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互联网保险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参考文献:
[1]高雷,杨爱军.欧美网络保险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保险研究,2010,(11).
[2]李红坤,刘富强,翟大恒.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4,(10).
[3]陈栋,张俊岩.保险营销模式的转变与发展——电话营销与网络营销模式的互补[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3).
[4]李琼,吴兴刚.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与监管研究[J].武汉金融,2015,(4).
[5]贾林青.互联网金融对保险合同制度适用的影响[J].保险研究,2014,(11).
[6]唐金成,李亚茹.中国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渠道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5,(3).
[7]罗艳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3,(24).
参考文献:
[1]罗海平.论我国保险营销的发展战略[J].保险研究,2001(11):27-30.
[2]刘辉.保险营销策略问题初探[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2,26(1):63-67.
[3]李源源.保险营销艺术[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
[4]袁辉.保险营销[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5]王国军.保险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参考文献:
[1]潘瑾,徐晶.《保险服务营销》[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粟芳.《保险营销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3]张永建,何江.《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分析及启示》[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1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
一、 引言
互联网融合了虚拟社区和现实世界,借助互联网这一虚拟平台,现实金融领域的供给和需求直接进行匹配,余额宝、支付宝、财付通、P2P贷款、比特币、移动支付、信用支付、网络理财等多种形式的的金融创新服务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实现了金融供给需求的无缝链接和全时空开放交互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打破了传统金融发展的藩篱,覆了传统的金融模式,并打造了一条全新的金融产业链,引发了金融机构脱媒现象(技术脱媒、渠道脱媒、信息脱媒、客户关系脱媒等),正逐步边缘化银行的中介功能,替代中间业务,分流银行客户和业务,改变了传统传统上商业银行的生态环境、竞争模式,对商业银行承载的难以撼动的中间业务、支付结算、金融理财等金融功能带来冲击和挑战。
二、 互联网金融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冲击
互联网金融,可以看作是一种全新的商业和盈利模式,因互联网技术、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到无中介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谢平,2012)。互联网金融的成功运行,支付清算(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金融产品与支付自身挂钩、大数据下的信息处理、风险评估及风险定价、金融市场完全互联网化以资金供求的期限和数量匹配的无中介化,实体经济和金融产品结合,拓展交易可能性边界、产品简单化等要素是不可或缺的。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打了长期以来融资市场长期垄断的格局:商业银行提供的间接融资和债券和股票(资本市场)提供的直接融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交易成本巨大,同时也构成了金融机构的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互联网金融则提供了一种全新的选择。一批传统上的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巴巴、360、京东、苏宁、百度、腾讯等互联网巨头无不发力互联网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开发出诸如阿里小贷、百度小贷等产品,希望在此轮互联网金融大潮中分得“一杯羹”。
面对汹涌的互联网大潮,工行、建行、民生、光大、中信等商业银行则大踏步进军互联网金融。交行董事长牛锡明则提出了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三部曲:支付中介平台——信用中介平台——信贷中介平台;国泰君安为全面进军互联网金融,设置网络金融部替代零售客户部,并进入央行支付系统;政府相关部门也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发展:工信部近期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推进中国金融创新与改革,研究互联网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央行2013年第二季度货币执行报告也高度评价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透明度高、参与广泛、中间成本低、支付便捷、信息处理及时高效、信用数据丰富等优势;地方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高度重视,如北京中关村、石景山区、广州、上海、天津、宁波等相继出台了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人才、服务、政策保障,“互联网金融中心”、“互联网金融产业园”、“互联网金融基地”应运而生,引进以百度小贷、天使汇、阿里金融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并培育本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三、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拉低了金融业人准入门槛,打破了金融业优待大客户、富裕阶层等精英群体,冷漠对待平民百姓阶层的传统;反过来,平民百姓又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拥趸,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繁荣,并将引发银行业服务方式、产品开发、价值链条和竞争格局的深刻变革。
互联网金融凭借其支付便捷、低交易成本、资源配置高效、高透明度等优势,将对商业银行产生全面性、持续性、系统性的冲击,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信贷、支付结算等核心业务,而且产品研发、产品定价、风险控制等都将遭受全面、持续性的冲击。本文主要从中间业务、信贷业务和金融理财业务三个方面分析研究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
中间业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中间业务作商业银行除经营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外最重要的利润和收入来源,尤其是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银行存贷利差收入逐渐收窄,中间业务对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更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包括支付支付结算、交易、担保承诺、咨询顾问、投行业务、基金托管等,其中,支付结算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以支付宝、财付通、快捷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创新其发展模式,不断延伸其业务领域,大肆渗透、抢占银行的支付结算份额,蚕食商业银行传统领域的中间业务市场。2013年6月13日,阿里金融依托支付宝巨大的沉淀资金优势,推出其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类似于传统的货币基金,用户可以通过支付宝门户网站进入余额宝,直接购买各类理财产品,获得远高于银行活期存款的收益;余额宝的据支付宝提供的数据,短短不到6天的时间里,余额宝注册用户即突破100万元,与余额宝蓬勃的发展势头相比,国内个人有效基金账户发展速度则显得相形见绌,截至2012年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数据显示,国内所有个人有效基金账户数仅为7 630.14万户。艾瑞咨询的《2012年~2013年中国互联网支付用户调研报告》中的调研数据显示,2012年61.3%的中国网民使用第三方支付完成在线支付,仅次于网银直接支付;截止2012年底,共有250余家机构获得第三方支付许可证,2013年第二季度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高达1.34万亿元人民币,依照目前的发展趋势,到2014年互联网支付交易将达4.1万亿元。支付宝、财付通、快捷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跟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并无大的差异,但其凭借便利性、低价格,不断挤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生存空间,以支付宝为例,截止2012年底,支付宝注册用户数量达8亿户,日交易最高额超200亿元,2013年双11购物节期间,仅“11·11”一天交易额达创纪录的350亿元,即使以超便利购物的美国“黑色星期五”也未能达到如此的高度。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模式,借助互联网、电信运营商、广电网络等平台,提供信用卡还款、生活缴费、机票订购、等便民服务,大大便利了民众,无形中对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产生了替代效应。借助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前景将更为广阔。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信贷业务形成冲击,甚至有可能取而代之。信贷业务作为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在信贷领域,作为借款方的商业银行和作为接客人的客户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银行对借款方的审核非常严格,历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方资信良好,符合严格贷款制度,且确保能偿还贷款的,或者有三方担保的,方可进行放贷。传统上,商业银行喜欢的多是资本实力雄厚的优质客户,大量亟需融资支持的中小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由于商业银行严格的审核要求及风险规避,很难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数据挖掘的发展,将大幅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失灵问题,弱化资金中介的同时,开始凸显出资金信息中介的重要性,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则为为中小企业纾困开启了方便之门。
