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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推进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公报中用两句话作了概括。一句是“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一句是“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这28个字,可视为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各领域改革的总体逻辑。
上世纪80年代以来,职业教育就是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在发展中不断改革。其中取得了成绩,也走过一些弯路。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号角。遵循上述逻辑,在新的改革进程中,职业教育事业要避免走入一些误区。
一是谨防全部市场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公报中,特别强调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此前的表述,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两字之差,区分出来的是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表述,更加强调市场作为资源主要分配者的地位。据此,有人担心,是否要把职业教育全面推向市场,政府不再扶持和保障。按照国务院“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精神,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这是因为,职业教育既为经济发展提供人力支持,也承担众多家庭教育和基础教育失败者的补偿教育的重任。当下的职业教育,在本质上具有强烈的民生性、公益性。而三中全会隐含的强烈信号是,政府应该习惯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担当主要供应者的作用,为民生托底。所以,职业教育新一轮改革,重在发挥政府的有形之手和市场的无形之手二者的合力,而不是向市场一推了之。
二是谨防全盘碎片化。
本期做客“基金经理面对面栏目”的两位嘉宾分别是博时基金宏观策略部总经理魏凤春和融通新蓝筹基金经理姚昆。他们认为,在三中全会之后的11月投资策略,应该是坚决回避利益受损者,并从受益行业中寻找优质标的。
11月行情要谨慎
《投资者报》:2013年已到年末,展望2014年,对投资有决定意义的事件,在仍是美联储QE政策的走向,在内部则是货币政策、改革举措与政策等。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胜利召开,请谈谈你们对全会公报的一些看法。
魏凤春:美联储对QE缩量还是退出举棋不定,这种不确定性的消除将是长期的过程。在该过程里,对货币宽松的敏感资产或已进入一个死结,比如黄金,QE缓退它不涨,QE真退出它可能也不跌。但现在,最令投资者纠结的还是QE政策的不透明,黄金、美债或美元等资产难有趋势性行情,这也是制约A股的因素之一。
国内对A股影响较大的因素,首先是货币政策的收紧。央行有意收紧货币,除了想主动对冲三季度外部资金的流入以外,抑制M2增量,激活M2存量,也是考虑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无风险利率抬升,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将增加整个社会的财务成本,对A股上市公司必然是利空。
三中全会之后,或有具体的改革举措,这对A股将有结构性影响。目前的A股,有想象力的没有盈利,有盈利的快没有了想象力。11月之后,包括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2014年可能推出的改革举措等,或将引发A股的结构性调整,届时受益与受损的行业或个股将更加清晰。
姚昆:三中全会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时间点,根据目前的信息来看,可能会在土地、财税、金融、国企等领域做出路径规划,从而释放中国中长期增长的动能与活力;从目前披露出来的10月份的经济数据来看,大多数的数据都符合甚至超出市场预期,表明我国的整体经济依然稳健,超预期下滑的风险并不存在,因此大盘向下具备较强的支撑。
对于板块而言,我们认为消费服务和科技创新仍是未来A股的主要投资方向,医疗服务、大众消费、高端装备、环保、传媒行业中的平台型公司等都是我们重点关注的板块;此次三中全会释放的改革信号中最为受益的板块和个股,也是我们重点关注的机会。
但我们对11月的行情表示谨慎乐观。尤其是在利率处于高位、通胀压力隐现的情况下,央行是否会适当收紧银根导致流动性超预期的趋紧?这个问题我们会一直关注。
《投资者报》:刚刚姚总对11月的行情表示了谨慎乐观,这方面魏总又是一个什么样的看法呢?
魏凤春:四季度,A股的投资者比较关注改革的投资机会,对改革的预期比较高,各种政策主题在之前就已被资金追捧,而11月的十三中全会是个证实与证伪的关键节点。为规避大的不确定性,我们11月的投资策略也以三中全会为界,分之前和之后的两种思路。
三中全会之前的投资策略,我们已在四季度的策略报告里表述,主要的思路是“脚踏实地”,维持对新兴、轻资产行业的配置,对基建和房地产等中游保持中性,但对周期、金融和白酒行业保持负面,建议有限参与改革主题,坚决规避估值脱离基本面的成长股。进入11月,随着市场炒作加剧,我们对这一策略做了微调,建议在三中全会之后,对不切实际的政策主题少碰为好。
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对会议内容进行了梳理和解读,认为这次会议对投资的最大影响,或在于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会议表露的改革意向,或对金融、石油、电力、铁路和政府消费等相关行业有负面影响,对军工、安防、医疗、文化传媒、新能源、环保和信息化等行业则是利好。因此,在三中全会之后的11月投资策略,应该是坚决回避利益受损者,并从受益行业中寻找优质标的。
A股对国际热钱吸引力上升
《投资者报》:根据上市公司三季度末前十大流通股东数据统计显示,QFII的持股市值为792.73亿元,比二季度末680.32亿元增加了112.41亿元,增加幅度为16.52%,持股市值创出近6年来的新高。对此你们是怎么看的?
