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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在现代社会中,化工行业扮演着重要的经济角色。REACH法规为欧洲市场上化学品的监管创立了一个全新的体制,取代了以往关于化学品管理的40余项法律法规,对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
一、REACH法规出台的背景
长期以来,化学工业是欧盟重要的支柱产业,位居全球第1位,其产值约占世界的1/3,而且多属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的资本密集型产品,在欧盟的发展战略中居于重要位置。因此,增强欧盟化学工业竞争力,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成为欧盟的重要目标。
(一)欧盟出台REACH法规的经济因素
首先,欧盟内部化学工业发展不平衡,主要集中在德国、法国、英国和意大利,这四个国家的化学品产量占了欧盟总产量的2/3。为防止欧盟内部市场破裂,保护欧盟内部市场在化学品领域的领先地位,需要在欧盟层面立法建立协调一致的化学品管理政策。
其次,欧盟打着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旗帜出台的REACH法规,实质是为了增强欧盟化学工业竞争力的“绿色壁垒”及维持化工行业高水平的就业率。美国、日本作为欧盟在化学品领域的主要竞争对手,一直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关注并竭力干预REACH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以使REACH法案最终烙下他们各自的利益痕迹。
第三,环保组织与化工行业协会之间也存在利益协调问题。使用 “成长上限”系统模型即:化学品满足社会需求,又使得社会对于此种产品的需求及依赖感越来越强,也即化工行业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的利处又反过来促进了其行业自身发展。但随着化学品数量的增加,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会逐渐增加,使得环境、人类健康受到化学品的侵害。这种侵害使得公众丧失了对化学品的信任感,破坏了化学品健康发展的基础,引起环保主义的抵制并阻碍了化工产业的发展。随着用户及公众对化学品安全关注度的日益提高,导致人类对危险化学品替代和淘汰呼声日益高涨。REACH法规鼓励使用危险性较小的化学品,替代现行危险性较大的化学品,并将其淘汰出市场。
(二)欧盟出台REACH法规的国际环境。欧盟REACH法规有利于化学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安全使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及化学物质的跨国境贸易,一些危险性化学品的相关数据严重缺乏,使得化学品安全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新法规的实施将涉及全球市场的化学品检测。为此,美国启动了戈尔法案系统获得了美国市场上2,800种高产量化学品的毒性和生态毒性信息。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对高产量化学品(HPV/ICCA)的筛选信息数据集(SIDS)项目的试验结果,也被欧盟认可和采纳。同时,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缺乏足够的化学品法规、管理能力和设施,无法保证化学品的安全性,欧盟有义务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援助。
REACH法规要与欧盟在WTO的国际义务相一致。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2款,欧盟保证“技术法规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欧盟也将遵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1款规定。
二、REACH法规的主要内容
2001年欧盟在对现有化学品管理体系进行审议的基础上,出台了《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首次提出在化学品(Ch)管理中采取以注册(R)、评估(E)、许可(A)、限制(R)为主要元素的新框架,即REACH法规,并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一)注册(Registration)。按规定,无论是已经使用还是新发明的化学品,只要生产或进口量超过1吨/年,生产商或进口商就必须进行产品注册,向REACH中央数据库提供信息,并交纳注册费用。目前,分阶段物质已于2008年12月之前完成了预注册,自2008年6月1日起,所有非分阶段物质和未进行预注册的物质必须在其制造或进口之前进行注册。进行了预注册的分阶段物质截止期限如表1所示。(表1)
在注册阶段,我国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宜的注册方式。法规规定非欧盟企业可以选择以下途径进行注册:
第一种,可以自设欧盟分公司进行注册。REACH法规责任和义务都由自身来承担,这是防止企业技术资料泄露最可靠的一种方式,但牵涉的环节太多,成本高昂。江苏雅克化工有限公司为保住拳头产品在欧洲市场的销售份额,选择在欧洲注册一家名为“Yoke Europe”化工品贸易公司完成注册。
第二种,合伙设立欧盟分公司,进行联合注册。国内多家企业联合起来设立欧盟分公司,可以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进行分摊,降低企业成本。但合伙设立的分公司存在着企业法人权责不明、下游用户如何界定等实际操作的问题。
下面以图形的方式展示了分阶段物质的注册截止期限,见图1。(图1)
第三种,委托欧盟境内或国内机构作为“唯一代表”进行REACH法规注册。比如,具有相近业务的机构,如跨国公司在欧盟境内的实体,或已经在欧盟设立公司的国内一些行业协会,一些专门的检测机构、律师事务所、完全独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采取“唯一代表”注册方式主要以出口大量中低档产品,生产技术含量不高的化工产品企业,可以享受较为低廉的注册费用。
对于常年向欧盟境内的固定客户出口大宗产品的国内企业也可以考虑由进口商负责注册,但会存在技术资料、产品配方信息安全问题以及最终注册号归进口商所有使中国企业在贸易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图2)
(二)评估(Evaluation)。与注册不同,评估主要是由ECHA和各成员国主管机构开展的工作。在此环节,企业处于被动地位,主要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应或提交进一步的信息。评估分为卷宗评估和物质评估两个部门。卷宗评估目的是防止不必要的动物实验,而物质评估是在怀疑相关物质对人类健康或环境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根据企业提交的信息制定滚动评估计划。
(三)许可(Authorization)。许可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良好运作和危险物质得到充分控制,并采用经济上、技术上可行的方法找到适当的物质或技术予以替代。为此,要求所有申请许可的制造商、进口商及下游用户都应分析是否有替代物质或技术,并从风险、技术和经济特征出发考察这些替代物质。
(四)限制(Restriction)。指对制造、使用或投放市场的化学物质有条件或完全禁止使用。任何物质,不管是其本身或含在配制品、物品中,只要有证据显示该物质的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不可接受的风险,都必须在共同体范围内进行限制。从这一层次上来看,限制(R)在化学品管理中充当了安全网的重要作用。其作出的决定,如限制在某些产品中使用、限制消费者使用或限制所有的用途。
三、REACH法规的特点
REACH法规的主要特点,首先是责任主体的转变,过去由政府和相关管理机构确认一种化学物质是否有害,改为要求生产者提供无害证据,检测费用由企业承担,使企业成本加重;其次,REACH法规涉及面广、管辖量大。不管是现有广泛使用的化学品还是新发明的化学品,不论它是独立存在的还是配制品中的,只要年产量或进口量达到或超过一吨,生产商或进口商就必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交该化学品的相关信息,申请注册;第三,REACH法规更好地维护了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当任何企业注册化学品或其同样的用途时,信息系统首先进行搜索,只要有“先注册”的信息存在,即使提供的申请材料中的数据是准备注册的企业自行完成的,仍需交纳“信息费”,否则不能算完成注册程序。
通过表2中对REACH法规与现有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比较,可以更清晰地了解REACH法规的特点。(表2)
四、结语
总之,面对新一轮的贸易壁垒,我们不应该消极等待或回避,广大化工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应对欧盟REACH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行动起来,相互沟通协调,及早采取措施来应对出口风险,争取把REACH制度给企业产品出口欧盟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以丙酮为溶剂,超声提取纺织品中蒽油蒽糊类物质含有的18种多环芳烃,建立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的检测方法。对色谱柱类型进行了选择,并优化了提取条件。在最佳条件下,0.1μg/mL~10 μg/mL之间18种多环芳烃均能成较好的线性,相关系数均大于0.996。加入18种多环芳烃标准溶液的3个浓度水平进行回收率试验,回收率相对较高,RSD%(N=6)均小于10%。通过对多环芳烃的准确定量,再最终换算成蒽油蒽糊的含量。该方法操作简便快捷、灵敏度高、实用性强。
关键词:REACH;气相色谱-质谱;高关注度物质;蒽油蒽糊;多环芳烃
多环芳烃是蒽油蒽糊的主要成分,具有高毒性、低流动性和难降解性[1],并能通过呼吸、饮食、饮水、皮肤接触等多种途径进入人体,诱发染色体畸变,引发多系统癌变[2-5],已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各国也纷纷出台了限制多环芳烃的法规[6]。
各类蒽油蒽糊物质中含有的多环芳烃种类,如表1所示。目前,针对多环芳烃的测试文献已有很多,主要集中在水质[7-10]、土壤[11-12]、橡胶制品[13-14]、塑料制品[15-16]、奶粉[17]、食用油脂[18]、电子电器产品[19]中。针对纺织品和皮革制品还比较少[20-21],且提取溶剂本身毒性较大,用于测试皮革时还需凝胶色谱净化,测试过程复杂。
