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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值稳定、无污染在西方经济发达的国家,伴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发展,体育产业已经具备规模性产业经济的特征,具有强大的市场潜力,休闲体育成为娱乐项目之一也使得众多消费者纷纷参与,对国民经济产值的增加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休闲体育具有生产与消费的连续性。休闲体育产业产品的基本效用有“通过身体运动提高人的机能,心理水平,实现‘再生产’能力提升的服务产品”的效用,体现在满足人们在工作之余消除疲劳,恢复体力、健身强体的需要。休闲体育产品在被生产出来的同时就产生价值。大众参加锻炼的目的是增强体质,提高自身生产力,除了参与体育锻炼外,难以通过其他方式提升健康。所以,休闲体育产品一旦产出,即可获得稳定的产值。现代人为消除快节奏工作带来的紧张与疲惫,大多数人优先选择在进行野外休闲体育活动,既可欣赏大自然,又可体味休闲体育运动带来的乐趣,相对于其他休闲活动而言,具备无污染的特点。人们通过休闲体育活动获得明快、乐观的精神享受,其所独具的环保价值魅力诱发了现代人参加休闲体育运动的欲望。
发展休闲体育经济的必要性
休闲体育消费需求随之生活化、商品化。我国的体育产业长期以来主要围绕竞技运动训练和比赛,实行“金字塔”型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经费来源由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具有典型的计划经济特征。我国的体育发展趋势已经过渡到社会、群众、国家共同办体育,走现代化的产业路线,积极地影响着我国各大城市体育休闲产业的发展,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将影响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主导方向,带动国家以及区域经济的不断增长。休闲体育的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人们对体育用品需求的增加,对体育产品的质量也将提出高要求。人性化、个性化、时尚化的休闲体育产品成为消费者的首选。人们普遍接受“购置健康”的观念,休闲体育的消费力度会随之逐渐兴旺。创造就业机会就业是一个社会最关键的事,在我国,就业是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超过一定限度的失业现象将带来恶劣的社会困扰。休闲体育产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与科学发明技术行业相比能为众多普通公民创造就业机会。休闲体育产业也将为具备精湛专业知识和体育专长的体育界高知人才提供就业岗位。休闲体育产业具有普适性特征,适合在众多城市中发展。而且如同前文所提,其发展必将带动相关产业的共同发展,并在相关产业中间接地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
发展休闲体育经济的桎梏
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之时,地方政府往往为了出政绩,过分强调大型体育经济的发展,对休闲体育经济活动不够重视。加之专业体育经济人才的匮乏使得政府对休闲体育经济的认识不足,宣传乏力。熟谙体育与经济两门学科的经营人才的缺乏是制约大众化的休闲体育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一线城市,政府与各社团组织宣传力度的强大使得休闲体育已形成成熟的产业。休闲体育产品单一化休闲体育是为了大众能够拥有积极向上的、科学文明的闲暇锻炼时间,使得国民的身心健康整体得到提高。我国于1995年实行5天工作制,同年下半年颁布“全民健身计划”,休闲体育产业出现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是多年的休闲体育市场的产业式发展未能突破产品单一化的现象,没有体现更加人性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服务型体育组织也未能完善。此现象受到诸多综合因素的影响,从休闲体育市场的整体角度去分析,休闲体育产业的开发经营者的自身原因是重要因素。
关键词:公路施工;问题;分析
一、公路施工中常见问题分析
在公路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的管理不当及安全意识不强,导致安全事故经常发生,对高速公路的安全运行及使用寿命产生了严重不利影响。公路施工中的常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施工管理意识不强
不少施工企业由于经营理念不当,在公路施工过程中,没有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加强设备管理和生产管理。从传统设备管理来看,设备管理包括了经营管理、经济效益、技术水平三方面内容。施工企业为了顺利施工,对技术管理相对比较重视,而对组织管理和经济管理却没有深入的认识。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将最初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作业明显区分开来,而没有从整体上进行分析,企业管理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同时,不少施工企业还存在着以包代管的问题,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施工作业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导致安全事故经常发生。
(二)施工质量存在隐患
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对公路的使用性能及运行安全都有重要影响。在公路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的素质较低、施工企业技术水平有限,以及施工作业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质量标准执行,在材料使用上也存在以次充好的现象,导致公路施工质量存在着很多问题。在公路施工中,最明显的质量问题如地面工程、砌体结构等工程方面,对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安全事故频发
公路施工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由于公路施工一般为露天作业,且高空作业也较多,因而施工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较多,为施工作业埋下了安全隐患。同时,由于公路工程的规模较大,可能由一家施工企业承包,也可能由若干个施工企业承包,工地距离较远。从总体上看,施工现场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施工人员的沟通与交流都非常不便,加上施工场地的分散性和施工对象的分散性,增加了施工现场、材料、安全、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难度。不少施工企业为了减少建筑成本,聘请一些文化水平不高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也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预防不够,在面临安全事故时也束手无策。同时,公路工程的露天作业环境导致生活条件、自然条件及卫生条件等都受到很大影响,安全隐患较多。再者,施工企业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着很多漏洞,安全监管不利,导致安全管理工作存在很多不足。
(四)环境污染严重
在公路施工过程中,会造成各种各样的污染,如灰尘、泥浆、噪音、废弃物、悬浮物等,噪声污染是较常见的污染问题,其他污染一般为顽固性的污染源。目前,扬尘污染成为影响大气质量的重要污染种类,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对大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近年来,光污染成为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种类,对周围环境造成很大影响。环境污染不仅影响了工程施工进度,还对工程质量及周围居住环境等造成严重影响。
二、公路施工中常见问题的解决策略
(一)提高施工管理意识,控制施工进度
在公路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提高施工管理意识,将经营管理、经济效益、技术水平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施工管理,以保证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促进施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通过施工管理能够对施工进度进行有效控制。在施工进度控制方面,首先应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施工计划。从公路工程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情况出发,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考虑行车干扰、雨季施工等不良因素的影响,制定施工计划,严格控制关键工序、关键工作的工程进度,以控制工程施工进度。其次,应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以保证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如在征地占用时,应先对地质条件进行勘察,选择合适的施工设备,并准备好施工原材料,避免窝工问题的发生。对施工质量也应该进行严格控制,减少工程返工现象。最后,应结合施工现场的地质水文条件及施工现场情况,建立应急预案制度,明确相关的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在第一时间处理事故,避免工期延迟。同时,还应该密切关注气候变化情况对地质灾害产生的影响,降低灾害发生率及破坏情况,保证施工安全。
(二)控制施工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工程质量控制,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现象,以保证公路工程的质量。对工程薄弱环节应密切注意,保证工程施工任务的顺利完成。以路基路面工程为例,在施工过程中,首先要清理场地将路面表面100~300mm的农作物、草皮根系清除干净,同时予以妥善保存,以用于绿化和复耕。在场地清理完成之后,要对其进行碾压,保证土壤的压实度合格。其次,选择路基填料。通常采用粗粒土、重压黏土和石质土等水稳定性较好和强度较高的材料作为填料。一般而言,路基填筑应采取分层填筑的方式,以保证路基填筑的质量合格。最后,路基压实施工。一般是通过大吨位压路机进行路基压实,将公路路面的压实度控制在95%以上,路堤路基压实度不得低于93%,路床顶面以下的30cm及路床顶面以下的换土超过30cm时,其压实度不得低于96%。对地基压实度的控制,能够有效增强地基的可承重压力,保证正常的公路运输。
(三)加强施工管理与控制,实行安全生产
在公路建设中,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应做好安全用电及防火安全工作,机械设备应定期维护,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减少安全事故。
