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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当今互联网金融在电商的电商的平台下,已经慢慢的对人们的金融习惯产生了改变,为未来人们的金融模式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在过去的10年里,这种影响已经打破了传统的商品零售,衣服,生活用品等很多领域的经营模式。科技的创新与人们支付方式的改变都在说明这次金融模式的创新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模式是完全不相同的。该金融模式不但具有传统金融模式的所有功能,同时也具有了传统金融模式中没有的特征,就是互联网的透明,平等,公开。
目前发展规模最大的就是本文研究的对象阿里集团,阿里巴巴独立事业群,主要的业务是小微企业,个人创业所提供的小额贷款。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方式,风险的控制等方面的研究来尝试着分析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
在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在技术和服务的基础上。不断的扩展业务,信息技术与金融相结合构建了互联网金融模式。
一、金融服务的发展和重要性
电子金融,是电子商务与金融相互结合的产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互联网的运作模式也在快速的向其他的行业扩展。从而使得金融服务行业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力。电子金融凭借电子商务的立誓交易的信息和数据,并利用先进技术,在可控制的风险条件下,消费者、供应商资金不足但又有融资的需求的情况下,电商平台将提供资金担保并提供给需求方。电商金融就是以法律为保障。以信誉为前提,以需求方能继续使用电商平台服务为基础。如果电商平台提供资金给需求方,若需求方在时间规定范围内不能及时还款,该需求方在电商平台的所有活动将会面临着被受限制或关闭的风险。
二、电商的崛起和发展阶段
电商平台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和消费方式,使得在整个活动中的信息、物流、商流和资金在时间与空间上可以完全分开,不受到任何影响。消费者也可以不用担心时间和空间上的问题,采取远程交易方式就可以解决。目前根据电子商务平台所服务的对象不同,所以现在的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主要分为:B2C(商家对消费者)、C2C(消费者相互之间)、B2B(商家对商家)等方式。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各个领域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电子商务交易从2005年步入快速发展期,根据《中国电子商务数据报告(2012)》显示。我国的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来看比2005年GDP上升了4倍,总共的交易金额达到了8.06亿元人民币,同时也增长了31.7%,根据电子商务交易金额数量,更加说明电子金融的广阔前景。如阿里巴巴、天猫商城、京东商城、亚马逊、苏宁易购、拍拍网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带来了许多互联网信贷和互联网支付的需求。
三、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竞争能力分析
1、议价能力。金融企业客户的议价能力取决于客户的粘性,随着优质的服务,产品的方便,加深了客户的粘性,借款者的议价能力也随着增加了。阿里巴巴就是以个具有代表性的议价能力强的金融企业。
2、进入能力。行业的成本低,风险小,利润稳定增长,所以很多企业都在你寻找进入该行业的机会。这些群体一般是有电商企业和银行组成,银行有资金优势,并有足够的经验在风险控制上。然而电商企业的优势是在于他对技术和数据的能力,并有一定的客户群体。所以他们这两类企业要改变当今市场格局最有可能。
3、竞争能力。虽然互联网金融行业不断发展与企业数量不断的增加,但是规模较大的企业却不多。
四、互联网的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最大特点就是风险性,但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电商金融处于刚起步的基础阶段,对整个金融模式还不够完善。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看,随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明间机构对细分市场需求,采取突破金融壁垒,想通过采取各种方式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但由于金融模式的不够完善,没有受到严格的监督,没有形成内部的管理机制。随着市场的需求,为了更加的贴近整个市场,互联网也开发出了新的金融服务。因而在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
1、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依靠计算机网络运行的,因此安全的技术保障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而黑客侵入,病毒感染,网络停止,程序的不完善等都侵袭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面对这一系列的技术担忧,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技术的完善。如果技术不成熟,就无法保障信息的安全,就会导致客户信息,资金信息的遗失,一旦遗失,所造成的损失是无法想象的。计算机病毒只要有程序它就会存在,而它的破坏性是不可估量的,一旦哪个环节被感染,整个互联网金融就不能正常的运行。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技术风险。技术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运作根本。他对互联网技术有这较强的专业性,对保密的需求大于别的互联网行业。在现在的互联网技术,能长时间独立支撑一个行业的需求是很困难的,因而技术合作模式也是暂不能避免的。面对程序的逻辑与数据安全性的风险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重要问题。
3、操作风险。从交易的角度讲,如果客户不了解互联网金融的操作步骤,就很有可能导致资金损失,还有可能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服务器不支持和支付中断等现象。本身互联网金融特点就是开放性,在面对交易失效或者失误,都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风险累积和影响。
4、信誉风险。信誉风险的含义就是承诺的没有实现或没有承担想对应的义务。信誉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传统金融行业的基础,维系客户的重要条件就是建立良好的信誉,达到客户的信任从而才能开展业务。一旦没有了信誉,大量的客户将会面临着流失,更为严重的将会引起法律风险。所以建立好的信誉形象是每个企业生存的根本。
5、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在每个行业都是存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也是一样。在交易的过程中主体没有按照约定遵守相关权利或义务等。近年来,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制定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电子签名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以上的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完全适用,一些法规暂未制定出裁决标准。要保障行业的顺利发展,合理的法律法规是发展的基础。
五、阿里金融模式
1、阿里企业的概况。阿里企业在创建时仅仅是一个互联网支付工具(支付宝)。这个工具使天猫和淘宝的用户对付款环节所存在的风险不在担忧,增加了消费者的信任。阿里也不断的对支付工具进行功能升级,增加了聊天模式,便于消费者与店家之间的相互沟通。而支付宝属于快捷,安全的一种支付形式,减少了消费者的很多操作步骤,方便了消费者也减少了消费者所有信息的泄露风险。在不断优化的同时,随后又推出了信用支付,指所有支付宝用户可以根据信用额度来透支消费,与银行所推出的信用卡业务类似。
多年的运作,阿里巴巴从商家对商家、京东、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积累了大量的信用数据。
2、业务。在2007年阿里又推出了一种新的服务方式,即贷款服务。该服务是阿里与中国建设银行相互合作为商家与商家平台的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阿里作为中介,将信息提供给中国建设银行,从而在为企业做担保的前提下,获得银行贷款。在阿里与中国建设银行合作的四年后,因双方在理念上无法达成一致,服务被终止。在紧接着的两年里,阿里为了给交易用户提供贷款成立了两家小额的信贷公司。大大减少了需求方的贷款成本。阿里巴巴推出了几款纯信用贷款的产,贷款形式是不需要任何的担保和抵押,最为常见的贷款形式有:淘宝(天猫)订单贷款、阿里巴巴信用贷款、淘宝信用贷款等。订单货款是发货后与未收到货款的时间内,电商通过订单信息申请贷款,系统将会最这些订单信息数据进行评估这家店铺最近时间的交易数据,并通过这些数据来判断该店铺最高贷款的金额,便于资金的利用,有助于卖家的资金流动。而信用贷款与传统金融类似,依据系统所记录的数据对申请的信用状况、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后自动产生授信额度,目前最高贷款金额在10万。减少了小微企业资金所带来的经济压力。现在也只有阿里巴巴有这个良好的记录。整个流程操作欧式在互联网上进行,提高了贷款的工作效率。放贷的时间一般在3――7天。2013年初,阿里、腾讯与中国平安保险的合作以及采用的O2O模式影响了整个金融界。
3、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对阿里的意义。商业模式的创新有助于推动企业组织的改革,阿里在2013年将7大事业群分成了25个事业部,其中按照功能和地方范围被分成了3个事业部的业务是第三方支付。国内事业部、国际事业部、事业部均为共享平台,以前的阿里金融成为了阿里金融事业群,这4个事业部享有了构建了独立的法人地位,这样的组织变革被称为网络经济时代的组织形式。它的特点是内部市场化、扁平化和结点式。对业务开展业务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对比较独立的事业部就好比整个集团在网络中的各个结点,资源和信息迅速的在结点中流动。网络结点促进了事业部之间的合作,减少在协作中产生的摩擦。打破了以往部门与部门之间的隔阂。
相对独立的事业部都有着自己的盈利任务,所以事业部之间使用行政手段管理方式是不可能的,成为协调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就是企业内部的市场化。这个方式能促使各个事业部像起初创业企业一样,激发他们的竞争力,从而取得更大的利润,达到共同的推动和快速成长。
阿里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商业模式,从发展角度看,对建立阿里集团在网络金融的重要地位产生了重要作用。伴随这现代电商平台的发展迅速,竞争力不断的增加,电商企业的垂直市场探索是最重要的生存方式。不但可以为自己的老客户提供更多的服务。增加客户的信任度,还能挖掘更多的增值服务,并获得更对的利润。
讨论
本文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分类相关概念进行分析,从理解“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并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理论进行了总结。并通过阿里集团来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现代金融的重要性,启发了本文对电商平台核心下的互联网金融进行研究。
在当代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作为了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一些问题。但从经济发展的形式来看,互联网金融符合了当今时代的需要。互联网金融给经济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利益与重要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给整个金融业带来了新的方向,与此同时也带来目前更多的监管制度的挑战。发展更好的社会是金融业的发展宗旨,并不是利于监管。
文章主要是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法律,政治环境考量的缺乏,任何发展都无法独立生存,所以互联网金融要怎样去适应这些环境来取得更好的发展空间等等问题还有待研究。(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参考文献:
[1] 方敬尧.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03:17-18.
