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

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

第1篇: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

>>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 也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缺陷” 浅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罚金刑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缺陷 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分析 关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挽救机制探究 论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特点及现状 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及其预防问题研究 未成年犯罪及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和管理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预防对策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07-1-12.

2苏叶.我省的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N].甘肃经济日报 2015-09-10-1

3武永明.2010-2012学年度兰州发生校园伤害案件632起[N].兰州晨报,2013-09-17-1

4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85--86

5林.简析农村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预防、挽救对策

6张学调.庆阳市青少年犯罪现状、成因及对策[J]. 经济研究导刊,2009(3): 291

7王炜.青少年犯罪的客观原因及预防对策[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0(6):25.

8李建成.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其预防[D].兰州大学,2008:13

9刘欣.重庆沙坪坝区2003-2007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D].西南政法大学,2009:18

10孙蕾.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分析[J].才智, 2014(5):25

11杨晓莉.青少年亲子沟通的特点及其与社会适应的关系[D].北京师范大学,2005:49.

12李建成.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其预防[D].兰州大学,2008:18

13董筱宣.浅论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及应对策略[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8(3):39

参考文献:

[1]关颖.城市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M].群众出版社,2004.

[2]周路.青少年罪犯群体人生轨迹实证研究[J].青年研究,2000(311).

[3]任遂臣.家庭环境与青少年犯罪[J].思想政治课教学,2007(7).

[4]于巧云.浅谈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预防[J].思想政治课教育,2007(4).

[5]李,沈杰.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2009―2010)―青少年蓝皮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6] 李旭,豆小红.社会失范、教养偏差与青少年犯罪关系探讨[J].中国青年研究,2014(6).

第2篇: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 青少年 家庭 德育

中图分类号:G78文献标识码:A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国家的一切有效运行人才必须在年轻一辈中选出,青少年担负着传承优良传统、把我们国家发扬光大的重大任务。可以说没有青少年就等于国家没有未来。而青少年时期又是青少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关键时期。但是现今我们青少年的犯罪率之高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2009年年底至2010年上半年,中央综治委办公室、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等部门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摸底排查专项行动”。这次的摸底排查结果显示,全国约有2820万名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但又不在学、无职业的闲散青少年,其中“有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115万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达25万人,其中有16万人在18岁至25岁之间。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2010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闲散青少年、留守青少年等人群,总体上犯罪率和权益受侵害率比较高,特别是在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外来流动青少年犯罪占80%左右。

青少年犯罪率如此之高,除了有学校、社会的原因,最重要的是家庭道德教育的缺失导致的。报告也显示闲散青少年、留守青少年等人群,总体上犯罪率和权益受侵害率比较高。如何加强和改进家庭道德教育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1 父母应首先应在思想上真正重视德育

我国历来注重人才的道德品质。在今天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用人单位不仅注重人才的专业素质,同时也意识到人才品德的重要性。他们的用人原则是:宁愿用一个品德好、对企业忠诚、有职业道德而能力略低的人才,而不愿冒风险用一个专业才能很高但品德有问题的人。

最近,总书记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融入人才工作全过程。”他还指出:“教育和引导各类人才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总书记这里提出的“融入”、“践行”两个新词,进一步强调了品德这一精神人力资本的极端重要性,也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用人标准的新思维。一个人的能力固然重要,但良好的道德更是不可缺少的。

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常务理事王宝祥曾做过全国调查,有85%的家长认为在家庭教育中进行道德教育对孩子最重要,但在一系列选择性题目中,家长们的回答显示,排在前三位的都没有德育。家长们最关心和实际认为最重要的,还是孩子的学习、分数等智育问题。家长普遍认为道德不用教等孩子长大了自然就会懂,而智育是关键。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正确的思想才有正确的行动,有积极的思想才有积极的行动。关于思想和行动的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做过形象而又深刻的阐述:“蜜蜂建造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①

所以要重视家庭德育首先家长应在思想上认同并重视德育在青少年教育中的重要性。只有真正思想上重视道德教育,才会在行动上表现出来。

2 给孩子创设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

所谓和谐家庭,就是以家庭成员的全面发展为基础,家庭成员之间、家庭与社会之间、家庭与自然之间相互和谐的新型文明家庭模式,是民主平等、学习求知、创业致富、道德高尚、环保节约的理想追求。②

和谐家庭和一个家庭的经济情况没有必要的联系,和谐家庭应该是有一种健康的、积极的共同价值(下转第186页)(上接第151页)观,一个进取、互信、互爱、团结、和睦的家庭会保持有亲切、友爱、信任、民主、欢乐的家庭氛围。而这些都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到孩子,孩子在这样一个轻松、温暖的环境中受到教育和影响,就会得以健康成长。而从小在暴力环境中长大的孩子,也将更习惯于以争吵或者暴力来解决他们所面对的难题。

对监狱中的囚犯做的调查表明,大多数暴力犯罪者都是在具有暴力的家庭环境中长大的。一对美国夫妇曾将500名犯罪青少年与500名非犯罪青少年进行比较,发现犯罪青少年大多来自不和睦家庭,而这些非犯罪青少年大多来自和睦家庭。作为父母,应努力给孩子创设一个健康、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让孩子健康成长。

3 父母应注重身教

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特别是在孩子早期,孩子和父母在一起的时间最长、最早。最开始,孩子是以父母的言行作为自己为人处世的榜样。所以,作为父母,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为孩子做好的榜样。但是,做孩子的榜样并不是说父母一定要是个完美无缺的人,这世界上没有谁是完美的,“将成为孩子本性的一部分的,是你的整体行为模式,而不是偶尔的失误。”③

一位博学的主教说:“我们带有人类的弱点但仍能够使我们孩子们的好榜样。他们需要看到的不是某个完美无瑕的人,而是不断努力奋进的人。”所以,作为父母我们不必把自己塑造成神,家长是人,是人都会犯错,但犯错了要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勇于承担犯错的后果。

4 鼓励孩子进行道德思考

教育孩子进行道德思考,首先应把孩子看作一个独立的个体,鼓励孩子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可以就一些时事政治、道德两难问题进行家庭辩论,即使有时候孩子的意见并不合理或者家长不赞同,但是家长应该尊重孩子们的观点,保持孩子独立思考的积极性。

和孩子进行家庭辩论时,还可以有意识的让孩子“提前做决定”,可以帮助孩子想象未来可能碰到的一些充满诱惑的很难做决定的状况。由于孩子提前做了决定,当他处于棘手的处境时,能够更轻松自如地正当处理碰到的这些问题。

加利福利亚州对一千名大专院校学生做了一项研究,调查了他们的道德推理能力和早年受到的家庭教育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那些在道德推理方面得分较高的学生都来自鼓励对有争议的话题进行开放式讨论的家庭。所以,多和孩子进行家庭辩论,培养孩子多从别人角度思考问题的习惯,培养孩子进行道德思考的能力。

总之,家长应重视对孩子道德教育的培养,如果良好的道德品质已经成为孩子本性的一部分,那么在面对其他价值观时他会觉得不可思议,当面对一些棘手选择或者外界不好的诱惑时,他能坚持自己的价值观并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1.23:202.

第3篇: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农村社区为本; 抗逆力; 预防策略; 社工项目

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084-07

中国社会转型期农村留守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高发。而由全国“农村留守青少年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课题组对8省市农村留守青少年违法犯罪状况进行调查后报告指出,在各种犯罪动机中,由于学业受挫、家庭冲突和经济受挫而犯罪的比例高达45%[1]。因此,帮助面对挫折或逆境的农村留守青少年,提高其抗挫折能力或抗逆力,是预防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措施,也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微观路径。本文基于对传统抗逆力干预思路过于个体化与心理化的反思,通过实施以农村留守青少年抗逆力提升为介入焦点的社会工作服务实践,分析其实施过程与实施效果,以对预防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风险提供循证研究,并进而观察中国农村青少年社会工作的模式、资源与发展方向。

一、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与抗逆力:文献回顾与服务设计

所谓抗逆力(resilience)是指这样一种能力,即一个人遭受挫折或面对逆境时,能够理性地做出正向选择及应对,在逆境中保持健康、正常的心理和行为能力[2]。随着社会的变迁及风险社会的来临,个体所遇到的危机事件与不确定性越来越多,需要增加社会公众对于风险与挫折的应对能力,阻止危机的进一步扩大及行为的发生。从20世纪70年代国外开始探讨到近年被国内学者引入国内实践,抗逆力理论已经成为了针对特殊对象与弱势群体进行实践干预的重要理论范式。

抗逆力理论受到青少年犯罪研究专家关注的重要原因是,可以用抗逆力理论来解释传统挫折侵犯范式的理论不足,即为什么有些人受挫后出现攻击行为而有些人则并没有出现?如1985年美国心理学家加梅齐(Garmezy)对伦敦6个贫民区域的数个家庭进行了跟踪性研究,发现虽然这些家庭的生活环境充满了诸如、犯罪、精神病亲属、家庭暴力、恶劣的生活空间等不利因素,然而父母对孩子表现出了弹性的管教与反应态度,比如关注子女在校学习成绩、注重维持良好的家庭气氛、给孩子灌输对生活与人生的积极价值观等,使得这些子女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攻击或犯罪行为[3]。林光缇(R.Linquanti)也指出,如果具备抗逆力,即使身陷明显的压力和困境中也不会发生诸如物质滥用、精神不健康、犯罪等问题[4]。其他的研究也证实,青少年个体抗逆力的强弱与青少年是否犯罪密切相关[5]。

基于抗逆力理论提供的新视角,不断有学者将抗逆力概念引入到青少年犯罪实践工作中,试图通过提升抗逆力来预防青少年犯罪风险。如加拿大学者迈克・安戈尔(Michael Ungar) 运用后现代心理治疗中的叙事疗法及建构主义视角,来帮助高危青少年挖掘和唤醒自身潜在的抗逆力,以预防青少年犯罪、青少年心理失调的发生,并取得了较理想的效果[6]。布洛克(Block)也通过青少年朋辈、家庭及社会支持网络的建构,对其行为进行干预,明显地减少了问题青少年的偏差行为[7]。我国内地学者田国秀、范燕宁等也做了一些尝试,从提升或恢复抗逆力的多个视角,对问题青少年、未成年劳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特殊青年群体进行了实务干预工作,使这些青年的社会责任感、挫折坚忍力、社交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不良情绪和负向感受的调节能力等方面得到较大的改变[8,9]。由于这些抗逆力研究的不断深化及其影响力的逐渐扩展,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的理论研究重心也在发生调整,从过去强调控制、惩罚为主的模式转变为强化抗逆力的模式,转变为关注高危青少年的个人优势与未来发展的模式。

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提升青少年抗逆力的实践努力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心理学的色彩还非常明显。从目前所采用的大多数干预方法来看,着重对青少年人格与认知的重塑,重“辅导与治疗”而轻“服务与支持”,主要用心理治疗的方式,缺乏社会工作专业手法的系统介入,容易陷入“方法为本”或“问题为本”的狭隘视角[10]。其次,干预设计微观化而脱离地方宏观社区实践,偏离社会工作原初的专业使命[11]而导致所谓的外在社区环境支持流于形式。而对抗逆力的提升除了要从心理学上进行认知人格干预外,还更加需要关注农村留守青少年的家庭与社会支持系统。最后,对青少年抗逆力的服务模式仍然是一种单一的服务方式而缺乏整合性的服务方案,仍然过于关注个体而缺乏个体与系统的持续互动。

基于以上思考,本文试图以抗逆力理论为视角,将既有的抗逆力模型加以本土化,并以一个农村社区为本的(rural community oriented)、整合性的服务框架来对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风险加以干预,使之更加具有操作性及可复制可推广性,其框架与模型见图1。