(四)提倡绿色施工
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仅应加强工程质量及进度控制,还应该重视施工现场的环境问题。绿色施工不仅是我国施工企业应树立的原则和理念,还能促进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在公路施工中,施工企业应坚持绿色施工理念,减少各种污染的排放量,创造一个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保证公路施工的质量。
(五)加强技术人员培训
在公路施工中,应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建立健全人员培训教育机制,通过专业知识培训、研讨会、安全教育座谈会、业务拓展培训等形式,对施工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责任人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提高公路施工队伍的施工水平及安全意识。同时,应严格审查工程分包队伍的资质情况,对从业人员实行专业考核,考核分包工程施工团队的专职、兼职安全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同时,还可以通过职工学校的方式,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培训,也可以吸纳社会上的人员参与到施工建设中。
结束语: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公路工程施工质量也逐渐走向法制化、系统化轨道。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新技术、新工艺在公路建设中广泛应用,促进了公路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在公路建设中,由于施工企业的施工管理意识不强,安全施工意识也比较薄弱,环境污染比较严重,施工质量也存在很大问题,影响了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因此,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不断提高施工企业的施工管理意识,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及进度控制,实行绿色施工,保证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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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谢建国.浅析公路施工的质量问题及处理对策[J].华章,2012,(21):313.
一、分离焦虑出现的原因
(一)情感断乳
幼儿自出生后就一直与父母或其他养护人生活在一起,建立了高度的情感依恋。而进入幼儿园,亲人的离开使幼儿安全感丧失,心理、情绪、情感的不稳定从而引发不良的情绪。另一方面,从家庭到幼儿园,幼儿的生活也发生了变化。在家庭中,往往幼儿是中心,成人围着幼儿转;进入到幼儿园老师要一人照顾多个幼儿,从原来的众星捧月到现在的稍不留神就会被遗忘的这种落差,从而导致其情感失落。
综合这两方面,情感断乳给幼儿首先带来的就是安全感的丧失。亲人的离开,会使幼儿处于情绪不稳定的状态,表现为大喊大叫“我要找妈妈”。由于幼儿年龄小,情绪具有不稳定、易感染的特点。个别幼儿“找妈妈”,通常会引发其他幼儿也哭闹着找妈妈,且越是年龄小的幼儿,越容易受到这种情绪的感染。
(二)人际对象和关系的改变
在家庭中,幼儿交往的对象多是父母与长辈,幼儿往往又是家庭的中心,因而没有分享、合作、关心的意识。而在幼儿园,幼儿交往对象是小朋友,幼儿缺少与同龄幼儿交往的能力和技巧,所以常会出现争抢玩具、互相打闹的现象。
(三)行为规则和态度的变化
幼儿在家中,行为、活动具有随意性的特点。家长表现出来的态度多是让幼儿感到愉悦的,如“喜爱”。幼儿园是集体生活,自然就少不了用“行为规则”来约束幼儿的行为,这种约束对于较少受约束的孩子来说必然会引起不适应。加之在幼儿园生活中,老师的态度除了同家长一样表现出的“喜爱”外,还出现了“要求”、“命令”,这些有别于家长的态度与情感使幼儿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样的。
(四)生活上的不适应
在家庭中家长已经逐步培养幼儿自理活动的能力,但往往幼儿具备的能力与幼儿园要求的自理能力有一段差距,它使幼儿感受到明显的落差。实际上家庭中培养幼儿自理能力的态度不是大包大揽就是耐心加细心。幼儿入园后,即便有老师的帮助,但多数情况下还要靠自己穿衣、喝水、吃饭,这种要求上的猛然提高,往往会使幼儿造成心理上的不适。
二、解决方法
(一)教室环境的布置
为了减少幼儿的分离焦虑,在教室环境布置上应当突出“家”的感觉。具体表现为:安全、温馨、柔和。
安全。托小班幼儿年龄小,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初入园时情绪易激动,产生过激行为。因此在凡是幼儿能够碰触摸到的地方设置要保证其安全性。
温馨。家的感觉是温馨的,在班级环境布置上我们一般会选用淡粉、淡绿、淡黄等柔和的颜色为主色调。用这些颜色的花布或是装饰娃娃家的小餐桌,或是装饰家具,不仅美观大方而且有如“家”一般,起到稳定幼儿情绪的作用。同时在班级的区角里提供大量幼儿喜爱的毛绒玩具;在班内悬挂、张贴幼儿喜爱的卡通形象,能有效地分散幼儿注意力,减少分离焦虑。
柔和。一方面指的是班级布置以柔和色调为主,如墙壁的颜色、窗帘,另一方面给幼儿提供玩具也应具备柔和的特点。多提供软、简单、大型的玩具,少提供硬、精细、复杂的玩具。
(二)家长
家长是幼儿依恋的对象。在适应幼儿园的过程中,家园步调一致更有利于新生加快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步伐。
1.提前熟悉幼儿园环境,配合做好调查问卷。
入园前,新生在父母的陪同下参观幼儿园。看一看幼儿园小朋友是怎样活动的、学本领的;去玩一玩幼儿园里的玩具;认识一下班里的老师,这样能让幼儿对幼儿园有一个直观美好的亲身感受,容易激起其向往幼儿园的愿望。
另外,家长需要如实配合幼儿园做好问卷调查。幼儿的性格、喜好、习惯,以及幼儿食物、药品过敏史,这些资料能够帮助老师用最短的时间了解幼儿、照顾好幼儿。
2.培养幼儿自理能力及良好的作息习惯。
在家通常是多位家长照顾一个孩子,幼儿园则是一位老师照顾多名幼儿。因此,家长要放手培养幼儿自理能力,独立吃饭、上厕所、穿衣等。
另外,家长需要培养幼儿良好的稳定的作息习惯。幼儿园一日生活的安排有别于家庭是科学、有序的。因此,培养良好的作息习惯也能减少新入园时的不适。
3.正确对待幼儿初入园的表现。
初入园的幼儿哭闹都是正常现象,有的家长看到孩子哭闹就不忍心送或是刚送就接回家,这样做反而会给孩子一个心理暗示,让他觉得更委屈。于是入园时,闹得更凶,使孩子的适应性变得更差,家长也是越送越难。
正确的做法是:孩子回家后,尽量和孩子一起聊聊幼儿园开心的事情,如:认识了哪个新朋友,玩了哪些家里没有的新玩具。帮助幼儿强化幼儿园积极的形象。切忌询问,你今天哭了没,哭了多长时间之类的问题。它只会强化孩子不良的情绪体验,反之对幼儿在园的积极表现,家长适当的予以表扬奖励则是强化幼儿美好的情感体验。
(三)教师
1.提前做好家访工作,了解幼儿,帮助家长解忧。
家访工作是帮助教师用最快最直接的方法获得对幼儿全面直观的了解。通过家访工作,使老师家长幼儿三方都能够有一个细致的了解,帮助老师了解孩子,帮助家长解答幼儿入园各方面的问题,使幼儿认识老师,在入园时就会产生这个老师我认识的印象,减少陌生感。
2.耐心、细致的对待每一名幼儿,照顾好幼儿一日生活。
对每一名新入园的孩子,老师要像妈妈一样对待他,拉拉他的小手,冲他微笑,亲亲她的小脸。想妈妈的时候,轻轻揽过他:“宝宝乖,等妈妈工作完了就来接你!”一日生活中,还应尽量照顾好每一个小的细节,鞋子穿反了及时正过来,小脸脏了及时洗干净,尿裤及时帮孩子换上干净裤子,告诉他:“宝宝真棒!尿裤子知道告诉老师,下回有尿一定要到厕所去!”老师亲切友好的态度会给幼儿带来心理上的安全感。超级秘书网
3.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奖励强化幼儿的行为表现。
每天安排丰富多彩的活动,动静交替,使每一个活动都紧紧相连,让孩子喜欢上幼儿园,幼儿园比家好玩。这样既吸引幼儿注意力又减少他们的哭闹。
对幼儿在园一日表现,努力发现其闪光点,及时予以表扬鼓励。通过各种表扬奖励的办法,引导新生喜欢幼儿园生活。
4.每周开设生活课,帮助幼儿提高自理能力。
针对幼儿出现的自理能力差的问题,一方面家长在家放手并培养,另一方面在幼儿园每周开设生活课。生活课上,老师用幼儿喜爱的儿歌、游戏的形式教幼儿学会穿衣、提裤、系扣子等等,并运用小游戏、班级区角活动进行巩固,取得了理想的效果。
5.及时将幼儿的表现反馈给家长。
关键词:股权市场制度变迁渐进式转轨多层次股票交易市场
一个国家的股票市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能提升它的经济增长,但是为什么仍然有如此之多的国家存在不发达的股票市场呢?一个简单并被一些经济学家认同的答案是“缺少需求”。根据这个观点,投资机会的出现将产生相应的融资要求,经济将内生产出相应的市场和制度为这些需求融资。另一个解释是结构性问题阻碍了股票市场的发展,因而阻碍供给满足需求。这些结构性问题可能是一个国家没有必要的社会资本水平来创造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金融部门,或者可能是所传承法律,文化或政治制度不适合金融发展。
金融发展的结构性理论可以解释在横截面上为什么各国的金融发展水平不同,但是结构性理论并不能解释时间序列上的股票市场发展的差异。例如,一些国家1913年的金融发展水平要比1980年好,只在2000年以后,才超过了1913年的水平,这不可能为结构性理论所解释。国家的法律或文化可以解释跨国家金融发展的差异,但不解释时间因素。对此,Rajan和Zingales(2000)提出股票市场发展的“利益集团”理论,他们认为一个国家出现阻碍金融发展的情况是因为金融发展培育了竞争,而某些具有垄断特征的利益集团出于扼制竞争的考虑,阻止了金融的发展,他们比较美法两国金融发展史,揭示随对外开放程度与贸易地位的变化,各类利益集团如何向国家施压,阻止或推进股票市场的发展的事实。
我国渐近式转轨中的制度变迁
Rajan和Zingales(2000)提出的“利益集团”理论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并不新鲜。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的终极动力在于制度主体追求个人收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之下,当一项新制度安排的预期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时,就有可能导致制度创新行为的出现。然而,制度变迁过程所涉及的政治过程可能阻碍制度向着有效率的方向发展,因为所有社会成员都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制度的参与者,制度是制度参与者个体博弈的均衡。
我国的经济转轨是以政府为制度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同时又是一种渐进式制度变迁模式。政府作为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主体的首要目标变量是社会与政权稳定性,因此政府必然最大限度地控制整个经济转轨的速度和规模,采用渐进的增量改革方式来推进制度变迁。这就必然导致政府最大限度地维持“体制内产出”的稳定性,避免整个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体制内产出”的巨大波动而引起的社会动荡和组织崩溃。而“体制内产出”的主要承担者是国有企业,所以要保证渐进式制度变迁的顺利推进,支撑“体制内产出”的稳定性,政府就必然对国有企业实行制度与战略上的倾斜,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各种显性或隐性的补贴,以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所花费的巨额成本,同时避免非公有制经济挤占争夺资金资源。
