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胰岛素在糖尿病治疗中有重要地位,基因重组人胰岛素的过敏反应罕见,胰岛素类似物Aspart和Lispro给胰岛素患者的治疗增加了一种新的选择[1.2]。作者查阅文献,没有发现注射人胰岛素引起全身过敏反应的文章,现将
临床中遇到的一例因注射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导致全身过敏反应一例报告如下。
1 病例介绍
患者,男,56岁,主因发现血糖高5年,服拜糖平,达美康后,血糖控制不理想,空腹血糖11.8mmol/L,餐后2h血糖值为19.2 mmol/L,为求进一步诊治,于2006年6月13日收住我院。查体:体温36°C,脉搏76次/分,血压18/12kpa,发育正常,营养良好,面色红润,意识清楚,皮肤无黄染,无出血点、无斑丘疹,巩膜无黄染,淋巴结无肿大,腹软,肝脾未触及,双下肢无浮肿,外生殖器发育正常。入院后给予诺和林R注射液早8u,中4u,晚6u于餐前30分钟皮下注射,诺和林N注射液6u于晚20点皮下注射,6月15日测空腹血糖为9.6mmol/L,餐后2h血糖值为12.3mmol/L,调整胰岛素为诺和林30R注射液早18u,晚10u于餐前30分钟皮下注射,6月16日测空腹血糖为10.0mmol/L,餐后2h血糖值为15.9 mmol/L,调整胰岛素为诺和林30R注射液早22u,晚12u,6月17日测空腹血糖为8.6mmol/L,餐后2h血糖值为12.9 mmol/L,调整胰岛素为诺和林30R注射液早26u,晚16u于餐前30分钟皮下注射,6月18日测空腹血糖为5.8mmol/L,餐后2h血糖值为7.8 mmol/L,后患者于6月20日出院,出院后遵医嘱予诺和林30R笔芯早26u,晚16u,餐前30分钟皮下注射。电话随访,患者皮下注射部位有硬结,嘱患者避开硬结2cm以上再行注射。8月19日,患者家属诉注射局部红晕伴丘疹,并且伴有瘙痒症状,遂再入我科,8月20日患者早餐前注射诺和林30R笔芯26u5分钟后,突然出现大汗淋漓,面色苍白,脉细速,120次/分左右,全身布满荨麻疹,自诉胸闷无力,给予吸氧,卧床休息20分钟后完全缓解,脱敏疗法无效,后改用胰岛素类似物Aspart治疗后出院。
2 护理
2.1 胰岛素笔式注射器使用方法
压笔帽顶部,将笔从盒中拿出。旋下笔帽,将笔盖放在另一端。拧开笔芯架,将回弹装置往右转。将笔芯放入笔芯架内,颜码帽先放入。将机械装置与笔芯架拧紧,用一块含有消毒剂的药棉将橡皮膜擦干净,将针的保护片拿开,将针头头紧在颜色代码帽上,将针的外针帽和内针帽取走. 每次注射前排气,选择剂量,直到活塞杆完全进入为止,切勿将活塞杆往回推。如使用悬浮型胰岛素,将笔上下颠倒摆动,在注射后,针头应留在皮下六秒钟以上,继续按住推键,直至针头完全拔出。
2.2 注射部位
由疏松皮肤组织覆盖的身体的任何部位都可注射,如腹部、上臂、大腿、肋部、上臀部。只要皮肤清洁,注射前不需要酒精擦拭。应变换注射部位以避免因反复注射一处发生纤维化或脂肪萎缩而延缓吸收。皮下注射首选腹部,因为研究显示常规胰岛素在该部位的吸收比其他部位快[3]。目前主张的注射方法为针与皮肤呈90°角刺入,较瘦患者或儿童患者可适量减少注射角度。
2.3 脱敏疗法
2.3.1胰岛素皮试
将诺和林R、优泌林R、诺和林N、优泌林N各4u加入400ml生理盐水中配制成四种皮试液,生理盐水作为对照组。皮试者先行选大静脉留置静脉通路,根据以往过敏部位选择皮试部位,一般选取腹部,过敏症状严重或者快速者选择下臂,发生严重过敏发应时,在皮试点上方系止血带,防止过敏原被进一步吸收[4]。在一分钟内做完五种皮试液的皮内注射,以便于观察。皮试点相距3.5cm以上,进针宜浅。硬结用圆珠笔描记,15min和30min时与生理盐水比较,记录皮丘红晕和硬结的大小,是否有伪足。严重过敏反应的停止脱敏治疗。
2.3.2脱敏治疗选取过敏反应较轻的药液,浓度由低到高分为4组,见下表。
在腹部先注射1号试剂,每隔30min注射0.1ml、0.2ml、0.4ml、0.8ml,然后分别注射相同剂量的2号,3号试剂,最后注射4号试剂2u、4u、6u等,直至注射到治疗剂量。注射中如本次皮下注射后出现的风团或硬结与上次出现的相差甚微,甚至加重,仍用上次剂量,重新脱敏。从注射4号试剂开始,每隔30min在下一剂量开始前测末梢血糖,中效胰岛素脱敏结束后,仍需每隔2h测血糖一次,血糖监测达36h。
2.4 健康指导
疏导患者情绪,避免在皮试和脱敏中存在紧张情绪。避免接触生活中可疑过敏物质,以免干扰结果。胰岛素过敏的原因包括:对商品制剂中的添加成分过敏[5],以及对人胰岛素分子本身过敏[6]。在使用胰岛素类似物时,同样要先做皮试。人胰岛素过敏通常在使用中2~5个月,居家注射胰岛素中,发现过敏症状及时行脱敏疗法,改为药物治疗疗效通常较差。Insulin Aspart的使用为餐前即刻注射,用于胰岛素泵CSⅡ控制餐后血糖更据优点[7]。文献表明Insulin Aspart与诺和林R使用均安全有效,但Insulin Aspart用量少,优于诺和林R[8]。
参考文献
[1] Barrancu R.Herreru T.Turneio P.el al.Sysiemic sllergic teaction by a human inslolin analog Allergy.2003.58:536-537
[2] Altaghi L.Lotini M.Tedeschi A The insulin analog aspart:a safe alternative in insulin allergy. Diabetes Care.2001.24:2000
[3] 朱宇.胰岛素的临床选择和评价[J].中国临床医师,2003. 22。
[4] 常京平,王谨,李洋等.12例胰岛素过敏患者皮肤实验和脱敏疗法的护理[J],中华护理杂志,2006.(2).41,2。
[5] BollingerME,Hardtoo R U,WoodRA:etaj Protardine. allergy as a complication of insulin prypersensitivicy:a case report J A Hergy Clin ipcpunni,1999,104.462-465
[6] 王鸥,潘慧,向红丁等.人胰岛素制剂过敏一例[J],中国糖尿病杂志,2002.8:375-376
[7] 祝开思,孙永梅,王平等.用诺和锐和诺和林R持续皮下输注治疗2型糖尿病的疗效对比[J],中华糖尿病杂志,2004.06。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的审计准则将“实质性漏洞”定义为“如果一项或若干项缺陷有能致使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不能有效预防或及时察觉的合理可能时,该缺陷就构成实质性漏洞(materialweakness)”。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需要有效的设计和有力的执行。根据内控缺陷的影响程度和重要性将缺陷划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实质性漏洞。鉴于实质性漏洞是更为严重的重要缺陷,识别实质性漏洞并进行分析至关重要。Ge和Mcvay(2005))将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划分为九大类型:账户特定式、培训、期末报告与会计政策、收入确认、职责划分与授权、对账、子公司特定式、高级管理层及技术问题,对兴业银行的后续研究,将以此9种类型作为标准。本文以兴业银行为例,通过对披露的审计报告进行手工整理,研究公开披露的实质性漏洞的现状,并对改进相关问题提出对策。
二、兴业银行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披露现状分析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分析 具体如下:
(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布状况。兴业银行(股票代码:601166)成立于1988年8月20日,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内部控制的信息比较分散,本文对兴业银行自上市以来的5份报告进行整理,并对年报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重要事项”,“报表附注”,以及“附件”部分进行统计和分析。
本文采取5级量表对年报中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进行衡量,其中:“0”表示没有披露与内部控制有关的信息,“1”表示公司只用一句话概括说明内部控制情况,“2”表示公司对有关内部控制信息仅仅做出简单的说明,“3”表示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工作计划、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关工作的安排、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的设置及运行情况等至少一项做出较为详细说明的情况,“4”表示公司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包括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构成、对关键领域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公司对内部控制的完善计划及拟采取措施等。
表1是兴业银行自上市以来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分布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兴业银行披露的年报中“公司治理结构”部分,对内控信息的描述比较简单。这部分对内控的描述从简单到复杂,说明公司结合不断变化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探索适合公司发展和完善的内控机制。
“董事会报告”部分详细披露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2007年的董事会报告中,单独列示了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的说明,自我评价报告,审计机构的核实评价意见。从2008年开始,审计报告增加了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可能是由于2007年新增加了“交易性金融资产”这一科目,为了适应现在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出现的市场交易,董事会根据宏观政策和经营环境的变化,调整了应对风险的管理机制和对策。“监事会报告”简单披露了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监事会对公司内控不予重视。公司在境内审计报告和境外审计报告的“报表附注”部分笼统地披露了内部控制的一些情况,包括各类风险的管理措施,金融工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资本管理情况。自上市以来,“股东大会情况简介”及“重要事项”部分一直没有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三性”说明书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详细地说明了内控制度的现状,以及公司为完善内控所采取的措施。从2008年开始,公司的内控自评报告更趋规范,评价范围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和公司层面、业务流程、信息系统三个层面展开。公司聘请的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只是简单地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内部控制情况做了说明,主要针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连续性。兴业银行自2006年上市以来,不间断地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10年,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出台,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同时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此规定的要求,兴业银行2011年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更为全面和完善。可以看出,上市后的兴业银行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积极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良好的行业形象得以树立。
(二)实质性漏洞披露情况分析 银行作为高风险的行业,对实质性漏洞应给予格外关注。根据实质性漏洞概念和类型的划分,笔者发现兴业银行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集中在内控“三性”说明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之后通过对这些缺陷进行鉴别,识别出属于内部控制的实质性漏洞。
(1)实质性漏洞披露的数量。表2是兴业银行披露的实质性漏洞情况。通过表2可以看出,董事会在2007年没有披露任何内部控制缺陷,2008年到2010年对实质性漏洞的披露及表述都比较模糊,在2011年披露了4种不同类型。由此可见,兴业银行披露的实质性漏洞的数量越来越多,这似乎说明兴业银行面对的内部控制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07年年报是兴业银行上市后的第一份报告,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只是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机制做了陈述,并未提到相关的内部控制不足。这可能是上市第一年,兴业银行要给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留下较好的印象。随着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业务的不断拓展,2008年到2010年的内控自我评估报告中,公司的内控体系不断完善,但对具体的内控缺陷并未做出明确说明。然而,这并不能说明公司的内控是完美的。2011年,财政部出台的关于企业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兴业银行才开始披露了一系列的实质性漏洞,通过对这些漏洞分析,可以发现兴业银行的内控问题由来已久,但是可能由于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够严格、违规成本比较低由此造成了其对此类问题不够重视也就未进行披露。随着严厉的监管制度的实行,上市银行从违规成本角度和投资者对内控信息的重视角度考虑,开始披露更多的内部控制信息并报告所发现的问题。
