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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要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为着力点,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增强社会和谐基础。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历史记录,是证明当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重要关系成分,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和细胞,家庭和睦自然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作为记录婚姻关系的婚姻登记档案,不仅记录着婚姻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与个人生活诸环节密切相关,而且由于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密切联系使其在公民办理财产分割、继承、申报登记等诸多事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凭证作用。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从微观角度事关“人民群众的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问题”,直接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成为档案工作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切入点。
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后,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普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保管分散、损毁遗失严重、利用不规范。
1、多机关分散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机关是各级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所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也是一部分移交给了同级档案馆,一部分保存在本机关,而移交的年限又无统一规定,存在随意性,从而形成婚姻登记档案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档案馆多处分散保管的现状。其它县区也同样是档案馆、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乡(镇)街道社事办分别保管有不同年代的婚姻登记档案。
2、档案遗失损毁严重。据调查,婚姻登记档案普遍遗失、损毁严重。档案虫蛀、鼠咬、水浸现象十分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甚至不归档,整理不规范甚至不整理,无专人、固定地点保管造成的,同时也存在人为损毁遗失现象,如本文开篇所载的柳桥乡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案,就十分典型。
3、档案利用不规范。据调查,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提供利用过程中,多数未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不严格按程序办理,对利用者身份审查不严,保密措施不健全,利用情况未作登记,利用效果未作统计分析,造成在利用过程中对登记内容失泄密,甚至档案原件遗失,既损害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权益,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三、曹县在建全和完善档案管理中的做法
今年以来,山东省曹县婚姻登记处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强化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软、硬件建设,建全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婚姻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
1、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曹县婚姻登记处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为基础,先后制定了《档案管理制度》、《婚姻登记印章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婚姻登记证书管理制度》、《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保密制度》、《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归档制度》和《安全防火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并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要求,认真做好婚姻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分类立卷、装订保管工作。同时,曹县民政局高度重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建立了分管副局长主抓、婚姻登记员负责落实的工作责任机制,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提供了强有力的领导组织保障。
2、完善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在建立了高标准档案室的基础上,购置了密集架21列,配备了空调、计算机、打印机、除湿器、灭火器和温湿度计等硬件设施,确保了婚姻登记档案的长期保管保存。档案材料都实行立卷归档,专柜存放,在分类归档过程中,婚姻登记员将所有档案材料归档目录、盒内文件目录、盒底备考表、文件资料汇编等全部使用计算机统一排版、打印,并对所有经整理后的归档材料,全部及时输入计算机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了科学管理水平。
3、强化学习,增强业务素质。为进一步促进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曹县婚姻登记处定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并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有关标准和要求制作成标牌统一上墙,便于婚姻登记员随时参照、学习和掌握。还定期开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分析会,集中对档案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以便于及时有效解决。
曹县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为婚姻当事人及时进行查询提供了方便,进一步树立了曹县婚姻登记处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对策
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是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促进民政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1、加大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投入
婚姻登记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婚姻登记档案也是民政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必须在人、才、物上得到充分保证。一是建立婚姻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门和乡镇必须明确相应的分管领导,有专兼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婚姻登记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婚姻档案工作的经费投入,改善婚姻档案工作的软硬件条件。三是从事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要有相对的固定性,不能频繁更换。
2、加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学习
婚姻登记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宣传学习。可以采用召开民政干部大会、张贴标语、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学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水平,促进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掌握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体制,明确工作职责,掌握婚姻登记档案归档范围、管理方法,明确婚姻当事人、公检法机关以及律师等利用档案的程序。通过学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使从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掌握婚姻登记档案从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的工作方法、手段、程序和条件。
3、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明确规范化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认真贯彻实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从婚姻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各项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制定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档案归档和不归档范围制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档案借查阅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保管保护制度、档案移交制度和档案销毁制度等,确保婚姻档案管理人员有章可循。还要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制度的落实。
4、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机关要改变传统整理婚姻档案办法,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婚姻档案分为四个类,即结婚登记类、离婚登记类、补发婚姻登记类、撤销婚姻登记类。在每一类中,按一对当事人为一卷,进行装订;案卷的排列按年度、月份进行;每类从1开始各编一个流水号;装盒按案卷流水顺序号装;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填写第每卷的归档内容、档案盒封面、背脊内容等。
5、加强业务指导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婚姻登记中心和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业务检查、指导。若发现归档不及时、整理不规范、保管不安全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6、准确及时提供利用
关键词: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现状;建议
婚姻档案管理对于国家法规,民事案件,法制道德教育有着重要意义。而中国人口基数非常大,对于婚姻档案管理的工作也变得相当巨大,加之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婚姻档案研究相对于人事档案研究而言,无法产生直接经济效益,而且其间接经济效益预期也不明显。国内婚姻档案管理工作者和领导也不加以重视,致使国内婚姻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存在。
1 婚姻档案管理的内容
婚姻档案是指公民婚姻状况变更的原始材料,是婚姻当事人婚姻状况变更或补办结婚登记证的具备凭证作用的记录,因此婚姻档案管理是变化的动态的。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对传统发妻从夫的观念逐渐变为婚姻自由和追求婚姻质量,自而我国的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离婚,再婚等手续一方面婚姻档案要登记在册作为婚姻凭证的原始材料,其次婚姻档案是证明婚姻当事人婚姻变更的合法性的原始凭据。
2 当下婚姻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地区差异引起的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差异
中国地域广博,使得各地区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别:①地域经济状况的不同,使得欠发达地区想要规范化婚姻档案管理却缺乏足够的经费;②思想观念的差异,导致不同地区人民对婚姻的观念和婚姻管理的重视程度有所差异,有些民众对婚姻档案的不重视,和对婚姻登记的忽略;③地区生活环境的区别,致使一些偏远山区婚姻档案的登记管理困难,一些婚姻当事人组成家庭多年而没有结婚登记。
2.2 地区婚姻登记处不固定
有些地区的婚姻登记处设立在不同地方,且许多婚姻变更档案的移交时间没有规定,导致婚姻状况变更出现时间差。并且由于经济发展,国内流动人口数量巨大,这也加剧了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困难,以及在档案整理过程中,没有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致使诸如档案归档错位,档号重复的问题层出不穷。
2.3 婚姻档案管理中个人隐私的泄露及监管不严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会做婚前检查,而是否应该将婚检内容归置在婚姻档案中,和婚姻档案管理过程中规则的不严谨,以及某些部门及组织是否有权力调看婚姻档案等问题都将会引起个人隐私的泄露问题,第三者凭借个人关系私自调看婚姻档案也涉及到档案信息的监管问题。目前婚姻档案管理部门关于婚姻档案利用的不合理性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处罚办法。
3 对于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3.1 对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各级有关部门应该对婚姻档案管理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并且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大力宣传和推广,同时增加档案工作的宣传办法,对于偏远地区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尽力便民利民。各级部门也应该贯彻落实《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档案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婚姻档案管理部门应该规范化的进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对于《婚姻登记档案办法》的具体规定要依法制定,切实的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2 对婚姻档案管理人员的规范化
增加对婚姻档案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得婚姻档案工作人员有过硬的工作素质和能力,同时也增加对婚姻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一方面避免婚姻档案工作人员的匮乏,另一方面增加婚姻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激情,加强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守法意识。与此同时统一婚姻登记场所,要科学化的进行婚姻档案管理工作,对于婚姻档案要认真整理,分类,造册,立卷,要做到人人有号可查,人人页码清晰,编号顺序要准确,使得档案查询利用方便。
3.3 增加档案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
首先要要求婚姻档案工作人员严格按《婚姻登记档案办法》中的具体规定办事,对于婚姻档案的使用要绝对依照规章制度,不能将原件借给外人,对于复印件也要明确使用规则和饲宄龃ΑR明列出具体的规章,譬如婚姻登记内容中的隐私不得公开部分,并且做出具体要求,切实保护婚姻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安全和合法权益。对婚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统一标准,对于先进工作人员进行通报表彰,便于其他婚姻管理工作人员学习和促进所有婚姻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进步。
3.4 增加电子婚姻档案的应用查询渠道
在现下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婚姻档案管理也应该与时俱进。应该在统一婚姻登记系统下将婚姻档案电子归档,形成婚姻电子档案。使得婚姻当事人可以使用电脑或者手机通过相应的网址或者APP查询自己的婚姻状况,这样一来,不仅能让婚姻当事人知道自己的婚姻状况,也能减轻婚姻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使得婚姻当事人在需要证明自己婚姻变更状况时可以实时查询证明。这样也要求,婚姻登记相关部门能够实时上传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档案变更情况。
3.5 增加对婚姻档案利用的新思路
可以根据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分析,为相关部门提供可靠而且有效的分析资料,增加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新领域,从侧面增加人们对婚姻档案的重视,这样一来也能减少某些领导、部门和地区对婚姻档案不重视的情况。
4 对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看法
4.1 婚姻档案管理工作者要依法行事
对于婚姻档案管理工作,最重要的要有法可依。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档案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只有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才能使得婚姻档案管理工作更具备说服力和可行性。
4.2 婚姻档案管理工作应该得到重视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涉及到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同时婚姻档案作为婚姻的原始凭证也涉及到国家制定相关的婚姻法规,如独生子女奖励,申报户口,公安部门和法院办案等等,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需要得到相关民众、领导和部门的重视。
4.3 进行婚姻等级档案管理利用时应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档案涉及到婚姻当事人的安全隐私,在利用婚姻登记档案时必须严格按《婚姻登记档案办法》的规定实施,明确办事制度。相关部门应该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受侵害。
5 总结
本篇论文主要介绍了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谈论了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现在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也提出了几个解决这些问题的浅显的建议和思路,希望能使婚姻档案管理的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同时本文也说了几点对于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看法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对婚姻档案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希望国家婚姻档案管理更加规范有秩序。
参考文献
[1]樊雅丹.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现状及建议[J].卷宗,2015,(4):5-5.