当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看出国有企业由于制度性原因难以为继,又因其长期承担为国有企业扶危解困的任务而不堪其烦时,原先滞后于市场化改革的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也就被地方政府提上了转轨日程。中央政府在看到国有企业不转制的弊端,特别是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压力下,不得不同意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允许地方国有资本大规模退出竞争性领域,并主动减持部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以补充社保基金。因而,政府从股票市场计划经济管制体制的建立者和维护者转变为股票市场市场化改革的推动者。但是大量股票上市破坏了中国股市原有的庄散博弈定价机制,导致庄散博弈泡沫开始破灭和股市的持续缓慢下跌。为了保持泡沫膨胀,减少自身损失,场内投资者自动结成一个利益集团向政府的市场化改革施压。
渐近式转轨决定了政府为了实现自身目标而不得不制度化地进行“托市”和“救市”以保持社会稳定。随市场的连续阴跌,政府更加严格地加强了发行管制并继续禁止创业板的推出、国有资本拆细出售和建立竞争性国资退出市场等可能导致泡沫加速破灭的行为。但是由于政府同样会因为社保基金严重不足而承担巨大财政压力和因为国有资产在改制中流失而承担社会道义上的责任,因而从推动股票市场制度向市场化变迁角度来看,政府实际会在迁就场内投资者和筹集社保基金及避免大规模国有资产流失之间寻求平衡。
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多层次股票市场模式
2004年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九条意见中,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其实,当中国股票发行采取注册制监管或发行与公开上市分离的核准制监管。资本供给者和需求者的多样性必然导致股票市场通过细分市场来最大限度的实现供求均衡。这样,股票交易自然就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下面我们先讨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的两种模式,然后讨论如何建立中国的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来解决经济转轨中产生的股票市场中的积弊、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与调整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基于证券交易所的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
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功能。证券交易所存在的价值是为股票买卖双方提供一种集中撮合的成交,其交易机制是:买卖双方分别发出买卖指令,竞价成交,具体能否成交取决于这些交易指令是否匹配。因而,交易所成交机制被称为“指令驱动”。与场外市场的“报价驱动”相比,指令驱动机制的最大优点就体现于透明度极高、交易非常迅速,因此,对于那些知名企业的股票交易,这种交易机制可以确保交易的及时性和公开性。
多层次证券交易所市场。从历史上看,早期的多层次股票市场主要是以交易所的类型展开的,而层次的划分则体现于不同交易所的上市标准有所不同。然而,随着交通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地方易所难以阻止当地的优秀企业进入全国易所;同时,在本地中小企业上市方面,地方易所又无法与柜台市场竞争。因而,尤其是二战后,地方易所逐渐衰败。
不过,20世纪八九十年代后,多层次交易所市场又在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兴盛。其中背景是中小企业的经济地位日显重要,按上市标准差异设立的多层次交易所市场能为不同规模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柜台市场和基于柜台市场的多层次股票市场
柜台市场的功能。柜台市场的核心是“做市商”。不过柜台市场的成交机制却与交易所存在极大的差异。在交易所中,买卖双方成交与否取决于双方的交易指令,投资者之间互为交易对手;在柜台市场中,做市商同时报出买卖价格,赚取价差,投资者按做市商报价与其交易,因此,这样市场机制又被称为“报价驱动”。其中,做市商既是买主、也是卖主的交易对手,投资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交易关系。
基于柜台市场的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利用柜台市场来构造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是美国的独创,其多层次的涵义不仅指企业上市标准的多层次性,而且交易机制的多层次性,这两点又决定了投资者群体的多层次性。
两种多层次模式的比较
在对两种模式进行比较前,应确认一个事实:美国式以柜台市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多层次体系远比多层次交易所市场要成功得多。
柜台市场之所以成功,在于以做市商为核心的交易机制更适合中小企业的特征。首先,从“基本面”来看,中小企业的基本特征就是数量多,行业特征、成长前景、治理结构等等差异大,外部投资者因此面临信息收集与分析成本高而且从收益成本分析角度看,中小企业信息收集与分析的投资单位成本高。为赚取买卖价差,在柜台市场中做市商承担了企业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工作,并且做市商具有承担这一工作的比较优势,因为做市商一般兼营投资银行业务,或者与投行有着密切的关系,善于辨识企业的各种问题。其三做市商面临着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激烈的竞争压力,如果他不能很好收集与分析企业信息,潜在的进入者将取而代之。
相比之下,交易所则既缺乏挖掘信息的动力和能力,也很少遇到外在的竞争压力。因而,从中小企业股票的交易看,信息成本过大以及信息不透明往往抑制其多层次交易所的交易的活跃程度。
对我国建立多层次股票交易市场的建议
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必须站在促进国民经济战略发展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全局的高度。从中小企业发展来看,一方面,中国已经涌现出大批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他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并为多层次股票市场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融资问题始终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如果打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将能够使中小企业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支柱力量之一。从推进国有企业改制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来看,本文认为不考虑原国有企业人员再安置问题时,国资退出面临的难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国资退出缺少足够的买家或者说缺少足够数量能够置换国有资本的非公有制资本;二是国资转让价格是否公平,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缺少客观的评判标准。对此,本文建议: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逐步放松对股权市场的管制,允许中小投资者成为国有资产转让的受让主体,以建立充分竞争的国资退出市场。
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的关键点在于政府放松对公开发行股票的管制。市场经济的原则要求市场发行什么、发行多少、怎么发行以及发行与交易的价格都由投资者的选择决定。因而,本文的政策建议是尊重市场规律,放松对资本市场的管制:将一级市场监管方式由实质性审查的核准制转变为面向信息披露的注册制,监管部门只对公司披露信息做形式审查,而使公司能否发行股票由承销商和投资者的选择决定;允许设立由交易所市场、柜台市场组成的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使各类公司的股票或股权都有合法便利的二级交易市场;在规范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和满足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国有股权持有机构以SIP方式拆细出售国有股权,使之成为能够进行交易的股票或股权凭证,以便中小投资者购买或受让国有股权,从而增强国有资本的流动性。
上述政策目标的实现不仅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形成竞争性的国有资产转让市场,而且改变了广大投资者被歧视性地排除在国资退出市场之外的状况,使之能够分享中小企业高速成长带来的投资机会和国退民进中的投资机会。投资者的自由选择和充分竞争将形成对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公平的国有资产转让(或受让)价格,从而解决置换国有资本的非公有制资本不足和国有资产转让价格缺少客观标准两大难题。
放松管制的理论基础是在自由选择的条件下,投资者有权利而且有能力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投资品种,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放松管制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职责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严格、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机制,打击欺诈和操纵行为,以给全体居民平等的投资机会。当然,政府在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推行国有资本的市场化退出时应该考虑市场的成熟程度和承受能力,将国有资产退出数量和退出时间安排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内,并将这一安排事先向市场公布。
参考文献:
一、当前保险市场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纵观目前保险市场发生的各种问题,多与保险信用机制的不完善有关。这些影响诚信建设的问题主要有:
1.竞争主体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
2.内部管理、险种设计、精算水平、营销手段、风险防范、成本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
3.没有统一的有关信用度的认定机制,缺乏对失信者进行全社会惩罚的措施,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状况难以实施全面有效的评价与监管;
