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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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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管理

第1篇:企业所得税管理范文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方面存在问题:

当前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方面普遍存在故意少申报收入多申报成本、费用,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的现象。具体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1、隐匿预收房款。有几种方式,一是将预收购房者的预付款挂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上,或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账面不反映收入,但管理人员审核企业当季报送的报表和申报表,可以发现申报的收入与掌握的销售进度不符,报表上反映的往来款增加较多,再实地核查企业的会计核算凭证,从而发现企业故意隐瞒收入的现象;二是用自收凭证收取预收房款,存入非基本账户或其它银行卡上,故意打埋伏,这种做法隐蔽性较强。故然开发企业最终会因购房者需要开具发票而作收入处理,但明显减少了当期收入,减少当期应缴税金;三是将预收的定金以购房者的名义存入银行改头换面不作预收款申报收入等等。

2、隐瞒销售收入。与销售公司联手操作,将部分房款存到销售公司账上少开票作收入;价外收取的代收费用不符合代收代缴规定的另用自制凭证收取不入账或挂往来账上;收到银行拨付的按揭款后不及时入账,开成账外收入,或挂在“短期借款”科目。

3、延迟结转收入。大多数开发企业都以办理竣工决算为收入结转的时点,通过延迟办理竣工决算拖延收入结转的时间,或者部分开发企业以款项收齐开具正式发票为结转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由企业人为控制,这种两种做法在房地产企业较为普遍,总局新的31号文件明确了完工产品的三个条件,新的文件有效的遏制了企业故意延迟结转收入的现象。

4、成本费用支出不实。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费用项目多,构成复杂,专业性强。因此虽然大都数企业成本费用的列支取得的票据是合法的,但税务部门审核时对其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难以准确界定。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开发项目分期进行,对先期开发部分的成本确认困难。如某房地产企业2005年从地税部门开具一份建筑安装发票,注明建筑安装收入8000万元,一次性列入开发成本,记账凭证后未附任何明细,尽管企业仍处在一期开发阶段,该支出额未超出期初预算,但企业也应该提供成本支出的具体构成,是包工包料的应该提供本期开发产品的详细的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辅助资料,不能提供具体的成本支出明细内容,那就存在先开发的项目成本人为加大的可能,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重财务核算资料轻工程建设审批资料的收集保管的现象,财务部门与工程建设部门各司其职,对企业进行评估或检查时大多数企业都不能完整、准确地提供税务部门需要的的预决算资料、相关合同、规划设计审批手续,造成未竣工决算工程项目成本结转审核确认的困难;二是实际开发成本超出预算的企业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有部分企业存在开发成本的实际支出数明显超过工程预算,企业一般只提供最终的决算资料,并不能提供相关的合同变更书,给出成本增加的合理理由,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企业决算资料因各自的利益关系和原因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开发成本,由此给税务部门的审核带来难度;三是人员变动频繁,公司前后的管理模式和资料的保管出现脱节。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或已开盘销售后,一些企业因投资人之间合作关系不佳或实际运作时资金困难等诸多因素撤资换人,由此带来投资人和企业财务人员变动频繁,相关资料保管不善,对审核中发现的有些问题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造成税务部门审核难;四是部分期间费用的支出数额过大,与实际经营需要不相符。这种情况也较为普遍,有些企业费用中出现大量的办公费支出、劳保用品支出以及工资支出等,没有附物品采购明细,没有许多的人员用工,明显存在以虚开、代开的发票或工资支出单列支各种隐性支出使不合法变为合法的现象。

5、人为多结转销售成本。主要有两种现象:一是加大先期开发成本费用。现有的大部分开发企业均为项目开发,开发项目虽不大,但多数分期滚动开发,这就给企业人为加大先期开发费用有机可趁。企业在整个开发项目完工前按土地出让合同分期付清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在项目开发前期付清规划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企业全部计入开发成本,不按分期开发的项目分配计算当期的开发成本,必然加大本期计税成本。二是按预算预估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十分注重资金的时间价值,在未形成工程决算时,一般不会按合同总价款全额支付工程款,因此开发企业也就无法取得对方的合法票据,他们会从自身利益考虑根据已付的工程款计算开发成本,或者干脆按工程预算计算开发成本。这两种方式都违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条及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第4、5款要求开发产品成本必须真实、合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带来同样的后果就是加大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

6、混淆期间费用和开发成本的界限。主要表现在:一是混淆开办费和开发成本、期间费用的界限。有些开发企业将正常开工建设后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添置的固定资产等均作为开办费,待工程开工后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二是混淆当期费用和开发成本的界限。最常见的是将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各种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在当期费用中列支,售楼部、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未单独核算时企业未记入开发成本直接作期间费用税前扣除。

7、财务核算欠规范。会计科目设置和运用的较为随意,多数房地产企业都未设立“开发产品”科目,对完工的确认从财务资料上无法判断。“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的运用较为随意。预收房款时缴纳的地方税金直接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在2005年以前税前扣除,未通过“递延税款”这一过渡科目核算。