(2)实质性漏洞披露载体。兴业银行实质性漏洞的披露完全集中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共披露了13项实质性漏洞,并且2007年到2010年对实质性漏洞的描述比较模糊,可见,从某种角度上说,董事会有避重就轻之嫌。在2011年国家内控规范出台后,董事会详细披露了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整改情况,更加积极地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而事务所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仅仅流于形式,既没有对内控的情况做过多说明,也没有对内控的实质性漏洞进行披露,只是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做了说明。
(3)实质性漏洞披露类型。关于实质性漏洞的9种分类,兴业银行披露了其中的5种类型:职责划分与授权,子公司特定式,高级管理层,技术问题和培训。职责划分与授权类缺陷达4项,2008年和2010年各披露了1项,20111年披露了2项。职责划分与授权是有效内部控制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从披露的实质性漏洞中可以发现,由于近几年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银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抢占某些客户,获得高利润,银行职员对某些放款检查不够审慎,除了职责划分的缺失和不恰当的授权有关外,也可能是由于员工的数量和素质的缺乏,不足以关注到业务的方方面面。加之各种新兴业务的不断涌现,兴业银行内控的修订和执行速度赶不上新业务的变化,导致公司新的内控问题不断显现。但董事会根据经营环境及宏观政策法规变化,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子公司特定式这一实质性漏洞缺陷的披露出现在2009年和2011年,说明总行制定的内控制度以及业务规范落实程度差,从而导致了信用风险。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2011年7月1日起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但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个别柜面人员在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仍继续收取密码挂失手续费,给客户造成了不便和额外的密码挂失费支出。2011年8月2日国家发改委通报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并对兴业银行总行做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董事会的内控自评报告中,只是简单地说个别机构授权操作存在不规范环节,也并没有对这一行政处罚进行披露,事务所的内部审计报告更是丝毫未提及。可见,兴业银行分支行控制信用风险力度不够,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流于形式。
高级管理层问题出现在2008年,2010年和2011年。董事会对内控的建设高度重视,努力识别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不断的完善,显示了其在内部控制中的主体和决定作用。技术问题分别出现在2010年和2011年,反映了科技的高速发展,银行信息系统已经不能有效满足业务和管理的要求,银行需要进行不断的后期运行维护。2009年出现的培训实质性漏洞,说明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和网点扩张速度的加剧,需要大量的新职员加入,这同时就面临培训力度不够和执行力出现偏差的问题。可见任何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都不是无懈可击的,董事会应根据实质性漏洞的情况,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才能保证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持续有效地进行。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文的论述,兴业银行对内部控制的描述主要集中在内控“三性”说明书,内控自评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而内控自评报告是实质性漏洞披露的载体。兴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集中在职责授权与划分,子公司特定式,高级管理层,技术问题,培训五大类型上。从2007到2011年的年报来看,董事会积极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中断,并针对经营中的缺陷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而监事会对内控的评价和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形式主义严重。鉴于此,对完善内控实质性漏洞信息披露做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企业自身应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披露机制。上市银行通过风险获取收益,实质性漏洞作为公司最为重要的内部控制缺陷,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状况。2011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对上市公司内控的披露要求更为严格,但是我国对实质性漏洞披露机制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范,所以认定和评估实质性漏洞,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的统一标准就显得格外重要。外部宏观经济、法律和监管环境不断变化,对公司业务和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内控制度,采取相应的内控措施。好的内部控制制度离不开公司员工的配合和参与,要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增强员工对实质性漏洞的重视。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不应仅仅流于形式。监事会应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现的实质性漏洞进行更为严格的处罚,促使全行采取更有力的整改措施。
第二,转变内部控制报告对实质性漏洞披露方式,明确注册会计师在内控控制审计报告中的责任。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是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一环。虽然审计师不是万能的,不能保证查出企业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任何漏洞,但审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该公司财务状况的判断。所以,注册会计师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内控中的漏洞进行披露。然而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表明,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了解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程序是以财务报表审计为目的进行的,而不是对内部控制的专门审核,其披露的报告既没有对内控的情况做过多说明,也没有对内控的实质性漏洞进行披露,仅仅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做了说明。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与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是独立的,实质性漏洞的存在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应明确对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报告责任的确定,强制其对内部控制的实质性漏洞进行披露。
第三,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信息披露离不开强有力的外部监管。首先,企业内部控制披露的过程,离不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同样,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也需要政府发挥其权威性和监督作用。政府应加强对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信息披露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的处罚机制,从而有效防范管理层的道德风险,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其次,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内部控制的规范,导致各载体所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各异,披露内容散乱且缺乏系统性,所以,相关部门应尽快对内控实质性漏洞披露的内容做出规范,强制上市银行公开披露内控中的实质性漏洞。
参考文献:
[1]瞿旭、李明、杨丹、叶建明:《上市银行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披露现状研究――基于民生银行的案例分析》,《会计研究》2009年第4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内部审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其目的是为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进组织的经营。为使内部审计能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对内部审计项目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涵义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05年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规定:内部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是指为合理保证审计项目的实施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程序与方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具体包括内部审计机构为确保其审计项目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对审计立项、审计准备、审计测试、审计报告、审计追踪、项目评价等完整审计程序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它是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自身活动进行控制的自律行为,它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各个环节。
二、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1.加强项目质量控制是推动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根本途径
审计质量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生命,而审计项目质量则是内部审计质量的灵魂。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高审计质量,必然给内部审计自身的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首先是有利于提高审计部门的地位,“有为才能有位”,高质量的审计项目容易得到领导的重视,被审计单位的尊重,树立内审的良好形象,为以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了理想的环境;其次是有利于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通过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使审计人员对素质要求有了新的标准和认识,审计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将会在外界压力、自身动力的双重作用下得到提高,以更好的适应业务发展对内部审计的需要。可以说,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完善是在不断提高其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实现的,提高审计项目质量是推动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根本途径。
