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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主义市场的和各类经济业务的日趋复杂,以及报表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信息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施工会计制度中相关会计处理已显露出局限性。为了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更好的体现谨慎性原则,财政部于1998年6月25日颁布了建造合同准则,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建造合同准则相对于现行制度规定的做法,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开单结算的帐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等四个方面作了较大的改革,这些改革以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前提下,推行以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为核心。文章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这四个方面均做了具体的,并且对在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和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难点进行了分析,最后尝试了运用表格对实务工作的改进。
关键词: 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准则 完工百分比法 预计合同损失
:26000字的本科论文
关键词:建筑业;建造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一、建造合同中的收入核算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根据合同签订时商定的合同金额和如果签订合同时商定在合同总金额基础上企业承诺的让利百分率计算而得。公式为:
合同初始收入=合同总金额x(1一让利百分率)
(二)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1)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业主由于人工、材料等费用变化或需要改变作业内容等而进行双方约定,并作出合同调整的行为。合同变更需要满足下述条件才能确定合同收入:
①业主能够接受变更和增加的收入。因作业内容变更,要求取得经设计、监理、业主共同签认的技术变更文书;因市场人工、材料等涨价变更,要求取得业主签认的价格调整文书。
②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技术变更文书、变更材料认价单编制的增减预算书;根据业主签认的价格调整文书和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书)人工、材料用量编制人工、材料调价预算书。
(2)索赔款
索赔款,是指工程中因非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需要业主或第三方赔偿的、用于补偿施工企业己发生非合同价款。索赔款确认为收入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通过会议纪要或函件往来证据认定业主同意承担该项索赔。
②具体的索赔金额己经取得对方的书面确认。
(3)奖励款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建造合同规定的标准,建设方或分包方同意支付的合同外的款项。奖励款确认为收入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根据合同完成情况,可知施工进度以及工程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完工进度,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年末一次确认应计进度奖;按照合同约定技术质量鉴定部门评定,在确保工程完工进度的前提下年末一次确认应计质量奖;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在合同总金额之外支付的奖励款,及时确认。
②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具体条款计算奖励款。
二、建造合同中的成本核算
建造合同的成本包括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两部分组成,下面阐述建造合同的成本组成内容以及核算的方法和原则。
合同成本核算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成本发生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相关科目。
(一)成本核算
(1)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支付给从事工程建造人员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①施工人员的应付职工薪酬所包含的内容。
②施工生产使用的外包队劳务费等。
企业的人工费应按职工的工作部门和服务对象进行归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
(2)材料费
材料费指在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各种材料支出。主要包括:
①原材料、结构件、零配件、辅助材料等。
②商品混凝土(含运输费用)。
③周转材料的摊销费和租赁费。
④半成品等。
由于企业的材料品种规格繁多,材料费在工程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材料收、发、领、退制度,才能进行有效的材料费管理和核算。
企业财务部门对物资管理部门定期提供的“领料单”、“定额领料单”、“大堆材料耗用计算单”、“退料单”等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后,编制“材料费用分配表”,分配给不同的受益对象,以便按各受益对象进行归集。
凡是领用的材料能够分清受益对象的,按成本核算对象填制领料凭证,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材料费项目。
对于在领料时不易分清受益对象的,应当采用实地盘存法确定其实物耗用量,分配计入各项工程合同成本。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实际耗用量=期初材料+本期购入材料-期末盘存材料
对周转使用的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应根据成本受益对象的实际耗用数量和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计算并编制“周转材料摊销分配表”,据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
(3)机械使用费
机械使用费指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入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等。主要包括:
①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台班费。
②工程所租入的施工机械的租赁费。
③机械进退场费。
④自有施工机械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折旧、修理、燃料、潜换设备及辅料等项支出。
⑤余土外运、回填购土所发生的运输费。
⑥远郊施工发生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运输增加费及大型机械进退场增加费等。
企业使用自有机械或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先按每台机械或机械类别分设明细账,分别归集各台或各类自有施工机械使用费。期末再根据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受益程度,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计算各成本核算对象所应承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通常采用的分配标准有台时(台班)分配法、作业量分配法等。
企业从市场或企业内部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租入的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一般可以直接根据“机械租赁费结算单”所列的金额,直接记入成本核算对象。如果租入的施工机械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服务,应当根据施工机械所服务的对象实际耗用的工时数进行分配。
(4)其他直接费
其他直接费也叫措施费,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费用中的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主要包括:
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安全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
③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现场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④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
⑤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