因此,本文开发了丙酮提取―超声提取―微孔滤膜过滤的多环芳烃快速检测技术,并通过多环芳烃的准确定性、定量,来确定蒽油蒽糊的类别及其含量。
1 试验部分
1.1 试剂材料与仪器
1.1.1 试剂材料
18种多环芳烃标准品,丙酮(色谱纯和AR)、正己烷(AR)、甲醇(AR),涤纶贴衬(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棕色样品瓶,圆底烧瓶,0.45 μm微孔滤膜。
1.1.2 仪器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控温的超声波发生器,旋转蒸发仪,氮吹仪,分析天平(感量为0.0001 g)。
1.2 单标储备液配制
分别准确称取各标准品约10 mg(精确到0.1 mg),置于25 mL容量瓶中,用色谱纯丙酮溶解、定容至刻度,单标储备液的浓度约为400 μg/mL。
1.3 混标储备液与标准曲线工作液的配制
分别准确移取各单标储备液5 mL,置于100 mL容量瓶中,用丙酮(色谱纯)稀释定容至刻度,此混标储备液浓度约为20 μg/mL,再逐步稀释,配制成系列浓度的标准曲线工作溶液,浓度分别约为0.1μg/mL、0.2μg/mL、0.5μg/mL、1.0μg/mL、2.0μg/mL、5.0μg/mL、10 μg/mL。
1.4 样品处理
取代表性样品,将其剪成5 mm × 5 mm以下,混匀。称取0.25 g(精确至0.001 g)试样,置于70 mL棕色样品瓶中,加入30 mL分析纯丙酮,于超声波发生器中提取45 min。经滤纸过滤至圆底烧瓶中,并用丙酮冲淋滤纸数次,合并滤液,用旋蒸仪旋蒸、氮气吹干,用2 mL色谱纯丙酮定容,再用0.45 μm微孔滤膜过滤,滤液供气相色谱-质谱测试。
1.5 色谱-质谱条件
DB-1MS毛细管柱(15 m×0.25 mm×0.1 μm);载气为高纯氦气,流速1.0 L/min;进样口温度:270℃;进样量:1 μL;不分流进样;柱温程序:50℃(0 min),以20℃/min升温至310℃(1 min);色谱-质谱接口温度:280℃;离子源温度:230℃;四级杆温度:150℃;化学电离,电离能量70 eV;全离子扫描定性、选择离子扫描定量。此条件下,18种多环芳烃的总离子流色谱图,如图1所示。
图1 18种多环芳烃的总离子流色谱图
2 结果与讨论
2.1 色谱柱类型的选择
试验选取了非极性的DB-1MS(15 m×0.25 mm×0.10 μm)、DB-5MS(30 m×0.25 mm×0.25 μm)和DB-17MS(15 m×0.25 mm×0.10 μm)进行色谱柱类型选择。由图2可知,DB-5MS色谱峰基线漂移很大、峰形较差,且分离情况不理想;DB-17MS出的色谱峰较少,很多物质的色谱峰重叠在一起,分离效果差;而DB-1MS色谱峰基线平稳、峰形规则、分离度好。因此,选择DB-1MS作为分析用色谱柱。
图2 不同类型色谱柱对18种多环芳烃的分离情况
2.2 提取条件的优化
2.2.1 提取溶剂的选择
分别以丙酮、正己烷、甲醇、丙酮+正己烷(1+1)、丙酮+甲醇(1+1)和正己烷-甲醇(1+1)为提取溶剂,超声提取(提取时间30 min)样品中的18种多环芳烃,每种溶剂做两个平行样,取平均回收率,回收率结果见表2。由表2可知,丙酮的提取效率最理想,因此选定丙酮为提取溶剂。
2.2.2 提取时间的确定
以丙酮为提取溶剂,分别对样品提取15min、30min、45 min、60 min,考察提取时间对回收率的影响,每个提取时间做两个平行样,取平均回收率。结果表明:随着提取时间的增加,提取效率提高,但提取45 min后,继续增加提取时间,基本对提取效率没有贡献,且部分物质的回收率有所降低。因此,选定提取时间为45 min。
2.3 方法的性能指标
2.3.1 线性范围与检出限
在优化的仪器条件下,对1.3中的标准工作溶液进样,以各标样的色谱峰响应为纵坐标,以各标样的浓度为横坐标,绘制标准工作曲线(如图3)所示。各物质的线性范围、回归方程、相关系数与检出限,结果见表3。
图3 18种多环芳烃的工作曲线图
2.3.2 回收率与精密度
分别向不含有多环芳烃的样品中加入3个浓度水平的多环芳烃标准溶液,按2.2得到的优化条件进行样品处理(每一水平做6次平行试验),测定各浓度的回收率及相对标准偏差(RSD%),结果见表4。加标水平1时,回收率为63.03%~83.04%,RSD%=4.61%~9.16%(N=6);加标水平2时,回收率为70.92%~99.66%,RSD%=4.13%~8.50%(N=6);加标水平3时,回收率为78.08%~108.39%,RSD%=1.12%~8.60%(N=6)。该方法回收率相对较高,RSD%值均小于10%,可实现18种多环芳烃的定量分析。
3 结论
以丙酮为溶剂,超声提取纺织品中的18种多环芳烃,建立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的检测方法。优化了样品提取条件,最佳条件为:提取溶剂丙酮、超声提取45min。通过不同色谱柱分离效果的比较,最终选定DB-1MS(15 m×0.25 mm×0.10 μm)作为分析用色谱柱。在优化的色谱-质谱条件下,0.1μg/mL~10 μg/mL范围内18种多环芳烃均能成较好的线性,检出限低。加入18种多环芳烃标准溶液的3个浓度水平进行回收率试验,回收率相对较高,RSD%(N=6)均小于10%。该方法操作简便,可对18种多环芳烃进行快速、准确定量,并最终转化成蒽油蒽糊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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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reach法规的主要内容
reach法规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令或法规,而是一个涵盖化学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综合性法规。它对出口到欧盟的化学品提出更严格的环保、安全要求,以规范欧盟市场上化学品的制造、使用和流通。主要包括注册、评估、许可、限制及数据共享。
(一)注册。对现有广泛使用和新发明的化学物(包括部分可分离中间体),生产商或进口商在生产或进口时,需通知政府主管机构,说明生产或进口该物质的用途,并提交相关文件。文件应包括对该化学物质毒性和生态毒性等特性的介绍、生产或进口的用途、对人类和环境的暴露量、预计产量、对该物质的分类及标识建议、安全数据单、对使用方法等进行的初步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建议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等。政府主管部门将把上述信息输入中央电子数据库进行注册,颁发一个注册号并对已注册物质中需给予特别关注的事项和特性进行实地考察和自动筛选。
(二)评估。由主管机构对所有产量超过100吨的化学品注册信息进行审查和信息核对;对降解速度慢并可能在自然环境中累积的或具有基因诱变或剧毒等危险特性的或其分子结构易引起关注的化学物质,即使其生产量或进口量低于100吨,生产商也应测试产品对人体和环境的长期影响。
(三)许可。对可能引起极大关注的物质或其成份,如cmr(致癌、诱导基因突变或对生殖有害的)物质和pops(低降解有机污染物)物质,政府主管机构应对其按某一用途的使用方式给予具体授权。
(四)限制及数据共享。对部分化学品或配制品进行限制,除非在遵守限制条件下,才能被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必须对注册产品进行多种检测试验,检测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对首先完成注册而产生的产品数据信息向潜在注册人共享,但潜在注册人必须向前期注册人支付百分之五十的费用才能共享数据和完成注册。
reach法规一改过去仅由政府承担化学品安全的责任,要求化工产业承担与其产品安全相关的责任,化工产业应负责收集相关化学品的数据进行评估,并保证只生产或销售按指定方式使用对用户及环境均属安全的化学品,还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证明使用有关化学物质的效益大于为消除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而引发的成本。
二、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化学品贸易的影响
与欧盟之前的同类指令相比,reach法规影响的范围更广。从表面上看,reach法规是个化学品法案,影响的是化工产品,但由于几乎所有商品都使用化工产品作为原料,因此,它的影响几乎波及到我国所有出口商品。仅从目前看,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商品,主要包括化学原料及制品、化纤、橡胶、塑料、纺织、轻工、电子、汽车、家电、制药、涂料等十多个产业,涉及904个税则号,其中出口量超过1000吨以上的有215种产品,超过100吨以上的有474种产品,超过10吨的有230多种,有500万种现今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受到影响。另外,reach法规所涉及的不仅是化学品的生产商,还将这一责任进一步延伸到整个生产链,包括生产商和进口商在内的化学品下游用户、3万多种化工产品以及使用化工产品的下游产品都将受到影响。reach法规的出发点是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但在保护环境的意愿下,确实对我国化学工业及相关产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阻碍我国化学品的出口。欧盟是我国化学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2004年,我国对欧盟出口石油化工产品1728万吨,出口额140亿美元。其中,单个品种出口量在1000吨以上的产品出口总量1094万吨,出口额22.2亿美元;100-1000吨的出口量322万吨,出口额31.6亿美元;10-100吨的出口量260万吨,出口额55.4亿美元。从对欧盟出口化工产品的结构看,我国生产的化学品中危险化学品量大面广,种类繁多,多数为大宗、低值、原材料性的、生产过程污染较严重的产品(如农药制剂中高毒农药占30%)。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中国向欧盟出口这些化学品和几千种化工下游产品将面临注册、评估、许可的问题,且必须通过欧盟境内的生产商或进口商进行注册。而且reach法规规定了严格的检测标准和高昂的检测费用,这些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我国一些中小型企业根本无法支付如此昂贵的检测费用,难免导致化学品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欧盟市场。