[2] 孙安妮,王晶.互联网金融研究――以电商平台为核心[J].现代商业,2014,18:64-6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P2P
中图分类号:F832;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0-0373-01
一、山东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况
截至2013年12月,山东省网民人数达到4329万人,数量上居于全国第二位,但覆盖率仍较低。近五年来,山东省着力发展互联网产业,网民人数呈较高速的增长,增长率达到17.4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5.91%,但普及率的全国排名却在逐步落后。山东省的网民主要集中在东部和中部较发达的城市中,而西部县市及贫困地区的网民受经济发展和硬件条件的制约普遍较少。尽管山东省GDP居全国前列,但互联网行业的缺口仍然较大,互联网行业还没有成为山东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就更加落后于国内其他发达省份,P2P模式与第三方支付体系是山东省目前正在发展的两种互联网金融业务,但尚未形成规模,与沿海其他省份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以P2P平台为例,截至2013年底,山东省注册的P2P公司有56家,远远落后于广东143家和浙江114家。成交额方面,山东2013年只有5.4亿元,远远落后于广东182.1亿元和浙江150.3亿元。因此,山东省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面虽然已经起步,但缺口仍然很大,潜力很大。
二、山东省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山东省发展互联网金融收到很多因素的制约。一方面需要政府政策的引导和规范,另一方面需要居民金融意识的改观。目前,山东省地方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居民的金融意识尚显保守,体现在山东省居民的高储蓄率上。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高风险的金融行业,其发展和金融大市场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在山东,由于金融业发展的不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始终没有做到严格的监管,各项制度和规范仍然存在着漏洞和缺失,整个行业的征信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这些问题都导致了互联网金融难以健康有序地发展,也就更加无法带动其他金融业务的开展了。
三、P2P网络平台简介――以青岛为例
2015.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三部门,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监管办法共分47条,对P2P的性质、风险管控、资金存管以及监管体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P2P监管细则的出台,与汇泉贷一直以来的稳健经营的理念和举措不谋而合,从以下几个方面就可出来。
1、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
汇泉贷作为一家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位于信息中介服务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一方面为小微实体经济提供行之有效的融资帮助,解决企业“融资难”困境;另一方面也合理增加了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为广大投资人提供了高收益、可信任的理财产品,打造安全的网络借贷理财平台。
2、明确网贷信息中介的“金融信息中介”性质
汇泉贷定位于信息中介平台,从一开始就与信用中介的担保之间切开。汇泉贷与山东省优质国有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合作,由其推荐合适的借款企业并由专业尽调团队对项目严格把关,实地尽职调查(线下),确保项目及需求真实、合法后,汇泉贷平台审核后将借款信息到网站上,接受投资人的投标(线上),完成线上合同的签订等一系列工作,并由担保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银行存管、不设资金池
汇泉贷借助国有银行实现交易资金在线直接支付结算,投资人资金全部交由银行托管结算,与自有资金隔离,有效保障了用户资金安全,杜绝资金池。
4、保障客户权益
汇泉贷拥有专业的IT运营与维护团队,自主技术研发、自主基站建设,采用数据传输加密技术,搭建的银行安全级防护体系,多重角度为客户保驾护航,在产品安全与运营方面提供超一流的服务。
5、鼓励创新
汇泉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积极发挥其大数据等优势,为风控、产品设置及客户服务提供帮助。提供流动性强、组合灵活的各种理财产品,让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投资的收益,这是高门槛、周期长的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所无法实现的。
6、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非常重要
网络行业借贷自律组织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汇泉贷作为青岛本土的国有互联网金融平台,一直积极自律,促进整个行业以一种更加健康的方式来发展;起到引领和榜样作用。
7、备案制实施
汇泉贷为迎接监管的到来积极准备,正在积极主动申请经营性ICP许可证。
8、多级监管
汇泉贷平台是由青岛大型国有企业--城投集团倾力打造的国有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国家队”中的一员,汇泉贷平台接受政府监管,合法合规操作,致力于打造规范、稳健、安全、可靠的互联网金融示范平台,树立国有资本公信力。
9、平台信息披露
在汇泉贷平台,可以看到详细具体的资金投向、借款企业信息、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诸如此类都是平台透明、信息严格披露的表现,汇泉贷还将不断进行提升信息披露举措,提高平台项目的风险控制能力及透明化运作。
10、线下业务限制
汇泉贷不设线下门店及网点,不采用人员推销、营销制,办公全部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渠道实现,严格遵守线下业务方面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汇泉贷以全票通过正式加入中国国资系互联网金融行业联盟,成为国金联盟理事单位中的一员。
P2P网络借贷在2012年得到了飞速发展,但在最近各种风险情况出现,大量平台倒闭,但同时又有大量新平台出现,P2P行业未来发展十分不确定,P2P平台需要积极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监管,发挥P2P平台优势,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胡超 我国P2P网络贷款规范发展研究 浙江大学,2015.5.
