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银行贷款申请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说明)在客户决定购车后,将同时填写购车申请表、资信调查表和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
银行汽车消费垡申请书,此表由银行制发,用于客户申请购车贷款;是客户向银行提出汽车消费贷款的正式申请书,内容均根据国家金融机构有关政策制定;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由银行信贷部门留存,二联由保险公司留存,三联由经销商消费信贷部门留存。
(用途)决定购车客户分别向银行、经销商提出申请贷款和购车;并分别向银行、经销商、保险出具资信调查担保。
(填写注意事项)购车人填写各项均应如实填实、真实可靠。
我厂是一个以生产饼干为主的食品加工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现有固定资产×××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万元,职工×××人。××××年产值×××万元,利润××万元 。
我厂现有厂房面积×××m ,其中,约有×××m 属于危房,被城建部门列入危房改造范围,已正式下文,要求在一年内改造完毕,预计投资××万元。而目前我厂可用于建房投资的只有××万元。为此,我们曾向主管局申报本年危房改造计划用款××万元,最近,市商业局同意作贷款担保,故向贵行申请危房改造借款××万元,请予审查批准。
附:1.“×××厂危房改造项目计划任务书”影印件一份。
2.“×××厂危房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影印件一份。
3.“×××厂危房改造项目贷款申请书”一份。
4.“市商业局贷款担保书”一份。
申请单位:××厂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借款申请书
贷款银行:
申 请 人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男 女
民 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健康状况:良好 一般 差
是否本地人:是 否
本地居住时间: 年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1:
联系电话2:
联系电话3:
移动电话:
EMAIL:
文化程度: 研究生及以上 大学 大专 中专 高中 初中 小学 文盲或半文盲
婚姻状况: 未婚 丧偶 离婚 已婚有子女 已婚无子女 其他
工作单位:
进入现单位工作时间: 年 月
是否有执业资格: 是 否
职 称: 高级 中级 初级 无职称
本人月收入:
家庭月收入:
家庭人均月收入:
供养人数:
主要经济来源:工资收入 个体经营收入 其他非工资性收入
其他经济收入来源:
住房储蓄账号:
社会保障号码:
家庭总资产:
家庭总负债:
家庭对外担保总额:
居住状况:自有住房 贷款购买 与亲属合住 集体宿舍 租用 其他
住房公积金帐号:
是否在本行证券业务系统开户:是 否
是否本行员工:是 否
是否有本行信用卡:是 否
是否有本行定期存单:是 否
VIP客户级别:无 分行级 总行级
是否参加养老保险:是 否
是否参加失业保险:是 否
是否缴纳公积金:是 否
是否参加医疗保险:是 否
是否享受住房补贴:是 否
配 偶 情 况
姓 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男 女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电话:
工作单位:
手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共 同 借 款 人 情 况
姓 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男 女
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手机:
工作单位:
与借款人的关系:
通讯地址:
邮编:
申 请 借 款 情 况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借款期限: 月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 等额本金还款法 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
借款用途:购买住房 购买商铺 自建住房 维修住房 置换住房 拆迁住房 其他:
申请借款种类: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 个人再交易商业用房贷款
个人住房转让贷款 个人商业用房转让贷款 个人自建住房贷款 个人大修住房贷款
个人别墅贷款 个人第二套住房贷款 个人高档商品房贷款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担 保 情 况
担保方式:抵押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保证 质押 质押加阶段性保证 质押加保证 保证
抵押物名称: 质押物名称:
保证人名称:
拟 购 房 情 况
售房单位:
项目名称:
销售许可证号:
房屋形式:现房 期房
房屋户型:
房屋类型:福利房 微利房 平价房 经济适用房 商品房 不可售公房 别墅 其他
地址:
房屋结构:框架 砖混 框剪 其他
房屋面积: 平方米
单位售价: 元/平方米
房屋总价: 元
已付购房款: 元
购房合同编号: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购房用途:自住 投资 其他
交房日期: 年 月 日
是否使用该商品房设定抵押:是 否
自建,大修房屋情况
房屋座落地址:
城建部门批准文号:
房屋结构:框架 砖混 框剪 其他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层数:
自建房屋造价: 元
原房屋价值: 元
增加建筑面积: 平方米
大修房屋费用:(大写)人民币 小写: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声明:
1,本人保证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任何欺诈或隐瞒事实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本人承认以此申请书作为向贵行借款的依据.报送的资料复印件可留存贵行作备查凭证.
3,经贵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借款条件而未予受理时,本人无异议.
4,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贷款后,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5,本人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将本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库.并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本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借款人签字: 共同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借款人配偶声明:
本人是借款人 的配偶,同意借款人向你行申请个人 贷款,并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本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第一条 为满足居民住房装修融资的需要,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装修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住房装修贷款可用于支付家庭装潢和维修工程的施工款、相关的装修材料款、厨卫设备款等。
第三条 住房装修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装修贷款由零售业务网点受理并初审,支行零售业务部门审查,较小金额的贷款由支行信贷管理委员会授权下的贷款审批人以个人名义审批并负责;较大金额的贷款由支行全体贷款审批人会议集体审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住房装修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凡申请住房装修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装修的房屋是自住房屋;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四)与装修企业签订有《家庭装修工程合同》,或与装修材料供应商签订有《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有家庭装修预算书;
(五)在建设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六)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住房装修贷款起点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5万元(含15万元)。其中: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80%;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第九条 住房装修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规定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借款人应到经办行指定的零售业务网点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经办人应当主动热情接待申请贷款的客户,向客户介绍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条件、利率、期限、用途、担保、还款方式、违约处理、办理程序及借款人需承担的各项费用等,解释住房装修贷款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当在建设银行进行资信调查时给予协助。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装修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表》(附式1),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建设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证明;
(三)与装修企业等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以及家庭装修预算书;
(四)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以抵押和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营业网点应审查客户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填写《个人消费信贷材料清单》,原件经当面审查后退还贷款申请人。
第十二条 贷款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各项资料后,经办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限定在10个工作日内并给予借款人答复。具体调查内容如下:
(一)借款人按规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借款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材料之间是否吻合;
(三)借款人的资信及收入状况是否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能力;
(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属于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否已设定抵(质)押及其他相关情况;
(五)保证是否符合《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具体意见,并填写《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审批表》(附式2),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建设银行告知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质物或抵押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消费信贷材料清单》回执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采用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到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依据《借款合同》,将贷款划转到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储蓄存款账户。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住房装修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的,建设银行要与借款人或第三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抵押合同》。
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的公证、保险手续,其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中应明确第一受益人为建设银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第三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进行质押的,建设银行要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质押合同》,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包括:
(一)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AAA级企业债券;
(二)建设银行签发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三)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资产。
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质押权利凭证的到期日。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的形式是连带责任的保证,建设银行要与保证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保证合同》。保证人必须是法人或公民。
法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公民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职工。
第二十条 在资产抵押期间,借款人有维护、保养、保证抵押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监督检查。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馈赠或重复抵押。
