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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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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第1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范文

【关键词】企业信息公示 信用监管 债权人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舍弃了公司注册登记最低资本以及出资期限等出资规定。在放宽门槛、便利投资、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在实缴制取消之后,公司交易相对人所面临的交易风险会相应增加。因此亟需构筑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相适应的新的信用监管体系。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确立了企业信用约束制度。依照《暂行条例》所提出的公示要求,工商部门构建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公示平台”),将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向公众进行公示,以期达到信用监管、加强预期、避免风险的目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标准需要差别化区分

以强化公司信息的透明度为特征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可以被视为由实缴资本制改革为认缴资本制后的着眼于保护债权人的配套措施。然而,在我国《暂行条例》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公示标准不细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首先,虽然现行立法对公示主体的差异性有所注意,如对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降低了公示要求,但对其他企业规定了统一的公示标准,即强制性公示与选择性公示两种基本方式,笔者认为《暂行条例》对强制性公示的规定是必要且合理的,但公示事项的选择性规定比较狭窄。

其次,尽管现行《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对特定弱势商事主体与一般企业的公示标准进行了区分,但是对一般企业的公示规定仍嫌笼统。根据企业规模不同、性质的不同,包括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涉及互联网金融、有无特许经营权、以及所有制的不同,社会公众对公示的内容和标准都会有差异性的需求。除《暂行条例》之外,我国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所涵盖的披露主体主要为特定的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私募投资基金等。可见,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需要相应地调整公示义务的标准,以体现市场的监管需求。有鉴于此,笔者拟从信息公示保护债权人权益为视角切入,通过比较借鉴域外信息披露制度,寻求信用约束的实践路径,以期对于事中事后监管背景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具有公共性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大型公司应承担更严苛的公示义务

正如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所彰@的“公开、公平、公正”精神,市场的信息传递机制不仅保护了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而且也维护了市场运行的高效安全。传统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点是减少投资者和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向投资者灌输对于市场的信心。而现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所内蕴的意义不仅在于通过信号传递与信用监管的融合,从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逐渐彰显了通过信息公示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大型企业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相较于闭锁公司、中小企业而言更为重大,不仅对其自身股东,对于企业的消费者、债权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利益都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上述企业公示关乎其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的信息,进而保障和维护非股东利益是合理且必要的。因而,在多方利益综合考量的前提下,以公司公共性这一指标,对于企业信息公示标准进行相应区分十分重要,具体而言,公司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规模、消费者的规模、投资者的数量、债权人的数量、股东的数量等。

笔者认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基本原则为企业规模与公示标准成正比,即企业规模越大,公共性和社会责任也随之增加。基于对社会影响力和综合性的考虑,在企业信息强制公示的规则设计上,具有公共性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大型公司应承担更严苛的公示义务,反之小微企业的公示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公示标准宜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四档

笔者建议,企业信息公示标准宜按照企业规模分为四档区分。第一档公示标准:针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美国为例,《证券交易法》将承担持续披露的义务扩展到了那些并没有上市,甚至未在任何全国交易系统交易的、然而其资产具有相当规模、已经能够对证券市场和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影响力的大公司。我国现有规定已经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提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均要求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财务报告还需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因此,结合现有信息披露规定以及《暂行条例》要求,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将年报、半年报、季报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不必囿于《暂行条例》一年一次年度报告的规定,可随时多次登录公示平台,公示其年报、半年报、季报抑或临时报告,确保公示平台上的公示信息与其他披露平台的一致性。

第二档公示标准:针对准公众公司。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划分标准,笔者认为,结合行业特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被划分为大型企业的公司应当被视为准公众公司,建议在第一档公示标准略有降低的基础上设置准公众企业公示标准。具体而言,准公众企业应遵循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必须严格按照一年一次进行年报的规定,将关键的会计信息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准公众企业年度报告所公示内容除了《暂行条例》现有规定的信息事项之外,还需要增加披露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债权人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对于公司资产、负债的表述,可以对公司的资本结构有更清晰的认知。

第三档公示标准:针对的主体为中小规模的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该类企业遵循第三档公示标准,较之第二档标准有所降低。主要体现在不需要披露具体的财务报表,对于年报中的关键财务信息也可以被赋予选择是否公示的权利。

第四档公示标准:针对微型企业标准以下的弱势商事主体,享有最低限度的公示标准。对于特定弱势商事主体这一类型的商事主体是否具有公示义务也值得探讨,包括经过商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小商人”、未经过登记的自然人网络电商等。笔者认为,无论经过商事登记与否,只要从事商行为,则必须承担公示义务。其所承担的公示标准相比一般企业可以有所降低,只需每年度报告基本的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事项、生产经营、联系方式等信息。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必须同等程度地重视交易安全,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设计的层面上,应当本着效率和安全并重的理念,从公司债权人保护角度出发,对现有立法规定进行制度上的重构和阐释。商事交易追求效率至上,同时,安全也是商事改革进程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因此,在事中事后监管背景下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应以区分公示标准、提升信息质量以及明晰公示事项为基础,建立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①沈贵明:《论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法学》,2014年第4期。

第2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范文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从2011年联手启动的“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已推行四个年头了。在国家日益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环境下及2014年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正在开展之际,记者采访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信用评价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莉。

记者: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研究会联合组织开展的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主要从哪些方面对房企进行考核评定?

张莉:主要从三大方面对房地产企业进行评价。

首先是“企业的客观信用能力”。包括考核企业的经营年限、注册资本、银行资信等级,还有它的开发能力、人员素质、财务信用能力、运营能力等。

其次是评价“企业的经营信用情况”。这一部分包括开发前期的土地运作、规划许可、工程招标等,如企业在拿地后是否有按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在建设阶段中合同履约是否规范,质量信用、进度信用和安全信用程度如何,是否存在明显拖延工期或者不合理赶工等;在租售阶段则重点评价企业在租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广告,交付后对项目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有负责处理等多个方面。总之,评价涵盖了企业从前期开发到建设阶段,再到租售、物业管理等经营全过程。

最后是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包括企业对所有者、对消费者、对合作方、对员工、对政府、节能环保等多个方面的信用,比如企业是否按照新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对消费者的投诉解决率如何,纳税额多少,建设项目是否节能环保等。

记者:现在社会上有很多对企业的评级评优活动,我们开展的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和其他机构对房企的评级有什么不同?

张莉:现在有很多部门,包括银行、有关社会机构、媒体等都在开展这样的评级评优工作,但其各自的着眼点和侧重点不同。银行的侧重点在于企业的偿债能力、还贷能力,着眼点在企业的综合实力。它们有自己独立的评价体系。而有些社会机构组织,特别是一些媒体早些年曾一度盛行的对企业和项目的评优发牌,客观的说不够全面严谨,缺乏公正和客观。

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主办的对房地产企业的信用评级和其他组织的最大不同是:我们不是评谁“最大最强”,而是评谁的信用最好,并且评价过程是通过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三年来各方面的信用数据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这样的评价更全面、更客观,保证了评价结果的真实可信。

记者:未来还将从哪几个方面去推动这项工作?

张莉:首先要提高认识。当前国家已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从下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到国务院通过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将逐步把对行业的监管转变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管,信用将成为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前提。

其次,要推进更多的地方协会参与这项工作。

第3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范文

    一、工商管理部门开展了经济户口管理实践,成为监督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工具“经济户口”是工商管理部门为实现市场监管职能,对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日常监管等管理凭据、资料进行系统的收集,科学分类整理而产生的档案资料,是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市场主体经济信息的一种载体。经济户口的本质是一种由工商行政部门所管理和拥有的有关企业信息的档案,这些档案记录着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生的凭证、文件等资料,包括企业登记申请注册时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注册材料,工商部门的审查核材料,年检报告资料,违法违规及被查资料、重合同守信用评选资料,商标注册资料等。经济户口中的企业信用信息是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更新的,它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工商行政部门通过对经济户口的管理,能够有效地掌握企业的信用信息,能够为打击企业的失信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实施经济户口管理始于20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全国大多数工商管理部门都建立起了基于计算机及联网技术的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不仅能够随时查询经济户口的信息,而且能够通过计算机系统随时更新经济户口的信息。与此同时,各地也在积极探索经济户口管理的新途径,很多地方都摸索出了一些关于经济户口管理新的方法与技术。如某市某工商局的一卡、一档、一户的做法,山东济南市工商局的区域经济监管责任制的做法等,都极大地提升了经济户口在企业信用管理中体系中的价值。

    二、工商管理部门推行了企业分类监管制度,起到了奖励守信、惩罚失信的作用所谓企业分类监管制度,指的是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以其所掌握的经济户口为依托,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分级评价,根据评价的结果给予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失信企业进行处罚以及对守信企业进行奖励的一种企业信用管理方式。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监管机制,推进工商管理各项职能的整合,实现对企业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市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以提高执法效能。我国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始于90年代末期,在实践中的运作已经比较成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建立起了一批有关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法规、规章及条例等,如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建议》等;其次,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对地方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分类监管工作实行了联网应用,并颁布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技术思路与实施方案》;再次,建立了一个较为合理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规定A类企业为有着良好的信用记录的、需要加以正面激励的企业;B类企业为有一些不良记录的企业;C类企业为信用不良记录较多的需要加以重点监控的企业;D类企业为需要由工商部门强制其退出市场、撤销其工商登记的企业。

