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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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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1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范文

一、“环境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是教学理念比较落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传统教学理念主要体现为以教师为主体,以教材为中心,以课堂讲授为主导,以传授知识为方向,以学生学会为目标。当然,这也是我国法科教学的传统模式。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抽象性、结构性和体系性,因此必须首先由教师以指定教材为基础,进行系统课堂讲授,才能使学生对法学的整体架构和基本内容形成整体性的知识架构。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发展性、实践性、应用性学科,传统的以知识传授为主导的教学理念已不能适应其教学要求。 

二是教学设计比较固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传统教学的课程设计一般是选定一本教材,按教材编排的顺序拟定相应的教学大纲,然后按教学大纲的设计进行按部就班的课堂讲授。在教学内容上,也有很多教师加入案例讨论和外出考察等特色内容,但总体依然趋于固定化。 

三是教学方式比较保守。当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还停留在以教师讲授为主的阶段,教学方式比较陈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大量涉及污染控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自然科学以及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知识,显现出高度的专业化,因此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解和运用,依靠单纯的课堂讲授性理论教学无法实现的,很容易产生填鸭式满堂灌的负面效果。 

四是考核方式比较僵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虽然于2007年被教育部确定为16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但目前大多数高等院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依然定性为考查课,其课程考核方式一般是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分相结合,平时考核占20%-30%,期末考核占70%-80%。平时考核注重到课率和课堂参与度,期末考核一般采取开卷考试或撰写论文的形式。最终总成绩经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加总后得出,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此种课程考核方式为法学类考查课的通例,但日趋僵化,不能契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科特点,对教学效果的检验流于表面。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原则 

一是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理论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应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交叉性、综合性学科特点,除了深刻融汇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的法学基础之外,还应广泛吸收包括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以及污染控制工程、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技术规程等相关的自然科学的理论知识,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论和制度的构建、健全、完善、理解和应用。同时,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服务于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实务的需要,是体现在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环境法律监督等方面, 并最终作用于我国的环保实践。 

二是现实性与前瞻性兼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现实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应立足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发展的实务需求,适应当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理论发展需要,从而使学生的知识结构契合现实需要,为学生毕业后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相关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提供基本的知识储备与学理支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前瞻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还应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理论与实务发展的最新趋势,因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个新兴学科,现实需求又较为急迫,所以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的知识内容的更新频率相对较快,只有时刻关注其发展前沿,才能够更好地培养符合现实发展需要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 

三是普适性与独特性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的普适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进行全覆盖,保证学生受到比较系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满足学生毕业后从事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所需。同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还应具有独特性。独特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中,要因地制宜、有的放矢,不同的开课院校、不同的上课老师与不同的授课对象,都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教与学形成不同的侧重点。这是地方性知识理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中的体现。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改革的具体构想 

一是教学理念的更新。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特点出发,我们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在教学理念上应努力实现五个转变,由以教师讲授为主变为教师与学生共同探讨,由以教材为主变为教材和课外资料并重,由以课堂为主变为课堂与课外相结合,由以传授知识为主变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兼顾,由以学会为目的变为以会学为目的。

       二是课程设计的调整。按教师与学生共同探讨等教学理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的课程设计为四个关键环节:首先是创设问题情境,将每个教学单位的相应内容都体现到具体的问题中,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其次是引导学生查阅资料,梳理总结,鼓励学生按自己的知识结构形成自己的理解,诱发学生思维火花;再次指导学生进行相互辩驳,并在此基础上对所学知识形成更深入认识;最后通过扩展讨论,将所学知识应用到更多实际例子中,培养学生综合运用能力。 

三是教学方式的改进。如前所述,传统的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已不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教学的需要,应转变为教师与学生共同探讨式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通过把学习内容设置到相应的问题背景中,让学生自己通过努力解决真实性的环境法律问题,从而形成解决环境法律实际问题的技能,并形成自主学习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在案例教学中最能得到充分体现。比如以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新安特大水污染案为例,首先让学生自行查阅案例相关资料,然后布置相应的问题:污染是怎么产生的?污染主体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污染受害者应该如何索赔?政府应该如何处理?相关应对的环境法律规范是否存在不足,应该如何完善?这些问题由学生分组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解答思路,然后再课堂组织讨论。 

四是考核方式的完善。为了充分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并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应对当前的课程考核方式予以进一步完善。传统的考核方式配合了“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式,而“老师引导、学生主体”的新教学方式下,学生的学习表现主要体现在平时的研讨中,因此应由期末考核为主变为以平时考核为主,由考核识记、理解能力为主变为考核运用能力为主,由考核课堂表现为主变为课内与课外表现并重。 

四、结语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突出的学科,也是一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性的综合学科,同时,它还是一门历史短、基础薄弱的新兴法学部门。这些特点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面临着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更为复杂和艰巨的挑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师只有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更新观念、创造特色,不断探索和改进教学的思路和方法,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培养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1]陈海嵩.<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反思与改革.高教研究与实践.2012(4). 

[2]王灿发,于文轩.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课程设置与教材建设.当代法学.2008(6). 

[3]肖永平.法律的教与学之革命.法学评论.2003(3). 

第2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范文

[论文提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旅游产业作为无烟工业日益受到重视,在地方经济总量中占据的比重不断提高,而与之相伴随的是旅游资源无序开发,生态环境遭到较大破坏。保护好旅游资源环境,让人与自然生态环境和谐共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日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当前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仍相对薄弱,本文从确立生态旅游法律地位、规范旅游资源环境开发、健全法律救济机制和完善《自然保护地法(草案)》等四个方面,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相关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希望能对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的进步作出一点努力。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旅游已逐渐成为人们追求更高生活水平的需要,但伴随着旅游业发展和旅游资源的开发,生态环境日益遭到破坏,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的问题开始受到人们重视。通过对旅游资源环境的保护,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确保自然环境免遭破坏,为人们留下颐养身心的场所。但当前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相对薄弱,存在客体类型重叠、保护客体多元化,管理机构重叠、部门利益冲突严重,立法缺失、相关制度不完善和执法意识欠缺等诸多不足,造成实际工作中,无法对旅游资源开发做到合理监管和有效保护,本文主要就完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谈几点思路:

一、确立生态旅游法律地位

生态旅游是一种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以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调权利义务一致的旅游。具体来说,是强调在为游客提供欣赏、学习和环境教育的旅游享受的同时,对旅游地经济、社会和文化负责,保护旅游赖以开展的生态、社会及经济环境的旅游理念。它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是未来旅游业发展的方向。我国应当学习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建立生态旅游认证制度、生态评价评估制度和生态旅游环境审计标志制度对生态旅游法律地位作出界定,为生态旅游发展提供保障。

(一)生态旅游认证制度

2000年11月在纽约制订的国际生态旅游认证原则性指导文件((莫霍克(MOUONK)协定,让生态旅游认证制度得以在世界范围内推行。但我国在这一方面仍未建立有自己的标准体系,建议可以采取向国外权威认证项目如绿色环球21国际生态旅游标准等申请认证,然后在实践和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适合国情,能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体系。

(二)生态旅游评价评估制度

生态旅游的评估一般集中在生态旅游活动所带来的影响上,包括环境、经济、文化、社区、伦理和资源等方面。对于当前我国旅游资源现状,应当主要包括生态旅游对环境的整体影响、生态旅游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生态旅游中环境破坏的控制程度等。