2.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的控制现状需要加强项目质量控制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的控制现状重点表现为“三重三轻”:即“重审计实施、轻审计准备”,审计方案可操作性不强,审计实施与审计方案“两张皮”,造成审计目标不明确,重点不突出,影响项目质量;“重审计问题、轻审计规范”,审计取证不齐全,工作底稿不规范,审计定性不准确;“重审计报告、轻整改落实”,使审计的效能大打折扣。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以便对以上控制缺陷“纠偏”和其他控制环节“防患于未然”。
3.加强项目质量控制是规避审计风险的有效手段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势必存在内部审计风险。在我国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现阶段,决定内部审计风险大小的直接因素就是内部审计项目质量的高低,二者之间存在此长彼消的关系,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越高,审计风险就越小;反之,则审计风险越大。所以控制和降低审计风险的核心在于提高内部审计项目质量。只有加强对审计项目各环节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管理,才能有效地保证审计工作质量,规范审计工作行为,最大限度地规避审计风险。
4.加强项目质量控制是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准则的完善提供实践基础
科学的理论来源于科学的实践,在不断强化项目质量控制的实践过程中积极地总结经验教训、寻找规律,将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准则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
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措施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一个过程,包括立项、准备、实施、报告、后续等各环节。以下则是审计项目各环节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1.立项阶段的质量控制
高度重视立项阶段的质量控制。首先,内部审计立项应以本组织风险评估为基础,以帮助组织实现目标,为组织提供增值服务为目的,时刻跟上组织前进的步伐,配合组织发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审计,尤其关键的是内部审计项目的立项要能体现组织不断发展变化的审计需求。其次,为保证项目主题明确、重点突出,就需要适当控制和缩小审计范围。根据以往审计经验,在没有特定需要情况下,适宜采用“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的战术,一次审计只针对某一个管理环节或一个业务事项进行深入细致的审计,尽量减少盲目的泛泛的全面审计。有利于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把握及控制审计的风险。因此,项目立项把握的好,在总体不断拓展审计范围和影响的同时细化审计项目分类,在每个审计项目上力求做深做透,就会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在前期打下良好的基础。
2.准备过程的质量控制
准备阶段是整个项目的基础,在项目前期做好各项质量控制,不仅能从开始确保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而且可以节约具体审计过程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审计效率。加强审前准备的质量控制,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配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宜的审计组成员。内部审计部门在配备相应的项目成员时应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审计人员应符合客观性的要求。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修订的《职业道德规范》中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展示其最大限度地职业客观”。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是保证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审计部门负责人不应委派那些可能有利害冲突或偏见的审计人员参与该项目的审计,以保证审计人员公正客观、不偏不倚。二是,审计人员应符合专业胜任的要求。《职业道德规范》中同时要求,内部审计师在开展业务时,应具备专业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作为内部审计项目组人员的组成,需要基本的胜任能力,才能基本保证项目质量。
(2)把好审前调查关,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审前调查是保证项目质量的重要环节。实践证明,凡是审计效果比较突出、审计质量比较高的审计项目,都进行了充分的审前调查。审计调查应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流程、内控状况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管理方式和信息系统的主要变化。调查结束后,审计组应执行分析性程序,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明确潜在的关键控制点、控制缺陷或控制过度的情况,对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和审计风险作出合理评估,初步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只有把审前调查作为审计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认真抓好,才能编制出行之有效的审计实施方案,确保高质量地实现审计目标。
(3)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是项目质量控制的“龙头”。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应具备三个特征。第一,它从根本上规定了项目的方向,是指导审计人员现场作业的“路线图”,对实施项目起着全面控制的作用;第二,它是执行审计和质量检查的标准。依照实施方案,管理者可以判断审计人员审了什么、怎么审的、结果怎样,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审计人员的随意性;第三,它是审计报告的基础,好的实施方案已基本摸清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使现场实施有的放矢,审计报告也就水到渠成了。
3.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
审计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是整个项目质量保证的核心。因此,必须强化实施过程的控制,以保证项目质量,降低项目总体风险。现场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关键在于严格执行审计程序,规范业务操作,重点把握好两方面的质量控制。其一,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审计证据为内部审计人员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提供了依据,是项目质量的核心。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包括三点:一是要明确审计取证的范围。审计证据要足以支持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中揭示的问题。二是要规范审计取证的方法。为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应根据取证的要求不同,对取证方法有所侧重,以规范审计取证行为。三是要恰当处理和评价审计证据。内审人员应要求证据的提供者进行签名或盖章,确认其来源真实,证据有效。无法获取签名盖章的证据,应当了解原因,并在底稿中注明原因和日期;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其二,审计底稿的质量控制。审计底稿是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和道德风险的一个关键环节。编制工作底稿时,应遵循工作底稿的质量要求,做到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保证认定事实客观存在、问题性质判断准确、审计建议合理专业。
4.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审计报告是审计监督活动的“产品”,是实施审计后,对审计项目做出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是审计风险的最终载体,要想提高审计项目的质量,重视审计报告的撰写是非常必要的。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关键是复核审定和最终审定控制。审核重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审计报告是否以审计底稿为基础,问题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对审计底稿不能充分支持审计报告、但必须在报告中揭示的情况,责成审计组继续深入检查,将工作底稿补充完整。二是审计报告是否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引用法规条文是否有效、准确。三是审计报告是否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原则,问题定性是否正确,评价是否到位。四是审计报告是否以帮、促为出发点,审计建议是否可行,对被审计单位目前或未来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具有指导意义。五是审计报告结构是否合理,报告的层次是否按问题的重要性排列,用词是否恰当,审计报告作为专业文书,应切忌用华丽辞藻或修饰的方法等。
5.审计项目后期及后续的质量控制
做好以下项目后期及后续的质量控制,对于提升以后项目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1)认真开展项目总结。每一个审计项目结束后,项目组长要认真组织开展项目总结,提出本次项目开展中的不足并指明今后类似项目中应注意的事项。审计总结是内部审计部门的宝贵财富,对今后的审计工作有极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有利于不断提高审计项目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
(2)后续审计质量控制。后续审计是内部审计人员用以确认管理层针对已报告的业务发现和建议所采取的行动是否适当、有效和及时的过程。为保证后续审计的质量得到控制,首先,应将后续审计的责任在内部审计部门的书面章程中得到明确。其次,在后续审计中,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审计发现问题的风险是否得到控制,加强审计人员对风险接受程度的准确判断,以规避审计风险,保证项目质量。
6.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其他配套措施
(1)建立审计项目督导的平行作业机制。审计项目督导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内审项目质量的高低。针对目前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由于受人员、机构编制等因素的制约,审计项目的督导缺乏实质内容,仅仅是对审计方案和审计报告做象征性复核,在深度和广度上还不能达到项目质量控制得要求。因此,应建立审计项目督导的平行作业机制。明确审计项目的督导工作应贯穿于项目的始终,保证对项目各环节督导的质量控制。
(2)不断完善审计绩效考评机制,引导审计项目资源合理配置。绩效考评的目的本身是奖勤罚懒,但在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实际运行的情况看,由于内部审计部门基本采用矩阵式组织方式,一个审计项目中的审计人员受本科室和项目组的双重领导,而这双重领导出于各自利益出发,可能会将不具备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选入项目组,这势必影响审计项目的质量,加大审计风险。因此,内审部门应不断完善审计绩效考评机制,引导审计项目资源合理配置,保证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只有不断提高项目质量的控制水平,才能真正实现内部审计质量的整体提升,从而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2005年5月.
[2]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编译,《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专业实务框架》,2005年8月.
