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辩护意见范文

辩护意见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辩护意见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辩护意见

第1篇:辩护意见范文

【关键词】律师;阅卷权;取证权

一、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律师阅卷权和取证权

2013年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亮点之一就是在律师辩护制度上的改变与创设,例如提升律师在侦查阶段地位,辩护权在侦查阶段得以实现;又如辩护人的责任体现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辩护范围得以扩大等。在涉及律师的阅卷权与取证权方面主要是:其一,律师阅卷的内容范围扩展,阅卷权行使效果可待增强。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可见,新刑诉法在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后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和审判阶段,都可以查阅、摘抄以及复制案件的材料,内容上也不再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这种“全案阅卷”和“双重阅卷”的规定不但把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犯罪事实材料的阶段提前至审查阶段,从而有利于律师及早了解指控所依托的证据体系,有更充分时间去应对,而且还扩大了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的范围,直接增强了阅卷工作的实效性。其二,律师可申请调取证据,取证权得以被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正视”。新刑诉法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期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机关或法院予以调取。同时,新刑诉法还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一点可以理解为是从另一侧面肯定了律师有自行取证的权利。

综上来看,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则有重大改进:阅卷权行使的时间提前、范围扩大使得律师辩护的针对性提高了,这在相当程度上为律师辩护提供了正向的推动力。然而不得不承认新刑诉法背景下的律师辩护制度距离理性的状态和良好的预期尚存在差距,例如辩护律师的强制取证权这样本可增设的制度并未被正面认可等。

二、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阅卷权与取证权的实施障碍

新刑事诉讼法在有关律师诉讼权利整体上有制度性缺失,突出表现为缺少对律师主动调查取证权的直接确认。新刑诉法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从事的行为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申诉、控告或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这是以列举的方式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进行了规定,显然其中没有明确涉及“取证权”。如果把“法律帮助”理解为包含调查取证似乎也不为过,但将这样一项事关辩护成败的基础性权利涵盖在那样一种略显牵强的理解中实在是不适宜的。另一方面,新增制度缺少细化规范,可操作性受到牵制。就律师的阅卷权而言,律师阅卷权行使的具体方式例如地点、时间、次数、手续,以及阅卷时可为和不可为行为的范围,乃至其阅卷权受到不当限制时通过何种途径和方法向哪个具体的职能部门寻求救济等等,都欠缺详尽和实际化的规范。

除了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之外,现实之中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制约着律师阅卷权和取证权的有效实现。所谓现实不利因素实际上也是长期以来基于制度设计缺陷而产生并积存下来的一些不利影响,这些影响形成了一种“负能量”,反过来制约着新制度的显效。一方面,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根深蒂固的观念和积习难改的做法不会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加之不同机关之间由于诉讼职能和实践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不一样,就难免在同一制度的执行上发生冲突,或者基于本机构的职能需要而做出利己的理解和操作。

三、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律师阅卷权与取证权的提升空间

基于对理性律师辩护制度的理解及我国新刑诉法现存问题,律师阅卷权与取证权完善拟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律师强制取证权的设置与制度性建构,二是律师阅卷权现有规范的细化和提升其可操作性。

(一)律师强制取证权的确立

刑事诉讼法中有必要直接地明示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后享有主动取证的权利,取消律师取证的不合理限制。辩护律师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强制”取证,这也是遵循国际惯例的设置。这样设置主要是基于控辩平衡的原理以及行使辩护权的实际需要。原本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中控诉方就享受远比辩护方更厚重的权力基础和诉讼实力,在此情形下再限制律师取证的权限显然是加重了控辩的失衡。诉讼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较量,虽然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着举证责任,但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势必也需要坚实的证据材料作为支撑。另一方面,我国有关法律早有关于证人作证义务的规定,律师的取证权也是与之相呼应的设计。

综上所述,我国律师取证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加以构建:第一,切实保障律师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的权利。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有必要收集的证据情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便具体执行。第二是取消针对被害人、被害人的证人等人的取证限制,即被害人一方如果愿意接受辩护律师的取证,公安司法机关不做干涉。第三是针对单位作证,应当规定辩护律师向单位取证时,有关单位有义务为其提供有关证据。这些单位包括税务、工商等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一般的企业、事业单位等。总之,辩护律师应当有权向证人以及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调查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于无故不提供证据的单位和个人,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司法机关对其采取措施强制其提供证据,并可根据具体情形由司法机关对其行为实施相应的制裁。

(二)律师阅卷权的制度完善

律师阅卷权目前实现了“全案阅卷”与“双重阅卷”,这项具有意义的新规则使得律师可以阅览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并且在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都可以全案阅卷。这样的扩大化势必会涉及到一个现实的问题,即律师不当泄密而对正常的诉讼程序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大大打击刑事追诉的效果。比如在审查阶段,辩护律师有机会查阅案卷材料,就等于有机会了解公诉方所掌握的全部证据信息,一旦律师有泄密行为,很容易导致诸如翻供或串供等行为发生。再者,当被追诉方全面了解案件证据情况,并根据这些证据情况来确定供述和辩解的内容,对追诉行为本身来说也是相当大的打击。因此关于律师的阅卷权制度的完善必须渡情其保密义务。我们认为,律师在阅卷后的保密义务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几方面:其一,在涉嫌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律师阅卷之后不得将其通过阅卷而获悉的其他嫌疑人任何供述或辩解告知自己的委托人,亦不得透露给其他嫌疑人或有利害关系人及其人。其二,律师会见嫌疑人和被告人时,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将其通过阅卷所知悉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尚未对嫌疑人、被告人公开的有关信息。其三,律师的保密义务还必须涉及到对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保密,即律师不得向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直接或间接地透露可能影响其作证的任何信息,只要这些信息是来自于律师阅卷。毋庸置疑,上述三方面的保密义务能够在保障律师阅卷权实现的同时降低其可能给刑事追诉带来的副作用,但不能否认由于律师会见有不被监听的权利,所以上述三项保密义务的实现有相当的难度存在。这既有赖于律师的职业道德,更有赖于其职业纪律,也就是说既要加强对律师这方面职业责任感的养成,更要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予以警戒。

另一方面,为保证权利的合法实现,还应建立、健全违法限制阅卷权的制裁和救济机制。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或者控告权利以及检察机关行政化处理的规定约束力不强,因而需要明晰程序性内容以及加重制裁性条款。对此,建议将其修订为“辩护人、诉讼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10日内将审查的结果告知申诉人或控告人。经审查情况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通知后必须按通知书内容行事。拒不纠正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另外,该类规则还应当与其他有关规则相互衔接以加强其制约力,例如证据资格的认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等。

参考文献

[1] 樊崇义主编.公平正义之路——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义与专题解读[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4月版.