魏凤春:QFII逆势增持A股,说明从国际投资者的角度看,A股的吸引力在上升。自2012年以来,管理层加快了QFII的引进步伐,QFII的投资额度已经从2011年底的216.4亿美元,增加到今年10月底的485.1亿美元,绝对额增长一倍还多。截至2012年底,QFII持有A股的流通市值占比仅为1.4%。从这个数字看,中国股市的对外开放度还处在很低的水平,QFII对A股的投资额度仍有较大的增长空间,现在QFII的持股市值创出6年来新高不足为奇。
对QFII投资行为的解读,我们认为有两点值得讨论。第一点自2009年以后,A股一直处在下降通道,无数投资者蒙受损失、心灰意冷,相比其它投资选择,股票市场逐渐沦为鸡肋。但对境外投资者而言,A股的投资价值却逐渐凸显:1.A股估值中枢下移,已与成熟股市相当,确实具有了长期投资的价值。2.由于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正在平稳转型,股市风险溢价趋于下降,A股也在逐渐摆脱新兴市场的标签,表现出成熟股市的气质。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晴雨表,A股具有资产配置的价值,将来纳入全球股票指数之后,国际资金对A股的配置需求也将日益强烈。从这两方面看,国内投资者需要重新考虑A股的投资价值,提振对A股的投资信心。
第二点,对QFII的投资行为不宜过度解读,更不必盲目跟随。QFII确实是A股投资者里最独特的一类,但并不说明国内投资者就要去效仿。从三季度QFII持有重仓股的行业分布看,它们会持有较多的周期、金融以及消费板块的蓝筹股,但是公募基金在三季度的配置却转向医药和TMT,对煤炭、有色、建材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配置较轻,甚至几乎没有配置。这种投资的结构差异,可能来自对A股及中国经济转型的认识。国内机构可能更有本土的认知优势,能把握经济转型的投资机会,而QFII更善于做国际比较的投资,寻找价值低估的机会。
姚昆:一方面,这说明了QFII资金对A股的关注程度。从中长期来看,目前A股可能处于底部区域,大盘蓝筹的估值水平相对较低,也基本与国际接轨(AH溢价消失),部分行业对于QFII而言具备了较强的吸引力,因而QFII的资金配置持续增加。从配置思路上来看,QFII比较青睐的分红较好的大盘蓝筹股目前处于相对低位,QFII的增持是比较自然的事情。
另一方面,800亿元的持股市值相对于A股20万亿元左右的流通市值而言,仍然是很小的比例;400多亿美元的QFII额度对于境外投资者渴望参与A股市场的巨大需求而言仍是杯水车薪,因此我们预计只要相应的QFII额度不断提升,A股市场的QFII持仓仍将会逐步增加。
两融标的无碍市场行情
《投资者报》:据统计,今年三季度共有60只两融标的股获得了基金的增持;共有515只标的股遭到基金的减持,占所有两融标的股数量的七成以上,对此,你们怎么评价?看好或看淡的理由是什么?
魏凤春:两融标的整体看,还是以金融、周期等行业的大市值个股为主,成长性行业和个股相对较少,比如创业板的两融标的晚至2013年1月底才放入,到目前也才35只。因此,融资融券标的的覆盖面相对较窄,在风格和行业分化较大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对两融标的进行大面积增减持,属正常的投资行为。
一般情况下,股票基金增持或减持某只股票,并不会考虑它是否是融资融券标的,对这些标的的增减持,主要是基于对基本面的判断。三季度对两融标的增减持的极端分布,主要反映了股票基金的投资偏好。2013年以来的A股分化严重,截至11月13日,上证综指下跌8%,中小板和创业板上涨近13%和70%。从行业看,年初至今煤炭下跌约38%,传媒上涨93%。往后几年,中国社会和经济大的背景是转型,经济增长方式由投资到创新驱动,政府更加关注民生和生态环境,这种背景下受益的当然是新兴或民生攸关的行业,受损的更多是周期行业。所以,这种周期与新兴成长分化的格局可能继续。
同时由于三中全会的闭幕,因开会而形成的政策空白期也面临结束,接下来诸如IPO重启、房产税等相应政策应会陆续进行,总体上对市场将形成一定压制。利好实体经济的措施,经常会打击市场,这是因为由于资源与精力的有限性,对一个目标的支持,往往意味着对其他目标的冷落甚至打击。对一个对象的成就,往往要以另一个对象为代价。如房产税对财政有极大支撑,意味着财政政策有能力保持宽松,对实体经济是支撑,但这无疑削弱了消费能力,财富由居民转入政府,好坏难以辨明。
从基本面来看,实体经济不会强劲复苏,经济周期被拉长的同时,也将波幅平滑,但暂时也不会过于悲观,作为一个宏观经济体,其发生重大变化所需要的时间,必然更长一些,一天内发生巨变的,只能是微观,而宏观面,目前保持稳定的概率更大,因此来自基本面的数据暂时不会成为打压或支撑市场的理由。
从最新的全社会融资总量及新增信贷数据看,资金面呈偏紧态势,央行无意放松资金面,这是颜面问题,但为了应对再次发生类似钱荒事件,会随时有挽救性资金流入,所以资金面不会宽松,但也不会发生超越6月钱荒规模的流动性紧张,更多的可能是机构有了应对准备,提前准备资金,将时点性风险分摊。但由于有跨年因素,资本市场资金面偏紧态势可能持续到年底。
另外从CPI数据来看,CPI缓慢攀升,年内应该问题不大,不会成为市场担心的主要因素,但会成为明年的主要因素,由于高体量的货币存量,通胀对于经济的敏感度会大幅提升,只要实体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复苏,通胀就会很快有所反应,同时叠加猪周期,通胀对于政策面、资金面及市场的影响,明年将明显大于今年,也正因为如此,中期看货币政策放松的空间不大。
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针对生育政策的又一重大举措。政策出台后,大陆预计每年的新增人口数在540万左右。根据国家卫计委统计,现阶段全国符合“全面二孩”政策条件的夫妇约有9000万对。结合“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国家卫计委公布的数据: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约1100万对,其中约70万对提出再生育申请,平均申请率约为6%。由此推算,“全面二孩”政策开放后,预计每年新增的出生人口数在540万左右。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14年中国人口出生率为12.37‰,约有1692万名新生儿。因此,“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每年的新增人口将比现有新生儿增加近三分之一。该政策的颁布具有较大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但短时间内也会对儿童医疗和教育等领域带来更多的压力。
