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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项目评审验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评审验收工作。
法律法规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组织评审验收的,由事业单位在规定的权限内负责评审验收。
有评审验收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事业单位组织评审验收,并办理委托评审验收手续。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不得再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评审验收。
第四条国土资源评审验收项目,按国家和我省规定设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评审验收项目,也不得将一个评审验收项目分拆为多个项目。
第五条建立国土资源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制度。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评审验收项目类别,建立专家库,每个类别专家库的人数不得少于15人。
专家库应当建立专家名册,载明每位专家的简历、从事的业务领域、取得的业绩、职称或者职务,供项目评审验收申请单位查阅和社会监督。专家库人员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高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某一领域、专业或者从事某方面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执业公正,在某一行业或者领域成绩突出。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作为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项目评审验收由评审验收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业务机构具体承办,项目评审验收专家组进行审查。
第八条项目评审验收单位自收到项目单位的评审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组织评审验收的单位根据评审验收项目类别,从相关的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出5至9名专家组成评审验收专家组,并由项目评审验收单位指定二名专家分别担任主审专家和评审验收专家组组长。
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评审、验收项目经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
第九条参加项目评审验收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评审验收项目的当事人或者是被评审验收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与被评审验收项目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评审验收项目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验收的。
第十条被评审验收项目的当事人可以在评审验收前提出回避申请,但应当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评审验收过程中知道的,可以评审验收终结前提出。
第十一条专家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选定专家。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项目评审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被评审验收的项目单位提出申请;
(二)负责评审验收的的承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承办机构确定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四)专家组对评审验收项目进行审查;
(五)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或者验收报告;
(六)负责评审验收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国家没有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进行。
专家组应当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投票结果,出具评审意见或者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应当对审查意见负责。评审验收组组长对评审意见、验收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组织评审验收的单位应当对评审验收情况进行记录。评审验收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和概况;
(二)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评审验收材料名称;
(三)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及专家组组长名单;
(四)评审验收专家的审查意见;
(五)专家的投票情况;
(六)是否通过的评审验收结论;
(七)评审验收的日期。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验收后,负责项目评审验收的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验收单位在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应当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或者验收报告,作出评审验收项目是否通过或者合格的决定。
第十八条负责组织评审验收的业务机构应当在评审验收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项目评审验收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未经审查或者已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项目,评审验收单位的业务机构不得提交专家组评审验收。
验收项目应当组织专家到项目现场进行核实。确需不核查现场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中载明不进行现场核查的理由。
第二十条专家对国土资源项目批准前的立项、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进行评审验收,评审时间为半天的,评审验收报酬为200元;评审验收时间为一天的,评审验收报酬为300元。
专家组长及主审专家的评审验收报酬在其它专家评审验收标准的基础上可增加100元。
第二十一条参加评审验收专家的交通费按规定标准,由组织项目评审验收单位据实报销。
