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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日益开放,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政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政法机关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治、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推动执法观念创新和工作创新,推动各项执法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同时,将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等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现代法治理念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使执法工作更加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更加符合法治建设的规律,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公仆意识。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执法,从人民群众最希望做的事情做起;带着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办案,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个案件;坚决克服执法中的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
其次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文秘站:觉把政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思考和部署,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充分发挥法律职能,积极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有序的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再次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要求政法机关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理念,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
政法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是由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同时,执法为民也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要求和体现。
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也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政法机关要立足本职,恪尽职守,严密防控打击违法犯罪,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利不受侵犯。
走群众路线,首先必须正确处理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强政法机关机构建设,保障政法机关有能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在新形势下,坚持专群结合,集中体现在强基固本,大力加强政法机关的基层基础工作上。其次,政法干警走群众路线,要学会做群众工作,特别是要学会做等特殊状态下的群众工作。
论文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安机关警察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严格、公正、文明”的要求,而当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警察权力被滥用、权力指向异化、公民对警察行为投诉权过分张扬以及民警正常执法活动保障机制缺失等现象。本文指出欲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加强有关警察权力的立法工作,建立科学的公民投诉处理机制以及执法维权保障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已经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由于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实力性、单方性等特点。因此,警察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一旦受到某种干扰而偏离了预定的目标,那么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往往是非常严重的。近年来, 警察的执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暴力袭警、暴力抗法、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等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这不仅给人民警察造成了极大的心理负担、精神压力和一定程度的人身、精神伤害,而且严重侵犯了国家权威。
一、我国警察权力运行的现状
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二十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制约警察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基本建立,加之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加强,警察素质的提高,我国警察权力的运行正朝着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力求达到“严格、公正、文明”的要求。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警察权力涉及的范围比较宽,运用权力手段的弹性又比较大,而监督和保障权力运行机制又相对滞后。因此,纵观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社会背景不难看出,警察执法中尚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倾向。从执法外部环境上看,有些地方警群关系紧张。一些群众一旦遇到自己利益受损时就直接采用暴力、谩骂等违法方式阻碍民警执法,而其他群众则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袖手旁观;一些人受到处理打击后利用一些渠道报复民警;从管理体制上看,有些地方政府指令民警越权参与非警察职能活动。如参与处理房屋拆迁等事项中,使得各种矛盾都集中到警察身上,使警察成了众矢之的,导致侵害警察权益案件屡有发生;从经济成因上看,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经济条件及财力所限,民警的装备配备不足,财政还很难按照警务工作的需要,全面保障警察机关的装备配备。
二、构建警察权益保障机制的思路
前述我国警察权力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是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相悖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极大障碍,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提高警察权力运行的效率,从根本上解决警察权力运行中产生偏差的一系列不利因素。
(一)加强有关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
国外学者曾经根据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高低,将国家的发展阶段依次分为警察国、法治国、文化国。照此理论, 我国现在正处于由警察国向法治国过渡的阶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依法治国”观念的确立和贯彻,警察权力的产生奠基于法律的创建,而保证警察权力的正常运行,则必须有统一、完备、严密的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警察权力的正确行使则无从说起。但制定的法律法规如果比较粗放、不够缜密,那么警察权力的运行就会出现偏差, 警察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就有可能掺入个人主观因素,放大警察权力,导致警察权力的滥用、警民关系恶化、袭警事件的发生。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现有法律存在的疏漏,尽快地加以充实、填补。因此,增设袭警罪是非常必要的。
(二)加强对警察权益保护的宣传, 促使警察权益保护问题社会化
第一,优化执法环境。一方面要通过警察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行为,进一步改善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以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通过法制宣传等方式,取信于民,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对警察的执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减少侵害警察执法权益案件的发生。第二,全面减轻公安机关的负担、剥离各级政府附加在公安民警身上的非公安职能, 解决公安机关职能泛化,使警察回归其本位, 从而减少警察权益受到侵害事件的发生。第三,政府加大对警察执行职务所需的经费、器材装备的投入,加强警务保障。在全国各地发生的暴力袭警事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民警是因为装备保障不力而负伤或牺牲的。
