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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述职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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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述职报告

第1篇:律师述职报告范文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会员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深圳律师业务,我们以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

化,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根据我们规划的规范体系,本年度,我们通过深圳律师网上广泛征询了全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很好的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本年度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度,我们对平时的考核登录都作了具体要求,在今年年检注册前,我们对全年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大部分律师都能积极参与、认真完成《计分办法》的各项要求。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未能完成继续教育的积分要求,甚至有个别律师全年没有参加过一次培训。为此,我们紧急召开了发展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商,把律协全年组织的培训情况向全市律师进行通报,并组织律师进行补课,在规范考核工作的情况下,保证了年检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

(一)××年月,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专项培训,这次岗前培训包括名香港律师在内共有名实习律师参加并全部通过了结业考试。我们还就培训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授课效果等进行了问卷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本年度共举办由专家学者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所作的大型讲座场,各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场。公司、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比较突出,另外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积极参与进行刑事律师的执业环境的改善工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对零售商与银联的纠纷把握时机及时召开研讨会讨论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训计划,业务部也参加了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基本上已经通过《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律协业务培训体系

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大型讲座、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为主线,并且通过《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鼓励律师参加全国性、地区性业务培训、研讨的多层次、多方位培训体系。

(二)本年度,我们加强了涉外法律业务的培训交流和研讨,先后邀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副主席,联系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国洛杉机县高等法院法官分别进行了国际仲裁、英美证据法、公司法及美国律师制度的主题讲座,与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举办了房地产交易研讨会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讲座大多数主讲人都不要报酬,作为相互交流进行的。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关于深圳律师留学人员情况问卷调查,希望在律师队伍中发现、培养一批涉外法律及法律英语的师资人才。

(三)为更好的服务会员,我们联系中法图深圳分公司在举办大型讲座时进行主讲人专著及与专题讲座相关的著作展销。中法图还现场向律师免费赠送会员卡,对购书的律师进行折优惠,并向律协资料室赠送了一批价值近元的法律图书,为律师购买专业图书、到会所查阅资料提供了便利条件,受到律师们的欢迎。

×年月,我们面向全市律师进行了××年度大型讲座综和评价问卷调查和业务培训征询意见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余份,律师对一年来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认为满意的为%,对律协的培训工作不满意的为%。业务部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我们对数据进行了分析,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三、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我们不断加强专业委员会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组织专业委员会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推动制定律师业务操作规范和律师收费指引。我们还确立了以律师在国企改制,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切入点逐步确定重点课题深入研究、不断拓展深圳律师业务新领域。我们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了《关于申请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请示报告》、律师在国企改革中的具体业务规范、《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国企改革的报告》。目前,国资委正在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我们也组织专业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计划联络深圳国资委联合举办一次关于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方面的研讨会,加强双方的沟通积极推进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我们通过组织律师为行业协会和市民讲课,专业委员会联系各行业协会举办研讨会、律师所参加香港“中小企国际市场推广日”博览会等方式,扩大交流,为开拓律师业务创造条件。我们推荐律师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团,扩大深圳律师影响面,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四、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性立法及政策制定活动。

我们组织专业委员会先后协助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接受广东省律师协会委托起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组织专业委员会召开主题研讨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学者拟制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专利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国证监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深圳房地产条例(代拟稿)》出具修改意见,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受到社会好评。;

五、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去年,深圳律师事务所出现了重组整合的趋势,不少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方面进行了的尝试。为了积极引导,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年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此次论坛共有深港两地十三名律师进行了发言,就各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研讨。此后,在徐建会长的倡导和直接领导下,律协先后组织多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专业化发展的交流会,前不久还召开了晟典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模式经验交流与研讨会,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六、编撰、筹备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案例集

为加强深圳律师对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我们决定编撰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在去年月份和月份就发出通知,面向全市律师公开征集论文和案例,还对各专业委员会做了具体要求。此次共征集到到论文篇,案例篇,由发展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审稿,并将刊登的文章进评定为优、良、一般三等,论文集最后选稿共篇,保证了深圳律师论文集的质量。期间,业务部联系了中政、海天、民主法制、法律等四家出版社,会长办公会从整体费用、影响力等各方面考虑,决定将文集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现文稿已送至法律出版社,不久就可以与大家见面。

