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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项目建设,促进重点产业优化升级
1、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拉动作用在的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对争取到国家3000—5000万元项目的,奖励项目单位及有功人员30万元;对争取到国家5000万元—1亿元项目的,奖励项目单位及有功人员50万元;对争取到国家1亿元以上项目的,奖励项目单位及有功人员100万元。
2、鼓励企业重组。对与央企或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和知名企业实施战略重组成功且达产达效的企业,给予经营者50万元的奖励。对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产出效益好、投资规模在1—5亿元的战略合作伙伴,给予投资企业50万元的奖励;投资额在5—1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3、鼓励农机产业园的外埠配套企业转移到*。将所属外埠配套企业和进入配套体系零部件企业转移到我市生产,对主机厂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配套份额给予奖励。配套份额在1000—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配套份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20万元;配套份额在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4、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二、推进企业发展,确保经济平稳增长
5、支持企业渡过难关。设立工业企业增加效益奖,从2009年起工业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以上年为基数,将新增地方留成部分追加为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增加效益的奖励。
三、拓展融资渠道,加强资金支撑力度
6、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政府出资成立*市融益仓储有限公司,开展企业仓单质押业务。
7、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中小工业企业贷款需要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降低担保费率20%的优惠。
四、其他
8、本意见涉及到的资金,列入全市财政年度预算。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发〔2012〕7号)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政发〔2012〕46号),进一步加大对我区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小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区政府设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随财力增长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改造、转型升级、融资服务和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突出财政资金的普惠制原则,向小微型企业倾斜。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在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对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每年择优评选一批,给予不超过8%的设备贴息。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不断壮大主导产业。在高速列车、精密机械、汽车制造、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领域,对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每年择优评选一批,给予不超过6%的设备贴息。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和高成长型之路。对列入区“专精特新”和高成长型项目库的小微型企业,按照企业当年缴纳税金增幅达到20%的,按其当年所上缴税收增长20%以上地方留成数额给予财政奖励。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机构在控制风险的条件下按要求开展企业低收费还贷周转金服务。每次费用低于或等于周转金额度3‰的,按照周转金额度的2‰对投融资机构给予奖励补助。每个担保机构奖励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建立融资租赁业务补助机制,对通过融资租赁渠道融资的企业,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生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创业辅导、财税、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检验检测、信息化建设等需求提供低收费服务。对经认定进入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免收房屋租赁费。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应预留年度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允许对小微型企业实施定向采购。
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根本目的。社会福利企业是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帮助残疾人劳动就业而举办的各种生产经营单位,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企业。发展社会福利企业不仅能解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安置问题,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而且还能充分发挥残疾人的智慧与力量,为国家创造财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保障国家利益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满足残疾人走向社会、劳动就业的要求,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
(一)社会福利企业为安置义乌市户籍残疾人职工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由市财政在下一年度按照企业缴纳部分的50%给予补贴。
(二)鼓励社会福利企业多安置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义乌市户籍残疾人员及引进的优秀残疾人才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提供残疾人就业岗位奖励。
享受上述补贴、奖励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五项保险,且残疾人的月工资收入(应发工资)必须在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含)以上,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社会福利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安置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市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低保政策。
(三)社会福利企业要稳定残疾职工队伍,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会福利企业,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以上补贴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拨付。
二、减免社会福利企业有关税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380V/220V供电的为残疾人办的企业的生产用电按照“非工业用电(部队、狱政用电)”计价标准执行。
(二)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用水价格按非经营性用水执行。
(三)社会福利企业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按每名残疾人定额减免500元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符合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相关减免条件的,按减免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三、其他政策支持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或项目,作为社会福利企业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专产、专营产品、服务或项目。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社会福利企业专产、专营产品或服务。
(二)大力支持社会福利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对社会福利企业引进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各方面优先按照我市各项人才政策予以落实。