(三)建立科学的公民投诉处理机制
正确对待公民投诉,维护警察权力正常运行,事关维护警察行为的法律权威和公民民主权利的最终实现,二者要达到平衡、协调, 就必须建立起科学的公民投诉处理机制。具体的作法:一是在警察机关内设立专门的机构统一负责受理、调查、处理公民投诉警察的案件,其他部门接到的公民投诉一律移交该机构处理,避免同一问题多头调查、多头处理, 该机构在工作中应接受类似“投诉警察监督委员会”(群众组织)对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的监督;二是建立一套调查和处理公民投诉警察案件的程序规范,从受理、调查、处理到反馈都做到有章可循,杜绝任何一个环节的随意性;三是加强对投诉工作的公开宣传,一方面向社会公布投诉警察的渠道、程序、方法,向社会昭示警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诚意,另一方面也要向公民明确滥用投诉权、恶意投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典型的投诉案件,其处理结果可以通过媒体进行公开,发挥警示作用。对此,我国香港警方的成功做法值得借鉴。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人民警察付出了辛勤的汗水与鲜血乃至于生命,然而大量的侵警害警案件,不仅与和谐社会相对立,也挫伤了警察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牵制了大量的警力,降低了警察的工作效率。和谐社会呼唤和谐公安,执法与维权并重才是公安工作在和谐社会中的体现。加强警察权益保护,使得警察有更高的积极性,更多的时间,更大的精力投入到公安工作中,投入到构建和谐社会工作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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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作者多年从事校长岗位培训《教育政策法规》教学工作,根据以往的教学经验体会,感到要想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学,提高教学成效,必须依据校长岗位培训特点,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既系统又有重点又不乏有针对性的教学。
《教育政策法规》是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的必修课程之一。开设这一课程的目的是使中小学校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端正教育思想,提高对依法治教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掌握依法治教的方法,懂得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办好社会主义学校,完成好党和人民交给的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
中小学校长首要职责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倾向。中小学校长应该具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主要包括:领会和掌握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基本精神与中小学教育法规的基本内容,初步掌握与教育有关的法规的基本知识。
根据校长岗位培训特点的要求和以往的教学经验体会,我感到要想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学,提高教学成效,在坚持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在教学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 基本知识系统讲
教育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为了使校长们能够正确理解教育法规,教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例如:如果不懂法的本质特征、法律规范、法是怎样制定出来的,法是如何实现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有何属性等基础知识,就难于理解和运用教育法规知识开展有说服力的教学,尤其是在教学过程中更要注意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全面性。
二、 主要政策法规重点讲
根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校长应具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包括校长们应具有一定的政策的法律法规知识,对待政策和法制具有正确的态度,并在实际活动中能自觉遵守、贯彻、维护政策和法规。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中,做到重点突破,难点排除,搞好应知应会的教学。
三、 紧密联系教育管理实际(依法治教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讲授,提高校长依法治教的自觉性
教学法规的实施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校长在学校教育管理的实践中具体运用。这就需要中小学校长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运用教育政策法规的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培养正是校长岗位培训特点的要求。为使这一要求落到实处,我们教学人员就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在讲授过程中加强针对性。目前许多中小学的实际工作还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违反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的现象屡有发生。一些学校不能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只重视智育,轻待体育,甚至没有真正做到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在智育方面,只重视考试的科目和内容,忽视甚至减少、取消不考试的科目的课时或内容,随意改变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和大纲要求。为了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任意增加考试和练习,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为重,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任意增加考试和练习,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作为评定学校和教师工作成绩和水平的唯一标准。随便停止学生上课、侮辱体罚学生、私拆学生信件、乱收学生费用等行为都时有发生。为了提高校长岗位培训质量,搞好教育政策法规课的教学,教学人员在教学中就要紧密联系依法治教的实际,选取一些针对性较强的实例进行剖析,培养学员运用法规的能力,达到使学员回工作岗位后,能正确地宣传法规,能按照法规的要求部署工作,从事教育和教育管理活动;对符合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肯定、支持,对违反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或依法处理;当学校、师生包括校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懂得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教学过程中还要注意结合本地和基层实际,加进地方立法内容,更能突出教学的针对性,提高教学实效。
四、 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积极性
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积极性,一方面表现在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真正掌握乃至高于教学大纲和教材所要求的知识领域,教给学员正确无误的科学知识和学科所要求的专业技能,另一方面要在教学过程贯彻自学、研讨为主、以高质量的辅导为辅的原则,在集中辅导过程中,教学人员要阐明自己的观点,做出科学的论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 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及其原则
(一)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的原则。
这是岗位培训教学的方向性原则,是保证教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原则问题。案例是教育政策法规科学知识传授与思想教育相统一的载体,通过案例教学,教师可以向培训对象一方面传授教育政策法规的科学知识,另一方面又能进行社会主义的活生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培训对象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坚定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这条原则在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教学中具有突出地位。校长们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应用,要求所学的知识与理论能够有助于指导他们办学、育人、提高学校管理效能。
