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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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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

第1篇:总体规划范文

    总体规划评估的研究视角和内容框架

    除此以外,一个好的规划评估还应研究和认识城市发展趋势和前景,提前发现规划面临的新问题,并为规划的修改完善把握好方向。因此,总体规划评估应具备两方面的基本目标:一是评估总体规划实施效果,二是评估城市发展趋势。前者重在实效性研究,后者重在前瞻性研究,这两个视角的研究相结合,有助于实现总体规划评估保障规划实施、指导城市发展的最终目的。总体规划评估的内容框架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涉及社会、经济、环境各个方面,内容十分庞繁,如果对总体规划各项内容和目标一一进行评估,不仅工作量巨大,而且会导致编制时间过长而难以体现评估的时效性。因此,有必要对总体规划的内容进行梳理,确定哪些内容应该进行重点评估。根据评估目标,评估内容应满足以下2个条件之一:一是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二是与总体规划实施密切相关的城市发展趋势。首先需要明确哪些是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应是各项资源在空间上的安排,具体包括2类,一是保护型资源的空间安排,如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森林公园等,二是各项开发型建设活动的空间安排,包括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其次需要明确哪些是与总体规划实施密切相关的城市发展趋势。总体规划涉及社会、经济、环境的方方面面,其实施需要通过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进行保障,因此城市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化阶段特征与总体规划密切相关。按照上述2个条件确定总体规划评估的内容框架,归纳起来可以分为4个方面的核心内容:(1)宏观背景与重大事件的评估。(2)发展目标、速度与效率的评估(包括城市经济、建设用地与人口发展等方面)。(3)产业结构、空间结构与用地结构的评估。(4)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

    总体规划评估的核心内容

第2篇:总体规划范文

修编规划工作自今年4月启动以来,经过认真考察筛选,确定委托国内一流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上海复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整个规划编制工作共分前期准备阶段、规划编制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共3个阶段,截止目前,经过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设计单位已完成规划的初步方案。

首先将的文化反映到这一轮的规划修编中。总体规划大纲共用了13个章节阐述了县城未来的发展方向、策略、规模等,总体上覆盖了总规的方方面面。

特别是总则内的发展战略,规定了的总体发展战略为:生态安全保障人居环境,工业发展促进城镇化进程,文化旅游带动富民安居;

总体发展目标定为力争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生态恶化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经济结构调整实现重大突破,发展方式转变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基础交通明显改善,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水平显著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这些都是合适的充分吸纳了县十二五规划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一是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划修编是规划期限要求,城市发展的需要,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县城总体规划,作为一项全局性、综合性和战略性的基础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尽管有其特殊的独立性,但必须服从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因此,相关部门、单位都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规划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规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要求,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以赴抓好规划修编工作。

第3篇:总体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编制

1 总体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1.1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的约束力度不强,政府有关部门均可以根据当地土地性质等进行自我调整。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政府易受客观因素影响进行大范围的调整,导致建成建筑与规划功能、结构严重不符。当然,不排除规划结构本身有不合理的地方。

1.2 两规的衔接不够。城市总体规划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对城市内的建筑用地结构、布局、功能等进行规划,可以说仅仅是部分用地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全面性的,是对该区域内所有土地结构、布局、功能等的规划,对各部分用地均有规划、制约作用。两规规划时参考的依据不同,在规划范围、用地规模、规划结构等方面具有冲突,衔接困难。

1.3 两规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和程序过于僵化,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例如,以城市人口为参考依据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时,会忽略城市人口的流动、分布、构成等,规划建筑的设施不能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做不到城乡统筹,在公共设施容易引发冲突。