    三、工商管理部门开展了企业年检实践,成为工商行政部门把握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途径企业年检是以工商部门为主体对企业进行的一年一度的企业经营状况及企业信用状况检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发现企业中的问题、利用企业所提供的数据对企业的经营提出具体的经营管理建议等。企业年检是工商管理部门更新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监督企业经营行为、监督企业信用记录的重要手段,它与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企业分类监管制度一起,构成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三大主要组成部分。为完善企业年检制度,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做了许多努力:一是完善企业年检的制度和程序。继1990年《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实施之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又组织人员对这一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6年起正式颁布实施修改后的年检办法。新办法相对于旧办法而言主要是在年检程序、年检对象上做了更具体详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的时代性,既能够保证政府更有效、更全面地把握企业经营信息、同时也能方便了企业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二是企业年检技术手段的创新。一些地方为方便企业年检,实施了滚动式年检年度,即根据企业注册时间的不同,在一年中的不同时候对企业实施年检,这就避免了由于年检扎堆而监管不到位、不细致的现象;一些地方实施了网上年检制度,企业可以通过红盾信息网下载年检表格,申请年检,减少了企业年检的程序,方便了企业年检。这些措施加强了企业年检的积极性,也保证了年检所获取的企业经营信息的准确性。

    四、工商管理部门开展了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金信工程建设,使工商部门的网站成为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办理工商行政业务的重要平台工商总局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必须切实加强基础性建设,重点是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各级工商管理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遵循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指导方针,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浪费。要切实加强信息机构的建设,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金信工程的顺利实施”。在这一意见的指导下,我国的各级工商部门开展了大规模的网络信息化建设运动。截至目前,我国的各级工商管理部门都建立起了“红盾网”,据统计,地市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的建网率达百分之百,地市以下也达百分之六十。

    目前,各级工商行政部门的红盾网的主要功能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的平台。如地方有多少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有多少省名牌商标,有多少诚实守信企业等,一般都能通过网页直接看到企业名单。有的地方的红盾网甚至能够查询到一部分企业的失信状况,有的还能够查询到工商行政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的处理方式等。这种公示成为监督企业及个人的一种重要方式,能够促进企业及个人的诚实守信行为。二是作为企业申请和办理工商业务的平台。如多数地方的红盾网都开设了企业年检申请表下载业务,能够通过网络直接提交年检申请,有的地方的红盾网能够直接办理网上工商登记申请业务,极大地方便了企业和个人。

第4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范文

一、企业信用分类的标准

科学的分类标准,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前提条件。总局提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同时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作为参照。应当说,这是确定企业信用分类标准的基本数据项,它反映了企业信用分类的基本内容。为了更好把握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在贯彻总局《关于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时,我局首先明确了分类标准的原则,然后确定分类的具体标准。

(一)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的原则

企业信用分类要以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能为主线,以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信用记录为基础数据,以总局提出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为基准,以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为参照,形成科学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为此,我局提出四条分类原则。

一是依照法定职责的原则。

企业信用分类是行政机关监管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是按照企业不同信用状况采取的不同监管措施,并非是对企业信用整体状况进行的评估或评价,其分类标准与中介机构的评估标准是不同的。企业信用标准包括道德和法律两个范畴,工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设定的企业信用标准,应当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主要应当反映企业遵守工商管理法律、法规情况,标准应属于法律范畴。从广义上分析,工商机关依法行政的各项职能均与企业信用有关,如企业登记注册、企业监管、市场管理、商标广告管理、合同管理、公平交易监督等。因此,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工商机关的行政职责,就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监管信息,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或许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的整体状况,但从工商行政管理实现有效监管看是科学的、准确的。

二是信息来源正常、合法的原则。

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应当依据工商机关在依法行政活动中能够获取的信用数据为前提条件。有正常、合法信息来源的,应当纳入分类标准;没有正常、合法信息来源的,尽管一些信息与企业信用关系密切,也不宜纳入分类标准之中。如企业合同履约率。属于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但工商机关在执法监管中难以正常、合法地获取企业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履约的信息,所以建立分类标准时,就不应将此项纳入分类标准中。

三是标准相对统一的原则。

开放的市场,要求统一的法制,统一的法制更要求执法的公正、公平。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从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信用体系分析,基本标准应当相对统一。这样有利于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也有利于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因此,建立信用分类标准,原则上要按照总局提出的标准进行分类,在遵循共性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细分项目、标准,开发软件,体现地方特色,实现监管制度的创新。

四是联动便捷的原则。

企业信用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工商机关是企业信用体系建立的重要部门,但工商部门要建立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还要与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信息相关联,整合分散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信息。特别是要将国税、地税、海关、质检、银行等垂直管理部门和司法系统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并逐步扩大到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细化、充实企业信用分类标准,逐步实现公共监管信息的共享和联动。相关部门的执法信息,尽管不属于工商机关监管职责范围,但都属于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的事项,反映的是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属于评判企业信用状况的法律范畴。因此,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应当考虑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形成的监管信息,这对于构建政府信用监督体系,实现联动监管至关重要。

(二)企业信用分类的具体标准

根据分类标准建立的原则,我局依据总局提出的企业信用分为A、B、C、D四类的基本要求,提出了企业信用分类的具体标准。

A类企业为无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其主要包括四项:具备法定登记条件,并按企业章程(合同)规定缴纳注册资本(金)的;上年度年检为A级的(当年注册的企业不涉及);上年度无处罚和行政告诫记录;三年内无因失信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这四项同时具备的方为A类企业。其中无处罚和行政告诫记录,包括无其他行政机关处罚和行政告诫的记录,但在未获取相关部门信息前,可视同无违法行为,就工商管理而言也是顺理成章的。另外,对三年内无因失信违法行为被处罚的记录,是基于对失信违法行为的监管措施设定的。企业当年虽无违法行为,但上年度曾有失信违法行为受处罚记录的,我们规定因失信违法被行政处罚的,三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还要取消,所以不能列入A类企业。

B类企业为有警示记录和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我局在企业监管中建立了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登记管理警示是向工商机关内部发出的监管提示或对企业某种行为的限制。对有问题的企业开设警示窗口,当对涉及问题的企业查询及有关登记操作时,警示窗口将自动弹出屏幕,工商工作人员据此对问题企业的年检、变更、注销及对外投资等行为予以有针对性的限制;企业问题依法解决或消除后,警示窗口即行取消。警示制度设定了三级41项警示项目,包括风险预警制度中设定的12项内容,我局将涉及企业信用的21项警示内容纳入了B类企业标准。一般违法行为记录,是指违法行为除涉及假和骗的内容,且罚没款在3万元以上的处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都列入B类。

C类企业为有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其标准主要包括7项:因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1年时间内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不含简易处罚);未按企业的章程(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方式缴纳注册资本(金)的;年检定为B级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并被省级以上工商部门通报两次以上的;经查证,一年内经营者有两次以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且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涉及其中一项内容的即为C类企业。这里的失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涉及假和骗内容的,且罚没款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为便于认定,我省还具体列出了涉及假和骗违法行为115种具体事项。

D类企业为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其标准主要包括3项: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1年以上未申报年检的;限期注销未办理的。按照现行年检制度未申报年检的企业,在责令限期年检,逾期一年以上仍未办的,应属吊销执照之列,因此纳入严重失信标准。年检制度改革后,此项也将随之修改。

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措施

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为了培育市场主体自律、守信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守法经营的企业感觉不到政府监管部门的存在,让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处处感到政府监管部门的存在,建立守法守信受益和违法失信惩诫的机制。因此,建立企业奖惩机制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规范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按照总局要求,我局从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能出发,建立了守信企业激励机制、警示企业预警管理机制、失信企业重点监管机制和严重失信企业后延监管机制。

(一)守信企业激励机制。对A类企业实施信任监管措施。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在经济户口管理中监管等级定为免检;企业年度检验定为A级;在参加政府、社会活动评优、评审活动中,应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为其出具相关证明;有选择地进行褒扬公示。

(二)警示企业预警管理机制。对B类企业实施警示监管措施。主要措施有:在经济户口管理中监管等级定为一般监管,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根据警示内容,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整改、依法查处;对被处罚的企业定期进行案后回查;被处罚的企业在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已取得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三)失信企业重点监管机制。对C类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措施。主要措施有:在经济户口管理中监管等级定为特别监管,每季度要检查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检查;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当年度年检定为B级并依法限制相应行为;对被处罚的企业定期进行案后回查、办理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在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已取得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经省局批准有选择的进行公示。

(四)严重失信企业后续管理机制。对D类企业实施后延监管措施。主要措施有:定期进行回查,并针对回查结果,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构成无照经营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公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记录,对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其相应行为。

三、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基础

企业信用分类源于工商行政管理各项监管业务的结果。在实施企业属地监管的情况下,经济户口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数据是企业信用分类的基础,同时也是实施监管的基础。建立和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为此,我省在制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同时,对经济户口制度及相关配套监管制度也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形成了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为核心,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的一整套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企业登记管理警示、风险预警、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和企业退出督查等管理制度。后五项制度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配套制度,是充实、丰富分类监管基础的重要措施。

