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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教育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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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教育论文

第1篇:语法教育论文范文

1.1惩罚是为教育目的服务的

惩罚是一种不得已使用的教育方法,所以必须具有教育性。惩罚教育是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促进学生更好发展,在惩罚方式上必须是以教育为目的的,在惩罚时学校和老师要做到对事不对人。此外老师惩罚的方式要结合学生的性格、年龄、性别等,要在学生接受的范围内。在惩罚教育中老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惩罚不是让学生痛苦,而是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错误,达到教育的目的。惩罚是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的管理秩序,老师在惩罚学生时必须一视同仁,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方式要充分的发挥其教育功能,不仅是对犯错的学生进行教育,也是对其他的学生起到预防的作用,让学生不再违反学校禁止的行为。在我国的惩罚教育实践中,还存在很多惩罚目的违背了教育原则,老师惩罚学生完全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还有部分老师将惩罚作为提升学生成绩,强迫学生学习的工具,忽视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还有的老师对学习成绩好的学生犯错时可以被原谅的,对成绩差的学习惩罚力度就会很大,这些和教育为目的相违背的惩罚,都没有将学生作为教育的出发点,这些缺乏教育目的的惩罚会让学生厌恶学习,憎恨老师。小学阶段的学生正在人格形成阶段,不使用正确的教学方法,会给学生今后的发展带来影响。

1.2将爱作为基础进行教育惩罚实践

做好教育工作的基础就是要热爱自己的学生。惩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打击和伤害学生,而是通过这种方式让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改正,并在今后不会再犯。要想让学生在内心中接受老师的惩罚,老师必须要具备一颗爱学生的心,只有爱,才能在惩罚时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学生的自尊心,让学生感受到老师所做的都是为了自己好,心甘情愿的改正自己的错误。老师只有爱自己的学生才会深入到学生中间,去和学生交流沟通,认真地去倾听学生的心声,了解每位学生的特点,帮助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麻烦,由此还能够创建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防止产生一些误会和隔阂,走入到学生的内心世界。同时学生也会感受到老师的温暖和关爱,尤其是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刚刚进入到新的学习环境,接触到新的同学还有很多的不适应。包含爱的惩罚教育会将惩罚圆润,让学生更容易接受。老师惩罚的出发点是为了学生,并且惩罚之后,老师也要关心被惩罚的学生,不能不理不睬,让学生感觉老师对自己已经失去信心了,甚至自己觉得自己是个坏学生,受到惩罚的学生心里会很复杂,老师要关注他们情绪的变化,发现学生有负面情绪就要及时的去沟通,用自己的情感去开导学生,鼓励学生不断进步,在班级上不能让其他学生嘲笑他们,还要引导全班学生多关心他们,让他们没有失落感,在惩罚中以情来感化学生,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1.3教学惩罚是德育方式而不是智育方式

素质教育已经倡导了数年,但是现在学校和家长还是将成绩作为学生能力的衡量标准。在教育中学校重视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思想道德和价值观的发展。为了提升学生的成绩,老师会采用各种教育手段,惩罚当然也就包含在其中,成为了逼迫学生学习的工具。在智育方面学生受到的惩罚非常常见,比如,学生回答不出问题就会被罚站;一个字听写错误就会要求写上一百篇。惩罚是对集体或者是个体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和更正,目的是制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为德育教育采取的一种方式。小学生的智育程度由于各种环境的不同本身就是存在差异的,小学生的思想还没有发展成熟,如果由于学生成绩不好就一直受到惩罚,学生会不自觉的产生自卑感,并在学习上丧失积极性,对学生才生畏难情绪。在小学教学时老师要尊重学生智育上的差异,不能发现问题就用惩罚去打击学生。学生是因为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上出现的问题导致成绩一直不好,老师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惩罚教育。

2结束语

第2篇:语法教育论文范文

由于文化差异会影响到学生的交际水平,因此,教师在法语教学过程中首先要向学生介绍法语的文化背景,让学生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法语文化,熟悉中法的文化差异,如果教师只关注单词和语法结构,会极大地挫伤大家的积极性,定期组织学生表达自身的法语思想学会在适当的场合运用适当的法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在这个过程中指出学生的问题,尤其是文化方面的,适当罗列一些日常生活的例子,让学生了解法国人说法语的习惯,这样能够更形象生动的展现出中法文化差异,学生能够准确恰当地说出法语,避免只讲述法语语音和词汇的情况。此外,教师应该多比较中法文化,增强学生对法语文化的敏感性。

2.教师应持续进行法语教学学习

教师应该不断为自己充电,进行法语学习,尤其是文化方面的变化,日常积累时不能只上升法语基础方面,应该重视法语文化方面,多阅读这方面的小说、多看这方面的电源、多听这方面的音乐、多关注这方面的网站等等,总之,让自己爱上法国文化,只有这样才能深刻理解法国文化,在课堂上能够更好地向学生展示,提高学生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效果。

3.法语课堂上多进行法语语境训练

为了锻炼学生的能力,可以以课堂讨论的方式,讨论的范围主要是法国文化方面,这些也是学生关注和感兴趣的,刺激他们多说,还可以模拟法国的日常生活场景,用法语展现出日常生活,通过学生的广泛参与,既掌握了法语,也熟悉了法国文化,此外,还能够发现学生身上的文化问题,及时纠正,效果显著。

4.要求学生课后多了解法国文化

课上,教师可以播发一些积极向上的法国电影和音乐,提高他们的法语文化素养,教会学生如何在有限时间内掌握法语学习方法,这些是书本上学不到的,需要学生慢慢领悟,但是由于课堂上的时间有限,只靠课堂上的有限时间是远远不够的,此外,由于课后的时间比较多,教师多鼓励学生阅读法国书籍,书籍能够反映出一个民族的生活习惯、文化特点等等,还要多看法国电影、多听法语音乐、多浏览法语网站等等,此外,教师可以给学生布置作业,让学生课下以组的形式查找资料,并进行整理,上课时按组进行汇报,这样能够增加学生对法国文化的了解,并且还提升了表达能力,总之,通过这种多途径的学习,能够让学生感受法国文化,深层次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和风俗习惯,进而提高自身的法语能力,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语法上比较中法文化

由于两个国家的文化不同,导致这两种语言的语法句子结构不同,汉语中很多句子没有主语和谓语,但是法语句子中必须有主语,这充分显示了两种语言的差异,尤其法语重形式的特点反映了法国民族文化,因此,教学中比较法语和汉语之间的差异非常重要。

6.结束语

第3篇:语法教育论文范文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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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用控制论的原理指导语文教学,用黑箱和白箱方法来控制语文教学过程,既具有理论价值,又具有可行性。而了解语文教学系统的整体结构及其开放性与闭合性特点,是用控制论方法控制语文教学过程的前提。实行黑箱控制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闭合的系统内实行投入与产出的教学控制,而不关心教学内容本身的内在涵义;二是在闭合的系统内实行投入与产出的教学控制,而在开放的系统中形成学习的心理活动过程。用白箱方法实施控制,语文教学系统自身必须具备下面三个条件:(1)属于闭合系统;(2)具备同构关系;(3)具有反馈—矫正程序。