2 总体规划编制如何改进

2.1 应满足社会的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结构重心由农业化变为工业化,对城市以及所属区域建筑需求增大。城市总体规划应主要注重中心城市的规划,然后关注城市周边及相邻乡村的规划,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小区规划及各个小区之间的联系。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区域内的所有土地资源应合理规划,城市、乡镇、农村规划要有一定的协调性,各个区域土地规划的结构、功能等要关联和谐,为人们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2.2 增强总体规划编制的灵活性 两规编制的审批均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受法律法规的限制需要按规定更改,也易被政府审批人员因各种因素打回,而在这期间,区域内的可利用土地资源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需具备一定的灵活性,方便更改。另外,两规编制的格式、内容等应根据制度、政策的更新,以及城市的发展状况及时进行修正。

2.3 精简规划内容 两规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城市内、区域内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包括建设的建筑类型、结构、功能,交通道路如何分布,居民住宅建设区域等。例如住宅、办公楼、公交站、旅游景点是城市的主要建筑,所以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注重这几点的协调、规划,对不必要的建筑可以排除在规划内,在城市内形成住宅、商业集中区,具有一定的结构性,布局合理,做到对城市土地资源的最大利用。

2.4 增强两规的兼容性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到很多方面,但是核心内容是对土地的利用,而且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落实到实处都归于对土地的利用。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的建筑用地进行规划,注重城市建筑的结构,规划注重细节,有一定的局限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区域内所有土地资源进行规划,规划注重大局观对细节要求不高,而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兼容性强。同时城市总体规划还应注意对城市内自然资源的保护,发展城市绿色经济,减少城市内空气、噪音污染,降低对城市资源的浪费,从细节方面着手构建节能环保城市。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了要包含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还应注重区域内其他地域的土地资源规划。

2.5 缩减两规编制时限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对城市土地资源的规划日益严谨。我国两规编制一般以20年为时限,但是20年间社会发展迅速,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结构等适应不了市场的变化,无法顺利实行。缩减两规编制时限,如将时限由20年缩至5年,可确保两规编制内容在有效时限内均符合市场变化的需求以及法规制度的要求。

2.6 简化两规编制的审批

两规编制的审批机制应该是灵活的、可随机应变的,以确保两规编制的适应性。两规编制的审批程序一直是固定不变的,程序繁琐复杂,耗时久、效率低,例如乡镇的土地规划除了乡镇规划、审批外还应由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通过才可实施,但是经过多级审批耗时久,还易发生变故,但是简化两规编制的审批后可以减少审批时间,规避一些因审批人员、时间等引起的变故,为两规的顺利实施提供便利。

3 两规如何协调

3.1 两规编制同时进行 城市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应与土地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协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制定统一的规划限期、制度等,使两规编制同时进行,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对两规的时限进行统一,两规同时进行、同时结束,使两规内容衔接更为顺畅。

3.2 对人口调查结果进行协调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规模的预测关系到建设用地规模的预测。两规编制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人民服务,不管是城市内土地资源利用还是城外土地资源利用,所筑建筑均离不开人的衣、食、住、行四方面,所以,在两规编制前都需要进行人口调查,而两规协调也应注重对人口调查结果的协调。两规调查应在调查渠道、方式、区域等进行协调,确保人口调查结果尽量一致,更有利于两规编制内容的协调。

3.3 两规编制目标统一 两规编制均是对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两规编制对规划用地规模的衡量均是通过人均占有建设用地的面积大小确认的,但是这种衡量方式忽视了城市旧城改造、扩建等因素对两规编制的影响,达不到两规编制预定的目标。两规编制对土地资源的规划均受到人口调查、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城市总体规划注重城市内部建筑结构、布局、功能等,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注重城市、郊区、乡村等区域内所有建筑结构、布局、功能等,但是两规编制目标是统一的,对土地资源规划的最终目标都是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

4 结语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内容虽有所不同,但是基础内容、规划重点等却有一定的相似性,而规划的根本目的更是一致的。对两规进行详细了解,根据问题提出对策,并对两规编制进行改革,增加两规的协调性,可以为城市的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第4篇:总体规划范文