(一)经济户口管理制度

经济户口管理是工商内部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和管理,由此形成经济户口数据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在经济户口数据库的基础上对企业按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是突出重点、更加有效的监管,是对经济户口监管数据的深入分析和综合应用。

我局对经济户口管理按照分级登记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登记适当集中、监督管理放在基层,以形成上下联动、左右贯通的企业监管体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的原则,负责相关资料、数据的收集、录入。

(二)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是充实信用分类数据源的重要措施。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分为内部提示性警示和限制性警示两类三个等级,即一级警示、二级警示、三级警示。一级警示为提示性警示,登记机关不对企业的登记行为进行限制。主要包括:设立登记时以货币出资,但系委托付款的;登记中涉及其它企业需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手续的;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前1个月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申诉未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等lO项内容。二级警示为部分约束性警示,登记机关根据警示内容对企业的部分登记行为进行限制。主要包括:应司法部门要求,冻结企业部分股权,限制其股权变更和减少注册资本的;年检被定为B级、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企业,未按承诺或合同章程规定出资到位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增加经营范围和对外投资等6项内容。三级警示为完全限制性警示,登记机关对企业的全部登记行为进行限制,以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主要包括:设立登记时以非货币出资,产权未过户,超过法定期限的;被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注销或限期变更,逾期未办理的;营业期限届满,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相关部门告知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涉嫌违法违规,已立案调查尚未处理结案的;查无下落及逾期未申报年检的;因涉案或涉及诉讼,相关部门要求冻结协查的等13种情况。二级、三级警示涉及对企业登记行为限制的内容,我局是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

(三)企业风险预警制度

风险预警是将企业涉及风险管理的事项,采取不同方式允许相关经营者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以了解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减少交易风险,并通过对企业提醒、教育等告诚的方式督促企业改正的一种监管手段。对企业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的;年检报告表明,企业已资不抵债的;企业负债已到临界点即负债率已达到80%以上的纳入风险预警内容,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他人查询。对企业不在登记地址经营、公司制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非公司制企业连续停业1年以上);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等情况也纳入了风险预警内容,无须经过当事人同意,允许有关企业查询。

(四)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是利用计算机管理手段,依法对法定代表人登记行为进行规范的制度。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分为四个等级,即公示性警示、完全限制性警示、部分限制性警示、提示性警示。公示性警示,如企业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限制其担任新设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予以公示。完全限制性警示,如对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自然人限制其担任新企业法定代表人。部分限制性警示,如对违反互联网、电影、印刷、音像制品、出版等相关法规被吊销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限制其担任相关行业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示性警示,是指登记机关对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被处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公示性警示、完全限制性警示、部分限制性警示被解除后的自然人,虽不限制其担任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在3年内予以提示告诫。

(五)企业退出督查制度

企业退出督查制度是为引导企业履行退出市场应尽的法定义务,实施监管以规范企业退出机制而制定的。企业因破产、歇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撤回登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原因的,在日常监管中,指导、督促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工商机关在监管和年检中发现企业应进入注销程序的,及时将其纳入警示管理,告知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并对企业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检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监管。

建立企业退出市场的公告制度,在核准企业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后,在媒体上公告,终止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完成对一个企业从产生到终止的全程监管。

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技术实现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技术支撑。没有信息化建设,无论是企业信用分类,还是实施有效监管,都将受到极大的制约,也难以达到提高监管效能的目的。因此,要实施有效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在技术实现上需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工作:

一是要构建上下贯通、左右相联的信息网络系统。我省从2OO1年初开始,建设工商管理管理信息化系统。到目前为止,形成了省、市、县、所四级联网,企业登记注册、企业监管、商标广告管理、市场管理、行政处罚、消费者维权等业务机构左右相联的信息系统。建立了统一的经济户口管理数据库,可以查询到每一个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管的信息,为企业分类监管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为了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化建设还充分考虑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需要,有重点、分步骤地实现部门联动,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效能。

二是开发标准统一的监管软件。工商管理系统从机关到工商所,每一个从事监管的人员都要有相应的工作软件,每项依法形成的监管信息都能通过监管软件的实际运用进入数据库。这样才能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为此,我局相继开发了26套监管软件,目前已全部投入运用。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开发分类软件,使统一的分类标准在每个企业中得以自动标识,自动升级或降级,并自动生成相应的监管计划,确保分类监管实施到位。目前这个软件正在开发中。

三是培训一批熟练的操作人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监管制度的创新,信息化的普遍运用是监管方式的革命性变革。要适应监管方式这种变革,每一个从事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熟练掌握、自如运用计算机管理技术。因此,加强工商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我局提出工商所所有人员要力求做到“五会”,即会电脑、会检查、会办案、会登记、会调解,并全部进行了培训。“五会”要成为每位工商所工作人员的基本技能。

第5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范文

关键词 :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失信惩戒

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投标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投标办法逐步被社会接受和认同,被各行各业广泛采用,取得很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因惯性使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仍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如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中标后不兑现承诺等。这些现象归根结底反映出的都是企业的诚信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开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起决定性作用,信用在市场中的重要性逐步显现。因此,彰显和保证货物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探讨建立货物招投标信用体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1.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是一种探索

2002年,南京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建设信用南京城,做诚信南京人”工作的意见》,提出通过加快诚信道德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务、商务和社会诚信建设。此后,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重要进展。目前建设工程、交通行业等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信用评价结果已在招标投标中得到采用,对招投标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促进作用。但建设工程和交通工程招投标涉及的企业主要是本行业内的施工类企业,货物招标投标中更多的是制造商、零售(贸易)类企业,因数量庞大、类型多样、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信用管理难度较大,目前还不具备全部进入招投标信用监管的条件。如果把这部分企业的信用全部纳入到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中去,会有效扩大招投标企业信用管理范围,有利于提升整个招标投标市场企业信用度。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角度看,货物招投标体系只是冰山一角,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

2.南京建立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条件具备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首先要有政策支持和保障。南京建设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政策保障条件已基本成熟。2007年9月,江苏省先后颁布实施了《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办法(试行)》《关于建设政府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的意见》,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及监督管理作出规范。强调要在各类招标项目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作为信用信息,有效地降低了招标风险。

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又颁发了《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方面实施信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信用报告、信用承诺、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制度对失信企业、企业法人失信行为等进行了分类并制定了惩戒措施。

2013 年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13年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推进政府部门示范应用信用信息和产品,要求相关单位制定信用产品在工程(货物)项目招标投标中的应用措施,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期限。

3.南京货物招标投标市场呼唤信用体系建设

南京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已开展多年

运行比较正常,但也存在不少问题。(1)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投标人失信比重较大。对近10年货物招标投标投诉情况分析表明,投标人弄虚作假中标比例较高,约占总比例的20%。弄虚作假花样繁多,比如,在资格条件、检测报告、产品数据上弄虚作假;其中串标、围标最多,约占12%,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或围标、投标人与机构串通投标。这还不含中标后不兑现承诺及未被发现曝光出来的中标项目。企业的失信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发展,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更是对公平公正诚信底线的公开挑战。例如,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的额,使中标价比工程实际造价高出一倍甚至更多。在设备招标投标中一经发现利用假检测报告参与投标并中标,一定作取消中标资格处理,原项目需重新招标。这一过程不仅对其他投标单位造成不公平,重新招标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新形势下更需要研究如何加强货物招投标信用体系、行业诚信建设,严厉打击和制裁虚假和违法行为的方法和手段。

(2)企业期待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由于失信成本较低,守信又得不到鼓励,许多企业竞相选择用失信行为来非法获取标的。不仅使严肃的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流于形式,非法获利也使企业在提高自身竞争力上失去动力。在经济学中这是一个低效率的纳什均衡。如果投标企业在信息不对称的招投标市场中,都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出选择,不惜失信甚至违法犯罪,最终陷入不讲信用的恶性循环中, 就会形成效率低下的纳什均衡[1]。绝大多数企业对弄虚作假和失信行为是不齿的,他们希望在一个公平公正、高效的竞争环境中发展,凭自己的硬实力名正言顺地参与竞争并夺标,用自己的诚信行为演绎企业的精彩,提升企业的声誉,获取企业的正当利益。

(3)招标人希望选择信用良好的中标企业。招标人作为项目的发起者、设备材料的采购主体,不仅希望中标单位报价合理,更希望中标单位能按承诺供应高质量货物,并能享受到良好的售后服务。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中标单位违约情况较普遍。有的甚至以低价中标,实际供货时以次充好或不履行当初的承诺。或中标后不践约而使标的重新招标。这么做不仅严重影响了招标项目质量、进度,也占用了招标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成本。近年来,招标人意识到考察了解投标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性,在招标项目资格、评标办法中增设了投标企业信用条件。但目前由于对投标企业信用没有权威评估标准,招标人设定的信用条件很不规范,甚至与《招标投标法》要求相悖。招标人希望能有规范的投标企业信用评估标准作参考判断依据,在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环境获得双赢。

二、招标投标信用建设的尝试和探索

我国提出和推广信用建设较迟,目前在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上尚处于探索阶段,无完善的体系模式可借鉴。一些地区勇于尝试,积极探索,积累了较多实践经验。各地信用建设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和市场化模式两种。