(三)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相结合以发展能力为主的原则。在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教学中明确要求,要正确处理知识与能力之间的关系。由于岗位培训教育的短期性、针对性要求强,单纯靠扩大知识积累来发展能力是难以达到培训目标的。因此,必须注重在教学中突出对培训对象能力的培养,使培训质量落到实处。案例是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相结合的媒介,通过案例既能使培训对象理论认识得到深化,更能从中培养培训对象具有较强的思维能力、概括能力、判断能力、评价能力,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学以致用,提高在实际工作中的管理能力。
论文摘要:社会转型时期是法律创新最活跃的时期,历史上,许多重要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都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创造的。我国社会转型的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立自由、平等、幸福、安全的社会,通过法律创新,能够加快实现这一目标的进程。
一、社会转型与法律创新的概述
社会转型是指某一社会类型通过内部和外部因素的发展,在主客观上积累了一定值的变革条件,走向另一社会类型的过程。就社会发展规律而言,人类社会总是从低级的组织形式向高级的组织形式发展,因而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转型,反映着人们对于新的、更高级的文明追求和渴望。而法律创新是指法律制度的创造、新建和优化。法律创新对社会可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因而法律制度也就不可能一成不变,变化中的法律有可能蕴含着创新。实际上,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有新的内容和形式出现,仅21世纪的这前几年内,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外交、军事、教育等焦点问题所引发的法律困境,就逼迫思想家、法学家去寻找解困的办法。因此,此时每一项新的法律规范的产生,都能获得普遍的称赞和遵守,并为人类带来福音。从历史经验看,法律创新是没有具体的时空限制的,即便在社会秩序平稳的国家或年代,也会有法律创新。从这个方面来讲,可以说法律创新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常识。法律创新,也包括法学理论创新,因为法律制度与法学理论的有机联系是现代立法者所深信的知识,拥有这种知识是立法者应具备的素质之一。法学理论研究,创新是它的本质要求。法律创新,其实就根植在一切从事法律工作或者关注法律事务的人们的言行中。
法律创新与社会转型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历史上的社会转型无论以何种形式实现,最终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社会转型时期是法律变革的最活跃时期,人们通过法律创新改变旧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以建立起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同时也通过法律创新,聚集社会变革的力量,巩固社会变革的成果。人类社会许多重要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都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创造的。
社会转型及其法律创新有两类形式,一是如美国在没有前人经验的条件下实现社会转型,其法律制度必须通过创新,没有其他途径供选择;另一类是后发展中国家,由于有其他国家社会转型的经验可供借鉴,可以通过移植别的国家的法律来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这既节约成本又节省时间。但也要看到,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只搬不改,就将别的国家的法律制度平移过来,一般都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借鉴或学习先进的法律制度,并不同程度地进行法律创新。
二、法律创新对社会转型的作用
法律创新是在对社会生活全面了解以及正确预知社会未来的基础上实现的,它对社会转型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法律创新建立起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机制。社会转型的核心问题就是解放生产力。法对生产力具有促进和阻碍双重作用,利用法律创新,可以自觉地挖掘和发挥“促进”作用,抑制“阻碍”作用,让生产力充分保持活跃的状态。
2、通过法律创新引导和保障社会转型平稳实现。社会转型时期是各种矛盾和冲突集中交汇时期,旧的法律制度起不到化解矛盾、平衡冲突的作用,容易引发社会动荡和内乱,法律创新可以改变这种状况。
3、通过法律创新,可以建构出社会转型的模式,促进社会力量自觉地向该模式发展。
法律创新除了具有促进社会转型的意义之外,还可以成为社会转型成功与否的检验标准:
第一,社会转型最终要得到法律确认。旧的法律制度确定和维护的是社会转型之前法的关系,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它往往起阻碍作用。在社会转型之后,取而代之的是新的法律制度,否则社会转型就不能说取得成功。而新的法律制度在转型过程中是法律创新的结果。
第二,社会转型的方向、内容和意义要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表现。社会转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代表社会进步力量的群体,首先是通过政治口号唤起群众的觉悟和支持的。在政治口号中,包含着社会转型的方向、内容和意义,但是这些政治口号都是没有具体化的,不通过具体的法律使其现实化,仅政治口号,不能证明社会转型发生了实质性改变。
第三,社会转型最终需要得到全社会的认可。法律是反映社会认可的特殊方式,虽然对它给予实质性认可的可能只有一部分人,但由于法具有强制性,在形式上,全社会都须认可且遵守它。
三、我国的法律创新发展方向
我国正面临着社会转型。我国社会转型的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立自由、平等、幸福、安全的新型社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以法治为重要特征的国家,故此,我国的法律制度必将有一个革故鼎新的变化。社会转型是社会进步势力与守旧势力力量彼此消长的过程,社会进步力量增长的速度越快,对旧的社会关系的破坏威力就越大,原有的法律观念就越会被抛弃,曾在社会中适用过的法律就越会被废止,从而失去原有的权威,不为人们所遵守。相反,新的法律观念会随之而兴,新的法律规范将获得人们普遍的认同和遵守。
现阶段,我国法律创新主要朝两个方向拓展,一个是加强国际合作,寻求共同关心的课题,进行法律创新。例如,我国科学技术进步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和矛盾,西方发达国家同样存在,而西方法律文库中也找不到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和矛盾的法律规范,这就意味着我国同发达国家一样面临着一个新课题:法律创新;另一个是在国内充分利用本土资源,进行法律创新,以期较好地解决我国多民族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问题。实际上,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已有过法律创新的先例,解放之初、、改革开放都曾结合中国的国情,创造了一定的法律,总结这些经验将有助于我们进行法律创新。当然,“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现实生活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范式,许多内容加以研究与改造,即可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法律创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人类从未有过的伟大事业,这项事业必将催生出许多科学的全新的革命理论,新的法理论逻辑地包含在其中。
因此,法律创新不是一种应景的口号,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行动。实现法律创新,首先要树立牢固的创新意识,转换人们的精神状态,把法律创新视作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环节之一;其次要对法律创新进行理论上的系统研究,什么是法律创新?法律创新的条件、意义、内容、方式、机制有哪些?都须进行严密的探讨,使法律创新自身形成一个较完善的理论体系,以利于指导法律创新的实践。从而实现法律创新。
我国社会转型进展之快,令世界惊叹,快速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在不断加剧,而在许多方面,我国还缺少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制度,这就为法律创新提供了空间和可能性。法律创新是社会转型或进步的标志,没有法律创新,就决不能实现社会转型和建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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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维德.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法律控制[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5年05期.
