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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当人们一边为《舌尖上的中国》“口水与泪水齐飞”,一边为吃哪个厂家猪肉、喝什么品牌奶粉而焦虑忧愁的时候,食品安全的信任度已经“跌破表”了。“舌尖上的安全” 一再失守,损伤的不仅是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还有政府的公信力,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食品安全是“产”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产”“管”领域的任何疏漏都有可能对人们的“舌尖”造成致命威胁。从已经曝光的各类食品安全案件可以看出,威胁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包括不法企业的生产、不法商家的销售、监管的不力、处罚的轻飘等,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整顿也大都是“救火式”,哪儿出了问题就整治哪儿,没有实现制度化、法制化,以至于制劣售假屡禁不绝、愈演愈烈。要实现“产”“管”并举,一部完善的食品安全法是必不可少的利器。
此次通过的修订草案重点作了四方面的完善:一是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二是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三是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要求;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诚实信用比例适当
一、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及性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为一千元。但是,食品安全、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即为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而且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属于惩罚性赔偿的范畴,行为人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合同法上的责任外,还需向受害者支付的、超过实际财产损害范围外的金钱责任。可见,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与填平责任相对。
二、法院审理涉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适用案件特点及问题
为较为快速、深入掌握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案件情况,笔者以B市S区法院某一派出法庭近两年审理的涉及产品质量案件为检索条件,发现案件有以下特点和问题:
(一)诉讼原告人数较为确定,集中诉讼情形明显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原告人数较为确定。例如该法庭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职业打假”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占比92%。在因网络购物纠纷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5个当事人起诉数量占比90%,集中诉讼情形明显。
(二)被告多为外地小微企业,且多数不愿意参加诉讼
案件被告多为外地小微企业,其对诉讼管辖相关法律规定缺少足够的认知。原告往往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来主张其长期居住地作为收货地,在双方无明确管辖约定情形下,收货地法院有案件管辖权。作为被告的非本地小微企业,往往认为应依照“原就被”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从而对原告所在地法院的送达活动产生质疑,对送达标准有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被告公司主体适合,给其注册地邮寄材料,邮件回执上显示“签收”,即为送达;另一观点认为,要以有效签署法院的送达材料才能作为合法送达。目前两种观点并行,无统一实践做法。由于上述原因,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存在直接送达少、公告送达多、需要多次邮寄送达的现实困难。
(三)诉讼请求均以要求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为基本诉求,职业打假情形突出
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权的行为逐渐增多,但部分人员利用《食品安全法》中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向商家要求索赔为目的,“知假买假”,持续不断地提起诉讼,从而形成一批“职业打假人”。具体体现为:第一,注重较高赔偿数额,以要求货款十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为基本诉讼请求,而对于涉及合同内退款、退货等相关补偿责任不为诉讼重点。第二,相应涉案较为固定的原告均无稳定工作和固定的职业,在日常生活主要寻找和研究目标货物存在的问题,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赔。第三,熟悉相关领域内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诉讼索赔成功率较高;第四,原告均常年均有多次诉讼行为。
(四)以涉案商品所标示的食品安全标签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案件焦点居多
不同于一般产品责任,以食品包装、标识不合格作为提起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事由,其举证难度较低、诉讼成本低,以文义分析、字体外观等视觉观感即可完成举证。故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案件多以是否涉及食品安全标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案件审理焦点。同时,涉案的商品均为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定,包括规定了“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营养标签上的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也强调“营养标签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
(五)撤诉结案占结案方式的绝对比
以撤诉结案占收案的81%,主要原因:一是起诉主体名称错误,如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网络购物合同案件中,应当起诉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而有部分人员起诉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二是原告在立案后与被告在诉讼外达成调解协议,通常最后以原告撤诉结案。三是部分原告通过变更诉讼请求而将案件撤诉,部分原告通常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在欺诈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之间进行选择,因为法律基础不同,故而以撤诉后重新立案的方式作为过渡,这个过程中会有一定比例的撤诉案件。
三、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完善
(一)现行法律规范具体适用之明晰:食品安全标准与惩罚性赔偿关系的确立
目前对于食品安全标准与惩罚性赔偿关系未得到明确,首先,司法实践不统一。有观点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执行标准,标签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即便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对于标签缺失或标示不当均适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该观点在司法实践具有很大影响力,部分法院就认为包装标识标准本身就是食品安全标准的一部分,包装标识不合格是食品不安全的一种情形,少数法院基于个案中包装标识与食品质量间的关联性认可,判定适用消法的惩罚性赔偿。但多数法院以包装标识不合格与食品不安全间并非必然关联为由,驳回原告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其次,现行法律不统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看,“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作为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内容之一,即如果食品标签、标准存在错误,应为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进而决定应适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标准,但第一百四十八条表述“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包装、标示与食品不安全间的关联性并不必然一致,存在法律上的使用空白,司法解释也没有充分说明,同时,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仍不健全,尤其是我国初级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界定不清,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数量较多、层级不清,没有得到统一。上述问题,仍需立法、司法、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沟通和统一。
(二)现行法律规范适用之路径:诚信原则的运用
《民法总则》第七条明确了民事主体应遵守诚信原则这一民法上的“帝王条款”。针对上文总结的“集中诉讼”“职业打假情形突出”的情况,笔者以为,对于打假不能一刀切,虽然知假买假属于“以恶抑恶”的自力救济方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打假群体利用法院成为其谋利的工具,消极影响更为突出,但如何在审判中适用诚信原则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作如下考虑:一是区分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和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对于前者而言,一般为个人日常,消费所用在通常情况下,往往不会主张索赔,而后者则是以索赔为对象,故应受诚信所调整。二是区分同一类型商品多次购买而要求索赔情形,应当以其发现涉案商品问题的次数节点,例如第一次购买即发现涉案商品的问题,依据诚信原则,则后面的购买同一类型商品情况而要求索赔,不应得到支持。三是区分不同类型商品存在同样问题的购买,应以涉案商品存在的问题作为区分,例如,以某商品存在能量标注错误问题而提起诉讼,法院如查明为起诉方为第一次发现该涉案商品能量标注错误问题,应支持其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诉求,但对之后,就同样的能量标注问题提起诉讼,虽是不同商品,亦不应支持其食品法惩罚性赔偿诉讼,对于其产品问题,应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论文关键词]名优产品;产品质量;食品安全
