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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律师;阅卷权;取证权
一、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律师阅卷权和取证权
2013年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亮点之一就是在律师辩护制度上的改变与创设,例如提升律师在侦查阶段地位,辩护权在侦查阶段得以实现;又如辩护人的责任体现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辩护范围得以扩大等。在涉及律师的阅卷权与取证权方面主要是:其一,律师阅卷的内容范围扩展,阅卷权行使效果可待增强。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可见,新刑诉法在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后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和审判阶段,都可以查阅、摘抄以及复制案件的材料,内容上也不再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这种“全案阅卷”和“双重阅卷”的规定不但把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犯罪事实材料的阶段提前至审查阶段,从而有利于律师及早了解指控所依托的证据体系,有更充分时间去应对,而且还扩大了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的范围,直接增强了阅卷工作的实效性。其二,律师可申请调取证据,取证权得以被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正视”。新刑诉法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期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机关或法院予以调取。同时,新刑诉法还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一点可以理解为是从另一侧面肯定了律师有自行取证的权利。
综上来看,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则有重大改进:阅卷权行使的时间提前、范围扩大使得律师辩护的针对性提高了,这在相当程度上为律师辩护提供了正向的推动力。然而不得不承认新刑诉法背景下的律师辩护制度距离理性的状态和良好的预期尚存在差距,例如辩护律师的强制取证权这样本可增设的制度并未被正面认可等。
二、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阅卷权与取证权的实施障碍
新刑事诉讼法在有关律师诉讼权利整体上有制度性缺失,突出表现为缺少对律师主动调查取证权的直接确认。新刑诉法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从事的行为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申诉、控告或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这是以列举的方式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进行了规定,显然其中没有明确涉及“取证权”。如果把“法律帮助”理解为包含调查取证似乎也不为过,但将这样一项事关辩护成败的基础性权利涵盖在那样一种略显牵强的理解中实在是不适宜的。另一方面,新增制度缺少细化规范,可操作性受到牵制。就律师的阅卷权而言,律师阅卷权行使的具体方式例如地点、时间、次数、手续,以及阅卷时可为和不可为行为的范围,乃至其阅卷权受到不当限制时通过何种途径和方法向哪个具体的职能部门寻求救济等等,都欠缺详尽和实际化的规范。
除了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之外,现实之中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制约着律师阅卷权和取证权的有效实现。所谓现实不利因素实际上也是长期以来基于制度设计缺陷而产生并积存下来的一些不利影响,这些影响形成了一种“负能量”,反过来制约着新制度的显效。一方面,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根深蒂固的观念和积习难改的做法不会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加之不同机关之间由于诉讼职能和实践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不一样,就难免在同一制度的执行上发生冲突,或者基于本机构的职能需要而做出利己的理解和操作。
三、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律师阅卷权与取证权的提升空间
基于对理性律师辩护制度的理解及我国新刑诉法现存问题,律师阅卷权与取证权完善拟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律师强制取证权的设置与制度性建构,二是律师阅卷权现有规范的细化和提升其可操作性。
(一)律师强制取证权的确立
刑事诉讼法中有必要直接地明示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后享有主动取证的权利,取消律师取证的不合理限制。辩护律师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强制”取证,这也是遵循国际惯例的设置。这样设置主要是基于控辩平衡的原理以及行使辩护权的实际需要。原本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中控诉方就享受远比辩护方更厚重的权力基础和诉讼实力,在此情形下再限制律师取证的权限显然是加重了控辩的失衡。诉讼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较量,虽然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着举证责任,但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势必也需要坚实的证据材料作为支撑。另一方面,我国有关法律早有关于证人作证义务的规定,律师的取证权也是与之相呼应的设计。
综上所述,我国律师取证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加以构建:第一,切实保障律师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的权利。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有必要收集的证据情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便具体执行。第二是取消针对被害人、被害人的证人等人的取证限制,即被害人一方如果愿意接受辩护律师的取证,公安司法机关不做干涉。第三是针对单位作证,应当规定辩护律师向单位取证时,有关单位有义务为其提供有关证据。这些单位包括税务、工商等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一般的企业、事业单位等。总之,辩护律师应当有权向证人以及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调查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于无故不提供证据的单位和个人,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司法机关对其采取措施强制其提供证据,并可根据具体情形由司法机关对其行为实施相应的制裁。
(二)律师阅卷权的制度完善
律师阅卷权目前实现了“全案阅卷”与“双重阅卷”,这项具有意义的新规则使得律师可以阅览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并且在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都可以全案阅卷。这样的扩大化势必会涉及到一个现实的问题,即律师不当泄密而对正常的诉讼程序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大大打击刑事追诉的效果。比如在审查阶段,辩护律师有机会查阅案卷材料,就等于有机会了解公诉方所掌握的全部证据信息,一旦律师有泄密行为,很容易导致诸如翻供或串供等行为发生。再者,当被追诉方全面了解案件证据情况,并根据这些证据情况来确定供述和辩解的内容,对追诉行为本身来说也是相当大的打击。因此关于律师的阅卷权制度的完善必须渡情其保密义务。我们认为,律师在阅卷后的保密义务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几方面:其一,在涉嫌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律师阅卷之后不得将其通过阅卷而获悉的其他嫌疑人任何供述或辩解告知自己的委托人,亦不得透露给其他嫌疑人或有利害关系人及其人。其二,律师会见嫌疑人和被告人时,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将其通过阅卷所知悉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尚未对嫌疑人、被告人公开的有关信息。其三,律师的保密义务还必须涉及到对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保密,即律师不得向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直接或间接地透露可能影响其作证的任何信息,只要这些信息是来自于律师阅卷。毋庸置疑,上述三方面的保密义务能够在保障律师阅卷权实现的同时降低其可能给刑事追诉带来的副作用,但不能否认由于律师会见有不被监听的权利,所以上述三项保密义务的实现有相当的难度存在。这既有赖于律师的职业道德,更有赖于其职业纪律,也就是说既要加强对律师这方面职业责任感的养成,更要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予以警戒。
另一方面,为保证权利的合法实现,还应建立、健全违法限制阅卷权的制裁和救济机制。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或者控告权利以及检察机关行政化处理的规定约束力不强,因而需要明晰程序性内容以及加重制裁性条款。对此,建议将其修订为“辩护人、诉讼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10日内将审查的结果告知申诉人或控告人。经审查情况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通知后必须按通知书内容行事。拒不纠正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另外,该类规则还应当与其他有关规则相互衔接以加强其制约力,例如证据资格的认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等。
参考文献
[1] 樊崇义主编.公平正义之路——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义与专题解读[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4月版.