第2篇:辩护意见范文

[关键词]辩护人会见权 不被监听 会见时间和次数 救济程序 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6-0019-02

会见权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极其重要的权利,是辩护人实现法律所赋予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权利实现的有效途径。但在实践中,会见难是困扰辩护制度进步的顽疾,若不及时治愈,必然会导致诸多司法问题的出现,进而诱发社会问题。

一、现行法律对辩护人会见权保护的不足之处

虽然新刑诉法比旧法给予了辩护人会见权更大自由,但是由于立法方面仍存在不足,我国长久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诉讼理念,以及法律工作者缺乏对法律文化统一体的认同感等,辩护人会见权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在会见时往往要经过繁杂的批准程序,导致会见拖延。①国家虽然一直在为解决这些问题努力,但取得的效果不明显,实践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不被监听”的规定不够明确

新刑诉法提出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对“不被监听”的具体含义却没有给出相应的解释。目前,对如何理解不被监听,主要有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不采取监听设备等技术手段对会见过程进行秘密窃听,仅将监听理解为利用技术设备监控、听取;第二种看法认为不被监听就是不通过任何手段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公开或非公开地介入和听取,这里将监听的含义扩大化,理解为任何手段的监督、听取。这两种不同的理解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各地区、各部门操作不统一的情况。

很显然,立法的本意是后一种理解,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使得本身地位高、掌握公权力的侦查机关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钻法律空子,作出对自己有利、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解释,辩护一方却无力抗衡;“派员在场”等现象屡禁不止,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愿往往得不到有效表达,这导致公权力一方独大,对实现我国司法公正非常不利。

(二)会见时间、次数的规定不够具体

新刑诉法虽然对会见权提供了一定保障,但是关于会见的时间、次数并没有具体规定,这也是立法的一个疏忽。侦查机关由于具有天然的优势,在侦查案件,尤其是重大贿赂案件时,为了保证顺利破案、完成任务,会利用公权力,通过各种手段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辩护人行使会见权时,侦查机关可能会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比如只能会见一次、每次只能有十分钟等规定),而辩护人却找不到相应的依据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容易导致辩护人会见仅仅成为一种形式上的会见,实务层面的意义可能仅在于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慰藉作用。

(三)辩护人会见权的救济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辩护人会见权得不到保障时的救济程序,但只是笼统的规定,缺乏对申诉和控告具体程序的规定、检察院审查时间的具体规定、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的时间限制以及申诉后对结果不服的复议程序等。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些缺陷可能导致实践中出现辩护人会见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时,并不能得到真正的救济。②

(四)缺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会见的规定

刑诉法规定的会见权一般指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实践中也是辩护人提出会见。其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我们在观念上并没有真正树立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这和我国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有关。仅让辩护人享有会见权,在办理案件有需要时辩护人才会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还要经过重重关卡,会见次数少之又少,作用也微乎其微,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想表达自己的想法或者有自己的见解时却不能及时与其辩护人交谈,受到刑讯逼供或诱供时也不能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

(五)非律师辩护人的会见权缺乏保障

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中规定的辩护人的权利大多指的是辩护律师的权利,而对于非律师辩护人则在很多方面有各种各样的限制。比如,律师可以直接会见一般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其他辩护人会见则要经过批准;法律规定的“不被监听”只是针对辩护律师而言,非律师辩护人会见时还会受到诸多限制甚至直接处于监控之下。

刑诉法这样规定是因为考虑到律师是专业的法律人员,懂得专门的法律知识,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更有利,是为了提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专业律师为其辩护,提高司法效率。但实际上,非律师辩护人也有自己的优势,他们多数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比较熟悉的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更加了解;而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仅仅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也不熟悉,因此在配合上并不十分融洽。

因此,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辩护人会见权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但直到2014年6月还发生过多位律师“郑州九公民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时多次会见被看守所非法阻挠的情况。辩护人会见权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完善辩护人会见权的建议

完善辩护人会见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力途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凸显程序正义,并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重要体现。面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会见权保障力度不足的现状,应该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加以完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1.明确“不被监听”的含义。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者补充规定等方式将“不被监听”的含义明确下来,规定为“禁止侦查机关采取任何手段、使用任何设备公开或非公开地对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进行监控和听取”。

2.规定会见的具体时间和次数。由于现行刑诉法没有规定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以及每次会见的时间,这就使侦查机关有机可乘,纷纷制定出自己的一套规定,全国各地出现不一致的局面。立法机关应制定一个在全国普遍适用的规定,以防止侦查机关肆意减少会见次数、缩短会见时间。③

3.细化辩护人会见权救济程序。现行刑诉法对辩护人会见权受到侵犯时的救济程序作出了规定,但内容过少,可操作性不强。要解决这一问题,立法机关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时必须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比如对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的流程,人民检察院审查的天数,以及辩护人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复议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可借鉴台湾地区、德国、日本、美国的做法,规定当辩护人的会见权遭受侵犯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讼。

4.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法律应当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以及规定相应的机关许可会见、通知其辩护人的职责和程序,明确哪些情况下限制会见。通过这些规定也能够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挥主观能动性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增加对非律师辩护人会见权的保障。法律应明确赋予非律师辩护人相应会见权利,防止他们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对非律师辩护人的职业素养等不放心,可以设置一些监督考察机制,或者增加对他们违法的处罚措施,以提醒、告诫他们,防止他们作出违背司法正义、妨害司法程序之事。

(二)增强侦查人员保障人权的意识

自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以来,我国各部门法相继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新刑诉也在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对于人权的保障不能只是口头上的,要落实到实践中。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避免不了出现一些刑讯逼供、诱供案件,以及对会见的干扰和阻挠、对犯罪嫌疑人的威胁,说明侦查机关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还需加强。

为了使刑诉法的规定得到落实,建议对侦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让他们认识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并且在录用新人员时,对他们的道德素质进行考评,提高录用门槛。这样才能够减少甚至杜绝侦查人员威胁、殴打犯罪嫌疑人现象的发生,促使侦查人员积极主动地履行好在会见程序中的职责。

(三)提升律师职业道德素养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逐渐扩大,尤其是会见权方面,取消了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规定,提出了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并且增加了辩护人会见权受到侵犯时的救济程序,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他们的地位。但权利扩大往往伴随着权利滥用,比如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意味着他们的谈话更加自由,但也容易导致辩护律师在不受任何监督的情况下无话不谈,甚至教唆犯罪嫌疑人故意作出虚假供词,阻碍侦查人员工作,拖延诉讼时间,扰乱司法程序。因此,提升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议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并且定期对他们的职业素养进行考核、测评,建立一个完善的培训考核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授予他们律师资格时进行考察,不仅专业知识方面要合格,在法律职业道德方面也应具备最基本的素质,要让他们认识到自己不仅应为当事人负责,也要作为一个法律人为司法正义负责。

(四)建立会见监督机制

法律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不可分离的关系。因此,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建立与辩护人会见制度相配套的监督机制势在必行。一方面,应当严禁看守所工作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以案件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为由,直接拒绝律师会见;故意在会见过程中实施妨碍行为,干扰会见正常进行。一旦看守所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禁止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同一名律师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会见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律师协会或司法局可参照《律师法》的处罚措施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对严重违反会见规定妨碍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律师执照。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监督机制更加完善。

三、结语

新《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针对特定的法律问题所出台的若干规定已经开始实施并发挥作用。但我们应当看到,阻碍辩护人会见权进步和完善的问题仍然困扰着法学界――立法不全面,制度落实难。然而我坚信,通过采取以上措施,辩护人会见权能够得到切实维护和保障,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体系将更加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也将逐步实现,并且逐渐与国际社会接轨,真正成为一个法治国家。

注释:

①郑维.浅谈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保障[J].法制博览,2012(09):21.

②傅林.新刑诉法对律师会见权立法规定的改进与疏漏[J].西华大学学报,2013,32(02):71.

③刘蜜.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通信权修改之述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07):15-17.

【参考文献】

[1]陈学权.“会见不被监听”对律师职业伦理的挑战及应对[J].法学杂志,2012(11):56-57.

[2]王岸丰.对新《刑事诉讼法》限制律师会见权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3(01):274.

[3]马艳平.律师会见典型问题分析[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0(02):75-77.

[4]郑维.浅谈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保障[J].法制博览,2012(09):21.

[5]傅林.新刑诉法对律师会见权立法规定的改进与疏漏[J].西华大学学报,2013,32(02):71.

[6]刘蜜.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通信权修改之述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07):15-17.