七、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全面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为了大力推动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同时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我们于××年月日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其主要的工作在于推动和指导全市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律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进行专门的研究与实践,组织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立法、宣传和咨询活动,研究和推动深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深圳律师志愿者网络,关注公益事业,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

八、建立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

×年月份,深圳律协成为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在全市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首批挂牌成立的家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之一,深圳律协事务工作站的工作重点包括:一是业务培训,包括举办大型讲座、专业研讨会,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联系,组织有执业经验的律师对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培训;二是反倾销与产业损害预警信息传递;三是相关情报收集,由律师收集客户即相关行业、企业的在贸易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等信息,由律协传递到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采取应对措施、收集相关数据提供依据。我们积极依托事务工作站,加强与政府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的交流与沟通,扩大深圳律师的影响,以更好的为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提供服务。版权所有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港台地区的先进经验

我们积极落实深港两地律师协会合作协议,与香港律师

会联系将港方律师所专业特长进行收集整理,为深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可选择的合作对象。经协调沟通,我们将选派名律师赴香港实习;组织深圳律师赴台湾考察,加强交流与沟通,积极学习港台同行的先进经验,以促进深圳律师的发展

回顾过去一年所作的工作,我要感谢各位理事的大力支持,特别要感谢发展委员会郭星亚、张改梅两位主任、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们和秘书处的同志,是他们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我们的工作才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同时,还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一、业务培训工作方面有:其一:业务培训专业化、系统性不够,非法律专业知识的讲座也鲜有涉及;其二,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的监督不够,有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流于形式;其三,建立由深圳律师组成的自己的业务培训师资队伍的工作进展比较缓慢。

二、业务研究、制定业务规范及业务拓展工作还比较薄弱,需要大力加强。

三、由于业务部人员紧张,业务培训、业务拓展的调研工作只能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不够深入。另外,工作人员也缺乏接受培训、学习的机会,制约了有关工作的开展。

以上不足也是我们××年度改进工作的重点,下一年度,我们将继续加强工作的规范化,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完善教育培训体系。组织有较强针对性的工作调研,积极探索切合深圳律师实际的业务培训方式和途径,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抓住今年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年的有利条件,继续推进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进程,探索适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管理模式。

以上报告,请各位理事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谢谢。

第2篇:律师述职报告范文

一、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1、物业服务:

⑴ 处部年度计划指标为物业服务满意率保持在95%以上,住户投诉率不超过3%;工业物业服务满意度保持在90%以上; 20xx年度我处小区住户在矿区事业部投诉4起,投诉率为0.06%,控制在了事业部3%指标之内。

⑵ 20xx年上半年物业服务综合满意率测评考核结果为96.58%,在矿区排名第二,完成了处部物业服务满意率保持在95%以上目标。

2、绿化服务:

⑴ 处部年度计划指标为小区新种本地树木成活率不低于95%,外地树木成活率不低于85%;实际本地树木成活率≥98%,外地树木成活率≥92%。

⑵ 20xx年绿化新植苗木成活率≥94.5%,比矿区事业部要求指标提高了4.5个百分点。全处绿化覆盖率20xx年已达36.77%,较20xx年33.2%,增加了3.57%,完成处部小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的全年绿化工作目标。

3、调度室工作任务指标:

⑴ 供水指标:年度计划供水159万立方米,实际供水143.86万立方米,与计划相比节余15.14万方,与往年同期相比下降6.06万立方米。(20xx年实际149.92);

⑵ 供电指标:年度计划转供电1266万度,实际转供电1255.84万度,与计划相比节余10.16万度,与往年同期相比下降506.03万度。(20xx年实际1761.87);

⑶ 供气指标:年度计划供应液化气408吨,实际供应液化气405.1吨,与计划相比节余2.9吨,与往年同期相比下降163.64吨。(20xx年实际568.74);