有评审验收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受委托进行评审验收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取评审验收报酬等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完成项目评审验收的,受委托的单位不得收取委托评审验收费用,评审专家不得收取评审验收报酬。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项目评审验收单位直接责任人给予或者建议有关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入专家库名单或者聘请为专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擅自委托其他单位从事评审验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放评审验收报酬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评审验收报酬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四条参加项目评审验收的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出具审查意见、评审意见或者验收报告的,应当在专家库的专家名单中予以记录;记录3次以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并取消其国土资源项目评审验收资格。
第二十五条评审验收专家,接受项目单位宴请,或者索取、收受项目申报单位好处的,应当予以通报,并取消其国土资源项目评审验收资格。
二、当地安监部门或市行业主管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评审申请及所需附件资料、自评表)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在申请表的“当地安监部门审核意见”栏目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然后移交评审单位组织外部评审。
三、外部评审得分在达标要求最低分以上的,评审单位汇总评审组填写的《评审细则》的评审资料,并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评审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当地安监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
四、当地安监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对评审单位外部评审结果审核认可后,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单位评定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分批报市安监局,企业自评、外部评审登记表等资料,由当地安监部门保管备查。市安监局审核后,在申请表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五、市安监局审核同意的,分批在《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示,一周内无疑异的,予以公告,认定为三级达标企业,并对达标企业授牌、发证。
六、已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申请表》并附认证证件复印件,报当地安监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由当地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市安监局,经审核无误后,直接在网上公告,并授牌、发证。
七、已取得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以上的企业,将达标证件复印件报当地安监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由其转报市安监局,市企业和驻单位直接报市安监局,从而列入达标企业统计。
第一条县城市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决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是县政府设立的对城市建设项目相关评估报告的审核机构,负责对有关城建项目的评估、评审情况进行决策。
第二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土地价格、规划区片投资效益、政府投资性项目、城中村、危旧房、旧城区改造经济效益分析等评估、评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及科学合理性进行审查、评价和决策。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相关部门按审核结果依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领导小组决策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以评审机构评估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为基础,据实决策,按理论证,做到客观、公正、科学认定评估结果。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及评估。县城市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认定具有评估能力的若干专家评估机构,并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更新。相关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多种形式,从中选择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专业化咨询和评估。
(二)专家人员的确定及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评审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原则上评审组专家不少于三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咨询和评估,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评审纪律。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如在评估或评审中,故意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影响公正性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取消评估机构、评审专家的评估、评审资格。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能:
(一)审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二)审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地价评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审定城中村、危旧房、旧城区改造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四)审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评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五)审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规划区片投资效益评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交领导小组决策的事项。
