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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相思古诗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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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相思古诗

第1篇:长相思古诗范文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 股票市场 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迄今离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已过去四年了。在这期间,股权分置改革通过试点推广、分批进行、投票表决等方式稳步向前推进,最终沪、深两市大部分上市公司已完成股改程序。

1 股权分置改革的由来

我国股市建立之初,在当时既要有中国特色的公有制,又要防止国民经济的主导权、控制权丧失的思想指导下,于是就产生了“非流通股”(国有股、法人股等为主)和“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这样的制度设计,即“股权分置”。非流通股占据了绝对控股地位,约是整个股份总量的三分之二,是流通股的3倍。

以后,随着股市的发展和规模的逐渐扩大,股权分置这样的制度安排引起的结构性矛盾和深层次弊端也逐渐暴露了出来。例如,非流通股在上市公司里“一股独大”,可以随意处置募集资金;流通股股东因没有话语权而对上市公司经营不关心,转而专注于二级市场投机博取差价;分置的股权使得上市公司的产权结构不清、定价机制扭曲、产业价值体系评估混乱等等。其中最主要的弊端是同股不同权、不同价而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公平,其根本原因就是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持股成本存在先天的巨大差异。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政策经过一波三折, 最开始提的是国有股减持,后来提全流通,现在又提出股权分置改革。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国有股减持包含的是通过证券市场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的概念;全流通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变现概念;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一个改革的概念,其本质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而且,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实际进入流通,它与市场扩容没有必然联系,从而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股票市场自成立以来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举措,其意义甚至不亚于创立股票市场。

2 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

2.1股票市场的制度变化

(1)对股票发行制度的影响。一级市场高溢价发行导致的暴利使一、二级市场之间失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后,市场虽然进入了全流通时代,新股发行制度却没有进行配套改革,从而,“旧瓶装新酒”导致了一个面目皆非的结果,致使全流通时代的股票按照股权分置的股票高溢价发行。

(2)对股票分配机制的影响。在新股分配机制上,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和大资金倾斜。从早期的资金申购到市值配售,再到新老划断后回归资金申购,新股分配制度的变化也凸显出市场的深刻变化。目前的新股发行制度在利益机制的安排上更有利于大资金与大机构,对中小投资者显失公平。由于资金量大小决定了话语权和最终分配结果,中小投资者只能参与网上申购,中签如同“中奖”般艰难。机构投资者既可以参加网下配售,有可以参与网上申购,新股筹码更多地流向大资金、大机构,这种通吃机制从一开始就注定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损害,从根本上违背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

2.2非流通股股东行为

(1)持股成本。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股权除了国家股,还有法人股,然后公司又发职工股,职工股后又是转配股(职工配股),然后流通股还有增发股,代表所谓国家的非流通股当时就只要一元一股,而流通股股东却要几元或十几元甚至几十元一股,特别是经过这么多年的送配股,转增股,大小非的成本已趋近于零。所以,在股市暴跌65%的时候,大小非们仍有可观的利润空间和极强的减持的冲动。

(2)“锁一爬二”限售期。上市公司股改实行的是所谓“锁一爬二”的模式, 由此引发的股份扩容预期在股改实施前后必然对上市公司股价和整个股票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这给后来的股票市场埋下了不定时炸弹,当大小非解禁之后,并不知道它到底在什么时候抛售至市场,而且,市场扩容,会使得股价下跌,从而让中小投资者买单,伤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3投资者利益

股权分置改革虽然涉及到股市每一个投资者的利益,但搞到最后竟有70%以上的利益相关者是不清楚不参与的,最终竟被另外30%不到的人来决定了他们的命运。中国股市最重要的一场变革由于失去了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参与,由于没有解决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最终走过场,错过了一次以最小的代价达到平稳过渡实现中国股市全流通的良机。

3 总结

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向人们展示了其丰硕成果, 但于今日它仍然是一项未尽的事业,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思索和审慎行为。历史会见证改革的成败,但审时度势地努力会为我国证券市场带来持久的活力。