图1整合性、农村社区为本的抗逆力提升模型

根据抗逆力理论,当个体在面临外界的风险和压力事件时,抗逆力会与外界危险因素相互对抗,当抗逆力能够抵御外界风险因素时个体就能维持原有的系统平衡,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而当抗逆力不足以抗衡外界风险因素时就会出现个体生活紊乱的状态,甚至有可能走向越轨与犯罪行为。因而要预防青少年犯罪风险,就有必要提高青少年的抗逆力。从上述服务框架设计来看,抗逆力主要从内部保护因子与外在保护因子两个层面得以体现。内部保护因子包括个体的自我效能感、同理心、责任感、挫折耐受力、社交能力、冲动控制力等特质。外部保护因子分为三个层面,即家庭、学校与农村社区。家庭在抗逆力中的影响包括家庭背景、家庭气氛、亲子关系、沟通方式等;学校在抗逆力中的影响包括学校文化、师生关系、学习压力、管教方式等;社区在抗逆力中的影响包括农村社区环境、农村社会风气与民俗、农村社区支持、朋辈群体等因素。

二、抗逆力视角下的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干预项目过程分析

(一)服务项目的背景

出于服务基层农村社会及拓展实习空间的目的,笔者利用高校资源与FJ省XM市A镇农村社区合作开展农村社区建设与营造活动。A镇属于一个典型的大型农村留守社区,大部分劳动力进城务工,留下了众多仍然在家接受教育、或辍学在家又未到工作年龄、或各种原因无法随迁入城的留守青少年。该镇户籍人口中14~25周岁的青少年有337人,而所谓的单亲、辍学、隔代生活、归正、闲散等“问题青少年”却有近90名,特别是该村近年已连续发生了几起牵涉到留守青少年的案件,因此留守青少年问题成为A镇特别重视的议题。镇政府干部及众多村民对此都有较为强烈的担忧,认为虽然现在很多村民进城务工赚钱,在经济收入上的确有了提高,但在家庭照顾与子女教育上却力不从心,赚的钱是建立在失去上一代与下一代的基础之上。特别是留守青少年的教育上,由于父母不在身边祖辈根本无法管教,在这样的一个条件下很容易收到不良影响,变成问题青少年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对于高校合作试图改善村庄目前面临的留守青少年状况有极大的热情。在与A镇的接触、调查与评估后,笔者与指导的学生及农村社区工作者以上述抗逆力模型为框架,设计了一系列的农村社区工作服务项目,以减少A镇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犯罪风险。

(二)项目服务总体过程

因此,这个农村留守青少年抗逆力提升项目属于A镇新农村建设活动中的一项青少年社会服务子项目。项目名称为“逆风飞扬”。项目首先根据相关研究并结合上述模型制订了农村留守青少年抗逆力量表,对该镇家庭环境比较复杂、失学失管、有过偏差行为的留守青少年对象共50多名进行了测试,筛选出抗逆力比较弱的14名留守青少年,再根据自愿加入的原则,最终选择出8名留守青少年参加这个提升项目,他们的基本情况见表1。

1.基于内在保护因子的个案工作介入。在留守青少年个体层面主要采用了个案管理、成长困扰辅导、抗压小组等方法,以提升其自我效能感、同理心、责任感、挫折耐受力、社交能力、冲动控制力等特质。项目社工首先运用个案管理模式,通过探访、谈心、帮助做农活、辅导作业、上网培训等分别与这些留守青少年建立了良好的专业关系,让留守青少年及其家庭对社工产生信任感并表示愿意配合项目的要求。在对项目留守青少年的个人与环境资料进行搜集、分析后加以评估,为这些留守青少年制订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在这一过程中,社工针对留守青少年的资源与生态系统进行了走访与了解,为整合这些资源与系统做好准备工作。针对这些留守青少年个体普遍存在的与父母关系淡漠、祖辈缺乏权威、受挫感强、易冲动、不愿与人交住等状态,社工通过“心声话你知”、“我的优点你来说”等小组活动等方式为他们开展了成长困扰辅导。社工还特别组织他们进行抗压小组的活动训练,以增加他们的抗压能力。在抗压小组活动中,社工努力通过为留守青少年组员营造一个真诚、有尊严和温情的小组气氛,积极引导他们归纳自己的优势,思考自己的价值观、优缺点、个性、人际沟通和生活目标等内容;通过与其他小组成员的沟通、探讨,使留守青少年认识自我了解自我,实现自我接纳、增强自我尊重与自信,学会勇敢面对自己的短处同时欣赏自己的长处。同时,还希望这几位留守青少年在这样一个互助团体中培养归属感和接纳感,在体验与他人亲密交流、彼此信任的同时,学会倾听、体察和关心他人,提高人际交往能力。

2.基于家庭支持系统的修复与再造。留守青少年家庭层面是项目的工作重点,社工通过开展家庭治疗对家庭结构进行调整,对家庭成员之间的不良关系加以调整,加强留守青少年与在外父母之间的联系。对于大多数留守青少年来说,家庭主要的问题是父母关系松懈、缺乏沟通、隔代教育方式不当、祖辈权威缺失等。针对这些问题社工一方面通过留守青少年开展“写给远方父母的一封信”、“每周免费电话日”、“给爸妈留视频”等活动,要求留守青少年主动与城市父母联系,将心理想法传达给父母;另一方面社工通过电话与留守青少年的父母取得联系,将告知他们的状况并要求其父母增加联系的时间,尽量多找机会回家看看。通过这些形式社工帮助外出务工父母与留守青少年之间重新建立起新的沟通形式,形成良好的亲子互动关系与家庭环境,以提升家庭保护因子。对于有残缺、变故或较大经济压力的留守家庭,留守青少年由于缺乏家庭支持关爱易导致感情冷漠、孤僻、攻击性强的性格,因而社工主要通过村庄资源链接、福利支持及危机干预等方法帮助青少年减轻压力感与挫折感,提升保护因子,如为符合条件的留守家庭申请低保、村干部定时探访、农忙季节农活支持等。针对祖辈权威缺失管教无力的问题,社工组织留守青少年进行角色扮演,要求留守青少年从爷爷奶奶的角度思考问题,理解爷爷奶奶的不容易。此外,要给留守青少年的祖辈进行教育技巧讲座,传授隔代教育的经验与方法。

3.基于“生―师”支持关系的学校社工干预。针对6位仍然处在义务教育阶段但辍学的留守青少年,学校层面的主要社工方法是教师工作坊、建立留守档案、学业辅导等多种形式。失学导致失管,对农村留守青少年来说,学校对其行为习惯养成有重要影响。但由于现在“读书无用论”倾向的抬头、学业成绩不佳、缺乏家庭约束、农村学校管理松散等原因,许多留守青少年不愿读书而辍学在家,这是留守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项目社工认为让辍学留守青少年“重返校园”是提高其抗逆力的关键。而农村学校干预首先要调整学校教师对留守青少年的关注度,把以往由“师”为中心的工作关系改变为以“生-师”为导向的支持关系。因此采取了A镇初中教师工作坊的干预方法,其主要目标是通过调整教师的认知来建立教师与留守青少年的良好互动关系。由于现在的学校教育普遍存在功利性与应试性的理念,由于留守青少年的学习成绩普遍不太理想且比较难管理,因此有些老师对这些所谓的“问题学生”有意识地忽视甚至排斥。因而社工在A村教师工作坊中通过案例介绍、故事分享、角色扮演的形式让老师对原来的一些做法加以反思。教师们参加完教师工作坊后普遍认识到自己原来在学生的成长中除了学习以外能够起到如此大的影响,认为不仅应该关心留守青少年的学习成绩,更应该关心他们的全面成长。在此之后A镇初中教师为这些留守青少年建立了日常表现档案,从情绪、身体状况、生活、学习情况等多角度进行观察,既能够及时发现留守青少年出现的风险,也方便外出务工父母细致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孩子。老师还在组建各种兴趣小组、学习小组、技能小组过程中,要求留守青少年积极参加,并要求成绩好的同学与他们结成一帮一的支持关系,强化他们的学习生活,增加他们对学校生活的兴趣。

4.基于农村社区为本的社会保护双向服务。A镇社区层面的保护是项目的核心内容,项目试图将农村留守青少年服务与农村社区建设两个层面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通过各种社区服务活动来加强农村留守青少年抗逆力保护因子,另一方面通过调动村庄资源参与留守青少年保护事务反过来促进村庄社区环境的改变、农村共同体意识的形成,特别是农村社区自身能力的提升。后一层面看起来与农村留守青少年抗逆力提升并无直接关联,但却是通过“农村包围城市”的方式作用于农村留守青少年。因此,实际上包括两部分工作内容,一是A镇服务于留守青少年,二是留守青少年反向服务于A镇,这种思路充分体现了一种社工整合的目标及以“社区为本”的原则。(1)是A镇正向帮助留守青少年抗逆力提升,如A镇法制宣传、A镇福利计划、社区支持等工作,主要通过这些方式来搭建提升留守青少年抗逆力的社区互动、互助支援平台。首先A镇政府根据这些留守青少年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针对性的福利支持,如办理低保、农忙支持、费用减免等。其次社工在A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走访了A镇内的相关组织和机构,让他们了解了留守青少年帮扶的意义及现状,并希望他们参与到帮扶的整个过程中。在这个基础上组织成立了由A镇热心人士、教师、大学生村官等组成的“知青帮”社区组织,开展“手拉手、心连心”活动,与这8位留守青少年结成对子进行一帮一的支援活动。社工在这个过程别注意培养村民的公共事务意识与参与意识,提高A村凝聚力。之后又在A镇的一位大学生村官提供的一个办公室内成立了留守青少年文化活动中心,开展一些有益于留守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科普、文娱活动,将留守青少年从不良娱乐文化、过度网络生活中摆脱出来。(2)A镇留守青少年反向服务于A镇,通过这种方式让A镇村民更加关注他们,同时也让村民看到他们、他们的家庭以及A镇自身的变化。项目举办了“雨后彩虹”留守青少年才艺晚会,向A镇村民宣传及展示留守青少年的积极面貌,让更多的A镇村民关心留守青少年事务。社工与大学生村官制订了留守青少年村庄服务计划,组织各种公益活动让这些留守青少年充分参与。如针对A镇环境美化的活动“清洁村庄你我他”,受到村民的高度评价。

(三)多维层面的项目效果评估与反思

1.留守青少年个体层面抗逆力的评估。在项目后期,我们用同样的量表对这8名留守青少年进行了抗逆力的后测。结果发现,这些留守青少年的抗逆力得到了明显的提升,自我效能感、责任感、自控能力、对未来的信心等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其中的几名辍学留守青少年全部回到了校园,学业成绩也有了较明显的进步,还有的顺利考上了县城高中。同时这些留守青少年与外出务工父母的关系有了很大的提高,祖辈对其教育状况也有较大的改善。

2.A镇社区层面等外在抗逆力的评估。

在对家庭、学校及A镇村民的走访后,也发现他们对这些留守青少年的看法有了积极的转变,也愿意继续关注并帮助这些留守青少年,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A镇的自然环境有了很大的改观,A镇志愿者组织由原来的虚设变得更加具有活力。A镇邻里冲突现象少了,文化活动多了;网吧青少年少了,治安状况好了。A镇社区凝聚力提升了,对村委会的评价也高了,几个村委会还因此得到了许多荣誉与奖励。

3.项目整体评估与反思。通过这个农村留守青少年抗逆力的社会服务项目,我们认为农村留守青少年在面对危机时的抗逆力是越轨犯罪行为的安全网与防火墙,设好这张网与这道墙,能更好地预防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犯罪风险及社会再适应问题。特别是在当前风险社会及转型社会的环境下,只有让农村留守青少年提升面对风险时的抗挫折能力,只有从家庭、学校及农村社区层面加强留守青少年外在保护因子,才能真正预防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风险问题。这个项目的特点体现在,它不同于传统的农村社会工作单一的实务模式,实现了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及社区工作有机地整合,避免了目标单一、方法单一、成效不好的问题,充分地利用了社区的各种资源帮助农村留守青少年,对预防A镇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起了比较明显的作用。