[关键词]辩护人会见权 不被监听 会见时间和次数 救济程序 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6-0019-02
会见权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极其重要的权利,是辩护人实现法律所赋予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权利实现的有效途径。但在实践中,会见难是困扰辩护制度进步的顽疾,若不及时治愈,必然会导致诸多司法问题的出现,进而诱发社会问题。
一、现行法律对辩护人会见权保护的不足之处
虽然新刑诉法比旧法给予了辩护人会见权更大自由,但是由于立法方面仍存在不足,我国长久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诉讼理念,以及法律工作者缺乏对法律文化统一体的认同感等,辩护人会见权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在会见时往往要经过繁杂的批准程序,导致会见拖延。①国家虽然一直在为解决这些问题努力,但取得的效果不明显,实践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不被监听”的规定不够明确
新刑诉法提出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对“不被监听”的具体含义却没有给出相应的解释。目前,对如何理解不被监听,主要有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不采取监听设备等技术手段对会见过程进行秘密窃听,仅将监听理解为利用技术设备监控、听取;第二种看法认为不被监听就是不通过任何手段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公开或非公开地介入和听取,这里将监听的含义扩大化,理解为任何手段的监督、听取。这两种不同的理解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各地区、各部门操作不统一的情况。
很显然,立法的本意是后一种理解,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使得本身地位高、掌握公权力的侦查机关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钻法律空子,作出对自己有利、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解释,辩护一方却无力抗衡;“派员在场”等现象屡禁不止,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愿往往得不到有效表达,这导致公权力一方独大,对实现我国司法公正非常不利。
(二)会见时间、次数的规定不够具体
新刑诉法虽然对会见权提供了一定保障,但是关于会见的时间、次数并没有具体规定,这也是立法的一个疏忽。侦查机关由于具有天然的优势,在侦查案件,尤其是重大贿赂案件时,为了保证顺利破案、完成任务,会利用公权力,通过各种手段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辩护人行使会见权时,侦查机关可能会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比如只能会见一次、每次只能有十分钟等规定),而辩护人却找不到相应的依据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容易导致辩护人会见仅仅成为一种形式上的会见,实务层面的意义可能仅在于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慰藉作用。
(三)辩护人会见权的救济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辩护人会见权得不到保障时的救济程序,但只是笼统的规定,缺乏对申诉和控告具体程序的规定、检察院审查时间的具体规定、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的时间限制以及申诉后对结果不服的复议程序等。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些缺陷可能导致实践中出现辩护人会见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时,并不能得到真正的救济。②
(四)缺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会见的规定
刑诉法规定的会见权一般指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实践中也是辩护人提出会见。其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我们在观念上并没有真正树立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这和我国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有关。仅让辩护人享有会见权,在办理案件有需要时辩护人才会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还要经过重重关卡,会见次数少之又少,作用也微乎其微,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想表达自己的想法或者有自己的见解时却不能及时与其辩护人交谈,受到刑讯逼供或诱供时也不能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
(五)非律师辩护人的会见权缺乏保障
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中规定的辩护人的权利大多指的是辩护律师的权利,而对于非律师辩护人则在很多方面有各种各样的限制。比如,律师可以直接会见一般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其他辩护人会见则要经过批准;法律规定的“不被监听”只是针对辩护律师而言,非律师辩护人会见时还会受到诸多限制甚至直接处于监控之下。
刑诉法这样规定是因为考虑到律师是专业的法律人员,懂得专门的法律知识,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更有利,是为了提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专业律师为其辩护,提高司法效率。但实际上,非律师辩护人也有自己的优势,他们多数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比较熟悉的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更加了解;而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仅仅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也不熟悉,因此在配合上并不十分融洽。
因此,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辩护人会见权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但直到2014年6月还发生过多位律师“郑州九公民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时多次会见被看守所非法阻挠的情况。辩护人会见权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完善辩护人会见权的建议
完善辩护人会见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力途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凸显程序正义,并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重要体现。面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会见权保障力度不足的现状,应该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加以完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1.明确“不被监听”的含义。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者补充规定等方式将“不被监听”的含义明确下来,规定为“禁止侦查机关采取任何手段、使用任何设备公开或非公开地对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进行监控和听取”。
2.规定会见的具体时间和次数。由于现行刑诉法没有规定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以及每次会见的时间,这就使侦查机关有机可乘,纷纷制定出自己的一套规定,全国各地出现不一致的局面。立法机关应制定一个在全国普遍适用的规定,以防止侦查机关肆意减少会见次数、缩短会见时间。③
3.细化辩护人会见权救济程序。现行刑诉法对辩护人会见权受到侵犯时的救济程序作出了规定,但内容过少,可操作性不强。要解决这一问题,立法机关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时必须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比如对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的流程,人民检察院审查的天数,以及辩护人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复议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可借鉴台湾地区、德国、日本、美国的做法,规定当辩护人的会见权遭受侵犯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讼。
4.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法律应当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以及规定相应的机关许可会见、通知其辩护人的职责和程序,明确哪些情况下限制会见。通过这些规定也能够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挥主观能动性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增加对非律师辩护人会见权的保障。法律应明确赋予非律师辩护人相应会见权利,防止他们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对非律师辩护人的职业素养等不放心,可以设置一些监督考察机制,或者增加对他们违法的处罚措施,以提醒、告诫他们,防止他们作出违背司法正义、妨害司法程序之事。
(二)增强侦查人员保障人权的意识
自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以来,我国各部门法相继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新刑诉也在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对于人权的保障不能只是口头上的,要落实到实践中。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避免不了出现一些刑讯逼供、诱供案件,以及对会见的干扰和阻挠、对犯罪嫌疑人的威胁,说明侦查机关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还需加强。
为了使刑诉法的规定得到落实,建议对侦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让他们认识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并且在录用新人员时,对他们的道德素质进行考评,提高录用门槛。这样才能够减少甚至杜绝侦查人员威胁、殴打犯罪嫌疑人现象的发生,促使侦查人员积极主动地履行好在会见程序中的职责。
(三)提升律师职业道德素养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逐渐扩大,尤其是会见权方面,取消了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规定,提出了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并且增加了辩护人会见权受到侵犯时的救济程序,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他们的地位。但权利扩大往往伴随着权利滥用,比如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意味着他们的谈话更加自由,但也容易导致辩护律师在不受任何监督的情况下无话不谈,甚至教唆犯罪嫌疑人故意作出虚假供词,阻碍侦查人员工作,拖延诉讼时间,扰乱司法程序。因此,提升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议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并且定期对他们的职业素养进行考核、测评,建立一个完善的培训考核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授予他们律师资格时进行考察,不仅专业知识方面要合格,在法律职业道德方面也应具备最基本的素质,要让他们认识到自己不仅应为当事人负责,也要作为一个法律人为司法正义负责。
(四)建立会见监督机制
法律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不可分离的关系。因此,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建立与辩护人会见制度相配套的监督机制势在必行。一方面,应当严禁看守所工作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以案件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为由,直接拒绝律师会见;故意在会见过程中实施妨碍行为,干扰会见正常进行。一旦看守所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禁止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同一名律师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会见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律师协会或司法局可参照《律师法》的处罚措施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对严重违反会见规定妨碍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律师执照。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监督机制更加完善。
三、结语
新《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针对特定的法律问题所出台的若干规定已经开始实施并发挥作用。但我们应当看到,阻碍辩护人会见权进步和完善的问题仍然困扰着法学界――立法不全面,制度落实难。然而我坚信,通过采取以上措施,辩护人会见权能够得到切实维护和保障,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体系将更加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也将逐步实现,并且逐渐与国际社会接轨,真正成为一个法治国家。
注释:
①郑维.浅谈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保障[J].法制博览,2012(09):21.
②傅林.新刑诉法对律师会见权立法规定的改进与疏漏[J].西华大学学报,2013,32(02):71.
③刘蜜.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通信权修改之述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07):15-17.
【参考文献】
[1]陈学权.“会见不被监听”对律师职业伦理的挑战及应对[J].法学杂志,2012(11):56-57.
[2]王岸丰.对新《刑事诉讼法》限制律师会见权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3(01):274.
[3]马艳平.律师会见典型问题分析[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0(02):75-77.
[4]郑维.浅谈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保障[J].法制博览,2012(09):21.
[5]傅林.新刑诉法对律师会见权立法规定的改进与疏漏[J].西华大学学报,2013,32(02):71.
[6]刘蜜.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通信权修改之述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07):15-17.