1.政府主导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信用评价的主体为政府相关部门,比如,招投标监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等。企业的信用等级由相关监督部门根据了解掌握的企业财务状况、业绩、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等作出综合评价。企业只能被动接受政府部门的信用评级结果,无法主动改变或提升自己的信用等级。在交易中,如果采购人在参与资格上设定了信用等级条件,未达此信用等级的企业将被拒之门外。这种模式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比较典型。

主要做法是,由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以建筑市场掌握的各方责任主体资质(资格)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网络监管系统为主要载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系统;以“苏州市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网”为窗口,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由苏州市招标办对招标机构公示考核结果,招标人将结果作为自选委托招标机构信用资料的参考依据。在投标资格审查阶段,苏州市招标办提供投标企业信用档案及财务状况、业绩、从业人员和不良行为记录,供招标人查询或咨询。

2.市场化模式

市场化模式信用评价的主体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的采集、评价均由信用服务机构实现。该机构为招标人提供投标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在交易中投标企业需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信用调查报告或资信评级报告,采购人通过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调查报告或咨询评级报告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政府部门的主要作用是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对征信、资信评级、信用交易等进行规范管理。浙江省的市场化模式比较典型。2008年,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机构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要求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推行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实施五年来,行政区域内投标企业信用状况明显提升,AA级企业由原来的70%上升到79%,BBB以下的企业数量明显下降。

三、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信用体系不够完善

政府主导模式的不足表现在:一是由于受行政成本因素影响,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收集企业资质、执行建设程序、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程造价计价、科技进步、建筑节能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综合评判企业的信用度和信用等级。所设定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不可能细化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难免挂一漏万,影响企业信用评价的全面性。二是评价依据主要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公开的信息,对大部分没有公开记录的信息难以收集,对收集到的信息难以甄别,影响评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这种模式忽略了项目业主对相关企业的主观评价。

市场化模式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政府部门监管和指导的滞后,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以赢利为主要目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一些企业用金钱左右或影响无良机构评价和定级,信用评级报告质量和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2]。

2.信用服务市场需求与供给双重不足,迟滞了信用体系建设步伐

目前, 以信用服务机构为评价主体的市场模式下,企业不具有通过使用信用信息产品达到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意识。有些企业甚至盲目认为购买信用信息增加了成本。由于认识不足,导致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不旺,限制了信用评价服务机构的发展。从信用服务供给上看, 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极少,信用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信用服务机构没有能力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 从而难以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影响了社会对信用产品的信任,陷入信用需求双方互相制约的恶性循环。

3.法规缺失,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

对企业的不良行为,目前都只采用曝光、与资质资格升级挂钩、进行招投标的标前提示等手段予以惩戒。但这些措施在法律层面缺乏支持。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遏制市场各方主体的失信行为。行政监督机构也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在企业隐私保护与信用信息曝光关系上,法律上还是一片空白,急需通过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四、建设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实践

1.完善政策法规,落实监管责任

建设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需要完善的政策法规引导和保障。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3年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明确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办公室(简称市货招办,下同)为“深化工程领域和招投标领域信用治理”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出了《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明确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中实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并由市货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2013年市货招办积极推进货物招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产品的应用、信用服务机构的管理、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招标投标实践。

2.建立信用评价标准,科学规范信用评价

要使社会全面、客观、便捷地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就必须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统一的评价标准。市货招办根据货物招标的实际情况和近年来的实践,建立了南京货物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标准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指标采集主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原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规定合理期限;二是信用信息的量化原则,能量化的全部量化;三是评价结果自动生成原则,采用数字化技术自动合成结果,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四是市场化原则,评价采用市场化模式,将最终的评判权交给市场。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信用评价标准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规范和引导了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

3.加快引导和培育信用产品市场

信用产品市场的主体是招标人和参与竞标人,即信用产品的供求双方[3]。引导和培育市场的关键点在于满足双方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其中规范和管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服务行为至关重要。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这个服务机构必须按市货招办制定的投标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标准,作为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企业信用评级依据,统一评级内容和标准。同时又要按信用信息评价指标,收集投标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以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权威性、合法性。

市货招办在引导和培育信用市场中的作用,一是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评价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已出台了材料设备制造类、批发零售(贸易)类、施工类三个行业标准,基本涵盖货物招标中可能涉及的各种企业类型。二是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制定出台企业信用报告中信用等级标准,招标人可对照标准设定准入等级门槛。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中必须使用规范的信用报告,明确规定企业信用等级列入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因素等。同时,制定了对守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招标中给予加分奖励,招标人可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4.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有序发展

我国信用制度建设起步较晚, 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也处于初始阶段,存在运作不够规范、信用评价标准杂乱、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空间窄、定位不准确等诸多问题。信用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是培育信用市场的关键因素。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中采取政府引导、吸引社会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进入南京信用市场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做出须经有关部门备案;机构人员、资质、条件设施要达到专业化信用评级机构要求;信用服务企业自身的业务流程、信息采集、信用评级、信息、档案管理要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所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必须公示等准入前置条件规定。以规范准入条件、控制发展速度、有序推进发展形成信用服务业的良好竞争,鼓励发展高质量信用服务机构,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5.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失信惩戒机制是保障活动正常健康开展的重要措施。市货招办在建立货物招标投标体系中,重视并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通过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充分运用网络信息传播的独特优势,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力度,强化对重点项目和招标投标中突出问题和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使失信行为个体间的矛盾上升为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依靠市场经济内生的力量,实现全社会对失信者的联防惩戒[4]。利用失信惩戒机制威慑失信者,使其提高失信成本,从而促使投标企业重视企业信用,规范企业信用行为,诚实参与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高效、诚信的招投标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易从艳.工程招投标诚信问题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1.

[2] 邹利.信用体系建设与信用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大庆社会科学,2008.

[3]孙鹏.我国建筑业信用体系规划[D].上海: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第6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范文

我国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标志着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设进入新纪元,新时期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主要建设目标是要建立信息监管制度,确定信用约束制度。然而,这样一套世界范围来说也属首创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无论是制度层面上还是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条例》对公示内容规定中的缺陷、惩处力度的缺失以及“信息孤岛”仍旧存在等问题。研究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是高效有序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

企业信息公示;信息监管;年报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只有让市场发挥主导作用,市场经济才可以蓬勃稳定地发展。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市场自身亦存在弊端,例如信息不对称、垄断及外在性等顽疾经常导致市场失灵。而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会导致产生大量的交易成本,比如说信息的搜寻以及传播,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新古典经济学对于市场交易能够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假设之一就是信息是完全对称的,为所有人所共享的。然而,仅仅依靠“市场之手”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市场之手”的缺陷在于一定条件下会令经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潭,因此需要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引导[1]。因此,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政府对于市场进行监管和疏导。一个健康的市场不是绝对自由的,一定需要政府进行适当的干预,包括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其中,市场监管是政府干预的重要手段[2]。我国政府对于发挥“市场之手”的重要性愈发重视,新时期政府的角色转变主要是进一步促使政府本身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方式的转变。本着十八届三中全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宗旨,我国《公司法》于2014年进行了重要修改,主旨思想是改革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同时,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亦带来了监管方式的改变,2014年8月7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基于此,本文从我国当前市场信息不对称原因入手,着重分析《条例》中的不足之处以及现实实施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完善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一些设计建议。

一、我国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解析

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不对称信息可以概况分为两类:其一是指外生的信息,这类信息不是当事人行为造成的;还有一类不对称信息是内生的,取决于当事人行为本身,即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拥有的信息是对称的,但签订合同后,乙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无法监督和约束。第一类也称为“隐藏知识”或“逆向选择”,第二类称为“隐藏行为”或者“道德风险”[3]。外生的信息可以视作企业的基本信息,而企业成立后经营发展的信息对应的是内生的信息。当面对企业外生信息披露不到位的情况时,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如何设计一套制度使得企业自主高效地公示信息,并且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公示的信息彼此之间达到一种最好的契约安排;当面对企业内生的信息公示不完整或者公示不及时的时候,政府可以考虑采取激励机制,使履行义务的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从而促使企业及时完整的对变动中的信息进行及时公示,这样的制度设计才是符合帕累托最优规则,可以驱使市场主体自发遵守信息公示的强制性义务。在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机制的情况下,市场上充斥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将导致市场主体无法作出正确高效的投资经营决策、市场秩序混乱、企业失信等一系列市场失灵的症状。同时,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也加剧了政府和市场边界的模糊问题。企业不披露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政府就无法根据企业信息进行正确的监管和约束,容易产生监管失位或者监管过度。政府所肩负的市场监管职责,应该把解决信息偏在问题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以确保市场有序运行[4]。

人们通常较为关心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问题,而实际上所有的市场都有信息披露的必要[5]。在我国新《公司法》放宽注册登记企业的门槛后,如何转变监管理念,设立一套成熟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政府已经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国家工商总局还规定了5部配套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正式构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信息监管制度,确定信用约束制度。

二、《条例》的不足以及现实存在的问题

《条例》实施后,之前的企业年检制度被年报制度所取代,这对于企业以及政府监管部门来说,实属于颠覆性的举措。九尺之台起于垒土,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属于首创性的制度,在实施进程中势必存在一些问题。

