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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结算条款制定 执行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工程结算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大部分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大等特点,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其中以竣工结算尤为重要,因为竣工结算书是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及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后,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总价款清算的经济技术文件。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针对合同价款的确定及结算办理的原则进行约定,形成工程合同结算条款。在甲乙双方进行竣工结算办理及第三方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结算条款,以该条款约定的结算原则为依据编制结算书和结算审核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制定和执行应该是两个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实施过程。制定结算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和分析本工程的招投标过程、施工特点、工程特性,使制定的结算条款具备可操作性、完备性、规范性,尽量减少相关条款的遗漏和疏忽,避免模棱两可的措词和前后矛盾的约定,以免引起结算办理时较大的争议。执行结算条款时应严格遵循合理合法的合同约定,不应随意否定或更改合同结算条款,保持结算条款的严肃性、制约性。如结算办理过程中发现结算条款的重大缺陷和遗漏,引起较大争议时,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更正和调整结算条款,维护结算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
对于结算条款的制定和执行,在本人参与过的实际工作中有以下几点认识和体会与大家共勉。
一、结算方式的多样性。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制定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工程特点一般会涉及到以下几种结算方式:
1、固定承包总价结算方式
工程承包合同为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即为包干价合同。除合同约定的可调整的主要材料价差、超过合同施工范围的工程量、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内容外,合同包干价不作任何调整。一般大型工业建筑系统工程或高层住宅、办公楼等民用建筑,具备工艺变化小,结构形式固定等特点,适宜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2、暂定价按实结算方式
工程承包合同为暂定总价合同,即为可调总价合同。承包人根据监理和发包人审定的竣工图(或施工图)及签证等结算资料计量,按合同约定的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方式,或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套价并进行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及下浮,计算出合同实际结算价。一般护坡挡墙、环境景观及绿化、市政道路及管网等工程,具有地质情况不明确、工程实施过程中调整因素较多的特点,适宜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3、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
采用清单招标时,中标人填报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为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不但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也适用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中的综合单价为依据计算结算价款。为了简化计价程序,实现与国际接轨,现在很多不同类型的工程都普遍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4、平方米造价包干结算方式
承发包双方根据一定的工程资料,经协商签订每平方米造价指标的合同,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汇总结算价款。一般的室内装修工程,因主体结构无变化,装修档次已确定,适宜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在实际制定工程合同结算条款时,并不仅限于使用以上列举的某一种结算方式,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综合使用两种或以上的结算方式。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应在结算条款中清楚明晰的界定几种不同结算方式的使用条件,并应尽可能详细的分别描述每种结算方式的计价程序及计价原则。
二、结算编制原则的适用性。
结算编制原则主要是指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依据,对计量和计价应执行的清单规范及预算定额的规定,人工单价、材料单价的价差调整依据,以及对费用的下浮比例及下浮基数的规定等。制定结算条款时应注意结算编制原则的适用性,根据不同的施工期间、不同的施工地点和不同的工程特点制定不同的结算编制原则。
1、工程量计算依据的规定
工程量计算依据一般有:①经监理和业主审定并签字盖章的竣工图;②经监理和业主认可的设计施工图;③经监理和业主审定并签字盖章的签证资料及设计变更单;④经监理和业主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对于预计完全按设计施工图施工,无较大设计变更的工程可在结算原则中规定按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计量。但对于某些设计施工图出图滞后,不能于施工招投标期间提供给施工方,且预计会有较大设计变更的工程,应在结算原则中规定按竣工图及签证资料计量。
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可能采用的一些大型特殊措施,施工图和竣工图均无法反映该措施的实施情况,可在结算原则中规定,按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和业主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量。
2、对清单规范及预算定额的规定
在制定合同结算原则时一般应根据合同签订时间,遵循工程承包合同的时效性,选用最新版本的清单计价规范和预算定额(包括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也可结合建设单位企业特点,选用最近年份均适用的清单和定额版本。
预算定额按管理权限和执行范围分:全国统一预算定额、行业统一预算定额、地区统一预算定额,按专业性质分:建筑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等。制定合同结算原则时,应按工程所在地域和所属行业选用适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的行业和地区预算定额,并根据本工程涉及的专业范围选用各专业工程定额。
结算条款中对清单规范及预算定额的规定要求清楚、明晰、完整、齐全,以免引起甲乙双方在结算办理时对执行何种规范和定额有争议。
3、对人工及材料单价价差调整的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当前各地区和行业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基价和材料基价与市场采购价有较大出入。通常结算原则为定额计价的工程承包合同,结算条款中都会对人工单价、材料单价的价差调整进行规定。
人工费价差调整一般有两种方式:①由甲乙双方合同谈判后约定,按某一固定数值调整单价差,如 “人工费价差按15元/工日调整”。或者直接在结算条款中规定人工单价数值,如“各专业人工单价均按50元/工日计算”;②由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人工费单价执行工程项目所在地某时某期造价信息公布的市场人工单价。
材料费价差调整(包括未计价材料的进价)一般也有两种方式:①由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可调价材料和未计价材料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核定价格调整;②由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可调价材料和未计价材料执行工程项目所在地某时某期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
4、对下浮比例及下浮基数的规定
定额计价的工程承包合同一般会在结算条款中约定各专业工程造价的下浮比例以及下浮基数,如某合同约定“土建、安装均扣除材料价差及人工费调差后下浮10%进行结算”。下浮比例的确定应以施工方投标报价时所报数值或甲乙双方合同谈判时约定的数值为准。而对于不同的专业工程下浮比例和下浮基数也各有不同,例如大型平基机械土石方工程的下浮比例会远大于土建、安装及人工土石方的下浮比例,且其下浮基数通常为总造价,即用不扣除材料及人工价差的金额进行下浮。制定结算条款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适合本工程特点的下浮比例和下浮基数,办理结算时也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下浮比例和下浮基数进行计算。
三、结算条款执行中的争议问题。
甲乙双方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以及第三方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往往会对某些结算条款的执行产生较大分歧,争执不下,从而对结算的办理及审核工作造成延误。现举例说明结算办理工作中常见的一些对结算条款的争议问题:
1、工程量计算依据的争议
某开发区高层办公楼外墙装饰工程的业主单位委托某造价咨询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书进行审核。其合同结算条款中约定:“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用施工设计图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按国标GB50500-2008规定的计算规则确定的工程量计算”。审核单位依据该结算条款,按业主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和设计变更单计算了工程量,但在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时,施工单位表示他们的结算书是按竣工图计算的工程量。
审核单位认为应该严格执行合同结算条款;施工单位认为据以往与业主单位的合作惯例,都是按竣工图办理结算,施工图与竣工图有较大差异,且设计变更单并不能完全反映两者的差异,按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单计算出的工程量会比他们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少很多。双方计算依据不同造成核对工作的困难,只能多次与业主沟通,希望业主能进一步落实结算原则。
2、执行预算定额的争议
在某厂区边坡工程的结算审核过程中,咨询单位与施工单位对该工程中的格构混凝土的定额子目套取存在争议。该边坡工程长为3公里,坡度为35度,高差为37米,斜长为75米,在该斜坡上施工格构混凝土护坡。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为:“土建工作内容执行1999年《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基价表》及相配套费用定额和有关文件规定”,但这两套预算定额均没有格构混凝土及模板的定额子目。