⑥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及场地清理费。
⑦检验试验费。
⑧临时设施折旧费等。
能分清各受益对象的,可根据有关原始凭证中记载的实际结算金额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中,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费用发生时不能分清受益对象的,应当按照与分配间接费用一致的分配方法计入成本核算对象。对于若干项工程共同耗用的其他直接费用,在如检验试验费、场地清理费等,先按实际耗用量等标准进行分配,然后将分配的金额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科目。
场地清理费、材料二次搬运中耗费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材料费等项目,费用的发生难以同成本中的其他项目分开,或者是即使能分开但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不符合会计的成本效益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这些费用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项目合并核算。
(5)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发生的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工程保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排污费、取暖费、财产保险费和其他间接费用。企业应进行明细核算。
多个建造合同归集间接费用时,企业可先在“工程施工”下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归集,当发生间接费用时,可根据相关原始凭证借记“工程施工一间接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期末,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工程合同成本。
(6)分包工程成本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以分包合同价作为确认分包成本的依据;当需要分期确认分包成本时,总包企业应及时对分包企业当期计量价款进行审批并根据批复的针量价款为依据确认当期分包成本。分包工程成本直接列入“工程施工”的分包工程成本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再归集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明细科目。
(二)合同毛利核算
毛利是相对于净利润来说的,毛利就是收入减成本。在施工企业会计中,合同毛利是工程施工的明细科目,工程结算与工程合同成本的差额就是合同毛利。
合同毛利核算工程施工过程中确认的合同毛利。企业在各期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应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建造合同与工程概预算分析
建造合同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它包括工程概预算管理,对于建设者或投资方来说没有工程概预算,就不能对建造合同的造价、规模进行评估,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对于建筑施工方来说如果没有工程概预算,就失去了建设的标准,容易造成成本失控,经济损失。而工程预算管理是建筑工程建造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项管理工作的前提,同时也是建筑工程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重要航标。
如今,我国建筑工程无论是在造价管理的应用系统、计价办法依据还是应用手段上都发生了革新,而且一直沿用的指令性预算定额也朝着引导性的方面发展,按照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及市场行情做出工程造价的预测,并在开展工程的过程中加入竞争和激励的手段,进一步节省资本、降低造价,达到建造合同的实现。
四、建造合同与项目成本控制分析
项目成本控制在建造合同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在建造合同中,工程项目是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项目成本控制直接制约着项目的经营成果,也是考察建造合同执行的好坏的一个标准。项目工程成本控制能综合反映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活动和经济效益。成本控制时时制约和影响着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活动,并对其管理的结果产生直接联系。因此,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不仅反映了具体项目的核心管理内容,同时也体现出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以及工作质量,成为评价工程项目管理效率的最为客观公正的标尺。离开了成本控制,建筑企业想要取得最大的成本差异,追求低于同行业平均成本水平的目的就无法实现。所以,成本控制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起到重要地位,它是工程项目管理的起点和终点。
增加利润是所有企业追求的目标之一,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动力。建筑施工企业也是一样,为了增加利润,需要对项目成本进行控制,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企业通过降低成本可以增加利润;在收入上升的情况下,企业通过降低成本可使利润更快增长;在收入下降的情况下,通过降低成本可使利润下降得到抑制。所以,项目成本控制能增加建筑企业盈利水平。
结语
建筑行业建造合同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目前学术界在提到建造合同时,主要停留在建造合同准则的会计核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还没有看到关于建筑合同管理关联相关管理的研究。本文充分考虑到了建造合同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管理,这种管理需要与包括工程概预算管理、项目成本控制管理等密切结合起来研究,研究它们的各自内容、特征和相互关系,更好的为建筑行业服务,指导建筑单位更好的管理。
参考文献
[1]李建湖.项目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交通财会.2010(07)
关键词:建造合同 核算 方法技巧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287-02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于2006年颁布实施,到现在已有7年了,其核算的纷繁复杂常常令会计核算人员感到头疼。笔者多年来从事建造合同核算工作,积累了一些关于建造合同核算的心得体会和方法技巧,总结起来就是“处理好一个关系,把握好两条主线,利用好核算台账”,在此与大家共同分享、探讨。
一、处理好一个关系
处理好一个关系,就是处理好企业各部门的分工协作关系,做好数据衔接工作。建造合同的核算涉及企业多个部门,主要有预算部门、财务部门、施工部门、材料部门、机械部门、劳资部门等。首先,企业管理层应站在企业整体负责的高度,成立至少由总会计师以上领导负责的协调机构,要求建造合同核算涉及到的所有部门都要参与进来。其次,企业应明确和细化各部门在建造合同核算中的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现就几个主要部门的职责分工简要说明:(1)预算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建造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会同有关部门,预计合同收入、成本和毛利,并根据工程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及变化,定期进行调整;根据相关资料确定完工百分比;及时取得业主或甲方认定的工程结算资料,并及时将以上相关资料提供给财务部门。(2)材料部门。主要职责是做好材料的市场询价及采购工作,及时向预算部门提供预计合同成本所需资料;做好材料的收、发、存及盘点等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实际成本相关资料。(3)机械部门。熟悉机械使用定额,根本项目实际情况对所需机械台日数量和使用费进行测算,及时向预算部门提供预计合同成本所需资料;做好机械调入、调出、使用、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实际成本相关资料。(4)财务部门。编制合同成本、费用等财务预算,及时提供给预算部门;根据各业务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归集合同实际成本,做好实际成本费用的记录、核算、分析等工作,及时向预算部门提供合同实际成本相关资料。
二、把握好两条主线