8、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企业一般对这类行为不会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被税务部门检查或评估发现后再确认收入,如以房屋回建的形式作为拆迁户的补偿、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土地使用权换取开发产品等等,不作少记当期收入。

9、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一是成立仍属于自已的房地产销售公司,转移利润少缴税。二是关联企业之间开具施工发票、预收预付款只记借款费用,不记应收利息收入等。

10、房地产企业没有把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开发销售进展当作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税务部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策不明朗。主要表现在:

1、国税发(2003)83号文不完善的方面:完工结转的时点不明确,期间费用的扣除不统一,总局31号文下发前各地根据自行对政策的主观理解去执行,带来完工确认的时间不一致,收入结转不一致。预售期间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否应并入当期申报,执行口径也不统一,影响到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2、总局的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两个文件列出公式注明均按总成本和总可售面积计算单位销售成本,以此作为结转已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这种方法显然存在一定的弊端,其确认的计税成本与不同售价产品所确认的收入不配比,造成既有商品房又有商铺开发的企业商品房先售出的先期实现的利润小,后期商铺卖得好实现的利润大,但如果商铺迟迟卖不出去将会出微利或亏损的现象。某城区以商贸经营为主,但商铺的价格定位较高,与商品房相比高出70%以上,有的甚至2-3倍,除个别处于市中心商铺相对好卖、资金回笼快有较高的利润外,大部分中小规模的企业均出现商品房已售完但商铺迟迟卖不出去的局面,多数是微利或亏损,因此采取这种计算方法显然违背了国税发(2000)8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收入与成本费用相配比的基本原则,影响了当期税收的实现。

3、2006年以前文件未规定企业向税务部门反馈房地产开发相关信息应作为纳税人的义务,在征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造成税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企业的开发进展,管理不到位。

4、对账证不健全拟实行核定征收的,实际操作有难度。总局31号文明确新办房地产企业事先不得直接核定征收,那么对通过核查后拟核定征收的企业如何核定应缴税款。31号文只表述为“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那么实际征收时会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这里所指的:“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当年应缴的还是房地产企业开工以来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未予明确;二是按国税发(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如从开工以来计算则与38号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悖,如按当年预收收入、销售收入或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核定税款则又因房地产企业成本按整个项目累计滚动计算而无法核定,三是由查账征收改核定征收后,按38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再有31号文上述引用的政策告诉我们,按核定征收办法后要促进企业“逐步规范”,这说明核定后仍可再视企业建账的规范程度在每年的1至3月份对企业改按查账征收,那同样存在再实行查账征收,如何计算企业的开发成本和计税成本,因此新的31号文在核定征收的具体操作上仍存在缺陷,以至于对实行过核定征收又改按查账征收的企业,如何进行税款清算,都需要一个适合房地产企业特点的更便于基层一线操作的所得税管理办法。

二是国税部门自身征管力量不足。当前国税部门具有一定房地产管理经验的人员很少,专职管理更难以到位,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制约了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质量。

(三)管理难和沟通难不利于房地产管理。一是房地产企业管理难。房产开发周期长,少则三、四年,多则十年以上,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多,工程建设编制的预算、签订的合同、变更书,各级项目审批部门的批文等企业没有作为税务机关必须审核的资料妥善保管,或者无法提供,造成税务部门对成本确认困难,加之跨年度审核工作量大、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变更频繁,资料保管不善,带来审核工作难以到位。二是房地产业各相关部门的管理信息沟通不到位,国地税分设,部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和各自为政,使总局提倡的实行房地产企业一体化管理难以在短期内到位。

二、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措施

(一)、注重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国土、建设、规划、房产管理所、地税等部门建立房产开发信息交流制度。要使这项制度落到实处,达到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及时沟通,政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既要支持、扶持房地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又要从建设法制社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高度,支持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管理,特别是税收管理。政府设立一个派出机构既帮助协解决房地产企业在办理各种手续碰到的问题和矛盾,切实搞好服务,同时该机构又要对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为相关职能部门牵线搭桥,提供相关情况和信息,这样既规范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行为,又有利于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为税务部门及时掌握了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信息、开发进展,强化动态监控提供保障。

(二)、关注房产开发的重点环节。从立项开始关注开发的几个重点环节:立项报批环节、项目批准环节、分期建设环节、竣工验收环节、开盘销售环节、清盘环节。掌握房地产企业每个环节发生的时点,针对每个环节适时采取管理措施,特别是抓住预售转销售的结转环节,实地核查确认完工时点,及时结转销售、成本。

(三)、建立房地产企业管理软件。全面反映企业开发项目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总额、开发面积、开发时间,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施工单位等;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制作开发产品备案台账,逐户记载每一套开发产品的建、销、存情况,在预售开始后企业必须在申报时向税务部门报送,从房源上控管。