4.在保险业内部,有关信用的信息处于严重的不对称状态。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而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又强,使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人的介绍作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信用信息也未能得到综合使用;
5.从业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尤其对保险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一J误导甚至授意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
二、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对策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主要对策是构筑保险市场的信用体系。完善的信用体系和规范的信用制度是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是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作为具有市场风险、以诚信作为经营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保险公司更应将恪守信用、履行合同作为发展之源,立身之本。具体对策:
1.建立完备、规范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实行集约化经营。要从组织管理、财务核算、责任累积、风险控制等方面全面提高保险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要创新管理理念,广泛运用当今先进的技术成果来提高管理效率,加速产品开发、数据处理、资金划拨、成本核算、业务和办公自动化、网上营销等业务内容的电子化进程,提高资金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经营风险管理的集约化经营水平。
2.规范人从业行为,加强对公司全体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是提升保险信用制度的重要环节。我们目前仍以保险人展业为主,所以推进人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强化依法经营意识、使现代人了解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的关键所在,并将职业道德教育融人常规的职业培训之中就显得成为重要。另外,也应加强对公司全体员的教育和培训。培训员工的道德自律,提高员工诚信道德的选择与评价能力。要创建道德环境,使员工在实践中体验和升华道德情感,理解并认识诚信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
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管理者要以高尚的诚信人格影响员工,率先垂范,做好表率。要利用自身良好的形象,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感染并带领一大批具有诚实人格的高素质员工队伍,各级工作人员之间要建立起相互信任、团结协作的工作关系。要强化“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
4.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是建立保险信用体系的根本途径。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它作为商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事后的保障上,客户往往通过理赔、到期偿付、回访等判断公司及产品的优劣。因此可以说,企业信誉和服务质量是公司的两大命脉,诚信服务更是维护客户权益的重要体现,整个营销的全过程公司都必须提供始终如一的、全面的、及时的、周到的服务。首先,在客户买保险时,通过耐心细致、详细全面、客观真实的服务,使客户能明明白白买保险。其次,公司应在保单维持阶段为客户提供长期的优质保险服务。当客户申请被接受后,通过电话回访、面见被保险人等方式与客户联系。确认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客户的陈述与投保单是否一致等重要事实,以便发现问题能迅速处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塑造专业、真诚、守信的良好企业形象。当客户发生事故前来索赔时,应尽量合理简化手续,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此外,通过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量化服务标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用真诚、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和社会大众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和支持。
5.规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用行为是保险信用的重要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诫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具体运用,是保险人估计和判断风险的一个重要依据。鉴于中国目前的状况,可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根治个人信用缺失的顽症,让诚信真正成为一种公认的财富。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洲经济一体化取得的巨大进展,集中体现在欧洲单一市场的建立和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建设进程上。由于银行业在欧盟金融市场以及整个经济中的关键地位,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在这两个进程中起了重要作用。而目前国内外有关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的研究主要是定性分析,缺少经验检验。本文运用经济计量分析的协整检验方法,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实际进程进行经验检验。
一、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政策
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标志是1986年欧共体通过的《单一欧洲法案》的提出。在这份法案中,欧共体提出了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目标,在这个市场内,实现产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完全流动。在《单一欧洲法案》框架下,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成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重点,而且随着德洛尔报告的和《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实施,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又成为推动欧洲向经济货币联盟迈进的关键动力。
《单一欧洲法案》只是明确了欧共体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方向性目标,具体的政策表现为欧共体理事会的指导性意见”。
早在1977年,欧共体委员会就了《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其核心条款是允许外国银行在符合东道国法规的前提下设立分支机构。它事实上打开了成员国银行在共同体其他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大门,具有重大的普遍性意义。但是,由于各国的立法差异并没有得到消除,因此《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并没有导致任何重大的跨国银行活动。真正标志着欧洲银行业和金融服务业走向单一市场的是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的《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Directive89/646/EEC),经过修订,1993年各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的法律加以正式实施。这份立法涉及欧洲银行业金融服务和跨国活动的各个方面,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其核心是置于共同监管规则下的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根据这两项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只要在本国获得了营业许可,就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开设分行,不用事先征得接纳国的许可,其业务也只受母国监管机构的监督,而不受东道国的监督和管制。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对银行业跨国经营的便利性不言而喻,银行不再需要为了申请在国外开立分支机构的资格而花费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其经营活动也只由本国的监管机构监督,这样就避免了成员国之间由于监管规则不同造成的麻烦。另外,这两项原则也为欧盟各国提供了一个监管框架,这个框架有助于降低对欧盟各国之间进行协调的成本,并减少欧盟各国的监管负担,同时也限制了潜在的各国监管者的偏见。1986—1992年间,欧共体理事会还制定了8个附加的指导意见,分别对银行业监管、资本金要求、偿债能力标准、洗钱活动、信贷风险、年报的要求和银行并购重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欧共体理事会的这些指导意见系统地阐述了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立法要求,然后各成员国将这些要求转化成本国的具体立法加以落实。因此,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不仅依赖于各项指导意见的有效性,而且也和各成员国的具体实施状况密切相关。芝摩曼(Zimmerman,1995)考察了所有单一市场指导意见在各成员国的实施状况,得出的结论是在1991年末至1994年4月间,已经被成员国采用的指导意见占全部指导意见的百分比已经从58%上升到89%。对于《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截至1994年4月,12个欧洲联盟的成员国中有11个已经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了国内立法,惟一的例外是西班牙。