[2] 汪双飞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网贷投资实践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起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传统的商业银行电子支付平台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新型的移动支付、余额宝、花呗等金融创新业务逐渐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这样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使得人们出门可以不用依赖银行卡和现金。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大批量兴起,大大改变了人们传统的融资理财习惯,P2P网络借贷具有贷款期限短、金额小、重视贷款者信用材料、融资门槛相对较低等特点。例如,拍拍贷、宜信、人人聚财等。P2P网络借贷起源于2005年的英国,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业的发展趋势。
面对互联网的多样化选择,各家商业银行也陆续推出在线申请的消费类贷款产品。例如,中信银行根据个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可在网上银行申请消费贷款,审批快捷,及时下款,还款方式也较为灵活;建设银行的“快贷”产品,可在网点或者手机银行申请,根据客户等级决定额度。根据目前的政策要求,放款收紧,各家银行的消费类贷款利率在6%左右,各家P2P平台的贷款利率相对较高,在10%左右。然而,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在给人们提供多样化选择的同时,也带来更多的信用风险。由于网络借款无担保,借款标准低,一旦??人信息泄露或者手机中毒,容易引起诈骗纠纷。加上高校在校生信用风险意识淡薄,还款意识不强,一旦产生信用问题,对其今后的购房贷款等易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6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2114家,相比5月底减少了
34家。据不完全统计,6月共发现13家新上线平台,创下2017年新上线平台数量最多纪录。6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50家,截至2017年6月底,问题平台历史累计涉及的投资人数约为50.2万人(不考虑去重情况),占总投资人数的比例约为4.0%,涉及贷款余额约为274.0亿元,占2017年6月底行业贷款余额的比例约为2.6%。根据表1可以看出,2013年~2017年,停业及问题平台的数量大幅度增加,问题严重。
二、P2P借贷平台产生的各类风险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淘金贷”事件
P2P借贷平台方便快捷的同时伴随着大量的风险,其中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险较为突出,如“淘金贷”事件。6月3日,淘金贷正式上线。像其他借贷网站一样,淘金贷推出“秒标”等营销方式吸引了大批投资者。在之后3天的时间里,淘金贷“集资”百万元。6月8日,网站显示数据库链接失败,无法打开,淘金贷官方QQ群解散、客服无法联系,其负责人陈锦磊的手机也处于关机状态。并且,淘金贷在环讯托管的账户资金已经全部被划走。随后,淘金贷受害人成立了维权QQ群并向警方报案。
(二)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
另外,网络借贷平台具有经营风险,营运初期难以盈利,加上较高的运营成本,一旦长期难以盈利,不得不关闭来及时止损。就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风险来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而网贷公司担保倍数突破10倍警戒线是业内常态,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大面积的违约将拖垮网贷平台。
三、应对风险的措施
(一)可效仿英美成熟的P2P商业平台运营模式的三大特征
对于金融监管部门来讲,建立有效的行业规范,使得P2P行业坚持三项根本原则是需要着重考虑的重大课题。相对于我国P2P行业的粗放式增长,英美成熟的P2P商业平台却保持着规范、持续和快速增长。英美成熟P2P商业平台运营模式的三大特征:坚持信息中介定位、坚持服务高端个贷市场和坚持严苛的风控措施。从英美金融监管当局的实践操作来看,只要做足两个焦点的监管就可以让P2P平台无法跨越金融信息中介的法定业务范围:每笔贷款业务的基础信息披露;P2P平台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的有效分离。
(二)加快建立完善高效的征信体系
英国与美国都已经建立起完善和准确的个人和企业征信制度,并且英美的征信制度属于典型的市场导向型模式。以个人征信制度为例,从制度设计角度来讲,公民只要不退出国籍,主观上不会有不当的失信行为来降低自身的信用水平,从而增加自己的生存成本。其实在2015年,我国央行已经着手引导民间资本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分别在2013年和2014年推出了针对个人和企业的征信系统,也不断将新的指标加入征信系统,使其更全面有效,但是针对个人征信专门的立法还存在缺失,没有系统完整的相关法律,只能在《担保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找到为数不多的与个人征信有关的法律条款。高效的征信系统是基石,要想发挥作用,还需要将意识形态贯穿整个社会,特别P2P的高危群体,即高校的学子们。高校学生因为无意识归还信用卡和网络借贷导致信贷纠纷频发,体现出信用意识的淡薄和高校对此方面教育的疏漏,“透支信用”的后果是无法逆转的。
(三)加强平台的技术支持
通过调查发现,从2013年的拍拍贷、人人贷等,到2014年的网贷之家、金海贷等,再到2015年的芝麻金融等P2P平台频频遭受黑客攻击。P2P平台频遭黑客毒手的借贷平台作为重要的信息库,遭到严重的安全威胁。在我国,P2P平台前期上线较快,技术准备不足,技术投入方面较少,再加上缺少专业的技术维护和后台支撑,无异于将大量的用户数据和信息资料置于风险之中。所以,需要专业的平台技术支持是平台成立的第一步,后期的维护更是重中之重。例如,“简理财”作为一款理财型App,依托实体银行监管安全保证金,与知名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协议审查和托管服务,与阿里云金融合作的数据备份系统,加密存储措施,都体现出网络平台运营商在努力提高技术安全支持。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在现实环境中,P2P平台为利用不完善的信息披露获取资金、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方便,大大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具体来说,P2P平台应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性,定期向社会公众年报,使包括投资者在内的相关利益者能明确了解平台的真实经营状况。除此之外,信息披露还应当包括借款人信用状况的披露,如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和借款用途等,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投资者的信任,从而有利于促进平台的规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互联网金融 发展
一、第三方支付概论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是一种在现实和互联网上都比较流行的交易平台。其主要联系着市场中的两大阵营,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和商品经销者,而另一方面则是国内外的各大商业银行。而作为第三方保障者的交易平台,也需要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还需要在社会上拥有一定的信誉作为进一步的保障[1]。
第三方支付是一类资金交易的平台,其在买卖双方之间起到了一个担保和沟通的作用。买方在对商品进行购买时,先不将购物金直接交于卖方,而是由不参与交易过程的第三方进行临时保管,一般保管期不超过十天,在买方收到货品并确认货品没有任何损伤之后,再通过第三方将购物金转交给卖方。这样就实现了网络购物的安全性,买方不用担心卖方出假货,而卖方也不用担心买方在收货后不提交货款。第三方就在中间起到一个协调、担保以及提供相关法律电子文件的作用。第三方仅承担对货款的托管职责,而不承担因非第三方责任而引发的风险。目前在我国有很多种第三方的交易平台,例如支付宝、财付通、网易宝、网银、汇付天下以及拉卡拉等,而其中发展最好的就要数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
(二)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流程――以支付宝为例
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其创立者和理念提出者就是阿里巴巴的总裁马云。支付宝成立至今的这10年里,其在业内赢得了非常好的口碑,在消费者中也拥有了许多的拥护者,在2010年初公布的数据中显示,全国已经拥有支付宝用户3亿人次,占总人口的近1/6,这在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尚属首例。其在主要的交易流程如下:第一步是由买家对卖家提交订单,通过网银的方式将购物金转入支付宝内;第二步是卖家进行发货,通过物流公司将货品发往买家指定地址,期间购物金一直有支付宝代为管理,期限一般为10天;第三步是买家收货、验货后对货品没有较大意见,则通过支付宝确认收货;第四步,支付宝在接到买家确认收货的信息后,即将货款转入卖家账户;如出现货物发出10天还没有进行确认收货,买家可以选择延长确认收货,或者由支付宝将货款自动转入卖家账户。
(三)第三方支付的优缺点
1.第三方支付的优势
第三方支付的主要优势在于第三方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其对于买卖双方的交易中没有任何利益冲突,因此在运行时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其次,第三方支付能够为买卖双方提供一定的担保作用,交易双方在没有面对面时难免会对对方产生不信任感,因此第三方交易平台就可以为买卖双方提供信用担保,保证交易时买卖双方不发生任何法律纠纷。第三,通过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减少买卖双方的购物和销售成本,并且能够为双方提供最为便捷的服务。第四,第三方支付产品还在不断革新中,现在支付宝还推出了第三人付款业务,当买方余额不足时可以在第三方同意后进行代付,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给买卖双方带来方便。
2.第三方支付的缺陷
首先,如果第三方交易平台本身出现了安全问题,则会不仅会导致买卖双方信息泄露,同时还会造成在第三方托管的货款的损失。其次,这种模式比较适合B2C或C2C的网络交易,而对于B2B则不太适合,其在交易时的金额过大,因此很少B2B模式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我国目前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均是和网络购物平台相互捆绑的,其独立性较差,在不同的购物平台上需要使用不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这样对用户来说就比较麻烦,其需要注册多个账户。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阶段和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阶段
2000年以后,在上海成立的环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及在北京成立的首信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成立的最早第三方支付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站服务结构大致相同,通常情况下,以收取手续费方式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进而使商户与银行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但是,在2005年之后,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我国大部分企业都对其感兴趣,并且进行了多次尝试,在此种情况下,便成立了支付宝平台,在支付宝平台建立之后,淘宝的交易额逐年增长,在2007年,淘宝网的交易总额已经超出了170亿人民币,因此,与淘宝网相关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引起了社会人们的不断关注[2]。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
2006年以后,Paypal已经逐渐占据中国市场,Paypal是全世界最大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上海,已经建立起第15家网站,在此阶段,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逐渐兴起,并且迅速发展起来。
相关数据表明,在我国,淘宝的交易额不断增加,2002年以后,我国网上的交易额已经超出了10亿元,2005年增加到80亿元,2008年,淘宝的交易额已经突破了100亿元,在2013年以后,淘宝的交易额已经超出了一万亿元,同2002年相比,增加了5%个百分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支付的交易额不断增加,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在未来几年发展进程中,伴随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将会成为时展的必然趋势,并且规模也会逐渐扩大,进而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更多的企业获得发展的机会。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平台;大学生创业融资;P2P;众筹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2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时代来临,互联网与金融相融合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改变与冲击。近几年来,国家大力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仅提供了专项资金资助,也在各大高校设立了创业孵化基地。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化的融资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大学生可选择的融资渠道也相应拓宽了许多。创业大学生可以利用互联网金融,通过P2P网络借贷和网络众筹等多种方式来获得创业资金。但由于新兴平台并不像传统金融机构那样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其内部管理组织机构也较为复杂且不成熟。这些平台良莠不齐,风险不一。创业者需要了解各种融资方式的优劣势,并根据创业项目发展规划以及自身实际情况等相关方面来选取适合于企业长远发展的融资方案才能成功融资。
二、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的优势
在传统金融环境下,有创业意向而缺乏资金、创业经验以及信用度的大学生主要通过自筹融资、家庭借款、银行信贷和风险投资的方式进行创业初期融资。在这四种融资方式中,创业大学生会优先选择自筹以及家庭借款进行融资。自筹融资和家庭借款有利于创业者控制企业占有绝大部分的股份,但这通过两种方式所筹得的资金有限,并且有着可能引发家族矛盾的弊端。选择银行信贷的大学生创业者也面临着种种限制。一般的创业初期的大学生没有可用于抵押担保给银行的物品并且信用程度受限。繁多复杂的贷款申请程序以及贷款金额和期限的要求,让许多创业者望而却步。而青睐于高科技创业方向的风险投资,让“一般”创业者难以从此获得资金。
而对于成长于网络蓬勃发展时期,并接收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来说,利用互联网进行融资将多多少少克服以上融资方式中所存在的问题。在信息高度融通的互联网中,资金提供者与筹资者直接进行交易的直接融资(如众筹,P2P)取代了有金融中介介入的间接融资,更加透明化的信息使交易双方更准确接收交流了交易信息,并且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相比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降低了交易双方的准入门槛,更加注重客户体验。
