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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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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1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户籍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 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

第八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四)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五)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技术服务规范管理;

(六)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假节育手术、伪造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七)制定具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以及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九)指导、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十)受理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十一)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三)查验和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五)办理生育登记;

(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流动人口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七)配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多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本市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计划生育信息;

(四)配合现居住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居住证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告及计划生育工作;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登记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指导、督促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向入学流动人口学生的家长了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学生进行青春期性健康知识教育;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职业介绍时,了解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 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时,负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及时采集婚育信息,实施动态登记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重点服务;

(二)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在为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档案。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其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持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在孕12周内到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围产保健手册的,享受5次免费产前检查以及产后访视服务。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婚育情况证明;

(四)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三)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

(四)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第二十五条 房屋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二)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报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建立台账,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个体诊所和不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出示证件,依法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情况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示范镇的总目标。

二、创建目标要求

期间创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镇的主要指标是:

1、年均计划生育率达98%以上(含非婚生育及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

2、年均期内综合避孕率达80%以上。

3、年均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率达80%以上(其中包括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率、随访服务率、避孕措施及时终止更换率、避孕节育不良反应诊治率、不孕不育症诊治率、生殖道感染防治率、出生缺陷一级干预率七项指标)。

4、基本形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宣传、群众宣传、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体系,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其中包含党政干部知识知晓率、计划生育干部知识知晓率和育龄群众知识知晓率)。

5、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规范落实率达95%以上,无违反国家计生委规定的“七不准”行为。

6、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系统运行良好,年均信息准确率达98%以上(其中包括出生统计准确率、计划内出生统计准确率和期内综合避孕率准确率)。

7、健全计划生育工作合格村(街办)(即三有:有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或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有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有计划生育服务室和人口学校;四无:无早婚早育、无计划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无措施计划外怀孕;五好:宣传教育好、执行政策好、信息管理好、技术服务好、干群关系好)。

8、村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到位,按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四项手术费有镇、村两级负担,社会抚养费全部上交财政。

10、群众满意率9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再掀争创热潮

开展创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村、先进村、合格村活动,是全省落实《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两个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争创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镇的重要意义,把争创活动列入各村、街办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创建力度,明确争创目标,落实争创措施,在强化基层,落实职能,提高村级规范化管理水平上寻求新的突破。坚持求真务实,确保争创活动扎实开展。

(二)深化宣传,再营争创氛围

通过党校、人口学校、人口分校、加强对镇、村两级领导、广大计划生育干部深入宣传开展争创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示范镇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增强抓好创建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利用电视、橱窗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实质,采取多种形式,把计划生育政策、科普知识宣传到千家万户,进一步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要全镇范围内形成一个人人参与创建,个个支持创建的强烈氛围,使争创活动有一个较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三)突出重点,推进各项工作

对照争创标准,查找差距,落实重点,转化薄弱,促进平衡发展。严格坚持现行生育政策,坚决有效地制止计划外生育,全面落实依法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面向群众,广泛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努力推动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避孕节育随访服务、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男性生殖健康、青少年生殖健康等六大工程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实行“现居住地管理”的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理顺关系,搞好协调,建好网络明确责任,着力提高管理水平。

(四)加强领导,确保创建到位

切实加强对争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镇活动的领导,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真正形成全社会参与,各部门配合的齐抓共创合力。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制订相关工作措施,加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同时加强检查,不断提高创建工作质量。

第3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20xx年最新广东省计生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始终坚持三个原则。一是法制统一的原则。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思路,并充分考虑我省工作实际,实现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在统一。二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新条例的修订进度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尽早出台,尽早让群众享受生育政策调整的成果。新条例删除了很多与全面两孩政策不相协调的规定,省际间生育政策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等等,这些都凸显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三是坚持操作性与实用性并重的原则。奖励优待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兼顾了《条例》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 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新条例还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全面两孩还是计划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更绝不是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

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显著。开展计划生育工作40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人均耕地、粮食、森林、淡水资源等会比目前低20%以上,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实践证明,推行计划生育,有力促进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也为世界人口发展和减贫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全面两孩仍然是计划生育。党的xx届五中全会决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可见,全面两孩是现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既要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管控可能出现的风险,防止出生人口出现大幅波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又要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服务,提升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同时,还要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对违法生育者,坚决依法处理,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

计划生育政策将长期坚持。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基本省情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仍将长期客观存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仍必须长期坚持。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将不断赋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和使命。广东省将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条例,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广东人口均衡发展,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关于广东省最新计生条例问答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据测算和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xx年1.61上升至20xx年1.96,20xx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二是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xx20xx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18万;20xx年可能多出生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三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问: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为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

答:自20xx年3月27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积极开展跟踪服务。据统计,截至20xx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万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其中15.2万对夫妇获得批准,目前已出生约5万人。从整体情况看,审批、生育数量及分布情况与预期基本一致,配套公共服务充足供应,整体工作平稳有序。同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迈开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一步,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有利于客观把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扎实基础。

第4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2014年,区卫生系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争创全国优质计生服务区”为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省、市、区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部署,以实施“生育文明、幸福家庭”促进计划为抓手,进一步增强人口工作安全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值,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现行计生政策

