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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二、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四)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开设店铺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六)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十一)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八)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九)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十)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十三)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十四)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五、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建设银行第15次行务会正式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规程》规定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严禁越权、违规操作。对已经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要根据《规程》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二、关于办理承兑汇票总量限额,请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总行资金计划部提出申请数额,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达。
三、各一级分行要按《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并抄报总行资金计划部备案。
四、要加强贴现票据保管。贴现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有价单证,是银行资产,必须妥善保管,严格台帐登记制度,切实做到票据帐实相符。
五、附式一至四请各分行根据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自行印制;有关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统计的内容、表式、报送程序和要求,由总行财会部另文布置。
附: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
第三条、各分行资金计划部门、财会部门和信贷部门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商业汇票承兑
第四条、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银行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允诺对有效商业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行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级(地市)分行及其以上机构;
(二)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三)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县市支行原则上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少数管理水平高、经营规模大、效益好的县市支行,确需办理此项业务的,在事先征得总行同意后,由一级分行授权办理。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权限按上级行的贷款审批授权执行。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各级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申请人尚未足额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到期未付款和未到期汇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各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或限额另行下达)。
第七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和要求:
(一)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
(二)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在购销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三)承兑申请人经济效益好、信誉高、汇票到期具有支付能力;
(四)在经办行存款、结算情况良好,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原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能按期兑付;
(五)能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人不可撤销担保或财产抵押、质押担保。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申请办理承兑。
第八条、承兑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承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兑申请书(附式一);
(二)一式四联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出示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四)承兑申请人的财务和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抵押及质押物的清单、所有权凭证或担保人上年度及本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实行信贷、计划、会计部门分工审查,主管行长审批的制度。
信贷部门经办人员对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负责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第七条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如符合条件和要求,经办人在《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会审单》(附式二)上签署意见后将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并按次序交信贷部门负责人、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分别审查。
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经办员签署的意见是否真实、充分和完整。
资金计划部门审查:本行资金情况是否可在将来满足承兑垫付要求;单笔承兑金额和累计承兑金额是否超过规定。
会计部门审查:承兑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数字是否清晰,要素是否完整、规范。
第十条、信贷部门、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审查通过并在会审单上签署意见后送主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
第十一条、通过审批的,信贷部门在承兑申请人落实了担保手续后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附式三)。会计部门应由专人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并加盖汇票专用章及名章,同时向承兑申请人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会计部门审核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由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连同《解讫通知书》、《银行承兑协议》各一份交承兑申请人。