关键词:医疗卫生设施 用地布局 规模预测 弹性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1(a)-0-01

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是为了更好地在空间上落实总体规划而编制的一项专项规划,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框架内,结合城市发展、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情况统筹规划。

1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布局

医疗机构按规模、床位、专业技术人员数分为不同的级别,不同规模级别的医疗机构有其不同的服务半径,因而规划医院建设应考虑其分级性,并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位置适中的地方;同时应避开污染和危险等不利因素,并与学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持一定距离。其他医疗设施用地,如医疗废物处置及管理机构等,应根据医疗用地的使用特点安排。

2 规划实践―以《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0)》医疗卫生设施规划为例

2.1 大连市医疗卫生设施现状概况

大连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总面积287 hm2,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8%,人均0.8 m2。全市共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732个,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城市医疗卫生体系。现状平均每千人拥有医疗卫生设施床位数6.50张,执业医师3.43人。卫生工作人员医护比全市为0.96∶1,平均医院床位利用率为84.24%。2007年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8.03岁。

2.2 存在的问题

现状卫生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不足,且空间分布不够合理,各区存在很大差异。卫生资源配置失衡,影响了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卫生设施相对集中在城市,农村卫生设施匮乏。

各类医疗服务设施存在供求结构矛盾,资源超载利用和资源闲置浪费的现象。主要医疗设施过分集中于城市中心区,不便于其他各区市民就医,也加重了城市中心区医疗设施的负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设置结构比例不够合理,现有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作用还十分有限。特别是金州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较为缺乏,社区内部的基本医疗卫生设施和医护人员严重不足,致使二级医疗体系难以形成,居民初等医疗服务需求不能得到充分保证。专科疾病防治院相对较少。缺少服务于老年人的医疗机构。城市已步入老龄化阶段,但是尚无专门服务于老年人的医疗护理医院。

2.3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

根据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人口预测,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规划人口480万,每千人7.0床配置,共需3.36万床,床均用地按上限117 m2计算,需要医疗卫生设施用地393 hm2。以占规划总用的的比例下限1.0%计算,为520 hm2。以人均医疗卫生设施用地上限1.1 m2,2020年规划医疗卫生设施用地为528 hm2。根据全国百万人口以上城市医疗设施用地比较,以及大连的自身发展特点,用三种计算方式校核,规划最终确定用地指标为520 hm2,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1.0%,人均1.1 m2。规划医疗卫生设施床位数按7床/千人、用地面积按117 m2/床计算。新建三级综合医院规模为500~800床,每床占地111 m2;新建二级综合医院规模为300~499床,每床占地117 m2。核心区医疗设施比较充足,规划按医院等级、类别按供求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并通过区内医疗设施用地的平衡调配解决部分医院床均用地不达标的状况。利用现有三级医院人力、技术资源,在其他区新建分院,以达到卫生资源的公平性。在金州城区、大窑湾城区新增医疗设施用地,充分利用和扩大现有医疗卫生设施,新建二级以上医院,并在建设标准上适当超前。旅顺城区根据规划人口规模及分布情况,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行调整改造,使之充分发挥作用。在各居住区、居住小区设立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所、保健站等,形成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网络。不断优化整合专科医院体系。在核心区以外各区新建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皮肤科医院、精神病医院、老年病专科医院,作为核心区的有效补充。并在核心区北部预留应急医疗卫生服务用地。到2020年大连市将形成以三级医院为龙头,二级医院为骨干,专科医院为特色,门类齐全、立足本市、辐射城乡的医疗服务网络。通过规划使现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模、功能进行合理的调整,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形成布局合理、健全和完善的城乡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城乡的卫生服务质量。

2.4 规划的弹性

总体规划阶段的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刚性不宜太强,主要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的布局要明确,便于下一级规划操作、执行。用地总量的控制要科学、合理。可以指导医疗设施用地的规模和级别,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用地应结合各自特点和医疗卫生部门的实际要求在下一步规划中进一步明确。

3 结语

加强城市规划,特别是近期建设规划与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沟通和衔接,落实医疗卫生设施的承载空间,实现对城市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的指导和控制。加快制定城市级、社区级二级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标准,以适应城市公共卫生体系改革的要求,促进城市医疗卫生设施健康有序地建设。建立新的数据统计分类,适应二级医疗服务体系的转变,满足卫生事业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建设部.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2008.