建造合同核算的关键在于完工百分比的确定,难点是当期合同收入的确认与实际款项的结算不相匹配,合同成本的确认与工程实际支出不相匹配。建造合同的核算要把握关键、突破难点,应围绕两条主线进行:一是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的核算。这条主线的核心工作是由预算部门会同材料、机械、施工、劳资等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做好对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的预测,并依据财务部门提供的工程实际成本和合同预计总成本确定完工百分比,计算当期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及合同毛利;二是应收、应付及工程价款结算的核算。这条主线的核心工作是积极与业主或甲方进行沟通,按照建造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取得其认可的结算金额或工作量,据此确认应收账款。材料部门、机械部门、施工部门等业务部门及时完成同供应商、分包单位当期价款结算,财务部门据此归集工程实际成本,确认应付账款。合同收入的确认与实际款项的结算,合同成本的确认与工程实际支出虽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相匹配,但是它们之间又存在着联系,合同收入总额与最终实际款项结算总额相等,合同成本总额与工程实际支出总额也会殊途同归。
三、有效利用建造合同台账
根据各部门在建造合同核算中的职责分工,围绕建造合同核算的两条主线,有效利用建造合同台账来梳理建造合同的核算,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建造合同台账可以通过excel电子表格来建立,每个会计期间需要录入的数据相对比较固定(见附表C栏中标记为阴影的单元格),并由固定的部门负责提供(见附表D栏),其余的数据可以通过excel电子表格公式自动计算取得。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用到的模板如下(由于篇幅有限,这里仅以成本百分比法的一般情况为例),下面就建造合同台账分三个部分来介绍:第一部分,建造合同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应以建造合同准则订立的合同为单位确定,主要登记的内容有:建造合同编号及名称、甲方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预算完工量或总成本、预计利润或亏损、完工进度确认的方法等。这部分内容有利于我们区别不同的合同及选择不同核算方法,这部分内容主要由预算或合同管理部门提供信息。第二部分,当期基础核算数据的录入。这里需要录入的信息和数据包括:合同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的变更及调整,累计发生的合同总成本、累计开具发票金额、累计收款金额。此部分数据根据当期预算部门数据和财务部门会计账面数据填列。第三部分,计算确认金额(这里仅以成本百分比法为例进行说明)。
1.计算确认累计的完工进度。根据电子表格公式设定自动运算累计完工进度。公式为:累计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2.计算确认期末累计合同收入、累计合同成本、累计毛利和当期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根据电子表格公式设定自动运算,公式为:期末累计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期末累计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期末累计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期末累计合同收入、累计合同成本、累计毛利减去上期相应的累计金额,计算得到当期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根据计算结果按建造合同准则要求编制有关分录。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3.计算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应收账款及价款结算。根据电子表格公式设定自动运算,公式为:本期应收账款余额=甲方累计开具发票进行结算金额-累计收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工程结算”。工程全部完工后,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同“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对冲。
4.上述表格是一个核算期间的内容,核算人员可以根据合同期限,将二、三部分复制、延续下去,直到该建造合同竣工结算完毕。
5.以上主要是从建立建造合同台账的角度,对建造合同核算的关系进行了说明。实际工作中,工程实际成本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要求进行归集。财务部门于月末根据各业务部门提供的结算凭证,分别工程材料成本、人工成本、机械使用成本、分包成本及间接成本等进行核算,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这里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只要理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紧紧抓住建造合同核算的两条主线,吃透建造合同准则核算的实质,再辅以适当的核算工具,建造合同核算工作就会变得条理轻松起来。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辅导会计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一、预计损失相关理论基础
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实质上是建造企业的存货跌价准备。因为建造企业正在建造的资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建造企业的存货,期末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中关于期末计提减值准备的要求,对其进行减值测试。
一是建造合同减值迹象的判断。当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时,表明建造合同发生了减值。由于合同收入是建造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金额,在合同存续期间除了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收入外一般不会增加,为此,减值测试的关键是合理估计完成工程所需发生的成本。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至合同完成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差旅费、投标费等有关费用以及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期间费用,不计入建造合同成本。当耗用的材料费用、人工费用以及机械使用费用预计上升时,通常表明合同成本升高,此时建造企业需要对建造合同进行减值测试。
二是建造合同减值测试。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造合同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建造合同完工成本,并与合同收入进行比较,如果预计的合同成本大于合同收入,则需要对预计的建造合同损失进行确认。
三是资产组的认定。对于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人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对于资产组的认定很重要,因为当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时,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然而,企业并不一定能够对所有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此时,就应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另外,在对商誉及总部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也会涉及资产组的认定。
四是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计量。确认预计损失时,应先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当期的合同收入,与当期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相配比后,确认为当期的工程毛利或亏损,然后再用预计总合同成本减去合同收入得出的预计总亏损扣除已确认的累计工程毛利或亏损,计人“资产减值损失”账户。具体的计算公式:预计建造合同损失=(预计总合同成本-合同收入)×(1-完工百分比)。
二、预计损失账务处理例析
[例]万科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400万元的建造合同,工程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工,2009年12月31日完工。假定万科建筑公司该建造合同能够可靠地估计,该公司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该项合同的完工进度。建筑工程的相关资料详见表1。
(1)2006年账务处理如下:
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900000
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800000
贷:工程结算 800000
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应收账款 600000
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完工百分比=900000/(900000+2100000)=30%合同收入=4000000×30%=1200000(元)合同费用=3000000×30%=900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00
工程施工――毛利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0