三、主要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模式与特点
近几年来,由移动互联网技术引发的金融创新方兴未艾,令人目不暇接。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高度透明化、运营效率高、涉及面广、影响力度大、透明、公开、便捷等特点和优势,是一种创新型的普惠经济。其运作模式主要有第三方支付、“余额宝”类模式、电商平台金融生态圈、网上金融超市、P2P网络借贷以及众筹平台,等等。
目前,第三方支付、“余额宝”类模式、电商平台金融生态圈、网上金融超市等以交易结算、投资理财为目的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相对成熟,其普惠金融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相比之下,金融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以融资借贷为目的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上,主要包括P2P网络借贷、众筹平台等。这些融资借贷金融平台资质不明,良莠不齐,乱象丛生,是金融风险集中爆发的平台,而恰好又是大学生创业融资的主要平台之一。
P2P网络贷款平台是互联网化的民间借贷,目前仍然处在成长阶段,作为中介机构为交易双方服务,是一种能够集和社会闲置资金,通过互联网的跨地域性,把低成本资金配额给以往金融系统无法覆盖的小微企业和农业,满足我国三四线城市更大的融资需求,能够更多得服务于地区经济发展,未来很可能为实体经济带来巨大贡献,具有交易成本低、普惠的特点。
众筹平台即互联网化的直接融资平台,能够改善新经济中“轻资产”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水土不服”症状,是一种新型融资,有别于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存在竞争关系,而是相辅相成。银行等主流机构将众多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和有投资需求的个体排除在外,而众筹平台则是通过互联网,缩短空间距离,集合海量散户,抓住了这些潜在客户,帮助其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门槛低、效率高且突破地域限制。
四、大学生创业融资的主要互联网金融平台
1. P2P网络借贷平台
P2P(Peer To Peer Lending)网络借贷平台即一种通过互联网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是我国近几年的新兴金融服务平台,源自欧美。目前某些P2P平台针对大学生创业项目也推出相应的贷款模式。以学贷网为例,只要有好的项目,在校大学生均能够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创业项目以及银行流水账单等资料就能快速便捷得获取贷款。以融宜宝来说,贷款最高数额为30万,由此不仅缩小了企业投资风险,还满足了项目资金需求,保障了创业的有序进行。
但由于目前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平台的经营模式种类繁多,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许多平台为了占领市场进行跑马圈地,再加上贷款人(网络黄牛)为了赚利息洗钱,从一个平台贷到另一个平台,环环相扣,一旦其中某个平台跑路,则会造成资金流断裂,那么牵涉到该资金链的平台则容易出现危机。此外,P2P平台贷款利息普遍偏高。一般情况下,P2P融资方式的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的小额创业贷款利息高出10%-25%,加大了偿还压力,容易增加财务风险。
2. 网络众筹平台
网络众筹平台是大众通过互联网和利用SNS传播的特性募集基金,类似于团购的一种模式。众筹的迷人之处在于大学生创客可以借助于社会资源去实现创业计划,大幅降低创业门槛。众筹在某种程度上是大众对创业项目的认可,在筹集资金的潜在目的下,也起到对团队产品的大力宣鳌M络众筹平台也逐渐转型为筹集资金、产品曝光、项目推广的综合性平台。
然而,众筹平台也存在以下风险。首先,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和制度规范尚不到位,捐赠型的众筹并没有太多法律保障。尤其是股权型众筹则容易涉嫌“非法集资”,如前几年被叫停的淘宝公开销售未上市股份的事件,就构成了非法集资。其次,征信体系和诚信环境缺失,存在信任危机。大学生在股权型众筹网站发起项目融资时,由于所有的投资者均为股东,但由于股东众多,相关管理便交由部分股东,形成一种委托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便可能会产生相关的道德问题和信任危机。再次,可能使机会成本翻倍。创业者的纯融资数额没有达到指定数额,且只利用这一融资渠道而没有其他渠道备案,融资失败后的机会成本必定会增加,这对创业十分不利。最后,存在知识产权问题,由于众筹网站的公开性和面向对象的不确定性,众筹网站上展示的项目有可能被他人剽窃。
五、正确引导大学生创客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
1.大学生应有风险识别意识
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为大学生创客融资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与挑战。与传统金融相比,包容性更广的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容易受到黑客攻击,个人信息以及交易信息面临被盗取、篡改的风险。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难以确认,若不法分子趁机利用钓鱼网站进行诈骗,投资者和融资者都可能因此损失惨重。所以大学生创客在对进行融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选择的时候,应对该平台的可靠性有更高的要求。
2.结合实际情况判断融资方式
大学生创业要想成功融资,创业者首先要对自身企业的发展有充分的认识以及制定一份切合实际的远期规划。创业者要对自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准确的定位,进行市场调研,认清企业所处的情况后,结合实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并撰写设计能准确描述企业规划及状况的商业计划书以吸引投资者,进行融资。
3.走出大学生创业融资的误区
一般来说,创业至少需要具备三个方面的客观条件:项目,团队,资金。资金并不是创业的唯一因素。然而很多大学生创客还没有意识到团队合作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当代大学生因成长环境而养成了独立鲜明的个性使部分人坚持孤军奋穑或在团队中自以为是。一个稳定可靠的团队才能有力推动创业项目发展前行。大学生创业若想成功,就必须有可能盈利并具有风险可控的项目。而许多创客在进行创业融资前也为能充分了解自己的项目,对于市场和自身发展现状缺乏必要的认识。以上种种因素,都可能导致创业的失败。
作者简介:何 练(1982-),男,广东肇庆人,博士,副教授,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工商管理系副主任,产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珠海分院特聘顾问,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
高焕美(1995-),女,深圳人,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工商管理系会计学专业2014级学生。
江嘉晨(1997-),女,广东惠州人,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工商管理系会计学专业2015级学生。
互联网金融是伴同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而发生的,依靠于互联网电子平台,以第3方支付、P二P网络贷款、网络众筹等为主要模式的新型金融模式。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作为1种新兴业态在短时代内开辟出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显示出超强的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业态包含网络支付结算、网络借贷、理财中介、网络信息服务、虚拟货泉、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平台(网上银行、网上保险以及网上证券)等。目前,在我国发展较快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第3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类、以P二P平台为代表的网络融资类和网络投资理财中介类模式。第3方支付平台所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业务是互联网金融业态中起步较早,发展比较成熟、完美的模式,是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及挪动终端对于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第3方平台。依据艾瑞咨询的统计,二0一五年第1季度我国第3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范围到达了二四三0八.八亿元,比二0一四年同期增长了二九.八%。[一]P二P网络平台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将闲置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网络融资模式。依据谢平的定义,P二P网络贷款平台需要依法注册,其特征是通过互联网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包含信息沟通、信誉评价等在内的媒介服务。[二]P二P平台最近几年来发展异样迅猛。依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二0一五年六月底,P二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二0二八家,比二0一四年底新增了二八.七六%。二0一五年上半年P二P网贷平台的成交总额到达了三00六.一九亿元。[三]网络投资理财类指网络投资中介机构应用其互联网门户以及挪动终端,将对于第3方支付的在途资金、支付工具吸存的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以到达保值增值目的。我国最有代表性的网络投资理财产品是余额宝,截至二0一五年二季度末,余额宝范围为六一三三.八一亿元。[四]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可以归纳为:虚拟化、直接性、高效性、资源同享性、普惠性以及风险性。[五]互联网金融主要应用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虚拟的交易场所,通过平台进行的交易、支付、结算,使用的是电子货泉或者虚拟货泉,即虚拟的运营方式。直接性表现为投融资双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完成交易,不需通过银行等中介,既给投融资双方带来了便利,又降低了融资本钱。高效性体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提供服务时突破了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大大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力。资源同享性反应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同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特征。普惠性则反应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客户以个人、小微企业为主的普惠金融的特征。传统商业银行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因为信息不对于称对于个人和小微企业存在必定的金融排挤行动,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所面对于的客户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实现了金融资源的全社会同享。风险性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包括信誉风险、操风格险以及法律风险等在内的业务风险、技术风险和其他风险。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特征及来源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
互联网金融风险既拥有与传统金融相同的共性风险,如信誉风险、操风格险等,又拥有互联网金融特性抉择的特有风险,如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从概念上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进程中,因为环境因素、轨制因素和其他因素致使的资金、财产、信用遭遇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主要可以归纳为下面几种类型:[五]一.运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主要包含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营进程中发生的信誉风险、管理风险和操风格险。信誉风险主要是网络交易主体因为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呈现问题未按请求履约而构成的履约风险。管理风险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流程管理方面存在缺点以及失误致使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操风格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不良而引起的经营风险。操风格险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管理漏洞、轨制缺点或者人员素质不高,致使的因为互联网企业的员工操作或者是消费者失误而引起的风险,比较常见的是由对于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不熟练或者背反内节制度操作而致使的金融损失。市场风险则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于称而引起的因为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二.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发生以及发展起来的,而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的某些缺点不可防止地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系统性的安全风险。如网络的安全隐患、身份认证局限、交易信息泄漏、程序设计漏洞,和软件设计缺点、黑客侵入、计算机病毒分散等均可能致使互联网金融虚拟交易中信息丢失,从而给交易主体带来风险。三.法律以及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业态,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金融立法以及监管条例,也没有统1的行业自律组织制订相应的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主体以及交易行动呈现问题时,没法可依、无据可循,这致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状况。目前,除了了第3方支付平台以外,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准入门坎较低,大量的互联网企业介入到金融领域中来,机构数量大幅增添,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风险。以P二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依据网贷之家的讲演显示:二0一五年上半年新增添的问题平台到达四一九家,是二0一四年同期的七.五倍。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可以概括为拥有强传染性、虚拟性、时效性以及繁杂性。