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互联网衍生出的大数据挖掘创新征信手段,破解了信息不对称,大大降低了企业融资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网络借贷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信息匹配方面发挥着传统金融中介无法企及的作用,甚至有朝一日取代传统金融中介。互联网金融凭借其贷款审批程序高效、放款速度快、产品形式多样等独特优势,将成为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个人借贷领域的强劲竞争对手,诸如P2P之类的互联网融资目前已侵占了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个人信贷的相当程度的市场份额;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全面放开,以大企业为主要客户群体的信贷领域一旦为互联网金融渗透并形成规模效应,将触及商业银行的神经,动摇商业银行的根基。阿里金融凭借其所掌握的客户数据和技术支持,相继开发出淘宝(天猫)信贷、阿里信贷等多种小微贷创新产品,一方面为淘宝(天猫)的商户提供信贷业务,同时也为阿里客户提供信贷业务。从2010年“阿里小贷”成立以来,累计投放贷款超过1 100亿元;仅2013年第三季度,累计发放贷款达208亿元,为近15万户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此外,人人贷等网络融资平台也为广大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纾困提供了一种选择。
网络理财的兴起不断分流银行存款。商业银行开发各种理财产品也构成其自身收入和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网络理财凭借其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这一独特的优势,且收益较高,大幅度的分流了银行存款。目前,网络理财基本上涵盖了支付、担保、保险、基金等银行的传统领域。宜信的金融布局及其发展速度,基本体现了网络理财强劲的发展势头和侵略性:起步于网络信贷中介,历经第三方理财、财务管理,目前已具备代销保险和基金的资格,服务内容涉及股权投资、保险、基金、信托等领域;阿里依托支付宝的资金沉淀,开发出的余额宝,其收益远高于银行活期存款,严重冲击了银行活期存款。基金销售支付,目前已有支付宝、易付宝、汇付天下、财付通、易宝支付、快钱、快付通等11家公司获得基金销售支付牌照;宜信、人人贷、余额宝、天天盈、等网络理财产品的兴起,不断蚕食银行存款业务。网络财产保险,2013年2月2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同意阿里巴巴、腾讯、平安保险、加德信、日讯、携程等9家公司共同发起筹建的众安在线保险有限公司进行专业网络财产保险进行试点;目前,平安、太保、阳光、人寿等保险公司(集团)悉数开设了保险超市,线上商城等销售平台。
四、 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策略选择
面对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的强烈冲击,逐渐蚕食其核心领域,分流银行存款和抢夺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但商业银行不能坐以待毙,而应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发挥自身优势,规避劣势,通过战略转型和业务转型,积极培育新的比较优势和利润增长点。
1. 商业银行优势和劣势分析。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资本实力雄厚,这点非互联网金融企业能企及的;商业银行网点布局广泛,遍布城乡,基础设施完善。商业银行拥有的的支付结算、清算、信贷等IT系统及其遍布城乡的营业网点,一定程度上能够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互联网金融虽然发展速度迅猛,但其影响范围多局限于大城市、沿海发达地区,目前上不足以对商业银行造成致命的冲击;从风险控制方面来看,互联网金融因其存在的潜在风险,如信用卡套现、欺诈、资金沉淀等,监管的压力很大。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自身也存在不足之处:部分商业银行高管对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认识不足,对自身定位也存在些许偏差;商业银行多是风险规避者,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服务重视不足;商业银行岁经过改革,但其内部员工参差不齐,观念陈旧、业务流程僵化;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大型股份制银行,机构庞杂,官僚气息浓厚,条块分割严重,各自为政,信息孤立,难以实现资金供需双方信息真实性的实时匹配,难以在系统内共享客户信息,一定程度上商业银行及时高效的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
2. 商业银行的策略分析。
首先,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性。互联网金融早已是一片蓝海,但部分商业银行对其重视不足。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居安思危,改变目前消极、被动的应对状况,从战略高度上推进互联网金融纳入商业银行的发展规划,以理性和开放的姿态,在思想上、行动上真正拥抱互联网变革浪潮。某种程度上而言,互联网金融正在成为推动商业银行创新的驱动力,积极推动创新金融发展模式。互联网驱动的金融创新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了全新的体验;而竞争机制的引入也提升了金融效率,降低了服务成本,能有效提升客户金融服务满意度。部分市场敏感的的商业银行已先行一步,提早布局互联网金融。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等纷纷开通微信、微博公账户,即时与客户进行沟通交流;交通银行与阿里金融合作,推出了“交通银行淘宝旗舰店”;光大银行通过淘宝售卖期理财产品“定存宝”。建设银行则推出了“善融商务”这一独具特色的电商平,同时上线“善融商务个人平台”和“善融商务企业平台”,业务涵盖托管、担保、融资及B2C支付结算线上业务;银行借助于成熟电商平台和网络支付平台,聚拢资金、数据、平台三要素,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
处理好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竞争与合作关系。第三方支付的异军突起,已然对商业倚重的支付结算业务产生了挤占效应,导致银行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的流失。对此,商业银行必须有清醒的认识,理性的面对。在支付结算领域,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的博弈并非是零和博弈,在相互竞争的同时,还有合作共赢。第三方支付所有的账户和清算交易最终还是要通过银行,其侵蚀的只是支付清算市场的前端市场。商业银行只有走出行业藩篱,积极主动加强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凭借其丰富的客户资源和第三方支付的信息技术优势,深度挖掘大数据,才能稳定老客户,拓展新客户,保证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部分商业银行也开始搭上互联网的快车,和腾讯、新浪、阿里等合作,推出一系列的产品。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相继开通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微博、微信客户端,可在移动终端上进行移动支付、随时随地的享受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便利。
加大自身产品创新力度。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开放的生态系统,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互联网金融无法为整个互联网产业链提供全部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要增强客户的忠诚度,就要不断推诚出新,创新业务发展模式。一是构建战略联盟,加强与电商平台、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第三方支付、经销商、零售商等第三方机构的深度合作,打造集信息服务提供商、支付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企业于一体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平台,强化利益共享机制,以期产生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二是深度挖掘、拓展网络融资。以供应链融资、贸易融资、消费贷款、循环贷款、质押贷款等适合线上运作的信贷产品为重点,积极推动融资产品创新、流程创效、机制创新,面向中小企业、小微网商和个人客户推出在线、自助式的融资服务。三是精耕网络理财。强化与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作,在电子渠道全面上线债券、保险、基金、外汇、PE股权投资、贵金属和私人银行等产品线,打造线上综合理财平台,并不断完善产品信息检索、理财规划咨询、理财方案定制、产品售后转让等产品线,做强做精网络理财。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资本实力、市场地位、交易额方面的短板,表明其短期内尚不足以对商业银行造成致命性的冲击,但其行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却给商业银行未来的长期发展带来的“鲶鱼效应”,能够激发商业银行的战略转型和业务转型,创新活力,借助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完善数据体系,探索适合商业银行自身的互联网金融新形态,以便在互联网金融这片蓝海利分享一杯羹。面对汹涌的互联网大潮,商业银行应积极主动的拥抱互联网,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技术和组织模式,创新金融服务并强化风险控制,培育新的产业链,打造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生态系统,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以便在未来同互联网金融企业激烈市场竞争中处于更加有利的为位置。
参考文献:
1.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12).
2. 谢平,尹龙.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经济研究,2001,(4).
3. 狄卫平,梁洪泽.网络金融研究.金融研究,2000,(11).
4. 艾瑞咨询.2012年~2013年中国互联网支付用户调研报告.
5. Goldman Sachs. Mobie Monetization:Does The Shift In Traffic Pay?,2012.
6. Petersen,Mitchell A.Information:Hard and Soft,Working paper,Kellogg School Of Management,2004.
7. 钟杰,魏海丽.信托制度、信托金融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探索.现代经济探讨,2012,(6).
8. 王雷.网络金融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03.
9. 王倩.网络经济时代的宏观金融政策分析.吉林大学学位论文,2004.
