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物业公司合同范文

物业公司合同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物业公司合同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物业公司合同

第1篇:物业公司合同范文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现住址: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移动电话)

紧急联系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基于甲乙双方现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作为双方履约依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 项执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_____工作完成时终止。

(3)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月__日起至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同意试用期自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日止,共__个月,试用期工资为:___.

第二条 录用条件为:

1.学历文化:______.

2.身体状况:______.

3.工作技能:______.

4.团队精神:______.

5.其他:______.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从事___工作,该岗位工作任务与职责如下:

该岗位的绩效考核办法为:

第四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a.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b.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c.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五条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3个月内),乙方应当服从。如甲方需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该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岗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乙方的工时制度:

第八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乙方岗位的薪酬制度双方约定为:

第十条 双方约定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元/天,事假扣除标准为___元/天,病假扣除标准为___元/天,旷工扣除标准为 元/天。

第十一条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每月 日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甲方按月将工资打到乙方帐户上,乙方在指定银行领取。第十二条 甲方不得随意、无故克扣乙方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资:(1)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2)甲方代扣代缴的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因乙方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甲方可从乙方本人的工资中扣除;(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的假期及相应待遇,按生育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

及医疗补助费发放,均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另外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

2、_______.

3、_______.

第六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八条 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条 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乙方确认,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二十二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中,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可以就工资、岗位、工作内容等事项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未经与对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单方变更。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可即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双方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1.因乙方未能在5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其他相关手续的。

2.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1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5.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100

0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8.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9.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0.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除甲方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下列行为为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的行为,乙方具有下列行为的,甲方可不经预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补偿:

1、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累计旷工6日以上;

2、对别人恶语中伤、辱骂,造谣生事,诋毁公司或他人的名誉、信用的;

3、对主管和同事使用恐吓、胁迫、暴行及其他不法行为,危害人身安全的;

4、挑拨是非,教唆、煽动他人怠工或者罢工,参与打架斗殴的;

5、私自接受业主和客户馈赠的;

6、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声誉的;

7、盗窃公私财物的;

8、连续两次在群众测评被排在后三位或被公司处理两次以上仍不改正的;

9、利用社会不良力量解决公司内部问题的;

10、蓄意违抗公司或主管领导的合理安排或调遣,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11、其他:

第二十七条 乙方因工作失职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三天的工资作为补偿。

试用期满解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如未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应当按乙方当年正常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对方作为代通知金。

第三十条 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情形的,合同终止。

第九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下列情形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乙方因自身主观过错,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本合同被确认为无效;(2)本合同订立时,其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3)本合同履行中,因乙方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主动提出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5)乙方因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而造成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6)乙方因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规定而造成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

第三十二条 除按本合同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2篇:物业公司合同范文

应该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社刻制。

每个公司都有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现在章都是铜章带芯片的,需要去工商局备案,所以一定要找正规的刻章社刻制。刻制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财务章、合同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帐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需凭本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经公安机关审查后,签发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社刻制。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物业公司合同范文

受商业利益的诱使,现在市场上提供网络营销服务的公司可谓是众目繁多,但专业方面实在不敢恭维,层次不齐。关于什么是网络营销,如何做好网络营销这样的大问题在此,笔者就不做过多的谈及。

同时,由于相当一部分传统企业自身对网络营销的认识和理解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对专业的网络营销公司把握不准,更多的时候是任凭其胡吹乱谈,在此,笔者给大家提供几点个人建议,让您能更清楚对方是不是就是你要找的人?

1、只要一听说你想做网络营销,他不是先详细去了解你的现状、你的具体需求,而是马上说他可以帮你搞定;

试想一下,都不知道你公司的现状,不了解你的产品、人群,不了解你的实际需求,不了解你的投入力度,就夸下海口帮你搞定,实在不懂如何帮你制定合理的营销方案?

2、看看他们给你的建议或服务方案内容是营销的层面居多,还是涉及网络技术方面的居多?

这一点很重要,网络营销顾名思义:网络+营销,网络只是一种手段,营销才是最终结果。但很多网络营销公司在给客户做服务的时候,往往却没有从营销的角度出发,没有对客户的企业自身、产品、人群、市场等做详细的营销分析;而在网站推广、网站开发建设方面整一堆东西出来,欲盖弥彰。

3、是否有系统性、策略性、有针对性的?