[2] 建设部.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

第5篇:总体规划范文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协调措施;总体规划;合理利用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在土地利用与规划中包含了城镇土地规划,规划土地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减少土地资源不必要的浪费,推动城市化的发展进程。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发展最为关键的时期,从而导致城市发展与土地利用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所以说如何合理利用土地进行建设、怎样协调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通过何种方法保证城镇化和经济的持久、健康、稳定的发展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协调土地利用规划与城镇土地规划过程中的主要内容

两者协调的主要内容是对城市用地的规模和扩展方向进行合理的规划。其中所需要协调的重点和核心是城市规模建设的内容,另外还包括对城镇的性质进行确定、对人均建设用地大小的标准来制定规划、对城乡结合部分的土地进行合理的规划等问题。

三、简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协调之间存在的问题

(一)主题目标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差异

农用地规划是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重点、还包括对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控制以及建设用地在耕地中占有的百分比;土地开发、复垦和控制规模,土地利用布局要求、还包括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主要目标等。同时确立城市性质,以及城市在规划过程中的发展方向,并使城市规划区范围得到确定,和拟定分期建设的技术经济指标便是城市规划的主要目的。

(二)规划思想之间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是将土地资源供给方面作为出发点,它是以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作为前提,出发点是用于城市建设,总之是按照计划来对规划进行编制,指导思想是“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为主,重点在于对土地利用进行合理控制。而城市规划主要从社会、经济、历史、产业、人文等多种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分析,根据市场经济和城市的发展,以及客观规律和社会需求编制对土地利用进行合理规划。它主要是从城市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将发展问题进行长远规划,合理设计城市空间布局,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进行统一安排,指导思想是针对人民生活的需要和如何使生活区域的设施更加便捷,将发展作为首要任务。

(三)相关部门之间存在审批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一个地区的社会目标以及耕地数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这需要将粮食总量作为首要的任务进行考虑,要保证人民生活对于粮食产量的需求;而城市总体规划则主要是根据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作为目标,主要针对城市的发展情况,不需要直接考虑粮食的供需量。

在有关部门的审批方面,需要落实《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包括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这一过程需要经由省级政府进行审批,其余乡镇由州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城市规划法,还需要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而其它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政府审批。

综上所述,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两者间既包括密切的联系,又存在着诸多差异。由于这些差异,城镇总体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协调。假设两者间的关系没有协调好,那么会直接影响到城镇发展,造成用电面积增加;如果只考虑建设发展的需要,对资源供给可能进行忽略时,就会导致过多的占用耕地现象的发生。

四、实例分析应该如何做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相互协调

(一)尊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首先,规划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坚持求真务实的理念。城镇用地规模的确定必须要从城镇实际的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建设的要求作为出发点。其次,对农业用地进行保护,城镇的建设不能以牺牲耕地为代价。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很多地区忽略了对农业用地的保护,这种做法是错的。城镇的发展和建设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必须要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布局,目前许多地区为减少城市建设的资金投入,会选择城市周边的农业用地进行开发,这样虽节省了资金投入,但是破坏了良田,造成粮食减产,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城镇中心会出现大量城中村、废旧厂房等。

再次,城镇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平衡发展。一方面就需要规划人员对城镇建设和保障农业用地这两者间的问题进行仔细斟酌,既要顺应城市建设,又要确保农民的收入来源不被占用,从而保证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均衡与协调发展。

