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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服务和管理
(二)强化服务工作。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责任机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区经常与管理之中,依托社区,最大限度地满足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实现社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及时为外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上门办证,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女性外出前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本市辖区内流动的男性不必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或用工单位在流入人口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通过《全国、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进行查询。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应书面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逾期仍未按规定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各县(市、区)要积极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保护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在外来流动人口就医、就业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三)实行分类管理。重点服务管理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按流动人口性质分三个类型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做好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二是对未婚育龄女性重点做好宣传教育、信息跟踪与服务;三是对男性重点做好政策咨询与信息跟踪。按地域分:一是城区重点抓好流入人口、下岗离岗等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男女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以女方单位管理为主;男女双方一方有工作单位的以有工作单位的一方管理为主;男女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以女方现居住地社区管理为主;下岗离岗人员未交接前以原单位管理为主,交接后由接收单位管理。二是农村重点抓好流出人口村民自治服务与管理工作。把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各乡镇制定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制度之中,建立和完善流出人口村民自治服务与管理制度。
(四)明确管理责任。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户籍地管理为主:本市范围内县(市、区)之间的流动人口;本市流向外地连续时间不足1年的流动人口。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外地流入本市的流动人口;因婚嫁来本地常住,但尚未迁移户口的。③本市范围内流入现居住地时间3年以上,且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已婚育龄对象,可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现居住地按常住人口进行服务与管理,现居住地应将其婚育信息通报给户籍地。④建立周边地域的流动人口多边协作机制,推进周边地域“一盘棋”管理。
(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双向责任”,实行“双向追究”。对本市范围内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等问题,依据实际情况,实行“双向检查考核,双向责任追究”。①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3年以下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承担责任。户籍地连续6个月未接到有效的环孕检证明的,户籍地承担同等责任。②收取了终止妊娠保证金,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终止其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或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提供了查环孕检服务仍出现违法生育的,由实施管理责任方承担责任。③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流动人口,从怀孕第6个月开始,所到之处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入地未发现,或者未及时落实补救措施,或有意将对象赶走的,该对象所到流入地均应承担同等责任。④本市内流动人口的出生,由现居住地负责登记上报,并将流动人口的生育信息反馈给户籍地,本市户籍地应同时登记上报。本市流向外市的,不论流出时间长短、出生是否符合政策,均由户籍地负责统计上报。
(六)建立定期清查和有奖举报制度。实行季查年清(每季查环孕情、年度全面清理)制度,把强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查环孕情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源头来抓,通过办证、查证、查环孕情,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流向,了解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确保违法怀孕行为早发现、早核实、早处置,有效防止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的出现。严禁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跨省设立管理站开展环孕检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七)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经费投入的保障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61号)规定的“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切实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
(八)实行计划生育费用统一结算。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辖区内流动形成的计划生育费用,实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结算制度。即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辖区内流动在现居住地形成的计划生育费用,先由现居住地乡级支付后,交其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处理,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为同一县(市、区)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与户籍所在地乡级结算,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为同一县(市、区)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结算,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再与户籍所在地乡级结算。
流入地发现流入人口有计划外妊娠的应及时采取终止妊娠手术,手术经费由户籍地承担,并由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奖励流入地每例200元。(手术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月统一结算)
(九)落实经费承担责任。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组织等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负担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十)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通报及协商制度。涉及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市内跨县(市、区)的流动人口,坚持“谁先发现谁征收”、征收标准“就高不就低”、“先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的原则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所征社会抚养费“两地”(实行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对半分成;对跨市的流动人口,发现地人口计生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可参照市内跨县(市、区)征收原则协商确定征收事宜,有效制止“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