    *                    *                      *

    德国教学控制论流派的代表人物G·弗兰克教授曾说:“一场新技术革命正在席卷全世界。无论你愿意不愿意,或者你把它称作‘第三次浪潮’还是‘第四次工业革命’或者‘信息革命’——总而言之。人类面临的是信息化的时代。”正是在这一背景上,国外有一些教育家创立并深入进行了教育控制论的研究,丰富和发展了教育教学理论。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开始运用教育控制论分析研究一系列教育问题,但是这些研究大多还停留于一般控制原理的介绍或者推演,而如何抓往教育控制本身的特点,并着力于教育教学过程的控制研究,尚待进一步开拓。至于把控制论的基本原理和学科教学实践结合起来进行深入的尝试,更少有人问津。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科学实验,我们认为用控制论的原理指导语文教学,用黑箱、白箱方法来控制语文教学过程,有其科学的理论价值和广阔的应用前景。下面我们将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出发,从三个方面谈谈控制论和语文教学方法的问题。

            一、语文教学的系统结构及其开放性与闭合性

    语文教学系统的基本构成因素是什么?目前众说纷纭,未成定论。如果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一个系统既是一个自己独立的整体,同时又是高一层次的子系统;系统的整体性是等级秩序的一种具体表现,也是结构和层次的一种表现。从控制论的角度来看,整体系统和每个子系统是“同构”的。语文教学是一个系统,它的整体结构支配着各子系统的结构形式,也就是说,语文教学系统和语文教材系统、教学程序系统、教学方法系统、学生的语文智力系统等都是“同构”的。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看,语文教育的目的是“学习知识、培养能力和开发智力”,而智力的核心是思维力,所以说知识、能力、思维这三种基本因素构成了语文教学系统。如果借鉴霍尔的系统结构图和吉尔福德的智力结构图,可将语文教学系统图示如下:

    (附图  {图})

                        (语文教学系统三维结构图)

    这个结构图清晰地展示了语文教学系统的基本构成因素及其整体系统和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其中能力因素由听、读、说、写四个子项构成,这在语文界已形成共识;把听、读排在前面,把说、写排在后面。是从信息论的角度来考虑的,听、读是信息的输入过程,说、写是信息的输出过程。其中知识因素由六个子项构成,这是从现行语文教科书的单元知识中归纳出来的。其中思维因素由五个子项构成,认识、记忆是思维的基础,属于一般智力,发散、辐合与评价属于创造思维,五个子项的有序排列,体现了不同的语文思维方式和不同阶段的语文教学要求,这是从语文教育学和个性心理学相结合的角度来考虑的。所以,语文教学系统是一个由语文知识、语文能力、语文思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三维多层有序排列结构。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系统内部诸因素之间的有机关联性和系统的开放性一道,保证了系统的整体性。系统的有机关联性,概括起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系统内部诸因素的有机关联,使系统内部的结构和分布情况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是系统同外部环境的有机关联,产生物质的、能量的、信息的交换,从而使系统具有开放的性质。从语文教学的角度来看,构成教学系统的知识、能力和思维三种因素是相互作用的,教材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模式、教师水平和学生水平之间也是相互作用有机关联的,是随着教学进程和时间而变化的。另外,语文教学系统和外部环境之间也是有机关联的,,如教学环境、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它们都会相应地促进或抑制教学系统的发展,使教学系统具有开放的性质。所以,语文教学系统的开放性,指的就是教学目的在系统外部环境的影响下,同学习结果之间的一种变换关系。

    语文教学系统的闭合性,指的是教学目的和教学结果之间的一种负反馈变换关系。在控制系统中,如果系统的输出值与目标值的差值越来越大,离目标越来越远,就是正反馈;如果差值越来越小,和目标完全或基本上吻合,就是负反馈。例如在语文教学中,“兼语句”这一知识信息,在教师的作用下传输给学生,所发生的变化可以记为:

    (教材中的)兼语句(学生理解的)兼语句这一变化叫做“转移”,箭头左边的叫“原象”,右边的叫“映象”。如果教材中的一批知识信息在教师的作用下传输给学生,就会引起下面一批转移:

    (教材中的)连动句(学生理解的)连动句

    (教材中的)存现句(学生理解的)存现句

    (教材中的)双宾语句(学生理解的)双宾语句对这样的一批转移,整个叫做“变换”。为了说明问题,我们用符号来表示一个变换:

第4篇:语法教育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县域职业教育是地方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人力资源素质、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却遇到发展上的新问题,需要我们采取措施认真对待,促使其健康发展。

县域职业教育承载着多项职能,不仅要对学生开展学历教育、技能培养,还要对企业工人和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培训,对满足地方的人力需求和提高的员工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是保障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制定了一些相关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使得职业教育有了一定保证,但是我们在对连云港市四县职业学校调研中却发现,县域职业学校却面临着新的发展难题,陷入了另一种困境,可持续发展和作用的发挥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1县域职业教育发展上的困境

t.t政策落实问题

主要表现为在支持职业教育发展中,政策难以落实到位。近年来,从国家到省市都对职业教育发展给予高度重视,既给予了政策上的支持,也给予了资金上的扶持,不仅加强了实训基地建设,也加大了职教师资培养,为各地职教事业发展注人了新的活力。但是,在一些县却没有给予职业教育应有的重视,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靠、要现象严重,没有像对待普通中学一样对待职业学校,致使学校发展得不到保障,不得下艰难度日。仅举两例,一个是教师编制问}!,这在普通中学基本不是问题,而在职业笋校却是一个大的问.题,教师严重缺编,普遍缺编在30%左右,有的甚至达50%以上,另一个是办学经费问题,学校事业的发展并没带来办学经费的同步增长,却因国家和省里的资助而导致地方投人的下降,一些积业学校新校区的建设、仪器设备的购置很本得不到政府财政支持,只能靠欠账或借贷维持。我们调研发现,这虽然与县财政拮据有关,但是更与县主要领导的观念有关,因此对待职业教育常常以文件落实文件,实质性的支持并不大。

t.2专业师资问题

除了因缺编造成师资短缺外,各县域职业学校普遍存在专业师资年轻化和“双师型”教师严重不足问题,成为困扰县域职业教育发展,影响教学质量的大难题。近年来,由于中央和省对职教资助的加大,极大地促进了职业教育发展,使得县域职业学校生源趋旺,导致办学规模逐年扩大,加重了专业师资短缺困境,不得不聘用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以解燃眉之急。由于这些新教师没有专业社会经验,实践课教学只能凑合,照葫芦画瓢,致使教学质量难以保障。而“双师型”教师短缺更是县域职业学校短时间难以解决的困难,因为这些学校真正具有“双师型”资格(讲师十技师或工程师)的教师少之又少,普遍不到5%,即使把具有“高级工”资格的教师算作“双师”,多数学校也只达到10%左右,难以承担起专业实践教学任务。究其原因有三:一是难培养,由于“双师型”教师的成长时间较长,一般本科毕业生边教学边实践,从教学成熟到技术成熟至少需要5一10年时间,才能成为具有“双师”资格的合格教师,因此很难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二是难稳定,因为“双师”人才无论对职业院校还是对相关企业来说,都是宝贵人才,县里的生活环境.工资待遇以及教师个人发展和子女教育问题等都会成为不稳定的因素,如某县职教中心近年来培养的十几名“双师型”教师仅留下两人就是鲜明的例证;三是技师难为“师”,虽然一些学校为弥补学校实践教学上的不足,聘用了一些技师或高级工来校任教,由于他们的学历不符合相关规定而无法取得教师资格,只能按技术工人对待,从事着教学,却无教师名分,难以为“师”,身份非常尴尬。

