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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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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论文

第1篇:法律与道德论文范文

从2010年起,我校进行了教学方法的全面改革,在教学过程中推行“行动导向法”,实施“项目教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也进行了项目教学的系统化改革。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学生存在智力、兴趣爱好、前期知识储备等方面的个体化差异,以统一的教学项目和评价标准去应对所有的学生,势必会造成部分学生学有余力而部分学生达不到教学目标的情况。根据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人在满足吃饱穿暖等低层次的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need)和安全需要(Safetyneed)之后,就会产生被尊重的需要(Esteemneed)和自我实现的需要(Self-actualizationneed)等方面的高层次需要。如果学生能顺利地完成课程所要求的教学项目,就会获得“高峰体验”而带来的心理满足感,追求这种体验的行为动机,可以推动课程的学习。相反如果不能完成课程的项目任务,会使学生产生挫败感,导致对课程的厌烦感,教学效果不能保证。为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有必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设计与其能力相匹配的项目任务,使得所有的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产生主动学习的心理动力。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分层教学的实施

(一)分层的方式课程开始的时候,我们对所有的学生一视同仁,采取无差别的方式,教学项目任务。根据学生完成任务的情况,把学生按甲、乙、丙、丁四个层次分组。在这个基础上,对于不同层次的学生不同的项目任务,确保学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教师根据学生的发展情况动态地调整教学项目的难度,乙组的学生经过努力可以升到甲组。甲组的学生不能胜任该组的项目任务,也可以调入乙组。

(二)统一授课和分层辅导相结合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为了保证授课的效率,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集中式的班级授课模式开展。面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教师讲授的内容和授课的方式是一致的。为了兼顾不同层次学生的接受程度,我们采取“统一授课,分层辅导”的方式。对于接受程度比较好的甲组和乙组的学生,强调“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教师帮助点拨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丙组和丁组的学生则以“帮助”为主,重在带领学生学习。目的在于引领学生在各自的“最近发展区”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心理需求,调动学生的非智力心理因素的积极作用。

(三)关注学生的自尊,避免分层教学的负面效应分层教学的目的在于激发不同层次学生的习潜能,使不同层次的学生获得适合自身的发展。然而,给学生进行分层,难免会给学生贴上“三六九”等的标签。尺度把握得不好,会给处于低层次的学生带来心理阴影,对学习产生负面的影响。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对“分层”的操作进行艺术化的处理,在分层的过程中,弱化“层”的概念,强调“分”的原则。

(四)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评价方式为了配合“项目教学”的实施,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了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1967年美国哲学家斯克里芬(M.Scriven)首先提出了过程性评价(formativeassessment)的概念。随后,过程性评价被美国教育家卢姆(B.S.Bloom)应用于教育实践中。过程性评价将评价对象过去的表现跟现在相比较,或者把被评价的个体的有关侧面进行相互的比较,从而得到评价的结论。这种评价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能及时、客观地反映学生学习中的情况,评价更为真实、客观。另外,在教学过程中,及时地将评价的结果反馈给学生,可以使学生全面地了解到自己阶段性的学习效果,促使学生积极地进行反思和总结,端正学习的态度,调整学习的方法和心态,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虽然过程性评价有着终结性评价无法比拟的优点,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教师工作量大,不同教师对评价标准的把握主观性大等缺点。相比之下,终结性评价具有评价效率高,客观性强等方面的优点。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过程性评价的补充评价方式。

三、分层教学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第2篇:法律与道德论文范文

关键词:器官移植;供体;人格保障;来源;分配;知情同意权

【中图分类号】R541.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4-0366-01

据全球移植中心名录统计,目前全球已有70余万身患绝症者通过器官移植获得了第二次生命。在我国,目前器官移植已超过2.5万例。其中肾移植46002例次,我国肾移植数量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国。但我国器官移植规模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我国目前每年进行肾移植约3000余例,而需求者达30余万人。在全国500万盲人中,有近3万人可通过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因供体缺乏每年只有不到1200个病人能接受角膜移植。我国约有1亿肝病患者,30%的肝病患者最后会发展成肝硬化,而肝的供给比肾还紧俏。到底是什么制约了器官移植的广泛开展呢?下面将从供体的人格保障,供体的来源,器官的分配,供方和受方的知情同意权以及特殊器官移植五个方面简要阐述现今器官移植中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供体的人格保障

自然人享有人格权,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任何人均是其身体及各部分的所有者,应能自由地以自己意思处分,从现代思想出发,人的自己决定权是意思自治理念在人格权领域的具体体现,所以对于人在生存中,做出承诺从自己身体上分离一部分(如器官)的行为,自然应被视为该人行使其人身自决权的一种体现。活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权利主体,故具有处置其人格利益的自己决定权。

2供体的来源问题

(1)无偿捐献问题——捐献的范围。首先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器官捐赠这种纯粹使提供者负担肉体的不利益场合,无论如何也不得由法定人行使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器官处分权。其次是遗体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是物权法的客体,归属于生前的本人和继承法理下的其他人,在法律限制流通的范围内可由权利人进行处分。

(2)允许死刑犯捐献器官,扩大供体来源,以缓解现在供受严重不平衡的局面。允许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可满足患者对人体器官的迫切需求,同时也满足了死刑犯悔罪的愿望,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死刑犯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按照法律规定和自己的意志立遗嘱的能力和权利。按照《刑法》的规定,死刑犯也并没有被剥夺捐献人体器官的权利。

(3)严禁买卖器官。与“无偿捐赠”相比,市场操作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体组织提供者的利益分享,能有效的解决人体组织和器官的供需矛盾问题,但是将会带来人的商品化,医疗关系和研究关系的扭曲,影响供给源的纯净,甚至会危及当事人“知情”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与我国的利他主义观念也严重不协调。综上,我们有绝对的理由禁止器官的买卖。