第十二条、《银行承兑协议》一份及《抵押(质押)协议书》或《第三人不可撤销担保书》等有关材料由信贷部门专人保管。《银行承兑协议》一份交会计部门做凭证附件。
第十三条、信贷部门应于商业汇票到期前,督促承兑申请人将款项划转经办行。会计部门对承兑申请人不足支付而由经办行垫付资金的,要作为逾期贷款在“其他贷款——汇票承兑垫款”科目核算并按流动资金贷款逾期利息规定计收利息,并及时通知信贷和资金计划部门。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担保人代为支付票据款项。若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如承兑申请人未在经办行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应付款项,经办行应依法处分抵押、质押物并将所得款项优先偿付所垫资金;若仍不足偿付,信贷部门应尽快追索。
第十四条、各级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应根据承兑申请人的不同资信状况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具体标准由一级分行确定。
第三章、商业汇票贴现
第十五条、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现阶段办理贴现的汇票一般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需由上级行另行授权。一级分行由总行授权,经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可对其所辖行授权。
第十六条、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向银行申请贴现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二)持有的商业汇票凭证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三)贴现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
第十八条、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必须向经办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附式四);
(二)商业汇票;
(三)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第十九条、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经办行要认真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对承兑信誉较差的,应慎重办理。现阶段只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行承兑汇票贴现。如需扩大范围,必须请示总行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条、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各级行办理贴现的总量(减去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净额)必须纳入信贷总量考核,并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指标之内,不得突破。
第二十一条、商业汇票贴现要由信贷部门、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根据其所负责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信贷部门审查:
(一)贴现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帐户,其存款和结算情况;
(二)贴现申请人(如是商业承兑汇票,还应了解承兑人)的资信、资产负债状况及其还款能力;
(三)商业汇票是否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四)商业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是否注明以商业汇票作为结算工具或方式;
(五)贴现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资金计划部门审查:
(一)贴现金额是否超过限额;
(二)是否能安排所需的贴现规模和资金。
会计部门审查:
(一)商业汇票记载的要素是否完整;
(二)数字、印章等要素是否合法、规范,背书是否连续;
(三)凭证、印模、压数是否真实、可靠(对凭证、印模、压数真伪进行鉴别);
(四)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向承兑银行进行电报、传真查询,并了解承兑银行资信情况。
会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汇票真伪的鉴别工作,防止伪造、变造的商业汇票的贴现。
第二十二条、信贷、资金计划、会计三部门通过会审后,将《会审单》报分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若通过审批,信贷部门将填制的《贴现凭证》交会计部门审核,并由会计部门办理划款手续,信贷部门通知贴现申请人用款。
第二十三条、贴现率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贴现期限从办理贴现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月贴现利率
贴现金额=票面金额×(1————-×贴现天数)
30
第二十四条、信贷部门负责对贴现到期前的跟踪检查,对可能影响贴现到期结算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按期收回贴现款又没能在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扣收的,信贷部门负责及时做好贴现款项的追索工作。
第二十五条、会计部门负责在贴现到期日前将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划给承兑银行,收取票款;对不能按期收回汇票款项的,若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有余额,会计部门应及时从其帐户内扣收并将扣收结果通知信贷部门;对到期未收回的贴现款项转入“贴现——未收回款项”科目核算,并列入逾期贷款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商业汇票转贴现
第二十六条、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本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
第二十七条、转入业务中的转贴现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帐户的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
(二)转贴现的票据必须是商业银行已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商业汇票;
(三)转贴现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二十八条、现阶段各行办理转贴现只限于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各级行不得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投资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办理已贴现票据的转入。未经上级行批准,建设银行系统内各分支机构间不得办理转贴现业务(分支机构为集中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而与其所属机构办理的转贴现业务除外)。
第二十九条、转贴现期限从办理转让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利率参考公开市场同业拆借资金利率确定;办理转贴现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转贴现行办理的转入票据在贴现科目核算,转出则减少贴现余额,均要纳入贷款限额和资产负责比例之内考核,不得突破。
第三十条、转入业务中的转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转贴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贴现申请书(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代替);
(二)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一式五份;
(三)经申请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已办理贴现的凭证;
(五)商业汇票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收到转贴现申请后要按以下要求进行认真审查:
(一)转贴现申请是否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二)汇票、贴现凭证、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申请转贴现行是否具备转贴现的条件,到期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转贴现申请书、转贴现凭证是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正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审查同意后,资金计划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资金计划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各转贴现行要加强对转贴现办理后的管理,对转贴现到期申请人未能按时付款要及时追索。
第三十三条、已贴现票据的转出业务,由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提出转贴现申请,经主管资金计划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再贴现业务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级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时,要视同贷款管理,按照信贷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对贴现的用途、审批权限、风险度进行认真审查和测定,严防贴现风险。
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审批要贯彻集体审批、分级审批的原则,不得化整为零。
第三十七条、严格管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防止持票人以要求承兑和贴现的行为来套取银行资金,严禁利用帐外承兑和贴现扩大信贷规模。
第三十八条、各经办行要建立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台帐。
第三十九条、各级行应加强对所属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的检查考核。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承兑或贴现规模、降低审批权限、暂停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等处罚。经办行垫付承兑汇票资金和到期未收回的贴现资金(“其他贷款——汇票承兑垫款”科目及“贴现——未收回款项”科目)两项余额合计,超过该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5%时,办理新的承兑和贴现业务,须逐笔报上级行审批;如超过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必须立即停止办理新的承兑、贴现业务,对原业务清理检查并向上级行写出专题报告。
第四十条、本《规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建设银行原有关规定中,与本《规程》不相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式: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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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兑申请人及承兑基本情况 |
|-------------------------------------|
|名称(全称) | |承兑金额 | |
|---------|-----|---------|-----------|
|法定代表人 | |到期日 | |
|---------|-----|---------|-----------|
|经营范围 | |购销合同内容及号码| |
|---------|-----|---------|-----------|
|住 所 | |收款人全称 | |
(1)设立合营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包括实物投资清单、企业进口物资清单等其他合同附件,其中至少提供一份协议、合同、章程正本);
(4)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注明在原单位所在职务,合作企业不设董事会,仅设立联合管委会的,提供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名单);
(5)投资各方对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委托书(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派);
(6)投资各方有效的营业执照(执业登记证明)复印件,外方合法的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境外投资者是自然人的,提供有关身份和资信情况(或个人存款)的有效证明;
(7)计委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8)计委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9)合作双方签定的意向书;
(10)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复文件或意见[前置审批;国家限制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以及其他某些特殊行业(如食品、医药、运输等)中央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
(11)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
上述各项材料均用中文书写,并装订成册,其中(4)、(5)、(6)、(11)、项不能提供中文文本的,须附中文译本。
2、审批外资企业需申报材料(市直属企业一式四套,市、县、区企业三套,其中至少一套正本)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生产、经营条件落实证明);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注明在原单位所任职务),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5)拟进口设备、物资清单;
(6)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7)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部门(外经贸部门)的书面答复函;
(8)外国投资者合作者合法的法律证明文件(境外公司登记注册证明或执业登记证明,个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境外公司资信证明文件或个人投资者存款证明);
(9)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复文件(前置审批);
(10)其他有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
上述各材料均用中文书写,并装订成册,(2)、(4)、(8)、(10)项不能提供中文文本的须附中文译本。
3、转报审批需申报材料
(1)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转报文件(一式三份);
(2)上述1或2项全套材料(一式三套);
4、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书需提供的材料及工本费。
(1)审批合同、章程的全套材料;
(2)合同、章程批准文件[各县(市)、区、开发区提供批文一式八份];
一、我国商业银行有关出口押汇的操作规程
出口押汇是银行对外贸企业提供的一种出口贸易项下的短期融资方式。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将货物单据交给银行,银行审核单证相符后对汇票或单据付给对价,之后银行将单据寄交境外开证行索回货款后,抵扣回原来垫付的押汇资金。这种银行先议付后回收货款并结清垫款的全过程就是出口押汇。
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在出口押汇的操作方面都有比较系统的内部规则。但是,各银行在理解上存在一些差异,所以操作规程也有一定的区别。
1.中国银行的操作规程
(1)对申请人的要求。出口押汇的申请人应为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且资信良好。
(2)对信用证和单据的要求。中国银行办理出口押汇要求所交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信用证项下收款有保障;押汇申请人已经办妥相关手续。