⑷ 耗煤指标:年度计划耗煤3.78万吨,实际耗煤3.776万吨,与计划相比节余0.004万吨,与往年同期相比上升0.06万吨。(20xx年实际3.8);

⑸ 全年未发生"水、电、暖"ⅰ类非计划停供事件。

二、所做的主要工作:

为了适应处部的发展要求及本岗位工作管理要求,我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及时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管理制度、业务知识等等,虚心学习领导、同事们的工作方法经验及待人处事等。从中学习了许多的业务技能,在锻炼了自己、拓展了自己的同时也使自己的整体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及管理服务方法也得到了有效的提高。

㈠ 物业服务工作方面:

1、参加处部安全社区创建及矿区物业服务管理人员管家工作培训学习活动2次,参加科室学习活动6次,负责起草撰写科室各类月度、年度总结、会议汇报总结材料25篇,负责撰写科室宣传报道稿件27篇,拍摄科室相关各类工作照片XX余张,通过宣传报道,有力及时的展现了科室工作业绩及科室人员的工作精神风貌。

2、参与督导检查基层站季度物业服务、生产运行综合业绩考核、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对标考核、及各项工作检查及抽查共30余次,并对基层单位对应归口部门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规范化标准提出了部分工作要求,使自己分管的物业服务及大班调度工作运行平稳、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步入了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的运行轨道。

3、收集整理审定了三个物业服务站的 “示范小区”创建工作方案和多媒体,对基层单位的方案提出了部分修订和完善建议,之后3次组织参与了三个示范小区的创建方案次处务会审定讨论,增强提升了方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为示范小区创建工作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前提保障。

4、关于窗口服务质量主题活动工作。

一是3月份组织安排召开了处部关于《改善窗口服务态度 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主题活动安排动员会。处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服务人员共计80人参加了本次会议。随后对各基层单位关于矿区事业部窗口服务主题活动配套制度《窗口服务隐形监督实施办法》及《窗口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办法》讨论稿意见进行了及时的收集整理,并向事业部相关部门进行了及时上报,主题活动期间10次对基层单位主题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与督办。

二是安排组织各单位部门参加了处部主题活动推进会,并收集整理了基层单位的阶段性总结及服务窗口与服务个人材料,会上,各单位就本单位窗口主题活动开展进行了阶段性总结;20xx年底参与了科室对各单位窗口主题活动工作全年的检查考核,向矿区事业部上报了处部20xx年度窗口服务主题活动工作总结,收集上报处部先进服务窗口及服务明星事迹材料。

5、绿化管理服务工作。

一是编制了处部20xx年绿化工作方案、20xx年绿化工作安排及绿化苗木明细表。收集汇总修订了基层各单位的绿化工作方案(电子版及多媒体汇报)及苗木栽种明细表,为处部20xx年绿化工作实施做好了前期保障工作,为处部全年绿色社区建设工作开展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是经过前期与绿化公司联系,4月初策划了处部绿化调研工作安排,参与处部8人组成的绿化考察调研小组,对陕西西安周边地区、平凉地区、庆阳市相关8家绿化园林公司及其苗圃基地进行考察工作,为处部科学、合理、顺利实施绿化工作、选定绿化施工单位提供了详尽、可靠的参考依据。

第3篇:律师述职报告范文

一是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有明确的政治方向,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是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献身于我市科技事业的强大动力和坚强的决心,想方设法做好本职工作。三是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具有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民主作风。四是法制观念牢,廉洁奉公好。有很强的法制观念,能做到为政清廉,克己奉公。

二、述职述廉情况

(一)加强学习,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全面提高

自觉带头遵守各项学习制度,努力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点,学透一点。坚持向书本学,把握知识前沿和发展走向;向实践学,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向同志们学,把握工作方法和经验。特别是在三个学习型创建活动过程中,我的政治理论、业务技能、实践经验都不断加强,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班子集体团结融洽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坚持总揽工作大局,但不包揽一切,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充分调动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使班子人员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在班子内部形成关系融洽、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团结共事的和谐局面。

(三)坚持廉洁从政,执政为民

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严以律已,不搞以权谋私。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内各项规章制度,力求用自己的言行带动和影响同志。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把心思用在干事创业上。

