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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内部审计现状的分析要立足于查找管理短板。要通过对企业内部审计环境与发展状况的系统分析,从内部审计战略定位、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业务广度与深度、制度与标准建设、信息化水平以及审计人员胜任能力等方面查找制约内部审计发展的主要问题或者管理短板,对标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先进实践,确定发展目标,落实管理提升措施。第二,内部审计规划要以业务与职能规划为基础。业务与职能是组织赖以生存的基础和价值体现。因此,内部审计业务与职能规划是内部审计规划的核心内容。要以业务及职能规划为基础确立内部审计战略定位与发展目标,构建内部审计组织架构,配置内部审计资源,制定支撑业务规划发展的各项具体措施。第三,制定内部审计发展目标要切合实际。内部审计发展目标是内部审计规划的重要内容。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内部审计总体发展目标和各阶段发展目标,近期目标与长期目标要相互兼顾,有机结合。内部审计发展目标的制定应清晰、具体、可操作,能够量化的目标要素应尽可能量化。目标的制定切忌好高骛远,动辄“行业领先”、“国际一流”,看起来远大,实际上不着边际。第四,推动内部审计改革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企业任何形式的改革都有可能涉及内部机构(岗位)职责、权力及利益的调整。内部审计规划实施过程中也可能会涉及内部审计组织体系的改革和人力资源的调整问题,有时牵一发而动全身。面对改革,我们不能知难而退,但内部审计改革不仅仅只是审计部门的事情,可能会涉及企业内部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有良好的组织环境及相关配套措施作为支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推动内部审计改革可先易后难,分阶段实施,确保平稳过渡。
二、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内部审计规划的认同度与约束力
企业内部审计规划的研究制定和具体实施不仅仅只是审计部门的事情,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需要企业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经理层、相关职能部门和子企业审计机构不同形式的参与。内部审计规划的研究制定如果只有审计部门参加,这样的规划很可能就是部门规划,其工作成果不可能得到企业的广泛认同,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第一,内部审计规划的研究制定应该在企业最高管理层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由于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具有特殊地位,很多公司制企业内部审计章程明确,内部审计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或者内部审计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双重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规划是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具有重要的战略引领作用。因此,内部审计规划的研究制定应该在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或经理层的领导下组织,这样一方面可以准确反映管理当局意志,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协调各方面资源,强有力推动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第二,参与规划研究制定的范围要有一定的广泛性。研究制定内部审计规划涉及面广,制约因素多,需要企业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支持、参与和协同。尤其是需要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资产财务管理、纪检监察、子企业或区域性审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实质性配合与参与。企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广泛参与,有助于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各方面作用,凝聚广泛共识,提高内部审计规划研究成果的认同度,并最终确保发展规划的有效实施。第三,要严格内部审计规划评审与程序,确保内部审计规划的有效性与约束力。内部审计规划在提交正式审定前,可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以确保质量,其最终成果应由企业最高管理当局审定批准后作为正式文件实施。
三、实现内部审计规划与企业整体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纵向和横向协同
从企业发展规划的体系架构来讲,内部审计规划是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是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的子规划,属于职能规划范畴。一方面,内部审计规划应服从于企业整体战略规划,基于企业发展战略和整体发展规划来研究制定;另一方面,内部审计规划要与企业各项具体业务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规划、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规划、信息化工作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等其他专项职能规划相协同。内部审计规划不能脱离于企业大的发展环境而独立存在并推动实施,不能成为企业规划体系架构中的“孤岛”。内部审计规划的研究制定可以促进和推动企业内部环境的改善,但不能而且也无法颠覆企业现有的发展环境、管控体系与运行机制,不能偏离企业整体发展目标。如果偏离了企业整体发展目标,或者与企业其他专项规划不能协同甚至是发生冲突,内部审计规划将难以实施。
四、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量体裁衣,开拓创新
认真学习内部审计先进理念,借鉴内部审计行业最佳实践,是企业研究制定内部审计规划的有效途径。但学习借鉴内部审计先进经验不能照抄照搬。由于企业在内部审计组织体系、管理模式、工作机制、业务类型、工作重点、人力资源状况、内部审计发展阶段等方面存在差异,决定了企业内部审计规划内容的不可复制。因此,研究制定内部审计规划一方面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另一方面要根据企业内部审计环境条件、发展状况、发展需求与愿景等个性化特征,量体裁衣,开拓创新,构建适应企业自身实际的内部审计组织体系、管理模式与工作机制,明确与企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内部审计目标、主要业务形式、工作重点、工作措施以及相关资源配置。
五、依托外部咨询机构与依靠企业内部专业力量相结合,确保内部审计规划编制质量
摘要:羁押关涉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世界各国都时逮捕之后的审前羁押予以严格规制,主要体现为设置了时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独立、公正的审前羁押主体、司法审查的正当程序性、犯罪嫌疑人享有基本的诉讼权利等是该制度的主要内涵。我国的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引言
审前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判前剥夺其人身自由,于特定场所予以关押的一项强制措施。从广义上讲,羁押既包括逮捕这一强制行为,也包括逮捕之后的关押。狭义上讲,仅指后者,它具有职权性、特定性、预防性和时限性等特征。现代各国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伪造或毁灭证据、报复证人以及继续对社会实施侵害,均对审前羁押作了详备的法律规定。然而,基于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及其运行的正当性的基本理念,基于制度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任意侵犯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现代各国均将审前羁押制度的重心放在防止滥用权力和保障公民自由上,除了对羁押的实体性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外,对羁押程序也作了严格的规制,其中对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乃是整个羁押制度的核心。司法审查中的主体、司法审查的正当性程序、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等方面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司法审查制度是否公正的关键。
二、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在西方主要国家,逮捕是迫使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刑事强制措施,逮捕与羁押相互独立,它不是逮捕的必然延伸。逮捕后是否应羁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受到司法官员的司法审查,此谓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由于法律文化、诉讼模式、诉讼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两大法系国家在司法官员、司法审查内容、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审查中的诉讼权利等方面各具特色,即使属同一法系的国家在这些方面也不完全一致。
在美国,无论是联邦警察还是各州的警察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都必须无必要延误地将被逮捕人带至离警察局最近的联邦治安法官或州地方法官面前,由后者传讯犯罪嫌疑人出庭,这就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第一次出庭(thefirstappearance)。这次出庭由警察、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共同参加,以抗辩的方式进行,法官所要进行的工作是:告知被逮捕人的权利,如保持沉默和接受律师帮助的权利;对逮捕所要求的合理根据进行审查;决定实施羁押或者释放被逮捕人或决定保释。尽管“无不必要延误”的确切含义不甚明了,但是如果超过六个小时仍未将被逮捕人解送至法官前接受询问,是考虑被告人认罪交待是否自愿的一个重要因素。
英国刑事诉讼对审前羁押的法律规制非常严格。侦查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必须将后者交给羁押警察看管,警察只能短时间地拘留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一般为36小时。时间届满后,如果认为有必要继续羁押,警察必须向治安法院提出申请。在控辩双方的共同参与下,治安法官举行专门的听审对羁押申请进行审查。在听审中,治安法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律师帮助权等诉讼权利,并且亲自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逮捕是否存在合理的根据,控辩双方相互就是否羁押问题进行对席辩论,然后由治安法官做出是否实施审前羁押的裁决。
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应当“不延误地”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送交逮捕令所指定的看守所,并在拘禁该人24小时内,将其移交签发逮捕令的预审法官接受讯问。预审法官讯问嫌疑人的审查程序采用言词形式。在审查程序中,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权等诉讼权利。在控辩双方辩论以及听取被审查人的陈述后,由预审法官做出是否羁押的裁断。可见,预审法官的主要职能是追诉犯罪,行使侦查权;同时,他还决定审前是否羁押,即行使司法权。鉴于预审法官在诉讼职能上存在不可克服的冲突和矛盾及过于强大的权力,法国于200()年6月15日颁布的法律修改了《刑事诉讼法》,设置了“自由与羁押法官”,其目的是限制预审法官相对过大的权力,对先行羁押这一强制措施实行双重监督,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先行羁押措施一般是在预审法官和自由与羁押法官均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法国做出上述修改后,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更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也更能体现程序正义价值。