网络营销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从前期的项目战略规划、网站规划到日常的网络传播推广、数据分析、团队运营管理等一系列都要有系统的规划和执行。

没有从项目战略规划、策略规划、传播推广、创意发散等方面全面权衡、综合统筹,根本不清楚如何去构建适合客户的网络营销系统。相信作为企业主的你,在这一点上不会没有这个高度,但请千万不能忽视这一点!

针对性:这一点比较明显的就是体现在网络推广传播上面。网络推广方法有很多,但不是每种都适合你。往往很多网络营销服务公司给你做的方案中会列举出十几乃至二三十种,而且每一种看上去貌似也行。殊不知,传统企业的网络推广的核心竞争力是性价比,是转化率,而不是像门户网站那样片面的追求浏览量。也只有是那些对你企业不太了解的人,才会做出这种广撒网、无重点的推广方案来!

4、100%的承诺效果

但凡100%承诺网络营销效果的公司,建议你还是三思而后行。

尽管网络营销确实有数据可以用来参考分析,就算前期规划做得很完美,在没有经过一定时间的市场、营销信息反馈、检验,谁都不可能准确预测出你的网络营销项目最终结果。何况,网络营销项目最终的效果在另外一个层面上来讲是需要企业方和网络营销服务商一起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效果不好,他说了不算,也要看你的配合程度!

5、不要过于相信其成功案例

笔者曾遇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相同的一个所谓成功案例,暂且不说这个案例是否是真正的所谓成功,却在不同网络营销服务公司的官网上出现!

6、不要过于相信什么“国内第一人、XX学院专家”等一些权威头衔,殊不知,现在的大学等机构的电子商务教材都是上一个世纪的,教出来的也都是理论专家,动手能力接近为零的学生,至于是否有开设网络营销这个专业,还不太了解!至少我是没听说过!

第4篇:物业公司合同范文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我会已将《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通过交换方式抄送你办。但是,目前大多数证券公司还未收到此通知。鉴于该通知事项的紧迫性,请你办将该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

机构监管部

2003年5月15日

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

各证券公司:

近一时期,部分证券公司开展了对业务创新特别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创新的研究,少数证券公司还与商业银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开展了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从事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与传统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为此,中国证监会正在加紧制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实施前,证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自本通知之日起,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立即停止募集。

二、本通知前已经开展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与集合投资计划有关的合同、产品说明书、宣传材料等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时抄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立即按照以下规定,对已经开展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中的不规范做法进行纠正:

(一)、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或者口头、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承担投资损失、保证投资收益;向委托人提供投资收益预测的,应当有充分的根据,并以书面方式明确说明所作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二)、集合投资计划使用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三)、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关于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的规定。

第5篇:物业公司合同范文

曹女士系Y市某小区A幢202室的业主,2011年11月30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包括对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对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排查等。合同同时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等,合同有效期五年。曹女士按时交纳了物业费,于2014年11月21日发现卫生间墙壁缝有污水流出,室内被污染,还生出蛆虫。经查,系排水管道漏水、防水层被破坏所致。

曹女士随后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管道维修和防水整治,但物业公司以楼上住户不予配合为由拒绝、拖延。曹女士自2014年12月起在外租房居住,并于2015年8月至人民法院提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租金损失16000元、有线电视费用及宽带费用1600元、返还2014年12月缴纳的物业费用150元(物业管理费1800元/年,2014年度一次纳完毕)。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曹女士作为业主,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享有业利。本案中,曹女士房屋卫生间渗水系卫生间排水管道漏水、防水层破坏造成,卫生间管道系物业共用设施,其维修与检查属于物业共同设施管理服务的内容,因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而造成曹女士房屋污染、无法正常居住,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履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并赔偿曹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曹女士因房屋无法居住而租住在外的损失应当为合理的可预见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但因此发生的有线电视费用及宽带费用非必然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因曹女士在外居住,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但没有按约履行义务,故对曹女士主张退还物业管理费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卫生间主管道属于楼房共用部分,物业公司对主管道破裂造成的漏水应当承担维修义务,业主可以依据物业合同主张物业公司违约责任。