当然我们也同时认识到,提升农村留守青年抗逆力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也面临着每个农村留守青少年各不相同的具体问题,然而相关理论并不完善,实践也不充分。虽然在项目组中8名留守青少年的抗逆力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但是项目干预对象的范围较小,只是局限在一个社区中,同时服务对象的数目也过少,在其代表性上与效度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日后进行相应实践方法的系统总结与服务对象的持续跟踪。

三、中国农村留守青少年社会工作模式的思考与拓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农村“空心化”的进程还将继续,留守青少年的问题依然长期存在,而在缺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的现状下,农村留守青少年违法犯罪势头居高不下的现象可能还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此文以一个农村社区的留守青少年为干预对象,以社会工作抗逆力理论设计服务方案,并进行过程分析与效用评估,为社会工作干预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提供了循证范例。从这个项目范例可以得出,社会工作通过功能重建、心理干预、网络建设、资源整合等专业方法进行农村留守青少年干预具有实际价值。据此,为了减少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现象,可以进行政策创新,利用当前正着力推动的社工人才建设活动,并结合暨有农村组织网络,积极发展社区为本、专业化、本地化的农村社工干预模式。

在农村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设计中应注意以“农村社区为本”。即无论是从中国农村社会工作发展的现状还是从生态环境系统的理论观点出发,在我国农村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设计中,应以农村社区而非以案主个体或其家庭为核心,因为社区在其中起着环境、整合、链接及反馈的作用。因此,要提升农村留守青少年抗逆力从而预防犯罪风险,就必须结合农村社区建设,通过融入农村社区、营造农村社区、改变农村社区进而改变留守青少年。一方面,只有把农村社区建设好了,所谓的整合社区力量、挖掘社区资源、推动社区参与等农村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方法才有可能。另一方面,农村留守青少年状况改善了反过来也会促进农村社区风貌的改变,实现农村社区提升的目标,这种思路在现实中也比较能得到所在社区的配合与支持,不会出现“剃头挑子一头热”,导致很多农村社工项目无法顺利落实的情况,而这一现象在现在的农村社会工作实践中非常常见。因此,农村社区为本的留守青少年工作方法反对传统的“方法为本”或“问题为本”的社会工作实务[12],认为抗逆力建设过程是一个强调多向互动的过程,致力于系统化的多向循环改变,一方面通过外在保护因子的提升激活留守青少年个体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内在保护因子的形成;另一方面通过改变对农村留守青少年的认知,促进外在环境对留守青少年的支持与保护;此外,通过农村留守青少年的变化来改变外在环境,提升与实现农村社区发展。

农村青少年社会工作实务方面需要倡导整合性的服务模式。在农村社会工作实际服务过程中,必须结合当地农村社区的实况,将农村留守青少年的教育、生活与情感状况视作一整体性、有机性的生态系统,超越传统整体与个体、宏观或微观、激变或保守的二元社会工作范式,从社区、人与互动的整体观去设计农村留守青少年服务与支持的策略。如抗逆力中的整合模式反对简单的分割内在保护与外在保护因子的作用,将农村留守青少年的问题归结为心理或家庭等单方面的问题,主张内在保护因子与外在保护因子存在互相影响的紧密联系,共同决定着农村留守青少年抗逆力的强弱。并立足整个农村社区的大环境,将抗逆力的提升视为一个有机的生态整体系统[13],从“人”、“环境”与“互动”的三角关系去设计农村留守青少年预防、治疗、服务及支持的策略。同时根据农村留守青少年不同的需求,整合多元化的资源及多层次的介入策略,通过不同的服务焦点及模式,以跨系统的合作方式去协助农村留守青少年提升抗逆力。

农村青少年社会工作需避免“问题化”的倾向。问题化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把农村留守青少年问题化。在一些传统服务话语中,“留守青少年”已经被贴上了“问题青少年”的标签,被刻板化、问题化了。只要提起留守青少年,就想起了他们“悲惨”的生活境遇、“不幸”的现实处境和“难堪”的成长记录;只要留守青少年稍微有一些个性、冲动与叛逆行为,就容易把他们看作是问题青少年。因此农村社会工作者应注意避免这种价值判断,把握农村青少年的成长特点与社会状态,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综合评判。二是把社会工作服务内容问题化。比如人们往往容易认为抗逆力干预就是解决农村留守青少年的具体困难问题,但社会工作视野下的抗逆力干预更加强调优势视角,认为压力与风险事件在带来问题的同时也伴随着改变的机遇,伴随着激发生命的潜能[14]。农村留守青少年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社会工作对于抗逆力的提升就是要挖掘这种优势,帮助农村留守青少年在一个立体、动态及建构的环境中开发潜能,弹性应对,发展自我。

基于中国农村实际状况,发展“本地化”的农村留守青少年社工干预模式。这种“本地化”的模式并不是重新组建新的组织与成员,因为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中国农村的发展现状。而是整合既有的村委会、村民小组、群团组织、学校甚至宗族等正式与非正式组织,从理论、方法、组织、服务上进行干预。利用当前国家大力推动农村社会工作的机遇,发展农村青少年社会工作、培养专业农村社工、构建农村志愿者队伍,形成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干预网络。如理论上研究符合农村青少年特点的社工干预理论;方法上利用传统农村群众工作的优势,形成独特的留守青少年干预个案小组及社区工作方法;服务上提供更加乡土性、个性化的心理介入与福利支持。此外,农村留守青少年干预中,“本地化”的社会工作模式还应特别注重当地农村的组织架构、经济条件、人际关系、地理状况、社会民俗及至社区文化等“地方性知识”,把握农村留守青少年独特的身心状况、成长生态环境等,形成有地方特点与实际的农村社工模式。

参考文献:

[1]陈卫东.我国8省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状况调查报告[J].中国青年研究,2009(2):5968.

[2]沈之菲.青少年抗逆力的解读和培养[J].思想理论教育,2008(1):7177.

[3]Garmezy N.Stress Resistant Children:the Search for Protective Factors[M]//J.Stevenson,ed.Recent Research in Developmental Psychopathology,Oxford:Pergamon Press,1985:35.

[4]Linquanti R.Using Communitywide Collaboration to Foster Resiliency in Kids:A Conceptual Framework [EB/OL] .[19921015].http://eric.ed.gov/?id=ED353666.

[5]Tugade MM,Fredrickson B L.Resilient Individuals Use Positive Emotions to Bounce back from Negative Emotional Experiences[J].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2004,86(2):320333.

[6]Michael,Ungar.Nurturing Hidden Resilience in Troubled Youth [M].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2004:126.

[7]Block J,Kreman A M.IQ and Egoresiliency:Conceptual and Empirical Connections and Separateness[J].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1996,70 (2):349361.

[8]田国秀.从抗逆力视角对“问题青少年”实施干预[J].中国青年研究,2006,(11):59.

[9]范燕宁.抗逆力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两面性特点――以北京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服刑者的情况为例[J].中国青年研究,2006(11):1012.

[10]王君健.社会工作介入“受艾滋病影响的失依儿童”抗逆力养成――基于河南省ZMD市的循证研究[J].青年研究,2011(3):6875.

[11]Specht,Harry,Mark E Courtney.Unfaithful Angels:How Social Work has Abandoned Its Mission[M].New York:The Free Press,1994:3.

[12]张和清.灾难的社会根源与灾害社会工作[J].开放时代,2011(10):6875.

第4篇: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参与意识;学生主体;活动

著名未来学家埃德加・富尔说:“未来的文盲,不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怎样学习的人。”思想品德课的教学改革,应该把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作为突破口,从而将教师的要求转化为学生自己的内在要求,将教学目标转化为学生学习的内驱力,将学生由被动地位转化为主体地位,促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学生主体参与意识的培养,是提高学生素质的重要途径。那么如何培养学生的主体参与意识?

一、搜集、分析信息,让学生提前动起来

例如八年级思想品德主要内容是法律常识,法律常识只有通过与具体案例结合,学生才学得有趣,学得灵活,印象深刻。课前可让学生围绕一个主题搜集信息,可通过查看报刊、杂志、访问、调查、观看电视等手段进行。上课时将学生课前收集的案例信息,在适当时间让他们展示出来,对理解课本知识起到了深化的作用。比如讲授《依法保护人类共有的家园》时,课前我要求学生收集家乡美丽风景和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图片、资料,学生通过找家乡的生活照片、报刊上的图片、文字表述等,生动、形象地反映了家乡或祖国的山河美景,同时也有当前仍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另外,我还在每一节课上课前安排了一个固定的活动栏目:新闻。让学生课前搜集与我们已学过的内容或将要学习内容相联系的典型案例,包括从电视、报刊上看到的、国内重大新闻案例,课前3分钟。此活动开展以来得到学生的热情参与,有利于培养学生关心社会、亲近社会的责任感。

二、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营造良好的参与氛围

心理学家江绍伦说:“教学是一个涉及教师和学生在理性和情感两方面的动态的人际过程。”可见,师生关系是教学中最基本的关系。学生不是教师训斥的工具,而是等待滋润的花蕾,很难想象僵化的师生关系会有成功而有效的教学。

首先,我们要走向学生,深入学生,学生在想些什么,做些什么,爱些什么,不仅是我们教学中的良好素材,而且有利于我们及时了解学生,帮助学生。其次,要让微笑永驻课堂的四十五分钟,真诚而自然的微笑,能感化学生的情绪,缩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距离,使我们的讲课内容具有出人意料的说服力。再次,要把爱心撒向课堂的每一个角落,既给予品学兼优的学生,也要把关怀慷慨地送给成绩较差的学生;既要在学生取得成绩、进步时给以赞许和鼓励,也要在他们萌发缺点、错误时给以理解和期望。这样就能使学生带着积极的情绪和情感投入到学习活动中,学生学习的内在潜力能够得到更自主、更充分的发挥,这样就能够有效地增强学生学习的独立性与自信心,从而有利于学生的心理健康与个性发展,也有利于提高思品课教学实效。

三、提倡成功教育,培养学生主动参与意识

学生渴望被人重视,渴望成功。因此,教学中应多给学生提供成功的机会,使其自信起来,这样有助于学生心理的成熟。例如,在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时,学生展开了热烈地讨论:“青少年犯罪是因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是家庭教育不当”“是社会保护不够”“是学校保护不够”“也与青少年自身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有关”。大家各抒己见,为彼此的观点找论据、提不足。最后,在师生的共同讨论中,得出了“青少年犯罪是由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自身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的共识,水到渠成地实现了教学目的。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鼓励学生大胆发言,不苛求成熟与完善。成功的机会多了,再加上教师适当的鼓励,学生自然对政治学习产生兴趣,主动参与意识也就增强了。

四、指导学生开展尝试探究的学习活动

华盛顿大学有一条幅:“我听见了,就忘记了;我看见了,就领会了;我做过了,就理解了。”思品课应将教学由课堂延伸到课外,学生由校内走向社会,使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小课堂”和“大社会”相结合,以加深对课本观点的理解和信服,并运用它来解决现实问题,学以致用。比如在平时教学中布置预习作业时,我经常指导学生开展一些尝试自主探究的学习活动,如查阅文献资料、上网浏览、实地调查、开展合作、讨论,撰写调查报告、小论文等等。

总之,让学生在活动中接近社会、体验生活,使空洞的理论说教远离课堂,消除了思品教学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些单调感、厌烦感,培养了学生平等、参与、进取的积极意识,宽容、尊重他人的态度,感受成果、资源共享的愉悦,这样既有利于帮助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和交往的社会适应性,又使思品学科的知识与教育功能得到了有机地结合。

第5篇: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攀升,在诱发青少年犯罪的诸多因素中,低俗电视节目的负面影响引起广泛关注。1992年,JonA.Shidler和DennisT.Lowry两位专家对当年2月份黄金时段ABC、FOX、和NBC电视节目中含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当时CBS正在转播冬季奥运会)。结果表明,这三家电视网的节目中涉及内容的每小时多达12处,比上一年又有所上升。①1994年,美国成立了国家电视暴力研究课题组(NTVS)。课题组经过三年研究得出结论:电视暴力内容在美国相当普遍;接近三分之二的电视节目含有暴力内容;儿童节目涉及暴力内容最多;电视节目中暴力常常被美化;暴力节目中犯罪者基本都未受到惩处。②