1.3专业设置问题

专业设置是关系职业学校发展方向、办学特色,能否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大问题,这对于县域职业学校来讲更为重要。县域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上主要存在着重复雷同、与县域产业不符的问题,不仅与市内职业学校,与相邻县区职业学校,而且也与本县内的职业学校雷同现象,造成了专业建设没特色,学校发展无后劲。究其原因,是因为学校没有很好的与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没有与县域产业布局相协调,一味模仿其他学校专业建设,迎合学生及家长意愿有着密切的关系。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和满足地方人力资源需求是县域职业学校职责所在,也是存在的基础,如果学杖的专业设置不与县域经济格局和产业发展规划相适应,不能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就难以赢得地方政府的重视表支持的,从而难以形成自身的专业特色禾办学优势。尽管有的县产业结构比较单一,但是毕竟都有自己的经济特色和产业发展方向,会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明确的,职业学校理应积极适应并有所作为。适应学生及其家长的需求是生源市场上的一种期望,有其合理成分,但是以乡镇和农村生源为主的县域职业学校,由于一些家长信、息闭塞、目光短浅,不能真实反映出社会发展需要,因此需要学校加以引导,不要因生源需要而盲目设置专业或放任某个专业过度招生,造成学生学无所用,无业可就,从而影响学校声誉。一些县域职业学校开设的诸如计算机、电子、数控、商务、会计、导游等热门专业,自有学校的苦衷,但是没有开设出一个与当地支柱性产业或经济特色相适应的专业,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如某种农业大县的职业学校没开设出一个与种植业和养殖业相关的专业,某渔业大县的职教中心不设航运技术、水产养殖等专业,就说明了这一点。

1.4学校设置问题

职业学校的设置不同于普通中小学,不仅需要发挥好学校自身的办学资源优势,实现学校间资源共享以取得最大的效益,更要利用好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以实现最好的培养效果,从而达到符合职业标准需要的最佳程度,确保学校的教学质量。因此,职业学校的设置与布局不同于普通中学那样,在人口集中的乡镇多处设置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即可,而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学校的专业设置问题和可供利用的资源问题,进而来规划和布设学校位置和专业教学地点。一些县域职业学校的发展状况,已经显露出学校的区位和设置上的不合理现象,如学校无论大小,300人的或3000人的都独立建制,五脏俱全,自成管理,相互竞争,难以协作;有的地处偏僻,难以为继,毫无出路;有的区位尚佳,却寻合作伙伴,资源难以共享。一个县之内的几所职业学校,却存在着重复建设、各自为政问题,严重制约着县域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师资共享,这既不利于学校的特色营建,也不利于县域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更难以灵活应对市场发展变化,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2县域职业教育发展的对策

我们认为,要促进县域职业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以下儿方面措施。

2.,以专项评估为手段推动发展

各地教育督导和督学机构是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负有对本地区政府办学和各类学校办学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应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以《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和教育部、各省市颁布的有关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为依据,对县域职业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督导,对办学经费保障、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国家和省级政府资助使用情况、相关资金配套情况等进行督查,以促进地方政府提高认识,重视职业教育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教学质量评估等手段,开展有针对性的评估检查,对师资结构与素质、办学条件与实训设备、专业设置与调整、办学经费投人与保障等进行评估检查,以促进县域职业学校教学质量提高和建设情况达标。

2.2以专业建设为基础夯实发展

专业是职业学校赖以发展的基础,是形成办学特色的重要支柱。优化专业结构就是要按照职业教育规律办学,积极与县域经济特色、产业结构、行业发展相适应,与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和本地社会需求相适应,调整专业结构,以特色专业建设为突破,夯实学校办学基础,为人们提供出满意的职业教育,服务社会,服务地方,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县域职业学校以乡镇工业的发展与规划、县域的特色经济与特色产业和县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与规划为依托,积极调整专业设置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同时这也是设置和营建特色专业的重要依据,如江苏某县的水晶业与水产养殖业、山东县级市的葡萄水果与中药种植业等,都应该成为当地职业教育专业的调整方向,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学校特色化发展。

2.3以资源配置为入手协调发展

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使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职业教育自身所具有的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使用;另一个是社会上可利用的教育资源协调配置与使用。传统的县域职业教育设置了多所职业学校,并以学校为单位配置职教资源,现在看来很不可取,因为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中学教育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专业教育,因此应以专业需要来配置教育资源,并很好地利用社会资源,以发挥出资源应有的最大效应。笔者认为,鉴于县域的生源与资源的有限性,以设置办学点为依托,形成“一校多点”的县域职教格局是可取的。“一校”就是在县域内只设一个职教中心或职业学校,以此作为教学中心和校本部开展主要教学活动;“多点”就是以专业教学需要为依据,以就近和方便利用社会资源为原则,设置教学与实训点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以县城为本部设校,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社会力量的利用,以可用的环境条件来设点,有利于促进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有效对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技能水平,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一校多点”也有利于学校的专业建设,师资和办学条件共享,收放自如,集中力量、办出特色,是一举多得的事情。

第5篇:语法教育论文范文

从对学生的调查问卷结果来看,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分离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在大一年级就开设了国家规定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从这门课程上来看,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好像是结合在了一起,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从这门课程的具体内容来看,虽然既包含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也包含法律基础的内容,但其中的法律基础内容仅仅是一些法律常识,没有与道德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结合起来。而且,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形式仅为课堂讲授,缺乏多样与生动的形式。这就使得作为道德最低要求的法律不能深入学生心中,影响了法制教育的效果。除此以外,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关系也大抵如此,相互脱离的状况比较严重,例如马加爵案,当然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但如果事前加强了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和疏导,案件应该不会发生。

(二)部分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大众教育的趋势下,学生就业问题也在不知不觉中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为了更顺利地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很多学生就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了专业课的学习上,投入到了相关证书的取得和培训上,而对于不能短期见到成效的高校“两课”来说,同学们往往都抱着“别挂科”的态度来应对,学生学习的目的只是应付考试,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对于学习这门课的积极性。而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法律基础知识也并非完全没有,但比较严重的问题是没有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意识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做出正确的抉择。

(三)法制教育方法简单,手段单一

随着我国近些年对法律的重视,通过电视和广播开展的法制宣传形式越来越多样,但高职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吃住都在学校,很少有机会或者说很少自觉收看或收听法制类节目,使得全社会比较认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他们来说收益甚小。当前我院的法制教育,受课时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教师往往以某些法律知识的讲解和传授作为重点,例如什么叫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有哪些,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内容等等,使学生觉得法律离自己很遥远,看到的、听到的也都是别人的事情,跟自己没有什么关系,也不会从他人的角度来思考这类问题,借鉴别人的经验,吸取别人的教训。课堂简单的理论堆积却没有更深入的、更贴近学生实际的法律内容的讲解,把法制教育简单地理解为法律知识的教授,忽视了其更加重要的法律意识培养的内容。