(二)进口产品成本增加,影响下游相关产业发展。欧盟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化工产品来源地,特别是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据海关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从欧盟进口石油化工产品991万吨,进口额159.2亿美元。其中,单品种进口量在1000吨以上的进口总量645万吨,进口额20亿美元;100-1000吨的进口量219万吨,进口额23.7亿美元;10-100吨的进口量111万吨,进口额29.3亿美元,涉及1066个税则号。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的化学品生产商或出口企业必将把其高额的注册、评估费用打人产品成本,因而提高出口价格,这无疑增加了中国企业进口化工产品的成本。这不仅影响中国化工产业的发展,而且将导致相关下游产品成本增加,效益下降,影响纺织、医药、轻工、电子、汽车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打破国际化学品贸易平衡,导致化学品国际贸易市场的大转移。中国与欧盟化学品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欧盟是我国化学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也是我国化学品进口的主要来源地。从与欧盟的化学品贸易结构分析,我国从欧盟进口的主要是精细、深加工的化学物质,如染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且多数为依赖程度较高的不可替代产品。而我国出口的主要是低附加值的化工原材料和中间体。 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较高的注册评估要求和注册评估费用将打破现有贸易格局,迫使中国企业重新开拓欧盟以外的市场,建立新的贸易渠道,而新市场的开拓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入,市场的转移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化工产业的发展。同时,欧盟化工企业也将由此失去许多获得中国廉价化工原料的机会。
(四)削弱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我国目前出口到欧盟的化工产品多为大宗、低值、原料性的、生产过程污染较严重的产品,主要集中在无机盐、涂料、染料、橡胶制品、有机中间体等领域,具有资源密集和劳动密集优势。随着产品注册等成本的增加、开发费用的减少及欧盟对评估、许可审批时间的延长,将有一半产品的优势逐渐丧失,大大削弱这些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能力,并将导致我国上千家企业因出口受阻而关闭。2006年,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从业人员500万人,仅国有及规模以上企业就有200多万人,比欧盟化工行业全部直接从业人员还多。据我国有关方面估计,欧盟reach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国企业20万人面临失业。
三、我国企业应对reach法规的策略
要减低欧盟reach法规的负面影响,实现环境改善与贸易增长的协调,除政府的引导外,更重要的是立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发挥自身作用,提高企业的绿色产品竞争力。
(一)构建绿色供应链管理。构建绿色供应链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和减少废弃物,是企业应对欧盟reach法规非常直接和行之有效的方法。绿色供应链是把环境融入到整个供应链中,通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降低整个生产活动给人类和环境带来的危害,最终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大化。企业不能单靠技术来解决环境问题,还需要从管理角度人手,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模式为:
1、绿色设计。企业在产品设计之初就应以环境资源为核心,在产品及其生命周期全过程的设计中,充分考虑产品实现分解或再生的能力。要从源头上防止限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尽量选择可回收、可循环再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
2、绿色采购。在采购原材料过程中,要精心挑选供应商,不能仅考虑供应商所提品的质量、价格、交货期、品种等常规因素,还需考虑选择重视环境管理的供应商,以保证所购买的原材料达到绿色或环保要求。
3、绿色生产。对生产过程而言,要求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少和降低所有废物的数量和毒性;对产品,要求减少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最终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对服务,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国家环保总局在2005年12月13日出台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这标志着国家环保总局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正式纳入全国环境保护制度中。
4、绿色物流。企业应在运输、保管、流通加工、包装和装卸过程中,尽可能消除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如,在满足运输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包装物,选择可重复使用和循环利用的包装材料;仓储过程中尽量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搬运过程中尽量避免因运输不当造成产品损毁,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
5、绿色回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废料和运输、搬运、仓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损坏件,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结束后被用户淘汰的产品均需要回收处理。在生产流程中报废的产品拆卸后,零部件可经处理后再利用。没有使用价值的电器产品首先要人工拆卸或分解,对可利用的零部件进行回收再利用,不可利用的零部件按材料分类进行回收。有害物质要经专门工艺进行处理,其他混合物经破碎、自动分拣等处理。工业残渣则焚烧转化为热能加以利用或送填埋工厂等。
(二)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开发绿色产品。一方面,要依靠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尽快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另一方面,要及时采用先进的国际技术标准,并对先进技术标准进行消化、吸收并予以采用和提高。欧盟reach法规实施后的初始阶段,原先企业出口的产品由于一时难以达到欧盟的要求,reach法规对企业来说是起了负面作用,短期内对欧盟市场的出口数量会下降,此时企业面临艰难的选择:要么采取新的技术、标准,进行研发创新,重新塑造绿色产品,挽救失去的欧盟市场;要么消极等待,不采取任何措施,从而失去这块市场。而失去欧盟市场就意味着出口企业要么选择进入国际其他市场,要么只好面临生产萎缩,甚至破产倒闭。但企业如果选择进入国际其它市场,会面临进入困难或遇到其他的壁垒,因而这也不是最好的选择。所以,企业唯一的机会和选择就是知难而上,积极应对欧盟reach法规,如果企业能积极进行产品创新,改进生产方法和加工工艺,运用新技术、新能源、高标准,使产品逐步达到欧盟reach法规的标准要求,出口量的下降趋势将随着新技术的应用、新产品的推出而逐渐扭转。
事实胜于雄辩,加入世贸组织给我国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五年来国民经济和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有力证明了机遇大于挑战。入世第三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破历史纪录超过1万亿美元。入世第四年,这个数字超过1.42万亿美元。入世第五年,这个数字又超过1.76万亿美元。我国经济贸易在世界上的排位,从入世时第六位跃居世界第三位,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和欧盟。经济实力的增强,使我国国际地位显著上升,任何国际级经济论坛都缺少不了中国的声音。事实证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战略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国际贸易的发展道路从来都不是平坦的,只要有不同国家存在,各种形式的壁垒就始终存在。这既是必然,也是自然。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事实客观地显示着关税与非关税措施两类贸易壁垒。20世纪40年代前,关税壁垒是跨国贸易的主要壁垒,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当二战结束,经济发展成为人类进步的主要矛盾时,关税壁垒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1948年1月、生效与实施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便成为历史的必然。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1973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的重要起因,是国际贸易发展进程中,出现了以非关税措施为主要矛盾的新型壁垒,最有代表性的当属配额、补贴、倾销、行政禁令与标准。作为东京回合谈判一系列守则文件之一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成为各缔约方制约政府行为、减少乃至消除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促进跨国贸易发展措施的必然。
技术壁垒设置重重
WTO的成立标志着国际多边贸易体系的建立,10年来,各成员通过规范政府行为,为减少和消除各种贸易壁垒做出了巨大努力。国际贸易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国际科学技术、人民生活水平、地理生态环境却发生了巨大变化。能源的有效利用、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更高水平的人类健康安全成为当前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问题的严重性深沉而冷酷,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韩国等制定了相关战略政策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构成了一层层靓丽的技术屏障,这就是当前的主要贸易壁垒-新形势下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技术壁垒。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志制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指令性法规当属欧盟出台的三大技术法规:ROHS指令、WEEE指令和EUP指令,在执行性法规方面,影响面最广的当属REACH法规。