(四)发挥部门职能,创造科技工作新局面

1、创新体系建设得到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取得进步。在深入开展高新技术产业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市“xx”科技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关于完善科技企业三级孵化器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三区的创业服务中心已经接收企业入孵,目前有7户企业进入三区创业服务中心。

2、稳步推进“诚信七台河”建设,诚信氛围逐渐浓厚。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木制品加工和食品加工行业企业进行了调研。并通过“诚信龙江网”、“诚信七台河”等媒体,进一步加大了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有30余篇诚信建设信息在有关媒体上刊载;“诚信七台河”更新信息200余条,收集、整理企业信用信息150余条。

3、对上争取工作成效显着。加强科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共组织企业申报了科技计划项目12项,组织9个产品申报了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组织4户企业申报了省创新型企业、专利优势企业试点和专利培育型企业。为企业争取资金210万元。

4、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不断强化。组织完成XX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完成了XX年度我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确定推荐授奖项目19项;优选了9个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了重点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5、大力开展科普宣传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利用科普大集、科普之冬等活动,加大科普宣传力度。4月份,参加了在铁山乡举行的以“科普与新农村建设同行”为主题的科普大集。深入企业开展了“知识产权保护情况问卷调查”和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在xx区长兴乡、xx区茄子河镇等地,开展了北药种植技术培训。

6、进一步提高完善了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加盟黑龙江省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了资源共享,科技信息数据库新增信息100余条;利用科技网站和简报等形式,国际、国内科技信息272条,局政务公开信息54条,转发通知通告13条;开展科技查新37项,企业满意度达到了100%;加强农村信息服务站规范化管理工作,完成了市区的34户农村信息服务站远程监控系统,进一步规范了信息服务站的运营。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工作

第4篇:律师述职报告范文

为适应推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予,自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同时废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九条、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二名以上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文件报送后,律师应关注申请文件的任何修改和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也有义务及时通知律师。上述变动和意见如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律师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或在报送申请文件后且证券尚未发行前更换为本次发行证券所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分别说明。

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如有保留意见,应明确说明。在此基础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承诺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审慎审阅,并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概要中发表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证券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签名,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其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号码。

第十六条、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二)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三)与发行人(包括发起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四)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五)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发行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六)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七)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八)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第十七条、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7年。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可随时调阅、检查工作底稿。

第二章、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第十八条、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应声明的事项第十九条、律师应承诺已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律师应承诺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律师应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第二十三条、律师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做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八)发行人的业务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如有)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三节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以及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是否适当,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第三章、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七条、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第二十八条、简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及时间、业务范围、证券执业律师人数、本次签名律师的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第二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第三十条、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是否有终止的情形出现。

第三十二条、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分别就不同类别或特征的发行人,对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条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定的改制重组合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是否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资产是否独立完整。

(三)如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是否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是否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是否独立。

(七)概括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四)若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应说明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若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并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六)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是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是否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是否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起人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如存在,说明质押的合法性及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是否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如存在,应说明其经营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变更过,如变更过,应说明具体情况及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五)发行人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

(二)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三)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四)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有,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五)发行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说明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如有,应说明租赁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如有风险和纠纷,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二)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变更为发行人,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如有,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如有,应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发行人是否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如拟进行,应说明其方式和法律依据,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否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及本规定的有关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或修订。如无法执行有关规定的,应说明理由。发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应说明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上述人员在近三年尤其是企业发行上市前一年是否发生过变化,若存在,应说明这种变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是否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若发行人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

(二)近三年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三)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是否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股资金用于哪些项目,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应说明是否已经得到批准或授权。

(二)若上述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应说明是否已依法订立相关的合同,这些项目是否会导致同业竞争。

(三)如发行人是增资发行的,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第四十八条、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是否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四十九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应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对案件的简要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等)。

第五十条、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一)公司设立及内部职工股的设置是否得到合法批准。

