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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证明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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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证明

第1篇:养老保险证明范文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防止养老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杜绝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发生,做好领取养老待遇资格的认证工作;参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举报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实行奖励进一步做好防冒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拟定以下办法,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机制的指导思想

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逐步推进,逐步建立起一个主动报告、日常核查为主,定期调查、法律震慑、物质奖励、宣传发动、科学手段为辅的高效灵敏、简便经济的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监督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村民(社区)委员会对待遇领取人员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

二、责任人主动报告,村民(社区)委员会及时申办相关手续

(一)出现下列情况下的,相关人员必须报告

1.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

3.领取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报告人的确定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负责报告;财产继承人有一个以上的,每个财产继承人均有报告责任;孤寡老人死亡的,由村民(社区)委员会负责报告。

(三)报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报告程序

1.报告时提供下列资料

死亡证、火化证、宣告死亡书、户口注销凭证、法院判决书(持一项即可),村民(社区)委员会和公安部门证明材料等正本和复印件(留复印件);报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报告和领取死亡待遇的程序

报告人持上述资料和本人身份证向其户籍所在的村民(社区)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提出申请,有村民(社区)委员会联络员报户籍所在的乡(镇)经办机构受理。乡(镇)经办机构打印《死亡待遇结算单》,向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结算相关待遇;留存死亡证或火化证等材料复印件。

3.报告的时间要求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报告责任人须在其死亡后60日内报告,超过60日未报告的,不发给丧葬补助费。

4.对无证明材料的可先暂停发待遇

如果报告人所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暂无证明材料的,村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办机构据此可以先暂停发放养老待遇,待相关材料备齐后再进行死亡待遇结算。

三、待遇领取资格的监督、调查和管理

1.定期调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5年开展一次领取待遇人员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以便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的情况。

2.日常核查。村民(社区)委员会要及时掌握所辖待遇领取人的基本情况,对所辖待遇领取人的情况登记造册,并运用走访、电话询问、发放书面调查表等各种形式对养老待遇领取人的领取资格进行核查,如果发现领取资格丧失的情况及时向乡(镇)经办机构报告。

3.积极寻求相关部门配合。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走访民政、公安等部门,积极寻求他们的配合;如定期提供火化和户口注销情况等;防止冒领养老待遇现象发生。同时,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走访各类社会保险机构,积极寻求他们的配合,协助查询参保人信息,防止发生参加多重保险、冒领养老待遇现象发生。

4.外出人员定期报告。外出或居住在*市市区以外地区的养老待遇领取人,每年要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每年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该证明可以用邮寄等方式送到所属的乡(镇)经办机构。

5.待遇的停发和补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停发其养老待遇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已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领取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暂时停发养老待遇;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按照死亡的有关规定计发死亡待遇,暂时停发的养老待遇不再补发;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人员重新出现,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待遇资格的,恢复发放养老待遇,符合补发条件的从停发之日补发。

按月领取待遇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待遇,刑满释放后的养老待遇按服刑前的标准发给,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缓刑或假释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养老待遇,但待遇标准不作调整。

四、对冒领养老待遇人员的处罚和对举报者的奖励办法

冒领养老待遇是指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养老待遇的行为。

对于冒领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后,要立即停止支付其养老待遇,并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的养老待遇;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除如数追回冒领的养老待遇、丧葬费外,并对冒领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城乡居民举报冒领养老待遇的行为。对所举报情况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举报人每例500元奖励,多人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冒领在市区以外居住人员养老待遇的每例奖励600元,多人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受奖人及其行为应当满足下例条件:

1.举报的情况有姓名、地址和基本事实。

2.举报人不属于经办机构中直接经办人员、以及具有管理待遇领取人事务责任的人员。

3.举报的情况经核查属实。

对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村民(社区)委员会,从事此项工作积极负责、及时发现失去待遇领取资格、不发生遗漏的工作人员,市经办机构将适当给予奖励。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村民(社区)委员会的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领取资格变动情况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工作,政策强、工作量大,要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使大家人人关心养老事业,自觉遵守政策法令,减少冒领行为。同时积极举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营造出多领者耻、报告者荣、举报者受奖的良好氛围。

