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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 股票市场 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迄今离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已过去四年了。在这期间,股权分置改革通过试点推广、分批进行、投票表决等方式稳步向前推进,最终沪、深两市大部分上市公司已完成股改程序。
1 股权分置改革的由来
我国股市建立之初,在当时既要有中国特色的公有制,又要防止国民经济的主导权、控制权丧失的思想指导下,于是就产生了“非流通股”(国有股、法人股等为主)和“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这样的制度设计,即“股权分置”。非流通股占据了绝对控股地位,约是整个股份总量的三分之二,是流通股的3倍。
以后,随着股市的发展和规模的逐渐扩大,股权分置这样的制度安排引起的结构性矛盾和深层次弊端也逐渐暴露了出来。例如,非流通股在上市公司里“一股独大”,可以随意处置募集资金;流通股股东因没有话语权而对上市公司经营不关心,转而专注于二级市场投机博取差价;分置的股权使得上市公司的产权结构不清、定价机制扭曲、产业价值体系评估混乱等等。其中最主要的弊端是同股不同权、不同价而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公平,其根本原因就是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持股成本存在先天的巨大差异。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政策经过一波三折, 最开始提的是国有股减持,后来提全流通,现在又提出股权分置改革。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国有股减持包含的是通过证券市场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的概念;全流通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变现概念;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一个改革的概念,其本质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而且,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实际进入流通,它与市场扩容没有必然联系,从而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股票市场自成立以来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举措,其意义甚至不亚于创立股票市场。
2 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
2.1股票市场的制度变化
(1)对股票发行制度的影响。一级市场高溢价发行导致的暴利使一、二级市场之间失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后,市场虽然进入了全流通时代,新股发行制度却没有进行配套改革,从而,“旧瓶装新酒”导致了一个面目皆非的结果,致使全流通时代的股票按照股权分置的股票高溢价发行。
(2)对股票分配机制的影响。在新股分配机制上,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和大资金倾斜。从早期的资金申购到市值配售,再到新老划断后回归资金申购,新股分配制度的变化也凸显出市场的深刻变化。目前的新股发行制度在利益机制的安排上更有利于大资金与大机构,对中小投资者显失公平。由于资金量大小决定了话语权和最终分配结果,中小投资者只能参与网上申购,中签如同“中奖”般艰难。机构投资者既可以参加网下配售,有可以参与网上申购,新股筹码更多地流向大资金、大机构,这种通吃机制从一开始就注定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损害,从根本上违背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
2.2非流通股股东行为
(1)持股成本。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股权除了国家股,还有法人股,然后公司又发职工股,职工股后又是转配股(职工配股),然后流通股还有增发股,代表所谓国家的非流通股当时就只要一元一股,而流通股股东却要几元或十几元甚至几十元一股,特别是经过这么多年的送配股,转增股,大小非的成本已趋近于零。所以,在股市暴跌65%的时候,大小非们仍有可观的利润空间和极强的减持的冲动。
(2)“锁一爬二”限售期。上市公司股改实行的是所谓“锁一爬二”的模式, 由此引发的股份扩容预期在股改实施前后必然对上市公司股价和整个股票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这给后来的股票市场埋下了不定时炸弹,当大小非解禁之后,并不知道它到底在什么时候抛售至市场,而且,市场扩容,会使得股价下跌,从而让中小投资者买单,伤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3投资者利益
股权分置改革虽然涉及到股市每一个投资者的利益,但搞到最后竟有70%以上的利益相关者是不清楚不参与的,最终竟被另外30%不到的人来决定了他们的命运。中国股市最重要的一场变革由于失去了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参与,由于没有解决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最终走过场,错过了一次以最小的代价达到平稳过渡实现中国股市全流通的良机。
3 总结
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向人们展示了其丰硕成果, 但于今日它仍然是一项未尽的事业,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思索和审慎行为。历史会见证改革的成败,但审时度势地努力会为我国证券市场带来持久的活力。
参考文献
1、乡思场景故乡人的生活是一首歌,是一幅画。晨曦中,袅袅炊烟在薄雾中飘荡;夕阳下,做田的乡亲扛着锄头,带着夕阳走回家园,欢腾的小狗跟在身后,还有牛铃的旋律。缕缕炊烟在幕色中升起,顽皮的孩子们在静静的氛围中唱着客家歌谣。
2、夜在不知不觉中淹没了山村的一切,包括孩子们的笑语。屋里亮起了点点灯火,照着家庭主妇忙碌的身影;灶膛里的柴火,映红了壮实男人的胸膛。终于连那些灯火也熄灭了。村边的河水将整个星空搂在怀里,然后甜甜地睡去。只有蝈蝈的叫声,在夜色中盘旋着,如同山村在睡眠中喘喘的呼吸声。
3、快乐的孩子,温顺的水牛,青青的草坡,近水澄碧,远山淡雅,构成了任何东西也无法掺杂其间的自然和谐之美。这是一种美的至境,多少人孜孜以求而不可得 。他们不知道,这种美实际上就存在于平凡淡泊的生活之中。
(来源:文章屋网 )
(一)国外文献 伯勒(Berle)和米恩斯 (Means)(1932)指出,对于股权分散的公司来说,管理人员拥有少量的股权会激励其追求自身的利益。杰森(Jenser)和梅克林(Meckling)(1976)研究发现,随着高层管理人员的持股份额的增加,利益会与股东趋于一致,其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就会减轻。McConnell and Servaes (2000) 采用二次方程研究托宾Q值与管理层持股比例、大股东持股比例之间的关系,发现托宾Q值随着管理层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加。但持股比例达到40%至50%时后,托宾Q值随着该变量减少。而大股东持股与公司绩效则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Demsetz and Villalonga (2001)采用前五大股东拥有的股份比例和内部人拥有的股份比例作为所有权结构指标,再次证实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是一个内生变量,而与公司的绩效无关。虽然分散的所有权结构可能加大问题,但也获得了一些优势从而抵消了问题带来的不利因素。其认为,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无论分散的还是集中的,都是公司的环境造成的。