(三)对社会福利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品牌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在土地使用、物质、资金、技术、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扶持。
(四)政府各部门组织的创优评比活动,应将社会福利企业纳入具体考核之中,发挥社会福利企业的积极性和参与社会融合,以推动社会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员的竞争参与。
四、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指导和监管,提高福利企业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并通过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改(扩)建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施设备等,增加残疾人就业容量,千方百计满足残疾人就业再就业的需要。要严格掌握新办、转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条件,对国家限制发展和不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行业,不得兴办社会福利企业。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监管,对有群众举报或发现社会福利企业存在重大违规问题的,应及时调查并做出相关处理决定。涉及福利企业资质的,民政等有关部门应予以警告、暂扣《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核督查,着力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认真抓好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等服务、监督工作。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查工作,重点稽查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的用工数量、安全防护和权益保障等情况。对残疾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有所照顾”的原则;在企业章程中应赋予残疾职工相应的职责与权益,并做到权责利一致。民政部门应建立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政策咨询及维权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实行公开有效监督;要完善信息渠道,努力确保残疾职工、社会福利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
(三)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和稽查审计工作,确保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政策有法可依。社会福利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健全财务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减免税的有关规定,福利企业减免税资金、政府奖励、补贴资金要依法合理使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该资金的使用合理性进行监督。自觉接受民政、税务、监察等部门的稽查和审计。社会福利企业要依法申报纳税,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减免税金和利润分配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减免税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改善适合残疾职工就业的公共设施,以进一步巩固、提高和发展社会福利企业。
(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和保障残疾人的权益。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针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特殊性,建立健全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充分听取残疾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解决他们提出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和热心公益事业,弘扬扶弱济贫的传统美德,维护好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别是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千方百计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一)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融资主渠道作用。金融机构要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在总量和增量指标上,单列中小企业信贷指标,促使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快速增长;简化中小企业贷款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优先安排信贷资金,重点满足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流动资金需要;对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成长性较好、讲信用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适当放宽还贷时间。经贸部门要抓住国家实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契机,坚持每季度向金融机构推荐10家优质企业,争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稳定发展。(由金融办牵头,会经贸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办理)
(二)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深化改革与创新,开发适合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推广。积极研究推进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引导民间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由金融办牵头,会经贸局、工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办理)
(三)积极推进银企合作。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向金融机构大力推介“千百亿”技术改造项目导向计划、“千百亿”名牌培育工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等重点项目,促进银企合作。通过融资洽谈实现合同性签约的,各金融机构要确保贷款资金按时到位;完成意向性签约的,各金融机构要加快审贷进度,提高贷款落实到位率。(由经贸局牵头,会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办理)
(四)完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强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指导和管理,促其不断壮大实力,充分发挥担保效能;调整和完善现有的扶持奖励政策,按照向企业贷款担保额进行奖励,鼓励担保公司多为企业融资担保。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市政府筹措资金3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成立*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利用财政资金扶持担保机构发展,提高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强对企业的扶持力度。(由经贸局牵头,会财政局、金融办办理)
(五)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HT〗引导、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推动企业上市,利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实现直接融资;充分利用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通过产权转让、质押、拍卖、典当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集合债券,以及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的直接融资。(由经贸局牵头,会金融办办理)
(六)有效减少占用企业资金。〖HT〗各部门要专项清理不合理占用企业的资金,有效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用。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用电信用评估制度,缩小预存电费制度的适用范围,梳理原实施预存预收电费的企业名单,除缴费信誉不良、流动性大及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企业外,对信用较好和已经改正拖欠电费现象的企业取消预存预收电费的做法,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由供电局牵头,会经贸局办理)