(3)办理出口押汇的基本程序。首先,银行需与客户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押书;其次,客户应逐笔提出申请;再次,银行凭其提交的单证相符的单据办理出口押汇。
2.中国工商银行的操作规程
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出口押汇的基本操作规程有:
(1)对于信用证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有:信用证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UCP600);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清晰;信用证未限制其他银行为议付行;信用证不存在不利的软条款;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未发生政局不稳定、暴乱、战争以及经济危机等情况;信用证不存在替他我行认为不适宜进行亚会的情况。
(2)对单据的要求。办理出口押汇原则上应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为基本前提。单据存在不符点,在得到开证行(保兑行)明确同意接受单据的前提下,可办理出口押汇。
(3)应签署的文件。凡是申请办理出口押汇的客户应该事先与工商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出口押汇/贴现业务总承诺书》。具体业务应逐笔提交《出口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
3.中国农业银行的操作规程
(1)对押汇申请人的要求。(a)押汇申请人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以信用证作为出口结算方式。(b)企业应在本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往来帐户,办理进出口结算业务,并在本押汇融资业务项下核算一切收支;(c)企业资信良好,履约能力强,收汇记录良好,具有一定的外贸经验;
(2)对信用证和单据的要求。(a)信用证开证行及偿付行所在地政局及经济形势稳定,无外汇短缺,无特别严格外汇管制,无金融危机状况,且开证行自身资信可靠,经营作风稳健,没有故意挑剔单据不符点而无理拒付的不良记录;(b)信用证条款清晰完整且符合国际惯例,经本行认可无潜在风险因素。转让信用证本行原则上不予办理出口押汇;(c)叙作出口押汇的单据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须在收到开证行承兑后方可叙作。
从上述各银行操作出口押汇的基本规程来看,由很多共同之处。首先,在出口押汇办理的基本条件方面有诸多共同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反映在如下几方面:第一,押汇申请人从资信、出口业务经营权、开立帐户、内控程度、财务能力等;第二,信用证(开证行及其所在国家的情况、有无限制他行议付、软条款等)及其相关单据(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有关情况;第三,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和文件;第四,出口押汇的币种、利率、期限等。
其次,在操作流程上,各银行虽有差异,但主要包括:(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银行提供外汇押汇借款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的金额、申请的期限。申请提交的同时,还应附上如下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贸合同或协议;企业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银行的出口议付(押汇)申请书;银行的出口押汇协议书;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修改的正本;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2)银行审查申请及有关资料。(3)核定押汇额度。押汇金额通常最高为汇票金额的90%以内。(4)签署押汇协议或押汇承诺书、押汇申请书等法律文件。(5)银行发放贷款。(6)议付款的回收和贷款的归还。如果议付款的收回,归还押汇金额还有余额时,银行将会将余额转入企业的有关帐户中。如果银行实际收到议付款的时间长于押汇的时间,这段时间的利息,银行将会向企业追收。
二、出口押汇的法律特征
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出口押汇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口押汇是一种融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来看,出口押汇是相对独立于信用证法律关系的一种“融资法律关系”或“借贷法律关系”。押汇银行是融资方,押汇申请人是借款人。
第二,出口押汇是一种附有特殊担保机制的融资法律关系。出口法律关系的构建,依赖于特殊的“担保机制”――押汇申请人将其出口项下的信用证及其相关单据作为“质押品”或“抵押品”。正因为如此,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与信用证往往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它有赖于信用证及其相关单据作为担保物。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一些银行为了充分有效地控制风险,不仅构建担保关系,而且还将信用证及其相关单据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即规定“在押汇申请人偿还款项前,银行有权处分信用证及其项下的单据。
第三,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出口押汇所构建的法律关系是附有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特定国家的法律。议付关系是一种信用证法律关系,它涉及的当事人比出口押汇的复杂多样。在议付关系中,议付行与开证行有着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与受益人有着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议付法律关系主要受UCP600的支配,惯例没有规定的,则有当事人选择的特定国家法律来补充调整。
三、出口押汇业务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为了安全地做好出口押汇业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其风险。
(一)开证行所在地有政治经济因素及其无理拒付。开证行所在地政局不稳或其有外汇管制,则容易影响信用证收汇。无理拒付虽然很少发生,但在产生贸易纠纷的情况下,也会给银行带来收汇的风险。
(二)对不符点的单据进行押汇。常常有企业请求银行对有不符点的单据进行押汇。如果是银行的老客户,收汇比较稳定,以往没有出现拒付的记录,银行就很有可能对这种单据办理押汇。一般情况下,如果单据出现的不符点不涉及商品价格、数量、质量及发运日期等重要方面,进口商还是会接受单据而不会轻易拒付。但如果有意外情况,如市场价格下跌,进口商将面临损失,那么进口商就有可能对不符点提出拒付,或以此提出修改价格等不合理要求,对议付行十分不利。如果此时出口企业没有能力偿还押汇本息或银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行使追索权,就很有可能产生风险。
(三)单据自身是否存在物权属性的风险。在信用证中规定的货运单据如果是铁路运单、空运提单等非物权单据,或虽然是物权单据海运提单,但其中的一份正本单据以由出口商直接寄给进口商提货,就有可能造成出口押汇项下质押单据对应的物权的悬空。虽然议付行给付了对价,但却因单据本身的缺陷不能获得物权,使银行在开证行不付款、向押汇申请人追索不成的情况下,无法从对物权的掌握中寻找到补偿的办法。此外,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海运提单,但要求提单抬头人做成进口商指示抬头或限制抬头。这种单据的转让就必须通过进口商背书才能完成,或因制成限制抬头而不能转让。银行对这样单据进行出口押汇也同样会面临风险。
(四)出口商和进口商信用风险。虽然信用证凭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付款,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独立存在,但双方真实的贸易背景和贸易合同仍然是其产生的基础。实践中,经常会有出口商蓄意制作假单据骗取银行资金,或出口商品与合同不符导致银行垫款的案例发生,这类企业多属于贸易型公司,资产较少、规模不大,不具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抗风险能力较差。此类信用风险有的是出口商单方面的行为,有的是双方之间串通一气,共同逃避银行债务。这些操作手段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尤其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四、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作为出口方受益人的企业