咨询单位认为应该借用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中的格构混凝土及模板定额子目,将定额中的人工、材料基价换算为99定额中的人工、材料基价。而施工单位认为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不是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不同意采用这种定额套取方式,他们认为应该借用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基价表》中的基础梁混凝土及模板定额。由于按这两种不同的定额套取方式计算出的工程造价差异很大,双方都坚持自己的意见,认为对方的计算不符合结算条款及定额说明的规定。
一、分包工程合同签订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分包工程项目的内容,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现有的资源是否可以满足分包工程项目的需要。是否安排了相应的财务预算,该分包合同的资金列支渠道是否已落实。阅读该分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应当符合法律程序,签定分包工程合同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一些重大的支出性分包工程合同,在签约前,合同签订部门应通知审计部门参加谈判。
(二)审查分包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分包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授权委托人签订合同的,审查人委托授权书、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委托授权书应当明确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审查合同签订部门到分包方实地考察的书面报告。分包方的资信能力是否真实,是否具备履约能力。重点审查分包方的相关资质证书,其经营范围应当与合同内容相符。审查分包方的技术等级证书和近期完成的相应工程质量状况证明,其技术水平是否符合分包工程的设计要求。审查分包方完成该分包工程任务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措施,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及完好程度,施工人员的配备情况,是否建立了质量控制制度,确认分包方能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分包工程任务。
(四)审查分包工程的预算编制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合同的价款是否超出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取费标准是否合法。工程量是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计算工程量要认真、仔细,既不能重算,又不能漏项,计算底稿要清晰、整齐,便于复查、存档。
(五)对分包工程合同文本的审查。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要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应当完整、规范,文字表述要准确、严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具体,兼顾合同双方的利益。合同标的数量要准确,质量标准要具体,价款或酬金的计算要有充分的依据。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要明确、合理。审查合同是否规定了中间交工及竣工验收方式。合同应当规定材料的价格计算办法、供应方式和质量控制方式。合同应当规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方式、结算时间、质量保证金的比例。违约责任及免除条款、发生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应当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规定安全生产责任、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等内部控制条款。
所审计的分包工程合同是否规定了上述条款,每一条款的文字表述是否严密、准确,相关的内容是否完整、合理、合法,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详细的书面修改意见,完善合同文本,规避合同风险。对于一些重大的支出性分包工程合同,如果对其条款的审计意见有争议,由审计部门牵头,组织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进行研讨解决。
一般来说,分包工程合同容易忽视的问题有:与执行该合同相关税金的代扣代缴;质量保证的期限;施工设备的调迁费用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协调费用承担;分包工程监理费用的承担;合同公证费用的承担;执行合同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的分担等问题。
二、分包工程合同履行过程和终结审计的主要内容
合同履行过程和终结审计,对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和顺利终结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检查合同双方是否按合同的规定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人员要深入到施工现场,全程参与,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大宗物资的采购、隐蔽工程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等重要业务,避免工程成本虚增,确保合同顺利终结。
(一)检查分包工程合同是否得到认真履行。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寻找和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形。按工程的分项目进行成本分解,确定各分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等成本的构成,对施工成本进行有效控制,为分包工程成本核算提供依据。检查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情况、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中间交工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的程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工程用材料物资的质量、消耗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的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现工程进度计划受到干扰时,应采取措施,排除干扰,掌握工程的完工程度及工程进度,确定工程是否能够按期完工。发现未达到原设计要求的内容,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和处罚措施,发现不合理、不完善的合同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二)检查分包工程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理由是否正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手续是否完善。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符合《经济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条件:1.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检查有无因工程量估算不准或设计方案修改所发生的工程量增减,如果工程量有增减,合同的价款应当也作相应的调整。有无内外串通乱签证,虚增工程量的行为。检查分包工程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形式是否合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是否及时向另一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是否出具了相关证明。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其损失是否由责任方承担。
(三)检查违约责任和造成违约的原因,违约责任是否得到合同双方的共同确认,是否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及时处理,违约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受到了相应的制裁。违约金、赔偿金的收支是否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财务部门是否及时进行了账务处理。免除的违约责任是否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是否对违约方提供的免除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核实。
关键词:水电施工企业 建造合同 利润
水电施工企业主要是以大、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为主业,合同签订后以项目经理部为基本的成本核算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水电施工企业的生产活动、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内建筑市场尚不规范,从地质复杂引发的设计工程变更,由于移民征迁导致的停工、窝工,因市场材料单价飞涨,造成的索赔补偿等,使得项目工程利润忽高忽低,跨年度项目不能均衡确认,年度内收入、利润不均衡。而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不仅对施工企业的管理与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约束上市公司企业经营者公正披露企业经营成果意义重大。如果上半年企业经营业绩低迷,股民对公司不看好,对股价产生影响;年底业绩突高,股民对公司财务信息的时效性、准则执行的规范性就会提出质疑,上市公司也可能因此受到监管机构的谴责。笔者根据五年来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总结施工企业经验并提出改进对策。
1 理顺企业内部管理流程,健全核算办法
根据《建造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我们需要更加严格要求企业加强项目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做好部门间的协调衔接工作。因为只有不断优化建造合同业务流程,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办法,企业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财务数据的真实可靠,从施工企业的实际条件出发,完善建造合同业务流程:投标——评估——施工——结算——收回工程款——竣工结算——收回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建立健全建造合同管理核算办法:一是要加强对建造合同的管理;二是要推行项目责任成本管理;三是要完善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办法;四是做好工程结算,加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五是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六是定期组织建造合同执行情况分析。