论文摘要:文章从高校保卫工作实践的角度,分析了对大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就大学生安全教育的体系、形式和内容提出了对策。
近年来,高校校园安全和大学生安全问题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已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1996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管理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此外,在《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动准则(试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中,也都明确了高校在大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从法律层面将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依法治校确定为高校的法定义务,推动了高校各级组织对大学生安全教育的管理工作。
然而,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高等院校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尚存缺失,大学生的安全状况、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等现状不容乐观。
安全状况方面,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高校建设步伐的加快,高校对外交流机会增多,办校规模和招生人数扩大,高校及其周边治安状况日趋复杂,各类刑事、治安案件时有发生,不安全因素增多。据统计,2001年全国58所高校共发生刑事、治安案件1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发案率占管辖人数的3.45‰,占师生员工总人数的4.87‰;立案5736起,立案率49%(2002年10月在浙江召开的全国特大规模高校保卫工作会议)。以我校为例,2000年至2005年,校园区共发生刑事案件共45起,其中有13起涉及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占全部发案总数的约30%。
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方面,有调查显示:52%的大学生曾在寝室违章使用电器、71%的大学生不知道如何使用灭火器、43%的大学生对安全防范怀有侥幸心理;80%的受调查人员的消防观念仅仅局限于火警电话119或发生火灾后等待消防队员的扑救,对于消防监督、火灾隐患整改、火场逃生和疏散以及如何加强消防工作感到茫然;63%的受调查人员对消防防范工作认识不清或持无所谓的态度。
上述局面的形成因素较多,客观方面:第一,高校与国际接轨,校园实行开放式管理,校外人员进出校园流量猛增;第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校内外聘人员、临时工增多,进校经商的校外人员增多;第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学生的娱乐和消遣方式呈多样化,校园及其周边的娱乐场所迅速增多,但配套的规范管理还不到位,各类娱乐场所成为治安事件和事故的多发场所;第四,高考制度改革后,大学生的年龄差距增大,其生理与心理差异很大,在应试教育和独生子女两大背景下,大多数当代大学生,进入大学后普遍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基本常识,部分学生心理素质较差,遇到挫折或失败时,易走极端,导致事故发生。
主观方面表现为高校在大学生安全教育中缺位,具体表现为:部分高校管理层对大学生安全教育的认识不足,安全教育在高校日常工作中的重要程度得不到体现;安全教育在高校各部门中权责划分不明晰,二级学院认为安全教育是保卫部门的工作,而保卫部门或是认为安全教育是学院和教育部门的责任,或是因“无权管辖”而兴叹;现有安全教育无体系可言,没有规范的教材,没有固定的课时和相应的学分,没有专职教师从事安全教育,因此,多数的大学生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任务来了一阵风,任务走了都轻松”;安全教育经费不足,安全教育与其他课程相同,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而现实中,鲜有高校能够将安全教育作为一个常规项目给予足够的经费支持,导致不少好的安全教育活动无法开展,或不能满足年轻受众的需求。
那么,究竟什么是大学生安全教育,这项工作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又该如何开展?
