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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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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第1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范文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对于企业来说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我国,所得税是税收制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作用非常重要,意义重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工作做得好,可以给企业节省下一大笔资金,企业就可以进行更多投资和利润。因此,企业应注意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尽可能做一些适当的规划措施,减少企业所得税,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创收突破。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理论基础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或者纳税人在不违返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内部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决策,制定可行的纳税方案,减少税务支出,从而提高企业的绩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企业在进行那说筹划时应遵循依法、懂法的原则,善于运用国家有利的税收政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企业节税。

2.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减轻税负,降低支出,尽量增加企业利润,提高企业绩效。

3.超前性。企税收筹划要求企业提前对即将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进行统筹和规划,对比出能最大程度上节约税收的纳税方案。

4.综合性。现代财务的发展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具备较高的财务素?B,对税务筹划也应当有相当的关注。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按照以往的研究及实际经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常用的方法有:一是利用银行贷款;二是利用地区优惠税率优势;三是利用与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四是利用折旧的方法;五是债务比例的确定;六是融资租赁的使用;七是投资方式的选择;八是组织形式的选择。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税收筹划的重心在于如何在合法的条件下尽可能的减轻纳税成本,降低纳税金额,使的企业实际收益最大化。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筹划情况却不容乐观,很多企业错误的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所以税收筹划的问题还是相当严峻的。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现状

1.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理解不充分。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理解并不是很充分。相当一部分的企业认为通过税收筹划并没有节省下多少开支。更甚者,认为费尽心思、花金钱进行纳税筹划不值得。这些都是对税收筹划认知不充分理解不透彻的表现。

2.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水平不高。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的时间不长,理论和实践都不充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会发生一些错误。此外,我国企业的纳税筹划经常犯只重视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的低级错误。

3.财务会计行为不规范。财务会计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税收筹划行为的不规范。缺乏严格的管理、完善的体质、高素质的会计工作人员等会导致会计政策执行不够严格,以至于税收筹划工作不能很好的开展。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把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同避税甚至偷税混为一谈。偷税是指纳税人运用非法手段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应纳税额掩藏,从而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从某种意义上讲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而税收筹划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策略。

2.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只重视税负,不考虑筹划风险。企业的税收筹划时一定要统筹规划,尽量深思熟虑。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必须对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法研究透彻,再进行税收的筹划。在制定最省纳税计划时,不能只顾谋求最大利益,也要控制企业存在的风险。

3.认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与经营是不相关的。税收筹划在现行企业中大多被认为是财务人员的工作,与企业经营无关。事实上,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有着紧密的联系。例如: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税收筹划水平的提高也标志着企业经营走向正轨。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策略

(一)新建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新建企业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初期,这类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应该侧重于关注国家的一些相关政策,同时,新建企业还可以利用企业未成形的优势,对本企业进行分立以减少纳税成本。

(二)成长型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成长型企业不仅可以带动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同时也解决了社会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因此,这类企业可以得到国家的支持与鼓励,在征税环节上国家也对成长型企业设置了很多优惠政策。所以,处在成长期的企业要结合自身发展情况,深入研究新税法,制定出合理的税收筹划策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比如:税前可扣除项目的筹划策略、转让定价筹划策略、低税率筹划策略等。

(三)成熟型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成熟型企业是指企业在经过最初的新设时期和较为良好的成长时期之后,进入了成熟时期,而真正有效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的表现。一般大型的成熟型企业都会加大对税收筹划的投入,例如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化,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等。由于成熟型企业在各个方面都比较完善,所以税收筹划能够取得更大的效益。

第2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范文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有三个

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由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因而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

3、地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空间.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上述优惠.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

虽然上述三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另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上述规定事实上还是给了这类企业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总之,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筹划技术要求高,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将成为焦点

首先,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已经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这些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际税务筹划也在情理之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会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四、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和逃避有关国家的外汇管制,但实际上转让定价已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可以预见,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筹划的会越来越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有效地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提供了筹划通道

第3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制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随着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对制药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期,药品原材料价格上涨,国内不少药品价格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加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一般药品价格上涨的空间很小或者没有。企业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纳税负担最小化,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是目前制药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法之一。