第3篇:辩护意见范文

关键词:产业结构;变迁;比较;优化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一、湖南产业结构的变迁

李新安运用1978~2001年的统计数据分析了我国中部地区产业结构演变状况,按照通行标界定中部地区产业结构升级所处阶段和水平,并且运用区位商法分别计算中部地区各省的主导产业,详细分析了中部地区发展的优势和薄弱环节,剖析了中部产业下降趋势的原因,提出中部地区应抓住“中部崛起”的战略机遇,增强产业发展动力,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工业化步伐和推进信息网络化建设;推进产业结构战略调整等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建议。湖南改革开放以来,三次产业结构的演进基本符合配第-克拉克定律,第一产业比重逐渐降低,二三产业比重逐渐增加。(表1)

从表1可以得出,2000~2005年第三产业增长过快,与湖南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不一致现象。从理论看,湖南经济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初始阶段,第二产业增加值居首位应为常态。美国经济学家钱纳里等人认为,根据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水平,不发达经济到成熟的工业经济整个变化过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六个时期,第1时期是初始阶段,第2~4时期是工业化阶段,第5~6时期是发达阶段。根据钱纳里标准模式分析判断,多项指标表明,湖南处于工业化中期初始阶段,即大致为人均GDP1,200~2,400美元的第3时期。也就是说,工业化的任务远远没有完成,以工业为主体的第二产业比重应该居首位。与其同期,东部发达省区,甚至天津这样的大都市,三次产业结构都是“二、三、一”,还没有进入“三、二、一”的高级化阶段。湖南产业结构的虚高特征,表明湖南第三产业发展潜力还很大,拓展空间还很大,远未达到由第三产业主导整个经济增长的地位,还必须加速推进工业化进程,以改变湖南产业结构虚高的状况。2006~2008年第二产业取得较快增长,经济结构由此前的“二、三、一”转变为“三、二、一”,应该是理性回归。

二、湖南产业结构国内比较

近年来,湖南产业结构虽然得到快速的提升,但由于作为农业大省,受传统因素的影响,在全国产业结构优化中的劣势尚未得到根本性扭转,第一产业比重仍然较高,第一产业劳动生产率比较低下。(表2)

由表2可知,湖南不论是就业结构还是产值结构,与其他省市相比,第一产业比重最大。

第一产业滞后系数=第一产业就业比重-第一产业产值比重

第一产业劳动生产率=第一产业产值比重/第一产业就业比重

从滞后系数来看,湖南的滞后系数最大,比全国高3.5%,说明湖南产业升级面临很多的压力,50.7%的农村人口只有17.7%产值。从表2可以看出,中部地区比东部地区劳动生产率和比较劳动生产率高,但该两项指标为相对数值,因为人均产出水平不同,二者之间没有可比性。在人均产出水平相近的中部地区,具有可比性,可知湖南农业产出效率比较低下,在中部倒数第二,仅高于河南。

三、湖南产业结构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产业结构低级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三次产业结构中,与东、中部省市相比,第一产业无论是就业结构还是产值结构,比重最大,滞后系数也最大。湖南规模以上工业主要集中在农产品粗加工行业、资本资源密集行业、技术密集型产业,难以形成对第一产业劳动力转移形成拉力。而且,上述产业的增长率大都快于湖南的经济增长。2008年湖南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7年纱增长率19.7%,加工大米30.9%,精制食用植物油26.1%,成品糖77.6%,一次性能源生产总量20.5%,原煤20.1%,钢材13.3%,十种有色金属12.8%,水泥28.3%,汽车30.8%,起重设备67.5%,混凝土机械66.3%,自动化仪表及系统53.4%。

(二)重工业与轻工业产值比重不协调,重工业增长快于轻工业增长,加工贸易比重小。2007年轻工业产值占工业的28.1%,而且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只占轻工业的25%左右。以毛巾、皮鞋、牙膏、电风扇为例,2007年毛巾产量37,115万条,服装12,628.13万件,皮鞋2,441.01万双,牙膏1,151.57万支,电风扇2006年没有生产,大多数轻工业产品自给不足。重工业产值占71.9%,重工业中以采掘、原料工业为主,加工工业只占40%左右。进出口贸易总量较小,为96.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1%,出口额65.23亿美元,增长28.1%,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加工贸易5.5亿美元,增长42.9%,机电产品贸易16.94亿美元,增长73.7%,高新技术贸易2.13亿美元,增长52.7%。加工贸易规模小,增长缓慢,占进出口总额比重与全国相比差距十分明显。湖南加工贸易占全年进出口贸易总额比率1997年为21%,近年不但没有上升,反而呈下降趋势。

(三)省内各地区产业参差不齐。三次产业结构方面,长株潭趋同,张家界产业富有特色,第三产业极为发达,邵阳、益阳、永州、怀化第三产业虚高,与湖南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除长沙外,其他地区第一产业比重过高。

四、湖南产业结构优化政策建议

(一)加快产学研相融合,实现经济与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客观现实。湖南外商投资规模、产出规模都较小,占全国的比重小,甚至少于很多中西部省区。在区位方面,岳有较好的水路和陆路运输,衡阳、永州、郴州离广东较近,陆路运输成本稍低,但湘中、湘西属于丘陵和山地地区,运输成本较高。整体而言,湖南区位条件一般,是湖南外资规模小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工业企业来说,人口流动比产品流动成本小,与东部相比较,湖南区位优势并不显现。与不利的外部环境相比,湖南具有很强的自我发展潜力。2008年科技资料汇编数据显示,湖南科技创新环境排名第21位,创新投入排名第17位,但创新产出排名全国第14位,可见湖南科技创新效率是很高的,问题在于创新的环境和投入。在资本方面,股份制、私营企业是湖南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的巨大力量。此外,湖南商人在商业领域省外投资规模较大,在产业领域投资并不大,如何引导湖南省外的商业资本向省内产业资本转移,使一些大商人转化为企业家,如何把有限的资本同较强科技实力有机结合,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提升产业结构,是湖南经济发展的全新课题。

(二)加快产学研相融合,实现经济与产业跨越式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对科技创新的评价机制,利用中介机构对科研院所、企业创新成果进行评价,对创新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预测,把评价、预测信息对外公布,引导投资与科技的有机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建立对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使得创新主体的利益得到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转让制度,使知识产权有序进入生产环节;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对科技工作者进行精神上的鼓励和物质上的奖励,最大限度激发科技工作者的潜能。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利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进行调控,高科技产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外溢效应大的特点,在税收上要给予一定优惠,在融资方面要拓宽和畅通融资渠道,完善金融制度、保险制度,对高风险进行合理分散,对高收益进行合理分配。

(三)加快产学研相融合,实现经济与产业跨越式发展的产业战略。根据省情,近期湖南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产业重点有:先进制造业、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农产品加工业、文化产业等。

(作者单位:1.新疆财经大学经济学院;2.湖南涟源市第九中学)

主要参考文献:

第4篇:辩护意见范文

【关键词】传感器 单片机 酒精 测试 仪器 报警

【Abstract】Alcometer is a machine which is used to test whether and how much people ingest alcohol. When traffic police work on testing how much the drivers have drunk, it can be used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reduce happing of serious traffic accidents.Besides,it can also be used in other occasions, such as some enterprises which prohibit working after drinking,awiding casualties and loss.Traditional alcometer is big,heavy ,and inconvenient to carry .It would exist health hazard because subjects have to blew straw .Test results inform subjects in a showing-screen way. Testing problems collect and submit in a hard-record way. Those ways increase complexity and probability in submitting link. However, the project declines equipment’s volume and weight and release burden of carriers. It can avoid secondary pollution that collection procedure doesn’t need subjects to blow straw. Meanwhile ,collectors don’t need to input data for twice due to data to collection, displaying and storage are on smart phone , which is convenient foe data statistics and administration.