摘要: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作用是独立、客观地评估银行活动,维持或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治理。他们这样做的可靠性评估的有效性,充分性,以及会计,操作,和管理控制。下面笔者就从内部审计的程序来谈一谈内部审计。
关键词:内部审计;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报告
一、内部审计程序
一个国家银行的内部审计程序包括政策管理内部审计功能的程序,包括风险审计程序和内部审计外包工作,如适用。而小银行的审计程序可能未发现的那些更正式,更复杂的银行,所有有效的审计程序应包括一个使命陈述或审计章程,风险评估,全面审计计划,审计周期,审计工作程序,抽样方法和技术,审计报告,跟踪活动,专业开发项目,和质量保证程序。
二、使命陈述或审计章程
使命陈述或审计章程应轮廓的目的,目标,组织,部门,和内部审计经理,审计部,审计人员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特别是,合同应授予审计部门直接访问任何记录,文件的主动性和授权,或数据(包括管理信息系统和板/委员会分钟)需要有效地检测任何银行的活动或实体。授权还应包括访问和通信与该银行的任何职员。审计部门应制定章程,定期审查它的任何必要的改变。审计委员会应当批准或确认审计章程和章程,应当在银行。
三、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该文件银行的重要业务活动及其相关的风险。这些风险评价的结果指导审计计划和审计周期和独立审计程序的范围和目标的发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基础审计”一节,这本小册子提供风险评估的进一步细节。
四、总体审计计划
审核计划应包括内部审计的预算和计划过程,应说明审计目标,计划,编制,报。审计计划通常包括:整体和个人的审计目标,总结风险评估和合规问题的每个审核区或商业活动,时间和计划的内部审计工作频率,和资源预算(预算人员的工作时间)。审计委员会应当正式批准的总体审计计划至少每年一次。内部审计师应该提出任何更新的审计计划,审计委员会定期按照既定政策(虽然季度是典型的)。更新的审计计划应该比较实际的工作进行计划的审计和审计时间和解释的差异从批准的计划。
五、审计周期
审核周期应确定审计的频率。审计的频率通常是由风险评估的业务活动或领域需要审核和员工和可利用的时间。它通常是不实际审核每一个地区或业务活动每年。高风险领域,如资金,贷款,或投资/金融业务,通常比低风险的领域如银行担保的处所审核更频繁。此外,审计人员必须考虑的监管要求和指南。
六、审计工作方案
每个审计领域审计工作程序应建立范围和审计程序的时间,程度测试(包括选择要测试的项目标准),和结论的基础上。工作计划应详细,覆盖了银行经营的所有领域,并引导信息采集的审计师,记录程序执行,到达的结论,并出具审计报告。通过完成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师应该能够达到满足内部审计目标的结论。工作程序通常包括程序:适当的突击审计;控制选择审计记录;审查和评价的政策,程序,和控制系统;风险和控制评估;审查法律,法规,和裁决;样本选择方法和结果;验证选定的交易或平衡通过证明/总账明细记录相关的总帐/控制记录,检查文档,直接确认和适当的后续行动等。
七、抽样方法和技巧
抽样方法和技术来选择,验证,和测试交易,控制,和帐户结余被审核期间。审计工作计划应确定测试目标,达到目标的程序,并审查多少项目(即,所有项目在一组或一个项目的样品)。当审计师选择抽样审查,他们必须决定是否使用统计或统计抽样方法。审计人员经常使用统计抽样的小的人群时,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它是不符合成本效益的使用统计抽样。使用的审计统计抽样方法在量化是适当的,他们想推断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精度,样品的特性是表示整个人口。在这两种情况下,审核员确定基于相关因素的样本大小,选择有代表性的样本,运用审计程序,评估的结果,与文献的结论。没有硬性规定,关于“代表性的样本大小适当。”表提供统计样本的基础上所需的精度和可靠性水平。当评估审计抽样过程,考官将审查审计有关的文件的采样目标,包括程序:建立采样目标,定义人口和审查的特点,确定样本大小,选取样本的方法,和评价样本结果/结果。
八、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向董事会和管理是否一个部门,部门,或活动坚持的政策,程序,和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是否操作流程和内部控制是有效的,什么样的纠正行动的银行已经或必须采取。审计师必须以适当的方沟通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和分发审核报告实际情况尽快完成相关工作。审计工作底稿应充分的文档和支持这些报告。通常有两种类型的审计报告如下。
审计活动的个体内部审计报告的结构应符合银行的内部审计职能的需要与被审核的部门。报告通常包含以下信息:的主要结果和结论的总结,包括对重大缺陷的根本原因识别;审计的范围和目标;详细审计结果,包括任何整体分配审计评级;建议,如果有,包括得到好处;管理的承诺,正确的材料的弱点。一般来说,个体的内部审计报告应立足于讨论审计问题;建立的标准是什么;目前存在什么问题;任何指出问题的根源;什么问题的影响或可能,和
建议纠正问题。
完成审核后,内部审计师通常与部门经理讨论草案的审核报告,纠正任何不准确的信息,达到管理层的承诺和行动的协议。最终的审计报告,再分发给管理人员有责任和权力实施所有建议的纠正行动。据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应准备的内部审计经理的常规部分(OCC建议至少每季度)和与审计委员会讨论报告。执行总结报告或审计信息包可能包括:会议的年度审计计划状态;在完成审核的方法;活动报告,并推迟或取消;招聘或培训报告;讨论重大会计问题和监管报告和结果;总结它和消费者的合规性审计;风险评估或总结的方法;跟踪优秀审计和控制问题的报告;和其他信息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师认为适当的。
九、后续活动
跟踪活动应允许内部审计师在确定任何商定的行动和关注未来的审计活动的新领域的配置。审核员应执行后续活动的及时和结果报告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跟进一般包括第一获取和审查管理的响应并确定纠正措施是及时和有效的。
十、专业发展计划
这些程序应提供银行的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机会和职业发展方向,内部培训,外部培(例如,正式或自学课程,由行业协会,提供专业协会,或其他供应商)。
十一、质量保证计划
在这样的程序,内部和外部定期评估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来帮助提高审计业务和银行提供的价值。审计或审计部门的业绩通常是与银行建立的标准来衡量,审计章程或使命声明,和任何其他标准确定适当的内部审计职能。(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郑志刚,2004,“公司治理机制理论研究文献综述”,《南开经济研究》第5期。
[2]王光远,2005,“关于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若干基本问题(代前言)”,载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05,《中国内部审计规范》,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摘要:本文以交通银行为例,对其自2007 年在A 股主板上市以来的内控信息披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了探析,并从外部监管和银行自身内控信息披露建设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 :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近年来,我国银行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伴随着企业“脱媒”行为、金融产品创新、互联网金融等对银行传统业务的冲击,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和方式趋于多元化,其风险状况也变得更为复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能够促使银行管理当局关注和审视经营管理现状,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控制缺陷,防范风险,同时也使银行曝于公众监督之下,不断提升合规经营的动力。然而,既有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控信息披露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改进。故此,本文以交通银行为例,研究其2007年在A股主板上市以来的内控信息披露的发展情况,对其内控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探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控信息披露实践提供借鉴。
一、交通银行内控信息披露状况分析
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 年6 月和2007 年5 月成功在港交所和上海证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是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笔者搜集了该银行2007年以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年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治理持续改进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资料,采用统计分析法对其上市以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从披露的载体、内容、依据等方面进行了探析。
(一)内控信息披露的载体
交通银行上市8 年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载体不尽相同,形式各异,主要的披露载体包括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监事会报告、公司治理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其中交通银行2007 年还披露了专门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的公告》和《公司治理自查改进报告》,2008 年又披露了《公司治理持续改进情况报告》,对该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对应的改进计划进行了详细介绍,不过之后该银行不曾再披露此类报告。有关年度报告中关于内控信息的披露,除2007 年交通银行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下单独设置“内控管理”板块对该银行报告期内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进展和成果进行披露外,其他年份均在“公司治理报告”下设置“内部控制(情况)”板块进行相关披露,另外交通银行还于监事会报告中对该银行监事会报告期内所进行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工作进行了介绍,同时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意见。通过分析交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载体,本文还发现该银行自2008 年开始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2010 年或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之后固定名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本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和披露。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
交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监管要求对其内部控制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然而其披露信息的实质性内容含量较低,有流于形式之嫌。首先,交通银行在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或“公司治理报告”中对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介绍,但这种介绍定性信息多于定量信息,内控制度设计描述多于内控具体流程分析。其次,监事会报告中交通银行每年会介绍其当年所开展的内控相关工作,但是并不具体,而且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均简单地表述为“无异议”,内容空洞,流于形式。再次,交通银行自2008 年开始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编制自我评估报告,2008 年和2009 年的报告中均有指明该银行内控建设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针对性的提出了改进计划,然而2010 年以后信息含量则有所减退,更多的是有关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的正面评价,对于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则是以“未发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有待完善的事项,已经识别并该去了积极地改进和控制措施”之类的表述简单略过,并未对“有待完善的事项”及所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展开披露。此外,该银行的内控信息披露缺少时间上的继承性和连贯性,比如在2007年的公司治理报告中披露其针对本行内控建设与一流公众持股银行目标所存在的差距制定了2007-2009 年的整改计划,但是在此后三年的内控评价报告中,本文并未发现其有对所采取的整改措施的成效进行具体描述,而针对2008 年和2009 年明确提出的内控缺陷,在后一年披露的内控信息中也未有对上年缺陷的追踪。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依据