(2)2007年账务处理如下: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468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468000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1400000
贷:工程结算 1400000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1300000
贷:应收账款 1300000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完工百分比=2368000/(2368000+1932000)=55.07%
合同收入=4000000×55.07%-1200000=1002800(元)
合同费用=4300000×55.07%-900000=146801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680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2800
工程施工――毛利 465210
需要确认建造合同预计损失
合同预计损失=(4300000-4000000)×(1-55.07%)=134790
借:资产减值损失 134790
贷:存货跌价准备――预计损失准备 134790
在建造合同确认过预计损失之后,对以后年度的收入和费月并没有影响。
(3)2008年账务处理如下
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同成本 1832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832000
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1800000
贷:工程结算 1800000
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2100000
贷:应收账款 2100000
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完工百分比=100%
合同收入=4000000×100%-2202800=1797200(元)
合同费用=4200000×100%-2368010=183199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319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7200
工程施工――毛利 34790
合同完工将“存货跌价准备”相关余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存货跌价准备――预计损失准备13479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34790
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4000000
贷:工程施工 4000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进程的的加快,会计准则也逐渐与国际接轨。本文阐述了建造合同准则在应用中的优点,以及在实际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并针对建造合同准则在应用中面临的问题,理论联系实际提出了改进措施,从成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管理小组、加强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完善完工百分比法、加强审计和监督,严控人为调利润现象、狠抓工程结算,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合理税收筹划、重视和加强会计职业判断这七个方面,详细叙述了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完善建造合同准则,这些必将对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产生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建造合同准则 应用 改进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经济对我国经济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区域经济和跨国经济的发展,要求我国在会计上向国际靠扰。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及相关信息的披露,适应市场需求和国家发展趋势,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7年1月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执行,力争在不长的时间涵盖我国大中型企业。建造合同准则自颁布以来,在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目前国内建造合同市场尚不规范,企业管理水平不高,影响了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准确性。如何使建筑施工企业更好地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建造合同准则应用中的优点
建造合同准则的最大优点是能在较长的时期内体现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反映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1)各期收入、成本符合配比原则。《建造合同》准则要求企业根据预计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完工百分比及时确认各期的收入、成本,符合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
(2)符合谨慎性原则。《建造合同》准则要求对尚未确认的合同亏损予以预计,计提预计合同损失准备,不仅反映已完工部分工程的合同亏损,还将未完工部分的亏损计入损益,符合谨慎性原则。
(3)能提供更多的会计信息。建造合同准则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合同总金额、累计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办理结算价款及预计损失等信息,涵盖了较多的信息量,便于从帐表上直接了解到工程的盈亏及结算情况;
(4)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建造合同准则要求企业编制工程预算来确定预计总成本,同时又根据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变化来随时调整预计总成本。这就要求企业加强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
二、建造合同准则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在建造合同的应用过程中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实际问题,影响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制约了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1)合同执行结果“可靠估计 ”难以操作。建造合同准则要求企业“可靠估计 ”合同收入和成本,但施工企业的收入成本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变化,很难做到“可靠估计 ”。
建造合同一般工期长,地质条件复杂,生产资料、劳动力价格变化快,使合同总成本难以“可靠估计 ”。另由于业主和施工方的不对等地位,“三边”工程(即边设计、边施工、边预算)普遍存在,变更、索赔因素多,施工企业往往只能在竣工决算时才能确认变更项目,加大了确认预计合同总成本和预计总收入的难度。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影响合同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与计量。建造合同准则要求企业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而目前我国施工企业总体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综合素质与职业判断能力不高,导致合同总收入确认与总成本预测的合理性与准确性大大降低。
(2)完工百分比法存在缺陷。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进度,主要基于投入和产出之间存在对应关系,按照配比原则根据实际发生总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收入的金额。在实际操作中,成本投入与完工程度经常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以成本投入来测算完工程度往往会出现偏差。
(3)影响了资金周转。建造合同准则是按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能准确核算经营业绩,但确认的利润会计期末就要缴纳所得税,在工程款拨付远远滞后于工程完工进度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用于缴税,增加了资金成本,这对于资金本来就捉襟见肘的施工企业,简直是雪上加霜。
(4)收入和工程结算分离的问题。建造合同准则收入和结算的分离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却违背了谨慎性原则。根据建造合同准则,合同收入与费用仅需施工企业自己确认。但根据谨慎性原则,只有经过建筑承包商、发包方和监理方三方签字的工程结算单才是索取合同收入款项的有效凭证。在我国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工程结算单大多滞后于工程实际进度。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合同收入只能是理论会计收入,与工程结算形成分离。另外部分企业还通过高估完工进度和收益、推迟工程结算单的签发和应收帐款的确认、少提坏帐准备调节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