一、制药企业所得税筹划空间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申请认定时要注意及时申报自身知识产权,如果企业没有核心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有关知识产权,将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筹划。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制药企业对于研发费具体税收筹划如下:①把技术开发项目纳入每年的计划预算管理。②对研发费实行专账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该明细表将研发费分为两大类项目:一是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分人员人工、直接投入等7个项目,企业应按此7个项目设置明细账,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二是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③企业在研发项目期间组织专门的技术人员不定期进行现场审核,发现问题督促其及时解决。

(3)购置专用设备的税收筹划。制药企业面临环保成本的巨大压力,为降低企业成本,企业要充分运用国家的税收支持政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从而减轻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

2.费用充分但不超限额列支

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企业要将可列支费用、损失及扣除额等充分列支来减少税基,降低税负。但对于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因此对税法有列支限额的费用不要超过限额。

近年来不少制药企业的利润水平在下降。利润下降的其中一方面原因为企业为了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不惜花费巨额的广告费用。但企业要适当控制广告费支出,使广告费支出达到既能扩大产品在市场中的影响,又能获得税收利益,如在保证销售收入水平的前提下,适当的调整广告费各年支出的金额,充分利用广告费不超过限额准予扣除这一政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3.关注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1)取消计税工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企业在国家核准的工资范围中,尽可能以工资薪金的形式进行列支并且发放,但企业在作税前抵扣工资支出时,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以免进行纳税调整。

(2)对公益性捐赠扣除变化。一是提高了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即由原来内资企业(金融保险业除外)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外资企业没有限制,改为内外资企业均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二是改变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基础,即由原来内资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总额。

(3)资产扣除变化。原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法折旧(国税发[2000]84号)。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增加税前扣除,减少所得税支出。

二、制药企业所得税筹划技巧

1.分期收款销售的税收筹划

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能够给企业带来延缓纳税的利益,但同时也存在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资金的损失。因此应事先测算损失的资金成本能否通过延缓纳税得到补偿。

2.工资费用的税收筹划

工资费用的税收筹划应当采取如:企业股东、董事或合伙人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以使其个人收入计入工资等环节,以使费用增加,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比例税前扣除,因此企业能在其他费用项目列支的,就不要列入业务招待费,以达到无限额限制,节税的效果。

第4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新《企业所得税法》得以实施之后,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格局产生了很大影响,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倾向于在费用扣除以及国际税收筹划上做文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以后,对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方案主要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做了明确规定:必须要同时符合和具备下面两个条件,才可以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条件1:必须是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条件2: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因此,对税收筹划的要求是:加大货币性资产的投入比例,降低非货币性资产的投入比例。下面,笔者引用一则案例加以具体说明:某软件生产企业已经持续获利5年,其税收优惠期己满。此时该企业就需要考虑注销该企业,转而注册并成立一个新的软件生产企业。该软件生产企业原先就有价值198万元的办公用房,企业的计算机设备价值52万元,专利权价值99万元,非专利技术价值101万元,非货币性资产一共约为450万元之多。假如使非货币性资金占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超过25%,则需要再投入货币资金1350万元,从而使新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800万元,这样就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了。

二、利用成本费用筹划

由上述论述可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从而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变小了。但是可喜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却对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放宽。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不再以是否独立核算为标准确定是否应该独立纳税,而是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税收筹划思路可以这样设计:总公司应该考虑将子公司转变为分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是独立纳税单位。这样来说,就可以做到总公司汇总纳税,就可以使各分公司间的收入以及成本费用可以达到一个平衡。