三、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十一)坚决查处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为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加价收费。要切实加强监督,严肃查处向流动人口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对出具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
对伪造、变造、买卖、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
(十二)严格依法行政。对政策外生育的流动人口,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给予开除、辞退、解聘的处分,并依法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属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
(十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市、县两级要成立党政办公室、综治办和人口计生、*、建设、城管、工商、卫生、民政、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协调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协调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加强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研究解决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十四)建立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要实行分级分类全方位多层次服务管理,明确村委会、城镇社区居委会、单位、流动人口的雇主、用人单位、专业市场和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出租户等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通报制度。一是建立和落实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登记通报制度。各级*、工商、城建、房管、卫生、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在审批(办理)或者年度审验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要将相关信息登记,并定期通报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二是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交换和反馈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流入地与流出地的双向信息沟通。县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机构要配备专门微机等基本设备,县、乡两级均应明确专人负责全国、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日常使用和监管,做好信息跟踪与更新,将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措施、持证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反馈户籍地,提高信息交换的反馈率、及时率和准确率,加强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互动。三是实行流入人口信息申报制度。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全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四是实行流出人口信息登记制度。流出人口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要登记其基本信息,并录入微机。
(十六)增强管理与服务工作合力。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形成小区管理、物业协作、*配合、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建立流动人口党员之家、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鼓励流动人口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等志愿者组织。协会开展活动要丰富多彩,提供服务要突出流动人口的主体地位,切实搞好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活动,增强流动人口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能力。
五、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统一部署、政府负责、部门协调、联合行动”的原则,以准确掌握现状、提升服务水平、整治违法生育为重点,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一盘棋工作机制,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查清底子。主要是全县流动人口的总数、育龄人口数和已婚育龄妇女数;流动人口流向分布、居住和从业状况;流动人口生育状况、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二)掌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现状。主要是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网络现状;流动人口建档情况;录入全员流动人口数据库情况;办理和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签订各类服务管理合同情况;落实各项免费节育技术服务情况。
(三)广泛宣传。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生育意识,查处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优质服务。依托各级计生服务阵地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新服务载体,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均等化步伐,提高服务质量。
(五)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适应“一盘棋”工作要求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规范,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三、实施步骤
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营造氛围。
1、制订活动方案。召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活动工作会议,制订活动实施方案,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对专项活动做出具体安排。
2、营造宣传氛围。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深入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3、健全工作网络。进一步加强乡镇、村(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建设。强化社区(村)属地管理职能,配足计生专(兼)干、中心户长和计生信息员,完善辖区企事业单位、市场、门面房、出租屋和住宅小区计生服务网络。各社区要按街道确定计划生育信息监督员;市场、住宅小区要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设计生专干,并按住宅楼设立计划生育中心户长;新兴经济、社会组织中也要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设专(兼)干;单位型社区要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网络。
(二)第二阶段:排查摸底,完善信息。
1、摸清情况。以年4月21日24时为基准时点,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原则,以乡镇、村(社区)为单位,以出租屋、市场、单位、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为重点,以查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主要手段,一是摸清本辖区流入人口总数、已婚育龄妇女数及分布状况、接受现居住地节育管理服务情况。二是利用流入人口信息采集、医院分娩登记、免疫接种登记及群众举报等信息,对年以来辖区流动人口生育状况进行核查,按符合政策生育和违法生育两个类别分别登记采集信息。凡发现怀孕者要查清是否符合政策,并及时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形式通报户籍地,做好情况记录。三是以乡镇、村为单位,通过流动人口外出前的办证记录、所签合同、信息平台及走访了解等方式,重点查清流出人口总数、已婚育龄妇女数、流向分布、办证、接受服务等情况。
2、持证管理。对没有办理、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要通知督促其限期补办、交验,对流入的初婚并准备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流动人口,按规定为其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3、完善信息。要及时将清查信息与省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库原有信息进行核对,区别不同情况录入(变更),并通过全国流动人口信息工作平台交换信息。
(三)第三阶段:突出重点,依法查处。