五、其它

1.各县(市)、区要按此通知精神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防冒领机制。

2.本文所称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丧葬补助费等。

第2篇:养老保险证明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 资金缺口 违规提前退休

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早在建国之初就已经设立,经历了几十年的实践和发展,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切实保障了退休职工的晚年生活,确保了社会的稳定,有效地推动了国家的经济发展,但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以及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下文将对此进行详尽的阐释。

一、我国养老保险和劳动保险的划分问题

我国现阶段采用的养老保险制度和过去曾经采用的劳动保险具有着相同的本质,他们都是政府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发展,参保要求是刚性的,即必须参保;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就是有着不同的保险对象,过去采用的劳动保险只涉及了职工本人及职工家属,但是养老保险的覆盖却是全社会范围的,涉及范围非常广。还有就是劳动保险的费用是由国家或企业来承担的,但是养老保险的相关基金是由社会统筹的,即由个人的工资和单位共同按比例来缴纳,政府则负责兜底。

明确养老保险和劳动保险两者之间的关系,能够更加准确地处理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也就是在过去的劳动保险中,国家是费用的支出一方,因此债务应该由国家相关的财政部门来承担。应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不再过度地依赖国家的扶持。

二、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一)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巨大

据资料统计,我国的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巨大,缺口资金总额可达1000亿人民币。据相关人士透露,养老保险账户空账已经达到了2000亿人民币,金额巨大,但是不管怎样这一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

1、造成资金缺口的原因

之所以会造成这样巨大的资金缺口,主要原因在于有很多企业不能及时缴纳保险费用,以及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基金征缴率太低。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劳动保险主要由国家负担,这就导致在那段时期里欠下了太多的债务。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更加加剧了我国养老保险的债务负担。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将严重威胁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扩大我国养老保险的辐射范围,这一覆盖面越广越有助于解决问题。只有社会中众多的企业和职工都积极地参与到养老基金的缴纳中去,将会有效地降低劳动风险。根据相关资料,我国的养老保险覆盖面还有非常大的扩展空间。国有企业的参保率是最高的,其它私有企业的参保率就相对比较低了,特别是外企的参保率就更低了,不足20%,员工参保也很低,仅有30%左右。所以要加强宣传力度,促进我国企业和职工参与到保险基金的缴纳工作中来。

第二,在处理挪用、违规的社会保险基金问题上,应采取相应的追回政策,加强这方面工作的处理效率,提高清理回收率。主要采用的办法是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以实物抵偿挪用的基金,杜绝出现要钱没有的恶劣事件。同时,可以对回收的资产进行合法投入经营,也可将这些实物折现。

第三,要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再运营和增值的处理。养老保险基金数目巨大,相关的财政部门要妥善处理好这些基金的运营问题和再增值问题。要在合理运作基金的同时,广泛地探索更高效的运行方式和渠道,争取取得最好的收益。与此同时,设立相关的运行准入机制,即对基金的运行项目要进行相关的考核和审查,只有确定这些项目是可靠的、有收益的稳定运营方式,才能准许运行。

第四,通过将部分国家资产折现来帮助解决养老基金不足的问题。这一解决办法是在我党的十五大会议中提出的解决方案。这一方案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在国内有很多的国有企业已经出现了停产和半停产的现象,有的还会拖欠职工的工资,但是这些国有企业还有很多的厂房和相关的设备都是闲置状态,据相关资料显示,这样的国有资产已经占总资产的20%左右了。因此,将这些闲置的国有资产变现处理,既能解决我国保险基金的缺口问题,也能有效地利用这些闲置的国有资产,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第五,建立正常合理的财政提留投入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各级承担部门需建立合理的基金提留积累制度,确保基金能够有效积累。具体的提留方式可以从各种利息和特种税务中提留出部分基金,还可以从我国的资产转让和土地转让中进行提留,从而有效地充实积累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想要弥补巨额的资金缺口,就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公债的方式来进行弥补,仅仅依靠国家财政部门是不够的。