“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预计每年新增约540万人口,将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平衡人口性别比、改善未来劳动力供给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但每年新增近三分之一的新生儿也将会给医院、幼儿园、学校等带来更多供需方面的压力,因此也对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儿童医疗资源亟待增加。儿科医生紧缺,三年数量不增反降。根据《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下简称《统计年鉴》),2014年儿科执业(助理)医生仅占总人数3.9%,约为11.3万人。据此测算,大陆每1万名0-14岁儿童仅有5个儿科医生,而根据网络数据,美国万名儿童拥有16名儿科医生。此外,据《统计年鉴》数据测算,2010年至2014年大陆儿科医生总量并未增长,反而减少了约0.3万人。因此,儿科医生紧缺问题已迫在眉睫。此外,儿童用药还一直存在品种少、规格少、剂型少等问题。据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数据显示,大陆3500多种药物制剂品种中,专供儿童使用的仅有60多种,不足2%。
为了缓解儿科医生的紧缺问题,卫计委开展了报考儿科医生可加分政策和儿科医师转岗培训政策,但是儿科医生紧缺的问题根源在工作量大、收入低、风险大以及医疗纠纷多。而儿童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将在“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进一步加剧。因此,应尽早制定措施,着手解决:出台政策恢复儿科专业招生,加大对儿科医师职称评定和福利支持,完善三级转诊体系建立基层儿科队伍,此外还应通过出台政策鼓励儿童药物的研发和生产。
第二,应继续支持学前教育,促进师资数量增加和服务水平提升。根据2013年实行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为1:5―1:7,而201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实际教职工与幼儿比为1:19,超出规定接近3倍。学前教育毛入学率为70.5%,虽比上一年度提高了3个百分点,但仍有30%的幼儿(约1000余万名)没有入园机会。而在民办幼儿园占总数近三分之二形势下,政府应积极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以提升幼儿的入学率并增加教师数量。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力度,制定详尽的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促进民办幼儿园的规范化管理。
对于中国反垄断的发展而言,已经过去的2014年无疑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年份。
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这“三驾马车”在各自领域内刮起执法风暴。与此同时,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制,在《反垄断法》落地七年后,也终于开始浮出水面。
从执法到司法,反行政垄断第一次进入反垄断法律实务的主流。在徐徐展开的2015年,更大的浪潮正在掀起,中国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即将启航。 行政垄断诉讼第一案
这是第一起被法院正式受理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的行政诉讼,该案的审理程序以及专家证人也非常值得关注
作为广东省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斯维尔)诉广东省教育厅涉嫌行政垄断一案原告方的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士廪目前正在静待广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结果。
“严格来说,第一案应该是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刚刚实施时,北京四家企业联合状告国家质检总局,但是这个案子当时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没有受理。”虽然案件已经超出行政诉讼一审三个月审限,但魏士廪并不对结果感到悲观。在律师界看来,此案能得到审理,本身已经是一种“反行政垄断”的成功。
该案缘起于2014年4月,广东省教育厅在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比赛中,组委会通过《赛项技术规范》和《竞赛规程》指定,赛事软件需使用广联达独家的认证系统、广联达土建算量软件GCL2013和广联达钢筋算量软件GGJ2013。
作为工程造价软件程序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斯维尔认为广东省教育厅的这种做法,将导致职业院校为了参加省内和全国的比赛大规模购买广联达软件,进而导致其他软件厂商失去该软件的市场,而广联达“一家独大”。
在与广东省教育厅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去年4月26日,斯维尔正式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讼。两个月后,该案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
案件的法律事实并不复杂――实际上,在诉讼正式发起之前,原告方斯维尔已经就指定软件参赛的问题向国家教育部提起行政复议。
当时,教育部邀请北京反垄断法律领域的专家进行了学术论证,专家们给出的意见是该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基于此,教育部取消了原定于去年6月举办的工程造价技能的全国比赛,斯维尔也就此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教育部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的书面文件,但和我们进行了口头沟通。”魏士廪认为,其中的反垄断法律关系已经很明确,对诉讼的预期也是正向的,让广州市中级法院迟迟不下判决的原因,更多是法律之外的变数。
值得一提的是,这不仅是《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起被法院正式受理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的行政诉讼,该案的审理程序以及专家证人也非常值得关注。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反垄断法》审查修改专家小组成员、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以及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湛中乐均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席庭审并递交法律意见书。