民以食为天,现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不仅要求三餐相济,更要注重吃得有品质,吃得安全放心有营养。但目前绿色和平报告的显示,不禁让我们不寒而栗,不少知名服装产品上残留的有毒有害物质,在洗涤过程中会大量释放出来,将这样的水排放到河流、湖泊和海洋中,会极大地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这样的报告不禁让我们回忆起了三聚氰胺事件,它造成的影响是毁灭性的,国内的奶制品行业也受到了空前绝后的打击。国家免检产品制度也因此被彻底废除,而名优产品也似乎一夜之间替代了公众心中的免检产品,大家都对它青睐有加,成为公众的首要选择,但是名优产品的后续发展却差强人意。
一、 “名优产品”热背后的故事
(一)什么是名优产品
产品的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是指经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或者行政机关评选,对达到一定产品质量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生产者,允许其使用的证明产品质量水平良好的产品质量称号或者标志。
国家承认的产品名优称号和产品名优标志是专指依据原《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优质产品评选规章中所规定的荣誉称号、荣誉标志,其中荣誉标志包括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另外,一些国际公认的产品名优标志,我国政府也予以承认。
(二) “名优产品”热的表现
名优产品基于自身长期以来优异的质量、良好的口碑,更重要的是官方组织机构的鉴定和认证,让人们对于它的品质更加深信不疑,即使多花些钱,人们也会觉得物有所值,毕竟在这个社会什么都讲究个幸福指数,吃得安全、用得放心,才可能谈得上幸福。免检产品因其在技术上和创造上的巨大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经过反复的试验和反复的攻关,相对于其他同类产品而言包含着更多的社会生产价值,同时也凝聚着其他众多产品劳动的价值。
“名优产品”热现象出现的原因和当初“免检产品”热现象的出现的原因如出一辙,都是顺应了现代消费者的使用价值观,人们的需求不再仅仅停留在实用的价值要素上,单单满足吃得饱、穿得暖的要求,而是要求全方位地满足人们在精神上和心理上的享受,所以即使价格偏高,人们对于名优产品也是趋之若鹜、竞相购买。追求“名优产品”的消费心理实际上是一种对高层次消费的热衷。在这个由温饱型向享受型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我们绝对不能忽视和低估消费者在精神上的追求,而“名优产品”作为凝结着人们精神和物质结合的高层次产物,势必被消费者所青睐。
二、“名优产品”质量问题的分析
(一)“名优产品”的生产是个动态的发展过程
科学日新月异,名优产品虽然有着先天优势,但如果不思进取,在优胜劣汰的商品市场经济时代的今天,也有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所以只有不断进取才不会被残酷的市场竞争所淘汰。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一些“名优产品”的倒牌现象就是最血淋淋的教训,这也无疑给“名优产品”的生产厂家敲了一记响亮的警钟。
没有什么是一成不变的,“名优产品”的质量稳定是一种持续着的动态稳定。即使在同一批次生产出来的产品,它们的质量也会参差不齐,这就是为什么厂家一般都会生产比订单要多的货物数量,以此来保证提供的是较好的质量水准。人们的物质需求是不断增长的,没有任何一种“名优产品”是长期不变而能永远得到消费者的欢迎,只有不断创新、不断改进、不断进行量变的积累,才可能发生质的飞跃,永远保持自身的优势。
(二) “名优产品”评比渠道过多
“名优产品”称号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大家都有目共睹,1979年以来,我国每年都有一批产品获得国家、部委和省市的名优产品称号。迄今为止,全国有300多个产品获得了国家的金奖和银奖。此外,不少地区的新闻机构、民间组织,如报社、消费者协会,也评选了一些名优产品。而正是名优产品评奖的渠道过多,没有统一的评选标准,有的人为主观性过多,评选有失公平、公正、公开,有损名优产品称号的声誉。有些评选往往不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查,更有不少单位以评选名优产品为盈利手段,致使有些名优产品名不副实、质量低下,使名优产品称号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大打折扣。
(三)“名优产品”企业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意识不强烈
正是因为现在的厂家拿到“名优产品”头衔后,便固步自封,不思进取。虽然说如今越来越多的“名优产品”被曝光出各种各样、形形的问题,在消费者唏嘘不已之际,抱着侥幸心理的其他厂家依旧我行我素,只争朝夕的利润,而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名优称号、名优标志是有一定时效性的。一般名优称号、名优标志的有效期为3至5年,是获奖时产品的一种荣誉。超过时效后,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就会成为历史。表面上看,“名优产品”质量下降只是一种物质现象,但根本问题却是人的主观意识。真正决定产品的销路的关键因素不是名优称号,而是过硬的产品质量,名优称号这个外体因素给人的影响的确是有,但是这个因素与产品质量相脱节的话,这样的影响只是暂时的、有限的。
(四)“名优产品”扩大生产带来的质量弊端
名优产品大受消费者青睐,需求的不断增加势必导致产量的增加,这是市场经济自动调节的必然结果。企业为了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扩产,提高效益,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由于生产设备的落后,传统的加工方式,没有足够配套的物质技术条件保障,而只是单单依赖招募临时工,进行简单培训,让员工加班加点,致使“名优产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因此员工素质的落后、机器设备的陈旧、产品质量标准的下降、原材料供应的不足,当然会直接影响产品的最终质量。
某些“名优产品”企业自知内部生产的局限性,便在全国各地找联营协作伙伴,以此来扩大生产,提高规模效益。但是目前很多“名优产品”的质量曝光问题虽然直指“名优产品”这个品牌,但是具体生产的厂商却是联营合作企业,联营合作企业往往没有创立这一“名优产品”品牌的龙头厂家对这个品牌有着深深的认知感和责任感,他们往往更注重产品的收益问题,而忽视品牌问题。一些联营合作厂家的产品质量问题不过关,其主要责任当然是联营厂家这个生产商,但是龙头厂家的不负责任也是一重要因素。很多龙头企业在选择联营协作伙伴时,不对联营生产厂家做资信调查,只是为了扩大生产,盲目延伸生产范围,即使对方不具备生产名优产品的条件,也依旧靠出卖自己的商标来谋取一时的利益。
(五)“名优产品”管理上存在的纰漏
“名优产品”的管理可以分为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内部管理就是指名优产品厂家对自己的名优产品的管理,也包括龙头厂家对联营协作伙伴生产产品的管理。龙头企业对联营企业生产名优产品的负责态度不仅仅反应在选择联营厂家时对其进行的资信调查等,而且应该将这种负责态度贯彻到联营厂家日后生产产品的质量检测、设备更新、员工培养、技术改进等方面,作为龙头企业,引领联营企业保质保量地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名优产品。从外部管理来看,现在是商品经济的时代,市场经济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市场调节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也是不容忽视的弊端,容易陷入市场失灵的境地。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单单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我调节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和调控。因此要维护市场稳步健康的发展,必须确保这“两只手”的协调配合。质量检测部门以及其他的质量检测机构要提高相关的名优产品的质量检测手段,制定有理有据的规章制度,完善名优产品质量检测以及质量安全保证的法律。
三、从法律角度完善“名优产品”的保护制度
国家评选名优产品的目的,一是为了提高被评选上的名优产品的知名度,培育行业品牌,增强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能力,推动行业发展、科技创新和产品质量的全面提高。二是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和创优积极性,让名优产品带动整个产品不断跃向新的高度。为了更好地评选名优产品、更好地保护评选出来的名优产品,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和完善一套严格的、科学的评优制度
建立和完善一套严格的、科学的评选名优产品的制度,以此来确保名优产品的高水平。不言而喻,名优产品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我们大家都有目共睹,要实现以评优促创优,提高企业的创优积极性,我们必须严格把握评选这个环节,加强质量监督检查,防止以次充好、败坏名优产品称号的现象产生。为了改变评优渠道和奖牌的多而滥的情况,我们可以针对性地只设立国家级与部委级和省级这两个级别的名优产品,并且对同一种产品统一对名优产品的评奖评优规范,并根据产品和行业的特点,对不同种类产品的评选细则具体地加以规定。名优产品的质量不过关污染的仅仅是水流,而名优产品评选制度的失败污染的就不仅仅是水流问题,而是水源了。只有对评选名优产品的这个环节加强管理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二)增强消费者对名优产品的法律保护意识
生产的最终目的是向社会和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以此来获得经济或非经济上的利益,所以消费者作为商品的最终消耗者,其对名优产品的法律保护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名优产品的保护问题。通过全社会的普法教育,人们普遍从过去的不懂法、不知法的现状走出来了,逐渐形成了品牌意识,在选购商品时会更多地倾向于选择社会认知度高、有专业机构认证的产品,这个大前提对消费者形成名优产品的法律保护意识是很好的铺垫。尽管如此,我们依旧应该依旧加强对名优产品的宣传,让消费者从心底对名优产品有认同感;与此同时要加强对名优产品的监管,让消费者对名优产品的信赖无后顾之忧,并可以通过完善消费者的救济手段,让消费者在受到名优产品侵害而造成损失时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进行维权和救济。
(三)企业加强对名优产品的法律保护意识