【关键词】 设备 维护 变电站
我国供电系统中主要包括负载、输电线、变电站、发电站以及一些配套设施,其中变电站在整个系统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变电站的变电设备在运行中一旦出现故障不但影响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而且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变电站设备存在不同程度的磨损和老化,因此加强变电设备运行中的维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 我国变电设备现状
在变电技术欠发达时期,我国主要使用电磁式继电器。但是这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大缺陷,例如功率较大使用过程中浪费很多电能,而且灵敏度不高容易出现变电设备故障。尤其当遇到较大震动时,非常容易出现问题影响变电系统的正常工作。如果由恶劣天气引起电磁式继电器出现故障,将给维修带来较大困难。
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新兴的技术不断被应用到变电设备中,使变电设备工作稳定性得到了显著提高,尤其是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不但提高了变电设备的供电效率,而且为整个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此满足了当今社会的用电需求。
2 变电设备维护重要内容
变电运行中设备维护包含的内容比较多,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防止变电设备出现短路或接地现象、注意供电时跳闸情况的处理、重视变电设备的接地检查三方面内容,下面对这三项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
(1)变电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是负载出现短路或者接地现象。这种情况通过会引起电流瞬间增大,导致绕组严重变形影响其正常工作。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在合适的位置安装断路器,一般要求在高压部分安装跌落式断路器,在低压部分安装空气断路器。同时为了能够使变电设备遇到较大电流时能够立即切断电流,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短路电流进行详细的计算,从而选择选择合理的熔丝。
(2)在供电过程中跳闸是比较容易出现的故障。当出现这种问题时应首先进行短路的排查,如果不是由短路引起,应对开关进行细致的检查。注意检查时应根据不同种类的开关,采用不同的检查措施,当未发现任何问题时可以进行强送。
(3)重视变电设备的接地检查,一般来讲变电设备通常采用中性点接地,如果接地线路接触不良,同时负载出现不均衡现象容易引发电流增大,从而将该处电路熔断,日常用电器带来较大损害,因此,应定时对变电设备接地线进行检查。
3 变电运行设备维护技术
变电设备运行中的维护工作危险系数较高,因此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维护工作。
3.1 设备检测技术
变电设备维护是验电常用的方法,其主要目的是检验处于停电状态下的变电设备,确保变电设备处于无电压状态,以此避免误操作引发安全事故。通常将验电位置选择在变电设备出、进线合适的位置,验电操作时需要佩戴绝缘手套,同时使用的验电设备质量必须满足质量标准要求。
3.2 接地线的安放
为了保护变电设备维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在合理位置安放接地线,安放接地线时操作人员应做好绝缘防范措施,例如带上绝缘手套等。按照先进行接地,后连接导线的顺序进行安放,最后需要检查接地线的连接位置,保证其连接接触紧密。同时为了防其他人员触碰接地线引发安全事故,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必要情况下使用护栏进行隔离。
4 加强维护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
4.1 应按照规定流程开展维护工作
供电设备运行过程维护时,维护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操作,尤其应对整个维护安全操作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同时注重提高维护人员处理突发事情的应变能力,这样在遇到突况时才能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以此保证供电设备处于最佳的运行状态。当然提高维护人员的应变能力,建立在对各个变电设备熟悉的基础之上,然后才能制定合理的维护方案,以此减少由于出现突发事故出现误操作的概率。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变电设备的维护工作,才能及时有效的发现潜在问题,并能迅速找出应对措施加以处理。
4.2 提高维护人员的综合素质
目前变电设备规模大,涵盖的知识面较广,且在保证人们日常供电需求上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因此维护人员应拥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为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这就需要变电企业应重视维护人员专业技能的提高,通过举行定期的培训活动,不断巩固维护人员的专业知识,让其掌握维护工作中的技巧,以此达到丰富其理论业务知识的目的,与此同时还应让维护人员对有关的法律知识有充分的了解,以此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稳定的运行。另外,重视维护人员实践经验的积累,尤其对新员工来讲应边工作,边学习,认真学习常见故障的排除流程和技巧,并善于思考,积极和老员工交流维护技巧和心得,厚积薄发为以后的工作奠定基础。
4.3 重视维护人员责任心培养
变电设备运行中的维护,需要维护人员认真对待每个环节,并勤于思考,善于寻找最佳的排除故障方法。维护时应严格按照规章流程进行,在维护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都应认真核对模拟图示。加强对变电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发现问题能够寻找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保持积极的工作状态,进行维护工作时应全神贯注,当临时改变维护计划时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定期举行事故演练,提高维护人员排除故障的综合素质,同时制定各种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从而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故障、排除故障。
5 结语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计算机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供电系统中,使我国的供电系统逐步向网络化和智能化的趋势发展。作为供电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变电站,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满足人们对变电站稳定性的要求,变电设备的维护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从而能够及时的发现问题,防止其进一步蔓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我国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营创造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刘文婷,潘李兴,吴江.试析变电运行中的常见故障及设备维护方法[J].机电信息,2012(33).
【关键词】传感器 单片机 酒精 测试 仪器 报警