盛杰民对《财经》记者回忆,开庭时,被告方人广东省司法厅的工作人员提出质疑,认为行政诉讼案件没有专家证人一说,两位教授便没能第一时间出庭。后来经过双方历经一个多小时的激烈论辩,法庭最终支持了专家证人出庭发表意见。
“这可以看出,法庭的思想还是比较前卫的。”盛杰民说。
在两位专家学者看来,该案落槌后,这份判决书的影响力将不会亚于腾讯与奇虎360的世纪大战――什么是行政垄断,它和国家管制是什么关系,它有没有适用除外判决对于行政机关乃至全社会都将会是一次很好的反垄断教育。 执法的便利与阻力
在长期的固有思维下,官员们对于行政垄断几乎没有什么概念,因而也有人觉得冤屈、想要打招呼说情的情况时有发生
2014年9月,尚处在汽车业反垄断风暴争议中心的国家发改委,又在行政垄断领域投下了一枚惊雷。
在国务院新闻办反垄断执法工作情况介绍的吹风会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披露: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河北省客运企业享受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涉嫌歧视性规定,国家发改委已向河北省政府发出执法建议函,建议立即责令三部门改正错误。
在各界看来,国家发改委这次发出的信号非常明显:在对汽车业处罚的褒贬声中,执法对象一直是争议的焦点,而这一次,发改委对行政垄断开始出手了。
在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内,目前负责行政垄断的是竞争政策与国际合作处。该处室一共有四名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并指导协调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案件的执法工作。
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一起行政垄断案件,从2014年9月上旬建议函发出,到9月底歧视性收费的行为得到纠正,河北省交通厅的这起过桥费歧视案,从调查、发出建议书到当地完成整改,历时不到一个月。
其中时间虽然不长,但体现了中国反垄断执法的完善和进步,从中也可以看出反垄断执法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在业内看来,他们反行政垄断的工作相比其他处室,有容易的一方面,也有特殊的压力。
据有关人士介绍,相比对企业的反垄断执法,行政机关的垄断行为一般都有相应文件留底,发改委调查起来不似与市场企业玩猫捉老鼠般那么费力。行政机关的“反调查”能力比较弱,对调查也比较配合,但与此同时,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则会遇到更多来自体制和人情的阻力。
以这起针对河北省交通厅的调查为例,当地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十分配合,取证也比较容易,但在长期的固有思维下,官员们对于行政垄断几乎没有什么概念,因而也有人觉得冤屈、想要打招呼说情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于系统内层级比较低的单位,执法起来就更加困难了。”该处工作人员回忆道。
2014年12月1日,华东政法大学携手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竞争与消费者政策署举办“2014竞争合规和行政性垄断国际研讨会”。许昆林在会上表示,“破除行政垄断是该局2015年的首要任务,民众将会看到此类案件增多。”他同时披露,目前还有其他行政垄断案件正在调查与整改中。
在会议上,许昆林呼吁政府退出在一般竞争领域直接投资、拨款和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的活动,为企业营造规范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由此可以联系的,是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在三中全会公报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同时,明确要求“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许昆林对《财经》记者说,发改委之所以将在2015年开始对“行政垄断”这块硬骨头下手,并将之作为年度首要任务,原因和动力就在此。这项工作由十个部门共同负责,其中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是牵头部门,国家发改委负责抓总。
有关人士透露,目前行政垄断案件主要来自于举报。发改委已开通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系统,举报人可以通过这些渠道对行政机关的垄断行为进行举报。 授权局限尚待破题
就可行性而言,上级机关因为反垄断处罚下级机关与中国的国情是不符的。事实上,许多垄断行为也正是上级机关要求下级机关这么做的
行政垄断一直是中国反垄断法律发展中最为尴尬与微妙的话题。
从起草《反垄断法》时有关行政垄断专章设置的数次反复,到现实中反垄断行政诉讼遇到的“立案难”问题,对行政垄断的执法、司法领域的表现与社会预期存在着较大差距。直到现在,伴随司法与执法的开展,法律本身带来的限制也在凸显。
在法律层面上,目前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体现为《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规定。就这一章的内容而言,《反垄断法》不仅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具体行政行为,也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抽象行政行为。
然而,如果落实到《反垄断法》规定的具体法律责任―其中第51条赋予了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权,但是并没有把行政垄断的管辖权授予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反垄断执法机关仅仅具有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建议的权力。
以河北省交通厅歧视性收费的案子为例,国家发改委并不能对这种歧视性收费直接罚款,或对相关人员采取处罚,工作人员只能通过给河北省政府发建议函,由河北省政府责令河北省交通厅进行整改。
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中,如果上级政府并没有采取措施,原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无能为力的,因为建议权本身不具有足够的威慑力。
“这就使得《反垄断法》面对行政垄断有点像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国务院反垄断法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表示,对规制行政垄断,不仅需要更多顶层设计推动,也需要赋予反垄断机构更多的执法权力。