关键词:未开放档案 档案利用 法规制度建设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某日,某律师事务所一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原告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某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来到某档案馆,要求查阅其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涉及第三人隐私,未提供该法院开具的有明确调查内容的协助调查函或调查令,接待人员拒绝了其查档要求。该律师对相关解释不认同,坚持认为受理案件通知书就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中所称的“证明材料”。次日,遂向区政府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后由于其他原因该申请人以“民事诉讼案情发展需要为由”主动撤回申请,该案件因此而终止,是北京市首个提起档案行政复议的案件。
点评分析
该档案馆认为,该案件中档案馆未允许申请人查阅未开放档案依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该案件中,申请人要求查阅其所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与第三方的婚姻登记档案,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依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形成未满30年(便形成满30年),因涉及个人隐私,属于未开放档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以及《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档案馆只向持单位介绍信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持法院的协助调查函、调查令的委托人、诉讼人提供所要查阅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因此,档案馆未允许申请人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依据充分。
该区政府法制办在该行政复议案件立案过程中认为:接待人员在办理查阅未开放档案的利用过程中,应留取或复印相关证件、证明等证据材料;对法规规章条款内涵不清楚的,不应以本机关的理解做出规定,应提请制发机关做出书面解释,在执行时依据更为充分。该档案馆已经就律师争议的“证明材料”的内涵,提请《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发机关民政部做出解释。
案件启示与对策
该行政复议案件对档案部门今后如何依法行政、依法利用档案具有导向和警示作用。通过办理该案件,笔者认为应该用依法行政的要求来审视区县级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工作。2006年以来,北京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法律为履行职责的依据,梳理、确认和公示了行政执法职权,在其他档案行政执法职权中确定了“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批类项目。同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服务”作为档案馆服务项目,以受理、审查、审定、告知等为办理程序,同时公布。但档案馆在实际提供利用中,对利用未开放档案的,仅要求利用者填写查档登记表,询问要查阅的档案内容;对涉及个人隐私档案的,只要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就准予查阅。对不符合要求的,口头答复予以拒绝,未按照程序办理。当今,我国处于黄金发展期,各种矛盾日益凸显,利益格局日趋多元化,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量大面广。①档案馆馆藏档案在为弱势群体解决落实政策、经济纠纷、维护权益、遗产继承等关系切身利益的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对来档案馆查档人员因档案当事人身体原因、外出(出境)、故亡等原因委托他人代查、继承人查阅的情况越来越多;面对查档人员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不同、人员素质差异大等情况,如何进一步提高档案利用服务水平还不完全适应;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提高,制订和执行便民、高效的档案利用规章制度还相对滞后;未开放档案、特别是专门档案利用的某些条款规定原则性多、不详细,有的单位要求出具档案证明的内容多样,法院等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证明格式内容不一。具体利用过程中对相关条款内涵理解不一、相关解释又不及时,导致执行不一等等。为确保档案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利用档案,正确作出未开放档案利用的审查批准决定,不致成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输家”,提出如下对策:
对策一:依法区分档案行政审批职能
近几年,北京市各区县档案馆利用人次逐年攀升,有的档案馆年接待利用者近万人次,其中90%以上是公众个人且几乎都是利用未开放档案。如果全部履行审批手续,工作繁琐且不利于利用。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对 “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审批项目、档案馆服务项目“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服务”中的未开放档案的内容以及利用者身份条件等加以区分,确定哪些实行行政审批固定程序审查同意准予利用;哪些由档案馆实行简易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利用。如可考虑对公众查阅涉及证明本人学籍学历、工龄、婚姻状况、财产(和本人继承财产)等类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实行简化利用程序:填写相关登记表格,接待人员审核,科长(或带班人)批准。而对档案当事人身份为外籍华人的、且查阅利用又涉及个人财产的;查阅《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控制使用范围以外的特定范围的未开放档案信息的,严格履行申请受理、审查、合法性审查、审核、审定和告知的审批程序。上述程序可以在经办和审批环节的分工上加以区分。如利用接待部门接待人员经办,科长(在人员编制许可的情况下由法规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建立网上和实体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填表说明、示范文本”使利用者一目了然,对低学历、年龄大、残障人员等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方便利用者。
对策二:加强利用环节法规制度建设
依法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其结果是要靠过程来保证的。应当由国家或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利用者身份审查工作规则、出具档案证明规则、无档证明办理规则,作为法规规章或行业规则予以贯彻执行。由档案馆或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制订查阅未开放档案的规定、查档接待人员行为规范、应对查档利用突况应急预案等。将上述制度的制订依据、办理程序和结果对外公布。上述法规制度都应与上位法的规定一致,条款细致,内容详尽,操作性强,确保档案利用始终依法规范运行。具体如下:
1.利用者身份审查工作规则。参照中国公证协会制订《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做法,制订档案行业《利用者身份审查规则》②。规定利用者提交的证件种类,证件必须是有接待人员可视读的照片、且由户籍管理公安机关或全国性行业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律师证等;建立审查证件的程序,核查利用者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与其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同一;建立审查证件的工作记录,如接谈笔录,复印或留存的相关证据材料等;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时的替代证件种类,如派出所证明、户籍簿,证明格式;委托他人代查代办的委托书规定格式、内容,是否需要留存原件等,特殊情况下的救济措施等。
2.出具档案证明规则。《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七条都规定,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某档案馆就曾有过一单位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档案馆在其提交法院的材料上盖档案馆证明专用章当证据的荒唐事,后被拒绝。这就要求对档案证明作出行业规范,避免证明被滥用。要规定对涉及工龄、婚姻、房产、学历学籍等身份的各类证明的格式,证明经办人、批准人等人员的权限;证明结果登记内容和方法;档案复制件上应标注的内容:如档号、使用范围,出具证明的时间,档案证明专用章加盖位置,页数,效力等等。
3.无档证明办理规则。近几年来,有关部门在办理婚姻、工龄确认等身份证明事项过程中,要求档案馆为无档者出具婚姻档案无档证明、或某人已查某某类档案证明的情况不断增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制定档案行业无档证明的办理规则,就哪类档案经档案保管单位查找后确无档案内容记载的,可以出具无档案的证明,并对该证明的格式、效力等做出规定。
4.利用未开放档案的规定。制定档案馆利用未开放档案的规定,可结合馆藏档案内容的实际情况由档案馆制订。应包括如下内容:未开放档案的定义、档案所属内容,利用者适应对象、档案的范围,查阅利用档案所持证件的种类,查阅特定档案的批准人和批准权限,对被委托人的证明要求,准许查阅内容,摘抄、复印等复制的批准与对外公布的限制,外借对象与范围;对专业专门档案的利用规定;对婚姻、房地产、会计、工商登记、人口普查等档案的管理规定,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专业档案法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搜集执行中遇到的规定不细致、理解执行易产生歧义等有关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加以解释,以便于档案利用部门操作。
5.查档接待人员行为规范。档案利用接待是一项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曾有一利用者与律师携录音笔前来档案馆查阅档案,接待过程中接待人员噤若寒蝉,不敢多说一句话,生怕会给单位带来不良后果。接待利用人员仅靠政治素质高、业务熟练、熟悉馆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未开放档案利用接待工作要求。应制定查档接待人员行为规范,对文明用语、服务忌语做出规定。制订接待回答用语规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修订,提高接待人员应答技巧;接待人员必须具备合理的能力结构,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公众交往能力、随机应变能力、适宜的心理素质。档案馆宜挑选开放型、稳重型、兴奋型性格的人员从事接待工作。
6.应对查档利用突况应急预案。近几年,醉酒查档闹事后拨打110报警者有之、因不合查档要求被拒绝后吵闹者有之,为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制订应对查档利用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就应急处置流程、应急工作原则、危险性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指挥机构及职责、现场处置、培训与演练、应急抢救组织纪律和奖惩、事后的总结与评估等内容做出规定。
对策三:梳理特殊档案查阅限制规定