三、重视国际税收筹划

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很多人都对国际税收筹划投以更多的关注,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一个显著变化。在以前,外国投资者适用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而得到了我国诸多税收优惠以及政策照顾,致使这些外国投资者收益颇多。不过,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之后,却取消了对部分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和照顾性政策,这就迫使很多外国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不得不重新考虑自身的投资方式,从而积极去探索一些新的、科学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1)避免成为常设机构。绝大多数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对非居民,以其是否在本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判定其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进而决定是否行使课税权的标准。根据《经合组织范本》的定义,判定跨国纳税人有无常设机构并确定其纳税义务,可以采用有形联系因素,比如一座工厂、一个作业场所、一个办事处、一个矿矿井等等。即使找不到这些具有有形物质联系因素,也可以采用法律等因素加以综合判定。所以,这些特殊的税收规定,就为跨国纳税人通过建立常设机构来转移资金、货物或劳务,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渠道,因此,避免成为常设机构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方法。(2)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做出这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被称为预提所得税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中国已经和世界上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在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中,税率都相对较低,通常都小于10%。因此,有智慧的企业投资者往往会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总而言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不仅关闭了传统税收筹划的部分路径,另外也为企业所得税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筹划空间。所以,我们的企业应当仔细、认真的研读税法及实施细则,科学、适时的调整所得税筹划思路,做到在最大程度上企业规避税收风险,从而为企业最大程度上谋求经济利益。

参 考 文 献

[1]盖地.纳税筹划[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李克桥.纳税筹划[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

[3]张向历.关于提高我国企业税收筹划水平问题的研究[J].企业导报.2010(7)

第5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范文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对于税收筹划的定义有着多种解释,但总体而言,针对税收筹划大多还是需要纳税人能够在国家有关法律条款及政策的许可之下,利用适当的理财、投资等行为来达成对税负的合理转嫁与减少,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支出,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利益收益。 需重点突出的是,针对税收筹划工作,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即为规划的科学性,同时还要基于法律限定的范围之内来将其税负。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特征

(一)合法性

纳税筹划又叫“节税”,是根据税法的法律条文,不违背税法,采取一些措施帮企业减少税赋,因此是合法的,国家所支持的。

(二)目的性

纳税筹划目的很明确,通过采取一些合法的措施,减少应纳税额,降低企业税赋,或者推迟纳税,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三)全局性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综合性的税种,企业计提、缴纳和企业相关的其他税种后,才计算企业所得税,它纵观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周期。因此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要考虑全局,要有整体的筹划思维。

(四)成本性

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会产生成本,当纳税筹划带来的收益高于成本,企业才会去纳税筹划。

三、企业实施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利用企业分支机构筹划

针对企业在所得税税收管理方面,子公司则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此两者在进行所得税税款申报之时是可进行人为安排的,例如通过对不同地区的企业注册税率政策来设立子公司,促使集团化的整体财务管理更加科学。并且针对预计设计的公司在缺少初期盈利之时,可由分公司设置方面来将之直接并到总公司当中一同计算税率。在注册地税收政策中明确规定,居民企业当中所获得红利、股息等权益性收益可予以免除税收,针对这一政策条款便可通过对注册地的变更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另外,针对公司指企业与合作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与个人企业则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税负承但上来分析,公司制企业具备双重纳税的特点,进而由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来进行调整对其内部的组织结构予以优化,从而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

(二)利用企业重组筹划

企业通过重组可实现对生产资源、要素的重新组合,进而来实现对企业经营效率的提升,促使企业结构得到优化并重新达到较好的盈利能力。通常在企业重组的过程当中时常会牵涉到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等各方面的重新组合,因而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之时,尤其是针对企业组织架构、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转变,其相应的所得税税收筹划兼并、合并、收购、接管、破产等多种情况。对于企业兼并在税法当中明确规定,要将兼并人的公司解散,由新组建公司登记手续与法人资格来看,新税法当中要求,对亏损企业兼并可由盈利之中冲抵亏损企业的累积亏损,针对兼并特殊区域的企业,如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对于地方分享部分可适当予以减免,据此可适当利用特殊地区企业来降低税负;此外在税法当中对于一些新兴产业也予以了一定的优惠措施,对此可利用对企业经营性质的改变,来获得相关的优惠政策支持, 进而降低企业的税负支出。