第6篇:物业公司合同范文

【关键词】 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 关系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物业管理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澄清和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有的基本性问题即便在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以来仍然存在。正是由于这些基础性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因此,尽管《物权法》第84条、85条和第87条就物业管理进行了专条规定,且《物业管理条例》已根据《物权法》进行了相应修订,但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仍然不断。所以,对物权法规范下物业管理主体及其关系做一剖析,对于我国目前的物业管理乃至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业管理涉及的相关主体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可以从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更名为物业服务企业中体现出来。从最微观的层面看,物业管理关系仅仅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然而,业主数量众多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存在,客观上决定了业主只能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表达自己的意愿,故而又产生了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也同样不可小觑。此外,围绕着物业管理活动,保安公司、煤气公司、电梯公司、环卫公司等也与业主发生着或近或远的关系。然而,除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外,其他单位均不是物业管理所直接涉及的主体。

综上,厘清物业管理主体关系,实质上是要厘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这四者之间的关系,其中又以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间的关系在整个物业管理中最为重大。

二、业主与业主委员会

业主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是物业管理中最重要的主体。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是业主,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的是业主。然而,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不同,既包含了对专有部分完整的所有权,又包含了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由此派生的社员权即对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权。因此,众多业主区分所有权相互搏弈的结果必然是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

业主大会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机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物业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可见,我国现行物业管理制度下的业主大会是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最高权力机关。然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少则几十,多则成百上千,凡事均由业主大会决定并由其从事对外的各种活动显然不具有可行性,因此业主委员会也就应运而生。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实行自治管理的组织,它行使着广泛的职责。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其法律地位至关重要,因为只有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在对内关系上才能确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大会的关系,才能摆正业主委员会在执行公共物业管理事务时的位置,以至当业主委员会或其成员由于过错或不作为给广大业主造成损害时才能确定应承担的责任类型。然而,如此重大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并未对其加以明确。就实务中大量存在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纠纷,学界的主张也各不相同。有的主张应赋予业主委员会以物业管理合同主体的资格,有的主张取消业主委员会,改由业主大会内设的管理处或事务处行使目前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有的则主张业主委员会尽管不具有实体法上的主体资格,但应作为“其他组织”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要正确认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就必须从物业管理实务出发,看业主委员会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现行法律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又是如何规定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并享有被选举权。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负责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由于业主委员会是从业主中选举产生的一个机构,它代表全体业主同物业公司进行一系列的活动。因此,凡不具有业主资格和身份的人,都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从目前来看,绝大部分委员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并不是专业的“委员”,一般说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是无偿的,并没有相应的报酬。同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从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提取并由物业公司单列开支,其办公用房也为全体业主共有,其掌握的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由房地产开发商缴纳)和物业维修基金(由业主缴纳)等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只有在取得业主大会授权后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从事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活动,而业主大会授权的基础又来源于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业主委员会所从事的活动包括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了解和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等。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行为,其收益并不属于业主委员会,而是属于全体业主,当然责任也归于全体业主。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从名义上看,业主委员会具有自己单独的名称,但是其完全不具有独立性,它只是全体业主的授权人而非独立的法律主体。从诉讼的角度看,将业主委员会理解为业主的诉讼代表人似乎更为恰当。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代表人有先天的优势:首先,业主通过参与业主大会来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诉讼权利是有限的,必须经得全体业主的授权。其次,一般说来,管理规约可以明确约定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某一方面的物业管理诉讼或仲裁活动,那么只要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未超越该范围,均可以不再重复授权,保证了诉讼或仲裁活动的效率。

综上,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其实是以委托授权为基础的被人与人的关系。业主委员会基于业主授权所为的行为视为业主所为,由业主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当业主委员会超越授权故意或过失给业主造成损害时,业主委员会应就此承担责任。

三、业主与物业公司

如前文所述,物业管理关系最终体现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二者以物业管理合同为纽带。对于物业管理合同归类于哪种民事合同,目前学术界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新型的合同类型,表现在合同一方的物业公司属于新兴的第三产业,而合同另一方的业主又是通过业主委员会这个特殊的代表机关来从事签订合同的行为,因此,它不归属于目前《合同法》所规定的任何一种合同类型。第二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应归属于承揽合同,它是物业公司按照业主一方的具体要求完成特定管理工作的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委托人是业主,受托人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基于委托合同即其受业主之托处理相应的事务就是物业管理。就这三种观点而言,第一种显然并不可取,点出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并无益于点明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关系。第二和第三种观点说出了物业管理合同的一些特点,但似乎都不能涵盖物业管理合同的所有特性。而要真正把握物业管理合同的类型,必须先弄清楚该合同的特征,然后根据该特征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进行一一比对,才能得出最终的结论。