1、严格按照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制作单据,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不能有实质性的不符点。信用证项下不符点单据,在有完全货权及提供担保的前提下,一般经信审批准后也可办理出口押汇。提交的单据中应包括代表物权的全套运输单据。
2、企业最好选择同一家银行进行通知、付款(或承对)和议付。信用证没有限制其他行议付的条款,即除自由议付信用证或开证行限制自己为信用证的议付行或付款行的信用证可办理押汇外,不在同一家通知、付款(或承对)和议付的信用证通常不能办理押汇;被限制在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通常也不能办理押汇。
3、如果开证行所处国家政局不稳定、外汇管制较严,若没有保兑等其他防风险措施,不容易从出口地银行获得押汇融资。另外开证行资信不好或处于经营危机也不易获得融资,因此应选择一些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银行进行开证。
4、出口信用证为押汇银行可接受的正本信用证及修改正本。信用证不能已用于抵押,包括打包贷款。已办理打包贷款的信用证项下单据不得再申请出口押汇,但办理出口押汇用以归还相应的打包贷款者除外。
5、交单期与信用证有效期合理匹配。通常信用证在规定交单期时,还规定该交单期不能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期与信用证有效期必须合理匹配,有效期不能太短,企业一方面应要求信用证的有效期长一些,另一方面应抓紧时间制作单据。
(二)对于出口地的押汇银行
1、审核受益人的资信情况
尽管出口信用证押汇是凭信用证项下出口方受益人的单据叙做的融资业务,还款来源为单据的收汇款,但有些拒付风险来自于受益人本身而非单据,如进口方当地法院向开证行出具“止付令”或受益人根本没有出口,凭假单诈骗等,再这种情况下,银行风险仍然很大。银行应对受益人资信做严格调查。
2、了解开证行的资信及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
开证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稳定,没有战争和外汇管制,否则将影响安全收汇。
3、认真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和单据
信用证应明确表明适合UCP600,使进出口双方有统一的审单标准;信用证条款应明确合理,简单扼要,没有软条款。审单严格按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杜绝开证行挑剔单据不符点而拒付的可能性。对于有不符点单据的押汇,银行应在有完全货权及提供担保的前提下谨慎办理。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以下称中方)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以下称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管理工作,对境外合作方、数量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实施调控。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第五条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联合制作,系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方式;
(二)协作制作,系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三)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第六条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
(三)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四)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五)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六)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第七条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
(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四)每集不少于5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五)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及履历;
(六)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
(七)合作协议意向书;
(八)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第八条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
(三)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四)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五)电视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第九条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四)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五)合作协议意向书;
(六)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第十条申请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三)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
(四)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
(五)合作协议意向书;
(六)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一条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申报。
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拍摄的决定。其中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五十日(含专家评审时间三十日);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二十日。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作出准予拍摄的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审单位对不准予拍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并将决定书面通知送审机构。
第十三条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二)广电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和合拍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的复印件;
(三)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一套;
(四)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五)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
第十五条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颁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审单位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应当依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作出复审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面通知送审机构。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核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广电总局准予拍摄批复的剧本和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完成片,不得随意进行实质性的改动。确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制作体现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人类文明进步内容的电视剧,鼓励中外合作制作旨在塑造中国动画品牌形象的电视动画片。