1、无证怀孕人员。对查出的无证怀孕对象,流入地要及时通报户籍地进行核查,确定为不符合条件怀孕的对象,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补救措施。对拒不落实补救措施的人员,及时通报户籍地,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2、违法生育人员。对违法生育但已缴社会抚养费的,应查验户籍地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的相关证明,对证明不全的限期交验。对违法生育并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向户籍地通报情况后,征收社会抚养费。
3、开展两地协作。流入地要及时向户籍地通报专项活动进展情况、服务管理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共同处置流动人口生育证补办、不符合条件怀孕对象补救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事项。
对专项活动中查出的流动人口违犯政策生育等问题,以落实相关措施和征收社会抚养费为主,不纳入当年的计生“三线”考核。
(四)第四阶段: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1、实行“两证双合同一承诺”管理。“两证”即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双合同”即乡镇、村委会(社区)与所辖地的企事业单位法人、雇主、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落实工作责任;企事业单位法人、雇主、房主与被雇流动人口、租房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形成“抓房(业)主,房(业)主抓”的管理机制。“一承诺”即各级计生服务管理机构承诺向辖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均等化提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2、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流入人口“七项”管理制度。一是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登记制度;二是清理清查制度;三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四以房管人制度;五是计划生育合同制度;六是信息通报制度;七是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
3、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流出人口“四个一”管理制度。即: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前办理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一份计划生育合同、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确定一个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
4、建立和完善均等化服务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当地民生建设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等制度,保证流动人口在现居地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五)第五阶段:集中验收,总结提高。
1、集中验收。在各乡镇组织自查验收的基础上,县上组织力量,对各乡镇清查情况进行集中验收。检查验收采取不打招呼、随机抽取样本点、走访相关单位(人群)、填表打分的方式进行。未达到清查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效果仍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
2、总结通报。各乡镇要注重挖掘专项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及时上报活动进展情况和各类动态信息,8月2日前将专项活动总结材料与各类统计表报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管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上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表彰先进。
3、兑现奖励。对实名举报,包括各类来信、来电举报经查实的兑现奖励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局,具体负责专项活动日常工作。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机制、规范生育秩序、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成立相应机构,制定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专项活动抓出成效。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和要求: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团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各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规章制度,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保障;落实工作职责,建立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与流入地协调配合的机制,构建“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工作模式;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的全面发展;加强引导,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考核评估体系;形成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筹协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局面。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乡计生办要在乡综治办的统一组织协调领导下,与派出所、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作战,共同做好工作;二是坚持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入流出地共同管理的原则。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以突出服务、强化管理为重点,建立双向管理协作制度,加快构建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三是要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按照便民维权、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思想,要在管理服务中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依法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各项权利;四是要坚持市民化管理,亲情化服务的原则。对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要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做到“三有四同”,即管理服务有机构、有人员、有报酬,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员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考核。
二、切实解决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问题
(三)各村要成立由支部、村委领导挂帅,村治保主任、村计生管理员等有关人员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至少召开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建立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办公室,明确工作目标与职责,共同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四)各村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地方谁管理,谁用工谁管理”,协调本村治保、团、妇等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和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五)各村要确定必要的管理流动人口专兼职工作人员,流动人口各村信息员为本村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任务重的行政村应增加一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管员,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六)加强村级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建设。各村可根据辖区大小,确定若干名小组长。并根据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给予适当报酬。进一步健全计生管理服务网络,切实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融入村服务网络之中。
三、努力保障流动人管理工作所必要的管理、服务经营和人员报酬