第七,养老保险工作需要提高统筹的层次,出于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考虑,我国的养老保险应该由国家来进行统筹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

第八,对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进行调整。我国对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有着明确的规定,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需已经缴纳了15年的养老保险基金,这样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我们可以从这点进行相关的调整,即增加缴纳保险基金的年限,合理地进行调整,既能帮助解决我国养老基金的缺口问题,也能够让我们的人民群众能够负担得起,这方面的调整还是需要慎重对待的,要经过多方面的调查和研究之后,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才能做出相关的调整。笔者这里有一点不成熟的建议,建议可以将缴纳基金的时间增至20-25年,不过这还需要相关部门做出相关的研究工作之后才能确定。

最后一项,实现我国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其它企业单位的职工缴费制度一致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而且,也有利于人员流动问题的解决。

(二)违规提前退休

在我国,违规提前退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出具相关方面的假证明,证明其已经满足退休的条件。这些证明不外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和提前出生证明等内容。据透露,一个国企单位有大概50多名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的员工,其中真正满足要求的就只有5个人,其他的都存在不符之处。第二种方式就是降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能够提前退休的条件。这种情况基本上就是钻国家相关规定和法规的空子,特殊岗位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根本不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虽然换个角度来看,这种退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人群的就业问题,而且,在我国的历史上也出现过这方面的例子。在1978年,我国为了解决知识青年返乡的就业问题就果断地决定让部分国企职工提前退休,这有效地解决了当时的就业难题。

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毕竟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问题不是通过这种途径解决的,这样的解决方式只能治标却不能治本。可是采用这种方式将会在很大程度上给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带来巨大的压力,加大了基金的支出,却减少了基金的收入,这样社会保险的负担将会更重。

因此,我们应该制止这种违规退休的现象。这种制止应当从源头开始,即杜绝出现假的医院证明等,规范医院的相关管理制度,避免再出现出具虚假证明的现象。还有就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特殊岗位的管理方式,杜绝出现不符合规定的职工提前退休的现象。

三、结语

养老保险制度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中提到的问题主要是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巨大和违规提前退休的现象,并针对这两个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可能文中的内容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希望业界人士能够多多批评指正,以此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从而切实保障退休职工的利益,确保社会的安定团结。

参考文献:

[1]何耀伟.养老保险改革有利社会保障体制完善[J].创造,2009,(02)

[2]蒋宗凤,童春林.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完善[J].中国老年学杂志,2008,(01)

[3]马玉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应性[J].今日科苑,2009,(13)

第3篇:养老保险证明范文

一、保障范围及参保对象

1、保障范围。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依法批准,由县政府统一征地的,以户为单位,第二轮承包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0.3亩)的年满16周岁以上在籍在册家庭人员,均可按本方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对象。按本方案规定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当在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即: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被征地劳动力”)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养老人员”)。

3、不属参保对象。非因县政府统一征地而转为非农业户籍,或非因县政府统一征地而失地者,或征地后已在大集体企业以上单位就业的,不属于本方案规定的参保对象。

二、缴费参保和接续办法

4、配套缴费基准时间的确定。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劳动力和养老人员均以年12月31日为确定实际年龄的基准时间;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劳动力和养老人员均以征地之日作为确定实际年龄的基准时间。

5、配套缴费年限的确定。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按照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确定配套缴费年限,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者,由县政府一次性配套缴费15年;男年满45周岁和女年满35周岁者,从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的次月起至缴费参保时的年限由县政府一次性配套缴费,剩余年限由县政府逐年配套缴费到退休年龄(累计不超过15年);男未满45周岁和女未满35周岁,由县政府逐年配套缴费累计不超过15年。15年后政府不再实行配套缴费,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不属于县政府统一征用的,由征用单位一次性承担15年的配套缴费。

6、缴费标准和个人帐户计帐比例。补缴金额=参保时所属缴费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20%×(180个月—参保时年龄距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月数);缴费参保后由县社保局为每个被征地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为8%。