【Key words】Sensor SCM Alcohol Tests Instrument Alarm

1 研究论述与讨论

1.1 酒精测试仪现状和发展趋势

最早,人们利用鼻子通过闻气味大小来判断酒精的浓度。到了十九世纪末才发明了对溶液进行酒精进行定量分析。直到一九二七年,有的科学家提出利用呼出气体酒精浓度分析。

酒精检测仪是用来检测人体是否摄入酒精及摄入酒精多少程度的仪器。它可以作为交通警察执法时检测饮酒司机饮酒多少的检测工具,以有效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可以用在其他场合检测人体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如一些高危领域禁止酒后上岗的企业。

传统的酒精检测仪,体积大、重量重,不便于携带。采集时需要被测者口含吹管呼气,存在一定的卫生隐患。显示结果以屏幕显示的方式告知被检测者,检测人员通过手工记录的方式汇总提交,增加工作的复杂性及提交环节中出错概率。

因此,发展到现在,酒精测试仪已经趋于智能化和低功耗化的方向发展。

1.2酒精浓度检测仪设计的意义

本课题研究的是一种气体酒精浓度测试仪,它是以Genuino Micro开发板(单片机基于ATMega32U4)为控制器,用Alcohol Sensor MQ303A为测试探头来测试周围环境中空气酒精浓度,通过AD转换成数字信号,将测试结果发送给Android手机应用,将最终结果通过手机屏幕显示给最终用户。并可以在不同的环境内设定不同的临界值,对超过的临界值的信号做出报警,对酒精含量是否超标做出判断的酒精测试仪。最终完成实物设计,并且达到预期目标。

本项目降低了设备的体积、重量,减少了携带者的负担。采集过程中不需要含管呼吸,可以避免二次污染的问题。同时由于数据采集、显示、存储都在智能手机端,所以采集者不需要二次输入采集数据,便于数据统计和管理。

1.3研究内容

本次设计的研究内容包括软件设计与硬件实物设计两个部分。软件设计方面,它是以Genuino Micro开发板(单片机基于ATMega32U4)为控制器,用Alcohol Sensor MQ303A为测试探头来测试周围环境中空气酒精浓度,通过AD转换成数字信号,将测试结果发送给Android手机应用 。硬件设计方面利用犀牛软件进行3D建模,然后利用3D打印技术实现模型打印,实现最终产品大小同5号电池等同。

图4是MQ-303A的灵敏度特性曲线图。灵敏度特性图反映了元件电阻和气体浓度之间的关系。元件的电阻与气体的浓度呈对数关系,随气体浓度的增加而减小。

由表2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可以进行定量的分析车辆驾驶人员酒后驾驶后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进而对于该司机的酒驾行为类别进行定性,如血液酒精浓度低于20 mg/100ml,则认为是饮酒驾驶,可以对其酌情处理;如若血液酒精浓度超过了20 mg/100ml且低于80 mg/100ml,则认为是醉酒驾驶,应按照国家交通法规对其处理。

3.3 电源

根据芯片的需要,我们可以选用电池组或者USB供电,提供5V的直流电压。

3.4显示模块

单片机的接口方法可分为直接访问方式和间接控制方式,我们采用直接方式。

在单片机系统中使用手机显示器作为输出部分具有以下几个有点:

1、显示质量高。

2、体积小、重量轻、方便携带。

3、云端数据更易储存分析。

4、功耗几乎忽略不记。

3.5 软件测试

在软件设计方面选用Keil uVision的软件编程器。

Keil C51是美国Keil Software公司制作的51系列兼容单片机C语言软件开发软件,可以提供功能强大的集成开发调试工具的和大量的库函数,全Windows界面。还有另外一个好处,只要把编译后生成的汇编代码进行审查,便可以感受到Keil C51生成的目标代码的效率是十分的迅速,大多数语句所生成的汇编代码十分紧凑,让人容易接受了解。

Proteus 仿真软件是英国Labcenter electronics公司出版的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软件。它不仅具有其它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软件的仿真功能,还可以仿真单片机及器件。它是目前最优秀的仿真单片机及器件的工具。Proteus在世界上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界有很大的知名度,从原理图布图、代码调试到单片机与电路协同仿真,一键切换到PCB设计,使用起来非常的方便。它是将电路仿真软件、PCB设计软件和虚拟模型仿真软件三合一的设计平台,其处理器模型支持HC11、8051、PIC10/12/16/18/24/30/DsPIC33、AVR、ARM、8086和MSP430等,并且持续增加了其他系列处理器模型。在编译方面,它也支持Keil、IAR和MPLAB等多种编译器的使用。

PROTEUS具有资源丰富的特点:

(1)Proteus可提供的大量的仿真元器件资源:包括仿真数字和模拟、交流和直流等数千种元器件,有大概30个元件库。

(2)Proteus可提供的仿真仪表资源:信号发生器、逻辑分析仪、模式发生器、SPI调试器、示波器、交直流电压表、交直流电流表、虚拟终端等。

(3)除了现实存在的仪器外,Proteus还可以提供一个图形显示的功能,可以将线路上变化的信号,以图形的方式实时地显示出来,功能十分丰富,其作用与示波器相似。这些虚拟仪器仪表具有准确的参数指标,例如极高的输入阻抗、极低的输出阻抗。这样尽可能减少了仪器对测量结果产生的影响。

(4)Proteus可提供有效的调试方法,Proteus提供了十分丰富的模拟信号和数字信号来进行电路的检测。

APP与ARDUINO之间连接:

基于Android智能手机OTG功能(串口支持),来实现智能手机app与arduino开发板之间的串口通讯。

UNO和Nano的USB串口通信被Android 4.0以上手机支持的,所以通过OTG线连接并使用软件可以直接读取和发送数据。并且Arduino串口波特率必须为9600!

4.结语

在传统酒精测试仪的基础上,结合国外DrinkMate研究思路,并且结合当代用户使用习惯,在产品制作、算法设计、材料选择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考虑。便携式酒精测试仪的推出将进一步补充酒精测试仪市场,与智能设备的连接方式进一步提升了数据管理效率,从而有效的进行了数据采集与储存。研究产品将大大提高酒精测试效率,降低意外风险,真正完成智能一体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胜.非接触式拉曼光谱法血液酒精检测技术的理论分析

[D].河南农业大学,2011

[2]王悦茗.基于单片机的温度及烟雾浓度报警设计[J].上海

工程技术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期刊,2013

[3]陈和娟.基于STC12C5A60S2的智能循迹小车设计[N].湖

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

[4]汪姝.基于单片机的步进电机驱动控制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D].南昌大学,2012

[5]张玉伟.基于SCT芯片的智能温室度控制器的设计与实现

[D].河北工业大学,2011

[6]鲁珊珊;李立峰.气敏传感器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J].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期刊,2013

[7]冉伟刚.气体酒精浓度检测报警器设计[J].甘肃农业大学

信息科学技术学院期刊,2011

[8]邢春艳.家标准GB 19522-2010介绍及解读[J].黑龙江省

标准化研究院期刊,2011

[9]郭禹杉.酒精测试仪的设计与制作[J].北京信息科技大

学,2014

[10] F.Rettig,R.Moos.Direct thermoelectric gas

sensors Design aspects and first gas sensors[M].