(七)各村要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八)建立计划生育技术、免费结算机制。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逐步实行“一卡通”服务,凭卡免费接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免费领取避孕节育药具和宣传资料,免费享受一年两次查环查孕服务,免费实施计划生育“四术”等服务。
四、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一的职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九)流动人口户籍地的基本任务和要求:(1)对流出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落实孕节育措施、奖励政策;(3)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4)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等。
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任务:(1)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2)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3)指导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4)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铃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5)与现居住地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6)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开展各项服务,解决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问题。
(十)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任务和要求:(1)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督促未办《婚育证明》者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2)建立已婚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3)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单位)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4)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房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5)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地。
(十一)建立和规范流动人口生育、节育统计报告制度。凡流入、流出的人口,应为其建立单独的档案资料,详细记载其结婚、生育、节育、从业、居住、联系方式等情况,并与常住人口帐卡分开,实行单列管理。
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蓝本、生育报销审批表等。
1、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办理时需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由已婚育妇事实常住地负责发放,其户籍所在地或原常住地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对常住地不明确或多处事实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妇的户籍地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曾叫准生证,后改为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办理报销生育险时,需要生育服务证原件。
3、《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办理时需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来源:文章屋网 )
昆山计划生育证明模板【1】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______,性别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属未婚未育,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经办人:
20___年___月___日
昆山计划生育证明模板【2】兹我辖区居民XXX(身份证:0000000000000)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居民XX(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0)于20xx年2月19日登记结婚。男方初婚未育,没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此证明为女方户籍地办理壹孩生育证之计划生育证明,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经办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
说明:如果申请人再婚,必须备注“再婚前生育一(男/女)孩,由谁抚养。
昆山计划生育证明模板【3】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盖章
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昆山计划生育证明模板【4】兹证明我单位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从未登记结婚;
离异后未再登记结婚;
丧偶后未再登记结婚。
我单位对所提供证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填写人签章:
单位组织(人事、保卫科)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昆山计划生育证明模板【5】兹有我单位***同志,女,****年**月**日出生,*族,**(农业或非农)户口,家住****,于****年**月**日结婚,属初婚,****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现有一个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这次情况通报会,时间虽短,但内容很丰富。会上通报了第二期信息交换平台的运行情况,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及相关基础工作进行了培训。大家通过学习、交流、通报工作情况,达到了总结经验、明确目标和部署作任务的目的。
去年十月份以来,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打开了新局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首先开展了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现状调研活动。这是我委专门的工作机构成立以后,首先抓的一件大事。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省很多地方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处于无序状态,工作到底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水平我们并不掌握。为此,省里从调查研究入手,于去年11月18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调研活动的通知》。加强调查研究的重要目的,是探寻和把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科学性、规律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好工作,必须尊重人口自身发展的规律,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随即,省流动人口管理处会同省流动人口管理站的同志开始调研。他们深入到吉林、延边、松原等地的社区、乡村,通过实地调查、现场座谈等方式,历时2个月,掌握了大量、详实的第一手情况和数据。各地在接到调研通知后,能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填写调研表、撰写调研报告。目前,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现状的调查报告已经形成,正在委党组传阅。整个报告问题反映准确,符合基层实际;分析深入,切中问题实质;对今后工作提出了科学并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充分体现了全省同志,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报告为今后做好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依据,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其次是规范和加强了基层基础工作。流动人口的规模和流动频繁决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方式。根据基层工作实际和流动人口需求,省人口计生委改变了过去把所有流动人口“胡子眉毛一把抓”的管理方式,按照分类指导、突出工作重点的原则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一是规范了《婚育证明》管理。明确已婚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对象,加强经常性、制度化的管理和服务,其他人员作为一般性管理,及时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等。