电视暴力与性泛滥导致青少年犯罪率直线上升,1997年美国青少年犯罪比1988年上升了49%。③尽管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较为复杂,并不是单一因素引起的,但电视中暴力、粗口、吸毒、性情节已成为美国青少年犯罪、违道德准则的教唆犯。公众要求政府加强对电视节目监管的呼声不断高涨。美国国会多次召开听证会后,决定出台电视分级制法案。

1996年2月7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96联邦通讯法案。这项法案的第551条规定美国实行电视分级制,实施的具体步骤是:最晚从1998年2月开始,所有在美国境内销售的13英寸以上的电视机都必须装置一种可读取节目编码信号的V-chip;电视业立即成立一个委员会制定节目分级标准;在法规生效的一年内,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建立一个委员会确定分级安排;如果1997年2月前电视业没有自己制定出电视节目分级标准,将实施FCC制定的分级标准。

96联邦通讯法案出台前,美国各大电视网和电视生产企业曾强烈抵制分级制。他们担心节目分级会减少电视观众和广告收入。新的通讯法案生效后,在社会舆论和政府的强硬态度面前,电视业最终让步并组成分级制工作小组,1996年12月19日,在法案规定的限期内出台了电视家长指导方针,即电视分级制(TVratingsystem)。这一家长指导方针被FCC通过并采用,电视分级制正式生效。

美国电视分级制按照电视节目内容所适合的受众群体将电视节目分为6个等级,作为受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收视参考。如下图所示。分级制要求除新闻和体育比赛以外的所有电视节目,都要按照这6个标准进行定级,并由节目的原创生产者在节目制作完成时自行定级。除新闻和体育比赛以外,电视节目播出的前15秒钟和插播广告后需在屏幕左上角显示分级图标。

1996年12月22日,美国电视业开始播出分级图标。

1996年出台的美国电视分级办法是一种评估式分级,主要根据观众的年龄建议谁应当或不应当接触某一级节目内容。这种分级方式实行不久就招致公众的强烈批评。公众指责这种分级方式太过笼统和含糊,建议对节目内容进行描述性预告,表明节目中暴力和性内容的严重程度。1997年7月10日,美国电视业对分级办法进行修订,在按评估式的年龄分级基础上进行描述性的内容分级,加入代表内容级别的图标。这些图标分别是:V代表节目含暴力内容,S代表有场面,L代表有粗鲁语言,D代表有性语言或性暗示语言,FV代表含虚幻暴力内容。

1998年,FCC批准了修订后的分级标准。美国电视分级制全面实施。

二、美国电视分级制的特点

美国电视分级制具有突出的美国特色。这项制度通过法规形式,使减轻低俗内容危害,对电视节目分级成为电视业的义务和责任,但在履行义务方面又给予电视业很大的自由度。分级制充分借助科技力量,V芯片是电视分级制出台与实施的关键,小小的电子芯片成为过滤低俗节目的“魔片”。分级制还强化了家长在监管低俗电视节目方面的重要作用,家长成为低俗节目面前的真正“把关人”。

电视分级制出台前,国会能否制定这样的法规在美国社会引起激烈争论。支持者认为,低俗电视节目的社会危害越来越严重,为维护公众利益,必须制定法规加以控制。反对者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言论和表达自由不受侵犯,出台限制性法规是干涉新闻媒体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是变相的审查,属违宪行为。电视业也一再表明态度,强烈反对国会出台分级制,甚至威胁要以违宪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争议使国会在制定通过这项法规时更加谨慎,出台后的电视节目分级实际是一种遵循法律原则前提下的“自愿”分级制度。“自愿”首先体现在分级的标准由电视业自行建立。96联邦通信法案明确规定由电视业自己组成委员会制定节目分级标准,如电视行业在一年内没有完成这一任务,则由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建立一种节目分级标准,交由电视方执行。尽管通讯法明确授权FCC可以制定一种分级标准,但对电视业自行建立的标准还是给予了优先权。美国电视业为免于被过多束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节目分级标准的制定,因此美国现行的电视节目分级标准完全是电视业意愿的体现。

“自愿”的另一含义是由电视节目生产方按分级标准自主为节目定级。美国电视分级制是模仿美国电影分级制确定的,但电影分级制实施过程中,美国电影协会(MPAA)有专门的分级委员会对电影进行审看确定等级。电视节目分级则是由节目生产商自我定级,这主要是因为电视节目制作速度快,数量多,除新闻和体育外的所有节目都要进行分级,每天至少有2000左右的电视节目需要定级,因此无法象电影分级一样由专门机构进行操作,只好由节目生产机构自我定级。

美国电视节目分级制的另一个特点是与科技紧密结合。96联邦通信法案规定,所有在美国境内销售的13英寸以上的电视机都必须装置一种可读取节目编码信号的V-chip。V-chip又叫V芯片。利用这种芯片装置,家长可以操作遥控器来决定可以进入家庭的电视节目等级,并设置芯片阻止任何超过或不符合其选择标准的节目。一旦这个选择确定,芯片将自动解码植入在每个电视节目里的分级编码。如果节目超过了选择的等级,屏幕就会变成空白,节目被屏蔽,因此V芯片为美国电视节目分级制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节目分级制突出了家长在抵制低俗电视中的重要作用。美国电视分级制是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低俗节目危害而出台的,电视机里装置V芯片后,通过遥控器就可以过滤不符合标准的节目,控制低俗电视节目的关键由媒体和政府变成了家长。在选择电视节目和指导儿童收看时,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有责任主动关注节目分级情况并提前屏蔽低俗节目。实施分级制后,节目内容健康与否,是否让儿童观看,决定权掌握在家长手里,因此电视分级制把家长推到抵制低俗电视节目的前台,成为电视机前的直接“把关人”,政府不需再担心会背上干预电视媒体表达自由的违宪罪名了。

三、美国电视分级制的实施效果与评价

在各界关注下出台的美国电视分级制实施后受到公众的普遍欢迎,尤其是1998年节目内容描述性分级实施后。根据凯撒家庭基金会和普林斯顿调查研究协会在1999年4月进行的一次全国性随机调查,被调查者中,72%表示要购买带有V芯片装置的电视机,77%的家长表示会用V芯片去阻止儿童观看不适合的节目。另一项调查显示家长经常使用分级的比例也在增加。在分级制启动后,44%的家长经常使用它来指导儿童观看,到2001年时这个数字增长到50%。④

电视节目分级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低俗电视节目对未成年观众的不良影响。通过装置在电视机里的V-chip和家长的指导收看,节目分级制为未成年观众竖起了一道电子栅栏,将涉及暴力、粗口、性等内容的低俗电视节目阻挡在外,减少了儿童接触不当电视节目内容的机率,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低俗电视节目对未成年观众的直接负面冲击。2005年3月由Luntz研究公司进行的一次全国一性调查显示,超过四分之三的调查者认为电视业采取节目分级的办法是很适当的。凯撒家庭基金会和普林斯顿调查研究协会2001年的调查显示,使用过分级制的家长中,90%认为节目分级“有用”,近一半家长(48%)认为“非常有用”。⑤

不过电视节目分级制实施后并未如法规制定者预期的那样发挥巨大作用。首先媒体关于分级制的宣传力度欠佳,电视节目分级至今在美国也未能实现家喻户晓,一些家长不懂如何操作才能屏蔽低俗节目,也有家长甚至不了解电视节目分级制度已实施多年。根据凯撒家庭基金会2004年的一份全国调查报告,五分之一的被调查者表示从未听说过节目分级制,还有许多家长不明白内容分级图标的含义。另一方面,“自愿”原则是导致分级制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在这种突显美国特色的“自愿”分级制度中,电视业享有过多的自。节目生产方自己为节目定级,客观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一些生产商为吸引广告和收视率,在节目定级时有所保留,部分暴力血腥或性场面较多的节目没有在分级时按标准定级。一项对1997至2003年间秋季黄金时段电视网节目分级情况的抽样调查表明,虽然进行年龄和内容分级的较准确地反映了节目内容,但还有相当数量含有场面和暴力内容却没有进行内容分级,媒体提供给家长的分级信息并不完整。⑥分级结果名不符实降低了家长对分级制的信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V芯片的利用率。根据宾西法尼亚大学Annenberg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0年的一项全国调查,在美国家庭对各种媒体分级制(包括电影分级、视频电子游戏分级、音乐CD和磁带分级、电视分级)的使用中,电视分级制的使用率最低,仅有39%,而电影分级制使用率高达80%。⑦

节目分级将控制低俗电视影响的责任交给家长的同时,也使电视业在节目生产和播出时更加放开手脚,低俗电视节目的数量并未减少,反而有所增加。美国公益机构“家长电视协会”(PTC)比较了1998年、1999年和2002年11月前两个星期主要电视网黄金时间的节目。比较结果显示,在晚8点的黄金时间,2002年的电视暴力内容比1998年增加了41%。黄金时间的晚上9点到10点,暴力内容频率2002年比1998年多134.4%。⑧

由此可见,美国电视分级制是政府与电视业相互妥协的产物。既要保护未成年观众免受低俗电视节目的影响,又要避免背上干涉媒体自由的违宪罪名,因此,这种强行“自愿”原则下的美国电视分级制就成为折中解决问题的工具。折中的办法毕竟不是最好的办法,美国电视分级制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未成年观众与低俗电视节目的接触,但媒体的行为没有真正得到规范。分级制将本应由媒体担当的责任转移到家长肩上,如同污染企业整改的办法不是减少排污,而是继续污染并给公众发放口罩一样,是舍本逐末的无奈之举,根本无法改变电视节目低俗化的趋势,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也不可能真正得到解决。正因为如此,在电视分级制实施几年后,美国国会又先后通过了《2005年广播电视反低俗内容强制法》、《2005年与暴力广播电视内容控制法》、《儿童友好电视节目法》和《净化广播电视内容执行法案》等一系列监管措施,从节目的播出时段、数量、教育类节目的比例、违规媒体处罚加大等多个方面加强对媒体的规范,强化媒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净化电视屏幕。

注释

1Shidler,Jon."NetworkTVSexasaCounterprogrammingStrategyDuringaSweepsPeriod:AnAnalysisofContentandRatings."Journalism&MassCommunicationsQuarterly72(1995),147-155.

2FedermanJ,ed.NationalTelevisionViolenceStudy.Vol3.ThousandOaks,CA:Sage;1998.

3ScottStossel.ThemanwhocountsthekillingsTheAtlanticMonthly.May1997.Vol.279,Iss.5.

4.5KaiserFamilyFoundation."ParentsandtheV-chip2001."/kaiserpolls/3151-index.cfm.

6NancySignorielli.Age-BasedRatings,ContentDesignations,andTelevisionContent:IsThereaProblem?MassCommunication&Society,2005,8(4),277–298.

7TheannenbergpublicpolicycenteroftheuniversityofPennsylvania,“Mediainthehome2000”,/02_reports_releases/report_by_category.htm.

8TVBloodbath:ViolenceonPrimeTimeBroadcastTV.APTCStateoftheTelevisionndustryreport./PTC/publications/reports/stateindustryviolence/main.asp.