【Abstract】Alcometer is a machine which is used to test whether and how much people ingest alcohol. When traffic police work on testing how much the drivers have drunk, it can be used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reduce happing of serious traffic accidents.Besides,it can also be used in other occasions, such as some enterprises which prohibit working after drinking,awiding casualties and loss.Traditional alcometer is big,heavy ,and inconvenient to carry .It would exist health hazard because subjects have to blew straw .Test results inform subjects in a showing-screen way. Testing problems collect and submit in a hard-record way. Those ways increase complexity and probability in submitting link. However, the project declines equipment’s volume and weight and release burden of carriers. It can avoid secondary pollution that collection procedure doesn’t need subjects to blow straw. Meanwhile ,collectors don’t need to input data for twice due to data to collection, displaying and storage are on smart phone , which is convenient foe data statistics and administration.
【Key words】Sensor SCM Alcohol Tests Instrument Alarm
1 研究论述与讨论
1.1 酒精测试仪现状和发展趋势
最早,人们利用鼻子通过闻气味大小来判断酒精的浓度。到了十九世纪末才发明了对溶液进行酒精进行定量分析。直到一九二七年,有的科学家提出利用呼出气体酒精浓度分析。
酒精检测仪是用来检测人体是否摄入酒精及摄入酒精多少程度的仪器。它可以作为交通警察执法时检测饮酒司机饮酒多少的检测工具,以有效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可以用在其他场合检测人体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如一些高危领域禁止酒后上岗的企业。
传统的酒精检测仪,体积大、重量重,不便于携带。采集时需要被测者口含吹管呼气,存在一定的卫生隐患。显示结果以屏幕显示的方式告知被检测者,检测人员通过手工记录的方式汇总提交,增加工作的复杂性及提交环节中出错概率。
因此,发展到现在,酒精测试仪已经趋于智能化和低功耗化的方向发展。
1.2酒精浓度检测仪设计的意义
本课题研究的是一种气体酒精浓度测试仪,它是以Genuino Micro开发板(单片机基于ATMega32U4)为控制器,用Alcohol Sensor MQ303A为测试探头来测试周围环境中空气酒精浓度,通过AD转换成数字信号,将测试结果发送给Android手机应用,将最终结果通过手机屏幕显示给最终用户。并可以在不同的环境内设定不同的临界值,对超过的临界值的信号做出报警,对酒精含量是否超标做出判断的酒精测试仪。最终完成实物设计,并且达到预期目标。
本项目降低了设备的体积、重量,减少了携带者的负担。采集过程中不需要含管呼吸,可以避免二次污染的问题。同时由于数据采集、显示、存储都在智能手机端,所以采集者不需要二次输入采集数据,便于数据统计和管理。
1.3研究内容
本次设计的研究内容包括软件设计与硬件实物设计两个部分。软件设计方面,它是以Genuino Micro开发板(单片机基于ATMega32U4)为控制器,用Alcohol Sensor MQ303A为测试探头来测试周围环境中空气酒精浓度,通过AD转换成数字信号,将测试结果发送给Android手机应用 。硬件设计方面利用犀牛软件进行3D建模,然后利用3D打印技术实现模型打印,实现最终产品大小同5号电池等同。
图4是MQ-303A的灵敏度特性曲线图。灵敏度特性图反映了元件电阻和气体浓度之间的关系。元件的电阻与气体的浓度呈对数关系,随气体浓度的增加而减小。
由表2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可以进行定量的分析车辆驾驶人员酒后驾驶后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进而对于该司机的酒驾行为类别进行定性,如血液酒精浓度低于20 mg/100ml,则认为是饮酒驾驶,可以对其酌情处理;如若血液酒精浓度超过了20 mg/100ml且低于80 mg/100ml,则认为是醉酒驾驶,应按照国家交通法规对其处理。
3.3 电源
根据芯片的需要,我们可以选用电池组或者USB供电,提供5V的直流电压。
3.4显示模块
单片机的接口方法可分为直接访问方式和间接控制方式,我们采用直接方式。
在单片机系统中使用手机显示器作为输出部分具有以下几个有点:
1、显示质量高。
2、体积小、重量轻、方便携带。
3、云端数据更易储存分析。
4、功耗几乎忽略不记。
3.5 软件测试
在软件设计方面选用Keil uVision的软件编程器。
Keil C51是美国Keil Software公司制作的51系列兼容单片机C语言软件开发软件,可以提供功能强大的集成开发调试工具的和大量的库函数,全Windows界面。还有另外一个好处,只要把编译后生成的汇编代码进行审查,便可以感受到Keil C51生成的目标代码的效率是十分的迅速,大多数语句所生成的汇编代码十分紧凑,让人容易接受了解。
Proteus 仿真软件是英国Labcenter electronics公司出版的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软件。它不仅具有其它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软件的仿真功能,还可以仿真单片机及器件。它是目前最优秀的仿真单片机及器件的工具。Proteus在世界上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界有很大的知名度,从原理图布图、代码调试到单片机与电路协同仿真,一键切换到PCB设计,使用起来非常的方便。它是将电路仿真软件、PCB设计软件和虚拟模型仿真软件三合一的设计平台,其处理器模型支持HC11、8051、PIC10/12/16/18/24/30/DsPIC33、AVR、ARM、8086和MSP430等,并且持续增加了其他系列处理器模型。在编译方面,它也支持Keil、IAR和MPLAB等多种编译器的使用。
PROTEUS具有资源丰富的特点:
(1)Proteus可提供的大量的仿真元器件资源:包括仿真数字和模拟、交流和直流等数千种元器件,有大概30个元件库。
(2)Proteus可提供的仿真仪表资源:信号发生器、逻辑分析仪、模式发生器、SPI调试器、示波器、交直流电压表、交直流电流表、虚拟终端等。
(3)除了现实存在的仪器外,Proteus还可以提供一个图形显示的功能,可以将线路上变化的信号,以图形的方式实时地显示出来,功能十分丰富,其作用与示波器相似。这些虚拟仪器仪表具有准确的参数指标,例如极高的输入阻抗、极低的输出阻抗。这样尽可能减少了仪器对测量结果产生的影响。
(4)Proteus可提供有效的调试方法,Proteus提供了十分丰富的模拟信号和数字信号来进行电路的检测。
APP与ARDUINO之间连接:
基于Android智能手机OTG功能(串口支持),来实现智能手机app与arduino开发板之间的串口通讯。
UNO和Nano的USB串口通信被Android 4.0以上手机支持的,所以通过OTG线连接并使用软件可以直接读取和发送数据。并且Arduino串口波特率必须为9600!
4.结语
在传统酒精测试仪的基础上,结合国外DrinkMate研究思路,并且结合当代用户使用习惯,在产品制作、算法设计、材料选择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考虑。便携式酒精测试仪的推出将进一步补充酒精测试仪市场,与智能设备的连接方式进一步提升了数据管理效率,从而有效的进行了数据采集与储存。研究产品将大大提高酒精测试效率,降低意外风险,真正完成智能一体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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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或者是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就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委托辩护人有利于保障嫌疑人的利益。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律师,是由被告人自行决定的,被告人可以自己进行辩护工作,但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不能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等人的,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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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编程;变户关系;一致性;CAD图纸;DXF;动态检测
0 引言