三、有效实施建造合同准则的对策
(1)成立准则执行管理小组,确保《建造合同》准则的有效实施。为有效实施建造合同准则,施工企业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财务部、市场经营部、物资采控部、施工生产部等组成的准则执行管理小组,对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为工程项目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的合理预计提供信息。
(2)加强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合同收入和成本预算,决定了公司是否该投标一个项目,在中标后,该预算则变成了计量完工进度和经济效益的依据,所以非常重要。
强化建造合同全面预算体系。一是投标前就应编制建造合同收入预算和成本预算;二是预算编制是个系统工程,需由市场经营部、施工生产部、物资采控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共同完成;三是预算编制需用最佳估计的概念编制;四是所编制预算所有数据都需有合理及实质的凭证支持,能与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比较,并根据项目变化及时进行调整。通过全面预算体系,实现了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事后考核。化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能做到每个项目开工前由施工生产部制订预算,用以控制项目成本,同时根据项目情况变化调整预算,项目完工后市场经营部根据预算来考核项目执行情况,预算体系在建造合同准则“可靠估计 ”总成本发挥了良好作用。
合理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收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等形成的收入。建造合同结果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合同预计总收入根据承包合同和业主已认可并验工计价后的变更、奖励、索赔补充合同、协议或结算单等来预计和变更,不得随意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更不能人为调整预计总收入来调节企业利润。针对目前建造合同市场尚不规范,在仅有口头订单或订立有书面建造合同但未确定合同总价时,可暂用中标价作为初始预计总收入,待能准确估计时再作调整。有些合同有确定的合同收入,但由于工程复杂,工程变更多,且工程变更在合同总价中占很大比重,业主确认程序比较复杂,结算滞后,为合理判断合同预计收入带来了难度。此时由《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管理小组参照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和实际已收取的工程价款以及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合理预计,在取得充分证据后,及时调整预计合同收入。
合理预计合同总成本。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完成止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合同总成本预计是否合理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效果。如因成本发票未及时到施工企业入帐,造成有些项目投入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进度低于业主的结算进度,建议引入预计成本,根据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料、工、机械使用费,分包结算单预计当期成本,尽可能使完工进度接近实际。同时《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管理小组要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成本动态管理,因通货膨胀原因造成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增加,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未完工合同成本进行测算,及时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对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的,要将相应的资料交财务部门计提合同损失准备。
(3)完善完工百分比法。施工企业的部分投入与产出不存在对应关系,也与工程进度无关,如工程施工初期,投入未用于施工的材料和未开工的分包成本较多,施工企业应根据实际加以调整,避免高估完工百分比。《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合同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⑴与未来活动相关的成本,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⑵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等这些投入与相应的产出存在对应关系时,应将前期调减的投入调增至相应期间。
(4)应加强审计和监督,严控人为调节利润现象。上级主管部门、财税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在规范企业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与处罚力度,杜绝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人为调节利润,实现自身目标行为的发生。利用内部审计部门,监事会等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加大监督力度。为避免企业利用建造合同准则的漏洞人为地调节收益,应建立和强化内部审计制度,对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以及时发现不合理的会计处理并进行整改,客观反映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
(5)狠抓工程结算,加强项目管理。施工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及时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否则有可能造成工程施工远大于工程结算,造成存货虚增,从而虚增企业资产;由于业主长期不结算或少结算,有可能致使工程施工大于工程结算,隐藏着企业潜亏,因此企业应采取措施大力加强工程结算。
施工企业应提高工程结算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注重平时收集工程结算资料;同时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明确业主和承包方双方的经济关系与责任,要建立健全工程结算签证制,对于施工中所有合同外工程项目和费用,一般应先签证后施工,对于事先估算困难又不能停工等待办理手续的,要做到“随做随签,一项一签,一事一单,工完签完”。而对于合同变更引起的签证变更,企业要及时在工程签证单或是工程技术洽商联系单上,详细注明增加的内容、发生的部位、工作量等;签字手续在工程结算中至关重要,各种签证资料要有现场监理工程师、业主现场工程师签字认可,如有必要,还要联系设计方代表签字。
(6)合理税收筹划。对于收入确认提前于业主工程结算带来的税赋问题,要特别重视,应加强工程特别是变更工程预计的谨慎度,防止将不能实现的收入,特别是变更工程确认为收入从而交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时要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资金成本。
(7)重视和加强会计职业判断。《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对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会计人员不但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而且要了解和熟悉工程预决算方面的知识,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与沟通能力,正确地进行职业判断。首先要对是否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判断,如在化学工业岩工程有限公司,桩基工程一般要执行建造合同,测量、勘察及检测等业务不执行建造合同。要加强对建造合同结果的判断,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决定了合同收入与合同确认方法的选择,而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企业应于每期期末对建造合同结果进行准确判断。
总之,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对企业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我们要积极应对,为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加强工程动态管理、科学测算合同预收入成本、完善完工百分比法、重视税收问题,吸收国外的先进做法,不断完善自身的会计核算,将提供尽量可靠的、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需要的高质量的信息,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实现自身的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6)》.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年版