最后,发展城镇建设要做到因地制宜。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弊端,因此城镇发展就要充分利用其优势进行发展,如长江两岸的城镇主要是带状分布,依托水利优势进行城镇的建设。因此这就需要规划人员在协调规划的内容、步骤以及方案等时,必须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二)统筹发展的规划方法

要求各部门在审批后严格监督土地的使用,避免不法的开发商随意占用土地资源,对于违法用地和建设的案子进行严肃查处。城镇规划要要树立保护土地资源的观念,对土地的规划进行科学、精密、详尽的安排,对城镇空间存在的废弃用地充分利用,如改造棚户区、废工厂等,做到“变废为宝”。对新建筑的建设应当尽量选择建设高层,以便减少土地占用,建筑要保证有足够高度和容积。加强老旧城区改造,提高废弃土地使用率,不要一味扩建城市周边地区,以免出现像鄂尔多斯这样的“鬼城”。另外还可以用土地置换方式,集中建设工业区、居民区等,合理安排城市布局,将节约土地资源在行动之中进行落实。

结语

我国城市化进程速度越来越快,因此对土地的需求量和占用量也越来越多,逐渐产生了土地利用的供需矛盾也越来越大,随着时间的发展矛盾也越来越严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相互协调也显示出了自身的重要作用,在协调过程中首先需要尊重发展的基本原则,再针对发展进行仔细的规划,保证促进发展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镇规划相互协调的方案拥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才能更好的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

第6篇:总体规划范文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问题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当前,各级政府正在全面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时研究当前土地利用规划面临的各种问题并实施相应措施,对于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背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时间以及空间之上来作的总体上的布局与安排,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根本基础。

至今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进行了三轮编制,分别是1987~2000年、1997~2010年和2006~2020年。总结已经进行的这三轮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研究其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措施,对今后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2、当前规划修编中存在的问题

2.1、规划修编规范和技术规程不成熟

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还不成熟,全国和各省市多次制定规划修编技术规程,一边规划一边修改,造成了工作中的不便,例如由于最初规划图鉴的格式没有统一规范,较早开展修编的地区为达到后来的统一要求,不得不修改图鉴格式,耗费了人力物力。

2.2、规划的科学性不够

2.2.1、基础数据不准确,信息不全面

(1)变更数据不准确

首先,变更数据的年限较短,数据年度变更调查更新等级跟不上,对规划的科学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修编单位通常只能提供较短年期的土地变更数据,仅凭这些数据,很难精确预测未来各土地类型的面积;其次,还存在变更数据的随意性大、变更数据与现实不吻合等问题。例如很多地方存在对成果数据进行“技术处理”的现象,主要是减少耕地,增加城镇村用地和荒草地圈的统计数。

(2)基础图件不全

修编的成果不仅是文本与数据,还要以图件的形式来表现出来,完善、准确的基础图件是进行规划图与专题图绘制的基础。有些修编单位不能提供完备的基础图件资料,存在图上反映内容不全面、图上数据与变更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3)国民经济各项数据统计不一致

修编不是国土部门一家能够完成的,还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只有全面、客观、真实的分析区域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的现状、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才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在不同单位提供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中,统计指标各异,即使同一个问题,在不同的文件、文本中所用的数据也各不相同,数据的准确性无法保障,而且在一些年鉴里面,感性的描述性语言居多,准确的基础经济数据统计较少。对“城镇人口”理解不同,统计口径不统一,导致城市化水平、城镇建设用地的预测存在偏差。

(4)信息互通不充分

即土地供给与用地需求信息对接不好,预留的建设用地无人看好,企业要用的没有预留,如果地方为了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就会由规划的主动调控变为频繁的被动调整。

2.2.2、部分规划队伍专业素质较差

土地规划系统性较强,要求规划队伍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专业素质。但目前我国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总体素质不高,精通业务的较少,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人员业务培训不够,对许多基本涵义理解不清。另外,由于规划编制手段落后,并缺乏应有的基本工作设备,使得许多规划队伍实际上并不具备从事规划的能力。