变户关系是指供电企业公用变压器台区与使用该台变压器供电的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关系。通常,每一台变压器都有固定的用户,供电企业都会利用CAD图纸将这种对应关系绘制下来,记录在一个图纸管理系统中。但是在供电企业的正常管理、运营中,由于配变的新增、重新规划或用户的新增、迁移或销户等一系列营销活动,使得这种变户关系发生了变动,在其使用的营销MIS系统中最先得到反映。那么,如何确保这两个系统的变户关系一致,相应的变更能及时同步,为正常的生产与运营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呢?传统的方法是利用人工逐张图纸逐户对照营销系统,这需要消耗巨量的人力与时间。如果能用软件实现两个系统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这种核对效率将得到百倍的提升,对供电企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指出了用软件实现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意义,分析用软件实现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方法及主要环节,并说明了各环节在实施编程中的要点。
1 用软件实现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意义
1.1 户变关系数据量庞大造致传统方法成效低
通常,一个县级供电企业有过千变压器,用户数超过十万,一个变压器台区的用户少则几十,多则几百,1人核对一张CAD图纸据统计平均要1.5小时,如果全部核对整个供电企业的图纸则要几千小时,这对供电企业将是一个需要大量人力时间才能完成的工作。但是,户变关系的变更几乎每天都会发生,所以只能通过多人工单传递的方式进行变更部分资料的“电子化移交”,再辅以抽样检查考核移交的执行力度来维持这种户变系一致性。显然,这种“电子化移交”的成效依赖于执行人的主观能动性,其一致性难以做到及时同步。
1.2 用软件动态检测成效将是传统方法的百倍
当然,如果可以软件实现两个系统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利用软件高速搜索功能,核对一张CAD图时间将是以秒计,一个人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对供电企业所有CAD图的变户关系的全面核对,为资料的整改提供可靠的目标与方向,其成效将是传统方法的百倍。
2 用软件实现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方法及主要环节
2.1 图纸系统的特点
供电企业的图纸系统通常保存有绘制各个台区变户关系的CAD图纸,可以通过下载保存到本地电脑的DWG文件,但是DWG文件是以图元为要素的文件,很难象文本文件那样用软件实现用户的检索。那么,如何对已下载的图纸文件实现实现用户检索呢?经过翻阅有关CAD文件的文献发现,DWG可以通过编程转换成一种有固定格式的类似文本文件的DXF文件,其中的“ENTITIES” 段(实体段),该段包含了所有实体的点的坐标和组成面的点序以及相关的文本信息。显然,该文件包含的台区用户可以通编程检测出来,这就为图纸系统中每一个台区的用户的批量导出成为可能。
2.2 营销系统台区用户信息的导出
通常,供电企业的营销系统可以有批量导出各台区用户的功能,可以转换成电子表格。这样,分别有了两个系统的变户关系文本版的文件,只要通过编写文本检索对比的软件,即可实现两个系统的变户关系一致性的动态检测了。
2.3 用软件实现两个系统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的主要环节
根据上述分析, 用软件实现两个系统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的步骤应包括: 图纸系统CAD图导出、DWG格式转换、DXF文件检索、营销系统台区用户信息的导出、两个系统文件对比等5个主要环节(如图1所示)。
从图1可看出,由于供电企业在生产运行营过程中,会在一定的周期年限对图纸系统和营销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从长远考虑,图纸系统CAD图导出与营销系统台区用户信息的导出这两个环节应制作成各自独立的模块程序,以利于根据相应的变化进行同步升级。而DWG格式转换、DXF文件检索、两个系统文件对比等3个环节因运行模式相对固定,可以在编程中制作成一个整体,以利于使用人员的操作管理。
3 用软件实现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编程要点
3.1 图纸系统和营销系统用户信息导出环节编程要点
结合供电企业图纸系统和营销系统特点,在导出环节要注意以下要点:
1)因台变数多,用户量大,在导出环节编程时要考虑能利于批量操作。
2)因数据量大,导出的文件通常以各台变为一个单位分别导出。
3)为了使进行两个系统文件对比时核对的台区能一一对应,在导出的文件命名应实行统一规范,并能从文件名中识别相应的台区ID。
4)根据各种高级编程语言的特点,导出环节应重点考虑与各种应用软件关系密切的VB语言,以提高编程效率与减少编程工作量。
3.2 DXF文件检索环节编程要点
DXF是一种以文本方式保存的图形文件,包含标题段、表段、块段、实体段和文件结束段5个部分。其中实体段(ENTITIES)中记录了各个实体的名称、线型、颜色及文本信息等,各台区用户信息就在由DWG转换出的DXF文件实体段中,可以通过编程利用文本截取的函数分解出所包含的用户ID。但是,由于各台区图纸图元多,数据量大,为了提高效率及分解正确率,要求前期绘制图纸时要按一定的规范,即各个用户ID有一定的规律或者特殊的标记。对于增量部分较容易做到这一点,而存量部分可以考虑在图纸中加上约定好的标记。
3.3 其它环节编程要点
变户关系一致性对比主要是通过两个系统中各台区用户ID,从高效、编程容易的角度考虑,可以利用在大量数据处理方面有优势及代码容易的VFP语言,将各台区用户ID及台区ID保存在DBF表中,利用SQL查询语言就可以较方便地找出差异用户,生成台区差异报告了。
4 结语
本文指出了用软件实现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意义,分析用软件实现变户关系一致性动态检测方法及主要环节,并说明了各环节在实施编程中的要点,为供电企业在处理系统间变户关系一致性问题时提供了一种高效的方法。同时,CAD图纸文本处理及信息检索方式也为众多使用CAD图纸使用者开僻了一条崭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关键词】自动化测试 脚本 维护
中图分类号:TP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10(2013)-08-0058-06
1 引言
随着软件产品在各个应用领域的普及,软件的质量问题正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软件测试是提高软件产品质量和可靠性的关键。而软件测试的自动化技术通过代替频繁重复的手工测试可以帮助软件的开发人员和测试人员在更短的时间内开发出更高质量的产品。因此,对于自动化测试技术的研究是具有实际意义的。
本文结合自动化测试框架、测试用例生成、测试用例管理维护等技术,探索了一个面向行业应用的自动化测试用例、脚本简单编写、维护的管理方法,很好地解决了现阶段自动化测试中常见的脚本维护成本高、无法持续性开展的难题。
2 自动化测试流程
2.1 自动化测试
自动化测试就是把以人为驱动的测试行为转化为机器执行的一种过程,即通过自动化测试工具或者其它手段,按照我们预定的计划进行自动测试的活动[1]。它是软件测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完成许多手工无法完成或者难以实现的一些测试工作。正确、合理地开展自动化测试实施,能够增强测试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高软件测试的准确度和精确度,从而提高软件质量、节省测试人力及资源投入,缩短软件产品周期,让产品更快投放市场。
2.2 自动化测试流程
自动化测试流程主要用来指导自动化测试过程,如图1所示。其主要步骤为:
(1)制定测试计划:明确测试对象、测试目的、测试的项目内容、测试的方法、测试的进度要求,并确保测试的人力、硬件和数据资源都准备充分;
(2)分析测试需求:用例设计者根据测试计划和需求说明书,分析测试需求,设计测试需求书,以便用例设计时能够覆盖所有的需求点;
(3)设计测试用例:通过分析测试需求,设计出能够覆盖所有需求点的测试用例,形成专门的测试用例文档。由于不是所有的测试用例都能用自动化来执行,所以需要将能够执行自动化测试的用例汇总成自动化测试用例;
(4)搭建测试环境:在用例设计的同时可以开始搭建测试环境,包括被测环境的部署、测试硬件的调用、测试工具的安装部署、网络环境的部署等;
(5)编写测试脚本:根据自动化测试用例和问题的难易程度,采取适当的脚本开发方法编写测试脚本。脚本编写完成后需要反复执行,不断调试,直到运行正常为止。脚本的编写和命名要符合管理规范,以便统一管理和维护;
(6)分析测试结果、记录测试问题:及时分析自动化测试结果,以便尽早地发现缺陷;
(7)跟踪测试BUG:测试记录中的BUG记录到缺陷管理工具中,定期跟踪回归。
3 现有自动化测试持续开展困局
现阶段,由于行业应用系统越来越多,且版本升级越来越频繁(如常见的CRM系统、ERP系统等),而现有的测试人力相对匮乏,无法保证每次上线的系统得到充分、全面的测试,从而无法很好地保证系统质量,导致软件上线后出现很多问题。鉴于此,很多企业已经开始引入自动化测试,寄希望于自动化测试的开展能够缓解上述困境。
众所周知,自动化测试的实施是需要成本的,创建一次自动化测试所花费的时间比一次手工测试所花费的时间要多的多,所以如果为了自动化而自动化,在不适合的场景中盲目开展自动化测试,最后的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自动化测试的效果只能体现在测试脚本成百上千次地被使用,而这即是自动化测试的持续开展。
为了达到自动化测试持续开展,确保自动化测试实施的效果,需要以下两个必要条件:
(1)尽可能保证被测系统的稳定性,但这个往往很难实现,如每一次CRM系统版本上线时业务流程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变化。