这样,不但大大减轻了基层的工作量和工作负担,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于没有《婚育证明》的流入人员,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在本地有效的临时《婚育证明》;对婚育信息完整准确的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或5年的《婚育证明》,以便建档立册,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这样做,一方面加强了管理,减少了漏洞;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流动人口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二是以突出重点,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为主要目的,统一规范了流动人口表、单、卡、册的管理。增加了服务内容,强调了依法维护流出人口合法权益。流出人口因居住、就业等变化频繁,使我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难以到位,违法生育较为突出。在目前,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和服务体制,还未很好建立的情况下,户籍地有必要也有责任加强管理,为现居住地实施管理创造一定的条件。要加强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的管理,并增设“落实奖励优惠政策、金额”等服务项目。要求户籍地村级统一建立基础档案,记载每个流出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外出时间、地点、办证和从业等基本情况,力求做到人头清、婚育清、措施清、去向清的动态管理。
第三,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有新起色。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建立,作为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创新的一个突破口,加快了户籍地与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反馈的速度,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跨省、跨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流难的问题。去年培训班以来,我省信息平台交换工作有很大起色。2004年12月21日至2005年3月20日,我省共提交信息9216条,反馈率为30.35%。今后,我们要继续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强指导、培训和督查工作。
对下一步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讲几点意见: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古今事业皆成于实”。今年,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是狠抓落实。
一、进一步落实省里下发的一系列文件。最近,省里对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下发的文件比较多,但不是文件多了,工作就做好了,关键是落实。一是落实省里于今年2月22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要进一步统一认识,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强化领导责任制,密切协作配合,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与相关部门的改革举措结合起来,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加强引导和提供服务上,寓管理于服务中,创新综合治理机制。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综合治理、优质服务”的新理念,如为流动人口搭建发展经济平台,把发展劳务输出经济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拓宽计划生育服务领域,提高办证率。二是落实《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精神,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设备,并要有专人管理网站。各级人口计生委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控督促制度,每周至少登录一次交换平台,随时了解上级人口计生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规定及时处理和交换个案信息,同时各相关处、科、室也应分工负责,做好信息交换的监控和督促工作。市、州每周至少登录平台两次,及时掌握各地个案信息的交换情况,对长时间未发出查询信息和未按时反馈查询信息的县(市、区)进行督促。目前,各地推广使用平台工作发展不平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加强信息交换平台建设作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项基础性工作,与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要加快推广应用的步伐,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管理水平。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做到资源、信息共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并由战时转入平时,由突击性转入经常性。对我们有的同志来说,信息交换平台是一种新鲜事物,一些基层在推广使用过程中,在思想上产生了波动,对平台的可靠性、信息的真实性、应用的持久性产生怀疑,对是否能全面推广缺乏信心。因而对在使用平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产生畏难情绪,对经常性的反复操作产生厌倦情绪,对平台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采取应付态度。仍有少数县(区)工作不落实,与信息交换平台应用有关的管理工作跟不上,如: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或不完整;对流动人口有关情况的询问、核查不认真;上网录入的信息不准确等。这其中除了领导重视不够外,主要原因是不少地方信息化工作基础较差,设备、网络资源缺乏,缺少具有相关知识的工作人员。反馈信息中"查无此人"的比例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交换信息质量,有的地区“查无此人”率竟高达90.62%。目前,一些地方平台运行的机构尚不健全,平台缺乏良好的运行环境,基础保障急需强化。对此,我省将平台的使用情况纳入了年终计划生育整体目标考核,在今年的考核方案中,明确了信息平台的考核内容和办法。三是明确《吉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紧紧围绕《规定》中的新观点、新意见、新规定开展。要将村、社区工作人员作为重点培训对象,提高他们的素质,提高他们为管理对象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省里同志也要积极参与指导各地的培训工作。各地要在5月底前完成培训业务。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现状
近年来,我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把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出平稳、健康、有序的良好发展态势。加强领导,实施齐抓共管。区级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区长为副组长,人口计生、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和重要单位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建立了共管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级成立由计生办、派出所、工商、劳动、卫生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层层签订了责任书,从上至下形成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网络,逐步形成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大格局。加强整治,开展专项行动。今年以来,开展了多次针对出租屋流动人口的全面的宣传、登记、查验证专项行动。全区计生干部与民警、平安服务队员及流动人口协管员联合,在白天、晚上分批到各村开展地毯式登记。登记以“村不漏屋、屋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不出错”为要求。今年,全区新登记、查验证流动人口15000余人,其中已育龄妇女6099人,并且已经及时录入wis信息,全区进入微机管理的育龄妇女达到20433人,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为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加强指导,抓好“两个”平台。加强了日常检查、指导、通报和督促,使国家和省内两个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在双向管理服务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自XX年9月21日至XX年8月20日,国家平台全区共接收信息714条,已反馈713条,信息反馈率均为 99.86%。
二、存在问题
虽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存在一些问题。