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与回收
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应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对每一位贷款客户建立个人档案,登记有关情况作为历史资料留存;对借款人的贷款材料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保管,实行借阅登记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借款人的个人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行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的使用情况、抵押物价值变化情况、性能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实行保证方式的应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协助。
检查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贷款的偿还。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贷款支用的次月起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计算公式如下:
还款总期数
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等额还款额=--------------------×借款金额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 -1
第二十四条 建设银行扣收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每个借款人只可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还款。
(一)贷款银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若扣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则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扣款账户。
(二)借款人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偿还。
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则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当提前15天通知贷款行,经贷款行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到原贷款经办网点办理手续,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变化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建设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20日之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财产或权利等凭证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 住房装修贷款不得展期。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建设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在逾期贷款偿还之前,经办行每月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及时发送书面催收通知,直至贷款本息收回。
第八章 违约与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保证人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变更协义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借款行应主动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的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经办行应当及时处分抵押物和质押财产。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
(三)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的;
(四)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质押财产,清偿贷款本息;
(五)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三条 经办行应当按照本规程及时办理贷款,由于经办行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经办行应当按日息万分之四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并按照建设银行有关规定追究行内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贷款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因住房装修质量与装修企业发生纠纷以及因建材或厨房设备质量与销售商发生纠纷时,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与贷款行无关。借款人及担保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开办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之日起执行。
附式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书
附式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审批表
附式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书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书
NO: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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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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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出生年月| | 性 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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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婚姻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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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现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
【摘要】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河北省张北县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6 个规范性文件,搭建了市场经营和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平台,设计了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规程和抵押贷款操作规程相衔接的工作流程,在全县18 个乡(镇) 全面推进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本文就张北县这一做法进行认真调研和总结,对如何在原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农业信贷市场特点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 农村金融;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创新
【作者简介】张璇,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在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特殊国情下,土地产权残缺和法律障碍使得土地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面临着诸多障碍。如何在现有情况下,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真正开展土地的抵押贷款业务,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一直是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的期盼。2013 年以来,河北省张北县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在全县18个乡(镇) 探索推进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农村金融创新,我们对张北县这一做法进行了认真调研,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张北县基本情况
张北县总面积4185平方公里,辖18个乡镇,366个行政村,1167个自然村,总人口37.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2.8 万人。耕地面积121951 公顷,其中水浇地面积19574公顷,草场面积122133公顷,林地面积81617公顷。2013年全县粮食、油料、蔬菜、马铃薯、豆类等作物播种面积分别是35万亩、16万亩、18万亩、33万亩、5.5万亩,产量分别是9.13 万吨、1.15 万吨、71 万吨、44 万吨、0.4万吨。2013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440元,先后被确定为河北省“无公害蔬菜示范基地”“河北蔬菜之乡”“河北马铃薯之乡”“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全国蔬菜生产重点县”等称号。
2013年11月,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张北县出台了《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规范性文件,搭建了市场经营和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平台,设计了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规程和抵押贷款操作规程相衔接的工作流程,在全县18个乡(镇) 全面推进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为便于农户办理贷款,根据申请贷款额度,实施了分层次服务阶梯化办理的办法。5万元以下的由乡(镇) 信用社办理;5万元以上种养大户申请的,由联社小贷中心办理;5万元以上农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申请的,由县联社客户部办理。目前,共发放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21笔,贷款金额546万元。
二、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具体做法
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工作,前提是抓好流转交易的平台建设,突破土地经营权可处置的障碍。为此,张北县注册成立了“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物权公司”)、“张北县物权融资服务中心”(简称“物权中心”) 两个服务平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把市场经营和管理服务两个职能承担起来。
(一) 物权公司有关情况
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 年11 月,为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0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及农村物权融资、托管、交易咨询服务。成立这个物权公司的基本考虑是,土地流转和抵押贷款是市场行为,只能以企业为主体具体操作。比如除了交易和融资以外,还要有土地托管经营的能力以确保土地经营权的相应收益。目前公司内设申请登记审核部、贷款申请部、挂牌转让部3个职能部门。
1.申请登记审核部。主要负责初步审核《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以及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其他资料凭证,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交的申请书;共有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土地流转的证明书;物权收益评估等,并对上述事项开展审前调查。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送交到贷款申请部。
2.贷款申请部。主要负责按照审核部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负责与农经站对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出具《承诺函》,凭《承诺函》协助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并定期与金融机构汇总核对借款手续、数额。
3.挂牌转让部。除承担在交易平台挂牌、征集承包人、核实借款人还款实况、与银行及借款人结算等工作外,还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文秘办公、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事项。
物权公司成立步骤:经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第一步,由张北县财政局向县政府提交《关于成立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办公地点等;第二步,县政府按照请示事项印发《关于同意成立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第三步,县财政局接到批复文件后,印发《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任命的决定》和《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聘任决定》;第四步,县工商局、质监局、税务局办理物权公司设立相关登记手续。