(一)《条例》对公示内容规定中的缺陷《条例》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明确规定了企业对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内容,这也是各方主体在立法中最为关心的一点。目前《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公示的内容除了注册登记等传统商事登记制度需要登记的基本内容之外,还明确了涉及担保的财产、企业行政处罚、股权变动等信息应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或者以企业年报形式上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对于保障企业的债权人权益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得公司的股东只承担股份对应份额财产损失的风险,如果债权人不能及时充分的获悉企业信息,企业的经营者可能会更消极的经营公司,或者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正如委托———理论的基本结论所揭示的一样,为了让企业经营者有积极性地努力工作,必须让他承担一定的风险[6]。然而,《条例》第九条对企业年报公示还规定:“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根据《条例》,赋予企业选择权是否公示的内容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以上内容中,尤其是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3项内容对于市场主体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预期至关重要,而《条例》就上述内容的规定属于法律中的任意性规则,赋予企业公示与否的选择权,允许企业任意选择或者自主决定。而且,必须经由企业同意,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才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这一条的规定对企业信息公示的力度不够到位。也许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考量,如果企业选择不公示这些信息,其他市场主体会认为该企业经营有瑕疵,不会考虑与该企业签订契约开展业务,该企业就承担不公示信息的后果,自行衰落,形成市场选择,优胜劣汰。但企业选择不公示信息也造成了第三方判断的成本、增加了其他市场主体承担的风险以及政府监管的盲区,应该将该任意性规则转变为强制性规则,使企业的真实运营情况公之于众,充分给予消费者、投资者等市场主体选择的权利。同时,政府也应当敦促企业尽早披露这些敏感信息,使债权人有所准备,企业一众股东也可以未雨绸缪,更加积极地运作公司。

(二)惩处力度的缺失对于企业的“隐藏知识”,如果企业选择不公示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则应该加大对企业的惩处力度。“因为当一个人要拿自己的财产从事冒险的事业的时候,他最有积极性说实话(自己是否有能力)。”[7]现行规定里面对未按规定及时或真实公示信息企业的惩处方式是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条例》第十七条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总体归纳如下:不按规定及时或真实公示信息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违规的企业,由省级工商行政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此处对于企业惩处的力度不够,企业违规的成本太少,只有当企业违规的收益远远小于违规成本时候,企业才会遵照政府政策法律,尊重市场游戏规则。缺陷有3:其一,对于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企业缺少限制措施或者惩处方式的刚性规定;其二,时间跨度太长。从异常名录到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时间跨度需要满3年,这对于企业的信用约束威慑力不足。因为实际情况中,我国企业平均寿命也就3年,或者说有些“皮包公司”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避税或者逃避债务,3年时间可以考虑缩短,或者结合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如果3年内对某些企业基本信息公示有违规的且存在多起行政处罚的“劣质企业”,可以及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并对社会公示;其三,进入名单程序严格复杂。从《条例》规定可知,进入严重违法名单需要省级工商行政部门的批准,而基层工商行政部门对将企业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都没有权限,基层工商行政部门对于当地企业相对更为了解,为了及时准确的把握企业动态,更高效的推进信用信息监管,应该赋予基层工商行政部门调整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权力。此外,有些企业为了逃税或者逃避债务,利用地域间信息不对称的漏洞,在不同地方设立多家企业,一家被注销或者违法被查处,还有其他企业可以运营,对实际控制人的约束力不够。又因为新《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的改革,放弃了最低注册资本金额的要求,许多企业纷纷设立,也增加了政府监管和收集信息的成本。相比之下,日本似乎更注重企业的责任承担能力以及在商事交易中所许诺的履约的可能性。有统计称,截至2012年,在日本,存续超过100年以上的“长寿企业”已突破2.1万家。历史超过200年的企业有3146家,为全球最多,更有7家企业历史超过了1000年,我国的集团公司平均寿命7-8年,小企业的平均寿命2.9年。我国每年近100万家企业倒闭[8]。中国企业似乎只关注盈利,对于如何打造维持一家“百年企业”基本兴趣不大。这与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有关,基业长青的概念灌输的比较少。孟子有言“无恒产者无恒心”,作为一家企业,只有严格肩负起企业社会责任,才能具备传承优良品质的内在动力。

(三)“信息孤岛”仍旧存在目前政府部门之间还存在着独立性、封闭性强、不够透明、不够公开的问题。各政府部门掌握到的信息没有实现信息共享,政府内部的信息平台仍未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收录不完全,质量不高,未实现互联共享,更遑论将相关部门信息统一整合起来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了。涉及到企业信息的政府部门包括: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人民法院等诸多机关。政府部门不能将掌握的信息视为一己私利,应该摒弃以邻为壑的思想,与各部门之间分享合作,互通有无,迎接“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推进我国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对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建立预警机制逐步推进年报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使政府、企业以及公众形成“信息监管,社会共治”的良好市场环境。关于信息公示的内容,应尽快建立预警机制,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企业,诸如药品、食品生产企业,在企业进入注销备案程序之后,政府应于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出预警,向社会公众提前公示注销信息,也需要政府督促企业对外公示。此外,自《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公布以来,我国摒弃了年检制度,而用企业年报制度取而代之。《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实中,年检制度过渡到年报制度尚存问题,具体来说,很多企业并没有适应年报制度,甚至存在年检制度废除而年报制度形同虚设的尴尬局面。基层工商部门应该加大对企业年报制度的宣传,动员企业主动进行年报,并及时对公示信息不真实的企业进行纠正。基层工商部门也可以采取定期对企业进行培训的方式,指导企业熟悉年报制度,提高企业对信息公示的了解和认识。

(二)加大对企业抽查比例惩处力度严格到个人我国《条例》中未规定政府机构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予以审核,而是通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了省级工商部门对于企业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关于对企业的抽查,基层工商部门的抽查方式应该更为灵活便利。《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并没有授权于基层工商部门开展抽查的权限。如果基层工商部门可以定期对所在辖区的中小企业进行抽查,这对于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有着积极作用;另外,要加大抽查比例,因为3%的抽查比例过低,使企业有违规成本小于违规收益的侥幸心理,建议适当增加抽检比例,加大对于企业的威慑力。此外,针对失信企业“黑名单”的设定,考虑到新设企业成本的降低,《条例》应当将不实公示或者违规公示的企业的惩处力度严格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条例》现有规定是第十七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这一条的规定略显单薄,可以考虑将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信息同步录入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征信系统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公众予以公示;创建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不良信用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限制其经营活动,在被列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不良信用名单时期内,不得设立其他企业,不得于其他企业担任职务。

(三)加大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责任《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此项规定明确了政府可以借助社会力量来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核查。企业公示的信息经过专业第三方机构所认定,一方面增加了商事交易者追索责任主体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所公示的信息结合了“专家信任”系统的专业性效力,提高了可信度。然而,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于公示信息核查历来存在“乱发章”、“协同造假”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不够。企业为了使公示的信息具有公信力以确保其品质,一项传统的做法是聘请外部人士来审查其账簿和其他记录,并请其就公司披露信息的准确性进行验证[10]。作为专业的中介,应当对披露的信息真伪负责。虽然“,……信息的中介机构显然无法保证信息的准确或者完整。他们的雇员可能力所不能或者遭受了蒙骗;他们只是周期性、而不是持续不断地评估公司所发生的事情、所以,在他们做出评估报告和投资者据此做出反应的间隙,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11],但是企业信息公示存在重大违法,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工商局等国家机关不对中介机构认证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只须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即可。因为中介机构所作出的证明文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国家机关自身没有能力对中介机构所作的证明事项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国家机关对中介机构参与的公示信息的虚假不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公示的信息具有明显错误或者国家机关没有审查证明文件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关于中介机构协同造假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刑法》相关条文都作出了规定。此处,对于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的企业公示信息虚假而导致的民事救济的法理基础分析如下:1.合同法救济法理基础分析。如果企业的交易对方或者投资者(因对企业享有债权请求权,故以下简称“债权人”)付费要求中介机构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证明,而第三方中介机构主观或者疏忽过失导致其证明的公示信息有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实虚假陈述,或者遗漏了要求公示的内容,或者遗漏了导致公示信息产生误导性的重大事实。那么,债权人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而使得其与第三方中介机构之间的合同无效,从而恢复原状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然而,针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救济基础具有较强的局限性。合同法救济基础首要的、也是最大的局限性在于合同相对性理论的障碍,即适用合同法救济的前提必须有合同关系或现实合同交易关系的存在[11]。其次,合同法救济也容易面临举证责任上的困难。2.侵权法救济法理基础分析。除了合同法救济之外,债权人还可以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提出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相对于合同法救济而言,侵权法对于虚假信息公示的救济属于比较周全的途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如何合理地设置一套制度,使企业自主有效地进行信息公示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被研究的比较完善,并且上市企业信息的披露具有“信号传递”功能,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有其利益驱动的自发性,而非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缺少利益驱动的激励。因此,如何合理地设置一套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地公示即时信息;确保企业年报公示率不低于改革以前的年检率,对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推广和建立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1〕顾功耘.经济法教材(第二版)[M].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9.

〔2〕〔4〕〔5〕吴弘,胡伟.市场监管法论———市场监管法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131,131.

〔3〕张维迎.市场与政府[M].西北大学出版社,2014.54.

〔6〕〔7〕张维迎.市场与政府[M].西北大学出版社,2014.55,61.