1.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还存在一些死角和漏洞。个别地方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没有真正做到属地管理,而是认为流入人口计划外怀孕,赶走了事,流出人口在外地计划外生育按统计口径哪生哪报,不影响计划生育责任状指标完成。现如今流出地不允许收取抵押金,也没有有效的约束手段,更有甚者,外来即不办理《婚育证明》又不让你知道去向,即流出地知情不知人,没办法,流入地知人不知情,没措施。从而导致一些偷生人员有机可乘,这严重地影响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落实。
2.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核发力度以及对违反计生政策人和事进行处理较难。对流入我区各乡镇的人员,大多是家境较贫寒,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进行处罚,即无物又无钱,起诉到法院,法院也无力执行。有的"三无"人员,在你查证时以各种借口搪塞你,又无具体制约措施,让计生工作人员左右为难。对流出人员说话无人听,调查了解无人在,兑现处理好似"纸上谈兵",更有甚者偷偷以外出打工为由,实际是躲生,但怎么调查打听就是不知去向。各地管理规定不一致,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不到位,所以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后不回原居住地接受处理,也未受到现居住地处理的现象较为突出和明显。
3.工作要求的不断变化,管理措施的不断推陈出新,个别干部对这一变化仍然很不适应、不习惯。以往的那种"株连政策"已经被废除,现在强调文明执法、正确执法、优质服务。个别人对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不理解,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与服务服务弱化。
4.综合治理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没有真正形成。虽然建立了"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机制,但是有些部门应付了事,认为我没有义务为你开展工作,还有的部门只做表面文章,应付检查,造成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出现空档现象。
三、对策及建议
1.强化宣传,提高各乡镇对抓紧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xxxx"重要思想,以公朴意识服务群众。在宣传的形式上一定要推陈出新,在抓好广播、电视、文艺宣传的基础上,还可以办一些贴近社会、贴近生活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青春期教育等专栏,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内容。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城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公安、民政、工商、税务、卫生、劳动、城建等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真正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把工作抓实、抓牢、抓好、抓到位。
2.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划定归属、明确职责。为了杜绝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沾轻怕重"、你推我争的不利局面,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不断档脱节,推行计划生育属地管理,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以现居住地为依据,划定归属、明确责任与义务,服务管理、情况统计、检查考核一律按现居住地管理口径进行。避免管理主体之间责任的相互推诿,以及对流动人口的重复管理和管理断层现象的发生。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是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任务。从现实情况看,流动人口计生服务与管理的难点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婚育信息难掌握。流动人口人员构成的复杂性、就业行为的随意性、生育行为的隐蔽性、文化的多样性增加了服务与管理的难度。同时,他们的工作、生活环境差,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不高,难以及时获得避孕节育指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出地和流人地人口计生部门也很难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婚育动态。山东省违法生育案例调查显示,违法生育者39.61%发生在区域外,24.71%发生在区域内市外,12.12%发生在市内县外,在户籍地的占23.53%。人口计生部门对89.41%的违法生育行为不了解其婚育现状,10.59%属管理无效,强行生育。
2、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农民工除了普遍存在的-工资拖欠、劳动安全无保障、居住条件差等问题外,在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也享受不到应有的公正平等待遇。就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来说,一是流人地没有真正将流人人口纳入常住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体系,未能使其真正享受同等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妇女保健服务,对法定的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服务未落实到位。流动人口对流人城市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二是流出地对外出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难以兑现。流动人口依法应得到的服务往往在两地互相推诿中落空,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
3、以现居住地为主、两地共管的协调机制难形成。一是各区域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规定生育以女方户籍管理为主的原则。"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与现行的生育管理存有冲突,致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服务证办理两地推诿、互相扯皮。二是现居住地普遍存在管理不到位或不想管到位的情况。迫于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压力,有的地区在统计工作中,对外来人员生育、政策外生育信息故意隐瞒不报或是虚假上报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户籍地片面强调"现居住地为主",忽视共同负责协助管理的职责。有的只知开具证明,人走后则不再过问;有的甚至对流人地提交的信息有来无回。
4、违法生育难处罚。一是流动人口流动性大,违法生育查证属实难、送达难。二是流动人口大多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家境贫困,即使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也因征收对象无偿付能力而难以执行到位。据对2007年上半年违法生育调查显示,按时足额缴纳的占45.3%,部分缴纳的占36%,完全不缴纳的占18.6%。三是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征收标准差异悬殊,一些违法生育行为人绞尽脑汁钻法律的空子,恶意规避处罚。四是对不按时参加孕检、不及时终止意外妊娠、不按时寄回有关证件者缺乏有效管理手段和法律支持,基层在日常工作中有时陷于两难的境地。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难的原因。
形成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1、认识上有偏差,制度上有缺陷。一是在全社会尚未真正树立理解、尊重、善待的意识,没有体现"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就人口计生工作而言,流人人口没能与常住人口一样获得服务、参与管理、实行救助的市民化待遇,致使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需求得不到满足,违法生育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流人地片面强调管理,忽视以人为本,便民维权。三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管理体制的缺陷,使得流动人口中的孕妇更容易获得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机会。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不够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涉及面非常广泛,仅靠人口计生部门难以服务与管理到位。在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方面,一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文件下发前,政府缺乏统一的牵头部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决策难、协调难、落实难"等现象,未真正形成综合治理的局面。二是在深化国企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些部门推出的政策措施,没有充分考虑对人口计’生工作产生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综合治理的力度;三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流动人口"一证先行、无证不办"的规定难以落实。