(四)、严格政策界限,强化成本管理。总的原则是严格按照税法要求,成本费用的列支必须真实、合法。支出凭证的合法性是首要前提,更要注重审查支出的真实性,防止出现虚开代开人为加大成本费用的现象发生。抓住几个关键:一是建筑工程支出真实性的审核,重点审核土建成本、配套工程成本,参照本地区工程造价指导价,查看企业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衡量成本费用水平是否真实、合理,如出入太大,必须要求企业说明超标准的原因;二是工程超预算企业成本费用的审核,必须提供双方签订的变更合同,说明变更的理由,是否在合理的范围以内,如没有变更合同,直接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税务部门有权根据行业标准直接核定其计税成本;三是按照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准确结转成本,要求企业在按工期分段确认成本的基础上,再按不同开发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比分配计算不同类型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这种做法完全符合总局31号文件精神,使利润在不同价位开发产品之间分布均衡。

(五)、强化日常评估和税务稽查。税务管理人员利用纳税评估软件,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税收贡献率、所得税税负率、销售收入变动率、成本利润率等主要指标的监控,季度申报特别是汇算清缴期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加大评估和稽查力度,明显存在偷税情节的,依法严肃处理,问题特别严重案件重大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加大核定征收力度。通过日常巡查和评估,经常性对企业进行财务核算和税收政策执行的辅导和检查,对房地产企业尽量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最大限度用足用好税收政策,真实体现房地产盈利率较高的客观现状,对屡查屡犯财务核算确实不健全的企业,按收入额核定征收,对企业的核定征收从项目开始到销售终结执行到底,考虑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性及与总局38号文核定征收办法不相矛盾,总局应制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作为核定征收办法的特例,便于基层一线人员在实际执行中有法可依。

第2篇:企业所得税管理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管理;思考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011-02

强化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是目前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现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实践,简要分析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做法

1.不断加强户籍管理,管理户数逐年递增。户籍管理是税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抓好所得税管理的首要环节。在户籍管理方面,我局一方面积极与工商、地税、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纳税人户籍管理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比对来降低漏征漏管户的存在;另一方面加强税收管理员对辖区纳税人的巡查力度,及时了解辖区内纳税人的增减变动情况、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重点对新办企业进行跟踪和监控,有效杜绝了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截至11月底,我局共管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 415户,比去年同期增加253户,增长21.77%,比全市平均增幅高出1.2个百分点。

2.不断增强收入意识,收入占比逐年提高。始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将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大税种进行重点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主动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截至11月底,我局共组织入库企业所得税33 096万元,占全局总收入的比重为33.76%,占全市所得税入库比重为35.29%,比上年同期增加191万元,增幅0.58%。

从行业分类看,工业企业入库税款2 208万元,占总入库数的6.67%;商业企业入库税款7 95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24.02%;金融保险业入库税款7 17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21.66%;房地产业入库税款1 169万元,占总入库数的3.53%;电信行业入库税款14 04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42.42%。商贸流通和金融、电信、房地产业是我局企业所得税入库的主导行业。

3.不断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把握收入主动权。只要抓好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收入,就掌握了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我局对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了以日常监控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强化预缴、汇算清缴、预警评估为手段,实行“一户式”监控管理。在日常监控管理中建立重点税源分户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涉税指标等静态数据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按月、按季做好重点税源收入预测和分析工作,强化所得税预缴管理,及时把握收入主动权。截至目前,我局共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调研19户次,组织座谈3次,27户重点税源企业累计入库30034万元,占全部所得税收入的91.77%。

4.不断加大汇缴检查力度,成效显著。一是坚持分级检查制。检查工作由专项检查组、稽查局和监控科室共同负责实施。其中部分重点企业和亏损企业以及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专项检查组负责检查;汇总纳税企业、部分重点企业以及零低申报年应纳税额低于3 000元且收入额大于500万元的企业由稽查局负责检查;其他零低申报应纳税额低于3 000元的企业由各监控科室负责检查。共检查企业340户,占全部汇缴企业的37%。二是坚持调账检查制。汇缴检查将广泛使用调账检查制,一方面回避了检查过程中不正常的人情关系,减少了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便;另一方面可以节约人力物力,降低检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坚持检查底稿制。实行检查底稿制,要求检查组统一文书使用,规范检查流程,本着“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纠正和预防了执法偏差。四是坚持查前培训制。先后三次组织检查组成员进行统一培训,重点学习了《市区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实施方案》,统一了思想,明确了汇缴检查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方法及时间安排等,为检查人员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五是坚持每月调度制。每月25日召开检查工作调度会,各检查小组汇报检查开展情况,交流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工作经验,查找检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督促汇缴检查工作更好的开展。全年共检查企业340户,占全部检查企业的37%,有问题企业 278户,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 068万元,入库企业所得税2 746万元、罚款87万元、滞纳金48万元。

5.高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促进企业发展。按照总局、省局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以及市局相关具体要求,严格审核企业报送资料,实地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享受政策依据、条件、程序对照文件逐条逐级审核,确保了政策执行准确性。2010年共审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9户,审批金额4 194万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14户,其中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5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1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户,农、林牧渔业减免所得7户;过渡期优惠政策12户,减免税额519万元。全面摸清小型微利企业户数、经营状况、税款征收情况,为169户小型微利企业落实了所得税优惠,减免税额418万元。