在内控信息披露所参照依据的选择上,交通银行各年的表述各异。2008 年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9 年和2010 年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1 年则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2012 年又只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3 年扩展为“《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2014 年在历年的基础上进行了综合,指出其依据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这些表述各异的依据难免让人对其内控建设参照依据的选择随意性和严谨度产生疑虑。
(四)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
交通银行自2008 年开始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计,并出具审核意见。本文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格式极为单一,2008-2010 年和2011-2014 年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容除了所审计的时期有所变换外几乎一字不差,甚至2014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之后,审计报告的内容也无改变,不免有应付法律监管要求之嫌。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也是极力规避,所发表的审计意见较为消极,有用性较低。
二、交通银行内控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
(一)外部监管不到位,缺乏实操性的法律规范作为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实践的指南,银监会于2007年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却未能在内控信息披露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我国自2010 年开始对上市公司实行内控信息的强制性披露,但是从交通银行的内控信息披露实践,本文发现自2010 年开始,其内控信息披露中实质性缺陷的披露却成下降趋势,内控信息披露报告信息含量明显减退,这种现象的出现很有可能是因为强制性内控信息披露规范未能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内控信息披露的实际,对上市银行的内控信息披露没有进行特别规定。当发现不用进行过多的实质性缺陷披露即可满足相关法律规范,上市银行出于信息披露成本的考量,很有可能减少内控信息披露信息含量。
(二)银行自身内控信息披露机制建设不足
我国自2003 年开始启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交通银行虽作为第一家成功转股改制上市的国有股份制银行,其现代公司治理起步较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水平依然较低,仍处于探索阶段。从交通银行近8年的内控信息披露状况不难发现,该银行各年的内控信息披露无论在披露的形式载体还是在内容的表述方面均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这表明该银行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缺少一脉相承的制度规范,内控信息披露建设不足。
三、结论及改进建议
本文选取交通银行为例分析其自2007 年A股主板上市以来的内控信息披露状况,发现交通银行在内控信息披露的形式载体和披露依据的选择方面缺乏统一性和稳定性,在内控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多侧重正面披露,实质性缺陷揭示较少,且缺少后续的追踪完善披露,2010 年开始内控信息披露的信息含量有减退趋势,有流于形式之嫌。本文认为,交通银行在内控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上问题和外部监管规范不到位和银行自身内控信息披露建设不足息息相关。基于既往研究文献,这些问题在其他上市银行普遍存在。因此,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我国上市银行内控信息披露。
从外部监管层面,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立足于我国上市银行的特殊实际,结合其行业特点制定内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范。首先,在规范的制定中,尤其需要注重实操性和指导性,对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控信息披露的形式和要素,可以进行明确要求。其次,应当明确银行内控信息披露中不同主体的责任,我国上市银行内控审计报告普遍存在责任规避、表述消极的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在银行内控控制审计报告方面所承担责任的指导。最后,健全内控信息披露评价及奖惩机制,定期评价上市银行内控信息披露的状况并给予相应的奖惩,提高上市银行内控信息披露的动力。
从上市银行自身层面,上市银行应当积极加强内控信息披露机制建设,首先,立足于本行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审视内部控制中的各流程、各环节,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信息披露规范。其次,培育优质的内部控制文化,加强员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意识教育,明确不同主体在内控信息披露方面的职责,建立对应的奖惩体系。最后,提高不同层级的信息沟通效率和质量,对于行内可能存在的内控缺陷进行“员工支行分行总行”的汇总报告和披露,并对其事后纠正工作予以持续关注,以提高内控信息披露的有用性。
课题名称: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企业内部控制优化与会计舞弊防范研究—山西票号历史经验剖析与现实借鉴<项目号:11BGL021>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戴新华,张强.我国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国际借鉴与路径选择[J].金融论坛,2006(8):53-58.
[2]刘欣华,李春浩.中国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163-168.
一、支付机构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依据立法层次不高
目前对支付机构的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效力级别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制度层级较低,约束力有限。
(二)现有监管力量不足
对支付机构监管是人民银行新增的一项职能,具体由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履行监管职责,仅少数省级人民银行设有专门科室,日常监管业务繁杂、工作量大、人员有限。随着支付机构业务创新步伐加快、交易清算模式日益复杂和自建支付业务系统功能拓展,对监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要求更高,监管对象与监管人员失调现象更为突出。
(三)支付机构监管手段单一
人民银行监管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两种,各有利弊。现场检查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管方式,容易发现问题,但存在时效性不强、抽查代表性不足、发现问题存在偶然性、合规评价可能存在误差、耗费人力和时间等缺点。非现场监管主要针对机构准入、风险防范、投诉处理、重大事件处置、定期报送业务数据等,缺少对支付机构日常经营的动态监测和预警,监管存在滞后性。即使建立客户备付金监测系统,开户银行对备付金监管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监管责任难以认真履行,且存在资金安全风险。
(四)支付机构内部控制不完善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设立支付机构必须具备的9项条件,准入条件总体不高,一些未从事支付业务的公司也仓促组建机构申请许可,在公司治理、业务规模、内部管理、合规和风险意识等方面明显不足,人员流动频繁,外包机构管理粗放,风险隐患较大。
二、支付机构监管引入外部审计的意义
从现有制度和工作实践看,外部审计已在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中发挥积极作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支付业务许可申请人向人民银行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附件要求支付机构向人民银行报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随着支付机构发展和重要性增强,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管补充作用。
(一)外部审计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可信度
外部审计具有超然的独立性,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和判断,对财务报告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状况发表审计意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借助外部审计,人民银行可集中精力,准确研判业务合规性,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
(二)外部审计有助于掌握内部控制情况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就是在了解被审单位内控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并以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人民银行通过举行多方会谈等方式,及时交流信息、获取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提出针对性监管要求和实施有效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率。
(三)外部审计有助于提升市场约束作用
支付机构是一个利益集合体,股东、备付金客户、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从不同侧面关注支付机构经营情况,根据自身掌握信息进行决策,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督促支付机构稳健经营。财务信息是利益相关者最关注的信息,高质量的外部审计有助于利益相关者正确决策,更大程度发挥市场约束作用。
(四)外部审计有利于减轻人民银行监管压力
目前支付服务市场竞争激烈,为快速回笼资金,扭亏增盈,少数支付机构不惜铤而走险,积累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人民银行未来一段时期监管工作面临较大压力和挑战。外部审计的引入,既可为支付机构监管提供“双保险”,又可为支付机构风险事件和案件处置提供更多专业指导。
三、支付机构监管引入外部审计的制度设计
支付机构从事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属于准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监管要求趋同。目前英美等国家普遍将银行独立会计师审计作为风险监管的重要方法,我国银行、保险中介机构已全面引入外部审计,具有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
(一)模式选择
目前国内外银行监管运用外部审计有三种模式,即全面管理利用模式、非正式协定下交流模式、互不关联模式。
1.全面管理利用模式。监管部门将注册会计师进行统一登记并向其移交现场检查部分或全部任务,规定审计的范围、运用审计程序的程度和审计报告等内容,统一审计费用标准,实施全面管理。这种模式下监管部门对外部审计有较强的依赖性,在欧洲大陆银行监管中使用较多。
2.非正式协定下交流模式。监管人员、银行管理层以及注册会计师之间存在一种非正式的协定,在尊重注册会计师保密义务的前提下,银行管理层允许监管人员与注册会计师进行交流。注册会计师向监管人员提供附解释的详细审计报告而非常规的标准审计意见。我国银行监管基本属于该模式。
3.互不关联模式。外部审计既不是法定模式,也不是通常做法,监管人员与外部审计师之间不存在联系。目前人民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属于该模式。
通过对上述三种模式特点分析,我国支付机构外部审计可采取“全面管理、有效利用”模式。全面管理是指人民银行在法规制度中规定支付机构开展外部审计的审计委托和终止、质量控制、审计结果运用等内容;有效利用是指人民银行在与外部审计机构充分沟通基础上,合理运用外部审计结果,减轻现场检查工作量。由于侧重点不同,外部审计不能替代人民银行现场检查。
(二)实施原则
建立以人民银行制定规章并推动立法,以支付清算协会牵头自律监管,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主的监管体系。按照行业协会先行先试、个别试点和全国推广相结合的原则,可在上海、北京、杭州等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水平较高、外部审计较规范的城市,按照“大所审大机构”原则,选择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全国性支付机构,由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试点审计;选择若干规模较小的地方性支付机构,由地方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试点审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全国推广。支付清算协会可发挥行业组织的灵活优势,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行业合作,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先行先试,为支付机构监管引入外部审计的工作实践积累经验。
(三)架构内容
1.健全监管立法体系。由人民银行制定《支付机构监管条例》、《支付机构委托审计管理办法》,参照国际审计惯例,制定支付机构行业审计标准和指南,明确外部审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审计范围、内部控制水平评价、抽样审计和重要性要求、独立性要求以及报告标准等内容,要求支付机构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年报审计。