3器官的分配问题

因为来源有限,供给紧张,怎样分配供体也是个棘手问题。美国的分配标准包含了社会标准和医学标准。美国议员伦理委员会曾制定合理分配器官资源的若干原则,大致是:回顾性原则,即照顾病人过去的社会贡献;前瞻性原则,即考虑病人未来对社会的作用;家庭角色原则,即家庭中的地位;余年寿命原则,即考虑病人的年龄状况;科研价值原则,即有科研价值者优先于一般病人。此外,还有一个广为采用的原则,即排队原则。韩国器官分配网是集中分配器官的组织,对受体选择的优先机制有:①病人是否捐献过器官;②年轻人先得;③先来先得。我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同时规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制度以及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制度。相比之下《条例》的规定很模糊,没有具体如何操作的原则,这也就是《条例》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应在此增加相关具体的操作标准。

4建立知情同意制度

器官移植术是具有高技术性和高风险性的医疗技术,三方当事人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称,医方具有相关的丰富专业知识,而捐赠人或接受人甚至对医学术语一窍不通,因此他们实质上并没有处于平等地位。故而,器官移植立法应贯彻利益权衡的民法理念,对信息弱势者予以特别保护,寻求实质上的公平和平等。知情同意制度就是要求在器官摘取或器官植入前,必须由专业医生对捐赠人或接受人进行器官移植术相关信息的充分说明,使之在信息平等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真实意志做出拒绝或同意接受器官移植术的意思表示。

5特殊器官的移植——生殖器官及脑移植中涉及的问题

1978年美国silbe首先进行了人体移植,对一例先天性无睾症患者采用孪生兄弟同质移植。术后第8日受体中出现活动,2个月后数与活率达到正常人水平。2年后该受者的妻子分娩一健康男婴。在我国,湖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1984年首先进行了一例双侧外伤性无睾症患者采用父亲供睾进行同种移植术,获得成功。同时卵巢、子宫移植也在一些大医院展开并获成功。生殖器官的移植中身份权的认定成了争论焦点,现在大多数倾向于依传统的血缘、婚姻为基础确定身份关系,而不是以受者子女的基因信息来确定亲子关系,即无论供者与受者是什么关系,受者都是其生育的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脑组织移植是择取供体脑组织一定的神经元或特定区域的细胞群植入宿主脑内,使其存活、生长分化,并与宿主脑组织整合,以替代受到损害或变性的神经元进而重建其神经环路,并产生神经递质等物质,达到调控神经功能、改善症状的目的,并不会使受者丧失原来的意识继而被供者的意识取代,即生物学上的受者成为社会学上的供者,因而也不会带来继承、债务等一系列社会关系的变更。

在医学领域中不断寻求更新、更好的挽救患者生命方法的同时,医学法律与伦理的研究也要跟上医学的发展步伐,只有这样,才可为拯救人类之伟大事业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李善国.移植的伦理难题[J].政治与法律,2002,(5)

[2]汤晖.器官移植的立法思考[J].政治与法律,2002,(5)

[3]郭自力.论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J].中外法学,1998,(5)

第3篇:法律与道德论文范文

关键词:研究生;负责任研究行为;科研道德;学术诚信

一、我国研究生科研道德和学术诚信教育现状

目前,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空前扩大,高校科研学术氛围空前活跃,研究生积极参与科研,而且在医学教育“早科研”政策改革下,已有大量本科生加入科学研究,并且取得了丰厚的研究成果,不断有研究生甚至本科生发表高水平论文的报道。总体而言,研究生的学术道德修养水平整体良好,基本上能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科学研究及其成果,但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与科研道德和学术诚信相悖的现象。这主要表现为:论文撰写不符合学术规范,找人或帮人撰写论文;修改实验数据;撰写论文时或多或少地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随着学术研究的进一步商品化、产业化,很多人忘却了科学研究的初衷,将学术成果变成逐名逐利的商业工具,也让许多学术机构在盲目追求数量和高层次科研成果方面你追我赶,社会急功近利的不良风气逐步渗透进大学[1]。受这种风气影响,当研究生面临评优、毕业等利益冲突时,违背科研道德和学术诚信的现象屡有发生。教育部已经开始采取一系列抵制违背科研道德和学术诚信现象的举措。比如,所有研究生在提交自己毕业论文时都会签署论文成果真实可信的相关协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正式《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教育督促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专项检查;2015年6月,29所“985工程”高校研究生科研诚信研讨会国内首份《中国研究生科研诚信公约》等。纵观这些举措发现,多数方法是让学生宣誓或是签署诚信协议来保证对学术负责的行为。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告诉学生要注意学术诚信和科学道德,但实际上,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涉及的内容非常复杂和广泛,学生不通过系统学习科研规范和科研诚信的法律法规,深刻理解什么是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很难真正对自己的研究行为负责。