作者认为,“安全教育”就是教育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教育实践活动,使受教育者在突发状态下,具备应急、应变能力、安全防范、防卫能力以及法制观念、健康心理状态和抵御违法犯罪能力的教育。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应对社会发展形势,确保校园乃至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提升大学生自身综合素质的需要;也是各高校进一步加强管理,降低安全管理成本的需要。理想的大学生安全教育,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第一,安全教育主体权责明确。高校保卫部门,有特有的人力资源和对本校及周边安全环境熟悉的优势,应当成为高校中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责任单位。同时,高校内部各相关部门,如学生管理、教育、后勤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能和特点,共同做好配合工作,最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第二,安全教育系统化、常规化。大学生的安全素质,包括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与政治素质、法律意识等一样,是大学生自我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被列入大学生基础课程中,并配给适当的学分。同时,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尽量为安全教育课程安排固定的课时和教师。通过上述措施,建立起安全教育的长效机制,避免形式主义。
第三,安全教育应手段丰富,能够吸引年轻学生。由于安全本身的内涵与外延极广,安全教育所涵盖的内容也应相对全面,以使受教育者掌握尽可能多的安全知识,从而实现教育目的。同时,由于大学生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安全教育手段应当丰富多彩,利用前沿的教学手段和技术,以保证受教育者参与的积极性。在我校的保卫工作实践中,我们尝试开展了贴近学生的主题征文、知识竞赛和座谈活动,均收到了良好效果。
如前所述,大学生安全教育所涵盖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国家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心理安全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笔者认为,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应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第一,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保护大学生远离危险的思想保障。当代青年学生成长于新旧体制转换的伟大变革中,在社会秩序多样、价值观念多元化因素影响下,其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的确立较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艰难。尤其是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还未成型,尚未适应社会生活,这导致他们的思想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一旦遇到诱惑,就可能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所以,对大学生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应着力解决其思想上对“理论”、“理想”、“政治”的轻蔑和错位,帮助大学生把握好人生的“航船”,学会用科学理论武装自己,学会与他人正确相处。
第二,法制教育。良好的法律意识,为大学生形成安全意识、正确地选择自我保护手段和防范法律风险提供有力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也在加快进行。浩繁的法律条文,正在无声却有力的调整着我们的生产生活。通过选择与大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开展教育活动,有利于帮助学生形成法律意识,从而为大学生正确地保护和约束自我创造条件。从实践看,除已被列入高等教育基础课程的《法学概论》及其中包含的民、刑相关法律知识外,大学生安全教育还应包括《国家安全法》、《治安处罚法》、《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安全防范技能教育。过硬的安全防范技能,是大学生抵御各种危险的最终屏障。对于大学生防范各种危险来说,仅具有安全意识仍显不足。安全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在突发状态下,具备应急、应变能力、安全防范、防卫能力以及法制观念、健康心理状态和抵御违法犯罪能力。”上述能力的培养,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过程。教育者可采用案例教学等方式,让学生亲身体验在不同“危险状况”下,如何进行正确操作,采取及时措施,防范危险。此外应着力通过训练,使大学生具备一定的自卫技能,以防范可能发生的暴力危险,最大可能地降低危害。
总之,对大学生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是摆在高等教育工作者面前的共同课题,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与思考,才能探索出一条与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相适应的道路,才能真正地使广大学生成为保卫工作的受益者,才能真正将高校的中心精力解放并投入到日常的教学和科研中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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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中职学校办学过程中,学生伤害事故的频频发生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本文试从学校事故的防范措施与处理对策着手展开论述,以期减少或避免中职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目前,中职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力度,完善各项制度措施,步人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为国家建设培养输送高技能人才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学生伤害事故在学校办学过程中时有发生,由此给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不论是从理论的高度来认识还是从现实的角度去分折,学生伤害事故大多是由于多方的过错造成的,既然存在过错,就应该想方设法减少甚至消除过错。因此,全面、深人地研究学校事故的防范措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经历了多个“五年”普法教育,我们的教育仍然存有普法的盲区,特别是对伤害事故防范知识的教育缺乏良方,还有的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实践中对自己权利、义务的界限认识模糊,教育监督不力,突发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函待提高。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划分认定、赔偿等一系列问题上,也经常有消极处理的现象。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减少或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已成为学校的当务之急。
一、坚持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