《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据此,档案馆在办理单位和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应要求其出具书面限制利用意见,形成《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单位和个人限制利用意见汇集》,并将上述意见汇集在利用场所公示,供利用接待人员掌握,利用者周知,切实维护档案移交、捐赠、寄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对策四:强化查档身份审查追溯管理
档案馆在办理档案证明时,它不仅涉及利用者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利用者身份审查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更面临对身份确认有误可能引发的诉讼,以及相关的财产经济损失赔偿等风险,且风险系数越来越大。在科技水平日新月异,造假花样翻新、真假难辨的情况下,肉眼识别、“表面审查”已经过时。③在档案接待利用的实践中,应通过制度设计、科技手段保障等措施,提高利用接待人员对利用者身份的识假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的服务。一是定期对接待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培训。对档案利用接待人员就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特点,机读视读防伪标识的内容、方法等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接待人员核查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证件的方法和技能。二是采取技术手段进行身份识别。如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安装识别身份证专业仪器,登陆相关网站核实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律师、记者等人员证件,提高识别身份准确性。三是建立利用者查档追溯档案。目前银行、通讯等单位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已经十分常见。档案馆在利用过程中应在审查身份证件的基础上,留存复印件,与利用登记档案一起归档短期保存,以作为审查证据。应要求当事人在复印件上签注“本身份证件仅限于×年×月×日查档之用”,防止复印件被别有用心之人滥用,引出新的麻烦。只要档案馆依法定程序,采取合理的方式、审慎地履行审查义务且无过失,才有可能在诉讼中免除或减轻档案馆的相应责任。
注释:
①蔡达峰常委代表民进中央:“矛盾凸显期”呼唤通畅的诉求渠道.中国政协,2009(6):13.
一、认真学习、优化队伍。婚姻登记是民政部门直接对外服务的重要窗口,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整个民政的形象。为打造一支业务精湛、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服务周到的婚姻登记专业队伍,我们首先利用党支部学习的平台,加强党的理论知识学习,深刻理解党的“十八”精髓,同时安排婚姻登记员参加业务学习培训。通过案例分析、相互探讨等形式开展学习,让婚姻登记员熟悉各种法律法规,较好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提高了登记员办证的办事效益和服务质量、为打造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二、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各种制度。我们坚持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法律规定。认真审核当事人的有关资料,按照程序进行婚姻登记。我们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修定了岗位责任制、证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学习制度、政务公开、并完善其内容,对工作人员的照片、工作守则、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进行公开,坚持依法办证、网上办公,杜绝违法婚姻的形成,有效地维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
三、制定预案,统筹协调,积极应对高峰登记日。
一是做好预案。我们制定了周密的工作方案,提前分解任务、明确职责、准备充分、管理得当。二是调整工作时间。我们要求工作人员提前到岗,换班轮流吃饭,确保了新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三是增加人力。我们请有关领导、退休工作人员、原婚姻登记员协助办证,加快了办证速度。1月4日,2月14日,8月13日七夕,9月9日,11月11日高峰工作日,我们登记快而不错,忙而不乱。
四、规范服务、拓展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作为一个窗口行业,服务是关键。婚姻登记员实行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在婚姻服务过程中我们做到:
(一)、成立温馨工作室,加大离婚调解力度。去年我们专门申请增加了一名正式工作人员,今年初成立了温馨调解室,减少了“赌气离婚”、“激情离婚”、“房产离婚”,为他们提供心理咨询和有关法律服务。今年,我们已成功调解了96对婚姻当事人。
(二)、设立了颁证厅,提供特别颁证服务。对每对新人进行颁证宣誓。其结婚誓词是:“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从今天开始,无论贫穷富有、健康疾病,我们都将患难与共、风雨同舟,携手共度未来人生”。我们聘请领导、知名人士、德高望众人士以及新人亲友为新人颁证,让国徽见证他们神圣合法的婚姻,增强他们的家庭责任感,促进了社会和谐。
(三)、加大婚姻文化宣传。颁证工作我们请当阳电视台进行了宣传,效果很好;利用登记平台,为当事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利用法制宣传日、宣传牌等形式宣传婚姻文化。
四、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活动。在抓政风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的基础上,针对“窗口单位”实际情况,又制定了“窗口单位突发事件编制预案”。在办理婚姻登记中,可能出现预想不到的突发事件。但我们共整理了十条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一是强化服务意识,着力打造民政“窗口”形象。二是坚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理念。三是推行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四是服务基层提升婚姻登记员整体素质。婚姻登记员做到仪容规范、举止规范、服饰规范、语言规范和岗位规范;做到持证上岗。遵守治庸问责量化的各项规定:主要抓纪律作风、工作效率、执行力度、服务基层和效能监察等五大项。
五、规范档案,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档案管理办法》,我们实行档案专人管理、负责,严格档案整理、查阅、借阅制度;增加档案存放空间和档案柜,实现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双套制”保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查阅。
这些规定考虑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等因素,试图能满足子孙三代人的需要。如果以后能实现婚姻档案全国联网,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婚,还可以为百姓提供便利。譬如现在赶上一些“好日子”,新人们结婚办证要排队,而联网后市民则可以在网上先输入自己的资料,到婚姻登记处后,工作人员不用重新输入,只需核对材料即可,工作效率可以明显提高。与此同时,笔者禁不住又联想到另外两件事,一件是2004年年初,外交部档案馆向社会开放1949~1955年形成的一万余件档案,此事被誉为保证公民知情权的一个重要表征。另一件是国家档案局对档案馆四位一体功能的定位,由此透出的是档案工作的平民意识和档案为民所存、为民所用的新理念。
不可否认,档案馆作为我国国定档案事业的主体,肩负着“为子孙后代保存社会史实、为人类文明留存社会记忆”的重要使命。然而我们为社会精心保存的作为“社会记忆”的档案,却很少引起广大民众的兴趣,有些人甚至不知道“档案”究竟是什么,档案馆在何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其实很清楚,即档案馆中缺少反映民众生活的档案和面向民众的档案服务。在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图书馆、博物馆等社会公共设施中,鲜见档案馆的踪影的原因也在于此。
为此,档案部门跳出传统思维,引进新的管理模式的时代已经大踏步地向我们走来。可以想见的是,今后新建的档案馆“半官半民”的色彩将更显而易见,在馆舍功能建设上也将更多体现平民意识。建设人性化的档案馆库,即提供舒适环境和工作的便利条件,设置不伤害人格的监控设施,根据不同人群的要求,分别设有公众阅览大厅、专家阅览室,配备不同的设备、用具,专门开辟休闲区,把档案馆和展览馆有机结合,为残疾人设置轮椅车通道、标记及专用借阅窗口、专用厕位等等;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已成为档案工作平民意识的最好注脚,在寸土寸金的地方,上海市民拥有了一个全新的文化空间,可以享受到别具一格、与众不同的档案文化和档案信息服务。
所以,档案馆要更多地接收与公众息息相关,公众喜闻乐见的档案资料,比如:婚姻登记档案、学籍档案、出生证明档案、工商登记档案、劳模登记档案、职称档案、知青档案、知识产权档案、人才登记档案、家谱族谱档案、社会保险档案、诉讼、仲裁档案等等。具有明显时代烙印的招贴画、广告、票证、纪念物品等等也应在接收之列。
此次出台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主要有5项改变:一、取消婚姻登记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二、对婚前医学体检未作强制性规定;三、适当集中了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四、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五、将有关婚姻登记的现行规定进行合并。这些改革都体现出政府弱化对结婚、离婚这类民事事件的行政管理色彩,强化服务意识的职能转变。
在新颁布的条例中,最大的变化是明确规定我国内地居民申请结婚后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另外再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俗称的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即可。
此条例的颁布实施,确实为很多有情人的终成眷属提供了很大便利,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从去年十月份到现在,登记结婚的人数已比过去翻了几倍,但当人们为新《婚姻登记条例》所带来的自由和便捷而欢欣时,有很多人却因为无法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或无法办理未婚、未再婚公证而发愁。
华侨陈先生和女朋友李小姐已恋爱3年了,可在意大利办理结婚登记时,意大利政府要求他们先出示国内的未婚公证书。没想到,办理公证时却遭遇到难题了,公证处告诉李小姐,没有确切的证明材料,公证处是不会为她办理未婚公证的。为了开一纸单身证明,李小姐首先来到所在单位,有关人士以“现在不掌握居民个人的婚姻状况”为由拒绝开具证明。她随后来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告诉她,由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明确规定“结婚和离婚完全是婚姻当事人个人的事,是不需要别人来证明的”,因此居委会现在也不掌握居民个人的婚姻状况,无法开具这个证明。 不过社区工作人员推荐她到区民政部门试试,但民政工作人员告诉她,无论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还是实施后,民政局都没有被授权办理未婚证明,因此民政局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来开具未婚证明。李小姐为了这纸必需的未婚公证,她跑了三个多月都没办下来,婚礼也只得一推再推。
