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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具体体现,是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健全完善职工利益协调机制,强化源头维护,认真保障好职工的根本利益;要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认真听取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力所能及地为职工解决实际问题;要健全矛盾调处体系,积极为职工解疑释惑,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要提高职工权益保障水平,认真抓好平安工程、素质工程、文化工程、温暖工程“四个工程”建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公司和谐发展。
关键词 和谐劳动关系 煤矿
党的十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具体体现,是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要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重点,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一、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强化源头维护
职工利益是和谐之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前提就是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认真保障好职工的根本利益。要坚持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把职工群众关心的工资福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生活保障等内容作为平等协商的重点,及时修订集体合同,为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要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规范合理的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职工工资与公司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突出抓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的民主管理工作,工会组织要代表职工参与企业改革改制全过程,监督企业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涉及改制分流方案及经济补偿、资产处置、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问题,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切实维护好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监督权。
二、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认真听取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沟通是人与人之间思想和信息的交流。良好的沟通机制和诉求表达渠道是一个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要坚持职代会制度,完善职代会审议内容,推进职代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真正使职代会成为职工表达诉求和意愿的重要平台。要借鉴ISO9000标准推行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规范运作程序、提高公开实效,真正使矿务公开成为职工知矿情、议矿事、参矿政的有效载体。要认真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畅通信息渠道,开通网上和热线电话。要变“上访”为“下访”,变“等访”为“约访”,经常性地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收集、及时掌握、深入分析职工的工作、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了解职工所思、所想、所盼,力所能及地为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三、健全矛盾调处体系,积极为职工解疑释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要科学分析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要坚持定期协调处理问题制度,对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因情施策,超前研究处理方案和解决措施,尽快解决。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凡符合政策要求的,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属于政策规定以外的,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明,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完善劳调预测、预报、预防三个体系,积极开展劳动关系信息调研、劳动关系分析和职工来信来访接待、职工法律服务援助等活动,及时掌握可能引起劳动争议的苗头和倾向性问题,努力把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职工队伍和公司稳定。
关键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问题探究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必须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提到日程上来。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只有站到这种高度来认识,才能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一重大的战略任务抓好、抓出成效来。而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又必须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个清醒的分析和认识,弄清其相互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才能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性的动作。
下面我们就构成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等要素逐一进行分析、认识。
一、用人单位法制观念的树立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一些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顾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干出许多违法违规事情,诸如歧视女工、非法使用童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不按合同办事、随便收取劳动保证金、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出现上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原因我们这里不能一概而论,有的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偏偏要明知故犯;而大多数人则是由于缺乏学习,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了解不多所致。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艰巨的任务,那就是要对用人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政策规定的再宣传、再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并在单位用人等行为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的要求,把企业的正当利益取得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兼顾起来,做到企业要发展,职工生活要改善。二者不可偏废。
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
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劳动者总体上说都是素质较低的。由于受教育少、文化水平低,一些劳动者求职十分困难,加上一些企业用人的高门槛,使得一些劳动者很难介入。要改变这种状况,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并对参与培训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使其学习有成、以寻找机会步入企业大门。由于法制水平低、维权意识差,一些劳动者在介入企业后,尽管企业在用工方面违背了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款,也只能做无奈选择,认为找到工作不容易,为了保住饭碗、维持生活,而放弃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诸如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劳动强度等现象能忍就忍。由于缺乏斗争精神,一些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或劳动争议时,不注重收集书面证据材料,而这些必要的证据材料正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用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需要的。由于缺乏原则性,一些劳动者为了自身的生存利益,不敢得罪企业领导,不出具证据材料或出具虚假的证据材料,给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制造了执法障碍。这又给我们提出了一项如何提高劳动者各方面素质的艰巨任务。