7、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被征地劳动力首次缴费参保后,由其本人自行到县社保局接续关系,缴费基数为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15年内自行缴费10%,县政府配套缴费10%),按本方案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可以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三、享受待遇标准及管理

8、享受待遇的条件。被征地养老人员参保时按规定一次性足额缴费满15年的,从其缴费参保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被征地劳动力参保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9、计发办法。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府厅发[]41号)规定执行。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月缴费年限)×1%

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退休时,按规定计发的月养老金低于县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县最低工资标准70%计发。

10、待遇调整。被征地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的调整参照国家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执行。

11、退休手续的办理。被征地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时,由村(居)委会或本人凭《养老保险手册》和户口簿、身份证到县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

12、服务管理。被征地人员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或村(居)委会在30天内通知县社保局,并凭火化证、火化发票、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办理领取丧葬、一次性抚恤费及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份储存额尚未领取完的余额等有关手续。对死亡不报,冒领养老金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被征地参保人员未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13、资金筹集。被征地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在15年内由个人和政府各承担50%。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集体可适当承担个人缴费部分。

14、基金管理。被征地劳动力和养老人员参保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及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

五、身份认定及参保程序

15、本人申请。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征用后一个月内,向村(居)委会提出被征地农民认定要求和填写《参保申请表》。

16、张榜公布。所在地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经认真核实,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人员名单、征地前耕地、已征耕地和剩余耕地面积等情况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参保申请表》上记录公布情况,并签出核查结果,上报所在地乡(镇)政府。

17、调查核定。乡(镇)政府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天内,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国土所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定,公安派出所负责核定征地农户家庭人员的户籍、出生时间,国土所核定已征耕地和剩余耕地情况。核实后,公安派出所、国土所和村(居)委会应各自在《参保申请表》上填写核查结果,调查人、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查汇总,报送县财政、国土、劳动保障、监察、审计部门联审,并由国土部门向被征地农民核发《被征地农民证明书》。

18、缴费参保。被征地农民首次缴费参保手续由所在村(居)委会统一办理。在《被征地农民证明书》下发后,村(居)委会及时到县社保局为本村(居)被征地农民申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登记表》,县社保局根据《参保申请表》核定每一个被征地农民应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负担部分,县政府或其他征用单位配套缴费部分),并将核定情况造册后由村(居)委会统一向被征地参保人员收取个人负担部分。县政府配套缴费部分,每年由县社保局和乡(镇)政府共同确认后,由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从国有土地收益中拨入县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19、政策衔接。村(居)委会在向被征地农民收取个人应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收回原按县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县城镇规划区、金山工业园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的意见》(玉府发[]4号)每年所发放的水田450元/亩、旱地230元/亩用于征地农民养老金(按本方案参保后该户不再享受此项待遇),否则不属于按本方案参保对象;不按本方案参保的被征地户继续按县政府玉府发号文的规定执行。

20、参保建档。县社保局收到首次保费后,应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参保个人档案(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参保申请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等资料),核发《养老保险手册》;对被征地养老人员核定养老金,核发《养老保险待遇证》。

第4篇:养老保险证明范文

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际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与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应运而生的典型的经济新生事物。2005年12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中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从2006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①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②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