像李小姐这样的例子绝非个别,从去年10月开始,未婚公证的办理就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公民不能提供婚姻状况的材料,公证机关就不能为其办理未婚公证。除了涉外婚姻,我国公民在处理出国留学等许多涉外事务时,都需要提供经过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所产生的问题为什么会集中到公证这个环节中显现出来呢?原因是公证作为一项国际性的司法制度,公证在许多西方国家有无可取代的作用,也就是说,许多国家只认公证文书。然而,目前原有的证明机关已不再出具证明,公证机关的调查权有限,要去实地摸底了解真实情况十分困难。
面对新《婚姻登记条例》为涉外婚姻等社会生活中所带来的问题,司法部向各公证机关发出了《关于暂时调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通知》说,当事人申请办理未婚、未再婚公证的,不宜再按原有的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即由当事人自己签署一份未婚或未再婚声明,并表示对所言不实的后果负责任,公证处对声明进行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能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当事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
虽然这种临时救急的办法缓解了目前无法出具未婚公证所产生的困难局面,但这种变通方法也并非一路绿灯的,一些欧洲国家并不承认我国的未婚声明公证,原因是他们认为我国的法律并无规定发表不实声明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就上述由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所产生的公证业务问题,笔者有以下的见解:
一、 建立婚姻登记机构与公安部门之间、各级婚姻登记机构之间的联网查询系统,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实现即时互通。
新条例规定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乡镇政府不再是农村地区群众办理结婚登记的唯一机关。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了归口统一管理登记的原则,将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归口,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了直接管理权,这一变革为将来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实现联网提供了管理基础。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这是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的一项要求。婚姻登记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按照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条例还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这样个人的婚姻状况都将在民政部门“存档”备案,为将来人们可通过民政系统的网络了解个人结婚或是离婚的婚姻状况作准备。
另外,随着联网工作的展开及逐步完善,实行计算机管理,民政部门也可以和电信局合作,开通“婚姻状况语音查询热线”,需要了解婚姻状况的单位、机关可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通过热线查询到公民的婚姻状况,有关部门就可以根据该热线提供的情况出具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 新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无用置疑,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以个人声明取代单位证明是法治社会的进步。结婚需要单位开证明和离婚需要单位开介绍信都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在旧体制下,几乎每个人都隶属于一个单位,人员流动较少,单位对所属者的婚姻状况比较了解。随着市场经济建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人口流动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婚登记时完全以个人声明为基础,是信用在婚姻管理上的体现,表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必须建立在个人诚信的基础上。当事人签署一个“本人无配偶”的声明,如果出现重婚,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公民自身要对法律负责。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以及《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对婚姻状况由当事人本人负责形成了制度上的保障,但我国并无专门就发表不实个人声明所要负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为声明所负的法律责任立法。因为立法惩治假声明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在香港,就有《宣誓及声明条例》,做假声明可能被判两年徒刑,我国也应与国际接轨,利用立法明确个人声明的法律责任。
三、 虽然说随着结婚不需要单位、街道开证明,单位和其他部门无从确切知道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但单位也应该就其所了解的情况为当事人开具证明,如“未发现当事人在本单位任职期间有结婚”等证明,以尽其可尽的证明义务。
内容提要: 现行结婚登记制度存在诸如管辖规定与当事人需求存在差异;当事人签字声明书的真实性难以把握;审查和认证工作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且缺少审查期、公示性不强;婚姻登记员上岗资格门坎过低、培训大多流于形式等缺陷。我国应扩大婚姻登记的管辖范围,内地居民也可以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尽快实行全国婚姻登记 网络 化管理;建立结婚公告制度、增设审查期、提高审查技术科技含量;实行婚姻登记员资格全国统一 考试 制度。
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提供了依据。然而,现行立法尚存诸多不尽合理之处。因此,对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立法的弊漏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检讨,提出重构建议,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现行结婚登记制度的缺陷
(一)结婚登记管辖规定与当事人需求存在差异
《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给流动人口的结婚登记带来了诸多不便。在婚姻登记实践中,许多长期在外工作和生活的人员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非常不方便。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为何双方均为外国人的结婚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就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种政策对内地居民来讲,有失公正,显失公平。
(二)当事人签字声明书的真实性难以把握
《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由各单位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代之以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须向婚姻登记机关做出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个人声明。虽然这一变革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表达了当事人缔结诚信婚姻的愿望,但新确立的婚姻状况证明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具有道德风险。 法律 对于人性的过于信任和理想化,会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时期内,无法防止违法婚姻的产生。登记实践中并不是每个公民都能本着诚信的态度,如实告知自己的情况。当事人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向登记机关作虚假声明,隐瞒真实情况,虚构事实,欺骗对方当事人、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过去我国长期实行的是人工登记,因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保证,各登记机关之间基本上不需要互相联系。既存婚姻的档案,不要说不能全国共享,即使是全县共享也很难做到。由于政府监管措施客观条件的不成熟,在一定时期内还不能通过结婚登记,达到有效防范违法婚姻产生的目的,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疏漏。[1]
(三)审查和认证工作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且缺少审查期,公示性不强
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是整个结婚登记程序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婚姻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该条规定被形象地称为“即时清结”、“立等可取”。在结婚登记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提交的户口本、身份证、合影照片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本人是否到场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员从接受当事人双方的结婚申请,到经审查后予以登记,最多不过一个小时,少的十几分钟即可办完。2008年8月8日北京奥运会开幕之日,上海每对新人婚姻登记领证过程由平时15分钟“提速”到5分钟,而北京首开结婚登记时间短之最,只需两分钟就可以领到结婚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办理完结婚登记存在着以下弊端:一是婚姻登记员只能从表面上、形式上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很难查清。况且目前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手段陈旧落后、缺乏科技含量,是最原始的眼看、手摸,婚姻登记员无法准确认定证件、证明材料的真伪。二是从接受双方当事人申请,到办理完结婚登记,整个结婚登记程序全由婚姻登记员一人操办,缺乏相关人员的协助和监督,纵使婚姻登记员的水平再高,技术再熟炼,也难免有疏漏之时。[2]在我国,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公示方法均是登记。虽然登记能起到一定的公示作用,但公示范围太过狭窄。同时结婚登记只在当事人和婚姻登记机关之间进行,当事人登记结婚后如未告知其他人,那么谁也不知道其已经结婚。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只能查询婚姻档案。根据现有的条件,婚姻登记档案尚不能向公众开放查询,如何获知当事人是否有配偶尚有一定难度。由于现行结婚登记制度缺少审查期、公示性不强,且缺乏应有的群众监督,这就可能使一些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违法婚姻获得结婚登记,这是无法杜绝重婚、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不能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发现违法婚姻的根本原因,也是与设立结婚登记制度的宗旨相背离的。