(三)生态旅游环境审计标志制度

环境审计主要是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环境法规情况、制定的环境政策和措施、环境管理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和执行程度进行监督评价,揭示反映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修正其不足,使新的环境政策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生态旅游也应当通过环境审计机制,来促进生态旅游的规范化,保护旅游环境资源。

二、规范旅游资源环境开发

旅游资源环境开发与保护存在密切联系,从源头上决定着保护的力度与效果,从法律角度可以考虑建立旅游资源开发许可制度、旅游资源开发使用担保制度、旅游资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旅游资源预警及监测制度和旅游资源轮休制度,来规范旅游资源环境开发:

(一)旅游资源开发许可制度。目前我国在森林资源的许可制度方面已较为完善并取得积极的效果。但是旅游环境开发许可制度方面仍然是空白。建立旅游资源开发许可制度,通过设立行业准入机制,将不适格的主体排除在外,可以从源头上对旅游资源环境进行保护,同时也可为自然保护地社会性收费制度的建立创造条件。

(二)旅游资源开发使用担保制度。该制度即通过一定机制,由旅游资源开发人或其他人,为旅游资源开发人的开发行为提供一定程度担保。如果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了旅游资源环境损害,则权利人有权就担保部分优先受偿,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旅游资源开发行为中的巨大法律风险,保护旅游资源环境。 (三)旅游资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既和环境保险有关,又和责任保险有关,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增强责任人的抗风险能力,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有效修复遭受破坏的旅游资源环境提供保障。

(四)旅游资源预警及监测制度。在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下,利用环保部门已经建立的环境预警机制和监测网络,对旅游资源进行专门的监测,及时、准确地搜集旅游资源信息,并且通过报告制度将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五)旅游资源轮休制度。由于旅游资源受季节的影响比较大,旅游资源环境本身就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属于生态圈的一部分,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建立旅游资源轮休制度,可以使旅游资源得以“休养”,恢复生机。具体可以采取限制进入旅游区、对旅游资源采取养护等方法,来实现轮休的目的。

三、健全法律救济机制

旅游资源环境开发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损害,所以需要通过建立旅游资源开发侵权国家补偿制度、旅游资源开发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旅游资源开发区域原居民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来实现对权利主体权利的修复与补偿。同时这一制度还能够对开发者的行为构成有效制约。也体现了公众参的原则。

(一)旅游资源开发侵权国家补偿制度。国家补偿是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运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支撑。国家(政府)作为社会的主要管理者有责任也有义务保护人民群众所赖以生存的环境,这也是政府允许合法排污与监控、预防违法排污生产活动所必然引发的环境污染对价。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环境侵权行为或侵权主体无法得到确认时,采取国家补偿的方法,能够最大程度上抵消环境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旅游资源开发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旅游资源开发中,开发商被经济效益所驱使,会从事一些盲目、非理性的破坏性活动,给旅游资源环境带来甚至不可恢复的破坏,其侵权后果难以估算。因此应适当引入开发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赔偿用于旅游资源环境的修复和保护。

(三)旅游资源开发区域原居民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赋予旅游资源开发原居民以诉讼权利,使其能够提起环境侵权公益诉讼。该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因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利益不相关的主体不能提出诉讼的限制性规定,而必须作大规模制度改造的成本。还可以避免权利主体过于泛化,出现滥诉的情况。

四、完善《自然保护地法(草案)》

人大环资委于2006年初颁布了E1然保护地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但还是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一)扩大调整范围。按照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关于自然保护地的定义:指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自然和相关的文化资源而特别划出的,并通过法律上的和其他的有效的手段进行管理的土地和海洋区域。。应当将世界自然遗产、森林公同等都包括在其调整范同内。

第3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大田县;矿产资源开发;环保建议

1引言

大田县矿产资源丰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是县域经济、农村经济建设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但同时也给辖区生态环境带来冲击和压力,给大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2大田矿产资源开发现状

大田县矿产资源丰富,有“闽中宝库”之称。现已发现的矿产有煤、铁等30多种。已探明煤炭储量2.25亿t,预测全县蕴藏量2.9亿t,是全国首批100个重点产煤县之一;铁矿石已探明储量为5914.7万t,预测全县蕴藏量1.5亿t,是省内五大铁矿之一;含氧化钙55%以上的石灰石预测储量5亿t;瓷土已探明储量182万t,预测总储量1.5亿t[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大田县财政的主要来源,县财政收入80%来自工业,而工业80%是资源型的[2]。

3大田县矿产资源开发存在的环境问题及原因分析

3.1生态治理待强化

大田矿山企业多为露采矿山,由于缺乏详细而全面的规划布局,矿产企业较为分散不能形成连片和上规模的工业区,企业环保投资不到位,导致露采矿山开采直接毁坏地表土层和植被,造成的矿区水土流失、采空区塌陷、地下水下降等现象比较严重。根据2011年遥感普查,大田县水土流失面积达39.83万亩,占全县国土面积的11.95%,其中:矿山水土流失面积3万亩,占流失总面积的7.53%;强烈流失6.11万亩,占流失面积的15.35%;极强烈以上流失1.89万亩,占流失总面积的4.74%[3]。永安煤业柯坑煤矿、仕坑石灰石矿、龙床石灰石矿因水源问题影响当地群众日常生活。2012年,大田县被列为福建省22个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县之一。

3.2土壤污染待修复

大田县矿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整体还是安全稳定的,但局部区域土壤污染状况不容忽视。根据环保部全国土壤现状调查数据,大田县土壤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重金属污染,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超标率为14.29%,位居全省第10、全市第3。土壤重金属主要超标因子是镉、砷,土壤污染主要分布在矿区采、选区域。其中,建设、太华、均溪等以资源为主要产业的乡镇周边土壤重金属污染相对较为严重[4]。3.3矿权整合待彻底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有的矿权整合不够彻底,矿权配置出现了区块交叉现象,导致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权责不清,矿山企业在生态治理过程中出现扯皮现象,影响了废水、弃土、弃碴等环保设施的统一规划、治理。如银川矿区和均溪十八湾硫铁矿区,一个独立的开采区有多个开采权人[1]。

3.4科技含量待提升

产业链短,主要以探、采、选为主,有2/3的企业处于矿产资源的原矿初加工水平。如煤炭资源主要以原煤销售为主,加工转化率仅为3%,煤矸石等的综合利用率不高[1]。

3.5环保意识待提高

据2009年调查,大田矿产企业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短,小学以下文化占46.6%,初中文化占40.5%,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仅占12.9%[5]。由于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部分业主、员工存在“先污染后治理”、“重经济轻环保”的心理,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短期经济行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4对策及取得的成效

4.1矿产资源开发从粗放型逐步向集约型转变

近年来,大田县采取法律支持、经济补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办法,集中整合矿产资源,截至2015年,整合配置矿权138个,面积达190km2[6]。随着探采区块的不断扩大,大田县矿产企业利用区域、资源等优势,加大对选、冶技术的科技攻关力度,就地提高精矿的品位,建设“海西机械铸造重要基地”就地生产铸件,延伸矿产业的产业链。如鑫荣矿业投资1亿元与武汉高等院校合作建设年可处理50万t低品位锰矿渣铁锰分离的项目,年产重型机械配件10万t的华伦特重工、年产5万t铸件的长鑫船舶配件铸造等35家机械铸造业先后投产[7]。