第5篇:辩护意见范文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或者是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就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委托辩护人有利于保障嫌疑人的利益。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律师,是由被告人自行决定的,被告人可以自己进行辩护工作,但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不能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等人的,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辩护意见范文

【关键词】编程;变户关系;一致性;CAD图纸;DXF;动态检测

0 引言

变户关系是指供电企业公用变压器台区与使用该台变压器供电的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关系。通常,每一台变压器都有固定的用户,供电企业都会利用CAD图纸将这种对应关系绘制下来,记录在一个图纸管理系统中。但是在供电企业的正常管理、运营中,由于配变的新增、重新规划或用户的新增、迁移或销户等一系列营销活动,使得这种变户关系发生了变动,在其使用的营销MIS系统中最先得到反映。那么,如何确保这两个系统的变户关系一致,相应的变更能及时同步,为正常的生产与运营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呢?传统的方法是利用人工逐张图纸逐户对照营销系统,这需要消耗巨量的人力与时间。如果能用软件实现两个系统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这种核对效率将得到百倍的提升,对供电企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指出了用软件实现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意义,分析用软件实现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方法及主要环节,并说明了各环节在实施编程中的要点。

1 用软件实现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意义

1.1 户变关系数据量庞大造致传统方法成效低

通常,一个县级供电企业有过千变压器,用户数超过十万,一个变压器台区的用户少则几十,多则几百,1人核对一张CAD图纸据统计平均要1.5小时,如果全部核对整个供电企业的图纸则要几千小时,这对供电企业将是一个需要大量人力时间才能完成的工作。但是,户变关系的变更几乎每天都会发生,所以只能通过多人工单传递的方式进行变更部分资料的“电子化移交”,再辅以抽样检查考核移交的执行力度来维持这种户变系一致性。显然,这种“电子化移交”的成效依赖于执行人的主观能动性,其一致性难以做到及时同步。

1.2 用软件动态检测成效将是传统方法的百倍

当然,如果可以软件实现两个系统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利用软件高速搜索功能,核对一张CAD图时间将是以秒计,一个人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对供电企业所有CAD图的变户关系的全面核对,为资料的整改提供可靠的目标与方向,其成效将是传统方法的百倍。

2 用软件实现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方法及主要环节

2.1 图纸系统的特点

供电企业的图纸系统通常保存有绘制各个台区变户关系的CAD图纸,可以通过下载保存到本地电脑的DWG文件,但是DWG文件是以图元为要素的文件,很难象文本文件那样用软件实现用户的检索。那么,如何对已下载的图纸文件实现实现用户检索呢?经过翻阅有关CAD文件的文献发现,DWG可以通过编程转换成一种有固定格式的类似文本文件的DXF文件,其中的“ENTITIES” 段(实体段),该段包含了所有实体的点的坐标和组成面的点序以及相关的文本信息。显然,该文件包含的台区用户可以通编程检测出来,这就为图纸系统中每一个台区的用户的批量导出成为可能。

2.2 营销系统台区用户信息的导出

通常,供电企业的营销系统可以有批量导出各台区用户的功能,可以转换成电子表格。这样,分别有了两个系统的变户关系文本版的文件,只要通过编写文本检索对比的软件,即可实现两个系统的变户关系一致性的动态检测了。

2.3 用软件实现两个系统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的主要环节

根据上述分析, 用软件实现两个系统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的步骤应包括: 图纸系统CAD图导出、DWG格式转换、DXF文件检索、营销系统台区用户信息的导出、两个系统文件对比等5个主要环节(如图1所示)。

从图1可看出,由于供电企业在生产运行营过程中,会在一定的周期年限对图纸系统和营销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从长远考虑,图纸系统CAD图导出与营销系统台区用户信息的导出这两个环节应制作成各自独立的模块程序,以利于根据相应的变化进行同步升级。而DWG格式转换、DXF文件检索、两个系统文件对比等3个环节因运行模式相对固定,可以在编程中制作成一个整体,以利于使用人员的操作管理。

3 用软件实现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编程要点

3.1 图纸系统和营销系统用户信息导出环节编程要点

结合供电企业图纸系统和营销系统特点,在导出环节要注意以下要点:

1)因台变数多,用户量大,在导出环节编程时要考虑能利于批量操作。

2)因数据量大,导出的文件通常以各台变为一个单位分别导出。

3)为了使进行两个系统文件对比时核对的台区能一一对应,在导出的文件命名应实行统一规范,并能从文件名中识别相应的台区ID。

4)根据各种高级编程语言的特点,导出环节应重点考虑与各种应用软件关系密切的VB语言,以提高编程效率与减少编程工作量。

3.2 DXF文件检索环节编程要点

DXF是一种以文本方式保存的图形文件,包含标题段、表段、块段、实体段和文件结束段5个部分。其中实体段(ENTITIES)中记录了各个实体的名称、线型、颜色及文本信息等,各台区用户信息就在由DWG转换出的DXF文件实体段中,可以通过编程利用文本截取的函数分解出所包含的用户ID。但是,由于各台区图纸图元多,数据量大,为了提高效率及分解正确率,要求前期绘制图纸时要按一定的规范,即各个用户ID有一定的规律或者特殊的标记。对于增量部分较容易做到这一点,而存量部分可以考虑在图纸中加上约定好的标记。

3.3 其它环节编程要点

变户关系一致性对比主要是通过两个系统中各台区用户ID,从高效、编程容易的角度考虑,可以利用在大量数据处理方面有优势及代码容易的VFP语言,将各台区用户ID及台区ID保存在DBF表中,利用SQL查询语言就可以较方便地找出差异用户,生成台区差异报告了。

4 结语

本文指出了用软件实现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意义,分析用软件实现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方法及主要环节,并说明了各环节在实施编程中的要点,为供电企业在处理系统间变户关系一致性问题时提供了一种高效的方法。同时,CAD图纸文本处理及信息检索方式也为众多使用CAD图纸使用者开僻了一条崭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第7篇:辩护意见范文

论文关键词 边防 检查员 防护意识

随着国家经济的蓬勃发展,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出入国境人员的数量近年节节攀升,这本来是非常好的事情,既开拓了国民的眼界,又增进了中外民间的往来及互相了解,提高国家的影响力。但是,人多的地方事情就多,对于一些发生在边防检查执法现场的针对检查员的轻微违法行为,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一旦把握不好尺度,过于退让迁就就会适得其反,对国家的正面形象产生恶劣影响。同时,此类事件确信并不仅仅发生在国外,也并不仅仅限于国人。因此,对我们而言更重要的是发生在我们边防检查工作现场的此类事件,怎样做好说服教育以及文明执法,正确解决处理问题,不去激化矛盾,才是更为必要地考量。

以事例说明,就在2014年12月15日的《环球时报》上刊载,一对中国游客大闹从曼谷飞往南京的一个航班,无理取闹、恶语相向以及向空乘泼热水,影响恶劣,造成航班返航,并被泰国警方处罚,在回国后仍不思悔改。同一版上,该报还列举了其他一些国家的类似事例,意味着此类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孤立的。实际上,从笔者的调研结果统计,在我国边防检查工作的现场,此类事件时有发生,但在和谐的大环境面前,只要不是太过“激烈”,不得不处理,一般都会维护“以服务为中心”的大局,以笑脸面对责难罢了。但对于从事边防检查工作以及研究的人来说,正视这些事件带来的冲击,思考对策,维护边防检查干警的执法地位和尊严,无疑要比仅仅维持表面的“相安无事”更为重要,这是笔者此文的宗旨所在。

一、明确自身身份定位,强化执法者意识

边防检查工作本身是一种国家行为,是依据法律严格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其代表的是国家的形象和尊严,理应不受任何形式的亵渎。每个具体执行这项任务的检查员按理说都应该非常明确这一点,但实际上不少边防检查站在这个方面的系统性教育不够,干部培训不足,难以出成效。另外,普遍的情况是,检查员个人的防护性意识不强,总认为出入境人员天生就该畏惧执法者,应该主动地遵守秩序,不做违法的事情。可实际上虽然国民的收入提高得很快,但很多人的文明程度和素质上并没有同步提升,甚而缺失多多。很多出入境人员未必能清醒地认识到检查员是执法者,而是被我们反复的宣传迷惑,对检查员的身份产生错觉,甚至有出入境人员狂言“你们不就是一群服务员么!”可以想象这些人在检查现场的真实表现,只是看他是否心存不满,有没有胆量闹事罢了!对于此类问题,个人感觉,与其依靠公民的素质表现,绝对不如依靠法律的强制更加有效。依靠法律办事是文明行为,并不是处心积虑打击某些人,并不是暴力执法,而只是为了更加有效地稳定工作局面,维护合理的出入境秩序,方便各国公民往来,维护国家对外形象的必然举措。笔者认为这才应该是现有方针真正想要达到的目标!

