、设计计算错误、违反标准规范、设备材料选择不当、设计深度不够等问题,给工程项目造成隐患、浪费或损失,甚至引发重大质量事故。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三)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四)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五)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目前许多勘察设计单位都已经或者正在按照国际通行的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建立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有的还取得了第三方的认证,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有了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就方便的多[15] [20] [23]。
参考文献:
关键词:深基坑;支护工程;安全施工;管理
1 深基坑支护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措施
1.1 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作为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分部的一部分。某建设管理条例就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因此,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必须随同主体工程一起发包,在办理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规划放线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或边坡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工程和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工程。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土方挖填、基坑监测和基坑四周建筑(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监测等内容。
1.2 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
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可以由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直接实施,也可以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总承包工程中的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分包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超过规定规模的要依法招投标)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1.3 加强工程勘察管理
建设企业需要为勘察单位提供相邻构筑物、建筑物、道路和地下通道的相关资料.勘察单位需要设计要求、依据规范和工况实际制定勘察计划,并且通过单位技术负责人检验后才能实施勘察工作。勘察集团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区实施勘察时,其勘察深度、勘察范围、勘探点之间的距离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企业认为勘察报告不能够符合设计要求时,需要找到补充勘察条件。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勘察人员需要作好配合工作。勘察报告一定要经图纸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后才可以使用。
2 如何加强工程设计管理
2.1 设计资质
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相关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一定要由岩土工程相关专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实施;设计单位的核心设计人一定要具有国家认可的土木(岩土)工程师资格,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一定要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和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资格证。当支护结构作为核心结构的一部分时,设计文件应该经负责主要结构设计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检验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
2.2 设计文件编制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合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围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和支护设计的有效时限,明确提出防范安全隐患的指导意见。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3 设计图纸审查
建设企业需要委托有经验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实施检验。深基坑设计企业需要依据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对设计方案实施优化、修改,设计出正式施工图纸。设计企业需要依据建设单位和工程具体情况在设计文件中表明边坡与基坑支护设计的有效期限。施工图纸通过审查合格后,才能够交付使用。
3 如何加强工程施工管理
3.1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深基坑工程施工企业需要依据通过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根据工程具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计划除需要拥有常规的内容外,还需要包含执行规程、规范、设计中所制定的施工方案的技术方案;土方开挖及传送方案;防止地面地表水、堆载、地下水的方案;对附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市政道路的保护方案、监控方案;应急抢险方案等内容。
3.2 专项施工方案审批
专项施工的具体方案应该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员进行审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详细的审查。同时,建设单位也要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来进行评审,并报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来审查备案。经过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任何的单位以及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若施工企业发现在专项施工方案中存在某些施工安全方面的问题,应该及时的集合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的研究讨论并处理。确定需要对整个设计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变更的部分,进行重新的审查变更。
3.3 工程实施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等应当加强对整个工程中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并且系统的督促、检查基坑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工作,强烈要求在不具备符合国家安全条例的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禁止施工单位违章作业以及盲目施工。而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额外的制定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计划,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要将其纳入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程序,以加大整个单位对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深基坑坑顶周围,在基坑深度两倍距离的范围内,严禁设置任何塔吊等大型设备以及搭设职工宿舍。如果在深基坑周边的2倍距离范围内,必需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时,就须经过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验算设计,并给出具体的书面同意意见之后才可以实施,此外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也应该对基坑整体进行特殊的加固处理,当然其加固方案也必须要经原专家组的评审。
3.4 施工期间安全监测
监测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监测资质。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要求、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等,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各责任单位要24小时设专人监测基坑和边坡安全情况,并做好监测记录。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并迅速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监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标准,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切实加大对深基坑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工地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工程从严查处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隐患。要依法督促深基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王宏硕.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施工.北京出版社,1991.
[2]冯尚友.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施工.武汉:湖北科学出版社,1990.
[3]余建星,蒋旭光,练旭建.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施工与管理安全问题分析,电力学报,2009,40(6):16~25.