参考文献

第2篇:长相思古诗范文

1、乡思场景故乡人的生活是一首歌,是一幅画。晨曦中,袅袅炊烟在薄雾中飘荡;夕阳下,做田的乡亲扛着锄头,带着夕阳走回家园,欢腾的小狗跟在身后,还有牛铃的旋律。缕缕炊烟在幕色中升起,顽皮的孩子们在静静的氛围中唱着客家歌谣。

2、夜在不知不觉中淹没了山村的一切,包括孩子们的笑语。屋里亮起了点点灯火,照着家庭主妇忙碌的身影;灶膛里的柴火,映红了壮实男人的胸膛。终于连那些灯火也熄灭了。村边的河水将整个星空搂在怀里,然后甜甜地睡去。只有蝈蝈的叫声,在夜色中盘旋着,如同山村在睡眠中喘喘的呼吸声。

3、快乐的孩子,温顺的水牛,青青的草坡,近水澄碧,远山淡雅,构成了任何东西也无法掺杂其间的自然和谐之美。这是一种美的至境,多少人孜孜以求而不可得 。他们不知道,这种美实际上就存在于平凡淡泊的生活之中。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长相思古诗范文

近年来,股票市场的变化致使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回报波动明显。本文以深沪两市8家证券公司最近3年的年报数据为依据,分析了股票市场行情对证券公司经营回报的影响程度。结果发现,2007年我国股票市场行情看好,证券公司的经营回报偏高;而2008年由于股指深度下挫与股票市场交易萎缩,证券公司的经营回报大幅下滑。对此,证券公司应重视对股票市场风险的预测,加强对投资操作风险的管理。

关键词:股票市场 ; 证券公司;经营绩效;风险预防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12007307

中国自1985年9月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成立以来,证券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截至2009年3月25日,中国已有107家证券公司。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所从事的是资本证券业务,但从所有的证券公司财务报告来看,有关股票发行承销、股票、股票自营买卖、股票投资咨询等业务成为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几次周期波动,证券公司的经营回报一直处于巨亏或巨盈的状态。例如, 1994年8月1日―2001年6月30日股票市场的股价指数持续攀升,从而使证券公司取得了巨额经营回报;而2001年7月―2005年12月由于股票市场的调整、震荡、股价指数下滑,证券公司的经营回报出现剧烈波动或持续下降,尤其是其自营投资大量亏损,导致4年中有19家证券公司倒闭或被接管。由此可以看出,证券公司的经营业绩取决于股票二级市场的表现;证券公司经营回报与股票市场行情具有某种黏合关联,而且此种关联在我国股票市场震荡剧烈时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将利用2006年1月―2007年10月股票市场股价一路飙升和2007年11月―2008年11月股票市场股价又急速下跌这两个时段,分析股市行情与证券公司经营回报的关联性以及股市行情对证券公司经营回报的作用成因,并从风险防范角度提出消除股市波动对证券公司经营回报影响的建议。

一、 文献回顾

1.国外对证券公司经营风险与回报的相关研究

国外学者对证券公司经营风险与回报并没有系统的研究,尤其是以股市环境变化为视角对证券公司的经营表现进行研究的文献尚未发现。在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方面,Dolvin特别强调上市公司的质量与证券公司经营的关系。他认为证券公司的发展以上市公司为依托,良好的上市公司群体无疑有利于证券公司的良好发展[1]。在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方面,Santomero和Babbel分析了风险度量问题,强调公司要正常发展就必须建立一个风险控制系统[2]。此外,Cummins从另一角度论述了风险控制问题。他认为产品创新是促进证券公司发展的最好武器,同时各种各样的创新也体现了这个行业的风险资产多的特征,因此如何做好风险管理是至关重要的[3]。总的来看,国外学者相关研究的特征是切入点窄、缺乏系统性,并且仅以专题形式对证券公司经营风险与回报的某个方面加以研究。