显而易见,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有正相关的关系,即缴费年限越长,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越多。因此,到档案部门查找自己缴费的凭证(会计凭证),并获取个人缴费年限的证明至关重要。为争取和维护个人的合法利益,全国上下不计其数的企业职工涌入档案部门查询档案,从中查找并获取自己个人的缴费年限的凭证和证明。在查档的人员中,有许多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但也有许多人员,高兴而来,扫兴而去。例如,陈秀和张丽同为1978年参加工作,但不在同一单位工作,她们在2008年查档时,陈秀只查到1985年以后缴费的档案材料,因为陈秀所在工作单位的档案部门2002年搬迁时,已把1984年以前的会计凭证销毁。而张丽查找到从1978年至今的缴费档案材料。这样,陈秀就比张丽少了7年缴费年限,这就意味着陈秀退休后要比张丽少拿许多基本养老金,给陈秀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但是,从现行档案管理要求上分析,陈秀所在工作单位的档案部门在2002年销毁1984年以前的会计凭证的做法,是符合“会计凭证保管期15年”的要求的,并没有错误。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我国对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单位缴费可转移养老保险从2010年起全国“漫游”,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今后,档案部门会出具更多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档案证明材料。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1998年修改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会计凭证保管期限15年”的规定,已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存档案材料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会计凭证在我国的多次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都显示出极其重要的作用。据此,笔者认为,会计凭证保管期限定为15年太短,定为永久又太长,是否可以在定期与永久之间设定“中期25年”呢?我国是在不断探索与实践中求发展的,对于一个问题往往也需要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因此,笔者认为,会计凭证保管期限定为25年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另外,虽然1998年修改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权为本单位所有,但对保存到期的会计凭证进行销毁前,特别是对于涉及民生和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会计凭证,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鉴别,采取区别对待、有取有舍的方法。(本文作者:高瑛单位:广西大学档案馆)

第5篇:养老保险证明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耐心细致做好清退工作,积极稳妥地完成“老农保”基金清退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同志为组长,县人社局局长为副组长,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老农保”基金清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城乡居保局局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日常事务。

三、清退原则

根据我县老农保基金原始参保缴费资料,按照个人参保缴费本金加利息一次性清退的原则进行。

四、清退对象、时间

(一)清退对象

1992年至1998年在我县参加“老农保”未办退保手续的人员。

(二)清退时间

2014年7月至9月30日。

第一阶段:启动清退工作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老农保清退领导小组,2014年8月5日前由县人民政府主持召开老农保清退工作部署会。请县级各相关部门、县电视台大力宣传老农保清退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老农保清退工作的宣传。宣传解释工作做到家喻户晓。请县人社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专人负责清退工作,确保工作开展。

第二阶段:公示核实

按老农保原始资料和银行提供的利率,核算出老农保清退明细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4日至2014年8月30日负责公示核实到各参保缴费人员。请各乡镇人民政府,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对公示内容核实到每个参保人员,确保公示的数据准确无误,为下阶段清退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参保缴费人员,县城乡居保局汇同乡镇人民政府认真核对,5个工作日内必须答复。

第三阶段:清退办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汇同各乡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完成老农保清退工作。县城乡居保局在规定时间内,按公示核对无误的清退金额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清退给参保缴费人员,清退人员提供的材料原件必须齐全后才能清退。

五、清退责任分工

(一)县人社局:负责方案的制定、实施、解释。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老农保清退工作的宣传、数据核实、公示、资金清退。

(三)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负责全县老农保原始资料的清、复核。

(四)县电视台:负责老农保清退工作的宣传、报道。

(五)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老农保清退工作的全面监督。

(六)农行县支行:负责老农保基金利息的核算。

六、清退程序

(一)公示

各乡镇将清后的清退明细表公示到各村,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如对本人或他人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公示期内由本人或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后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经公示无误的参保缴费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二代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原件清退各乡镇人民政府);

3.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原件的人员,必须由村委会出具参保缴费证明,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章;

4.已死亡的参保缴费人员必须由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章,法定继承人必须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继承证明,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章;

5.领取人逾期不能亲自领取的,可由本人出具委托书、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户口薄原件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托人必须出具身份证原件或户口薄原件。

(三)清退办

1.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根据公示无异议的清退明细表及时将老农保基金清退到各乡镇人民政府。

2.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清退程序办清退支付,个人签字按指印确认,支付凭证原件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备查。

3.清退工作结束后如因失踪、死亡并且无法定继承人领取老农保基金的结余基金将纳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

七、清退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老农保基金清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清退工作安全稳妥、准确无误。

(二)老农保基金清退工作涉及面广,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6篇:养老保险证明范文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入市 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正因此导致通货膨胀的压力与日俱增。在这个大背景下,不难看出基本养老保险金已经难以与预定保值或增值的目标相吻合。而解决这一现象的根本举措就是将养老保险基金入市。有资料显示,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可以使得资本市场和养老金二者之间形成互惠互利的联系,同时也是保证养老金价值的突出解决方案。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全国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三部分组成,仅2010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就约为2.5万亿元,保证这庞大的资金保值或增值是各级养老保险金管理部门共同的期盼。因此“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已经势在必行。以下着重针对养老保险基金入市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入市的必要性