与英美不同,德国法中有一种法官先行签发羁押命令的制度。一般说来,对那些具备法定羁押理由的嫌疑人,经检察官申请,侦查法官可以不经过逮捕程序而直接签发书面的羁押命令。当然,在法定特殊情况下,如果法官无法与检察官及时进行联系,并且延迟签发就会造成危险的,法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签发逮捕令。羁押命令是警察、检察官对嫌疑人实施逮捕的司法授权书。它必须载明被捕者的情况、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犯罪行为的法定要件及相应的刑法条款,还要说明能够证实行为犯罪嫌疑和逮捕理由的事实。司法警察在执行逮捕(不论是依据羁押命令实施逮捕还是暂时逮捕)之后,必须毫不迟延地将被捕的嫌疑人提交给管辖案件的法官。这种提交嫌疑人的行为最迟不得超过逮捕后的第二天结束之时。具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届时无法向逮捕地的地方法院法官提交的,警察也可以向最近的地方法院法官提交嫌疑人,最迟不得超过逮捕后的第二天。对于被提交的嫌疑人,法官应当毫不迟延地进行讯问,至迟不得超过提交后的第二天。讯问时,法官须告知嫌疑人有关的诉讼权利,给予嫌疑人提出辩解的机会,并且就是否继续羁押问题作出决定。但在讯问时,警察和检察官均不在场。一般来说,法官经过审查,发现羁押的理由仍然存在的,会继续维持羁押命令,但要告知嫌疑人提起抗告或其他法律救济的权利。相反,如果发现羁押无正当理由或者羁押的理由已经变得不复存在的,法官会立即撤销羁押命令,将嫌疑人予以释放。德国的侦查法官除了接受控方的申请实施司法审查之外,有时“不告也理”,依职权主动审查审前羁押的合法性。
在采用混合型诉讼模式的意大利刑事诉讼中,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应当尽快将其交给检察官。检察官经过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释放,符合条件应当逮捕的必须在24小时内交给有管辖权的预审法官,由其在48小时内做出裁决。同样是混合式模式的日本采取了逮捕与羁押相分离的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了针对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应解送给检察官,在后者审查之后的72小时内,嫌疑人必须被带至法官面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由检察官逮捕的,后者应在48小时之内交给法官审查。法官在审查时单独讯问嫌疑人,告知其诉讼权利,并决定是否实施审前羁押,警察、检察官都不到场。
在英美法系国家,负责审查逮捕的合法性和决定是否实施审前羁押的官员是法官。法官在控方提出申请的前提下,通过抗辩式的听审程序决定羁押问题,法官不仅要审查控方的指控,还必须亲自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注重正当程序,它们认为限制和剥夺犯罪嫌人的人身自由必须由处于中立、公正地位的法官进行裁断,并且应给予犯罪嫌疑人申辩和质疑的机会,因此审前羁押的审查程序是公开的、控辩对抗式的;另外,犯罪嫌疑人还应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如沉默权、律师帮助权等。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诉讼模式、法律文化等方面与英美法系国家差别较大,但基于制衡侦查权和保护人权的考虑,多数国家将逮捕后是否实施审前羁押的问题交给预审法官或者侦查法官裁断。在传统上,法国的预审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足,但经过改革之后,自由与羁押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了基本的保障,后者更多地承担了决定审前羁押的职责。法、德两国的审前羁押司法审查程序与英美法系国家渐渐趋近。混合式诉讼模式国家的审前羁押主体也是法官,审查程序也更多地采用了控辩对抗。但是德国和日本的审查程序显然体现了职权主义的色彩,因为它们的审查程序保留了法官的讯问制度,而且程序的对抗性不如英美法系国家。
近些年来,我国学界只对法德等几个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介绍颇多,而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瑞士、保加利亚等国的审前羁押立法和实践则涉及甚少。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来看,并非所有大陆法系国家的审前羁押司法审查都由法官决定。以1979年的theSchiesserv.Switzerland一案为例,该案申诉人Schiesser因为盗窃罪而被追诉,根据瑞士刑事诉讼法,决定审前羁押问题的是地区检察官,Schiesser指控瑞士因其地区检察官不是公约第5条第3款规定的“由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并同时提供了以下两项理由:其一,地区检察官在某些案件中充当公诉人;其二,地区检察官从属于检察长(院),而后者又从属于司法部和苏黎世州政府。而且在刑事案件中,地区检察官有权在独任法官和地区法院审理轻微罪和轻罪案件中作为公诉人出庭,在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由检察长履行公诉之职。地区检察官启动侦查和实施侦查应受到检察长的监督,检察长有权对前者发出指令并要求其告知每一重罪。司法部和苏黎世州政府可以要求检察长提交启动和实施刑事诉讼程序的报告和对后者发出特别指示。但司法实践表明检察长已经有30年没有对地区检察官在个案中做出的羁押发出过指令。该案的检察官独立地作出了审前羁押决定,也没有参与该案的后续程序。因此,欧洲人权法院在裁决中认为,该案中地区检察官在其权限内作为侦查机构介人诉讼,并独立地考虑是否指控和羁押申诉人Schiesser,前者没有行使人的职权,即既没有也没有在审判中代表机构出庭,因此他没有同时行使侦查权和权。地区检察官是在检察长没有予以帮助或者监督的情况下独自听审了申诉人,既然没有受到外界的影响也没有和其他机构商量,那么地区检察官显然是根据法律的授权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这就说明,检察官并非天然就不能决定审前羁押问题,如果做出审前羁押决定的检察官不参与案件的等后续程序,而且在做出审前羁押裁决时没有受到其上级的非法干预,那么该检察官就是相当于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法官。如此看来,由法官或者中立而公正的检察官决定审前羁押是当今世界认同的两种主体。一些有关刑事诉讼的地区性公约和国际公约也反映了这点。如欧洲议会于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署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又称《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3款规定,依照本条第1款C项的规定而被逮捕获拘留的任何人应当立即送交法官或其他被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并应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或在审判前释放;释放必须以担保出庭受审为条件。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受到刑事指控的被羁押者应当及时地带到法官面前或其他被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面前,被羁押者有权启动法律程序,向司法机关对羁押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经司法机关审查,如果认为羁押是非法的,被羁押者应释放。这两个公约中所指的其他被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应当包含了检察官。另外,司法审查程序应当符合正当程序理念、犯罪嫌疑人享有基本的诉讼权利已成为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我国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拘留意味着14天到37天的短期羁押,决定拘留的机关是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是追诉犯罪的机关,由侦查人员自行决定拘留问题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在我国,逮捕与羁押一体,羁押是逮捕的逻辑延伸,逮捕所依据的理由往往成为羁押被告人的理由。羁押也无需法院批准,法院不介人审前羁押。在我国,绝大多数的逮捕是由负责追诉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的,一方面,法律未赋予被追诉人在人民检察院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时在场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与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天然带有追诉倾向,这种倾向难以保证其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做出逮捕决定。阎在押人对羁押决定不服,只能向采取或批准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申请,但无权向法院提出申请。检察官在审查是否逮捕时,往往以警察的书面指控为依据,检察官并不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审前羁押问题的意见和质疑,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就做出裁决。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审查羁押合法性的检察官在和审判程序中承担之职。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前羁押官员不具有独立地位。由于犯罪嫌疑人法律素养普遍较低,他们中的很多人又请不起律师,加之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不十分健全,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请不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免费的律师帮助权,这样,犯罪嫌疑人只能孤独地面对检察官仅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做出的审前羁押决定。因此,从理论上说,我国逮捕后的司法审查仅仅是单向的行政性审查,不具备刑事诉讼的三方诉讼结构,与正当程序理念尚有一定的差距。
中小学美术教学实践证明,教学法理论研究的滞后,影响和制约了中小学美术教育有序和健康的发展。在国家美术课程标准与美术教学大纲新旧交替之际,中小学美术教师中多数人除美术旧课本外,几乎没有教学参考资料,缺乏教学法理论指导。通过调研我们发现,不少教师凭经验、凭直觉、凭兴趣组织教学,普遍不符合素质教育和审美教育的要求,这是一种非审美性趋向。另一方面,各地依据义务教育阶段美术课程标准而新编美术教材已处于实验阶段,尽管中小学美术教材的问题可望近期解决。但是,与之相适应的中小学美术教学法理论建设基本上仍然是空白。原先供高等师范院校美术教育专业使用的教学法教材,由于出版时间较早,其中不少美术教育观念与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等系列文献的精神不符,与此后一系列改进学校美术教育工作的精神相悖。
急用先学,随着学习、思考的深入,笔者仅就教学法中诸如美术教育的目的和目标,美术技能、技法与美术学知识、审美文化的选择,美术教学原则的重新认识和调整,美术教学中心的偏移等有关的一些理论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摆脱美术教育的“三个中心”,改革传统教学方法论构成
在把握教与学这一对矛盾关系时,若依照传统的教学法理论观念,则一般都是站在教者立场和授方本位上阐述和思考问题。美术教学的目的与任务、美术课的教材与内容、教学的原则与方法、美术课的授课与考核、美术课的评价与标准体系等,无不是着眼于教师的角度和立场。教学成了教师的单边活动,教学方法论几乎成为教法经验谈。在这样的教学法思想作用下,教师的教学活动一般都停留在对传统教材的分析理解、对传统教法的拼装套用、对教学构成的分解组合、对技法因素的熟练运用等层面,也就是说我国的中小学美术教学一直是“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来展开;相应的美术教学法也是以此为本位,为理论诉求对象,形成了传统的经验型美术教学方法论框架。中小学美术教学活动中无视学生的存在,势必造成教育价值取向的偏颇,这是美术教育的非审美性趋向,是教学法理论导向的误区。当今人们常说教学中“学生是主体,教师是主导”,我认为教学其实是一种文化、知识、技能的“转化”,是学生“主体”的学习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促进这种转化的理论技巧就是“教学法”。而设计教学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充分了解学生,正视学生是教学活动主体这一客观事实。在美术教学法理论阐述中,学生是主角、是决定性因素。如何调度学生成为教学的中心、重心,这应该是教学法研究的任务。这种“学生主体”观与经验型美术教学思想有根本性的差异。
现代教育学告诉我们:学生是具有主体性的人。“教育教学影响只有在得到学生主体意识选择、支持后,才能对其知识、能力、个性品质、身体等各方面的发展起作用”①,教学中就是要激发学生学习的主体性。教学活动中学生的主体性主要表现在学习的独立性、对教育影响的选择性、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等诸多层面。研究教学主体,我们还必须看到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具有顺序性、阶段性、稳定性和可变性、不均衡性和个体差异性特点。教师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学生,教学要照顾到学生身心发展的水平。美术教学中我们还须看到学生的个性特征、学生的潜在能力、学生全面发展的需求、以及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心理发展水平,表现在感知、思维、想象、创造、兴趣、情感、美术表现力诸方面的显著差别。
关于中小学美术教育的重心应该放在哪里,在美术教学矛盾组合中应该以谁为中心的问题,根据素质教育和审美教育的要求我们应该得出自己的判断。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曾在世界各国美术教育中风行的“儿童中心论”认为:美术是一种特殊的教育,美术教育的目的在于提儿童自我表现的机会,以发展他们的个性、智力和创造力,教师只不过是材料供应者和鼓励者。甚至还认为:“教”会伤害儿童创造力或将成人标准强加于儿童,认为绝不可以“品评”和“等第”或以成人之见去评价儿童的表现结果……不难看出,这样的认识过分强调了少年儿童的创造性和学生的自我表现,压制和瓦解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后果是从总体上削弱和否定了美术教育的积极作用。显然,完全的儿童中心论的教学定位和教学法思考是难以操作的,是不符合时代需求的。70年代,国外教育者们开始正视这一理论偏颇,逐渐接纳优秀教育理论,看重课程结构,肯定和重视教与学的辩证关系和相互作用。他们将强调创造性和自我表现的“儿童中心论”美术教育思想与“以学科为本的美术教育”(DBAE)(注:DBAE是Discipline-Based Art Education.的缩写,国际美术教育界的代表人物w.迪文·古力(w.Dwaine.Greer)和E.w.艾斯纳(Elliot.W.eisnev)提出“以学科为本的美术教育”,主张以严谨的美术课程实现美术自身的价值。)趋于融合,“教学过程中学生心理逻辑与学科知识逻辑已被视为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②