鉴于当前企业普遍忽视职工教育的现状,使我们不得不回顾起建国初期,以及计划经济年代,那时企业是比较重视职工教育的,那时企业普遍利用职工夜校的形式,组织职工利用工余时间学习时事政治、科学文化和有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对于提高职工的文化科学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素质,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培养出许多业务能手和劳动模范,对于企业发展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我们倡议,今天的企业,无论是全民的、集体的、个体的,都应当像当年那样不遗余力地抓好职工的业余教育,不妨也可以利用夜校的形式,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全面提高职工的素质。在这方面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当把职工的业务教育抓起来。
三、法律法规的健全配套是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4年7月5日《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劳动法》和其他法律为主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公约等为辅助的劳动法律制度。适应劳动保障监察事业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劳动立法,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日趋完善的法律依据。2001年劳动保障部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等规章。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有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劳动力市场管理、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工伤保险,最低工资、集体合同、企业年金等方面的部颁规章。2004年11月,国务院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修订了《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颁布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7年是我国劳动保障立法的丰收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继在人大获得通过,并在2008年陆续生效。当然,在我国劳动法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着劳动立法的位阶较低,相关行政部门和地方的行政规定相互冲突等问题,需要通过推进劳动法制建设加以进一步完善。
针对我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缺少强制性措施的情况,在加强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当赋予劳动监察执法以相应职权。应以《行政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修改相关条例法规,结合劳动保障监察难、执法难的实际情况,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缩短劳动处罚执行时间,以使逃避责任的用工单位受到及时处罚。同时,赋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以查封、扣押、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等职权,改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弱、执法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论文摘要]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不少问题,如不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等,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和谐关系。因此,应坚持不例外、平等协商及重点突出原则,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从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依靠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劳动合同是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是现行劳动法律所确定的核心法律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和依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实行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重视不够,使得劳动合同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不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等。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迫切需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一、坚持正确的原则
(一)不例外原则。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机制,所有企业都应该实行,不能例外。不能认为只有经营状况好的企业才可以实行这一制度,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就不能实行。事实上,越是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涉及职_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越突出,遇到的劳动关系矛盾越尖锐,越需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化解矛盾,凝聚职工和经营者的力量,齐心协力搞好企业。当然,企业性质、规模和经营状况不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形式、范围和重点可以有所不同,适当灵活。在新建企业和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可以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平等协商原则。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围绕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广泛讨论、沟通协商的重要机制。平等协商的过程,就是劳动关系双方、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劳动关系的许多矛盾,就是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来解决的。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平等协商的水平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如果平等协商机制不健全,协商不充分,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集体合同。平等协商不仅是签订集体合同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处理发生的矛盾和遇到的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认识平等协商的重要性,在调整劳动关系的全过程中都要抓好平等协商。必须明确:集体合同的条款,不经过平等协商,企业和职工都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拒绝执行。
(三)重点突出原则。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实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这是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如果职工群众最关心的劳动关系问题,协商中没有提出,集体合同没有涉及,合同条款看起来很多,但大多无关痛痒,这种合同不会起到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企业和职工也不会满意。因此,必须把坚持劳动标准与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统一起来,立足企业的具体现实,把劳动关系中最重要、企业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工资收入问题、社保问题等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并在协商过程中努力加以解决,在集体合同条款中加以具体体现,不断增强这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深化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要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随着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的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管理的内容明显增多。为此,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必须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社区为基础、企业和工会为主体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在县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设立劳动管理科室,同时在乡镇及社区建立劳动管理站,形成各个层级相互维系的劳动管理体系。