2.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备案制度。支付机构可在备案范围内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但聘用、辞退注册会计师需取得人民银行同意。加强对支付机构外部审计活动的监督,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备案资格。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参与对该机构财务报告审计。
关键词 破产审计 审计风险点 破产审计报告
一、破产审计的概念及目标
破产审计指人民法院依照破产申请人申请,在履行相关程序,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后,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申请破产企业(以下简称“债务人”)进行破产前审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目标为审查债权(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的证据是否充分。
二、破产审计相关利益方
(一)人民法院
属于委托和受托关系,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法院报告工作进度,凡遇债务人重大事项和异常交易无法解决时,应及时向法院汇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二)破产管理人
注册会计师必须密切与破产管理人关系,必须依靠破产管理人提供审计资料和必要的条件。共同从事债权、债务审核确认、资产盘点清查等工作,对出现的审计难点,应及时与破产管理人联系、沟通。
(三)资产评估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必须密切与资产评估事务所关系,与管理人、资产评估事务所三方协同完成资产盘点清查工作,审计报告应当利用资产评估结果。
(四)债务人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对债务人及其环境进行了解。了解债务人历史沿革和股权结构、管理层和治理层、审计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关联方关系等。
(五)职工、税务、银行等债权人
应当取得申报破产时职工名册,核实入职年月,了解欠薪、社会保障费和职工补偿金,以便充分预估职工内债;应与税务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各项欠税款项;应取得银行等债权人资料,和管理人共同审核、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确定债务人外债。
三、整体评估的主要风险点和化解方法
(一)审计期间的确定
委托审计时,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审计期间一般不作要求,由注册会计师自主确定。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五种特别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为重点审计期间。
但大多数债务人被申请破产前一年,均已停业,不再有相关交易发生。如果只审计一年,往往不能取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的充分证据,无法了解债务人面临破产主要原因和相关经济责任。所以,审计期间的确定构成了破产审计一项审计风险。这里建议将审计期间确定为三年加一期,也就是资产负债情况立足于法院破产裁定受理日,损益审计除本年外,再向前追踪三年,必要时,再予以追溯审计。
(二)债务人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和核算的规范性
债务人面临破产,通常伴随内部管理不善、财务资料不完整、会计核算不规范、资产和负债账表不符,账实不符等情况,导致审计证据不易取得。建议采取下列策略,以降低审计风险。
第一,如存在会计报表、会计账册和凭证、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缺失的,应评估资料缺失所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注册会计师要善于利用现有资源展开工作,认清破产审计是一种高风险审计。首先,应当充分了解债务人及其环境,多向治理层、管理层和财务人员了解债务人面临破产的主要原因及相关背景。其次,通过风险评估,识别出可能出现重大错报风险的主要领域和项目。再次,制定详尽审计计划,加大实质性程序检查力度,用详查代替抽查。遇有无法实施审计程序、无法查清的重大疑点和交易事项,应与管理层、治理层充分沟通,必要时向管理人、法院汇报。如通过上述途径,仍不能取得审计证据的,应当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问题实质和无法查清的理由。
四、实质性程序审计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审计基准日的确定和基准日报表的形成
审计基准日一般为人民法院破产受理裁定日,债务人应当编制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二)资产审计
审计对象包括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一,货币资金。注册会计师应核对账面现金余额与出纳保管的现金是否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函证金额是否相符。对于不相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在对货币资金项目进行审计时,还应特别关注是否存在账外小金库。
第二,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一是应收款项,应重点关注账龄是否超过二年和关联方往来,查清应收款项形成原因,采用发函询证和检查等手段,并结合管理人债权催收情况,确定可回收金额。同时应关注有无近一年内主动放弃债权的情形。二是预付账款,应询问相关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已收货未开票情形,可采用发函和检查手段,加以确认。
第三,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注册会计师可与资产评估师、管理人一起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执行盘点程序。
一是存货,注册会计师可先将财务数量金额账与仓库数量账进行核对,对出现的差异应分析原因。并索取相关发货单或入账单。盘点前,应先将不属于债务人资产分开,如已开票未提货、客户寄存等,然后逐一仓库按一定顺序全面盘点,粘贴盘点单并连续编号,对明显过时、毁损、过期的,应加以备注。按相同规格、名称汇总,形成盘点清册,再与调整后的财务账进行核对,注册会计师应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后进行会计处理。关注是否存在存放外地的存货,对出现严重盘亏的,应予汇报破产管理人和法院,予以追究。若资产评估后,存货账面价值高于评估值的,应予计提存货减值准备,以确定存货实有价值。二是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具体情况,首先排除不属于债务人的相关资产,如: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借入固定资产,关注是否有借出的固定资产。然后采取以账对物或是以物对账的方法,与资产评估师和管理人共同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行逐一盘点,并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后调整入账。对出现严重账实不符的,应予汇报管理人和法院,予以追究。应关注固定资产折旧是否足额计提,如未正常提取的,应予补提;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值调整入账。调整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如果高于评估值的,应予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于未完工工程,如账面价高于评估值的,应予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对于无形资产出现减值的,应予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三是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抵押情况,有无近一年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形;重点检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存在未登记、未领证情形;重点关注有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近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
第四,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由于企业已处于停产状态,原企业保留下来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应直接费用化。
第五,长期股权投资。应索取被投资企业投资协议、章程及财务报表,考察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情形。
(三)负债审计
审计对象包括银行借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应重点查证有无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近一年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情形。
第一,银行借款。可通过发放银行询证函并根据银行债权申报表予以确认所欠本金和利息。
第二,预收账款。应注意检查相关合同,结合存货盘点情况,弄清是否存在已交货未结转收入情形。如需结转收入,应注意补交相应税费。
第三,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由于会计核算不规范,一般不发函询证,以免不必要的债务纠纷,应结合债权申报进行。出具审计报告前,与管理人一道将获取的债权申报信息与账面数核对、确认。对于尚在申报期的债权而企业暂未申报的,应暂保留账面数,对于无需支付款项,予以转出。应重点注意关联方债权申报情况。
第四,应交税费。该部分应以税务部门申报数并结合审计情况予以确认。
第五,预计负债的确认。对于因败诉、因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预计负债,应与管理人一起重点审查相关文件后确认。
第六,员工工资、养老保险和离职补偿金。充分与人事部门沟通联系,弄清所欠工资、社会保险总额,并依《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职工离职补偿金。
(四)所有者权益审计
审计对象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审计。
第一,应结合往来账款的审计,识别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
第二,理清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形成原因及其合理、合规性。
第三,结合多年利润表审计,查核是否存在利润分配,确定未分配利润真实性。
(五)期间利润表审计
利用审计期间收入、成本逐月纵向比较分析情况,结合销售合同、发票、出货单等检查,重点查明有无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行为,如有关联方交易,要关注其交易是否在商业上有必要,价格是否公允;结合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审计,查明是否存在虚增收入或隐瞒收入的情形;结合待摊费用、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检查、发出存货计价测试等,查明是否存在少计费用和成本的情形;结合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审计,检查折旧计提是否正常;通过期末存货减值测试和资产评估结果,分析是否存在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形。
广泛征询财务、采购、销售和行政等部门,理清破产受理日止的应付、未付费用。逐月分解期间费用变化情况,重点检查大额异常费用支付的合理、合法性。
五、破产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企业破产审计虽然广泛存在,但是却没有相关的审计指引,因此破产审计报告并不像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具有专门的报告格式。下面介绍一种常见的审计报告格式(详式报告)。
(一)标题
审计报告的标题可为“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二)引言段
说明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xx公司破产受理日资产负债表和xx期间利润表进行了审计。破产管理人和债务人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等。
(三)债务人概况及破产受理情况
第一,披露债务人注册登记情况,实收资本到位情况,经营情况和历史沿革。
第二,法院破产受理情况。
第三,破产受理日资产负债情况。
第四,审计资料接手情况等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四)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主要说明受审计资料不完整、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限制,注册会计师未能审查清楚的问题、未决诉讼及财产抵押等事项,针对问题和事项性质,必要时,提请管理人和法院另案追究和审理。
(五)保留意见
除上述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外,审计后债务人资产总计为xxx元,负债总计xxx元,所有者权益总计xxx元,其中:实收资本xxx元,未分配利润xxx元。
(六)审计后资产负债表注释
由于破产审计主要关注审计后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因此建议仅对审计后资产负债表进行注释。
破产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附件:审计前后资产负债表、审计前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审计调整汇总表和审计前后资产负债表科目明细清单等。
(作者单位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
参考文献
[1] 邓青.破产审计风险及控制[J].三峡大学学报,2006(1).