二、国外研究生科研道德和学术诚信教育现状

作为世界上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的国家健康研究院于1989年颁布的条例要求,科研机构应为所有接受国家研究服务奖学金的研究生和博士后人员提供负责任的科研行为教育。在研究生的科研道德和学术诚信教育方面,美国研究生院委员会于2004年在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支持下,启动一项旨在加强对研究生科研诚信与科研伦理教育的“研究生负责任研究行为教育”计划,主要是在研究生院校中推进对研究生“负责任研究行为”(ResponsibleConductofResearch,RCR)教育的研究。该项目运行至今,已经初步形成完整的科研诚信教育体系,并且被多所院校纳入研究生教育框架。RCR教育包含:科研不端行为;人体试验;动物实验;利益冲突与履行承诺;数据的采集、管理、共享与所有权;导师与学生的责任;科研合作;同行评议;发表实践与作者责任9个方面。开展RCR教育的高校,根据各自院校不同专业、不同学科特点,选择适合本机构本专业本学科的RCR教育内容[2]。除了美国,2007年澳大利亚颁布了《澳大利亚负责任研究行为准则》,用来指导研究机构和人员怎样更好地实现和保证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并在研究生阶段对其进行相关培训[3]。丹麦奥胡斯大学制定的《奥胡斯大学负责任研究行为政策》中也明确要求,应在奥胡斯大学开展一系列负责人研究行为等科研诚信教育[4]。这些准则、政策主要包括负责任与诚信科研行为指导原则、研究数据的管理、科研成果的发表和署名及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和处理措施等,这与美国的RCR教育内容基本吻合。

第4篇:法律与道德论文范文

【关键词】高校法制教育 研究 进展

资助课题: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当代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1sk726)。

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与目标研究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现阶段主要观点认为高校法制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教育,而是全面的法律意识教育,属于德育范畴。2005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及其实施方案中,明确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列为四年制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四门必修课之一。但实践中对这个问题还有不同的看法,主要观点有:(1)高校法制教育有其独立性,不应从属于道德教育。[1] 张晓敏认为素质教育的理念下,应当还高校非法学专业的法制教育之独立性地位。[2] (2)法制教育是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刘颖认为法制教育确定了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推动了公民教育的发展与实践,是公民教育行进过程中的重要环节。[3]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主要观点有:(1)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主要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4] (2)高校法制教育的基本目标在于培养知法、守法、护法的大学生,这是我国高校法制教育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培养的前提和关键。[5] (3)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6] (4)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终极价值目标应当是人的全面发展。[7] (5)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并帮助其树立法律信仰。[8] 还有论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培育大学生的法治信仰。[9]

高校法制教育的体系与内容研究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体系构建研究。代表性观点有:韩世强认为当代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当是兼容“意识”、“知识”和“行为”于一体的法律素质构建,其教育的真正发挥必须依赖一套健全完善的实现结合机制。[10] 黄青燕认为应当建立法制教育的衔接机制,实现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相结合,课程教育与校园法制文化建设相结合,校园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11]

高校法制教育内容,主要集中体现于“基础”课程之中。主要观点有:(1)高校法制教育内容要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核心地位。黄文艺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具有核心地位,应致力于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培养法律思维习惯,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增强依法办事能力。[12] (2)应当调整法制教育相关教学内容。沈蓉等认为增加有关经济法内容的教学应当是高校法制教育的客观要求,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新经济形势下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13] (3)完善“基础”课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内容,构建实用型的法制教育内容体系。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内容应当能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和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还要能帮助大学生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14]

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和原因研究

在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和原因的探讨方面,许多学者都通过相关的问卷调查进行研究。

1.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颜素珍等对南京地区的高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进行了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15] 郭先根认为,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缺乏领导组织机构和合理规划,法制教育课程尚未作为一门必修课正式列入教学大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然持续存在。[16]孙勉认为各高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往往重视道德教育,而忽视法制教育,表现为重劝导轻约束、重自律轻他律、重扬善轻抑恶,其直接后果是“站得高、行得低,说得多、做得少,口气大、效果小”。[17]

2.大学生法治信仰的缺失。一些研究者通过深入实地的调研,结合调研数据深刻剖析了当代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困境及其根源。如谢山河、黄章华主持的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18] 张雪芹对转型期大学生法治信仰的调查。[19] 王美君以武汉市非法律专业大学生作为抽样调查对象,设计调查问卷,分别从基本情况、法律认知、法律服从及运用、法律权利意识、法律心理以及法治教育对被调查者进行调查。并运用统计分析软件,对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的共性特点进行了总结。[20]王西阁认为受传统法文化的影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很难内化为主体对法的动力,传统“无讼”思想也导致了大学生思想意识中对法律的轻视。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法制教育单一的途径和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色彩过浓以及社会现实支持的欠缺都有碍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形成。[21]

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和途径研究

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径是学界研究最多的问题。具代表性的观点有:

1.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观点在学界已形成共识。陈大文认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理论为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提供了理论依据。[22] 余国政分析了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融合的客观基础,并从教育观念的变革、课程改革、教师素质结构的改善和思维方式的变革、“先德教”和“后法教”分层的教育等四方面来实现两者的融合进行了探讨。[23]

2.不断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的教学方法,深入研究比较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和实践教学法等的开展。黄文艺认为除了法制教育中常用的案例教学法之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可以采用比较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和实践教学法。[24]王康康、徐延平认为,应当利用主流传媒对大学生进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大学课堂,发挥课堂教学在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大学校园环境,将无声的熏陶与有声的教育相结合;走出校园,开辟第二课堂。[25]

3.开展比较研究,借鉴国外法制教育的经验。李俊杰比较研究了中美两国法制教育,认为在理论上可以借鉴实用主义教育思想和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实践上值得借鉴的有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等经验。[26]车雷研究了英国的学校法制教育,认为其教学内容的选择侧重于与公民身份密切相关的法律,强调公民意识的养成;法制教育能够有效利用社会法律资源,为学生提供富有意义的实践教学机会,极富启示作用。[27]

4.紧跟中国法治进程,及时调整更新教材内容。“05”方案之后,“基础”课教材经过几次修订,对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有所完善,使理论更加联系实际,贴近学生。陈大文认为,“基础”课教学应当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内部关系,正确认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不断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28]