二、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零低申报距居高不下。今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我局企业所得税零低申报率为54.03%,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8.25个百分点。

2.核定征收面广且户均定额低。目前,我局企业所得税申报总户数为1 457户,其中核定征收企业为535户,核定征收率为36.04%,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1.8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户均核定税额仅为0.27万元,比全市平均低0.41万元。

3.税负率(贡献率)偏低预警过高。2009年度,我局二次筛选前共预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581户次,占总户数的45.97%,比全市平均值高2.54个百分点,列全市第七位。其中,因税负率原因被预警的有282户,占全部异常户数的27.84%,比全市平均值高出10.04个百分点。

4.纳税评估工作不深入。经过对已完成的纳税评估任务进行检查,发现各单位普遍存在约谈记录、自查报告、实地核实、评定处理等环节工作底稿描述过于简单、结论阐述不够规范等问题。

5.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审核有待进一步加强。市局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状况的通报显示,我局所得税营业收入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一致的有134户,占比对户数的21.10%,反映出我局征管质量不高。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当前,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中国税收的一个大税种。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所起到的杠杆调节作用也将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从总局到省、市局都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同时,还要向纳税人大张旗鼓地宣传,在整个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2.强化收入分析。一是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组织收入原则,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坚决不收过头税,自觉规范执法行为。二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从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征管因素等方面切实分析掌握本单位税收收入变化的原因,加强所得税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做好收入预测。三是密切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增强对税收收入的预见性。

3.加强申报数据的审核力度,着重提高数据质量。一是按季度对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掌握本单位所辖企业零低申报、亏损、核定征收、电子申报等情况,对申报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辅导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修正;要加大对持续亏损企业、零低申报企业等监控力度,确保征管质量得到有效提升。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三是坚持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修正,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

4.深化两个系统的所得税应用工作。一是深入分析本单位预警面持续偏高、出现连续预警情况的深层次原因,查找企业所得税管理漏洞,挖掘收入增长潜力,促进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经济的协调增长,切实降低预警面。二是扎实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提高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是规范纳税评估操作,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定处理,做到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充分。根据评定处理结果,及时督促纳税人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调整账务,进一步做好督导、复查工作。

第3篇:企业所得税管理范文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所得税管户多,税收管理员少,征管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方面,我局现有正常管户近10000户,其中所得税纳税户3300多户,20__年一年新增所得税管户600多户,增长了24.8%。另一方面,近年来我系统从人员到计算机设备征管资源配置一再向基层一线倾斜,目前一线直接从事税源管理人员接近全系统税务干部的三分之一,但随着新注册企业的快速增加,人均管户逐年递增,征管力量越来越被摊薄。

二是所得税政策性强,财务人员素质参差,办税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方面,所得税核算形式多样,计算过程复杂,优惠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执行审核审批手续繁琐,从税种认定、适用政策、预缴申报到汇算清缴,一系列办税事项特别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和纳税调整,都对企业办税人员提出了较高的业务要求;另一方面,企业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所得税政策、尤其是税前扣除项目的熟悉把握不全面,难免带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和财务核算的不规范,一些中小企业不设专职财务人员,雇用的兼职会计通常按照雇主意愿做账,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等现象时有发生,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更不能准确计算申报应纳所得税额,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所得税征管带来难度。

三是所得税税基复杂,税收执法风险较大,综合治税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方面,新所得税法从产业、从区域、从企业规模等方面更多角度地细化了税收优惠条目,较之旧法,新法及条例内容调整变化繁多,尤其是税前扣除项目,有的保留,有的被取消,加大了所得税计税依据认定、审核难度。另一方面,国税系统几乎还没有直接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职人员,所得税管理措施和手段还较单一,特别是相对于所得税政策的复杂性,在对纳税人成本和费用的列支、对收入和利润的核算方面时常表现得控管不力,处于一种被动局面,把不准征管的要害,管理经验的不全面、不成熟,难免带来执法风险和隐患。

二、实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措施及成效

1、以信息化管理为依托,建立适应风险识别要求的风险信息情报管理机制,厘清所得税税基。一是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电子台账,包括汇算清缴管理类、审批类、备案类、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等,重点关注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免税、待弥补亏损等事项,主要是结合新所得税法及各项具体政策的出台,将台账作为税收管理员做好企业所得税审批和取消审批后的后续管理的辅助工具,为新旧税法的顺利过渡和所得税征管的无缝衔接夯实管理基础。二是建立非贸易售付汇管理台账,按季与市外管局对接,将取得的付汇信息及时传递基层分局做好核查,建立源泉控管机制。20__年全市26户企业扣缴预提所得税375万元,其中,国税部门通过售付汇信息核查发现有问题户4户,补交预提所得税170万元。三是建立外资企业登记事项管理台账。做好企业股权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巡查跟踪,巡查中发现某公司以前年度外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涉及未交预提所得税,督促企业补交了以前年度预提所得税137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6.1万元。