所谓物业管理合同,其实是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有关物业管理和提供劳务事项的协议。在物业管理合同中,业主大会选聘的某物业公司是基于对该公司的资信、管理能力、服务质量的信任,并且只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才能最终选定。因此,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信赖合同。其次,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物业公司要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有这些,均体现为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服务。最后,物业管理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物业管理是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前提下向全体业主提供的一系列服务,且合同双方均负有一定的义务。根据以上对物业管理合同的分析,不难发现物业管理合同应该不是承揽合同,因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依照合同完成特定工作后还须交付工作成果,其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后还有着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而物业管理合同全然不具有这样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了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类型。两相比对,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最具有相似性。所谓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当然,二者只是根本上的相似,在许多地方仍然存在差异。如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物业管理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此外,对于物业管理合同来说,无论什么时候物业公司与第三人从事行为的后果均由物业公司承担,对于业主并不直接发生效力。

所以,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二者由这一特殊的委托关系相联系,共同构成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

【参考文献】

[1] 高飞、刘丹:试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涉及的相关主体[J].重庆社会科学,2005(2).

[2] 张小红、韦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J].法学,1998(7).

[3] 谭玲、胡丹缨:物业管理相关问题再探析[J].现代法学,2006(6).

第7篇:物业公司合同范文

·国外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

1、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上称之为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是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推导出来的符合社会道德的法律观念。其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分为三种:一是危险防免义务,即制造危险或者控制危险的人应该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二是义务承担。如建筑工地的施工人员不仅对于他的委托人负有契约上的义务,原则上还负有保护第三人生命、身体及财产不受侵害的一般安全义务。三是先危险行为,即行为人的前一个行为具有危险性,则应保证其前一个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不会出现因行为人的危险行为而产生损害。法国称为安全义务产生之初仅限于为工伤事故的受害人提供救济。日本称为安全关照义务。安全关照义务存在于特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是法律关系之间的一种附随义务。

2、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中,安全保障义务被称之为注意义务。在判断某人是否存在注意义务时,归结为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近邻性。如果存在近邻性则义务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损害的发生。如果存在近邻性则说明注意义务初步存在。二是是否存在有关的法规可排除、限制义务人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行为人如果能够合理预见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正在或者将要遭受自己或者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侵害,则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此种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他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这是学理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我国用法律的形式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局限于从事经营、社会活动的主体;法院只支持人身损害,而不支持财产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物业公司是否属于公共产所的管理者呢?

公共场所是指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住宅区就业主所拥有的空间而言是私人场所,但是物业公司所服务的住宅区内的除私人空间以外的场所,如:小区内的花园等是由所有的业主共有的场所。居民可在小区内自由行走、出入,此时小区是个公共场所。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物业合同,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特定事务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公司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这就是对物业公司成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肯定。

法律为何要赋予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业主与物业公司有物业合同,物业公司必须采取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就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关系而言,假设存在某种安全隐患,要求每一个业主都采取复杂的安全保护措施是不现实的,因为成本很高。由物业公司来采取此种保护措施则可以大大地降低成本,防止损害的发生。如果一个损害可能发生,那么谁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就应当由其来承担这项责任。因此这项责任落到了物业公司的身上。

物业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范围

物业合同的主体是业主与物业公司。那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是否仅限于业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即使物业服务合同的没有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安全保障服务的对象也应是所有实际合法居住在小区内的人。如:与业主同住的人、从业主手里合法取得物业使用权的物业使用人等。这里主要是分析一下第二种。

物业使用权人可否成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人?常见于房屋的承租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从这条规定可推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享有的服务都可通过约定的方式,由承租人享有。因此,承租人自然可以成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人。理由如下:第一、房子由承租人承租之后,承租人是房子的使用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也由其享受,物业费自然由承租人支付。第二、物业公司的安保服务不会因为实际享受人的变更而变化。小区的整体环境确定之后,物业公司的安保服务成本以及工作量并不会随小区内实际居住人员的变化而变化。业主房子的出租并不会影响小区的整体环境。