南其全面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同时,按照《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劳动管理部门应对从劳动者择业、企业用工、录用备案,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梳理,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运行。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及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确保劳动合同制度规范有序的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还应配合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录用备案:作,同时,还要发挥丰十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合同签订台账、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台账,并及时将每年劳动合同、录用资料装订归档。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来管理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和个人劳动合同数据库,及时将录用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情况输入数据库中,并要实现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应针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抓住《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良好机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等群众组织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进入社区、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的氛围。在宣传教育中,尤其要注意结合一些企业主和管理者的错误认识和疑惑,深入具体地宣传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知识,明确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察力度。运用劳动监察的职能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法,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续签、解除、终止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法给付赔偿金,劳动合同履行及变更情况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令其限期补签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及内容显失公平的,应令其限期与职工协商修订。对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及时检查,通过年检、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三)为企业和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据此为企业、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免费为劳动者、企业提供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录用及备案服务、劳动合同签订服务及《劳动法》等有关宣传资料。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劳动合同数据库中企业和劳动者的名单,提供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的各项服务。包括企业工效、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伤认定、工资调整、劳动纠纷处理等项目,凡是需要行政部门服务的,劳动合同数据库中必须有其基本信息。通过政府各部门开展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的服务,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四)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部署,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国城镇企业已经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非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也有了重大进展。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也存在着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不全面、一些政策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目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又遇到一些阻力。劳动关系的矛盾成为当前最为主要的社会利益矛盾之一。这样的客观现状对我们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提出了重大的课题和严峻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各级政府应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态度来审视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要对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的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及时了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办法,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完善。同时,还应深入基层,到问题多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下基层调研,提出一些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方法和建议,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五)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企业依法经过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要在普遍开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合理确定集体合同具体内容和标准,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就工资分配等问题签订单项集体合同或协议。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代表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六)建立健全履约监督保障机制和平等协商争议处理制度。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把履约责任制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纳入企业管理工作。集体合同的履行要接受工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集体合同制度履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把劳动保障监察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处理。要积极探索建立平等协商或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制度,及时引导争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调解处理。
三、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我国《劳动法》应根据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在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保护、工资约定制度、职工培训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完善,以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缺陷,应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劳动立法经验,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的保护范围更广泛。可以考虑在《劳动法》中对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作出具体规定,还要对工会的活动作必要的规定。此外,《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律,缺乏程序性内容,在修改的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有关程序性法律。
关键词: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短期化;
一、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状
所谓劳动合同短期化是指用人单位只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通常是一年一签,甚至是一年多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短期化”并非是指用人单位只需要劳动者工作很短的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即同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是通常表现为将本应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这一期限人为划分为数个很短的期限,同劳动者签订数个连续的短期劳动合同,就其实质而言,劳动关系是连续的。