要保持名优产品在同类产品中的优势,必须依靠技术进步,确保名优产品优质,只有促进技术进步,有效提高产品质量,才能推动创优保优的顺利开展,企业才能从自身做好对名优产品保护的第一步。在扩大生产、增加产品批量、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慎重选择联营合作伙伴,适时清理一些不符合要求的联营合作伙伴,纯洁联营队伍,排除不好的质量牵制因素,这样就可以防患于未然,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降低企业因内部监管不利而产生的质量风险。
不仅如此企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名优产品假冒的短期盈利行为进行严格的打假防伪,否则不仅会侵害名优产品品牌的形象,而且会直接影响名优产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致使真正的名优产品最终被市场所淘汰。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企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奋起自卫,企业可以每年都从盈利中划取部分作为打假防伪、保护名优产品形象的专项资金。
(四)引入法律机制,严格名优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处罚
名优产品作为一种包含更多社会劳动成果的产品,其自身相较于同类产品包含更多的价值,因此根据其特殊性,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质量检测,完善外部监控体系。比如可以设立消费者免费委托检验制度,消费者对名优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设立的免费检测的专门机构申请检验鉴定,从而进一步遏制假冒伪劣名优产品的蔓延。众所周知,所有食品生产及相关行业都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取得QS认证,确保质量安全,而名优产品对于质量的要求更是不言而喻。加快我国名优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进程;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加快我国名优产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进程。
而质量监督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认识到自己在名优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应负的职责职权,通过监督、指导与控制,加强外部监控。其次,研究探索正确的质量管理检测方法,建立起正常的质量检查、评比制度,进行经常性的名优资格审查,不断刺激名优产品更新换代,推陈出新,注入新鲜血液。在此基础上,可以充分借鉴海外经验,引入法律机制,运用法律手段,对名优产品进行约束和规范。建立起我国名优产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国名优产品安全迈上一个新台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对名优产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名优产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那些出现质量问题的名优产品生产企业,不仅要受到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经济、行政处罚,而且还要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起诉,通过法律手段,取消其生产资格,对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企业严惩不贷。通过不断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的建设,完善各级执法机构对名优产品的管理分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打假防伪工作。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建议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目前颁布的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多达几百部,最主要有《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等等。其中,《农产品质量法》仅仅对例举的100多种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的限额作出规定,但国际食品法典涉及到的农产品有300多种,超出了我国立法范围之外很多很多,而《农产品质量法》并未对超出的200多种农产品作出相关规定,可以说是无据可查,这就为食品安全监管留下了缝隙。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数量庞大,可这些法律法规是采用分段立法,立法时又缺少沟通和协调,所以调整范围非常的较窄。
2、检测体系相对落后
我国食品检测仪器精密程度较低,检测水平有限。在我国己经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2319项中,只有少部分农药配有相关的检测方法,而且这些检测方法操作步骤费时费力,对劣质的食品辨别能力也比较弱。检测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专业人才缺失等问题,导致很难检测出食品中农药、食品添加剂、铅、汞、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而大部分的食品工业企业自检能力不足,检测设备价格又很昂贵,企业为节约成本也不愿意购买检测设备进行自检。很多地方甚至连检测设备也不具备,大量的食品未经检测就流入了市场,食品的安全根本无法保障。
3、监管体制不健全
方舟子认为,“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不在于是否有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甚至根本就无意执法。”而政府监管方面存在制约因素,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法律法规不配套,亦是食品安全执法的重要障碍。例如:其一,我国对食品的监管有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等部门一起运作,各个部门执法标准不相同,部门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多个监管部门重复管理一个企业,增加了企业负担的同时,对于群众所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很多部门又会相互推诿。其二,一些地方对旅游景点区域等出台的“保护”政策,限制了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其三,监管没有从食品源头展开,对食品的生产过程及生产方法重视不够,很多食品在这个环节已经被污染。这些都是执法不能完全到位的重要原因。
4、惩罚力度较轻
一些发达国家,法律对危机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处罚力度非常严厉,罚款和量刑方面都很重,这就使得生产经营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于违法者的处罚力度相比之下要轻很多,规定受害人数,并主要以罚款为主,这样法律责任不大,制裁措施不重,违法成本也不高,生产经营者往往觉得违法后果也不严重,因为法律缺乏威慑力,很多生产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敢于以身试法。这就难以打击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种类繁多,以部门法为主,法律法规缺乏沟通与协调,为执法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一部能贯彻所有有关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体系,其实,主要发达国家也没有这样的法律法规。所以,在向这方面努力的同时,通过制定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不同环节进行管理,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断补充,并及时修订,对一些落后的、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废止或者整合,尽可能地形成一套整体的统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律,内容要贯穿到整个食品安全过程之中。
2、提高相配套的技术及标准
一方面,要统一食品标准体系,对现有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整合,解决现行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对于不利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标准必须全面清理,不与国际接轨的标准进行借鉴修改,同时还要扩大食品标准的覆盖面,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另一方面,检测工作也需要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检测技术也要不断跟进与提高。这就需要加快检测技术研究的投入,更新设备,提高技术,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
3、健全监管体制
我国在法律制度上已经建立了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制度,但从我国食品监管现状看,仅有制度还不够,对具体如何实施没有细化,这就使得制度实施的效果不够明显,若要真正实现有效的食品监督管理,还需要完善执法程序体制。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理分工,细化各监管机关的职责,明确监管手段,使其有责有权。还要建立企业与消费者间相互沟通的机制,因为食品是如何生产出来的,消费者并不知道,所以,建立企业与消费者和政府间相互沟通的机制势在必行。
4、加大法律责任制度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的违法责任主要以多少倍的赔偿为主,这并不能有效的阻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发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往往很重,例如美国,最高罚款金额可高达500美元和5年以上的监禁。所以,我国应该借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进一步增加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罚款数额,允许消费者提起食品安全事故损害的精神赔偿请求。还要对违法企业进行曝光和监管,增加抽查的次数。在刑事责任方面,应该增加刑法中食品安全法律部分责任的修订。
三、结束语