中外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凡以中国特色为表现主题的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可视同国产电视动画片播出。
第十九条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根据发行需要,经合作方同意,可以制作相应国家、地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版本。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用证的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和进口商由于远隔重洋,很难充分了解到对方的资金及信誉情况,也很难建立起相互的信赖,因此,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前总是不愿交货,而进口商在未控制货物前也不愿付款,为解决进口商、出口商互不信任的问题,银行以其信用介入,有条件地保证出口商只要提供与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便向出口商付款,出口商在交单时转移货物所有权。这就是信用证业务。
它最大的特点是由银行保证付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其付款不以进口人的付款为前提条件。
信用证是自足文件。信用证是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所交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银行一律不过问。
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UCP600》第6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二、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一)对出口商的作用
1、凭单取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3、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二)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履行开证义务。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三)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
三、信用证的风险
信用证是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进贸易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
(一)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1、进口商不开证。由于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假信用证,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
3、“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申请人设置这种软条款的目的在于将主动权单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来诈取受益人的质量保证金之类的款项。而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它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甚至有些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再加上它形式变化多样,主要包括暂不生效条款、苛刻条款、相互矛盾条款等,如果出口商对其认识不够或是掉以轻心,很容易落入陷阱。
(二)来自出口商的风险
1、出口货物品质难以保证。由于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只关心单据的完整和表面的真伪,并不关心买卖合同和货物的好坏,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单据,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银行就会对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誉较差,用假货或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欺骗进口商,则使用信用证结算并不能保证进口商的收货安全。
2、因合同与信用证有关货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按照合同规定描述而与信用证中的不同,也就是单证不符,银行有理由拒付,因为信用证结算要求出口商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否则银行将有权拒绝付款。
(三)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1、开证行可能审单不严造成损失。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要在审单无误后代进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审单不严,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进口商的权益受到限制。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在开证行填写的格式化的开证申请书是银行事先拟就的,进口商没有修改的权利,并且申请书的内容以保护银行的权益为主,进口商的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使进口商面临可能来自银行的风险,如申请书中的一些银行免则条款,会成为银行免除责任的保障,从而减少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因失误所承担的责任。
此外,信用证业务中任两个当事人联手,都有利用信用证的特性进行诈骗等风险。例如,由于只要卖方发货单据相符,银行就应垫付货款,如果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开证行就有可能被骗;又如,进口商串通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给出口商造成损失等。
四、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信用证本身存在一些风险,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证业务下各当事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同时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对其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一)出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出口商在缮制或收集单据时必须十分谨慎,要严格审核信用证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发票和从相关部门取得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书、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明书等,务必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和整洁。
1、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严格审证,以及谨防“软条款”的出现。当出口商对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接洽,促使开证行进行修改。
2、出口商应避免接受“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因为海运提单通常代表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如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则很可能以各种借口挑剔单据,拒付货款,或者干脆将货物提走。
3、出口商应寻求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以化解和转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非盈利性风险保障制度,目的在于鼓励,扩大本国商品出口。