(四)婚姻登记员的上岗资格门坎过低、培训大多流于形式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3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以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18条“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婚姻登记员的资格条件包括以下两点:一是婚姻登记员的上岗资格。婚姻登记作为政府行为应当由政府公务员来履行职责,《婚姻登记条例》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本辖区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职责,婚姻登记员应当是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务员。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多年来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全国除个别地方外,婚姻登记工作必须的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等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使得很多地方在公务员编制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争取了一些全额、差额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人员,有的甚至招聘了一些临时人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这些婚姻登记员的上岗资格实在难以保证。二是婚姻登记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婚姻登记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社会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客观上要求登记员应当具有较强的 政治 、业务素质。同时婚姻登记又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结婚登记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建立人身关系,离婚登记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上解除人身关系。人身关系的建立和解除涉及财产关系的变更,但又不同于财产关系的变更,比财产关系更加复杂。婚姻登记工作一旦出现失误,处理起来难度往往很大。婚姻登记员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和办理结婚登记,才能保证婚姻登记工作的质量。婚姻登记员进行婚姻登记是依法行政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这就要求婚姻登记人员必须通晓业务,严格执法。无论是公务员还是其他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前,都必须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业务培训和考核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进行。
目前婚姻登记员的培训内容,全国各地极不统一,有的民政部门主要培训有关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有的民政部门主要培训以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为主旨的婚姻登记规范化实务;有的民政部门主要培训以注重礼仪规范、提高修养为核心的沟通交流技巧;有的民政部门主要组织观看《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辅导》光盘。婚姻登记员的培训时间长短不一,多者三天,少者仅一天,其中还包括半天的考试时间。目前尚无全国婚姻登记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各地的考试方式,均由各省民政厅或市民政局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人员监考,有的闭卷考试,有的开卷考试。考试内容也是大相径庭,且对 参考 人员的专业、学历亦无任何限制。考试成绩及格率达100%,所有参训婚姻登记员都能够取得资格证书。
二、结婚登记制度之重构
(一)扩大婚姻登记的管辖范围
鉴于前述的方便当事人措施还不到位的缺陷,建议把《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改为: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据此,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既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就可以大大降低流动人口结婚的 经济 成本。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工作和生活的内地居民,可以持《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及本人要求在工作地办理婚姻登记的书面说明,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这更符合婚姻登记的便民原则,从而使婚姻登记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 发展 的需要。
对特殊区域居民或者特殊人群,应规定结婚登记上门服务制。特殊区域是指事实婚姻的高发区,如偏远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等。如前所述,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 农村 可能是乡(镇)人民政府,也可能是县民政部门,在幅员辽阔、 交通 闭塞的广大农村,县民政部门是十分遥远的,甚至有的乡(镇)人民政府也是很遥远的。翻山越岭、长途跋涉、困难重重。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到边远地区巡回登记或者设立派出机构就地审查,就可以方便群众,提高登记率。同时对行动不便或由于其他情况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特殊人群,婚姻登记机关应为其上门登记。[3]
(二)尽快实行全国婚姻登记的网络化管理
在目前的结婚登记实践中,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时所持的户口簿、身份证,只是起到证明个人身份的作用,登记程序完成之后,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在户口簿上进行任何的更改,已结婚的当事人户口簿上显示的仍然是未婚,所以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不一定真实。而民政部门与户籍管理部门之间的不沟通、不协调,很容易被别有用心者钻法律空子。随着 电子 政务的完善,应尽快建立个人婚姻状况的网上查询系统,从技术上进行防范,避免重婚、欺骗婚的发生。目前全国涉外以及涉及华侨、香港、澳门和 台湾 居民的婚姻登记将很快实行网络化管理,当事人在任何地方办理登记的信息都将直接进入民政部数据中心库。我国应加快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的网络化进程。目前,上海已经开发并试运行了“国内婚姻登记应用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可以准确掌握每位市民的婚姻状况。民政部门应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实行联网,开通“婚姻状况查询系统”,建立起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之间、各级婚姻登记机关之间的联网查询系统,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实现即时互通。当事人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后,婚姻登记机关应把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及时告知户籍管理部门,以便户籍管理部门及时更改当事人户籍簿上的婚姻状况。需要了解婚姻状况的单位、个人可通过网络查询到公民的婚姻状况。
(三)建立结婚公告制度、增设审查期、提高审查技术科技含量
2001年《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未达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这对贯彻结婚登记制度无疑是有效的措施。但是无效婚姻制度毕竟是一种“事后制裁”。如果在违法登记之前能依靠群众监督防止违法登记婚姻的发生,就会提高登记婚姻的质量。许多国家实行的结婚登记公告制度正是提高结婚登记质量的一种有效办法。
所谓结婚登记公告制度,是指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对形式上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公布,公告期限届满,如无人提出异议,则认可当事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如有人提出异议,则待进一步审查后再做出是否给予结婚登记决定的制度。结婚登记公告制度,早在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即有规定,而且现在世界上仍有不少国家都采用,如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举行婚姻仪式之前,应由人口动态统计官作出预告。未婚夫妻应向一方住所地之地区人口动态统计官员作出预告申请,并在夫妻居住的地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期间,一切熟悉结婚当事人的人都可以对婚姻存在的障碍进行监督,提出异议和告发,这有助于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由于接受了社会监督,并且有充分的时间保证,因此公告结婚登记比婚姻登记员一人独立、即时完成的婚姻登记,更有利于对即将成立的婚姻进行监督,更有利于保证婚姻的真实性和质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违法婚姻的产生。在我国现阶段,建立结婚公告制度、增设审查期将具有如下意义:一是可以在公告期内,敦促当事人对是否应该结婚作认真、充分的考虑,避免草率结婚。二是可以将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及结婚条件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便于及时发现当事人所存在的婚姻障碍。三是有利于婚姻登记机关在充分的时间里,对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作充分的审查和监督,避免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申请的审查流于形式。四是可以认真审核区际婚姻和涉外婚姻的合法性,增强结婚审查的效力。[4]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婚公告可以作如下设计: (1)结婚公告由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在接受婚姻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和相关证明后,由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依照婚姻法的结婚条件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社会公示; (2)结婚公告的方式和内容。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应设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公告栏,或在当地的报纸、有特色的电视台开辟专栏,或设立网站;公告的主要内容是男女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出生日期及地点、现住所地、身份证号码、户口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各自父母的姓名和现住所地。