总之,应该明确:美术教学就是以美术课程为中介的教师的“教”和以学生为主体的“学”相结合或相统一的活动。“教”与“学”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二者彼此依存、相辅相成,“中心”的偏移不利于美术教学的发展。我们要树立新的教学观,将学生单一的被动的学习方式转化为自主探索、合作交流、操作实践等多样化的学习方式。
二、中小学美术教学原则应该体现审美教育特征
现有的美术教学原则含糊不清,指向不明,没有体现学科的特征。国家中小学《美术课程标准》指出:“美术课程具有人文性质,是学校进行美育的主要途径。”“美育的手段,途径主要是艺术教育”。③有不少学者已经充分论证,中小学美术教育在本质上就是审美教育,而不是德育、智育或者其他。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中小学美术教育能不能保持其审美教育本质特征,这不仅要处理好美术学和审美文化与美术知识、技能之间的关系,还取决于我们的教学是否把握艺术审美规律。“因此,中小学美术教学在实施过程中还特别需要有具体的教学原则作指导。”④
曾有教育工作者为中小学美术教学制订过一些教学原则。如:《普通中小学美术课教材教法》的作者认为:中小学美术课教学应遵循直观性原则、启发性原则、精讲善练原则和以点带面的原则;《中学美术教学法》的作者也提出:审美性原则、直观性原则、精讲善练原则、眼脑手协调并用的原则、创造性原则、统一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等。“教学原则是教学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根据教育目的和教学过程的规律制定,也是教学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正确贯彻教学原则,是实现教学任务的重要保证。”⑤我理解:教学原则反映教学规律,用来指导某一学科教学实际工作的教学原则,首先必须符合该学科既定的教学目的,其次它必须反映该学科教学过程规律。那些既不符合学科具体的教学目的,又不能充分反映具体教学过程规律的提法,是不宜被称为该学科的教学原则的。
前面所列举的教学原则摘自当前我们用于培养高等师范美术教育专业学生的教材,比照以上观点,我们就会发现,这些提法并没有突出学科特点,不能反映教学要求,不能体现教学目的和教学规律,其中虽然有指向美术教学的,但基本上没有抓住学科本质特点和体现内在的教学需求。而大多数美术教学原则,实际上只是各个学科教学都必需遵循的教学基本原则。长期以来,我们把教学基本原则直接地当成了美术教学原则,实际上是抹煞了以审美教育为根本追求的艺术学科的特殊性。事实上,统率各学科的教学基本原则是不能取代或等同于某一学科特有的教学原则的。
那么,怎样的教学原则才能适应中小学美术教学的需要呢?学术界有人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学者郭声健博士提出了“艺术融合原则、艺术参与原则和艺术愉悦原则”,并对相关的启动程序和规则展开了较为详实的论述,颇有说服力。当前,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深入,新的中小学美术教材将会陆续出台,面对新的教学局面,到底应该如何论证和建树中小学美术教学原则,我想这应是美术教学法今后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美术教育目的与教学目标的混淆,造成教学指导思想的混乱
在传统的美术教学法阐述中时常混淆“教学目的”和“教学目标”的定义,二者转换混用。如:“美术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德、智、体、美、劳五方虽有各自的特定的任务,……它们从各个方面共同保证着教育目标的实现。”⑥不难看出,这是同样性质的阐述,上述“教育目标”的意思等同于“教育目的”,如果说这种转换也许有修辞方面的原因或者是由于疏忽所致的话,那么,在传统教学计划中的“课程教学目的、单元教学目的、课时教学目的”安排,不能不说是理论认识上的欠缺。目的、目标不分,暴露了中小学美术教学法理论研究的滞后。又譬如:有学者一方面认为“中学学校美术教学的目标,主要是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点……”但同时又认为“教学目的,包括教师教和学生学的共同目的……”⑦在这里“教学目标”和“教学目的”成为同义或近义词,产生了混用的效果。
在教育学理论中曾对“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有过界定,“教育目的是培养各级各类合格人才总的要求和共同的质量标准”,“培养目标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和专业的具体培养要求或培养人的具体质量规格”。“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的关系:教育目的是学校教育所要达到的总的目的或共同质量标准,而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则是教育目的的具体化。”⑧
为避免因概念混淆而导致教育、教学的偏差,目前国外教育界也有人在深入思考这个问题,并努力将“教育目的”与“教育目标”进行明确区分。在英语中,教育目的(Educational Aims)含有“方向”的意味,表现普遍的、总体的和终极的价值,具有相对宏观的指导意义;教育目标(EducationalGoals)或(Educational Objectives)含有“里程”的意义,表现个别的、阶段的、具体的价值,只指导具体的、特定的教学活动,前者规定了后者的性质和任务,而后者则是前者的具体化。。因此,学术界认为:教育目的体现了社会的意志和时展的要求,具有指令性和强制性,是相对稳定的时代要求;而教学目标是一种为实现教学目的而设置的教学策略,是可根据需要加以调整、变动的。在教学设计时,教育目的的表述,必须具体化为教学目标──一个系统的、可操作的、量化的标准,这个标准应包含要求达成的具体内容的明确规格;能用规范的术语描述所要达到的教学结果的明细规格。
在传统教学法中,编写教案采用的是“目的”教学,“目的”教学侧重于教学中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表达的是教师与教育学愿望相统一的、作用于学生心理变化的授课要求。在这里教学目的只是对复杂的教学活动作出笼统的、模糊的、原则性的规定,这显然是非常不充分的,同时,教学结果也是不易测量和评价的。课堂效果因没有具体的目标规格作界定标准,使得教学的好坏取决于教师本身的业务素质和课堂机智。
总之,“教育目的”与“教学目标”是两个不同的学术概念,实践中的随意混淆只能说明美术教学法研究的不足,其结果导致的是教学目的的背离和教学评价系统的模糊和软弱。明确美术教育目的,建立新的、具体的、切实可行的美术教学目标系统,以及相应的目标管理机制,是我们迫切的任务。
四、“异化倾向”是对审美教育要求的背离
当前中小学美术教学中,普遍存在着偏重技法技能训练的倾向,而其中绘画的技能技巧训练又首当其冲。美术课几乎等同于“图画课”、“手工课”,与之相应被利用的是精讲多练的教学法原则,教学中重视技术轻视理论、忽视人文精神教育的情况是有代表性的。有不少中小学美术教师反映:“长期以来,我们把美术课学习的‘双基’要求作为主要任务,对学生要求以技能学习掌握,画得像不像、做得像不像为标准”,“一味死抱素描,要不就钻在中国传统国画的套子里,在技法中磨来磨去”,“所以在实际工作中,美术教学蜕变为技能教学,教材变成了技法书”。还有教师指出:“历来把美术与绘画等同,于是形成了以绘画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注重绘画技能训练,而把美术的众多门类排斥在外”,“美术课常常被绘画临摹教学所取代”,“学生们机械地临摹大师们的名作,‘依样画葫芦’,画虾必学齐白石,画竹必像郑板桥,连下笔顺序都安排好了”。⑨上述种种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美术知识技能教学在中小学美术教育中片面地受到重视、有的甚至把美术课等同于美术技能训练,掌握美术知识技能成为了美术教学的主要目的。2.美术知识技能的传授与训练没有突出美术学科的特点。主要采用简单模仿、重复操练、注重形似、强调准确的方式。3.绘画成绩成为了衡量教学的主要标准,成人化的绘画要求扼杀了儿童的审美兴趣。
显然,美术教学的“重技轻理”倾向,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精神不符,与审美教育的要求相违背。那么,在教学实践中,为什么还会产生这种普遍现象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需涉及到学科教育的历史原因,催发和滋长这一问题的教育大环境和社会大背景,值得深入探究。
我认为,在探究引发重技轻理的原因时,目前存在于中小学美术教育中的“异化倾向”值得关注。它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美术教育的非美术化”和“普通教育的专业化”。
其一,主要表现在中小学美术学科没有审美教育特点,而被等同为德育或智育的教学,使得美术教学与其他教学没有多大区别,学科教学评价也套用其他学科标准,将“技”与“能”这类智育上的传统追求来取代和掩盖教学上的审美的把握。中小学的美术教育本应是普通和普及的艺术教育,而不是专业和职业的艺术教育。但在教育实践过程中,中小学美术教育却往往有意无意地向专业艺术教育看齐,老师有时甚至将高校技能要求的那一套几乎全部照搬。我认为,由于有借用现成的教学套路,诱使美术教师陈陈相因,处于一种被动的惰性选择状态。而要突出审美特性的教学,是鼓励教师的参与融合,教与学成为一种双边的艺术创造活动,要求教师本身不但要具有美术技能基本功,还要具有美术学、教育学、心理学和相关学科方面的广博知识和修养……二者相比较,不难看出:突出审美教育的美术教学比纯粹的知识技能教学要难得多,对教师综合素质的要求也高得多,这恐怕就是产生中小学美术教学中重“技”轻“理”倾向的一方面原因吧。
其二,是普通教育的专业化,还表现在美术高等师范的专业定位和培养目标上。有学者为21世纪称职的艺术教师提出了几条标准:1.不是专业艺术工作者,而是艺术教育工作者;2.不是简单的裁判员,而是热情的欣赏者;3.不是单项型,而是全能型。我认为,这也是对中小学美术教师的综合素质的要求。而我们现在的高等师范美术教育,在培养方向、课程设置、授课方式等诸多方面,并没有与培养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专业美术教育拉开距离,不能体现出师范教育的专业特点。未来的中小学美术教师们的专业思想不明确,知识构成也显得单薄,他们尤其不喜欢美术学理论,重“技”而轻“理”……在这里,我们所说的“理”,是指美术学内涵、审美文化修养和人文学科知识基础。然而,从多年高等师范艺术教育的实践来看,大量的师范生不会上美术欣赏和常识课,上课时只有技法的搬弄,而无思想的交流,根本谈不上开展创造性的审美教育。高等师范的专业美术教育存在着的不足和定位偏颇,应引起教学法研究的密切关注。
必须看到的是,在国家新颁发的中小学美术课程标准中已扬弃了旧教学方法论和重技轻理的非审美趋向,建立了新的课程目标、学习领域和实施建议,并提示了新的教学法思路,我们应该充分学习与领会。目前,中小学美术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正变得越来越重要,成为发展思维、情感、创造性和培养全球意识的人才的重要学科。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美术教育一直是整个学校教育的较薄弱环节,这一现状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中小学美术教学法理论的研究和建设也几乎还是空白。本文对教学法非审美性趋向的几点追问与建议,作为学习心得,希望能对中小学美术教学法的建设有点帮助。
注释:
①②《美术教学论》,王大根,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③《哲学大辞典·美学卷》,蒋孔阳,上海辞书出版社。
④《艺术教育论》,郭声健,上海教育出版社。
⑤《教育学(修订版)》,邵宗杰、裴文敏,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⑥《普通中学美术课教材教法》,吴东梁、樊学川,高等教育出版社。
⑦《中等学校美术教学法》,蒋荪生,江苏教育出版社。
论文摘要: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管对于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消除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本文详细的讲述了行政事业单位现行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最后提出了几点具体的完善对策。
一、行政事业单位现行会计监管的问题与不足
1.现行的政府监管主体协调力度不够,制度和职能上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不配套的地方。现行法律法规授权审计、财政、监察等多个部门都可以对会计资料实施检查,各种监督检查的功能交叉、标准不一。加之分散管理,多头监管,各监管部门缺乏横向信息沟通,信息无法互相利用,没有良好的监管信息网络,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财政部门为改进会计监管措施,实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以后,由财政统一直接管理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管更加直接,权力有所加强,但由于会计委派涉及到纪检、财政、人事、组织、编制、业务主管等多个部门,财政部门与人事部门、组织部门、编制部门等在相关制度和职能上还存在着许多不协调、不配套的地方,不能达到理想的监管效果。