4.2矿山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初显成效

2012年以来,福建省委、省政府提出“大田矿山水土流失治理要在全省乃至全国争创治理样板”的要求。针对矿山水土流失严重问题,大田县委、县政府通过理念创新、技术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探索推进矿山治理的“五园模式”,对不同的矿山实行分类治理,重点抓好贵竹林、山贵崎、十八湾、银顶格骏原工贸矿区、川石矿区等23个示范点建设,致力将矿山逐步修复打造成公园、工业园、物流园、田园、家园。2012~2014年,全县筹资3.79亿元,实施治理项目128个水土流失,土壤侵蚀量比治理前减少91%,年减少土壤流失总量4.27万t[8]。

4.3统筹推进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近年来,大田县通过开展矿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针对地在建设、太华、均溪等重金属污染土壤相对较为严重的乡镇开展土壤污染修复示范项目建设,通过以点带面,推动矿区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5大田矿产资源开发可持续发展的环保建议

5.1完善环境规划,把好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关

大田矿产资源开发要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发展潜力和环境保护状况,将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划定作为依据,修编矿产资源开发方案,将矿产资源划分为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为项目所处生态环境功能区的功能定位、保护目标、准入条件、保护措施等提供环境准入依据。要做好资源整合、铅锌业发展、煤矿业发展、铸造业发展等专项规划,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把专项规划环评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在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管理中,要严把环保关,凡不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生态功能区划、发展规划、环境规划、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的项目坚决“卡死”,一律不批,对新建项目全过程进行环境监管和竣工验收。

5.2注重生态保护,加强矿山水土流失治理

按照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并重的思路,大力恢复矿山植被和治理“青山挂白”,着力探索推行“五园治理”模式,把废弃矿区变为公园、田园、家园、物流园、工业园,推进废弃矿山复垦和矿山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打造矿山水土流失治理样板。

5.3推进土壤修复,改善矿区土壤环境质量

按《土十条》有关规定,把改善矿区土壤环境质量作为实现矿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将矿区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监管和修复措施,开展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建设。

5.4推进矿业转型,打造绿色矿业园区

探索特色产业发展之路,淘汰落后产能,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转型升级,建设绿色矿业链群。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大力支持矿产品深加工产业的绿色转型,建立矿产资源粗放开发企业的升级改造和退出机制;引导县内优势企业整合全县矿产资源,促进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引导产业链关联企业向园区集聚,把现有园区逐步改造成为低消耗、可循环、少排放、无污染的绿色生态矿业园区。

5.5加大环保宣传,增强矿产资源从业人员环保意识

第4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 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关系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82-0063-02

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面对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问题。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之下,我们要加快社会主义的建设步伐,就必须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坚持新型的工业化道路,并要认清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继而要以此为基础建立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发展战略,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同时保障资源与环境能够长期利用。

1 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众所周知,我们可以根据资源特点不同,将其划分成为两大类:可再生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对于可再生资源来说,虽然其具有可再生性,但是其资源再生的速度却比较慢,往往需要花费数百年甚至是上千年的时间,因此,如果,开发可再生资源的速度超过了资源本身的再生速度,就会使可再生资源转变成为不可再生资源。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对资源的需求量也在不断的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许多可再生资源都面临着不可再生的危险。

从环境的角度来看,由于受到传统的生产方式的影响,使得环境的容量变得越来越小,沙漠化、温室效应等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价值环境的脆弱性与其对人类的影响的长期性,使得环境问题成为了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

2 如何正确的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对于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来说,其是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之后与自然之间产生的冲突的最直接的反应,为了生存和发展,人类必须要开发资源、使用资源,而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人类就必须要合理的开发和使用资源,并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当前的形势之下,我国所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就是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贯彻我党所提倡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1)要用新眼光、新思维来看待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现阶段以及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仍要面对艰巨的工业化任务。在发展工业化的过程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不合理使用资源以及破坏环境的问题。尽管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正在日益增强,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旧会有很多人会为了自身利益而置环境保护与不顾。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眼高手低”的情况,就必须要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新认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并要掌握资源开发的开发力度,要建立评价机制,全面掌握各个阶段资源开发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继而以此为基础构建起保护机制。其次,要坚持“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原则,要加快生态环境的恢复和建设的步伐,全面提高自然环境的自治能力与抗逆能力。第三,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要重视并要重点解决存在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改革与发展之间的问题,推动人口、环境以及资源和经济协调发展。

2)革新生产方式与生产工艺,全面提高资源利用率

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良好地资源开发能够有效的改善生态环境,而良好地生态环境则会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而经济效益在提高之后则会有效地改善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情况。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们就必须要全面革新生产方式和生产工艺,要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来降低资源的开发量,从而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良性的互动:

首先,要大力的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的流动模式与传统经济的流动模式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循环经济的流动模式是“资源消费——产品——资源再生”为主的闭环型的流动模式,其技术上的特征是减少资源的消耗量、推动资源的再利用。对于循环经济来说,其核心就是通过革新生产方式和生产技术来提高资源的使用率。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不但能有效的落实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更能够带动经济的快速增长。总而言之,循环经济既能够推动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又能够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其次,要正确的认识清洁生产并要全面落实清洁生产。清洁生产,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原料、能源和工艺技术与设备,通过改进管理和利用措施,实现从源头降低污染、提高资源使用率的有效措施。现阶段,我们必须要树立起正确的认识并要全面落实清洁生产,只有这样才能够将资源的开发程度以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并确保资源开发的速度不会超过资源的再生速度以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在环境可承受的容量之内。

3)做好相关的辅助工作

首先,必须要坚持计划生育为基本国策,要严格的控制人口的增长速度,并要加强教育的力度,全面提高公民的基本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减少资源的需求量。其次,要强化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改变“眼高手低”的现状。人的一些行为都会受到自己思想的影响和指导,因此,正确思想认识会造就正确的行动。所以,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要采取有效地措施强化环境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提高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

3 结论

总而言之,要想加快社会主义的建设步伐,全面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就必须要正确的认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并要采取有效地措施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全面实现“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我国的建设和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樊东亮,刘长顺.坚持科学发展观 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呼伦贝尔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问题的思考[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9(1).

第5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 乡镇企业 环境 保护 对策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02-0021-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工业蓬勃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工业产值年增长20%左右,其中乡镇企业同期增长高达30%左右。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乡镇企业达10000多万家,占全国企业的80%以上,乡镇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利税及所解决的劳动就业机会也在整个社会中占着相当的比重。乡镇企业的竞争力日益得到增强,有的甚至成为“小型巨人”乃至发展成为实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但为了保证乡镇企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必须认清乡镇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却给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也给经济的稳步增长设置了严重的障碍。以广东和浙江这两个乡镇企业发展迅猛的省份为例,仅工业废水的污染就严重制约了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关部门通过对浙江省内水系及河网的农村工业废水排放量、排污密度的分析,污染比超过20%。全省41%的河网有废水的排入,根本不能进行水产养殖或作为饮用水源等功能,致使许多地方满河的水而不能搞水产养殖,守着满河的水而没有水吃,甚至还出现了由于饮用污染水源造成的“癌症村”。面对这样的现实,根据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结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制定出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的切合乡镇企业发展情况的环保政策,切责令相关部门进行监管执行,才能切实解决乡镇企业的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矛盾。下面浅谈几点解决这种矛盾的对策:

一、加快制度的建设

1.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的颁布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乡镇工业污染控制的内容,将乡镇工业污染治理纳入宏观调控与扶持计划之中,而不应像过去那样只考虑国企和城市工业。

2.要广泛听取所涉及的地区、企业、个人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公开透明的让公众参与政策法规的制定,尤其是小型企业、乡镇企业、个体企业及公民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使外加的指令变为涉及者主动自觉的承诺与行动。

3.各级地方政府要认清治理乡镇工业污染的重要意义。地方政府有发展当地经济的直接任务,但要认清这项任务不能成为其不执行国家环保政策的借口,各级领导干部要将污染的控制和环境的保护放在与经济的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充分认识到要想使经济稳步的发展,必须要有良好的自然资源条件做前提。

4.建立环境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环境与经济、社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必须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要从决策的源头控制因经济的发展而造成的环境问题。对经济决策,计划和决策方案进行评价,并把环境评价也纳入到经济计划发展中去,在充分进行环境影响论证的前提下进行投资和开展生产经营,避免出现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而不顾环境的污染,或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据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失的货币化估算,在九十年代中期为每年1085亿元,到九十年代末期就增长为每年2000亿,近十年来,通过各种治理,这个数据略有下降。其实环境破坏的损失是很难用币量精确计算的,所以现实损失的经济价值要更大。如果用企业发展所获利润再去治理因企业发展而造成的污染损失,恐怕是得不偿失。

二、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环保法规体系

1.建立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环保法规体系。乡镇企业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先行者,乡镇企业的抉择与运行机制基本上是市场化的,但中国管理体系本身缺乏对乡镇工业污染的控制措施,有些地区有乡镇管理局这样的机构,其主体还是着眼于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连一些地方政府面对乡镇工业的经济状况与环境污染状况,也只着眼于前者,而忽视后者。因此要运用行政命令的干预,把经济手段作为治理污染的主要手段。只有采用市场机制才能真正使环保法规及政策的作用得以制度化、持续化。

2.利用污染评价制度促使企业内部治理。由于我国传统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排污收费难以准确反映污染受损的真实价格,排污收费往往小于治理污染的成本,使污染企业宁可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愿投资进行污染的根本治理,致使污染不断地扩大和蔓延。为了使排污收费能够起到督促企业治理污染的目的,必须使超标排污收费价格真正反应治理污染的真实成本,即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大幅度提高排污收费,才能使企业把污染治理内部化,促使乡镇企业将技术改造与排污治理结合起来,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不至于出现因排污治理成本的提高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3.对初建企业及贫困地区采取环境治理的补偿与支持政策。经过三十多年的经济发展,我国目前经济整体状况也具备对部分初建企业及偏远贫困地区进行补偿和扶持的能力。国家可以通过环境税收体系及财政收入体系对这些企业从外部注入一定量的资金,以作为养活该地区发展乡镇企业的环境成本。也可通过提高环保基金的方式,给予这些地区物资支持与技术援助,帮助落后地区兴办基础产业,改善生存环境,更有益于经济的发展。

三、减少污染的特殊对策

1.通过生产技术的进步,减少环境的污染。在环境治理方面,技术起着关键的作用,处于基础地位。通过发展洁净技术、无废、少废工艺综合利用技术,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的排放。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可运用信贷、金融、财税等手段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和新工艺,大力开展技术的改造和创新,对技术水平落后,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速其关、停、并、转及更新。

第6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范文

一、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形成集约用地的共识

土地是最宝贵的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市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加快发展,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大,土地供需矛盾将更为突出。当前,我市一些地方用地结构不够合理,部分园区土地投资强度较低,土地使用效率不高,粗放用地和闲置浪费土地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着眼我市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需要,在推进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必须始终贯彻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走集约用地的路子。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市情,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集约用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落实土地基本国策的关键措施,是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环节,切实增强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牢固树立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统筹资源保护与发展保障工作,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严格保护好、利用好有限的土地资源,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提供长久的基础保障。

二、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发挥土地供应在经济运行中的调控作用。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建立健全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新机制,实现土地利用由粗放向集约的根本转变,促进全市土地利用结构、产业和布局的进一步优化。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集中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坚持统一征地和统一储备制度。

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后,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局部调整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经省批准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原则上不降,实现耕地总量占补平衡(包括异地占补平衡)。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能用存量不用增量,能少用地不多用地,能用一般农用地不用耕地。

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用地的管理。所有开发区用地都要合理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70%,同时要合理安排好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按功能分区集中布局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共享程度。开发区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行政区划调整,逐步对现有各类园区进行整合,并控制规模和布局。对乡镇合并的园区,要及时整合资源,调整优化规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功能分区,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农民住宅向城镇集中。在各类园区开发、城镇建设等征地拆迁过程中,继续推行农民多层公寓房建设。

三、严把土地供应关,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本着集约用地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搞好用地服务。对发展前景好、无环境污染、占地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业,要保障项目所需的土地供应。对限制性产业要严格控制项目供地,对禁止性产业要停止项目供地。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

加强建设用地定额管理。依据《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试行本)》规定的定额指标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坚决核减超指标的用地。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在内,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实际投入一般每亩不低于250万元;19个市级重点开放园区的实际投入一般不低于每亩150万元;乡镇各类工业用地的实际投入一般不低于每亩120万元,低于每亩120万元的,不直接供地,建造标准厂房出租给企业主。各类开发区、开放园区都要实施多层标准厂房的试点,加快集约用地的步伐。

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管理。强化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圈占土地。各级计委、规划、国土等部门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可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帐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一并计算。严格控制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等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对于在教育、工业、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的一律不予供地,防止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建设用地,应及时提供使用,并严格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凡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80%,或半年度供地率达不到60%的地区,暂停受理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手续,并相应减少该地区的用地计划。实行项目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制度,用地单位的建设规模必须根据土地审批时约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实施,对未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规划用地条件实施的,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或决定书的规定,根据市政府“锡政发176号”文件精神给予处理。

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积极引导投资者使用存量建设 用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免交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等。在实施土地集中调整过程中,使用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占用本地建设用地计划。

四、充分发挥地价杠杆作用,提高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比例

严格控制划拨供地范围,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除目录规定的项目外,对其他所有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充分发挥地价的杠杆作用,运用地价手段调节土地的利用方式。在严禁低价出让土地的同时,可以在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的基础上,制定地价与土地集约度的调节系数,对利用率低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供地价格,对土地投资强度高的项目,可以适当给予优惠。经批准提高建筑容积率和改变用途的,须重新评估确定地价,并向政府补缴差额地价。

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土地的市场化配置比例。严格执行《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未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出让合同一律无效。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经营性项目供地计划管理,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年度供地计划必须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实施。严格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管理,在地价评估基础上进行集体审核、确定,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协议出让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逐步引导工业项目用地由协议出让向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过渡。

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创造良好的土地市场环境。加强对土地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价格申报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快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建设步伐,建立土地市场的预警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地价指数,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强化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执法检查,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实施项目建设,防止将土地批而不用。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定要求的,要及时制止并责令其限期纠正。严格处置闲置土地。对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开发建设;对逾期不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二次招商;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2年以上的土地,特别是商业、旅游、金融、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要坚决依法收回,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进行市场化配置。

严格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署,加大治理整顿力度,切实解决土地利用管理、土地市场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特别是农民多层公寓房、拆迁安置房非法入市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查处,对边整边犯、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营造良好的土地法制环境。