(二)进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进口商要慎重订立合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严格要求,让受益人不易伪造单据和信用证。
1、掌握船舶的情况,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通过提单欺诈尤为突出,所以买方应及时了解船舶的情况,确认提单是否真实。
2、加列商品检验条款。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经营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进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三)开证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开证行应严格审核信用证表面的真伪,否则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了解。对资信不好、资产负债状况存有隐患的进口商,开证行可相应地提高其申请开证的押金比例或要求其提高有效担保,从而降低与减少受诈骗的风险。
项目旨在通过现代生物技术和常规育种技术相结合的途径,建立大白菜和不结球白菜、甘蓝、萝卜、甜辣椒、黄瓜等主要蔬菜作物高效率雄性不育育种技术体系;通过雄性不育途径,培育出一批可以与国外高端蔬菜品种相抗衡的优良蔬菜新组合;通过对种子生产、加工和质量检验等关键技术研究,提出相关技术措施、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大幅度提高国产种子质量;通过建立新品种示范和推广体系,实现新品种产业化。
二、申请内容
按两个层面设计了6个课题,育种新技术集成和新品种选育设立5个课题,新品种产业化设立1个课题。
课题1:大白菜和不结球白菜雄性不育育种技术研究与新品种选育;
课题2:甘蓝雄性不育育种技术研究与新品种选育;
课题3:萝卜雄性不育育种技术研究与新品种选育;
课题4:甜、辣椒雄性不育育种技术研究与新品种选育;
课题5:黄瓜优良雌性系育种技术研究与新品种选育;
课题6:主要蔬菜作物种子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
三、 申请管理
1.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组织申报。
2.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申报、统一评审、优势优先”的原则,以“公开、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选择”方式评审择优选择并落实优势承担单位。
四、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入3206万元,其中,国拨经费1603万元,承担单位自筹经费按课题国拨经费数不少于1∶1提供配套经费。
五、实施年限
本项目实施年限为3年(2008.1 -2010.12)。
六、申请资格
(一)申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课题申报必须以某一课题整体研究内容为申请单元,只针对课题部分内容的申请为无效申请。积极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以“产学研联盟”的方式联合申报课题,实现责任和风险共担、知识产权和利益共享。每个课题的联合申请方原则上不超过6个法人单位。联合申请各方须签订共同申请协议,明确规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课题申请鼓励产学研结合联合申报。申报材料需经第一承担单位所属部门科技司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审定后,进行申报。
3.申报课题的企业应具有承担相应国家级科研课题的综合能力,资产负债率低于70%,无行政处罚或违法记录。以课题第一承担单位牵头申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国有行业龙头企业、企业集团或企业联盟;
(2)企业技术需求与课题的目标一致;
(3)企业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4)企业承担的任务,在完成时有能力在本企业进行应用和转化;
(5)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常设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和稳定的科研队伍,能够为课题实施提供任务书确定的资金及其它条件;
(6)通过课题的实施,能够与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能将课题成果进行成果转化,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
4.申报单位提供材料内容应真实可靠,需提供相应课题有关前期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成果查新证明;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等。
5.申报单位经费须专款专用,设立单独账簿,独立核算,并保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保障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
6.成果查新证明须由有资质的国家或部省级查新单位出具。
(二)申请负责人的条件和要求
1.课题负责人须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有固定单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好的科研课题组织能力,无不良科研行为,从事相关研究或技术开发五年以上。课题负责人用于本课题研究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60%,在国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所有课题参加人员均不得参与两项以上本项目课题的申报。课题主持人只能主持一项本项目课题。课题申报单位(包括联合申报中的任意一方)和课题参加人员,对同一个课题不得进行重复或交叉申报与参与。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国家主要科技计划(包括863计划、973计划、支撑计划等)课题,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主要科技计划课题数(含负责主持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
3.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公务员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本项目课题。
经形式审查,申请单位、课题主持人、参加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书视为无效申请,不参与专家评审。
七、申请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申请文件编写:以中文编写,要求语言精炼,数据真实、可靠。
2.申请文的规格要求:一律用A4纸,仿宋体四号字打印并装订成册,同时附上电子版。
3.申请文件构成:
(1)申请函
(2)申请人资格审查文件
(3)课题申报书
(4)课题预算申报书
(5)有关附件(申请单位承诺函、联合申请合作协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申请单位资格申明函、申请单位资信证明、配套经费承诺函、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
4.课题预算申报书须申报单位从网上注册填报,并从网上打印后单独装订,与申报书一并提交。编制要求参照《关于2006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财函[2006]12号)。
5.课题申报书及有关资料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全部申请文件须包装完好,封皮上写明申请课题、申请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及注明“不准提前启封”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6.申请文件一式15份,正本1份,副本14份,在每份申请书上要注明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分别封装并在封面上注明。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
7.申报工作自本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单位必须根据《课题申请指南》要求参与申报活动。《课题申请指南》可向国务院国有资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索取或从科技部网站直接下载。