各医疗卫生单位领导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要全面落实《2014年区卫生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状》。要经常研究解决本单位及挂点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特别是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把将计生工作与卫生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进行。按照《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继续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工作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实,指定专人负责,层层抓好落实,并充分利用卫生墙报、宣传栏、上街义诊咨询、卫生三下乡等各种有效手段和途径宣传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和失调的社会危害性,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供保证。继续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二、落实各项计生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

1.广泛开展群众性宣传,积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利用卫生进社区和三下乡活动,进一步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母婴保健等科学知识,积极开展生育咨询指导,普及婚前保健知识,宣传婚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提高婚检率。大力开展优生检测、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降低出生缺陷率。

2.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对生育女孩的家庭在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优惠倾斜,深化“关爱女孩”的政策,对农村二女结扎户,实行看病免收挂号费、“六一”节期间免费为二女结扎户女学生体检等优惠措施,使农村生育女孩的家庭在政治上得到关心、在政策上得到优惠、在服务上等到优先、在生活上得到帮助。

3.协助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同时负责组织本单位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4.抓好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对全系统的工作人员开展计划生育调查,建立计划生育台帐,确保计划生育率、晚婚晚育率、独生子女领证率、查环、查孕查病率、计准确率达到100%,综合节育率达95%,台帐建成率100%。

三、把握重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要认真执行《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和省卫生厅《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以案说纪的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自重、自省、自警、自律的能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爱岗敬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2.要加强对母婴技术执业机构执业人员的管理,严格准入制度。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规范持证育妇终止妊娠手术。对政策内怀孕因意外伤害如不及时施术将影响其生命等特殊情况,须由二人以上施术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施行手术,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计生部门通报。

3.要健全完善无生育证分娩通报制度。对无生育证分娩的,做到在分娩后2日内,最迟不超过5日,向计生部门通报;根据有关计生政策,积极配合计生部门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定期与计生部门就出生、免疫、节育等方面的情况建立交流通报制度。

4.落实B超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手术行为,要与计生、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集中整治终止妊娠类药品市场,依法查处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行为。

5.探索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配合区计生部门,以政务信息网为平台,依据岗位职责,提供医院出生儿童名单、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和预防接种信息。

第5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____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为乙方申办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二孩生育证;准予收养证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条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

2.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按乙方需求向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申请优生优育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

3.双月25日(星期日后延)为计划生育知识讲座日。

4.按时对乙方进行随访,配合街道计生办做好“三查”服务工作。

5.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及人口政策的咨询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6.依据《____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为乙方落实有关的优惠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申请生育计划,持《生育证》怀孕、生育。申请抱养要符合《条例》和《收养法》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抱养。

2.定期接受甲方随访服务,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三查”及培训学习,接受甲方管理。

3.向甲方申请生殖健康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

4.持《生育证》到区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婴儿出生后,当月向甲方申报出生日期。月底出生的婴儿,出生24小时内向甲方申报出生,如遇新生儿死亡,应在当日向甲方汇报,并持医院有关证明登记备案,如有虚假,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5.计划外怀孕,在两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做流产手术。持证怀孕的,不得自行流产、引产,如有意外,及时通知甲方。

6.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要向甲方身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有亲属或邻居担保。在外期间,每季度末向甲方交回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三查”证明。

7.分娩后90天以内及时落实避孕措施。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街、区以上政府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者,按《_________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接受以下处理。

1.计划外怀孕,经通知15天内不采取措施按《条例》_________条规定处理。

2.出现计划外生育(或抱养),未到法定年龄生育及非婚生育,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不按要求参加“三查”,不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自通知之日期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并按拖延天数累计

4.持证怀孕,如私自流产、引产,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汇报,经查明系溺婴、弃婴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5.流动人口不按规定时间交回“三查”证明,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如不缴纳违约金,躲避管理,违约金由担保人缴纳。

三、争议处理办法

1.协商解决。

2.经协商无效,可由街、区计生部门调解并裁决。

3.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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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合同有效期到女方49岁整。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第6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北京新计生条例修订详情

20xx北京将修订人口计生条例,拟增设配偶陪产假15天,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为贯彻落实党的是八届五中全会关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有关精神,今年将修订人口与计生条例。

目前,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正在征求民意,并已经收到3000条建议。送审稿中,拟增设配偶陪产假15天,与此同时,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30天晚育假,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这意味着,大多数女职工的生育假不变,仍为128(98+3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昨天,市法制办就备受关注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正案》中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征求意见时间为昨天至1月28日。

新设配偶陪产假15天

在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政策措施方面,《修正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去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晚婚晚育和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计划生育奖励产假、配偶陪产假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两孩以内不再进行审批

《修正案》删去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根据生育政策调整,两孩以内不再进行审批,删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的规定;同时删去了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

原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计划生育手续与户口挂钩的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律责任等规定,都在《修正案》中删除。

再婚夫妻已有两孩可再生

《修正案》还修改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具体内容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修正案》还删去了生育间隔的规定。