关于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具体表现,一是长期使用劳动者,但反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这类合同一般在三年以下,有的甚至一年四签。二是利用企业改制,让职工先签一个短期合同,随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任意终止与老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使不少中年劳动者面临失业的风险。
二、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
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出现及其蔓延,有着深刻的主客观原因:
1、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重要原因,而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状况。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从长期看,由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人口生育高峰,形成了当前和未来二十年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维持在65%以上的较高水平。从“十一五”期间看,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年均达2000万人。全国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1000万人,加上需要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每年需要安排就业的达2400万人。从劳动力的需求看,按照经济增长保持8%至9%的速度,每年可新增800-900万个就业岗位,加上补充自然减员,可安排就业1200万人左右,年度劳动力供求缺口仍在1200万人左右。而在农村,虽然乡镇企业和进城务工转移了2亿人,由于土地容纳的农业劳动力有限,按1.7亿计算,则农村富余劳动力还有1.2亿以上。此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任务也很繁重。[3]因此,从总体上看,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城乡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态势将长期存在。在这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显然处在从属和弱势地位,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时,基本上没有什么协商的“资本”,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短期合同。
2、《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严重问题,用人单位从追逐利益的目的出发,利用立法的疏漏,想方设法和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以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降低用工成本。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用人单位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劳动补偿金。但是,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利用上述规定,选择与劳动者订立短期劳动合同,这样的好处是合同期限不长,到期即可终止,又不需支付经济补偿。还有,《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也是用人单位选择签订短期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因。该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十年以上连续工龄老职工的职业稳定权,而实际上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这一要件要挟,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形同虚设。
3、劳动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也是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一个重要原因。[4]我国现在片面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覆盖率这一形式要件,而忽视劳动者应该得到就业保障这一实质要件,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在不愿意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就同劳动者签订大量的短期劳动合同,借此来提高其劳动合同的签约率。
4、从劳动者自身角度看,合同短期化有利于劳动者的自由流动。部分劳动者,特别是有实力、有专长的劳动者,不希望“一棵树上吊死”,也愿意签订中短期的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便于流动,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
三、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危害
劳动者安居乐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劳动合同短期化,不仅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最终造成劳动关系、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存在潜在的危害。
对劳动者而言,首先,劳动合同短期化会极大地影响其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职业稳定感。由于工作周期短,稳定性差,难免不会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想法,不会把自己的前途和企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在工作上就不会集中全部的精力和付出全部的热情,根本不会把自己视为单位的“主人翁”,而是想着在合同期满前赶紧找工作,以避免失业的危险。近年来出现的劳动者频繁跳槽的现象实际是对短期化合同的反映。[5]这不仅增加了劳动者的不安全感,同时也不利于劳动者才能和创造力的提高和发挥。其次,劳动合同短期化不利于劳动者工资报酬、职业培训等各项权益的有效维护。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合同短期化对其长期、稳定、有序发展是一个严重的挑战。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归属感,因而用人单位要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来为用人单位服务存在相当大的困难,由于用人单位的短视,不会制定长期的员工培训计划和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如果用人单位单独依靠资本的投入来提高企业效益,而得不到企业员工支持的话,那么,显然是不利于用人单位的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因为劳动者的素质得不到提高,不能和企业同呼吸共命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光靠资本的投入是得不到提高的。
四、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的解决对策
为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法》对扩大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增强集体劳动合同的作用及强化工会的作用等作了明确规定。
1、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导向上鼓励用人单位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对稳定就业,防止用人单位只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阶段”,保护在一个单位工作多年的老职工等均有积极意义。
2、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四、四十六条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作了规定;第四十七条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作了规定。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增加用人单位随意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从而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活动的背景和意义
黄卫来说,近年来,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和政府规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行为的法律、政策推出频率较高, 先后颁布实施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等重要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以及相关的其他政策法规出台后,在企业中如何进行科学有效实施,如何化解实施中的难点,成为企业管理者十分关心并亟待解决的课题。与此同时,企业法律政策制定部门对法律政策的实施效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反馈信息也十分关注。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之后,对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都起到十分重要作用,企业的用工模式和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以前存在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逐步得到有效解决。随着企业用工实践的发展,在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又产生了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用工行为,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劳动合同法》将在今年进行修订工作。