5.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径应当体现人文精神。林国强认为,法治信仰的培育方式应当注重提升大学生的人文素质。[29]蒲鸿志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面临人文精神缺失的困境,忽视青少年的主体地位,导致法制教育的功利化。法制教育方法的人文向度是一种创新,强调沟通、感悟、互动和体验。[30]

6.重视法制教育网络化的研究和实践,主张利用网络这个新载体,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弥补传统法制教育的缺陷。任莉莎在硕士论文中详细论述了增强我国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对策,并提出从三个不同的层面着手探索增强实效性的具体途径。[31]

7.优化校园法制环境,营造校园法治氛围,突出高校管理中的法治取向。黄蔡芹认为校园环境对大学生的思想言行能产生强烈的致导作用,优化学校法制环境能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潜态的影响作用,提出了校务公开制度、学代会制度等途径。[32]王西阁认为目前我国高校管理中存在人治色彩浓厚、行政化趋向严重的现象,对法制教育产生不良影响。高校管理必须秉承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民主自由等法治精神,依法治校,实现高校管理的法治化。要健全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等。[33]张庆旭则从诉讼法学的角度专门研究了高校学生处分申诉制度的修正与完善,为保障学生权利、实现校园法治提供了有益参考。[34]

高校法制教育的原则和规律研究

高校法制教育原则,是在实施法制教育过程中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准则。这方面的观点主要有:(1)法制教育与文化素质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纪律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的原则。[35] (2)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在教学中贯彻三项基本教学原则,即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融合的原则和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作用相结合的原则。[36] 应坚持以教材体系为基础,理论与实际相统一的原则;关联性与差距性相统一的原则;知识性与思想政治教育性相统一的原则。[37] (3)法制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8]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规律的研究,许多论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必须遵循德育的基本规律。王国桢探讨了大学生法制观教育机制,包括三个方面,即中小学法制教育与大学法制教育的衔接机制;大学生法制观教育与社会法制宣传教育的互动机制;以及高校教育机制。[39]

高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和实效性研究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很多学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具有明显的德育功能,包括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思想教育等功能。李璐娇结合教学实践,认为“基础课”新课程法制教育功能主要有发挥理论、规范向实践的转化功能;扩大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40]

近年来,许多学者对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陈大文认为如何提高课程整合背景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是目前迫切需要化解的难题,需要教育者们深刻理解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要求,准确把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点内容,正确认识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41]

简要评论

近五年高校法制教育研究成就显著。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研究日益为学界所重视,研究的内容更多更广泛,研究课题更加务实。每年都有一些研究生论文以法制教育为研究方向。研究方法多样化,突出实证研究。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研究的视角和方法呈多样化趋势,尤其重要的是近年来研究者更多地重视使用问卷、数量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很多研究者对高校法制教育现状、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状况进行问卷调查或访谈调查,对所获取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了一些有启发性的结论,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研究内容呈现专门化趋势,比较研究也得到一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跨学科研究的学者。开展高校法制教育研究工作的主要是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和研究的学者,但近年来也有一些其他专业背景的学者开始研究高校法制教育,并取得了一些成果。跨学科的研究对拓展高校法制教育研究的视野和理论深度非常有利。

但理论研究深度和广度不够。囿于学科限制,大多数研究法制教育的学者都没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的学习研究经验,导致研究视野狭窄,研究角度片面,跨学科领域的研究不足,理论深度不够,研究成果的实效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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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陈大文.课程整合背景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问题初探[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7(5).

第5篇:法律与道德论文范文

对科学数据的法律限制以及对其要求的不明确与不统一是科学数据有效分享和利用的障碍,并最终会影响到科学研究的进展。OA期刊的数据政策制订关系到科研工作的发展进步,应该做到逐步细化,切实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充分考虑到学科特点来建立统一的规范,并在最大程度上促进数据共享与利用。本研究借鉴相关学者在政策调研过程中的方法,从数据提交的要求与规范、数据的审查存储利用、数据的相关权益问题三个方面入手,每个方面再通过具体提出一系列主要细节问题形成政策研究框架如表1所示。基于该研究框架,本研究以BMC期刊的Editorialpolicies为主,同时参考BMC’spositionstatementonopendata以及其Copyright[8]、Licensea-greement、Opendata政策,对BMC期刊的数据政策进行详细解读。此外,在探究各个政策观测要点时,笔者将引入较早建立科学数据政策、并且其数据政策规范具有广泛影响的学术期刊PLoS进行对比分析,以期对我国OA期刊制定的数据政策提出政策建议。在对BMC期刊的数据政策进行解读之前,首先需要了解BMC期刊是如何定义数据的,BMC期刊认为有多种文件类型明确地属于数据的范畴但是无法去全面的定义它们,因此在一个粗粒度的层次上将数据定义为:论文主体和附加文件中提供的能被利用和使用的原始的、无著作权的事实。