乙方: (二级建造师) 身份证:
甲方因工程业务拓展的需要特向社会招聘建造师。乙方的条件符合甲方的要求。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愿意应聘在甲方单位任职建造师相应的岗位工作。为认真履行各方的职责,签订合同如下:各方遵守。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 贰 年。 贰年聘用期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如需续聘,甲方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合同无效,甲方须归还乙方所有证件(印章)以及及时配合乙方办理变更所需要的资料、手续,不得拖延。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1、聘用期内及时做好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各项审验和培训工作,并承担聘用期间的审验和培训费。
2、薪资待遇
二级建造师薪资待遇: 元/年(大写: ),合同期限为叁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元(大写: )(税后)。乙方建造师与企业在浙江省厅办理建造师变更注册手续办完后,甲方在一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贰 年共30000.00 元整(RMB 三万元整)。
招投标、会议等如需乙方到场参加,需提前一周通知乙方,差旅费如有发生按实报销,出差补贴 元/次。如工程中标,甲方支付乙方项目奖 元 (大写: )(税后)。
建造师的证书和职业资格章保管在甲方处,甲方在有关要求需履行建造师资格印章等权利时必须事先告知乙方本人同意,否则造成有关纠纷及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责任与义务
1、准时参加配合甲方的招投标等活动;
2、积极参加工程中标后,甲方工程建设中需要乙方出席的相关活动和会议。
3、建造师的证书和职业资格章保管在甲方处;
4、乙方保留一切因甲方履行建造师职权的知情权,甲方应及时将履行情况告知乙方。
5、通讯、住址等的信息变更及时通知甲方。
四、合同的解除
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同,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合同一方负责。如果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需要变动合同,应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
2、在下列情况下,双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乙方不能提供甲方所需的证书资料及不能及时配合甲方需要的,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并可向乙方索赔,索赔内容包括已支付的未履约时间段的聘用费及由于乙方不配合造成的甲方损失;
(2)甲方不能按期及时支付乙方相关的薪资待遇,乙方可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3、非双方原因未最终注册成功,双方互换证件后本合同解除。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若在合同期内在除甲方以外的单位再行注册建设部注册类执业资格的,影响甲方经营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及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2、在合同期内甲方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相关薪资待遇,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赔偿违约金伍仟元整。甲方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申请办理变更注册。
3、乙方无故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符合浙江省关于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并赔偿甲方违约金伍仟元整。
六、其他约定
1、乙方在职期间,承担项目负责人的工程在投标、中标后的施工中到保修期终止前所致的工程质量、安全等责任均由甲方负责。
2、合同期内如果乙方因参加配合甲方的招投标及会议等活动造成的意外事故,甲方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承担乙方的损失。
3、本合同有不尽之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关键词:建造合同;施工企业;基础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核算单元,存在点多面广、规范性差、人员素质低、项目管控难度大等特点,资产和效益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等现象时有发生。因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发挥会计的基本职能,对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盈利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预计总收入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包括合同初始收入和追加收入。建筑产品生产过程中,因为地质条件、施工环境等变化,经常出现变更原设计图纸、改变施工方案,造成合同变更。当发生合同变更时,需要履行必要的签认程序,经过驻地监理、设计单位、业主代表等多个环节的签字生效。由于签认程序办理往往滞后于实际的施工进程,因而给预期合同收入带来不确定性。很多工程项目的会计或相关部门,在测算合同预算收入时,一方面是基础资料做得不够全面、不及时;另一方面是业务人员素质较差,或对实际的情况缺乏了解和判断,导致预算收入频繁的增减。
(二)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测算缺乏管理基础。建造合同总成本测算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工程项目的成本水平与施工组织方案决策、施工工艺选择等技术活动密切关联,涉及到现代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运用,涉及到多个业务部门的参与,如何在统一、严格的组织下实现各部门的协同是目标成本测算、成本实施中的一个难题。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或方案变化,使得工程收入发生增减,同时使需要投入的工、料、机、时等要素发生变化,因而预算成本需要一个动态的追踪、调整机制,实务中常常对这种变化反应迟钝,导致原有预算资料彻底失效。
(三)建造合同收入与赋税时间金额不相符。在施工企业生产经营中,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税时是按业主每次批复计价为依据扣交或直接上交的,并不是按完工进度确认的合同收入来计交的。这种纳税义务的确定基本上是基于收付实现制,与会计收入确认的流转税不可避免地产生差异。企业缴纳所得税是按完工进度确认的合同收入,在此基础上确认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目前工程款收入远远滞后于工程完工进度的情况下,企业需垫付大量的资金用于纳税,对于资金本来就紧张的施工企业,更是雪上加霜。在本次股改中会计师事务所按确认的收入与税率相乘计算流转税,与实际纳税产生的差额也能说明存在以上的问题。
(四)增加了对施工项目审计的难度。根据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因为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工程完工进度可靠性较低,有的施工单位借此操纵收益,而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审计基准日的工程进度与企业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收入时工程进度已经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难以获取资产负债日工程进度的客观依据,来判断企业资产负债日确认收入的可靠性,收入的截止测试失去了实际意义,对尚未完工的工程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决算的工程,依据施工单位工程预算员编制的工程预算书进行收入截止测试,不可能发现收入截止存在的问题。
二、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中的应用对策
建造合同如何在施工企业中得到较好执行,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它需要施工企业在企业管理上的多方面改进,努力持续地提升自身的管理层次和管理精细化程度。
(一)企业要形成完善的基础管理系统。建造合同表面上纯粹是一个会计问题,因而很难得到员工和企业管理层的重视;本质上它又是企业中最重要的一个预算管理系统,对提升企业管控力、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具有重大意义。因此,需要宣传好建造合同准则,使施工企业的员工、尤其是企业管理层认识它、理解它,形成企业中支持预算管理实施的氛围。