食品安全作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关注和反思。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因此,我们要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进程,与国际接轨,提高相配套的技术及标准,对食品的源料、加工、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扩大责任追究范围,增加罚责力度,确保整个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能够有序运转,来保证我国的食品都能让群众放心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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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辅料、品控、环境、规程控制是决定食品品质的源头
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个人认为其根源在于企业自身诚信缺失,进而造成公众对企业信任度大大降低。而信任危机源于食品自身的品质,只要控制好食品使用的原辅料,控制好操作环境与操作规程,保证食品本身的品质过硬,就不必惧怕任何机构的检验,也就不会产生轰动媒体的任何信任危机。对原辅料的控制可以在上游源头上从根本解决食品的品质问题,从而使得食品的安全与品质得到根本的保障。原辅料的生产、运输、存储都应在合适的设备中与适合的环境温度下进行,原辅料的处理流程亦应避免任何污染的可能,在操作规程方面应严格实行保质期与标准食品处理操作规程,以保证食品质量的万全。食品的生产环境应该比药品的生产环境更加严格,我国的多起食品案件的产生都是因为环境因素引发的,因此,定期的严格、规范、安全的杀菌技术的使用是食品品质的必要保证。有报道说,目前应用物质的第四形态——等离子体全方位二十四小时的杀菌在我国的食品工业生产中被认为是较为可行且安全的环境保证措施。提高食品的品控人员对于食品的关注度,加强食品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检验,包括对于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配料过程、成品包装等现场过程以及实验室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的品质控制与管理。
2.生产企业的道德底线是信任危机的症结所在
自从我国的食品工业出现全面的信任危机,包括媒体在内的我国监督、管控部门以及食品工业企业自身都在寻找破解信任危机与解决信任危机症结的钥匙。笔者认为,其实这把钥匙就是我国食品生产企业本身的道德底线。一家没有任何道德底线的食品生产企业爆发轰动媒体的食品案件是迟早的事情,而一家有道德底线的食品生产企业不仅会将精力不仅放在拓展市场、促进销售等方面,还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抓食品安全生产方面,这样的企业出现负面事件显然几率很低。诚然,“利己”可以做为企业生产的目的,企业可以为“利己”而采取降低成本的措施,这一点天经地义。但是,任何食品企业都不能将“利己”做为企业生产的唯一目的,那些将“利己”当做企业生产唯一目的企业必然会在“利己”的基础上不择手段,当“利己”已经“损人”时,“利己”就变成了无道德底线的“利己”。任何食品生产企业都应在保证“不做恶”的基础上以道德标准约束企业自身的行为,进而才能在企业的整个食品产业链上全方位地以道德为保证,生产出符合健康标准的绿色食品。找到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容易,但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需要我国各级部门形成全面的责任体系,在企业建设诚信生产的同时,对食品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督与食品安全立法惩戒。
二、信任危机下的食品安全监督思考
1.食品安全监督势在必行——食以安为先
食品问题不仅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而且还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会给整个食品工业形成极难逆转的信任危机。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是一条千古不易的铁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食品安全更应当做头等大事来抓。
2.食品监督机构监督职能得到落实
众所周知,对食品安全监管不仅是各级监管部门相应监管职能,也是保证国民健康安全的最基本的义务。一旦食品监管关卡失守,国民的健康将无法得到保障。我国虽然在中央以及各部委分设了诸多食品监督机构,并且省市县亦有相应延伸机构,但是,从近年来看监督工作未见显著成效,质量问题反而愈演愈烈,几成燎原之势。我国民众在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之时,不由引发媒体对我国的各大监督职能机构的拷问,做为食品安全的监督机构是否尽到了应尽的监督职责,是否把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危时刻放在心,但是近年来此起彼伏、接连不断的恶性食品安全案件以严峻的事实给社会予以否定的回应。面对现今的食品安全,只有扎实食品监督机构监督职能改革,相应监管职责确实得到履行、落实,方能给予社会正能量的信心。
3.加大力度实现有序监管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是国家以纳税人的资金设立的为纳税人服务、代纳税人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对于这些部门中的工作人员而言,尽职、认真、严格地执行对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有序监督责无旁贷。然而,食品监督目前在我国却呈现出一种“无序”的状态,虽然号称各部门“齐抓共管”,但是,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是,各部门均未能真正做到尽职尽责、认真监管,多部门的责权不仅存在着相互交叉而且还存在着部分缺位的严重现象,这种监管现状必然使得我国的食品监督处于一种松散放任的态势之中。为避免这种现象的继续蔓延,作为食品监管的各部门必须严格划分监管权责,实行出现问题一票否则制,将食品安全与其自身岗位挂勾,一旦出现渎职、未认真监管的行为则一究到底,不但负责监管的直接责任人要下课,相关的直属领导者亦应承担责任。与目前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后单纯曝光企业的做法略有不同的是,一定要将问题企业与监管机构的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者与无良企业一起进行曝光,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有序监管,大力提高食品监督工作效率。
三、信任危机下的食品立法思考
1.高发的食品安全问题
应尽快立法遏制毒害食品报道频现报端,在这样一个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期,就必须尽快通过立法遏制食品安全的恶化趋势,否则必将积重难返。世界学者目前已将食品安全问题列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又一严峻的世界性问题。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食品立法软弱无力,对于食品的违法犯罪处罚整治力度偏轻,食品违法犯罪成本相对于其非法所得微乎其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国非但食品违法屡禁不止,而且大有泛滥之势。面对食品违法犯罪的挑战,我国的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国家立法,着重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日益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只有通过立法角度加强建设,提高违法成本,才能正在让执法者有法可依,让违规者有法可惩。
2.食品安全立法应全面覆盖源头与餐桌
食品从农作物的种植到变成原辅料,再从原辅料的采购到工业化过程,最后从工业包装到百姓的餐桌,整个过程从源头直到最终的餐桌都必须实行全面的严格的管控,对于源头违法的从源头就掐住,对于过程中违法的绝对不能再让其流向最终餐桌。食品安全立法只有全面覆盖源头、最终餐桌以及整个过程,才能最终将食品安全问题消弭于无形之中,才能最终还百姓一个真正健康、绿色、洁净的能够摆上餐桌的食品。
3.食品安全立法宜用重典
1.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概念界定。
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具有行政权力,有权强制投保义务主体依法投保食强险完成投保义务的行政机构。强制保险中,应当通过政府的行政力量来强制每一个负有投保义务的主体都来投保,从而实现强制保险的强制性。强制投保机构对食强险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监管投保义务主体完成投保的义务。强制投保机构的作用就是通过一定的措施,及时发现漏保的主体,使应投保而未投保的食品经营者完成投保义务,从而实现食品安全强制投保。
2.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的特征。
(1)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具有法定性。
食强险是强制保险的一种,强制保险的基本特征为法定性,食强险的强制投保机构也应当由法律来规定。另外,强制投保机构的“强制”权是行政权,行政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下才可以行使。因此,强制投保机构的确定,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法定性是强制投保机构的首先特征。
(2)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应当是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为了使投保义务主体完成投保义务,食品安全强制保险机构应当有权采取一定的惩罚性措施,比如限制其进入市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从而使投保义务主体不得不进行投保。强制投保机构采取的行为对投保义务主体具有一定的干预性,该干预性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可见强制投保机构应该是政府部门,而不是社会组织或者其他商业性组织。且我国的强制保险,如交强险、船舶油污责任险,都是由政府管理部门来负责强制投保。有时,为了完成强制投保需要商业主体的配合,但是商业主体不能认为是强制投保机构。因此我国的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也应由行政机关担任。
(3)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应具有综合管理职能。
强制投保机构应当是具有综合管理职能的机关,而不是专门的负责强制投保的机构。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也应具有综合管理职能,本文认为,建立专门的强制投保机构没有必要,食品安全强制投保的职责可以由现有的行政机关承担,这部分内容将在后文展开论述。
二、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的确定及其职责设定
1.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投保机构的选择。
(1)应否设立专门的强制投保机构?