养老保险基金入市是指将养老金投入包括股票、债券等证券的资本市场,通过养老金与资本市场形成良性互动从而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能够保值或增值。基于我国现状,笔者认为将养老保险金投入资本市场存在着一定的必然性,现通过以下几点来论述。

(一)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日益增大

伴随着我国经济取得的成就,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加剧,表现在养老保险基金上就导致了基金进少出多的尴尬境地。而国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又使得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在现有制度下保证保值或增值。有数据表示,截止2012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将出现近19万亿元的巨大缺口,这庞大的缺口将会使得众多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得不到保障。现如今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均是存入银行部门,而如今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不断下降,通过膨胀率又不断上涨,这就导致养老基金存入银行将会不断贬值。对比于社保基金入市的举措,其不到九年就使得社保基金收益上升十一个百分点,因此,将养老保险基金入市从而保证其内在价值是切实可行的措施。

(二)养老保险基金征缴难度加大

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部分企业均受到了影响,企业效益降低,个人工资难以实现长期增长,个人收入偏低就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工资举步维艰。同时,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不断加深也使得养老保险金的难以正常的支出。因此可以说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不贬值已经无法满足现有养老金支付,唯有保证其不断增值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办法。目前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发展,如果能够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规避一些潜在的风险,将养老金入市就可以使经济的发展带动养老金的增值。

(三)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将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其根本目的是将庞大的基金采用正确的方式投入到正确的地点,从而保证资金主体得到保值或增值的目的。不难想象这庞大的资金一旦投入资本市场必然会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当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形成良性互动,必然会使得养老金达到保值或增值的目的。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制度还稍显落后,在数十年前国外养老基金已经投入到资本市场,而其中的收益也众所周知,统计表明,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到九十年代的二十余年的时间里均使得养老基金出现增值的现象。同时,这些资金的注入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可以说将养老保险基金投入资本市场是一举两得的举措。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市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利用率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还略显偏低,与社保基金入市所取得的收益相比,养老保险金总体均为靠银行利率收益,这是养老金贬值的主要原因之一。结合社保金成功入市且取得的巨大成就,不难看出,养老保险基金入市是切实可行的。同时,这也是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普及的重要举措之一。著名经济学教授曾忠东先生认为,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对资本市场和基金本身都将是有利的举措,这也符合国际养老基金发展的趋势。但是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特殊地位,必须要尽最大可能的规避任何风险,保证正常情况下任何可能的增值,这也是解决我国如今日益增加的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措施。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入市的必然性

前文已经提到,目前我国在老人养老问题上面临着老龄化日益加深、通货膨胀等诸多难题,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导致现有养老金管理制度难以与预期目标相吻合,也不适应现有经济发展所来带的变化。因此,养老金入市已经出现了潜在的必然性。同时,由于我国计划生育的逐渐普及,独生子女的家庭逐年增多,这也导致年青一代的压力日趋增大,一人养多位老人的现实对于年青一代来说很残酷,因此必须要增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在制度上保证老年人老有所养。从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我国现如今资本市场随着综合国力的发展也日趋完善,这在无形中就为养老保险基金入市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而随着养老金的投入必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互惠互利,二者之前形成良性循环。

事实证明,不论国外的养老保险基金还是国内的社保基金,投入资本市场都是其价值不断增大。这些都为养老基金入市提供了借鉴。结合我国目前的综合国情,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已经成为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魏文彪.养老金是否投资股市应由民众决定[J].中国社会工作,2012年5期

第7篇:养老保险证明范文

一、军人退出现役时国家都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

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前提条件是军人退出现役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此外,以下四类军人退出现役按其他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国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一)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三)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

(四)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如何计算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三、个人可以领取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