(二) 物权中心有关情况
张北县物权融资服务中心作为一个综合协调部门单独设立,为科级事业单位,对物权公司进行业务指导,提供物权融资交易服务,管理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指导督促乡(镇) 开展土地收益评估。成立物权中心的初衷是由于物权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不能行使行政职能,无法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工作,因此需设立一个综合协调机构承担管理服务职能。中心编制为10人,领导职数1正2副,设综合办公室、贷款业务股、土地流转监管股、土地收益评估股4个股室。
1.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制度建设、材料综合、上传下达、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
2.贷款业务股。负责对物权融资公司开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金融机构多渠道提供信贷服务,对贷款农户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
3.土地流转监管股。负责办理《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对土地流转进行监督管理,对土地流转信息进行搜集和,指导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 开展工作。
4.土地收益评估股。负责协调乡(镇) 成立土地收益评估小组,对土地收益进行评估,做出评估报告,提供给物权融资公司。
在解决好上述问题,扫清工作障碍的前提下,张北县设置了操作流程八步法。第一步,贷款申请。借款人为农户、种养大户的,由借款人携带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征信报告;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人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贷款卡、章程、借款决议、征信报告、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第二步,贷前调查。金融机构2人以上实地调查借款人资产状况、经营现状、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期限、土地权属、共有人情况等,同意为其发放贷款的,在《张北县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借款人据此意见到物权公司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第三步,土地价值评估及证明书。借款人获取乡(镇) 物权收益评估小组出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价值评估参照表》,到村委会和农经站取得《土地流转证明书》。第四步,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借款人携带以上资料到物权公司提交《张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书》,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第五步,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携带与物权公司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到乡镇农经站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变更登记,农经站出具《变更登记证明书》。第六步,出具承诺函。借款人向物权公司提交《变更登记证明书》,物权公司出具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函》。第七步,贷款发放。借款人携带在物权公司办理的所有手续复印件及《承诺函》原件,到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金融机构按照合同发放贷款。第八步,贷款收回。贷款到期,借款人及时履行债务,并向物权公司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回转申请书》,物权公司签署意见后,借款人持还款证明(银行出具) 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回转申请书》,到农经站再次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贷款到期,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物权公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时对外流转,用流转收益偿还贷款,在土地未能及时流转出去的情况下,优先使用风险基金偿还贷款。贷款本息偿清后,借款人到农经站再次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主要经验
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核心是解决好农户借得到、银行贷得出的问题。通过调研和座谈,我们认为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明确了借款主体,就是谁可以贷款的问题。目前的条件是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且具备贷款准入条件的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公司等。
2.明确了收益评估,就是土地流转和抵押价格的问题。各乡(镇) 成立了物权收益评估小组,以村为单位,由主管农业的副乡(镇) 长及农经、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土地等工作人员、驻乡金融网点负责人、评估土地所在地村主任和村民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对用于贷款的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在每年土地耕种之前的3个月内进行,即2月份至4月份对各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及流转价值进行评估,将评估参照表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物权公司承诺保证额度以及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参考,评估以亩为单位,有效期为一年。
3.明确了贷款额度,就是农户最多可以贷多少钱的问题。张北县确定借款人为农户的,需将其耕种面积的1/3留作“口粮田”,剩余2/3可用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最大贷款金额=承包土地面积×2/3×单亩每年流转评估价×70%×贷款期限。借款人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农业公司的,原则上需将其流转土地总面积的1/3用于“保障自给生产”,剩余2/3可用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最大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同上。
贷款期限、利率一般为1 年,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统一上浮50%执行,6个月至1年(含一年) 贷款基准利率6% (5 厘),上浮50%后为9% (7.5厘);1 年至3 年(含3 年) 贷款基准利率6.15%(5.13厘),上浮50%后为9.23%(7.69厘)。
4.明确了风险补偿基金,就是如何确保风险可控的问题。为了让银行放心地将钱贷出,由县财政出资300万元,设立惠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后按金融机构发放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1%逐年增补(金融机构让利1%,作为风险补偿基金)。惠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由县金融办在县财政局开设风险补偿专用基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贷款逾期时,在物权公司未能及时将土地流转出去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基金来偿还贷款,防止银行坏账、呆账的发生。
四、有关建议
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从抵押物扩展角度,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为土地流转合作社或农户拓展了融资渠道和资金来源,缓解了当前农村产业发展阶段面临的资金瓶颈问题,也为信贷担保体制创新提供了新思路。为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农业信贷市场特点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提出如下建议。
1.尽快修改完善《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当前农村发展现状适当放开农村土地、宅基地等各类产权的抵押流转。
2.完善农村土地、房屋、林权抵押流转市场,建立产权交易中心、网络信息中心及相应的专业评估机构,重点是寻求政策和法律上的认同与支持,消除抵押障碍,促进土地抵押物及时流转变现。
3.政府出台相关制度办法,引导构建商业性、互担保机构并存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如可借助有威信的农村种养大户带头成立担保合作社或者担保协会,会员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担保基金,农户贷款时通过“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或“农户联保+合作社/协会担保”“农户联保+抵押”等方式获取银行贷款。
4.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信贷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与抵押行为。可鼓励县级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信贷服务中心等类似管理机构,规范土地抵押贷款行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评估、登记、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对需要转入土地的农户或土地合作社提供相应的支持,促进土地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
参考文献
[1]崔嵩.创新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机制[J].中国金融,2012,(18).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金融扶贫服务,防范扶贫信贷风险,增强扶贫贷款资金使用绩效,提高金融扶贫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和《***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贫小额贷款使用管理办法和金融支持农业新型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参与脱贫攻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季度贴息审查办法的通知》(镇政〔2016〕83号)文件
一、贷款主体要求
(一)准入条件
1.贫困户准入条件
(1)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无重大不良记录。
2.带贫经营主体准入条件
(1)重点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带贫效果明显、带动能力强、有一定产业基础的企业。
(2)有切实可行的带贫方案,能充分利用我县资源,贷款用于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与政府签订带贫协议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3)在工商注册管理部门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2年以上,有相关生产经营的必备证件。
(4)有基本的会计核算,能提供较为清晰、可识别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相关财务资料。
(5)从事种养业的主体借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购买农业保险(无对应保险产品的除外)。
(6)拥有“三品一标”认证的合作社优先准入。
(7)符合合作银行的企业贷款或农民合作社贷款条件。
3.经营项目要求
(1)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稳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
(2)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对全县农村经济和农民致富有较强带动作用。农业资源优势明显,项目市场前景广阔,销售渠道畅通。
(3)贫困户贷款主要用于培育发展特色农业、家庭简单加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等符合产业导向、绿色高效的创收项目。
(二)贷前审查
1.贫困户贷款。三级金融服务组织对贫困户的信用评级、贷款用途等申贷信息逐级进行审核、公示、推荐,并对申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一贫困户不得重复申报(包括同一贫困户不得在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复申报、贫困户家庭成员不得重复申报)。
2.带贫企业贷款。乡镇金融服务站对带贫企业的申贷资料进行审核、推荐、公示;县金融服务中心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带贫企业标准;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贷前审查,重点审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风险控制等,加大对跨行业、混业经营带贫企业的风险识别力度,合理控制贷款规模。带贫企业不得将已直接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作为带贫指标申请贷款。
二、贷款金额及期限
1.为符合贷款条件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
2.参与脱贫攻坚的农业新型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必须保证贫困户每年收益不低于3000元。额度单户掌握在300万元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农业企业(含龙头企业)的借款额度单户掌握在500万元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示范带贫作用突出的龙头骨干企业,额度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续贷,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利率及贴息