〔8〕日本百年企业有2.1万家,中国呢?商界招商网

〔9〕罗伯特•罗曼诺.公司法基础(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39.

〔10〕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32.

第7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范文

关键词:企业;年检制度;年度报告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社会组织;主要形式有:独资、合伙、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秩序,现代国家一般对企业在市场中的进入、运行、退出都有一定的监管。对企业运行的监管则视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而不同,前者需要执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后者的要求则低很多。我国自1983 年以来,对非上市企业实行的都是年度检验制度,这项制度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贡献颇多,但自2014年2月国务院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企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标志着实施了三十多年的年检制度正式退出历史的舞台。

一、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指企业依法向登记机关定期、如实上报年度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情况的法定制度。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理应由市场决定其进入、发展、退出,政府只需维护市场的有效、合理,兼顾公共利益的保护即可。基于有限政府的思想,自20 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已经普遍的放松了对于企业经营的管制。而我国由于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国家干预意识过强,使得政府职能混乱、资源浪费、监管不当。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在我国呼吁已久,终于国务院与2014年2月批准《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方案》自3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而基于《方案》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通知[1],此次改革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

二、年检制度

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1982 年,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年检对象只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形式的市场主体尚未包含在内;这是年检制度的首次入法;随后几经修改,2006年2 月24日再次修订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最终确定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年检制度[2]。伴随着我国经济管理体制转型,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在监督管理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三、与年检制度相比,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特点

(一)监管方式转变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备受诟病的原因之一便是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太强。从政府的角度出发,我国之前的年检制度受传统的政府监管方式的影响虽进行了多次改革,但仍以直接干预为主,市场发展一直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监管权太强、负担较重、寻租厉害。而《方案》中出台的年度报告制度,则将政府的直接检查,变为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准确的报告公开信息的间接监管,突出政府的服务职能、弱化政府的管理职责,虽然政府仍保留了抽查的权力,但相对前者,政府已在转变监管方式,还市场更多的自由。

(二)提出信用信息公示体系的构建

《方案》中强调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将违信公示作为企业违之之惩罚。其规定: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登记备案、监管、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信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二、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将年度报告与信用建设相结合,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运行模式,增加企业信息的透明度,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更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企业行为的监督[3]。

(三)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为企业减负

《方案》提出年度公示制度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便于企业按时申报;且强化了企业的义务,要求其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来查询企业的有关信息。对企业来说,无需每年到工商部门提交检查、如实公布即可,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增强企业披露信息的主动性。

四、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不足

(一)规定年度报告制度的文件位阶太低

《方案》全称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虽由国务院批准,但其法律位阶却比部门规章还要低。将现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这一重要的措施由这样一个方案的形式确立,本身是否存在不当。且这本是政府在企业管理思路上的一个转变,其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但这样一个意味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方案却以行政指导立法的形式展开,是否有点矛盾。自今年3月1日开始,这一制度便正式实施,这彰显了我国当前的行政权力的强大和行政效力的便捷。

(二)规定内容太过抽象

《方案》对于年度报告制度的规定只有一段,却规定了报告单位、报告内容、审查方式等内容。虽已将年度报告制度的轮廓勾勒了出来,但内容改过具体,操作性差。如规定的报告内容事项太少,难以达到监管的目的;报告时间、报告方式都未有明确规定;如何抽查、怎样抽查亦未详尽;惩罚措施只有依法处罚加信誉公示通告、操作空间太大、寻租容易。

(三)审点依然是企业的登记情况

《方案》中规定的报告内容: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故而,现行的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与之前的年检制度一样,审查的重点依然是企业的登记情况,而非企业的财务状况。这一点则与国外年度报告制度相差较远,国外的年度报告制度即对公司的登记事项监督检查,亦强调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悉和掌握[4]。因此,现行的年度报告制度只是政府审查方式的转变,而实质需审查的内容依然未变。

(四)未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无论是企业年检还是年度报告都是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我国之前的年检制度是管理有之、引导不够,而今的年度报告制度显然矫枉过正,仅仅一工商部门之抽查,对企业提供资料即无实质审查亦无形式审查,兼之以未完善的信用体系,又未赋予公众监督权力,如此单一的监管体系,恐难履行好其监管职能。

五、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完善

年度报告制度虽在国外已实行多年,但在国内毕竟是一个崭新的开始,自然存在诸多未尽之处。比之国外经验、以及国内多年实施企业年检制度的总结,对于刚刚启程的年度报告制度建议如下:

(一)完善法律法规

《方案》只是一个改革的大纲,具体制度的建立仍需详细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相对于《方案》的简单概括,后续法律法规,首先、需要明确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管理部门有哪些监管权力、措施、怎样监管;其次、明确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责任、义务,怎样报送、以什么格式报送;最后、需建立明确的法律责任、统一的处罚幅度以及相应的救济措施。任何规定不透明的地方往往即是管理机构寻租的腐败区。《方案》可以简单概括,但后续的法律法规必须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能以及企业的义务与权利。

(二)完善多层次监管体系

1、严格的税收制度

税收与企业息息相关,是最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税收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保证国家的有效收入,更可以实现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政府可以通过对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很快掌握市场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可借税收制度的适当调整,实现对经济的宏观。完善税收制度,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构成对企业的多次监管,维护市场的有效、安全。

2、完善企业信用体系

市场的诚信建设也是现代经济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之一,且其运行成本低,能有效节约了社会资源。故《方案》提出通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等监管措施来推动实现"严管"。目前条件下,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通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实现协同监管,是一个可行而有效的手段。

3、加强社会监督

企业年度信息报告公示制度,要求企业相关信息的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对于信息的直接利益主体,只有一个查询权,基本是对社会监督力量的浪费,这部分群体即是公开信息的受众,亦是公开信息的利益相关者,他们是最可能受到公开信息的影响、也是最容易发现企业公开信息存在问题的主体。由于管理部门对于企业报告信息只是抽查,故而作为利益驱动型的企业报告很有可能存在违法问题,如此疏落的政府监管很难维持报告的真实、准确,赋予公众监督权,即可补上监管的空缺,亦可节约行政成本。

(三)完善处罚措施

1、明确行政处罚措施

《方案》中规定的处罚措施太过具体。应当明确处罚的原由、处罚措施、救济方式等。鉴于之前的处罚措施只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的操作空间太大,吊销执照的处罚太重。故而对于企业年检制度的违法处罚,应该首先明文规定,法无规定即无授权不可罚;其次依法处罚,行政处罚要适当、合理;再次、要引入新的惩处措施,如警告、公告;最后、慎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2、加重个人责任

《方案》虽引入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处罚措施,但只是通报有关部门、产生信用约束。企业虽是独立主体,但其行为都是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意思表示。企业年度报告违法,处罚企业无可厚非,但做出报告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也难辞其咎。加重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刑事、行政处罚才能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使这班人不敢实施类似行为。

3、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司法机关的民事救济和刑事惩治是对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和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罚,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依法惩处各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自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政策虽然还不完善,但其是政府转变管理思维的开始,意义重大。企业作为商主体终究是市场中的活动者,应由市场决定其生死成败,政府做好监管职责、服务职能即可。总之,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企业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度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会随着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改革的逐步成熟一一解决。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EB/OL]国家工商总局网,http://,2014-02-20.

[2]洪婷婷.关于企业年检制度的探索与思考-兼与国外公司年度报告制度比较与借鉴[J].法制建设,2013,(10).

[3]江苏省工商局企业处.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制的几点思考[J].工商行政管理,2004,(18).

第8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范文

【关键词】 会计信息; 企业信用系统; 关系; 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力不断加强。旧的企业经济管理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企业经济繁荣发展的需求。旧的生产关系无法配合新的生产力的发展脚步。因此,企业信用系统理论应运而生。企业信用系统理论的诞生对现代企业经营组织相关问题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模式,同时也给财务会计信息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现代化企业信用系统得到迅速普及和发展,不同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条件使用了不同的会计信息集成方式。因此,开展对会计信息和现代企业信用系统完善的研究是新形势下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会计信息与企业信用系统的关系

会计信息是连续、客观记录和计量企业经营活动的表征,是由专业人员依据会计准则和严格统一的格式做成的会计报表反映的并受会计法律责任所保证的经济信息。

企业信用系统的概念由六个子系统构成,分别是信任系统、动力系统、标识系统、管理系统、传播系统和激励与惩罚系统。六个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以信任系统为前提和保障,确保企业信用系统的正常运转。

企业信用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同会计信息的质量高低有着很大的关系。一个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高低常常意味着这个企业的财务信用品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的质量、经营人员的诚实可信度以及是否能够确保与企业相关的各方利益实现。随着高效、高质量会计信息传递系统即信任系统的建立,企业内部信用建设的加强以及各子系统之间的共同努力,企业与各会计信息外在主体之间信息质量差、效率低的现象将不断减少。企业信用缺失行为将会失去其生存所依附的载体,从而能够使整个市场竞争机制环境纯净化,使整个社会经济更好地发展下去。

二、会计信息对企业信用系统的双刃性影响

(一)会计信息对企业信用系统的正面影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性,即经济决策离不开会计信息。对会计信息的期望值高和过高的依赖性都是建立在会计信息真实、可信、公允、高效、透明等前提下的。不管是对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还是对会计信息的提供者都至关重要。