盛杰民认为,对于行政垄断的执法,首先,就可行性而言,上级机关因为反垄断处罚下级机关与中国的国情是不符的。事实上,许多垄断行为也正是上级机关要求下级机关这么做的。另一方面,如果对行政垄断也采取罚金处罚,由于行政机关没有自己的财产,最终还是由财政拨款,这还会涉及国家赔偿问题。因而在中国目前的行政体制和法律体制下,直接对行政垄断进行执法是比较难的。
“摸着石头过河”,是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的一种形象性说法,是改革开放之初三条经验――“猫论”“摸论”“不争论”中的一条。30多年的改革中,像、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乃至一国两制等等,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
对我们中国人来说,河流是一个意义丰富的对象。《易经》有“利涉大川”一语,老子说“上善若水”……河流蕴藏了中国人的历史记忆和人生圆满之想象。从南北朝开始,南北中国之间的关系更是以文明自任的中国人的伤心之所。桓温北征,感叹“树犹如此,人何以堪?”宋时抗金名将宗泽临死前大喊三声:“渡河渡河渡河”。
过河,办法有多种,可以走桥,可以坐船,可以游泳,有的人干脆淌水大步过。但是大多时候你根本不知道离桥还有多远、船什么时候会来,而很多人又不会游泳,如果直接淌着水大步过,深一脚、浅一脚,过不过得了河就完全取决于运气,那结果十有八九会被河水所伤。
所以,改革开放破题时,借用了“摸着石头过河”这一形象比喻,来说明我们中国的转型。
摸着石头过河核心是“试”,边干边学边积累,在实践中摸规律、获真知,好处是不会呛水,稳扎稳打。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能有举世瞩目的成绩,与这种过河方式不无关联。
摸着石头过河前提是“想摸”。今天的改革,需要回答为谁改、改什么、怎么改的问题;需要向人们说明摸着石头过河之后,河对岸的图景;需要给予多元利益以表达机制、协调机制,凝聚差异格局之下的认同感;需要勾勒何谓中国人眼中的美好生活、理想社会;需要向世界说明中国立场,体现大国担当。这是现阶段深化改革无法回避的问题,需要运用新的方法来破题。
摸着石头过河要求是“敢摸”。历史的变局常常不期而至,机会属于有勇气拨开迷雾迈步向前的人。30多年前在安徽小岗村按下的指印,悄然掀动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幕。这场改变了世界1/5人口命运的改革大业,开启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中国改革这艘巨大的航船,以惊人的勇气驶入了一片未知的水域。
摸着石头过河关键是“会摸”。如扶贫“双到”工作,全国其实不独广东在试行,只是叫法不完全一样,实质都是“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可广东模式很成功,其他地方效果平平。原因何在?主要问题出在“责任到人”上,广东敢动真格,对不尽责的人严格追责,有的地方在追责上力度不够,规划到户也就只是一纸空文。
“过河”是战略问题,“摸着石头过河”是战术问题,战略问题解决之后,战术问题就成为关键。
关键词:依靠群众;破除官本位观念;选精官;适度削减副职;减员增效。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
历史反复地证明着这么一个观点,人民群众是改革思想的“孵化室”、改革力量的“动力场”、改革成效的“检验剂”。没有人民群众参与的改革,就是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注定要失败。从一次次成功的社会制度变迁、一次次成功的朝代更替、一次次成功的改革政策落地,人民群众无疑是参与者、推动者和受益者。
干部制度改革作为整体改革蓝图的一部分,必须也必将依靠群众的力量。干部作为人民群众的一份子,源于人民群众。什么样的干部是好干部,改革需要什么样的好干部,群众心里有杆秤。干部制度改革改什么、怎么改,也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特别是干部选拔任用,要更加注重群众基础、群众观点、群众口碑,因此,要设计出让群众积极参与的干部制度体系,畅通群众献计献策主渠道,整合运用群众智慧力量,“集小智为大智”,增进干部制度改革的“源动力”。
激发人民群众主动性,增进干部制度改革“推动力”。推进干部制度改革,眼睛要向下看,从根基上寻求对策、获取力量,激发群众的主动性。干部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还是为了群众,如果群众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参与、主动建议、主动监督,那么改革的步伐和速度就会迈得更快更实。因此,要设计出让群众主动发挥作用的干部制度体系,使群众喊起号子、甩开膀子,敦促干部迈开步子,增进干部制度改革的“推动力”。
破除官本位观念,消除官本主义流毒。良好的国家治理,制度是决定性的,但治理者的素质也至关重要。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官本位观念和官本位现象是影响治理者素质的重要因素。官本主义是长期支配我国传统社会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其实质是官员的权力本位,它与建立在公民权利本位之上的现代政治文明和现代国家治理是格格不入的。改革开放36年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取得了重大进步,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现代核心政治价值日益深入人心。但不可否认,“有权就有一切”的官本主义流毒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在一些领域和地方官本位现象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三中全会《决定》正式把“破除官本位观念”列为改革的重要任务,可谓切中要害。一方面,我们要对广大公民特别是各级党政官员进行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政治价值观的教育,培育公民意识,破除权力崇拜,牢固树立公民权利至上的观念;另一方面,要依靠制度来遏制官本位现象和维护公民权利,在将官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同时,用制度来构筑保障公民权利的长城。
随着人口红利的减少和逐步消失,再加上社会老龄化问题,工作在第一线的人员所面临的任务会越来越多,负担会越来越重。而与之不适应的是我们的干部人数太多,应该尽早改革。同志曾讲到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为此,我们感觉干部制度改革应走“精官削副,减员增效”之路:
1、选精官。所说的选精官就是要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把真正德才兼备、想干事,能干事,干好事,不出事的干部挑选出来。官不在多,关键是精。具体说来就是:没有劣迹;群众信任;考核优秀。换句话说,精官不仅仅是“人精”、他(她)必须是、也应该是好人。有句名言说的好:好人未必就能做好官,但是好官首先必须是好人。信哉斯言。做官和做人尽管是两个层面,但又有其因果的关系。我们无法想像,一个人如果连“人”都没有做好,做了官会是好官?“越坏越能当官”的传说和“带病”提拔的偶有事例应该彻底杜绝。
2、适度削减副职。在现阶段,各级领导班子里的副职太多。以大学为例:一个学校,有十几个副校长是很平常的事;大学下属的二级学院里的领导班子中,除了安排一名正职,大多还安排了四名副职。其实,机关、企业也是如此。我们认为,在各级领导班子里的副职数里,去掉一半都不少,而且效果会更好。
现任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加上国务委员才十人。一所大学,安排十几个副校长,有必要吗,难道一所大学的事务竟比国务院还多?一所大学下属的二级学院里的领导班子,安排了五个职数:有院长一名;书记(兼副院长)一名;副院长三名,其中一名副院长(兼副书记)。这里,一名副院长分工负责教学;一名副院长分工负责科研,副书记分工负责学生工作。这样的职数安排既不合理也不科学,同时也是一种人才和资源的浪费。试想:负责教学的副院长不能同时负责科研吗?再说了,一个以教学为主的二级学院里,又有多少科研任务?副书记分工负责学生工作,书记难道就不管吗? 我们认为,象这样的二级学院安排三个职数就够了,即:院长一名;书记一名;副院长一名。退下来的充实到教学一线,这不是挺好的事情吗。
当干部有待遇,更有隐形福利,“双肩挑”的还减免工作量;这就让本来为数并不太多的一线人员累够戗。时间久了,大家能没意见吗。列宁说机关队伍“宁肯少些,但要好些”,意蕴深刻。苏共在20万人时建立了政权,在200万人时打赢了卫国战争,在2000万人时却失去了政权,教训如在耳畔。
3、走“精官削副,减员增效”之路,现阶段干部队伍更应该减员增效。这里关键是顶层设计,形成制度。据统计中国的干部最多,中国的管理成本最高。要改变这种状况,关键是领导决策,形成制度。谁都愿意当干部,谁都不愿意下来,这是人之常情。如果形成制度、成为规定,这样就减少了些许阻力。能够更好地推动干部制度的进一步改革。
作者简介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的本质是促进社会资源能够实现帕累托状态的最优,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由“基础性”转向“决定性”,市场化就理应成为中国未来金融改革的核心要义。
第一,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意味着在市场化条件下,真正实现让供求等经济因素决定市场价格;第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意味着金融机构的运营模式要更多体现市场化的特征,市场要在其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第三,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还意味着整个金融市场要更加健全,特别是要推进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设向纵深领域发展。
笔者以为,要实现上述目标,在中国现实背景下,起提纲挈领作用的便是减少行政干预等外在因素的束缚,而让市场这一内因在其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在金融市场价格形成过程中,金融改革最重要的体现便是利率与汇率的市场化改革。我们正在推进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已经放开了贷款利率限制,这无疑是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关键一步,但由于存款利率限制放开的“这一城”尚未攻克,我们的利率市场化还没完全实现。国家出于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等因素的考量,对利率仍然有管制,导致利率不能真正反映市场价格,也不能真正反映资金融入与融出需求的对应关系。
而在汇率市场化的过程中,我们站在促使人民币国际化的战略高度上,一直推动汇率上涨,而忽视了由此带来的产能过剩以及产业空心化的问题,这样的汇率水平与真正反映外需情况以及资本流动的汇率水平并不是完全一致。可见,我们在推动利率和汇率市场化的同时,要在制度设计上加以改进,从真正市场化的着眼点出发,制定相关政策。
不仅如此,在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发生的一个可喜变化是,由于贷款利率限制取消,银行将更多用市场化方式经营,以往单纯靠利差赚取利润的经营方式已经难以为继,未来若要保持一定的盈利水平,银行必须思考利润增长点在哪里。但上面已经提到,同样还是制度设计的问题。我们的存款利率还存在限制,这就使得中国的银行发展虽然不能再被形容为温室的小苗,但毕竟也不是在风雨中成长的参天大树。尽管银行各种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理财业务在如火如荼发展,但传统存贷利差仍然是其利润的最重要来源。目前我们已经进入大资管时代和大数据时代,银行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如何进行业务模式转型都值得深思,而这首先需要我们进一步将存款利率限制取消掉,让银行在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定价上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
同时,目前在中国金融机构中,银行仍然占据重要位置,间接融资仍然是最主要的融资渠道,这不能反映真正的市场融资主体和资金供给方力量的匹配,这也是中国大范围的影子银行、民间金融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由于民间金融存在种种弊端,我们在制度上总是针对这些机构的发展进行规范,却没有真正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笔者以为,我们出台政策措施不仅要关注短期目标以及效果,还要更多基于长远的角度,探索有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良性制度。