1.执行利率。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带贫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最高上浮不超过10%。
2.贴息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内小额扶贫贷款由县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全额贴息;带贫经营主体符合贴息条件的,财政按年贴息率4%给予补贴(统筹整合资金2%,县财政资金2%)。
四、贷款流程
1.建档立卡贫困户
(1)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申请,村、乡(镇)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确认推荐。农户填写贷款申请书、承诺书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
(2)贷款审核。省农信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对推荐贫困户提出贷款意见。
(3)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与借款主体签署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2.带贫经营主体
(1)贷款申请。带贫经营主体向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或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受理、审核、推荐。
(2)授信、担保审批。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省农信担保)按照各自相关制度要求,提出终审意见。
(3)签订借款合同。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审核一致通过的项目,借款主体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与县扶贫办签订带贫协议。
(4)贷款核保、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逐笔签订保证合同。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
(5)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依据《提请放款通知书》为借款主体发放贷款。
3.贷款备案
合作银行每月4日前,将上月放款情况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备案,农户小额扶贫贷款数据报扶贫办,并录入扶贫贷款数据库。
4.贷款结清
合作银行每月4日前就上月贷款到期足额清偿的借款主体向有关担保机构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五、贷后管理
成立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牵头的扶贫信贷资金监管组。负责扶贫信贷政策指导和监督;负责各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用途监管;负责扶贫信贷资金带动贫困户增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一)贫困户的贷后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对所推荐贫困户的真实性负责;负责督促辖区内贫困户将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发展产业脱贫增收,发现风险要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是放贷责任主体,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要求,负责调查核实贫困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负责对贫困户所提供资料的审查,负责贷后资金用途的跟踪检查。县金融办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贷款用途跟踪监督情况等进行抽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贴息资料,及时做好对贫困户贷款的贴息工作。贫困户贷款到期后,各乡镇要协助金融机构督促贫困户做好还款工作。
乡镇金融服务站至少每两个月对贫困户贷款进行现场抽查,贫困户核查比例不低于50%(最低5户);县金融服务中心每三个月按比例进行一次现场抽查,贫困户核查比例不低于30%(最低5户)。
(二)带贫经营主体的贷后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经营效益良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实施主体,对所推荐的实施主体经营情况、带动贫困户情况负责;负责对贫困户参与实施主体产业发展和企业带动贫困户增收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辖区内实施主体将扶贫资金真正用于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发现风险要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金融机构共同负责对实施主体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是放贷责任主体,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要求,负责调查核实实施主体的经营效益、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负责对带贫企业所提供资料的审查,负责实施主体使用资金情况的跟踪检查。县金融办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贷款用途跟踪监督情况、企业落实贫困户分红受益情况等进行抽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贴息资料,及时做好对实施主体的贴息工作。
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和主办银行、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保证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对带贫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查看情况形成季度贷后检查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县政府。
六、风险补偿机制
(一)建立风险化解机制
借款主体逾期,相关银行设置7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合作各方积极督促借款主体还款;相关银行创新风险化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利用风险缓释手段化解风险。
(二)建立贷款熔断机制
对乡(镇)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和行政村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金融机构停止扶贫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扶贫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扶贫贷款发放。
(三)追偿及追偿收益分配
代偿、补偿后,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各方委托合作银行统一负责追偿,带贫经营主体由各方委托相关担保机构统一负责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费用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及金融机构。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及时研究金融扶贫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重要政策,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
由于美国银行业和金融制度在国际金融体系中无以伦比的地位和威望,研究其贷款理论演变将成为一种可靠的依托,这种演变经历了:
1.实票论和商业贷款理论。在历史上,美国的贷款实践仿效了英国银行业的模式。英国的理论被称为“实票论”,而其美国的变体则被称为“商业贷款理论”。这两种理论都认为贷款是资金的主要来源,并认为需要有资金的流动性,以应付预料不到的提款需要。因此,最好是只发放短期贷款,因为贷款理论认为,长期投资的资金应来自长期资源,如留存收益,发行新的股票以及长期债券。“商业贷款理论”的缺点在于:第一,这一理论并不适用于整个银行业务系统――虽然它可能适用于个别银行,以库存货物作低押发放一笔贷款,借款人只有把货物出售后才能清偿贷款。其二,如果借款人找不到买主,这位顾客也会借一笔款去完成这笔交易。这样,虽然个别银行可能预期贷款到期通常会增加银行的资金流动性,而对于整个银行系统来说,则未必如此。再次,整个银行系统的脆弱性,在长时间中,可能影响个别银行的资金流动性。
2.转换论。1918年,产生了H.G.莫尔顿的“转换论”,这一理论认为,把可用资金(存款)的一部分投放于二级市场的贷款与证券,可以满足银行资金流动性的需要。流动性的需要增大时,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这些资产(包括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美国短期国库券等)。转换理论的实际应用,增加了新流动性来源,并证明银行可以发放较长期的贷款,这样就延长了各种贷款的平均期限。但是,“转换论”也同样具有“商业贷款理论”的那种局限性,此外,贷款平均期限的延长会增加银行的全面流动性风险。
3.预期收益理论。1949年,赫伯特·V·普罗克提出了“贷款流动性的预期收益理论”。根据这一理论,稳定的贷款必须有适当的归还日期表,这个日期表以借款的预期收益或现金收入为依据。这一理论与先前的一些理论是一致的,但增加了宽广度。“实票论”认为银行应满足工商业的借款需要,“转换论”认为,如果银行的投资是高质量的,那么贷款的期限并不影响它的安全性。“预期收益理论”认为,稳定的贷款应该建立在现实的归还期限与贷款的证券担保的基础上。这样,联邦储备体系就成为资金流动性的最后来源保障了。
二、现代商业银行贷款政策和程序
(一)贷款政策。
制定贷款的重要性在于为银行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提供适当的信用标准,使之遵守各项法规,保证贷款决策一致性,向顾客和公众披露银行现行信贷策略的有关信息等,最终控制和调整银行贷款的的规模和结构,实现经营目标。制定适宜的贷款政策,银行需权衡以下因素:①银行经济的战略目标。贷款政策文件通常以一般性说明开始阐述银行的目标,以及贷款政策如何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②放款的三大原则。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大原则是最基本的因素。③资本状况。银行的资本起着保护存款账户资金的缓冲作用,资本的规模与存款的关系影响着银行能够承担风险的程度。自有资本占资产总额比例较大的银行,才能承做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放款。④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某一时期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紧缩和放松,直接影响到银行放款利率的高低,必然对银行的信贷规模起到抑制和促进作用。⑤存款的稳定性。存款是放款的基础,存款量的变化直接影响放款的规模。⑥服务地区的经济条件。稳定的经济环境要比受季节性、周期性波动影响的经济环境更利于银行采取积极和宽松的信贷方针。
根据以上考虑,一个典型的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政策应对以下内容作出说明:①有关借款和借款人说明。没有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就不能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书面贷款政策应该列出估计借款者及时归还贷款的意愿和能力所需的文件。完整的贷款记录应包括以下项目:借款者个人品格、借款用途等,核心档案还应收藏与借款者的通信、电话会谈记录、现场走访的详细报告和有关借款者的广告和报刊剪辑。为容纳与日俱增的记录卷册和有关文件处理问题,许多银行已经或正在转向记录档案电子计算机化。②贷款种类。贷款政策应当包括关于适当与不适当贷款的简要说明,应该拒绝不适当贷款,这些贷款通常带有某些投机因素。商业银行应当对贷款类别进行定期检查,因为贷款的分类受经济周期变动影响较大。③合格的抵押品。贷款政策应规定可充作抵押的各种抵押品及其额度。例如:以一批应收账款作抵押的贷款,其金额不得超过九十天期以上的应收账款的70%;以国家注册的法团债券、市政债券和美国政府债券作抵押的贷款,其金额不得超过市场价格的65%;负债不应超过原材料和制成品成本的60%.④对贷款集中化的限制。稳健的银行经营实践要求贷款政策对贷款种类、行为和地域的集中化方面作出某些限制,以减少整个资金运用的风险。⑤信贷额度。正式贷款政策应区分信贷最高限额、指导性限额(或内部掌握限额)、贷款承担额和循环贷款协议之间的关系。⑥需集体磋商的例外情况。具有同等能力的信贷主管人员。面临一系列相同的环境,可能会做出不同的信贷决策。贷款政策文件不可能为处理所有此类问题都订立规则,但它应该包括某些一般性准则。遇到这种情况,通常的做法是,同有关部门磋商后才做决定。这些例外的情况包括:对原来没有往来关系客户的贷款;收购、兼并贷款;对新业务的贷款;本区域外贷款;对新业务的贷款;本区域外贷款;以价格跌落、不适销或不上市的股票作抵押的贷款;新业务的贷款,等等。⑦贷款定价。
此外,贷款政策最后文本中还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银行经营目标的说明;②贷款权力归属部门及组织原则;③银行现有业务的地域限制;④有关法律的考虑;⑤借款人的贷款承诺、清偿和业务量规模。
(二)贷款程序。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将遵循既定的程序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使贷款政策是得到最恰当的执行。贷款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贷款的审核与检查。这主要由贷款权力归属部门负责执行,目的在于保持贷款政策执行的客观性,其标准在于:确定贷款是否符合管理方针和法令规定;批准贷款的主管人员是否按照银行贷款政策办事;信贷档案是否齐全;贷款申请书是否说明抵押品的种类和金额;全部必要的债券利息是否完整无缺;还款来源是否象清单所列明的那样足以清偿贷款。具体而言,对贷款的审核与检查包括对借款申请书的审查和对贷款项目本身的调查。前者要说明:借款的目的和用途,银行通常要在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否与贷款方针的要求相符;借款的数额,银行要审查借款人的借款数额是否与实际需求相符,是否超过法定的贷款限额;借款期限;还款的方法及来源;担保的方法,银行通常愿意接受市场价格稳定、易销售的财产作为抵押品。后者的目的在于确定:该项贷款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或地区经济发展是否有利;贷款的利益;借款人的资信能力;合法人;放款规模。