(二)国内文献 由于中国上市公司内部人(管理层)持股比例过小甚至不持有股票,公司经营主要由大股东及其人直接控制,所以国内学者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于“内部人控制”这一问题上。丁海望(2008)对江苏省30家上市公司业绩指标(ROE)的统计表明,股权适度分化型的公司业绩普遍较好。孙永祥和黄祖辉(2009)研究表明,随着公司第一大股东占有公司股权比例的增加,托宾Q值先是上升,至该比例到达50%左右,托宾Q值开始下降。张(2008)研究了公司前五大股东的集中程度和托宾Q值的关系,发现托宾Q与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国内也有学者对管理层持股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李增泉(2010)的研究发现当经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数量后,持股比例的高低对企业绩效具有显著的影响,但我国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偏低,没能发挥其应有的激励作用。同时,区域因素和竞争因素会显著影响持股比例与企业绩效之间的相关性,企业规模与国家股比重并不影响持股比例的激励效用。但这些研究都是基于样本公司当年业绩(即短期业绩)的研究。国内尚未见关于管理层持股与企业长期业绩之间相关性的研究,而股权激励主要是作为长期激励手段被提出的,因而此类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学术界认为管理层持股可能产生“利益汇聚”效应和“管理者防御”效应。持有“利益汇聚假说”的研究者认为管理层持股有利于提高公司价值。Jensen and Meckling (1976)提出了管理层持股作为一种内在的激励机制以解决问题。管理层持股汇聚了管理者和股东的利益从而降低了成本,因此管理层持股比例应与公司绩效正相关,这一观点学术界称为“利益汇聚假说”。“管理者防御假说”则认为管理层持股比例太高会降低公司价值。如果管理层持股比例太高,就有可能控制董事会从而侵占其他投资者的财富,也就是所谓的“管理者防御假说”。在我国,由于实行股票期权这种激励制度的宏观经济环境还不十分完善,上海荣正咨询公司对管理层持股与企业短期业绩相关性的分析结论也表明二者之间不具相关性;此外,黄慧馨、伍利娜(2013)对企业管理层的调查也显示:目前管理层对持有企业股权的激励作用虽然是认可的,但与现金相比,更偏好现金奖励。因此此项研究的研究假设是:
假设: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管理层持股与否对企业长期业绩影响不明显。
(二)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研究的数据主要取自“中国经济研究中心:CCER数据库”。本文考察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9年以前上市的所有上市公司,通过数据库共获得原始样本公司2268家。首先剔除金融企业13家:然后剔除年份(不到5年)和数据不全的企业1369家,剩余样本企业899家,五年中均实行了管理层持股制度的上市公司共662家,部分年份持股的公司163家。
(三)变量定义 本文选取如下变量:(1)因变量。此研究是要比较管理层持股这一制度对企业长期业绩的影响情况,采用的业绩指标是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和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的增长。其中: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2013年底主营业务利润至2009年底主营业务利润)/2009年底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2013年底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2009年底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2009年底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2)自变量。管理层持股比例=2009年~2013五年的平均持股比例,即五年中经理的平均持股数额/企业全部股本的平均数额。(3)控制变量。公司规模(2009年至2013五年的平均总资产);资本结构(2009年至2013五年的平均资产负债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MAXSH(五年平均持股比例);行业 INDi (i=1 to 12) (根据证监会2013年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将行业分为13大类,剔除I金融、保险业后,剩余12大类,分别为:A农林牧渔业; B采掘业;C制造业;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业;G信息技术业;H批发和零售贸易;J房地产业;K社会服务业;L传播与文化产业;M综合类。)
(四)模型建立 根据研究假设和变量选择,本文建立模型
LNANI=α+βSH+γLNATA+ζALR+ηMAXSH+■σiINDi+ε (1)
AROA=α+βSH+γLNATA+ζALR+ηMAXSH+■σiINDi+ε(2)
其中,LNANI代表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AROA代表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SH代表管理层持股比例,LNATA代表公司规模,ALR代表资本结构,MAXSH代表第一大股东五年平均持股比例,INDi代表行业。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对 662 家管理层持股公司的长期业绩(五年的平均主营业务利润、平均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持股比例、公司规模和资本结构进行描述性分析,结果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1)长期业绩中主营业务利润均值为235211504.34,中位数为129989052.99,四分之一分位数(Q1)为 71086337.31,四分之三分位数(Q3)为256080761.75,标准差为 352827672.75,极大值为3494779590.80,极小值为-3340381.84。这表明样本公司数据的分散程度较大。(2)长期业绩中平均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的均值为10.72%,中位数为9.60%,四分之一分位数(Q1)为7.09%,四分之三分位数(Q3)为13.39%,标准差为 5.84%,极大值为46.09%,极小值为-1.76%。这表明样本公司数据是比较集中的。(3)持股比例的均值为0.05%,中位数为0.03%,Q1为0.01%,Q3为0.05%,标准差为0.11%,极大值为1.47%,极小值为0.00010%。这表明:样本公司的持股比例平均为0.05%,其中,1/2 的持股比例低于0.03%,3/4 的持股比例低于0.05%,分散程度不大。均值与中位数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极端值1.47%(600811 东方集团)、1.43%(000948 南天信息)、1.10%(000925 浙大海纳)的影响,它们均大于中位数0.03%的35倍。