从具体事例的借鉴来看,无独有偶,同样是环球时报的刊载,报导了曾经在美国一个航班由于旅客只是用言语辱骂了空乘几句就被警方带下飞机进行处罚,而且不能接着搭乘这班飞机回国的事例,感觉深受触动。在这里不是要强调美方执法的凶悍,而是欣赏他们在这方面处理问题所带来的经验。深入分析一下,当我们的国家着重在边防检查工作中高调宣传“以服务为中心”时,这种执法服务其实着重的是面向众多守法出入境的各国公民的,为这一绝大部分人员提供出入国境的便利,这是根本!而并不是为了迁就个别无理取闹、以及撒泼谩骂、甚至动手的违法分子,两者之间有着分明的界限!对于出入境人员,守法则可以自由地穿行于国境线,违法则必然受到相应的惩处。每一个检查员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所赋予的检查权限时,容不得个人的情绪发挥,容不得毫无原则的退缩、忍让!每一个检查员都是明确的执法者,这个身份毋庸置疑!每一次对个体的检查工作都是整个国家执法工作的一部分,每个检查员的形象、尊严都是国家形象和尊严的必然构成之一。因此,强化执法者意识,摒弃“服务员”的思维错觉,是很多边防检查站应该重视和必上的一课,更是每个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检查员必须强化的个人素质。

二、单位建立培训机制,普及现有法律中的有力条文,完善“处突”方案,提高防护意识,保护检查员合法权利

(一)做好相关法律条文的培训工作

2013年之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多少能够直接引用来保护自己的条文,即使在使用频率相当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能用的法条普遍威慑力不足。如:“第六条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那么“妨碍”了该怎么办?并不明确。“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二)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等等。执行角度上很多一线同志认为上报审批、制作文书费时费力,被处置方不少人还不在乎,感觉得不偿失。所以,在一线同志的操作中,出现了分化,有的就是反复做工作,“小事化了”;有的虽然想处理解决问题,但法条掌握不扎实,案卷制作困难;还有的业务不熟,不知自我保护,只是被动忍受,不一而足。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来说,边防检查执法者,除了人民警察就是武装警察,套用起来也是恰当的。例如“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等等。同样可以成为边防检查工作的执法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颁布施行,内容在原施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当程度的完善。这部法律对边防检查员的保护就非常明确了,核心保护条款有:“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掌握了相关法律,就有了强力的保障。从实际操作上来讲,由于边防检查执法者来源的多样性,笔者始终认为,群策群力建立简化执法程序的模板,建立精英操作的样板,以点带面抓好对一线检查员业务能力、执法能力的复杂问题简单化培训,锻炼绝大部分人的执法能力,尤其是加强他们保护自身权益,防止不法侵害的强烈意识,其意义对国家、对个人应该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完善“处突”方案,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边防检查站一般在各种群体突发案件上的“处突”建设是比较成熟的。这对于一般违法“处突”方案的建设,可以带来有效经验,且并不会动用太多人力物力。尤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颁布施行后,可使用的法律更加明确,不再是模糊操作。因而,对于各边防检查站来说,只是增加一两个方案,多几次演练而已,但其结果对于提高边防检查站的权威和凝聚力更具成效!在具体操作中,需要科队一级领导具备准确的把握能力,把握好口岸检查的动态,处理好突发事件。对于每个检查员来说,重视自身权益,面对不法行为不退缩,不逃避,利用集体力量解决问题才是正理,而不是相反。假如一个边防检查干警对自身尊严、荣誉都不在乎,那么他并不适合在这样一个崇高的岗位工作,离开应该是必要的步骤。

三、检查员应注意加强个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能力

(一)一些干警对于我边防检查工作方针的宣传片面理解,缺少正确的执法意识

自从2007年边防检查工作“以服务为中心”的方针贯彻以来,不只是一些检查员个体,甚至是一些边防检查站的领导都有这样错误的认识,似乎“以服务为中心”就是把自己置于类似各种“服务员”的地位上来理解,不少边防检查站在方针提出之初就大力邀约地方单位的各类“服务员、乘务员”来指导一线检查员的礼仪礼节,可谓大错而特错!另一方面,边防检查站是在推行规范化执法,但规范的主要是执法程序而不是礼仪礼节,虽然礼仪礼节需要重视,而且是外事工作必备的素质,但边防检查方针的贯彻绝不是在培养一群服务员!此外,要知道与方针并列的还有“坚持严密管控” ,片面地理解服务为中心而忽略管控绝不是正确的理解。严格执法、执法为民以及文明执法,保障绝大多数出入境各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才应当是坚持“以服务为中心”的方针的真正目的!

(二)目前各边防检查站自地方招收干部较多,柔性有余,刚性不足,有待培养提高

第8篇:辩护意见范文

关键词 跳闸事件;原因分析;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TM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4)21-0213-01

安全是电力生产活动第一生命线,电力安全生产不仅要求保证人身、设备安全,还需要保证电网运行稳定。然而由于麻痹、大意、不负责任等因素,电网安全事故事件时有发生[1-3]。本文将根据一起实际电网事故,分析其原因,并对电网事故的防范措施进行分析。

1 事件发生前运行方式

事故发生前盘县电厂接线运行方式如图1所示,220 kV升压站为双母并列运行,220 kV出线均正常运行,1号联络主变停运(218开关在断位),2号联络主变运行(219开关在合位)。

图1 盘县电厂升压站接线图

2 事件简要经过

2014年8月22日17时53分,盘县电厂2号联络主变220 kV侧219开关无保护动作跳闸,2号联络主变所带地区电网与主网解列。18时05分,孤网因运行不稳失压,导致负荷损失。

3 原因分析

1)保护配置情况。盘县电厂2号联络主变保护使用的是许继电气的WBH-100型变压器保护,于2000年10月投运,保护配置为单套配置,高压侧与中压侧开关各一个屏。

2)保护动作情况。盘县电厂2号联络主变保护未动作,无任何启动报文和保护动作报文,仅有219开关三相分闸信号

指示。

3)跳闸原因分析。经现场检查和试验,发现之前因2号联络主变控制屏上2192母线刀闸位置指示器损坏,故将控制屏后相关线头(该线头原设计为通过常开接点导通送至734回路上,用于显示母线刀闸2192的位置,用万用表测量此线头带有113.7V的正电,如图2所示)进行拆除并用绝缘胶布进行包裹。

图2 母线刀闸指示器回路图

由于年限较长绝缘胶布的黏性受到影响导致胶布脱落并使线头悬垂,同时因电厂2号机组建设工程施工重型车辆经过网控楼旁公路,引起2号联络主变控制屏柜震动,致使该线头瞬时碰触控制手柄KK第7号接点上,导通219开关手动跳闸回路,导致219开关跳闸(开关控制回路如图3所示)。

图3 219开关控制回路图

4 事件暴露的问题

一是风险管控未有效落实。盘县电厂风险意识淡薄,安全措施不详细,针对性不强,对历史遗留的废弃线头未采取有效隔离或固定措施。

二是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盘县电厂2号联络主变服役已达20年,2014年8月13日该联络主变曾因110千伏侧A相避雷器引线断落搭在构架上导致跳闸,但未引起盘县电厂高度重视,未认真开展一、二次设备运行维护,未及时发现长期服役设备运行安全隐患,导致设备跳闸事件短期内重复发生。