第五条领导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报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随时召开。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
第六条根据各项会议审定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视情况邀请有关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七条领导小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或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
第八条审议的项目与决策领导小组成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成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
第九条会议决策程序:
(一)相关部门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会议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申报议题进行审核,如需经专家评审组评审的,专家评审组在接到申报议题后三日内出具专家评审报告;如不需专家评审组评审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直接上会进行评审。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上会议题、确定开会时间,并具体承办会议组织工作。
(三)领导小组会议议程:
1、申报单位及评估机构汇报评估报告;
2、专家评审组汇报专家评审意见;
3、领导小组成员和参加会议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4、会议明确审议意见或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领导小组会议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审议意见或表决结果起草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签发。
第十一条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议定事项,各部门要根据会议纪要予以落实。
1、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1)经受理的规划项目,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后不需要提交评审会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审查意见。初审后需要提交评审会的项目,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协商评审会召开时间,评审会开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评审纪要。按照规划审查意见或评审纪要修改完善的规划项目报我局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2、 规划选址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1)对于具备发证条件并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的,经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2)对于特殊情况需要相关部门协调或需拟文上报市政府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3、 建设项目的施工报建
具备条件的项目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二、承诺监督和违诺责任
我局设有落实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承诺制度的落实进行监督。设立监督投诉信箱(设在大楼通道),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承诺工作纪律的,请投诉到本局监督箱。我局自接到投诉后15天内给予答复,对于拖延办事的人员,视情况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报送有关部门处理。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在承诺时间内处理完毕的,我们将及时向客户作出解释。
三、其它事项
1、上述承诺时限指项目在本局的办理时间。呈报上一级部门或需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审批的项目,时间不计在本局的承诺时限范围内。
【关键词】软件自主开发 无纸化办公 提升水平
1 软件开发目的、意义
职称评审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公司职称评审工作一直以来都是采用手工方式进行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很低。申报人员需要填写多份表格,以书面方式反映他们的各项水平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并且需要将反映其水平的各种证明材料一并上交。使用电脑的只是实现word排版、Excel制表等基本功能,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评审工作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很低 ,申报人员上报的材料信息量很大,各级管理人员和评审人员只能对众多的申报材料进行手工审核,开评审会议时占用时间较长,投票打分表决结果还要靠人工计算。这都制约了申报信息处理的效率,无法从横向纵向等方面去考量称申报人的技能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数据安全患,也相应的降低了在职称评审过程中的公开透明程度,不利于数据的分析与统计工作。
每年申报中级职称人数的都在不断增长,中级职称的人数占全公司百分之四十之多。如此众多人员需要上报的信息量也是巨大的,职称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此项工作的信息化可以使其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大量重复性的工作通过计算机做自动处理和有序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无纸化办公,使职称管理人员从大量繁杂、重复性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可以通过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材料的审核处理、投票操作、查看人员情况统计分析、打分情况汇总等。从而达到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提高工作质量上,提高政策评审工作的高效性和规范性。
2 前期可研及工作基础
目前,全公司尚无统一的中级职称评审系统,同行业兄弟单位虽有自己的中级职称评审系统,由于填报要求、评审条件标准、业务流程等与我单位有很大差异,且属于定制系统无法适应我公司的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需求。经过反复的业务需求调研、可行性分析等工作,决定开发适合本单位自身特点的一套基于B/S模式的信息管理系统。此系统是为提高我公司人力资源部职称评审管理信息化效率和水平并且实现数据、评审工作流程统一的系统。