2.管理形式较为片面和单一,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难以调动起来。财政部门强化会计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试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改变会计人员对所在单位的依附关系,对会计人员大胆行使监督职权,独立执法,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有很大作用。但会计人员除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监督,还担负着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的任务。被委派单位对委派会计而言,是一个定期轮换的工作环境,很难深入了解该单位的基本情况,委派会计与单位领导的关系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容易被孤立,被排挤、架空的现象难以避免,有些会计人员在原单位有升迁的可能性,在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委派机构对委派会计的提拔数量相对较小,不利于会计人员发挥管理的积极性。
3.政府审计的管理体制尚存诸多问题与不足,审计的独立性难以得到保证。政府审计部门隶属同级政府,是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形成事实上的各级审计机关是各级政府的内部审计部门的状况,导致审计的独立性不足。这种不足所引起的不良后果,在地方审计活动中表现得犹为突出。在实际工作中,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行为目的和行为动机有可能发生矛盾,当这种矛盾发生时,审计工作往往会丧失独立性。因为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审计机关的利益与本级人民政府的政绩联系在一起。审计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向本级政府负责,所以在遇到重大的审计问题时,必须向当地政府汇报,客观上形成了对地方政府的直接依赖关系。
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管的切实对策
1.对各个部门的职责进行重新界定,分清各自职能,为强化监管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目前委派会计、财政监管、审计监督及其他政府行政监督在具体监管内容上相互交叉,甚至使用不同的监管标准,造成监管的权威性受到损害。当务之急应该成立一个专门领导小组,总结分析委派会计、财政监管和审计监督和其他政府行政监督的各自职能,清理重叠职能和内容,在分清职能、避免重叠、有机协调、相互补充的指导原则下,将上述各种监管职能重新理顺,以解决管理分散和重复监管的问题。
2.在财政部门内部清楚界定各相关部门的会计监管职能,各个部门密切合作,提高监管水平。目前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管的机构主要是各预算职能部门、会计管理职能部门、财政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和财政法制管理职能部门。现在看来,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的监管工作也有交叉,甚至也存在不通信息,封闭监管的问题。为此,应在财政部门内部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管工作、职能分工的清晰和监管工作的信息交流,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矛盾。
3.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加强协调和沟通,进一步增进彼此之间的信息共享。彼此间应建立信息通报和检查结论处理处罚决定抄报制度,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督和监督矛盾。
4.会计集中核算是当前大力推行的一种管理模式,提高了核算的集约化程度,降低了相关的运营成本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建立和推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模式是适应目前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选择,也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在实行综合预算的基础上,建立国库单一账户核算体系,所有财政资金收入(包括预算内、预算外)以及各种专项资金收入直达国库收入账户,预算内、外建立相互配合的拨款计划,所有财政支出包括人员工资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专项资金支出全部通过国库支出账户实行集中支付。它包括对预算单位大宗商品或劳力支出的集中性支付、对公务员工资和补贴的工资性支付和对预算单位零星日常费用的零星支付。
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库支付结算体带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管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能够实现对政府资金的集中化管理和使用,增强国家财力,加强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和实施力度;能够减少支付环节,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监督和管理,减少政府资金流失,杜绝不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能够细化、硬化财政支出资金的分类监督管理,掌握各预算单位的每一笔资金的用途、用款时间、付款对象等,有效减少财政资金使用方面的损失浪费和抑制腐败;扭转财政资金“部门、单位”所有制倾向,建立新型的理财、用财观念。
5.对当前的审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提高审计独立性。我国政府审计的实践证明,现行审计管理体制名义上是双重管理,实质上是属地化管理。这种管理模式,难以保证政府审计部门摆脱行政干扰,独立、严格、客观、公正地执法,影响了审计执法的力度,不能保证审计的合法性和效益性。只有改革这种管理体制,才能把审计部门从地方管理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审计职权,查处问题、净化环境、清除腐败温床,向有关部门提供经济案件的线索,维护经济秩序,成为真正的具有权威性的经济监督部门,才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保障各项改革措施和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6.强化内部会计监管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会计工作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单位也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并没有认真执行,造成内部管理失控,单位负责人应对此负主要责任。由于行政事业支出属于消费性支出,所以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员一定要提高对监管的认识,要将内部监管工作做在前头,要认识到会计部门依法行使监管权力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必须履行;要结合会计业务工作中现存的实际问题,认识到会计监管是会计工作的重要补充;会计监管要突破传统思维方式,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切合实际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下,体现本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特点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
7.加强法制建设,将会计监管置于法制环境之中。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监管主体都应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财政部门要综合利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大处理的力度。要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彻底改变过去对违法违规问题对事不对人,违法单位交点钱了事,责任人安然无恙,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真正树立《会计法》的权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是财政部门履行会计监督职责的生命线,也是会计监督职能真正落实的关键。对发生的违法行为,各级财政部门都必须铁面无私,依法处理。各级审计机关也应严格按照《审计法》正确行使强制行政监督权和处理处罚权,对违法违规的会计行为做出处理处罚或按照程序移交其他部门或机关处理。通过严格执法,反馈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活动和事业发展活动中深层次的问题,将会计监管置于法制的环境之中,可以提高监管的整体效能。
三、小 结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管工作对于防止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减少国家财产和社会资源的流失能发挥重要监督和管理作用。只有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水平,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管制度化、法制化,从而有效杜绝不法会计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管探析[j],管理观察,2009,(26)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前提。企业经营者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隐瞒或虚报经营成果;使会计主体不能真正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走向科学化管理。
(二)会计体制不健全
会计管理体制存在弊端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受本单位领导的控制和制约,须按企业领导的意志进行会计核算,做假帐,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使会计信息不能真正反映企业实际经济状况。
(三)监督体系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完善,也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健全,在许多方面与市场经济还不相适应。从会计监督来看,改革赋予了企业自和会计核算的灵活性,但错误的思想认识造成会计核算失真等问题日益严重。审计监督由于面广任务重,加之人员知识老化等问题,因而与承担的任务和需要达到的目标不相适应,未能很好地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四)惩治措施不到位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也是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我国为规范会计核算,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已与国际接轨。但有些企业的经营者和会计人员对法律孰视无睹,法律观念极为淡薄,部分执法机构有章不循,执法时随意性大,从而助长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对会计造假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从而减弱了法律的效力。
(五)会计人员素质及职业判断
会计人员本身素质、职业判断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有很大的关系。一方面,业务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不强,导致会计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和严格的业务训练。另一方面,会计人员的管理日常化程度低。日常考核和继续学习、知识更新成为薄弱环节,使会计人员的实际业务水平大打折扣。主管部门往往顺从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出现了会计人员“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会计人员出于自我保护,屈服于单位领导,会计核算缺乏独立性,内部监督职能没有发挥出来。
(六)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有些单位无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设置不健全,会计人员配备不合理,岗位责任制不明晰,会计交接手续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
(一)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失真的会计信息是传递错误信息,误导经济行为的导火索。从微观角度看,会计信息的影响渗透于各项管理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包含投资、融资、利益分配的决策、计划或控制等;失真的会计信息,直接影响国家税收、导致各项经济指标失真,最终导致国家经济政策与实际的偏离,引起错误的社会经济政策出台,并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矛盾。
(二)损害各方利益
会计信息失真,其实质关系到经济利益的分配。此外,对产品销售收入与成本的确认,有的单位受隐瞒收入、降低利润,减少税金的利益驱动,可能减少收入确认数额,增加成本费用数额;推迟确认时间,反之,若经营者想夸大经营业绩,也会相应歪曲这一信息。
(三)诱发经济犯罪
假造会计票据、乱摊成本、设“两本账”、偷逃国家税收、转移国家资金搞“小金库”等,这些行为会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无法科学化、制度化,削弱了国家财经法纪的权威性。造成秩序混乱,从而诱发经济犯罪。