[六]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作为运营平台,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与信誉网络联动,1旦某个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网络节点产生风险都会传染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这类传染性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能够突破业态的限制、突破时空的界线,可能带来极大的损失,乃至致使金融危机的产生。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特征抉择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以及分散也是在网长进行的,拥有虚拟以及隐秘性,增添了防范以及治理的难题。同时,虚拟化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交易对于象、交易进程隐约,增添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于称。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于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请求高,系统的任何漏洞、安全隐患以及人为的操作不当均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因素一般为不容易觉察的,拥有超繁杂性的特征。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短期内迅速发展,几近渗入到经济的每一个角落,介入的消费者范围也迅速膨胀。1旦互联网金融的某个领域呈现问题,就可能致使整个经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因而,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进行深刻探究,有益于咱们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于策。第1,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瓶颈,滋长了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环境。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在我国还处于早期阶段,已经有的办法、文件只是局限于激励或者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未树立。比如,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
来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以及退出机制,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门坎低,企业鱼龙混杂,行业无序发展,对于于破产或者跑路的企业也没有适合的市场退出机制,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乱健康发展;因为没有树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表露轨制及相干法规,导致互联网金融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于称,致使了互联网金融领域信誉风险时有产生,大大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2,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及监管法规的缺失诱发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分业监管的情势不合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的1站式服务方式,因此,除了了第3方支付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经营牌照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机构1直处于监管空白的状况,没有外部束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以及收益的选择方面,更重视收益,而忽视风险,表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忽视风险内控体系的建设,将经营的重点集中在拓展市场份额、增添企业盈利方面,从而诱发了金融风险。第3,互联网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症结在于其对于于大数据的信息处理以及利用能力,而在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展开业务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包含信息安全风险、操风格险等在内的安全隐患。另外,跟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越来越剧烈,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技术实力、人员素质、经营战略以及管理能力都将影响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以及驾驭风险的能力。第4,我国的信誉体系不健全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缘由之1。传统金融机构节制信誉风险主要依赖的是典质、质押以及保证等担保措施,而互联网金融企业良多融资行动是树立在小额、信誉、扩散基础上的,在我国信誉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没法准确地了解融资者的信誉情况,从而终究致使金融风险的发生。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于策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应针对于上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特色以及来源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采用下列的治理对于策:[七]
(1)完美法律法规,构建行业监管体系
首先,要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干的法律法规,包含明确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主体行动的立法、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方面的立法、网络交易标准以及规则的立法、制约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表露的立法。同时,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树立起行业自律组织,树立起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互相配合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门坎,同时行业自律组织要制订统1的行业自律准则,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使行业自律的内部束缚与监管的外部束缚相互配合,到达防范以及治理风险的目的。二0一五年七月一八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10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互联网监管的5大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立异监管”,同时明确了监管主体,即人民银行监管互联网支付结算业务;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相干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终究实现规范发展仍是1个长时间的进程。此外,值患上注意的是,《发展意见》中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依然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而互联网金融自身拥有多元化的发展特征,分业监管是不是能够有效地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还拥有必定的不肯定性。
(2)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部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安全部系的建设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条件以及基础。首先,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亟须改善,要加大对于硬件的建设以及保护、对于安全设施的投入,强化对于信息系统的维护,也包含提高软件的设计能力,如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走访、身份认证和分级授权登陆等技术,要通过完美密钥管理来防范信息技术系统。第2,我国要努力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以防范因为技术引进带来的阴碍国家金融安全的风险。第3,在宏观层面上要树立起立异的金融安全评估机制,制订高规格的信息安全标准。
(3)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
要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运营以及管理进行监控,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树立完美的组织机构以及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制订详细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互联网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应从下列几方面着手:1是监管机构应答互联网金融树立动态监控机制以及大数据监控模式,监管机构应针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动态数据树立风险分析模型以及程序,主动分析被监管机构的运行状况,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2是树立消费者监督管理机制,以施展互联网金融介入者的主观能动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最关切以及注重的问题,通过树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服务中心可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应通过消费者服务中心按期向用户表露相干业务与产品动态。消费者中心应设立投诉中心,来匡助消费者维权。3是要施展舆论监督的作用。
一、P2P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P2P互联网金融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贷款模式,它是借助于互联网这个平台来满足借款与贷款双方的需求,不仅便利了大家的生活,还有利于资金的流通。通过对P2P互联网金融的调查,可知P2P互联网金融有如下特点。
1、信息流通快,交易手续便捷
在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动下,P2P互联网金融信息的流通速度不仅快,而且它在全网的覆盖面都是比较广泛的,一有金融的相关消息,经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就可以立刻出去,既可以让人们及时了解更新信息的内容,又能够及时得到广大网友的反馈。因此方便快捷,信息流通快是P2P互联网金融传播的一个重要的特点。而我们传统的金融交易的程序是比较繁琐的,但是P2P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手续却非常便捷,借款方和贷款方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了解双方的信用状况,身份情况以及其它情况等等,而且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只需要按双方的规定填好信息就可以完成贷款程序,借款方和贷款方在了解彼此的信息之后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他们可以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客户进行合作和交易。
2、涉及金额小,借款期限短
P2P互联网金融贷款涉及的都是比较小量的金额,它的运作模式只是作为现实中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补充,因此是小额贷款的模式,小额贷款有利于缓解贷款人的短期资金压力,同时也可以使借贷机构能够及时收回所借出去的小额资金数目,更加有利于规避风险。P2P互联网金融贷款所涉及的金额小,其借款期限也比较短,因为P2P互联网金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贷款,因此在没有一个完整机构的前提下,短期的借款期限有利于控制P2P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快其运营模式和工作效率。
3、贷款门槛低,覆盖面广
P2P互联网金融贷款模式相对于现实的金融贷款机构而言,贷款门槛低,并且覆盖面比较广,有很多在金融贷款机构碰到闭门羹的客户,通常会转向P2P互联网金融贷款,因为通过互联网金融的平台,贷款人只需要根据要求填写好相关的信息,在互联网这个平台激活自己的会员账户之后,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去申请贷款,互联网的运作模式本身就是面向全球,因此它贷款的覆盖面非常广,最主要是面向那些刚开始出来工作不久的年轻人,而发放贷款的则是那些有一定资金实力而资金又无处安放资金的高收入人群。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和劣势
P2P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有足够的优势,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P2P互联网金融是小额借贷,因此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机会,实现了资金双方的供求融通;其次,P2P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非常高,这就加大了对P2P互联网金融的监督力度和控制力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客户的资金安全也有了较好的保障;然后,P2P互联网金融的资源是开放的,它能够使资源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传播出去,实现资源共享;最后,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够节能成本,有效的进行资金配置。当然,随着P2P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深入,它也存在着一定的劣势,首先,在P2P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不严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混乱的状态,比如说有的人资用别人的身份开户,以从中骗取资金,并且,在无准入门槛的阶段,金融服务的品质就会下降,其次,在P2P互联网金融的运营下,很多用户的信息容易被泄露,这就使得用户的资金安全存在着威胁;最后,P2P互联网金融在对微小企业进行贷款时,很难把握微小企业所需的真实的融资需求,并且它在吸收存款这方面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P2P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P2P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互联网毕竟只是虚拟化的一个平台,贷款人与借款人对彼此都不了解,因此P2P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这个平台的运行下,必定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根据调查,我做了以下几点风险的分析。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风险,一方面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就是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借款人的资金状况和还款能力上,在互联网虚拟平台下进行P2P金融贷款其实是非常不真实的,因为借款人不需要签字画押,也不需要抵押任何东西只需要填写好规定的信息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了解借款方的还贷能力,很可能就会造成一些违约情况,而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由于资金波动的周期性也会影响经济波动的周期信用风险。而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这个平台的可靠程度,但是由于借款人的贪婪,他会一个人注册多个账户而骗取钱财,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平台肯定是脱不了干系,势必就会指向互联网平台存在的信用风险上,而且互联网借贷的资金流转一般要通过中介的服务,但是在中介不行的情况下互联网只能依托其他方式或是自己这个平台管理,一旦资金出现问题就会归结于互联网平台的信用。