建造合同是基于企业收入、成本预算管理以及对工程实体、资源消耗的计量统计信息,依据准则计算规则而形成的,这个过程需要技术与经济的结合、需要多部门的协同。因此,在项目部的机构设置上,应当以工作责任制的形式,明确技术、计划、物资、会计等部门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的岗位职责,形成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再者,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方式保证这些参与部门的骨干岗位上的工作人员能够熟悉、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能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企业定额法在施工企业中推行起来,尽管难度最大,但它是施工企业必须逐步采用的一种科学的预算方法、精细化管理的方法。在工程项目的生命周期过程中,工程实体因各种因素改变设计,或因外界因素发生各种投入资源要素的变化,这些事件是施工企业在项目生产组织实施中的常态。因而,还需要施工企业建立起预算系统的反馈和响应机制,及时地对工程项目主要收入、成本预算指标进行动态的追踪、调整。
(二)企业应建立合同成本控制系统。工程项目部是成本控制中心,其成本核算对象是项目部的各个单项工程成本。项目经理作为项目施工的组织者,是项目目标全面实现的第一责任人,因此项目经理理所当然也是项目成本控制的第一责任人。为了有效控制成本,应将成本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落实到专人,同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以便对成本进行全过程控制、全员控制、动态控制,形成一个分配明确、责任到人的项目成本控制体系,使降低成本成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
建立有效的项目成本内控体系,具体应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项目全过程中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第二个层次是在有关人员从事业务时,必须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对一般业务或直接接触客户的业务,均要经过复核,重要业务实行各职能部门签认制,专业岗位应配备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全面的人员,并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将监督过程和结算定期直接反馈给财务、项目主管;第三个层次是以现有的稽核、审计、纪检部门为基础,成立一个内审小组,通过内部常规稽核、项目审计、落实举报、监督审查会计报表等手段,实施以“查”为主的监督防线。
(三)做好财务会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建造合同对施工企业项目管控、会计信息质量具有基础性的决定作用,同时它的实施又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单单依靠会计部门无法完成;并且由于会计部门被动地接收数据,从而造成会计部门“无用”的假象。实际上,建造合同的落实离不开作为企业管理利器的会计部门的参与,它需要会计人员能够通过加强自身的知识结构改造,采取能动、积极的态度,以建造合同、预算管理、成本核算的设计者、监督者、落实者的身份,实现会计在工程项目预算、成本管理功能作用中的“脱胎换骨”。作为建造合同的重要参与执行者,财务会计部门应加强与企业、项目部等其他部门的协同,发挥企业全员的参与意识,采取“多管齐下”等方式,通过明确经济责任、企业文化意识宣传渗透等,在企业中形成良好的精细化管理、责任管理的习惯。
(作者单位: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亏损合同 建造合同 预计损失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建造合同亏损的有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按照此规定,企业需在年末对在建工程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将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同总收入的部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为亏损合同,如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实务中存在的困惑
由于建造合同的特殊性,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长、价值高,建造过程中受原材料、人工等因素的影响较大,特别是固定造价的建造合同,更有可能在执行中变成亏损合同。那么,当建造合同预计亏损时,是否已经成为亏损合同?而且,是否还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例如,某企业为大型建造企业,已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制度,并基于历史数据能够对预计总成本进行可靠的估计。20×1年,企业与一发电厂签订总计包括4台设备的建造合同,单台设备的造价均为2亿元、生产周期均为2年,合同约定各设备需分批建造分批交付。首个项目开工建造1年后,企业测算由于环保压力及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已导致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收入。企业按照《建造合同准则》中预计损失的处理规定,对4台设备分别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此时,4台设备的完工进度分别为50%、35%、5%和5%(其中两个项目仅处于图纸设计阶段)。由于合同亏损,企业在20×3年试图与客户协商变更或终止部分合同。同时,企业自行暂停了2台尚未开工设备的建造工作。2年后双方重新签订另一合同取代了暂停建造的项目。本例中的焦点问题在于:20×2年建造合同出现亏损时,企业应当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还是预计负债?其中2台尚未开工设备应否一并计提?20×3年企业自行暂停建造工作时,原计提的减值或预计负债是否应做转回处理?
首先,本例所述合同符合《建造合同准则》规范的建造合同定义,且由于4台设备作为合同的共同组成部分,已明确约定了交付时间和条件,同时客户拒绝就每项资产进行单独商谈,因此20×1―20×4年期间,该合同不能分立为单项合同,4台设备应作为一个整体被视为标的资产。其次,20×2年合同出现亏损迹象时,企业并未对资产建造计划作任何变更,即仍继续执行该合同。依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对该合同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而从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理解性角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也比预计负债更能体现企业的意图和真实状况。再次,20×3年企业自行暂停部分设备建造时,实际已经违约,表明此时企业已判断不履行合同的补偿或处罚将低于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由于原建造合同已不能得到完全执行,企业不能继续采用《建造合同准则》进行处理,而应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计算,退回该合同最低净成本的最佳估计数并确认预计负债。因此,暂停项目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予以转回。
三、会计处理的建议
1.正确理解或有事项与预计亏损。《或有事项准则》强调是否承担潜在义务,即或有事项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其结果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而《建造合同准则》对预计亏损的规定侧重于建造合同作为在产品核算的特点,以建造完成后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金额计提减值。如企业正常履行建造合同,则出现损失的结果和金额都是“确定”的,不适用《或有事项准则》。
2.会计处理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建造合同准则》规范的是企业决定正常履约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已决定不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应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同时,由于建造合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导致合同亏损的确定性因素和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同时存在,《或有事项准则》也对此作出规定,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企业对预计损失超过已计提减值的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企业会计处理应使报表使用者清楚理解,以对潜在风险作出判断。
3.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由于建造合同价值一般较高,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将对财务报表结构带来重大的影响。企业应分别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披露履行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确认预计负债的原因、金额以及影响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影响因素,便于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
(作者为硕士、CPA)
参考文献
[1] 程亚伟.对《建造合同准则》中亏损合同计提预计损失的思考与建议[J].北京:中国经贸,2012(14).