(四)教师水平参差不齐

从我国目前的现状和课程设置的状况来看,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一般是由思想政治课教师承担的,我院也是这样。而思想政治课教师很少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对现行中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上的一些法律事件,很难给予正确的法律分析,从而在教学过程中具有一定难度。而我国的综合类大学当中,有一批水平比较高的专业法律教师队伍,他们不仅从事多年法律教学工作,而且开展比较深入的专业法律知识研究,绝大多数的法律教师还从事律师工作,具有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在教给学生更多法律知识的同时,也指导大家对当下社会上的一些现象给予更多的法律思考,做出正确的认识。但现实中这类专业法律教师很少愿意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这就形成了实践中的一种矛盾,专业的老师不愿代,非专业的老师又代不好,使学生成为了最终的受影响者。

二、提升法制教育效果的相应对策

(一)建立独立的法制教育体系

从近些年来高校大学生犯罪案件频发的现象可以看出,当前的法制教育掺杂在道德教育当中的“观念教育”并没有达到让学生真正“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目的,虽然我院近些年的校园环境氛围已经比较友好和谐,但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所以笔者认为,学院法制教育要切实发挥作用,需要构建一套独立的、完整的法制教育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法制教育的作用,为树立法律意识和社会进步起到积极作用。

(二)重视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

全社会都应该重视法律知识。对于我院来说,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重视,如毕业法律课分数限制,对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加强对应聘人员法律基础知识的考核。除了增长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意识。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学院可以广泛利用学院报刊和广播等媒介,加强法律宣传,并结合学生实际和社会的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辩论赛、演讲赛、展览会、报告会等活动,更多地将教育从“进耳”向“进脑”“进心”转化,从思想层面增强大学生的法制意识。

(三)改革大学生法制教育方法作为学院的教师

应该注重教学方法的改革,更多地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也可将课堂教学延伸到校园中、法庭内,选择较为贴近学生实际的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引导学生思考身边的法律问题,分析社会现象。另外,还可以由学生自己选取较为感兴趣的话题,在每次课前安排一名学生上讲台与大家分享这个案例,这不仅锻炼了大家的组织和表达能力,更丰富了知识,在学生心中留下更深刻的印象。

(四)提高法制教育师资水平

第6篇:语法教育论文范文

关键词:交际法;英语教学;师生角色;课堂互动

交际法英语教学的特点是:以学习者为中心,以任务为基础,以情景为依托,以整体为指向,一切活动围绕交际,尽量重现交际过程,允许学生出现语言错误。根据这些特点,在运用此教学法进行大学英语课堂教学时,其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与传统教学法有很大的区别,要求教师和学生分别“扮演”新的角色。文章将分别探讨在交际法英语教学中的教师角色,学生角色和课堂互动。

一、教师的角色

在交际法英语教学中,教师不再是课堂的中心,不再是课堂的主人,他在课堂上所做的一切都要有助于学生开展交际活动,都要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教师角色发生了根本变化。

(一)组织者

交际法教学中,任何课堂交际活动都由教师组织发起,学生在教师的统一安排下围绕这一活动主题进行言语、行为上的交际。因此,在每次课堂活动开始前,教师要设计出引起学生兴趣的各种交际活动。同时在英语课堂上又要具备教学机智,随时处理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可预料的情况;既要组织全班和小组活动,也要关照个人需要;既要让活动开展的生动活泼,又要把握住活动的目标,使教学进度和交际效果达到预期的目的;既要想方设法鼓励内向的和胆怯的学生投入交际,又要巧妙地避免少数学生主宰交际活动同时不能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因此,大学英语教师应具备崇高的师德修养和独特的人格魅力,使学生“信其师而亲其道”,从而让课堂交际活动良好地开展下去。

(二)语言支持者

开展课堂交际活动时,由于受已有知识、语言能力限制,学生肯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表述困难,甚至有无法进行表述的时候。这时,教师及时给与语言支持,或是直接给出表述内容,或是引导学生换种角度进行表述思维。否则,教师一旦不能做到这点,课堂活动很可能会无法正常进行下去,从而挫伤学生参与的积极性,甚至不与配合。因此,大学英语教师不仅应具备较高的英语语言水平,还应具备丰富的英语国家的民族的、文化的、历史的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背景知识,才能真正做好语言支持者的角色。

(三)鼓励者与参与者

布林与坎德林(BreenandCandlin1980:99)指出:在交际教学法里教师有两个重要角色,一是在课堂上促进所有参加者之间的交际过程,二是在学习教学小组中扮演一个相互依赖的参加者的角色。后一个角色与前一个角色的目标紧密相连并且来自前一个角色。布林与坎德林所谓的“参加者之间的交际过程”也就是学生通过投入各种交际活动在听、说、读、写方面学习外语的过程。

教师积极鼓励、促进所有学生全面地参加教师所设计出的交际活动,使所有学生都能在这一活动过程中有机会进行表述。同时教师尽可能地参与到各小组讨论或模拟活动或角色扮演中去,作为一个在活动中与学生相互依赖的参加者的角色,这样,教师此时就起到一个“模范学生”的作用,能很好地带动所有学生积极投入交际活动中。

(四)学习者和研究者

除上述以外,教师在组织、参与交际法课堂英语教学过程中,通过观察学生的具体表现以及课堂中各种参与因素,经过分析、研究,得出哪些因素是积极、有助于开展交际活动的,哪些因素是消极、不利于培养学生交际能力而需要避免的。由此,教师的角色转变为研究者,也是学习者。因为通过研究课堂上出现的这些问题可以改进交际法教学的策略方法,提高交际法教学水平,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到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学习的过程。

二、学生的角色

对教学的研究离不开对学习主体的研究。学生的角色正反映出交际法英语教学的特色优势。

(一)主人

在传统教学法里,教学过程中教师是教的主体,学生是学的主体,教学应以学生为中心。大学英语交际教学法中,教师的“教”成为一种补充,学生才是真正的主人,学生的需要才是教学目标。不论是何种课堂交际活动,学生的行为都构成了教学活动的中心。课堂就好比成了一个公共场所,大家都可以围绕某一话题或者某一情景展开讨论或者真实扮演。交际法教学就是要给学生创造一个自由学习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学生的解释、表达和争辩都被看作是合理的和有价值的,学生的一切努力,无论成败都被看作是朝着学习的目标迈进。学生的学习成了一种主动的学习,学生的交际成了一种主动的有意义的活动。(二)合作者

在交际活动进行过程中,各成员通过思考、调查、讨论、交流和合作等方式,学习和使用英语,完成学习任务。这就是说,外语学习是以同学之间和师生之间的相互依赖的方式进行的。学习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相互依赖的行为,学习者应在相互合作的环境中进行。每个学生自己的学习期望、学习过程和学习目标,既受到同学和老师的影响与引导,也可能会给别人产生影响;每个学生所做的贡献——解释、表达和争辩,既可能受到同学和老师的启发与鼓励,也可能启发或刺激别人。因此,整个活动的过程也是学习者团队合作的过程,小组成员之间交流与协商、互帮互助,使每个人都在参与合作中感受齐头并进的集体力量和共同向上的集体荣誉感,也让每个人认识到自己在团队中的作用。

(三)信息反馈者

在交际法教学里,学生的另一个重要角色是信息的反馈者。根据自己的学习经历和教学法的适用性向教师提出看法。比如在小组讨论中,教师提出的讨论话题与学生的实际一旦偏离太远或讨论无法进行下去时,学生应该积极向教师提出这一问题,以便教师在得到这一反馈信息后能及时就相关问题作出合适的处理。改进并完善交际活动。由此,这种信息反馈能优化课堂交际活动的正常安排和增进教师设计交际活动的能力,提高学生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交际教学法的效用。