另外,在公告最后附有 法律 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规定,如什么范围内的近亲属不能结婚,哪些疾病不能结婚等,便于广大群众知晓从哪些方面对当事人能否结婚提出意见。(3)结婚公示的期限。结婚公告如果接受社会监督的时间太短,就不能被更多的人所了解,达不到监督的目的,太长又易于产生松懈麻痹思想,给当事人的结婚之事造成人为的延误。笔者认为结婚公告的期限以15天为宜,从接受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次日起算。(4)公告期限届满,如无人对拟结婚的男女双方提出异议,婚姻登记机关应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如有人提出异议,婚姻登记机关则对该异议进一步审查,审查属实,则不给予结婚登记并说明理由;如经审查并非属实,则向提出异议的人作出书面答复,异议人未对答复提出复议申请,视为同意审查的结果,然后由婚姻登记机关给予当事人结婚登记;如提出异议的人对婚姻登记机关的答复提出复议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暂缓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给予登记并向其说明理由,直到异议完全查清后,最终做出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登记与否的决定。[5](5)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在一方有生命危险或者有其他重大事由的情况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双方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可作出缩短结婚公告期限或者免除结婚公告的决定,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记录在结婚登记档案中。[6](6)对恶意告发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上的损害),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可提出损害赔偿之诉,诉讼时效应为一年。(7)申请人不服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准结婚登记的决定,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7]
另外,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身份证、户口本读卡机,提高审查技术的科技含量,以防止有的当事人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向登记机关提供假身份证、假户口本,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对方当事人及婚姻登记机关情况的发生。
(四)实行婚姻登记员资格全国统一 考试 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维护法律尊严,提高婚姻登记员法律水平及整体素质,加强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笔者认为应实行婚姻登记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要求考生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如前所述,目前各省组织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是相当宽松的。对报名条件不加限制,不利于提高婚姻登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因此,应当对参加考试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适当限制。在恢复高考制度33年后的今天,我国法学 教育 已有较大 发展 ,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专业人才,能够满足进一步发展婚姻登记员队伍的需要。笔者认为,报考者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具体讲,包括以下两个要求:
1.对专业知识的要求。报考者必须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禁止不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报名。要求考生必须具备法学专业知识是由法律职业特点决定的。婚姻登记员职业的专业性极强,婚姻登记的规范化建设要求未来的婚姻登记员既要懂法律,又要懂社会学、心 理学 、管理学、外语阅读和交流、 计算 机特别是 网络 方面的知识等。婚姻登记员应当具备多门学科知识,是个具有广泛知识的“杂”家,但最重要的应当是懂法律的“专”家。而博大精深的法学基础理论与细致繁琐的诸多法律条文,不通过接受系统、正规、严格的法学教育是很难真正领悟和掌握的。法律专业和其他非法律专业相比,是具有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学科,研究领域的特殊性和所学知识的特定性,决定了其他学科是无法代替的。
2.对学历的要求。报考者必须取得本科以上学历。一定的学历是婚姻登记员获得较为丰富的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的前提。婚姻登记员作为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对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应当是很高的。而我国目前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考试对 参考 人员的学历无任何要求,这就造成了婚姻登记员在入口处即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不能有效地保证婚姻登记员具有较高的法学综合素质。
婚姻登记员资格考试科目应涵盖以下内容: (1)基本法律常识; (2)与婚姻登记有关的法律法规,除《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外,还有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收养法、国家赔偿法、计划生育法。(3)相关学科知识,如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外语阅读和交流等。(4)基本工作技能,如计算机特别是网络方面的知识。
综上,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立法的弊漏是显而易见的,我们要对其加以完善,规范结婚登记工作,同时体现以人为本、强化权利及责任意识的民法理念。
注释:
[1] 刘英明:《我国婚姻程序制度的缺陷及其对策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8期(下)。
[2]叶英萍:《关于结婚条件的几点立法思考》,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 科学 版)》2003年第4期。
一、强化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
每个人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都与民生档案息息相关。民生档案是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最原始的凭证,记录了社会管理的历史,体现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是落实党委、政府各项民生政策,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更好的为民生服务,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阶层高度分化,人员流动日益频繁,人民群众对民生档案的管理工作有了更高的需求。各级党委政府工作将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当作工作的重点。强化民生档案管理工作,需要顺应形势,以人为本,遵循新思路,寻求新突破,不断开创新局面,关注民生、服务民生,在实现档案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及时、更为全面、更为有效的服务,是保持档案事业的健康有序、持续高速的发展的重要社会条件。民生档案信息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范围较广且种类繁多,动态性较强,民生档案管理工作仍存在着管理混乱、水平不一、资源分散、基础设施滞后等不足,具体表现为民生档案的种类较为繁杂,归属不清,保存不一,无法确定由哪一部门负责管理,管理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有的民生档案是根据本身所在部门及相关行业标准进行管理,也有许多部门没有相关的行业管理标准及实际操作管理办法,也谈不上规范化的档案部门管理指导,致使部门民生档案管理力度不够,甚至出现无人整理的现象。民生档案接收进馆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保存条件比较有限,民生档案的移交及接收工作开展困难。民生档案现代化建设程度不高,信息化及数字化有待提高,其检索功能难以满足越来越高的民生档案利用率的需求,民生档案管理工作亟待提高。强化民生档案管理工作,将民生档案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转型变革时期档案管理工作存续与发展的基本策略,也是体现档案社会价值的有效途径。
二、强化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策略
(一)规范民生档案管理工作
规范各类民生档案管理工作是充分发挥民生档案价值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民生档案工作规范,根据不同形式、不同服务人群等制定相关的业务标准、管理标准及其需要遵循的行业标准,实现民生档案的实体进行分散保管,同时进行统一指导管理。完善民生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归档范围、分类标准、立卷要求、移交手续、工作职责及保管、借阅、记录、统计等各个方面,以规范化的民生档案工作及符合实际的业务标准对民生档案相关部门加以指导,制定本行业民生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整理办法、管理规范等标准文件,实现档案管理各个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完善民生档案归档制度,设置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表,完善档案整理、检索目录编制、档案鉴定销毁移交等业务标准。制定民生档案分类整理的方法及规定,保持档案整理方法的一致性与正确性,切勿将立卷与组件混用,采用定时制的标识方法划分保管期限。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运用双套制归档对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进行整理归档,做好数据的脱机备份,及电子档案的纸质化管理及异地备份。建立民生档案登记及年检制度,对各类民生档案进行排查和登记工作,详细记录当地民生档案的形成和管理单位、主要内容、数量、整理规范和标准、信息化建设、开放利用规定和利用情况、移交进馆规定等信息,利于有效掌握民生档案的形成规律、利用情况及管理现状,便于监督。强化对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大业务指导监督力度,从源头上抓起,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切实抓好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民生档案管理和利用的监督指导。将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范围,使考核的结果能成为评判单位档案管理成效的重要依据,同时严格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民生档案工作中存在的违法现象,严格加以查处,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依法管理民生档案的意识,促进民生档案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逐步推动民生档案工作的法制化发展。