(三)变革融资模式

企业在生产之时其融资方式是十分多样化的,从整体上来看可将之划分成负债性融资与权益性融资两类。企业所得税税负在企业融资方面的差异即为:针对负债性融资可由税前列支当中来降低所得税;针对权益性融资则可利用税后利润回馈给投资者从而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据此也就表明,针对企业在融资渠道及方式上所产生的转变,若能够利用债券发行的方式抑或是通过从银行方面借贷来实现对企业税负的转嫁,进而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缴纳金额。

第6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 外商投资决策 所得税 税收筹划

一、投资方主体的选择

外商投资企业组建之时,投资方主体的选择至关重要,因为虽然两税合并以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是对于不同的投资主体,其在股东(或投资者)分取股息红利时所征收的税率是不同的,一般外国企业投资者要征10%所得税,香港企业投资所得税征收税率为5%,外国个人税率则是0%。同时,针对投资者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同投资主体的税率差异也很大,一般外国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为10%,香港企业为5%,外国个人则是20%(但大多数双边协定按10%),同时不少欧盟国家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如中德双边协定,都规定了特许权使用费的中国税收在国外的抵免规定,很多国家在中国交10%的所得税,可以在本国抵免15%。由此可见,国家对不同投资方主体组织形式的选择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完全可以便利地通过在国外、香港等地建立不同组织形式的投资企业来组建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利用国家对投资方税收优惠政策来节省投资人税负,进而调动投资方的积极性。

二、被投资客体的选择

1、并购或投资亏损企业

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预测盈利的外商投资可以选择那些在一年中严重亏损或连续几年不曾盈利、已拥有相当数量亏损的企业作为兼并对象和目标公司,以亏损企业的账面亏损,冲抵盈利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充分利用盈亏互抵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使兼并企业所得税税负减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被兼并企业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因此,在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中,取消被兼并企业的独立纳税人资格,可以适用弥补亏损的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实际操作中,外商可以通过收购相同或类似行业亏损外商公司的股权,注入盈利项目,充分享受未弥补亏损带来的税收抵减,并且不受并购的复杂审批及操作手续的限制。

2、投资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

我国2008年以前的外商投资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许多减免税条款,主要以减免税,如制造型企业“两免三减半”及低税率为主,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同时原先低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税率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25%。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时可以优先考虑收购上述享有优惠措施的企业的股权,以最大限度节省整体税负。

3、通过对投资地区、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的选择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淡化了区域性税率优惠,仅就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做出了规定,地区性税率优惠几乎不复存在,这对外商投资地区选择有了更广阔的余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农、林、牧、渔,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显见,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注册从事相应的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来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4、产品出口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

由于制造公司出口不予抵扣的进项转出成本是以销售额计算的,而贸易公司出口不予抵扣的进项转出成本是以进项采购额计算的。这样,外商产品出口企业,应同时考虑设立制造公司及相应贸易公司,把合理的利润大头留在贸易公司。在现今大多数产品出口退税率大幅下降的情况下,高利润产品的出口由制造公司卖给贸易公司,再由贸易公司出口,这样可以大幅减少增值税进项转出成本。同时由于制造业公司的税收优惠减少,大多数税率与贸易公司一致,这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提高真正的经济价值。

三、企业法律主体形式的选择

1、外国公司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是企业组建时纳税筹划的重要环节,对组织形式不同的企业,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同,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由于现阶段新税法大多数税收优惠已经取消,新设外国公司投资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所得税税收不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

2、外国个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外商个人设立的独资企业而言,不适用中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其实际上都认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按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这些外商个人投资的企业可以省掉在中国的红利税,同时许多欧盟国家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如德国规定了即使中国红利免税,仍能在德国视同抵免税收为红利所得的10%。

3、不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通过设立不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由合作各方分别计算纳税的,对合作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那么外方投资方将直接以非居民企业纳税,这样同样可以省了红利税。

4、外商代表处

近年来,中国履行其国际税收承诺,基本放开符合条件的按收入征税的外商办事处的设立,仅就该外商代表处的收入按核定利润率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收入则不征税。而不像过去大多数外商代表处按费用倒推收入及核定利润率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这样,很多从事国际贸易的外国企业就可以通过设立代表处,联络生意,安排让母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而该代表处不在中国承担任何税负。同时这些代表处由于不构成法人,其发生的费用如主要为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交易服务,按照大多数欧美国家的税法规定,可以在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税前列支。在新的所得税法实施后,这样的外商办事处在2008年如雨后春笋般涌出,有潜在