2、制度风险
P2P互联网金融在运行的过程中,缺乏相应法律的监管,因此相关监管人员和审核人员对P2P互联网金融的判定无从下手,在这样的情况下,会衍生很多不合法的网站。在处于一种无准入机制的条件下,就会发生制度风险,严重的还会引发有关金融借贷的大事件。而那些不合法的P2P互联网金融就会乘机进入从而扰乱P2P互联网金融市场。
3、操作风险
由于监管不严,因此P2P互联网金融的操作就不那么严谨,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借款人利用P2P互联网金融贷款进行合同诈骗,另一方面就是借款人通过借新债来还旧债。利用P2P互联网金融贷款进行合同诈骗,首先是建立在互联网平台虚拟的前提下,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虚构自己的身份,虚构自己的资金状况来进行合同的签订,而一旦受到借款的资金,诈骗人就会逃跑。P2P互联网金融的平台颇多,而且信息传播的比较快,因此借款人可以在这个平台借款去还上一次他在另外一个平台上所借的资金,但是当借款人没有还款的能力时,所累积的借款资金过多过广泛,不仅会影响自己的信用,同时还会给P2P互联网金融借贷机构带来一定的风险。
4、业务管理风险
由于网络的不真实,因此P2P互联网金融借贷业务的管理尤为重要,可是在借贷的过程中还是会发生诸多业务管理上的风险。首先,在进行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实名制身份证验证,可是当信息一旦泄露出去,就会有很大的麻烦,这就是业务对借款人信息管理不当而发生的问题;其次,在互联网平台对贷款人审核的过程中,由于审核的方式和技术存在着问题,因此很难了解借款人的状况而随意发放贷款带来的风险;然后就是有关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高,对这方面的业务还不太熟悉所导致的业务管理风险。
四、P2P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对策
1、明确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法律地位与监管主体
互联网平台下的P2P金融借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为它是一个比较虚拟的平台,进行交易的双方也是在彼此没有碰面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一些不合法的事情。因此要明确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法律地位,多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以规范借贷活动。当然,对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要明确监管主体,充分调动多方的监管,比如说保监会,工信部等,一起进行监管。
2、规范P2P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
P2P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需要一个良好的运营模式,因为运营的规范会影响它的整个工作效率和工作进度,并且有利于这个平台健康持久的发展。在公司职责方面,要根据公司每个人工作的内容,进行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违反公司法规的必须加以严惩。要想形成一个井然有序的运营模式,各个工作人员要根据不同客户的情况进行工作内部的调整和控制。
3、加强对借款客户的信用评估,限制高额贷款
很多客户的信息并不是自己本身的,他们有的是借用或盗用别人的信息而进行资料的填写,说明自己的资金和信用状况的,还有的就是虚报自己的资金和信用状况,因此P2P互联网金融借贷的工作人员就要加强对借款客户的信用调查以及评估,以免借款人资金短缺而长期亏欠或是不还贷款而逃跑的现象,造成对互联网金融借贷机构不必要的损失。当然也要限制高额贷款,有的人故意用别人的信息来进行高额贷款,这实际上是一种欺诈,当贷款发放下来,他便会远走高飞,而被盗用信息的人却要承受一定的损失,当然,限制高额贷款有利于借款人在规定的时期内还款,从而促使资金的有效流通。
4、及时掌握市场的动态与政策的调整
在P2P互联网平台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关注市场的动态与政策的变动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它会提及到很多的信息,及时了解P2P互联网金融借贷市场的动态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借贷更新相关的金融信息,调整自己的运作方向,同时规避更多不必要的风险。
五、结语
2013年,余额宝横空出世,因高收益、低门槛、便捷性等优势广受欢迎。截至2013年9月30日,余额宝资产余额达到556.53亿元,余额宝的大热,带动互联网金融进入飞速发展的阶段。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蓬勃发展,苏宁、京东等电商大佬进军互联网金融;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运营商获得第三方支付运营牌照,腾讯、新浪、百度等互联网巨头也不甘示弱,加入了互联网金融队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火如荼,让互联网金融成为学术界和金融界关注的焦点。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背后,也暗藏着风险隐患。本文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界定和对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各类风险,并给出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关于互联网金融,学术界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Frank Allen, el at(2002)将电子金融定义为利用电子通信和电子计算来提供金融服务创造金融市场的方式,是互联网金融一种初期模式[1]。谢平、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模式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模式,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理论的无金融中介的状态[2]。谢清河(2013)将互联网金融分为狭义互联网金融和广义互联网金融[3]。前者指基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主机,通过Internet或通信网络,借助具备金融数据和业务流程的软件平台,用户终端为操作平面的金融模式,后者还包括与前者相关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监管等外部环境。张晶(2014)把互联网金融描述为一种信息时代的金融模式,该模式借助互联网对金融业务流程进行重组,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该模式包括传统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的延伸和互联网与金融融合产生的新状态[4]。
本文借鉴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概念的理解,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互联网是渠道,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指金融服务、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有机融合生成的一种新型资金融通模式,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等)为提高效率借助互联网提供线上服务,也包括基于互联网的新生金融模式,即互联网服务平台直接或间接提供金融服务,例如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和众筹融资等。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基于互联网服务平台的新生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其发展现状
本文研究的互联网金融为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不包括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线上延伸。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除了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外,主要包括支付模式、融资模式、理财模式这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
(一)支付模式
支付模式,即第三方支付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定义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其中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①。徐显峰(2011)则给出了具体的说明,认为第三方支付的核心在于交易服务平台,这些平台是在实力和信誉方面具有优势的独立机构且与银行签约,当用户进行商品交易时,这些机构协助用户完成资金的转移[5]。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第三方支付是指非传统金融机构借助通信、互联网和信息安全技术,协助商品买卖双方,实现资金转移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王维东(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模式和第三方移动支付模式[6]。其中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指用户使用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等设备,通过互联网实现货币资金的转移支付;第三方移动支付指借助无线电通信技术,通过移动终端实现非语音方式的货币资金转移支付。
据Enfodesk易观智库统计显示,2013年全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7.9万亿,比上年增长43.2个百分点,其中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突破59666亿元,比上年增长56.9%,与2011―2012年的增速相比有所下降;第三方移动支付增长却是爆发式的,2013年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高达13010亿元,比上年增长800.3%,是2012年增速的8.45倍(见图1)。
相比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的高速增长,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市场份额占比基本保持稳定。2013年第三方支付市场中银联商务、支付宝和财付通依然位居前三,交易份额占比依次为42.51%,20.37%和6.69%,占据约70%的市场份额。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支付宝占比46.57%,财付通占比19.29%,银联在线占比13.75%,相比2012年,三者占有率均小幅下降,但市场占有率依然高度集中;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格局变化很大,支付宝的市场占有率更高,达到69.9%,拉卡拉挤进三强,占比17.8%,财付通位居第三,占比3.3%,银联位于第五位,仅占1.5%(见图2)。总体上,2013年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的扩张速度趋缓,进入了稳定增长期,未来的增长关键是与金融深度合作下的业务拓展。
(二)融资模式
王曙光、张春霞(2014)对于互联网融资模式的界定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市场中充当中介,来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7]。邱冬阳、肖瑶(2014)认为互联网融资模式是一种金融脱媒现象,该融资模式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平台,进行资金供求者之间的匹配,实现资金融通[8]。综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互联网融资模式本质上也是一种直接融资,与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的区别在于互联网融资模式需要借助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我国最具代表性的互联网融资模式有阿里小贷、P2P网贷和众筹融资。
阿里小贷通过将阿里巴巴B2B、B2C和C2C平台上累积的客户信息,转化为客户的信用评级,来实现了量化放贷,具有金额小,放贷便捷等特点。目前阿里小贷的业务涉及B2B会员的阿里贷款,B2C、C2C的淘宝贷款和航旅商家的保理业务三个方面。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年报显示,从2010年第一家阿里小贷公司成立到2013年末,阿里小贷累计放贷65万户,累计发放贷款额已达1500亿元,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不良贷款率仅为1.12%。阿里小贷的成功,弥补了当前金融体系在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方面的漏洞,也吸引了其他电商平台加入互联网小额贷款行业。
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人人贷)最具典型性,是个人借助网络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完成资金融通的互联网融资模式。融资过程中P2P公司充当服务中介,考察借款人资信状况,撮合交易,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根据贷款规模不同,我国目前的P2P网贷模式分为无担保线上模式、有担保线上模式、线下认证模式和非典型P2P网贷模式四类。在无担保线上模式,P2P公司是单纯的中介,提供资金借贷信息,不进行担保,代表公司有拍拍贷。在有担保的线上模式中,P2P公司要考察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贷款催收,借款人违约情况下还要先行垫付贷款人本金和利息,国内大多数P2P公司都采取此类模式。线下认证模式,主要是为了应对我国目前不完善的征信体系,降低违约风险,典型代表为合力贷,要求贷款金额高于限额的借款人进行现场审核;非典型P2P网贷模式是我国特有的P2P网贷模式,主要也是线下进行,资金借贷双方不具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与P2P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P2P公司将债权转化为各种理财产品供贷款人选择,宜信是此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据网贷天眼数据显示,2013年末P2P公司数增至523家,比上年增长253.4%,P2P贷款规模为897.1亿元,比上年增长292.4%(见图3)。预计未来几年,P2P公司数和贷款规模增长率仍将保持在200%以上,网贷行业持续高速发展,网贷行业的竞争也将更加残酷。