2.国内对证券公司经营风险与回报的相关研究

国内研究证券公司经营风险与回报问题的学者也不多。陈道江首先提出了我国券商的经营风险问题,并基于三个方面分析成因:(1)证券市场主体制度性缺陷。由于国有股和流通股的人为割裂,导致证券市场上集聚了很大的系统风险。(2)交易机制的缺失。券商目前的经营困境与我国当前市场交易机制的缺陷有关。我国目前还没有做空机制,是一个单边市场,赢利的方式只有低买高卖,跌则亏、涨则赢。(3)经营模式单一。当前中国券商主要局限于一级市场的承销、二级市场的经纪业务和自营及委托理财四项业务,佣金收入占中国券商收入的1/2上,利润总额的90%以上主要集中在这几项传统业务上,而在企业并购重组服务、投资咨询、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和交易等一些创新型和延伸型业务上则进展不大[4]。伍兵研究了我国证券公司经营风险的外部影响因素。他认为,从2002―2005年我国证券公司出现全行业亏损、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危机,原因之一是市场的结构性缺陷造成证券公司一条腿走路的局面。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发展的严重失衡是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安排上的另一重大缺陷。尽管我国的企业债券出现得比股票早,但其发展却相当缓慢。目前企业直接融资主要来源于股票市场,这样就使得证券公司的业务增长不得不极度依赖于股票市场的表现[5]。此外,马庆泉提出了为挽救证券公司而挽救股市的观点,即搁置股权分置问题、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抓好上市企业的诚信问题、优质企业国内上市、股市的单边性质问题以及处置高风险券商[6]。上述文献表明,国内学者大多从宏观角度研究股票市场运作对证券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也有学者从完善内控机制角度对证券公司的危机处理加以论述。

二、实证分析

1.变量设计

目前衡量公司经营回报的指标有很多,如净利润、每股收益、总资产收益率等等。本文将选取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利润率、每股收益作为证券公司经营回报的评价指标。所谓营业收入是指证券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日常各项证券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净利润是证券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的差值。每股收益是反映每股价值的基础性指标,计算方法为净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每股收益有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之分。基本每股收益是指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而得出的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定公司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通过计算而得出的每股收益。净资产利润率是净利润与平均股东权益的比率,它反映证券公司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该指标值愈高,投资所产生的收益越大。净资产利润率有全面摊薄的净资产利润率与加权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之分。全面摊薄的净资产利润率等于报告期净利润除以期末净资产。该指标强调期末状况,是一个静态指标,反映期末单位净资产对经营净利润的分享状况。加权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等于报告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平均净资产。该指标强调经营期间净资产赚取利润的结果,是一个动态的指标,反映公司净资产创造利润的能力。

2.研究假设

在深沪股市1 602家上市公司中,共有8家证券公司。本文以这8家证券公司为研究样本,选取其2006年、2007年以及2008年的财务报告中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利润率、每股收益这四项指标的三年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如表1和表2所示)。

表1深沪8家证券公司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数据列示单位:亿元

通过数据比较,笔者发现8家证券公司中至少有7家2007年的数据均高于2006年与2008年。由此可以认为,8家证券公司2007年营业收入等四项指标数据的总体均值分别高于2006年与2008年,而且它们之间具有显著差异。本文将采取构造密度函数进行统计检验的方法,将2007年营业收入等四项指标的总体数据界定为样本组,2006年与2008年营业收入等四项指标总体数据界定为2007年样本组下相应的控制组,并对表3与表4的X与Y两个总体参数存在显著差异的可能性进行分析。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证券公司2007年度的营业收入明显高于2006年度的控制组。

