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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的内容,主要是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研究有关本局的政治思想工作,奖惩、财经、人事方面以及日常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1、班子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参加。
3、议题由局长、副局长提出,办公室汇总后送局长审定。
4、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一)参加人员。
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党组书记决定召开。会议人员由局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须过半数,依据会议的内容可请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时间安排。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有特殊事宜适时召开。
(三)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决议;
2.部署全局的重要工作;
3.讨论决定局内设机构设置和人事工作,决定任免、奖惩干部;
4.研究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研定机关支部工作任务;
5.召开民主生活会;
6.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7.研究其他需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等。
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参加人员。
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局班子成员,局办公室和相关股室人员列席。
(二)时间安排。
每周一上午9点召开。
(三)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全局重要工作部署,各分管领导汇报每周的重点工作情况;
3.讨论和审议有关审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立和完善审计管理办法、措施等;
4.讨论研究局机关年度财务预算安排和财务支出事项;
5.讨论研究干部职工工作和生活中的有关事项;
6.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职工大会制度
(一)参加人员。
全体干部职工。
(二)时间安排。
每月一次。
(三)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2.传达贯彻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3.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审计重点工作;
4.审计干部汇报当月工作情况。
四、视频会议制度
(一)参加人员。
上级审计机关要求的参会人员。
(二)时间安排。
上级审计机关要求的参会时间。
(三)会议内容。
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审计机关的会议内容。
五、会议纪律
一、两委会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全体成员组成,会议由村党支部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
二、两委会定期召开,一般一月一次,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
三、两委会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经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形成意见。
四、两委会议题般由党支部选定,村委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
联名也可以提出议题,单村委会或十分之一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的问题,在两委会召开前都要书面提交党支部,党支部在接到议题的15日内必须召开会议。
五、两委会的主要内容:
1、总结前一阶段村里工作,安排近期或下阶段工作。
2、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的方案。
3、讨论党支部提出或受理的议题,并形成决策意见。
4、研究确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
5、研究议题所涉及的重大事务及有关准备工作。
6、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六、两委会对重大问题(如宅基地划拨;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
征用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财物分配方案;村上的公共项目建设)
提出意见,交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负责实施。
七、两委会人员半年或全年的评议要扩大到村组以上干部。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 、村民代表会议由支村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总数三分之二,村民代表会议实行例会制度,由村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一般一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所作决定应当由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表决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或村里显要的位置公布。
二、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10户左右推选1人组成,其中必须有妇女代表,多民族的村应当有各民族的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党支部和村委会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本村实际确定;二是五分之一的村民提出的问题。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
1、讨论决定村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村级财务预决算,以及村委会提出涉及村政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2、监督村委会工作。
3、向群众宣传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带领群众执行。
4、广泛搜集群众意见,及时向村委会提出工作建议。
第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依照村民会议的授权事项进行民主决策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
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第二条 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二十人。原则上二百户以下的村不设村民代表。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是经村民会议授权确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要建立村民代表联系农户制度,真实反映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
第六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投票(举手)表决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
第七条 村民代表具有联系村民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义务。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八条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议事内容中的第一至第十一项涉及的事项。
第三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条 村民代表开会应当有三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十三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前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参照村民会议的议事程序进行。
第二条联席会议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全县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推进工作,制定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创建规划,协调解决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保障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创建顺利推进。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总召集人,由(县政府办)、(政法委)、(公安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旅游局)、(文广新局)、(体育局)、(卫生局)、(城管局)、(规划与创建局)、(交通局)、(供电局)、(供销联社)、(电信局)、(银监办事处)等组成。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主持召开,必要时也可由总召集人委托县政府办、政法委、公安局等单位主持召开。
第四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内),兼任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其他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通报全县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创建情况,分析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创建存在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向联席会议提出工作建议,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通报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制定落实推进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工作具体措施,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相关乡镇和部门。相关部门就落实情况要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查。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所承担的责任,积极参与统筹创建工作。
县政法委:牵头负责系统创建工作,协调相关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并协调有关部门将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纳入创建规划;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系统创建公共部分的创建资金,确保系统创建顺利开展;