(四)危害会计人员
会计信息失真,实际上使操作人员在执行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上大打折扣,或者说是在实际操作中降低了执行财经法纪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财经法纪的践踏。会计人员应当强化职业道德修养,不做假账,诚信做好会计工作,否则,轻者调离会计工作岗位,重者受到法律制裁。
三、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建议与对策
(一)强化会计法规与准则的学习与运用,减少会计虚假信息的施展空间
一是学习、完善、熟练运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压缩财务会计报告的粉饰空间,适当增加财务报表附注,合理披露非财务信息,进一步完善与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的披露事项。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正确确认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加强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和现金流量信息的呈报。
(二)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只有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完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体系,才能使企业严格执行会计法规,自觉遵守经济规律,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
(三)从立法执法的角度,加大处罚力度和造假成本
严格执法,提高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修改的《会计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加大了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打击力度。但能否严格执法成为重中之重,若执法不严,法只能成为摆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无法完全杜绝,但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严厉处罚制度。对恶意造假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必须从立法执法对造假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不仅要其付出倾家荡产、声名狼藉的代价,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还要坐牢,使恶意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收益。提高会计造假的成本,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势头。加强执法力度,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四)增强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意识
强化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加强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才能有效避免会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才能督促会计人员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在对会计工作的建设上,不能只把目标局限在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上,应把这项工作提升到整个经济管理上来,标本兼治,从根上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会计监督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所在。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日常监督,临时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跟踪监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加以落实;完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加大会计监管力度,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的蔓延;正确处理单位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单位负责人要积极支持会计人员行使监督职责,以身作则,树立会计人员在经济管理中的良好形象。
(六)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
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体系。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验证、检查、监督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各级财政、税务、审计机关要依法对企业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在对所属单位的会计人员业务上进行指导,核算上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队伍综合素质
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道德伦理修养和法制观念;同时,应重视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聘任和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会计证的管理;切实做好会计人员的经常性管理和后续教育。防范会计舞弊,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凡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利益的,必须依法严惩,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随时发现,随时处理,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会计人员“顶得住又站得住”,保证会计人员的根本利益;加强监督力度,各级财政、税务、审计机关要依法对企业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各级主管部门也应负起责任,在对所属单位的会计人员业务上进行指导,核算上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发挥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一个迫切而艰巨的任务,它需要政府及社会各监管部门、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要加强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准确掌握会计准则,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强化财会人员执业道德教育,充分认识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使之在履行职责时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谋私利,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杜绝伪造、编造会计信息的现象的发生。发挥好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整个会计处理过程,为会计信息报告打下良好的基础,使会计信息失真在源头就实施有效预防和控制,并把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建立一个完善而健康运行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系统,为我国经济的有效运行提供可靠保障。
论文关键词:依法行政,和谐社会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和谐社会是依法行政目标理想。
一、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只有奉行法治,人们在制度的指引下才能充分实现预期,获得利益,整个社会在规划的基础上才能规范运行,各种矛盾和纠纷只有在法治框架内才能得以有效解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当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扩大,就业困难,腐败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可持续增长受到资源、能源和环境的严重制约,农民失地和城市拆迁引起的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影响和阻碍了和谐社会的进程。只有在制度上正确反映,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注重社会公平,依法保障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的利益,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服务的职能,才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和制裁,只有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抓好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收入分配、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突出问题。才能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才能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二)依法行政是建立诚信政府的首要环节。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核心,是诚信建设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要建设诚信社会,首先要从培植政府信用抓起,必须依靠依法行政取信于民。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要将诚信摆在突出位置。政府工作要有法必依,立言立行,“言必信,行必果”,树立起政府诚信形象,没有诚信的政府就没有诚信的社会。诚信是立国之本,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和首要环节。要打造“诚信政府”,制定决策时要从群众利益角度出发,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和人民公仆意识,而不局限于部门和小集团的利益。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能“朝令夕改”;在执行有关政策时不受人情、关系等“外力”冲击和制约,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和办事拖拉的现象,以提高办事效率来打造“诚信政府”,塑造廉洁、高效、公正的政府形象。
(三)依法行政是社会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有力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尊重自由、保障权利、契约社会,着力创造安定有序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而这些都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以法治作为保障。要通过依法行政保障政治民主,实现民意充分表达。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利益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动,各种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愿望和要求需要充分表达,依法开辟和疏通各种渠道反映他们的利益需求才能引导各种利益主体在以理性、合法方式达到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行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中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依法行政,可以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司法保障建立利益救济机制,当社会的和谐关系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被组织或他人侵害之时,司法机关作为正义的保护神应该挺身而出,预防和打击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有严格依法行政,始终把控制人口、严格依法保护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和谐相处,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当前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误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负面影响