在这样的背景下,《职业》杂志立足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服务职场、服务企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办刊理念,与相关单位一起,共同组织全国企业法律政策巡讲活动,目的是搭建企业与法律政策制定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法律专家之间的桥梁,建立企业普法服务平台,推动企业法律政策的普及,促进企业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律・动中国”的寓意
这场大型的互动法律巡讲活动为什么以“律・动中国”来命名呢?黄卫来表示,全国企业法律政策巡讲活动,以“律・动中国”命名,就是按照国家和时展的节拍,推动中国企业在法律框架下健康快速发展。律,即与政府部门协调配合、步调一致,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学习法律、理解法律、遵循法律,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动,即企业与政府互动,员工与企业互动,企业发展与时展齐动。通过企业法律政策巡讲活动,要推动全国的企业在懂法、用法、守法上都上一个新台阶,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上都有新的飞跃,从而促进企业实现健康发展。
关于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黄卫来说,今年巡展活动主要内容主要是,请政府部门的权威专家对与企业相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政策进行解读;研讨劳务派遣规制问题;研究如何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解答企业在实施相法律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同时,也听取企业对包括《劳动合同法》修改等方面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黄卫来说,巡展活动启动仪式于2012年5月10日在北京举办。届时将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出席,并启动亮灯仪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将以“《劳动合同法》实践状况与趋势分析”为题做主题演讲;FESCO法律团队专家围绕“劳动用工管理重点环节法律风险控制”话题进行讨论;参会企业管理人员与专家问答互动。
【关键词】 劳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关系是指指劳动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和谐关系,包括人与人、人与物(自然环境劳动条件等)的关系。它客观体现了劳动者与劳动组织之间,因劳动而产生的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经济权利、民利,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和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当前,劳动关系复杂化、多样化、市场化进程加快,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逐渐增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任务紧迫、艰巨复杂。
一、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好状态。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首先,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和谐首先是社会关系的和谐。而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状况成为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和谐社会必定是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社会,劳动关系不和谐也必然影响到全社会的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而社会和谐又是劳动关系和谐的体现与保证。
其次,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包括明晰的产权关系与和谐的劳动关系两大层次。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企业是没有生命力的,在此基础上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广泛调动企业和职工两个积极性,确保生产者和经营者、劳动者与建设者和谐相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使企业保持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
再次,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是协调稳定的,职工利益得到了较好的实现。但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多样化和复杂化,一些职工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有发生。只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协商协调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才能巩固职工队伍与社会政治的稳定。
二、当前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具体表现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社会经济成分、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急剧变化,呈现出了劳动关系的企业化、契约化、合同化和运作市场化等新特点。劳动关系在总体稳定的大背景下,还存在劳资关系不稳定、劳动管理不规范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等不和谐的因素。特别是在建筑、加工制造、服装、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不容忽视。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不规范。《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即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使之固定化、具体化、以此规范和约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并且通过劳动合同的履行,实现双方各自的权利。任何一方违约侵害另一方权益的,都要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不断提高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意识,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 “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劳动合同法定约束力失效,一旦发生劳务、劳资纠纷,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是工资分配制度不合理,职工劳动报酬的权利受到侵害。一些企业为追求成本的最小化,自订土政策,有的随意调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有的实行口头协议工资,工资发多发少,全凭企业主的意愿,反映在建筑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和餐饮服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企业无故拖欠,有的企业前清后欠,有的企业主甚至把欠薪当作谋利手段,拖欠后恶意逃匿。
三是存在超时加班现象,劳动条件差。一些企业违反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特别是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任务多的企业,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很少有正常休息日。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容易产生职业病危害,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对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存有异议,企业主就以“你不愿干,有的是人干”相要挟,迫使劳动者不得不以牺牲人身权和健康权来作出让步。
四是不缴纳社会保险,损害劳动者的长远利益。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不为劳动者依法参保,部分企业在参保对象上实行双重标准,城市职工和外来务工者同工不同权,前者参保后者不参保。一个极为现实的问题已经摆在社会面前,养老问题暂且不谈,当外来务工者出现失业、疾病、工伤后怎么办,特别是许多农民工,他们通常从事着最累、最脏、最重、最险的工种,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他们最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之我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最基本的内容。针对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把实现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机结合起来,把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创新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把政府调控与社会组织共建、共管有机结合起来,把企业的兴衰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和实践构建劳动关系的和谐。