本次开发平台我们选择了金富瑞公司的UCML应用框架开发平台,此平台是以C#开发语言和JAVAScript为基础的。UCML开发平台与微软公司Visual Studio平台相比,可以直接使用标准模块,快速开发高效部署,更贴近业务需求,功能强大便于系统日后的维护和升级。硬件方面我们配备了Web服务器、开发平台专用服务器、防火墙等设备,满足开发需要。
本系统整个设计阶段遵循思想和原则如下:
(1)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无纸化办公,降低人力、物力的消耗。充分发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特点,为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2)自顶向下、逐步细化、模块适当。系统模块之间遵守低耦合高内聚的原则。模块规模适中,尽量分解成具有单一功能的模块。
(3)适应性、灵活性和可靠性。WEB应用系统满足不同的运行环境;充分体现出定制开发的特点,满足业务要求。系统还需要具有很好的可扩展性,能依据系统要求的变化,完成系统的扩展。
(4)系统在运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该及时做出解决方案并迅速解决问题,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5)确保系统的安全性。提供不同数据访问权限的设置,操作的权限限制。身份认证、数据备份、防火墙等安全措施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业务流程模式梳理
3.1 申报人员资格申请
职称申报人员首先进行资格申请,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现任职称、现任职称时间、工作年限等;选择拟申报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类型专业组(港航、机电安装、铁路等)中的一个系列。经本单位系统管理员审核确认申报资格后,批准登录系统。
3.2 申报人员资格审查
本单位管理员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资格申请情况进行查阅,并对其进行审核。申报人符合申报职称的基本条件、资格的即为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的情况包括:信息填写错误需要进行退回修改;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即为不通过两种情况。
3.3 材料填报
申报人员的账户被审核通过后就可以登录系统进行在线的申报操作。进入系统后,申报人员按要求逐项录入个人申报信息、工作经历、培训经历、工作业绩、个人业务总结等,上传证明材料:外语证书或免试证明、计算机证书、获奖证明、论文等,以供专家评委评审时审阅。保存后可以进行整体查看,确认无误后提交给本单位职称管理员进行审核。
3.4 审核阶段
首先由申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基本信息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呈报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
审核通过的填写《任现职期间历年考核登记》、《考核鉴定》、《呈报单位意见》等并进行批量上报给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经过对材料的审核、汇总,经过初审、再审后,组织评审工作。
3.5 评审阶段
分组评审中,评委会各专家对分配给其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填写评议组或专家意见。对材料的审核完成并通过评审会审核后,专家评委进行小组投票表决。根据投票的结果,系统自动计算出通过的人数、得票率、不通过人数等数据,供评审小组长参考并宣布结果。
通过小组投票的人员在全体专家评委的最后表决会上再进行大组讨论,对所有申报人的材料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的结果,系统自动计算出通过的人数、得票率、不通过人数等数据,供评审委员会组长参考并宣布最终结果,并形成最终决议填写评审组织意见,至此本年度的评审工作就完成了。
4 主要开发功能
本系统要实现的主要功能有:用户注册、用户登录、填写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上次、修改密码、在线审核、专家投票、搜索、结果统计、用户管理等。
根据系统要完成的目标以及对中级职称评审业务流程的梳理分析,确定了系统的主要有5个模块:用户管理、申报管理、审核管理、评审投票管理、系统管理。
4.1 用户管理
整个系统的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申笕嗽薄⑸蠛巳嗽薄⑵郎笞家四个类别。
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系统的所有资源并对其他用户进行授权。
申报人员进行资格申请,通过后进入系统提交基本信息、获奖情况、培训经历、工作业绩经历、论文等。
审核人员包括:申报人所在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本单位人力资源部职称审核推荐小组人员、初审员和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职称评审管理人员。
评委专家:登录系统后对申报人员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业务水平深度等进行评定,填写审核意见。
4.2 申报管理
申报人员使用的功能模块,从此处提交自己详细的职称评审需要的各项信息如:基本情况、业务情况、获奖情况,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4.3 审核管理
本模块的作用是实现在上报到评委评审之前,对申报人员的评审资格做出预审,对满足评审条件的填写单位推荐意见、考核意见等,汇总后进行上报。对材料不完整、有错误的可以退回,由申报人员进行修改后再提交。
4.4 评审投票管理
此功能模块由专家评委成员进入,根据分配给的申报人信息、材料、业务水平及推荐意见、考核意见等材料在小组评审会进行讨论、投票表决并填写评审意见。经全体专家评委对所有申报人员材料进行评阅并进行投票表决后,组长填写评审组织意见形成最终评审决议。
4.5 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员对系统的一些参数或功能进行设置如申报年份,申报开放时间等。还为职称管理人员提供投票结果汇总、查询,不合格原因统计汇总,各专业职称汇总、查询、占比情况展示等。
5 软件运行效果
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大力支持下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中对此系统进行了全面的试运行,操作的易用,功能满足业务需求,数据结果准确、快速得到使用人员的充分肯定,缩短了评审会期,提高工作效率。
系统主要在企业内使用,同一时间使用该系统的用户不会很多,一般是参加本年度评审工作的人员使用。系统的可用性方面,中级职称评审系统能够达到信息处理功能强大,具有导出功能,生成格式统一的报表,统计分析图表,材料呈现直观;可以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设备上直接操作,界面简洁风格统一,可以让绝大部分管理人员不经培训或稍加培训便可以使用该系统。
对于系统的可靠性,故障发生低于1次/2月,且没有不可恢复的故障。系统能够对数据进行定期备份,数据库使用双机热备方案,当一个数据库服务器发生故障后,数据可以从另一个服务器中进行恢复,并且数据不丢失。一般操作系统的时间小于5秒。
参考文献
[1]Karli Wason,Marco Bellionaso等.C#入门经典[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04).