三、课堂互动

在运用交际法进行大学英语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角色不是孤立存在和出现的,而是在课堂教学互动中随时随地进行相互转换的,也即师生互动和生生互动。在实际教学中,大学英语教师应该注意在每一个环节让师生、生生之间做到积极地互动。

1.英语教师深知交际法英语教学的目的是教会学生用英语进行交际。交际是英语教学的主要内容,是教学的客体。教师作为组织者,把课堂教学设计成交际过程,给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互动交流空间。教师以参与者的角色从课堂活动开始就坚持说英语,师生、生生间用英语交流、表达思想。教师以参与者的角色参与到学生中指导学生用英语做值日报告、甚至做会话游戏。没有做值日报告的学生以合作者的角色认真听讲,然后就报告的内容轮流提问或者发表看法,教师此时以语言支持者的角色从旁指导,帮助学生表达一些他们较难表达以及无法表达的思想,这样,从一上课开始,课堂上就很好地形成了一种运用英语进行交际的活跃氛围,为下一步课堂活动热身。

2.在课堂互动中,要多确立合作性目标学习任务而不是竞争性目标学习任务。合作性学习更加有助于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提高。合作学习可以采取配对学习、小组学习等方式。学生可以在集体自学的过程中学会与他人合作,可以加强学生之间的互动。师生、生生互动频繁,学生以课堂主人角色主动参与各项活动,教师也以研究者与学习者的角色随时了解学生学习的状况,并且能针对作为信息反馈者角色的学生学习方面的弱点,有的放矢地重点给与语言支持。

3.在交际法英语教学课堂上,师生、生生之间也可以采取以合作者的角色来提问的方式进行互动。提问互动不仅是教师问学生问题,也可以是学生问学生、学生问教师的形式。互动的提问方式可以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思维和想象力,加强师生、生生之间的融合,提高教学效果以及学生获取语言交际的能力。教师应该尊重学生差异,尽量设置有一定梯度的问题,对于不同学生提不同难度的问题。这样,学生在回答问题时才不会轻易失去对英语学习的兴趣和动力。在学生回答结束时,教师应进行适当的评点,多用鼓励性言语,使每个学生皆有展现其优点的机会。

4.良好的课堂互动建立在师生课堂角色的灵活转换中。这种转换不是单一的,而是融合的统一体。它推动着课堂互动高效地展开,师生、生生为着同一教学目标,互相配合,团结合作,共同完成教育教学活动。

四、结语

语言是人类用于交际的一种工具,语言学习的最终目的是使得学习者获得运用该语言进行交际的能力。大学英语交际教学法的运用,不但在课堂上增进了师生、生生之间的情感互动关系,而且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运用英语进行交际的能力。因此,大学英语教师除了要提高自身的各方面素养外,在进行交际法教学时,更应深谙在课堂教学中自身及学生在各个场合所应扮演的角色及其之间融合的统一的转换,促进课堂互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交际法教学的特色优势。

参考文献

[1]隋铭才.英语教学论[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1.

第7篇:语法教育论文范文

1、教育的政治中立

有关教育的政治中立,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的学校教员服务于国民全体,必须自觉自身的使命,努力实现其职责。”同法第8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的学校,不准从事支持或反对特定政党的政治教育及其他政治活动。”同法第10条第1款也规定:“教育不应服从不当的支配,应该对国民全体直接负责。”从立法过程和立法意图来看,本条关注的主要是“教育权的独立”问题,其中包括①教育应该免受政治的或官僚的支配,独立对国民负责;②学术自由必须在教育上得到尊重;③教育行政必须在前两项条件下为实现教育的目的进行必要的各种条件的整备。[2]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的政治中立,根据《教育基本法》的精神,还制定有《关于确保义务教育诸学校教育政治中立的临时措施法》,规定禁止教唆或煽动支持特定政党等的教育,对违反者科以相应的刑罚,目的在于使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免受党派势力的不当影响和支配。因此,以所谓国家民族的名义,强行灌输一党一派的片面错误的观点,在国民的市民社会里是不能允许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受教育者自由权的侧面,即提供和实施教育的一方在教育过程中不能有企图“支配”受教育者的意图或行为。这是日本战后自由主义教育观在教育法制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对战前单方面灌输“忠君爱国”观念的军国主义教育观的彻底否定。除此之外,教育机能的独立性也要求教育免受行政权及政治上的不当干涉。

2、教育自由与学术自由

教育自由是指教育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从享有教育自由的主体来看,通常包括父母家庭教育及选择学校的自由、教师教育的自由、受教育者学习的自由、国民执笔教科书及出版的自由、国民设立私立学校的自由、私立学校教育的自由等。虽然作为社会权之一的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国家履行相应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介入教育的所有方面,如决定教育的内容等。关于宪法上教师的教育自由的根据,虽然存在不同见解,但主要依据的是宪法第13条、第23条和第26条。《日本国宪法》第13条规定:“所有国民作为个人受到尊重。有关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之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在立法与其他国策上,有必要予以最大的尊重。”尽管《日本国宪法》中没有关于“教育自由”的明文规定,但作为“一般的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一部分”,教育自由与个人隐私权等一样,得到宪法上的广泛保障。此外,将教育自由的根据求之于《日本国宪法》第23条有关学术自由的规定,是建立在对“学术自由仅限于大学的教授自由(Lehrfreiheit)”这种一般见解的批判基础之上的,认为小学教师和大学教师一样,也享有学术自由。下级教育机关被限制“教授自由(Lehrfreiheit)”只能从作为受教育者的儿童学生的学习权得到说明,就是说作为下级教育机关的教师,不能不考虑教育对象的智力水平,灌输学生不能判断和接受的教学内容。而大学层面上的教育自由则直接表现为学术自由,与思想。良心的自由、信教自由、表达自由同样属于精神自由的范畴,是指个人的学术研究活动及其成果的发表免受公权力的干涉。大学自治作为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除了教师。校长在人事上、设施管理上以及学生管理上的自治,还包括在实现研究教育作用上的自治、预算管理上的自治等。自治的主体通常以教授会为中心,至于学生是否应该作为自治主体参加大学的管理运营,则应该由各大学自主决定。[3]另外,也有观点不承认“教育自由”是“学术自由”的延伸,强调必须区分“教授自由(Lehrfreiheit)”和“教育自由”的概念,认为教育自由是为了满足宪法第26条规定的“受教育权”(学习权)的要求而存在,与作为绝对自由的“学术自由”不同,需要考虑其“自由”的妥当性。[4]

与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相关的典型案例有“东京大学人民剧团事件”(最高法院昭和38年5月22日大法庭判决)。本案涉及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学生集会的正当性问题。本案判决认为日本宪法第23条有关“学术自由”的条款包括“学术研究的自由与其研究成果发表的自由”,“为了保障大学的学术自由,传统上承认大学的自治”,“因为大学作为学术中心,以深入探究真理,教授研究专门的学问和技艺为本质,直接意味着教授及其他研究者的研究、成果的发表、教授研究成果的自由以及使这些得以保障的自治……。”在本案中,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学生的集会不是真的为了学术研究或其成果的发表,其行为相当于实际社会中的政治的、社会的活动时,不享有大学保有的特别的学术自由和自治。”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如何判断“政治的、社会的活动”与“学术的研究、发表”的区别是困难的,如果这种判断不是由大学自身行使,而是由警察行使,势必造成警察权的滥用,从而侵害大学的自治。[5]