来访客人及未经允许进入住宅区的人员物业公司是否负有安保义务?来访客人一般都是经过门卫登记的,物业公司有义务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可成为安全保障的权利人。对于那些未经允许的人员,物业公司没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与责任承担物业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有明确的约定。有人将内容分为三种:一是最低限度的,即规定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二是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三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认为应该要做到以下几点:小区入口处需要有人值班,并不定时地进行巡逻;物业工作人员发现形迹可疑之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

第8篇:物业公司合同范文

摘 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住宅小区随之发展壮大,从而带动了物业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和争端日益增多,其中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问题最为突出,主要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对此,本文从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出发,就其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措施,以此为解决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纠纷提供帮助。

 

关键词 物业公司 业主 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简介:张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76-02

物业管理起源于英国,因其行之有效的物业管理措施发展至全球。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突飞猛进的发展,物业公司凭借其周到、高效的服务成为业主管理住宅的首选对象,但是随之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特别是安全保障问题,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因此妥善、有效的解决业主和物业公司间的纠纷亟不可待。

 

一、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阐述

(一)含义

所谓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公司应履行合同所列条款的义务,在合理限度内切实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规定区域进行消防管理以及小区治安的维护。

 

(二)性质

目前对于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尚无定论,主要存在约定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法定义务、注意义务等几种观点,笔者认为将安全保障义务归为法定义务较为妥当,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中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部分内容,如果违反其中的义务规定,就意味着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它符合我国的法律模式,更利于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内容

1.保障设施设备安全的义务,是指物业公司要负责管理区域内一切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若因管理工作不当损害了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设备设施的具体管理包括检查、维修、撤换,并及时向业主反映电梯等危险性设施的真实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避免问题的发生。

 

2.对侵权行为的防范与制止义务,这项义务是针对管理区域的安全性而言的,督促物业公司应加强防范,及时制止犯罪分子实施的有损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否则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项义务要求物业公司设置和维护安全防范措施正常运作,如门禁、监控、报警系统等,同时强化执勤、巡逻力度,以维护小区秩序和安全。

摘 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住宅小区随之发展壮大,从而带动了物业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和争端日益增多,其中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问题最为突出,主要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对此,本文从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出发,就其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措施,以此为解决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纠纷提供帮助。

 

关键词 物业公司 业主 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简介:张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76-02

物业管理起源于英国,因其行之有效的物业管理措施发展至全球。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突飞猛进的发展,物业公司凭借其周到、高效的服务成为业主管理住宅的首选对象,但是随之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特别是安全保障问题,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因此妥善、有效的解决业主和物业公司间的纠纷亟不可待。

 

一、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阐述

(一)含义

所谓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公司应履行合同所列条款的义务,在合理限度内切实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规定区域进行消防管理以及小区治安的维护。

 

(二)性质

目前对于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尚无定论,主要存在约定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法定义务、注意义务等几种观点,笔者认为将安全保障义务归为法定义务较为妥当,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中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部分内容,如果违反其中的义务规定,就意味着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它符合我国的法律模式,更利于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内容

1.保障设施设备安全的义务,是指物业公司要负责管理区域内一切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若因管理工作不当损害了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设备设施的具体管理包括检查、维修、撤换,并及时向业主反映电梯等危险性设施的真实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避免问题的发生。

 

2.对侵权行为的防范与制止义务,这项义务是针对管理区域的安全性而言的,督促物业公司应加强防范,及时制止犯罪分子实施的有损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否则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项义务要求物业公司设置和维护安全防范措施正常运作,如门禁、监控、报警系统等,同时强化执勤、巡逻力度,以维护小区秩序和安全。

 

二、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分析

(一)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认定

1.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在特定情况下,物业公司应遵循法律或合同要求实施相应的行为,但是并未实施;二是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业主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也是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也就是说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如房屋、动产等财产的损害,以及声誉、健康、生命等人身的损害,都属于损害事实。

 

3.存在因果关系,是指物业公司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又被分为直接和间接原因,前者是物业公司因自身的作为和不作为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后者是因义务落实不到位导致第三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利,产生了损害事实。

 