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并不直接发给个人,而是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单位缴费部分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四、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能增加退役军人的养老待遇吗

假设一名男性正连职军官,在军校学习4年(属供给制学员,假定4年期间下士月平均工资起点标准为1500元),任职后干龄10年(假定10年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其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为1500×20%×12×4+3500×20%×12×10=98400元。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中的单位缴费部分即59040元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即39360元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到达60岁退休时,不考虑利息因素,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将比没有实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前增加39360/139=283元。

五、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接收安置单位向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二)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三)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六、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由安置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联系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提供给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

(二)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士兵退役命令、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三)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七、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给有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关于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返回军队有关部门。

(二)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或者复员命令,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本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三)上述人员到城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就业或者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单位或个人持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到就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如何计算

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首次安置地参保缴费年限;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年限。

第8篇:养老保险证明范文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3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47号)精神,现将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起始时间。

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可按下列规定确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根据合政[19*]18号文规定,应自19*年*月*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19*年*月*日前参加工作的,自19*年*月*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年*月*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部、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根据合劳统字[19*]223号文件规定,应自19*年*月*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19*年*月*日前参加工作的,自19*年*月*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年*月*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集体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根据市政府*号令规定,应自19*年*月*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19*年*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自19*年*月*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年*月*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及其合同制工人根据合劳字[19*]327号文件规定,应自19*年*月起实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19*年*月*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5、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临时工,根据市政府19号令规定,应自19*年*月起实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19*年7月1日后招用的临时工,自招用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6、外商投资、私营及其他各类企业和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应自19*年*月*日起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19*年*月*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7、职工工作单位变更,原工作单位未参保,现若本人愿意承担费用,可按上述第1至6条规定,相应确定补缴起始时间。

8、自由职业人员原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可根据上述第1至7条规定,相应确定补缴的起始时间。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女性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缴费可延至55周岁。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费基和费率。

1、根据市政府64号令的规定,凡应参加社会保险但尚未参保的企业和职工,按照现行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自由职业人员符合补缴条件的,其补缴的费基和费率仍按合劳社秘[20*]2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补缴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的费率为20%(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凭下岗证、失业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仍暂执行16%)。

三、办理补缴必须提供的原始资料。

第9篇:养老保险证明范文

一、逐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是对各县市(区)政府年终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要求各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我县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参保为重点,实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全员参保。同时,考虑到企业经营困难,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年暂按下发的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完成,并作为对所属乡镇的考核指标,对完成任务的乡镇给予一定的奖励。以后逐年增加,最终实现全员参保。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县政府牵头,县委考核办配合,县人社、工商、国税、地税、财政、审计、安监、发改、文广新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当前形势,搞好协调沟通,加快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和联合执法机制,要定期相互通报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新增纳税企业和纳税人情况,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情况。

三、强化部门职能,落实管理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月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协调各部门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规范用工制度和劳动关系,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办理招工手续的同时办理参保登记。劳动保障监察要协助社保经办机构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参保情况。

地税部门发现应参未参的企业,要书面告知企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督促其尽快参保,形成社保扩面促征收和税务征收促扩面的协作机制。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购领发票时,对无《社保登记证》的,要督促其即时办理。要积极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加大征缴、清欠力度,对有偿付能力的欠费企业要依法强制征缴。

工商部门要发挥好企业登记注册的管理职能,协助摸清底数,及时将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息提供给社保机构,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年检时,对无《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没有社保经办机构参保证明的,工商部门要暂缓年检,督促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养老保险“一票否决”制度,对拟评优、评先单位或个人,需征得社保部门意见,对拖欠养老保险费或拒不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法人代表不得评优、评先。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社保经办工作的经费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投入力度,落实社保经办工作经费,保证扩面工作的正常开展。国资委等部门在协助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要想方设法筹措资金,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总工会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要求企业把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和个人帐户对帐单签发作为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拖欠养老保险费或拒不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法人代表不得评为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等荣誉称号。

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做好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对拒不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及时给予曝光。

各乡(镇)负责完成县政府下达的社会保险工作目标,督促辖区内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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