会计信息的这些正面特性也会将企业信用系统逐步导向正轨。再加以企业信用六个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辅助等,使企业的经营者能够作出正确决策,实现经营者利益与企业利益的一致性。最终,实现企业信用系统的完善,企业进入正常的良性循环状态。

(二)会计信息对企业信用系统的负面影响

会计信息一旦失真就会导致其作为企业信用核心的信任系统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真正的经营活动状况,不能如实记录企业的经营成果,并且会导致企业的经营者利益和企业利益两者发生不一致的状况,从而导致企业经营者只重视短期的经营业绩而无暇顾及企业的长远发展。会计信息失真也会导致企业激励和惩罚机制的混乱。激励和惩罚作用的失灵无形中助长了失信企业的继续失信行为,最后导致企业信用系统崩溃,社会信用积重难返。

三、企业信用系统缺失的原因

信用,一般是指履约行为、规范的总和,体现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基于经济利益的相互信任和授信关系。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信用有其专属含义,即企业履行约定责任、义务的能力和程度。良好的信用有助于企业降低交易成本、获取外部资源、增加收益,这已是不争的事实。由于众多企业守信而形成的交易环境能够促进企业间的分工与协作,因此,有研究表明,产业集群内部基于“信任和承诺”建立的稳定协作关系,正是集群环境竞争力的形成基础。相反,信用缺失,必然导致市场秩序恶化,进而成为国民经济运行的重大安全隐患。所以说,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企业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造成企业信用系统缺失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信息体制不完善

我国财务信息的运行机制、规则、秩序尚在完善之中,因而财务信息自身的缺陷和体制的不健全就会直接影响到信用缺失。

在财务信用环境良好,财务信用监督机制健全的社会,某些企业因不讲信用而获得额外收益,其他潜在的参与者都可以很快知晓,并在以后的经济交往中拒绝对他提供信用,使这些失信企业在整个市场中被孤立,从而付出巨大的代价。但在财务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信用缺失、企业为获得额外收益、不讲信用的现象仍很普遍。

(二)失信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法律是社会信誉与公平的一道防线,其目的是让失信企业受到法律制裁。而我国目前信用缺失根本原因是法律的约束力不够。

1.立法不够完善。目前,我国针对财务信用缺失方面的立法较为滞后。2.对失信企业的惩罚太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失信企业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缺少有效的惩罚机制。3.司法机关,执法不力。特别是对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无法可依。这些在客观上无疑是对失信企业的一种“鼓励”。所以,要加大对失信企业的处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降低总收益,使其在利益杠杆的引导下,自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三)政府财务行为不规范

政府对市场的超经济干预扭曲了市场规则,迫使市场会计信息失真,使市场交易中的非市场因素被不断地营造,复制和异化出来。政府财政政策多变影响企业信用活动。财政政策不确定性的增加等价于博弈重复的可能性降低,企业将失去建立信用关系的耐心和信心,同时还会增加企业之间观察对方欺诈等失信行为的困难,违约企业更容易把失信行为归因于外部政策因素的影响,助长企业的失信行为。

(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建设还不到位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定以来,传统的道德理念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新的道德体系还没建立起来,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五)片面追求经济利益

在信用意识不强、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不完善、制度规范有缺陷等条件下,如果企业没有长远发展战略、社会公民意识淡漠、投机心理严重,就会只为眼前的一己之利,出现信用缺失。

(六)社会约束力较弱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信用信息仍旧掌握在政府各部门手中,但这些信息一般都不向社会公开,一方面造成信用信息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信用中介组织,得不到需要的信用资料,无法开展信用管理和相关服务。缺乏独立的中介信用评价组织体系,行业自律没有严格的机制,财务信用信息不透明。

会计信息在企业经济信息中处于中心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以会计信息管理为中心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决定了会计信息在整个企业经济信息的中心地位。会计信息形成的特殊性和手段的科学性,使会计信息比其他经济信息更为严密、系统、全面,更具有客观性和可信性,所以历来受到企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企业通过自身形成的会计信息可以了解本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偿债能力、主要经济指标计划完成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人力资源配置激励运用情况等,并评价自身业绩,然后分析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预测,再调整企业总目标总策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系统,控制企业沿着健康方向发展等方面作出科学决策。

所以说,会计信息是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系统的重要前提和依据。

四、会计信息与企业信用系统完善

针对企业信用系统六个子系统各自不同的缺失特点,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针对性的完善机制建立:

(一)防御和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保证企业的信任系统坚固可靠

1.严把会计信息来源关,降低其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通过治理会计信息来源,从而降低其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提高其产生正面影响的可能性,避免负面影响。这样,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在会计信息生成的初始阶段就会得到一定的遏制。

2.会计信息的加工处理过程要合理且完善。会计信息的加工处理阶段,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高质量就必须在公司信用系统完善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3.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现代化的企业制度,提升企业文化。

4.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法》实施细则,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和惩罚必严,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5.改变会计信息的生产模式,实行会计信息生产社会化。会计信息生产社会化要求会计人员职业化和社会化。

6.加强会计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会计信息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其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是其效力的依据,也是其作为企业信用系统基础的核心。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较高,编制的会计报告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否则失真现象会不断发生。会计人员作为专业人员受到社会的信任,培养会计人员的敬业、守纪、诚信的道德品质是做好会计工作,防止会计信息故意失真的前提。

(二)建立企业长期利益发展战略,保证企业信用动力系统的活跃

企业运营的目标就是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最大化有短期和长期的区别,企业信用的建立需要企业注重长期的利益。这就需要企业经营者利益与企业利益一致,企业对经营者的激励才可能注重长期的经营效益。保证企业信用系统原发性的正常运作,进而保证企业信用动力系统的活跃。

(三)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保证企业标识系统的正常运行

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是指信用中介机构对企业信用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总称。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下建立符合我国企业信用实践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要做到:

1.进行我国企业信用状况基础调查,逐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2.研究国外企业信用评估标准体系,结合我国的法律和经济制度消化吸收。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主要依据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状况来设计。

(四)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企业信用传播系统

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以信息化技术和财务会计报告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记录、警示、披露、查询体系,包括信用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时效、手段及法律责任。

企业信用披露的方式主要指企业信用信息以企业信用网站、电子档案、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的形式公示出来为利益相关者所利用。这些媒体的披露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为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了信息渠道。

(五)完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促使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我国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主要存在信用管理观念薄弱、缺乏科学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企业各管理部门职能交叉信息不畅、信用决策和信用控制缺乏信息支撑、缺乏信用管理专业人才等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应牢固树立信用管理意识,并专门设置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职能部门,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信用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协调一致进行信用管理,培养大批企业信用管理人才。

(六)建立企业信用主体激励约束机制和企业信用奖惩制度,完善企业信用激励与惩罚系统

1.建立企业信用主体激励约束机制

企业信用主体由企业的产权主体、企业的经营主体、企业劳动者主体构成。要完善企业信用主体的激励约束机制,就必须针对三个主体各自的特征进行各个击破:(1)市场对无信用者的无情淘汰,对信用高的企业的奖励,是对企业产权信用主体的激励约束机制。(2)对经营主体的约束则来自两方面:第一,经营者的市场;第二,内部监督制度以及外部法律制度的硬约束。(3)企业劳动者信用主体约束机制主要来自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和内部管理制度。

2.建立企业信用奖惩制度

(1)从法律和市场两方面着手,使信用较高的企业在获得公司股票上市、企业债券发行、银行信用额度及优惠的利率安排、投资领域、经营范围方面享有明显优势,消除企业信用与会计信息悖论的现象。(2)加大政府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强化政府对信用市场尤其是对从事企业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3)市场执法强制化为前提的情况下,市场参与者主动调查交易对方的信用的意识普及化和途径的多维化,市场也会逐步完善企业失信行为的存档机制和传播渠道。

五、结束语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企业信用是一种无形的资本和资产,是企业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通行证。当前,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现象较为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企业信用,必须建立企业信用理念,确立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观念,建立企业诚信机制,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因此,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是交易成本最低、交易方式最便捷、交易效率最高的经济发展模式,随着经济契约化的发展,企业信用将成为合作与交易的先决条件。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信用越来越成为企业进行全球交易的前提。

随着人们价值取向的转变,提升企业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利润的增加,更在于品牌价值的提升,企业不但要成为利润的创造者和追求者,更要成为品牌的创造者和追逐者,而品牌就是信用的累积和结晶。

【参考文献】

[1] 沈萍.会计的真实性与诚信建设问题探究[J].现代审计与经济,2007(S1).

[2] 吴波.如何应对企业信用体系问题[J].科技潮,2005(12).

[3] 王玉香.浅析信息不对称与企业信用问题[J].经济论坛,2004(21).

[4] 孙亚东.浅析我国企业信用缺失与治理对策[J].市场周刊,2004(12).

[5] 沈友娣.企业信用行为的会计学分析[J].会计之友,2008(4).

[6] 王春婕.企业信用建设的三重困境[J].现代企业教育,2006(11).

[7] 朱方明,邢振东.企业信用:一个新的分析视角[J].四川大学学报,2005(1).