(七)在涉企收费上减轻企业负担。〖HT〗全面实行收费目录管理制度,清理核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定期公布收费目录,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控制出台新的地方政府收费政策。对已出台的收费政策,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我市企业缓收2009年度50%堤围防护费。适当降低养老保险金企业征缴比例,暂缓调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物价局牵头,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水利局、经贸局及其他涉企收费部门办理)
(八)积极为企业融资提供条件。〖HT〗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企业融资贷款需要的证照、材料时,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开通“绿色通道”,为企业贷款做足资料,提供相关抵押资源,为满足信贷准入条件提供方便,促进企业尽快贷款融资。与各信用担保公司会商,争取在为企业融资担保时,取消资料费、调查费,担保费减收0.5%-1%,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由经贸局牵头,会国土资源局、房管局、交警支队办理)
二、加大对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一)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扶持。积极申报省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贷款贴息或补助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用于扩大对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国际市场商品出口退税征退差额资助的“扩大出口专项资金”等项目,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壮大。(由外经贸局牵头,会财政局、经贸局办理)
(二)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好国家扶持企业的8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最近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暂停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新的优惠政策,通过制订高效快速简便的操作办法,尽快落实到企业。研究制订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出台对特殊行业、特殊困难企业的扶持措施。加快出口退税速度,减少企业资金占用。(由国税局牵头,会地税局、财政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办理)
(三)适当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管办法。在市、县级政府事权范围内,适当调整我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市企业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按我市报省政府审批的标准征收(肇府报〔*〕20号),已征收超出上述标准部分作为财政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方式支持企业,*年未征收的企业暂缓征收,待省政府批复后按标准补征。(由地税局牵头,会财政局办理)
(四)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对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由科技局牵头,会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办理)
(五)制订实施鼓励企业再投资政策。对企业利润再投资、增资扩产的,由财税部门研究制订优惠、奖励办法,增强企业再投资的积极性。(由财政局牵头,会国税局、地税局办理)
(六)抓好财政扶持资金的落实。在争取上级更多财政扶持资金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扶持资金的跟踪检查。市成立督查组,对财政扶持资金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扶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企业,使企业尽快形成产能。(由财政局牵头,会经贸局、审计局办理)
三、帮助企业解决用电、用地、用工等难题
(一)加强企业用电保障。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向上争取用电指标,保障我市电力正常可靠供应。抓好电力生产调节,合理安排和适当调整各地用电指标,确保全市电力协调有效供应。保障优质企业的用电需求。(由经贸局牵头,会供电局办理)
(二)整合和集约利用土地。进一步整合工业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引导企业向园区集聚,促进土地集约使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积极向省争取更多的用地指标,使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尽快得到落实。(由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城乡规划局办理)
(三)加强企业人才培养和培训。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体系,保障企业技能招聘需求,抓好人力资源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加快建设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引导和支持企业与职技院校挂钩,解决企业急需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由劳动保障局牵头,会教育局办理)
四、扶持企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引导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省挖潜改造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民营科技专项资金等项目。支持企业开发新材料、新能源、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支持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不断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区域竞争力。(由经贸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局、外经贸局、环保局办理)
(二)帮助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通过“政府资助、市场运作”方式,增强我市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开拓市场能力。引导和支持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加快培育产业集群,推动产业优化升级,重点培育四会金属加工、高要压铸、广宁竹纸制品、德庆林化产品、封开水泥等企业集群区域,积极创建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不断增强我市企业产业集群综合竞争力。(由经贸局牵头,会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五、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领导和服务
一、关于经营范围和注册登记问题
1.除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外,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范围与其他所有制的企业相同,本市任何部门不得专门针对个体私营企业设立专项审批或者许可,并将其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2.允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以及其他技术成果持有人以其自身持有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允许上述人员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3.申办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的,其首期注册资本到位率不低于50%(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准予登记。
4.除国家规定需提供许可证的项目外,其他不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项目采取“先照后证”的办法,先发给营业执照,半年内补齐需要提供的许可证。
5.申办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的,只要有资金、项目,允许先核准登记,发营业执照副本,半年内补齐资料后,再发营业执照正本。
6.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除确有违法违章行为外,一般可通过年检。
7.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申请或直接通过变更形式注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上市。
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用地、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1.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生产性项目,属高科技项目的,可以享受高科技项目地价的优惠政策。