2 加强预算管理,力争效益最大化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业主(投资方)急于上项目,在进行工程招标时,不免施工图纸的设计过粗,使得施工方在实际施工中,难以保持方案和图纸一致,这自然就需要相应的设计变更,由此产生的索赔费用将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而业主对变更索赔批复的程序又比较复杂,造成结算滞后现象比较严重,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一些建设单位有时候会等政府审计完之后才能最终决定变更、索赔额度,尽管他们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回避自身的风险和责任,而这长达2~3年,甚至更长的等候时间,就使施工企业不能及时、准确的按准则要求预计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在不同年度项目毛利率水平将出现不小的波动。也就出现一些我们从财务信息中看出来的一般是先亏后盈,亏的多盈的也多的不正常现象,这是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并不能准确的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营成果,特别是上市公司,这将给投资者的决策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因此,合理预计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是均衡利润的关键点。
2.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总收入的增长
合同总收入中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二是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不包含备用金,它是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合同收入会一直发生变化,水电施工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合同额中的计日工项目和暂定金额项目的不确定性程度非常大,所以水电施工企业不容易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而且,我们也不容易预测在实际施工中,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合同收入的变化。
一是加强与业主的结算及变更索赔工作,施工企业参与工程投标中标后,应及时、谨慎地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力求从法律上更好地保障竣工结算时调整工程造价和索赔,减少合同外结算补差。我们需要明确制定调整合同价款及索赔的政策、依据和方法。二是索赔的预防阶段,尽量少出现一些索赔情况。为了让发包人及时消除可以避免的索赔事件发生,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要将预测到的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告诉发包人,从而保证更好的进行施工,使双方建立相互信任与协作的工作关系。三是做好索赔资料的收集、签证阶段。在施工时要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工程量增减变更等签证手续,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需要修改、补充、明确的内容也应及时签证。写好施工日志,记录好技术资料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临时决定、口头交待、会议研究、交来信件等应及时收集整理成文字资料。
2.2 优化施工方案,建立成本核算基础工作,有效降低合同总成本
效益最大化是企业追求的目标,成本最低是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必要途径。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在新会计准则下还包括利息资本化费用。成本控制是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核心,成本管理是一个全员的、全过程的成本管理方法,不论是管理层面、技术层面、还是组织层面都必须积极参与。做到成本控制齐抓共管,成本管理互相配合。
要想减少工程成本,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做好直接成本控制工作,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等,这些都属于直接成本。而工程成本中大约7/10都是材料费,所以在进行成本控制时要注意这一点,它是影响成本的主要因素。
2.3 编制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
从项目管理的实际出发,我们认为水电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包括两部分,即自有成本与分包成本。
市场材料价格、劳动力价格、国家政策及自然环境等因素都将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合同总成本的变化。当前,项目经理部是不是能够行之有效的管控协作队伍,决定着分包项目管理水平以及成本核算实际效果。如果能够很好的管控协作队伍,自然项目部的利润就大;如果不能很好的管控协作队伍,项目部利润自然就不好,甚至还会亏损。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对协作队伍施工成本的核算与控制。项目中标后,要先将预算成本分为自有成本和分包成本两部分再确定项目预算成本及预算收入,这样能够更好地管理协作队伍,项目经理部就可以根据预算,加强对分包成本的考核与控制,尤其是控制好分包成本比例站的较多的项目,最终能够更好地控制自有成本和分包成本。
3 定期组织建造合同执行情况分析
在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过程中,每隔三个月都要调整一次预计合同总收入和预计合同总成本,对于变化较大的变更需要当期进行调整。施工企业为了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调整计量确认方法,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建造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估计结果和实际差异事项进行分析校对,从而保障建造合同的执行结果更接近实际。
总之,施工企业利润的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管理者精益化管理。
参考文献:
[1]樊军.工程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核算方法探讨[J].现代商业, 2011(06).
关键词:行政合同 行政性 合同性
一、行政、合同以及行政合同
考察行政合同的概念、性质等问题,不妨先了解相关的行政和合同的深层含义,这对于理解行政合同大有裨益。我们通常所谈的行政就是所谓的公共行政。国家产生以后,出于治理的需要,国家就要从事一定的组织管理事务。三权分立学说出现以后,行政与立法、司法相分离,国家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而合同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的契约。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民事合同乃是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其民事权力义务的协议,是市民社会的交易凭证。行政与合同相结合,产生了一种称之为“行政合同”的事物,它归根结底乃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确切地说,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达到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协议。随着行政法理论和行政管理实践的不断发展,对于行政管理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刚性的行政管理手段显然已经不能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所以更柔性的管理方式加入了行政管理的实践中,行政合同就是其中的代表。[1]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手段,打破了传统行政的命令色彩。在行政合同制度发展较好的法国、德国等国家,行政合同这种便于公民理解和接受的行政管理方式,已经被广泛接受。
二、行政合同的性质
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既有包括办公房屋的租赁、办公用品的购买等民事合同,也有基于行政机关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公法意义上的行政类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能称之为行政合同,而前述办公房屋的租赁、办公用品的购买合同,行政机关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这是纯粹的民事合同。有学者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没有界分的标准,但笔者认为,即便这些民事交易行为是为了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进行,这并不能否认他们的民事性质。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合同虽然与民事合同有着明显区别,但这并不影响行政合同具有合同性,行政合同无疑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双重属性。
(一) 行政合同的行政性
如若从通行的法律关系学说看,行政合同的本质是“设立、变更和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首先,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于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行政主体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而行政相对人以履行义务的方式被动地出现在合同中。其次,从行政合同的内容上看,它体现的是行政权力义务关系,并不是私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主体可以决定发起合同,即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达成行政合同,并决定合同的内容、履行方式等内容,这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的需要。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常常单方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这是行政合同的一个突出特点,这也就是所谓的“行政优益权”。这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最终实现维护公共利益。这也印证了前述行政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的说法。另外,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虽然在外在形式上,他被认为政府管理从硬性转为柔性,从命令转为服务,但是行政合同始终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而不是民事交易行为。这是因为这种明确的行政管理目标,它必须按照行政法律规范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不具有完全的自由处分权。
(二) 行政合同的合同性