(二)内部职工股是否按批准的比例、范围及方式发行。

(三)内部职工股首次及历次托管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5篇:律师述职报告范文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7号)及《关于劳动监察决定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劳社法司发〔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机构应根据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和能否及时改正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口头责令其改正,或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拒不改正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机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法办〔1998〕69号)有关规定,按相应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违法侵害劳动者经济权益的行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监察执法机构应依照《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等规定,做出有关用人单位须履行清偿财产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拒不履行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并按相应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有关《关于劳动监察决定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中涉及的《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仍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统一式样的通知》(京劳法发〔1997〕119号)文件中统一的有关文书式样执行,仍使用现行格式。《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式样制作,并应分填写式和制作式两种格式,一般程序应采用制作式。

第6篇:律师述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教学理念;主动性;认识语文;语文素养

语文课程改革应致力于学生语文素养的形成和发展,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仅仅是语文教师有这样的教学理念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学习的主体是学生,语文教师的教学理念要在学生身上产生实效,就需要学生的接受与配合。

在多年的高中语文教学工作中,笔者深感烦恼的是高中生普遍轻视语文学习。很多学生在日常学习安排中将语文科极度边缘化。众多高中生学语文只是为了应付考试。他们平时不阅读、不积累,只靠高三复习冲刺时大量的题海战术以及所谓的答题套路等方法技巧来应对语文高考。然而,语文学习本身又有厚积薄发的学科特性,没有长期的积累与学习,语文是很难有真正的好成绩的,所以要真正提升学生的高考语文成绩,也就成了“老大难”问题。原因就在于众多高中生没有具备真正的语文素养。

高中生为什么如此轻视语文学习呢?很多学生可能认为语文能力和文学素养是立志成为作家、诗人之类的人所追求的,自己无志于文学创作,所以语文能力和文学素养对自己来说意义不大,学习语文只是考试所需。所以考试要考的才学,只需要能够通过考试要求就可以了。什么文学情操培养,什么弘扬民族文化之类的说法在很多学生看来就是老师在唱高调,他们根本不屑于接受。

然而,这种功利性的语文学习心态肯定是错误的。不少学生在大学毕业后走进社会,才真正理解语文素养与能力在生活中的应用,

才发现自己的语文水平太差了,无论是书写水平,还是口头表达水平,都不能使自己在目前的社会中应对自如。

一、语文对其他学科有用

《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指出:“语文素养是学生学好其他课程的基础,也是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的基础。”比如,在数理化课程中,有许多的定律和公式,还有许多在平常人看来都难理解的应用题,没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就很难明白。学好了语文才能学会理解,学会了理解,自然很多理科知识点就能掌握得更快、更准确。事实上,笔者也时不时会听到理科老师在抱怨学生的理解能力差,影响了理科成绩。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提出“学习通过写作”的口号,认为在各科的学习中,应运用写作的方式来获取知识,推动、促进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运用,写作是提高学习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

拿学生正在进行的研究性学习来说,研究性学习由学生自己来选题,制订研究计划,搜集相关资料,对资料进行讨论、分析,最后还要写出调查报告、研究报告等。不管他们选的是哪门学科的研究性学习,几乎每个环节都离不开听、说、读、写,并最终要落在“写”上。这也可以说,是“通过语文,通过写作”进行“学习”。在各学科的学习中,学生如能借助写作和口头交流来探讨问题,表达学习心得和思考的成果,就能事半功倍。

二、语文对社会生活有用

假如一个学生立志于理科,他现在很可能就觉得学习语文没用,但是,即便他将来是工程师、科学家,他确实不用摇头晃脑地读诸子百书,可是当他作报告、写论文的时候,就会发现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对于自己的意义绝对不亚于理科知识。

其实,对任何一个学生来说,将来,不管他要涉足哪个行业的工作,他的语文能力都是至关重要的。找工作写求职信,应聘时参加笔试、面试,企业主管写项目策划书、业务报告,律师写司法文书,公务员写行政公文、述职报告,记者写新闻稿件,医生写诊断报告,科学家写实验报告、科研论文……这些都需要具备良好的书面语言表达能力。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又往往需要在一定的场合中将我们的工作内容或思想诉诸口头语言。环视当今社会,几乎所有与升学、就业有关的人才选拔,都离不开对语文能力的考查,考查的重点又大多是放在写(笔试)和说(口试)上,因为语文能力是一个人工作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重要体现。