专门的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是指,国家为了实现食强险的强制投保,设置一个专门强制投保机构,这个机构只负责食强险的强制投保。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没有设立专门的强制投保机构,而是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承担强制投保的管理责任。比如,我国的机动车管理部门负责我国的交强险强制投保。但是我国的食品企业众多,在执法上是否遇到阻碍是一个未知的问题。设立专门的机构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投入大量的人力,需要很高的成本。笔者认为,在初期可以由食品企业的管理机关承担强制投保的职责,食强险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根据执行的情况确定是否建立专门的投保机构。如果现有的食品企业监管机关人力有限,不能较好地强制投保义务主体完成投保义务,再考虑建立专门的强制投保机构。
(2)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的确定。
我国食强险可以借鉴交强险的强制方式,不设立专门的强制机构,而是由保监会和食品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合作,分别负责强制投保与强制承保。但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施行行政许可制度,笔者认为,不应将食品药品监管局设定为食强险的强制投保机构。此外,我国监管食品安全卫生的部门还有工商管理局、质监局、卫生部门等。在这些监管机关中,工商管理局主要负责经营秩序的监管,比如查处假冒商品,对无证经营进行处分等。而其他监管机关主要负责卫生标准的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等。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众多,从各个监管主体的职能分析来看,笔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局比较适合承担强制投保的职责。首先,是否投保食强险是属于经营秩序方面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范围之内,其他监管机构多是对食品安全本身的问题进行监管。其次,工商行政管理局具有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利,参考台湾地区的规定,对于没有投保食强险的企业可以撤销其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具有相应的职能。笔者建议,将食强险的强制投保机构确定为工商行政管理局。
2.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的职责。
通过比较我国与国外强制保险的实现路径,可以总结出强制投保机构的职责包括两方面:检查监督投保义务主体是否完成投保义务;通过行政权力强制其完成投保义务。由此,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的职责设定如下。
(1)从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投保。
为了更好地建立食强险制度,应该从市场准入就强制投保,将投保食强险作为其进入市场的资格。理想的状态是,对于新设立的食品生产、餐饮经营企业,如果没有投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就不予颁发营业执照,不给予其经营资格。对于经营设立的企业,如果没有投保食强险的,取消其经营资格。但是仔细斟酌一下,没有设立的企业不具有企业资格,也不具有投保的资格,这种以投保作为其设立条件的方式不具有可行性。市场准入制度可以适用于进口食品商,对于没有投保的进口食品限制其进入中国市场。而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只能够要求其在设立后一定日期内投保。
(2)建立有效的强制投保检查机制。
强制投保机构在强制之前,必须要做的工作是发现漏保的食品企业。如何发现漏保的企业,就需要建立有效的漏保检查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强制投保机构应当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投保义务主体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应当向强制投保机构备案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强制投保机构应有专门负责审核保险合同期限的人员,将保险合同期限录入计算机,采取一定的计算机技术,及时发现已经到期的保险合同,通知被保险人续保。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而又能有效地监督被保险人是否履行投保的义务。
(3)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在发现漏保的企业时,强制投保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义务主体,给予其一定的时间去投保。工商行政管理部作为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应履行督促的职责,督促投保义务主体及时完成投保义务。
(4)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应采取惩罚措施。
强制投保机构应对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投保的义务主体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从而强制其投保。在通知之后,投保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没有投保的,强制投保机构应当对其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强制其投保。还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规定,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一年之内不得再重新注册食品经营企业。
三、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的意义
1.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的确立是食强险法律制度的基础。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有学者认为,食品安全责任是指以各类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销售者等因食品存在瑕疵、缺陷而导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险种。所谓强制保险,是指依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投保义务的主体必须完成投保义务,相应的承包人也必须依法承保的一种法律制度。由此,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概念可以定义为,依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投保义务主体必须依法投保食强险,特定的保险人必须开办相应的食强险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食强险区别于一般责任保险的根本特征在于,食强险具有强制性。在食强险的制度设计上,如何实现食强险的强制性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由上文可知,食强险的强制性正是通过强制投保机构实现的。没有强制投保机构,投保人则可以任意地选择投保或者不投保,食强险制度也没有真正的建立。由此,强制投保机构是食强险法律制度的基础。
2.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关系到食强险社会功能的实现。
食强险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强制保险分散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为解决社会矛盾提供有效的途径,从而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但是,被保险人的风险分散,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金都以被保险人投保食强险为前提,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投保食强险,受害人无论遭受怎样的损害,都无法获得保险金,被保险人也无法规避风险。食强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也无法实现,从而食强险制度就会失去意义。
3.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自觉投保率很低,食品的生产者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也多是出于出口的需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市场需要不高。我国法律规定食品侵权的赔偿金以补偿为原则,惩罚性赔偿金也比较低,造成企业违规的成本较低,承担的损失比较小,企业购买食品责任保险的动力不足。企业投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动力不足,对于建立食强险制度具有一定的阻碍性,而强制投保机构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强制投保机构通过强制作用,使应投保的义务主体完成强制投保义务,对食强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食品安全强制投保机构作为食强险法律制度的重要保障,在权利救济和风险分担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不仅能够合理分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风险,有效减轻其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到的冲击,而且最重要的是能够切实保障受害第三人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四、结语
【关键词】经济法;学生;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现状;对策
一、网络订餐现状