(2)要保证能够在被测系统出现变动时及时准确地修改上次的测试脚本,将其更新至符合这次测试的状态。相对而言,这个条件往往在测试中更为实际。但是,现阶段常见的问题是被测系统业务变动了,相对应的测试脚本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很多企业开展自动化测试实施最后无疾而终,其关键原因就在于脚本更新无法满足测试时间的要求,因为从拿到系统业务变动到修改测试脚本至最后上线测试,留给自动化测试人员的时间窗口往往只有短短的2~3天。究其原因,无非是测试脚本修改或者更新过于复杂,对于测试人员有较高的开发技能要求。以现在业界常见的自动化测试工具RFT和QTP为例,测试脚本分别是基于Java语言和VBScript语言编写,测试人员在编写、修改测试脚本时都需要相应语言的开发技能。同时,因为程序语言自身的复杂性,即使是具备相关技能的人员在修改测试脚本时也都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这也就导致了在短时间内更新大量测试脚本成为无法完成的任务。
自动化测试持续开展困难,脚本维护成本太高,并且随着测试脚本的持续增多,缺乏有效规范的管理,导致上线测试环节出现有些脚本在执行过程中被遗忘,这就是现在多数企业开展自动化测试的现状,也是现阶段自动化测试大规模使用所面临的最大问题。
4 可持续开展的自动化测试解决方案
4.1 简单易用的自动化测试理念
针对自动化测试持续开展面临的最大难题,笔者认为应该从测试脚本出发,最大程度地简化测试脚本编写、维护工作。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1)降低测试脚本编写的技能要求,最好是不具备开发能力的普通测试人员也可以编写测试脚本,可以按业务变化修改测试脚本;
(2)简化测试脚本维护工作,取消或减少脚本录制工作,测试脚本尽量原子化,改动一处不会导致整个测试脚本都需要修改。
自动化测试实施过程中,核心其实就是测试脚本的编辑、执行,只有处理好了自动化测试脚本的编写、维护环节,自动化测试才可能持续开展,真正起到节省测试人力,提升测试覆盖率的作用。
4.2 新一代自动化测试框架
基于上述简单易用的自动化测试理念,笔者团队将注意力集中在了简化测试脚本编写、维护环节上,自主设计并开发出了与现在业界常见自动化测试框架不同[2]的新一代自动化测试框架。如图2所示:
该框架主要特性是灵活、易用:首先是测试用例编写、维护灵活,测试用例原子化、复用程度高,这个特性主要表现为测试用例的编写维护既可以在前台页面通过元素拖拽完成,也可以通过Excel编写修改完成。其次是该框架使用门槛低,使用人员只需要关注测试用例编写,不需要具备专业编程技能也能很好地完成自动化测试工作[3],这个特性主要表现为框架对于使用人员屏蔽了测试脚本的概念,使用人员在该框架上开展自动化测试时只需要关注测试用例的编写及更新即可,即学即会。
4.3 测试框架工作原理解析
通过使用新一代自动化测试框架开展自动化测试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的问题,真正可持续常态化开展测试工作。下面笔者将大致介绍它的工作原理:该框架之所以具有灵活、易用的特点,其主要原因是笔者团队在框架开发初期就花费大量精力用于用例解析引擎和框架文件的设计,确保自动化测试用例的编写、维护简单、灵活、易用。
用例解析引擎是整个框架的核心,主要负责将框架文件中的测试用例自动解析,转化为可执行的测试脚本。与常见自动化测试过程往往会受制于工具提供的控制逻辑相比,笔者团队另辟蹊径在测试用例设计阶段只按照测试需求编写符合人类使用习惯的易懂、便于修改的测试用例,执行阶段才依靠用例解析引擎将其转化为适合自动化测试工具使用的测试脚本。具体解析过程如图3所示,用例解析引擎通过查找测试用例中编写的测试操作对象、操作行为和操作数据将其组合转化为测试脚本。
因为事先不受制于具体的测试脚本语言,所以新一代自动化测试框架中的所有测试用例都具有易理解、容易编写的特点。同时,用例解析引擎在开展用例解析的时候是以“操作步骤”为一个控制单元,这和常见的自动化测试过程中以一个“业务流程”为控制单元又有很大的区别。毫无疑问,“操作步骤”当然更比“业务流程”单位更小,所以在测试用例因为业务变动需要修改或更新时自然会更灵活、更简单,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了测试人员对测试用例和脚本维护的工作量,保证了在小时间窗口内按需要更新完大量测试用例,使自动化测试可以常态化持续开展。
另一个重要技术就是框架文件的使用[4]。在新一代自动化测试框架中使用的框架文件是一个Excel表,通过不同的部分来进行框架执行的控制和测试用例、操作数据的分别存储。它的使用方便了测试用例的编写、维护与更新。在下面的实例分析中笔者将对框架文件的具体使用再进行介绍。
5 实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阐述新一代自动化测试框架的工作原理,笔者选取了前段时间开展的自动化测试冒烟测试中的一个测试用例——系统管理员登录来进行分析。
第一步是使用框架文件开展测试用例的编写,如表1所示。
表1中可见,系统管理员登录用例共有7个步骤,其中涉及了closeAllBrowsers、wait、setText等关键词操作,这些关键词都是在自动化测试框架中预先封装完成的,待测试用例编写中可以直接选用,应该说在使用框架时除了极少数生僻的操作命令外大多数操作命令已经被全部覆盖,测试人员使用还是极其简单的。在对象类型列可以看到,针对不同的类型如Text、Password、Button也是在框架中预先封装好的,针对每一类对象都会有单独的命令操作。
正是笔者团队在前期做了大量开发、封装的工作,才使测试用例编写变得简单、门槛降低,使用该框架的人员只要会使用Excel即可,不再需要专业的Java、VBScript开发、编程技能。
由于框架文件的组织形式非常清晰,当业务流程变化时,比如在系统管理员登录中,除了需要输入用户名、密码外还需要增加使用工号进行验证时,只需要在步骤4和5之间增加一步即可完成,测试用例的其余部分不需要改变,后续只要直接使用用例解析引擎即可把刚才做的改动自动同步到测试脚本中去。正是这个特性才使得使用新一代自动化测试框架无论是和原始的自动化测试录屏操作相比,还是和直接针对特定自动化测试工具编写测试脚本相比,测试用例维护的工作量都得到极大的缩减。
第二步是将编写的测试用例导入到新一代自动化测试框架中,如图4所示。
图4中可见,左边用例实现框内即是测试用例导入测试框架后的系统展示,右边对象地图框内是该测试用例涉及的操作对象。在新一代自动化测试框架中,测试用例编写除之前提到的使用Excel外,也可以直接在框架上通过拖拽完成(即从右边对象地图框内选择对象拖拽至左边用例实现框内,加入必要的操作关键词如CloseAllBrowsers、wait等完成用例编写)。而无论是使用Excel来进行测试用例编写还是直接在测试框架内通过拖拽操作完成,都简单、易用。在新一代自动化测试框架中,使用人员从头至尾都不需要直接编写、维护和管理测试脚本,测试脚本的生成由用例解析引擎自动在后成。这也就达到了自动化测试理念中提出的不具备开发能力的普通测试人员也可以编写测试脚本,可以按业务变化修改测试脚本的要求。
至于由用例解析引擎自动生成的测试脚本则以Java文件(实例中使用的自动化测试工具为IBM RFT)保存在后台的特定目录下,如图5所示。
可以看到,在图5中笔者之前通过Excel编写的测试用例被完整地转化为一段Java代码的测试脚本,图中红色箭头标示出的部分即对应测试用例中的每一步骤。
在测试用例导入新一代自动化测试框架后,用例执行引擎将其解析转换为测试脚本,通过框架集成的自动化测试工具按调度执行测试脚本,最后在框架上可以直观地看到测试结果并自动生成测试报告,如图6所示。
通过实例可以看出,新一代自动化测试框架中使用测试用例编写、维护方法很好地简化了测试用例编写工作,降低了自动化测试开展门槛,保证了自动化测试在实际生产环节中常态化可持续开展。
6 结论
自动化测试方法的应用大大提高了软件测试工作的效率,尤其在回归测试中,把一些重复的、机械的测试任务交给计算机去做,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测试人员的压力,并通过增加测试覆盖率等方式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回归测试的准确性。当然,它也有其自身的不足,如不能很好地发现软件新出现的问题,也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测试流程,且自动化测试脚本编写和维护工作也是一项比较繁杂的工作。本文就自动化测试常态化持续开展难、自动化测试使用门槛高等问题提出了一种基于新一代自动化测试框架的测试用例编写方法,可以很好地降低自动化测试使用门槛,且大幅度减少测试用例、测试脚本的编写和维护时间,从根本上保证了自动化测试可以常态化可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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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跳闸事件;原因分析;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TM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4)21-0213-01
安全是电力生产活动第一生命线,电力安全生产不仅要求保证人身、设备安全,还需要保证电网运行稳定。然而由于麻痹、大意、不负责任等因素,电网安全事故事件时有发生[1-3]。本文将根据一起实际电网事故,分析其原因,并对电网事故的防范措施进行分析。
1 事件发生前运行方式
事故发生前盘县电厂接线运行方式如图1所示,220 kV升压站为双母并列运行,220 kV出线均正常运行,1号联络主变停运(218开关在断位),2号联络主变运行(219开关在合位)。