学生伤害事故一旦发生,会给学生本人以及学生家庭带来不幸,同时,对学校、对社会也将造成不良的影响,学校必须把立足点放在事故发生的防范上,尽可能地减少事故的发生。首先,应强化教职工、学生的事故防范意识,学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与防范措施,各部门要将制度措施落到实处,不耍“花架子”,将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甚至采取签定责任的形式进行责任管理;其次,增加教育投人,改善学校设施设备。从众多发生的事故中不难看出,很多事故的发生都与学校的设施设备陈旧有关,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加大资金投人。最后,加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增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其中,相当重要的是教师应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特别强调班主任在管理过程中要做到:对学生严、宽结合,做深人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学生的知心朋友,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处处关心爱护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另外,还可以成立学生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这也是一条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
二、强化德技并举的思想教育
学生其实也可归纳为特殊职业群体,学生在学校里不仅要学到科学文化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要学会做人。学校开设的职业道德教育课也是为了这个目的。而校方就更应该采取多种学生乐意接受的教育方式来加强学生的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纯洁的人、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三、形成家校互补的教育合力
我们都知道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在这里我主要探讨的是社会环境中的人文环境对学生的影响。学生受他人的影响很大,最重要的影响来自家长和老师。不可否认,现在的家长都不同程度地溺爱着孩子,家长要求孩子不严厉,老师也不敢严厉。透彻来讲,家长方面尽量虽满足孩子的一切欲望与需求,忽略了他们的思想教育,而老师方面虽认识到教育学生的必要,但又怕过头或是一不小心造成负面影响,家长找上门,领导要谈话,所以干脆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的结局就是学生在犯了小错之后,得不到本该受到的批评与正确的引导,从而因小积大。
四、采取客观公正的处理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一旦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学校教学秩序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则才能有利于事故的解决。一是依法原则。现代社会是一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社会。因此,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必须依法办事,否则就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教师法》、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都可作为依据。二是客观公正原则。即事故处理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认定事故造成的原因,才能有效地将问题妥善解决。但是在实践中有的问题看似很简单而处理起来却相当复杂,这主要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问题的认识水平与利益驱动不同。一般来说,学生是听学校的,相信学校会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但个别的学生家长则往往提出些过分要求,甚至采取过激行为。三是合理适当原则。这主要是针对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赔偿问题,这个问题是事故链中最难处理的问题,原则上是要按责任认定依法赔偿,现实中却往往是学校本着息事宁人的目的,在难以说服对方的情况下违背自身意愿进行赔偿。这虽有悖于合理适当原则,但确是无奈之举。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相信对这类问题的解决会提供更为合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四是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救治受伤学生,把伤害后果降低到最低程度,要及时进行事故善后处理。久拖只会增加处理的难度,不利于恢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受伤害学生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论文关键词: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
一、完善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意义
(一)完善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是提高军费使用效益的实际需要。当前,我军武器装备的现代化水平日益提高,军费投入不断增加,如何提高军费使用效益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军队财务管理贯穿于军费运行的全过程,完善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对应协调财务管理工作中各部门之间的经济关系,减少军费运行过程中人为因素造成的浪费,提高军费使用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完善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是军队财务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通过完善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明确军队财务管理各个主体的责任,对军队财务管理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做出规定,从而使财务管理工作在有序规范的状态下不断向前推进,提高军队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财务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
二、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军队财务管理法规不健全。军队财务管理法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军队财务管理法规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其法规内容滞后于形势的变化。由于我军部分财务管理法规的修订工作未能于之同步发展,从而导致军队的某些财务管理工作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关系缺乏相应的规范而陷入无序的状态;2、军队部分财务管理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有些财务管理法规应当具备的法律要素不齐全,有些财务管理法规内容表述得不够明确,有些法规缺乏主要的具体解释;3、部分财务管理法规之间存在着内容上的交叉重复或冲突。这就造成了军队相关部门执行财务管理法规的主动性的缺失,损害了执法的权威性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凭经验办事和以权代法现象的存在。在军队财务管理工作的实践中,一些部门的领导和财务人员由于对现行财务管理法规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了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不强,他们不善于运用财务管理法规对军队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管理,而习惯于凭经验办事。此外,以权代法现象也时有存在。在财务管理工作中,一些财务人员往往习惯于用领导的行政命令来代替管理法规,将部分领导的个人意愿凌驾于法规制度之上。这样做的后果是,一些重命令、轻原则、循私情、靠个人关系办事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军队财务管理监督制度不够完善。1、在内部监督中,部分财务工作执法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原则操守,为财务违法犯罪当事人通风报信,传递信息,从而导致一些财务违法犯罪行为逃脱惩处;2、同级监督力度不够,军队财务法制监督的职责主体主要是要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但由于受现行制度的影响,这些部门对本级财务部门所展开的法制监督力度远远不够;3、群众监督缺乏。有些财务部门基于种种考虑,不愿意集思广益,吸纳广大官兵参与到本单位财务监督体系中来,而有些财务部门则对广大官兵所反映的本单位财务经费出现的问题不闻不问,不及时果断做出处理。以上几种原因共同造成了军队财务法制监督制度的不完善。 三、关于完善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的几点建议