一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来单一化的劳动关系被新型的多样化的劳动关系所替代,创新和实践新机制适应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变化发展的要求,迫在眉睫。劳动合同是雇主和雇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约定个性劳动条件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法律意义和属性有三点,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具有惟一性、约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具有补充性、规定个体化劳动条件的证明具有个性。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是协调就业关系的基础,是劳动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纽带,书面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积极作为,可抑制劳动纠纷的发生 。
二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是关键,中国是农业大国,在现实中,80%的农村劳动者需要外出求职,这就要求当地政府从劳务输出地抓起,杜绝盲目打工者,把农民工(劳务输出)源头管理列入议事日程,建立档案,对输出的农民工的工作地点、工种、有记载。进行输出前的培训,学习基本法律常识,提高懂法、守法意识。对技能的培训,要有针对性,要有一技之长,有计划的劳务输出,做到人尽其才。在劳务输入地,加强上岗前的培训,尤其是劳动安全保护,操作技术的规范性,提高劳动技能,减少劳动事故的发生。
三是加大监督力度是保障,首先加强法律监督。《劳动合同法》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只有严格监督其实施,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把劳动纠纷、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监督检查到位,对违法者决不手软,才能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扫清障碍。
四是加强工会监督。督促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是民主监督的重要举措,加强民营企业的工会组织的建设,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让工会充分发挥它的职能和作用,成为劳资双方信赖的桥梁,发现问题及时沟通,才能创造一个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另外,每个公民和劳动者都应提高法律意识,掌握劳动法律这一维权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进一步整合社会力量,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最低限度减少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建立和谐社会的过程,实际上是不断地协调解决人与人之间经济矛盾的过程。劳动关系作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劳动关系和谐了,则有益于形成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良好局面,继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简介:
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企业发展了才能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基础。公司的跨越式发展为员工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广大员工对前途充满信心和希望。大家觉得有奔头,工作有成就感,愿意为公司发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公司的持续稳定成长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物质保障。然而企业发展任重而道远,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企业不进则退,如果死守仅有的成果,企业得不到发展,那么很快我们的竞争优势就会丧失殆尽,企业就会走下坡路,员工工作就不会稳定,收入也会随之下降。公司领导正是看中了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提出了: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管理上、企业文化建设上、精神文明建设上,做到内外并举、攻坚克难、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的发展战略。
以员工职业生涯设计为重点,建立和谐的员工发展体系、提升员工幸福指数
幸福是一种心态,对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景下,幸福的标准时不一样的,快乐的心理体验是幸福的主观形式,是幸福的主观本性;人的需求之满足和生存发展之圆满则是幸福的客观内容。本人认为,比保障员工劳动权利更有价值的,是创造一个让员工充分施展才华的环境,因此,时刻想到企业最基本单位是员工个人,每个员工在技能和志向上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同时也是企业组织结构中不或缺的一部分。要照顾大多数,但绝不能忽略个人。公司确定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就是在公司发展的同时,使员工自身得到充分发展,想方设法提高员工素质,实现员工的自身价值。和谐的劳动关系建设必须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机制:有位、有为、有利。即公司为员工提供舞台,员工积极发挥才干并得到应得的报酬,公司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为此公司应做到在员工管理上狠抓职业平台、职业发展的职业待遇三个环节,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第一,职业平台。公司对岗位进行分类管理,为员工专门设计的发展通道,包括管理岗位系列和专业岗位系列,对于专业岗位进一步细分为项目管理专业和职能岗位专业系列,逐步拓宽并梳理岗位职级序列,以员工岗位任职期间年度绩效考核为依据,制定员工职级、薪级晋升规则,形成适应不同员工需求的职业发展路径。专业岗位系列职级包括助理级、中级、高级、资深四个层次。即在管理通道之外,为员工晋升开辟了业务通道。这就意味着当公司员工的职级达到一定级别,结合公司的考核办法,改为员工可能走上管理岗位,而走不上管理岗位的员工只要其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其职级仍能不断提高,根据管理岗位员工与不同职级专业岗位员工间的层次对应关系,到资深一级的时候,与公司管理人员甚至于公司部门领导的收入待遇处于相同水平。这就避免了所有员工为了位数不多的“官位”而挤“独木桥”的情况。
第二,职业发展。公司鼓励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设计专门的员工发展计划。针对员工的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和不同需要,分别制定定向培训计划,并进行全程跟踪。每年公司与员工的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与员工个人会就该员工一年的发展情况进行讨论分析,提出需要解决和加强的部分,把员工的发展方向定下来,做到员工个人目标和公司期望的统一。对于个人发展空间潜力大的员工,分公司给予更多的关注,帮助他突破和提升;而对于那些发展空间小的员工,公司则帮助他维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如我公司每年一次的主管竞聘,就为广大业务骨干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目前我公司多为中层领导均是从主管竞聘中脱颖而出的,成了公司管理层的中坚力量。以考核为龙头,建立了员工发展制度。公司考核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强化了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设置,激励员工自我完善与发展,完善评价体系,保证考核机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建立了以考核促进员工发展的新机制。另外,根据员工特长、兴趣、考核结果,并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安排相应员工轮岗、转岗,使员工技能得以全面提升,最终为员工打造一个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通过系统性与针对性的培训来提升员工的职业能力,开发员工潜能。根据员工能力素质评估和绩效考核结果,结合员工发展计划,对每个员工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通过在职辅导、在岗培训、脱产培训、系列讲座、读书自学、拓展训练、参观考察、社团活动、出国留学、基层实习、工作交流等丰富多彩的培训形式,来提高员工的职业能力,激发员工潜能。
【关键词】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和谐劳动关系;作用
一、前言