目前,我国网上外卖用户规模已达1.5亿。中国外卖网站多发于高校和白领聚集的商业区,2008年上海交大的研究生张旭豪和康嘉,因玩电脑游戏到肚子饿而找不到外卖单而催生创办“饿了么”的念头。当收银、点菜遇上互联网:微信点餐预订、收银系统、会员系统、报表统计、进销存、微信营销、卖家助手、招牌菜谱,更高翻台率,更多顾客。减少派发宣传单、解决订餐高峰电话占线,短信订单清晰准确,数以万计的潜在消费者,免费加盟,没风险。外卖主体越来越多,外卖平台频现“黑作坊”“幽灵餐厅”等问题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给餐饮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二、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
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就是市场缺陷和市场障碍问题,进而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
1.网上订餐的食品来源、加工、运送环节的卫生和质量难保障,学生订餐群体缺乏知情权
餐厅食材为降低成本,低价催生低质。据观察,订餐网站平台的下单量只有少数商家日均效率突破50单以上,接单少,食材周转速度慢,食品新鲜度难辨。食品加工过程中的环境、器皿清洁、制作流程、员工健康不得而知。餐盒包装本身卫生状况,高温后毒害物质;运输过程改装的运输箱是否消毒清洗均不得而知,食品包装的密封性难以保证。
2.网上订餐的市场自律性调节差,信息不对称,存在市场失灵
当网络订餐平台的市场自行调节机制失灵,在商家缺少公德、政府干预力度不足前提下,各餐饮商家选劣质食材获利,威胁订餐学生健康。当市场资源配置不均衡,买家卖家信息不对称时,必然导致欺诈行为发生。各大订餐平台为吸引下单,推出优惠,如首次下单价格减半等,使商家暗自提高价格,买家得不到实质性优惠。以高价售卖低价食品,难以保证食品质量,无法做到价格和质量的统一。
3.网络卖家缺少自我约束的经济法律制度
网络订餐商家在是否进行违法生产、销售劣质食品获利和被发现后受罚之间进行博弈。食品加工流程等各项配套监管措施和法律不完善, 漏洞存在必然会导致销售者缺少自我约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现阶段相关监督执法部门应引起重视,“不好管”不是弃责的理由,而要成为监管改进和更新的催促。网络社会潮流不可阻挡,传统监管方式不仅要调整,而且步调还要更快,周期还要更短,才能够跟进“互联网+”的发展步调。
4.新法规实施后的新问题
2016年10月1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实施以来,规定外卖平台应当对入网商家实行登记审查,公示证照。信息应真实、准确、清晰,易辨识。该办法实施2个多月来,出现未公示的,证照模糊的,实景代替证照的,过期的,实送餐商家与登记商家不一致,甚至一照多用等新问题。互联网的“无地域性”,让传统的“属地管理”模式无法施展;“实名制”这些开始还能奏效的方式,瞬间被轻易突破,庞大的交易量,让传统的安全“抽查”、信息“上报”等监管模式效用减弱,网络社会的变化频率和监管的复杂性凸显。
三、解决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的经济法对策及建议
1.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从经济法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角度分析,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是必须的。问询监管――源头在线下,根子在平台。建立严格的外卖商户入驻订餐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如:资格认证、卫生许可手续认证、等级制度评估、信用登记制度。线下线上一起发力,对一经出现食品卫生问题应取消其在网络订餐平台的入驻经营资格。特别是要激活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自律监管职责,把一线监管职责转移到平台企业这个更靠前的端口。完善食品标准、监测体系、检验手段。
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
提升监管主体执法水平和管理意识。保障执法活动有效性、合法性、合作性。对网络订餐平台经营资质进行评估、走访、抽检,加强政府干预。政府执法部门应明确运营商责任主体、监督义务等。建立主体数据库、网络追溯平台,督促数据记录以备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立案、查办、移送等环节,探索高科技手段对外卖平台搜索监测,以网管网:如匹配网店名称,比对店铺地址,比对商铺电话,未标明电话或多个店铺使用一个电话的,就可能一证多用。
3.激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从市场自身调控对网上订餐食品安全的经济法分析,网上订餐虽是小金额食品交易,但威胁到消费者个人健康安全、经济利益时,因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失去对损害利益的赔偿诉求可能性。政府应当设立保障,充分实现公众权利,加强舆论监督,设立热线,奖励举报,与公众良性互动。另外,外卖平台对缴纳罚款不很在意,但害怕媒体曝光影响口碑,妨碍其发展融资。因此,可加大曝光公示力度,鼓励新闻媒体市民举报。建立安全信用制度,对入驻商户名称、负责人姓名等建立信用免费查询等监管体制、服务制度、奖惩制度、评价制度等。
网络订餐是 O2O新的消费趋势,也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只要政府监管、行业自我约束,主管部门及全社会将实体店监管理融入互联网监管中去,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网络食品销售管理将更加规范。
参考文献
赵玺,男,辽宁沈阳,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2012级公共管理专业。
摘 要:近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多起食品安全事故威胁到人们的正常的生活,因此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加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治力度成为我们社会重要关心的问题。本文从政府监管职能的角度出发,分析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解决途径和对策,对食品市场发展的现状做出正确的评估,从而提出切实有效的对策,提升政府的监管能力,保障市民安全的进行食品选择,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对策研究
政府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隐患是时刻的关注并且对于不法分子做出严厉的打击的,但是效果并不是很明显。黑心的食品制造商依然此起彼伏,打击的力度远远跟不上黑心食品生产的速度,如何有效的进行食品安全监控成为我们政府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一、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对于市场上出现的多起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为何如此多的黑心商人违背良知和道义做出危害市民人身安全的事情,从三聚氰胺事件到苏丹红事件、从三鹿奶粉到阜阳奶粉事件,劣质食品为人们带来了很大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尤其是在对于新生儿而言,还未来得及清楚的看看这个世界就已经伤痕累累。
对于食品安全经常产生的隐患,我们应该深刻的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才能够准确的把握隐患的根源从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首要原因就是黑心商家利欲熏心,违背道德良知肆意的进行生产,食品是人们赖以生存的主要生活资料,人们时刻离不开食物,因此食品市场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空间。黑心的商家正是看出食品市场这一发展的规律,企图用简陋的生产手法和有毒的廉价化学药品对变质的食物进行加工和生产,不顾消费者的死活一心谋求暴利。其次,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到位,让黑心的食品商人有机可乘。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上依然存在一定的欠缺,对于食品市场的流通上没有严格的把关,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没有进行合理的监管和控制,因此会有漏网之鱼的存在。政府和部门之间不能很好的进行协作,职能的分散不利于集中地管理,最终导致市场监管的力度不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防范意识不明显,造成悲剧的时有发生。
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上应该对自身有正确的定位,作为市场的监管者,政府应该对市场的发展状况,企业的生产状况都有深刻的了解。在各部门的工作中应该有正确的定位,增进部门间的合作和协调,集中多个方面的力量,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另外在消费者方面,政府应该给予消费者提供安全知识讲座,让消费者有一个自觉的判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对食品安全有自我辨别的能力,从而规避风险。
二、政府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对策
政府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上必须时刻的保持清醒的认识和强硬的态度,对黑心商家的
姑息就是对消费者的一种隐患。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应该是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调动多个方面的力量,将社会的力量集中起来,严厉打击不法分子。
首先,深入市场监管提升食品检测门槛。食品行业关系到人的身体健康,食品安全如果没有确立很高的门槛,人们就不会对政府有很高的信任,对食品的选择也不会放心。对于所有的食品企业设立食品安检部门,在产品流入到市场之前都应该进行严格的把关,防止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到市场上。对于民间的不合格的小作坊严格进行取缔,没有达到安全水平的商家予以严惩,在食品市场中形成高标准的生产作业,使商家自觉的有安全意识,和政府积极的进行配合,共同为食品安全流入市场努力。
其次,设立专门的食品立法,严厉打击不法分子。黑心的食品生产者之所以能够肆无忌惮的进行生产就是因为他们怀着侥幸的心理,认为法律不能对他们做出很严格的惩治,甚至可以通过不法的手段逃脱法律的制裁。在立法方面,没有严厉的食品安全法规对黑心商家的做法进行严厉的惩治的,所以不法商贩没有内省的恐惧感,道德和良知被吞噬者,满眼只有利益。提升食品安全立法力度,让黑心商家收到应有的惩治,还食品市场一片清静,还消费者内心一份安全感。