2.对于市发展计划局公布的鼓励类、允许类工业项目,根据投资总量、投资强度和上缴税金的多少,按不同档次的地价标准使用土地。具体的做法为:用地单位先按国家级水平的标准缴纳地价款;3年后由有关部门核实其实际的投资额、投资强度和上缴税金总额,并根据不同的档次重新确定地价标准,具体标准由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3.对于生产科技型企业用地采用灵活的使用土地方式,根据不同项目和用地者的需要,采用出让、租赁和临时使用的方式供应土地,具体做法是:
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为50年,可一次性付清地价款后申领土地使用证;也可先缴付土地开发的前期费用,5年内分期支付地价款,付清地价款后发放土地使用证。
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最短不低于10年。每年按规定缴纳土地租金,可以根据用地的实际情况发放有限制权利的土地使用证。
以临时方式使用土地的,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用地者须每年交纳临时土地使用费,发放临时使用证。
4.对本市西部地区的农村从业人员开办个体工商户,凭当地村委会的证明,可免缴一年工商管理费。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6.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堆积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具体指:
(1)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2)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3)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7.建立科技型企业贴息贷款资金。每年由市政府投入1000万元,委托市科技局和商业银行组成专门机构管理,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制定。
8.建立科技投资风险基金,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可申请使用。
9.金融机构参照对国有中小型企业的评定办法,逐步建立完善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信贷管理办法。
灵活运用多种信用工具,为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开办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等项业务,扩大融资范围,增加间接投入。对效益好、信誉好的个体、私营企业,要在保证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查、审批手续。拓宽对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领域和服务项目,在结算、汇兑、转账以及财务管理、咨询评估等方面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有关人员入户问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凭有关部门证明材料,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1.在我市新开办的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每50万元可以一次性申请1人入我市户口,经验资后办理。
2.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年纳税每8万元可相应申请1人入我市户口;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在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20万元以上的可相应申请2人入我市户口。
3.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私营企业,年纳税每6万元可申请1人入我市户口;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在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15万元以上的,可申请2人入我市户口。
4.其它企业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上,可一次性申请1人入我市户口;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在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28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申请2人入我市户口。
上述入我市户口的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私营企业、工商户业主。
(2)私营企业、工商户业主的直系亲属及配偶。
(3)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及中级以上技术工人。
(4)被评为省级先进或优秀积极分子及连续两年以上被评为市级先进或优秀积极分子的企业骨干。
(5)年龄50岁以下,任职两年以上的企业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
以上人员需无违法犯罪和违反计划生育记录。
符合上述(1)(3)(4)(5)项规定的入户人员,准许其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随迁入户。
四、鼓励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
1.鼓励中专以上毕业生(含中专生),军队转业干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干部、职工和下岗人员开办个体、私营企业或到个体、私营企业就业。
2.市、区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以下人事业务:
代管上述人员的人事档案,办理相应的连续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人事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代办全日制院校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手续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的认定,考试和晋升的申报工作。
为上述人员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境)、自费出国(境)留学和在国内报考高等院校等的政审或证明材料。
为上述人员办理聘用、鉴证和确认干部身份的手续。
为就业后的计划外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聘干手续,建立符合规定的人事档案。
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干部、职工和下岗人员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将保留其原级别和干部身份,计算连续工龄;其社会保险投保继续有效,鼓励本人继续缴费投保,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退休时按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在我市个体或私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而尚未调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只要本人申请,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将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予以审核,并办理调入和人事手续。
五、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良好服务
1.凡上年创汇20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3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市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往返港澳通行证签注指标。
2.年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市政府外事部门申办出国(境)证件。
3.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骨干可参加经贸团组出访,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外事部门办理手续。
4.原已申办因公证件的私营企业在未有新规定前,仍可续办。
5.允许私营企业申办外国人入境签证。因商务需要,私营企业邀请外国人前来我市,报市政府外事部门审批并办理邀请函电或通知签证等手续。
上述私营企业须无违法经营记录。
6.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投资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市、区管理地段规定入学,免收借读费。
7.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举办的人才公开选拔。
8.个体私营企业的公用配套服务,享受本市其他类型企业同等待遇。
六、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认真实施《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和《*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各级政府要将个体私营经济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抓,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3.全面清理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清理后的合法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公布,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