关键词 经济法价值 住房保障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宋国强,徐州市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黄帝宅经》:“宅者,人之本。人因宅而立,宅因人而存。人宅相通,感通天地”。 住房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要素,具有商品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属性。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这项社会民生问题,十届三次会议报告首次明确“社会要更加和谐”“住有所居”“让人民生活的更有尊严”十七大报告又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住有所居。”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指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改善符合国情……提高政府保障能力……合理调整分配关系……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要实现这些民生目标,必须解决解决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孟子曰:“民之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那么对于居民来说“房子”就是“恒产”。解决住房问题的前提是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制定位阶高,具有权威性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逐步解决我国住房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近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过度市场化,引起房价不断攀升,远远超出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并且出现越调越高的情势。
上述情势就为以适当国家干预、需要国家干预为实质的经济法提供了制度和现实支撑。
一、坚持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必须坚持社会本位原则
在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的同时,市场机制由于本身具有内在固有的缺陷,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低效运行的非理性状态,致使“市场不普遍、市场不完全、信息失灵、外部性、公共产品、经济周期等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 让资源达到更加优化配置就需要以国家干预的形式这种“看到见的手”来弥补“看不见的手”自生的缺陷。正是由于这种市场的失灵的存在才为以适度国家干预为内在特质的经济法提供了平台。
我国住房过度市场化,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地产经济领域的乱象,出现住房市场的失灵。因此必须通过以“社会本位”为原则,以实现实质社会公平正义为其价值理念的经济法来对我国住房市场的失灵进行干预。
我国对住房市场的干预是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的一种民主的并且主要是法律的调控。只有建立法律基础上的对住房市场的宏观调控才能让广大群众参与,集思广益,富有理性,才能使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社会的和谐。
国家对住房市场干预的两种调整方法都是在尊重住房市场运行规律,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之下进行的干预。有利于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坚持经济法价值取向必须以政府主导为前提
住房市场的重要法律手段,发挥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的功能。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是运用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来保证住房这个产品的分配公平。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建立的住房保障法一定能保证低收入家庭住居住问题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构成要素,这就决定了住房的属性首先是社会保障性,其次才是经济性,这就表明住房问题已不单单是经济建设领域内部的问题,还具有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政治意义。保障性住房是准公共产品,具有鲜明的保障性,而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法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法又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经济法是国家或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因此,政府理应成为住房保障体系建立的主体,担负起社会全面发展的职责,在架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为规范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行为,对保障住房建设执行不力还必须启动行政问责,因此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成为必要。
西方发达国家虽然主张自由竞争,但他们也真切地认识到市场机制并非万能的,政府的合理干预必不可少。他们的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通过市场的金融政策、法律和税收、土地制度等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和调控,解决住房市场的失灵,建立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住房保障体系。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承担了一国经济和社会的管理的宏观调控责任,担负着国家,社会全面发展的职责,所以在构筑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法律体系过程中担负主导作用亦是应有之义。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关乎民生、社会和谐的一项系统工程,尤其是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收入差距巨大,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要有一个切实代表人民利益,切实代表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权威机构来主导,那么这个权威的机构理只能是我国人民政府。