2.签订贷款合同。如果银行信贷部门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本身审查合格,则依双方协商内容最终将订立法律文本,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书也将是未来有关纠纷和贷款具体执行的法律依据。这一合同将包括:①贷款总则,总则中规定贷款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贷款的基本要素;②贷款条件,银行为了保证贷款能够安全收回,对贷款企业的资金运用、生产管理、投资方向、投资数额等生产条件;③担保品的选择;④财务报告,为了准确掌握借款方的财务状况和贷款的使用情况,银行在贷款合同中通常要求借款企业在使用贷款期间,提供各种与贷款有关的财务报告和统计资料;⑤违约条款,主要是解决拖欠贷款或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问题;⑥还款方法,银行可能要求借款人一次全部还清贷款,也可能同意分期摊还。
3.放款的偿还。本环节涉及的结果有按期、提前、延期偿还和无力清偿四种状况。后二者将涉及到银行对借款者资信的评价和利息惩罚等问题,前二者可能会有相应的奖励措施。
4.有问题贷款的催收和注销。主要是涉及上述的后二种情况,银行应该采取补救措施。情况不良征兆的显现,要依靠银行对有关报警信号的敏感反应能力和既定应急方案,这些报警信号诸如:收到财务报表、支付报表或其他文件时间的不正常推延;来自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借款者的意外贷款需要;借款者态度的变化(即:拒绝回电话或经常不在办公室);当地经营环境的变化(即大企业关门或加入新的竞争者);借款者的不负责行为(即旷工或过度的酗酒);透支额增加;借款者的企业发生罢工或其他停工事件;违法行为被揭发;对借款者的意外判决(即侵权赔偿或税款留置)。银行贷款管理者一旦发现这种潜在的违约风险,必须尽快采取行动使损失最小,任何拖延都会使损失增加。处理逾期账户总的原则是:争取借款人的最佳合作,抢先接管抵押品,主动与借款人合作使贷款得以偿还。对于确认无法回收的贷款应提留呆账准备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催收的停止。需要强调的是,尽管贷款政策和程序规定了有关银行贷款业务的明确做法,但过分僵化的刚性规定将不利于员工创造力的发挥。因此,银行应该鼓励有关员工对贷款业务的积极参与,具体贷款政策和程序也应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正,尤其是在银行内外部环境变动多端的情况下。
三、贷款的种类
贷款种类是银行制定贷款政策时的主要考虑因素。这种划分因标准不同而有差异,其中最重要的有两类,其一是按不同用途分批发贷款和零售贷款,前者是为了经营企业的目的,后者主要是对个人。这类划分将在确定贷款定价时显示其作用。其二是根据贷款规定或条件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抵押贷款。
1.信用贷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放款。这种放款可使借款人在不提供任何有价物的情况下取得贷款。获得追加资本,因而信用放款是一种资本放款。由于信用放款只凭借款人的信誉,因而银行对借款人必须熟悉,并充分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信誉程度。这种放款的利率较高,并且附加一定的条件。例如,要求借款人提供企业资产负债表,并说明经营情况和借款用途等,这样,银行便可以通过这种放款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控制。其种类主要有:①普通限额贷款。一些企业常常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个贷款限额,在限额内,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②透支放款。对这种放款,银行与客户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往往凭客户与银行之间存在的默契行事,特别是对信用较好的客户,银行经常提供透支上的便利,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③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的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其费用率通常相当于限额未用部分或全部限额的0.25%-0.75%.④消费者贷款。消费者放款是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放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主要包括:借款人的职业;借款人的生活收支状况;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借款人的品德。⑤票据贴现贷款。票据贴现贷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可贴现的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期票、银行本票和汇票等。目前商业银行贴现业务已扩展到政府债券。
2.担保贷款。其产生源于:①借款企业的负债率较高,显示出其财力脆弱;②借款企业没有建立起使人满意的和稳定的收益记录;③借款企业的股本未能销售出去;④借款人是新的客户;⑤企业的经营环境恶化;⑥贷款的期限很长,等等。然而有时银行并不寻求担保,而是借款人主动提供担保,这时借款人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得优惠利率待遇。根据充当担保物的不同,担保贷款又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担保品贷款。充当担保的可以是:股票和债券;保函、商品、地产、人寿保险单、汇票、本票以及其他物权凭证;第
二、甚至第三抵押权,等等。由于后一类担保品一般都缺少作为合格贷款担保所必需的条件,银行一般不愿接受。担保品在未来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抵补贷款损失,往往取决于担保品的质量,银行当然要选择质量高的担保品。影响担保品质量的因素主要有:市场价格是否稳定;是否容易销售;是否易于保管;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技术是否复杂。由此看来,商品最适合于作为担保品,有价证券次之,不动产最差。按照银行对担保品取得的权利的不同,担保可以分为:①取得留置权。银行扣留债务人的财产直到他欠银行的债务还清为止。②取得质押权。其内在规定性与留置权略有不同:其中之一是,在质押方式下,受质押人(银行)在债务清偿前拥有全部占有债务人用作抵押财产的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受质押人还有出卖该财产的权力。与留置权不同的是,质押权是一种特别赋予的所有权。③抵押。拽债务人将其拥有法定权利或衡平法权利的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其借款的抵押品。对财产拥有衡平法权利的人,最多只能要求从这些财产中取得赔偿,而无权出售它们,因为他不是财产的所有者,银行应注意此点。在抵押方式下,受抵押人(银行)对财产有特定的权益并有出卖权,银行的抵押文件一般载有变卖担保品的明确规定。
另一种是保证书担保贷款。指由第三者出具保证书担保的放款。保证书是保证人为借款人作贷款担保与银行的签约性文件。保证书担保放款的实务操作通常比较简单,银行只要取得经保证人签字的银行拟定的标准模式保证书,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所以,保证书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最简单的担保形式。由于保证人替借款人承担了实际的部分义务,因而成为这一贷款方式的特色,其权利和义务将成为贷款政策的重要内容。保证人的义务总是发生在债务到期时,即从债务到期日起保证人就负有义务,当主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或者只能清偿部分债务时,保证人必须保证全部债务得到清偿。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得到解除:已付款;订立放宽贷款期限的协议;保证合约发生变更;主要合同发生变更;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改变。保证人不同,保证书的出具程序也是不同的;银行在接受时必须对股份制、合伙制、单个制公司等加以区分。保证书在银行陈述虚伪、保证人出于误解、保证人受到不正当的影响三种情况下失效。
四、贷款定价
贷款利率即贷款价格。贷款利率的确定需考虑下列因素:央行贴现率;放款期限;存贷利率;放贷利率风险;管理贷款成本;优惠利率;银企关系。其中的基础是对风险的分析,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1.信用风险。对这种风险的分析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简称6C):①品德(Character)。指个人或企业借款者对其所欠债务是否愿意归还,一般通过考察其过去的资信情况,了解谁介绍他来借款以及通过同借款人面谈来做出谈判。②经营才干(Capacity)。主要是通过审查其财务报表,看其资金的流入流出是否正常,以及经营业绩怎样。③资本(Capital)。指借款人财务报表上的总资产总负债情况、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相抵后的净值,即借款人的财富状况。④担保品(Collateral)。指借款人用作借款担保品的质量。⑤经营环境(Condition)。指借款人在经济衰退及其他事件中的脆弱性,或说他在最糟糕的情况下的还款能力。⑥事业的连续性(Continuity)。指借款人能否在日益竞争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此外,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对银行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要注意,这些报表毕竟是反映着企业的过去,因此应用时要作信用调查,以得出正确的结论。此外,近几十年来,还发展了许多观察企业经营的方法。如1977年由阿尔曼等人提出的Z分析模型,使用了五个比率:X1为营运资金与总资产比率;X2为留成利润与总资产比率;X3为支付利息及税款前的收益与总资产比率;X4为股票的市场价与总负债值比率;X5为销售收入与总资产比率。因此:
Z=a1×X1+a2×X2+a3×X3+a4×X4+a5×X5,
(其中,Z代表企业经营状况,a为各项资产的信用权数(或系数),利用统计方法求出系数后,
Z=1.2X1+1.4X2+3.3X3+0.6X4+1.0X5,
若Z<2.675,则该企业将有很大问题;若Z≥2.675,则说明企业经营良好。
2.利率风险。目前,防止利率风险的方法,主要是采取浮动利率,风险的方法,主要是采取浮动利率,定期调整。
3.搭配不当的风险。一是利率与时间搭配不当,短借长用,形成损失。二是币种搭配不当,形成汇率风险。对国外放款,常常涉及不同货币的汇率风险。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的远期交易为抵销此种风险提供了可能。
贷款定价的目标在于确保预期收益率的实现。为此,银行贷款管理者必须考虑发放贷款的预期收入、给借款者提供资金的成本、管理和收贷费用,以及借款者的风险等级。下列简单公式可以说明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
(贷款收益-贷款费)/应摊产权成本=税前产权资本预期(目标)收益率
其中:应摊产权成本=银行全部产权资本对贷款的比率×未清偿贷款余额
若贷款收益低于目标比率,那么,该笔贷款或该类贷款将不得不重新定价。
按揭贷款合同范文一
抵押权人:_________(贷款人)
抵押人:_________(借款人)
担保人:_________(担保人)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
第二条 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此笔贷款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贷款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_________月。
三、贷款利率:月息_________ 。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三条 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_________每期应缴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变动),首期还款日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并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第四条 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
第五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_________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
第六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2.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
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人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由担保方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三、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2.保险单上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
3.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到全部收回。
4.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该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另具函深圳市房产地权登记处将该项抵押物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或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时,抵押权人即可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之权力。
2.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同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后,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人将其退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担保人。
3.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七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1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抵押人有追索权,抵押人对担保人则没有反索权。