4.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开具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在《缴费卡》上详细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员姓名、收费时间等栏目内容。否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拒缴。
5.重新核定与排水收费相关的污水处理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排污水费、超标排污费等收费标准及征收范围,改革征收管理办法,严格划定职能部门的征收范围,避免重复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6.设立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诉受理中心,与市监察局举报中心合署办公。各级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都要设立投诉和咨询电话。对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诉和咨询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完成,我国资本市场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推进企业上市是企业实现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和资源配置的重要平台。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有利于利用资本市场获得长期稳定的资本金,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发现公司价值,实现公司股权增值;有利于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速成长做大做强。同时对于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加税收、促进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共同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指导,把握国家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契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把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大力培植上市资源、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为重点,积极引导和推动更多企业到资本市场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发展后劲,提高经济效益。
工作目标:在2010年以前,组织培训20家有上市意愿的企业,指导8家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规范改制,推动5家竞争力强、运作规范、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上市申报程序,力争有3家企业发行上市。
三、落实扶持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整体上市及企业借“壳”上市、改制上市中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凡是企业主动要求规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依法帮助企业妥善处理。
(二)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办;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财税优惠政策。1.对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依法征收,同级政府可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支持。2.扶持资金处理。拟上市企业在近3年内因享受省、市级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贷款贴息等财政补助)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可由企业全体股东共同享有。3.积极支持鼓励上市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省内外企业。上市企业因并购重组发生的税费应依法缴纳,同级人民政府可视其并购重组成本情况从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发展资金中对企业给予支持。
(四)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在本市范围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可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备案或转报手续,优先办理环评、规划、节能评估等手续。
(五)拟上市企业投资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贷款贴息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六)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其逾期贷款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
(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帮助企业落实好省政府上市费用补助政策,对列入省级重点上市资源后备库的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达到上市条件后省政府给予50万元补助;对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通过上市审核程序的企业省政府给予200万元补助,市政府按1:1与省上配套,给予200万元补助,同时设立100万元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资金,用于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工作。
四、做好上市后备资源企业的培育和推介工作
(一)进一步落实我市与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签订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合作备忘录》中确定的合作项目和工作措施。根据我市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的需要,就企业改制上市、规范运作、治理结构、基础管理、发展战略等主题举办培训班,使我市企业及时把握资本市场的法规政策与形势动态。要加快条件成熟的企业上市申报进程,帮助已申报企业尽快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发行审核;支持已进入辅导的企业尽快完善相关手续、上报发行申报材料,进入上市申报程序;支持和鼓励适合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上市,为做好企业上市工作创造条件。
(二)上市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条件和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对全市企业按期进行调查摸底,对主业突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或成长性好的企业及时吸收进入上市后备资源库。对进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要实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企业发展状况,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促其进入培育、申报、上市程序。
(三)进一步规范拟上市公司的行为,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提升公司运行质量,使之尽快符合上市公司条件。
(四)要对全市上市后备资源企业进行分类梳理,依据全面培育、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形成“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上市一批”的上市推进格局。