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正常开展,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重庆市涪陵区每一个乡镇(街道)社保所都承担着劳动保障监察的重担,但是从实施现状来看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距目标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并为彻底杜绝劳资纠纷,劳动关系依然还需要进一步协调和完善。怎样才能够发挥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的作用,是相关人士探究的重要课题。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
1.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在生产关系中,劳动关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劳动过程中与使用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人是社会关系总和,实现社会和谐首先就要实现社会关系和谐。和谐设备需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不和谐必定会影响社会和谐。
2.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现代企业制度中,明确包含产权关系和和谐劳动关系两个层次。如果劳动关系不和谐,必定会影响企业生命力。要发生和谐劳动关系,调动企业与职工的积极性,确保生产者与经营者、建设者及劳动者平等合作、和谐相处,互利共赢,才能够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3.是协调劳动关系矛盾所需;随着我国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职工利益获得较好实现。但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转型时期,必须要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中的新问题,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够巩固职工队伍与社会政治稳定。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劳动保障监察中为之努力的目标。但是从构建现在来看,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劳动用工管理缺乏规范性;从现实来看,用单位使用劳动者比较随意,私招乱雇的现象比较严重。尤其是小作坊以及工商户,相对问题比较突出。甚至有一些用人单位在用人时,私自扣留求职者身份证件,违规收取抵押家、培训费等现象常常发生。
2.不签劳动合同;从各个地方用人现况来看,许多单位用人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基本上都是依靠口头约定。一些劳动者尤其是季节性的务工人员,认为出来不过是打一段时间短工,签订劳动合同反而会限制自己的自由,因此务工人员本身也不想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
3.不按照劳动标准执行;很多用人单位并不按照劳动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尤其是五险一金直接不购买,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在建筑领域,因工程层层转包,内部关系比较混乱,劳动者根本不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工资待遇,劳资纠纷问题时常发生。一些用人单位没有征得工会或者劳动者同意就故意延长上班时间,也不支付加班费用,进一步恶化劳动关系。
4.不按照标准参加社会保险;一些用人单位认为聘用务工人员工作时间短、流动性大,而且购买社会保险必定会增大企业负担,因此不参与社会保险现象较为普遍。一些用人单位还出现“参保唯险、参保唯亲”的现象。或只参与极个别的社会保险险种。一些务工人员也认为自己的工作并不固定,即便购买保险也是断断续续,接续不上,因此缴纳社会保险也无法享受相应待遇,因此务工人员自身也不想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发挥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作用的策略
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来看,在构建过程中还存在各种不足之处。因此建立基层劳动保障监察非常重要,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只有发挥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大的作用,才能够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1.增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劳动者维权意识
从现实来看,导致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了解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大多数都应担心失掉工作,侵害到自身合法权益时大多会忍气吞声,不举报不投诉。因此就要加强普法宣传,营造氛围。比如我们街道结合社保工作,利用辖区4个场镇赶集日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维权宣传活动,主要宣传《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以及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企业的权利及义务,让农民工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让企业明白应该如何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如何才能让农民工稳定就业,公布了劳动监察举报投诉电话。从而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与用人单位依法用人观念,加强认知劳动保障监察的力度,营造出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合法权益的氛围。
2.提高执法监察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基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乡镇街道社保所)要依照国家和市区出台的相关制度要求,提高执法水平、认知履行职责,增大对用人单位监察执法的力度,对各类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真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扩大检查范围,按照规定对辖区中各种用人单位定期或不确定去检查,尤其是加强对建筑业、机械制造业等各种小型用人单位及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将拖欠可口工资、不签订用工合同、不购买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列为重点内容;检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问题多而严重者要跟踪问效,实现检查一项、整改一项、规范一项,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作用,规范用工管理,维护用工双方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网格化的构建工作;加强网格化建设,才能够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作用。基层保障监察必须要全面发挥街道、乡、社区的管理优势,要在乡、社区进行目标责任管理、定岗定人;还要构建劳动用工台账,要清楚辖区的用工底数,精准把握违法行为动态,还要求各用人单位按方案要求进行了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街道在用人单位全面自查的基础上,集中组织了专项执法检查,并在分管领导、办事处副主任亲自率队下,组织工会、办、农服中心、建环所、社保所(劳动监察举报投拆站)、派出所、工商所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集中开展专项检查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检查了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在建施工单位、交通建设、水利建设、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实现依法用工
首先,要促进用工备案制度;必须要加强对用工规范管理,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备案体制,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登记备案,动态管理劳动用工。未按照规定备案,就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罚,进一步增大监管用人单位的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建立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障诚信的等级评价体制;通过日常巡视检查、年检、专项检查等各项活动,对用人单位履行合同情r、遵守休息休假、参加社会保险等各种情况进行等级评定。要奖励诚信守法的用人单位,可免除日常监察,而问题较多、较重的单位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监察与跟踪督导。通过公开曝光、点名批评、经济处罚等手段,引导这类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劳动保障监督。
最后,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及技能培训;事实上,无论多少良好的工作都是由人来完成,因此加强监察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及技能建设非常重要,就明确提出:打铁需要自身硬!监察人员自己不能正身,在工作中、收受贿赂,这样的监察部门有也相当于没有,因此必须要加强监察队伍建设,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思想素质培训,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切实为弱者伸张正义,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 张丽贤 .劳动保障监察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J]. 文摘版:经济管理,2015(5).