第9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范文

【关键词】征信;中小企业;信用评级

1.问题背景

中国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整体重要性日益显著,不仅增加了就业,成长型中小企业、民营高科技企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和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严重制约企业发展。这一现象主要源于金融机构所承担巨大的贷款风险。依照国家发改委对中小企业发展较好、信用担保机构较多的省份进行调查,中小企业被拒贷率达到56%[1]。因为国家仍未建立相关的企业和业主档案,所以金融机构不能对存在不良行为的经营者进行有效的防范。为了降低贷款风险,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持谨慎态度。由于国有银行不信任中小企业,从而采取了不利于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办法。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信用经济。目前由于我们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法人代表的信用状况没有记录。企业与银行、企业与企业主要是一种信用关系。银行无法了解企业领导的信用背景。缺乏信用体系,这样合作双方的信任和交往只能从零开始、从问号开始。所以,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征信与信用评级机构至关重要,可以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基本条件,银行依据企业的信用等级给予贷款,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降低利率,免除抵押,既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相对公平的融资环境,也能优化银行资产的质量。

2.中小企业征信与信用评级的重点、难点

中小企业征信与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广泛采集、加工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依据一定指标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关于企业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可以增加市场主体的透明度,为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安全提供保障。

中小企业征信与信用评级的程序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撰写报告数据处理信息征集;跟踪测评;信息存档结果公示。

重点在于征信、信用评级、评价报告的撰写和数据信息存档。难点在于征信渠道的使用、信用评价指标的确定、模型的确定和使用以及贯穿于整个流程中必不可少的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其中尤其是信用数据库的建立。

3.基本思路

3.1 征信

中小企业的征信能够反映出被调查企业以下信息:对供应商应付帐款的按期支付情况;对银行贷款的按时还本付息情况;对顾客提供服务和产品的质量、数量、交货期等的保证情况;对员工提供的各种权益保障履行情况;按时足额纳税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企业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情况。

依照获得信息的方式,征信渠道划分为直接渠道和间接渠道。直接渠道是指通过多种公开手段拿到的企业、个人的征信资料。间接渠道是指在部触犯法律的情况下从第三方信息提供机构获得的资料。其中,直接渠道是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对中小企业的征信渠道主要包括:

(1)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公安、法院等政府部门;

(3)商业银行;

(4)报刊、杂志等新闻出版物和互联网站;

(5)官方公报和数据库;

(6)其他信息提供机构。

一个国家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和征信服务的全面开展,首先必须创造必要的法制环境。在我国缺乏完善、高效的信用管理法制环境的情况下,征信工作的开展更应该注意必须能够合法地取得真实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在法律规范下对经过处理的信息进行公开和公正的报告。对征信渠道的使用可以通过公开渠道免费获取;依法从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信息提供机构获取信息;通过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获取信息;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通过间接渠道获得的信息。

目前,我国仍属于非征信国家。按照其他征信国家的经验,建立起我国自己的信用制度和企业征信模式是当前的紧急任务之一。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不能纯粹靠市场力量来自发建立企业的征信制度。应由政府出资,建立中央银行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建立起全国网络数据库系统。

3.2 信用评级

(1)评级主要指标

企业规模:企业人员状况、企业资产状况、企业股东(关联公司)、奖惩记录;

财务效益: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企业银行记录;

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例、产品开发技术来源、主导产品专利权、产品开发技术获奖情况;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状况、主导产品应用状况、客户评价;

营销服务:客户满意度、营销服务网络建设。

(2)评价模型

信用评价方法包括多种统计、数量等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可以综合利用各种方法对指标进行评价。

比如,财务指标反映了企业的信用状况,采用信用评分法,利用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和模拟,可以预测出企业破产的可能性,进而预测出企业的信用风险。较为著名的是Altman的Z计分模型[2]。其中,(Z1主要适用上市公司;Z2适用非上市公司;Z3适用于非制造企业)

Z1=1.2X1+1.4X2+3.3X3+0.6X4+0.999X5

其中X1=(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资产总额

X2=未分配利润/资产总额

X3=(利润总额+利息支出)/资产总额

X4=权益市场值/负债总额

X5=销售收入/总资产

对于Z值与信用分析的关系,Altman认为Z小于1.8,风险大;Z大于2.9险较小。Z2=0.717Xl+0.847X2+3.107X3+0.420X4+0.998X5

其中X1、X2、X3、X4、X5同上

Z3=6.56X1+3.26X2+6.72X3+1.05X4

其中X1=(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资产总额

X2=未分配利润/资产总额

X3=(利润总额+折旧+摊销+利息支出)/资产总额

X4=所有者权益/负债总额

Altman认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Z值,如果Z小于1.23,风险很大;Z大于2.险较小。

(3)等级评定

在得出各项指标加总的信用评价分值后,就可以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和信用评价。

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评价:

95-100 AAA 信用极好,商业合作风险低,产品质量稳定,资金充裕、流动稳定,付款及交货正常,企业及产品通过相关认证或受到奖励,可予优惠信贷及通关、结汇等贸易便利安排;

85-94 AA 信用良好,商业合作风险低,产品质量稳定,资金充裕、流动稳定,付款及交货正常,,企业及产品通过相关认证或受到奖励,可予优惠信贷及通关、结汇等贸易便利安排;

75-84 A 信用好,商业合作风险低,产品质量稳定,资金流动稳定,付款及交货正常,可给予信用及贸易便利安排;

65-74 BBB 信用较好,商业合作有一定可控风险,产品质量较稳定,资金流动稳定,付款及交货基本正常,应慎重给予信贷及通关、结汇等贸易便利安排;

55-64 BB 信用一般,商业合作有一定风险,产品质量较稳定,资金流动基本稳定,付款及交货基本正常,应注意防范风险,审查付款及交货约定;

45-54 B 信用较差,商业合作有较大风险,产品质量一般,资金流动不稳定,付款及交货有一定问题,应注意防范风险,严格审查付款及交货约定;

35-44 CCC 信用较差,商业合作有很大风险,产品质量一般,资金流动不稳定,付款及交货有一定问题,应注意防范风险,严格审查付款及交货约定;

25-34 CC 信用差,商业合作有极大风险,产品质量不稳定,资金流动不正常,付款及交货有问题,以防范风险为主;

15-24 C 信用很差,商业合作风险很大,基本不具可合作性;

0-14 D 信用极差,濒临破产倒闭,无可合作性;

未确定 NR 资料不齐,无法确定。

3.3 评价报告

完成评级以后,需要撰写信用评价报告以便公示。报告按不同用途可以分为简单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标准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深层次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等。

用于争取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是深层次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企业业务范围、业务现状、对外投资、发展前景以及历史沿革等基本状况,企业实地考察、行业状况、与银行往来等的信息,理想信用评级和额度,连续三年以上较为详细的财务比率和财务数据分析、行业基本状况和发展情况、综合经营信息、企业竞争力分析等资料,同时也包含企业主要领导的个人信用,对竞争对手进行的分析等,并给出对企业的综合评估,主要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对企业做出评价。这不仅能帮助客户了解企业全面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还可以作为赢得顾客、扩大企业业务范围、争取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可于大型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参考[3]。

另外,还需对报告进行适时更新。更新的部分通常包括被调查企业的即期财务报表,也包括企业的管理层、股东的重大变动、经营情况和公司法人、地址、电话等注册信息的变更情况。

3.4 存档,纳入信用数据库——信息系统的构建思路

中小企业征信与信用评级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建立包括成熟的大型数据库平台、信息系统、网络系统的设计和建设方案以及专业性网络维护队伍的组建方案。

信用数据库是中小企业征信与信用评级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中国中小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包括工商注册和年检数据、企业普查数据、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法院诉讼数据等。信用数据库需要满足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广泛性、时效性和安全性的要求。由于对系统的时效性的要求,信用数据库需实现不间断服务,必须在多个高性能服务器间建立群集,万一服务器出现问题,在若干秒内备用服务器将启动接管所有服务。同时,机房内24小时由专业的工程师值班,以便及时处理故障,更换备件。对病毒入侵、黑客入侵、工作人员失误、火灾、断电等安全威胁做到很好的防范。

将所采集的数据进行筛选,把一些不合格、不准确、不完整的数据剥离出去,保证入库数据的质量。其次是将数据进行科学的分类,征信信息和评级结果按照企业基本情况、负责人情况、注册信息、质量管理情况、经营情况、产品资料、财务状况、银行记录、奖罚记录、信用等级等几大方面内容保存入库,并保持实时更新。

数据库信息既作为信用评估(认证)的基本依据,同时也对国内外客户,特别是融资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并可根据不同需要进行分类查询。如按企业信用等级查询,可以查询到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征信背景信息;按产品名称查询,可以查询到该产品的主要生产企业,以及企业的产品状况、质量标准等;按企业名称查询,可以查询到企业的基本信息概览;按地区查询,可以查询到某一地区的中小企业资料。

4.项目可行性评估

温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发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号召。目前,建立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正在各个层面上紧锣密鼓的展开。加入WTO以后的过渡期所剩时间不多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做的事情之一是必须加紧培育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这样环境和政策为该项目开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如果能利用好征信渠道获得真实的数据,并致力于各种相关数据的及时更新,该项目将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1]孙常珂.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棉花加工,2012,04:21-22.

[2]张兵.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绩效研究及风险评价[J].经济视角,2011,7: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