(二)相关性分析 包括:(1)与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相关性的分析。由表(2)结果可知,长期业绩中的平均主营业务利润与持股比例负相关,与总资产正相关,与资产负债比率负相关,但与持股比例、资产负债比率的相关关系不显著(相关系数的P值分别为 0.712,0.404),与总资产的相关关系显著(相关系数的P值小于 0.01)。(2)与平均主营业务利润资产收益率相关性的分析。由表(3)可知,平均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与持股比例、总资产正相关,与资产负债比率负相关。但与持股比例的相关关系不显著(相关系数的P值为0.237),与总资产、资产负债比率的相关关系显著(相关系数的P值都小于0.01)。
(三)回归分析 包括:(1)与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的回归分析。由表(4)和表(5)可知,回归模型的R平方为0.744,校正后R平方为0.737,F统计量为116.22,P值为
从上述统计结果可以看出:管理层持股与企业的长期业绩之间正相关,但管理层持股对企业的长期业绩影响不明显。表示管理层持股的长期激励作用是很有限的,可能的影响因素是管理层的持股比例太低。现代企业的契约理论认为契约要遵从互利原则,即契约的达成要实现一种双赢,也就是说,一个理性当事人只有在判断契约将改善自己的状况时才会签定契约,否则就会放弃,也就是说,契约对双方当事人都是一种正值交易,是帕累托改进,尽管这种改进只是预期的,并不一定是交易的实际后果。股权激励作为企业所有者(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当经理人预期到自己的努力在资本市场上得不到反映,或者自己不一定通过努力经营好企业(如通过炒作、操作市场价格)也能使资本市场上公司股票价格升高从而使自己获利时,这个契约对其约束性就会大大降低。这表明,在现阶段,在我国的企业中实行股票期权制度时机仍不成熟。
(华中科技大学软件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本文主要对私募股权、天使资本对创业板市场IPO抑价的不同影响,从私募股权和天使资本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述,其主要内容有:通过私募股权机构,相关人员要明确地认识到股权投资市场的周期性规律。然后在创业板企业发展中,要优先考虑天使资本,进行股权融资,从而发挥最大的作用。最后,监管机构要加强引导,鼓励私募股权机构理性分析投资对象并进行长期投资。通过这些内容,相关人员能够更加明确两个内容对IPO抑价的影响,企业能够科学决策,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
[
关键词 ]私募股权;天使资本;IPO抑价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047
1创业板市场的IPO抑价现状
每家上市公司都会整理招股情况,收集相关数据。私募股权资本持股司的IPO抑价率普遍比较高,这种情况并不是因为逐名效应的影响,而是因为公司在股权融资时的逆向选择。在分析天使资本时发现,这种情况并不会对IPO抑价率产生影响,主要原因是其投资的公司质量比较高,与真实的股权融资需求相比不需要进行逆向选择。
2私募股权投资对IPO抑价的影响
一些研究人员认为在公司发展中,风险资本具有信息披露和认证的作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降低企业上市的融资成本,从而减少IPO抑价。这种说法得到了一些公司及从业人员的支持。随后,相关学者提出了逐名假说,分析风险资本具有一定发生概率,在资产增值比较严重和资本回收的巨大压力下,一些动机没有发育成熟的公司,就会被迫埋入IPO市场,造成VC持股企业出现较好的抑价水平,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模式[1]。
这种说法得到了当时很多学者的支持,认为这种逆向选择的假说具有一定意义。创业企业家与风险资本家之间,如果没有拥有一致的信息,那么会导致企业得不到有效的发展,在制定发展方向时,会出现一些问题。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企业家与风险资本家在问题上,风险资本家无法选取较好的企业,风险较高,盈利水平不明显,创业企业家缺乏实力,导致市场上的抑价率比较大。
与国家的发展情况相比,我国对企业IPO的理解比较少,关于私募股权资本对其的影响更是匮乏[2]。所以在分析中,主要是通过之前的历史分析,进行定量研究。例如一些研究人员在风险投资研究中,发现其在市场中具有一定认证功能,但是这种情况曾在美国出现,在我国并没有显示出这个功能。在内地资本市场分析中,风险投资并没有消除IPO抑价,使上市费用降低,增加企业研发投入等,而是在长期的经营生产中,明显增加股价收益。
据此,可以提出以下假设:
H1:在创业板市场中,私募股权资本持股企业的IPO比较高,单纯依靠私募股权机构无法达到认证的目的。
H2:在创业板市场中,私募股权资本能够促使企业的IPO抑价率提升,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逐名动机存在。
H3:在创业板市场中,私募股权资本能够促使企业的IPO抑价率提升,还有一种情况是因为私募股权资本时有逆向选择效应。
在创业板市场中,有比较明显的热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促使PE机构放弃一些价值投资理念,逐渐变为短期投资的Pre-IPO形式。相关人员分析PE机构并不会详细分析其他企业入股质量,也不会对持股企业的专业治理水平进行改善,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的治理水平得不到提升,无法发挥与国外同行业的认证作用。在创业板中,国内的PE机构成立的时间比较短,所以持股单位应缩短基金实现的时间。PE机构近年来流入了很多热销和资金,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机构的非理性投资,所以工作人员应该激励一些资质较差的企业进行逆向选择。
3天使资本对IPO抑价的影响
针对天使资本对IPO抑价率的影响,很多学者普遍认为,天使投资者更加重视投资收益,所以天使持股的企业在上市,会更加努力的与承销商进行谈判,将抑价下压。一些研究人员认为,天使投资者有较好的企业筹划上市和识别能力,所以最重要的工作是推动一些年轻的企业上市,并对选择效应进行有效控制,从而更好的分析天使持股对抑价率的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天使投资者具有比较明显的作用:
一是在创业初期阶段,天使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比较高,而这个阶段也是大部分创业企业家最困难的阶段,所以天使资本对被投资的企业来讲,有非常关键的作用,能够决定成败,更好的实现企业管理和经营。
二是在企业发展中,天使资本与PE机构有一定区别,这些人掌握的资金几乎都是自有资金,并没有委托和等问题,所以没有筹集和后续的资金压力。天使资金的投资者考虑的是投资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最大化的管理,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天使投资者与创业的企业家,利益相一致。