2、以专业化管理为方向,借鉴风险管理理念强化分类管理,提高所得税管理效率。制订分类管理办法。调查摸清全市所得税税源分布状况,对全市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汇总纳税企业规范实施分类管理。一是加强重点税源企业“一对一”管理。为重点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政策服务,按季做好重点企业税源分析,20__年全市大企业入库所得税36888万元,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金总额的74.69%,凸显了大企业的税收高贡献和税源分类管理的高效率。二是做好中小企业行业管理。针对中小企业面广量大特点,以行业管理为主线,着力于做好企业预缴申报数据与行业税源状况的审核比对,防止企业因管理缺位而造成申报的“虚亏实盈”,做好行业的集中整治。三是加强边缘企业管!理。突出对零盈利企业、空挂户、失踪户、非正常户的清理,对微利企业能耗、物耗和销售利润等基础信息的调查摸底管理。四是对涉外企业实行联合税务审计。加强国地税征管联动,联合地税开展外资企业税务审计,20__年涉外税务审计补税53万元,加收滞纳金2.25万元。

3、以精细化管理为目标,借鉴风险管理方法 ,在汇缴中提升纳税遵从度。一是制订汇算清缴风险目标管理规划。对汇缴工作目标、阶段重点、工作措施等事先做好决策安排,具体包括:实行汇缴审核工作底稿制度,实行汇缴数据分类分级审核,实施汇缴企业实地复查等,目的都是防止和杜绝汇缴工作走过场。二是做好风险识别和排序。主要是根据纳税人所得税预缴申报数据,结合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排查所得税征管中的风险点,风险特征包括:处于税收优惠期最后一年且利润增高的外资企业,连续几年亏损却仍在增加投资的企业,关联企业,所得税预缴年营业收入明显低于增值税申报收入的非增值税纳税人中的核定征收企业等。三是制订风险应对措施。根据不同的风险特征企业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如:对全免期最后一年或减半期最后一年的外资企业,逐户审核有否存在成本费用滞后支出,人为提高当年利润等;对关联企业,进一步细分内关联和外关联,对内关联企业,重点审核有否利用征收方式的不同,将成本费用放在查账征收企业,提高核定企业售价等方式避税,对外关联企业,重点审核有否利用两头在外,将利润转移至境外等方式避税,等等。四是汇缴工作的开展,有力规范了所得税税源管理秩序,降低了所得税管理风险,减少了税款流失。

4、以纳税服务为宗旨,加强风险应对策略选择,服务企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在风险应对策略上,从偏重税收执法向综合配套运用税法 宣传、咨询辅导等措施转变。一是按月组织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公众对所得税法的认知,召开行业座谈会,宣讲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备案管理等政策,排解企业在执行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意识。二是组织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汇缴业务培训辅导,提高办税人员业务水平。三是减少所得税审批环节,清理压缩资料的报送,推行所得税网上申报。四是认真落实支持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投资和科技创新和下岗再就业等一系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思考

1、更新理念,全面引进风险管理。一是加大所得税预缴申报分析做好风险识别。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做好增值税、所得税“两税”联动风险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涉税指标等动态变化情况,及所属行业的市场情况、销售利润情况,建立财务和税收风险指标参数体系,通过风险特征识别,尽早在预缴申报中完成风险排除和控制,尽可能地使实征税收接近理论法定税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二是强化纳税评估做好风险化解。设立纳税评估专门机构,配备业务水平较高的税源管理人员,完善纳税评估集体评析制度,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评估人员对当期评估情况应及时作出科学评定并提出征管建议,对征管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偷税案件应及时移送稽查,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充分利用汇缴采集的企业申报、财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加强对收入确认、成本结转、费用列支等具体项目的评估,搭建行业评估指标体系及其峰值和评估模型,不断降低执法风险。

第4篇:企业所得税管理范文

一、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3号文规定,外资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应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按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对外资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申报,国税发[2000]200号文规定: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分为A类和B类两种,A类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B类适用于:按核定利润率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在预售阶段,外资房地产企业应按B类申报并按预计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转为A类按实际所得申报缴纳所得税。对同时兼有完工和在建项目滚动开发的企业,季度合并申报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则应向税务部门同时报送A、B类申报表。

二、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管理

对外资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国税发[2001]142号文规定,外资房地产企业:(1)采用一次性全额收取房款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买方之日或开具发票之日作为销售收入实现;(2)采用分期收款或预售款方式销售的,以合同约定时间为销售收入的实现;(3)采用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置换房产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对方为销售收入实现;(4)采用银行提供按揭贷款销售的,以银行将按揭贷款办妥转账之日作为销售收入实现。

对销售房地产发生相关成本费用的确定,国税发[2001]142号文规定,应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根据当期已售面积以及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当期成本费用。企业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可售总成本费用÷总可售面积。可售总成本费用是指应归属于可售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七通一平、勘察设计等开发前期费用以及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用设备、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以及企业为开发建设工程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按此规定,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无需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全部并入可售总成本费用。在这种核算方式下,由于开发产品的可售总成本费用和可售单位成本费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期间费用的增加而逐年递增,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因此,企业在由B表转为A表申报以后的各所得税汇算期间,都要编制可售项目成本费用申报表,并将本年企业已预缴的所得税完税凭证一起报送税务机关审核,作为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审核评税的依据。