第6篇: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庭教育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738(2012)01-0022-04

从报应刑论、目的刑主义发展论至教育刑论,刑法的基本立场在历史沿革和时代变迁中发生着转变与进步。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本质不是报应而是教育,主张以教育的方法着重于对犯罪人的改善,防止其再犯罪。教育刑论将报应刑刑罚的“向后看”转化为“向前看”,从对犯罪的消极反应转化为积极反应。其核心价值在于“扩大刑法的促进机能,压缩刑法的限制机能。”“少年宜教不宜罚”,教育刑论所主张的教育思想,与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观念紧密契合,是蕴含人道主义的更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刑罚理论。事实上,我国一贯强调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与上述理念是融通共向的,集中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与成人审判的不同的价值导向――在教育和惩罚这两大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目的中,教育是其首要价值。反观实践,教育的价值目标确应贯穿和体现在刑事审判的全过程:审前社会调查,夯实教育基础;开展庭审教育,进行全方位多层次教育;适用具体刑罚,落实最终教育;判后延伸帮教,巩固教育成果。因循当前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审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亟待跳出传统的“惩罚”立场,立足“教育”来总揽和把握刑事审判的功能。由于审判阶段是教育资源最集中,教育内容最丰富,教育时机最有利,教育特征最明显的寓教于审环节,是多层次、全方位感化未成年被告人,抑制其反价值观念,激发其主体性的最佳节点,故法庭教育制度就构成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之首要或核心制度。然而,多年来将法庭教育局限于判后教育的做法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不完善的审判教育矫正方式可能被被告人理解为是一种不重视、不关心甚至是放任,会对被告人的再社会化产生不利影响。故理性研判当前法庭教育制度的局限与不足,将有助于我们推动这一重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更好地提升教育实效,以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总要求。

一、法庭教育与其他有权机关教育职能之间的衔接性未受重视,对法庭教育在各部门教育功能中的定位缺乏科学系统的考量

首先,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于2010年8月28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六部门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采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法,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可见,教育矫正并非审判阶段所特有,而是贯穿于包括侦查、审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程序在内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全程。但是,与人民法院处于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不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的是追诉犯罪的司法职能,其教育矫正职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权保障上;而刑罚执行环节的教育矫正则主要反映在对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及其具体行为的矫治上,两者于时空上处在“承上启下”位置。资源更为丰富的法庭教育显然存在很大差别,但问题在于,不同阶段、不同部门的教育功能之间是孤立的吗?如果不是,如何加以有机衔接,做到相辅相成,相互配合?法庭教育又如何“瞻前顾后”,实现最佳教育效果?综观目前有关未成年人教育矫正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未见有关四部门教育功能的具体定位、分工与衔接机制问题的具体规定。对法庭教育的理论研究也通常就事论事,巩固利用侦查讯问和审查环节教育成效或配合衔接刑罚执行机关的矫治教育职责未见顾及,理论研究总体上忽视了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一般规律,割裂了相互联系和作为整体的教育环节,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促进被告人的再社会化的要求。实践中,在缺乏理论指导和规范指引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多按照自身的程序逻辑开展工作,未能以整全视角实现教育功能的衔接配合,法庭教育的定位也未得到科学界定与凸显。这与“六部门意见”强调的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进一步加强公、检、法、司协调配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中有关积极建立和完善‘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形成有效预防、矫治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合力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将法庭教育等同于庭审教育、将庭审教育局限于庭审中的某个固定环节的偏颇认识影响深刻

庭审教育仅是法庭教育的一部分。但是,“法庭教育就是庭审教育”的认识仍是当前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代表性的理论观点是“法庭教育具备特定的环境,法庭教育必然是在庄严的法庭上发生的活动。”此外,当前有关法庭教育的争议大都集中于“法庭教育如何在庭审中设置教育阶段”也折射出“法庭教育就是庭审教育”这一偏颇认识的流行程度。审判人员不能牢固建构依托庭前准备程序中的审前社会调查、亲情感化、有效沟通和心理辅导等活动为庭审教育奠定基础的司法观念,或对作为审判权衍生性质和法庭教育必要延伸的判后帮教不够重视,均系上述片面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和必然的反映。审判人员在庭审中缺乏教育感化被告人的信息和资源支持,法庭教育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免陷入“表面化”和“剧场化”的泥沼;而忽视延伸帮教工作,则丧失了巩固强化法庭教育既有成效的极佳机会。

将庭审教育局限于庭审某个固定环节的观念同样根深蒂固。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实践中的庭审教育大都置于法庭辩论后被告人最后陈述前进行。为了使庭审教育不与新法的规定相抵触,排除在宣判前开展法庭教育可能存在的“有罪教育”嫌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将庭审教育阶段设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后。支持这种做法的代表性观点如“在宣判之后进行教育可以告知被告人犯罪原因以及对社会、家庭和本人造成的伤害,还可以告知被告人被判处特定刑罚的理由以及改造的要求,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实践中也有如上海普陀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有罪、宣布量刑结果之前进行法庭教育的“三段两议”模式。上述将庭审教育局限于庭审中某个固定环节的认识舍弃了庭审不同阶段具有的独特教育功能及各教育阶段之间的内在关联,混淆了合理的庭审教育内容分配及程序安排与“有罪教育”的边界,似有过分夸大有罪宣告前的庭审教育与“有罪推定”关联性之嫌,使得原本应当科学贯穿于庭前准备程序、庭审各个环节并延伸至判后帮教全程的庭审教育碎片化,难以充分实现法庭教育的固有功能。事实上,“有罪教育”的问题完全可以

通过教育主体、教育内容的合理安排加以避免,正如有的研究者指出的那样,“虽然有些地方的少年法庭也参与庭审教育,但这无法推定出只要少年法庭参与教育就是‘有罪教育’的结论。只有法院判决后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是审判人员最基本的业务知识。

三、有关法庭教育是对被告人的主体性价值教育的认识还不充分

法庭教育是对被告人的主体性价值教育的观念符合教育学、人格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但此种认识在法庭教育中还不充分,常见表现形式如下;其一,教育者和未成年被告人之间缺乏良性互动,庭审教育往往成了法官、被告人的法定人、老师、律师的表演场地,被告人只是默默地听,大多数时间都是低着头不作声,或是伤心地哭。被告人经常是被动地接受教育,至于未成年人本人的想法或者要求,经常被忽略或不曾提起。被告人在陈述过程中也存在被随意打断的现象。其二,教育的组织者没有全面领会法庭教育的本真,习惯于在被告人面前简单铺陈、堆砌法律知识和社会规则,而不是将帮助被告人学会如何正确思考和行动、克服自身的局限、狭小和偏颇作为工作的重心,法庭教育缺乏应有的感染力、吸引力和亲和力。其三,人都有趋向积极价值或消极价值的两种可能,于是生长阶段的教育作用需预备两种方式:积极的是导引价值方向,以发展善良的品格,培养正直的行为习惯;消极的则是抑制反价值行动的出现,矫正不合规范的行为。但审判人员可能较少注意到对被告人的导引处在与矫正并重的位置,故法庭教育注重抑制反价值的矫正而忽视积极方面导引的倾向比较明显。其四,关注、尊重、永不放弃,以及真诚、包容和热切期望的对话这些作为教育前提的要素还没有引发审判人员的足够注意,他们在法庭教育中往往以“专家”而未以欣赏者的姿态出现,忽视了向被告人传递诸如“你很重要,你能做到,我不会放弃你,我永远支持你”等激发被告人主体性的鼓励信号。可见,司法机关就法庭教育是对被告人的主体性价值教育的认识尚存不足,这也制约了法庭教育功能的实现。

四、对法庭教育强制、干预的属性及社会教育的性质认识不足

美国的少年法院和公立学校都是公共机构,都肩负着创造出受过良好教育、具备快速适应环境变化能力的未来公民的重要任务,所以,杜威得出了少年法院和公立学校一样可以作为教育机构的结论。台湾学者林纪东则指出,少年法庭,实以审判机关而兼具教育机关之性质者,毋宁更置重其教育之成分。少年法庭,既具有教育机关之性质,且为特殊之教育机关。”中国大陆学者也认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主要特征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可见,少年法庭教育机能之重要地位已经得到普遍确立。然而,少年法庭以我国的少年司法政策及其理念为支撑,着眼于使未成年人在将来成为有用之才的发展前景,强制干预被告人的再社会化进程的法庭教育之属性尚未得到广泛体认和内化,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是审判人员对于法庭教育的责任意识还不够强,还没有将法庭教育活动作为重要的法定职责、程序来看待;刑事审判中用于法庭教育的时间、精力还相对有限,或认为可长可短;少年法庭疏于引导未成年人体认法庭教育背后深厚的人文关怀要素等。由此,被告人尚不能在审判程序中很好地建构起自觉转变社会态度和重塑法律道德观念的内生动力,影响了法庭教育功能的实现和释放,弱化了社会公众对少年法庭在社会系统中承载教育功能的认知度。

另需指出的是,法庭教育属于社会教育范畴,但人们通常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的部分。当前,没有在将教育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的教育功能结合起来,使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功能成为一个有机结合体,形成有利于提高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个体社会化的互补联动和“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渐成未成年人教育预防渠道的现实背景之下,不能正确认识法庭教育的社会教育属性就表现为不能在审判活动中自觉理性地审视处于基础性地位的家庭教育、作为未成年人接受正规教育和完成社会化过程主要途径的学校教育以及作为未成年人社会化支撑的社会教育出现的异常与症结,就无法以社会教育主体的定位对被告人施以更有针对性的法庭教育。此外,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家庭和学校都是重要的社会控制机构,家庭正变得十分脆弱和不稳定,其社会控制功能和帮助青少年社会化的机能均受到不同的削弱,而受主智主义、能力至上和效率主义的社会倾向影响,学校教育中有关人格发展的教育也已成为一项形式化目标的现状之下,将法庭教育从社会教育的范畴中剥离出来,无疑进一步消解了其作为社会教育组成部分对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应有的反馈支持功能,影响了法庭教育积极社会效应的显现。

五、审前社会调查、圆桌审判方式、心理辅导、亲情感化、合适未成年人参与的法庭教育配套支持制度尚未全面建立

法庭教育制度并不能“单打独斗”,需要依赖审前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心理辅导、合适未成年人参与、庭前亲情感化、适当教育情境营造等教育配套支持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但这些制度尚未全面建立。首先,“六部门规定”和司法实践已经明确了审前社会调查的责任主体是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考察发达国家的社会调查制度可以看到,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需要运用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门知识进行工作,对少年的思想、性格、活动、经历及生活环境等进行全面调查后,向法院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和结论。但在当前以社区司法矫正人员为核心的调查主体中,具备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配比还相对不足。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也发现存在个别社区司法矫正机构的调查人员未经实地调查,仅凭想象或片面听信他人反映,即向法院提供不实信息的情况。也有调查人员考虑到街坊邻居的情面关系,对被告人的问题避重就轻,不向法院作全面客观反映。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审前社会调查主体的责任,优化调查人员结构,规范审前社会调查行为,切实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为法庭教育提供基础性保障。其次,圆桌审判方式尽管已经在《少年法庭工作意见》中予以明确,这一模式在实践中的适用也不断扩大且有所创新、突破,但正如研究者指出的那样,“对圆桌审判的追求,不自觉地陷入单纯的法庭设置的改变,对圆桌审判所蕴涵的司法理念与司法要求关注甚少……圆桌审判的日益推广,已经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圆桌所带来的诸如缓和气氛、拉近距离等功能。”如何将圆桌审判方式与法庭教育科学结合,同样面临制度改进和细化的问题。复次,专业的心理辅导、合适未成年人参与制度尚停留在各地零星试点和改革创新阶段,尚未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得到明确细致的规定。心理辅导专家和合适成年人的选任、组织管理、运作程序、经费支持等缺乏统一标准和常态化的制度保障。再次,庭前亲情感化制度虽然已经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等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但开展

亲情感化的具体条件、程序性规范和职权性要求(“可以”而非“应当”)依然缺失,实践中也未得到普遍推广。最后,作为营造适当教育情境的法庭布置、法庭服饰等尚未在制度层面的考量。

六、结语

“加强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是人民法院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做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矫正工作是此项工作的重心所在。理性分析和研究法庭教育制度的现状与不足,有助于我们以此为支点,以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为杠杆,撬动热心中国少年司法事业的人们对法庭教育制度展开更为深入的讨论与反思,有力促进这一重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升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再社会化的工作成效。

[参考文献]

[1]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65.

[2]张文,等.刑事责任要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3.

[3]安平章.律师在法庭教育环节的地位、作用和教育方法:兼谈当前少年法庭审理的现状与流弊[C]//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38.

[4]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基于实证和比较的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08-210.

[5]戴蔚雯.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兼论未成年人之权利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4-15.

[6]陈建明.“有罪教育”刍议[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9(6):25.