六、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集约用地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7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范文

一、长三角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现状

长三角在行政区划上包括上海,江苏省的南京、镇江、扬州、泰州、苏州、无锡、常州、南通,以及浙江省的杭州、嘉兴、湖州、宁波、绍兴、舟山等共15个城市(台州市于2003年新加入进来),土地面积99610km2。总体而言,长三角自然条件较为优越。它地处太平洋西岸中纬度地区,气候温和湿润,土地平坦肥沃,水系相当发育’兼具江河湖海之利,光、热、水资源匹配较好,十分适宜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尤其为农业生产和水运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自然基础。区内土地自然承载力高,因此聚集了大量的人口和工农业生产活动,形成了较发达的经济和文化,同时也给这里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压力,人均资源拥有量较少,人地矛盾较为突出。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该地区经济迅猛发展,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但是由于其经济增长模式基本上以粗放型的外延式扩张为主,资源利用率较低,污染物排放率较高,使得这里的自然资源相对比较短缺,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地区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曰益加剧的土地资源匮乏、水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地质灾害频发等问题正困扰着该地区的发展,并将对全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具体而言,该区域的资源与环境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水资源本是该区域的一大优势,但污染造成了水资源的质量型短缺

长三角河湖水网发育,长江流经本区的年径流量达9700亿m3,太湖是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而且该区降雨丰沛,另外还有丰富的地下水,因此水资源本是该区域的一大优势。但是由于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强度的迅速增大以及对环境的保护和对污染的治理不力,该地区已成为质量型缺水地区。

长江沿岸各城市普遍向长江排放大量的工业和生活污水,行驶在长江上的绝大部分船直接将生活污水和油污水排进了长江,其他各种污染物也以水为载体扩散到河流、湖泊中,因而长三角水环境质量普遍下降,特别是地表径流己难以找到可供生活与工业生产安全使用的水源。据调查,流域面积仅占全国0.38%的太湖流域,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总排放量为全国的10%,大大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严重污染了水环境。杭嘉湖平原地区85%以上的地表水为不能饮用的III!劣V类水。污水经长江或直接排入东海,使长江口及杭州湾海域成为中国近海污染最严重的海区。地表水受到污染而不可利用后,又转向大量开采地下水,结果造成以上海和苏锡常为中心面积达1万km2的地下水漏斗区,成为该地区地面沉降的主要诱因。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的行政管治,工业及生活污水排放和地下水开采有所控制,但农业污染又日益加重,一些新污染源,如高尔夫球场、旅游活动等,对水环境的破坏作用也日益显著。

由于长三角江河流域纵横交错,水污染必然在省际、市际之间相互扩散,引起省市间的矛盾和纠纷。处于上游的一些工业企业污水不加处理而直接排入河湖,使得处于下游的地区养鱼业蒙受重大损失,并影响正常生活用水。总之,水污染己对长三角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是长三角最严重的资源与环境问题,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是长三角环境治理的重中之重。但是令人担忧的是,在长三角,人们只是感受到了地表水质恶化带来的不便,而对水环境一旦恶化到一定程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制约,普遍还没有真正引起重视。从整个长三角来审视,水环境继续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二)土地资源相对紧缺,耕地肥沃但流失严重

相对于密集的人口而言,土地资源紧缺是长三角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该地区人口密度达760人/km2,是全国平均人口密度的近5倍,是世界上人口最稠密国家荷兰人口密度的2倍。上海市人均城市用地仅约40m2,远低于建设部规定的60~120m2的标准,制约了城市功能的发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因此土地和耕地是长三角极为珍贵的资源。

但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的这一特征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浪费土地资源特别是乱占耕地现象时有发生,土地利用效率低,使本区人地矛盾更为突出。有些地方片面追求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盲目扩大城镇规模、兴建和扩大各种开发区。近年来,长三角出现了新一轮‘圈地热”,大量农田被工厂、房地产项目、高尔夫球场占据,对长三角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形成新的挑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长三角己建成高尔夫球场50多个,另有数十个在建。一个高尔夫球场往往占地数千亩,如此众多的高尔夫球场占地数量是相当惊人的。而且高尔夫球场多建在农村或城郊结合部,基本上是在占用肥沃农田的基础上建设的。此外,乡镇企业和乡村居民点缺少规划,布局过于分散,占地面积过大,建筑容积率偏低,也导致了土地利用的低效率。上海郊区土地容积率不到0.1,标准厂房通常只造一层楼,这等于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

由于非农业用地的不断蚕食,长三角的耕地锐减。1990年整个长三角有耕地349.6万公顷,到2000年仅301.2万公顷,10年内减少了近15%,流失速度惊人。1990年前后,苏南有稻田50万亩,到2003年仅剩下17万亩。耕地的减少不仅直接缩小了农业生产的空间,而且破坏了该地区的生态系统,从而影响了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由于对被征用耕地的农村、农民的补偿极少,造就了一批既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因此还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对区域的社会稳定构成了威胁。即使未被占用的耕地,其肥力也在不断退化。由于不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以及工矿企业的‘三废”、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无序排放,造成了严重的土壤污染。某些地区对土地进行不适当的耕作,造成水土流失,致使土壤耕层变浅,理化性状变差,肥力下降。沿海地区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加上海平面上升的影响,使土壤发生盐碱化,也使长三角的土地肥力降低。

(三)地面沉降和海平面上升的双重作用,增大了该地区的地质和洪涝灾害隐患

地面沉降己成为阻碍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普遍性灾害。上海市从1921年到1965年市区地面平均沉降了一米以上,最大累计沉降量达2.63米,居全国各城市之首,之后采取了回灌和严控地下水开采等措施,市区地面沉降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近郊工业区每年仍有沉降;杭嘉湖地区20世纪70年代初至2002年地面累计沉降量超过200毫米的面积803km2,超过100毫米的面积在2500km2以上,最大沉降点己累计沉降0.84米;苏锡常地区20世纪60年代末至今最大累计沉降2.2米,己形成面积近5500km2的沉降漏斗。

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是过量抽取地下水,超过了地下水的补给。地面沉降对长三角各城市的经济社会影响是非常严重的。它不仅对高架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管道、农田等都会产生破坏作用,对土地利用、城市规划、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造成了严重影响,还使地面高程失真,降低了水利工程的防洪标准,容易造成和加重洪涝灾害。

在地面沉降的同时,海平面却在以每年4-5毫米的速度上升。海平面上升不仅威胁到滨海城镇和农村,还会顶推抬高太湖和长江河道水位。海平面、地面一升一降,按目前的变化速度,个别地点不出二十年,地面就将与海平面持平,甚至会演变成低于周围江河湖海水面的洼地。杭嘉湖平原平均海拔标高己不足3米,而太湖丰水期水面平均海拔三米多,太湖在某种程度上己成为地上湖。

(四)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同构现象,加剧了长三角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长三角的经济虽然得到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其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增加资源要素投放来推动的,特别是制造业多是依靠外来设备和技术发展起来,自身的技术创新力度不够,经济效益不高,产业结构层次低。长三角总体上还处于资源消耗型的工业化的中后期,工业以汽车、冶金、重化工、普通电器为主导产业,这些产业不仅需要消耗大量的原材料、能源和水资源,对土地资源占有量也很大。煤炭仍然是该地区主要的一次能源,而大量燃煤排放的废气又是环境污染和酸沉降的主要原因。重型化的产业结构不仅己经对长三角的资源与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而且给该地区未来的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带来很大的压力。