三、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处理

【例题】经济特区某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2001年初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2004年底竣工并决算完毕,测绘总可售面积50000M2,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预计利润率为15%;为简化计算起见,其他相关税费不计,假设企业没有其他收入、成本和费用发生,也无需要调整的涉税事项,有关资料见表1:

(1)2004年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42号文规定,对完工的开发产品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进行汇算,汇算结果如下:

总可售面积:50000M2当期已售面积:45000 M2

可售单位工程总成本费用:8000+500=8500(万元)

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8500÷50000 =0.17(万元/ M2)

当期可结转成本费用:45000×0.17=7650(万元)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3000-7650=5350(万元)

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350×15%=802.50(万元)

当期应补所得税额:802.50-292.50=510(万元)

(2)2005年是转为A类申报后的第一年,年度汇算结果如下:

可售单位工程总成本费用:8500+100+150=8750(万元)

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8750÷50000=0.175(万元/ M2)

*当期可结转成本费用=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累计已售面积-累计已结转的成本费用

=0.175×(45000+1500)-7650=487.5(万元)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00-487.5=12.5(万元)

当期应纳所得税额:12.5×15%=1.875(万元)

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3)企业所得税申报由B类转为A类以后的每个所得税汇算期间,除了应填报A类申报表及其附表外,还应编制可售项目成本费用表(或成本费用分摊计算表,见表2),以作为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审核评税的依据。

(4)期间费用并入可售总成本费用核算,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税法要求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差异比较(见表3):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企业的会计利润,这是由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应确认为当期费用的期间费用,按税法规定有一部分要作为成本沉淀在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成本费用中,这部分费用需待以后期间才可从应税所得额中扣减,因此企业在销售前期缴纳的所得税会比按会计制度计算的所得税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期间费用的增加,可售单位工程成本和当期可结转的成本费用会不断提高,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的逐年减少。在开发产品全部销售完毕,进行项目清算时,两者的应纳税额才能趋于一致。为此,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依法将两者之间所形成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按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贷记或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企业应准确及时地编制和申报可售项目成本费用表,否则税务部门就无法确认企业当期可结转的成本费用,只能按会计利润(本例因不涉及纳税调整,所以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在前期多交的税款就无法退回,使之成为永久性差异。

随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相关的具体法规也将会逐步统一,因此,笔者认为,有条件的企业,不妨对已汇算或未汇算的项目在2007年度做一阶段性清理,这样,不管今后税收政策如何调整,企业都能做到心中有数,汇算自如。

第5篇:企业所得税管理范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预〔20**〕637号)(简称《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均按《办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一)**省邮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在**省所属的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办法》,仍然实行原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监管到市级分支机构,县级成员单位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监管事宜暂上划到市级成员单位。如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二)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二、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季或分月就地预缴,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预缴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预缴税款按照皖财预〔20**〕637号文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缴库。

三、对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征收管理:

(一)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烟草销售企业、**中烟工业公司、原中央下划电力企业、**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维持原有的征管和缴库办法不变,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在上述企业中,其下属的法人企业在登记注册地就地纳税,其中,法人企业具有跨市县经营的分支机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二)省内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省内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是指省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总机构法人企业并跨市、县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且不属于第(一)款所列范围的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计算。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2、征收管理办法

省内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比例分配、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总、分机构均由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仍由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本通知规定将总、分机构应缴税款分别向当地征解入库。

比例分配,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按照上一年度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总机构所在地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同样按三个因素参与分摊),分摊时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此为0.35、0.35和0.3。

总机构或某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该机构经营收入÷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机构职工工资÷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机构资产总额÷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100%

如果总机构按上述办法计算分摊的比例达不到25%的,按25%计算,剩余75%部分再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

某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75%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的分支机构。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消的分支机构,撤消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并入到总机构应分摊的税款中,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库。

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办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就地缴纳,是指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按核定的分摊比例计算的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就地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库。

3、纳税申报

每年二月底前,总机构应将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以及据此计算的分摊比例造列清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送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返回总机构,由总机构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每年三月底前,总机构将核定的当年度分摊比例正式下发给各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纳税申报的审核依据。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就地预缴。总机构应与每月或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按上述核定的分配比例,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统一造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送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预缴税款按照皖财预〔20**〕637号文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缴库。

原在当地无主管税务机关的分支机构以及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监管,按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即: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部门的,由国税部门负责监管,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税部门的,由地税部门负责监管。

4、汇算清缴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按上述规定的分摊比例,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扣除各自已预缴的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多退少补,缴库科目与级次按皖财预〔20**〕637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在我省实行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如不能按照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且不能提供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有效证明的,比照法人企业就地纳税。

对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如不能就地预缴税款的,应由总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市内跨县区经营的,由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第6篇:企业所得税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7篇:企业所得税管理范文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第四条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第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支出的确定必须与收入相互配比。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八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支出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第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3、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四)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本或有关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直线法摊销。