假设2:证券公司2007年度的营业收入明显高于2008年度的控制组。

假设3:证券公司2007年度的净利润明显高于2006年度的控制组。

假设4:证券公司2007年度的净利润明显高于2008年度的控制组。

假设5:证券公司2007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明显高于2006年度的控制组。

假设6:证券公司2007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明显高于2008年度的控制组。

假设7:证券公司2007年度的每股收益明显高于2006年度的控制组。

假设8:证券公司2007年度的每股收益明显高于2008年度的控制组。

3.数据处理

4.原因分析

通过对深沪8家证券公司近3年数据处理可以看出,与2006年比较,2007年证券业上市公司经营回报涨幅明显;与2007年比较,2008年证券业上市公司经营回报跌幅显著。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股票市场行情变化是促成我国证券公司经营回报频繁波动的本质因素。这是因为,与股票投资相比,债券投资的收益率显著偏低。尽管2006―2008年间,银行多次调整利息,但投资者仍对投资股票感兴趣,缺乏对债券的投资热情,进而不会深度影响债券的供求关系以及债券的价格。然而,2007年与2008年是我国股票市场剧烈震荡的两年,股价的波动影响着投资者对股票投资收益的预期,股指的涨与跌与投资者经营股票的投资热情以及投资行为紧密相关。证券公司的数据显示,证券公司证券买卖的佣金是公司收入的最主要来源,2007年,8家证券公司的股票买卖费与自营投资收益总计占到营业收入的72%以上。由此可知,股市行情决定股指走向,股指变动影响股民的投资热情,股票的投资行为改变着证券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从而形成了多米诺骨牌效应。

表5深沪证券公司营业收入主要组成的年度数据比较分析单位:亿元

(1)2007年股市行情攀升导致证券公司经营回报激增

图1和图2显示了2006―2008年上证指数与深证成指的股价走势图。从两走势图看,2006年股价波动很小,股价增长缓慢[7],2006年1月4日,上证指数开盘价为1 163.88,深证成指为2 873.53;2006年12月29日,上证指数收盘价为2 675.47,深证成指为6 647.14。然而,2007年股票市场的表现超越了投资者的想象力,勇夺全球主流资本市场涨幅的桂冠。其中,2007年10月10日上证指数涨幅达6 124.04,深证成指涨幅达19 600.03,两市同时创下股票市场建立以来的最高点。从图1与图2的走势图中可以看出,2007年前10个月股指陡峭攀升,加速了场外资金的入市,股票与基金投资者纷纷通过证券公司开户赚钱,证券公司也格外重视自有资金的自营业务。笔者认为,2007年不断刷新的指数高位与成交水平归因于两点:一是羊群效应[8]。大量理论研究发现,2007年的股票投资者具有高度的“羊群效应”的倾向。所谓“羊群效应”是指由于对信息缺乏了解,投资者很难对市场未来的不确定性作出合理的预期,往往是通过观察周围人群的行为而提取信息,在这种信息的不断传递中,许多人的信息将大致相同且彼此强化,从而产生从众行为。2007年前10个月在证券公司开户炒股的投资者与日激增,众多投资者处于疯狂的群体非理性状态。二是正反馈交易策略[9],即利用反馈机制制定交易策略。通俗地说,是指在价格升高时买进股票,价格下跌时卖出股票。2007年股价指数由年初开始连续10个月走高,这种行情恰好迎合了股民的兴趣。这段时间急于入市或放大交易的股票投资者都有使用正反馈交易策略的倾向,部分股票投资者会采用“盲从”或“跟风”等正反馈行为,追随股票市场的潮流,蜂拥购买各类上涨的股票。羊群效应与正反馈交易策略的有机叠加,促成了几乎全民炒股,全民致力于赚钱的疯狂。从表5来看,2007年8家证券公司的股票买卖交易费净收入比2006年大幅增加,其中增幅最小的是长江证券,达3.4倍之多,增幅最大的是宏源证券,有7.2倍之多;借2007年股价大涨之际,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投资成果丰硕,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也均有攀升,这些都可以从表4数据比较中得到印证。