8.寄送申请文件的截止日期:2008年5月23日16:00时整。只接收在申请截止日期前由申请人或委托人面交或邮寄的申请文件。邮寄时间以北京邮局签收日为准。申请文件受理单位对申请文件在邮寄过程中出现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八、课题管理
1.经专家评审、择优选定课题承担单位,按项目管理要求与科技部签订“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任务书。
2.按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国拨经费将根据每个课题进展情况按年度分批拨付到承担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是指高等学校独立或者与境外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为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在境外举办以境外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学位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三条高等学校境补办学应当坚持积极探索,稳步发展,量力而行,保证质量,规范管理,依法办学的方针。
第四条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的合法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优先举办具有中国高等教育比较优势或者特色的学科,并充分考虑所在国家(地区)的需求及发展特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在更为广泛的学科领域开展境外办学活动。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授予中国学历、学位的,其专业设置、学制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切实维护中国高等教育的质量标准和信誉。
第六条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高等学校申请境外办学,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境外办学的目的、办学条件、合作方式、修业年限及学位授予办法、师资和生源预测、财务运营状况预测等,并说明外方合作者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目标及模式、课程设置等有关教学的基本文件。
(三)外方合作者有效的办学资格和资信证明。
(四)中外方合作者签署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机构名称及性质、课程设置、入学标准、师资与教材、合作期限、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学位授予、管理方式、财务安排、争端解决办法、清算办法等。
合作协议在境外办学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申请举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的,应当报送机构章程。机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机构名称和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生源预测、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务运营状况预测、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教育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可以由中外办学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联合或者分别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经批准实施高等学历教育或者学位教育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历文凭。对由中外双方联合授予学位或者由中方单独授予学位的,应当符合中国学位的有关规定。
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颁发写实性证书。
第十条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审批权限,负责对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办学,适用本办法。
没有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塔国没有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看病要支付少量现金,除少数援助药品由医院和医疗机构无偿发放外,药品一律需要到药房自购。塔国卫生部已得到政府的授权,正在制定《塔吉克斯坦公民自愿医疗保险法》草案。
目前,塔国政府对卫生系统的拨款低于GDP的1.3%,在中亚国家中倒数第一,远远低于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发展中国家对医疗系统拨款应达到GDP的5%的要求。1991年独立前用于医疗卫生系统的资金占GDP的4.5%,2005年不到1.3%。塔国现在的医疗卫生系统,很大程度上依赖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捐助。
向塔国提供卫生医药援助的主要国际组织和机构有伊斯兰发展银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动基金会、日本减贫基金会、美国国际发展局等。
只有三家规模很小的制药厂
目前塔国只有三家规模很小的制药厂,是在前苏联时期杜尚别一家大型国有制药厂的基础上改制后形成。三家工厂生产的药品仅限于一般注射用安剖制剂等,近两年由35个品种发展到55个品种。塔国自产药品不到市场份额的1%,常见病、多发病的药品按历史形成的渠道主要来自俄罗斯(占市场总量的30%)、乌克兰(15%)、哈萨克斯坦(10%)、乌兹别克斯坦、白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非独联体国家的药品主要来自印度,占市场总量的20%,匈牙利、中国、斯洛文尼亚、波兰、保加利亚、伊朗、巴基斯坦、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的药品均已进入塔国医药市场,但所占份额较少。
塔吉克斯坦属于世界上最贫困的国家之一,老百姓的收入很低,药品市场上绝大部分是进口药品,加之各种税收,价格与居民收入相比反差很大。年5月3日塔吉克斯坦政府颁发了政府令,宣布取消进口药品5%的关税和20%的增值税,现在药品价格有所下降。
年11月塔国举行了总统大选,目前国家的政局稳定,经济有所发展,塔国年1?11月GDP增长7%。随着塔国经济的逐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恢复和提高,医药事业也会得到相应的发展,对各类药品质量、数量的需求会不断提高。
药品及医疗器械注册经营的程序
在塔国注册经营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从法律上讲对外国公司没有歧视政策。但药品不同于其他商品,对药品公司的业务人员要求具有一定的医药专业素质。药品及医疗器械的注册地点在塔国卫生部所属的医药检测中心。
1、注册药品所应提供的文件:注册申请;向国家缴税的证明;药品在生产国注册的证书;药品在其他国家注册的证书;药品临床检验证书(GMP国际标准要求);药品生产单位有关药品制剂许可证的文件;使用药品的详细说明书;检测药品的有关规范文件(包括药品成分、辅助物质、药剂的质量指标、检测方法及药典文章等);药品制剂的检测证书;药品的标签和药品包装;药品有效期的证明文件;药品生产流程的简要说明;药品在临床应用前和应用后所产生的结果的证明;药品制剂的药物动力和生物当量数据;药品的药物、毒物和临床研究数据;提供5份用于检测的药品制剂。
对于外国经营者每注册一种药品须交费1750美元;注册同一种药品的其他形式100美元;要求增加药品剂量100美元。注册时间2-6个月。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2、注册医疗设备所应提供的文件;生产单位或生产单位授权委托代表的正式信函;要求进行国家注册的申请书;介绍医疗设备性能的简要说明书;使用医疗设备详细说明书;医疗设备在生产国毒物、技术、卫生等方面技术检测文件的复印件;医疗设备在生产国及其他国家的注??用证书GMP国际标准要求;对医疗设备质量规范的检测证书(包括:设备条件、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等);生产流程的简要说明书;医疗设备的样品。
对于外国经营者每注册一种医疗器械或设备须交纳500美元,补充的同类产品须交纳250美元。注册期限为2-6个月,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3、取得经营许可证所应提供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