与“东京大学人民剧团事件”一案相似,“爱知大学事件”(名古屋高等法院昭和45年8月25日判决)涉及到大学自治与警察权运用的冲突问题。本案判决认为:“大学自治的核心要求是为了作为学术中心维持旺盛的真理探求的愿望,能够深入研究教授专门的学术,保持自由且创造性的专心研究的气氛和与之相适应的校园环境和条件,因此需要极力排除与此互不相容的来自外部的干涉。特别是凭借权力的干涉,阻碍学园自由探求真理风气的可能性最大,结果将导致自由研究本身的萎缩。”“因现行犯及其他通常的犯罪搜查而行使警察权,既使作为大学因其不属治外法权也没有能够拒绝的根据。但是,虽说是为了犯罪搜查,而有无进入校内的必要性如果任由警察方单方面的(主观的)认定,结果将因此有可能导致实质上的大学自主性的丧失。因而,除非有紧急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警察官介入大学校内,有法官所发令状的情况另当别论,一般原则上应该在大学方许诺或了解基础上进行。”[6]

与教育的政治中立和教师的教育自由一样,教师教育权限的独立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受教育者的学习权,教师作为学校教师集体成员具有的独立的教育权,虽然不能说没有个人权利的一面,但基本上是作为法人组织中被承认的职务权限,是应该称为“教育权限”的东西。这种学校教师教育权的独立有宪法第23条“学术自由”的精神作后盾,也是保障

宪法第26条规定的“受教育权”的重要环节。[7]有关“教师的教育权”的问题,应该在“国民的教育权”和“国家的教育权”的脉络中寻求其宪法上的根据。如果说父母的教育权带有宪法以前的自然权的属性,在实体法上表现为《民法》第820条规定的亲权者的监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教师享有的教育权就应该是基于父母的“信托”而对受教育者的“学习权”的满足,而国家在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所拥有的决定教育内容以外的“外部权限”也应该基于国民的意愿,也就是说“国家的教育权”必须以“国民的教育权”为基础,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8]

3、“国民的教育权”与“国家的教育权”

有关教育的主体的问题,有所谓“国民的教育权”与“国家的教育权”的说法。日本战后占主导地位的“国民的教育权”理论建立在对战前教育的国家统制的批判基础之上,是国民对自己作为教育主体的自觉,在主张排除国家权力对教育内容的干涉这一点上,与教育的自由紧密相关。[9]日本最高法院在“旭川学力调查事件”(最高法院昭和51年5月21日大法庭判决)中虽然排斥“国民的教育权”与“国家的教育权”两种互相对立的立场,认为“国民的教育权”说与“国家的教育权”说都是“极端片面”的,但明确表示:“有碍自由独立人格成长的国家介入,如强制实行将错误的知识、片面的观念灌输给儿童之类的教育,从宪法26条、13条的规定来看也是不允许的。”本案涉及教育权论争的另一焦点是教师的自由、自主性问题。不应忽视的是本判决不是以教育“统一化”的要求,而是以“教育机会均等化”作为限制普通教育阶段教育自由的根据。在价值观念上应属无懈可击。除此之外,本案判决不仅确认了父母在学校以外的家庭教育及选择学校方面的自由,承认了私立学校在一定限度内教育的自由及其教师教授的自由,而且认为国家在被认为必要且适当的范围内,具有决定教育内容的权限。这种结论显然是在排除了两种极端见解之后,折中了“国民的教育权”说与“国家的教育权”说的基础之上得出的结论。[10]

有关国家是否可以决定教育内容的问题当然也包含在教育权的范畴之内,典型案例有“教科书检定--家永诉讼”(东京地方法院昭和45年7月17日判决)。本案涉及文部省对家永三郎教授执笔的高校用教科书《新日本史》的检定是否违宪违法的问题。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与子女的受教育权相对应,肩负教育子女责任的是以双亲为中心的国民全体”,“这样的国民教育的责任作为与所谓的国家教育权相对的概念,称为国民教育的自由。”虽说国家为了帮助国民实现自身的教育责任负有充实教育条件的责任,但“基本上不允许介入教育内容”。国民的教育责任通过接受其信托的教师得以实现,而教师的教育自由也在宪法上得到保障。因此,“国家对教师单方面将教科书的使用作为义务……在教科书的选择上限制教师的干预,或将学习指导要领也事无巨细当作具有法的拘束力的东西,强制于现场的教师的做法,对照上述教育的自由是不妥当的。”关于教科书检定制度的是非问题,判决认为“教科书检定中的审查应该限于教科书的误记、误植及其他客观明显的错误、教科书的制书及其他有关教科书的技术事项以及教科书的内容是否在教育课程的大纲基准范围内,审查超越上述限度,涉及到教科书的叙述内容的妥当与否时,检定则违反教育基本法10条。”[11]

4、作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

《日本国宪法》第26条规定:“①所有国民,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其能力均有受教育之权利。②所有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使其保护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无偿。”这里包括教育的机会均等和义务教育两项内容。与此相关,《教育基本法》第3条第1款规定:“所有国民必须均有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受教育的机会,不因人种、信条、性别、社会身份、经济地位或门第在教育上有差别。”教育机会的均等也是《日本国宪法》第13条“幸福追求权”以及第14条“法律下的平等”的规定在国民教育方面的具体体现。国家通过《学校教育法》、《私立学校法》、《社会教育法》等完善教育制度,通过《日本育英会法》建立奖学制度。

有关义务教育的问题,《教育基本法》第4条规定:“①国民有义务让其保护的子女接受九年普通义务教育。②有关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设置的学校的义务教育,不征收学费。”由此看来,义务教育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受教育者的保护者(包括亲权者和监护人)应尽的义务,其二是国家所应承担的义务。关于保护者“就学义务”的履行步骤、特殊情况下的推迟、免除,《学校教育法》第22条、第23条、第39条有相应的规定。同法第91条还规定了违反就学义务所应承担的惩罚。《学校教育法》第6条但书规定:“国立或公立的小学及中学或以此为准的盲聋学校及护养学校的义务教育不能征收学费。”同法第25条还规定:“对于认为因经济理由就学困难的学龄儿童的保护者,市町村必须给予必要的援助。”此外,《生活保护法》第13条、第32条也对“教育扶助”的对象、内容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有关义务教育的立法还包括《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义务教育诸学校设施费国库负担法》、《有关就学困难的儿童及学生就学奖励国家援助的法律》、《有关义务教育诸学校教科用图书无偿措施的法律》、《关于确保为维持学校教育水平向上的义务教育诸学校教育职员人材的特别措施法》等。国家在义务教育方面所应承担的义务,除了确立合理的教育制度和设施以外,还要兼顾在此过程中如何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和如何遵循“教育自由”的原则。[12]