(一)依法行政观念的相对滞后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由于受封建专制旧观念和传统习惯势力影响,行政者难以走出行政法即管理法,行政法是管理社会、管理公民的法,行政行为模式就是“命令――服务”的误区;规划意识淡薄,缺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崇尚法治的理念,工作主观随意性大,官僚主义、强迫命令、权力膨胀,把个人凌驾于国家政权和法律之上,忽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甚至堕落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不适应建设法治政府所要求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依法行政实践的相对滞后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对建设法治的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影响和谐社会建设。行政执法受到利益驱动与利益挂钩,随意提高罚款标准、跨管辖范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较为严重,加重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负担;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时生搬硬套,导致不文明执法、执法扰民、滥用执法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一定程序上存在监督措施不力,受利益驱动严重,轻事前监督,重事后监督,该监督时不监督,有了利益乱监督现象,对行政执法不作为缺乏监督现象较为突出。
三、推进依法行政助推和谐社会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依法行政观念,助推和谐社会建设实践。建设和谐社会要求行政者自觉坚持依法行政观念,在思想观念上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在关于人民与政府关系的认识上,必须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力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转变;二是在法治观念上,必须从依法治民、依法治事向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转变;三是在责任意识上,必须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强化政府责任转变。转变观念,要注重提高行政者法律素养。一是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懂得授权在民,执法为民;二是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培养对法律的信仰与忠诚,做执法、守法和依法行政的模范;三是培育法律思维的能力,用法律思维来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越是情况紧急,越是问题突出,就越要想到运用法律思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二)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夯实和谐社会建设基础。加大制度建设力度,首先要注重把握制度建设的规律。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要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要实现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上的平衡。其次要坚持制度建设的原则。一是坚持公平原则。制度建设必须是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基本着眼点;二是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权力与责任要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要彻底脱钩,权责要统一,用权受监督,违法有追究,侵权要赔偿,控权到位、监督有力;三是坚持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一致原则。
(三)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和谐社会建设体制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促进政府由“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由“审批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一是落实“三化优先”原则。就是要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恪守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政策和决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确要改动的造成相对人受损害的,要依法予以补偿;三是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依法对违反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相互“打架”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和修订;四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是需要老百姓知晓、执行的政策、决定都要公开并得到老百姓认同,并受其监督。
(四)规范行政执法,抓好和谐社会建设重要环节。构建和谐社会,行政执法应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文明、公正执法。一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力,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处罚权、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改变行政执法“上下一般粗”的状况,执法与执法者利益要彻底脱钩,保障执法经费;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四是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清廉务实、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五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机制、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五)强化权力监督,创新和谐社会建设监督机制。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一是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明确决策权限,完善和遵守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按“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决策失误者责任;二是认真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三是加强审计、监督等部门监督。通过严格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处理。此外,行政机关还要重视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改进工作,以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论文摘要:文章重点论述了医院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其防范措施。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要树立风险意识,对造成风险的主客观因素加以防范和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医院审计范围不断扩大,审计工作面临的情况也愈来愈复杂,审计的风险性也随之增大,由于审计不当而导致诉诸法律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正确认识医院审计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是目前医院审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下文就医院如何强化风险意识、规避审计风险问题进行阐述。
一、医院审计的作用与意义
风险就是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所谓审计风险,就是由于从事审计活动未能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或漏报发表了不恰当意见,而使审计主体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审计风险不仅包括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同时也包括审计过程之外的,非主观因素产生的风险。当前,由于受市场经济影响,医疗行业中的个别不正之风不但存在,而且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忽视全局、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造成卫生资源浪费。医院审计面临新的形势与任务。医院内部审计可以促进社会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为卫生事业的宏观管理及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发挥监督和促进作用。过去我国医院经济管理部门因种种原因,风险意识一直淡薄,如今经济形势复杂多变,但社会对审计期望却提高了,审计风险在升高,我国医院的经济管理部门必须提高风险意识,控制审计风险。这是因为:
1.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审计环境变化很大且日益复杂。各种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也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竞争激烈,破产、兼并、重组的现象时有出现。经营风险如此之大,必然导致审计风险增加,医院单位也不例外。中外许多审计诉讼案都是经审计认定持续经营能力较强的企业,不久便宣布破产。因此,加强医院审计有利于其适应复杂的竞争环境,提高其生存能力,避免审计风险而没有“近忧远虑”。
2.医院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其性质决定了需要加强审计监督。医院的宗旨是医治和预防疾病,保护人民健康,其性质是社会主义事业单位。因此医院的改革必须把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放在首位,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更重要的注意要提高社会效益。因此,对医院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以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保障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3.从我国立法、执法情况分析,加强医院的审计监督,可以促进健全经济法制。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尚处在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阶段。在财经法纪方面更是如此。一方面,因为我国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执法不严的问题,违纪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国家诸多法律中对审计的法律责任逐渐明确,社会公众对审计的认识和对审计人员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问题的关注越发提高。在某些医院里,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不同程度地滋生和蔓延,如在医院中屡禁不止的“红包”问题。通过有计划的、有步骤地开展审计监督可以完善国家的法制和管理体制,维护财经纪律。
4.为促进医院工作管理改善,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审计监督也十分必要。在日常工作中,由于有的会计业务水平不高,责任性不强和管理人员经验不足等原因,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常会出现账目混乱、财产不清、账实不符、成本不实、滥用资金、不讲效果等问题。如某市某医院,在2005年就暴露出在医院扩建中的贪污收受贿赂等问题,影响医院的管理。因此,只有通过审计加以监督,可以促进改进工作。
二、医院审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成因分析