2、数据提交要求与规范

提交数据的要求

除了少数几个期刊外,BMC期刊并没有强制要求论文作者提供支撑数据,对于旗下的所有期刊BMC都鼓励公开论文结论的支撑数据,对于那些对数据共享已有确定标准的领域BMC强制要求数据存储。BMC认为作者可以有选择地将数据集以一种机器可读的形式(例如用电子表格而不是PDF)存储在公共数据库(如果可用并且适合的话)或者呈现在论文主体与附加支撑文件中。不难看出,BMC期刊对于数据的提交并没有非常严格的要求,而诸如ScientificData等期刊则将数据提交作为出版前提条件,对于出版前仍未提交并公开数据的论文期刊将取消其出版,PLoS甚至会在极端情况下撤销已的出版。2.2需要提交的数据与材料BMC期刊的编辑在与科研工作者关于数据开放与共享最佳实践的探讨中将最小意义上的数据集定义为“能够完全重现科学报告的最少具体细节”,这与PLoS数据政策规定必须提交的“形成论文结论所需要的最小数据集”是相似的。BMC认为论文的支撑数据出版于在线期刊要优于保存在作者网站或不开放,因此建议作者提交所有支撑论文的相关原始数据并说明数据处理过程中用到的统计方法,除此之外还要提交一份数据和材料的可用性声明来具体说明如何获取这些支撑数据。如果作者不想分享数据也必须要声明数据不会被分享并且说明理由。BMC还具体给出了数据与材料可用性声明的几种形式(作者可选用其中的一种格式或者在需要多个数据集时采用几种格式的结合):①本研究中生成和/或分析的数据可以在[名称]知识库,[数据集的永久网站链接]获取。②本研究中生成和/或分析的数据可以基于合理请求从通讯作者处获取。③本研究中生成和/或分析的数据包含在论文主体(和附加数据文件)中。④本研究未涉及到数据的生成和/或分析,因此无法共享数据。⑤本研究的支撑数据从[第三方机构名称]处获取,在取得许可后数据的应用仍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无法共享数据。但可以在取得[第三方机构名称]许可后基于合理请求从作者处获取。BMC期刊认可《数据引用原则联合声明》(JointDeclarationofDataCitationPrinciples)中的数据引用原则并要求所有支持公共获取的数据集附在参考文献列表中以供参考并提供获取码或者唯一标识符(例如DOI)。

提交数据的方式与规范

随着越来越多的科研资助机构要求受资助者公开其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BMC加强了对此类受资助论文数据公开的要求,对于存储在特定学科知识库中的支撑数据,BMC要求该类数据在文稿提交前将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向公共开放,否则不会评审此类论文。数据可以在论文正文呈现也可以放在附加数据文件中与文稿一并提交,附加数据文件(每个文件不超过20Mb)数量不受限制,对于存储在学科知识库中的数据,需要在数据和材料的可用性声明部分详细提供数据的获取码或唯一标识符,BMC致力于以一种易于自动获取与重用的方式开放数据,为此支持采用统一的数据格式标准。期刊BMCResearchNotes的出版也是部分地出于这一目的,该期刊正在征集关于数据标准的专题论文,以期达成关于数据标准的共识。为了发挥研究的最大效用,在特别注意保持参与人保密性的前提下,BMC希望作者在数据的记录与准备过程中能够遵从学科内现有的具体标准并推荐作者参考BioSharing网站上关于特定学科领域学科数据标准的信息,例如医学领域中的心电图存储格式SCP、HL7aECG、DICOM,生物学领域中氨基酸序列的FASTA格式、核酸序列的FASTQ格式,以及遥感影像的BSQ、BIL图像格式。在数据提交过程中,涉及动物的研究还需要提交一份声明详细说明对相关规定的遵守情况以及包括道德委员会名称的道德许可,涉及植物的研究也需要提交一份声明具体说明研究取得的准许与许可,植物的凭证标本必须附上鉴定人信息存放在公共植物标本集或其他可获取的公共收藏中。

3、数据的审查与存

在国外学术期刊制定的数据政策中,部分期刊对于数据没有审查机制,作者的数据审查完全交付数据知识库来进行,期刊本身不要求作者提交数据,因为没有对于数据审查的规定[12]。科学强大的自我纠正能力来自于它对审查与挑战的开放态度,为了最大化科学数据的社会效用,BMC对作者提交的数据的格式、统计方法等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以期获取数据的人们能够在最小的障碍下重用、详细检查所需数据,数据的审查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4、数据的相关权益问题

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是数据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数据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也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世界各地的法规并不统一。数据是否有著作权视不同的法定管辖范围而定,在美国事实(数据是事实的数字表现形式)并没有著作权,而在澳大利亚却恰恰相反,因为其法律更注重原创性而不是创造性。除非另有说明,BMC期刊出版的论文(论文主体及其附加文件)都采用知识共享署名许可协议CC-BY4.0,其中遵循开放数据政策的期刊对论文中的数据采用CC01.0。采用CC01.0意味着数据所有者放弃了著作权法赋予他的全部权利,也就是放弃了数据的著作权,因此对于这部分遵循开放数据政策的期刊来说数据的著作权属于公众,而对于其他期刊BMC并没有对数据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说明。相对而言,初景利等研究发现,我国科协科技期刊对国际上公认且采用最多的CC(CommonCreativity)协议的认识及使用率极低,仅有6.33%的科技期刊使用了CC以及类似的协议,因此十分有必要提高我国科研以及编辑人员的开放获取版权意识。

数据的使用与许可

开放获取学术出版联盟(TheOpenAccessScholarlyPublishersAssociation)强烈建议它的成员使用CC-BY许可,BMC和许多OA出版商一样默认对其出版的学术论文和补充材料(包含数据的附加文件)采用CC-BY以允许任何人自由地传播利用出版物。不同于其他OA出版商对出版作品的商业利用和衍生作品创作(可能包含文本挖掘)进行严格限制,BMC对商业利用等毫无限制并且鼓励数据挖掘等研究。BMC认可《开放科学数据的潘顿原则》(PantonPrinciplesforOpenDatainScience)[16],并认为读者在不用取得数据原创者特殊许可的情况下即可利用数据。尽管对数据采用CC0许可意味着在法律层面上不要求对引用的数据进行出处说明,但是BMC认为引用是一种有重要意义的学术规范,所以要求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对重用的数据进行引证,对于那些资助者不允许作者使用CC0的情况,BMC认为可以基于正当的理由请求使用非标准许可。