基金项目: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项目号:11JJD790024);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项目号:12JJD790035)。
【论文关键词】网络金融;传统金融
【论文摘要】网络金融是传统金融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紧密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金融形态,是网络技术革命推动下所发生的最重要的经济变革之一。
一、网络金融的含义与特性
网络金融是指在因特网上实现的金融活动,它不同于传统的依赖于物质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虚拟空间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因特网技术与金融理论、金融管理和金融实务相结合的产物,是适应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网络金融的内容不仅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支付与结算等网络金融实务,还包括网络金融理论、网络金融管理和网络金融监管等。
网络金融的经济性是指网络金融活动效益显著,投入少而产出高,这是网络经济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网络技术应用于金融业后,采用了开放技术而共享软件,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产品的开发费用和金融系统的维护费用,经营成本较传统金融企业降低许多。网络金融的科技性是指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广泛运用于金融业的实践,并对现代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信息传递和资源共享突破了原有的时间概念和空间界限,将原来的二维市场变为没有地理约束和空间限制的三维市场。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既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也是金融业“e”化的象征。网络金融的信息性是指网络金融是金融信息收集、整理、加工、传输、反馈的载体,同时也是金融信息化的产物。货币流通、资金清算、股市行情、保险、投资信托等金融信息的产生和变化都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网络金融的人为性是指网络金融以人为本。在网络金融活动中,尽管强调网络信息技术的作用,但归根到底起关键作用的还是人。网络技术的制造发明、网络金融的应用、效果的实现都是靠人来完成的,所以,必须强调人在网络金融中的决定性作用。网络金融的创新性,为了满足网络经济条件下客户新的需求,增强其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网络机构的内部管理也必然实行管理创新,走向网络化管理,网络金融机构必须调整其战略管理思想,重视与其它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站、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以实现多赢的目的。网络金融条件下,金融监管必然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道路。
二、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比较
网络金融是传统金融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紧密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金融形态,是网络技术革命推动下所发生的最重要的经济变革之一。传统金融市场的发展及金融理论的成熟是网络金融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而网络金融在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同时,也颠覆了传统金融的运作模式,对传统金融服务提出了挑战。
1、网络金融比传统金融更能吸引客户。首先,互联网打破了金融服务的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改变了交易的方式,使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的成为可能。通过互联网,金融机构还可以联系到更多的交易对象,找到更多的交易机会。网络金融拉近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距离。其次互联网动态双向沟通的特性,使动态的交易互动成为可能。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自动即时生成客户信息数据库,通过及时的客户需求分析,有效的细分客户,为顾客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同时根据目标客户群的特点制定自身的发展战略;另一方面,客户可以一改在传统金融下被动接受服务的模式,按照自己的需求在互联网上轻松地货比三家,寻找到合适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而且还可以随时向金融机构反馈意见和建议。再次,互联网加剧了资本和信息的流动速度,为寻找资源最优化配置及动态均衡提供有效途径。通过互联网快速的、分布式的处理,人们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搜索、传递金融信息,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远距离资金的划拨。最后,网络金融发挥信息技术的同时,提供了比传统金融更方便、更快捷、更廉价的服务。
2、网络金融更能满足金融服务提供者的逐利原则。第一,如前面所述,网络金融更能吸引客户,因此可获得更多的销售收入。第二,金融企业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网络金融,可大大降低其经营成本。在网络金融条件下,金融企业无论自有资本是否雄厚,在互联网都是平等的,因此庞大物理网点的优势将消失,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将大大降低。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金融企业可以改善企业的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建立更合理科学的组织机构。另外,信息网络技术促使金融企业重组传统的工作流程,从而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总之,网络金融创新了金融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组织结构模式,降低了运营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质量,提高了收入。任何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服务企业都将被潜在的高额利润驱动,融入并推动网络金融。长远来看,网络金融的重要性将超过传统金融。
三、国内外网络金融发展概况
美国于1971年创立的Nasdap系统,标志着网络金融这一全新的经营方式从构想进入到实际运营。1995年10月18日美国3家银行联合在互联网上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上银行”,预示着网络金融已进入迅速发展的新阶段。2000年7月3日,西班牙Uno-E公司同爱尔兰互联网银行第一集团正式签约,组建业务范围覆盖全球的第一家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UnoFirstGroup。两家公司跨洋重组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全球最大的网络金融服务体系。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网络金融发展非常迅速,出现了从网络银行到网络保险,从网络个人理财到网络企业理财,从网络证券交易到网络金融信息服务的全方位、多元化的网络金融服务。网络银行走向成熟,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电子货币和网络支付开始受到青睐。网络金融已相对成熟、完善、并初具规模;网络金融的服务多元化、全能化、综合化,内容集成度相当高而且创新频繁;网络金融业之间竞争激烈,消费者可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网络金融业的参与主体多样化,除了传统的商业银行外,还有信用卡公司、纯网络银行等。20世纪80年代,中国银行业开始全面使用计算机,金融电子化时代来临。90年代初,我国金融专用网络体系建设获得了较大发展。1993年,中国政府宣布将金卡等一系列“金”字工程作为重要的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后,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进程加快,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建成了金融卫星通讯网络和中国国家金融数据通信网等金融骨干网络。基于这些主干网,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个商业银行先后建立起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和网络联行系统。国内大部分城市中,本地清算系统、储蓄通存通兑系统、对公业务系统、银行卡自动处理系统等应用系统也先后投入运行。一个集国家宏观金融管理和监控、金融机构内部经营管理和对外提供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网络金融体系已经初步形成。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正逐步跨入网络金融时代。目前,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都建立了较完善的通信网络系统。中国银行于1996年10月率先开始网络银行服务。2000年6月2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国内12家商业银行联合共建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全面开通,正式开始对外提供发证服务。我国的网络保险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总体而言,网络硬件条件不错,软件开发方面也有一定发展,但是由于大多数公司经营管理的标准化程度不高,随意性较大,使得应用效率偏低。但少数公司对网络化建设和应用的比较好。1997年11月“中国保险信息网”开始运行,成为中国网络保险发展的里程碑。自1997年以来,网络交易方式在我国券商中得到迅速的推广。1997年3月,“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湛江营业部推出多媒体公众信息网网上交易系统,揭开了我国网络证券的帷幕。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理财等网络金融业务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金融的发展逐步成为我国金融业务的主流形态,对我国金融产业的发展方向、现代化水平以及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起着决定性作用。
网络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的结构和运作模式,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使金融非中介化加剧,使金融机构的信息获取和传递能力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参考文献】
[1]黄孝武.网络银行.武汉出版社.
关键词:共享经济;新型用工;劳动关系
一、问题的缘起: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者的“身份困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出现了一批以互联网金融及共享经济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和新型用工主体。根据国家信息中心2021年的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统计,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仍达到33773亿元,同比增长约2.9%,共享经济参与者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7.7%;平台企业员工数约631万人,同比增长约1.3%。共享经济通过平台将两端的服务提供者个人与服务需求者个人联系起来。不同于以前的招募雇员完成生产任务,再销售产品而获利之商业模式,现在是通过匹配交易双方,降低信息成本、交易成本而获利。这一类的平台企业丰盈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平台+个人”的特殊模式因其独有的灵活性得以快速扩张,可对于基于互联网平台而从事工作的劳动者而言,由此所产生的新形态就业的法律性质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确定。[1]“互联网+”联结现代服务业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近乎“无所不能”的生活方式,互联网技术的更新迭展出了一系列的平台功能,不仅有传统意义上的搜索功能,更有“双创”背景下的资源共享功能,由此衍生出了网约车司机、网约快递员、网约厨师、网约家政服务者等一批“网约工”职业。笔者通过对比裁判文书网上“网约工”直接网络平台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与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发现司法者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对“网约工”提出的认定劳动关系诉求一般不予支持①;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代驾司机与平台间存在雇佣关系的判例②。基于错综复杂的现实状况以及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的司法实践,“网约工”这一群体难以找到身份上的认同。平台企业与“网约工”的关系较之于劳动关系“貌合神离”,一旦纠纷发生,“网约工”迫切希望得到法律上的认同,因为只有法律上认定他们属于劳动法规制的对象,他们才能享受劳动法上规定之劳工权益。因而,不得不直面的问题就是:新型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可否与平台确认为劳动关系?如这些特殊的劳动者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这一庞大群体的权益如何保障?
二、新型用工模式下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之适用难题
(一)资源高效利用与用工高风险并存的平台用工生态