【关键词】基层央行;内部审计;风险管理;质量控制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咨询服务活动,是内部控制的核心手段。它对单位内部运行的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管理当局反馈这些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为直接或间接纠正内部控制的偏差、促进内部控制的完善提供依据,其目的在于促进组织改善经营和增加价值。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和中央银行职能的转换,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实施后,基层央行内部审计在优化内控环境、加强综合治理、增强风险控制能力、确保资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风险管理理念逐渐为基层央行各职能部门和业务人员广泛接受。在风险管理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认真分析当前基层央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现状与不足,对于进一步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适应内审转型的迫切需要。
一、审计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定义及二者的关系
1.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定义。审计质量控制就是由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运用审计质量标准,对各项审计工作,或具体审计项目全过程的质量进行自我约束的一项活动,借以提高审计工作水平以及审计工作的效益和效率的管理活动,它包括计划、制约、检查、分析和反馈等一系列审计管理活动。《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对风险管理的定义是: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与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简而言之是对风险的量度、评估及应对策略。风险管理的目标旨在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2.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系。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内部审计实务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央行内部审计转型与发展的重要内容。两者之间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在目标上,两者具有统一性,都是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在央行内部治理的作用,为提高央行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而在形式上,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方面,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央行风险管理工作中一项不可或缺的环节,通过开展内部审计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增强对风险量度的准确性,风险评估的有效性和风险应对的及时性,提升央行风险管理工作质效。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越好,说明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实施了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得了充分的审计证据,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进行了准确的审计判断,对整个审计过程进行了有效控制,因此,审计风险就越小,风险管理水平越高;另一方面,综合运用各种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是加强央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通过恰当和合理运用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加强对内部审计质量全程控制,有助于增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有效性。因此,风险管理质效越高,央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就越有效。反之,亦然。
二、基层央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问题
近年来,央行内审工作从查错防弊、加强内部控制转型为组织内部管理提供服务并创造价值,内部审计的影响不断扩大,审计质量有了明显的提升,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风险管理意识淡薄、质量评估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
1.风险管理意识淡薄。部分审计人员风险管理意识不强,对合理评估审计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未认真遵守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对所发现的问题和疑点,未采取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合理的方法进行职业判断。部分审计人员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内部审计在本单位开展工作,有什么差错,也是内部的事,不需要承担什么风险,更谈不上法律责任,往往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
2.风险评估标准不一。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对风险评估进行了明确,即识别和分析相关风险并确定应对策略,但并未明确具体统一的评估标准。在实际的内部审计工作中,对不同的评估对象执行不同的标准,甚至对相同的对象也执行不同的标准,有将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作为评价标准的,也有将内控的有效性、全面性、及时性和合理性为标准的。由于缺乏统一的风险评价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风险评估工作的有效性。
3.审计报告质量不高。目前,审计报告的内容较单一,多是就事论事,就账论账,缺乏对被审计单位数据相关性和趋势性分析;审计报告的评价依据不充分、评价内容笼统,缺少具体详细的评价量化指标;审计意见的建设性、前瞻性不够,不能引起管理层的关注,不利于审计成果的利用。
4.复合性人才缺乏。目前,基层央行内审人员多数来自会计核算部门,具备计算机、宏观经济管理、法律及综合分析等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很少,从审计院校毕业的专业人才更稀缺。由于内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专业胜任能力不强,对于计算机信息技术、外汇管理等业务生疏的审计项目,内审人员基本处于边学边审、应付完成的状态,要求内部审计高质量无从谈起。内部审计业务素质不高已成为影响审计质量提高的瓶颈之一。
5.审计方法和技术待提高。目前,内部审计专用软件在内部审计中的层次和广度非常有限,专业内部审计支持软件研发明显滞后于业务或风险的发展。同时,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需要审计的项目和资料越来越多,但大多数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仍然秉持旧观念、审计手段滞后,检查方式传统,有的单纯运用账务核对方法,侧重“查错纠弊”,缺乏现代风险分析方法和模型手段,审计效率不高,虽然,2013年,部分地市中支尝试应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对国库核算业务和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但因系统选取的数据模型有一定的缺陷及审计人员对计算机辅助系统的功能运用不充分,审计质量和效果并不理想,基层央行探索采用以非现场审计方法为主的现代审计方法还需要较长的时间。
三、进一步提升基层央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对策
1.转变思想观念,切实防范审计风险。对于多数基层央行内审人员来说,内部审计风险管理是一个较新的理念。要将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从理论研究转变为基层央行的业务实践,首先,基层央行领导和内部审计人员要转变思路和观念,把握审计发展的趋势,认识风险管理在基层央行履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其次,基层央行要塑造以风险管理控制意识为核心的内部审计文化,通过廉政建设、风险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全体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敢于坚持原则,保持职业审慎性,廉洁自律,切实防范审计风险。
2.统一风险评估标准,倡导风险分析。基层央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识别和确认风险,按照影响业务运行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划分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应对管理策略和风险控制标准;风险分析要考虑导致风险的原因和风险源、风险后果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识别影响后果和可能性的因素,还要考虑现有的风险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然后结合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来确定风险水平。一个风险事件可能产生多个后果,从而可能影响多重目标。要根据风险评估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从分析风险入手,在全面了解审计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关注重点风险,合理确定审计范围。
3.加强复核审理,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出具审计报告前,主审人应认真完成审计取证和审计底稿的复核工作,做到审计取证数据、事实及描述准确,编制审计底稿的依据合理。编写审计报告应立足全局,严谨细致,分析问题要透彻,要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找准根源,进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充分听取、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意见,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建议,反映的信息、提出的建议应有利于被审计单位改善内部管理。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和加工提炼,争取实现由微观成果提升到宏观层面,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为各级领导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4.强化业务培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基层央行要把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加强内审干部能力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审计人力资源,提升队伍整体水平。一是对现有审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每年进行两次以上业务培训,可以以战略性、前瞻性为目的邀请各科室业务骨干讲课,进行系统的知识更新,不断拓展培训内容、更新培训方式、提升培训效果,帮助内审人员实现将计算机知识和审计知识的有机融合;二是建立审计人才库。各地市中心支行要落实人才库措施,可与相关业务部门协商,将符合标准条件的人员纳入审计人才库,在审计项目遇到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时,可借用人才库中人员,确保审计项目的顺利实施。
5.注重开拓创新,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基层央行要善于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和工具,全面推广计算机辅助审计,逐步建立对重点业务领域的持续监测机制,构建人民银行基层行非现场审计模式。一要认真抓好《人民银行内审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的推广运用,应用信息技术搞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的综合管理,提高内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二要大力推行网络审计,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内联网资源,对被审计单位网络信息系统的开发,以及基于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网络操作的合规性、安全性进行实时、异地、远程的审计、分析和评价,以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三要改进方法,创新手段,做到事后审计与事中、事前的审计相结合,监督与评价并重,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大力推广和完善审计抽样、内控测评、风险评估等审计方法,引进最先进的以风险为导向的风险基础审计模式,扩大内部审计覆盖面,挖掘审计深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COSO.COSO风险管理整合框架[Z].2004
[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Z].银发[2006]111号
[3]章亿发.基于风险管理角度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J].中国电力教育,2008(22)
[4]冯刚,李爱萍,王学莲,宋娟.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质量管理研究[J].甘肃金融,2012(10)
(一)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最普遍的审计报告。据国外统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90%以上都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国的比例可能低一些,主要与的质量有关。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符合合法性与公允性,审计范围没有受到限制,且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审计报告不必附加任何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标准审计报告。
将原审计报告准则第二十一条与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第十七条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删除了“会计处理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并对其余项目进行了修订,使之更加准确。
(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适用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的情形,才能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所报告的情形对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极为严重,则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视为注册会计师在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最不严厉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准则中规定了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两种情形,其中如果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其影响是否重大时,应当考虑该影响所涉及的金额或性质并与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进行比较。对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通常涉及存货监盘的限制、应收账款函证的限制以及审计长期股权投资时无法获取被投资企业的已审计会计报表等。注册会计师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取决于无法实施的审计程序对形成审计意见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在判断重要性时,应当考虑有关事项潜在影响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会计报表中的重要程度。当注册会计师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意见段的措辞应当表明保留意见是关于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而不是关于范围限制本身的。