总体而言,在欧共体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之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法律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一体化比市场的实际一体化先行一步。
二、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经验检验(一)假设和数据
首先,经验检验主要是针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同时也涉及货币市场,因为银行信贷市场利率是以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基础的,银行信贷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关系很密切。
其次,检验的指标是利率,也就是以利率(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作为衡量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指标。根据利率平价理论,完全一体化的市场应该遵循单一价格原则,换言之,就是在完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上,所有相同金融资产都具有相同的价格。由此,利率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衡量标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风险的不同,文化对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影响不同,货币政策条件不同,以及各国银行为解决信息不完全而采取的策略不同,一体化的银行信贷市场内利率并不一定都实现均等化。因此,我们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不是以严格的价格均等化作为标准,而是使用协整的概念。协整分析认为,随着银行信贷市场日益一体化,区域内银行的定价行为将会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一体化地区内成员国的利率将表现出趋同的关系。而从具体分析的角度说,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内,利率(非稳定时间序列)在短期内可以分离变动,但是在长期,市场力量将迫使它们恢复到一个均衡的关系。
这里,我们关注的是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这是出于下面几方面因素的考虑。第一,在金融市场上,名义利率能够比实际利率更好地反映国际套利过程。借款者用以进行比较、评判的是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相应地,那些不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进行跨国业务活动的银行一般也只是对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感兴趣。上述两者构成了国际套利过程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在国际套利过程中名义利率比实际利率更重要。第二,用实际利率进行衡量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问题。一方面,实际利率以各国的货币分别表示,其差异无法比较,同时,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对跨国实际利率进行比较,因此对于单个投资者或借款者来说,实际利率差异并不能够提供获利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平均实际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购买力平价,而各国的购买力平价在长期来说不会有太大的偏离,也就是说各国平均实际利率在长期是基本相等的。这样,使用实际利率进行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检验具有潜在的误导性——无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是否发生,实际利率本身的差异就很小。因此,我们选择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作为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指标。
我们的研究范围包括欧洲联盟的六个核心国:法国、德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经济总量占欧盟GDP总额的80%以上,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欧洲联盟的总体。同时,为了比较地区性和全球性的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我们把分析扩展到美国和日本。
我们将使用从1985年开始的月度利率对银行贷款利率和利差进行协整检验。对于银行贷款利率,选用各国的基准利率表示;为了计算利差,选用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存款利率的近似表示。银行贷款利率和货币市场利率的数据都可以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出版的《国际金融统计》(InternationalFinancialStatistic)中得到,两者都从1985年1月开始。利差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贷款利率减去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绝对利差;二是由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相对利差。
(二)模型的分析框架
1.协整检验的一般分析框架
问题一:只站在自己的角度去看待申论考试
在公务员申论考试中要想考出好的成绩,考生不仅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还要有“换位”思维。考生在做了大量的真题后,会对出题专家的思路有些直观的了解和感受,但是,很多考生仅仅停留在这样的层面上。但是,建议考生在进行热点复习时,除了了解热点,还要把自己当成出题专家,从出题的角度,设想该热点可能出题的角度。这样,能够使学生的学习更具效率。
问题二:不重视对申论职业培训教育网纲的研究
无论国家公务员考试还是各省公务员考试,在考前都会出最新的申论职业培训教育网纲,大纲对申论考试的指导意义却没有受到绝大多数考生的重视。以2010年江苏省申论职业培训教育网纲为例:
《申论》主要通过应试人员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等,主要测查应试人员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等。
阅读理解能力――要求能够理解给定资料的主要内容,把握给定资料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对给定资料所涉及的观点、事实作出恰当的解释。
贯彻执行能力――要求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
解决问题能力――要求运用自身已有的知识经验,对具体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
文字表达能力――要求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对事件、观点进行准确合理的说明、陈述或阐释。
《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通过对上面大纲的分析,能得到以下的信息:首先,申论考试是主观性试题,所以在考生在作答时对于形式要充分的重视,以便给阅卷老师良好的直观印象。其次,大纲中对“阅读理解能力”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告诉了考生阅读材料的方法——“三遍四步法”(具体内容在申论培训课程中有详细的介绍)。再次,大纲中对“贯彻执行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对考生的指导意义在于申论大文章(最后一题)的文体更多的倾向于策论文。最后,大纲中对“文字表达能力”的要求,特别是“使用指定语种”,指出了考生在实际考试中可能出现的中英交叉出现的问题,可以说给未参加考试的考生一个善意的提醒。
问题三:理科背景的考生普遍对申论考试有畏惧的心理
关键词:船舶轮机;检验;问题;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C35文献标识码: A
作为船舶的核心组成部分,轮机是为船舶提供动力的支撑体系。它支持着船舶航行、停泊、中转等一系列机械推进、电热转换的动力系统,时刻关乎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加大对船舶轮机的检查和验收工作。船舶轮机检验是一项纷繁复杂的工作,由于其涉及的项目较多,在实际检验过程中往往让工作人员感觉无所适从,时刻迷惑着检验者。在这个背景下,探讨困扰船舶轮机检验中常见的问题,既及时又必要。
一、船舶轮机检验的基本内容
船舶检验虽然是一个项繁杂的工作,看似没有头绪,但是如果将检验工作拆分来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船舶机舱底层甲板检查。根据由下至上的检验工序,首先要检查机舱底层甲板是否完好,有无较大量积水。没有积水,说明船舶机械工作正常;如果有大量积水,则需要进一步确认。询问船舶工作人员机械是否运转良好,船舶管路、阀门、动力泵等是否有渗水情况,寻找漏水来源,以便排除安全隐患。若确认出现安全故障,应当及时检修和更换机械设备。在这个过程中,还要加大对海底阀的检查力度,确保阀盘高度在一定标准之上,通常为 450 毫米;确保机舱应急吸口要高出船舶舱底甲板 200毫米,同时务必去除滤网。
(二)船舶二甲板及以上部分。船舶机舱二甲板安装的设备是船舶的主要动力设备。通常包括:船舶发电机、空气瓶、主控制台和中控室。在这个部分的检查过程中,要着重检查动力设备及仪表盘工作是否正常,其他机械是否有污损等。通常来讲,要确保主电源和备用电源都能正常工作,尤其是在主电源切断时,要确认备用电源能够正常工作。
(三)船舶舵机房的检查。舵机房是船舶的控制中枢,因此要格外留意该部分的检查情况。在检查过程中,首先要看机房地板是否已经稳妥铺设防滑垫,安全扶手是否设置良好。如果机房安装的是电动液压舵机,还应当检查是否备有足够的后备储存柜。
(四)船舶应急消防设备。在对消防设备进行检验时,要着重对消防应急设备检测,应急消防设备的吸入管由于安装设备的困难性,可以贯穿于设备旁边,但是必须做好防护措施,用钢质保护套包好。
(五)船舶机舱顶部的检查。船舶机舱顶部检查时要首先考虑天窗能否正常开启和关闭,再仔细检查防火筒是否能够正常开启和关闭,在烟囱顶部要设置一个常闭的人员通道,关键时刻,可以保证船员和乘客逃生。
(六)船舶的应急电源的检查。应急电源是非常时期船员及乘客逃生的重要辅助工具,是逃生的生命线。因此,对应急电源设备的检查应当非常细致。检查中要看配电间是否有应急配电板和绝缘地板。同时要看应急设备的燃油设备是否能够在应急发电时处于工作状态。最后,查看在应急电源处是否有手动报警器。
(七)船舶锚机的检查。在锚机检查过程中,要查看锚机是够有铁锈和穿孔,锚链是否能正常工作,最后检查锚机是否能够正常升降。
二、轮机在检验中常见的问题
(一)主机存在的问题