4.存在过错,笔者认为错误的认定包括下述几点,首先是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物业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和需要,科学、合理的设计和布置防范措施,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然后是管理工作是否到位,特别是对可疑人员的关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身份认定和盘查;最后是针对侵害行为是否采取了果断、勇敢的制止措施,物业公司应加强巡逻力度,提高敏感度与警惕性,能够及时发现可疑迹象并予以劝阻,果敢、有效的制止侵权行为,避免危险事件的发生或将危险程度降到最低。如果物业公司未做到上述要求造成业主权益受损的,就应被列为过错。

 

如2007年发生在北京市方庄小区的案例,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为防止居民践踏绿地,设置了钢筋护栏,但是由于栏杆顶部的尖头长达十几公分,导致11岁女孩在攀爬时被尖端刺伤,被确诊为“有胸锐器贯通伤”,最终法院认定:该物业公司在设置护栏时忽视了儿童的安全,栏杆尖端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在这个案例中,物业公司设置的护栏存在

安全隐患,既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中的相关规定,存在过错,也是损害事实的原因,造成女孩受伤则是损害事实的体现。

 

(二)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常见类型分析

1.因物业公司自身原因直接导致的损害事实。这种情况是指物业公司因不能按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2011年深圳市鹿鸣小区的李女士在使用小区内的公共健身器材时,因部件活动器材上部的横杆下落击伤头部,这属于物业公司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引发的事故,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导致的损害事实。如果损害事实是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过错共同造成的,此时单纯的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就有失公平了,应该由双方承担相应范围内的责任。如上述女孩攀爬栏杆受伤的案例,一方面是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则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3.由第三者侵权导致的损害事实。因物业公司工作疏漏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增加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几率,或者扩大了损害程度和范围,导致业主权益受损,应该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也要承担合理的补充责任,以此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上海海滨花园的物业人员因管理疏忽致使犯罪分子持作废的出入证进入小区,并对某业主行凶,但是物业人员在接到业主的报警后,既未及时派出安保人员,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业主被杀,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分析

(一)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认定

1.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在特定情况下,物业公司应遵循法律或合同要求实施相应的行为,但是并未实施;二是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业主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也是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也就是说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如房屋、动产等财产的损害,以及声誉、健康、生命等人身的损害,都属于损害事实。

 

3.存在因果关系,是指物业公司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又被分为直接和间接原因,前者是物业公司因自身的作为和不作为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后者是因义务落实不到位导致第三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利,产生了损害事实。

 

4.存在过错,笔者认为错误的认定包括下述几点,首先是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物业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和需要,科学、合理的设计和布置防范措施,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然后是管理工作是否到位,特别是对可疑人员的关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身份认定和盘查;最后是针对侵害行为是否采取了果断、勇敢的制止措施,物业公司应加强巡逻力度,提高敏感度与警惕性,能够及时发现可疑迹象并予以劝阻,果敢、有效的制止侵权行为,避免危险事件的发生或将危险程度降到最低。如果物业公司未做到上述要求造成业主权益受损的,就应被列为过错。

 

如2007年发生在北京市方庄小区的案例,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为防止居民践踏绿地,设置了钢筋护栏,但是由于栏杆顶部的尖头长达十几公分,导致11岁女孩在攀爬时被尖端刺伤,被确诊为“有胸锐器贯通伤”,最终法院认定:该物业公司在设置护栏时忽视了儿童的安全,栏杆尖端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在这个案例中,物业公司设置的护栏存在安全隐患,既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中的相关规定,存在过错,也是损害事实的原因,造成女孩受伤则是损害事实的体现。

 

(二)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常见类型分析

1.因物业公司自身原因直接导致的损害事实。这种情况是指物业公司因不能按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2011年深圳市鹿鸣小区的李女士在使用小区内的公共健身器材时,因部件活动器材上部的横杆下落击伤头部,这属于物业公司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引发的事故,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导致的损害事实。如果损害事实是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过错共同造成的,此时单纯的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就有失公平了,应该由双方承担相应范围内的责任。如上述女孩攀爬栏杆受伤的案例,一方面是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则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3.由第三者侵权导致的损害事实。因物业公司工作疏漏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增加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几率,或者扩大了损害程度和范围,导致业主权益受损,应该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也要承担合理的补充责任,以此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上海海滨花园的物业人员因管理疏忽致使犯罪分子持作废的出入证进入小区,并对某业主行凶,但是物业人员在接到业主的报警后,既未及时派出安保人员,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业主被杀,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上述分类中还涉及了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即直接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三)业主范围的界定