县公安局、城管局:负责整个系统的规划、使用和治安复杂场所、城区主要入口监控系统的创建;
县规划与创建局:负责将监控系统的基础设施创建纳入新建道路创建规划之中;做好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创建中涉及的审批事项的审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落实所辖单位监控系统的创建资金,并做好并网工作;
县电信局:负责动态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维护中心的创建和技术支持;
县供电局:做好动态视频监控系统的电力保障,将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纳入路灯治理之中;落实所辖单位监控系统的创建资金,并做好并网工作;
1、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2、会议出席人员:局长、副局长、工会主席、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到席并负责记录。
3、会议内容:(1)传达上级重要文件和指示;(2)研究黄河治理开发和经济发展的有关重要问题;(3)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创新工作、重点工作、中心工作、主要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5)通报有关情况;(6)应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问题。
4、对于会议内容,需要保密的不得泄漏;未议定的问题不传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管局领导负责落实。
【关键词】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法律;意义
0 引言
刑事司法部门实行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认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属于庭前准备阶段的需要进行的法律程序,是对公诉进行审查之后进行的庭前会议。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可以对程序性问题进行解决,并且做出相应的裁决,能够发挥其对庭审程序的制约作用。
1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意义
根据新出台的诉讼法,表明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针对案件的使用范围和内容上都有其他情形或是其他问题的涉及,具有比较灵活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案件的处理。新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对于案件的了解以及相关意见的处理都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因为庭前会议的审理效果存在法律未涉及到的部分,所以审判机关可以依据刑诉法的立法理念实行裁量权。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重要性和法律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院掌控着庭前会议的决定权和最终决策权,要明确检察机关和辩护人的权利,激发控辩双方的积极主动性。我国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中主要强调了法官的重要地位,需要通过法官来对庭审进行严格有序的掌控,公诉人和辩护人对于所提供的证据资料是否存在异议进行了解,并且在庭前会议上具有一定的建议权、申请权以及各种相关的诉讼权,可以充分地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提升庭审的效率。但是如果没有实施诉讼权利,即剥夺和阻止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会不利于解决庭前会议的程序性问题,丧失其基本的保障权。因此必须明确庭前会议的诉讼权利,例如申请权、举证权等[1]。
其次,庭前会议排查非法证据的行为会在庭中就进行处理,并且对于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必须在庭中进行解决。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对存在异议的问题进行解决,从而更好的保障审判的公正正义,提升审判的效率,为正式的庭审做出充分的准备。刑事庭审的庭前会议可以对回避性、非法性的证据进行排查,通过调查分析将非法性的证据资料排除,确保庭审的公正正义,解决存在异议的问题,对于相关审判事件进行裁决,充分地发挥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作用,在正式庭审之前将回避、非法性的证据排除等事项进行有效地解决,确保提供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最后,使控辩双方明确在庭前会议进行证据出示的效果,监察机关还要确保没有调取的证据的安全性。检察机关可以在正式庭审之前将部分证据进行出示,使得被告方明确证据出示的效果,同样,被告方也可以将收集的证据资料向检察机关进行展示。虽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证据出示的内容,但是为了在正式审判之前双方能够明确证据的内容,避免证据上存在冲突,明晰案情,减少案件审判的阻力,需要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证据出示,使得双方明确证据出示的效果。庭前会议所审查的证据、审判机关调取的新证据以及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作为庭审的证据进行出示,要求控辩双方不得对证据有所隐瞒。
2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实施现状
2.1 在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中的法律条例不够明确,不具有操作性,需要进行全面的完善
首先,新的诉讼法中提到审判人员可以在正式庭审前对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人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解,并且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庭前会议的主体。其次,对于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使用职责和权限不明,产生许多争议,不利于提升庭审的效率。从立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庭前会议程序的适用范围仅仅是正式庭审前的准备程序,可以对有关审判程序的问题进行解决,确保正式庭审程序的顺利实施,减少庭审的阻力,提高庭审的效率,从而达到庭审公正正义的目的,努力保障人权并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该进行明确的规定,范围不明会让法院将庭前会议当做是预先审理,会在进行庭前会议的同时对当事人的罪行以及量刑进行预先的判决,导致庭审的质量下降,也不利于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2]。
2.2 经常会对庭前会议与庭外调查两种概念不明确
庭前会议与庭外调查具有先后之分,庭前会议是在正式进行庭审的前期进行,而庭外调查是在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进行。两种不同程序的关系不明确会使得在进行庭外调查时运用庭前会议的功能,从而降低了庭前会议的质量和水平。此外,庭前会议主要是对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进行裁决,而庭外调查是在正式庭审的过程中对存在异议的证据进行休庭后的审查。
2.3 庭前会议的功能可能被简单的认为是“证据开示”
证据开示制度实际上是预审程序中的环节,控方可以将其掌握的证据或者是辩护人掌握的对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进行展示,同时公诉方也应该进行证据的出示,进行双方证据的交换,如果不进行交换,法官有权强制其履行证据交换的义务。证据开示制度的推行可以减少正式庭审中对证据的审核,使得庭审可以有针对性、有重点的进行,从而提高正式庭审的效率。但是必须明确证据开示制度并不是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不能将其作为证据开示程序来进行实施。
3 如何应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3.1 要严格限制和明确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
不能够用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进行实体性事项的办理,严格区分庭前会议和庭外调查两种程序,对于勘验、查封以及鉴定等工作应该属于庭外调查的范畴,可以有效地避免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先判后审或是先入为主等现象,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对于案件复杂且案情重大的案件可以进行庭前会议的召开。
3.2 明确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
在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下,审判人员具有相对自由的裁量权,不能只是依靠法院主动提起,法律上应该明确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赋予诉讼机关建议权和案件当事人申请权,并保持法院的决定权。
3.3 在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应用
对于提供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进行核实,并进行有效地排除,可以提升正式庭审的效率,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真实性,控辩双方都拥有向审判人员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权。
3.4 将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与庭审的法官分开任命
为了防止法官在进行庭前会议的同时对案件进行预先判定,影响正式庭审的质量,必须对两者进行分开进行,避免庭审法官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接触,避免先入为主或是先判后审等状况的发生,提升庭前会议与庭审中法官的专业水平,达到审判公正公平的目的[3]。
4 结语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刑事司法已经成为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而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断地完善,实现程序的合理化和规范化,保障人权,实现权利的公平和公正。本文通过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特点属性以及适用范围进行深入地分析,发现实行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重要性和法律意义。通过庭前会议可以对一些程序性的问题进行综合解决,并且可以对有关案件的实际问题进行梳理明确,了解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开庭审理工作奠定基础,实现庭审的高效化和高水平,更好地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性。(下转第287页)
【参考文献】
[1]闵春雷,贾志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探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3):2-7.