船舶主机检查是轮机检查的重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固定螺栓松动现象。例如,主机座螺栓在主机工作时,随着主机的震动而发生位移,最终造成船舶尾轴线发生偏移;船舶运行过程中剧烈震动也会造成船轴磨损,带来安全隐患。
(二)辅助机械存在的问题
船舶辅助部分由于组成部分较多,结构复杂,因此在检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很多小毛病。例如:油舱之间没有做好防护和隔离措施,发生渗水事故,会造成油舱间的安全隐患;当塑料制成的燃油舱和滑油舱出现磨损和老化时,会发生漏油事故,危及船舶安全;燃油、滑油舱柜的入孔门和管路接头的垫片所用的材料都是非耐油性橡胶,这类橡胶遇油时很容易发胀溶解,极易造成管路堵塞;燃油舱柜空气管一般都直接安装在机舱内,也有直管式的,不仅容易使异物进入,而且会使燃油气聚集在机舱内;当机舱消防水排外管路没有安装截止阀时,消防泵开启后消防水的水压不足,导致消防水达不到实际使用需要的射程。
(三)机舱自动化问题
检验中常发现机舱或泵舱的通风管道内没有设置必要的钢质挡火闸,如果机舱或泵舱失火,因为缺乏有效的挡火闸,不能有效阻断空气进入,将给灭火造成很大的麻烦;通常机舱火灾多与油类有关,那么消防器材的设置就显得相当重要了。由于使用水柱型消防水枪对油类火灾进行灭火时,油会浮于水面燃烧或四散流动,水柱型消防水枪灭油类火灾的效果很差,而有些船舶的消防器材配备不足。
三、针对上述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主机问题的解决措施
因为在主机运行的时候,机座紧配螺栓会发生振动的现象,致使轴系在不断的磨损中产生安全隐患,解决这个问题可以用铰配加固紧配螺栓,通常数量上会多于或等于 4 个,或者是紧配螺栓数量超过螺栓总数的 15%,这样就可以减小轴系的磨损。
(二)辅助机械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
船舶辅助部分通常只要做好两种油相互渗透就能够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可以通过阻断两种油相互渗透来预防此类问题的出现。针对塑料制成的燃油舱和滑油舱经常出现老化的问题,通常可以采用耐高温"高压的新型材料替换或者运用带有玻璃罩的管道进行防护,即使出现管道破裂,也能阻止漏油事故,减少安全危害。针对在辅助材料中经常出现的管路堵塞问题,可以采用具有强耐油性的橡胶或者其他新型材料,增加管道使用年限,提高管道安全性能,确保船舶正常运行。燃油舱柜可以通过采用鹅颈式设计方式,将空气管道引到较为开阔的地方,并安装耐高温装置,确保船舶甲板和机舱安全。同时,巧妙利用截止阀,在消防设备较近的地方安装它,可以随时取用,但是必须注意标明管道用途和旋转方向,同时提高消防设备的水压。
(三)船舶机械自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般而言,船舶机舱外总有一道消防闸安装在通风管道旁边。这个消防闸可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关闭,不仅能够阻断火势进入,还能隔断空气流通,防止火势进一步扩大,进而降低火灾的损害。当然在日常巡检过程中,还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械,不论发生什么样的火灾都能够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还应当加强船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加消防知识的培训力度,减少安全隐患,降低安全风险,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结语
船舶检验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船舶与其相关设备的实际检验工作,促进能够船舶处于理想的技术状态,可以保障船舶的使用性能,让船舶不会因为发生故障而带来一些经济损失以及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我们需要以科学的方法与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来确保检验质量与效率的有效提升,降低轮机检验实质工作中的风险率,以全面提高船舶航行的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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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钟克山. 内河低质量船舶的轮机检验[J]. 交通科技,2006,06:114-115.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名义的限制
早期保险人均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以及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现在许多国家承认保险人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请求给付。英国的保险判例认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原则上只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请求第三者赔偿。[1]根据《英国财产法》第136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以法定形式转让给保险人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权,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没有以法定形式转让给保险人的,保险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权。可见,对于代位求偿权的移转英国似乎采取请求代位主义,而非当然代位主义。因此,在被保险人尚未以法定形式将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与保险人时,债权还未发生转移,保险人还不是赔偿权利人,因此,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而在被保险人为法定的让与行为之后,保险人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此权利的主体,因此,其自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也是《英国财产法》以被保险人是否履行法定的债权转让形式而作出区分规定的原因。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应以何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无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代位求偿权在本质上是债权转让,是债的主体的变更,代位权一经产生,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便移转与保险人,保险人成为此权利的主体,因此,保险人自得以其自己的名义行使。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9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等即明确规定在诉讼时,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其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从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倾向是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第三人(债务人)请求或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代位求偿方式。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更符合我国的诉讼实践。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限制
保险人行使其代位求偿权的,应当向因造成标的物损害而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人求偿,即应当向在债权转让之前对被保险人具有损害赔偿义务的第三人请求赔偿。但是,第三人的范围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各国一般都禁止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追偿,否则,将不能实现财产保险损害填补之目的。因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与被保险人具有密切的联系,被保险人组成人员造成的损失常须由被保险人来承担责任,而被保险人家庭成员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常常决定了其财产上的密切联系,它们在经济上息息相关。一般来说,被保险人受到损失的,其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失,反之亦然。如果允许保险人在赔偿后可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追偿,实际上是又向被保险人索回了赔偿,等于让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损失,无法实现保险的目的。而在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则不影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家庭成员的范围,由于《保险法》未作明确规定,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我们认为,对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与把握,对其可以界定为: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在一起,有一定的时间性和连续性,且相互间进行扶养、扶助或赡养的成员。由于家庭成员与近亲属之间具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叠,对于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自然血亲,如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也应当作为家庭成员来对待。对于被保险人的组成成员,则应作狭义的理解,指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或者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或者与被保险人有某种特殊法律关系而进行活动的人,包括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合伙人和人等,这部分人常是代替被保险人履行行为的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所以保险人不能向其求偿。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金额的限制