作者简介
李冰(1981-)女,大学本科学历。研究方向为信息化管理。
作者单位
主题词:应急预案编制实施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地方政府和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通过演练与实施达到预防事故,减少损失的目标。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
建筑施工企业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触电、高处坠落、坍塌等多种事故类型,应当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需要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1. 评审方法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1)形式评审。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2)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
a)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这些要素涉及建筑施工企业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关键要素必须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实际和有关规定要求。
b)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这些要素不涉及建筑施工企业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
2. 评审程序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1)评审准备。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落实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将应急预案及有关资料在评审前送达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
(2)组织评审。评审工作应由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人员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规模小、人员少的单位,可以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应邀请相关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讨论并提出会议评审意见。
(3)修订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审。
(4)批准印发。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由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
3. 评审要点
应急预案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工作实际,按照《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评审。
合法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规范性文件要求。
完整性。具备《导则》所规定的各项要素。
针对性。紧密结合本单位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
实用性。切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科学性。组织体系、信息报送和处置方案等内容科学合理。
操作性。应急响应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切实可行。
衔接性。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形成体系,并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委员会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预案实施过程包括: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修订、实施等。
1、应急预案的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2、应急预案的演练。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3、应急预案的修订。
建筑施工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建筑施工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二条项目评估,是指省科技厅计划成果处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项目评审,是指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下同)、项目检查、项目验收、评奖、入股投资的评估等方面的评估和评审活动。规范的对象含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包括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四条项目评估或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省科技厅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省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有资质证的评估机构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工作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对于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六条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三)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四)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七条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按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八条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对项目申请者实行不公正对待,有意压制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九条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开发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中伤、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或者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十条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计划成果处、条件财务处和驻省科技厅监察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二条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二)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三)参加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四条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厅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或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五条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厅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六条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厅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科技厅进行举报和投诉。驻科技厅监察室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
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据笔者30多年的观察,在人才工作中,现在人才评价机制方面问题最大,成了世界难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人才评价的主体错了。现在都是由政府部门“行政评价”,不是由用人单位自主评价,结果是“评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参评”,这是计划经济使然。二是职称评价的范围窄了。职称评定都集中在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甚至被视为体制内人才的“专属”。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广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却因“职称瓶颈”频频遭遇职业上升“天花板”,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受挫。三是评价标准导向偏了。对学历、职称和论文过度崇拜,忽视品德、能力和业绩,甚至发展到学术造假。第四是评价方法也不够科学。不是分类评价,而是“一锅煮”,只要评职称,都要写论文,都要熬年头(455),都要考外语、计算机,等等。四方面问题的叠加,导致职称评价机制改革走入“死胡同”。《意见》通篇体现了一种改革精神,创新精神,务实精神,为长期困扰我们几十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方向。
完善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必须以革命精神创新职称评价方式。《意见》提出,“建立以同行专家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这对创新职称评价方式将起到“三方面”重要作用。一是推动职称评审主体到位。这是职称评价机制改革首先要解决的大问题。《意见》提出“自主评审”,是这次职称改革的最大亮点,对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主导作用影响巨大。二是推动人才评价真正做到同行评议。专业人才评价一定要业内来评、市场来评和社会来评,而不是由政府来评、组织来评和领导来评。同行评议背后的实质是科学共同体评价、专业共同体评价。当前专业人才评价中充斥着大量“伪同行评议”,必须坚决纠正。三是推动分类评价,完善社会化评价机制。这是人才评价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步骤,是提升评价效能的关键一环。《意见》提出对基础研究人才、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实行各有侧重的评价,真正体现了我国人才评价制度将更趋科学、合理、精确。从根本上讲,也更能反映人才的真实水平,这对于人才创新创造将带来巨大的推动和激励。