合同作为一个私法上的概念引入到行政法领域,本身受到过质疑。但是略微分析发现,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存在诸多契合相同之处。行政合同作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之一,是行政机关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相互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涉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2]可见,行政合同必然是体现双方合意,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行政合同涉及行政相对方权利利益的部分,必然是要法律保护和行政机关尊重的,现代行政越来越体现对于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3]关于行政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问题,虽然行政机关享有相关强制性的措施,但是也受到诸多制约限制,这留给行政相对人一部分协商的余地。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方式、方法、期限等内容上享有一定的自由度,这也使得行政合同双方有一定的协商空间。其次,行政合同的达成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这与民事合同类似。虽然行政合同中,更多的是相对人履行义务,但是,出于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主体也不能滥用权力解除合同。并且,根据合同涉及的利益和合同的目标,行政机关也有履行义务的可能,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义务是对合同双方的共同要求。而对于相对方来说,也不需依赖行政主体,履行义务也仅限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总体说来,行政合同双方主体所享有权利义务和民事合同双方有共性,比如:取得报酬的权利;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行政合同兼有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双重性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行政合同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接受,行政命令性的管理方式将越来越多的被行政合同取代。
参考文献:
[1]刘昊.行政合同制度之比较研究.法学研究.2010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实现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是指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等)在施工现场的各种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综合考评的实施机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要覆盖到每一个建设工程,覆盖到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电力、交通、港口、化工、市政等专业建设项目除外)不分建筑业企业,建设(业主)、监理单位的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细则,接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评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内容分为建筑业企业的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业主、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等五个方面。综合考评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 施工组织管理考评满分为2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合同签订及履约、总分包、施工许可证、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关键岗位培训及持证上岗、施工组织设计及实施情况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
(一)企业资质等级或项目经理资质与其承担的工程任务不符的;
(二)非法转包的或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不进行有效管理,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定期评价的;
(三)未经批准或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
(四)关键岗位未持证上岗的;
(五)施工企业未登记注册及申领施工许可证承接施工任务的。
第七条 工程质量管理考评满分为4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质量管理与保证体系及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质量保证资料情况等。
工程质量管理的检查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
(一)当次检查的主要项目质量不合格的;
(二)当次检查的主要项目无质量保证资料或质量保证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出现结构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八条 施工安全管理考评满分为2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管理与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等。
施工安全管理的检查按照部、省、市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
(一)施工现场无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
(二)当次检查不合格的;
(三)施工现场无专职安全员的;
(四)无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设置不能使用的;
(五)发生死亡或二人以上(含二人)重伤事故的。
第九条 文明施工管理考评满分为1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场容场纪、料具管理、环境保护、生活卫生情况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
(一)施工现场围栏不符合标准的;
(二)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周转材料堆放不符合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要求,侵占场道危及安全防护的;
(三)现场成品保护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尘埃及噪声严重超标,造成扰民的。
第十条 业主、监理单位现场管理考评,满分为1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有无专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管理现场,有无质量控制要点计划,有无隐蔽验收签证,有无现场检查认可记录及执行合同情况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现场没有专职管理技术人员或没有按规定委托监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
(四)无证设计、擅自越级设计或设计修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五)没有隐蔽验收签证和工序验收合格认可通过记录的;
(六)没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而进行施工的。
第三章 考评机构及办法
第十一条 由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工局联合组成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考评工作,研究和制定考评实施计划、办法和有关政策;
(二)协调内外部关系,保证考评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定期审查考评结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四)掌握考评情况,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
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考评计划,汇总考评结果、总结考评情况,定期提交领导小组审查和决策;
(二)总结综合考评经验,不断完善综合考评工作;
(三)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给的各项工作,并作好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和考评;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工程项目综合考评结果,提出表彰和处罚建议;
(三)执行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行定期抽查和企业主管部门或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企业日常检查应按考评内容每周检查一次。考评机构的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一个施工现场有多个单体工程的,应分别按单体工程进行考评。
全国、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大检查的结果,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单位或群众对在建工程、竣工工程的管理状况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投诉和评价,经核实后,可作为综合评价得分的增减因素。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抽查的工作程序是:
(一)出示抽查通知;
(二)确定抽查部位;
(三)业主(或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应分别指派人员配合抽查,提供必要的检测工具;
(四)抽查人员按照要求,逐项检查打分;
(五)业主(或监理单位)、施工企业代表,抽查人员,分别在现场考评指标表上签字。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施工现场为合格现场。当次考评达不到70分的施工现场为不合格现场。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结果,是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之一。市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季度向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通报考评结果。
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企业资质等级升级和进行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当把该企业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结果作为考核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建筑业企业和监理单位投标承接任务,直至吊销许可证。
被吊销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须在两年后经检查考评合格,方可申请恢复。
第十八条 市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及业主(不分隶属关系)的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结果,应在行业内通报,并在有关报刊上向社会公布。