(一)改革军队财务执法体制。1、要科学合理地划分军队财务管理执法的权限。要通过立法明确军队财务执法权限,使军队财务执法人员各司其职,便于他们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尽可能减少军队财务执法权限的争议,提高军队财务执法的效率,维护军队财务执法的权威;2、要明确军队财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对嘟噜独立的执法地位,减少行政权力和行政命令对其执法活动的不当干预,为其权威、公正执法提供依据,从而维护军队财务执法的权威。
(二)建立完备的军队财务法规体系。要构建层次分明、结构严谨、衔接配套的军队财务法规体系,因为它是提高军队财务执法效率的关键所在。只有建立完备的财务法规体系,才能使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在军队财务法规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因此,军队立法机关及权力机关应当审时度势,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修正现有财务法规,废除不合时宜的过时法规,增制新的财务法规,保障军队财务执法活动有法可依。同时,也应当确保军队各项财务法规具有系列性、完善性及稳定性,从而为保证财务执法活动的权威性创造条件。
[关键词]:法学 本科教育 目标
一、明确培养目标
在培养法学本科人才面前,我们应当首先明确法学本科阶段的人才培养目标,即应当在法学本科阶段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才能够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对于当今大多数高校而言,其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都应当定位为:应用型法律高级人才。
应用型法律人才相当于学术型法律人才,在当今社会主义法制飞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人才的供不应求在很多地区已经显现,而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我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每年新增法学专业毕业生几万人,其人数远远超过了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然而为什么还会出现社会上法律人才缺失的现象呢?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当前阶段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校阶段培养目标并非针对的是社会上的法律实务工作,从而导致一大批法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后无法快速投入到法律工作当中去,即是需要很长时间的职位锻炼,因此对于这些法学本科生而言,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最终演变为时间的浪费。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将高校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应用型人才。从应用为出发点,培养学生对于具体法律知识的运用,使学生在离开学校后,能够第一时间的投入到工作当中去。
而相对于学术型人才,也是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之一,但笔者认为应当将学术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放在研究生阶段,使广大法学本科生自己具有选择权,如想向学术型人才发展方向发展,则可以考取研究生深造。
二、优化高校专业设置
针对我国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设置的盲目性,教育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对于其中评估结果差,不适宜再继续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予以取缔法学专业设置,对于有资格有能力可设法学专业的高校给予更多的财政支持。这样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避免造成更多的法学失业人口,以提升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个人素质与法律素养。
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一个缓冲的阶段和空间。因此在当前阶段社会对于法学人才的需要并非如此旺盛,所以能够消化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是有限的,在此建议各大院校在设置本校专业时,应当充分考虑专业的人才需要,不能因某一专业成本低或者看到某一专业比较热门便一窝蜂的设置该专业,在考察市场以及其自身师资力量以及图书资源后,再做出开设本专业的决定,应当在追求学校自身利润的同时,兼顾从学生的角度出发,考虑其就业情况。
三、改革教学模式
在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模式方面,笔者认为应当多多吸收国外先进的教学模式,在课堂上增加师生互动环节,在课堂上老师应当组织学生针对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并且整理其中具有建设性的讨论成果提交有关部门给予参考[14]。同时采取小班教学的模式,将研究生的导师制度引用到本科教育当中。随着班级人数的减少,老师与学生间的沟通会大大增加,在学生有问题时又可以及时找到老师进行交流,在师生交流中增进师生情感,同时也提升师生的理论知识水平,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法学作为一门比较枯燥的社会科学,在学习当中很容易使人产生厌倦,因此为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案例应当在法学本科教育当中处处体现,通过案例教学,使得抽象的理论知识具体化,以利于学生理解,同时案例作为实践当中日常案件,距离学生生活更加贴近,所以更利于学生学习,往往通过案例能够达到极好的效果。
古人云“师高弟子强”,所以想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不可能完成的,而高素质的法学教师队伍并非仅仅为某方面理论知识有一定研究的讲师及教授等,而相反,高校应当多多聘请一些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老师。正如前文所述,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为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而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虽然理论知识并不一定深厚,但在日常办案中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所以在其教学当中,会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将一些办案技巧传授给学生,这样使学生能够在课堂上学习到很多法律实际应用能力,因此笔者建议高校在选聘教师时不应限制教师学历,而应当关注相关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
四、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多增加实践环节,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专业实习应列入到必修课程当中去,且专业实习应当名副其实。高校应当本着对学生负责任的态度,为学生组织协调实习场所,不能因为应付上级检查,而以伪造虚假材料的方式完成专业实习。其次用人单位在接纳实习生的同时,应当有意识的让学生得到相应的锻炼,而非将学生当做苦力甚至下人,应当将在专业实习中将自己所学习到的知识转化为一种能力。
模拟法庭对于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作用,他使学生在紧张而又激烈的辩论中学到很多课堂上所学习不到的知识,鉴于模拟法庭课程设置下,学生的参与度有限,因此笔者建议高校与法院联合,由高校提供审判场所,使审判走进校园,这样有利于广大师生对于理论知识的理解,同时也解决了我国当代因司法资源不足而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在法庭上审理的事实。在法庭的双方辩论当中,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有了提高。这对于他们日后的法律职业发展很重要。
参考文献:
[1]张胜利.英国法学本科教育和律师职业教育对我们的启示[J].天津法学,2011,(02):2-4.
[2]戚桂芳,袁雪.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J].经济研究导刊,2009,(21):1-2.