3、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流动人口变动性大,信息交换量重,数据的收集、录入及上报需要从村居、街道到县各级的密切配合,投入足够的精力。现有的按户籍人口数量配置机构编制和管理人员的现状,远不能适应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体制的需要。目前,部分县没有设立专门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只能由计生办人员兼职,难以承担日益剧增的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重任,即使有的县设立了流动人口管理站,属事业单位,不具备执法权,开展工作难度较大。
4、经费投入不足是制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市民化服务落实的瓶颈。有的地方没有合理核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免费服务的支出成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未纳入现居住地财政预算。流人人口越多,现居住地管理任务越重,经费投入越大,财政负担越重。经费问题直接影响到属地化管理和市民化服务的落实。
三、对策与措施。
要加快破解流动人口难题的进程,人口计生部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顺势应时,更新观念,理清思路,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立"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信息化支撑、依法维权、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体系。
1、全面落实属地管理体制,依法明确社会各方职责,实现无缝隙覆盖、无漏洞服务。按照"城市流人抓社区、市场流人抓雇主、单位流入抓法人、房屋租赁抓房东"的原则,突出四个依托。一是依托社区,夯实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根基。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重心下移到社区(村、居)。整合社区资源,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与暂住人口登记、警务责任制、出租房管理、住宅物业管理、工商注册登记、劳动用工管理等项工作相结合,构建流动人口合署办公平台,共同搞好服务与管理。二是依托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管理责任。街道与辖区内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责任书,与民营、股份制企业签订协议书,落实管理责任,配合社区做好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三是依托房主,加强出租房管理。对工作单位不固定、在社区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实行"全貌划片、户况显示、联合服务"和"逐户建卡、依房管人、同住同管、优质服务"的做法,并在社区划分责任区域建立"房主管房客"制度。四是依托协会,开展村(居)民自治。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市场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2、大力推行市民化服务,依法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一是尽快修订国家、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市民化待遇的落实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流动人口依法生育,依法享有免费技术服务和奖励政策兑现,依法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三是在政策导向上求突破。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人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营造关心、关注、关爱流动人口的社会氛围。
3、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水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建立完善信息交流、共享与反馈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共享制度,形成稳定可靠的工作运行机制。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整合规范区域际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工作制度、区域内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区域内流动人口信息网上信函联系制度,提高信息交流、查询、联系、反馈的及时性、准确性。二是强化流动人口信息网上交换和交流的监控督查。实行一月一调度、每季一通报制度,促进服务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三是加强系统内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团结协作,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良性发展的工作格局,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四是以区域内人口计生系统"三网一库"为基础,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网络,加快建立和完善横向互通、纵向延伸、良性互动的人口信息共享体系,推动人口信息跨部门、跨地区资源互补、信息共享。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若干规定》,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落实网格化管理和市民化服务,全面提升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按照省、市人口计生委统一部署,我县将今年10月份确定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维权服务月(以下简称服务月),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健康、和谐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氛围为目标,面向广大流动人口开展全方位、系列化的计划生育维权服务活动,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制观念和生殖健康水平,推动我县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服务月是今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项目,是实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管理、同宣传、同服务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一项保证性措施。各街道要切实加强服务月活动的领导,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做到四到位,即领导重视到位,经费投入到位,宣传普及到位,管理服务到位。
(二)精心组织,确保质量。要结合实际,制定活动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面向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生殖健康服务和维权服务。10月18日定为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维权服务月集中宣传日,各街道以本辖县为宣传范围,以日常服务为工作要点,特别要在流动人口密集地县进行重点宣传,开展多项服务,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三)做好总结、及时反馈。服务月期间,各街道要加强信息反馈,做好典型的宣传报道工作,并搞好活动总结。总结要用数字说明问题,并于10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活动情况将在网上进行通报,此项工作将被纳入日常考核。
三、活动内容
(一)开展办、验证服务
各街道要对辖区内对流动人口情况进行彻底清查,登记造册,并登门免费为流动人口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联合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深入到建筑工地、市场、餐饮娱乐场所,查验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向户籍地通报其婚育、避孕措施落实等方面的信息。
(二)开展生殖健康服务
各街道要依托计划生育服务站,为流动人口开展免费的b超、血常规、心电图等服务。并深入到建筑工地、市场为流动人口举办优生优育、生殖健康讲座,开展义诊活动。要在流动人口中推行避孕措施知情选择。通过广泛开展避孕节育知识专题讲座和咨询服务,使流动人口了解、掌握各种避孕节育方法,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方式。
(三)开展维权服务
各街道要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维权机构,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救助服务,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