ROHS指令系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的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号指令)。该指令对八类电子电气设备中不得含有六种有害物质,它们是: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这八类电子电气设备包括:大型家电、小型家电、信息和通信设备、消费品、照明设备、电子电气工具(工业用固定式大型工具除外)、玩具、游乐设施、运动器具以及自动售货机等。该指令已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WEEE指令系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的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号指令)。该指令的目的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它要求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从设计阶段就注意产品的可循环利用和环境亲和化问题,通过设计使产品尽可能便于拆分,使部件可重复使用。如系新产品,要提供如何重复使用和进行处理的信息。生产商还要负担报废产品的回收、处理、维修和环境亲和处置的相关费用。该指令已于2005年8月起实施。
EUP指令系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用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指令” (EC/2005/32/EC号指令)。该指令全文30页,分27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投放市场或服务的条件、进口商责任、合格标志与复合性声明、生态设计产品的自由流动、保护条款、协调标准、零部件要求、中小型企业、消费者信息、实施措施等。该指令于2005年6月6日签署,7月22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要求欧盟各成员国最迟于2007年8月11日前制定本国相应法律法规以正式实施。
REACH法规系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化学品注册、评估和授权法规”(1907/2006/EC号法规)。从预防理念出发,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1998年倡议制定一项管理和控制化学品市场准入的法规,以形成新的化学品管理体制,并责成欧盟委员会制定有关文件。根据上述倡议,欧盟委员会2001年2月制定了《关于未来化学品策略战略白皮书》。2003年5月7日,欧盟委员会完成《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简称REACH法规)征求意见稿,并上网咨询;2003年10月29日,欧盟委员会经修订完成《REACH法规正式提案》,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审批。2005年7月,欧洲议会完成了对REACH法规的一读并提出修改意见。2005年11月17日欧洲议会批准修订的欧盟委员会《REACH法规正式提案(修订本)》。2006年6月12日欧盟理事会批准并了《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欧洲议会一读后修订本)。2006年12月13日,欧洲议会通过《REACH法规》二读。2006年12月18日,欧盟理事会批准了《REACH法规》二读文本。至此,欧盟完成了《REACH法规》的立法过程。正式法律文本2006年12月30日在《欧盟官方公报》第L396卷上。REACH法规涉及1981年以前上市的3万种现有化学物质及下游产品,包括化工、机械、电子、电气、纺织、玩具等产品领域。根据该法规,生产商或进口商要对进入欧盟市场的定量上述物质或产品提交注册文件,接受评估或授权,以保证物质不会对人和环境造成损害。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由政府转向企业。《REACH法规》于2007年6月1日起生效,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此外,2006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还联合出台了一项称为“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的新法规。根据欧盟立法程序,所有欧盟成员国政府要在不超过3年期间内,制定本国相应的“国家环境责任法”。该法律适用于在欧盟运作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包括进口产品及其制造商。新指令的主要针对行为是“职业活动”造成的“环境损害”。法规中的操作者不仅包括实际操作人员,也包括授权该活动的人员、对该活动进行注册的人员以及对该项活动进行通报的机构。
指令实施范围覆盖所有工商业活动。环境损害指生物物种损害:严重影响欧盟动植物生存环境和物种守恒的损害;国家法律保护地带的损害;水损害;土地损害――由于土壤污染给人身健康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伤害。环境责任指令是一个“最低协调”指令。成员国可以制定更严格的规定。根据规定,操作机构是修复损害的主体,若政府修复损害,费用由操作者承担。
指令涉及的活动包括向水和地下水排放危险物质;水的提取与围堵;废物管理;危险物质和配制品、植物保护产品和杀虫剂生产、储存或使用;危险货物在公路和铁路上运输;转基因生物的封闭使用和谨慎释放;污染物质向空气排放及废料的跨国运输等。法人或自然人有权要求政府采取行动。
机电产品“碰壁”首当其冲
以上代表性法律法规产生的技术壁垒波及几乎所有工业品特别是机电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占半壁江山的是工业产品,在工业产品中,起支撑作用的属机电产品。以我国为例,作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2006年,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我国机电产品出口5494.2亿美元,同比增长28.7%,占全国外贸出口的56.7%。出口净增额1226.7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增量的59.2%,拉动全国外贸出口16.1个百分点。出口额领先的机电产品依次是自动数据处理设备(1260.5亿美元)、通信设备(688.3亿美元)、家电和消费类电子(641.9亿美元)、电子元器件(403.5亿美元)、电工器材(342.7亿美元)。以上产品占我国机电产品出口额的60.7%。从具体产品看,取得明显增长的产品有:手机出口3.85亿部、增长69%,液晶彩电出口1471万台、增长102%,光缆出口2.9万吨、增长95%。
在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中,加工贸易占很大比重,2006年我国机电进出口贸易中产生顺差1758.7亿美元。从企业类别看,2006年国有企业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增长18.1%。民营企业过去几年进出口贸易增长迅速,在国家进出口贸易中的所占份额不断上升,出口方面所占份额从2000年的3.9%增长到12.8%。外资企业保持稳定增长,所占比例超过75%,其中,出口达4000亿美元,进口达到3268.8亿美元,所占比例超过76.4%。从地理区域的分布来看,我国东部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额占95.7%,出口占比96.3%。进出口贸易额前三位的省市有广东(机电贸易额3452.6亿美元)、江苏(1979亿美元)、上海(1487.3亿美元)。但从增长幅度来看,中西部地区进出口增长相对突出。
应对技术壁垒的最佳途径
技术壁垒已经成为对国际贸易中产生最重大影响的因素。但国际经济和人类进步的发展,需要对产品提出更加严格的技术要求,只要这种要求基于科学的依据、具有合理的政策目标,就要执行。应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当前的形势,政府、企业需要采取积极应对的措施。而掌握并熟练运用WTO/TBT协定和SPS协定规则,就是应对各种技术壁垒的最佳途径。如何应对?
首先,充分利用WTO透明度规则,尽早了解国外的技术信息,根据对近五年WTO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数据分析,各国制定技术法规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从2002年到2006年WTO成员的技术法规的年度数量分别为586项、849项、727项、888项、1001项;各成员制定的SPS(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年度数量分别为806项、857项、922项、851项和1022项。也就是说这些非关税措施即技术措施对国际贸易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其次,积极开展针对国外技术措施的技术评议活动。评议是WTO成员的权利。参与评议活动,从实质上说,是参与了相关国家制定技术法规的活动。通过政府渠道正式提出评议意见,增加了对相关法规制定的影响力度,有助于将技术壁垒防范于未然。
第三,积极参与双边自由贸易区谈判活动。技术性贸易措施在过去五年中呈现区域化特点。TBT、SPS协定规则成为自由贸易区谈判的主要内容。中国与智利签署的200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与东盟十国谈判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与新西兰、澳大利亚谈判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中,TBT和SPS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积极制定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提高我国市场产品准入门槛,形成保护人类健康安全、保护环境的国际统一市场。作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我国成为国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技术法规为提高本土产品技术水平起重要的作用。