(二)加大民生档案的现代化建设
进入信息时代以来,电子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得到广泛地利用,越来越多的电子文件应运而生,人民群众对信息有了更快、更全、量更多的需求,在这样的形式下,只有加大民生档案的现代化建设,改善民生档案工作场所的基础设施,为档案室配备各种专业设施设备,加速民生档案信息化进程,在接收新的档案进馆的同时,接收档案电子信息进馆,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为着眼点,全面部署民生档案数字化工作,实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安排专门人员深入挖掘现有的民生的档案资源,加强整理、编目,大力推进档案信息的深加工,并对馆藏利用较高、最频繁的档案优先进行数字化加工,实施档案的全文扫描,同时结合档案利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作电子民生档案目录,加快馆藏档案的划控和数字化工作,逐步发展成可以提供网上在线查询服务,提高民生档案利用的效率。利用电子技术提供电子信息服务,拓宽利用渠道,充分发挥档案的参考和资政作用。加快实现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查档工作效率,通过计算机检索系统迅速获取所需信息,避免群众因无法确定所需档案保存地而到处奔波的现象,以满足日益增多的查档人员的需求。运用现代技术,制作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民生专题档案,并将其连接至接待窗口,以提高查档的工作效率。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进行数字化扫描,并将著录条口与扫描全文进行挂接,最大限度地方便百姓对民生档案的利用,提升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及效率。
(三)增强民生档案的利用效能
积极适应群众和民生的需求,整合档案资源,拓宽利用渠道,丰富利用内容,增强民生档案的利用效能。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向社会公开服务形式和手段,为公民获取民生档案信息提供便利,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公开民生档案查阅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制行之有效的民生档案公开指南,通过设立公开栏、网上公开等多种形式,为群众查询档案提供便利,以充分发挥民生档案的作用。例如具备专题档案展览、开展档案走进社区活动、开通便民服务“绿色通道”等活动,规范档案查阅利用的收费项目、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群众查阅利用档案的成本,使档案真正成为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活资料。整合各民生档案单位建立相应地档案册,诸如户籍档案、医院出生档案和病史档案、单位职工培训档案、劳动就业档案、农村农保档案等,必要时可以开展信息共享,创办人民的个人信息库,人民凭借有效身份证明,就能方便地查询到个人信息,促进民生档案的利用效能。充分发挥各民生档案的作用,为诸如优待抚恤、养老服务、婚姻登记等各项民生提供服务。将改善民生作为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编研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难点问题,使民生档案的利用更为深入。
民生问题自古以来就是关系国家民族稳定和谐、经济社会繁荣昌盛的头等大事。档案工作是维护史实、传承文明、服务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解决民生问题,离不开档案和档案工作。在新的形势和条件下,如何做好民生档案工作,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一、民生档案工作的新内涵和重要意义
民生问题涉及社会各个领域,涉及不同的群体层面。尤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民生问题不仅其内涵在不断拓展,而且其构成要素也在不断变化,既有政治的、又有经济的,既有精神的、又有物质的,既有文化的、又有生活的等等。民生档案从内涵上来讲,是指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专门档案,是民生问题的原始记录和真实反映。从外延上看,民生档案是指教育、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公共管理等民生领域中形成的各类涉民档案。具体来说,民生档案主要涉及以下领域及内容:一是民主政治档案,包括公民在参与民主选举、村务公开等方面所形成的档案;二是社会保障档案,包括公民在劳动就业、工资福利、收入分配、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生产安全等方面所形成的档案;三是国企转制档案,包括国企转制后企业资产评估、流向、转让、拍卖、重组以及职工安置、分流、政策处理等方面所形成的档案;四是教育卫生档案,包括学校教育收费、学生招录、公平施教以及防疫妇保、医保、医患处理等方面所形成的档案;五是安居乐业档案,包括土地承包、拆迁征用、房屋权属、山林延包、移民安置、人口婚姻、转业复退、知青安置、环境居住、食品安全等方面所形成的档案;六是公共服务档案,包括公民在出行、旅游、休闲、娱乐、办事等方面所形成的档案。民生档案涉及的领域和范围非常广泛,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与和谐社会建设密不可分,做好民生档案不仅是时代的需要,历史的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1、做好民生档案工作是建立解决民生问题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任何民生问题都具有针对性,解决民生问题,首先必须确切界定和掌握涉及的范围和对象,这就需要建立健全这方面的基础档案,从而为制定和实施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提供可靠依据。只有全面掌握有关民生问题的基本情况和实际数据,才能保证解决民生问题的有关政策的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做好民生档案工作,对于及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制定政策,落实措施,建立解决民生问题的长效机制有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
2、做好民生档案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群众对档案利用的需求日益增长,档案馆、室和有关部门保存的大量民生档案已经成为破解社会矛盾、调处民间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要凭证。就以云和县为例,2001年—2007年,县档案馆共接待查档者6230人次、利用档案10582卷次,其中公民个人利用档案达到了4871人次、6827卷次,占总利用人次的78.2%。这充分说明民生档案的建立、保存和利用,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因此,切实做好民生档案工作,是确保涉及群众利益的事件有档可查,有案可稽的关键举措。
3、做好民生档案工作是推进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作为记录和反映这一辉煌历程的档案工作,也得到了长足进步。但在整个档案事业发展中,民生档案工作仍是一个薄弱环节,与不断发展的形势任务还不相适应。这既是档案工作面临的挑战和考验,也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空间。因此,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围绕深入实施“小县大城”发展战略,切实增强做好民生档案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做好民生档案的积累和管理,科学开发利用各种民生档案,扎实推进民生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建设,是推动我县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当前我县民生档案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县档案管理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加强民生领域的建档管理,努力发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在民生档案资源收集、保管和监督、利用上的主渠道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民生档案的建档工作扎实推进。县档案局按照“建档对象一个不漏、归档材料一份不少”的要求,加强对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建档工作的监管、指导和服务。目前,全县14个乡镇的综合档案室全部达到省三级以上标准,石塘镇小顺村等行政村正积极开展“新农村示范档案室”创建工作;库区移民档案、二轮土地承包档案和山林延包档案的建档率达到100%,县社保处、县民政局低保科、县农医办均建立了综合档案室,为11008名养老保险对象、12796名医保对象、2792户4247名低保对象和86891名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参保对象建立了完整的档案。同时,不断拓展建档新领域,我县的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和山林延包档案数字化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受到了省档案局的充分肯定,并在全省交流推广。
2、民生档案资源建设和整合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我县档案部门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加大对婚姻、房产、移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档案资源的收集力度,不断提高馆藏民生档案的比重。据统计,截止2007年底,县档案馆已接收婚姻档案254卷;接收破产和转制企业档案2509卷,接收土地、移民、山林档案1126卷,接收人口普查档案624卷。实现了多种民生档案资源的整合和共享。
3、民生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利用已经成为档案馆利用者的主体,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开始走进档案馆。档案馆接收的破产企业档案,为破产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计算工龄、领取住房补贴等提供了真实凭证;移民档案,为全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落实提供了有效依据。2006年,为配合我县的山林延包工作,县档案馆将馆藏的林业“三定”档案提供给各乡镇录入、参考,共出借档案287卷、44031页,为山林延包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近年来,我县的民生档案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从调研情况看,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部门对民生档案工作还不够重视。一些部门对民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是“软任务”、“拖得起”;有的职能部门和单位领导的档案意识淡薄,档案工作处于无序管理、自生自灭状态;一些部门在处理民生问题时,只考虑眼前工作需要,没有从长远利益出发,将档案工作列入议事工作日程,加强民生档案的归档管理;有的职能部门把档案看作垄断资源,既不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移交,也不向社会提供利用;等等。