基于互联网技术深度应用而产生的平台经济,其本质的特征在于暂时性地移转闲置资源的使用权。具体体现在:一是重视使用生产资料,二是“网约工”灵活就业。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新型用工形式中,互联网平台所发挥的万物共联及信息共享功能,使得企业的生产效率更高,同时也使得企业的自我监督得以实现。[2]平台用工的形式在资源高效利用上达到了新的高度。商业模式的改变,直接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平台新型的管理方式也让企业对劳动者的管控不再那么强烈。故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管理成效,促进了消费者体验。但与此同时,因为平台用工作为一种新型用工形式,改变了传统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模式,这一改变造成了在“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上劳动关系认定理论难以自洽,还衍生出以下亟待厘清的问题:平台介入劳动者工作过程是否存在合法性?平台公司、劳务提供者、实体企业三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如何划分?在任何时代,资本与劳动的博弈关系始终存在。面临越来越庞大的“网约工”群体,一方面是资源的高效利用,另一方面是来自于法律滞后带来的用工风险。二者想要达到最优解状态,仍需要来自于各方的努力。
(二)现行劳动关系认定理论的标准
劳动关系是集结了大众生存、价值创造等要素,为现代社会所承认的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被称为当代社会和谐的“晴雨表”和“风向标”。劳动关系至为重要,但在我国确认劳动关系的规则却一直阙如。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在确认劳动关系方面主要依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但通过解读该通知不难发现,对于劳动关系审查模式存有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求劳动特征的许多要素同时具备太过强人所难。第二,未能做到对“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予以明确和细化,缺乏可操作性。第三,未强调用工管理的实践特征。[3]尽管我国法律没有给劳动关系明确的定义,但是劳社部12号文贯彻了从属性理论,从属性判断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要点。具体而言,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着重论述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否具备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关系认定、强化的概念皆是对从属性进行实质性和综合性判断。但世迁,生活百态而多元,劳动关系与一些特殊的关系之间往往难以剥离,现行的劳动关系认定判断标准能否在实践中一以贯之,仍有待考验。
(三)新型用工形式对“从属性”理论的冲击
以“滴滴”为代表的新型用工形式,迥异于传统用工,既有别于劳务关系,又不同于典型的劳动关系。表现在:人格从属上弱于劳动关系,经济依赖上强于劳务关系。梳理现阶段出现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不难发现,司法实务中对于人格从属性的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很多情形下主要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此时出现的问题症结就是,如何作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判结论?裁判结论何以服众?根据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再忠、黄美容的研究,绝大部分案件法院都未认定从业者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有大部分案件回避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只有极个别案例(2件)认定了存在劳动关系,且已判决结案的案件中上诉率极高。[4]从中可以窥见,法官在审理涉共享经济劳动关系确认案件时,秉持的传统“从属性”理论,难以自圆其说,甚至有时会与现实生活显得圆凿方枘,给劳动力市场和谐带来不好的社会效果。概而言之,新型用工形式因其若即若离的性质,本身就属于“弱从属性”,再要求法官从“从属性”上判断容易无从下手。故对于如何有效应对根植于现实需求的新型用工难题,非常值得研究。
三、应对新型用工保护的一种思路
(一)立法上重新设计
较之于西方国家在福特制转向后福特制背景下所形成的劳动法保护手段分层分类配置而保护范围不断拓宽的模式,我国现有的立法保护模式呈现“不适应”状态。首先,保护范围上较窄。现在的用工模式多种多样,而劳动法律法规层面仅作出了对常规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予以保护,未能将多样态、提供独立性劳动及新型用工模式下的劳动提供者囊括进劳动立法保护的范畴。其次,“二元论”框架有失妥当。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有劳动关系的给予劳动法保护,否则劳动法不予保护的二元论框架,这类非此即彼式的保护模式,难以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最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重构与细化尤为重要。经济结构复杂多变,从属性的认定标准越来越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劳动立法上要加强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重构与细化,否则法律上长时间的滞后,只会造成恒之弥久的纠结与困境。必要时立法应突破传统的劳动关系二元论框架,设立诸如“准从属性劳动”“类似劳动者”等中间主体,给予灵活作业者更加合理的保护。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急于立法,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处理涉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确认的现状,有必要先总结审判经验,等时机成熟再行立法,概而言之:司法先行,缓立法。从价值考量的角度来看,对劳动法未予顾及的劳动者,本应由民法社会化弥补,但我国在这一问题的立法上进程缓慢。由于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调整缺乏体系性和包容性,且民事雇佣关系和准从属性劳动的保护问题迄今也未进入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视野,使得现有保护模式未能对信息化、全球化进程中与新经济伴生的劳动领域新形态、新现象有足够的关照。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我们有必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拓宽劳动者保护的范围。根据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不同的结合程度,区别从属性劳动、准从属性劳动、自治性劳动,从而扩大法律概念上的“劳动者”。第二,细化并增多劳动者保护的分类。站在比较法的角度上对劳动者分类进行研究,避免落入员工分类的谬误中去,防止“一刀切”定义劳动者。第三,注重民法社会化的同步配套。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劳动者诉讼来势汹汹,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的需求决定了要容忍特殊劳动关系,如果这些特殊劳动关系被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有必要将其合理交给民法予以处理。
(二)社会保障得有所作为
我国的社会保险现状是,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捆绑,包括“网约工”在内的就业者在参保和缴费上存在诸多问题。面对劳动力市场中愈来愈灵活的用工形式现状,单纯依靠劳动法来保护从业者权益太过困难,必须依赖更加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且从降低用工风险和发挥社会保障职能的角度来看,保护共享经济下的劳动者权益势必需要社会保障有所作为。第一,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脱钩。从司法实务角度来看,如今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会再像以前一样必须与劳动关系紧密联结,而是可以通过多重社会力量推动社会保险制度向前进步,典型的就是扩大对网约工群体的社会保障面。现在的制度设计可以通过对保险主体、行业范围、保险待遇等方面的重新划定,并设置新的准入资格,以保证网约工这一特殊群体人员能得到社会保险覆盖下的社会保障。如此既减轻使用网约工的企业负担,也更好地为依托平台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了坚实保障,还有利于促进新的就业。第二,建立强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目前,有学者针对性地提出了将劳动关系认定与职业伤害分离的观点,但在未改变工伤待遇的获得建立在劳动关系认定的前提之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仍有待商榷。但从实务的角度出发,针对基于网络平台提供劳务者这一类群体,有一种思路可供借鉴,即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角色设定上,可以如此考虑:因为在平台用工的模式下,劳动者是直接面临工作风险的人,其应当是被保险人,而共享经济平台是商业受益者,劳动者是投保以后最直接的受益者,因此,应当允许劳动者或平台自主协商决定谁作为投保人。平台只是在办理投保时统一为劳动者代收或代缴保险费,以便利劳动者投保。当然,在构建强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同时,可能存在监管上和保险费确定等困难,但基于对劳动者生存权益的保护,制度设计上可进一步探讨,例如保险费的费率可由劳动部门在调研后制定基准,也可将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卡车司机购买商业保险的经验作为参考。
四、结语
面临共享经济迅速发展所引发的新型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难题,纯粹依赖传统劳动关系理念难以解决。为了应对此种“窘境”,必要时需突破传统的劳动关系二元论框架,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在社会保险方面为新型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提供“新方案”。
参考文献
[1]林嘉.劳动法的原理、体系与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02.
[2]王全兴,王茜.我国“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J].法学,2018(4):57-72.
[3]王天玉.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J].法学,2016(6):50-60.
近期,国内兴起了以阿里巴巴等公司运营的以余额宝为代表的新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其方便、快捷、高回报率为新的吸引力的金融投资方式,这引起了对传统金融业的新的互联网金融挑战,面对挑战,传统金融业该如何面对?
本文将分析目前形势下的互联网新形式的挑战方式,分析其运作方式、弱点、预测其发展方向等内容,并将浅析现代金融行业将采取何种方式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分析,传统金融行业,现代金融行业,应对挑战的措施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 A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
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互联网的概念是超越计算机技术本身的,代表着交互、关联、网络。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参与形式,而不是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其中每个人作为其中某一个体,都有充分的权利和手段参与到金融活动之中,在信息相对对称中平等自由地获取金融服务。逐步接近金融上的充分有效性和民主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这样的蓝图成为了可能。尤其是数据产生、数据挖掘、数据安全和搜索引擎技术,是互联网金融的有力支撑。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搜索引擎等形成了庞大的数据量。云计算和行为分析理论使大数据挖掘成为可能。数据安全技术使隐私保护和交易支付顺利进行。而搜索引擎使个体更加容易获取信息。这些技术的发展极大减小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和风险,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边界。其中技术实现所需的数据,几乎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代名词。“以技术为驱动的数据金融业务”成为了京东商城的发展目标之一。阿里巴巴也将“数据、平台、金融”作为未来的三大业务发展方向。建行甚至也自建了电商平台。很多机构在争抢第三方支付牌照。互联网的便捷性和金融产品数据成为了战略资产。
简而言之,互联网金融就是利用互联网络进行金融服务的金融交换形式。
二、互联网金融产品
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代表性的有,支付宝(余额宝)、财付通、微博钱包、盛付通、国付宝、掌柜钱包、至尊宝、理财通、零钱宝、百赚、现金宝、如意宝、点融网、拍拍贷、安心贷、翼龙贷、有利网、人人贷……多达上百种金融产品,经过了几年的发展,有些已经发展壮大,有些已经逐渐萎缩,甚至销声匿迹。
这其中有的是金融产品的输入方,即借方,如:拍拍贷、安心贷、翼龙贷……,还有金融产品的输出方:支付宝、财付通、盛付通……,在这其中做得比较成功的就是结合了借方和贷方的理财通、余额宝……
三、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挑战的对策分析
以以下几种金融产品为例,浅析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对传统金融业的挑战。
下图一为2014年4月1日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统计表。位居收益率榜首的依然是兴业银行发行的掌柜钱包,其收益率为6.1840%,紧随其后的是广州农商银行的至尊宝。愚人节里,银行的“宝宝”仍包揽前二。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其实第一位和最后一位的收益率并不是相差太多,虽然两大银行产品暂居排行榜前两位,但是这也是暂时的现象,其中依托互联网服务的理财通、百赚、现金宝和依托互联网销售的苏宁和支付宝也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其实竞争仍然处在胶着状态。
图一、8款“宝”类产品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