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范文一
发包人:
审查人:
发包人:
审查人:
发包单位委托审查机构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重庆市建委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4]211号);
1.3 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含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节能、安全卫生等)。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2 工程建设地点:
2.3工程类别:(房建/市政规模 米 ;
2.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范围: 查;
第三条 审查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内容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1 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3.2 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安全卫生、人防、无障碍设计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3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4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3.5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及证章是否符合规定;
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四条 发包单位应及时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表一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向发包单位交付下列资料及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表二
第六条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6.1 本工程审查费按建筑面积单价:2.5元/m2计算,总额为共计 元(即 圆)整人民币;
6.2 双方合同生效后预付审查费 40 %计
6.3 审查机构提交审查合格书时,发包单位向审查机构付清全部审查费。
第七条 发包单位、审查机构责任:
7.1 发包单位责任:
(1) 发包单位应对报送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发包单位不得要求审查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如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发包单位承担。
(2)审查机构提交合格书后,发包单位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建设工程结构作重大修改、工程质量监督部分认为应对修改进行重新审查,造成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时,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按审查机构所耗工作量向审查机构增付审查费;
(3)发包单位因工程规模、功能变化需要重新进行审查,应报原批准部门同意,并提交批准部门同意修改、调整的批文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7.2 审查机构责任:
( 1 )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与市(地方)有关的法规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及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审查职责。建设工程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 )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及类别范围内进行施工图审查,对超越审查资质及类别范围审查造成建设工程审查合格书无效,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审查机构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及工程延误所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责任;
(3)审查机构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单位提交的图纸及经济技术资料。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向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若超期延误支付,按每个工作日承担审查费总额 0.5违约金;
8.2 审查机构由于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约定的审查资料交付时间,若超期延误按每个工作日承担审查费的 0.5 的违约金。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9.1 本合同在履行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单位、审查机构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后即终止。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审查人份。
发包单位名称:(盖章) 审查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范文二
建设方(甲方) 审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工程施工图审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关于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过程中有关细则的通知(穗建技[2005]317号)。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审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模、投资及审查 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审查资料文件:
第五条 审查费的支付详见下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甲方责任:
6.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
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乙方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审查报告时间顺延。
6.1.2 在未签合同前甲方已书面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审查费。
6.1.3 甲方应保护经乙方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图纸。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资料、图纸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6.2 乙方责任:
6.2.1 乙方应按广东省建设厅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暂行办法》和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及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甲方提供的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资料、图纸进行审查。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审查报告,并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责任。
6.2.2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审查报告。
6.2.3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设计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审查工作时,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审查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费的全部支付。
7.2.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审查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7.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审查资料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审查费的千分之二。
7.4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2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广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3 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一份。
8.4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5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资料,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方(甲方): 审查方(乙方):
年月日:
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范文三
委 托 人:(甲方)
受 托 人:(乙方)
审查项目合同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合同双方就(以下称项目)事宜, 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面积:
4、项目计划开竣工日期:年 月开工,年 月竣工。
5、设计单位:
6、勘察单位:
7、建设单位:
二、审查范围和内容
程序性审查的主要范围和内容为: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三、乙方服务措施:
1、乙方委派进行本合同项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人员均为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人员。
2、针对项目的建设特点,为确保约定项目能够在计划的竣工日期顺利完成,除在乙方的《报价书》中已作出的服务承诺外,乙方应与设计单位和甲方保持密切沟通联系,提供跟踪咨询服务,具体如下:
(1)与设计单位密切配合
(2)与甲方的配合
四、合同履行期限、提交技术文件及交接方式:
(1)乙方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周期:不多于 个工作日。
(2)乙方施工图审查工作周期:
第一阶段:即0.000以下建筑空间的施工图审查阶段,初审不多于 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即整个建筑空间的施工图审查阶段,初审不多于 个工作日
(3)初审完成后,乙方各专业审查人员应按程序和审查要点分别填写各专业审查意见书交甲方或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根据审图意见修改后返回乙方进行复审,复审意见应在收到设计单位修改文件后5日内提出。复审合格项目应由乙方负责审查的专业人员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一式三份提交甲方。
(4)经乙方审查合格的项目,向甲方提交《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在审查过的施工图文件盖章(三套)。勘察报告及结构计算书返还甲方。
(5)本合同生效后即开始程序及技术性审查(含技术咨询服务),审查工作按规定工作日数完成(见本条第一、第二款)并提交审查报告。
五、委托方(甲方)的协作事项:
甲方办理报审手续时应向乙方提供或陆续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⑴ 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⑵ 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
⑶ 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及勘察审查报告(详勘);
⑷ 施工图设计全套图纸文件一套(结构专业计算书一份,);
⑸ 另提供总平面一张;
⑹ 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真实性、保密、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所有技术资料及审核后修改的设计文件、计算书等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七、验收、评价方法
审查报告应符合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北京市规委对委托的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评价方法:
八、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本项目审查费固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具体为:初步设计审查(含技术咨询工作)完成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书后 个工作日内: 元。
施工图第一阶段审查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书工作完成(含初审和复审)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书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
施工图第二阶段审查(含技术咨询工作)工作完成(含初审和复审)并出具正式审查通过文件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元。
若阶段发生变化,则双方另行商议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应减收项目审查费2。
(二)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应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仲裁委申请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一、其它
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乙方将由审查单位负责人和审查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交甲方,原设计单位修改后,甲方重新送审。复审不合格项目交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处理。复审时间与初审时间详见本合同第四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审查过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单位批准后实施。
甲方与乙方对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甲方可向市规划委提出复审申请,市规划委可另行委托审查单位或组织专家论证,做出仲裁决定。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若甲方要求单方终止合同,原缴的审查费不退,乙方的审查工作超过一半时,甲方应支付全部审查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应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自全部内容履行完毕后截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 本份及副本 份,甲乙各方持正本 份,及副份。
委 托 人:(甲方)
介绍在公路施工中各个环节质量控制的重点及实施方案,为我国公路施工的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公路工程;质量控制;管理;施工阶段
公路工程质量具有如下特点:工程质量是多因一果的问题,影响因素较多而且质量变动大,决策、设计、材料、机械、环境、施工工艺、管理制度以及参建人员素质等均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程质量。在以前对工程质量常常是采取事后管理的措施,如果因工程质量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即便追究相关单位、部门、人员的工程质量责任,也无法挽回造成的损失。但如果在工程质量形成过程中对参建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管理,将工程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是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问题的。
一、政府决策以及业主对质量管理的控制
可行性研究是决定公路工程建设成败与否的首要条件。当前,各类公路工程和国有单位投资的公路工程,是由政府批准立项的,不少项目筹划过程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较差。严格招投标管理,把好施工队伍的质量关。施工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工程设计意图能否顺利实现、工程目标能否顺利达到,因而也是事关工程质量好坏的重要一环。为此,一定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每项公路工程实行严格的招标投标,选拔优秀的施工队伍。
二、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地质勘察工作的内容、深度和可靠程度,将决定工程设计方案能否正确考虑场地的地层构造、岩土的性质、不良地质现象及地下水位等工程地质条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设计不规范的现象还很严重,如不执行强制性设计标准和安全标准,设计不符合抗震强度要求等。至于有些工程无证设计,盲目套用设计图纸或违反设计规范等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后果更为严重。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制度,就是为了强化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工程施工阶段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决定环节
1.对参与项目施工的人的控制。目前建设管理队伍中大部分人还是凭借当初在学校学的东西加上多年施工经验应付工作,这种状况很难适应公路工作的发展的要求。因此,一方面应鼓励和督促他们通过自学强化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也应积极地为他们创造学习提高的机会。同时还要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和奖惩办法,使他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工作起来有条不紊,切实做到工作认真、投入、到位。
2.对材料的控制。正确按定额计量使用、加强运输、仓库保管工作,加强材料的限额管理和发放工作,健全现场材料管理制度,避免材料损失变质,才是确保材料质量,节约材料的重要措施。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进场时必须具有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料检测单,工程中所有各种构件,必须具有厂家批号和出厂合格证。材料的质量抽样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要能反映该材料的质量性能。现场配制的材料,如混凝土、砂浆、防腐材料、绝缘材料、保温材料等的配合比,应先提出试验要求,经试验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3.对施工机械的控制。对机械的控制包括对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等的控制,要根据不同的工艺特点和技术要求优先选用合适先进的机械设备,正确使用、管理和保养好机械设备,为此要建立健全“人机固定”制度、“操作证”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保养”制度、“安全使用”制度,机械设备检查制度等,确保机械设备处于最佳便用状态,另外还要注意各种施工机械之间组合方式,以及施工机械与人工之间的组合方式。从而确保质量,节约开支,降低成本。
4.对项目施工方法的控制。工程质量问题的许多方面,都是通过现场跟踪检查而发现的。要做好现场检查,质量管理人员就一定要腿勤、眼勤、手勤。要在施工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让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经济损失。质量管理人员要在施工现场,督促施工人员按规范施工,并随时抽查一些项目。质量管理人员还要在现场给工人做正确操作的示范。