(2)2008年股市行情暴跌导致证券公司经营回报下滑

2008年是股市暴跌的一年。上证指数2008年1月2日的开盘价为5 265.00点,在12月31日的收盘价为1 820.81,其中在10月28日经历了最低点1 664.93点;深证成指2008年1月2日的开盘价为17 856.15点,在12月31日的收盘价为6 485.51点,其中在10月28日经历了最低点5 577.23点。图1与图2也显示了深沪两市2008年的股价走势。截至2008年年末,有85%以上股市的投资者处于亏损与严重亏损状态,深沪两市股指持续走低销蚀了我国数以万计投资者的资产。2008年股市急速下挫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大小非”解禁[10]。数据显示,2008年共有1 245.97亿股“大小非”解禁,其中股改“大小非”942.73亿股,新老划断后IPO“大小非”303.14亿股。 “大小非”解禁使得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东将发行价位极低的大小非流通股带入股市,按照现实高额股价的标准套取现金。由于 “大小非”解禁,股市大额资金流向了少数“大小非”的持有者,造成其他投资者全面亏损,严重挫伤了众多投资者的信心与投资热情。二是金融危机对股票投资者心理预期的影响。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这次危机也波及中国的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2008年下半年,我国外贸企业出口额锐减,数十万家企业倒闭,就业与择业矛盾异常突出。在社会需求收缩的背景下,绝大多数股票投资者对经济晴雨表――中国股市的预期缺乏乐观。“大小非”解禁与金融危机相互叠加,再加上投资者“追涨杀跌”的心态,使得股票投资者对2008年的投资极为谨慎,尽可能放低股票交易量,做到“优中选优”。从表5可以看出,与2007年相比,2008年8家证券公司的股票买卖交易费净收入急速下滑,跌幅均在30%―50%之间;在证券公司自身投资方面,8家证券公司中有7家出现亏损,其中有4家净收益降幅超过了60%。此外, 2008年8家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全部为负值。

三、 结论与建议

2006―2008年我国证券公司经营回报波动明显,且波动规律与股市行情波动基本吻合。本文分析的结论是:第一,股票市场行情攀升,证券公司的经营回报良好。第二,股票市场行情惨淡,证券公司的经营回报也明显下挫。第三,合理预测股票市场行情和实施风险管理,将会提高证券公司经营回报的总体水平。基于此,证券公司有必要从以下方面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1.重视对股票市场风险的预测

证券公司的证券买卖业务、自营投资业务以及所属金融资产的公允计价均与股票市场的价格行情密切相关,因此,证券公司有必要搜集各种有效信息,把握我国经济发展走向,科学预测与评价股票市场的短期发展方向与长期运行规律[11],并通过构建股票市场风险防范体系规划公司的各项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需要关注的股票市场风险主要有:第一,经济循环风险。经济现象同自然界一样也存在循环现象。经济繁荣、经济衰退、经济萧条、经济复苏是经济循环的四个阶段。在经济循环的每一个阶段,股市的风险程度有着显著的差异。在经济繁荣的鼎盛时期往往是股市最牛阶段,但其风险也将增大。随着经济的衰退直至进入萧条时期,股市也从不断走低直到极度低迷。当经济进入复苏早期,股市也会先知先觉,走在经济复苏的前面。第二,币值及利率变动风险。人民币币值是否稳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市。如果币值贬值比率高于股票的投资收益率,投资者就会退出股市,选择收益率比贬值率高的投资项目进行保值。同样,利率作为一种经济杠杆,它的变动对股市的影响更直接,利率的提高和降低会影响股市资金的供应量。在利率不断走低的前提下,股市会逐渐走高;利率呈上调趋势时,股市则会呈下降走势。第三,政策法规风险。政策法规的制订、实施及变更不仅影响整个经济,而且对股市的影响也意义深远。比如国有企业的国有股及法人股的处理以及2009年意欲重启IPO等。尤其是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新法规的出台实施或现有法规的重大修改都会对股市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同时,政府根据股市的冷热程度出台一些鼓励投资或扼制投机的政策也是影响股市的重要因素。

结合上述风险考虑,证券公司必须对币值及利率的变动、经济发展趋势以及政策法规有全面的预测与辨析能力,积极地对各项风险加以预防与化解,努力降低证券买卖收益的波动幅度,合理确定证券自营投资方向。