第6篇:法律与道德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强制执行 道德 法律

一、提出问题——由“黄碟案”和“换偶案”引发的思考

(一)主要案情

2002年延安一对年轻夫妻因晚间在其诊所中观看黄色录像而被公安局扣押,后该事件在检察机关做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决定才告一段落。“黄碟案件”引起了各方的激烈讨论,舆论普遍认为这对夫妻的行为纯属其个人隐私,他们的行为没有影响、伤害社会公众的权利,充其量只是不符合社会道德,不应认定为犯罪而受到处罚。而“换偶案”是发生在2010年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22名被告人因“”行为被判构成聚众罪,应该说被告人被判有罪与其行为属“不道德”有很大关系。

(二)问题思考

无论是“黄碟案”还是“换偶案”,应该说都不符合社会大众的基本道德观,都会被认为是有伤风化、不道德的行为,但尽管不道德,能否就此认定违法、构成犯罪呢?两个案件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那么上述案件如此认定是否正确?法律能否强制执行道德?带着这些疑问,我看了哈特所著的《法律、自由与道德》,试图从本书中找寻这些案件背后所为人争议的法理问题并获得清晰的认识。

二、《法律、自由与道德》写作背景与核心观点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西方法理学界被长期地关注和讨论。《法律、自由与道德》一书回答了“法律能否强制执行道德”的问题。

(一)写作背景

《法律、自由与道德》产生于哈特和以德夫林为代表的法律道德主义派关于沃尔芬报告引起的论战。“沃尔芬报告建议取消对有关成年人私下自愿同性恋行为的刑事制裁,理由是即使这些行为被普遍地认为是不道德的,如要证明运用刑法的正当性,除不道德外还是需要一些其他什么的:仅仅根据某些为一个社会所接受的关系将某种行为视为不道德,并进行控制,这并非法律职责之所在”。报告的此观点立即遭到德夫林的抨击。针对德夫林的抨击,哈特于1962年在斯坦福大学所作的3次演讲中予以反驳。本书是由哈特的这3次演讲汇总而成。

(二)核心观点

法律不能对道德强制执行,运用刑罚的判断标准不是道德与否,而是对他人是否有所伤害将双方矛盾的焦点抽象成“能否用法律对任何不道德的行为予以惩罚”问题之后,哈特借助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论自由》中的阐述,得出法律不能对道德强制执行的结论。哈特指出,沃尔芬报告提出的同性恋、等与性道德有关的行为,根据约定俗成的道德标准看来,这些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但对他人没有不利影响。对于是否运用法律调整这些行为,“判断的标准不是道德与否,而是是否对他人有所损害”、对社会秩序有所破坏。可以看出,哈特正是“用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两种理论,表明了自己与德夫林截然不同的立场,即哈特将刑罚的限度仅仅划定在是否伤害到他人的原则性之下,而非以牺牲公民个人自由为代价的过度干预”。

三、具体论证与要点概述

哈特的论证与驳斥主要集中在《法律、自由与道德》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前半部分,笔者将在下文分要点详细论述。

(一)具体论证及要点概述

1.体现“家长主义”政策的法律规范并非是法律执行道德的体现。刑法中,除了罪外,从来没有规定受害者同意可以免除对行为人犯罪的认定。例如安乐死和无痛苦终止他人生命,都不能以受害人同意来免除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德夫林就刑法这样的安排,指出刑法的功能就是且仅仅是“对道德原则的强制执行,再也不是别的什么了”。哈特认为德夫林的观点并不令人信服,哈特认为在这些情况下,排除受害者的同意作为辩护理由的规定,“堪谓是一种家长主义的极佳典范”。

首先,哈特指出自自由放任主义消退后对“家长主义”的信奉是社会上极其平常的事。因此推论出在法律,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中,有“家长主义”政策的体现是不足为奇的,是可能的。

其次,哈特通过引入一个例证——除非出于医学使用之目的,哪怕向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和致幻都是刑法所打击的对象。通过此论据,哈特说明了“家长主义”存在法律中。

最后,哈特得出,既然家长主义可以是这些法律的一种可能的解释,那么它同样可以用来解释排除受害者的同意作为辩护理由的某些法律规定。

2.道德邪恶的大小是刑罚严酷程度的影响因素,但道德邪恶并非是应受惩罚的正当理由。哈特在批评德夫林的观点之后,紧接着对斯蒂芬的观点进行了反驳。斯蒂芬认为既然承认道德的良善可以影响刑罚程度,那么就表明刑罚的另一目的是对不道德行为的镇压。面对斯蒂芬这样的观点,哈特认为斯蒂芬是混淆了“什么样的行为受到惩罚才是正当的?”与“不同犯罪之间的惩罚应该有什么程度上的不同”这两个问题。

在量刑时会将行为人道德邪恶的大小作为刑罚严酷程度的影响因素。但这并不表明对那些对他人无害的、仅为不道德的行为惩罚也是正当的。

3.私隐的不道德与公共场合行为的不检性质不同。在论证这一观点时,哈特引用了重婚罪与同居行为作比较。他认为法律之所以对重婚行为采用刑罚而对真正不道德的同居行为却不理会。其原因在于,法律关注的是行为对他人的伤害,而不是其私人生活的不道德。重婚是面向公众的不道德;而同居只是私下的不道德,并没有向公众明示或暗示其与同居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这种私人生活中的不道德,“在绝大多数国家里都不是一种应予惩罚的行为”。

4.言语方式是维系道德的正途。哈特指出,为了维系道德、对道德的违反者批评,用道德法典来惩罚违反者仅仅只是道德谴责的一种发泄方式而已。道德谴责的正常表达方式是通过言语来进行。例如,通过论辩、建议、规劝都是适当的维系道德的方式。“道德的维系并不必然导致法律强制执行道德,相反, 论辩、建议、规劝等才是维系道德的正途”。