信息时代、知识经济时代对人的言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蜂拥而至的报刊、书籍,扑面而来的广告,铺天盖地的网络信息等等,不会阅读、写作和口语交际,就不会学习,就不能胜任具有较高智能性与挑战性的工作,也就不能很好地生存。

只有学生能够较为正确地认识语文的意义,明白语文的学习规律,从而改变对待语文学习的漠然态度,形成主动学习语文的意识和习惯,那么,语文教师的语文素养理念才能真正在学生身上发芽、开花、结果,所以,语文素养的形成应从认识语文开始。

参考文献:

[1]潘新和.新课程语文教学论[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09.

第7篇:律师述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实用性 应用写作 教学

应用写作教学肩负着素质教育的重任。当前,各高校纷纷开设了应用写作课程,但是在应用写作教学中,这门具有实用性的课程教学效果却不太理想,仍然普遍存在着理论与实践脱节,学不能致用的局面。课堂上教师讲起来头头是道,理论和范例都齐备,学生当时听懂了,但是一旦动手写作却困难重重,写不出或是写不好应用文。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既与课程本身枯燥、程式化的特点相关,也与教学老师自身写作能力不强,没能深入钻研教材、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没有掌握一套切合教学实际和学生需要的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欲望相关。因此,为达到应用写作教学的教学目标,使学生在课程教学中获得必要的写作理论和基础知识,掌握基本写作技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际写作能力,必须在教学中坚持实用性原则。在应用写作教学中坚持“实用性”原则,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教师的知识结构,增强教师的实践经验

强调教学中坚持实用性原则,必须首先对任课教师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培养上作一些相关要求。教师是课堂教学的设计者和引导者,教师应用写作能力的高低以及指导、评改水平的高低可以说直接决定了该课程的教学质量。只有教师吃透教材,注重自身应用写作能力的锻炼,了解学生的水平及相关专业知识,这样在实际教学中才能有的放矢,居高临下对教学进行把握,也才能真正在教学中把实用性原则落到实处。

目前,大多数应用写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尚未摆脱中学作文课的教学模式,仍然按照“格式+要求+例文”的程式,理论讲述多、写作训练少,课堂教学多、社会实践少,知识性练习多、实际应用设计少。其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任课教师自身实践经验不够,因此,想从根本上改善目前应用写作教学效果不太理想,教学质量亟待提高的状况,第一要务就是要对任课教师从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上予以补充和完善。

(一)完善教师的知识结构,提高观察认知能力

应用写作教学具有政策性、专业性和实践性的特点,不仅要求任课教师具备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而且需要掌握相关的政策,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教授应用写作的教师大多数是学中文出身,平常接触的大都是感性、形象的文学类作品,对某些应用文,特别是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应用文比较生疏,对应用写作的规范、平实、简练,目的实用,写作中主要运用逻辑思维等特征认识不够,因此任课教师在教学之前必须要深刻认识到二者之间的差别,顺利完成写作思维模式的转换,同时也需对某些专业性的应用文书所涉及到的专业知识有所了解。只有这样,在教学过程中才能尽量避免讲不深和讲不透,避免出现外行教外行的状况。

写作是一项创造性的劳动,应用写作虽然带有明显的工具性,但是仍脱离不了写作的共性。写作的本质是通过作品反映和表现真实的社会,应用写作是处理公私事务经常运用的一种实用文体,应用写作的任课教师除了必须具备扎实的文字表达能力之外,同时还必须具备正确的认识社会和敏锐的观察能力,在观察认知中去研究社会,在体会中形成自己对生活的认识。

当然,应用写作虽有各类文体规范,格式也相对固定,但是在实际写作中,由于面对的内容不一,因此应用写作的教师既要熟练把握应用文体的共性,同时也要对各个应用文体的独特性有着深入的了解,这些都需要任课教师在教学与实践中予以细心体悟。