世界范围内财务舞弊案的持续发生,使得财务舞弊的治理问题在21世纪重新面临着严峻挑战。本文首先从财务报表舞弊的含义和形式出发,阐述了舞弊的各种动机,这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审计的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然后详细分析了财务报表审计中针对舞弊的重要审计程序,提出了对财务报表审计策略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审计
自从中国建立证券市场以来,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层出不穷,其造成的损害异常惊人,许多学者开始更多地关注财务报表审计在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中的效应,如何完善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抑制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的形式与动机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简化就是财务报表中的故意错报和遗漏,其形式主要包括:1、虚构交易或事项。常见造假手段包括虚构销售对象、填制假入库单、假成本计算单、假发票、假出库单等。2、会计“摆弄”。混淆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边界,在股权投资核算上做手脚,随意确认收入、成本和费用或收入确认的时间差,虚拟资产挂账。3、掩饰交易或事项。掩饰交易或事项的常见作假手段有对于重大事项隐瞒或推迟披露。4、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的盈余管理。比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不当,变更资产减值准备比例,冲回上年计提等。
上市公司对报表进行粉饰,往往带着明确清晰的目的,使其能在证券市场中更好地发展。其主要动机可分为:1、为获得上市资格条件。一些业绩并不是十分好的企业,为了达到上市资格条件,必然通过各种舞弊手段进行会计处理。2、为提高股票发行价格。在利润指标为基础的定价模式下.公司必然会以种舞弊手段虚增利润,以期达到抬高发行价,使公司筹集到更多资金的目的。3、为获得再融资资格条件。一些达不到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但有着强烈再融资动机的上市公司就通过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4、避免被特别处理或退市。出于逃避惩罚,不愿意因连续三年亏损而退市的公司,具有巨大的利益驱动粉饰财务报告,甚至是舞弊的手段,来使公司扭亏为盈,隐瞒亏损,避免被ST或PT处理。
二、上市财务报告舞弊审计的意义
加强舞弊审计不仅是落实宪法、审计法的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一)舞弊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威慑作用
舞弊审计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对防范舞弊行为具有良好的作用。审计委员会在对防止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重点表现在它的威慑作用上。舞弊审计的存在,舞弊审计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都会对那些企图进行舞弊行为的人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可以有效地减少舞弊行为的发生。
(二)审计机构更好地识别审计风险,提高了审计质量
内部审计查处舞弊得天独厚的条件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工作上的一致性,为外部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资源创造了条件,也成为外部审计应对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的有效途径。为此,外部审计开展工作时,通过内部审计报告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管理情况,对内部审计揭示的管理缺陷和薄弱环节,予以重点关注,执行更为详尽的审计程序,有效地控制审计风险。由于外部审计尽可能地保证了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舞弊审计在内部的良好发挥即可为审计机构起到支持和指导的关键作用,减少了重大错报,使审计质量更稳健。
三、上市财务报告舞弊审计的措施和策略
(一)保持职业谨慎,识别财务报表舞弊风险
红旗标志是一种有效评估舞弊风险的评估工具。包括压力方面的红旗标志、机会方面的红旗标志、自我合理化方面的红旗标志。当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一个或多个风险因素,则说明舞弊风险较大,审计师应搜集更多的审计证据以防范审计风险,该理论对于指导审计人员对舞弊风险的判断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二)针对识别的财务报表舞弊风险,实施重点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应当格外注意对重要审计程序的实施,这将有助于发现和查处财务报表舞弊。第一,分析检查记录或文件。由于企业的会计业务繁多且复杂,我们在检查会计记录或文件时就需要关注各种奇异事项,利用奇异分析技巧迅速的发现舞弊。第二,函证。通过函证,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取重要的外部证据,这是对付财务报表舞弊的锐利武器,同时遵循重要外部证据亲自获取原则。第三,监盘。注册会计师必须重视实物监盘,在盘点时,注册会计室必须到场,亲自监督盘点人员的盘点和计数,必要时应该亲自抽盘部分存货。第四,分析程序。当注册会计师怀疑存在舞弊时,分析程序显得更加重要,会增加发现虚假财务报表的可能性,如果通过分析程序发现重大差异应进一步调查。
(三)关注财务报表舞弊重点领域的审计
重点账户的审计是审计人员关注的重点,这些账户的审计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可以着眼于银行账户、存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和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账户等的审计,采取不同的审计措施,审查各账户反映的业务是否一致,有无在各银行账户之间串户的行为,存货监盘是否实施到位,有无利用“应收账款”转移资金,坏账损失的确认及其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待摊费用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是否被任意改变。另外,建议监管部门要督促公司建立和完善相关资产核销管理制度,使资产核销更加规范化和程序化。
(四)财务报表舞弊审计的注意事项
首先,审计人员要面对公司内部管理者以及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度,使得审计人员要加强其专业判断能力。其次,在企业组织内部,要关注内部控制的状况和有一定权限接近企业资产的员工的个人审计期间表现,并“换位思考”一些最常见的舞弊预兆信号。最后,注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舞弊审计中的应用,判断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所有信息的变化是否与舞弊相关。
参考文献:
[1]袁春生.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2
[2]黄金凤.论上市公司舞弊审计策略[J].中国总会计师,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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