[7]贾馥茗.人格教育学[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8:334.

[8]宋莹.“优势视角”理论在“寓教于审”工作中的应用[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3):18.

[9]玛格丽特・E.罗森海姆,等.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M].高维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296.

[10]林纪东.少年法概论[M].台湾:国立编译馆,1972:137.

[11]田春晖.试析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教育属性[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2):25.

[12]高中建.当代青少年问题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501.

[13]雍自元.青少年犯罪研究[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175.

[14]郑金洲.教育的意蕴[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267.

第7篇: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

(一)调查主体

调查主体以公安机关为主,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补充调查,辩护人自行开展调查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参与调查较少。2013年1月至8月,林州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件23件31人,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38人。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时均随案移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材料和社会调查报告52份,检察机关根据需要补充社会调查报告17份,人民法院根据情况调查9人次,辩护人自行调查2人次。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全部为自行调查,人民法院为委托其聘请的专门调查员进行调查。另外,统计发现重复调查比例较高,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重复调查率分别达到32.7%和17.3%。在社会调查制度实行的初始阶段,重复调查可以使社会调查报告逐步完善,但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调查对象与方式

以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邻居、朋友同学、学校、社区(村委会)为主要对象,多采用访谈形式调查,没有进行犯罪危险性人格的心理评估。林州市检察院统计显示,13%的社会调查报告有3个调查对象,87%的社会调查报告有4个以上调查对象;约90%采用访谈方式,并制作询问笔录装入卷宗,另外10%采用调查问卷和书面证明等形式,作为面谈方式的补充。调查对象的占比统计,均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法定人进行调查;其他调查对象中,社区(村委会)、学校、同学较多,分别为调查对象的48%、32%、13%,朋友和其他人员较少,共占调查对象的7%。

(三)调查内容

调查材料数量和材料反映的行为事实较少,导致调查内容简单空泛。林州市公检法机关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条件等。在实际运用调查材料作出判断时发现,向父母、邻居、同学、老师了解情况时,有的因为人情关系,不能如实叙述未成年人现实表现;有的仅简单叙述平时表现好或者不好,具体如何好或者如何不好没有事实反映。犯罪原因多是“父母管教不严”、“家庭经济条件差”,对父母如何管教、家庭收入数额等没有深入调查。诸如此类过于笼统的调查材料放到任何一个人身上都适用,有的还存在逻辑矛盾,不能为最终出具评估意见提供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

(四)调查报告使用

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参考使用的同时,缺乏对调查报告的审查、监督。侦查阶段即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使得社会调查报告能够在审查逮捕、审查、量刑和法庭教育等环节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但普遍存在不核实调查材料,不审查报告内容的现象。林州市检察院在出庭张某涉嫌抢劫罪时就发现: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社会调查后认为张某认罪、悔罪,庭审时张某向法庭提交一份悔过书。公诉人认为如果认定张某悔过,将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张某当庭宣读其悔过书。而张某当庭宣读的悔过书,对查明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随提出不能根据社会调查报告认定张某认罪、悔罪,并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

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践现状的解读和分析

(一)调查主体不规范,导致调查工作流于形式或出现纰漏

我国法律规定的调查主体分为四类,即控诉方(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法院。具体而言:

1.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进行社会调查,会导致办案人员工作量的大幅增加,通常没有足够时间进行细致调查。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足的现实条件制约下,办案人员自行调查不可取。

2.律师进行社会调查,会因为职业自身的利益倾向性,以及进行辩护的需要,通常更加注重收集那些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材料,忽视那些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利的材料,难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

3.法院进行社会调查,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诉讼中法官中立的宗旨。法官参与调查,不可避免地会掺杂着个人的主观色彩和先入为主,形成对案件的预断,不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公正审判。

4.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社会调查,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由于这些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不完善,一般公民并不具备调查专业知识,对案情不了解,对诉讼也相对陌生。另外,在调查的规范性、客观性、科学性等均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调查过程中经常遇到社会调查对象拒绝等原因,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实践中,这些主体进行社会调查的比例亦较低。

5.多部门进行社会调查,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一是重复调查,各个调查主体基于其角色本能,在调查内容方面可能各有侧重,造成调查结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冲突的问题;二是相互推诿,使社会调查工作流于形式,出现适用率低、实效差的问题。

(二)调查指标不具体,不能科学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

1.缺乏具体的事实依据。原始调查资料是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基础,而收集的材料应当是反映行为人现实表现的客观事实,不是结论性意见。但这恰恰是调查内容的盲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经过近15年试点探索,各地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目前,最具代表性且适用较多的是四见面制度。该制度要求,与涉罪未成年人见面,了解家庭情况和思想状况;与监护人见面,了解性格特征和成长经历;与学校、单位、社区有关人员见面,了解社会交往、学习、工作情况;与看守所人员见面,了解认罪、悔罪表现。上述人员中,除涉罪未成年人本人外,大多与涉罪未成年人是亲属、朋友关系,如果不随机选取足够多的调查对象、询问详细的行为事实,就很难得到客观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现实表现的依据。

2.缺乏犯罪危险性人格测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功能是通过调查行为人的人格,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危险人格,发现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并以此作为司法机关实施个别化处理的参考。因此,专业性的心理学人格测量是对人身危险性最为可靠的调查,应该是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对性格、气质的判断,属于人格刑法学的范畴,需要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判断,其理论基础是人格行为论和人格责任论,运用投射测验、自陈量表、主体测验、行为评估技术等人格测量方法。显然,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人性格、气质评估,是办案人员凭借自身经验、社会阅历的朴素认识。

3.缺乏统一操作标准。新刑诉法对调查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如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由于要求比较宽泛,所有各地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同时也造成了社会调查报告在客观内容方面不统一。如林州市人民法院《失足少年调查表》把“对书指控被告人已构成犯罪有无意见、对法院审理本案有何看法和要求”设定为调查内容。

(三)调查人员不专业,导致调查方法不科学和调查结论不可靠

1.调查人员权利义务不明确。一是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外其他机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所必须的权利。其中,反映较多的问题缺乏相应的会见权、调查权。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除承办案件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外,其他人员不得会见。如果调查人员没有会见涉罪未成年人,就不可能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和犯罪背景。二是调查人员身份不统一。参考各地的社会调查操作规程可见,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妇联、学校、聘请的社会调查员,以及其他多类社会组织均可以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这些组织、人员分别属于不同性质的主体,如果对其违法调查行为进行处罚,则会存在同种违法行为不同种处理的情况。三是违法调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各地运行的社会调查制度对于调查人员除了形式上的客观、中立强调外,并没有具体的措施来保障其客观、中立。一般而言,在国外,担当社会调查员普遍具有客观、中立的职业要求,而且对其工作还有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调查中的舞弊行为一旦查实,不但其调查报告将失去参考价值,而且调查人员还可能按伪证罪论处。[1]

2.调查人员不具备相关知识。我国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均可进行社会调查。但是目前,无论由谁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人员专业化不足、素质欠缺的问题比较突出,直接导致社会调查方法不科学、结论不可靠。部分报告只是对事实的列举;部分行文语言含糊、逻辑混乱;部分报告不必调查只需要用一般认识就可能得出,如将性格特征简单地归结为内向和外向,将涉财犯罪的动机习惯概括为缺钱花、抵制不住钱的诱惑等。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探索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一方面要从制度本身入手,细化原则性规定,增强其司法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从机构设置、司法理念以及协调机制方面努力建构适合的制度运行环境,从而保证制度在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时顺利实施。

(一)树立科学的少年司法理念,指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

1.树立双向保护理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意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对社会保护的有效结合。调查必须实现对未成年的实体保护,要求调查主体合法、调查形式合法、调查采取的具体方式合法,不能用不正当或者非法的方式。调查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避免先入为主的思想,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既不能为打击犯罪,收集不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材料,又不能迁就涉罪未成年人,盲目轻刑化。

2.树立客观、中立理念。社会调查人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求是,客观全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背景材料,理性判断分析受调查者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避免受到其他人、社会舆论等的影响带有偏见性调查。如同情或者痛恨的态度,必然影响调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

3.树立全面调查理念。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以及影响其选择行为方式的条件因素。

(二)细化社会调查制度,增强其可适用性

1.规范调查内容。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和教育的参考,必须具有统一调查指标。

2.引入心理学人格测量。专业性的心理学人格测量是对人身危险性最为可靠的调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正式引入人格测量。同时注意,在运用人格测量结论时不能因为负面的测量结论作出对涉罪未成年人不利的处理。即,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人格比较健康,应当作为减轻、从轻处罚的依据;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人格不健康,不宜作为加重、从重处罚的依据。

3.合理界定调查对象范围与人数。向监护人、亲属了解情况,应当详细询问能够反映涉罪未成年人表现的具体事情,并通过调查邻居、同学等予以印证。向同学、同事、朋友、邻居等了解情况,应当随机选取3至5人以上进行调查。特别需要避免的是,不能仅向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其监护人提供的人员了解情况。

4.加强对调查报告审查监督。加强对调查报告真实性、合理性、逻辑性审查力度。对收集的书面记录、书面材料、调查表等原始资料,重点审查材料数量是否充分、反映事实是否客观、调查内容是否全面。对调查结论,重点审查判断方法是否科学、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评价与调查的原始资料、涉罪未成年人的的供述、相关证明能否相互印证,是否需要补充调查。

(三)促进调查主体阶段式发展,在组织制度上保证社会调查适用

1.社会团体组织的调查能力不能满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需求,社会调查的首要主体应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为社会调查的补充主体。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不够详尽,可以补充进行调查。

2.逐步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职能。鉴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应当由中立第三方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开展社会调查。

(四)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确保调查报告制度良性运行

社会调查报告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重要意义。一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需要启动社会调查程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补充调查;二是社会调查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辩护人、共青团以及其他组织机构;三是取得调查报告的原始材料,需要向涉罪未成年人的亲属和所在社区、学校、单位调查取证;四是社会调查报告要作为审查逮捕、审查、教育和量刑、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的参考。因此,需要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各个环节紧密衔接,让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多个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协同配合,可全程可分流,资源共享,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良性运行。

第8篇: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青少年;性道德;养成教育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青少年早恋、流产、堕胎、性犯罪等现象与以往相比明显增多,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不光给青少年自身的身心发展带来很大危害,对于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以及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都埋下隐患。产生这种社会问题的原因很多,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但性道德养成方面的教育缺失或不足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针对我国目前青少年性道德的现状,试图对青少年性道德养成教育过程中的某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当今青少年性道德养成教育工作有所帮助。

一、青少年性道德养成教育刻不容缓

(一)性道德养成教育是保证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当今社会由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的营养状况比以前大大改善,再加上外界环境的不良信息的刺激,导致青少年发育提前。据有关专家测定,当代青少年生理发育普遍提前,提早进入了青春期。据有关资料显示,男孩初次遗精的年龄比l960年提早了2年左右。而上海l964年l2—13岁的女孩,出现月经初潮的占15%,l985年已达57.9%,15岁女孩已达96.95%。笔者于2004年对徐州某一私立中学初一女生作了调查,女孩的月经初潮平均年龄是13.1岁。与此同时,青少年的性心理尤其是性道德发展却严重滞后于生理发展。青少年对与性相关的责任、义务等没有清楚的认识。往往对生理上的变化更多是好奇,在这种好奇心的驱使下,再加上本来这个年龄就缺乏自制力等原因,容易做出一些超出他们年龄应当做的事情。因此,对青少年进行性心理特别是性道德教育,对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二)性道德养成教育是填充性道德领域真空状态的需要。近年来,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人们的道德滑坡,特别是人们关于性方面的道德滑坡,这种现象在青少年中更是明显。造成这种滑坡的原因很多,其中社会公认的性价值标准多元化、实际上缺失化,即所谓的“性道德真空”是其主要原因。在传统经济社会,经济形式是以家庭或家族为单位的。适应这种需要,传统的道德规范尤其是性道德规范也是为这种家族经济服务的。它不光得到社会普遍认可、接受,社会还赋予其政治和法律的意义。而商品经济条件下,以家庭为依附关系的经济形式已不复存在,因此传统性道德规范也就自然丧失了其政治和法律的后盾,并且正变得日益不适合社会需要。再加上以往我们对传统道德规范打击、排斥过于强烈,近年来又受西方20世纪六七十年代性解放、性自由观念的影响等原因,导致人们特别是青少年性道德标准多元化以至缺失化。传统性道德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适应新形势的新的性道德标准又尚未确立,使得目前在性道德领域出现了混乱或多元化状态,即所谓“性道德真空”。而一个健全的社会是需要一种主流价值规范的,因此对青少年进行性道德教育,对于建构一个适应新时期要求的性道德规范体系有重要意义。