需求的外商应该考虑尽快设立该种零税负代表处,国家可能出台限制该形式认定的外商代表处的有关税法规定。

5、外商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无限合伙及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理论上已经有了法律基础,但是具体操作规范尚未出台,尚不具可操作性,但是应密切关注,所得税方面的税收筹划应有所为。

四、投资方式的选择

1、无形资产投资

现阶段新所得税法可以考虑无形资产方面的税收筹划,尤其企业本身就可能要购买的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使用费;因为在许多欧美发达国家本国的税法中,如为境外子公司提供了一系列无形资产或不同类型的销售、技术、资源支持。税法会视同收入在境外交税,同时中国境内一般也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及所得税,而用无形资产投资,即使溢价投出,在投出时一般在国外不征所得税,且属出口而无流转税,而国内又可以随着摊销列支成本,抵减企业所得税。

2、再投资退税

新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再投资退税基本上已取消,所以分红再投资基本没有税收优惠。但是仍有部分再投资退税优惠值得关注,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补充对西部地区的特殊行业进行再投资退税,具体规定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放弃债权

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往往营运资金不够,长年亏欠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款项,而境外公司的这些债权在本国会视同有利息收入要征税,所以有时候情愿放弃大量债权。这时候,应首先考虑,用债转增资本,这样在中国及母公司所在国均没有所得税税负,可以有效地节省企业较大税收负担。而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中债权转增资本,由于受到外汇管制的限制,贸易项下的债权转增资本实践中不易操作,很多企业执行旧会计准则把母公司放弃的债权计入资本公积,同时作为应纳税所得交税。按新的公司法,该种资本公积不能做任何用途,只能清算时作为清算所得,征20%所得税。而根据我国新会计准则,外商投资企业如有这种大量债务获得债权人豁免,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进入企业未分配利润,虽然同样为应纳税所得,但可以进行分配,最多仅交纳10%红利税。

4、变债权投资为优先股

由于外汇管制,外债受限,且外债利息的列支不能超过一般商业银行利率。而新公司法规定企业可以不按投资比例分红,这样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可以通过外方提前收回利润,或超过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来达到实际上是债务融资,但变成分红的效果,由于利息所得税一般同分红均为10%,且有营业税,且境外一般又要征所得税。而分红,在大多数发达欧洲国家,对于满足条件的居民公司是不再征税的,如德国,瑞士等。实践中,中外合资企业这种形式较难批准,而不少中外合作企业,如不牵涉国有资本,就较容易实现这种变相的债务融资。

第7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路径分析与探讨

新编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我国政府对企业所得税的很多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正面临着一系列的变化与挑战。新法对纳税人的身份认定、优惠政策、税前项目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各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为企业对于所得税的筹划工作提供了新概念和新思维。

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务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降低自身税务负担的经济行为。税务筹划是一种“双向选择”,不仅促进纳税人对税款依法缴纳、对税收义务正确履行,还要求税务机关做到严格的依法治税。税务筹划能够帮助减轻税负、促进资金时间价值的获取,能够帮助减低涉税风险,对于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意义重大。税务筹划包含三层含义,如下所示。

(一)税务筹划的合法

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是其本质特征,正是通过这个特征,税务筹划有别于避税、偷税、漏税。

(二)税务筹划的计划性

计划性即筹划性。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税收筹划的进行应该在涉税事项发生前,在决策处于酝酿时做好筹划。企业实行税务筹划的方案如果需要调整,则对具体涉税事项进行调整。

(三)税务筹划的目的性

纳税人进行的税务筹划具有很强的目的性,目的即是获取税收收益。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路径分析

(一)借助企业组织形式,合理开展税收筹划

从组织形式上划分,企业有子公司与分公司的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能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与义务,而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的资格,需要由其总公司承担责任与义务。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如下:

1、预计优惠税率的机构盈利时,将其作为子公司形式,独立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2、非优惠税率的机构预计盈利时,选取分公司的形式,将利润汇入总公司进行纳税,从而补偿总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的亏损,而且即使分公司都盈利导致汇总纳税无法产生节税效应,也能有效降低企业办税支出,促进管理效率的提升。

3、非优惠税率适用分支预计亏损时,选取分公司的形式,进行汇总纳税,这样便可用其他分支机构或者总公司的利润来弥补亏损。

4、优惠税率的适用分支预计亏损时,要分析该机构扭亏转盈的能力,如果其短期内能够扭亏转盈宜采取子公司形式,不能则采取分公司形式。一般情况下,如果下属公司属地的税率较低,企业一般都设立子公司,以便享受当地低税率。

(二)借助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选取合适的投资地区和行业

1、低税率与减计收入方面的优惠政策

这方面的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要求的利薄小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于善于综合利用能源的企业,则对其收入总额进行10%的减计。企业所得税法对结构小、利润少的企业在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与资产总额各个方面做出了界定。利用低税率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率,精简纳税环节,还能优化税负环境。企业可以设置符合政策要求的子公司,适当集中企业销售的各项业务,从而节省税金。

2、产业投资相关的税收优惠

与产业投资相关联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分为:对作为国家重点扶持对象的高新企业进行15%的优惠减税政策,对农林渔牧行业实行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资本提供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对节能、环保、安全、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资本从企业当年度应纳税金额中进行10%的抵免。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工作发生了转变,伴随国家对优惠政策的调整,工作重点转移到产业战略与企业性质上来,企业开始注重把投资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领域,放到农林渔牧行业,以及放到国家给予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等项目上来。这些做法的目的都是节约企业应缴所得税的金额,提高资本利用率,加大净收益。

3、就业安置优惠政策

这个方面的优惠政策有:对于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执行支付残疾人工资额的加计一倍扣除,对于企业安置特殊人群支付的工资额也进行一定程度的加计扣除,此处的特殊人群包括下岗群众、待业人员等。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只要安置下岗群众或者残障人士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依据自身经营的状况与特点,研究企业内部有什么岗位适于进行上述特殊人群的安置,要详细考虑录用他们与录取其他职员在工薪成本、劳动生产、培训成本等不同方面的差别,在保证企业正常工作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录用能带来税收优惠的职员。

4、借助折旧法,进行税收筹划

为弥补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企业将部分价值转移到成本或者期间费用中进行计提,被转移的那部分价值就是折旧。最常见的折旧法包括直线法、年度总和法、工作量法以及余额双倍递减法。当采取不同的方法时,计算得出的折旧数额是不一致的,对于各期成本的分摊也存在着差异,这些都影响着各期的营业成本与利润。这种差异为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企业在选取具体的折旧方法时,要尽量保证本期成本的最大化。在税率状态稳定时,企业要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尽量使用双倍余额递减和年度总和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使得企业前期的会计利润后移,延迟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节省财务利息。

5、借助存货计价法,进行税务筹划

当选择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同时,销货成本与期末存货成本也会出现不同,进而导致企业利润的不同,最终影响企业各期所得税的金额。企业在对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自身所处纳税时期的不同,以及经营盈亏的状况,灵活选择存货计价方法,促使成本的抵税效应最大限度地得到发挥。例如,先进先出法在产品市场价格处于下降期时宜于使用,可保证期末存货具有较低价值,从而增加企业当期的销货成本,降低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并且延缓纳税时间。当企业普遍察觉到流动资金的紧张状况时,延缓纳税相当于从国家财政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对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十分有利。然而,在通货膨胀时期,先进先出法反而会导致利润虚增,进而加大企业的税务负担,此时不建议采用。

6、借助确认收入额时间点的选取,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的现行规定是,企业的销售方式和销售收入数额的确认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直接收款的销售方式。这种方式依据货款到位或索款凭证的取得,以及提货单向买方的提交这几件事项的完成时间,进行收入确认。

(2)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的收款方式,以货物发出并完成托收手续的时间为准,进行收入确认。

(3)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此种方式按照合约言明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期。