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代位求偿权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对于保险人已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损失已得到填补,就该部分损失,其不得再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保险人在其赔偿范围内,取得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否则,保险人将构成不当得利。如果保险人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赔偿金超出了其已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应将超出部分返还给被保险人。因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本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仅在其已支付的保险金范围内取得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其支付范围内的赔偿请求权仍应由被保险人享有,所以,保险人取得的超过其赔偿金范围的数额应退还给被保险人。第三人也可基于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我国《保险法》第60条、《海商法》第254条对此作出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向第三人请求其未受补偿的部分,保险人可基于其代位求偿权要求第三人为相应的给付。如果第三人的清偿能力难以同时满足被保险人的继续求偿权和保险人的代位权时,是优先满足被保险人的继续求偿权还是保险人的代位权?我们认为,从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来看,优先实现被保险人的继续求偿权更符合立法本意。保险人只能在被保险人获得全部损失补偿后,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代位权,除非保险合同中适用了比例分摊的条款。[2]
四、保险人的弃权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限制
(一)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分析
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往往有以下几种原因:1.因利益冲突而放弃。比如说,在责任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追偿主要是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只考虑追偿收益而不考虑追偿责任,追偿收益和追偿责任相互抵消后,只是在原地打了个转。正是基于这种情况,许多国家的保险公司通过协议约定互相不进行追偿,比如英国和加拿大,汽车保险人之间达成的“撞撞协议”,是指保险人之间的协议,双方同意不管依各自的保单各自的被保险人是否有权获得保险金,保险人都予以理赔,并尽力劝阻各自的被保险人不要向对方提出索赔。2.因利害关系的影响而放弃。比如追偿成本支出较大,追偿产生的费用可能超过可得利益,为了避免“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尴尬局面,或考虑到应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良好关系等等,保险人往往会放弃代位求偿权。3.因保险人法律观念淡薄而放弃。目前在国内保险业务中代位求偿十分不受重视,很多保险公司尚未成立专门的代位追偿部门,也未把代位求偿结果列入保险业经营考核指标,这都不利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二)保险人放弃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之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便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取得了从被保险人转移而来的向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对于该项权利,保险人在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前提下,可以对其享有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进行自由的处分甚至放弃,法律无需加以限制。保险人可以放弃期待中的代位求偿权也可以放弃现实中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法律赋予了保险人将来条件成就情况下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可能,这种权利便是期待下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或订立特别协议,与被保险人协议约定放弃其期待下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如果这样,在保险事故由第三人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即使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也再无权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若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并且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其便取得了向第三人代位求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立即付诸实现,因此是现实中的代位求偿权,这种权利保险人同样可以放弃。不过,不论是期待下的还是现实中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要想放弃,需要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的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保险人放弃的权利必须是法律允许放弃的权利,保险人不得因放弃该项权利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第二,保险人必须是自愿放弃行使代位求偿权。弃权行为是保险人对自己所享有权利的自由处分,保险人的意思表示需要真实。如果保险人在受欺诈或胁迫等情形下作出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不能认为是真实的,该弃权行为无效;第三,保险人需要无保留地放弃代位求偿权。如果保险人在放弃代位求偿权时作出保留,则其仍可能对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三)应避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不合理放弃
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一是使致害第三人逃避了相关的民事责任,无形中纵容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等;二是阻却保险公司自身效益的提高。之前我国保险市场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垄断经营,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我国金融业市场对外开放的加剧,保险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代位求偿逐渐显示出了其优越性,能够为保险公司带来更多利润。尤其是在涉外业务中,保险代位求偿已发挥了较大作用。原因是涉外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数额巨大,不追偿就可能严重影响保险业的发展。然而国内保险业务代位求偿受重视程度仍然不高。鉴于放弃代位求偿权行使产生的诸多不利影响,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格外重视代位求偿权的存在,提高代位求偿的意识,维护代位求偿制度的行使,这样不仅能够使保险人从中获得利润,也能促进代位求偿制度的健康发展,达到多赢的效果。
五、被保险人的弃权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限制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中保险人享有并不优于被保险人原有的对第三人的权利,若该权利存在“瑕疵”,如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与第三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和解,则第三人的抗辩权不因债权的转移而受到影响,仍可以对抗被保险人的理由对抗保险人。在此情况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有损害或丧失的危险。所以法律从后果的角度,对被保险人权利放弃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一)保险合同订立前的弃权
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免责条款,此时因为还不存在保险合同,故与保险代位求偿权无涉,其弃权行为有效。第三人因此可以取得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抗辩事由。
问题是,保险人能否因此对抗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给付请求权,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理论上则认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预先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知或应知其事实,保险人应受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的约束。[3]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三人因为被保险人预先放弃赔偿请求权而取得之利益,可以有效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体到实践中,又有以下四种情形。
1.保险合同的明确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行为,保险合同对其后果已有约定的,应依照其约定来确定保险责任的大小及有无。如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减扣部分保险金的或者保险人声明被保险人的此放弃行为对保险人无效的,该约定应具有溯及力,保险人可依照约定行事。