2.加强对投资操作风险的管理

证券自营买卖主要指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并获取收益的行为。证券自营买卖的操作情况影响着证券公司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两项数据的变化。表5中近三年证券公司的投资收益与公允价值变动这两项数字的显著差异及每项数字在相应年度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说明证券自营买卖也是证券公司经营回报的重要来源。因此,证券公司对自身投资操作风险的管理与预防不可小觑。笔者认为,证券公司作为股票投资者,需要从如下方面管理投资操作风险[12]:第一,股票的选择。股票市场的股票并非都有操作价值。证券公司在选择股票时要经历三个步骤:第一步,确定行业范围。公司选择个股时要考虑到行业因素的影响,尽量选择高成长行业的个股,避免选择夕阳行业的个股。第二步,分析所选定行业内各家公司的财务报告。“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股市也是如此。公司需要分析行业范围内各家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市盈率等众多财务指标、未来发展前景、利润预测、已存在或潜在的重大问题,确定各家公司股票的合理价格,进而通过比较市场价位与合理定价的差别来进一步压缩股票选择范围。第三步,运用技术分析方法。在第二步的基础上,证券公司需要运用一定的技术分析方法,结合所确定范围的各家股票的周期性波动图表,充分利用外部环境可能带来的有利影响,选择超跌个股。第二,时机的选择。股市并非每日都有盈利机会,行情有明朗与不明朗之分,操作就有可做和不可做之别。从总体上讲,股市操作就是在上升的趋势中逢低买进,在下跌的趋势中逢高抛出。证券公司在股市具体操作中需要更多地借鉴技术分析方法,可参考的方法有置位操作与破位操作等。置位操作的原理是在股价上升的趋势中,等待股价回调到重要的支撑位上买进;在股价下跌的趋势中等待股价反弹到重要的压力位上抛出。破位操作的原理是当股价涨破一个重要的压力位时顺势买进,而当股价跌破一个重要的支撑位时则顺势抛空。其实,证券公司的投资操作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因此,本文仅为证券公司提供投资操作风险管理的理论思路,期盼证券公司借股票市场行情之势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

参考文献:

[1] Dolvin, S.D. Market Structure,Changing Incentives,and underwriter Certification[J].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 2005,28(3):403-419.

[2] Santomero,A.M.,Babbel,D.F. Financial Risk Management by Insurers:An Analysis of the Process[J].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1997,64(2):231-270.

[3] Cummins, D.J.Convergence in Wholesale Financial Services:Reinsurance and Investment Banking[J].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 2005,30(2):187-222.

[4] 陈道江.我国券商危机的现实分析与对策思考[J]. 学术论坛, 2005,(10):66-73.

[5] 伍兵.我国证券公司生存危机的外部制度与内部治理缺陷[J].求索, 2005,(4):23-25.

[6] 马庆泉.面临市场化与国际化竞争的中国证券业[J].中国金融, 2004,(15):55-56.

[7] 王德河.股票价格时间序列分形特征的实证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 2007,(6):71-76.

[8] 崔显林. 论当前股票市场中“羊群效应”的危害与对策[J]. 经济理论研究, 2009,(4):49-51.

[9] 何剑,姚益清. 基于正反馈交易理论的中美股市比较研究[J]. 财会通讯, 2009,(2):10-13.

[10] 李健夫.解决“大小非”问题与拯救中国资本市场[J].社会科学论坛, 2009,(4):124-151.

第4篇:长相思古诗范文

(华中科技大学软件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本文主要对私募股权、天使资本对创业板市场IPO抑价的不同影响,从私募股权和天使资本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述,其主要内容有:通过私募股权机构,相关人员要明确地认识到股权投资市场的周期性规律。然后在创业板企业发展中,要优先考虑天使资本,进行股权融资,从而发挥最大的作用。最后,监管机构要加强引导,鼓励私募股权机构理性分析投资对象并进行长期投资。通过这些内容,相关人员能够更加明确两个内容对IPO抑价的影响,企业能够科学决策,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

关键词 ]私募股权;天使资本;IPO抑价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047

1创业板市场的IPO抑价现状

每家上市公司都会整理招股情况,收集相关数据。私募股权资本持股司的IPO抑价率普遍比较高,这种情况并不是因为逐名效应的影响,而是因为公司在股权融资时的逆向选择。在分析天使资本时发现,这种情况并不会对IPO抑价率产生影响,主要原因是其投资的公司质量比较高,与真实的股权融资需求相比不需要进行逆向选择。