再次,积极的进行宣传教育,提升群众自觉选择的能力。食品安全问题为什么总是在问题发生后猜得到社会的关注,主要的原意就是大家的食品安全意识不到位,对于食品安全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政府在食品安全的宣传问题上没有做到位,宣传的手段过于单一,以至于大家并不能及时的把握如何辨别安全的食品。新媒体时代已经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多种信息交流的手段,政府应该与时俱进,充分的利用多种宣传途径,向消费者们讲解如何辨别安全的食物,如何和不法的商贩进行对抗。在问题出现以前就能够及时的避免,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加强政府、市场和市民的合作监管,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你政府部门的部门分工和职责能力是不同的,政府的内部应该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食品安全是一项大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也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事情,大家相互之间相互协调和沟通才能够提升政府的工作能力,增强政府的社会公信力。政府与市场之间也应该相互的促进提升管理的能力,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政府不能放松对于市场的监管,时刻的保持清新的头脑和准确的判断力,维护食品市场发展的正常秩序。在与市民的合作中,相互建立信任,提升公民的参与程度,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建立公众参与的社会性的监管平台,为市民们进行食品监管赋予更多的权利。对于举报威胁食品安全的厂家的市民予以表彰和奖励,提升大众的参与程度,及时的深入到群众中进行意见征集,将群众对于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纳入到政府的工作当中去,完善政府的职能。
食品安全监管应该走多元化的发展道路,对于大众的参与能力应该不断的提升。在政府和市民之间建立信任的桥梁,促进政府执政能力的提升,为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百姓的生活质量的提升做出更大的努力,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董伟霞.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
[2] 范柏乃,喻晓,张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构与政府行为分析.[J].公共行政,2008(10)
[3] 李晓燕.浅谈如何完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J].民营科技,2009(12).
关键词:高校食堂 食品安全 管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211-03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高校食堂作为一类特殊的餐饮单位,服务对象特殊、开餐时间集中、就餐人数多、经营环境相对封闭,安全性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和校园社会的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如何才能科学高效地进行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堂食品安全风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通过文献法、访谈法、分析法等研究工具,结合当前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法现状,找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一、现状
大多数研究认为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形成了三次浪潮,即:行为规范(Practices),危害性分析(HACCP)和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1}。(1)行为规范,包括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生产规范(GM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等一系列为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发生而作出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企业依据这些行为规范,对食品安全进行管理。(2)危害性分析,主要是指HACCP(Hazard Analysis of Critical Control Points)的提出和应用,是一种科学、合理、针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进行过程控制的预防性体系,包含进行危害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确定关键限制、确定控制措施、建立纠偏措施、建立验证程序、建立文件和记录保持系统七个步骤{2}。(3)风险分析。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风险”即指食品中危害产生某种不良健康影响的可能性和该影响的严重性{3}。“风险分析”由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和风险交流(Risk Communication)三部分组成{3}。
早在2009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我国政府就将风险分析的管理方法逐步应用于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之中。2011年10月,我国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CFSA),承担着我国“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技术支撑任务,填补了我国缺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业机构的空白{4}。
然而,目前大多数高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尚停留在行为规范阶段,甚至有的高校食堂仍处于经验管理阶段,即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者凭借从业经验管理食堂,无食品安全理念和管理意识,管理手段包括:传统的行政命令、思想教育、群众运动等{5}。当然,也有少部分食品安全意识强,具有食品安全专业人才的高校,能够应用风险分析成品检验和过程控制等管理手段确保食品安全。
二、问题
不难看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与世界先进水平尚存在差距,而高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更是远远落后。
1.政府风险分析管理有待提高。一些发达国家早在1996年就将风险分析理论引入食品安全管理之中,而我国则在13年后的2009年才逐步使用这一理论。目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风险评估工作逐步开展,风险管理正在试行,风险交流依次完善,但仍存在问题。
首先,风险评估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有很多高校食堂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有待专业评估。例如高校食堂食物中毒事件,多为细菌性食物中毒。有研究表明:细菌性食物中毒发生概率与中毒发生前一天的平均气温和相对湿度有关,平均气温低于19.2℃或相对湿度低于60.3%的条件下,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的概率很小{6}。因此,政府可依托丰富的数据资源,就温湿度对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风险性做出评估,如果这种相关性一再被得到验证,政府相关部门就可以据此建立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预警制度。
其次,风险管理范围较窄,未能推广至生产者。我国的风险管理仅停留在政府层面,过于依赖抽样和检验的成品管理模式已不适合食品安全管理的发展趋势;同时,也与风险分析的过程管理理念不相适应。
第三,风险交流参与主体少。风险交流主要局限在政府部门。但实际上,生产者之间,政府与生产者,政府与消费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乃至媒体、专家与政府、生产者、消费者之间都需要风险交流。风险交流机制的不健全,一方面使得高校食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能了解真正的风险点,另一方面,媒体的误报夸大,以讹传讹的伪食品安全事件,造成消费者的过度紧张和恐慌,损害政府和科学家的公信力,还有可能对行业造成经济打击。
2.政府监管理念未推广至高校食堂。国外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表明,在风险分析基础之上的预防性源头监管、过程监管明显优于事倍功半的终端监管。而现实状况是,政府开展了一定的风险分析管理工作,但在高校食堂层面,了解“危害分析”、“风险分析”管理理念的食品安全管理者极少,更不用说将其应用到实际的管理工作之中。一方面,是由于政府目前开展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工作大都与食品工业相关,与餐饮行业交叉少,无餐饮业,尤其是高校食堂方面的案例分析,先进的理论理念“不接地气”,高校食堂不能运用其指导实际工作;另一方面,政府未将风险分析的管理理念通过培训宣传等推广至高校食堂,高校食堂不能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自主运用先进管理理念管理方法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推动风险分析管理理念在餐饮行业的不断延伸和发展。
3.食堂管理方法落后。首先,危害性分析片面。餐饮服务包含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过程,有多个风险点,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采购,采购环节累积了上游种植养殖、包装运输、食品加工等各个环节的风险,因此,对采购环节的监控尤为重要。但目前,大多高校食堂采购环节的把关仅停留在索票索证阶段,远远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的需要。