完善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必须以革命精神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据最新统计,2014年我国非公有制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才占全国的比重超过50%。《意见》提出,“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这是职称评价机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它的意义和作用将难以估量。这说明,职称评审覆盖范围,正在从体制内向体制外延伸,重大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以人为本思想的突破。我国长期存在“见物不见人”偏向,表现在职称评审上也一样,职称评审范围覆盖到全社会,有助于营造人人皆可成才的良好氛围,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二是一视同仁政策的突破。对体制内体制外人才实行一视同仁的政策,中央早已提出,但落实得很差,拓展职称评审人员范围,允许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根据需要自行组织评审(比如华为、腾讯、阿里巴巴等大型企业就具备自主评定职称的条件),就是一视同仁的生动体现,将对体制外人才普遍带来利好。三是创新驱动的突破。创新驱动实际上是人才驱动,扩大职称评审范围,对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的广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是一次人才大解放,可以冲破“职称瓶颈”带来职业上升“天花板”,充分调动广大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
完善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必须以革命精神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意见》要求,“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业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这是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方向。在发达国家,各类专业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非常发达,人才评价社会化程度很高。在上海、深圳等改革开放先行地区,近几年已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上海已部署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去年9月首批脱钩。深圳市探索行业组织评职称,截至目前,深圳共有33家行业协会承接了57个评委会、114个专业的评审组织工作,这一改革值得肯定。 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笔者认为今后可从三个方面去努力:一要加快政府人事管理职能转变,大力发展完善专业化的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二要推动第三方专业化机构评价,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主导的评价制度,提高人才评价的社会化程度。三要打造一支社会化的评审专家队伍,适时调整、优化专家库资源,保障评价结果的公平性、独立性和权威性。
市辖区(含乡镇)政府投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技术性审核与评价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全市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在市财政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及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进行评审。
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对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招标最高限价进行评审;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合理性、真实性、规范性等进行评审;
(三)对公用设施的改迁、拆迁进行评审;
(四)需要评审的其他业务。
为避免工作重复交叉,保证项目进度,除公用设施的改迁、拆迁外,项目前期拆迁安置、征地等工作仍按我市现有规定执行;项目竣工决算及工程结算由我市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预算评审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填写“评审项目登记表”,由财政局有关科室审核落实建设资金,无资金来源项目不予评审;
(二)建设单位报送工程图纸、施工说明、预算(建设单位盖章认可),填写资料交接表;
(三)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必要时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踏勘,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四)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对建设单位有异议的内容,互相交换各自的看法,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依据认真核实,确有道理的,对初审意见进行合理调整;
(五)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签字盖章认可后,经市财政局领导批准出具评审报告;
第七条项目变更评审
项目建设中,需要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及时通知投资评审中心,投资评审中心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两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勘,并对施工现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必要时留存影像资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确认,具体实施如下:
(一)技术性变更
指因地质情况不符合设计规定、设计失误、环境与设计情况不符等引起的变更,如果不进行变更将影响工程质量、工程使用寿命,甚至使工程无法进行。
1、项目投资概算内工程单项变更不超过10万元,并且累计变更在招标金额10%以内的技术性变更签证,以建设单位、评审中心、监理人员、施工单位共同认证签字盖章的评审踏勘记录作为结算依据。
2、项目投资概算内工程单项变更超过10万元,或累计变更突破招标金额的10%,在各方踏勘的同时,由建设方提交变更申请,主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以各方共同签字盖章的评审踏勘记录作为结算依据。
3、突破项目概算50万元以内技术变更,由建设方提交变更申请,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以各方共同签字盖章的评审踏勘记录作为结算依据。
4、突破项目概算50万元以外技术变更,由建设方提交变更申请,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决定。
(二)非技术性变更
非技术性变更主要指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人为发生的变更。
非技术性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方提交变更申请,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以各方共同签字盖章的评审踏勘记录作为结算依据。
变更金额突破10万元的,由建设方提交变更申请,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三)因国家政策变化(例如:人工调整、新定额颁布等)或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发生的变更,由建设方提交变更申请,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四)以乡镇为投资主体的项目发生的变更,由乡镇监督并研究决定。
如果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隐瞒变更事项,规避评审调查,评审机构对其变更所需增加的建设费用不予确认,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因此变更而增加的工程款。
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将投资评审任务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任务的,须经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工作量不低于60%;
(三)确保工作重点,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的义务:
(一)及时向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和项目建设单位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预算编制完成后,必须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送审的施工图预算若超过建设项目概算的投资额,不予受理。建设单位收到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后方能进行招投标工作。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均应在建设项目审核结论的投资限额内进行。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决算之前,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款应控制在预算总价(不包括征地、拆迁等必须一次性拨付的款项)的80%之内,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应控制在中标总价的75%之内,其余部分待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对于高估冒算、虚报预算、故意隐匿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的建设单位,市政府将在全市范围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在项目评审中若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