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一月底前,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级建筑业企业及甲级监理单位上年度的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结果报送建设部。
对于当年无质量、安全事故、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建筑业企业及监理单位等应予表彰,同时在工程招投标时,享受推荐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等优惠条件。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或现场办公室醒目位置悬挂综合考评项目标牌,公开每次考评结果。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于综合考评达不到合格的施工现场,根据责任情况,向建筑业企业或业主或监理单位提出警告。
对于一个年度内同一个施工现场发生两次警告的,根据责任情况,给予建筑业企业或业主或监理单位通报批评的处罚;给予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通报批评的处罚。
对于一个年度内同一个施工现场发生三次警告的,根据责任情况,给予建筑业企业停止投标、监理单位停止承接监理工程半年至一年的处罚;责令该施工现场停工整顿。
对于一个年度内同一个施工现场发生四次(含四次)以上警告的,根据责任情况,吊销建筑业企业施工许可证或监理单位监理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业主原因,考评得分为零分的,第一次出现零分由市综合考评领导小组提出警告;一年内出现二次得分为零分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出现三次零分的,责令该施工现场停工整顿,并建议业主单位给予责任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罚决定书(格式详见附表二)送交被处罚者。
第二十四条 综合考评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伪造综合考评结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商)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同源性,一致性,相似性
中图分类号:N04;Q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78(2011)02-0048-03
随着分子生物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有关基因工程及其应用的研究广泛展开,同时各种新的科技词语不断出现,但有些词语在具体使用中常出现混淆。笔者在论文编辑校对过程中,常遇到在eDNA、DNA、氨基酸、蛋白质等水平上分析物种亲缘关系的描述中,对同源性(homology)、一致性(identity)和相似性(similarity)的交错使用现象,在描述序列的相似程度时表达模糊。实际上homology、identity和similarity的具体含义以及它们所表达的亲缘关系程度是有区别的。因此,笔者依据文献对这几个词语进行辨析。
一 homology,identity和similarity的基本概念
homology:词根为homo,拉丁语,意为man(人)。homology意为同系、同源。一般科技论文将其译为同源性。《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对同源性的解释为“泛指事物来源相同”。
identity:与动词identify同根,identify解释为证明、鉴定、认为同一、视为同一等。identity意为同一性,而《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英汉版)解释为“绝对相同,完全相同”,一般科技论文将其译为一致性。《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对“同一性”解释为“指矛盾的统一性、一致性”。
similarity:词根为similar,意为like,即类似的、相似的。similarity则解释为相似、类似,一般科技论文将其译为相似性。《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对相似性解释为“相像、相近”。
同源性、一致性、相似性分别来源于英文单词homology、identity和similarity,属于科技词语的舶来品,表达目的有相近之处,但实际含义又有不同。在编辑工作中,常常疏于深究它们的具体含义,这三个词语在分子生物学论文中的交错使用比较多见,因此有必要对这三个词语的含义进行具体分析:
(1)词根及其词根词性不同
homology词根为homo,拉丁语意为mail(人),名词。identity源自identify,identify为动词。simi―larity源自similar,其为形容词。
(2)表达词义、程度不同
homology表示有血缘关系上的同一性,含有源自天然的、客观无法改变的同一性,表示事物某种性质的“是”或“不”,“有”或“无”,其英文解释为quality 0f being homogeneous,formed 0f the samekind。
identity表示身份等的同一,严格的匹配,是对鉴定行为的客观结论,表示事物某方面某种性质在客观评价指标上的高度同一性,其英文解释为state0f being identical,absolute sameness,exact likeness,who somebody is。
similarity是一般名词,对事物外在表现同一性的大概描述,其英文解释为likeness,state 0f being similar。
二 同源性、一致性和相似性的区别
根据同源性、一致性、相似性概念的区别,在科技论文写作及编辑校对中应按照具体的表达目的选择合适的名词,确切地表述研究结果。
(1)同源性的使用示例及辨析
在生物学研究中,经常会通过寻找基因同源序列来探讨物种的进化关系。所谓同源序列,是指从某一共同祖先经趋异进化而形成的不同序列,序列间有共同的祖先。同源性用以描述物种亲缘关系的远近,一般应表述为“有”或“无”,“完全”或“部分”。对序列同源性进行分析时,一般是将待研究序列加入到一组来自不同物种的多序列中,以确定该序列与其他序列的同源关系。常用的分析工具是CLUSTAL等。
例1 细胞遗传学中,染色体组成相同的染色体被称为同源染色体;染色体组成有部分相似性,则称为部分同源染色体。
(2)一致性的使用示例及辨析
序列间相同的程度即为一致性。当两条序列同源时,它们的氨基酸或核苷酸序列通常有显著的一致性。
核苷酸(氨基酸)序列一致性表示所选序列核苷酸(本序列编码的氨基酸)残基的一致程度。分析位点一致程度,它的数值代表比对序列中相同位点残基完全一致的比例。
例2研究结果表明,PtPPF-1与豌豆PPF-1、水稻PPF-1和拟南芥ALB3中编码叶绿体内膜蛋白的氨基酸残基的一致性分别为94%、91%和91%。
例3苦荞CHS基因核苷酸序列与其他植物CHS基因序列的‘同源性’依次为水蓼84%、土沉香80%、红掌79%、大麦79%、黄芩79%、芸香80%、无茎糖芥79%、莲78%。
例4对三七三萜皂苷合成关键酶法呢基焦磷酸合酶(FPS)的基因进行克隆,cDNA序列全长1 409 bp,开放阅读框共编码343个氨基酸残基,氨基酸序列与积雪草、银胶菊、青篙、山艾树的FPS氨基酸序列的‘同源性’分别为95%,87%,86%和86%,核酸序列‘同源性’则分别为81%,66%,68%和66%。
例2的“一致性”是正确的说法,而例3、例4中的“同源性”应为“一致性”。
(3)相似性的使用示例及辨析
在生物学研究中,在对DNA或蛋白序列比对过程中,用来描述检测序列和目标序列之间相同DNA碱基或氨基酸残基序列所占比例的多少,即为该序列的相似性。相似性越高,说明序列功能越保守,进化变异越小。当序列相似性程度高于50%,可能推测检测序列和目的序列是同源序列;而当相似性低于20%时,就很难推断序列间的同源关系。
序列比对的基本思想是找出检测序列和目标序列的相似性。从序列全长角度考虑序列的整体相似性,叫整体比对;只考虑序列部分区域的相似性是局部比对。实际应用中,多采用Blast和FastA等进行序列的局部比对。
例5丹参迷迭香酸生物合成途径中苯丙氨酸支路上的肉桂酸-4一羟化酶SmC4H(einnamate-4-Hydorxyl-ase)基因,其cDNA序列全长1 800 bp,包含一个完整的1512bp的开放阅读框,编码504个氨基酸组成的前体蛋白,该基因与藿香的CAH基因相似性达到94.7%,一致性达到89.7%。
例5的“相似性”和“一致性”说法正确。
三 同源性与一致性、相似性的关联
例6所谓基因家族,就是具有显著“相似性”的一组基因,编码相似的蛋白质产物。也就是具有类似结构,或功能相关的(保守的、同源的)一类基因。通过对同类基因的同源关系、进化历程的研究,进一步来研究基因的功能和调控机制。
例7序列分析结果表明,甘肃牦牛与青海牦牛该序列的核苷酸“同源性”为98.13%,与云南牦牛该序列的核苷酸“同源性”为97.65%,青海牦牛与云南牦牛该基因片段的核苷酸序列“同源性”为99.45%。
例7中的“同源性”应该为“相似性”或“一致性”。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违者,自本通告之日起应立即停止非法活动,自行拆除所有非法设备,并主动配合河道采砂整治行动。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一切非法采砂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对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可以查封、扣押专用于采砂的机具:
(一)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而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
(二)在禁采区、禁采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
(三)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石料破碎、洗砂选砂行为。自本通告之日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四、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非法采砂活动,对、阻挠本次河道采停止违法行为,7日内将作业设备、料堆及工作场所拆除、清理,恢复河道原貌。逾期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据悉滨海大道贯通后,既促进了临港工业和特色规模工业园区的第二产业建设,又能推动旅游资源的开发,形成自然与人文景观相结合的旅游观光经济带。
在滨海大道上奔驰,仿佛走进了连接“传统”与“现代”的时光隧道之中,体验文明的进程,收集历史的碎片。向右走,是离海洋越来越远的渔村和老百姓浇灌在这片土壤上的回忆;朝左望,是无边的养殖圈,规模宏大的工业园以及挖开的山头、忙碌的吊车和已经填平了的滨海湿地。
回忆之一:骑着自行车卖鱼去
海洋村,在滨海路边,一侧的山丘上有一些村民自己的耕地。山丘后面一座废弃的桥下,一排排铁锈斑驳的渔船横躺着,仿佛能隐隐听见昔日码头的汽笛声……
“这里的山山水水,哪个地方没留过我的汗水和脚印?”邵大娘一打小就长在海边,以前一涨潮水全都涌到山墙根,她家房子下面就是沙滩,潮直涨到她家住的那块地。那时候一推开家门,眼前就有一溜大沙滩,停泊着各种渔船。
她一边说着,一边继续在山坡上的地里干着活,两手一直没有停歇,这双手曾经抓过鱼,也卖过鱼。而眼前的山坡其实只是原来大山的一个小山脚,没有的部分都已经填到海里去了。
“那时候我们村的那条120马力的大船,都上‘半拉山’那边的新港码头卸货。鱼可多了,有大鸦片鱼,黄花鱼、刀鱼、鲅鱼……船开到新港的码头,我就骑自行车上船去买鱼,想拿到庄河去卖。第一次去买鱼没钱,俺儿就上孩子他姥姥家(她的娘家)拿了40块钱,俺姑借了10块钱,就拿了这50块钱上新港了。一块多钱一斤的鱼,就买了四五十斤。下船直奔庄河水产大铺那去卖,哎呀妈呀,卖了一百来块钱,去了本钱还剩一半呗。还有一次上船买那个大石(鱼将)鱼,挣了一百多块钱回来,去了水产铺那儿,小贩们都抢着买呢。赶这一秋天卖鱼,就觉得经济来源有了,当时好多亲戚们还上俺家里借钱呢!”
回忆之二:沙滩上的渔号
二十多年前,这里的村子生产活动由村集体管理,分农业队、渔业队和渔民后勤队。而貂厂、机械厂、纺绳厂、木匠、铁匠、黏匠(木壳船要粘,防止漏水)等,都属于渔业队的后勤队。
“俺就是纺绳厂的,不会做农活,但很会纺绳。纺的绳啊都拿去做网用,比如大流网,锚网,梢网等。要是到纺绳的时候,一个冬天要纺好多,都要打夜班。”
与后勤队的邵大娘不同,刘大爷是当时村里渔业队上的,他干渔民十多年,对海洋再熟悉不过了。
“那时候在山上一望风景好啊,屋前面就是大海,潮水大浪就这么打上来。俺十八九岁的时候就上金州打鱼。那时候的帆船就一根桅杆,主要是靠风靠帆前进,没风了就去摇橹。大浪顶不住了就抛锚,把帆降下来。现在这些帆船都看不见了,都用机动船了。”
人跟船走,刘大爷记得最深的就是大伙一块喊渔号。冬天不打鱼了,要拉船上岸修理――“来呦,嘿呦!再来呦,嘿呦!”