下图二为这几种收益率的曲线比较表,由此表中明确地发现近7日以来各个理财展品的收益率变化曲线,除了两大银行的领先,其他产品其实是处在激烈竞争的阶段
图二、收益率播报表
三、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及风险管理
客观上,数据给金融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是降低成本和风险的主要手段。但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数据金融,而是现阶段出现的一种新的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引发的在交易主体、交易结构上的变化以及潜在的金融民主化,才是具有革命意义的一个论述。而其也是未尝不可期待的。
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可能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全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可以达到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互联网金融的形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这样判断的假定条件过于完美,也不可能完全出现。金融媒介仍然会承担一定的职能,但是其职能的大幅减小是极有可能出现的。个体间的直接金融交易值得期待,就像微博让个体之间的信息交易直接化。虽然金融交易需要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交易安全保证,但是这个趋势确实慢慢显现出来。
若是金融的交易完全互联网化,互联网成为一个巨大的公开的交易所,会给监管造成很多挑战。交易的发生小微密集,交错复杂。但是金融的发展是为了好的社会,不是为了方便监管。好的金融是让更多的人享受金融服务,让金融服务更加透明,最大限度减小信息不对称和中间成本。只要金融行为是朝着这个方向去的,监管跟上就行了。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复。该协会由央行条法司牵头筹建,旨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此前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一级协会)下设的专委会,而此次成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一级协会,级别更高。值得注意的是,该协会还邀请了基金公司等更多传统金融业机构加入,覆盖面很广。
据了解,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早已明确五大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便是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举。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是为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其他四大原则包括: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除了成立全国性的一级协会,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也在加紧制定中。
由央行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正在加紧制定一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办法。央行条法司也已召集了腾讯、阿里、宜信等涉足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进行座谈,听取意见。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与此前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可能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尽管同属自律组织,但相较于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级别更高。
2014年3月26日,筹备多时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该专委会由央行下属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并发起,其会员单位涉及银行、券商、综合性金融集团、互联网公司、支付清算、P2P借贷平台等多个领域的75家机构。
该专委会的阵容相当“豪华”,不仅涉及多个领域和行业,其主任单位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平安集团”),主任委员为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此外,还有腾讯、阿里等互联网金融巨头的加入
此外,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分工方面,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的出台,监管职责分工将进一步明确,初步确定为: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众筹由证监会监管,央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四、结论
互联网金融有其领先于传统金融业的优势,但是也有其不可回避的劣势。优势在于其有方便快捷,随时随地可以进行的金融交易方式,但是也有其安全性低,运营机构的合法性普通人士无法查证等等劣势,造成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风险。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传统金融业正迎面赶上,完善现有的交易流程,增加互联网交易方式,例如开通网上银行,与新技术新服务联盟推出同样的服务,例如微信绑定经过安全认证的银行卡进行网上交易,传统金融业必将用其现有的稳定可靠、且被大多数人信赖的银行金融交易系统及其不断发展得外延互联网金融服务迎接互联网金融的挑战,厚积而薄发,且能取得最后的胜利。
参考文献
【1】王雷.网络金融的国际比较与借鉴[D].东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03
【2】张立洲.轮金融信息化对金融业的影响[J].财经问题研究,2002(03)
随着人类生产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货币逐渐兴起并成为继商品货币和纸质货币之后的另一种新型货币形式,并且其在贸易、消费、货币政策等领域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作用越来越明显。中国电子货币发展迅速,但应用还不广泛。作为传统货币的替代品,本文聚焦于电子货币作为传统货币的替代品有哪些特点以及对我国的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电子货币的特点
(一)电子货币的便捷性
到目前为止,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商品交换、金属铸造的钱币、纸质货币和电子货币。在人类发展的初期,人们通过以物易物来完成交易。随着人类的发展,形式复杂繁琐的以物易物难以满足人类逐渐扩大的交易需求,于是人们将某一固定物品充当一般等价物,随后出现了体积小、易携带的金属货币,但当交易数额偏大时,金属货币的重量过大而使交易难以完成。而纸币的产生使交易更加便捷,人们赋予纸币不同的面额以解决难以携带的问题,但纸币的面额有限,所以对于许多数额较大的交易,纸币仍难以应对。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电子货币开始步入人们的视野。电子货币不同于传统的货币形式,电子货币不以实物形式存在而是虚拟的电子信息,相较于传统的纸质货币,其占用空间极小,甚至可以忽略。在交易时,使用传统货币不仅不便于携带,而且对于货币数量统计花费时间较长。电子货币不同于传统货币,可以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完成,与传统货币相比,其便捷性有很大提升,可以极大地节省时间,提高交易效率。
(二)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问题
由于电子货币通过互联网进行支付,使得交易不像传统货币,需面对面完成,而可以在极远的距离完成,这一方面极大地节省了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成本,极大地提升了货币流通的效率。但另一方面,因为电子货币都是由商业银行和企业发行的,加之在我国法律中,电子货币本身不属于法定货币,不具备法律效应,所以如今我国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便性。各电子货币发行者可能不承认其他发行者发行的电子货币,不提供其他电子货币的兑换服务,这使得电子货币在各发行者之间的流通存在障碍,使得交易不便进行。比如Q币,一旦充值兑换Q币,发行者就不提供回兑服务,只能转账或者用于支付。而反观现在支付宝流行的原因,主要便是因为支付宝在绝大多数网站如淘宝、天猫都可以支付,同时支持回兑,其使用范围远超其他支付软件。因此不难发现,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极广,但若发行者不承认其他发行者的电子货币,亦会使得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货币难以周转。要进一步提高电子货币的流通效率和便捷性,重点在于使电子货币的得到其他企业的承认,扩大电子货币使用范围。
(三)电子货币的风险性
对于电子货币发行者来说,因为电子货币是虚拟的电子数据,若电子货币发行存在技术漏洞,黑客可能利用技术漏洞,攻击系统,修改电子数据直接盗取电子货币,并回兑成纸质货币,造成难以弥补的财产损失。对于电子货币持有者来说,电子货币的使用仍存在风险。如当今流行的网购,用户需注册账号以进行购买,因此有技术手段的人可以通过诈骗和盗号等手段盗取他人财产。如恶意网站伪装成某常用网站的登录界面,要求用户输入账号密码,并将输入的账号密码发送至盗号者。还有黑客使用木马病毒,远程操控他人电脑,盗取账号密码。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而一般的消费者往往对电子技术知之甚少,对于诈骗和盗号等往往缺乏了解和防范,这使得电子货币相较于传统货币,被盗的风险更加难以控制。而对于网购本身而言,仍然有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如商家发货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甚至卖假货。这是因为电子货币通过互联网使用,买家与卖家并不是在现实中进行交易,买家也不能对商品优劣进行鉴定,这使得以次充好的商家有机可乘。而就算商家同意退货或者换货,亦费时费力,对消费者造成时间成本的损失。而电子货币具有极强的流动性,这决定了电子货币必然是合适的洗钱中介。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电子货币的虚拟性、隐蔽性,将非法途径获得的资金兑换成电子货币,再回兑为纸质货币,以达到洗钱的目的。利用电子货币洗钱,使得洗钱更加难以侦查,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反洗钱的监管难度。
二 电子货币的影响
(一)电子货币对货币供给的影响
电子货币不由中央银行发行,但可以替代通货,这改变了中央银行垄断通货发行的格局。而如今用于小额支付的现金完全可以由电子货币替代,而大额支付通常需使用银行卡和支票等工具,因此电子货币主要会取代一部分流通中的现金,使得人们对现金的需求量减少。假设某人向商业银行购买了一单位的电子货币,则流通中现金减少了一单位,商业银行持有现金增加一单位,这个过程可以看作此人将现金存入商业银行。而电子货币是存款凭证,商业银行为了获得收益会将这一单位现金存入中央银行。因此,电子货币的使用会使得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储备金增加。同时,随着人们通过电子货币更多地替代传统货币,电子货币的总量会不断上升,而传统货币的创造过程则会减缓或停止,因此商业银行的传统货币存款量相应减少,这会使得存款准备金量减少。而若中央银行不对商业银行的电子货币存款提取存款准备金,则随着人们不断购买电子货币,商业银行可以把持有的现金更多地借贷出去,这无疑会使货币乘数变大,使得货币供给量上升。
(二)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随着电子货币的进一步发展,在将来若电子货币的使用比例大幅度上升,这会导致中央银行负债减少,而削弱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能力。因此,中央银行需要其他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调控短期利率的方法,如发行购买政府债券的带息票据或对商业银行发行的电子货币提取存款准备金。根据前文的分析,电子货币亦会使得存款准备金减少。而事实上,对于银行的存款提取准备金可以看作对银行征收税款,这使得银行与其他中介机构相比,竞争力会有所下降,而法定准备金也无法为储户提供完全的保障。因此,中央银行为确保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应当适当地降低法定准备金率。另一方面,电子货币取代通货会使得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量减少,这会使得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下降。这使得中央银行的重要收入来源受到影响,因为铸币税减少而缺失的收入依赖于政府提供,从而削弱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三、电子货币的风险防范
首先,电子货币发行机构通常不会储备与电子货币相同数量的传统货币用于赎回,因此,若发行机构陷入财务危机或破产,没有充足的传统货币准备,将会导致无法赎回电子货币,造成支付危机。对此,中央银行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的电子货币提取一定的准备金,用来保障商业银行对电子货币的赎回能力,或者采用保险制度,为电子货币持有者的电子货币提供一定限额的担保。
其次,电子货币由于其依托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而流通,容易受到黑客病毒和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影响,电子货币持有者容易受到网络虚假信息的欺骗。另外,其强大的流动性、隐蔽性,也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其发行机构需加强系统漏洞的检查和排除,同时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认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反洗钱的义务和责任,发行机构亦可通过账号实名注册等手段增强电子货币的真实性,让洗钱赃款来源有处可寻。
最后,对于个人来说,更需要提高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鉴别黑客制作的恶意网站,防止密码泄露,及时更新病毒库,谨防木马病毒,防止电脑内的账户数据泄露,并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电子货币发行机构。
参考文献:
[1] 孙毅坤,胡祥培.电子货币监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上海金融,2010(2):55- 58.