将原审计报告准则第二十二条与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第十八条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删除了“个别重要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并对其余两项进行了修订。一是删除了“个别重要”和“重要的局部”等措施。因为一方面,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构成保留意见,主要取决于其产生的影响,而非是否为个别重要的项目;另一方面,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构成保留意见,也主要取决于产生的影响,而非是否为重要的局部限制。二是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的力度。如果会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说明注册会计师不能出具否定意见,但还存在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的情形且影响重大,说明注册会计师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这时出具保留意见就比较合适。同样,如果会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形且影响重大,注册会计师既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也不能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这时出具保留意见比较合适。
(三)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只有当注册会计师确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和误导信息(Material Misstatement and Misleading)以至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才可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确信会计报表不具有合法性与公允性时,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文献统计,注册会计师一般很少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将原审计报告准则第二十二条与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第十八条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将“严重违反”修改为“不符合”,将“严重歪曲”修改为“未能从整体上”。这样修改,一是考虑与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情形相对应,二是与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形相区分。
(四)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只有当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无法确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注册会计师才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不同于否定意见,它仅仅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必须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论无法表示意见还是否定意见,都只有在非常严重的情形下采用。
将原审计报告准则第二十二条与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第十八条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删除了“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从现实情况来看,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主要是由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造成的。委托人往往是股东,从上讲不会对审计范围施加限制;尽管在情况下,由于企业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往往成为一体,可能都会成为对审计范围施加限制的因素,但归根结底仍属由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造成的限制。原审计报告准则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中并未提出“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施加的限制,而在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中提出这个,显得前后不连贯。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将其删除,并在审计报告指南中进行了界定。二是将“严重限制”修改为“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判断是否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是受到限制产生的影响,而非是否受到限制本身;另一方面,原审计报告准则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使用的是“重要的局部限制”,而在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使用的是“严重限制”,两者不易区分。
(五)说明段
审计报告的说明段,是指审计报告中位于意见段之前用于描述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理由的段落。当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之外其他类型的审计报告,应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所有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六)强调事项段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一个强调事项段,而该事项已在会计报表中得到更详细的披露和广泛的讨论,增加这一强调事项段并不影响审计意见,也不对会计报表构成任何保留,只是增加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提请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但目前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屈从于客户压力,随着改变审计意见的性质,或将本应发表保留意见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仅仅作为强调事项加以说明,以此达到既不得罪客户又不承担责任的目的。因此,本准则规定只有存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或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或应当考虑增加强调事项段。有关持续经营的问题已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中详细规定,不再赘述。不确定事项的最终结果取决于不在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控制之下但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未来行动或事项。当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时,即使会计报表附注已作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如果会计报表附注没有作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七)禁止性条款
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企图回避对被审计单位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为此,本条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八)对确定审计报告类型的进一步讨论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要判断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是否影响重大,往往离不开重要性水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重要性水平是考虑审计报告类型的重要依据。如果某项错报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并不重要,预计也不会对未来各期会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就可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错报金额与重要性水平的比较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报表中错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判断或决策。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评价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水平的评估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会计报表项目的性质和自身的专业判断。在具体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应当考虑错报的金额和性质,并合理选用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采用固定比率、变动比率等确定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通常包括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资产总额的0. 5%-1%,净资产的1%,营业收入的0. 5%-1%或净利润的5%-10%等,确定重要性水平;还可以对同时影响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错报确定一个重要性水平,由仅影响其中一张报表的错报确定另一个重要性水平。验证重要性水平是否合适的是将其纳入财务指标体系中,观察对财务指标的影响。测试时,运用的财务指标既涉及资产负债表又涉及利润表和其他财务资料时更加有用,如净资产收益率。
下面将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金额与重要性水平进行比较,以判断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
(1)错报金额不重要
当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金额不大,远远低于重要性水平,不至于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因而注册会计师认为该金额是不重要的,就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例如,被审计单位办公用品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因其金额很小,错报就不重要,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错报金额重要但会计报表就整体而言是公允的
当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在某些方面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但会计报表就整体而言仍然是公允的,这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例如,被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拥有的存货金额较大(超过重要性水平),已将其用作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但没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如果其他商业银行利用该会计报表进行贷款决策,因不了解存货已作抵押就会受到一定影响。但存货的错报并不影响现金、应收账款和其他会计报表项目,以及整个会计报表,这时,注册会计师就可以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错报金额非常重要且影响非常广泛以至会计报表整体公允性存在
当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金额非常重要且影响非常广泛,将会全面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例如,被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拥有的存货金额很大,远远超过重要性水平。如果存货出现错报,对会计报表许多项目乃至整个会计报表都会产生影响。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存货错报对流动资产、营运资本、净资产、资产总额、销售成本、利润总额、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综合影响。在判断综合影响时,必须考虑该项目对会计报表其他项目的影响程度,亦即牵扯性(Pervasiveness)。现金和应收账款之间的分类不当只影响这两个账户,因此并无牵扯性;而一项重要的销售业务没有入账则影响应收账款、流动资产、资产总额、销售收入、所得税、利润总额、净利润、留存收益等,因此牵扯性很广。一项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金额产生的牵扯性越广,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可能性就越大。例如,注册会计师可能对现金与应收账款的分类不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对相同金额的销售业务没有入账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错报金额与审计报告类型之间的关系如下:
2.判断错报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产生的影响
从上说明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对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程度并不难,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定影响程度并不容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当存在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的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判断错报金额的影响程度:
①将错报金额与重要性水平比较。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的错报金额与推断的尚未发现的错报金额综合起来,判断是否对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产生影响,并重点考虑错报金额的牵扯性。
②确定错报可计量性。有时,错报金额是难以计量的。例如,被审计单位拒绝披露当前的诉讼案件或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购入的公司。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要判断事项涉及的金额可能对会计报表使用人决策造成的影响。
③确定错报的性质。错报性质的不同对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产生的影响也不一样,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影响也不一样。以下性质的错报通常认为是严重的:
——非法交易或舞弊;
——对当期影响不大但对将来各期影响重大;
——具有心理效应(例如小额利润相对于小额亏损、存款结余相对于透支);
——根据合同责任判断影响重大(违反合同某一条款导致银行收回贷款);
——对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影响重大(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IPO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