(4)预付款销售方式或分期预收销售方式。此类销售方式以货物的交付时间为收入确认时间点。

(5)长期劳务合同或者工程合同。此处的工程合同是指受托进行大型器械的加工制造,执行建筑、安装以及装配等工程业务。此时要依据纳税年度内的工程进度或者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

7、借助费用扣除标准,进行税收筹划

(1)全额扣除项目。允许进行全额扣除操作的项目一般有合理的薪金支出、企业为进行环境保护与恢复生态等项目而依法提取的专项资金,以及向金融机构借款带来的利息支出等。

(2)比例扣除项目。允许按照一定比例实行部分扣除一般有公益捐款、业务招待支出、广告业务支出、工会经费等项目。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注意控制上述几项费用的规模和比例,要将其规模比例控制在允许扣除的范围之内,如果比例与规模过大,反而会导致企业税务负担的加重。

(3)允许实行加计扣除操作的项目。能够执行加计扣除操作的项目类型一般是企业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上的支出,企业进行残疾人的安置所支付的薪金等。在筹划所得税的税务工作时,企业应适当考虑加大此类项目的支出金额,从而充分发挥它们抵免税务的职能,达到减轻企业税务负担的目标。

三、结语

企业的所得税是我国主要税种之一,企业对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其关键在于减少应税收入,企业要尽可能地增大符合扣除条件的金额,完成对企业所得税的节约。企业进行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应该以自身长远的发展目标作为出发点,做到统筹兼顾,科学筹划。在具体的筹划工作中,企业要做到密切关注国家所得税法条款规定的变化,准确把握纳税的筹划点,同时应把纳税筹划看做一个整体与系统工程,要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关注后期政策与地方政策。

参考文献:

[1]牛草林.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误区与防范[J].财会通讯,2009(35)

第8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创新及应用越来越受到关注。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新所得税法为鼓励高新技术企的发展,制定了很多带有倾向性的政策。但由于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不强,筹划方法不当,并未真正有效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

(一)企业创新性强、科技人才密集

高新技术行业是一个风险较高的行业,随着科技的发展,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企业必须不断推进自身的技术进步和创新,引进大量人才,使企业的产品(服务)符合市场的需求。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技术人员的聘用上都给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产品(服务)以市场为导向

高新技术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产品(服务)适应市场需求。企业一般根据订单制作产品,在与客户进行日常往来的业务中,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不同。因此可以对企业的销售结算方式进行改变,减少企业当期税款的流出。

(三)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高新技术开发难度大,所需要的科技知识、设备等要求很高。高新技术企业要保持与时俱进,走在科技前端,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企业应充分考虑各种筹资渠道及来源,并在筹资过程中考虑运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减轻企业筹资成本。

(四)设备更新速度较快、原材料价格波动性较强

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要不断升级生产设备。另外,受市场及科技发展因素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所需材料的价格波动性较大。会计及税收制度都为企业进行设备和原材料核算提供了多种可选择的处理方法,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相应处理方法已推迟税款支付,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高新技术企业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方案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1、高新技术企业利用收入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收入的特点筹划合同及业务模式,合理筹划收入的确认时间,要准确核算和增加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额;以达到筹划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如常见的订货销售或分期预收销售模式以及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收入确定时间的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模式。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要合理筹划相关的收入,一定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否则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2、高新技术企业利用成本费用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成本费用的特点,合理安排成本费用扣除的时间。一般来讲,在企业亏损时,减少当期扣除较为有利;在企业盈利时,增加当期扣除,可获得更多的资金时间价值。在企业开办初期,研究开发费用最好全部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到了企业有了大的发展,研究开发费用最好全部费用化,不要形成无形资产为好。

(二)高新技术企业在折旧方法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第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但高新技术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合理安排折旧方法筹划。具体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在所得税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就会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增加折旧扣除,但若企业处于所得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面的。二是加速折旧须考虑补亏期。由于税法对补亏期限作了严格限定,高新技术企业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估计,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更要合理规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三是加速折旧应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在实务中,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前期的成本费用增加,从而将前期利润推至后期,延缓了纳税时间,是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高新技术企业在投资形式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投资是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形式之一,在购置设备时,应考虑设备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条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专用设备,该设备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高新技术企业在投资转让优惠政策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给高新技术企业转让技术所得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

参考文献:

[1]杨宏.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96— 97.