[2] 李邦胤.虚拟货币现状及发展研究[D].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3] 周晓光.金属货币、纸币、电子货币的比较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4] 柏菁.电子货币对货币供给和货币政策的影响研究[D].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据悉,xx是广州市稳步扩大社会保险人群覆盖面和提升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重要时期,社会保险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广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参保人由20xx年的2272.67万人次增加至20xx年的3554.3万人次,目前更是达到3799.5万人次,其中养老保险1244.8万人、医疗保险1094.2万人、失业保险502.5万人、工伤保险481.3万人、生育保险476.7万人。
xx期间,广州社保待遇水平得到了稳步提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20xx年的月均2413元提高到20xx年的月均3200元,目前达到月均3316元,处于国内副省级城市前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20xx年的390元/月增加到20xx年的608元/月,目前达到624元/月;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总体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5.4%和75%;失业保险金由20xx年的1040元/月增加到20xx年的1516元/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丧葬费补助金)由20xx年的38.2万元增加到20xx年的57.69万元,目前达到62.39万元;生育保险人均待遇水平由20xx年的1.73万元增加到20xx年的2.3万元。
在社会救助服务方面,截至20xx年,广州市城镇低保、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分别从20xx年467元、377元提高到20xx年的650元,完成了广州市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进程;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和福利机构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065元提高到1177元;孤儿养育标准从1000元提高到1547元,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提高到1.5倍;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xx年的平均543元提高到目前的1608元。新建和筹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筑面积1112万平方米,16.68万套。
广州可刷脸认证领养老金资格日前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4月1日起,退休人员只要拿起手机,用镜头对着自己轻轻一点,即可完成年度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手续。广州市简化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手续,不再需要到街镇退管部门前台办理,这将惠及82.21万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
此举应用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技术,以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服务平台为基础,通过活体人像采集等生物特征识别技术,进行个人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前期,已在广州南沙区试点运行,为退休人员年度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广州养老金、失业金可通过社保卡发放广州市退休养老金可发放至社保卡的金融账户了。10月5日小编从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增加社保卡发放社保待遇(例如退休养老金、失业金等)。正在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选择将原来领取待遇的账户变更为社保卡金融账户,未申请变更的仍通过原途径支付。
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增加社会保障卡发放社保待遇的通知》,第二代社保卡(又称市民卡)具有金融功能,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均可通过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进行发放。同时,市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也可通过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进行扣缴社保费。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风险预警
一、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概述
所谓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的发展,具体体现在用户数量和资金规模上。央行数据显示,电子支付业务增长较快,移动支付业务保持高位增长;2013年移动支付业务16.74亿笔,金额9.6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2.86%和317.56%。新华网的报道显示,互联网理财产品在近一年的时间内,发展已经超出人们的想象,例如互联网理财领域的“余额宝”,截止到2014年2月,其客户数已超过6 000万人,资金规模已超过2 500亿元。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和管理弱等特点,并在国家支持互联网创新的背景下,得到迅速的发展。
“高效共享”、“平等自由”、“信任尊重”的互联网精神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进而形成以点对点,网格化共享互联,信息交互,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金融体系。虽然成熟可靠的互联网技术为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体系与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相比,在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等方面尚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将会产生诸多不确定的金融风险,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会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繁荣稳定。要控制金融风险,需有完善的金融预警机制作为保障。所谓金融预警机制主要是指各种反映金融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的组织形式,指标体系和预警方法等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并且以经济金融统计资料为依据,以信息技术为基础,是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判断和识别金融风险,是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核心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结合收集的历史数据,结合数学指标、统计模型、数据挖掘等模型、算法判断和识别金融风险,是当今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中的研究热点。传统的金融风险预警方法主要有三大类:景气指数法、指标体系评分法和模型法。景气指数法,通过综合许多经济因素为一个或一组景气指数来经济动态走向;指标体系评分法,通过筛选指标、编制指标体系、给与指标赋分来给出金融安全状态的较为完整的评价;模型法,通过将与金融危机发生的相关因素纳入统计模型进行检验来预测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爆炸式增长的客户数据是一个亟待开发的资源,数据中所蕴藏的无限信息金矿若以先进的分析技术加以利用,将之转换为极其有价值的洞察力,能够帮助金融企业执行实时风险管理,成为金融企业的强大保护盾,保证金融企业的正常运营。数据是下一个“Intel Inside”,未来属于将数据转换成产品的公司和人们。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警体系的建立,应根植于互联网中的大数据,结合传统的金融风险分析方法,利用统计、计算机、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等手段,从数据的海洋中甄别、判断互联网金融中潜在的风险;并且还能通过数据掌握客户动态,企业经营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益。
二、 互联网金融中的数据及特点
1. 互联网金融的数据。与互联网电子商务一样,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信息化的形式,离不开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企业、客户,以及相关的金融服务或产品。与传统金融活动相比,互联网金融活动更容易收集、整理、存储用户信息、用户交易数据、服务或产品信息,甚至还能存储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对互联网平台的使用情况、操作行为,以及沟通、留言等信息。从互联网金融数据的构成形式来看,主要包括:用户数据、交易数据、用户操作及行为数据、金融服务或产品供给情况,以及文本数据(包括:电子邮件,即时聊天,以及留言等)。
(1)用户数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离不开用户的参与。为保障用户在交易过程中的金融安全,保证日常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金融企业针对用户信息的管理工作是十分严格的。通常情况下,用户的基本信息会被收录和存储到企业信息系统之中。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用户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用户规模直接反映了企业的规模,还间接反映了企业的发展前景。
(2)交易数据。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向电子信息化方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活动离不开用户交易。互联网金融企业为用户交易提供了互联网平台媒介及相关金融服务。为保证交易安全,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便于回溯和取证,系统会记录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交易的过程。长期积累的交易数据不仅可以用来分析用户的交易偏好,也可用来侦测用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为防止交易风险提供依据。
(3)用户操作行为数据。互联网金融平台不仅是互联网交易的媒介,也承载着传递信息,宣传金融服务的作用。与传统金融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通过面对面的交谈,感知客户的感受,发现客户的异常行为。因此,为了提升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服务质量,了解客户的操作行为习惯,通常会记录客户的操作行为。
(4)文本数据。作为信息传递的平台,互联网中存在大量的评价,留言,沟通交流信息,这些信息体现了民众的舆论动向。金融运行的基础为信用与预期,这种特征使其更容易受社会信用与预期舆情的影响。金融舆情能够通过一定的作用机理对互联网金融运行产生现实的影响,如果不能及时关注和应对小的金融舆情,则有可能酿成大的金融危机事件。
(5)其他数据。除此之外,还有诸多外部因素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例如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物价水平,进出口、行业发展状况等都会对互联网金融产生影响。为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正常运行,应该全面,细致的整理和收集相关的数据。