回忆之三:海里一点杂质都没有
邵大娘的一番讲述,将我们带回到了她所成长的那个年代,她所生活的那个环境,使我们了解到当时滨海生态的丰富和多样。
“俺那时候下海,海里一点杂质都没有,你挖完了,水上来,滩涂上全躺着蚬子,没有壳。没有乱七八糟的东西。”
“我在学校念书的时候,蛏子都是自然生,后来人工蚬子苗下了,逼得它们都往深水里走,偶尔才能碰到。那时候蚬子不是买苗,都是自然生,可厚了。放学没事,就跟着大人一块去钓。俺就这样纺半天绳,下半天海。有时候一潮几个小时,一个人能挖一千来斤的蚬子,用扒子挖了再捡。”
“小时候我就光屁股在海上玩,掏蚬子,一有浪了,就哗地向前一扑,可带劲了。”说话的是磨石房村的王大哥。
再长大一些的他,一放学,潮水还没涨上来的时候就和小伙伴们下海去捡大乌鱼(乌贼)。在他们妙趣横生的童年记忆里,还有一段关于可怜的乌贼朋友的描述:
“海风一刮,它们就撞上了石头,有的给撞昏了,有的给撞死了,有的连身体上面的大盖子都给撞掉了,这时候我们就下海去一个个捡了,背到城里当药材卖。那时候卖其实也不值几个钱,主要就是刮风的时候下去捡着玩。”
当我们问起当时这里啥最好吃?
邵大娘肯定地说:“就属沙蚬子和海肠了。海肠它没长壳,就跟猪小肠一样子,雪白雪白的,炒菜吃可鲜嫩了,可好吃了。小时候我一天只逮(吃)2两6的粮,那是困难时期,粮食不够吃,都是这些东西救了我们的命啊。”
回忆之四:海鸭子集会
在渔村很多村民的小院子里,搭一个小棚,自养鸭子,最平常不过了。当年的海鸭蛋,渐渐变成了普通鸭蛋。
十多年前的小盐场村里有十来多户养着海鸭子,最多的时候每家能养30来只,一个村子就有几百来只。一大清早,大伙儿都把鸭子全放出来,米色的,白色的,煞是好看。
中午,潮水退了,鸭子们吃饱了也不回来,就在海滩挑一处较高的地方蹲着,潮水一来,它们就下水去。潮水再一走,他们吃饱了就又在那蹲着,赶晚上就各自回窝了。村里的一位曾经养过海鸭子的大娘告诉我们:
“鸭子吃小蚬子、泥螺、小螃蟹、小鱼小虾什么的,连壳都一起吃了。吃海货的鸭子爱下蛋,一个月差不多每天都下。只有冬天最冷的两个月不下。春天下的多,秋天下的少,赶七、八月时就下秋蛋了。海里养出来的鸭蛋不管春蛋秋蛋都好吃,现在家里养的味道就差多了。那时养鸭子很少喂饲料,基本上靠大海。”
“以前俺这门口就能挖海蛆(沙蚕),赶个海,养个鸭子什么的都很方便,就怕来台风,那年一涨潮水都淹到家门口了,俺家猪圈也给淹了,里头的猪都得仰着脖儿呢。”
变迁之一:天然的少了,污染物多了
前面提到的磨石房村的王大哥,承包了蛤蜊岛前的数千亩天然海滩,他也曾经是赶海人,对这里生态环境的变化有着比别人更多的感受。
“这片海滩以前主要出产过沙蚬子(菲律宾蛤仔),最红火的是1993年前后的那几年,有一天就那一潮海,6000多亩海滩,就能有60多万的收益。那时候蚬子都是自然生的,特别多。那个蝼蛄虾也多,一天一潮水上来一个人下去能钓五六十斤。现在很难找。”
对于这种变化,养殖户们能明显感觉到这个海岸的水质正在下降,天然海洋生物越来越少了。
“现在污染太厉害了!看那边那个厂子,排出来的水几乎全是高温的。多数天然滩涂上的贝类,一接触到这些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就全都死光光。在我承包的那块滩涂就发生过养殖的贝类产量莫名其妙地大幅下降的情况,你还没有办法去告状,因为排污水的地方太多了,你无法证明是谁家的污水影响的。”
“近几年,随着海参圈越来越多,由它们中换出的 污水也越来越多,海参池和参苗池大小不一,有一两千立方米的,也有上万立方米的,换水周期一般是半个月,平时还要坚持循环换水,否则海参就养不好。”
“一来死汛(指潮差比较小的潮汐,涨得不太高落得不太低,故此带不走岸边的脏水),更要命,十来天里这些脏水就在这一个劲儿卷(来回往复,流不出去的意思)。等潮水再来的时候,所有的海参圈都整个大换水,那是多大的一个量啊,附近的海水都给染红了。在加上周边的造纸厂、养鸡场、电厂、生活污水,一起都排到海里去了。一退潮,许许多多没被海水带走的杂质就沉淀在滩涂上,使得滩涂的自然环境越来越差了。”王大哥说。
变迁之二:一片连一片的海参国
小盐场村的对面,原本村民家门口放养海鸭子的海滩,已是成片成片的海参圈。在海参育苗厂边偶遇一位老人,他指着远处说道,“再往那边走,海参圈更多更大,老了(方言,指特别多)!”