第9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范文

Abstract: Each taxpayer has the obligation to pay tax in accordance with law, and at the same time carrying on the tax planning is also the duties. In the fierce market competitio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force price down and loan for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t causes enterprise capital turnover tension, high use cost of funds, narrow profit space, and the economic operation efficiency is not high. At this time,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should use tax planning to relieve stress.

关键词: 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思路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tax planning;idea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4-0109-02

1 税收筹划的特点

对于企业来说,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节省开支。所谓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纳税人借助税法的优惠政策,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利用合法的手段,充分利用优惠条款,最大限度地延缓税负或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的经济行为,其特点是合法性、积极性、选择性、收益性。

2 税收筹划的思路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根据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等流转税,根据实现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营业税和所得税是其主要的税负。

2.1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2.1.1 选择不同的税目,建筑业和服务业。第一种形式是承包合同由总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签订,然后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向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总承包公司发挥协调与组织的作用;第二种形式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签订工程合同。对于第一种形式,总承包公司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中介人,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对于第二种形式,直接承包施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显而易见税率的差异带来税负的差异,因此,为了实现节税的目的,施工合同可以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

2.1.2 纳税时间的选择。施工企业通过拖延交付税款的形式,进而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一定时间内将资金短暂留在企业内部,从而在短期内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银行的贷款,降低财务支出费用。所以,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过选择对本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拖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是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有效方法。

对于合同完成后采用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对于采用月中预支、月终结算或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不同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对于通过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2 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所得税代表着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经济收益,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总税负中占据较大的比例。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分析,为了尽量减少纳税额度和拖延缴纳的税款,施工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为:①选择合适的预缴方式。为了确保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我国对企业所得税采取的征管办法是: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税款的方式分为: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首先企业从时间价值的角度考虑,应降低预缴所得税;其次通过预测未来的盈利水平,选择合适的预缴方式。在不违法、违规、且可行的前提下,企业应将纳税所得额延期到年终缴纳。②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加以充分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在企业应缴纳的税款中,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其最低年限规定如下:房屋、建筑物20年,机器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工、器等5年,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在收入一定时,企业纳税所得额随着折旧额的增大而减少。根据折旧年限,通过不断缩短资产的折旧年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前移后期的成本费用,后移前期会计利润。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的属性,所以在所得税税率趋于稳定的前提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增加前期折旧额,推迟税款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从国家获取了一笔无息贷款。③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施工企业在采购材料的过程中,通过批量订购的方式,降低了物资采购成本。施工企业通过采取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将会出现不同的会计利润和存货估价:当物价持续下跌时,通过采用先进先出的计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期末存货成本,进而提高本期销货成本,最终企业纳税所得税额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轻。④强化对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化,把控福利费、社保费等附加费。所谓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根据工资、薪酬制度的相关规定,发放给员工的实际工资薪金。根据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一定时期内发放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调整有序;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原则,税务机关对其合理性进行确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是以工资、薪金的一定比例核定标准的,对于没有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扣除,对于超过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五险一金”社会保险费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因此要强化对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化,把控福利费、社保费等附加费在规定的标准数额内,规避不必要支出。⑤借款利息费合法化。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二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支付给自然人的利息支出,一符合财税规定的条件;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三借款是真实、合法、有效。⑥严格控制招待费用的支出。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总收入的千分之五。这是一把双刃剑,要控制其数额,必须得到领导的高度重视,控制职务消费。⑦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在以后年度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会计准则规定又不得不提,因此要做好长期稳定、均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和及时申报资产损失资料工作。⑧做好研究开发费、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备案工作。我国税法明文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因此要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做好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费预算、项目立项文件、合同或协议、项目组编制、专业人员名单、费用情况归集表等相应资料的工作。不及时备案,将失去优惠条件。财税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因此做好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残疾证等相应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2012-04.

[2]周铁军.税收筹划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应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