图1 盘县电厂升压站接线图
2 事件简要经过
2014年8月22日17时53分,盘县电厂2号联络主变220 kV侧219开关无保护动作跳闸,2号联络主变所带地区电网与主网解列。18时05分,孤网因运行不稳失压,导致负荷损失。
3 原因分析
1)保护配置情况。盘县电厂2号联络主变保护使用的是许继电气的WBH-100型变压器保护,于2000年10月投运,保护配置为单套配置,高压侧与中压侧开关各一个屏。
2)保护动作情况。盘县电厂2号联络主变保护未动作,无任何启动报文和保护动作报文,仅有219开关三相分闸信号
指示。
3)跳闸原因分析。经现场检查和试验,发现之前因2号联络主变控制屏上2192母线刀闸位置指示器损坏,故将控制屏后相关线头(该线头原设计为通过常开接点导通送至734回路上,用于显示母线刀闸2192的位置,用万用表测量此线头带有113.7V的正电,如图2所示)进行拆除并用绝缘胶布进行包裹。
图2 母线刀闸指示器回路图
由于年限较长绝缘胶布的黏性受到影响导致胶布脱落并使线头悬垂,同时因电厂2号机组建设工程施工重型车辆经过网控楼旁公路,引起2号联络主变控制屏柜震动,致使该线头瞬时碰触控制手柄KK第7号接点上,导通219开关手动跳闸回路,导致219开关跳闸(开关控制回路如图3所示)。
图3 219开关控制回路图
4 事件暴露的问题
一是风险管控未有效落实。盘县电厂风险意识淡薄,安全措施不详细,针对性不强,对历史遗留的废弃线头未采取有效隔离或固定措施。
二是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盘县电厂2号联络主变服役已达20年,2014年8月13日该联络主变曾因110千伏侧A相避雷器引线断落搭在构架上导致跳闸,但未引起盘县电厂高度重视,未认真开展一、二次设备运行维护,未及时发现长期服役设备运行安全隐患,导致设备跳闸事件短期内重复发生。
5 启示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实施后,火电厂装机容量小、不满足环保要求的机组陆续退役,取而代之的是能效高、大气污染物排放少的大容量超临界机组,多数火电厂选择异地重建,部分火电厂为降低投资成本而选择就地改(扩)建,但面临着拆除(改造)设备及基建施工作业给现有运行设备带来的安全风险。如何更好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确保安全生产,是每个发电企业亟需思考的问题。
作者认为发电企业要认真吸取本次事件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以下措施:一是加强一、二次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缺陷及隐患,确保设备可靠、稳定运行[4-5]。二是结合厂内一、二次设备运行状况定期组织开展设备风险评估,根据设备风险评估结果,对运行年限较长的一、二次设备尽快制定并落实检修、技改计划,提高设备健康运行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三是做好运行设备与拆除(改造)设备的安全隔离,做好现场施工作业风险防范及控制措施的落实,在进行相关二次回路拆除施工时对运行设备做好标识及安全隔离措施,严格按照规程规范要求开展工作,杜绝因施工作业等原因导致保护、安自不正确动作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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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论文摘要]经过现代性三次浪潮的冲击以及科层制的建立,行政摆脱道德的纠缠,建立以价值中立为基础、效率为导向的发展逻辑。然而,行政并非与道德无涉,不能简约为行政技术主义。行政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论证,不仅需要以单纯技术为基础的效率支撑,而且有赖于目的性价值的支撑,而道德始终是实现行政目的的必要条件。因此,行政必须超脱传统的发展逻辑,以正义为导向寻求向道德的回归。而要寻求道德的价值性辩护,毋宁是要建立起正义的行政制度以及呼唤公民的美德。
[论文关键词]公共行政价值中立效率现代性正义
西方主流思想家尤其是自由主义者主张:在多元文化和现代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惟有以价值中立为基础、效率为导向才是公共行政的发展逻辑。他们辩护现代实证主义哲学的“事实与价值两分”之单纯自然科学主义思维模式是保证行政发展唯一可行的方向。换言之,只有以价值中立的形式超脱伦理道德甚至一切差异性的文化价值观念的纠缠,才符合行政的发展逻辑,才能实践最有效的行政治理和赢取合法性。然而,这样的发展逻辑在价值问题上的缄默不语无法解决多元竞争的冲突,更是无法论证行政本身的合法性。行政与其说需要目的性价值,毋宁更是需要道德辩护。而我们所要探讨的主题与此关切:公共行政为何游离道德公共行政如何回归道德的目的性价值辩护?
一、溯源:公共行政的发展为何游离道德
公共行政对道德的诉求是在对官僚制甚至是传统行政发展逻辑的批判中获得肯定的。在公共行政的实践中,传统行政机械化的发展逻辑使政府效率急剧下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失灵”的原因之一。在此境遇下,无论是“新公共行政运动”还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皆以否定官僚制为政府重构的前提。换言之,是要通过这一批判性的否定为政府再造重塑地基。然而,对官僚制的否定,即使逻辑地符合公共行政对道德的诉求,却始终摆脱不了传统行政发展逻辑。在这一问题上,麦金太尔引领了我们的视线。他认为,现代行政发展的逻辑有一鲜明的脉络:始于启蒙时代的政治理想,中经社会改良者的抱负以及管理者的合理性证明,直至技术官僚的实践。麦金太尔所描绘的是行政发展的显性图景,然其背后却潜藏这样的论断:考据现代公共行政与道德的分离无可避免地让我们回归启蒙时代,思索先哲的政治理想,而这探究的立足点恰恰就在于政治领域。
行政实践并非与行政学的创立者们所想象的与政治全然无涉,而是扎根于政治与道德领域。即使是行政学的创立者们以“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这一二分法作为行政学的方法论开端也难以否认:行政须以政治为先导,隐藏在行政背后的政治、道德是论证行政的目的性价值的必要条件。如此说来,从政治领域抽离出来讨论行政和道德的分离问题,作为现代探讨行政问题的普遍方式,尽管可以探讨得细致入微,却未必比近代的思维习惯更为高屋建瓴。由此,探寻“公共行政的发展为何游离道德”这一命题须回归源头,分析政治与道德分离这一行政游离道德的前提。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行政是政治作为实践性的学科在技术操作上的应有之义。按照亚里士多德的阐释,政治关乎城邦这一“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在传统意义上,行政本身也包含追求至善这一本性。然而随着政治与道德的分离,现代行政催生以来便消逝了这种本性,此时行政在名义上已摆脱了政治。著名的解释学家列奥·施特劳斯曾断言:政治与伦理的分离具有明晰的路线图,经过始于马基雅维利、中经卢梭、近到尼采的“现代性的三次浪潮”的连续冲击,西方政治哲学及其传统已在三次危机中难以挽回地衰落。古希腊所塑造的传统哲学认为人本身是向善的,政治或者是行政本身就在于实践这种至善,所追求的价值就在于城邦的道德,道德与政治并没有被严格区分,而且两者相互纠结、支撑与印证。然而,现代性的三次浪潮对这一传统进行了釜底抽薪:“当马基雅维利以政治权力取代政治美德、卢梭以自由(权利)作为政治原则、尼采用权力意志取代国家政治本身时,在古老雅典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古希腊哲贤的‘爱智’冒险中生长出来的政治哲学,便开始从‘权力政治学’向‘自由(权利)政治学’——经过霍布斯的‘自然权利政治学’和洛克的‘财产政治学’的预制——最后到‘权力意志政治学’的蜕变。”
按照施特劳斯的诊断,政治游离道德是一个“现代性事件”,主要由“三次现代性浪潮”的冲击所导致。然而,冲击后的行政还要有能够实行价值中立、提高效率的实践性或环境性契机。政党分肥制便为之提供了这样的机遇。威尔逊的行政“价值中立”原则便是针对当时美国的“政党分肥制”,为了一劳永逸地摆脱其纠缠所做出的设置。他以完全超脱道德、政治甚至是法律领域的“事务性”来描述行政管理的领域,“它与政治的领域那种混乱和冲突相距甚远。在大多数问题上,它甚至与宪法研究方面那种争议甚多的场面也迥然不同。”恰是服从于解决“政党分肥制”这一具体问题的“价值中立”原则与韦伯的“官僚制”相结合,把道德价值从公共行政领域中彻底剔除。
由此,现代行政发展逻辑在历次的思潮碰撞中,在政治与行政的分离过程中,形成了这样的理论抑或假象:行政与道德全然无涉。它试图逻辑周延地表明:效率是价值中立的必然结果,而要实现效率,惟有寻求事实与价值两分的价值中立。
二、问题:现代行政逻辑与道德之间
行政摆脱了道德、行政学脱离政治而产生毋宁是现代性事件,经过与道德的决裂以及机械论科层制的发展,公共行政尝试依据科学和技术路线寻求自身发展逻辑的理性化,逐渐构建起自己的逻辑体系。然而正当现代行政构造起自足的技术体系,准备摆脱道德飞跃发展的时候,道德的问题却又紧紧地纠缠着它,使之返回始发点。道德问题犹如现代行政背负的“原罪”,即使他们妄图遗弃,却又总是悄然复归。这一“原罪”,便成为新公共行政运动及新公共管理运动进行政府再造的突破点。尽管它们的努力无法超脱现代行政的发展逻辑,甚至恰恰表现了官僚制总体实现的结局,但阐明了行政逻辑的显性危机。对这一问题的探究迫使我们回到现代行政发展逻辑链的始发点——价值中立的问题上回复这样的追问:行政能不能彻底脱离道德的范畴?易言之,超道德的行政是否可能?