医疗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有助于医疗管理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能够系统的、全面的推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医疗管理运行效率及管理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席人员
分管医疗的副院长、医疗管理部门正副主任,特殊情况下可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二、时间
1-2周举行一次。
三、内容
1. 布置与讨论医院发展中有关医疗管理和临床工作的重要事项;
2. 医疗管理部门重大决策和实施的工作;
3.讨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中重点问题;
4.上级行政部门和医院交办的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5.汇报各部门上一阶段开展的主要工作,落实情况,包括上次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
6.其它需要讨论的事宜。
四、要求
1.需要在会议上汇报的书面材料或需要决策的工作,在会议前一天13:00之前交至医疗分管院长。
2.若汇报讨论的问题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请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将讨论资料OA发给相关部门负责人。
3.工作落实情况汇报要求:请汇报以下内容:落实的情况、效果、存在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完成的时间节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矛盾纠纷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对全镇民族矛盾纠纷工作的领导,提升全镇民族矛盾纠纷工作水平,积极推进和谐海拉镇建设,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族矛盾纠纷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镇党委主持召开,由镇民政所、镇教育管理中心、镇妇联、镇派出所、镇市场监管、镇整治办等部门组成。视工作需要,可邀请镇直相关部门参加会议。
二、民族矛盾纠纷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
负责研究、协调、处理全镇民族矛盾纠纷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信息沟通。具体包括:
1、组织学习和宣传党的民族矛盾纠纷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传达学习上级民族矛盾纠纷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研究确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2、负责对民族矛盾纠纷工作进行政策性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情况交流,了解和掌握全镇民族矛盾纠纷工作动态,研究工作对策和预防措施,向镇委提供政策性建议。
3、负责研究、协调、处理全镇民族矛盾纠纷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4、完成中央、省、市、镇委交办的关于民族矛盾纠纷领域的重要工作。
5、研讨其它与民族矛盾纠纷工作相关的议题。
三、民族矛盾纠纷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1、镇党委:负责民族矛盾纠纷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在重大方针政策上把好关,并做好民族矛盾纠纷界代表人士的工作。
2、镇派出所:要及时掌握民族矛盾纠纷方面违法犯罪活动和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矛盾纠纷进行渗透活动的信息和动向,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民族矛盾纠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境外民族矛盾纠纷渗透活动,查处非法矛盾纠纷活动,坚决查禁封建迷信活动。一要注意发现掌握与敌对势力有联系的境外民族矛盾纠纷组织、个人的背景和活动情况,密切掌握敌对势力利用矛盾纠纷进行渗透活动的策略及动态,并对其利用矛盾纠纷从事危害我国安全的活.动进行有效防范和坚决打击。
3、镇民政所:负责本镇内民族矛盾纠纷工作,依法管理民族矛盾纠纷事务,维护矛盾纠纷团体的合法权益。负责做好民族矛盾纠纷工作干部和民族矛盾纠纷界人士的培训教育工作,抓好“两支队伍”建设。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民族矛盾纠纷问题所引发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制止非法矛盾纠纷活动,抵御境外矛盾纠纷渗透,拒绝。
4、镇教育办:负责做好少数民族教职工、学生及信教职工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5、镇妇联、镇团委:负责做好各自所联系群体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6、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互通信息,加强协调,充分发挥本单位在民族矛盾纠纷工作中的作用,努力形成各负其责、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民族矛盾纠纷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亦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成员单位的要求适当增加。
2、报告制度。每年要将全镇民族矛盾纠纷工作情况向镇委常委会汇报一次,并向镇人大、镇政协进行通报。
3、交流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民族矛盾纠纷工作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涉及敏感性的、重要的工作情况应及时提供给联席会议交流与研究。
4、调研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就全镇民族矛盾纠纷领域的重点工作进行联合调研,了解、分析情况,提出建议,为镇委决策提供参考。
5、协调制度。对于涉及民族矛盾纠纷工作的政策性问题,积极沟通、协调镇直有关部门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