刘经理原来开过饭店、跑过运输、卖过汽车,6年前经朋友介绍,兄弟几个一起承包下200多亩的海参圈。“这几年我们养海参的大多数都发爆了(赚了非常地多)”显示出了东北人的豪爽和霸气,怕我们不相信,还掰着手指算给我们听,“从2006年开始,海参价格年年大涨,市场供不应求,2006年一斤40元到了2009年就翻了一番一斤80元,今年(2010年)一斤110元,海参一般亩产为一两百斤,你们自己可以算一算这一年能赚多少!对于我们本钱少、路子少的百姓来说没有比养海参更好的生意了,只要你有钱投,两三年就能收回成本。”
他很得意地接着说“现在是有价无市,好的参圈不会有人卖的,谁也不会和钱过不去啊”,“另外如果你管理的好一点,换水勤一点,像我这样,别人多用药物来让海参不得病,我是用管理来保证它们的健康,所以我不投药,既省了一大笔药钱,养殖的参还是最好的,根本就不够卖的。”
刘经理的得意来自于海参价格的一路高涨,然而繁荣的背后却有代价一滨海湿地的污染与破坏。不过一位当地的海洋专家向我们指出:滩涂养殖并不是当前滨海湿地破坏的主要原因,因为这些养殖圈毕竟都还有水和泥滩。至少也算是人工湿地。它们或多或少还是能为水鸟和其他生物提供一些生存的空间;如果能加强管理,提高养殖技术,实现唐启升院士所提倡的“以海水养殖业为主体的碳汇渔业”,就能使我国养殖渔业的增长方式向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科技创新型的方向转变;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养殖自身的污染,同时还可以生产出多种有营养价值的养殖产品。
当然,这还要全社会的参与,否则到处都在排污,海水都是污水,再好的科学技术也无用武之地。
变迁之三:那边来了一个更强的,工业园
无边的海参圈已经让我们惊讶,但在另一项更加浩大的工程一工业园区面前,海参圈明显是“小巫见大巫”了。路边的一个工业园区的一块指示牌,就让人感到了它的巨大,牌子上写道“某电机产业园A区,启动区面积为5.19平方公里,电机园面积为12.11平方公里”。仅从面积的计量单位上,海参圈用的都是“亩”,工业园用的都是“平方公里”,就能感觉到两者所分别代表的经济形式和生产方式,暗合了从“小农经济”到“大工业生产”的巨变。
越往南,所见到的海参圈越少,工业园越多,村民中流传的一个故事,先不说真假,却能说明在人们心中对两者力量的看法和对比。“一个大老板听说养海参赚钱,就投资数亿元,围出了万亩海参圈准备大干一场,没想到来了一个更强的,要在此建工业园区,以每亩10万元收购。”对此,上面所提到的那位海洋专家不以为然,他介绍说,目前许多滨海工业园区的入门槛都是每亩一两百万人民币。现今沿海地区为了获得新的地皮用于建造码头、工业园、房地产,大量的滨海湿地被填,使得大片的滩涂成为了陆地,这是沿海地区所面临最大的生态危机,比污染还严重,因为不可逆。主要的原因就是越来越贵的城市地皮与相对便宜的填海成本带来的巨大的开发动力,同时对当地GDP的拉动更是惊人。
唐府村,一个曾经世代靠海生活的村落,如今已寻觅不到踪迹了。全村人正处在动迁之中。两辆老式的28自行车,和两位老爷爷一起静静站在滨海公路边上,他们目光注视着的,正是他们曾经生产生活的家园,现已变成了一个大工地。
“现在通了路,看个病、进趟城都方便多了;原来村子的平房没了,给换成了楼房,上面规定按一平方米平房换一平米楼房,有机灵的早就多盖了一些平房就分得多了。像我们这样的就分得少了,可是俺们房前的院子都不计算在内不给补,实在是想不通,现在住在大楼里,还能到哪去弄一个院子呢?”
“搬进楼房后最大的感受是钱太重要了,没钱就没法活了。过去有钱没钱都能活,柴火可以上山弄,吃的可以自己种、下海里捞。现在往楼房里一住,什么都要花钱买。海是集体的,所以没给补偿,我们的地都在山上,现在山填到海里去了,给了我们一些补偿,也就是几万块,实在是禁不起花啊,希望能再多给一点。我七十多,他八十多,在这个村住了一辈子了。”
变迁之四:封死在桥下出海口的渔船
随着码头的汽笛声远去,小渔船和小渔村一样,也面临着被迁走的命运。北海大桥下,夕阳里,整整一个河口滩上躺满了废弃的木船。
渔村没有了,出海口封死了,渔民也早不再出海打鱼了,他们的渔船也就这么报废了,一列列跟排队似的搁浅在桥下的泥滩上。动迁的时候废船将被运走,一条船按三千到五千元的标准由房地产开发商赔偿给渔船的主人们。
当然也有运气好的,在桥的另一边养殖圈边,一位给自家亲戚看圈的村民告诉我们:“这圈子里养过虾,现在里面的东西全清出去了,就是两块废弃的养殖圈有100来亩,当时我家姑爷买下的时候也就花了100多万,现在要动迁就能给他补偿三四百万呢。”
因为征地动迁引起渔民生活的改变,在不同的地点上演着不同的结局。
变迁之五:选择的矛盾
“传统”我所欲,“现代”我所欲,两者可否兼得?
在滨海大道边上的一个工业园区边缘,还剩着几座山头,树已经被砍没了,在推土机大吊车下,却还有守着几亩地和一片果园的大伯一家――三间破烂的小平房里唯一的家电就是一台老掉牙的彩电,果园里却是苹果树、枣树、桃树、山楂树、柿子树,种类繁多。开始我们以为大伯一家非常的穷困,还想着怎么帮他们一把,尽一点微薄之力。一聊才知道,他一家都是征地拆迁补偿的获利者。
“我有自己的楼房,6年前拆迁补偿因为我家的面积大,包括院子有300多平方米,当时政府都给了补偿,分给了我们大大小小6套房子,我们老两口是从外省农区移民过来的,一辈子种地,住不惯楼房,也吃不惯城里的饭,就把分的房子全租出去了。我又花了4万块在这山上买了四亩果园地,自己种自己吃,我觉得这样的日子很好。不过现在可能又要搬迁了,旁边这个工业园区觉得面积不够用了,想把这山炸了,填到海里去,他们正在和我协商赔钱的事,说是能给七八十万呢,我就同意了,咱不能不讲理,差不多就行,要支持国家建设嘛。”
在滨海湿地的大变迁过程中,地方政府通过围填海拉动了GDP的高速增长,增加了当地的就业机会;沿海企业通过围填海快速、方便、便宜地获得了宝贵的土地,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当地百姓有的成为了征地拆迁的直接受益者,有的则通过找政府、找法院、找媒体等方法,最后或多或少都能得到一些补偿,实在不行也可以换一个地方,另想他法。
然而,这里天然贝类等底栖生物的家园一滨海湿地没有了,对它们来说家园没了就是死,谁能替他们做主,替他们说话?
迁徙到此的水鸟栖息地(繁殖地、觅食地、休息地等)一滨海湿地没有了,对它们来说栖息地没了就是死,谁能替他们做主,替他们说话?