5 启示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实施后,火电厂装机容量小、不满足环保要求的机组陆续退役,取而代之的是能效高、大气污染物排放少的大容量超临界机组,多数火电厂选择异地重建,部分火电厂为降低投资成本而选择就地改(扩)建,但面临着拆除(改造)设备及基建施工作业给现有运行设备带来的安全风险。如何更好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确保安全生产,是每个发电企业亟需思考的问题。

作者认为发电企业要认真吸取本次事件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以下措施:一是加强一、二次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缺陷及隐患,确保设备可靠、稳定运行[4-5]。二是结合厂内一、二次设备运行状况定期组织开展设备风险评估,根据设备风险评估结果,对运行年限较长的一、二次设备尽快制定并落实检修、技改计划,提高设备健康运行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三是做好运行设备与拆除(改造)设备的安全隔离,做好现场施工作业风险防范及控制措施的落实,在进行相关二次回路拆除施工时对运行设备做好标识及安全隔离措施,严格按照规程规范要求开展工作,杜绝因施工作业等原因导致保护、安自不正确动作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何艳丽.对电力安全生产的思考[J].电力安全技术,2012(12):48-50.

[2]罗阳.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探索[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1(28):100-101.

[3]孙爱军.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探讨[J].科技致富向导,2009(20):68-72.

[4]高建明,魏利军,吴宗之.日本安全生产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03):105-111.

[5]乔庆梅.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探析[J].中国软科学,2006(06):20-30.

作者简介

第9篇:辩护意见范文

[论文摘要]经过现代性三次浪潮的冲击以及科层制的建立,行政摆脱道德的纠缠,建立以价值中立为基础、效率为导向的发展逻辑。然而,行政并非与道德无涉,不能简约为行政技术主义。行政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论证,不仅需要以单纯技术为基础的效率支撑,而且有赖于目的性价值的支撑,而道德始终是实现行政目的的必要条件。因此,行政必须超脱传统的发展逻辑,以正义为导向寻求向道德的回归。而要寻求道德的价值性辩护,毋宁是要建立起正义的行政制度以及呼唤公民的美德。

[论文关键词]公共行政价值中立效率现代性正义

西方主流思想家尤其是自由主义者主张:在多元文化和现代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惟有以价值中立为基础、效率为导向才是公共行政的发展逻辑。他们辩护现代实证主义哲学的“事实与价值两分”之单纯自然科学主义思维模式是保证行政发展唯一可行的方向。换言之,只有以价值中立的形式超脱伦理道德甚至一切差异性的文化价值观念的纠缠,才符合行政的发展逻辑,才能实践最有效的行政治理和赢取合法性。然而,这样的发展逻辑在价值问题上的缄默不语无法解决多元竞争的冲突,更是无法论证行政本身的合法性。行政与其说需要目的性价值,毋宁更是需要道德辩护。而我们所要探讨的主题与此关切:公共行政为何游离道德公共行政如何回归道德的目的性价值辩护?

一、溯源:公共行政的发展为何游离道德

公共行政对道德的诉求是在对官僚制甚至是传统行政发展逻辑的批判中获得肯定的。在公共行政的实践中,传统行政机械化的发展逻辑使政府效率急剧下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失灵”的原因之一。在此境遇下,无论是“新公共行政运动”还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皆以否定官僚制为政府重构的前提。换言之,是要通过这一批判性的否定为政府再造重塑地基。然而,对官僚制的否定,即使逻辑地符合公共行政对道德的诉求,却始终摆脱不了传统行政发展逻辑。在这一问题上,麦金太尔引领了我们的视线。他认为,现代行政发展的逻辑有一鲜明的脉络:始于启蒙时代的政治理想,中经社会改良者的抱负以及管理者的合理性证明,直至技术官僚的实践。麦金太尔所描绘的是行政发展的显性图景,然其背后却潜藏这样的论断:考据现代公共行政与道德的分离无可避免地让我们回归启蒙时代,思索先哲的政治理想,而这探究的立足点恰恰就在于政治领域。

行政实践并非与行政学的创立者们所想象的与政治全然无涉,而是扎根于政治与道德领域。即使是行政学的创立者们以“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这一二分法作为行政学的方法论开端也难以否认:行政须以政治为先导,隐藏在行政背后的政治、道德是论证行政的目的性价值的必要条件。如此说来,从政治领域抽离出来讨论行政和道德的分离问题,作为现代探讨行政问题的普遍方式,尽管可以探讨得细致入微,却未必比近代的思维习惯更为高屋建瓴。由此,探寻“公共行政的发展为何游离道德”这一命题须回归源头,分析政治与道德分离这一行政游离道德的前提。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行政是政治作为实践性的学科在技术操作上的应有之义。按照亚里士多德的阐释,政治关乎城邦这一“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在传统意义上,行政本身也包含追求至善这一本性。然而随着政治与道德的分离,现代行政催生以来便消逝了这种本性,此时行政在名义上已摆脱了政治。著名的解释学家列奥·施特劳斯曾断言:政治与伦理的分离具有明晰的路线图,经过始于马基雅维利、中经卢梭、近到尼采的“现代性的三次浪潮”的连续冲击,西方政治哲学及其传统已在三次危机中难以挽回地衰落。古希腊所塑造的传统哲学认为人本身是向善的,政治或者是行政本身就在于实践这种至善,所追求的价值就在于城邦的道德,道德与政治并没有被严格区分,而且两者相互纠结、支撑与印证。然而,现代性的三次浪潮对这一传统进行了釜底抽薪:“当马基雅维利以政治权力取代政治美德、卢梭以自由(权利)作为政治原则、尼采用权力意志取代国家政治本身时,在古老雅典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古希腊哲贤的‘爱智’冒险中生长出来的政治哲学,便开始从‘权力政治学’向‘自由(权利)政治学’——经过霍布斯的‘自然权利政治学’和洛克的‘财产政治学’的预制——最后到‘权力意志政治学’的蜕变。”

按照施特劳斯的诊断,政治游离道德是一个“现代性事件”,主要由“三次现代性浪潮”的冲击所导致。然而,冲击后的行政还要有能够实行价值中立、提高效率的实践性或环境性契机。政党分肥制便为之提供了这样的机遇。威尔逊的行政“价值中立”原则便是针对当时美国的“政党分肥制”,为了一劳永逸地摆脱其纠缠所做出的设置。他以完全超脱道德、政治甚至是法律领域的“事务性”来描述行政管理的领域,“它与政治的领域那种混乱和冲突相距甚远。在大多数问题上,它甚至与宪法研究方面那种争议甚多的场面也迥然不同。”恰是服从于解决“政党分肥制”这一具体问题的“价值中立”原则与韦伯的“官僚制”相结合,把道德价值从公共行政领域中彻底剔除。

由此,现代行政发展逻辑在历次的思潮碰撞中,在政治与行政的分离过程中,形成了这样的理论抑或假象:行政与道德全然无涉。它试图逻辑周延地表明:效率是价值中立的必然结果,而要实现效率,惟有寻求事实与价值两分的价值中立。

二、问题:现代行政逻辑与道德之间

行政摆脱了道德、行政学脱离政治而产生毋宁是现代性事件,经过与道德的决裂以及机械论科层制的发展,公共行政尝试依据科学和技术路线寻求自身发展逻辑的理性化,逐渐构建起自己的逻辑体系。然而正当现代行政构造起自足的技术体系,准备摆脱道德飞跃发展的时候,道德的问题却又紧紧地纠缠着它,使之返回始发点。道德问题犹如现代行政背负的“原罪”,即使他们妄图遗弃,却又总是悄然复归。这一“原罪”,便成为新公共行政运动及新公共管理运动进行政府再造的突破点。尽管它们的努力无法超脱现代行政的发展逻辑,甚至恰恰表现了官僚制总体实现的结局,但阐明了行政逻辑的显性危机。对这一问题的探究迫使我们回到现代行政发展逻辑链的始发点——价值中立的问题上回复这样的追问:行政能不能彻底脱离道德的范畴?易言之,超道德的行政是否可能?