(三)性道德养成教育是保证社会安定、和谐的需要。近几年我国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我国每年刑事案件几百万起,其中青少年犯罪就占了大约50%。一项调查表明:从14岁开始犯罪人数逐渐增加,l5—18岁是犯罪的高峰,约占犯罪青少年总人数的69.7%,而其中涉及性犯罪占了很大的比重。况且,伴随性犯罪、婚前、未成年人等问题而来的还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计划生育和国民素质问题,性疾病的传播与控制、婚姻家庭等诸多问题。其中AIDS的威胁是全世界都关注的问题。据WHO报告,绝大多数AIDS病人及感染者处在l8—45岁年龄段。l998年世界新感染HIV人数为580万,其中l5—24岁的青少年占一半。截至l998年6月,全球3400万感染者中50%以上是青少年。我国云南省宏州民族医学院对皮肤科门诊病人为期4年半的血清抗HIV检查,8例阳性病人全部是18—25岁的青少年。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道德素质状况直接决定我国未来的国民素质和在世界民族之林的地位。因此,青少年的性道德教育是关系社会安定、和谐的一件大事。

二、青少年性道德养成教育的内容

(一)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塑造理想人格。所谓性道德,即是人们关于性方面的道德,它的高低是由人们的道德水平决定的。因此,性道德养成教育的根本是加强青少年的个人的道德修养,塑造理想人格,即“修身”。而传统性教育仅仅局限于性知识的教育,涉及性心理和性道德的很少。西方对青少年性教育的经验和教训可以给我们提供借鉴。西方社会20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性革命”思潮的影响,青少年早恋、婚前、性犯罪、少女流产等问题相当严重,他们针对这种现象向青少年传授性知识,希望消除他们对于性的神秘感。事实证明,这种生理性的性教育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的性问题。因此,他们吸取教训,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主要加强性道德教育,这被认为是治本之举。事实也证明的确如此:据美国《新闻周刊》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发表的一项民意调查指出,认为发生婚外是羞耻的占62%;而根据芝加哥大学于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性调查,对婚外,美国人多视为例外,而不是常态,有75%的丈夫和85%的妻子都说他们从未有过婚外。中国儒家文化历来提倡“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认为“修身”是个人立身处世乃至“治国平天下”的基础。时代虽然不同了,“修身”的内容特别是关于性方面的内容可能有许多不同,但是其中对于性的理性认识是不会变的。人与动物的性的不同之处在于人对于性是有理性的,它不光是男女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它还具有社会性和伦理性,它是与责任、义务、荣辱等联系在一起的。因此,青少年在性问题上,应保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严守道德规范,正确认识由于性而带来的伦理责任与义务。在遇到外界不良刺激的时候,能够用理性去分析外界的诱惑,使内心无邪念而归于善。能够做到自尊自爱,坚守,自觉维护个人的尊严和家庭的稳定。

(二)树立正确的爱情现、婚姻观。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和婚姻观也是当前青少年性道德养成教育的题中之义。伴随性自由观念而来的就是青少年对于爱情观和婚姻观的错误认识,他们视爱情和婚姻为儿戏。现在青少年早恋现象非常严重。北京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32.8%的学生认为高二以后没有异性朋友会被同学瞧不起,另据广州市穗港澳青少年研究所最近对广州市青少年的婚恋状况的调查数据表明,在中学时期就谈恋爱的就占19.5%,其中15岁及以下就恋爱的竞有3.7%。有31.1%的学生不仅认为“性解放”、“性自由”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完全可以接受”,而且认为“这是人类爱情发展的必然结果”

,有21.9%的学生认为婚前是“可以理解的”,55.9%的学生认为婚前“只要相爱,毋须指责”,甚至有5%的学生认为“只要两人愿意、没有爱情也行”。很显然,这些青少年对于爱情和婚姻没有清醒和正确的认识,因此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和婚姻观至关重要。所谓爱情,是指一定社会经济文化状态下,两性间以共同的生活理想为基础,以平等地互爱和自愿承担相应义务为前提,以渴求结成终身伴侣为目的,而按一定道德标准自主地结成的一种具有排他性和持久性的特殊社会关系。“’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爱情并非两个人的私事,它是以一定的责任、义务为前提的,以婚姻和组织家庭为目的,是受一定标准约束和规范的,是一种社会性的关系。有了爱情不意味着就可以有性的行为,必须等到缔结婚姻之后。在缔结婚姻之前,男女双方要学会克制自己的感情,对自己和对方负责。就像列宁所说的:“克己自律不是奴隶主义,即使在恋爱上也必须克己自律。”而婚姻是指两性基于当时社会制度或风俗公认的结合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而爱情又是婚姻的基础。因此,婚姻家庭道德的第一个要求便是“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75页)。其次,婚姻应当有公证,在我国目前的合法缔结婚姻的方式就是到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结婚,其他婚姻形式不承认。再次,夫妻双方必须忠实于婚姻,自觉维护和增殖夫妻双方的爱情,一切婚外情、婚外恋都是违背这一要求的。最后,坚决捍卫一夫一妻制,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理论和事实都已证明一夫一妻不光适应现在的社会,它也必定是未来社会的婚姻模式。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它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就像它过去那样……我们可以推想:它还能更加完善,直到达到两性间的平等为止。如果由于文明将继续进步,一夫一妻制家庭在遥远的将来不再能符合社会需要的话,那就不可能预言它的后继者将具有什么样的性质了。”

(三)弘扬符合时代要求的新观。中国传统社会也提倡和弘扬观念,但那只是片面针对女性的,实质是钳制女性婚姻自由的思想枷锁。女性丝毫没有追求爱情和婚姻自由的权利,她们的婚姻实质是包办买卖的婚姻。传统观显然早已不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应该建构一种新的适合时代要求的观。它不光针对女性,同样适用于男性。观在当今社会非但没有过时,反而在当今这个婚前日益增多和少女怀孕、不安全流产事件的频发,性病、爱滋病肆虐的时代尤其重要。新观对于青少年来说,主要要求他们严肃对待和珍惜自己的童贞。童贞是指不滥用不成熟的感情,维护自己的尊严,保持身心的纯洁。苏霍姆林斯基在给女儿的一封信中这样写道:“那些追求,而且在思想上也不想成为真正男子汉的小伙子是无知的,随意在不负责任的感情的海浪中嬉戏的姑娘也是无知的。”童贞对于每个人,尤其是青少年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不光能使他们保持良知与身体的纯洁性,保持情感与心理的完美性,还能使他们有发展人格和学业的充分空间。保持性纯洁更能给人以健康,这是人类以生命的代价换来的经验。就连曾经倡导性自由的美国,也掀起了大规模的性纯洁教育活动(又称禁欲教育)。

三、青少年性道德养成教育的途径

最终代表人类进步和文明高度发达的不是原子弹和经济指数而是道德指数。青少年是未来的主人,因此青少年性道德养成教育是关系未来社会能否安定、和谐的大事,因此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国家多方形成合力,共同完成。

(一)学校层面。学校是青少年性道德养成教育的主阵地,因为学校的任务不光是教书,更应该是育人。学校在青少年性道德教育方面应努力做到:首先,应构建青少年性道德教育的课程体系。应把性道德教育纳入德育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卫生保健教育及法制教育的课程体系,逐渐完善课程的内容和评价标准。学校应从战略上重视青少年的性道德养成教育,配备专业的、优秀的教师担任该课程的教学,并把该课的考核标准作为青少年平时道德测评和评优的重要依据。其次,在性道德养成教育的过程中,还应注重方法。应灵活采用多种方法,如教师可以利用班会、辩论会、讨论会等形式组织学生一起讨论,以达到集体教育的效果。由于在讨论的过程中,学生真正参与进去,亲身体会,况且最终的讨论结果是绝大多数同学的意见,具有权威性,因此,往往效果较好。对于个别有早恋倾向的学生,教师应找其谈心,做好心灵疏导工作,一定要尊重学生的自尊心,替学生保密。再次,在性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应注重分层教育。青少年的年龄段一般认为是13—25岁,这其中既有未成年人又有成年青年,因此针对不同年龄段进行分层教育是很必要的。如对小学高年级男女生进行互尊互爱的教育;对初中生在性生理、心理知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自尊自爱、自我保护、珍视童贞的教育;对高中生进行性道德、性法制教育;对大学生进行爱情观、婚姻家庭观、价值观、审美观等教育。

(二)家庭层面。家庭的性道德养成教育也不容忽视,毕竟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面对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不应对性教育问题避而不谈。在主动给孩子讲授性生理知识的同时,应当主要给孩子灌输性道德观念。应给孩子讲自己年轻时遇到的性的困惑,帮助孩子走出疑团。还应给孩子讲授正确处理男女两性问题的道德规范和原则。应主动关心、体贴孩子,及时发现孩子在性方面的问题和困惑,及时和老师沟通,配合老师共同解决好孩子的问题。同时,家长平时要注重自己的言传身教,在爱情、婚姻方面要忠贞,给孩子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并且努力给孩子营造一种快乐、和谐的家庭氛围。

(三)社会层面。当今青少年性问题如此严重的很大的一个原因是社会不良传媒信息的影响,因此,社会为青少年性道德养成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至关重要。首先,应对大众传媒市场加强整顿和指导,使它成为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观的阵地。善于利用大众传媒的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群体提供有益的信息。坚决抵制和屏蔽不良信息,帮助青少年形成正确的性道德观念。其次,社会还应培育和营造一个健康、积极的舆论氛围,对于社会上流行的不良以及危害青少年身心和道德健康发展的人和事进行监督和谴责。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一个成熟的社会是需要一种成熟的社会舆论的。

第9篇: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

2013年5月,全国妇联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报告显示,根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样本数据推算,全国共有6 102.55万农村留守儿童,占农村儿童总数的37.7%,占全国儿童的21.88%。

也就是说,全国每5个孩子中,有1个是农村留守儿童。与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估算数据相比,5年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增加了约242万人。

2015年7月30日,教育部201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在他们的统计数字中,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农村留守儿童共2 075.42万人。其中,在小学就读1 409.53万人,在初中就读665.89万人。这也表明,最需要父母陪伴的学龄前儿童约占留守儿童人群的三分之二。

伴随着这个庞大数字而来的种种问题,和频频发生在这些留守儿童身上的悲剧,更是让这个脆弱的群体,成了一个沉重的公共议题。

这份调查报告称,农村留守儿童良好道德品质和生活习惯缺乏;人际关系趋紧;集体观念意识淡薄,等等。即使是成为大学生,留守儿童与普通在校大学生相比,个性内倾更明显,比较冷淡、缄默、孤独;情绪更易波动,易生烦恼;爱幻想,喜欢冲动任性。

205.7万儿童独自居住

2013年,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院长叶敬忠在河南农村调研时,听说了这样一件事情:有一户人家,父母都外出打工,平日里一对兄妹跟着祖父母一起生活。一天,爷爷下地干活,奶奶到邻家串门,无人看管的兄妹二人误食了家中的农药,等到爷爷回家发现时已经为时已晚。看到倒在地上的孩子,爷爷直接拿着铁铲出门,他亲手打死了老伴,随后自杀。

“在其他地方,这样的故事其实我们听说过很多。”在贵州省毕节市4名留守儿童服毒身亡的事件发生后,叶敬忠告诉记者。他自2004年左右开始关注农村留守人群的问题,多年来曾多次到四川、安徽、江西等劳务输出大省进行考察。