另一方面,受行政壁垒的影响,长三角各城市为了自身的眼前利益,齐向高产值、高利润、投产快、见效快的产业投资,致使长三角存在着大量低层次产业结构同构现象。江浙沪三省市均提出要重点发展汽车、石油化工及精细化工、电子通信设备等产业,长三角中14个城市排在前4位的支柱产业均是电子信息、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工程,仅舟山与其它14个城市产业趋同率稍低。产业结构雷同的结果就是产业组织的小型、分散,缺少研发和创新能力,形不成规模效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区域内资源的共享,强化了资源紧缺的局面。近几年不断上演的棉花大战、羊毛大战、蚕丝大战等,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该区域产业同构造成的资源问题。

(五)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己有了一定的基础,但困难和障碍仍很多

长三角区域联合与协作源远流长。从历史上看,上海与周边地区自古以来就是唇齿相依的自然一经济联合体。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六五”计划就曾提出建立“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并在1986年由当时的国家经贸委牵头正式成立了上海经济区。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力量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作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长三角城市市长联席会议和苏、浙、沪三省市常务副省(市)长沟通的渠道和机制己初步形成。2003年苏、浙、沪三省市确立了推进区域生态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及旅游开发等7个合作项目,特别是打造‘绿色长三角”己成为长三角各城市的共同心声。在技术研宄领域,长三角的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一体化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如‘长三角(长江以南)地区地下水资源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己通过专家评审,为区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提供了科学依据。除多边合作外,一些专项性的双边合作也有声有色地开展起来。2002年,嘉兴与苏州召开了第一次政府联席会议,建立起边界水污染防治制度和水环境信息通报机制。对此,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高度评价道:团结治污、团结治水、共同繁荣、共同发展,这在解决我国跨行政交界的水污染纠纷上带了一个好头!”浙江与江苏两省的体育局出于保护太湖的目的共同营造‘环太湖体育圈”,湖州和无锡两市一起印发“太湖旅游图”,共同推出‘环太湖游”。

当然,长三角还远未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其联系与合作还是非常初级的,两省一市的许多行动还缺乏统一规划,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区域可持续发展依然面临严峻挑战。区内因地方行政主体利益导向,难以做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互相设置贸易壁垒,开展资源大战,对于各类资源和要素的开发己接近或超过临界值,小而散、效益低、污染广等区域开发的负面效应日益显著,由此损害了区域整体利益。当前,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转变发展思路,淡化行政区划色彩,协调地区规划,着力整合区域资源和各类开发行为,以避免区域内部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和可持续化。

二、长三角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一体化的战略目标和总体构想

(一)战略目标

长三角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一体化的战略目标是:牢固树立区域资源与环境整体观念,切实建立区域互动、互补、互信机制,各地、各级政府自觉实践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以‘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享受洁净的土地”为根本目标,积极推动生态社会、和谐社会的形成,为长三角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承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为该区域经济的腾飞注入持久的动力。

具体目标如下:

1.近期(2010年之前)目标

(1)长三角生态环境恶化、耕地资源减少的趋势得到有效遏止,耕地尤其是稻田维持现有面积。

(2)继续实麻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并制订《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计划》。通过引江济太”工程和截污治理工程,太湖大部分水域水质达到可饮用水的二、三类水质标准。

(3)围绕太湖水污染治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苏浙沪三省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合作框架,建立三省市环境违法行为联防机制,建立区域一体化的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4)成立‘长三角水资源利用和保护领导小组'“长三角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领导小组”等高层次、权威性的协调机构。

(5)《太湖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太湖的管理体制得以理顺,太湖流域管理局依法对太湖流域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6)《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长三角的资源与环境工作,成立‘长三角资源与环境研宄会”、长三角环保志愿者协会”等民间组织,建立‘长三角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基金”,设立‘长三角资源与环境论坛”,或‘长三角可持续发展论坛”。

(7《推动‘东海碧海行动计划”的制定和联合实施,长江口及杭州湾海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程顺利实施,长三角近岸海洋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8《大力发掘现有非农业用地的潜力,通过集约化、精细化利用,建成区容积率和经济密度不断提高。

(9《上海市总体环境质量处于全国大城市先进水平,成为适宜国内外人士生活居住的城市,并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体系。中心城区河道基本消除黑臭,空气环境质量指数二级和优于二级的天数稳定在85%以上,中心城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郊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置系统,基本形成以‘环、楔、廊、园、林”为特征的绿化布局框架。

(10)长三角其他城市环境质量处于全国同类城市先进水平,各项环境指标与上海市相当,环保投入占GDP的比重逐步达到3%。

(11)积极建设并充分利用西气东输工程,开发东海天然气田,这将对改善长江三角洲的能源结构及生态环境起重要作用。

2(远期2015年)目标

(1)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在经济总量不断增大的情况下,环保投入占GDP的比重始终保持在3%以上。

(2)长三角生态环境的整体质量逐渐好转,大气环境、水环境逐步好转,三废”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基本杜绝恶性的水污染、空气污染事件的发生。

(3)长三角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一体化的权威机构经常性地发挥作用,很好地实现资源与环境一体化管理。

(4)上海市的环境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大都市的先进标准。长三角其他城市也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城市的先进标准。

(二)总体构想

长三角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一体化,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最高战略,以发展循环经济为基本手段,统筹本地区的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克服环境污染严重、自然资源短缺等不利条件,将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经济发展的目标与衡量发展水平的尺度,建设生态城市”和‘田园式城市群”,实现长三角的集约化、生态化、一体化发展。总体构想是:成立跨行政区的组织和与之相对应的基金和机制,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区域联动,积极开展长三角资源与环境规划工作,加强长三角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集约利用有限资源,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环境支撑体系,制定鼓励发展环保产业的相关政策。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四大战略:

1.继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经济发展离不开环境和资源的支持,发展的可持续性取决于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性。要打造生态型长三角,建设‘绿色长三角”必须继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大环境和资源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扭转耕地迅速减少的态势,为子孙后代留下充足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空间。

2.大力倡导循环经济发展战略。长三角作为自然资源相对匮乏地区,要着眼于转变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发展模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遵微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减少资源消耗,降低污染排放,缓解生态环境压力,实现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3.积极推动资源高效利用战略。集约利用有限资源,尤其要十分珍惜和节约使用土地。土地资源利用按照集约、高效、成片开发的原则,使郊区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调整乡镇企业和农村居民点的布局,改变居民点过于分散的状况,从而减少土地的占用面积。

4.抓紧制定区域生态环境统筹战略。从自然地理的角度来看,长三角本来就是一个统一的生态系统,其生态环境一体化是客观的、必然的。因此要以区域水环境治理为重点’特别是要把治理‘一湖一河”作为重点’统筹规划和安排该地区的资源与环境工作,开展一体化的长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三、长三角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一体化的措施与机制

近年来,长三角各城市在资源保护与环境治理方面采取了一些实际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这些措施注重短期效应而没有建立长效机制,使得一些地区环境治理后又走上污染老路,一边在保护一边又在浪费资源。特别是由于各城市、各地区之间配合不够,加大了资源与环境工作的难度,增加了资源保护与环境治理的成本,影响了整体保护和治理的效果。所以必须改变各地独立、封闭地进行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方式,走区域一体化的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道路。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定统一的长三角区域资源与环保规划,逐步消除在资源与环境问题上各自为政的状况