2. 互联网金融数据的特点。与大数据一样,互联网金融数据具有规模性(Volume)、多样性(Variety)和高速性(Velocity)等三大特点。三大特点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当今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新局面。
(1)规模性。所谓规模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数据的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无法通过当前主流的分析工具来及时处理。互联网金融数据的规模体现在用户规模增大、交易规模增大两方面。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门槛较低,效率较高,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更具有广泛性、规模性,更加平民化导致互联网金融用户规模较大。另一方面,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加之互联网企业的平台、用户、以及大数据优势,互联网金融的用户规模、交易规模很容易迅速提升。
(2)多样性。所谓多样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数据的数据类型,除了有结构化的数据以外,还有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例如文本数据。此外,还体现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多样性,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在线支付、还贷借贷、理财、保险等服务,丰富了互联网金融的形式。常见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包括:B2B电商金融、B2C电商金融、网销基金(网络理财)、网销保险、银行电商、P2P网贷、网络支付、众筹融资、虚拟货币等。
(3)高速性。所谓高速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数据的到达与处理必须及时高效,不允许较长的延迟,不及时将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宣传,互联网用户的响应速度提高,加之用户规模较大,数据的增长速度呈指数增加。
可见,要从大数据中识别、发现互联网金融中潜在的风险,需要有处理大数据规模性、多样性、高速性的能力。要应对互联网金融中的大数据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科学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目前大数据主要的处理模式可以分为流处理和批处理两种,其中批处理是先存储后处理,而流处理则是直接处理。不论以哪种方式处理数据,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都要从数据出发,识别、发现、预警、监控、预测互联网金融中潜在的风险。
三、 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1. 以数据为中心的体系设计原则。
(1)系统性原则。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是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预测、预警的系统,是一个大的体系,必须涵盖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全过程。必须考虑到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每个参与者,包括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中介机构、用户,以及政府、监管机构等;还须考虑各种交易行为,甚至民众舆论动向。同时,还需兼顾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经济指标、行业发展情况等。
(2)时效性原则。由于互联网金融数据具有高速、变化的特点,说明实时处理分析的重要性,目的就是实时防范和减少金融风险,及时识别、判断金融风险,及时对风险进行预测和响应,在时间上要连续,在内容上要连贯和可比。
(3)可操作性原则。在数据的收集、管理时,要有利于风险的识别、判断、预测;在系统的构建时,要结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简单、可靠、易行;在数据分析过程中,选取的指标、统计方法、相关判别准则要易于分析、有利于操作,不仅能快速的识别、判断、预测风险,做出预警,还能辨别风险的源头。
(4)科学性。设计过程中应尽量考虑采用可量化的指标,同时也要设置一定的定性指标,以进一步系统地反映定量指标所不能表征的金融风险。对于定性指标也要给出准确的判断标准,尽可能避免人为因素的误导,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5)弹性原则。系统的设计应兼容既有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对系统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保证系统中功能、模块应能独立运行,功能各异,相互补充,避免冗余。
2. 以数据为中心的系统的层级。
(1)数据管理层。数据作为系统中的核心部分,是整个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企业在建立以数据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预警系统过程中,必须健全为企业服务的数据管理机制,建立与企业规模相匹配的数据中心。数据中心的职责包括: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存储,提供方便、可靠的数据操纵接口,以便其他层级用户的使用。数据中心管理数据时,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安全性;并兼顾可靠性,保证数据中心正常运营,为风险的预警提供数据支持平台。
(2)数据整合层。要从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海洋中实现金融风险的预警,必须对金融风险有透彻的定义和认识。从金融风险的定义出发,确定分析需求,对数据进行重新整合,提取与之对应的分析数据。数据整合是保证分析结果可靠性、准确性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说数据是预警体系的基础,那么需求则是预警体系的灵魂。数据提取层的任务包括:风险的定义、分析需求的确定、数据的整合与提取。
(3)数据分析层。数据分析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控制的实施手段。全面的数据分析系统,应包括现行的指标体系、统计模型,及人工智能方法;同时兼顾与企业相适应的相关指标体系、统计模型等方法。数据分析层的功能应包括:风险识别、判断,风险预警,风险监控,自动上报、信号系统,风险预测,风险评级等功能。
(4)数据解释层。来自数据分析层中的每一次预警、每一个报告,都须结合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以及企业外部经济运行环境,行业背景来进行解读。目的是更系统的评估风险,评价风险的可靠性,风险的危害程度,产生的根源,可采取的控制手段,弥补数据分析层的不足,为企业决策管理者提供更完整的决策依据,从而减少企业为规避风险所产生的损益。数据解释层应健全风险响应机制,建立风险应急小组,为及时处理风险提供依据。
结合以“数据”为中心的体系设计原则,从系统性、时效性、可操作性、科学性和弹性来看,预警体系涵盖了以数据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的各个环节,即数据的收集、数据提取、数据分析和数据解释;各层级紧紧相扣,又相互独立,为企业风险控制管理提供有力支撑;通过数据中心的建设,有利于加快企业的信息化,提供企业管理水平,降低因企业管理缺陷导致的内部风险;统筹兼顾、持续改进,降低企业管理经验成本。
四、 结论与机制实施建议
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目的是,预防或降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遭受损失。本文介绍了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入手,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数据及特点,说明了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的设计原则和系统层级。建立以数据为中心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不仅能够帮助企业降低和减少金融风险带来的损失,也能帮助企业提高、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基于大数据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作为保障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行的工具,在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的时代背景下,将会得到快速的发展。在系统的实施过程中,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科学、体系的考核评价机制。数据作为风险预警机制的核心,一旦离开操作数据的“人”,将毫无用处。因此在系统建设的过程中,应建立科学、体系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保证系统顺利实施。考核机制应从数据的角度出发,以建立全面、可靠、弹性、实时、安全的数据体系为目标,对参与者在体系建设中的效能进行评估,量化参与者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奖励为体系建设做出贡献的参与者。
(2)要注意事物发展的阶段性,由易到难,逐步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不是简单地借用传统金融风险系统,或者新系统的重新开发,而是在传统金融风险系统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建立与大数据为中心的风险预警系统,本质是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转变。实施的过程中,企业要做系统的评估,从简到繁,从易到难,保证企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稳步建设以数据为中心的金融风险体系。同时,要结合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实践,有条件的创新,建立符合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3)制定科学规范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施、操作程序。为保证系统实施、操作的规范性,应制定科学、规范的程序。在预警系统实施的过程中,应以数据为中心,制定明确的系统实施计划,包括确定系统实施的进度、参与者、目标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同时要制定系统使用的行为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参与者的权责、业务范围、数据权限等;制定风险分析、上报、反馈和监测机制,保证及时发现风险,且得到及时响应。
此外,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持,以及投资者,参与者的监督。监管部门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财产安全;加快相关政策的出台,明确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建立有效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奖励金融创新,加大金融投机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政府监管水平,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加强舆论监督和舆论导向,弥补政府监管不足。企业应公开披露相关数据,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参与者的外部监管作用,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陈萍.金融舆情监测分析运用及政府策略.中国国情国力,2012,(8):26-28.
2. 董小君.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3. 胡辉.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研究.江苏大学学位论文,2008.
4. 孟小峰,慈祥.大数据管理:概念,技术与挑战. 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3,50(1):146-169.
5. 李国杰.大数据研究的科学价值.中国计算机学会通讯,2012,8(9):8-15.