第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活动。根据WTO规则,减少和消除国际贸易中不必要的技术障碍的最有效办法是制定和采用国际标准。自1978年以来,我国已积极参与的世界上最大的标准化专门机构ISO的活动,参与了IEC以及通信方面的国际电联ITU的活动。作为联合国成员,我国参与了“全球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体系”,简称GHS体系的制定活动。该体系已于2006年被联合国批准,2008年在全球广泛实施。各国家正在制定GHS体系本国实施方案。根据这个体系,对于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的方法以及它们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标签、标志都将使用统一的规定。
关键词:Oeko-tex?100(2015);生态纺织品;修订
标准Oeko-tex? Standard 100是由奥地利纺织研究院和德国的海恩斯坦研究院共同提出的一部关于生态纺织品评定认证标准。该标准历史悠久,虽然不属于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列[1] ,但由于较好地兼顾了技术水平发展、消费者权益和生产者利益以及环境效应等多方面的平衡,因此在欧洲市场上知名度较高。我国生态纺织品相关标准GB/T 18885―2009《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2] 就采用了该标准的2008版。
基本上每年Oeko-tex? Standard 100都会更新其内容,这种定期对检测标准中的检验项目和限量值进行更新是基于市场和产品的变化、毒理学知识的进步以及政策法规的更新,尤其是欧盟REACH法规中与纺织品生产相关的限量物质和高度关注度物质(SVHC)清单的不断增加,近5年来该标准的主要变化见表1,从这个表中可以看出近3年来主要的变化集中在新增项目或者是已有项目限量物质和限量值的更改。
最新版的Oeko-tex? Standard 100(2015)《生态纺织品标准》已于2015年1月15日,新标准有3个月的过渡期,将于2015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个标准的适用范围是:纺织品、皮革制品以及生产各阶段的产品,包括纺织及非纺织的附件;该标准也适用于床垫,羽毛,羽绒,泡沫,室内装饰产品和其他类似材料;但不适用于化学品,助剂和染料。标准中分4个产品等级对纺织品、皮革和羽绒产品及其制品的pH值、甲醛含量、重金属含量(可萃取和总量)、杀虫剂、含氯酚、邻苯二甲酸酯、有机锡含量、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致癌染料、致敏染料、其他染料、多环芳烃、色牢度和异味等项目的限量值作出了规定。
与Oeko-tex? Standard 100相对应的测试方法标准是Oeko-tex? Standard 200,该标准也随Oeko-tex? Standard 100的更新而及时修订,但值得注意的是,从2014年开始Oeko-tex? Standard 200没有继续出版新版本,而且从2013版开始该标准的编号也已不再出现,仅出现该标准名称《检测程序》。
1 主要变化
与2014年版本相比,新版标准主要修订了烷基酚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全氟辛酸、六价铬、阻燃剂、总镉、溶剂残留、其他残余化学物、邻苯二甲酸酯、致癌染料9个项目。总体来说2015版的Oeko-tex? Standard 100并没有增加新项目,而是对已有项目的涵盖物质种类增加或改变某些项目的限量值[3]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九大修订内容,同时介绍相关的法规和新增禁用物质的用途和危害,详细解读国际上关于生态纺织品的最新要求。
1.1 表面活性剂,润湿剂
纺织品中烷基酚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s+APEOs)项目对所有等级的产品的总和限量值显著降低,由原来的250mg/kg降低至100mg/kg。
由于其良好的润湿性和渗透性,APEO是染色和印花工艺中早期使用较广泛的一种润湿剂和渗透剂,广泛应用于纺织工业中,但作为一类环境激素,这类物质会通过各种途径最终进入水环境中,其降解产物烷基酚被人体吸收后无法代谢出去,会累积在人体中,影响人体正常激素分泌,导致生殖器官异常,毒性远高于母系化合物,同时EO链越短,水溶性越差,其毒性也越强[4]。
早在1997年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提出的70种属环境激素的化学物质中就包括NP和OP。随后多个国家先后制定法令及决议限制APEO的生产和使用,欧盟第2003/53/EC号指令更是规定纺织品中壬基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含量均不能高于0.1%[5]。表1表明Oeko-tex? 一直在不断降低对这个项目限量值,致力于在纺织生产过程中完全排除壬基酚(NP)、辛基酚(OP)以及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s),这将进一步提高Oeko-tex? 系统中所有企业排除助剂中含有此类物质的意识。
在此环境下,脂肪酸聚氧乙烯甲醚(FMEE)、松香聚氧乙烯酯(RPGC)等多种烷基酚聚氧乙烯醚代用品已研制出并应用于纺织品生产过程中[5]。
1.2 全氟化合物
针对全氟辛酸 (PFOA) 的规定更加严格,所有产品级别都不得超过以下限量值:产品级别 I 到 IV: 1.0 ?g/m?(之前 I级:0.05 mg/kg;II级和III级:0.1 mg/kg;IV级:0.5 mg/kg);同时在所有产品级别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 (PFOS)的限量值改为
1.3 六价铬
皮革类六价铬的限量要求将单独列出:所有产品级别中皮革材料的六价铬/铬(VI)≤3.0 mg/kg;对于其他材料,现行要求≤0.5 mg/kg将继续适用。对于皮革材料的新要求主要是考虑到新的第 301/2014 号欧洲法规 (EU) 和第 1907/2006 (REACH) 号法规 (EC) [7]。从现有的检测数据来看,基本上所有的皮革中都能检测到六价铬,含量高于限量值的现象也是经常出现,这可能与皮革鞣制工艺中用到的铬鞣剂有关,这种提高限量值很可能是在考虑毒理学数据的前提下兼顾现行工艺。
1.4 阻燃剂
所有禁用阻燃剂不再出现在附录4中,仅出现在附件 5中,并新增9种阻燃剂,分别是:硼酸(CAS:10043-35-3; 11113-50-1),三氧化二硼(CAS:1303-86-2),七水合四硼酸钠(CAS:12267-73-1),水合四硼酸二钠(CAS:1303-96-4; 1330-43-4; 2179-04-3),磷酸三(二甲苯)酯(CAS:25155-23-1),磷酸三(1,3-二氯-2-丙基)酯(CAS:13674-87-8),四溴二苯醚,六溴联苯醚和七溴联苯醚。这也是充分吸纳和参考REACH法规SVHC候选物质清单[6]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结果。在此规定下 ,仅经现行技术标准定义为对健康无害和包括在Oeko-tex?认可产品清单中的阻燃产品,可以应用于第四产品:装饰材料类。
1.5 总镉
重金属总量项目的限值进行了调整:所有产品级别中被消解样品中的镉总含量的限量值要求从100 mg/kg降为 40 mg/kg。这个项目的限量值经过一系列的提高和降低过程,2015年的这个要求是历年最低,此举确保了Oeko-tex? Standard 100 标准满足该领域全球最严格的法律:2008年公布的《华盛顿州儿童产品安全法案》(CSPA) [8]有关镉含量的要求。我国也已制定国标GB/T 21295―2014《服装理化性能的技术要求》[9]对生态纺织品消解样品中的总铅和总镉含量做出规定。
1.6 溶剂残留
溶剂残留项目新增“甲酰胺”,限量值为0.02%。考虑到REACH法规高关注物质清单(SVHC)的更新情况,将2012年12月19日的第八批54项SVHC清单中的甲酰胺(CAS:75-12-7)列入受监管溶剂清单。在REACH法规[7]高关注度物质清单中这类物质还有N-甲基乙酰胺(79-16-3),后续可能也会纳入考核范围。这些溶剂可能出现在湿法纺丝过程中,还可能用于农药和塑化剂的生产过程中,经生产过程残留又可能会引起人体病变,因此生产者应按此要求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最新要求。
1.7 其他残余化学物
“其他残余化学物”一栏中芳香胺的脚注进行了更改:适用于所有含有聚氨酯的材料或其他可能含有游离致癌芳香胺的材料(原来为:适用于所有含有聚氨酯的材料)。
1.8 邻苯二甲酸酯
邻苯二甲酸酯项目新增两种物质: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HxP,支链和直链(CAS 编号 68515-50-4)和二异己酯DIHxP(CAS 编号 71850-09-4)。邻苯二甲酸酯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增塑剂,常见的有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纺织品中的邻苯二甲酸酯主要出现在经过涂层整理或有涂料印花的产品及一些聚氯乙烯塑料制成的服装辅料,也可用作染色的载体。邻苯二甲酸酯可引发动物肝组织癌变、扰乱男性内分泌系统及生殖功能,还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目前,除本标准外,内地标准GB/T 18885―2009《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2]和欧盟REACH法规、美国加州AB 1108指令、台湾“环保署”都已将该项目列入监管范围。
1.9 致癌染料
附录5中致癌染料项目清单新增两种物质:C.I.颜料红 104(钼铬红)和 C.I.颜料黄 34(铬黄)。两种染料也包含在 REACHSVHC 候选清单和REACH附录XIV中,并早已被列入Oeko-tex? Standard 100 的检测禁用物质中,列入附录5中是为让这一点更加清楚。
2 结语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纺织服装类与人们日常生活联系紧密的产品的安全性也日益受到关注。及时按照更新后的Oeko-tex? Standard 100(2015)《生态纺织品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是必然趋势,也有利于企业国际形象的提升。而检测机构也应引导企业自觉执行新标准,调整产品结构,达到保护人类健康、建设环境友好生态圈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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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dren’s Safety Product Act(CSPA-RCW 70.240-Chapter wac173-334 WAC)[S].