(二)增强任课教师的实践经验

严格来讲,从事应用写作教学的教师应当从事过相关的具体的文秘工作,动手写过总结、报告、计划等应用文体。但是目前,高校大多数应用写作的任课老师都不具备应用写作的经验,有的甚至从没有系统接触过应用写作的相关理论便匆匆上岗。再加上全国大多数高校几乎都将应用写作课程安排在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大一和大二的学生本身就社会阅历太少太浅,在这种情况下,由几乎没有应用写作实践经验的任课教师去教实际工作经验几乎为零的十八九岁的学生,教学效果可想而知。鉴于这种情况,高校在选用应用写作教学老师时,应尽量着重于其文秘的履历。因为实践和应用写作的关联密切,一个应用写作的任课教师如果只能讲理论知识却不能动手写或写不出有一定水平的应用文,这样的教师必定不会受到学生的欢迎。反之,如果任课教师能在传授写作知识时动手示范,就更能起到带动学生、鼓舞学生的作用,而且也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同时,学校也应积极为应用写作的任课教师创造文秘写作的实践条件,或直接派去作一段时间的文秘工作,或个人联系作秘书代职等。对此,学校应视为业务进修,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资鼓励。只有当应用写作教师同时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时,才能真正教好应用写作课。前不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戴涛主讲的《国际大案》系列节目在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热播。戴涛老师在当教师之前曾在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工作了13年,作为兼职律师,他曾多起刑事案件。正因为有这样丰富的实践经验,所以在教授《侦查》等课和在央视主讲刑事大案时能做到游刃有余。

二.教学设计上以人为本

任课教师之所以认为应用写作不好教,学生之所以认为该课程枯燥乏味,主要原因也在于教学上未能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传统的应用写作教学是以文章为研究对象,在归纳应用文体的构成要素、表达方式、文体特征、语言特点中去理解写作的技能技巧,这种“以文为本”的教学方法,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忽略了写作主体的能力培养和写作行为的过程分析,也忽略了应用写作实用价值。作为一直在校学习的大学生,由于缺少实际工作经验和写作素材,仅靠写作理论的学习,往往容易造成学用脱节、盲目写作的被动局面。因此,应用写作教学必须扭转“以文为本”的倾向,做到面向学生,确立“以人为本”的教学重心,将重点放到写作主体创作文章的行为本身上,突出写作主体在写作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强化写作主体的思维主导作用和主动参与意识,培养其写作能力。要做到这一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结合学生实际,整合教学内容

应用写作涉及到的文种很多,而教学课时有限,因此,应按照学科特点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来就业及社会需要制定教学内容。如在给管理专业的学生上课时,应将总结、计划、请示、报告、会议纪要、合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文体逐一讲授;同时,面对入世和我国分配制度和用人制度的改变,相应增加常用的应用文体,如求职信、升职报告、述职报告等。这样,真正突出应用写作实用性的特点,使学生感到学有所用。

(二)加大训练的比重,精心设计实用型题型

应用写作是一门实践性非常突出的课程,如何能让学生在短时间内掌握新的理论知识之后及时予以消化、掌握,从而演化为自身的一种技能,必须要在题型设计上下功夫。任课教师应以培养学生写作能力为中心,减少知识型练习,加大实际型的练习,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在题型设计中应有所区别。在教学课时中,讲授和练习的比例要达到1:1甚至是1:2,教师应精讲多练,让学生在大量的写作业中获得写作的能力。

(三)树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延伸课堂教学内容

尽量避免教学中教师一言堂、满堂灌的现象,着眼于学生主体地位的培养。只有处于主体地位,学生才能形成主体角色心理和行为,才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教学设计中,教师可用多种教学模式,如设置相关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如讲经济合同时,可先介绍合同的相关知识,然后让学生充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之后再行文;讲授司法文书时可根据情境模拟“审判庭”,由学生担任不同角色。通过审理一个典型案件,让学生学会写作书、答辩状、上诉状、判决书等一系列司法文书。这些模式都可以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促使他们摆脱机械、单调被动的学习状态,更好地促进能力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