2私募股权投资对IPO抑价的影响

一些研究人员认为在公司发展中,风险资本具有信息披露和认证的作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降低企业上市的融资成本,从而减少IPO抑价。这种说法得到了一些公司及从业人员的支持。随后,相关学者提出了逐名假说,分析风险资本具有一定发生概率,在资产增值比较严重和资本回收的巨大压力下,一些动机没有发育成熟的公司,就会被迫埋入IPO市场,造成VC持股企业出现较好的抑价水平,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模式[1]。

这种说法得到了当时很多学者的支持,认为这种逆向选择的假说具有一定意义。创业企业家与风险资本家之间,如果没有拥有一致的信息,那么会导致企业得不到有效的发展,在制定发展方向时,会出现一些问题。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企业家与风险资本家在问题上,风险资本家无法选取较好的企业,风险较高,盈利水平不明显,创业企业家缺乏实力,导致市场上的抑价率比较大。

与国家的发展情况相比,我国对企业IPO的理解比较少,关于私募股权资本对其的影响更是匮乏[2]。所以在分析中,主要是通过之前的历史分析,进行定量研究。例如一些研究人员在风险投资研究中,发现其在市场中具有一定认证功能,但是这种情况曾在美国出现,在我国并没有显示出这个功能。在内地资本市场分析中,风险投资并没有消除IPO抑价,使上市费用降低,增加企业研发投入等,而是在长期的经营生产中,明显增加股价收益。

据此,可以提出以下假设:

H1:在创业板市场中,私募股权资本持股企业的IPO比较高,单纯依靠私募股权机构无法达到认证的目的。

H2:在创业板市场中,私募股权资本能够促使企业的IPO抑价率提升,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逐名动机存在。

H3:在创业板市场中,私募股权资本能够促使企业的IPO抑价率提升,还有一种情况是因为私募股权资本时有逆向选择效应。

在创业板市场中,有比较明显的热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促使PE机构放弃一些价值投资理念,逐渐变为短期投资的Pre-IPO形式。相关人员分析PE机构并不会详细分析其他企业入股质量,也不会对持股企业的专业治理水平进行改善,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的治理水平得不到提升,无法发挥与国外同行业的认证作用。在创业板中,国内的PE机构成立的时间比较短,所以持股单位应缩短基金实现的时间。PE机构近年来流入了很多热销和资金,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机构的非理性投资,所以工作人员应该激励一些资质较差的企业进行逆向选择。

3天使资本对IPO抑价的影响

针对天使资本对IPO抑价率的影响,很多学者普遍认为,天使投资者更加重视投资收益,所以天使持股的企业在上市,会更加努力的与承销商进行谈判,将抑价下压。一些研究人员认为,天使投资者有较好的企业筹划上市和识别能力,所以最重要的工作是推动一些年轻的企业上市,并对选择效应进行有效控制,从而更好的分析天使持股对抑价率的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天使投资者具有比较明显的作用:

一是在创业初期阶段,天使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比较高,而这个阶段也是大部分创业企业家最困难的阶段,所以天使资本对被投资的企业来讲,有非常关键的作用,能够决定成败,更好的实现企业管理和经营。

二是在企业发展中,天使资本与PE机构有一定区别,这些人掌握的资金几乎都是自有资金,并没有委托和等问题,所以没有筹集和后续的资金压力。天使资金的投资者考虑的是投资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最大化的管理,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天使投资者与创业的企业家,利益相一致。

三是在国外一些调查研究中,一些PE机构,在应对基金持有者时,有一定压力,所以会在投资前进行大量的筛选和调查,严格控制投资的风险,主要手段就是通过很多复杂的合约,这种方法能够为基金持有者带来较好的信誉。天使投资者一般通过投资项目“事后”积极主动监督控制风险,然后依靠创业企业家的信任和关系进行治理。