[2] 黎艳容.建造合同成为亏损合同的相关会计问题探析[J].北京:时代经贸,2011(8).
关键词:现行会计准则;工程结算;会计处理方法
现行会计准则规范了合同收入与费用经确认与计量,但对建造合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与问题未作指导。现行建造合同准则规范了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在核算上将工程结算和确认收入分别核算(类似行政事业单位双分录核算),这种方法可以单独反映出该项工程施工累计发生的合同费用和累计已向I主办理结算等信息,使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方面得到提高,“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两个科目被赋予了管理与核算的双重职能。但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合同收入与结算收入存在差额,确认的合同费用与实际发生合同费用也存在差额,导致确认收入、费用与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施工企业避税或迎合各自企业经营指标而调节收入的情况:
一、合同收入未按公允价值予以确认
工程施工企业确认的收入无建设方的确认资料及对方的列账相对应,即施工方无相应的权利作支撑,确认企业经济利益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依据不充分,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不相符。 权责发生制应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各自权利与责任的相互确认为列账依据,即施工单位以与建设单位相互确认的工程计价资料为依据确认工程收入。现实中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部分施工企业在当期收入指标能够完成的情况下对已实施工程不计价或不全部计价以实现收入延后调节营业收入、利润的目的。
二、收入、费用按完工百分比确定,包括两个步骤
一是确定工程完工百分比;二是根据完工百分比确定当期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确定完工进度的方法:(1)按完成金额计算,此种方法中预计合同总成本难以合理计算,一是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调整和变化,造成合同预计总成本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二是因建设施工市场规范程度不够,工程项目合同总成本难于确定,建造合同本身的不确定性,三是地域影响因素,因各地市场物价水平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在成本支出(如材料价格变动)变化较在的情况,从现导致合同收入确认难以准确确定。(2)按完成工作量计算,此种方法确定完成工作量或测定完工进度由施工企业人员测定均带有主观性,是由施工方单方面确定无业主方认可更无公允性。(3)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因建造合同涉及多种计量单位,且不同的测量人员采用的测量方法不同都会出现不同的测量结果,也存在施工企业人为调节完工进度进而调节利润的可能,为管理者提供了收入、利润操作空间,可能导致资产或负债不真实并涉及一些税务问题。
三、建造合同准则合同费用通过计算确定,导致确认合同费用与实际发生合同费用存在差异,而实际发生的费用更具真实性及客观性
以上情况可能造成工程施工方对工程收入、成本的确认均未反映工程实施的真实情况。与基本会计准则不符,导致各具休准则与基本准则及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矛盾。
财政部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是基于建造合同准则以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造成实施企业操作困难,部分建设、施工企业为各自利益需要对工程收入、成本确认存在随意性,影响财务核算结果。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建安企业的收入、成本确认,对现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相应修订,建议如下:
(一)对现行建造合同准则收入确认办法进行适当修改,施工企业不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收入、成本。一是施工企业当期合同费用按当期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计列,二是当期合同收入按当期实际结算收入计列。以确保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完工进度一致,并有对业主方的相应债权作支撑,与权责发生制的定义相符。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建议如下:(1)施工企业与业主方办理结算时,按结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2)收到建设方工程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3)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收入和费用时,按当期实际发生施工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当期实际结算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4)工程完工时,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此种方法核算的结果完全保留了现有建造合同准则的两个优点:(1)“工程施工”帐户余额在账面上可以提供工程自开工以来累计发生的工程成本;(2)与业主方结算单独处理,可以提供工程自开工以来与业主方累计结算金额。
但此种方法对施工方的技术、管理水平及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施工企业要及时、规范完工结算进度,业主方与施工方共同解决建筑安装市场中长久存在的工程计价不及时与工程款拖欠问题,促使建设方与施工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水平:(1)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优化各种计量检测措施,完善计量检验制度,使合同成本核算具有充分的依据。(2)根据工程实施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准确、及时记录工程合同所发生的实际成本,确保合同费用列支情况与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基本匹配。(3)及时办理工程计价及结算。目前我国建安市场还不够规范,施工方工程计价及变更收入得不到业主批复,某些业主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给企业及时、准确计量结算收入带来了一定难度。部分建设单位对已完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工程 以工程未审计为由不与施工单位计价或办理结算,导致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结算”科目与各工程项目“工程施工”科目的列账情况与工程的实际完工进度大相径庭的情况。各施工企业加强自身技术、管理水平及职业判断能力的提高,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办理结算。并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及债权确认、清理制度,确保工程计价与实际进度匹配并及时形成债权、及时催收。
(二)对建造合同准则收入确认办法修改后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费用的衔接处理建议
1.本年开工工程接新的收入确认办法处理,不存在衔接调整。
2.以前年度开工工程对工程完工情况进行清理,工程结算与实际进度不符的与业主方补办计价手续,确保工程累计结算与实际进度一致。工程截止上年末累计确认收入与工程结算的差额:借记:“工程施工”,贷记:以前年度损益,本年确认收入按新办法确认。处理后各工程确认收入与工程结算金额一致,同时保留了“工程结算”与 “工程施工”科目管理与核算的双重职能。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2]《建造合同准则―二O一O年财务骨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