显然,价值中立本身也是一种价值观,并非没有价值立场,而是为了确保自身的价值及效率性,“超越于包括道德伦理、宗教和其他一切非政治文化价值之外的独立性,”l4追寻中立性的立场。从行政本身的建构来说,这样的立场始终是难以存在,因为行政本身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应用问题,而这正是由行政的意图和手段所决定的。行政的目的并非单纯机械性地分配资源,其作用本身潜涵着价值性的目的或关怀。尽管政府通过援引其之为社会变化的管理者的科学能力及纯粹的技术,来证明其自身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的方式曾经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公共行政所面临的是包括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观的冲突所产生的难题,单纯依靠简单的技术能否解决价值冲突上的问题已是不言而喻。单纯追求效率和中立价值的技术操作始终无法越过难以精确衡量隐性价值这一鸿沟,功利主义的困境深刻地表明了这个难题。因此,针对这一难题,法默尔不无义愤地说:“人在这种形式的合理性(为效率追求技术)中当然可以获益,但要以抛弃实质的合理性为代价。”_5因此,他建议我们应该摆脱这种困境,从后现代性而非现代性的心灵模式思考公共行政。然而,这种现代普遍理性主义规范论的视角只注意到了行政作为一种非人格的组织化、效率化的治理方式的外在特征,却忽略行政作为社会组织化生活方式的内在价值特征和精神特性。

诚然,现代行政的发展逻辑的弊端不仅仅在于先天道德论证的缺失,其具体运作机制上也反映出超道德行政的谎言。行政的体制的建构以及行政机制效能的发挥都有赖于公民的政治参与,作为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政治参与是现代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没有公民对政府行政的参与和实践,也就不可能实现全体公民对政府行政的共同认同和实践承诺。每一个具有自由意志和独立的理性判断能力的人,不会在无强迫压力的情况下认同和承诺任何外在于他自己意志认同的制度约束或规范限制。在公民对约束自己自由意志的行政机制的认同过程中,个人的理性判断和价值筛选起着关键的作用,解决不了这个关键因素,行政效率也无从谈起。然而,问题在于个体存在着差异,而且道德上的差异甚于生理上的区别。作为公民的个体在政治参与的实际进程时,不可能完全摆脱不同家庭教育、和道德理想的影响。恰好相反,这些差异巨大的非政治的因素常常深刻地影响着公民的意识和主张,乃至他们的政治选择和政治行动。在这样的矛盾中,单纯依靠技术显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反而会陷入非此即彼的困境,毫无效率可言。

如果在现代行政的逻辑中,以价值中立为出发点,仅仅为了追求科学能力的优越感和效率的提升,以单纯的手段或技术来理解行政,而与正义与非正义、善或恶、美德、至善等道德问题全然无涉,那么行政本身也难以证明其合法性和基本的效率优越。

三、回归:公共行政的道德价值性辩护

若缺少道德的价值向度,或者过度强调现代民主政治的“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而追求行政的道德无涉,那么行政的正当合法性也就成为问题。

如果我们把行政界定为以行政机关为主体,运用公共权力所实践的具有强烈组织性能的治理活动,那么公共行政如何回归道德的目的性价值辩护这一追问的实质意义就在于如何建构、论证行政权力及其运用方式的道德正当性及合理性基础,实践行政行为的道德准则,实现其价值层面上的意义。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纯粹的价值中立以及效率不可取的境域中应该遵循一种什么导向?由行政本身的内在逻辑和需求探寻,这导向毋宁是公共行政中的正义。转贴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篇明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行政领域。作为一种制度,首要的便是在纷繁复杂的价值冲突中能有效地维护政治秩序,获得公众的认可及同意,赢得合法性基础。现代行政的发展逻辑在获得合法性方面暴露了自己的缺陷,因为合法性的奠定和维护除了依靠政府单纯的价值中立和效率之外,更多地基于政治制度本身内蕴的理性和人们对它的信念,“合法性作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标志着它所证明的政治体制是尽可能正义的”。因此,合法性基础实际上包含着对政治秩序有效维持这一合理性评价和道德性评价中的实质正义。而正义正是合法性的内在动因。以合法性的结构视之,管理者和公众是合法性的结构载体,两者不是纯粹的单维构建,而是具有回应性的,共同使合法性呈现动态发展过程。并且随着公众价值的多元性、精神特性的差异化扩大,公民更多的是在现代民主法则的框架下,根据自己的道德判断和利益来评价政治及行政,因此对公众回应需求的满足程度成为能否赢得认可和支持的重要关键因素,而这种需求最根本的是对正义的诉求。

然而,正义要成为现代行政的新导向还必须满足这样的事实:行政虽然不能以单纯的效率为导向,但是却不能缺乏效率。以正义原则为导向是否会降低行政效率?换言之,正义导向是否排斥效率?恰恰相反,正义导向之中涵盖着最大的效率追求。“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最大的潜在的动荡因素是来自社会内部各个阶层之间的隔阂、不信任、抵触和冲突。通过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保证,通过必要的社会调节和调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隔阂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消除,至少可以缓解,进而可以减少社会潜在的动荡因素。”社会成员之间价值观等非政治因素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以统一的观念整合人们的思想难以达成,重要的是应付这些非政治因素的渗透所采取的方式。行政的正义导向能够为公众提供平等地表达社会诉求、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积极地发挥自己的潜能,“不仅在行政体系自身中呼唤出有效率的行动,而且能够在它的管理对象那里,即在整个社会中激发出存在于社会成员之中的整合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的潜能。”因此,正义的导向消弭了社会矛盾,增强社会成员的凝聚力,极大地激励他们的主动J眭和积极性,使政府在获得最佳的社会秩序的同时,政府从日常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极大地解放出来,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呼唤出高效率。

因此,现代公共行政应该抛弃以往的逻辑,以正义为导向。然而,以平等、正义为主张的新公共行政或新公共服务并不能真正实现正义,法国学者皮埃尔·卡蓝默对新公共行政追求正义的困境做出了很贴切的诊断:“仅仅进行机构改革是不够的。必须‘改变观点’,对当前治理模式的基础本身提出质疑,即使这些基础已经为长期的习惯所肯定。”ll。。这实际上是一个大胆的结论,意味着公共行政也和人类的治理一样处在根本的转型之中,这促使我们重新思考行政正义导向的内在需求。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实质上潜藏着这样的论断:正义毋宁是制度的正义。以此推之,行政的正义毋宁是行政制度的正义,实现行政正义导向的关键在于行政制度本身。

行政制度是行政最为重要的规则体系。只有通过制度的安排,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公共行政才可能保持它的正义导向,才能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也只有体现正义的制度才能成为协调社会各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才能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接受并自觉遵守,否则就沦落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构建符合正义导向的行政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考虑到行政的制度选择、制度设计和安排的正当性程度,深入研究制度的实际运作。这关涉到“制度选择、设计和安排的社会客观条件和环境,包括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和环境,比如,社会的政治自由程度、公共理性程度、制度创新的资源供应、社会公民的政治参与、政治责任和政治美德状况,以及特别重要的是制度选择、设计和安排与社会政治生活实践要求的契合程度,等等。”…确立行政制度的正义导向不仅是公共行政目标模式的变更,而且意味着公共行政的制度、运行机制和行为模式的根本性变革。

精选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