2、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生档案工作监管难度大。县档案局作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民生档案工作负有监督、指导的责任。但一方面由于民生档案工作牵涉人事、劳动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城建、林业、国土等多个职能部门,与乡镇、行政村和社区等大量基层组织密切相关,任务重、头绪多、工作量大,人手紧张的档案部门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在工作中还存在牵头管理部门不明确、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造成档案部门难以有效参与和监管。
3、民生档案资源的管理存在安全隐患。一方面,县档案局(馆)现有办公、管理用房440㎡、库房360㎡,均建于上世纪80年代初,由于当时投入不足,设计落后等原因,目前有四大问题日益突出,一是库房面积过小,库容量已经饱和,无法满足档案接收工作的需要。二是库房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现有库房在防潮防霉、防虫防热等方面均达不到档案保管所需的要求,导致部分档案出现纸张发黄变脆、字迹模糊褪色、甚至虫蛀霉变现象。三是房屋陈旧、设备老化。近几年来档案局(馆)办公楼、库房的梁、瓦、檐等多处腐朽老化,库房地基下沉,二楼地面也因不能承受档案密集架的负荷而凹陷、变形,已成危房。四是现址与县人武部军火弹药仓库的距离不足百米,达不到远离工业区和易燃易爆场所的要求。另一方面,社保中心、医保中心、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等单位大多是新建单位,人手紧、经费缺、档案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有的单位甚至没有档案用房,每年新增的档案只能分散保存在各个业务部门或个人手中。由于以上因素,给民生档案的安全留下了很大的隐患。
4、民生档案的社会共享度不高。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最低保障、再就业等民生档案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利用比较频繁,然而这些领域的档案工作才刚刚起步,档案管理和利用服务手段比较落后,社会共享度不高,难以有效满足群众利用需求。土地、婚姻、房产等档案与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密切相关,加上县档案馆已无力接收,导致这部分档案大多分散保存于相关部门,难以集中统一向公众开放,对老百姓利用档案造成了极大不便。
三、做好民生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举措
民生档案涉及领域广,涵盖内容多,影响重大,在具体的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保管与利用相结合。必须一手抓收集、管理,一手抓开发、利用。要重点加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社会管理等民生领域的建档工作,着力规范村务公开档案、村民档案、流动人口档案、低收入家庭档案、特殊和困难人群档案、城市拆迁档案、移民档案等的管理。同时,要深化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专题,开展档案信息的深度加工和专题编研工作,建立一批直接服务公众的重要专题数据库和档案编研产品。要逐步推进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向政府信息查询服务中心转变,使综合档案馆真正成为查询政府公开信息的主渠道,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民生档案信息资源。
2、坚持城市与农村相结合。一方面,要加强和规范城市街道、社区档案室建设,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城市低保户档案、“零就业”家庭档案、住房困难家庭档案、残疾人档案等民生档案,使之成为保管和利用城市民生档案的基础平台。另一方面,要加强和规范农村乡镇、行政村档案室建设,进一步推进行政村档案室规范化建设,重点抓好村民档案、流动人口档案、雇主雇工档案、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档案等民生热点领域建档工作,使之成为保管和利用农村民生档案的基础平台。尤其要重视抓好贫困山区的民生档案工作,真正让关系群众利益的事都有档可查、有据可依、有证可凭。
3、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在长期的实践中,档案管理工作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需要继续予以重视和运用。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化、档案数字化正日益改变着传统的管理模式和方式,必须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提高。档案部门要积极适应时展要求,有序推进数字档案馆工程,优先完成民生档案数字化任务,逐步建立起区域性、多层次、分布式、规范化的各类民生档案数据库群,并通过各类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民生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按照以上基本原则要求,针对我县民生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有关职能部门和全体档案工作者必须超前思考、努力探索,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符合时展、顺应形势潮流、满足社会需求、广大公众满意的民生档案工作新路子,切实地服务民生、回报社会。在具体的工作中,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民生档案工作格局。民生档案工作与民生问题一样,错综复杂,涉及面广,做好民生档案工作既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又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支持配合,合力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民生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把民生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工作的计划和考核内容。劳动保障、民政、卫生、教育、移民等部门,作为民生档案的主要形成和使用单位,要做到认识到位、重点突出、明确责任,依法科学管理,确保民生档案的安全,促进民生档案的利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本着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到那里,民生档案工作就延伸到那里的原则,积极关注民生工作的热点,依法加强对民生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通过组织培训、上门指导、执法检查等形式,使民生档案工作健康、持续、稳步地发展。同时,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信息和简报等手段,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普及民生档案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民生档案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形成人人关注民生档案工作、自觉做好民生档案工作的良好氛围。
2、强化监管,推进民生档案管理向纵深发展。要使民生档案管理工作有个良好的开端,健康的发展,档案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历史赋予的责任,加强行业监管,主动提供服务。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个超前”:一要超前控制。民生档案不仅信息面广、利用频率高,而且价值系数大,群众特别关注,各职能部门对该收集、应收集的民生档案要做到建档对象一个不漏,建档资料齐全完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实施国家档案局8
号令为契机,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联合制订各专业领域档案管理办法,将各类民生档案的管理纳入到档案基础业务建设范畴,争取早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民生档案管理制度。二要超前监管。要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规范管好、用好民生档案并确保这些重要信息的长期安全、永久可靠。要通过不间断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依法监管工作,增强各部门依法管理民生档案的意识,及时发现和改正民生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民生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推动民生档案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三要超前服务。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工作者在民生档案工作中要发挥主力军作用,不仅要积极主动地为各级领导当好参谋、谋划方案,而且要将业务培训与具体指导结合起来,通过档案目标管理认定、档案年检、考核或示范档案室创建活动等多种形式,帮助、督促各单位提高民生档案业务水平,做好民生档案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各相关单位民生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建设。
3、注重整合,提高区域民生档案资源的共享度。丰富民生档案信息资源是做好民生档案工作的关键。县档案馆作为保存党委政府重要档案的基地,应在收藏民生档案资源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不断拓展档案资源新领域。要积极调整馆藏收集范围,切实加强婚姻登记、山林定权、土地、社会保障等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档案的收集,加强民间保存的档案、记录普通百姓生活工作状况的档案资料的收集,使档案馆真正成为既保存政府信息,又保存社会公众信息的综合档案馆。要本着“先用先整、突出重点”的原则,深入挖掘现有馆藏各类民生档案资源,加快馆藏民生档案整理、审查及开放步伐,使所有民生相关档案能够更快地提供给广大人民群众利用。特别是针对当前县档案馆库容过小、保管硬件落后的现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一方面,要通过加大馆藏档案统计、鉴定和销毁工作力度,尽量腾出空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让更多贵重的档案及时进馆保存。另一方面,对一些利用率较高,但难以提前移交进馆的民生档案资源,要通过电子文件在线接收、全文数字化、目录移交等方式,
掌握数量,整合本区域各类涉及民生的现行文件和档案信息。同时,要逐步将档案局的网站作为本县民生档案的数据平台,将不同行业、部门的相关民生档案信息进行集中整合,实现民生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4、创新手段,充分发挥民生档案的信息服务功能。利用档案为百姓、为民生服务是档案工作的宗旨和目标。县档案馆要坚持以民生需求为导向,采取开放服务、咨询服务、网络服务等多种方式,努力向社会大众提供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一是要深化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通过开发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专题数据库和档案编研产品、打造面向民众的展览精品、组织开展家庭建档等活动,使普通百姓在利用档案维权的同时,又能充分享受到档案文化的独特魅力。二是要加快档案服务利用窗口建设。要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为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