五、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八条 担保人及担保责任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入伙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
二、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3天内须将贷款金额全数贷出。
第十条 其他
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休息及其他有关
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
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五、未尽事宜,按照_________及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_____公证。
二、本合同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合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_________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
借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贷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按揭贷款合同范文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即买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三人: (以下简称丙方,即卖方)
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位于重庆市 (以下 简称该房屋 )的买卖(居间)合同,三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 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申请贷款事项
贷款银行: ;贷款期限: 年; 贷款金额:人民币 元。 以上事项以贷款银行审定为准。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代为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均 视为乙方完成本事项。 2、乙方根据贷款银行的需要为甲方向银行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贷 款银行发放贷款起至该房屋抵押完成、 《房地产权证》交回贷款银行为止。如果贷款银行 不需要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乙方全额支付服务费。
第三条 贷款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1、贷款服务费金额:人民币 元,由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 支付给乙方。 2、因代办贷款产生的邮寄费用(包括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邮寄函件) 、复印费用等,由 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当符合相应的贷款条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 准确、合法、有效、及时。否则,甲方应自行承担其责任,除乙方已经收取的贷款服务费 不予退还外,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2、按规定应当由甲方本人到场办理手续的,甲方应在乙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 2 个工 作日内达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如果甲方未到场办理手续的,甲方应按每日 40 元的标准 向乙方另行增加支付贷款服务费。
3、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同意乙方将抵押登记后的《房 地产权证》转交给贷款银行收执保管。甲方迟延交验证件资料或拒绝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包括甲方因其他纠纷致使该房屋被司法冻结、查封等情形) ,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展 工作的,均属甲方违约。甲方应按其实际延误的时间,以每日 30 元的标准向乙方另行增 加
支付贷款服务费; 延误时间超过 5 日的, 另行增加贷款服务费标准违按每日 60 元计算。
4、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服务费及有关费用。
5、如甲方违反本条第 1、2、3 款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 时贷款银行已发放贷款的,甲方应将所借全部款项立即给付给乙方(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及 相应利息) ,由乙方转交给银行。
6、在乙方为甲方提供阶段性担保期间,如该房屋过户到甲方名下的,甲方即以该房 屋为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应在收妥相关证件资料后,及时在贷款银行、登记机关等规定时限内或约定 时限内办理委托事项。如因贷款银行或登记机关的原因造成不能准时办理相关事宜的,乙 方免责。
2、乙方为甲方向贷款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 3、乙方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通知义务。 4、乙方应对所代收的各项税、费专款专用,及时给付,不得挪用。 第六条 丙方责任
1、同意甲方采用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
2、丙方应履行该房屋转移登记中应尽的责任,包括税、费的承担、资料的及时提供 及人员的及时到场等事项。
3、因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丙方除应向甲方和乙方分别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人民币外,还应赔偿甲方和乙方的全部损失。如贷款银行已经发放贷款的,则丙方应立 即将该贷款及相应利息给付给乙方,再由乙方归还给银行。
第七条 送达地址确认
甲方、丙方确认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为:
甲方收件人: ,地址: ;
丙方收件人: ,地址: 。
如未填写,则甲方、丙方确认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上记载地址为相关文书的邮寄送达 地址。乙方按上述地址寄出相关文书 3 日,则认为已经送达和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八条 特别约定
1、按照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有关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税、费和抵押登记 费用的承担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该费用先行支付给乙方,由乙方代收代支。
2、因费用承担方未能及时支付上述费用给乙方,乙方将不向贷款银行出具放款通知 单,因此而产生的不能准时发放贷款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 纠纷的处理
如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按揭贷款合同范文三
甲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手机:
乙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手机:
丙方:深圳盛泽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守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四楼 电话:0755-82763688 传真:0755-82763412
鉴于:
1、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有的位于深圳市 房产,房地产证号 (以下简称交易房产),甲乙双方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2、乙方已将交易房产在 银行深圳分行 支行(简称原贷款银行)设贷款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简称 原贷款),目前尚有贷款余额约(小写) 元(具体以还款当天原贷款的剩余本息金额为准)。
3、甲方已向 银行深圳分行 支行(以下简称按揭银行)申请购买上述交易房产的按揭贷款(以下简称按揭贷款),已获按揭银行审批同意并签订了有关按揭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现甲乙双方约定以甲方向按揭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偿还乙方的原贷款。乙方清偿原贷款后,解除原抵押登记,将交易房产过户给甲方,甲方以交易房产为按揭银行设定抵押。
4、丙方与按揭银行签署了相关业务合作协议。
因此,甲方请求丙方为其与按揭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阶段性担保,乙方为出售交易房产,委 托丙方办理相关事项,为保证各方切实履行本协议及保障各方的权益,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遵照执行。
第一条 担保事项
1、如具备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条件,丙方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为甲方向按揭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丙方为甲方担保的范围为甲方与按揭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项下 (全部/部分)按揭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以按揭银行实际发放用于赎楼的款项金额为准)、利息、罚息及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具体详见丙方向按揭银行出具的担保函。 3、担保期间为自借款合同项下按揭银行贷款发放之日起至交易房产过户至甲方并办妥以按揭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4、在担保期间内,甲方应当依据其与按揭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等文件,每月按期向按揭银行足额供款;若因甲方未按时足额供款或其他甲方原因而导致丙方向按揭银行代偿的,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甲方追偿并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第二条 担保条件
丙方同意在具备以下条件时为甲方向按揭银行提供担保:
(1)甲乙各方已向丙方提交所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完整; (2)甲方已与按揭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3)原贷款银行已同意乙方提前还款;
(4)丙方根据业务具体情况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或提供的资料。 第三条 担保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费为人民币 元,手续费为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元。甲方须在本合同订立时向丙方支付。
2、如丙方的担保保证责任在上述保证期限内未解除而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经按揭银行和丙方同意,可适当延期,每延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丙方有权另按担保金额的 0.3%加收担保费。如在延期期限届满后无论何种原因仍未能解除丙方担保责任的,甲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偿还丙方担保的按揭贷款以解除丙方担保责任,否则,丙方有权按担保金额的每日千分之四向甲方收取罚金。
3、甲方同意,一旦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受理甲方的担保申请,并已经对甲方的担保申请予以审查或调查,只要丙方向按揭银行出具担保书且/或担保款项已发放,无论何方原因出现何种情况,丙方均有权收取全部的担保费用,甲方无权要求返还或减免。
第四条 委托公证
1、甲、乙各方同意委托丙方业务代表免费全权交易房产赎楼、产权过户、抵押登记及其它有关事项(具体事项及权限由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中约定)。甲、乙各方同意承担办理公证及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查档费、汇划手续费、税费、抵押登记费、评估报告费等其他费用,并同意根据具体情况预先支付或在收到丙方或相关部门、机构的缴付通知后及时缴付。
2、甲、乙各方承诺一旦办理了公证委托书后,不擅自撤销委托书。否则,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按揭银行的贷款,解除丙方的担保责任。或以任何合法方式处置交易房产,以所得价款提前偿还按揭银行的贷款,以解除丙方担保责任。
第五条 甲方贷款的划转和赎楼
1、为确保甲方取得的按揭贷款用于偿还乙方原贷款,立约三方一致同意,甲方授权按揭银行将按揭贷款直接划至丙方指定的账户(户名:深圳盛泽担保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并由丙方委派的受托人员代乙方向原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款,以解除交易房产的抵押登记,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自行领取按揭贷款。
2、丙方收到按揭银行划转的按揭贷款后,应当确保以该款项偿还乙方向原贷款银行的借款,并代乙方办理原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在办理交易房产过户至甲方名下前,乙方的房地产证及相关文件由丙方保管。
第六条 结算退款
1、甲、乙双方知晓划至丙方账户的按揭贷款是专用于清偿乙方的原贷款。如有剩余,丙方应在解除按揭银行担保责任后3个工作日内将余款划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如划至丙方帐户的按揭贷款不足以偿还乙方原贷款银行全部借款本息的,乙方应按丙方要求及时补足差额。 第七条 甲乙各方保证