根据全国妇联的上述报告,重庆、四川、安徽、江苏、江西和湖南的农村儿童中,留守儿童比例均已超过50%。除此之外,更有3.37%的留守儿童在父母双方外出后,处于独自居住状态,这一群体的规模已高达205.7万人。

2014年11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研报告指出,在过去一年中,有将近一半(49.2%)的留守儿童遭遇过意外伤害,比非留守儿童高出7.9个百分点。这些意外伤害包括:割伤、烧伤烫伤、被猫狗抓伤咬伤、坠落摔伤和蛇虫咬伤、车祸、溺水、触电、中毒、火灾,等等。

其中,遭遇割伤一项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之间相差最大,前者比后者高出5.3个百分点。课题主持者、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张旭东告诉记者,这是因为留守儿童在家做农活,接触菜刀、镰刀较多的缘故。

在湖南省,张旭东看见一个13岁的男孩。男孩一岁半之前,一直由外婆照看。有一次,男孩左眼不小心进了点杂物,弄破了一点,外婆没有及时处理,也没有告诉他的父母。直到爸爸妈妈回来时,男孩的左眼已经不能完全睁开了。

之后,一家人开始了漫长的求医之路。男孩在湘雅医院动了3次整形手术,但都收效甚微,直到现在,他的左眼仍呈半闭合状态,需要药物维持。为此,他还常常被不懂事的同学、表妹嘲笑为“独眼龙”。

超过三分之一的留守儿童单独由祖父母隔代监护,在几种监护模式中所占比例最高。然而,年老体弱的祖辈监护人往往体力精力有限,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欠缺,很容易监护不力,给孩子的人身安全带来了一定隐患。

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在一些微小方面常常呈现出差距。比如,在河北省无极县,有卫生系统工作人员曾调查儿童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免疫接种率。他们选择了325 名留守儿童和 318 名对照儿童。

结论显示,几乎在所有的指标上,留守儿童都低于非留守儿童。比如,甲肝疫苗接种率。留守儿童应种人数296,实际接种人数只有100,只有三分之一。而对照非留守儿童应种人数289,实际接种人数则高达264,超过九成以上。

张旭东的调查还发现,留守儿童学习成绩较差,学习兴趣较弱。有近一半(49.4%)的留守儿童曾经没有完成作业,比非留守儿童高8.6个百分点。“一方面,客观上存在普通农村学校培养目标单一与留守儿童教育需求多元化的矛盾;另一方面,留守儿童因为缺少有效监督,自我约束和管理能力较差,学习状态也会受到影响。”

在城乡经济发展严重失衡的今天,当人们难以看到教育为底层提供上升通道的可能性,留守儿童便走在了成为廉价劳动力后备军的路上;而留守儿童自己,似乎也默认了这一切。

今年30岁的纪录片导演蒋能杰,曾在老家湖南邵阳跟拍6年,完成了关于留守儿童生活的纪录片《村小的孩子》。纪录片里,蒋能杰问孩子们:“长大了想做什么?”孩子们说:“打工。”

片中一位留守儿童的奶奶则转述了儿子对8岁孙女说的“玩笑话”:“你明天跟我上街捡可乐瓶,一天能捡20块钱,一个月有600块钱。捡垃圾捡到十五六岁就能进厂了,进厂就能挣多点钱了。打工到20岁,你应该有10多万了。”

个性内倾更明显

回忆起拍摄经历,让蒋能杰印象特别深的,是当他问起孩子们是否想念父母时,他们干脆地回答:“不想。”

意外的是,父母们对孩子的关爱意识也不强。“他们意识不到孩子生下来是要教育、要陪伴的,他们就觉得有吃有住就可以了。”蒋能杰说,因为孩子从小被留在老家,两代人之间感情淡漠,孩子冲着父母叫叔叔阿姨的,他都见过。

2014年,公益组织“上学路上”对甘肃、云南、贵州等6省市农村地区的1 054名留守儿童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约15%的学生一年都见不到父母。如果将他们的数据推及全国,就意味着全国共有921万留守儿童一年见不到父母一次,超过262万个孩子甚至一年都接不到父母一个电话。

与此同时,该组织指出,他们的研究表明,留守儿童情绪的消极程度明显高于非留守儿童。一年内与父母联系次数越少,儿童的烦乱度也越高。

贵州毕节市纳雍县的一个13岁女孩刘佳,特别希望爸爸妈妈带自己去买吃的。她告诉记者,最想念父母的时候,是每次赶圩看见同学被爸妈牵着手。她特别希望,父母能回家过年,也带她去赶一次圩。

可惜,父母从来不在过年时回家,平时电话也不多,大概每个月一次,每次几分钟。“每次只会问,‘学习怎么样?’我说,‘挺好的’,然后就没了。我希望他们能问我生活怎样,问我开不开心,可他们眼里就只有学习。”言语之间,刘佳难掩失望。

张旭东的团队也遇到类似的孩子。在山西,一个名叫贝贝的15岁女孩,希望爸爸能跟她一起去外面买本书。可是,爸爸听到女儿这么说时,便把买书的钱给了她。几次后,贝贝便再也不提出这种要求了。

其实,这位爸爸完全没有意识到,贝贝不过是想跟难得回来一趟的爸爸单独相处一会儿。而另一位眼睛受伤的孩子,并不对自己的病情过多忧虑,反而因为爸爸妈妈陪着他看病而感到安心、欣喜。

美国心理学家约翰・鲍威尔认为,心理健康最基本的要求在于婴儿应该有与母亲(或稳定的母亲)之间连续不断的、温暖亲密的关系。早期依恋的顺利完成和发展才能成全一个人的信任感和安全感。一旦错过关键期,儿童依恋难以重新建立,个体会出现情感不稳定的状况,面对挑战时也容易出现易怒情绪。

孩子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联系,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和互动,容易产生内心封闭、情感冷漠、任性、叛逆、难以主动交流的心理障碍。调查走访中,张旭东曾问过一个四年级孩子:“你们班留守儿童有什么特点吗?”对方毫不犹豫地回答:“他们不跟我们说话!”

“你捡到东西时如何处理?”“你如果和别人发生矛盾,你会怎么办?”“当看到学校的水龙头没有关,你是否会去关?”这些问题来自另一份问卷,由贵州兴义民族师范学院老师李华玲、赵斌所做的《贵州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道德社会化调查报告》。

结论不容乐观。比如,在处理人际关系问题上,当农村留守儿童和别人发生矛盾时,会针锋相对的孩子占了大多数,为43.3%;还有3成多的孩子会找人帮忙助阵;表示能宽容和解、主动消除矛盾的儿童最少,仅有2成左右。

这份调查报告称,贵州民族地区农村劳务外出,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意义,但又滋生出农村留守儿童道德社会化危机的新问题:农村留守儿童良好道德品质和生活习惯缺乏;人际关系趋紧;集体观念意识淡薄,等等。

即使是成为大学生,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的人格特征也不尽相同。曾有学者对200名留守儿童在校大学生和300名非留守儿童在校大学生做调查后发现,曾为留守儿童的在校大学生与普通在校大学生相比,个性内倾更明显,比较冷淡、缄默、孤独;情绪更易波动,易生烦恼;爱幻想,喜欢冲动任性;但与成长中父母都在身边的大学生相比却独立自强,遇事更能当机立断。

少管所的孩子,80%以上是留守儿童

“我想要他们回家,我想爸爸妈妈回来管着我……有好几次,我想对爸爸妈妈说出自己的烦恼,可话刚到嘴边,那边却匆匆挂了。”湖南初中生魏文,被欺负几次后养成了打架报复的习惯,却又挣扎着想回到正路来。

可是,爸爸妈妈一直在外地打工,遇事便让他去找老师。渐渐地,他变得越来越孤僻、冷漠。有一段时间,他不再想到父母,即使想到,也不像原来那样亲近。再后来,他患上了抑郁症,头脑里出现一死了之的想法。

他也曾经向父母求助过,说自己不想读书了,心里总在胡思乱想。父母不理解,一连声骂他不知足。再提起时,父母心情好,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心里不痛快,就自己到街上去,想买什么就买什么。”以后,父母再不允许他提起这事。

正是魏文情绪起伏不定的这段时期里,一次洗澡房里的小小冲突,他一时冲动,用一把水果刀刺死了同校男生,被判15年徒刑。进入监狱时,魏文刚满17岁,正在上高中。

湖南省岳阳籍女作家阮梅,在少管所见到了这个看上去乖乖巧巧的、像邻家男孩一样的魏文。她历时近2年,深入看守所、未成年人管教所等地,接触了900多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最终选取了11个典型监狱少年的忏悔录整理成访谈录《罪童泪》:“我通过调查发现,走进少管所的孩子,80%以上是留守儿童,90%以上是留守儿童和离异家庭的孩子。”

在走访中,她时常遇到“敌意、冷漠、木然”的脸。管教干部还告诉她,这些留守儿童没有明确的是非观,小毛病很多。没有时间观念、没有诚信观念。他们爱占小便宜,对别人的痛苦无所谓。比如,在监狱里,他们不经别人同意就翻别人柜子,哪怕被抓到了也认为没关系。可是,谁敢碰一下自己的东西,却什么都计较。

2013年3月,在当地政府支持下,阮梅成立了岳阳市华容县青苹果心理关怀辅导站,对全县未成年儿童开展公益讨论、入户关怀及留守问题研究。在辅导站,阮梅曾见过一个女孩患上严重的被害妄想症,自己割腕2次、写遗书1次,但学校联系家长后,在外打工的父母还是不愿意回来。“留守儿童出现心理问题后,不是伤害自己,就是伤害他人,很可能造成爆发性后果。”阮梅很是忧虑。

河南省高院曾随机抽取了2009 年至 2013 年间的120 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留守儿童作案的47件,比例达39.2%。江西另一项调查显示,2007年5月在押的1 877名青少年罪犯,在犯罪前与亲生父母亲生活在一起的仅占32.6%,其他的孩子是与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其他亲戚或朋友生活,或是独自生活。

初中毕业、团体作案、多是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抢劫和盗窃,犯罪动机简单,没有明确的目标和精心的策划,往往是见财起意和激情犯罪的多――这是2013年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对南宁6县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现象进行调查后,总结出的最大特征。

他们发现,在接受调查访问的100名农村留守青少年中,有一半以上承认自己存在一点或几点人格方面的心理缺陷,入狱前都有暴躁、叛逆、自私、虚荣、嫉妒、焦虑等心理问题,就“大部分农村留守青少年暴力型犯罪而言,其作案目的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显示一种征服别人、驾驭别人的扭曲英雄观,他们试图把别人因自己的和暴力而恐惧视为一种可骄傲和炫耀的资本。”

比如,上林县一位17岁的男生黄军,与旁人聊天时,与同村另一位姓吴的男子产生了争执,并被吴挖苦、讥笑,觉得在众人面前丢了面子。回去后,黄军纠结了邻村一帮朋友,来到吴某家中,将其殴打至重伤。

“儿童时期形成的不良行为习惯不仅很难改变,而且它还可能成为以后违法犯罪的预报因子,影响并决定其一生的命运。可以说,“留守 ”对少年儿童犯罪具有潜在的影响。”山东警察学院教授董士昙告诉记者。

董士昙最担心的是,未成年时被忽视、被打骂、被虐待的人,在更大程度上意味着他在成年后成为犯罪人,这是因为,在犯罪学上,被害体验或经历往往使受害者产生不公正感以及对法律规范的不当态度,从而使受害者向方向逆转或深化,以至于产生或强化了加害意识。“在不可预见的将来,问题留守儿童可能会对社会稳定、社会治安产生很大影响。”

事实上,留守儿童问题凸显了农村社会的控制力正在弱化。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基层政权的人口管理、民间调解、治安监督等职能被降低;而熟人社会的道德、舆论等也因为人口的流动、环境的变化而被削弱。当家庭、学校、村庄都无力抑制时,留守儿童便由此被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