关于上述义务教育无偿规定的法律性质和具体范围,虽然学界存在不同意见,但《日本国宪法》第26条第2款“义务教育无偿”的规定必须理解为是有关国民具体权利的保障,构成国民“幸福追求权”的重要环节,至于“无偿”的范围,理论上存在“无偿范围法定说”、“学费无偿说”以及“一切无偿说”.[13]日本最高法院在“教科书费用国库负担请求事件”(最高法院昭和39年2月26日大法庭判决)判决中采用“学费无偿说”,认为“宪法中义务教育无偿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规定除了学费,连教科书、学习用品及其他教育所必需的一切费用也无偿。”“本来……国家有关保护者教科书等费用的负担也尽量考虑并努力减轻是理想的状态,但那是在考虑了国家财政等状况后,作为立法政策问题应该解决的事情,应该说不是宪法前述条款所规定的范围。”这一判决在某种程度上确认了《日本国宪法》第26条第2款、《教育基本法》第4条第2款以及《学校教育法》第6条但书部分有关义务教育无偿规定的具体范围,即义务教育的“无偿”是指“学费无偿”。

参考文献:

[1]有斐阁《新法律学辞典》(第三版)载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两个不同的词条,本文对“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认识以此为据。当然也有不同意见,认为教育权本身涵盖了受教育权的内容,或受教育权本身包含教育权的内容。前者如永井宪一编:《教育权》(日本国宪法8,三省堂,1977),中村睦男:《教育权》,《社会权的解释》(有斐阁,1983)均涉及受教育权的问题。另外,很多日本宪法学著作在有关社会权的部分涉及“受教育权”,而在有关精神自由的部分涉及“学术自由”的问题。也有观点认为“受教育权”本身既包括“自由权”的侧面,也包括“生存权”的侧面,如佐藤功:《日本国宪法概说》(学阳书房,1987),第247页。

[2]永井宪一:《教育法学的展开和课题》(学阳书房,1984),第46页。

[3]佐藤幸治:《宪法》(有斐阁,1981),第348-349页。

[4]中村睦男:《教育权》,《社会权的解释》(有斐阁,1983),第132-133页。有关“教育自由”与“学术自由”的关系,也可参见种谷春洋:《学术自由》,芦部信喜编《宪法Ⅱ人权(1)》(有斐阁,1978)第3编第3章,第388-393页。

[5]《宪法判例百选Ⅰ》,别册《法学家》No.68(有斐阁,1980),第96-97页。

[6]《宪法判例百选Ⅰ》,别册《法学家》No.68(有斐阁,1980),第98页。

[7]中村睦男:《教育权》,《社会权的解释》(有斐阁,1983),第134页。

[8]奥平康弘:《受教育权》,芦部信喜编《宪法Ⅲ人权(2)》(有斐阁,1981)第7编第2章,第411-425页。有关父母的教育权和教育自由的关系,也可参见今桥盛胜《父母的教育权与教育的自由》,《教育法与法社会学》(三省堂,1983)第三章。

[9]永井宪一编:《教育权》(日本国宪法8,三省堂,1977),第43页。有关“国民的教育权”理论在战后日本的发生、发展及相关内容参阅本书第二章《“国民的教育权”的理论》。

[10]有关该案件的详细分析请见《宪法判例百选Ⅱ》,别册《法学家》No.69(有斐阁,1980),第234-235页。

[11]《宪法判例百选Ⅰ》,别册《法学家》No.68(有斐阁,1980),第102-103页。

第8篇:语法教育论文范文

法律教育部分内容的修订较此前的版本更为科学合理,而且避免了以往非法学专业的基础课教师需要学习庞杂的部门法的问题,但同时面临着新的挑战。思政课教师要将全体大学生培养成法治国家所需的具备基础法律知识和素养的大学生,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在实际教学中,学生对于法律部分的关注突出地表现在关注实际的具体的法律问题比较多,部分教师遇到学生的课堂或课后咨询具体的法律问题,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过程中,部分老师在法律教育相关专题的教学中讲授“法律基础”部分也更多的是法律知识和概念的讲解,很少涉及法治思想和理念方面的知识。法治思想和理念方面对于非专业的教师难度较高,其也不同于以往具体部门法概述的教学,需要教师从更高的层次上去把握和理解,并且能用学生的思维方式和学生的语言阐释,借助经典案例或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对法治思想、精神和理念进行深入的理解。对于法学专业的教师,同样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实际的授课中容易陷入法学专业教学的深度。现实教学中出现的是部分法学专业的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不知不觉按着法学专业教育的方向上走,但对于学生学习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并且不符合高职高专的培养目标,学生容易陷入艰涩理论学习的困惑中。

二、法律教育部分对基础课教师挑战的对策

探究在思政课教学团队中,由于年龄、职称和专业的组成科学、全面和合理的需要,相当部分教师不具备法学专业背景,然而本门课并未要求必须具备法学专业背景,且不影响实际教学,如前文所述,《基础》课的法律教育部分强调的是思想性的教育,教师只需花功夫研习法律部分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理念即可应对教学需要。研习法律部分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理念须始终围绕着培养大学生的良好法律意识这一主线开展,更侧重于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研习可分为自主学习和其他系统培训,这里主要探讨系统培训的路径。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在理论教学中教师在授课时除了要透彻地分析教材中的规定的重点内容,还要基于学生实际以及学生需要和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讲授。除了教材已规定的选取学生关注度高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问题;根据不同专业学生关注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进行差别讲授,如财经系的大学生更关注经济领域的法律知识,而食品系学生则更关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样结合大学生实际,结合生活,有所取舍,有所侧重,既满足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又能解决法律部分意识和理念方面的教育的需求。在讲授相关专业侧重的基础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可附带理念和精神的教育。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教育很重要的是通过消极案例中得出积极的引导,从而树立对法治道路的信心。通过对比事例诱导冲突,然后把两者进行比较,从而引出正面教育。法律部分教学的基本特点是,教师授课过程中每个法往往只能简单带过,蜻蜓点水式的面面俱到反而弱化了法律部分应有的教学效果。教师可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角度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同时多运用一些“情法冲突”、“情理冲突”的典型案例如长沙的哥撞死劫匪案、南京彭宇事件等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分别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作价值判断,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同时法学专业的教师要注意把握理论讲授的度,并且紧密结合高职高专的培养要求,开辟出特色的教学模式及内容。我院也对此有针对我院情况的思考,以下是我院的情况:

1.教学现状。我院的法治教育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法制意识教育,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知识的层面上,缺乏法律情感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养成,法治教育效果不明显。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多采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方式,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后的认知和行为的培养。学生对校园部分法治教育活动了解和参加得较少,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仍需提高层次和水平。

2.教学优势。目前,已经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精品课程较为成熟,同时已开设法律相关的网络公选课,有固定的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和实践教育常规活动,成立法律服务队并进行规模的校内法律宣传活动,已有按照院办宣传科的文件精神开展活动,已开展校园法制节目的拍摄录制尝试,这些活动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果和成效,同时通过这些尝试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和局限,以便后续的提升和改进,尤其是通过活动建立法治教育的系统的构建和运行的研究。

3.教学前景。形成地市级的普法品牌活动,提高学生作为完整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综合职业素养,为法治校园自下而上的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三、与上述基本状况对应的对策思考

1.课程教学改革。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授内容和方式的改革,确保培养学生基本意识的主渠道。契合法治教育目的的课程设置上,较为适宜的开设法治教育“活动课程”(《高职学生实用法律知识介绍与体验》)以及其他法律文化和精神类课程,形成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普及模式,即围绕学生实际参与的社会生活来组织课程内容,同时渗透精神和理念层面的教育。