2.3、规划编制缺乏充分的论证

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主要围绕着耕地保护这一主题展开,土地类别的数量平衡主要是在耕地数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其它类型用地数量进行调整。从当前第二轮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过程和结果来看,很多地方存在挤占现存园地或农村居民点用地等非耕地农村用地的做法来获得地类平衡,而且减少的数量非常大。

2.4、土地利用规划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威性不强

目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性不强,法律地位不够明确。虽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区域的基础性规划之一,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是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地位得不到体现的根本原因。按照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门都必须按照总体规划的安排使用和分配土地。

2.5、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长期以来,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一直走的是封闭性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规划的路线,对规划的讨论和定案多是“层次进行的”。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结果是社会产品,其消费者是公众,不仅仅是现在的公众也包括未来的公众相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化,原有的土地利用规划形式已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需要。

3、对策分析

3.1、科学预测,合理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以规划理论为基础,以现实情况为依据,科学预测!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以满足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因此,规划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表面数据上的数字预测,需要对区域各方面进行深人研究,增强与各部门、各行业的交流,增强公众参与程度,深人实际,科学规划,在掌握各行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预测用地需求,为用地提供合理的依据。

3.2、投入力度,摸清家底

在修编之前,首先要立足准确的土地家底,找准问题所在,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这就要求政府加大在这方面的资金投入,一是扎扎实实开展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二是切实加强土管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素质,是提高数据准确度的关键;三是协调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规划修编是一项公共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通过对土地资源的再分配达到利益的再分配。

3.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树立土地利用规划权威性

制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相配套的法律和规章,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深入开展规划修编法律法规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依法用地、按规划用地的意识。进一步明确规划修改调整的条件、类型、审批权限、阶段、程序和修改调整方案内容要求等等,制订相关实施意见或办法,使规划调整、修改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树立规划的权威性。只有加强规划法制建设,才能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才能严肃查处、纠正违反规划批地用地和违法修改规划的行为。

3.4、积极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力度

严格按规划的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节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这既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也是维护当前良好发展局面当务之计。为此,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必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一是深入开展公众土地国情教育,普及土地知识,强化土地法制教育,增强土地忧患意识和依法用地、按规划用地、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意识。二是疏通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为公众参与提供法律保障。

结束语

当前,全国都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此次规划修编是在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日益加快的国际大背景下展开的,规划修编不仅仅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同时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顺利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梅志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的问题研究[J].北京农业,2013,24:228.

第7篇:总体规划范文

《*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通过,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规划》,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施《规划》认识。《规划》是县委县政府聘请广东省旅游研究发展中心、华南师范大学旅游研究所负责组织,经专家组多次实地考察、广泛征集县四套班子及纪委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各镇、相关县直机关及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通过多次易稿编撰而成。它提出了我县发展旅游经济的总思路和总目标是:依托全县旅游资源和县城,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以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基础,以“绿林飞流、生态家园、客俗桃源”为旅游形象,以绿色生态走廊旅游区开发为重点,以白水瀑布公园、红椎林生态公园、黄金坑温泉度假村、瑞龙庄园、广东生宝农业科技示范园等景区(点)建设为龙头,以各级旅游区建设为主体,以客家文化和美食为主线,逐步把*建设成为粤港澳旅游区上的一个集生态观光、休闲度假、客家文化于一体的旅游目的地;实施《规划》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区域发展,突出特色,重点优先,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开发,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良性循环,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规划》具有重要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实用性,是我县实施“旅游旺县”、“抓旅游促商贸”战略指南。因此,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对《规划》的认识,采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规划》实施到位,加快我县旅游资源开发和景区(点)建设步伐。