在分析中发现,天使投资者与PE机构的投资周期、投资目标和融资渠道不同,这个过程并没有逐名的动机,所以进入资质平庸企业的逆向选择的可能性比较小。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在同行业的发展中,天使投资者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所以在理性分析和发挥作用上比较欠缺,经常会受到创业板市场的热销影响,无法应用认证作用,基于此,可以提出以下假设:

H4:针对没有实行私募股权和天使资本的公司,天使资本持股不会对被投资企业的IPO抑价率产生显著影响。

4结论

通过上文可知,私募股权和天使资本对创业板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管者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针对创业企业,在选择股权融资时,要优先考虑天使资本,从而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次,针对私募股权机构,相关人员要明确地认识到股权投资市场的周期性规律;最后,监管机构要加强引导,鼓励私募股权机构理性分析投资对象并进行长期投资。在实际应用中,IPO抑价率有一定局限,无法较好的衡量创业板上市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成本情况。但是这种融资成本不仅仅包括首日抑价率,还有其他指标和影响因素,所以我国较短的创业板历史中,数据的限制会影响实证效果,需要相关人员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李曜,张子炜.私募股权、天使资本对创业板市场IPO抑价的不同影响[J].财经研究,2011(8):113-124,134.

第5篇:长相思古诗范文

一、死亡赔偿:城乡、地域不再有差别,全区统一标准。

生命是平等的,但长久以来,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上,城里人和农村人赔偿数额差别巨大,例如呼和浩特市,本人2004年9月份办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城里的死亡赔偿金是164600元,而农村的死亡赔偿金才63380元,相差10万多。现在,新的办法取消了死亡赔偿金按盟市、城乡区别标准不一的不平等规定。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即取消农村人口按农牧民纯收入计算的缺陷,而且是“自治区上一年度”,不是过去按盟市划分了。除此之外,本《办法》中各项指标均采用了“自治区”平均标准。

二、精神损失首次明确标准:最高五万元,最低五百元。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失方面,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实践中也不好操作。这次《办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三、减轻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机动车撞人问责规定细化。

最大限度地减轻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办法》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内蒙古地区是民事损害结果的20%,高于北京的10%。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

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办法》赔偿项目可操作性强,几乎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护理费,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如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作者信息:张建忠律师0471-6844973

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转发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04)内民一通字第11号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

现将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O0四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5号

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

法》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办法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

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章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五条当事入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入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赔偿权利人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该费用按照人数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五天计算。前述费用计算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

第六条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

(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第七条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支付。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鉴(评)定机构出具的鉴(评)定结论,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

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当事人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

当事人受伤经过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当事人在伤后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赔偿义务人对当事人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八条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当事人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内蒙古一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该标准另发)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当事人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100%的比例计算;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80%的比例计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50%的比例计算。

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评)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护理期限,当事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人员(陪护人员)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所需护理人员的期限,按照医疗机构医嘱的时间计算。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

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护理依赖的,必须由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者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时间超过三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伤致残不能恢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由鉴(评)定机构依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期限按照伤残赔偿金给付的年限计算。

第十条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并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第十一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当事人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不能超过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二条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当事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总额的10%的幅度内作数额减少或者增加的调整。

第十四条残疾辅助器具费当事人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按照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减去当事人实际年龄剩余的年限计算,最低按照5年计算。当事人年龄超过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的,按照5年计算。

第十五条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农牧区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当事人死亡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七条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按照其实际减少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赔偿权利入或者赔偿义务人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告知各方当事人的前提下,委托另一个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以一次为限。

第三章损害赔偿给付方式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人因各种原因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确定。

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各项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k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按年度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下发。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6号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二00四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二00四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6832元

(二)采矿业:9760元

(三)制造业:10050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17942元

(五)建筑业:8297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360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7367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7867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7516元

(十)金融业:14060元

(十一)房地产业:10858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511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060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235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7257元

(十六)教育:13383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353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664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3386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15元(不分途中和住勤),区内1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60.OO元,盟市所在地40.00元,旗县所在地30.0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照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12.90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