长三角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一体化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首先做好统一的规划,并循序渐进地向前推进,才能取得实效。由于长三角各城市的行政隶属关系比较复杂,靠其自身难以协调,因此应组建由中央有关部门和苏、浙、沪三省市领导组成的‘长江三角洲一体化促进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城市体系规划、区域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一体化治理中的重大问题。由长三角各城市共同参加的区域协商制度以及三省市主要领导联席会议制度,都应当设立资源与环境专题。

长三角区域资源与环保规划的重点是“太湖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长三角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长三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通过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建立长三角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环境支撑体系、统一的资源与环境工作体系、一体化的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体系,实现环境治理与资源保护的区域联动,建立一体化的长三角资源保护与生态建设长效机制。要建立区域公共资源统一配置机制,对区域内土地资源、水资源、岸线资源、旅游资源等公共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统一管理,使区域公共资源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取得最大效益。可以从建立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信息互通、事故通报、互相督察、联合办公等工作机制入手,尽快消除在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上的各自为政现象,尤其要加强空气污染、水污染及固体污染物的越界转移管理,建立和完善重大环境质量预警、监测和信息反馈系统。

(二)调整产业结构,发展‘轻型产业”和‘环境友好产业产品”

调整现行产业结构,产业的选择要同资源保护与环境整治相结合。加快技术改造,推广清洁生产,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排放,经济增长模式尽快由高投入、高产出的低效型转为低投入、高产出的高效模式。改变传统的、高消耗的重型产业结构,控制钢铁、石化、建材等重污染企业的规模和布局,重点发展‘轻型产业”。要加快交通运输、旅游、信息、金融等第三产业发展,实现城市功能由生产型向服务型的战略转变,从而提高城市经济密度,节约城市用地。对城市污染企业实现关、停、并、转、迁,特别是按照污水类型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生产力布局的优化。

农业应继续发展农渔结合的基塘农业,发展充分利用有机物还田的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等。要保持一定的稻田规模。最新研宄表明,种水稻是生态效益最好的农业生产方式之一,水稻田是一个环境友好的生态系统,具有净化污水、抗旱抗涝以及调节气候等功能。对长三角而言,保护极具生态价值的稻田也己刻不容缓。在年降水量达到1000毫米的地区推彳“弃麦保稻”,将现行的耕作制度由冬麦夏稻一年两熟改为一年一熟,只种一季水稻,冬天农闲时,可种些牧草饲养家禽,或种些绿肥来养田。这样,既可保证长三角粮食生产安全,又保护了生态环境。

(三)以水资源治理为重点,加大资源管理和环保执法力度

水污染问题是困扰几乎所有长三角城市的最严重的环境问题,因此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是长三角资源与环境工作的重点,也是最大的难点。要按照‘保护水源、节约使用、重复利用、加强治理”的原则,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工作。加强水源地保护力度,加快建设一批小型污水处理厂和水源涵养林;适当提高水资源价格,鼓励节约用水、重复利用,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地区;加强地下水资源立法工作,压缩地下水的开采量,实现地下水资源动态控制和统一管理;加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破坏资源和环境的行为,改变目前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状况,切实把资源环境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强化边界区域水污染防治联合监测监督,共同建“绿色长三角”。

(四)建立科学的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生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

克服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性,消除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性是建立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制度的关键。政府可以通过责、权、利的界定,使外部问题内部化,将环境污染的成本和环境改善的收益引入企业总成本和总收益,来提高企业改善环境的动力。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通过制定法规,防止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并建立生态破坏限期治理制度。

在政府与政府之间,由于涉及到利益的分配,外部性问题也是存在的。实践证明,在重大利益面前,地方政府做自己的事难以同时顾及它人。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象对企业一样进行责、权、利的界定外,由更高一级的、具有权威性(政府)机构来协调也是必要的。对于长三角来说,由于需要协调省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因此有必要由国务院出面来协调和组织,或者由国家制订有关法律法规来约束,或者调整现行的行政区划,使这种协调可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完成。

(五)创新太湖流域管理体制,开展太湖流域一体化的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

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太湖流域水质下降了两、三个等级。水资源原本很充沛的太湖流域,如今己出现水质性缺水,水污染己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该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水环境治理任务十分迫切和艰巨。太湖作为上海、苏南、浙北共同“母亲湖”,影响范围大、涉及地域广,在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可以说太湖的生态环境问题,是长三角各城市共同面临的问题。然而由于一些地方只对当地利益负责,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行为还比较常见,严重制约了太湖流域全面治污的效果和进程。1999年1月1日零时,由国务院9部委联合开展“聚焦太湖零点行动”宣布:环太湖2087家污染企业如期实现达标排放。但是,“零点行动”后,太湖水体并没有如期迅速朝变清的方向发展,第二年就又一次爆发大面积的蓝藻。太湖流域污染之所以长期治理不善,其主要原因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机制方面的原因,即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的结果。因此,以环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为切入点,开展环太湖一体化的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是大势所趋。

1赋予流域管理机构更大的权力,实行‘一龙治水”。坚挣流域权大于行政权”的原则,赋予太湖流域管理局更大的权力,实行‘一龙治水”,以流域为单元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

2.建立环太湖城市联席会议制度,加快城市间合作机制的形成。建议成立浙江省、江苏省及环太湖各城市主要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各城市的发展。

3.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太湖流域管理立法体系建设。明确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是开展有效管理的保证,因此逐步建立完善的太湖流域管理法规是必要的。

4推动城市合作,构筑环太湖城市圈。加强各城市间的合作与协调,使环太湖各城市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从而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圈。

(六)实施长江口及杭州湾海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程,改善近岸海洋生态环境

海洋是长三角未来发展的重要空间,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对长三角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但是目前长三角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己受到严重破坏,因此要切实把长江口及杭州湾海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程摆上‘长三角”地区合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是沪苏浙三省市在近岸海域的环境保护方面亟需成立专门协调委员会,统一规划,协调措施;二是从消除行政分割的体制掣肘着力,创新管理机制,并配套实行流域水环境保护利益补偿机制,真正把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三是建立监测评价体系,加大海域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四是深入研宄和探索,建立起长三角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合作协调机制。

第8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范文

    环境保护法是一个新兴的处于迅速发展和变化中的法律部门,其称谓在各国立法和理论上的表述上有相当的差异。有称环境法,有称公害法,有称污染控制法,有称自然资源保护法等等。我国在立法上称为环境保护法。

    一般认为,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1.综合性

    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一般法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

    运用的手段采取直接“命令——控制”式、市场调节式、行政指导式等多元机制相结合的方式。由于环境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广泛、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运用的手段多样,从而决定了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综合性。它不仅可以适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的功能公法于以解决,也可以适用民商法等私法予以救济,甚至还可以适用国际法子以调整,不但包括上述部门法的实体法规范,电包括程序法规范。

第9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范文

 

一、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的必要性

 