众筹模式(Crowd funding),本质上是一种股权融资,但是没有股权的转让,是小微企业或个人借助互联网和SNS展示所运营项目或所从事活动的投资价值,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起步较晚,2011年,我国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上线,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报显示,目前我国已经拥有约21家众筹融资平台,多服务于文化产业的发展。2011年文化项目不足10个,2013年末文化项目已接近150个,增长率为1400%;2011年文化项目融资额为6.2万元,2013年融资额已达到1278.9万元,增长约205倍,众筹融资模式正处于一个飞速发展期。
(三)理财模式
袁博(2013)等认为互联网理财模式是一种投资理财的新模式,即借助互联网进行投资理财活动[9]。王曙光、张春霞(2014)给出了一个更具体的界定,认为理财式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包括基金、保险、国债等理财产品的销售和交易。本文综合以上观点,认为互联网理财模式是借助互联网平台销售理财产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传统理财产品的线上销售,另一种是与互联网特点融合生成的新型理财产品的销售。第一种互联网理财模式中,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并进行相应代销业务;第二种互联网理财模式中,理财产品与互联网平台有实质结合,余额宝就是此类理财产品的典型代表。余额宝是天弘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增利宝与支付宝支付平台融合的产物,截至2013年第四季度末,余额宝期末净资产为1853.4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率233.03%。余额宝的火爆,催生了更多的理财产品问世。2014年,苏宁云商、腾讯和华夏基金依次推出“零钱宝”、“微信理财通”,互联网理财的发展方兴未艾。
(四)信息服务模式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模式,刘英、罗明雄(2013)给出的解释是为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销售提供信息服务[10]。王曙光、张春霞(2014)则认为该模式主要是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的搜索和比价服务,协助投资者完成最佳理财。本文认为,在该模式中,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提供信息服务,来促使互联网理财产品交易的完成。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融360,搜索服务涉及贷款、信用卡和理财三方面,核心业务为贷款业务。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显示,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已经超出现有监管界限,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已涉及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在央行指出目前互联网金融业蕴藏着巨大风险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现实状况也证实了风险的存在。近年来,P2P网贷公司跑路事件频发,北京“网金宝”、深圳科讯网先后销声匿迹。预计北京网金宝涉案资金约1000万,深圳科讯网约2000万,且涉案资金在不断增长。互联网金融究竟暗藏什么风险?本文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监管缺失风险、技术安全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监管缺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风险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的缺失。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在野蛮疯长的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进。近几年,我国虽然依次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但此类法律法规多为宣示性条款,一部完整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仍旧没有出台。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法律定位,业务经营边界模糊,客户隐私保护缺失,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不明晰,这又进一步成为互联网金融乱象滋生的温床。除了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国也未成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运作提出监管意见;银监会发出《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而小贷公司,却归属当地政府监管。监管主体不清的同时,我国也缺少相应的监管措施。我国现存的监管措施是针对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融合的新产物,结合互联网和金融双重特征的监管措施十分稀少。
(二)技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技术安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平台因非法入侵而瘫痪、进而用户信息遭窃,导致损失巨大的风险。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技术安全漏洞,导致用户交易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泄漏,国内第三方支付巨头支付宝于2013年3月就曾发生过用户支付宝交易信息、个人账户、手机号等信息意外泄漏的技术安全事件;二是P2P网贷平台受到恶意攻击,出现瘫痪,仅2014年1月,我国先后出现了3次P2P网贷平台遭受恶意攻击的事件,涉及人人贷、好贷网和拍拍贷等多个P2P网贷平台;三是大数据和云计算,大数据时代数据聚集增大了数据泄漏的危害性,一旦数据遭恶意泄漏和篡改,将会对个人隐私、权益甚至是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三)其他风险
本文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与传统金融业类似的风险归于其他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内部系统缺陷、人员疏忽或外部事件(黑客恶意攻击)造成损失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容易受到黑客攻击造成资金损失,也容易因内部人员出现资金盗骗现象;二是P2P网贷平台自身建设存在漏洞,造成信息泄漏,导致损失,以及网贷多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相比较商业银行的借贷者其资信状况较差,审核过程简便更暗藏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一定时间内获取足够资金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不用缴付客户备付金,在赎回时需要垫付资金,如果短时间大规模赎回,支付平台将面临流动性风险;二是P2P网贷平台和小额贷款公司因为资产负债不匹配,产生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相比,缺少存款准备金、风险资产拨备覆盖,又缺少应对流动性不足的经验,流动性风险对其危害更大。
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在交易中因对方违约,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如下:一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目前多投资于货币基金,在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能够取得高收益,如果流动性状况逆转则面临信用风险;二是部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也流入房地产市场,同样房地产市场一旦进入低迷,也会引发信用风险;三是有些理财产品存在暗中运用后进投资者的投入支付前面投资者的收益的操作,提高了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
市场风险是指因基础变量(如利率、汇率)变动引起的金融资产或负债价值变动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体现两方面:一是投资者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因为市场基础变量的变动,产生损失;二是互联网金融公司持有的资产和负债因为价格变动产生损失。
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之下,暗藏着各种风险,怎样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本文从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推动行业自律和保护参与者四个角度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法规的建设,明显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快立法的进程。本文认为相应的法律法规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包括对不同种类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和进入退出机制进行详细说明;二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风控体系进行立法,确定监管原则与界限;三是相应技术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出台,互联网金融涉及多个技术环节,需要启动技术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对各个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相应的检测,责令不符合规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整改;四是制定相关法律,保护互联网金融用户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被恶意窃取后相关责任方的责任与义务。
(二)加强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由于监管主体不明晰等原因,游离在监管的边缘,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明确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主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结算体系的建设者,可以联合证监会、保监会完成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及与平台融合的理财产品的销售进行监管,P2P网贷平台具有跨地域的特性,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监管,而众筹融资属于股权融资,应由证监会监管。二是要建立以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为监管主体。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进行辅助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三是监管措施要与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互联网信息技术相结合。四是与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借鉴其先进的监管策略。
(三)推动行业自律
由于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出台的滞后性,加之我国已经成立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能最及时对互联网金融形成一定约束力的就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本文认为,需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我国已经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与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行业协会的合作,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秩序和共同利益,避免恶性竞争损害公共利益。二是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为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提供一个大致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三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要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和交流,促进信息与技术的共享,提高整个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四是任用金融与互联网复合型人才,降低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第五,互联网金融企业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便于资金供求者选择合适的投融资渠道,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
(四)保护参与者
本文在总结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因素进行梳理,并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旨在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因素;风险防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其业务模式经历了数次创新,已从单一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发展为集P2P网贷、股权众筹融资、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等多项金融功能在内的多元化模式,并对整个金融市场、金融体系产生了显著影响。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规模在持续增长。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的主要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替商业银行成为支付业务的主体,但在支付清算领域,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未摆脱对传统支付清算体系的依赖,因此该模式下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主要由包括电商在内的互联网公司以及传统商业银行构成。然而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大批诸如余额宝、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涌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范围与参与度都有了显著提升。以P2P网贷平台为例,《2015年P2P网贷行业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突破4900家,贷款余额达到5800亿元,成交额更是突破万亿大关,实现了同比258.6%的增长。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也在不断攀升。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电子支付领域的业务规模增长迅速,其中在移动支付领域的业务涨幅最为明显。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2015前三季度,全国累计发生电子支付业务748.53亿笔,金额1919.7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23.15%和93.26%。其中,移动支付领域累计发生业务82.04亿笔,金额84.7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3.88%和485.82%。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因素