有“独生子女证”每月仍奖10元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修正案》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

具体奖励和优待包括: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对于第一胎生育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3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对已享受奖励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还已领取奖励费”的规定被删除。

修改背景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根据xx届五中全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的决策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全面两孩政策已在全国同步实施,但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依法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等重大问题都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因此亟须修订本市《条例》。

第7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一、基本情况

我办在职干部人数为5人,已婚育龄女职工2人。干部职工及家属属计划生育对象的2人,超育龄2人。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今年初,我办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了领导小组成员。并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三、抓紧政策落实

1、为切实落实好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在年初的工作安排中,我办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和责任,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2、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工作方针、政策和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规定为工作指南,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贯彻执行。

四、做好宣传教育

我办在日常工作中将计划生育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指导作用,在单位例会中总是将计生工作宣传带到会议中,并组织干部在自学的同时,积极参加集体学习。一年来,我办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本办全体干部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计划生育政策文件。

2、由于宣传到位,干部们对人口工作理解加强,一年来,我办无违反计生规定事件发生。

五、制定计划,夯实计生工作

1、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及时制定计划生育工作全年计划,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有总结。

2、按时参加每年召开的计划生育会,坚持于每月月初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有关信息报送计生委。按时通知重检对象参加每年二次的环孕检。

第8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9月16日,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村民起诉村委会的计划生育行政奖励纠纷案,判决村委会支付村民任某计划生育晚婚奖励500元。

    任某一家原居住寿光市某镇,1994年,他们按户口管理规定办理了正常迁移手续,全家迁到垦利县某村落户。2003年,为了响应我国晚婚晚育政策,被告村委制定了村民章程,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对符合晚婚条件的村民(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一次性奖励500元。

    2004年12月,出生于1978年的任某登记结婚,按照村委晚婚晚育奖励政策,应当享受500元奖励,但被告村委却拒绝向任某发放。无奈,任某将村委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村委支付晚婚晚育奖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任某已经在1994年5月份将户口迁入被告处,应是被告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对象。任某出生于1978年,在2004年12月初登记结婚时已经年满二十五周岁,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的相关规定。因此,任某属于晚婚,应享受被告的晚婚奖励政策。被告不向原告兑现计划生育晚婚奖励的行为违法。

 中国法院网·宋保卫

第9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本次活动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目标,全面摸清问题底数并找到造成因素和解决办法,及时准确掌握工作现状,落实服务管理措施,打一场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攻坚战,迅速遏制违法生育蔓延的恶性势头,为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确保整个活动达到预期效果,由街道牵头,派出所、工商、执法等部门联合组成“综合整治小组”,同时街道办事处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三、清理整顿对象

各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人员和事件。

1、辖区内常住农村居民。

2、辖区内常住城镇居民。

3、户口在本区的流出人口,户口不在本区的流入人口。

四、清理整顿的范围

1、违反政策规定计划外生育的;

2、非婚生育、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

3、非法抱养小孩的;

4、各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假证明、假手术、假鉴定行为的。

五、方法步骤

1、宣传动员(6月1—6月7日)。首先要搞好宣传动员工作,街道负责组织社区计生专干认真学习《人口和计划法》、《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章节,全面领会国家、省、市人口计生政策的精神实质,明确本次专项整治的目的和要求,打消思想顾虑,增强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其次,要求各社区和有关部门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小组”负责具体的整治行动。

2、清理核查(6月8—6月20日)。各社区要严格落实包抓责任制,并确定重点区域,开展入户调查登记,确保综合整治有的放矢。各社区要组织专项行动小组划片包干进行拉网式大排查,要对十年来的出生人口统计情况进行全面复核,以人口统计上报情况(月报告单)为基础,通过卫生防疫、派出所落户、合作医疗、入托入学等多部门的个案信息进行核对,要采取入户走访,群众举报,本人申报等形式进行逐人调查,全面核对,将核查出的人员登记造册并对其进行补录、补报,并将已确认政策外出生的人员于6月18日前上报计生中心,再由计生中心于20日上报区人口局。

3、集中整治(6月21日—6月27日)。根据清理发现的问题,找准工作症结,研究具体措施,集中对计划外出生、计划外怀孕等问题进行整治。对政策外生育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缴社会抚养费,对于难度较大暂时无法征收的要通过法律程序,依法征收,最终彻底解决。

4、评估总结(6月28日—7月3日)。由街道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主要是对各社区的宣传氛围,清查工作力度,上报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处理处罚和征收等情况进行检查,并结合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一并进行。验收结果纳入年度考核成绩。凡在这次清查整治后再出现瞒、漏报的,不管何时查实,一是加大扣分分值,追加到当年年度考核,二是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实事求是,敢于动真碰硬,发扬认真扎实的工作作风,摸实底、报实数、客观准确、扎实有效地做好本次专项整治活动。

1、加强领导。各社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次清理整顿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综合整治,要加大投入,保障活动中人、财、物方面需要,推进整体工作有序开展。

2、明确责任。本次整治活动,按照街道社区摸底、部门配合、区人口局征收的原则;街道、社区书记、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对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被动应付,进度缓慢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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