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果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没有明确约定,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询问投保人该事实时,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那么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可以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可根据告知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及是否提高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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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人的恶意。保险人若能举证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对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恶意,即故意以损害保险人代位权为目的的,保险人则可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给付请求权。
4.保险人已知的事实。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放弃的事实或在通常业务中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此种条款的,则应承担保险责任。如在海上货物运输方面,各国普遍承认承运人非完全过失责任制,对于航海过失和管理船舶过失造成的货损,承运人是免责的。另外,在国际上船舶拖航合同中几乎毫无例外地约定,拖轮、引航员对任何损失不负责任。对此类条款,被保险人无须告知保险人,也不能因此视为被保险人损害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4]
(二)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弃权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三人因为被保险人先于保险事故而放弃赔偿请求权所取得之利益,可以有效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先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而不能行使代位权的,能否以被保险人的行为妨害其代位权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理论上,被保险人不得妨碍或者损害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先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放弃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直接损害保险人依法或者依据保险合同而取得之保险代位权益,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在保险实务中,为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妥,为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人不得简单地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为由,免于承担保险责任。有判决中认为,保险合同中没有禁止被保险人订立免除他人赔偿责任的协议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有权利诉请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我国法律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上应当如何处理尚需进一步的研究。我国《保险法》第61条第3款有关“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的规定,似乎可以适用这种情形。从该条款规定的保护保险人的代位权利益的立法旨意看,被保险人先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可以归结为致使保险人代位权行使不能的“过错”,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不过,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条款加以规定。若保险合同约定,因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而发生损害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或者免予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给付前的弃权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尚未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直接后果是使保险人在赔偿保险标的损失后,不得再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和解而减轻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的情形,亦同。因此,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严重侵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为原则,但是,这项原则应当理解为保险人只能在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致使其代位权行使不能的影响范围内不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只是部分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与第三人达成和解而减轻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能以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前,征得保险人的许可或者同意而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不得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知其事实而赔偿保险金后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未果的情况下,可以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代位权条款为理由向被保险人追回已为的保险给付。若被保险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例如,第三人知道被保险人放弃权利将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权,仍然与被保险人进行和解,使得被保险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应当对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请求追回保险给付,也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保险代位权,更可以请求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给付后被保险人的弃权
保险人的代位权有效成立于保险合同订立时,自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保险人的代位权转化为既得权,其行使不受被保险人的行为的影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保险人的代位权不发生任何效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若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的,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行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仍然可以对第三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第三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由,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美国的保险立法和实务,与我国的上述立法例有所不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若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为由对被保险人提起赔偿诉讼。但是,若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第三人在取得被保险人放弃权利的利益时已知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事实,则不得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权,此时,保险人对第三人仍具有代位求偿利益而没有违约损害发生,故不存在请求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基础。可见,在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其行为并非无效,第三人因此而取得之利益,可以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以至于保险人因代位权行使不能而受到损害,在此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请求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若保险人因为第三人知其代位权的事实仍然可以行使代位权的,只能继续行使代位权,不能请求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与我国上述立法例相比较,美国保险立法和实务使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这个问题过于复杂,实际上并没有强化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地位。我国法律强化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地位,不论第三人是否知道保险人已为保险给付并可以行使代位权,也不论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主观恶意程度,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其行使代位权的地位不受任何影响,使问题的处理简单化,更便于操作。
注释:
[1]许崇苗、李利:《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70-471页。
[2]王林清:《新保险法裁判百例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