(一)经营主体风险
金融市场风险。利率、汇率等金融市场因素的波动极易对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运营产生影响。以第三方支付的财富管理平台为例,较高的收益率是此类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获取稳定资金来源的根本保障,因此此类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对金融市场因素的敏感度极高,一旦金融市场因素发生变化,此类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就会随之发生相应变化。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因素的波动通常较小,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风险隐患通常不大。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主要依赖大数据、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获取金融市场信息,然而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通常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因此,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在向个人或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过程中,容易因大数据分析技术的设计不当而造成信用审核结果失真、信用风险不断积累的不良后果。信用风险一旦爆发,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不可避免地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破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即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取充足资本应对到期债务或资产增长而形成的风险。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因素通常是多方面的,就我国互联网金融而言,其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等业务模式均存在诱发流动性风险的可能。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投资者都是具有较高风险厌恶倾向的个人投资者,因此资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将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资金链。充足的资金保障是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持续经营的根本保障,但是金融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任一风险隐患的出现,甚至是任何不利消息的传出,都极有可能引发投资者大规模的挤兑,进而导致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法律风险集中体现在第三方支付以及P2P网贷等业务上。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本质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担保,进而在业务平台积累大量可用以投资盈利的在途资金,这一点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极为类似。然而,《商业银行法》已将吸收存款明确规定为商业银行的专有业务,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业务显然超出了其界定。再者,作为民间借贷网络中介的P2P网贷业务也存在与之类似的问题。我国现有的《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一系列与贷款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对个人对个人的贷款进行法律界定,因此P2P网贷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很难得以明确,该类业务也缺乏必要的金融管制,加上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此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隐患十分突出。
(二)消费者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即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厌恶性,资金的安全性与收益率通常是影响其投资决策的关键因素。现如今,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理财意识普遍有限,加上监管法律的缺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通常得不到必要的保障。近年来,包括“网金宝”、“淘金贷”等在内的多家知名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问题的曝光,更加突出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的严峻性。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以缺乏专业投资意识的普通民众为主,在监管法律缺位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透明度普遍不高,因此消费者通常难以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真实风险信息。与此同时,伴随互联网金融创新进程的不断推进,互联网金融平台极易通过信息技术的包装,赋予互联网金融产品更高的资产收益率与风险率,以吸引更多资本的流入,进而加剧互联网金融产品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将加剧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消费者风险。信息泄漏隐患。为了确保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互联网金融平台通常会要求消费者进行实名注册,部分平台还会要求消费者将账号与个人银行卡进行绑定。如此一来,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的身份信息、资金状况、账户信息等私人信息便会实时上传至网络,在缺乏必要信息保密技术的前提下,消费者的私人信息极易被盗用或篡改,甚至还有被卖给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的可能。然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保密技术提出的要求极高,普通互联网金融平台难以具备足够的技术实力确保消费者信息的绝对安全,一旦发生信息泄漏,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将面临的风险难以预估。法律空缺。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具备有效约束力,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大多缺乏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业务操作不合规现象十分常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风险隐患显著。与此同时,也正是由于有效监管法规的缺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通常还面临较高的资金追偿风险。不同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没有纸质凭证作为依据,消费者的投资金额也通常较小,因此,一旦遭受不当损失,消费者追回损失资金的机会较小,只有在追偿金额远高出法律诉讼成本的前提下,消费者才会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损失。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难度将越来越大,因为监管法律空缺造成的消费者风险隐患也会逐步扩大。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机制
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已经走过了较长的发展历程,其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已相对成熟,各国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方面也具有极高的一致性。其中,加强个人信用体系与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已成为各国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共同策略。以美国为例:一方面,美国金融市场已经构建了包含多家权威商业化评级机构在内的个人信用体系,在包括P2P网贷在内的多项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只是作为中介参与其中,真正实现了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而并非充当民间借贷平台参与其中,有效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法律风险,同时也降低了消费者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美国早已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其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制定了严格的金融法案,有效保障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基于此,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一)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风险防范机制
创新互联网经营主体担保模式。现阶段,为了保障充足资金的流入,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通常会采用担保经营的模式,为消费者的投资进行担保,进而积累了大量信用风险隐患与流动性风险隐患。因此,为了降低经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必须创新其担保模式以实现风险转移。以P2P网贷业务为例,其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保险机构、风险抵押物等形式改变原有的担保经营模式。一方面,P2P网贷经营主体可以与第三方保险公司合作,通过为消费者购买资金安全保障险、信用证保险等保险产品,用保险替代担保,将自身积累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另一方面,P2P网贷经营主体还可以通过引入风险抵押物的形式,要求贷方根据借贷规模提供相应抵押物作为担保,同时约定P2P经营主体有权处置贷方抵押物以支付贷款本息,以此实现担保风险的分散。需要注意的是,P2P经营主体要合理规避贷方一物多押现象的出现,及时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搭建风险联合防范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发展至今,已达到接近5000家,其业务也已逐步渗透众多传统行业中,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各经营主体共同积极构建风险联合防范机制早已成为降低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助力互联网金融行业实现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一方面,各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需要合作共建信息共享平台,共建消费者黑名单,从整个行业的角度降低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各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还需共同搭建行业信息平台,并聘请专人对该平台进行维护,在定期行业动态的同时,积极对可能造成流动性风险与金融市场风险的事件与消息进行回复,以实现风险的联合防范。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机制
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缺位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扩大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隐患的主要原因之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与风险隐患远高于传统金融产品,现阶段由于我国现有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的各项法规均不能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频频遭受侵害。为了构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机制,必须首先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针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的行为制定严格的处罚条例,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公平性。建立消费者培养机制。互联网金融对于我国广大金融消费者而言仍是一个新鲜事物,广大金融消费者普遍缺乏必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其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培养机制,可以有效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与风险识别能力。需要强调的是,消费者培养机制的建立不仅需要相应监管部门加大教育投入,更需要相应监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监督,确保相关金融产品风险信息的充分披露。唯有如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风险才可得到有效控制。
作者:陈伟 博士生 付丽娜 单位:西安外事学院 中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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