【摘要题】比较法学
【关键词】行政合同/制度/比较研究
【正文】
行政合同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成为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统观世界各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以普通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第二种是法国以行政为本位的行政合同;第三种是德国以合同为本位的行政合同。(注: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51页。)除此之外,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合同制度,基本上以此三种模式的合同制度为框架,通过借鉴和吸收其有益的合理成份,并揉和自身国家行政合同的某些特色而发展起来。
一、英美法系国家以普通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制度
英美作为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素有公私法不分的法律传统,在这两个国家的行政法中,并没有出现过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表现为以普通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同私人合同一并适用普通法规则。
但是在具有公共性质的政府合同中,政府机关双重身份地位的特性,在完全适用普通法上关于私人合同的规则时遇到了很多的困难。为了在法律上解决现代政府合同所遇到的问题,通过议会(国会)立法和法院判例在实践中又逐步发展了一些专门适用于政府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则。在英国,关于政府合同的基本法律规则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以1947年颁布实施的《王权诉讼法》为基础的平等契约责任基本规则;二是契约不能束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特殊规则以及1974年工会和劳动关系法的英王雇用契约规则;三是除以上这些规则以外,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公共部门如财政部所颁布的规章以及政府部门对某些契约规定的标准格式或标准条款的规定,也成为行政机关订立契约所必须遵守的次一等级的规则。(注: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24—227页,233—240页。)美国对于政府合同的规范也是将普通合同法和联邦政府关于政府合同的一些成文形式的专门法律规定结合起来。大概亦可将其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美国宪法第1条第10款的规定为公共契约提供了最具基本性的规定;二是以判例和成文法组成的普通合同法体系;三是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的专门立法。(注:该款规定,无论任何州都不得行使行政权力制定剥夺公权的法律、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在政府合同的缔结方面,英美均实行实际授权制原则。在美国,缔结政府合同的权力属于各机关内专门负责缔约活动的契约官,《联邦采购规则》规定,只有契约官能够代表政府缔结和签署契约;契约官只有在其获有授权范围内的缔约活动才对政府产生拘束力,根本没有缔约授权或超越授权的,对政府不发生拘束力,其风险由相对方自行负担;除非无权行为被合同申诉委员会或法院解释为“默示授权”或者经有权官员“认可授权”方产生拘束政府的后果。同时美国政府合同发展了私法上的所谓“缔约道德”理论,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缔结政府合同的三类禁止事项,可能影响政府公正决策的“不当商业惯例”;政府或公务员与合同商的不当利益交换;妨碍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注: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102页。)英国越权无效原则同样适用政府机关缔结政府合同权限的行使,认为:除英王在普通法上具有签订一切契约的权力和契约的相对人不受限制外,其他法定的机构例如地方政府和公法人只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签订契约;中央各部在不代表英王行使权力而是行使法律直接给予的权力时,也只能在权限范围内签订契约,否则无效。(注: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24页。)
统观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政府合同制度,以普通法为本位,同时适用判例法和专门法所创设的特殊规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受司法平等保护,行政主体往往不享有单方特权但却受到较为严格的程序规制,在法律特别授权情况下方可享有某种特权;政府签订合同受到自身法定权限范围的严格限制,越权签约通常无效,无效后相对方当事人自负其责;因政府合同发生争议时,通常由普通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在法律有规定时亦可选择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
二、法国以行政为本位的行政合同制度
法国受公私法划分理论的影响,公共利益优先观念根深蒂固,立足公法因素角度,确立了其以行政为本位的行政合同制度模式,行政性较强,合意性不足,是法国行政合同制度总体上的一个主要特征。作为执行政府计划的一种合同政策,行政合同被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资源开发、科研、教育以及其他社会事项等诸多领域,但最为主要的是法国的公共工程领域。
在法国,行政合同适用公法规则,受行政法院管辖,但“法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行政合同的意义”,(注: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86页。)关于行政合同的基本规则大多依靠行政法院的判例来加以明确。通过判例形式,法国行政法院创设了一整套完整的适用于行政合同制度的法律规则。判例规则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最高行政法院创设的判例规则;二是权限争议法庭在认定合同性质归属问题时针对行政合同而创设的判例规则。除判例法外,法国一些成文法也构成了行政合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成文法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从司法程序上规定行政合同属于最高行政法院管辖的法律,主要有1906年6月11日关于国家或者殖民地达成的供应合同的法律,共和八年雨月28日关于公共工程合同的法律,1793年9月26日和1890年7月17日关于公共债务的法律;另一类是综合性的规定行政合同的法律,主要是1964年公布的《公合同法典》,该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行政合同。
在行政合同缔结方面,对于允许适用行政合同的行政事项,大多数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例如供应合同、运输合同、雇佣合同既可以是行政合同又可以是民事合同;但法律强制性规定使用行政合同的事项,如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捐助合同、公务特许合同、独占使用共用公产合同、出卖国有不动产合同等,必须缔结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对此无自由裁量的权力。同时,在缔结权限上行政机关必须在其自身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否则无效,并应对善意的相对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越权签约导致无效后的合同外赔偿责任问题,法国的作法显然要优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对方自负其责的规定,由行政主体负赔偿责任,有利于促使行政主体依法签约和保护相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另外,在法国还存在有强制缔结的行政合同,如电力供应合同。
与英美国家相比,价值取向上注重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国行政合同,视行政性为行政合同的第一内在属性,先有行政,后有合同,行政合同中的合同性相对于行政性而言永远是从属性的。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行政机关享有法定的单方特权,这种特权的行使无须向行政法院申请判决,更无须同相对方协商,只需建立在行政机关对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主观判断上,而对政府的“公益判断权”所可能产生的危害性,只靠经济利益平衡原则下损失补偿及事后的司法审查来加以防范。笔者认为,把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权和保护权授予同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而不加以严格的规范控制,是很不合理且极其危险的。构建我国行政合同制度时,对于如何处理好这一问题,很是值得我们深思,而德国的行政合同制度似乎对此作了较为圆满的回答。
三、德国以合同为本位的行政合同制度
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一样,受传统上公私法划分理论的影响,强调行政合同中的公法因素,因行政合同引起的争议也由行政法院管辖。但与法国相比,德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对法国有借鉴,更有发展,以合同而不是以行政为本位,强调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实行同等法律保护,强调行政主体享有有限的单方特权,并要受到严格的行政程序规制,以及援用民事法规则适用行政合同案件的规定,既符合合同的本质,同时也符合现代契约行政的民主精神。
德国行政合同立法的成文化可说是其行政合同制度的一大特色。197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占据着德国行政合同制度的法律基础地位。在行政合同适用《联邦行政程序法》时,以《联邦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合同专章规定为主,关于行政行为的规定为辅。(注:与中国和法国的理论不同,德国把行政合同视为行政行为以外的行为,即与行政行为相并列的管理手段。)行政程序法第54—61条关于行政合同的规定,限于对行政合同某些最为基本方面的原则性规范,相对于行政合同对法律规则的需要来说,还很不足。为此,该法第62条规定:对第54条至61条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适用本法的其他规定,还可以补充适用德国民法典的相应规定。除《联邦行政程序法》、《德国民法典》以外,为该法第61条所涉及到的1953年《行政执行法》、1960年的《行政法院法》以及《德国法官法》中关于执行、管辖等方面的规定也适用于行政合同案件。
以合同为本位的德国行政合同,其合同性集中体现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于因缔约后合同关系发生重要变更,导致行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便履行时,德国在此的做法显示出它的独特优异之处。它既没有严格地追随英美国家所适用的“无效说”,也没有采纳法国“不可预见理论”的做法。德国的作法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单方解除行政合同;或者行政主体方当事人为了预防和免除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单方面解除合同。后一种方式实际是对行政主体单方特权(解除合同)的赋予和肯定,这似乎与法国作法无异,但前一种方式——合意变更或解除的在先规定,又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后一特权方式行使所可能带来的消极性后果对相对方当事人利益不利的影响。这种作法比起英美式的无效,法国式的特权强制更为周全地保护平衡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我国行政合同制度之构建,大有借鉴意义。
四、对三种不同类型行政合同制度的评析
通过以上对于各国行政合同制度较为深入的剖析,笔者认为,由于受法律传统差异的影响,英美法系的政府合同制度同大陆法系的法德国家的行政合同制度之间存在有很大的差异,即使是同为大陆法系的法德两国行政合同制度也并非完全相同,而在行政合同制度的某些具体方面各自呈现出不同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