其次,快速检测能力低。有的高校食堂设立了化验室,但化验室仅能开展简单的理化检测及微生物检测,而微生物检测繁琐,耗时长,以细菌总数检测为例,最短需要24小时,而大肠菌群检测最少需要72小时。但餐饮行业具有即食性的特点,当化验结果出来,无论合不合格,就餐师生已经用餐完毕。如果不合格,很有可能在化验结果出来之前,就餐师生已经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因此,原始的微生物检测只能作为食堂加工流程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参考,而不能像食品加工企业一样,通过成品检验,不合格产品不予发货。因此,快速检测对餐饮行业来说,尤为重要。而快速检测设备试剂价格高昂,并不是所有高校食堂都会承担这笔支出。
最后,风险分析工作未开展。现有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害性分析的了解都比较片面,更不用说风险分析相关知识,同时更谈不上应用。
三、原因
1.生产者能动性未得到发挥。政府在将“风险分析”管理理念应用于食品安全管理中时,未能重视生产者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不能将“风险分析”的管理理念融入高校食堂的日常生产经营之中。目前,我国“风险分析”的管理理念仅在政府监管层面得到运用,但说到底,食品生产的最直接的责任人是生产者,如何引导督促生产者生产安全的食品,如何遏制惩罚生产者生产不安全的食品是政府的职责之一。因此,风险管理仅停留在政府层面是不合时宜的,更为重要的是将之推广至生产者,发挥生产者的能动性,让生产者了解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风险隐患,进行风险管理,如此才能确保成品食品安全。因此,政府要找好定位,科学设置管理思路和措施,提出要求,生产者执行,将监管力量放在源头,实施过程控制。
2.先进管理理念的培训宣传缺乏。造成风险评估范围小,风险交流主体参与少,食品安全管理理念信息普及程度差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培训宣传缺乏是很重要的因素之一。
首先,食品安全信息专业化强。在分工程度日益加深的现代社会,专业化已经成了重要的无知之源,“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重点不是简单的信息,而是要将专业术语变成老百姓能听得懂的语言,使大家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问题”{7}。
其次,政府推广和普及先进管理理念的力度不够。对于高校食堂而言,很少有有关危害性分析和风险分析的培训宣传。
最后,政府部门现有风险分析相关信息分散,没有统一的信息平台,查找不便,与一线工作者联系不紧密,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知道如何使用相关信息平台,用于指导实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与先进管理理念相匹配的检验检测技术储备不足。检验检测技术储备不足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研究不到位,新技术新方法缺乏,与餐饮各关键控制点控制的快速检测方法有待进一步发展,尤其是采购环节以及微生物的快速检测方法。以“地沟油”的检测为例,由于其成分的复杂性,以目前检测技术而言,仅能做到筛选,准确性不高。而微生物的检测耗时长,现有的快速检测方法同样存在准确度不高的问题。检验检测技术储备不足的另一层意思是已有完备的检测方法,但是由于价格、设备、人员等原因,检验检测工作未能开展。
4.人财物保障不足。当前,高校围绕“培养人”的目标开展工作,重学术轻后勤的现象普遍。这种观念,直接导致高校对后勤的重视程度不高,投入力度不足。尤其在物价上涨、用工成本不断增加,高校食堂办伙成本激增,但为了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响应教育部“质量不降、数量不减、价格不涨”的号召,高校食堂利润空间大幅压缩,食堂微利或亏本运营。在这种情况下,正常经营是各食堂的首要目标。当食堂都不能正常经营的时候,何谈食品安全,更不用说食品安全投入了。加之高校食堂大多职工文化程度低,食品安全专业人才缺乏,食品安全管理方法理念的进步任重道远。
四、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和原因分析,笔者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将先进的“风险分析”管理理念引入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之中,转变管理方法,进行预防性的管理,确保高校食堂食品安全。
1.建立责任制度,树立诚信意识。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高校食堂经营者对师生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政府要通过制度建设,形成以守法遵章为前提,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8}。通过经济、政策、市场等各种手段,增强高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的内在动力。行业协会也要加强管理,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培育食品安全诚信文化{9}。高校食堂内部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将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督促从业人员不断学习食品安全管理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严守职业道德。
2.加强培训宣传,建立人才体系。政府部门可依托各学校和食品安全管理专业机构,加强对监督人员、高校行政人员和食品管理人员等的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重视程度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结合行业人才需求,做好中高职及本科、研究生多层次衔接的学历教育,设置相关职业标准,引导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职业教育,建立人才体系。此外,要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能力建设,整合专家、食品安全公共发言人等各种宣传资源,借助报刊、电视、网络、手机等交流平台,宣传正确科学的食品安全相关知识,从而推动食品安全管理方法不断进步。
高校食堂自身要建立培训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普通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操作习惯。
3.加强信息交流,建立统一平台。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还可设立统一的高校食堂食品安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和定时通报、提供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情况和相关的信息资料,增加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既方便高校食堂和就餐师生,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各类预警信息,用于指导实际工作,又方便行政机关及时了解食品安全管理一线的具体情况,为法律政策的制定打好实践基础;同时,为公众的参与提供必要的条件。
高校食堂要时刻关注政府部门的各类信息,了解先进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在食品安全高风险时段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4.加强基础研究,加大投入保障。政府加强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规律的系统性研究,加强食品安全隐患的识别能力,指导高校食堂对生产链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并能够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防范。
高校食堂要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加强食品安全方面人、财、物的保障。要加强自检体系建设,配备快速检测设备设施,增强检测能力。
同时,要主动学习接收先进的“风险分析”管理理念,结合餐饮工作实际,给政府的风险评估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另外通过实践,建立适合自身的“风险分析”管理制度。
五、小结
综上所述,当前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法较为落后,究其原因,主要是生产者能动性未得到发挥、先进管理理念的培训宣传缺乏、与先进管理理念相匹配的检验检测技术储备不足以及人财物保障不足,因此,笔者提出了建立责任制度,树立诚信意识;加强培训宣传,建立人才体系;加强信息交流,建立统一平台;加强基础研究,加大投入保障等建议,以期将先进的“风险分析”管理理念引入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之中,转变管理方法,进行预防性的管理,确保高校食堂食品安全。
注释;
{1}杨明亮,刘进,彭莹.食品安全管理的三次浪潮.湖北预防医学杂志,2003(03):5-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27341-2009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20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23811-2009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原则.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4}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心介绍.[3-24].http://.cn/Article/Singel.aspx?channelcode=B2957AD28C393252
428FF9F892D1EDE1811F73D8044090E5
{5}刘鹏.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基于体制变迁与绩效评估的实证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10(02):63-78
{6}张磊,穆海振,陆怡,等.上海地区细菌性食物中毒季节和气候特征分析.上海预防医学杂志,2009(07):330-332
{7}严卫星.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要让老百姓听得懂.[3-25]. http://.cn/Article/News.aspx?id=19D26BB734F1B0D70
332C42CDE41C8FF82630C57C4F767DD
{8}北京市政府.北京市食品安全行动计划2011―2015. 2011
{9}国务院.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