2.社团服务建设。从内容和形式上设计开展既符合学生需求,又与中央精神和主题契合的活动,深化理论学宣讲团(含法律服务队)的建设,提高社团成员的基本素质和服务水平,开展常规模拟法庭活动和主题宣讲活动,录制校园法制节目“不二法门”视频和音频,自行组织(校内和社区)或参与校团委组织的外出法律服务活动,拓展提升学生的理解运用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就近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联系的服务点,根据职业院校的特点和特色,以工业园为重点对象进行量身订造的宣传和服务设计)。

3.技术平台和机制建设。开发移动APP和电脑客户端的宣教平台,开发微信课程和小游戏,校内纸媒宣传,成立校园咨询团队,培训一批班级普法联络员,最终成立咨询工作室,能给同学提供简便服务,同时收集我院师生的建议,以便于向建立我院特色的法律服务点进行发展,协同院办宣传科开展每年的主题普法活动,紧跟普法政策和形势,从整体上形成法治校园的氛围。

第9篇:语法教育论文范文

关键词:惩罚体罚教育艺术

惩罚要讲究方法,没有惩罚的教育是残缺的;科学的惩罚是教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辅助手段,是促进孩子成长的加速器。可是现在的学校普遍提倡“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少用惩罚性处罚手段,认为处罚只能打击学生的自尊心,使学生丧失上进和改正缺点的动力。现在的学生真的就不能惩罚吗?难道学生犯了错误,老师就只能睁只眼闭只眼,束手无策?下面是笔者对惩罚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惩罚”是必要的教育手段

教育不能没有“惩罚”,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说过:“教育本就是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罚,什么都应有。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必要的惩罚将有助于学生在将来面对人生的挫折与失败。在人的一生中,肯定会遇到许多挫折与失败。所以,一个人在学生时代,有了缺点或错误,就要正确地面对,接受处罚和教育,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与错误,进行反思和借鉴,以便今后可以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

心理学研究也表明,惩罚可以使儿童的某种违禁行为与焦虑或恐惧联系起来,儿童自己进行这些行为时就会导致焦虑或恐惧反应,为避免这种焦虑或恐惧反应就不得不终止那些违禁行为。由此可见,惩罚作为教育的一种必要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惩罚不等于“体罚”

现在有很多人存在着一个误解,认为“惩罚=体罚”。心理学上给惩罚的定义是:当有有机体自发地做出某种反应以后,随即呈现一个讨厌刺激或不愉快情境,以期消除或抑制此类反应的过程,称之为惩罚。而体罚不同,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和“心”罚。体罚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而惩罚以“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到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区别,其中最关键的在于体罚者的身心健康。著名教育家魏书生规定了五种惩罚方式:①为别人或为集体做一件好事以补偿歉疚心理。②轻微“违法”,如当天作业不够500字,则为大家唱一支歌,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增强自觉学习的意识。③写一份说明书。④写一份心理病历。⑤写一份个人“法院”审判程序。这些都是他惩罚学生的方式,并不是惩罚就得打学生,或者体罚学生。因此,与体罚只有一字之差的惩罚,是学校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宗旨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它能有效防止学生从违纪到违法,从违法到犯罪。而体罚却是一种违法行为。

三、“惩罚”是一门教育艺术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现在的学生自控能力较弱,自律意识较差,犯点错误在所难免。但犯了错不及时帮助、矫治,就会滑向错误的泥潭。惩罚对这种错误行为起着帮助、修剪的作用。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惩罚毕竟“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育人,也可以毁人。”要使用好这把双刃剑,使其真正达到教育和挽救学生的目的。班主任在实际工作中对惩罚的使用既要讲究策略,更要讲究惩罚的艺术性。

3.1“罚”是为了爱,要“让爱做主”

著名的教育专家陈钟梁先生曾说:教育成功的秘诀——爱心。惩罚的根本宗旨在于“治病救人”,其出发点和终结点都应出于爱。当教师批评学生的时候,一定切记要心存有爱。罚以爱为中心,它不是讽刺、挖苦,让学生失去前进的动力和勇气,它犹如春风,催人奋进,它要求以情动人;要让学生知道老师罚得无奈,老师也正为他着急,不安,难过。罚不仅仅是指出不足,更要给予学生以希望,应该避免说这样的话:“你太让我失望了,我对你缺少信心……”这些话犹如利剑,会刺伤学生的自信心。罚中要多这样的勉励和期望:“努力一下,有什么困难不能克服?你能改正,老师相信你……”这些话能使学生深切地感受到老师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从而振奋精神,激发自尊自强,奋发向上的情感。罚的目的是为了矫治学生的缺点错误,而不能打击,甚至是伤害学生的自尊。可见,班主任老师对学生实施处罚时一定要心中有爱,打心里爱着学生,立足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有些班主任对学生要求很严格,却深受学生爱戴,就是学生们体会到了老师心中的爱,理解了老师的良苦用心。

3.2思想开导为主,惩罚教育为辅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我们的教育学生的原则。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学生能被老师的“情”“理”所打动,理解老师的苦心,自觉改正错误,应为首选的教育方法。但对被我们认为是“刺头”、“冷血动物”、“没治”的学生,在实施惩罚时,也应先讲清道理,告诉孩子他的错在哪儿,为什么要对他们进行惩罚,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比单纯的惩罚效果要好。心理学家帕克等人的研究表明,单独讲清道理比单独使用惩罚更有效,但都不如两者结合使用时的效果好。根据费斯廷格的认知不协调理论,认知因素之间的不协调强度愈大则人们想要减轻或消除不协调关系的动机也愈强烈。说理的作用就在于,它能使受惩罚者进一步体验到认知上的不协调,从而增大态度转变的心理压力。因此我们在进行惩罚教育时要注意思想教育和惩罚的相互结合,并以思想开导为主,辅以惩罚教育。

3.3惩罚应精心设计,讲求艺术性

对待犯错误的学生,应“三思而后罚”,精心设计处罚方式。

首先,罚之有方。古人云:“治人如治病,得其方,药到病除,不得其方,适得其反”。惩罚一定要讲究艺术,一定要做到公平合理,公正无私,奖惩结合。著名教育家魏书生十分讲究惩罚的艺术,他规定了五种惩罚方式:唱歌、做好事、写说明书、写心理病历、写个人“法院”审判程序。这些惩罚方式无一不是教育家们精心设计的结果。

其次,罚之有度。惩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凡事都有一个“度”,把握好惩罚的度至关重要,既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惩罚是在关爱的前提下教育学生的方法。一定要适度处理,不可感情用事,否则带来严重后果,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再次,罚之有情。“请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看待吧。”把学生真正当成自己的孩子,学生犯了错误,就应该该管则管,该罚则罚,其根本宗旨就是“治病救人”。在苏霍姆林斯基成功的惩罚中,有罚学生“画画”的,有罚学生“写作”的,与其说是一种惩罚,倒不如说是一种特别的关爱。要让学生明白老师为他着急,老师希望他尽快改正错误,转入正确的轨道上来。

惩罚也好,赏识也罢,都是必要的教育手段,是彼此兼容而并非对立的,关键是必须有彼此平等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称之为教育。一个教师,要了解惩罚,还要学会适当的、正确的、艺术性的运用惩罚,要罚之有理,罚之有据,罚之有度,罚之有情,这样的惩罚才合情合理,深入内心,触及灵魂,这样的惩罚才有教育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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