关键词:绿色壁垒;纺织企业;影响;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F7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2-0068-02
纺织业一直是我国出口的“拳头产品”,作为纺织行业全球第一生产、出口、消费大国,我国的纺织品出口总量占据全球的25%。同时,纺织品也是我国历史悠久的传统支柱行业之一。但由于国际上“绿色壁垒”的愈演愈烈,已经使我国这一传统优势行业面临严峻的挑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纺织品服装不符合绿色壁垒要求的大约为15%,每年有74亿多美元的出口商品被限制出口。
为了解决提高我国纺织品的市场准入能力和竞争力,我们必须对面临的主要绿色壁垒进行分析,从而有的放矢,采取应对方式,跨越绿色壁垒。
一、绿色壁垒的概述
绿色壁垒是指发达国家依靠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先进的生产检测设备,以所谓保护环境和人身安全为目的,通过颁布法令或技术法规,制定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强制性产品技术标准,实施环境标志和合格评定程序,对不符合它们要求的产品实施限制或拒绝进口,以对国内市场进行保护。这就注定了绿色壁垒不同于以往的关税壁垒、配额及许可证。
二、我国面临的主要绿色壁垒
纺织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而我国的纺织品出口一直以初级加工、低附加值产品为主。而且我国的纺织品出口市场一直都集中在美欧和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面对这些发达国家设立的越来越高的绿色壁垒,以我国现有的水平,难免会遭遇绿色壁垒。这对我国纺织出口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已经成为我国纺织品出口的最大障碍。目前我国纺织品面临的主要绿色壁垒有以下三种:
(一)欧盟REACH法规
欧盟REACH法规全称为《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2006年12月经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表决通过,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并将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欧盟规定,REACH法规是通过一个全面的化学品生产、进口监管系统,对欧盟境内生产、使用和在市场上销售的化学品进行监控管理。此法规将使中国面临入世以来最大贸易壁垒,因为它将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产品和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产品分别纳入注册、评估、许可3个管理监控体系。未经注册的化学品不得进入欧盟境内,不得在欧盟境内生产、使用。REACH法规所监管的化学品并不单纯指化工产品,而是包括了所有以自然形态存在或通过加工过程取得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因此,REACH法规的实际影响范围包括了化工产品和含有化学物质的下游产品。纺织工业就属于化工行业的下游产品。
(二)生态标签
国际纺织生态学研究与检测协会颁布的Oeko-Tex Standard 100是世界上最权威的、影响最广的纺织品生态标签。此标签禁止和限制使用纺织品上已知的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欧委会颁布的Eco—Label生态标签的评价标准涵盖了某一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如纺织产品从纤维种植或生产、纺纱织造、前处理、印染、后整理、成衣制作乃至废弃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可能对环境、生态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三)合格评定程序及标准
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前,受到国外严格的合格评定审查,如质量保证体系、环境保证体系以及劳动保护等;又如欧盟不断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在颁布的94/27/EC指令中规定与人体皮肤长期直接接触的产品中,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每周0.5p,g/cm2,服装上的拉链和纽扣也不允许超过这一限值。这些,无疑增加了企业出口的难度。
三、绿色壁垒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的影响
由于我国出口商品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受环保因素等影响较大,加之我国企业的环保意识淡薄,导致纺织品出口面临市场准入的压力越来越大。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纺织品不符合绿色要求的覆盖面大约在15%左右。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往往因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而产生实质性的绿色壁垒,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的影响有以下几点:
(一)市场准入影响
目前我国纺织品出口长期以来一直集中在欧盟、美国、日本,占总出口额的75%以上。我国纺织品出口产品很大一部分是初加工低附加值产品,并且污染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以欧美日为代表的国家以其科技优势和技术优势,通过立法或制定苛刻的环境技术标准,使许多产品难以进入他们的市场。
(二)影响产品竞争力
由于我国环境基础设施落后,环保产业不发达,社会整体技术不高,要达到绿色壁垒标准必须更新生产原料及检验设备,企业需要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企业要获取相关认证也需要支付不菲费用,而且一些进口商不认可中国的检测机构,常指定外国认证机构认证,而这些认证机构的收费比较昂贵,这无形中都提高了成本,这大大削弱了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引发贸易争端
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措施具有隐蔽性、灵活性、歧视性、技术性特点,并且这些特点相当复杂,从而使我国与贸易对象国之间争端不断,严重影响了我国与贸易国之间的贸易关系,由绿色壁垒引发的贸易争端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四、解决绿色壁垒问题的建议
针对发达国家越演越烈的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重大影响,只靠一方的力量是不足以克服的。我国政府、行业协会和纺织企业应联合起来,主动应付绿色壁垒。
(一)政府方面
非食品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Rapid Alert System for non-food dangerous products,RAPEX)[1]是欧盟依据2001/95/EC《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修正案第12条所设立的对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存在严重和紧迫危险的产品实施预警和监测的系统之一,用来确保有关危险产品的信息可以在欧盟成员国内快速传播,以达到限制这些危险产品在市场的流通从而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目的。服装类产品的安全性是被监控主要对象之一,从2004年1月该系统正式启动以来,对纺织服装产品的通报已超过了2000批次。这不仅反映出欧盟对此类产品的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反过来也说明目前的纺织服装产品确实存在一些安全缺陷,应对其进行汇总分析,以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2010—2012年期间RAPEX对纺织服装产品的通报情况分析
自2004年1月RAPEX预警系统实施以来,对纺织服装类产品的通报例数逐年增长,到2009年,原产自中国的纺织服装产品被通报比例占到49.8%[2],在对2010—2012年期间该系统发出的对不同原产国的纺织服装产品通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近年来我国出口的纺织服装产品被通报比例仍居高不下,保持在45%~50%之间,见表1。
我国被通报纺织服装产品情况分析
从表2可以发现,欧盟不同成员国中,保加利亚和匈牙利是对中国纺织服装产品通报数最高的两个国家,近三年的通报比例分别达到28.73%和27.34%,2012年被匈牙利通报的产品比例甚至高达45.58%,尤其应引起纺织服装出口企业的高度关注。
2010年塞浦路斯和希腊发出通报的产品比例也较高,超过15%,但近两年下降明显,德国和立陶宛也呈现同样情况。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等国通报的数量变化较大,部分年份出现急剧上升的情况,而被西班牙、芬兰及其他一些国家通报的产品数量不多,比例基本稳定。
表3的统计结果表明,被通报的纺织服装产品存在的缺陷主要有:
(1)服装束带、绳索等设计不符合EN14682的要求,或产品中含有易脱落的小部件,一旦脱落易被儿童误吞造成呛噎或窒息危险,不符合UNE 40902标准。在2010—2012年期间,因这一方面的缺陷被通报的产品比例高于90%,在2012年甚至达到98.24%。涉及的产品全部为儿童及婴幼儿服装。
(2)检出超出限量要求的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甲醛、邻苯二甲酸酯、镍释放量、六价铬等REACH法规禁、限用物质,具体批次分布见表4。涉及的产品有袜子、帽子、围巾、手套、披肩、毛毯、被套、围嘴等纺织品以及裤子、裙子、衬衫、夹克衫等各类服装产品,大部分是所用面料检出有害物质,同时也存在所用纽扣、拉链等部件中有害物质超标而遭通报的现象。
从检出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种类来看,禁用偶氮染料的检出批次虽然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却依然是头号问题,检出的芳香胺种类主要为联苯胺、3,3’-二甲氧基联苯胺及4-氨基偶氮苯。自从1994年德国政府颁布“食品及日用消费品法”的第二修正案,第一次明确规定纺织品、服装、鞋类和日用消费品上禁止使用某些在一定的条件下会裂解并释放出20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以来,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禁用和严格控制。我国于2005年1月正式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8401—2003《国家纺织服装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后,印染企业使用禁用偶氮染料呈现明显的下降[3],但无论是从出口产品的召回通报还是国内的各类监督抽查中,仍不乏禁用偶氮染料超标问题的出现,说明对这一问题还需继续重点关注,加强生产监督。
其他一些被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甲醛、富马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酯主要来自于印染助剂,如在服装的面料生产中,为了达到防皱或为了保持印花、染色的耐久性在助剂中添加甲醛;在涂层、印花工艺中添加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等等。而镍释放量超标的问题主要出现在纺织服装产品辅件的金属部分,如拉链头、纽扣、铆钉等,法规要求直接和长期接触皮肤的产品,镍释放量不得超过0.5mg/cm2/week。这些问题虽然被通报的案例不多,也应该引起关注,以提高对纺织品服装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标准的意识,消除各种质量隐患。
虽然涉及生态安全性的通报数量远远不及机械安全性,但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对人身健康安全造成的潜在风险更大,因此往往受到更多的关注.