以上就是我阅读《法律、自由与道德》这本书时,体会到哈特用以驳斥德夫林和斯蒂芬所采用的论点。

(二)道德民粹主义与民主

在完成对德夫林和斯蒂芬论点的反驳后,哈特在本书的最后区分了“道德民粹主义”与“民主”这两个概念。道德民粹主义认为多数人有着道德上的权利决定所有人如何生活;但哈特认为“民主的前提则是有自主决定权的个体” 。

四、 为自由而战对中国的启示——回到问题

第7篇:法律与道德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检察干警作为承担“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重要职责的国家司法机关成员,国家对其提出了要严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规范。因此培养检察干警自省意识和自律精神,对提高检察干警的道德修养,培育道德人格有重要的作用。检察道德人格的养成必须依靠检察官自身努力,在自我修养和践行中形成,而在这过程中,自省慎独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当今社会经济条件下,受到市场经济负面影响及社会转型阶段新旧时期的影响,中国的社会道德面临了严峻的社会环境,金钱至上,利益至上,个人至上等等狭隘的道德观念开始上扬,对人们的道德信念提出了相当大的挑战。而这其中,对于从事法律工作,担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重要职责的检察干警的道德培养更是提出了一道新的命题。法律赋予了检察官神圣的法律职责,同时也对检察官提出了要严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规范。而中国检察官职业道德是孕育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因此其中包含了诸如专制思想、等级特权思想、人治思想等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相背离的内容。但就如当今道德研究中常常提到的重视社会集体利益,强调天人合一的和谐关系,人本主义等有益部分对于检察官的道德建设有很大的裨益。同时在道德出现缺失的今天,培养检察干警自省意识和自律精神,对提高检察干警的道德修养,培育道德人格有重要的作用。

自省正是中国传统文化儒家提出的一种修身方法。“吾日三省吾身”,是儒家经典《论语》中的一句为众人所知的一句名言,意思是人要每天对自己的言行进行反省,以便发现自己存在的违背纲常伦理的地方并及时纠正。“自省”也就成为了儒家重要的修身方法。而在此基础上,儒家进一步提出了“慎独”这一道德人格的理想境界。这也是儒家“为己之学”的观点的反映,这里的“慎独”指的是在独处无人注意时,自己的行为也要谨慎,防止出现违背道德的念头和不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人们往往在有人监督的时候能够按照纪律或道德的要求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但独自一人,外界的压力消失的时候就往往会放松自己的行为,因此慎独是对人们道德素养的更高要求。检察道德人格的养成必须依靠检察官自身努力,在自我修养和践行中形成。而在这过程中,自省慎独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自省慎独有益于检察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

检察职业道德修养首先是检察官主体精神的一种自我约束。韦伯指出:“近代官吏团体己发展成为一支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有专长。并且近代官僚集团出于廉洁正派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若是没有这种意识,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而检察官作为接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律职业人,应该具有特殊的“身份荣誉意识”,具有更高的主体精神的自我约束。同时检察道德修养也是检察官个人主观改造的过程,因此要通过检察官个人对自己反省、检查、剖析实现自我的改造,将检察职业道德的要求内化为检察官个人的的道德品质,由他律向自律转变。

二、自省慎独有益于检察官提高职业道德认识水平

要实现检察职业道德的培养,提高检察官对于职业道德的认识水平就显得很重要了。道德认识是人形成个性道德品质的前提,是道德人格形成的起点。因此,在儒家看来“知明则行无过”就成为道德水平提高的重要元素。而在这其中自省慎独能够起到非常大的作用。特别是对于检察宫而言,他们长期面临着社会的黑暗面,同时也面临着非常大的金钱权力乃至美色等的诱惑,在面对这些的时候,如果检察官们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则很容易跌入道德的深渊。因此,通过经常性的,反复的自我剖析和自我反省,达到自我督促的程度就能够进一步的了解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好的处理在各种法律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能够保持一名检察官应有的道德原则。通过对自己的反思,能够在正义与邪恶,理性与欲望之间找到作为一名法律人的道德人格所在。

三、自省慎独有益于检察官培养坚定的道德意志

第8篇:法律与道德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伦 理学 的基本问题学术界多有论述,本文笔者认同利己和利他关系乃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的观点,并试图从个体道德主体出发对其进行解读,同时从中对我国的道德建设进行几点有益的探索。

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学术界多有论述,同时也颇具争议的:有人认为是道德的性质、起源和标准;有人认为是道德与社会 历史 条件的关系;有人认为是善和恶;有人认为是应有与实有;有人认为是意志自由与规范必然性..…姜法曾先生在他的遗著《

利己、利他在个体道德主体上得以统一,走向己他两利。于是著名的“斯密难题”也就迎刃而解:作为一个 经济 人,利己心为出发点是正常的,只要不以损人的手段来实现,就是道德的;道德人的利他心必然以经济人的利己心为前提,抽掉其个人利益的成份,利他心也必然成为‘·乌托邦。正如高兆明老师在(论市场经济主体的人格类型—“斯密悖论”的时代解读》中所论述的那样:“人是利己的,但是在一个商业社会中,自利必须通过利他的方式,必须通过“光明正大”的竞争方式才能得以实现……这是其一。其二,利己也未必就与社会公共利益绝对对立。在斯密的理解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离不开个人的利己追求……斯密事实上并没有将个人自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绝对对立,相反,以一种特殊的方式统一了二者。133229.coM其三,斯密在道义上即未将自利视为恶,亦未将自利与他人幸福截然对立……斯密既没有拿自利来反对利他,亦没有拿利他来反对自利,而是试图寻求一种统一。”