1、甲乙各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乙各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3、甲乙各方在向丙方申请担保、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有效的,未隐瞒房产交易的真实背景或特殊情况,如因提供资料虚假或失效或无效等原因造成丙方损失的,应向丙方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4、甲乙双方保证积极配合丙方办理赎楼、房产过户、抵押登记、缴纳相关税费及银行划款等手续,以顺利解除丙方担保责任,保证不因市场价格、税收政策等变化或与交易相对方及第三方的任何争议而拒绝履行、变更履行、延误履行。如买卖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或甲乙双方虚假买卖交易,或甲乙方隐瞒相关事实误导丙方担保的,丙方有权根据第十一条违约责任追究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5、乙方对交易房产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交易房产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共有人的同意并授权。
6、乙方保证交易房产不存在任何产权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被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等情况。
7、甲方申明并保证: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到交易房产的债务纠纷或其它纠纷。 8、在委托事项办理期间,甲方或乙方如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丙方办理受托事项仍然有效。 第八条 反担保约定
乙方同意为本合同项下丙方为甲方向按揭银行提供的保证担保向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乙方反担保范围为丙方向按揭银行覆行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加上依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费、手续费、违约金、代偿款项利息等;
乙方反担保保证期间自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至丙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止或丙方代偿款项获得清偿之日止。
第九条 合同解除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丙方受到损失的,过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甲、乙各方与各银行解除借款合同或者借款合同未得以履行的; 2、甲、乙各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保证; 3、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担保条件未成就;
4、若因甲、乙方的信誉或信用记录存在瑕疵或其它任何可能影响丙方是否接受担保申请的判断不明因素。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征信
甲乙双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有权依据《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等法规,向经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信用征信机构提供本人及本人信用信息;有权向征信机构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征信查询费由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以及本合同。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交易房产被查封、不能完成过户、不能设定以按揭银行为抵押权人之抵押登记或其他可能危及按揭贷款债权安全等情形的,甲方应提前偿还按揭银行的贷款或向按揭银行提供其他担保以解除丙方的担保责任,或者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供足值的反担保。
2、因甲乙任一方原因未能履行或未全面履行上款所述合同造成丙方损失的,在丙方替甲方代偿按揭银行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后,丙方即取代按揭银行成为甲方债权人,有权采取包括折价、拍卖、变卖交易房产等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向甲方进行追偿;同时丙方有权要求乙方覆行反担保责任。
此外,丙方有权自代偿之日起,除按代偿总额的日息千分之四向甲方收取利息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代偿总额20%的违约金。甲方必须在收到丙方追偿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无条件地向丙方偿清全部代偿款项、利息及应付违约金等。丙方行使追偿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催收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3、在丙方代甲乙各方保管房地产证和其他文件或证件或凭证期间,甲乙各方不得谎报遗失和办理挂失手续。否则,给丙方造成损失的,将按双倍赔付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与解决
因本合同及其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合同任一方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 甲乙方签约声明
1、丙方已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甲、乙双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相关配套文件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收费标准、责任承担、以及黑体部分的内容,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2、甲乙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交易房产买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定金、成交/过户价格、按揭银行、税费、评估费及担保费等相关费用承担等)且对具体环节及交易风险有充分了解,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风险等均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一切概与丙方无关。
3、如因包含但不限于甲乙任一方的个人资信、不良还款记录、虚假交易状况/背景等原因,导致业务申请未获批准,甲乙方同意取消相关委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甲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丙方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方各执 壹 份,丙方执 贰 份,经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甲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关键词:三农;融资担保;制度创新
2015年8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并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及配套细则,持续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力度。8月24日,《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出台,对“三农”融资难实施局部突围的政策“试水”。中央接连推出增进“三农”融资的系列政策,既喻示“三农”融资问题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也表明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新常态下,深化“三农”融资担保问题研究,对化解“三农”融资难困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三农”融资担保体系发展现状
(一)涉农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速度放缓。据中国担保协会统计,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较2010年末增加2372家,增长39.3%;担保余额19120亿元,较年初增加5374亿元,增长39.1%。2012年,《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出台,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结束了盲目扩张的态势。经过整合优化,机构数量增长速度与融资担保业务量呈现放缓趋势,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和余额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中的比重有所下降,2013年末占比分别为9.92%和2.2%,分别比年初下降0.57个、0.04个百分点;2014年末占比分别为9.2%和1.8%,分别比年初下降0.4个、0.72个百分点。
(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增速减缓。针对“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央因势利导地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各省(市)根据中央精神也相继出台政策细则,要求加大“三农”信贷投放。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投向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三农”本外币贷款余额19.44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98.37%;农户本外币贷款余额5.36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1.2倍;农业贷款余额3.4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60%。但是,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不良率也企高不降(2014年保持在2.4%水平),为降低不良贷款率,中央提高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实行弹性存贷比考核和差异化存款偏离度考核,“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增长开始进入相对理性的发展轨道。
(三)“三权”逐渐成为“三农”融资的有效手段。农村“三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产所有权)融资抵押试点开展以来,通过试点地区的实践,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成为农村重要的抵押担保贷款。以重庆市“三权”融资抵押试点为例,据该市金融办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初,重庆市“三权”抵押贷款已超过480亿元,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涉农区县,2015年该市计划实现农村“三权”抵押融资1000亿元以上,以切实帮助农村增加财产性收入。①
二、“三农”融资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理支撑,融资担保法律法规修订滞后。尽管全国各地农村正在试运行“三权”改革试点,但从法律层面看,“三权”改革缺乏基本法理支撑。如《担保法》第37条第二款明确提出“农村耕地、宅基地不得抵押”,即目前“三权”中的前“两权”抵押行为属于违法;《担保法》第34条对可抵押财产范围的定义,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三农”融资担保外延的扩展,使得“三农”融资担保缺乏创新动力;2010年7月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相对于《担保法》的法律层级较低,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及强制力,加之没有专门的“三农”融资担保法律法规予以约束,存在非排他性特征,融资担保公司没有义务一定要为“三农”提供融资担保,致使“三农”融资性担保缺乏源动力———融资性担保公司常常违规经营,追逐利益,不愿意为“三农”融资提供担保。
(二)配套服务缺失,阻碍融资担保业务良性发展。一是“三农”资产产权交易流转平台建设滞后。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地区建立林权流转交易平台,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下称“两权”)流转平台即使在试点地区仍处于启动推进过程中。即当前发生“三农”信贷违约,用“两权”担保的贷款无法依法变现抵押品以实现风险转移。二是农村“三权”确权登记制度进展缓慢。全国“三权”抵押登记做法未达成共识,部分地方不认可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抵押登记主体资格,部分地区抵押和公证机构登记手续繁杂且存在不合理收费现象,间接增加了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难度与成本。三是沟通“三农”及融资担保机构的外部征信和评估制度等体制性环境尚未确立。融资担保机构不能直接共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信息的有效共享存在障碍,导致银行对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企业均无法获得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不利于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
(三)合作机制不畅,银担双方风险与利益不对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上处于“甲方”地位,担保机构则处于被动地位,银担合作机制不合理性也始于此。首先,过高的门槛,致使多数担保机构业务发展空间收窄。其次,“三农”融资担保机构赖以生存与获益的担保杠杆———担保放大倍数受限于不合理的合作机制。按照国际惯例,信贷担保基金的担保放大倍数通常情况下是18倍,而美国担保放大倍数是50倍,日本放大倍数达到60倍。相比较之下,《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不得超过10倍,在具体操作中担保放大倍数甚至远低于10倍之数(见表2)。再次,由于信息不对称,担保机构与被担保方共谋概率增加,银行为规避机会成本与风险,要求担保机构对贷款本息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意味着担保公司需承担所有风险。