(五)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重大方针政策,介绍有关企业上市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推广优质上市公司的典型经验,大力宣传报道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提高企业上市的积极性。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二、搭建发展平台,拓宽发展空间。要以园区建设为发展平台,大力拓宽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空间。按照“土地集约利用、产业链式延伸、企业集群组合、资源循环利用”的要求,以26个省级、市级县域工业园区建设为重点,科学规划,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园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扶持工业园区上规模、上水平,不断提升承载能力。努力打造产业聚集、企业聚集、产品聚集的板块经济。以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企业入驻率。同时,积极引导中小企业集群化发展,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基地。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实现中小企业质和量的跨越。以中、省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精神为指导,大力拓宽发展空间,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即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中小企业进入,放开手脚大力发展。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凡是国有和外资经济享受的政策对民营经济一律同等适用,不断拓展发展领域,推动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产能水平。
三、创新中小企业发展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增强中小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加强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加快推动中小企业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完善中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大力倡导股份制,积极引导鼓励民营企业扩大股权经营规模,实行扩股、转股、内引外联、强强联合等形式促使企业做大。大胆试行民营企业经理面向社会聘任制,走职业经理人管理的路子。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参与国企改革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实行“国有民营、互利共赢、风险共担”的机制。同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大市场体系建设力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按照国务院36号文件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列支1000万元资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各县市区一般每年也要列支不低于500万元资金,以支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五、积极实施名牌战略,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市上每年对科技创新和争创名牌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进行表彰。凡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及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的企业每户奖励15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凡新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户奖励15万元;新认定为名牌产品的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大力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于企业自主创新并经过科学技术鉴定的成果、专利或转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成果而实施的产业化项目,每年选出一批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大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后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30万元的扶持,以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技术创新。
六、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都要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发展氛围,要采取积极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断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服务。自该《决定》之日起,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上规章政策规定外,凡市、县(市)区自定的针对中小企业审批事项等限制性政策和规定一律废止。市政府每年组织实施两次企业发展环境评议活动,并将评议结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真正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七、大力实施人才强企工程。要把企业家作为创造财富的稀缺资源来对待、培植,创造有利于企业家成长的环境。要加快企业家队伍建设,市县两级中小企业部门要围绕全市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开展千名企业家、万名高级管理人才培养工程,通过聘请全国知名专家和教授进行专题讲座、选送一批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到中省大专院校深造、组织企业家到沿海等发达地区和著名企业参观学习等形式,重点培养一支精通企业管理、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能够适应国内外竞争的高层次企业家队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创造便利条件,鼓励和吸引大专院校毕业生投身中小企业发展,吸引境外优秀人才进入中小企业。市教育部门要整合教育资源,实施“人人技能工程”,大力培养中小企业急需的中等专业以上技术骨干力量,促使中小企业管理人员更新换代,尽快形成知识型、智能型管理人才队伍。全市每年培养普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万人。
八、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驻咸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对每新增贷款1亿元的金融机构,市政府给予3万元奖励(咸政发〔〕10号)作为风险补偿。积极发展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每个县市区创办1至2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力争到2015年底,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到50家,担保贷款规模达到50亿元。市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其每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认真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抵押评估收费高的问题。大力做好企业上市工作,按照三年打基础、五年大发展的计划,努力使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面向社会直接融资,做到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优化工商登记职能,助推企业创业和规模发展
1、加强政策服务和信息服务。落实有助于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认真落实上级工商部门出台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等政策。积极做好企业注册登记和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出台和实施。优化登记服务,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为辖区商务楼宇集中招商事前提供政策指导和企业登记服务,对重大引进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实行跟踪服务。依托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81890企业服务平台,将涉及到工商部门登记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信息及时传递到各企业。
2、放宽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凡国家没有明文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允许企业根据经营特点,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3、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投资组建公司。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
二、深化创牌战略,深入推进“品牌强区”工程
4、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扩大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