6. 刘静如.大数据:金融企业的盾与金――浅谈风险管理与消费智能.中国金融电脑,2012,(9):83-83.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基于高维联合模型的重复测量与生存时间资料联合评价的扩展研究”(项目号:13XNH190)。
关键词:电子商务,农业,产业化建设
农业信息化是世界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农业现代化的新内容。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西部农产品市场和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进一步整合,比较优势战略逐渐成为西部农业发展的基本战略。无论是从农业生产者经营者,还是从政府的角度看,最根本的还是要提高西部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其中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电子商务在国外农业领域的应用
截至2008年,全球正在运行的农业和食品领域的电子商务网站有10000~15000个,占同期全球电子商务网站总数的10~16%,其中发展最快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和欧洲[1]。
美国较著名的农业电子商务网站如“农场投标网”,注册用户近100万,其中10%是美国以外的用户。又如“XS农业网”,其经营范围主要涉及种子、农业生产工具以及化肥农药等产品,该网站1999年成立之初就有1万名农场主成为注册用户。
欧洲是继美国之后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的地区,欧洲比较著名的农业电子商务网站是农场在线,它是英国最主要的B2B模式电子商务网站之一,目前已有注册农民280000人。调查表明,该网站60~70%的用户平均每天登陆一次,占用系统时间7~8分 钟,平均每月总下载量达到1500万页[2]。
(一)农业电子商务网站的日趋专业化,为农业生产提供全程服务。
目前发达国家的农业电子商务正向着专业化方向发展,已有网站根据其市场和用户定位的不同,可以分别电子市场和信息咨询两大主要类型。前者的目标是实现 农业商品交易的电子化,后者则以实现市场信息的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目的。不同类型的农业电子商务的功能和技术优势也各不相同。论文格式。
1、电子市场类农业电子商务网站,根据其销售产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三类,即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网站、农业服务销售网站和农产品销售网站。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网站主要经营与农业生产有关的资源和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农机设备、农药、畜药、饲料等,比较著名的网站如以出租和销售农用土地为主的“农场与土地网”,销售农机设备为主的“拖拉机在线”等。农业服务销售网站主要提供与农业有关的金融、财务、保险、物流、运输和仓储等的网络化和电子化服务;而农产品销售网站则主要以拍卖方式销售各种农产品,比较著名的网站有欧洲的“水产品网”和美国的“种牛网”等。
2、信息咨询为主的电子商务网站,根据所提供信息的不同,可以分两类,即以提供市场信息为主的农业市场信息网站,和以提供农业生产和管理咨询为主的农事咨询网站。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农业在线”,和“农事咨询网”等。论文格式。
二、发展电子商务对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作用与意义。
农业是我国的传统弱质产业,历来存在着生产经营分散,产品竞争力不强,流通环节多,交易成本高,标准化程度低等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中国加入WTO,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当前,流通已成为我国农业的“软肋”,严重地制约着农业整体效益的提高。因此,如何建立一种市场信息畅通、规范、高效的农产品流通新模式,已成为降低我国农产品交易成本,提高农业整体效益,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和促进农民 增收的重大现实问题。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商务信息平台,则为解决以上问题提供了成熟完善的技术条件。
(一)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利于加速农业信息流通,为保证农业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由于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基本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农业生产者之间基本上不存信息交流,农户往往凭借自己往年的价格经验来选择生产项目,确定生产规模,因而导致农业生产安排被动,进而造成一些农产品的产量和价格波动较大,影响了农业生产整体的稳定性和农民的积极性。通过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利用电子商务强大的网络功能,就可以跨跃时间和地域的障碍,使农产品供需双方及时沟通,使农业生产者能够及时了解市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合理组织生产,以避 免因产量和价格的巨大波动带来的效益不稳定,降低农业生产风险。
(二)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利于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减少环节,提高农业效益。
由于我国目前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尚不健全,功能也有待完善。因此农产品销售仍然存在着渠道窄、环节多、交易成本高、供需链之间严重割裂等问题。广大农户由于生产规模小而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对信息的获取与掌握往往处于劣势,自身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失。通过建立电子商务网站,构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组织化。这样一方面可以使交易双方处于信息对等的地位,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利益损失。另一方面,还提供一种新的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和方式,让供求双方最大可能的直接进行交易,可减少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三)发展农业电子商务,有利于形成新型的农产品营销模式,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在进行农产品销售中一直沿用古老的传统方式,根本不具备现代商品营销所必需的市场调查分析、评估与预测、市场定位、产品品牌包装、 服务与促销等多种手段,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去甚远。而通过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则不仅能实现网上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货物递交等销售、售前和售后 服务,以及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算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商业活动,还能带动与农产品销售相关的金融、物流、交通、运输、电信等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四)农村电子商务市场潜力巨大,是未来的战略性市场。论文格式。
目前,我国农村网民已经超过3700万,涉农网站17822个。基本上覆盖了农业领域的各个方面。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市场流通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3]。当前,农村对电子商务的需求尤其强烈。特别是一些农业主导型、工业主导型、旅游文化型、商业贸易型、产业集聚型以及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农村更需要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
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和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全国的15万个农村合作及中介组织,近100万农村经营大户,200多万农民经纪人以及遍布各地的种养大户、购销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急需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及时获取市场行情,降低营销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益;急需及时获取农业新技术、市场新信息,以及产品开发新领域和网络营销新技能。以更好地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矛盾。
农业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需求资源的提升,急需尽快发展和建设具有整合增值能力的、有品牌效应的、能适应农业发展新需求的电子商务网。因此,对于具有这种发展潜力的涉农网站,必将会提升政府以及金融界的支持力度,积极吸纳有运营管理经验的电子商务人才,整合社会资源,延伸网上服务,打造一批适应区域经济发展格局的、有品牌效应的农业电子商务网站。
中国移动山东公司为帮助农民实现农产品流通由“大棚批发”向“现代物流”的升级,超前运作、全方位加强了鱼、禽、畜、菜、花、果、粮、棉等现代农业信息资源库建设。目前已在30多家农产品批发市场、100多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了信息采集点,还建立了农机、畜牧、水产等15个专业网站,开发了番茄、樱桃、海水工厂化养鱼等10个农业专家网络系统;培育了济南、东营、农业厅信息中心、佳宝乳业等农业信息化示范基地,为全面加快山东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所有这些探索和尝试,让广大农民眼见了电子商务的威力和实效。
三、 对西北地区发展农业电子商务的思考。
截至2008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较2007年增长41.9%,中国农村网民规模达到8460万人,较2007年增长3190万,增长率超过60%。互联网是农业电子商务和基础。只有为农民提供用的上、用得起的互联网,农业电子商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2008年全国有1458家农业网站,其中有67.5%的农业网站有电子商务服务,可见随着农业互联网的普及及农村网民的增长,农业电子商务呈现直线上升态势[4]。目前已有一些较为成功的涉农网站,如阿里巴巴农业市场、中国农业网 、农业在线、农网、中国粮食贸易网、中国种子网和北方种业网等,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表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陕西是地处祖国的西北地区,受环境、经济、技术和人才等多种条件因素的制约,农业电子商务的应用水平与中、东部地相比有很大差距。但是,陕西又是最需要发展农业电子商务的地方。这是因为,陕西3673.7万人中,66%以上在农村。尽管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陕西的农业已取得了巨大成就。不仅建成了国家优质粮棉生产基地,而且经过近几年的结构调整,种植业与旅游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远离国际国内市场,运距长,交易成本大,造成一些很有优势的特色农产品一直存在着竞争力不强等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陕西的农业信息化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发展较快,农民对网络和计算机的认知程度和利用能力也在不断提高。目前,陕西已经建立并开通的涉农网站有500多个,这就为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今后应该着力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对农村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和对广大农民的教育培训,提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应用普及率。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08年7月公布的第1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陕西互联网络用户人数为258万,仅占全国上网总人数的2.7%。而其中仅有3.7%的网民是从事农、林、牧、渔行业,并且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还是身处城市的相关机构和科研单位的工作人员。 而在广大农村,由于受到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缓慢,农民收入低,教育和文化水平较低等因素的制约,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还缺乏应有的认识。今后要加大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水平和广大农民对互联网的认知程度,为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引入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农业电子商务网站的建设和完善。
尽管我国的一些著名电子商务网站如阿里巴巴等,已经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进入了收入和利润增长时期。但是仍有许多电子商务网站至今仍处于亏损阶段,最重要的原因是许多网站是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的,事先没有做好市场调查,网站定位不明确,“摆样子、装门面”、“人云亦云”和“大而全”的现象比较严重。今后 应当进一步鼓励在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中引入多元化投入机制,大力提倡由一些大型的涉农企业和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建立专业化的电子商务网站,以明确用户群体,不断提高网站的经济效益。
(三)加快农产品的品牌化和标准化建设,为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基础。
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商品的品牌化和标准化,陕西特产数不胜数,但真正作为统一品牌对外宣传、实现销售的平台以前还没有出现过。在农产品尤其是鲜活农产品的品牌和标准化生产体系建设上一直相对滞后,这已成为制约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适应发展电子商务的需要,今后一方面要大力推进农产品名牌战略,加快实施农产品包装化、商标化销售策略。另一方面,政府或行业协调机构应该尽快引导广大农民和涉农企业加快执行国家的有关农产品质量等级标准、重量标准和包装规格等标准体系,以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为实现农产品的电子交易奠定基础。
(四)尽快建立与电子商务相配套的相关机制和体系,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目前陕西的农产品现货市场、有形市场还存在着诸多缺陷,企业信誉差、资金拖次等问题也很严重。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开展电子商务所必需的配套信用认证、信息传输、物流配送、支付系统,以及税收、网络安全等相关的体系和法律法规。今后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以创建良好的技术和法律环境,维护网络安全以及企业和消费者在农产品电子交易和消费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当今世界是信息时代,也是农业信息化的时代。我国农业要实现现代化,要发展要应对WTO的挑战,农业信息化势在必行。农业信息化已经成为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必然选择,对未来农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随着农业信息化的培训逐渐深入民心,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推广,在农业信息化的推动下,中国实现农业现代化不再是遥远的事情。
参考文献
1.Paul Wilson. AnOverview of Developments and Prospects for E-commerce in the AgriculturalSector. European Commission. 1-20
2.JeffHopkins, Mitch Morehart. Farms, the Internet & E-commerce: Adoption &Implications. Agricultural Outlook,2001(11):17-20
3.李立威:电子商务在我国农业中的应用[J].农业网络信息.2005(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