第十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向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上交上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相应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三)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四)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九)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设立在经济特区等低税率地区下属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按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差额。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弥补。以前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的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进行亏损弥补。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制下发,供纳税人、单位和税务机关使用。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对不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又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等合理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8篇:企业所得税管理范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应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科目,同时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

例:某中外合资公司,计划全年盈利10万元。按季预缴所得税:10×1/4×33%=0.825(万元),财务人员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250

货:银行存款——人民币户8250

2.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例1.某中美合资企业的中国总机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取所得100万元,中国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它的瑞士分支机构同年获取所得折合人民币20万元,如果瑞士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已缴瑞士政府所得税折合人民币6万元。计算居住国中国政府在直接抵免下应征所得税税额:

首先计算该合资企业抵免限额:200000×33%=66000(元)居住国中国允许直接抵免的已缴非居住国瑞士政府的所得税税额为60000元。计算居住国中国政府直接抵免下应征所得税税额:(1000000+200000)×33%-60000=336000(元)

注意,上述应缴所得税实际上包括了居住国中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就来自非居住国的所得补征税额为:(33%-30%)×200000=6000(元)

若该合营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了税收滞纳金和罚款10000元,向受益单位直接捐赠款100000元,在管理费用中多列招待费5000元,则应调增当年应交所得税:(10000+100000+5000)×33%=37950(元)

根据以上计算,该合资企业全年应纳所得税为:336000+37950=373950(元)

该合资企业全年已预缴所得税:1000000×33%=330000(元)

应补缴所得税:373950-330000=43950(元)

冲减应交所得税和补交税款差额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39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3950

向税务机关补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395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43950

如果全年预缴所得税大于全年应缴所得税,多缴之数可留待预缴下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扣除。如果税务机关将多缴的税款退回企业,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例2.某外国企业1996年外币所得100万美元,其中80万美元在各季预缴所得税款时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664万元,全年预缴所得税额为219.12万元(664×33%)。到1996年底汇算清缴时,只就未缴税的外币所得20万美元,按12月31日的外汇牌价假设为1:8.20,折合成人民币164万元补缴所得税。同时,该企业1995年将支付给总机构上一年度利润1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支出8万元列入成本费用。试计算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所得税,并作会计处理。

1996年该外国企业折合成人民币的应税所得额为:6640000+1640000=8280000(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8280000×33%=2732400(元)

另外,根据我国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应调增当年应交所得税为:(100000+80000)×33%=59400(元)

年终汇算清缴应补税额为:2732400+59400-2191200=600600(元)

补缴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006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600600

3.再投资退税的会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如果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对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时,投资企业要出具证明,明确投资资金的来源、金额和投资期限。同时,还要递交投资协议、合同等文件副本。再投资退税,不包括已纳的地方所得税。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1994年获取利润100万元。中、外双方按投资协议分配,各占50%,已纳所得税33万元。

外国投资者1994年获取的收益为:100×50%-100×50%×33%=33.5(万元)

若外国投资者将所得利润30万元用于再在我国境内投资,则要退还其已缴纳税款的40%.退税额=[30/(1-33%)]×30%×40%=5.3731(万元)

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53731

贷:所得税53731

4.外商投资企业合营期满产权转让清算收益所得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的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计算企业的清算收益时,要对企业现存的财产重新进行估价。对于评估价值比原账面价值高的部分,应贷记“清算损益”科目,低的部分应借记“清算损益”科目。对于清算收益应比作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某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满,中、外双方按合同规定进行清算,通过对企业存货和固定资产估价和评定,原材料应增值10000元,产成品应增值5000元,固定资产应增值100000元,清算费用为2000元。试计算清算损益和应纳所得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1)对存货的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10000

产成品5000

贷:清算损益15000

(2)对固定资产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100000

贷:清算损益100000

(3)清算费用2000元减少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清算损益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根据以上结果,企业清算损益(收益)为:

15000+100000-2000=l13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清算净收益应缴所得税为:

113000×33%=37290(元)

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损益372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7290

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7290

贷:银行存款37290

5.预提所得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

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项中扣缴。采用这种方法征收的所得税,国际上通常称为预提所得税。

现举例说明预提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如,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某外国企业,1995年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共计100000元。试计算该年应纳的预提所得税,并作会计处理。

该外国企业1995年应纳我国预提所得税为:100000×20%=20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20000

贷:应交税金——预提所得税20000

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付款人代缴):

第9篇:企业所得税管理范文

关键词:企业 财务管理 纳税筹划 作用

传统的财务管理主要是对财务结果进行事后核算,但是现在企业经营的多样性,以及财务内容的复杂化,致使财务管理已经不能只是进行财务结果的简单核算,而是要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体现企业资金流动和资金活动的具体情况;设计的管理领域范围在不断扩大,企业的财务管理要参与到整个企业的资本运作、资本制作中来,以保证企业资本运转的规范合理。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必须实行纳税筹划。但是在纳税筹划的实行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所以企业要对当前的纳税筹划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使其在财务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对企业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的定义进行简要分析,探讨实施纳税筹划的作用。