因为没有政府的干预和介入,没有完善的国家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提供的法律支撑、没有资金的支持,彻底解决我国住房问题是不可能的。从这一点上来看,我国在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程中政府担当主导的职责也是义不容辞的。 我国住房保障法制化建设比较滞后,有关住房保障的政策和制度基本上都是以通知、指导意见、办法和条例的形式,指导性、稳定性较差,随意性较强。这就导致在住房保障房的建设的实际操作中缺乏足够的指导和约束力,因此我国必须制定一部权威的住房保障法。的分配公平。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是国家干预房分配的公平,从而彰显社会的真正公平和实质的正义。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国家的宏观调控来规制住房市场失灵方面、还是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行政干预方面、还是在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建立方面,政府都具有天然的优势。我国在制定《住房保障法》和构建住房保障体系中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
三、实现社会实质公平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应有之义
经济法公平正义是其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是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正义是实质上的结果上公平和正义,它是通过国家对经济干预来弥补和调节“市场分配”的缺陷。事实上,社会中不同的个体或群体由于本身的自然条件、所临境遇、对机会的把握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别又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发生变动,使市场竞争被各种耦合因素所抑制,那么竞争的结果一定会是不同的,出现收入的剪刀差也会进一步扩大,使富者愈富,穷者来愈穷。而这种不平等是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其结果会是相当一部分人们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市场再次分配所导致分配不公平的内在缺陷,需要借助政府的干预力量来加以克服。这样客观上起到了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实质公平、正义。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些不公正的现象的干预,这些不公正的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市场仅仅以私权自治、合同自由为指导原则,忽视了那些因自身能力不足,而无法得到最低保障的人们。因此要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角度给予他们基本的人文关怀。要给予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那部分人一定的补偿和救济。这样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建立的住房保障法一定能彰显社会的真正公平和实质的正义。因此实现社会的真正公平和实质正义是包括建立住房保障法在内的社会主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
经济法公平正义是其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它是在承认经济法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存在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正义即实质的公平正义。
法学自诞生之初就和公平等思想观念密切联系在一起。每人的思想意识的一个固有部分就是对“制度”的公平和公正的评判。可能没有什么永恒的公平,“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起保守方面或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或许“公平的概念只有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才有意义。” 从法学视角得出的公平应当是一种社会关系上的公平。它既是法外在的价值目标也是法内在的价值尺度。法通过规范、原则、概念的权威形式表现公平,经过国家认可构筑一套反映公平标准的法律体系。公平是住房保障的理论支点。这种公平既包括横向上公平即人人都有获取住房的权利,也包括纵向上公平即不同经济地位的人实行差别待遇。横向和纵向公平的实现将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充分运用,即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达到最高效率。
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来看,公平具有统领的地位,从整个社会系统来看,公平既是基点又是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效率只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手段而已。
确立公平优先的原则是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公平的体现,是建立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目标。强调确立住房保障法的公平优先原则,并不排斥效率。因为社会公平有更好地利于促进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即公平具有促进效率的功能。同时住房保障法确立公平优先,本身也要追求效率,只有最大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效率,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平和社会的进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社会的真正公平和实质正义是包括建立住房保障法在内的社会主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