(3)服装的燃烧性能不符合EN 14878标准要求。在2010—2012年期间,仅有一例被通报。
欧美等国关于纺织品服装安全的相关要求
1.机械安全性。
机械安全性主要针对的是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上的线绳、小部件等引发的危险。由于儿童及婴幼儿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自我保护能力,童装上纽扣、装饰性小物件及绳索拉带都会带来潜在危害。如某些儿童带帽服装使用了弹性绳索,拉伸后容易打到脸部和眼睛,服装的帽绳、下摆绳、腰带、裙带、背带等部位超过长度限制,形成过长套索,在儿童活动过程中易被周围的物体钩住造成意外伤害或误套颈项后造成窒息。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统计,1985年至今已有22起儿童因服装绳带缠颈窒息死亡的事件,此外还有47起非死亡事件[4]。在我国,也发生了多起因服装绳带缠颈窒息死亡的事件。2012年11月就有一名5岁小男孩在东莞某幼儿园玩滑梯时,衣领上一条带结的绳子不慎卡在滑梯处,并勒住了其脖子,造成窒息死亡。另外,若各种纽扣、铆钉、绳端件、标签和其他装饰件的缝制牢度未达到规定的拉力要求,儿童因对微小物体的好奇心,会撕扯、啃咬这些小附件,甚至误吞而造成窒息。因此,欧美等国对童装上绳带、小部件的安全消费要求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标准,见表5,并依此对本国及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进行管理、监督。只要产品被检测或投诉质量不符合标准,即使没有发生损害事故,也会被通报召回。
2.生态安全性。
REACH法规是欧盟RAPEX预警系统在生态安全性方面召回的主要法律依据。REACH法规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高度关注物质(SVHC)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其要求是欧盟76/769/EEC(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及制剂的使用和销售)及其48次修改令,涵盖欧盟现有的化学品法规和法令。包括:因致癌芳香胺而禁用的偶氮着色剂的67/648/EC,2001/C96E/18,2004/21/EC和2003/3/EC;含溴阻燃剂的79/663/EEC,83/264/EEC,2003/11/EC和2002/95/EC;关于五氯苯酚的91/173/EEC,1999/51/EC;关于多氯联苯的85/467/EC;关于有机锡化合物的2002/62/EC;关于壬基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2005/84/EC;全氟辛基磺酰基化合物(PFOS)的2006/122/EC等等,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主要涉及限用致癌、致突变、对生殖系统有害和致敏等危险物质的纺织品生态安全性能质量监控体系[5]。
美国关于生态安全性的法规主要有美国服装与鞋类协会(AAFA)提出的全球限制物质名单(RSL)和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其中AAFA提出的全球限制物质名单确定了国际上反复研究规定禁止的物质,2012年10月的第11版RSL内容包括:芳香胺物质、分散染料、有机溶剂、杀虫剂、石棉、二 英和呋喃、阻燃剂、有机锡化合物、邻苯二甲酸盐、SVHC高关注物质、CHCC需要高度关注的用于儿童产品的化学物质等等。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则主要针对儿童用品,铅和邻苯二甲酸盐是限制的重点。
由于高度关注物质(SVHC)候选清单自REACH生效至今经历了多次更新,RSL清单也不断新版本,可以看出各国对SVHC高关注物质管控得愈加严格,之后还将会有更多的有害物质被纳入。因此,相关企业须加紧应对步伐,对照受控清单,了解自身出口产品的特性,加强质量监控,同时在产品设计上选用环保材料,避免使用有害物质。
3.燃烧性能。
为了减少由于纺织品易燃引起的火灾事故,减少由此造成的对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纺织品服装,尤其是睡衣的燃烧性能也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欧盟标准EN 14878:2008标准对用于儿童睡衣、睡袋等产品的纺织品按火焰蔓延时间和表面瞬间燃烧性能进行分类,规定适用的产品。美国的织物燃烧法案16CFR1610也根据火焰蔓延时间对服装所用纺织品的燃烧性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虽然统计结果表明近年来不符合欧盟燃烧性能要求而被通报的产品数量较少,但对于睡衣类产品的出口企业,这一方面的要求仍不容忽视。
从对2010—2012年期间欧盟RAPEX预警系统对纺织服装产品,特别是我国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的通报召回情况的汇总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是遭通报最多的国家,出口的纺织服装产品被通报比例接近同类产品通报总数的50%,不仅给出口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我国出口服装的品牌形象。统计表明,被通报纺织服装产品的安全缺陷主要来自于服装束带、绳索及小部件的机械安全性与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态安全性,生产、出口企业应提高对相关技术法规、标准的了解,加强产品质量控制,规避贸易风险。
参考文献:
[1] 颜刚华,陈阳,何晓红. RAPEX:提高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有效性的手段[J]. 对外经贸实务,2010(1):47-49.
[2] 周雪晖,陈智聪,李军法. 欧盟RAPEX预警系统对中国服装通报情况分析[J]. 纺织导报,2010(3): 27-29.
[3] 高铭. REACH纺织品召回安全评析[J]. 印染,2011(4): 40-42.
[4] 蒋粤阳. 从儿童服装谈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的构建[J]. 中国纤检,2012(8): 22-23.
近日,由全国家用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床上用品分技术委员会联合主办的“2011年全国家用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暨床品分标委年会及标准审稿会”召开。会议审议了《家用纺织品 经编间隔床垫》、《工艺绗缝被》、《静电植绒织物》、《被、被套规格》四项行业标准。此次起草的标准关注床品内在质量指标、保障消费者权益、便利顾客。
电脑无缝针织内衣机行业标准
前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电脑无缝针织内衣机》(FZ/T 97024―2010)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在纺织行业内实施,对国内电脑无缝针织内衣机发展起到了良好规范和积极推动作用。“这其中还有绍兴企业的功劳,我县两家纺机企业参与起草了该标准。”绍兴县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参与起草的绍兴县绍兴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绍兴县大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均是电脑手套机的行家,两企业舍得科技投入,延伸拓展到电脑无缝针织内衣机生产,成为同行中的佼佼者。
据介绍,该标准适用于带扎口和不带扎口的由电脑控制的单面无缝针织内衣机,在电脑程序的控制下,完成织物编织,同时可实现集圈、提花、添纱等组织结构,并可实现三维编织。“之前,电脑无缝针织内衣机在国内尚无行业标准,现行最高标准即为本标准。”绍兴县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说,本次标准的,填补了国内相关领域的空白。
婴幼儿服装标准适用年龄将从两岁提到三岁
2011年8月1日起,我国婴幼儿服装定义将从0~24个月提高到0~36个月,婴幼儿纺织用品的适用高度也将从“80cm及以下”改为“100cm及以下”。
引发如此变化的是新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强制实施。
据了解,2011年1月14日的新《规范》号为GB 18401―2010,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与现行《规范》相比,新版《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变化有:婴幼儿的年龄由24个月改为36个月;婴幼儿纺织品的适用身高从“80cm及以下”改为“100cm及以下”;B类的pH值由4.0~7.5修改为4.0~8.5;增加了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20mg/kg,致癌芳香胺清单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增加了“附录D取样说明”等。
中国服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新版《规范》实施将会对服装、纺织产品的生产、销售产生重大影响。”
新的OEKO-TEX®检测标准从4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国际市场;产业
中图分类号:F75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8)05-0070-05
目前温州受影响的出口产品主要有机电、皮革、鞋服、纺织品、水产品、宠物用品、玩具等,几乎囊括了温州所有大宗出口产品,不断加剧的国外技术壁垒给温州产品正常出口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面对咄咄逼人的外贸新问题,相关企业却因种种原因,至今仍没有找到有效应对的方法,导致很多产品因不符合进口国的技术要求而被销毁或退回或被禁止出口,给温州出口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应对技术壁垒一方面会导致产品的生产成本大大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另一方面,如果企业不能进行有效的技术攻关,跨越国外设置的技术壁垒的话,则产品将逐渐退出相关国际市场,最终将失去该市场,研究如何有效应对国外技术壁垒,促进产品出口已刻不容缓。因此,打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关键在于构建完善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防范体系,其中包括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
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研笔者了解到,温州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了解和应对技术壁垒的信息渠道不畅 由于没有建立应对的预警机制,没有权威的技术壁垒信息渠道,很多时候,企业无法在第一时间了解国外技术壁垒,因此无法及时学习和掌握相关动态,更谈不上如何组织有效应对技术壁垒工作。也由于企业信息彼此间无法动态交流,相关企业无法采购到合格的外购件,增大了企业应对技术壁垒的风险和成本。
2、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工艺改进等方面的力度不够 技术壁垒一般表现在对具体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设定苛刻的限量标准或增加新的有限量要求的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只有符合该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才允许在该国市场上销售使用。而要跨越这些技术指标,企业一般需要投入大量研发资金,研究新技术、开发新工艺,并通过购买先进的设备、改进工艺,使用更加安全环保的原材料等,才能有效克服相关技术壁垒,但是这些过程会使生产成本迅速增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降低。加上企业没有足够的研发实力,且研发新技术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使得企业在应对技术壁垒方面存在被动,单靠企业自身的力量肯定不能达到有效的应对效果。
3、盲目认证,增加成本 由于没有权威的信息渠道,至今仍有很多企业认为RoHS产品出口欧盟,需要经过SGS等权威机构的认证,但是欧盟却从来没有授权任何机构进行认证,而且SGS的检测和认证费用远远比国内高,使得企业在认证上花费了大量的冤枉钱,导致生产成本提高。
4、心存侥幸,研究国外海关的抽样监管方案,试图逃避监管 有些企业不把精力放在如何从技术层面克服国外的技术壁垒,而是心存侥幸,研究国外海关抽样方案,如果被国外监管部门查实贸易缺乏诚信,则可能被列入黑名单,并采取措施,加强对该企业出口产品的加严管制,到头来不但损害了自己企业的信誉,而且还影响了我国贸易的诚信度。为了防止不符合进口国要求的产品出口,保护国内国外市场,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出口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禁止出口。