结合审计风险的含义,分析内部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医院审计环境、审计地位和内部控制局限性易形成审计风险。审计工作是医院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管理职能,是控制手段,作为担当医院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要想完全独立于自身所处的环境之外,几乎是不可能的,它难以跨越这种环境障碍,其行使的职能极易为环境所左右。在各类审计活动中,某些医院管理人员出于对本位利益和外部竞争压力的考虑,往往不能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工作、不能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不能如实反映医院真实经营情况。企业内控制度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和程序。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容易产生作弊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内控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将导致不能杜绝一切重大差错和舞弊;二是内控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形同虚设,如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管理人员责任心差导致控制系统失效,管理者对控制制度不重视,内控系统不能发挥作用等。这些都使得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增加了工作难度,易受到环境制约而不能作出准确判断,增加了审计风险。
2.审计项目的复杂性增加了审计风险。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院实行多种形式的重组、兼并等资产结构调整。在资产结构调整中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医院改制时要进行清产核资,审计人员要对医院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避免在医院改制过程中某些人乘机转移、隐匿、贪污国有资产。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未能做出准确的职业判断,就有可能造成医院资产流失,损害了医院的利益,也同时出现了审计风险。我国内部审计机构成立的时间短,无论是审计理论,还是审计实践方面都不十分成熟,特别是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院内部控制与质量管理方面没有完整的管理体系。对内部审计的认识和重视不够,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另外审计机构缺乏对审计人员的约束监督机制,不能严格执行审计法,按审计法的要求去履行责任,甚至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
3.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等原因形成的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应该具有审计准则所要求具备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审计人员应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相关专业水平、具有较高的综合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与沟通能力,才能够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客观公正、认真负责、清正廉洁,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由于目前审计人员大多是从财务专业转岗而来,大多不具备审计专业学历,缺乏企业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影响了审计工作质量,容易产生审计风险。三、防范和控制医院审计风险的对策
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就会转化为现实的损失。由于受到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审计人员不可能对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深度及广度进行准确的预测。从这个意义上讲,审计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风险就是和损失相联系的一种不确定性。审计风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管理职能的角度,审计风险管理是整个审计管理的具体化和进一步深化。但审计主体可以通过经验和积累,预测方法和技术的改进等主观努力,把握审计风险的规律,降低审计风险的这种不确定性。审计风险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减小审计风险,降低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审计人员必须对经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做到了如指掌,并要求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风险的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及时反馈信息,分析可能产生的原因。无论是哪种主体风险,通过审计人员的主观努力,都可得到有效控制,而不引发审计责任,最终将客观审计风险控制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具体言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合理设置内审机构和人员,内审机构及人员保持相对足够的独立于他们所审计的经济活动之外,以确保内审部门有较高的权威性,保证其对该经济活动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同时,要合理分配人员。不同的审计项目,每个项目中不同的工作对审计人员都提出不同的要求,卫生系统内审人员结构应逐步形成从单一的财会人员向以财务、经济、工程、机械、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结构转变,既要熟悉所属单位财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又要掌握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只有这样才能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金运行情况实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内审工作的质量。
2.加强内部审计督导,防范审计风险。加强审计监督,是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首先,加强审计监督,是科学管理的内在需要,是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经营机制和激励机制,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防线。第二加强审计监督,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医疗行业要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在经营生产过程中,使国有资产不断地保值增值。
3.加强审计质量考评控制。要科学考评内部审计质量,应建立健全一个内部审计质量的指标体系。该体系是由很多具体指标所构成的,包括定量、定性两方面指标。定量指标包括审计覆盖率、审计计划完成率、被审计单位违纪问题重复发生率和审计处理落实率等。定性指标一般包括审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能否胜任审计监控工作,审计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是否及时、正确处理已查证的各种问题等。考评审计工作质量时,需将各类各项指标有机结合起来,作一整体予以运用,以得出正确结论。科学考评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效果是进行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通过内部审计工作效果的考核和评价。可以从总体上了解内部审计的最终结果,才能了解过去、分析现在、预测未来,才能总结和掌握有用的内部信息,发挥内部审计提供信息的参谋作用。
4.努力提高内审队伍素质,注重卫生系统审计人员自身业务水平的培养和提高,抓好政治思想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选调一批政治思想好、业务技术精、工作作风正的人员,充实内审队伍,使内审人员既能当好“警察”又能当好“参谋”、“医生”。做一名合格的内审人员应取得的知识和技能包括:在日常工作中正确地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办法,妥善地处理可能遇到的纷繁复杂的问题;正确运用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去认识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失误或偏差,并通过必要的调查得到合理的解决办法;正确运用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去了解分析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记录及报告;对金融、税务、统计、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与经济相关的法律等知识具备基本的了解,以便适应可能涉及到这些领域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马瑛.审计风险的形成与控制[J].理论界,2000(3)
2.朱荣恩.审计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论文摘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是政府为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和治理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与常规审计相比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具有受托性、专一性、事后性等特征,加上审计环境污染等因素,其风险较高,如何正确认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拖加以防范,已成为审计必须关注的问题。为此,笔者将从内、外两方面分析审计风险的成因及表现,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1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成因
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审计环境日趋复杂化,审计风险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尤其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决定其审计的风险尤为突出。了解、认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成因,才能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进行有效的防范,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
1.1产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内在因素
(1)审计程序的实施不合理。审计机关出于各种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导致审计机关要在各个阶段、各个单位合理分配技术力量,审计人员严格实施审计程序进行审计产生一定的困难。一旦简化了审计环节,减少了必要的审计力量,就会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
(2)审计材料不规范。审计材料不规范,条理混乱,语言不清,词不达意,不能如实反映客观存在的问题,或语言绝对化、含义模糊等,都会造成经济责任审计产生风险。
(3)审计证据不充分、复核不严谨。审计复核,也就是后续审计,是审计结果进行的复核和再次检查,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补漏措施。而审计复核只是走走过场,相关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作风不严谨,导致加大审计风险产生的可能。
(4)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低。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查账能力,还要熟悉宏观经济管理知识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具备综合判断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全面,严重制约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
1.2产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外在因素
(1)审计对象的复杂性。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而经济责任审计的难度加大,风险也就随之增大。在我国人们受到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法制观念淡泊,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复杂的社会关系可能会阻碍正常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社会关系复杂,审计风险就越复杂。