这些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道德建设是具有着深刻的启示的。从个体道德主体性出发,以己他两利作为目标,当前我国的道德建设尤其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其一,进一步加大对正当个人利益的重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一度过份重视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对正当的个人利益没有给予合理的保护,反而贬低甚至排斥之。而人的权利、利益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对人的道德素质的最基本的要求。绝对的无私利他的危害正如本文在前面的论述,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正当个人利益已经开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在现有基础上进=步加大重视的力度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当前我们要以“德行有用”为前提,进一步促进社会公正秩序的建立;推动有效的激励机制的形成;完善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

其二,进一步促进良好社会道德氛围的形成。绝对的无私利他是不可取的,而绝对地抛弃奉献、牺牲精神也是要不得的。改革开放20多年来, 发展 经济一直是我们的重要任务,也仍然是现阶段的主体工程,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重经济轻道德的偏差,一味追求经济的发展,而轻视道德建设已经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殊不知民众道德的低下,最终将成为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当前,进一步促进良好社会道德氛围的形成,进一步倡导奉献、牺牲精神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第9篇:法律与道德论文范文

关键词:高校教师;学术造假;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G640

西安交通大学项目"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获得2005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现在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撤销了该奖项,收回奖励证书,追回奖金。西安交大对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之一西安交大能动学院原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连生解除了教师聘用合同。这一学术造假事件,最初是2007年底,西安交大6名老教授就李连生获奖项目中存在造假、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等严重学术不端问题,联名进行实名举报的,耗时长达三年多,影响深远。

无独有偶,2009年12月19日,国际学术期刊《晶体学报》官方网站发表社论,认为井冈山大学化学化工学院讲师钟华和工学院讲师刘涛从2006年到2008年在这一刊物上发表的70篇论文存在造假现象,并作出一次性撤销的决定。《晶体学报》属于SCI收录的国际学术期刊。这篇社论一公布立即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知名学术打假人方舟子介绍说,SCI是"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缩写,是美国科学家创建的一个科学论文资料数据库,收录发表在较重要的学术期刊上论文的相互引用情况。获知两名教师涉嫌学术造假的消息后,井冈山大学立即对两名当事人予以停职调查,并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调查发现,《晶体学报》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所涉及的70篇文章系钟华一人所为,其中29篇以刘涛为第一作者的文章也是钟华的。调查组专家分析了钟华发表在《晶体学报,E辑》的文章,认为存在三种情况:一类是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一类是学术不严谨、记录不准确造成的错误;还有一类文章实验数据是真实的。12月28日,井冈山大学学术委员会认定钟华、刘涛的学术造假事实,分别属于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列举的"伪造或篡改数据""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和"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类型,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根据相关规定,井冈山大学决定对钟华和刘涛作出"撤销造假学术成果、追回奖金、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开除公职、等"严厉处罚。

从上述两例轰动全国的学术造假事件中,对造假者的处理可以看出,学术造假就是一种"学术欺诈"行为,就学术欺诈行为的本质属性而言,完全有法可依:首先,造假骗取经费、奖金,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其次,高校教师属国家公职人员,将政府经费据为已有,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从目前对学术造假行为被发现后"追缴相应的拨款和经费"的处理来看,其性质是违背立项合同后的一种民事上的违约责任追究。除此之外,国家主管机关还为他们遮丑,基本的学术道德谴责都难以体现;更遑论行政和刑事责任。

学术造假中的责任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机关的失职的责任;二是造假者自身的责任。

对监管失职的行为,我国目前的法律有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各级学术经费管理机构的性质都是国家机关,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发放的科研经费都负有监管责任。监管不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过去的实践证明,这一责任在学术管理领域还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我们至今还没有依照这一刑事法律追究渎职责任的先例。

对学术造假行为本身,除了各单位内部的处分规定以外,暂时还没有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从行政处罚来看,我国根本没有对学术造假行为进行处理可以依据的法规。从刑事处罚来看,一般公民骗取国家财产可以构成诈骗罪;对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财产可以构成犯罪的情况,只规定了贪污罪。但是,前述两个罪名都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学术造假行为中骗取拨款和经费并非用于据为己有,而往往是用于制造虚假的所谓学术成果,骗取个人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和职务职称,不符合前述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无法追究学术造假者骗取科研资金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上通过立法确立类似于韩国立法先例的"欺诈政府科研资金罪"已经迫不及待。

最近,清华大学校务会议以"在申请清华大学职位、职务以及在个人网页中提供的个人履历、学术成果的材料存在严重不实"为由,解除与清华大学医学院院长助理、教授刘辉的聘用合同,但这仅仅是单位内部的一种解聘处理,政府没有任何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行为。此后发生的几起学术造假事件中,也没有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迹象。而行政处罚的实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介入,既需要依据现有法律依法办事的决心,也需要法律依据的完善。触目惊心的学术造假事件为立法和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课题。

教育部前任部长周济在教育部"高校学术风气建设座谈会"上说过,学术失范、学风不正现象,损害了学术形象,败坏了学术风气,阻碍了学术进步,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此,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严肃查处,决不能任其滋长蔓延。要深刻认识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是高等学校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是提高科研水平、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必然要求,是引领社会风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然要求。

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净化学术风气,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必须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自律与他律相统一,内部治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一是加强教育引导,提高道德自律水平,发挥道德力量,使之不愿违背学术道德;二是加强制度约束,规范学术管理,发挥制度力量,使之不能违背学术道德;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发挥社会力量,使之不敢违背学术道德。培育优良的学风,倡导严谨规范的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学者自律是基础,制度建设是保证,领导重视是关键,只有全方面的下功夫,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才能在全面推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方面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