二、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温州经济的影响
温州的企业应把握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新趋势,让企业发展顺应社会的要求。从宏观上说,短期内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温州产业国际竞争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减少了某些产品的出口量。但从长远来说,发达国家技术法规和标准越来越趋向严厉化,温州产品为了达到目标国的要求,会逐步提高产品的质量标准。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温州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1、增加企业生产成本 企业生产成本的高低是影响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同质产品所耗费的生产成本越低,在竞争中就更有竞争力。发达国家所设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越来越苛刻,而且这些标准大多高于国际标准。温州出口产品要想打入这些国家市场,必须达到其标准要求。但目前温州大多数企业科技水平不高,经营管理比较落后,要想达到或超过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要求,就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改善经营管理,加速技术进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这就容易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使产品市场价格升高,直接削弱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增加检验检测成本 产品生产出来之后,必须要满足贸易对象国的检验检测要求,才能进入其市场,然而发达国家不仅通过标准,而且通过认证制度和产品的合格检验等对进口商品设置重重障碍,他们利用复杂的进口手续、苛刻的检验,对进口商品设置壁垒。温州产品必须按其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方能进入其市场,结果费时、费力、增加了出口难度和产品成本,削弱了国际竞争力。
3、认证费用昂贵 产品获得认证,才可以顺利地进入贸易对象国市场。而发达国家的认证要求颇高,以电子、电器、机械类产品为例,强制性颁发产品认证书的认证项目就有美国的UL、加拿大的CSA、欧盟的CE等多种,而且这些国家对我们所出具的自行检测认证报告不予承认。这样,要取得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认证就必须由国外认证机构认证,而国外认证机构的认证费用昂贵,直接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削弱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温州经济影响的行业分析
1、制笔行业 温州是中国的制笔之都,企业无论从产量、设备条件、规模、工艺技术等方面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据有关数据统计,2006年,温州制笔行业实现工业总产值31亿元,出货值达16.5亿元。欧盟REACH法规将使温州制笔企业遭受前所未有的绿色技术壁垒,应对REACH法规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作为应对的主体,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REACH法规,学习、熟悉和掌握REACH法规,并跟踪国内外应对REACH法规的最新进展,积极做好应对工作,努力将REACH法规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
2、皮革行业 温州是中国合成革之都,是亚洲最大的合成革生产基地,合成革产品远销欧美等很多国家和地区,2006年合成革出口贸易总额达1.6亿美元,同比增长45%,增幅居温州各行业之首。为了保证PU产品顺利进入欧盟市场,检验检疫部门应充分发挥技术和信息优势,积极帮助外向型企业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PU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成分的检测方法研究,确保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符合进口国的要求。二是提醒PU合成革生产企业,积极使用安全环保的增塑
剂,限制和禁止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以防邻苯二甲酸酯含量超标。据了解,很多性能优良、环保的PU增塑剂已经开发成功并已投放市场。
3、机电行业 欧盟是温州机电产品的重要出口市场,RoHS指令实施以来,从有关检测数据来看,温州出口欧盟机电产品应对RoHS现状仍不容乐观。2006年下半年,相关部门曾对全市家用电器和电动工具进行了RoHS项目抽样检测,在被抽检的24批产品中,合格6批,检出铅等6种有害物质超标18批次,合格率仅为25%,高风险部件主要集中在企业的外购件当中,其中铅含量超标几乎占100%。2008年3月以来,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200多个输欧样品进行RoHS项目检测,检出不合格样品24个,全部为铅含量超标,从检测情况来看,高风险部件主要集中在各种电源线皮和焊锡中,铅含量超标仍为温州机电产品RoHS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输欧机电出口企业应该实实在在地在产品质量上下工夫,重视绿色采购、绿色设计、绿色生产工艺,降低企业出口风险,从源头上提高应对RoHS指令的能力,扩大温州市机电产品出口欧盟市场。
四、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途径和方法
1、积极参与或影响国际标准的制订工作 技术标准实际上就是国际贸易中的游戏规则,谁控制国际技术标准,谁就控制了国际市场。因此,入世后我国在进行国际合作时,要积极推广我国标准的使用,这有利于我国企业控制出口市场。另一方面,我国还应密切关注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加速我国标准体系和标准管理的市场化进程,同时还应加强实验室的双边认证。因为,一些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标准能够被大部分国家承认,而且也能反映出最新动态。我们把眼光盯住这些标准,既能有效地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又可以引进廉价的技术。康奈集团借助英国鞋类与联合贸易商研究协会――SATRA这家全球最权威的鞋业研发、检测、认证机构,得以参与有关国际鞋业贸易的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制订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2、开展WTO/TBT研究,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 各地应专门成立WTO/TBT研究小组,搜集有关资料,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中心和数据库,跟踪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资料,向国内企业全面宣传,引导生产。同时认真研究主要贸易对象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这些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对我国主要出口产品的影响,帮助企业打破壁垒,扩大产品出口。同时,鉴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贸易影响日益增大,对于贸易对象国的一些技术性限制措施的动态应加以密切跟踪,建立预警机制,提醒出口企业早做准备提前适应国外技术和标准变化的要求。
3、树立科技意识,改进企业管理提高技术水平 对于企业来说,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是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根本途径。产品的科技含量越高,受市场不利因素的影响越小,竞争力越强。从长远角度看,生产出高科技、高质量的产品才是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唯一出路。虽然目前为了解决实际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但这只是一种被动式的做法,从长远看是不足取的,更何况新标准层出不穷,如果不从长远思路出发,企业就会疲于奔命。所以企业在加强技术改造的同时,应不断开发新产品。同时,企业的组织结构、战略管理以及经营管理等必须适应科技时展的需要。企业可以将ISO9000、ISO14000等管理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创造出适合自身的管理方法,从制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品质和环保品质,这样在国际市场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企业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对产品品质的最终形成都有影响,各方都应以科技意识指导工作,在如何使产品提高科技含量的共识上协调运作,首先就得突出管理决策中技术因素的重要性,一定要力争追求世界最新技术动向,尤其是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技术落后要毫不留情地抛弃,对尚能生产,但很快将落伍的技术设备也应该尽快淘汰。另外,还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提高其科学技术水平,使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技术能够通过具有一定素质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发挥作用,产生效益。
4、积极进行认证工作,根据各个国家市场的具体情况出口商品 当前,质量认证体系已成为趋势,各国都力求本国的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向国际标准靠拢,并获得国际上的普遍承认,以打破技术性贸易壁垒。企业要大力加强质量认证工作,以带动产品质量和技术的提高,从而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同时,出口企业还应密切关注与出口产品相关的各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并要求外贸从业人员时刻关注这些动态。在出口之前,一定要搞清各个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尽可能根据不同国家制订不同的出口策略。而且,还可以通过国外客户的介绍,了解进口国对某种特定商品的技术标准、法规及标签要求,并有针对性地按照外国的要求处理好出口产品。而且通过这一良好的关系,一旦发生技术性贸易壁垒阻碍的情况,可以及时取得国外客户的理解和帮助,尽可能地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5、通过技术引进、利用FDI技术创新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 企业必须重视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然后通过技术创新,将制成品的生产和出口提高到一个新的技术水平,并尽快从比较劣势向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转变。而且,还应注意单纯利用技术的购买引进手段往往难以得到较为系统先进的复杂技术。因为这些技术往往掌握在跨国公司手中,所以需要引进FDI。这些技术、生产标准以及品牌和营销渠道可以有效地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例如,我国出口日本的轻工产品和机电产品很大程度上是日本在中国的合资企业生产的。国内企业要善于与国外企业合作和竞争,形成长期共同发展,这对于跨越动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也是很有意义的。
6、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应对技术壁垒 温州的行业协会可借鉴国外行业协会一些好的做法,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问题中的作用。
(1)建立统一协调、以市场为主导的行业协会动态运行机制,尽快解决行业协会作用分散、机制僵硬、反应迟缓等弊病。
(2)增强行业协会的市场功能,政府应全方位地赋予行业协会应对市场变化的权限,并在法律上确立行业协会的重要地位。
(3)改革行业协会目前的用人机制,形成行业管理、技术研发、政策研究、服务咨询等多层次的人才架构。
(4)去除行业协会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方面的程序,使程序更加简化,避免交叉和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