业主是物业公司的安保服务主体,当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业主依法享有向其提出赔偿的权利,但是我国对业主的范围界定还存在不合理之处,《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显然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当前社会的房屋所有权人往往将房屋委托给他人,从中收取相应的对价,同时目前我国的大部分住房是由公房改制而来的,住户是以承租人的身份居住的。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以“住户”界定业主的范围。

 

三、近年来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不断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我国针对物业行业的法律条例明显缺失,而且相关规定较为笼统,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致使物业公司在实际管理中往往凭主观意识和自身经验行事,摸石头过河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某小区四楼的王小姐因家中漏水反映到物业,然后发现三楼业主张先生不在家,为尽快解决漏水问题,物业强行进入张先生家,致使张先生与物业发生纠纷,那么在紧急情况下,物业私闯民宅是否属于侵权行为,以及其判断标准等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

 

(二)安全保障义务解释与归责不明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物业公司应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也对这项义务作了注解,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两者约束机制对义务的阐述比较表面化,对其规定和归责也不明确,如某小区徐先生遵循了物业规定没有安装防盗窗,在没有关窗的情况下家中财物被盗,此时的责任到底应由谁承担,让人模棱两可,最终导致纠纷不断发生。

 

(三)物业公司的实权有待增强

虽然《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在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具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权利,但是这项规定过于宽泛和形式化,导致其在紧急事件面前,往往不能也不敢积极采取处理问题的应对措施,如某小区的业主被三

名犯罪分子捅伤,但安保人员只是给予了言语上的警告,但因缺乏实际权利不敢采取制止行为,发现业主危在旦夕时才不得已出手,最终业主因失血过多死亡。

 

(四)物业人员素质较低

从我们生活中就可以发现,物业人员的素质亟待加强,如59岁的王女士途径小区内的一条道路时,由于路面较滑导致摔伤骨折,其家属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人员却出言不逊,说老人走路不长眼睛与物管无关,导致矛盾升级。这是因为大部分物业人员并未接受过专业培训,缺乏服务意识和责任感,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更是不容乐观,在争端和纠纷面前,他们不但不能妥善的予以化解,反而常常激化双方的矛盾,甚至有的保安人员监守自盗。

 

四、完善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控制对策

(一)明确物业公司的性质

优化、深化,并明确其性质、内容,规定业主的范围,以及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并制定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如推行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制定收费标准、解决纠纷的手段和途径等,使真正适用于现实中的物业管理工作。

 

(二)提高合同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物业管理合同是业主切实享受安全保障服务的另一重要保障,因此应遵循《合同法》,参考《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不同阶段物业公司和业主的权利义务关系,量化和细化合同条款,特别是对实施难度较大的条款一定要慎重考虑,以免日后因履行义务不当引发矛盾。

 

(三)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物业管理者应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完善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给予不断的调整和优化,尤其是要强化日常管理,定期对区域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到防微杜渐,同时加强巡逻力度,将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中。

 

(四)赋予物业公司适当的权利

权利是落实自身义务与责任的前提,因此国家应赋予物业公司适当的法律权利,并将规定细化和深化,使物业人员有法可依,保证其在危急时刻能及时有效的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的降低危险度。同时国家还应督促公安等部门加强与物业公司的合作,要求物业公司设置便捷的报警系统,便于其及时得到相关部门的援助,确保小区安全。

 

(五)提高物业人员综合素质

物业人员自身素质与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有着直接联系,因此从物业人员自身素质抓起十分必要。可以实行竞聘上岗制,杜绝使用不合格员工,并通过法律、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促使物业人员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提高职业素养与专业水准,妥善处理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在一定范围内为业主提供全面、人性化的安全保障服务。

 

总而言之,物业公司为保障业主安全做出的重大贡献不容忽视,为了妥善解决业主与物业纠纷这一现实难题,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服务对象、范围、责任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赋予物业公司恰当的权利,提高物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使安全保障义务能够有效落实,以此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小区。

 

参考文献:

[1]洪伟,胡哲锋.论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2]刘鸿.如何在物业管理中保护业主权利浅谈.资治文摘(管理版).2011(1).