5.对施工环境的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较多,有工程技术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有工程管理环境,如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等;有劳动环境,如劳动组合,作业场所工作面等。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而多变的特点,如气象条件变化万千,温度、湿度、大风、暴雨、酷暑、严寒等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又如前一工序的环境,前一分项、分部工程也是后一分项、分部工程的环境。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应对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控制,尤其是施工现场,应建立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的环境,保持材料、构件堆放有序,道路畅通,工作场所清洁,施工程序井井有条,为确保质量和安全创造良好的条件,达到文明施工的标准。
四、竣工验收前保护阶段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在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前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行最终检验,以考核质量目标是否符合设计阶段的质量要求。这一阶段是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必要环节,体现了工程质量好坏的最终结果。《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这是政府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交付使用阶段,要做好工程的保养工作。如果保养不当,使工程受到破损、污染等损害,那么设计和施工阶段的工作再出色,也只能是前功尽弃。
20*年,我部围绕抗震防灾法制建设、工程抗震技术标准、工程抗震质量监督、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与实施、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和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等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指导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工作
20*年初,我部印发了《建设部20*年抗震防灾工作总结及进一步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意见》,总结、部署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工作。7月,组织召开了“全国抗震办主任座谈会”,云南、安徽、新疆、北京、江苏等地交流了抗震管理工作经验,会议讨论了新时期建设系统开展抗震防灾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确立了进一步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工作重点,提出从房屋建筑设防为主转向房屋建筑与市政设施并重;超限高层抗震审查与大型公共建筑抗震设防审查并重;城市房屋建筑抗震与村镇房屋建筑抗震并重;新建筑抗震设防与使用过程中维持设计抗震能力并重;从应急预案编制和颁布转向日常演练和应急措施落实等新思路。
(二)加强抗震防灾法制建设
20*年,我部依据《防震减灾法》、《建筑法》、《城市规划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抗震质量监管责任、抗震设防强制性要求以及在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环节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要求。
(三)完善工程抗震等防灾技术标准体系
20*年,我部在继续贯彻《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标准》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工程抗震技术标准的制定步伐。《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技术标准》、《村庄与集镇综合防灾规划标准》的编制工作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修订工作进展顺利。
(四)强化工程抗震设防监督
20*年,我部在组织全国工程质量大检查时,把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组成15个工作组,抽查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0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通过质量检查促进各地提高新建工程抗震质量。同时,我部继续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工作,全国和各地专家委员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严格审查。
(五)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
我部编制了《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十一五”规划》,作为《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的专项规划。在城市抗震工作中,着重推动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和实施,各地积极开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试点,完成了福建省泉州市等城市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在村镇抗震工作中,注重基础性工作,组织有关课题研究,完成了4册村镇建筑抗震图集初稿,并结合《村镇建筑抗震技术规程》的编制,完成了西南农村木构架、土坯维护墙房屋1∶1足尺的振动台试验等。
(六)加强建设系统地震应急能力
20*年,我部按照国务院应急预案工作会议要求,印发了部门预案《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各地建设系统也制定了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七)推动工程抗震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
积极推动城市燃气突发灾害与地震紧急自动处置系统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地震紧急自动处置系统试点工作。牵头组织召开了中美地震工程协调会,探讨进一步拓宽中美地震工程的合作领域。
二、20*年抗震防灾工作要点
20*年,我部将继续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25号),切实增强城市抗震防灾能力,进一步提高村镇抗震防灾工作水平,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健全与完善抗震防灾法制建设
通过宣传、贯彻《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各地在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环节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做到依法开展抗震防灾工作。抓紧起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调研工作。
(二)强化抗震防灾领域的基础性研究
强化城市抗震防灾体系理论研究和工程抗震等防灾领域的基础研究,大力开发和推广工程抗震等防灾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继续完善工程建设抗震技术标准体系,
提高我国工程抗震和城市抗震防灾的科技水平。包括组织大跨空间结构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喀什老城区抗震对策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政策等研究课题,争取尽快颁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标准》、《村镇综合防灾规划标准》、《村镇建筑抗震技术规程》等抗震防灾技术标准。
(三)加强村镇抗震防灾工作
进一步研究提高村镇建筑抗震防灾能力的工作思路和对策,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关于村镇建筑抗震防灾的措施,推广各地开展村镇建筑抗震防灾工作的先进经验,组织《村镇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和相应图集的培训,开展“村镇农居地震安全工程
”试点工作,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抗震技术,对新建农房设计与建造进行指导,使其具备一定的抗震能力,减少地震灾害导致的村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四)部署地震重点监视区开展抗震普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关于“2010年前,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完成县级以上城市的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搞好抗震加固或改造”的要求,指导开展地震重点监视区的现有房屋抗震能力普查工作,通过现有房屋抗震能力普查,摸清现有建(构)筑物抗震能力底数,为旧城改造、抗震加固、抗震鉴定提供依据,为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供基础信息,为地震应急、震后恢复重建和城市安全防范研究提供条件。
(五)推进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
组织专家对部分地区抗震防灾管理现状进行调研,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指导。颁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技术标准》,推进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的规范化、标准化,指导有关协、学会组织开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技术标准的培训工作,提高各地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水平。
(六)指导城市建筑物加固改造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导各地加大投入,明确责任,确定时限,加快抗震加固工作的进度。特别是要重视对城市现有建筑和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抗震防灾能力的鉴定和评估,完善鉴定标准和评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