(四)市场风险高企,致使担保机构发展偏离轨道。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企业资金链、互保链吃紧,风险加大、代偿率高是融资担保机构普遍面临的问题。由于中国“三农”的脆弱性,使得“三农”融资担保机构面临更为复杂、严峻的境况。部分农企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虚假贸易、关联互保、重复抵押等方式骗取银行融资后,将资金投入民间借贷、房地产、股权交易等高风险领域进行“内金融化”操作。一方面,直接导致“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萎缩;另一方面,“内金融化”操作风险导致部分担保公司难以为继。
(五)风险补偿缺位,导致融资担保业务半途而废。一是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尤其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而言,其经营过程中代偿风险难以避免,这就需要确保后续补偿资金及时到位,但部分地方政府对融资担保工作不够重视,致使融资担保机构资金链出现断链。二是有关政策措施不完善或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许多地方尚未建立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资本补充成为难题,融资担保机构只能使用本公司的资本金维续业务。三是“三农”融资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单一,缺乏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与承诺。从现实看,许多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组建初期没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多元化来激活内部构成,从而导致机构在遭遇一系列代偿风险后缺乏持续增资能力。
三、国内外“三农”融资担保实践与经验
(一)美国的复合型信用模式。美国涉农融资担保体系由商业化金融机构、政府农业信贷机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共同构筑,采取“商业银行、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并存的复合型信用模式”。农户向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下称“合作社”)递交贷款申请书;再由合作社派专员对农户所出示的抵押物价值做出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交付合作社;合作社成员以投票方式通过该评估报告后,即履行担保职责;相关材料由联邦土地银行再次审核并通过后,农户需购买联邦土地银行相当于贷款额5%的股份;同时由联邦土地银行留用1%的贷款额作为手续费,然后将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农地评估价值的85%)发放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将这部分贷款转交给借款人。在担保物设定上,联邦土地银行将担保物与贷款资金捆绑起来。一般说来美国“涉农”贷款资金,除了来自股金和公积金外,主要通过发放联合债券的方式筹集。联合债券的担保物是以12个联邦土地银行联合的股金、公积金和农户所抵押的担保品为质。
(二)日本的三层级融资担保模式。日本“三农”融资担保体系是一个以农业协同组合为核心,即以政府为主导的三层级融资担保模式。政府不仅为农业发展提供优惠政策,还直接向农协注资,携手成立农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农业协会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发挥担保人作用,以自身的信誉替农户提供担保与保证。一是信誉担保。农户凭借会员身份以农协组织的声誉地位和长期与金融部门的信贷合作关系获得信用贷款。二是保证担保。农业信用基金协会向农户收取4%左右的保证费,为农户提供债务保证。三是建立不良信用处罚机制。为降低信誉、保证担保过程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使违约风险最小化,日本农协系统建立了完善的不良信用处罚机制。通过取消贷款资格,解决一次博弈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即通过多次博弈让参与者在争取贷款时考虑到违约成本。
(三)印度的自助小组模式。在印度,大多数农户都会通过自发形式组成“借贷自助小组”。自助小组在整个贷款过程中发挥着担保责任人的作用,以自助小组的名誉与全体成员资产作为担保,并对贷款负有偿还责任。在风险防范方面,自助小组内成员互相监督,并凭借相互的熟悉程度能够有效地降低贷款风险。政府对“三农”融资担保高度重视,通过完善农户贷款配套制度,建立信贷风险的农业保险分担机制。在印度,农业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形式,农户在申请生产性贷款时需要办理强制性保险,但可自愿选取多种农业保险方案。
(四)孟加拉国的农户联保模式。一是以格莱瑕银行为核心向外扩散,在一定区域内,由5个具有同等经济地位且不存在亲属关系的农户自发组成联保小组,形成利益共同体;只要一个小组成员有贷款需求,其他成员都要为这笔贷款进行担保。二是格莱瑕银行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资金需求发放贷款,并实行分期偿还。三是联保小组每周会在乡村中心召开相关会议引导与督促成员诚信贷款,并在日常生产生活进行相互监督,在整个联保模式中构筑内部风险监测网。
(五)政银保联动的“寿光(蔬菜产业)试点”。2013年初,山东省寿光市正式启动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一是政府出台《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融资担保参与主体的权责,设计了农户、农企失信惩戒等制度安排;并设立专项贷款保证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注资及贷款需求方的资金注入(除政府启动金1000万外,对每笔贷款财政另按照1.5%的贷款额度注资,农户/农企照贷款额度的1%注资)。二是建立银保协作机制。共享相关客户信息,在业务受理、风险控制、贷款追回等阶段密切配合;实施“保证基金+保险理赔”原则,在风险出现后,先由贷款保证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与银行按照既定比例(9∶1)共担,保险公司当年赔付金额达到年度累计保费4倍时,试点自动停止。三是建立“三农”贷款用途识别机制。对客户群体及贷款额度进行限定,客户只能够凭借真实有效的订单才可获得贷款审批,同时单笔贷款不能超过500万元。
(六)多方合作的“岱山(渔业产业)模式”。岱山田涂作为浙江省舟山渔业的典型代表,其发展壮大,不仅得益于“企业+渔运+渔户”的渔业发展模式,也得益于完善的融资担保机制。一是政银保联手为休闲渔业破解融资难,以岱山休闲渔业融资担保为例,当地财政局、农信联社、人保财险公司联合制定“政银保”合作贷款,其中政府注资成立政府财政担保专项基金,为农企提供担保。二是打破保证、房产、渔船抵押等传统担保模式,探索油品质押、水产品仓储质押等新型担保方式。随着《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管理条例》的颁布,及海域海岛使用权储备中心的设立,为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交易提供了规范化的绿色通道。舟山辖内金融机构适时推出海域抵押贷款,把涉海的休闲渔企海域使用权与土地、码头、海岸线、承包权等抵押物混合打包,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农户、农企房屋等高流动性资产不足的难题。
(七)风险共担的“万宁(种植产业)模式”。海南省万宁槟榔产业之所以保持直线增长态势,离不开融资担保的大力支持。其运行模式即:农户同槟榔产业专业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以此建立起稳定的个人与集体利益共同体关系。在融资担保环节中,农户退居幕后,由合作社代表农户利益,以合作社现有资产及信誉做担保;同时,合作社与下游企业签定长期合作协议,下游企业基于利益合作关系为资质良好的合作社提供保证担保或其他形式担保,由此形成了农户、合作社、下游农企共同承担风险的担保机制。槟榔作为重点扶持产业,万宁市政府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全市槟榔产业链上的专业大户、合作社及特定对象提供担保与风险补偿,为槟榔产业增信,并以200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撬动辖内银行贷款资金2亿元。②为进一步发挥风险补偿基金的正效应,还专门出台《扶持槟榔产业综合服务方案》用于规范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管理,并在风险补偿基金担保项下增加多户联保担保方式,规定多户联保的条件限定,强化风控:1.贷款需求方户数必须大于等于3;2.其中100万元以下至少3户,100万~150万元至少4户,150万~200万元至少5户③。
四、完善我国“三农”融资担保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营造良好环境,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实践证明,“三农”融资担保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在法律层面上,建议修改《民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中对“三农”融资担保方式的桎梏,如删除《担保法》第37条第二款中对“农村耕地、宅基地不得抵押”的规定,将解放农村“三权”内容写入新《担保法》及相关法律中,将现阶段国家推行农村“三权”改革的政策转化为法律,理顺法理逻辑。对《担保法》第34条中关于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加以修改,将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等都纳入其中,扩展“三农”融资担保外延,让“三农”融资担保各类创新模式有法可依。在政策层面上,应充分借鉴国外在“三农”融资担保中的政策导向作用,尽快适应“三农”融资担保发展的客观需要,积极践行以下配套政策:一是鼓励发展各类涉农资产专业评估机构,对农户各类财产的客观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农户资产能够以合理价位设立抵押,降低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风险;二是修订行政法规,完善涉农资产抵押登记平台,规范相关产权取得和流转登记流程;三是建立农村物权交易中心,以便担保资产处置变现,切实提高融资担保机构资产的流动性,实现担保的再循环。
(二)完善两个体系,实现层级担保信用先行。一是建立政策性“三农”融资担保体系。2015年8月31日,《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指出“三农”融资担保在内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并提出三年基本实现省级再担保机构全面覆盖的目标。建议借鉴日本“三农”融资担保经验,对农业信用保证基金资金来源推动多元化配置,让民间资本逐利性与资本运营理念先进性融入其中,破解单纯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官僚机制运作虎头蛇尾、后劲不足等问题。对此,要加快培育一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实施资本多元化,将利益驱动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建立以政府财政资金为指导和支撑、民间资本参与、分层次的“三农”融资担保体系,实现“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低成本、高效和可持续。二是建立“三农”融资担保信息支持体系。“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借方会采取机会主义策略取代守信行为,这是因为存在这样风险溢价因素:借方采取背信行为与守信行为利益比较。”而信息充分性与征信制度完备性则通过设立这样一种制度,将背信行为产生的结果从一次博弈转向重复博弈,从而有利于较低违约率的形成。为此,建议借鉴日本“三农”融资担保经验,一方面,鼓励农业合作社、政府、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携手打造信用联网管理平台,实现与融资担保机构信用平台对接;另一方面,按照“三位一体”思维整合信用资源,加快完善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建立信用度积分制,实现对信用行为的量化监测。
(三)创新三个层面,提升融资担保服务效率。“三农”融资担保服务效率的提升直接关系到“三农”融资难的破解大局,需要在融资渠道、运作方式、全程保障方面予以创新。一是孵化涉农资本市场,拓展“三农”融资渠道。通过借鉴美国实施土地证券化经验,积极推动涉农企业进入“新三板”等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为自身增信,其股权更是间接融资最优的抵押物,最为融资担保市场所青睐。二是改进农户联保模式,深化农户融资互联互保。大胆借鉴印度、孟加拉国实践经验,如改良国内农村现行的“五户联保小额信贷”模式,推行联保组团责任人及据综合信用能力授信机制;转变现存的“政府+银行+农业合作社”三线一体运作模式,剔除政府行政干扰因素。三是借力“保险+期货”方式,创新“三农”保险服务。探索运用“保险+期货”方式,鼓励农产交易所与保险机构、农企开展合作,共同推动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产品开发,利用期货市场发现价格与套期保值功能改变原来农产品价格风险转移方式和国家对农产品的补贴方式,实现期货、保险、农业的优势互补与多方共赢,为“三农”融资担保提供双重保障。
(四)推进四项改革,释放“三农”融资担保活力。一是深化“三权”改革试点工作,激活农村“三权”金融属性。借助《指导意见》支持新一轮农村产权改革的契机,在法理上寻求突破,为试点提供支撑,增强各方“三权”改革信心;健全“三权”抵押流转、评估专业服务平台,支持以各种合法方式流转、抵押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建立抵押物品处置机制,农户违约行为发生后,允许金融机构依照相关法律对农户抵押物进行处置。二是加快农业保险体系改革进程,建立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共同支撑的现代农业保险体系。通过借鉴印度建立国家性农业保险体系经验,推行政府贴补普及农业强制保险,鼓励农户参与商业保险,突出商业保险高代偿率与政策性保险的补贴优势。三是深化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转移机制改革。借鉴“寿光试点”成功经验,通过建立一个积极稳健的损失补偿制度对“三农”融资担保给予正回馈,合理设定风险损失补偿上限与停止机制,实现该机制的有效甄别和可持续性,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发生经济损失沉没成本意愿降低”恶性循环。四是加快银担合作机制改革。一方面,以明确合理的担保放大倍数为突破口,重点加强担保机构风险状况管理,实现担保放大倍数的动态管理,扭转现存合作机制中二者地位不等、利益不均的局面;另一方面,通过鼓励资金来源多元化与担保资源整合,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实力,解决银行门槛高,不愿开展合作等难题。
参考文献:
[1]赵爱玲.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4.
[2]白钦先,曲绍光.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
[3]Wright.Ivan:Farmmortgagefinancing[M].NewYork:Mcgraw-Hillbookcompany,Inc,1924.
[4]武翔宇等.印度的小额信贷:自助小组一银行联结[J].农业经济问题,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