三是在国外一些调查研究中,一些PE机构,在应对基金持有者时,有一定压力,所以会在投资前进行大量的筛选和调查,严格控制投资的风险,主要手段就是通过很多复杂的合约,这种方法能够为基金持有者带来较好的信誉。天使投资者一般通过投资项目“事后”积极主动监督控制风险,然后依靠创业企业家的信任和关系进行治理。
在分析中发现,天使投资者与PE机构的投资周期、投资目标和融资渠道不同,这个过程并没有逐名的动机,所以进入资质平庸企业的逆向选择的可能性比较小。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在同行业的发展中,天使投资者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所以在理性分析和发挥作用上比较欠缺,经常会受到创业板市场的热销影响,无法应用认证作用,基于此,可以提出以下假设:
H4:针对没有实行私募股权和天使资本的公司,天使资本持股不会对被投资企业的IPO抑价率产生显著影响。
4结论
通过上文可知,私募股权和天使资本对创业板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管者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针对创业企业,在选择股权融资时,要优先考虑天使资本,从而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次,针对私募股权机构,相关人员要明确地认识到股权投资市场的周期性规律;最后,监管机构要加强引导,鼓励私募股权机构理性分析投资对象并进行长期投资。在实际应用中,IPO抑价率有一定局限,无法较好的衡量创业板上市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成本情况。但是这种融资成本不仅仅包括首日抑价率,还有其他指标和影响因素,所以我国较短的创业板历史中,数据的限制会影响实证效果,需要相关人员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李曜,张子炜.私募股权、天使资本对创业板市场IPO抑价的不同影响[J].财经研究,2011(8):113-124,134.
一、死亡赔偿:城乡、地域不再有差别,全区统一标准。
生命是平等的,但长久以来,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上,城里人和农村人赔偿数额差别巨大,例如呼和浩特市,本人2004年9月份办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城里的死亡赔偿金是164600元,而农村的死亡赔偿金才63380元,相差10万多。现在,新的办法取消了死亡赔偿金按盟市、城乡区别标准不一的不平等规定。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即取消农村人口按农牧民纯收入计算的缺陷,而且是“自治区上一年度”,不是过去按盟市划分了。除此之外,本《办法》中各项指标均采用了“自治区”平均标准。
二、精神损失首次明确标准:最高五万元,最低五百元。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失方面,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实践中也不好操作。这次《办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三、减轻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机动车撞人问责规定细化。
最大限度地减轻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办法》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内蒙古地区是民事损害结果的20%,高于北京的10%。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
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办法》赔偿项目可操作性强,几乎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护理费,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如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作者信息:张建忠律师0471-6844973
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转发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04)内民一通字第11号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
现将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O0四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5号
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
法》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办法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
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章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五条当事入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入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赔偿权利人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该费用按照人数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五天计算。前述费用计算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
第六条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
(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第七条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支付。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鉴(评)定机构出具的鉴(评)定结论,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
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当事人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
当事人受伤经过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当事人在伤后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赔偿义务人对当事人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八条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当事人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内蒙古一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该标准另发)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当事人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100%的比例计算;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80%的比例计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50%的比例计算。
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评)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护理期限,当事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人员(陪护人员)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所需护理人员的期限,按照医疗机构医嘱的时间计算。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
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护理依赖的,必须由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者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时间超过三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伤致残不能恢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由鉴(评)定机构依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期限按照伤残赔偿金给付的年限计算。
第十条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并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第十一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当事人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不能超过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二条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当事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总额的10%的幅度内作数额减少或者增加的调整。
第十四条残疾辅助器具费当事人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按照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减去当事人实际年龄剩余的年限计算,最低按照5年计算。当事人年龄超过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的,按照5年计算。
第十五条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农牧区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当事人死亡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七条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按照其实际减少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赔偿权利入或者赔偿义务人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告知各方当事人的前提下,委托另一个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以一次为限。
第三章损害赔偿给付方式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人因各种原因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确定。
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各项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k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按年度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下发。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6号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二00四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二00四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6832元
(二)采矿业:9760元
(三)制造业:10050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17942元
(五)建筑业:8297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360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7367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7867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7516元
(十)金融业:14060元
(十一)房地产业:10858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511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060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235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7257元
(十六)教育:13383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353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664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3386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15元(不分途中和住勤),区内1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60.OO元,盟市所在地40.00元,旗县所在地30.0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照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12.90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