1纳税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就是指企业的纳税人在一定的法律法规条件下,对相关的税法以及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展开减轻税负的相关计划或活动。所以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实行纳税筹划依然是在我国税法的约束下进行的,是在不触及税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运用合法的手段调整自身的财务管理活动,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但是不能把纳税筹划和企业的偷税、纳税行为混为一谈,企业偷税、逃税的行为是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情节严重的还会上升到政治责任的追究。而纳税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对企业的发展有利且不触及国家的公共利益。所以,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是企业节约税款,减轻税负,创造更多企业经济利益的一种经济手段。

2企业财务管理中实施纳税筹划的意义

2.1提高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很多企业为了节省内部财政支出,采取恶意逃税的手段。但是逃税不但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还有投入相当大的成本测定逃税计划。如果逃税计划实施成功,会直接造成国家和政府利益的损失;逃税计划失败企业不但要补缴税款,还要承担巨大的经济处罚,造成企业财务上更大的损失。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是企业保持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所以逃税现象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整体形象会受到严重损坏,后期企业想要得到发展就会受到很多阻碍。纳税筹划是企业和国家政府之间实现互赢互利的一种合理避税手段,企业实行纳税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的一种具体表现,该企业的社会意识要与当前我国经济水平相适应。

2.2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我国当前的税收情况还是会对企业的财政造成一定的压力,所以企业的财政管理中实行纳税筹划,是减轻企业税务压力、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种有效途径。如果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能够得以有效实施,就会在很大程度上调节企业内部的财政状况,减轻财政支出,可以有充足的资金运转企业的投资项目,从而提高企业财务的利用率。纳税筹划可以防止企业因相关税法的模糊而造成的漏税过失,并且现在我国的税法中很多内容比较模糊,在企业的具体经营中很多项目的税款可缴可不缴。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可以合理的落实纳税筹划,在尊重国家相关税收法律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的财务税负,提高企业经营的经济效益。

2.3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纳税筹划的有效实施,可以从侧面体现出企业财政管理手段的科学性。为了减轻税负,要对内部的财政状况进行详细分析,实行各种经济调节的活动和经济业务的处理,在这样的过程中,可以逐渐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从而实现企业经营成本的优化配置。企业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会在纳税筹划的活动中进行内部财务记账、报表报告的分析处理,还要积极处理相关的税款申报情况,所以在这样的实践活动中,企业会计人员的财务事项处理技能和水平也会不断提高。所以,有效展开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2.4保证国家政府的财政税收收入

从表面上看,企业的纳税筹划会减少国家政府的财政税收收入,企业合理的避税就会减少税款的上缴,从而导致国家税收收入降低。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可以促进国家政府的财政税收收入。企业通过纳税筹划活动减轻了自身的税务负担,有充足的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高,一定会对国家的财政税收起到促进作用。其次,通过纳税规划,企业可以有效的进行合理避税,偷税漏税的行为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增加了国家政府财政税收收入的稳定性。总之,企业通过自身内部财务的科学配置和调节,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可以促进国家政府财政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3纳税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3.1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作用

在企业资金计划的活动中,内部成本对经济活动投资的情况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所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可以保证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有足够的成本资金。企业在保证经营成本的时候经常会采用增加存货成本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来减轻税务的支出,从而保证成本资金。这都是纳税筹划的具体活动措施,在这些纳税筹划措施实施的时候,相关财务管理工作人员要对企业内部的财务情况和各种因素进行详细分析,并把纳税规划的最终目的放在企业的长期发展上来。

3.2纳税筹划对筹资活动的作用

企业减轻税负的另一个有效手段就是进行筹资活动,筹资活动可以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其中负债筹资是企业借款在税前被抵扣,这种降低企业经济利益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权益筹资是依据企业税后利润进行利润分配,这种筹资活动不能降低企业的税负。所以,两种筹资活动进行比较,企业应该充分的利用负债筹资来减低税务。

3.3纳税筹划对投资活动的作用

企业的投资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的一种形式,进行投资活动的时候,企业一定要合理的选择投资对象以及投资行业。依据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达到自身内部减轻税负的目的,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也一定要综合考虑到自身内部财务的具体情况,科学的展开资金的投资配置,保证纳税筹划落实的科学规范,保证企业获得较大的财政收益。

3.4纳税筹划在收益分配中的作用

企业一般在进行收益分配活动时,会根据内部财务的核算数据,保证利益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的相关政策来进行收益分配。企业通过纳税筹划积累的成本,加大对企业生成产品的技术投入,保证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环境中的竞争力。国家政府也会根据当前企业的发展状况制定相关的政策来维护企业在收益分配活动中的利益,然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活动,从而满足企业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税收收入。

4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在遵守国家政府的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纳税筹划活动,来减轻自身的税务负担,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企业在纳税活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不但可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进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国家政府财政收入,所以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是必不可少的一种财务管理措施。只有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才能保证企业科学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晓萌.浅论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J].胜利油田专栏,2012(03).

[2]高珍珠.浅论企业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的作用[J].税务筹划,2013(01).

[3]蒋漱清.浅论企业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的作用[J].经管空间,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