显然,价值中立本身也是一种价值观,并非没有价值立场,而是为了确保自身的价值及效率性,“超越于包括道德伦理、宗教和其他一切非政治文化价值之外的独立性,”l4追寻中立性的立场。从行政本身的建构来说,这样的立场始终是难以存在,因为行政本身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应用问题,而这正是由行政的意图和手段所决定的。行政的目的并非单纯机械性地分配资源,其作用本身潜涵着价值性的目的或关怀。尽管政府通过援引其之为社会变化的管理者的科学能力及纯粹的技术,来证明其自身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的方式曾经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公共行政所面临的是包括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观的冲突所产生的难题,单纯依靠简单的技术能否解决价值冲突上的问题已是不言而喻。单纯追求效率和中立价值的技术操作始终无法越过难以精确衡量隐性价值这一鸿沟,功利主义的困境深刻地表明了这个难题。因此,针对这一难题,法默尔不无义愤地说:“人在这种形式的合理性(为效率追求技术)中当然可以获益,但要以抛弃实质的合理性为代价。”_5因此,他建议我们应该摆脱这种困境,从后现代性而非现代性的心灵模式思考公共行政。然而,这种现代普遍理性主义规范论的视角只注意到了行政作为一种非人格的组织化、效率化的治理方式的外在特征,却忽略行政作为社会组织化生活方式的内在价值特征和精神特性。
诚然,现代行政的发展逻辑的弊端不仅仅在于先天道德论证的缺失,其具体运作机制上也反映出超道德行政的谎言。行政的体制的建构以及行政机制效能的发挥都有赖于公民的政治参与,作为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政治参与是现代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没有公民对政府行政的参与和实践,也就不可能实现全体公民对政府行政的共同认同和实践承诺。每一个具有自由意志和独立的理性判断能力的人,不会在无强迫压力的情况下认同和承诺任何外在于他自己意志认同的制度约束或规范限制。在公民对约束自己自由意志的行政机制的认同过程中,个人的理性判断和价值筛选起着关键的作用,解决不了这个关键因素,行政效率也无从谈起。然而,问题在于个体存在着差异,而且道德上的差异甚于生理上的区别。作为公民的个体在政治参与的实际进程时,不可能完全摆脱不同家庭教育、和道德理想的影响。恰好相反,这些差异巨大的非政治的因素常常深刻地影响着公民的意识和主张,乃至他们的政治选择和政治行动。在这样的矛盾中,单纯依靠技术显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反而会陷入非此即彼的困境,毫无效率可言。
如果在现代行政的逻辑中,以价值中立为出发点,仅仅为了追求科学能力的优越感和效率的提升,以单纯的手段或技术来理解行政,而与正义与非正义、善或恶、美德、至善等道德问题全然无涉,那么行政本身也难以证明其合法性和基本的效率优越。
三、回归:公共行政的道德价值性辩护
若缺少道德的价值向度,或者过度强调现代民主政治的“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而追求行政的道德无涉,那么行政的正当合法性也就成为问题。
如果我们把行政界定为以行政机关为主体,运用公共权力所实践的具有强烈组织性能的治理活动,那么公共行政如何回归道德的目的性价值辩护这一追问的实质意义就在于如何建构、论证行政权力及其运用方式的道德正当性及合理性基础,实践行政行为的道德准则,实现其价值层面上的意义。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纯粹的价值中立以及效率不可取的境域中应该遵循一种什么导向?由行政本身的内在逻辑和需求探寻,这导向毋宁是公共行政中的正义。转贴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篇明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行政领域。作为一种制度,首要的便是在纷繁复杂的价值冲突中能有效地维护政治秩序,获得公众的认可及同意,赢得合法性基础。现代行政的发展逻辑在获得合法性方面暴露了自己的缺陷,因为合法性的奠定和维护除了依靠政府单纯的价值中立和效率之外,更多地基于政治制度本身内蕴的理性和人们对它的信念,“合法性作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标志着它所证明的政治体制是尽可能正义的”。因此,合法性基础实际上包含着对政治秩序有效维持这一合理性评价和道德性评价中的实质正义。而正义正是合法性的内在动因。以合法性的结构视之,管理者和公众是合法性的结构载体,两者不是纯粹的单维构建,而是具有回应性的,共同使合法性呈现动态发展过程。并且随着公众价值的多元性、精神特性的差异化扩大,公民更多的是在现代民主法则的框架下,根据自己的道德判断和利益来评价政治及行政,因此对公众回应需求的满足程度成为能否赢得认可和支持的重要关键因素,而这种需求最根本的是对正义的诉求。
然而,正义要成为现代行政的新导向还必须满足这样的事实:行政虽然不能以单纯的效率为导向,但是却不能缺乏效率。以正义原则为导向是否会降低行政效率?换言之,正义导向是否排斥效率?恰恰相反,正义导向之中涵盖着最大的效率追求。“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最大的潜在的动荡因素是来自社会内部各个阶层之间的隔阂、不信任、抵触和冲突。通过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保证,通过必要的社会调节和调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隔阂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消除,至少可以缓解,进而可以减少社会潜在的动荡因素。”社会成员之间价值观等非政治因素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以统一的观念整合人们的思想难以达成,重要的是应付这些非政治因素的渗透所采取的方式。行政的正义导向能够为公众提供平等地表达社会诉求、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积极地发挥自己的潜能,“不仅在行政体系自身中呼唤出有效率的行动,而且能够在它的管理对象那里,即在整个社会中激发出存在于社会成员之中的整合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的潜能。”因此,正义的导向消弭了社会矛盾,增强社会成员的凝聚力,极大地激励他们的主动J眭和积极性,使政府在获得最佳的社会秩序的同时,政府从日常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极大地解放出来,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呼唤出高效率。
因此,现代公共行政应该抛弃以往的逻辑,以正义为导向。然而,以平等、正义为主张的新公共行政或新公共服务并不能真正实现正义,法国学者皮埃尔·卡蓝默对新公共行政追求正义的困境做出了很贴切的诊断:“仅仅进行机构改革是不够的。必须‘改变观点’,对当前治理模式的基础本身提出质疑,即使这些基础已经为长期的习惯所肯定。”ll。。这实际上是一个大胆的结论,意味着公共行政也和人类的治理一样处在根本的转型之中,这促使我们重新思考行政正义导向的内在需求。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实质上潜藏着这样的论断:正义毋宁是制度的正义。以此推之,行政的正义毋宁是行政制度的正义,实现行政正义导向的关键在于行政制度本身。
行政制度是行政最为重要的规则体系。只有通过制度的安排,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公共行政才可能保持它的正义导向,才能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也只有体现正义的制度才能成为协调社会各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才能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接受并自觉遵守,否则就沦落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构建符合正义导向的行政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考虑到行政的制度选择、制度设计和安排的正当性程度,深入研究制度的实际运作。这关涉到“制度选择、设计和安排的社会客观条件和环境,包括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和环境,比如,社会的政治自由程度、公共理性程度、制度创新的资源供应、社会公民的政治参与、政治责任和政治美德状况,以及特别重要的是制度选择、设计和安排与社会政治生活实践要求的契合程度,等等。”…确立行政制度的正义导向不仅是公共行政目标模式的变更,而且意味着公共行政的制度、运行机制和行为模式的根本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