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是城乡建设活动与环境保护之间必然联系的结果。其一,城乡建设,即从事的城市、乡村的各类建设活动的总称。城乡建设一般涉及城乡规划、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城镇绿化水平、生产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所有城乡建设需要通过具体的城乡建设活动来实现,而城乡建设活动的进行,皆须依法在不对周围的环境与自然资源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前提下开展。其二,城乡建设活动可能引发诸多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种类型,而引起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原因除了自然原因,实际上最主要的是人的活动,当然包括城乡建设活动。如:各类城乡建设都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资源、水资源,这样可能会形成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土地功能下降等环境问题。其三,城乡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城乡建设活动规范,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在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都要遵守本法”,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因此,城乡建设的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格局、改善人居环境,与环境保护的目标一致,并行不悖。因此,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有利于实现生态文明,是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保法庭受案范围的现实必要性。

 

二、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的可行性

 

(一)理论可行性

 

从法律部门来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七个法律部门。城乡建设类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城乡建设相关行为活动,调整方法综合了民事、刑事与行政、甚至程序法等各部门法的特征,所涉案件的性质既有民事、行政,又有刑事;与环境资源保护法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具有大部分的重叠性、调整方法的一致性及案件性质的相似性。因此,城乡建设类法律规范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部门的范畴,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保法庭受案范围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

 

(二)经济可行性

 

由于城乡建设的整个过程都与环境和自然资源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城乡建设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也将与环境或自然资源产生联系。单纯由民事庭、刑事庭或行政庭处理,需要投入大量的城乡建设、环境资源方面的知识、技术、人员等,否则不能全面解决城乡建设纠纷中的问题;由于城乡建设活动建立在对环境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之上,必然涉猎环境保护庭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程序和内容。而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对于环境保护法庭的工作人员来说,既熟悉相关法律规范程序和内容,所涉环境与资源方面的问题也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审理程序一致,无需另行补充更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方面的智力支持和经济支出。因此,从经济的角度看,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合理可行。

 

(三)制度兼容性

 

我国当前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的研究一般关注的是案件的性质。环境保护法庭的受案范围一般涉及环境资源类民事和行政案件,有一些地方环境保护法庭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也纳入受案范围。其中,环境资源类的民事案件包括: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物权保护纠纷;与自然资源相关的合同纠纷;与自然资源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纠纷。环境资源类的行政案件包括:涉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类的行政案件;涉及土地征收、确权、规划等土地类的行政案件;涉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案件包括:涉及破坏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人文古迹保护的刑事案件;涉及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案件;环境执法、资源监管执法人员失职渎职的刑事案件。

 

而城乡建设类案件都是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城乡建设包含城乡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及城乡绿化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在城乡建设纠纷中,既会出现与环境和自然资源相关的民事纠纷,也会出现涉及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行政案件,甚至会有污染或破坏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刑事案件。因此,城乡建设类案件具有与环境资源案件同样的性质、处理程序与难度,放在同一个法庭管辖在制度上是兼容的。

 

(四)实践可操作性

 

1、国外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中包括了城乡建设类案件

 

在国外环境保护法庭建设中,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土地和环境法院在历史上比较早且具有典型性。该州在1979年《土地和环境法院法案》和《环境规划与评估法案》两个法案,并据此于1980年设立土地和环境法院。该法院由法官和技术专家构成;其中法官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问题,专家在地方管理或城镇计划、环境科学、环境保护或环境评估、土地评估、建筑、工程、测量或建筑物构建、自然资源管理等领域具备特殊的知识或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主要负责对政府的行政决定进行价值性审查。法院的受案范围包括:涉及环境规划的、涉及地方政府及其它各种不同性质的上诉、涉及强制征用土地的评估及补偿、涉及环境规划和保护、民事执行、对行政决定的诉讼审查、对有关法律、强制令的实施;对轻微环境刑事案件的简易管辖;地方法院己经定罪的刑事上诉案件;包括原告、检察长或其它对公诉负责的人员提起的对地方法官的定罪、颁布的命令及作出的判决的案件。

 

从法院组成人员的设置上不难看出,法院的专家主要来自土地和环境方面,必须具有《土地和环境法院法案》第 12 条列出的资格之一,如城规、工程、 建筑或类似方面,即城乡建设活动领域的技术精英是法院技术专家的主要成员;从法院受案范围的内容上也可以看出,城乡建设活动中出现的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为都属于土地和环境法院的受案范围。

 

另外,美国也有专门的环境法院。美国的环境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 “官告民”,又称为民事行动(CivilAction),主要为环境执行机构提起的行政执行案件和其他案件。第二类“民告官”,主要是针对州自然保护局根据《统一环境执法》的行政命令而提起的司法审查诉讼。第三类是对环境行政行为和决定进行“上诉”的诉讼(Appeals)。这里所提出的上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认为地上诉,它是指当事人对于行政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法院的审级上仍然是一审。1995 年,环境法院的受案范围有所扩大,包括了对大部分市政土地利用决定、自然保护局秘书、委员等做出的行政执法以外的行政决定和行动。2004 年,佛蒙特州的《许可改革法案》将环境法院的受案范围扩大到针对自然资源局所发放的许可而提起的诉讼案件。城乡建设必然涉及市政土地利用、自然资源许可,因此,美国的环境法院实际受理城乡建设类案件。

 

2、我国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实践涵盖了城乡建设类案件

 

我国设立环保法庭的先驱贵阳市对环保法庭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案件方面,包括贵阳市辖区内所有涉及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的排污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如:“‘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以及环城林带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而产生的民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对水体、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因砍伐林木、采掘矿产资源、开垦、养殖、建设等行为破坏环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因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案件;因紧急避险所引起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因相邻关系而引起的涉及到环境污染且影响公共利益的案件;其他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主要包括贵阳市辖区内,涉及水土、山林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其他涉及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主要指:行政不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案件。

 

云南省在2009年5月13号召开了云南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及环保案件审理座谈会并形成《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中规定环保法庭受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生活环境的侵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环保法庭在行政案件上受理:涉及水土、山林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涉及水资源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产生的行政案件;其它涉及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产生的行政案件;环保法庭受理民事、行政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云南省的规定相比较贵州对环保法庭受案范围的规定进了一步,不但明确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案件,还将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扩展到了行政案件。

 

从上述两省对于环保法庭受案范围的明确,可以看出,城乡建设类案件涉及生态环境、生活环境方面、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民事、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被列入环保法庭受案范围。

 

三、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的最优性

 

国家现有司法资源总体量大,但具体分配到地区及特定领域,司法资源较为紧缺。通过调整司法资源,实现司法体系整体功能最优,即达到以最少量的司法资源解决最迫切、最多的法律纠纷的理想状态是当前实现司法资源价值的目标和重要举措。

 

现行司法体制中,最高院专门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全国至少已有16个省(区、市)设立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巡回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行政案件中“新收涉及规划、拆迁、房屋登记等城建类行政案件35726件,上升59.45%;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上升态势明显”;民事案件中“新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1368件,上升20.74%;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24871件,上升33.29%”。与此不同的是,环保法庭从成立至今,受案数量很少。以最早成立环保法庭的贵州为例,2013年贵州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结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刑事、行政案件1547件,环境案件仅占同期全省案件总数的0.4%。这些数据显明:环境法庭作为司法资源的价值没有充分发挥。所以,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保法庭受案范围,是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功能的最优选择。

 

综之,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保法庭受案范围,对于实现生态文明是有现实必要性的,在理论、经济、制度及实践中是具有可行性的,而对于司法资源的价值的充分体现则是最优选择。因此,建议将城乡建设类案件明确纳入环保法庭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