5、提升企业的创牌意识和热情,积极引导企业争创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引导企业争创浙江省“知名商号”。推出“联百家企业,助创新发展”活动,主动联系全区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在管理、品牌、创新等方面开展服务,努力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商标。引导房地产、广告、餐饮业和宾馆等第三产业注册服务商标。加强对商标中介组织的指导,发挥中介组织功能,共同推进商标战略实施。
6、加大对81890商标品牌的扶持力度,出台“81890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和“81890品牌管理规范”,加强商标运行管理,坚决打击侵犯“81890”商标专用权行为,维护“81890”品牌的信誉。
7、加大对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完善工商内部联动协作机制和社会维权网络体系,加强同企业的联手打假,加强参与部门联动打假和省外维权的协助机制。
8、打造品牌形象一条街工程,以宣传企业品牌为着力点,鼓励品牌企业“亮名片”,提升和扩大企业影响力。
三、强化工商行政指导,积极为企业解困提供帮助
9、充分发挥工商优势,抓住*经济特色,以扶持楼宇经济发展为重点,以“责任区商业楼宇服务平台”为依托,加强对楼宇企业的监管和引导,促进辖区形成现代服务业聚集产业带。重新规划和设置户外广告,以促进广告新型业态发展、规范广告内容健康为导向,扶持现代广告行业有序发展。
10、认真落实减负政策,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切实做好部分行政性收费的停收工作,按规定停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免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本费,明确责任制,确保停收、清退工作及时、顺利进行。
11、强化市场主体培训,要联合税务、劳动等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的培训工作,积极推行新成立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制,以开展“5511”培训工程为载体,大力开展行业培训和企业经营者培训,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12、加强对拍卖公司的拍卖活动进行前期和后期备案资料的审查,要帮助企业完善拍卖资料互联网上备案工作的指导,方便企业开展拍卖活动,要加强对拍卖行为的监管,及时纠正和制止拍卖违法行为。
13、帮助企业完善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当前特别要加强格式条款审查,拓展格式条款备案范围,不仅要完善对重点行业、法定行业的格式条款备案制度,还要对其他行业的格式条款和合同进行广泛审查,从合同关口上把好企业的大门。
14、扎实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要在婚纱行业信用建设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有重点地选择优势行业,加强企业信用指导,拓展企业信用建设的广度和深度,为企业积累信用无形资产。实行以信用等级考核为重点的菜市场创优考核制度,督促市场举办者履行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15、要求干部充分发挥调查员、信息员、宣传员、协调员和勤务员作用,进一步健全工商与企业之间的联络机制,深入企业调研,了解现状,想方设法帮助企业脱困解难。实行工商辅导员制度,根据企业实际问题和困难,依托职能,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的个性化服务和帮助。
四、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营造公平宽松的市场环境
16、履行工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按照“攻大奸、戒小过”原则,在坚决打击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危害经济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同时,充分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告诫、回访方式,及时制止轻微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经营。
17、在深入推进无证无照经营的整治过程中,坚持取缔与引导相结合,对于无照经营时间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加强教育,指导其申领营业执照,帮助解决一些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18、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商品准入、商品抽检、建立小食杂店食品进货台帐等方法,指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促进食品企业健康发展。
19、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预防违法犯罪。对带有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教育,消除因不懂法而产生违法行为的现象,积极营造有利于发展和稳定的良好环境。
五、整合工商综合职能,提升融资服务能力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市区新型产业体系三年行动计划的统一安排,通过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改善企业发展内外部环境,推动各类资本和资源向科技成长型企业集中,促进企业裂变式发展,带动市区新兴产业加快崛起和提升,保持市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势头。
二、20户企业三年计划发展目标
年,20户企业计划实现应税销售25亿元以上,占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税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达到65%;年计划实现应税销售50亿元,计划增长100%,占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税销售比重提高到10%左右;年计划实现应税销售100亿元,同比增长100%,占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税销售比重达15%左右。
三、重点扶持措施
(一)享受“绿卡”待遇,减轻企业收费负担。市区科技成长型企业与市50强企业一样享受“绿卡”保护措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到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行政性或商业性的检查评比,不得向企业以咨询服务等各种名义收取费用;企业在-年三年期间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费用以年实际上交为基数,超过基数市、区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用于奖励企业扩大生产。
(二)争取国家和省优惠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优先享受“龙头”企业、园区企业、科技创新专项等各级各类政府扶持政策;市各有关部门重点帮助20户科技成长型企业申报列入国家和省各类专项计划和财政贴息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争取贴息资金;市科技局重点帮助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争取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各类科技扶持资金。
(三)加强人才支持。市(区)人事、科技等部门要根据科技成长型企业需求,优先引进企业急需的各种高级专门人才,突破企业发展中的人才制约瓶颈。成功引进博士生、硕士生到企业工作满一年后,给予被引进者一定标准的补贴。根据企业各级各类人才状况,市(区)人事部门每年优先选送企业重要岗位的人员和高层管理者到有关院校和国外进行正规培训,三年后使市区科技成长型企业队伍形成较好的人才梯次结构;视企业需要,可从各部门挑选列入后备队伍的优秀公务员下派到企业脱产服务1-3年,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四)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区产业定位要求,围绕技术工艺创新、新产品开发、装备档次提升等方面当年实施的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当年设备投资额的2-3%给予两年贴息。
(五)拓宽融资绿色通道。市政府为20户科技成长型企业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题银企对接活动,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各金融机构可优先发放贷款;资产抵押率低或无资产抵押的企业,市区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优先提供担保服务;将通用设备纳入抵押品范围,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抵押比率;因发展所需资金量较大造成缺口时,可由市、区财政帮助解决一定量应急周转资金用作临时周转或还旧贷新。由市和区联合成立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公司,向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急需的融资和投资服务。
(六)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和上市融资。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成功实施战略性重组合作,给予企业经营主50万元奖励;与国内500强大企业成功实施战略性重组合作,实现项目规模倍增扩张后,给予企业经营主3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给予企业经营主20万元奖励;对应税销售首次过5亿元企业,给予企业经营主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