[3]隋炘原,刘贵香.浅析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制与社会,2010(17).

第9篇:物业公司合同范文

目前,我国大多数物业公司对外提高的服务费用看成是无形的,将物业公司提供的合同服务作为成本进行核算指标,将物业公司成本分为营业性成本和非营业性成本。营业成本主要是根据物业企业分摊的费用,将服务合同的费用归为该服务合同的成本项目中。比如服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共同使用一个不能计入服务合同成本,先把该成本归结到间接费用,然后运用成本分摊法,将其计入服务合同的成本中。

间接费用主要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若干服务客户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一起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劳动保护费、动力费、水电取暖费、维修费等共同费用的汇集。目前,物业公司成本核算知识没有将非营业费用计入成本中。大多数物业企业是根据成本核算管理制度,实行定额管理方式控制成本,但是根据物业公司服务产品的无形性,运用定额方式核算成本较为困难。所以物业公司成本核算需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将物业公司收支费用作为核算成本的指标,分配任务、加强管理,最终实现控制成本费用的目的。

二、我国物业企业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组织成本过高

在物业企业核算成本中,组织成本占据很大的份额,物业管理成本主要包括动态成本和静态成本,动态成本主要指的是公司或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消耗的费用;静态的组织成本指的是公司或企业自身的组织结构。由于物业企业或公司组织结构不合理、管理者权利较为分散、管理层次复杂等方面造成企业静态成本较高。同时由于物业企业组织者自身之间的素质差距较大,具体的组织决策不能得到及时的落实。在物业企业不断的发展,组织成本的居高不下,成本企业发展的负担,影响了物业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社区基础设施不健全,管理成本加大

物业管理企业伴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而加快了步伐,过快的发展与基础设施的配备不能同步,导致了物业后续配备基础设施的费用加大,即物业公司成本加大。并且有的物业公司对社区进行规划时,考虑物业管理费用较少,造成社区配套设施不完备,不能满足业主的需求,例如绿化不足、停车位不足。这就加大了物业管理难度,并且提高了物业管理成本,使得物业公司很难有效地控制管理成本。

(三)物业企业经营方式单一

物业企业在当前经济发展中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缺乏创新、自身完善度不够,主要表现为经营方式落后、单一,不能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同步。目前物业公司经营范围主要表现为社区的保安、清洁、小区设备等,不能满足社区业主多样化的需求,物业企业单一的经营方式制约其自身的发展,造成的物业企业管理费用的加大,降低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四)物业管理方式简单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处于从简单经营方式向集约完善的经营方式过度阶段,并且物业企业管理水平仍然处于简单粗放的经营方式时期。由于简单粗放经营的管理手段较为落后、运用科技含量程度低等问题,这就必然消耗了大量劳动力、财力等,不利于物业公司管理成本的控制。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成本的不断上升,同时业主对于物业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物业公司满足业主服务较难,这就使得物业企业劳动成本提高,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物业企业组织化程度

控制物业公司组织成本主要从两方面的入手,首先是控制静态组织成本,完善企业的组织结构,确保公司职权集中,保障企业领导决策的准确性、可靠性、科学性及合理性,通过组织决策的有效性,同时企业管理阶层应该向横向化组织形式发展,减少管理垂直层次,加快了信息的快速传播,发挥了物业企业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进而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进程。其次从动态组织成本出发,物业公司要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并且巩固了员工遵守企业提出的要求,加强对公司的决策贯彻执行。从降低组织成本的角度,完善和改进了管理水平,有效的控制了物业企业的成本。

(二)完善社区基础设施

物业企业应该及时落实社区建设规划的基础设施,并且根据业主对物业企业要求的给予最好的答复,尽量满足大多数业主对社区基础设施的要求。完善社区基础设施能够提高物业公司的经济效益,促进了社区的发展,降低了不必要的费用成本,增加物业公司的知名度,为物业企业控制管理成本提高了方便。

(三)转变物业公司的经营方式

物业公司经营方式的改变,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降低了物业公司的管理成本。在物业公司发展过程中,完善其服务项目内容,以满足业主需求为目的,提高多样化服务,并且根据对物业经营进行创新,推销其特色服务,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丰富其内容,通过提高满意服务水平,进而降低了自身的成本,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物业企业现代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