(2)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不完善。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程序是否严格、清晰、有条理影响到该单位所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经济责任审计产生一定的影响。
(3)审计技术方法的局限性。审计工作本身在不断发展,审计技术为了适应审计工作也随之不断发展,然而目前的审计技术方法弊端突出,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审计的要求。
(4)审计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险。改革开放以业,我国的审计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健全,但仍然不能形成一套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活动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制,这就给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带来困难,产生了一定审计风险。
2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对策
防范和控制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关键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避免和预防引发事件,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原则,采取各种措施对审计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提高审计检查质量和评价质量。通过责任审计风险成因的明确,我们要想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就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对策。处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应从预防阶段开始。
2.1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避免审计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监督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行为的有效手段。随着《审计法》的假改,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确立,经济责任审计将从由政策推动转化为法制推动。但是,仍需制定和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和指标体系,使得经济责任审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由其重要的是完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这样才能提高并逐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规范性,从而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一项对于领导干部的强有力经济监督形式。
2.2履行相关审计程序,减少审计风险
严格的审计程序是确保审计行为合法和审计质量可靠的前提。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立项必须有受托依据,审计方案的编制必须详细、认真,做好事前调查,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下达审计通知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经济责任审计法规的日期要求;在审计实施阶段,应贯彻”双向承诺制度”;在审计终结阶段,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前,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千部的意见,允许提出异议,并把好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结论的复合关。
2.3有效利用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部分工作委托给社会审计执行,以弥补国家审计资源不足的缺陷。利用社会审计的结果资料。国家审计机关应当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系与沟通,在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及专业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以证实并获得客观可靠的审计证据。超级秘书网
2.4加强教育和培训,增强审计人员风险意识
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具良好的综合素质、政治修养和道德品质。各级审计机关要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开展后续教育,组织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理论研讨,审计部门还应培养审计人员良好的审计风险意识,提高其在复杂的审计中灵活、有效的控制各种诱发的能力,正确地对待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5加强审计风险的理论研究,完善审计手段
各级审计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认识和理解,从理论上为预防和控制审计风险提供指导;同时,鉴于当前审计手段的落后状况,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进行审计方法的不断创新,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真正做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相结合。
参考文献:
[1]李凤鸣.审计学原理[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2]朱锦余.赵新杰.经济责任审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论文关键词:会计基础会计信用会计制度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会计基础工作是单位会计工作的根本。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更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中之重。它看似简单,做起来相当困难。由于各种原因,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建设。
0引言
会计工作是财政、经济工作的重要基础。由于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会计制度改革进程也不断加快,去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已实施,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在调整之中,我国会计事业步入全面发展时期,但从近几年审计、财政部门对企事业开展的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来看,会计信息失真事件不断,“会计信用危机”已经显现。而会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的会计诚信体系。
1会计信用缺失的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
1.1利益驱动是会计信息失真的内在的根本的诱因。单位所有者及信息利用者出于自身利益,干预财务会计工作,使得会计信息成为服务者的工具而可以随意更改。从核算单位来看,其目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隐瞒收入或逃避税收;从中介机构看,对单位的服务过程,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报告质量问题难以得到保证。
1.2监管弱化是会计信息失真的外部环境和土壤。《会计法》未能得到广泛认可与共识,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制裁,执法仍有不到位之处。《会计法》和《刑法》同样是法,而执法结果截然不同,触犯刑律叫违法犯罪,会计做假账通常称之为不称职或有违规违纪问题;一个有责任必须追究,一个是出问题没有人管,虚假信息责任人员为所欲为而无人问津。违法者普遍存在,执法者视而不见,两者责任都没有得到承担,形成全社会会计锁链式的“失真”现象。
1.3会计理论与实际操作的缺陷与差异。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带有明显滞后性,尽管修改了《会计法》,出台了与注册会计师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但由于我国市场体系构成的多样性、复杂性,这些法律法规不仅带有明显的应付色彩。也很难与国际接轨。这是一种客观误差,没有主观原因,可以称之为会计信息理论性误差,因为它存在的客观合理性,又有人称之为合法会计信息失真。
1.4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问题。职业道德问题,指会计人员、职业注册会计师等缺少必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有意识的弄虚作假。业务能力问题,体现在会计人员业务能力的高低差异,例如理论水平不够,实践经验不足,以及主观上的努力不够等原因。职业道德是主观因素,是故意行为,不可消除;业务能力是客观因素,属非故意行为,可以逐步消除,两者有质的区别。
2解决会计信用缺失问题的对策
2.1建立会计报告审计制度、审批制度和责任制约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实行强制的全面的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只有内部要求,没有外来强制。因此,必须制定会计报表强制审计制度,企业年终后多少日内必须将年报报指定单位审计,维护其严肃性。
会计报告审核批复制度是保证企业会计报告质量年检的数量和比例的一种制度,可以由财政牵头制定并施行,税务审计工商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参与,划分审批范围,分别审批,签署意见,进行调整,做出标志,审批调整后的报表管理部门进行资源共享,不会因多种需要而出现多种报表。责任制约制度是对报告的审核者或监督者的工作质量奖惩制度,这项制度主要通过公布审核者的结果,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监督,只有重大问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2职业道德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目的是减少主观动因。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综合系统工程,要有一个长远眼光,解决一个思想意识问题,使会计工作走向国际,首先要由国外发达国家的遵纪意识和敬业精神,思想上根本不去想做假账。
对直接行为人,即会计信息的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等,主要是培养职业道德观念和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理念,作为一名会计人员或相关服务者,是否合格前提就是不做假账,全社会唤起共识,管理部门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必将克服主观问题。
对行政负责人、管理阶层,重点是要增强其法纪意识,摆正利益观和大局观关系,摒弃不正确、不合法的利益要求,逐步从思想上放弃干预影响会计报告的结果。这项工作与增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同样重要,从这个意义是讲,会计法才真正的能够贯彻到位。解决意识形态问题,就大大减少了违纪问题主观诱因。
2.3加强政策和业务学习,提升会计整体素质政策法规方面,财税审及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培训,并有严格制度要求:作为应知事项,会计人员要知晓基本的法律法规政策,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知法犯法的现象;
业务学习方面,专业业务能力的提高主要体现在教育和管理,全面提升专业技能,适应现代企业会计业务的基本要求,减少因为业务能力达不到要求而出现的低水平误差。
首先要学习系统的会计理论,用以指导实践,理论基础不够是会计业务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因此会计人员岗前教育,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等规定要求还是要严格坚持,考试过程还要更科学更严格;
其次会计实践,会计人员必须有大量的工作实践才能灵活运用会计理论,并对理论进行补充和完善,两者缺一不可,因此,单位应让会计人员多岗位锻炼,全面掌握会计核算方法;
再次,财政等管理部门必须长期坚持对会计人员的后续业务教育,会计知识更新快,这方面改革多,不及时跟上就不懂,出了问题就明显体现在会计报告中,使会计报告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准则要求,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影响财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业务学习的这项工作必须制度化,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两者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