一、油田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企业发展的根本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于肩负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使命的油田企业而言,企业要持续发展、壮大,关键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使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员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与企业健康发展实现有机的统一。员工是企业发展之本,以人为本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企业发展的基础是员工。企业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尊重员工的劳动价值,建立合理的劳动分配制度,建立全方位的激励机制,切实落实员工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和谐双赢。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维护员工自身权益的迫切需求
维护员工自身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企业发展的关键。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人,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就要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积极参与企业各项经营生产活动,消除自身在企业中的弱势形象,学习和了解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劳动权利,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参与企业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做好本职工作,做学习型、创新型员工。员工在履行劳动义务时如果发现企业违反《劳动合同》,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从而促使企业正视劳动关系,提升员工应有的合法地位,共同构建和谐企业,确保企业每一项措施顺利实施,每一个目标顺利实现。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发挥维权职责的具体体现
对企业来讲,没有劳动者的劳动热情和积极性就不可能有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劳动关系日益复杂,涉及员工劳动权益的问题更为突出,因此,工会组织要按照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在促进发展中搞好维护、在推动改革中搞好维护、在积极参与中搞好维护、在大力帮扶中搞好维护”的要求,围绕员工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指导员工与企业签订内容合理全面、管理规范、有效履行的劳动合同;同时,企业工会要代表员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依法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切实改善员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主动了解员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主动帮助他们反映情况、解决问题;实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办企业,搭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平台,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双赢。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面临的问题及分析
(一)存在着职工对工会工作的认识“误区”
很大程度上,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的认识很片面、单一,有的甚至停留在工会只是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困难补助的发放者等简单认识,对工会组织的性质、地位、具体职能知之甚少,认为工会组织是福利组织的多,认可工会是维权组织的少。
维权职能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能,只有切实维权,按照“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维权机制建设,不断延伸维权领域,丰富维权内容,加大维权力度,在维权中提高企业职工对工会组织的“满意度”,纠正“误区”。
(二)油田工会干部队伍的素质“弱区”
在基层各单位中,越来越多的工会干部是身兼数职,而且绝大多数是半路出家,再加上接受针对性的工会理论学习培训机会越来越少,所以普遍存在着业务不熟、精力不够、能力不强、经验不足的弱化现象,因此工会干部队伍素质急待提高。
“知名度”是创出来的,不是喊出来的。企业工会干部由于兼职多、新手多,所以他们要创出“知名度”就要付出更多、奉献更多。因此只有改进作风,才能提高企业工会干部队伍的“知名度”,强化弱区。要主动学、自觉学、终身学,只有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才能适应工会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需要;要能随时看到工会干部的“影”,经常深入基层,贴近职工,真心实意地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扮演好第一知情人、第一责任人、第一帮扶人的角色。
(三)基层领导者的重视“盲区”
有相当一部分基层领导对工会组织重视不够,认为工会组织可有可无,随意进行工会组织机构兼并、人员压缩,成为制约油田工会工作开展的主要原因。
上述问题的存在是客观的,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得靠工会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只有主动服务,主动出击,真正履行好企业工会的社会职能,发挥好优势作用,才能彻底改变工会工作被动艰难的现状,不断提高油田工会工作的水平。
三、构建油田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一)推行厂务公开,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效保障
大力推行厂务公开,自觉适应企业管理体系的规定。突出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的公开,通过公开,发动职工群众为企业救急解难献计献策,动员职工以主人翁态度,投身到企业生产经营中去,促进企业效益的提高;突出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公开。工资分配、奖金发放、职称评聘、评先选优等问题,涉及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及时公开,公开结果、公开办事过程和办事环节,使职工不产生疑问。在焦点问题上,做到敢讲真话、实话,有多少就公开多少,不讲假话,不搞变通,不欺上瞒下,才能得到职工的理解,从而加强职工对勤政廉政的监督力度,并且有效地消除领导与职工之间的猜疑和误解。
(二)规范管理落实制度,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重要支撑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制度执行力度,注重培养和建立以效益为导向的分配机制,在企业发展的同时,实现职工综合素质和收入的稳定提高。着眼于企业长远的发展和工作需求,注重职工的自身发展和各类人才的需求;加强“职工书屋”的建设;关心困难职工的帮扶,把送温暖活动做得更深入、更细致,着眼于职工群众遇到的最突出的困难,建立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帮扶困难职工的长效机制。
(三)弘扬企业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赋予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