二、依法行政,齐抓共管,形成发展旅游业的良好运行机制。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规划》中,必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的运行机制,才能保证我县旅游业发展总体目标的实现和确保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专门成立旅游发展工作领导机构,由分管旅游工作的领导负责,旅游、计划与发展、财政、建设、规划、宗教、环保、林业、国土、农业、交通、卫生、工商、公安、广电、文化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机构要挂牌办公。负责指导、协调、审议旅游业发展中的相关业务工作。各重点景区所在镇(场),有旅游开发项目的镇(场)要相应成立机构,在县旅游发展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战略。各级政府要把旅游业作为当地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来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财政计划内,对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配套的交通设施、环保、生态设施,供水、供电设施和安全、卫生保障设施,以及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设施等公益性的项目启动资金要给予保障。同时,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旅游宣传促销经费,把本地的整体旅游形象推介纳入公益性宣传,从而提高地区和景区(点)的知名度。

(三)坚持科学规划原则。各镇开发旅游项目要严格遵循《规划》的指导思想、规划原则和发展目标,在《规划》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认真做好本地的旅游发展编制工作。

(四)坚持合理开发原则。旅游景区开发建设要发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具有科学技术、历史文化知识与趣味性、参与性相结合的新风貌。旅游项目建设要上档次,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点)按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公开招商,投资者按方案投资建设,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方案。

(五)加强对《规划》的实施监督。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对《规划》实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一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娱乐等投资项目,先由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价,加具意见后再报县级有关部门,并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列入*市规划的重点旅游区和投资3000万元以上旅游项目、按三星级以上标准设计的宾馆饭店应提供可行性报告,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立项和报建。

(六)加强对控制区和景区用地管理。对按《规划》确定的旅游资源和景区(点)建设范围用地要予以保护。国土部门要抓紧落实景区旅游资源控制区和景区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工作,处理好土地权属与土地资源保护的关系,处理好农用土地与景区用地的关系。不得把控制范围地域改作对环境有破坏和污染的其他项目用地。

(七)加大对旅游交通支持力度。交通部门要千方百计争取上级扶持资金,筹集通往景区的道路建设资金,加快通往各景区(点)道路建设。在主要道路口为重点旅游景区(点)设置交通指示牌。

(八)加强对景区(点)、旅游宾馆的治安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采取强有力措施预防景区(点)、旅游宾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好景区(点)沿途及区内的交通秩序和旅游宾馆安全,消除治安隐患,切实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旅游治安环境。

第8篇:总体规划范文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9篇:总体规划范文

二、充分认识城市总体规划资料调查统计工作在规划中的重要作用。按国家和省上的要求,新设立的地级市必须按照设市城市的标准重新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因此,市委、市政府决定编制陇南市城市总体规划,而且为了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的陇南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好坏快慢,不仅直接影响陇南市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发展速度,而且关系到各行各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而一个好的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充分占有大量可靠、详实的第一手资料数据,这是总规编制至关重要的基础工作,必须做好、做实、做快。

三、增强配合意识,明确任务,靠实责任。要认识城市规划资料收集调查工作量大面宽,仅靠一个部门不行,仅靠一支力量不行,仅靠花钱买资料更不行,需要进行社会动员,需要大家做出贡献。与以往的城市总体规划相比,这次规划涉及的范围广、内容多,包括专题研究、规划大纲、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等四大块,所需资料调查统计收集范围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共有55个调查统计项目、42种调查表格,涉及市直31个部门和单位,相当一部分资料调查统计要延伸到县(区),甚至乡镇、村。大量复杂繁重的资料调查统计任务需要各部门积极配合支持,各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辞。

四、迅速开展工作,按期报送资料。陇南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市政府已与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正式签定了委托编制合同,约定半年内完成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接收受任务后,要迅速研究部署,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安排有关科室组织人员力量尽快开展工作,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及时与建设局沟通联系。要按指定调查统计的范围,垂直安排布置,统一收集汇总。各项调查统计资料务必于11月5日前提交给市建设局城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