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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的优势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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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的优势

第1篇:海外投资的优势范文

【关键词】 海外石油投资 风险 困境 战略

一、中国海外石油投资的环境要素

全球有将近60%的石油和30%的天然气储量集中在中东地区,而石油消费地区却相对集中在北美、西欧和亚太地区,美国和西欧国家的战略石油储备是全世界规模最大的,区域分布的不平均让石油地缘政治的概念重新燃起。从国际石油危机中可以发现,各国都会积极地交叉使用战略和市场手段维持石油安全,进而维护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1995年,跨国石油公司兴起重组合并风潮,以整合上、中、下游产业来加强石油公司在世界政治经济形势波动下的抗风险能力。除了西方大型石油公司,如埃克森石油公司(Exxon)与美孚石油公司(Mobil)、英国石油公司(BP)与美国阿莫科石油公司(Amoco)、雪佛龙(Chevron)与德士古(Texaco)公司、道达尔(Total)与菲纳尔(Fina)和埃尔夫(ELF)合并成超大型石油公司,俄罗斯和日本石油公司也开始顺势重组合并,包括俄罗斯天然气公司与俄罗斯石油公司合并成新的俄罗斯国营公司,俄罗斯国营的天然气工业公司(Gazprom)并购西伯利亚石油公司(Sibneft),日本的国际石油开发公司(Inpex Corp.)收购排名第三大的帝国石油公司。

中国石油企业虽在1998年完成上、中、下游产业整合,形成北方以中国石油为主,南方以中国石化为主,海域开发由中海油负责的垄断市场格局。但中国石油企业一直是内向型公司,对于海外投资只限于油田参股开发而已,在新的“走出去”战略下,中国石油企业加大对外投资力度和步伐,快速成长为跨国型企业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中国三大石油公司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NPC)、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INOPEC),其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海外投资业务范围愈来愈大,投资规模逐年递增。中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挑战除了来自产油国和用油国以外,跨国石油企业也是一大劲敌。

二、中国海外石油投资面临的风险

海外石油投资需要巨额资金支持,同时会受到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气候和地质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需要通过寻求新的不确定条件下的投资决策途径,使中国企业海外石油投资能够有效地选择进入或者延迟投资时机、规避风险,并在遭遇突发事件的时候能够正确评估或者退出项目。

1、地质风险

根据美国化学家瓦拉斯(Walace)的定义,一切天然碳氢化合物(包括气体、液体和固体,煤炭除外)及其混合物统称石油。按这个定义来说,石油包括原油、天然气、天然汽油、地蜡、地沥青及油页岩干馏油等。石油即原油,色彩斑斓,从无色、淡黄色、黄褐色、深褐色、黑绿色至黑色,通常表现为一种粘稠的、深褐色液体,石油储存在地壳上层部分。而原油(Crude oil)指原存于地下储层内,在采至地面后的常温常压下,脱气未经加工的成液态或半固态的那部分石油。在日常术语中一般将石油与原油交换使用或相提并论。

石油的性质因产地而异,密度为0.8—1.0克/厘米3,粘度范围很宽,凝固点差别很大(30℃~-60℃),沸点范围为常温到500℃以上,可溶于多种有机溶剂,不溶于水,但可与水形成乳状液。它由不同的碳氢化合物混合组成,组成石油的化学元素主要是碳(83%~87%)、氢(11%-14%),其余为硫(0.06%~0.8%)、氮(0.02%~1.7%)、氧(0.08%~1.82%)及微量金属元素(镍、钒、铁、锑等)。由碳和氢化合形成的烃类构成石油的主要组成部分,约占95%~99%。不同油田的石油根据其成分和特征是可以区分的。

根据研究,石油的生成至少需要200万年的时间,在现今已发现的油藏中,时间最老的可达到5亿年之久。在地球不断演化的漫长历史过程中,大量的植物和动物死亡后,构成其身体的有机物质不断分解,与泥沙或碳酸质等石油沉淀物等物质混合组成沉积层。由于沉积物不断地堆积加厚,导致温度和压力上升,随着这种过程的不断进行,沉积层变为沉积岩,进而形成沉积盆地,为石油的生成提供了基本的地质环境。石油的生成既需要在沉积过程中保持“补偿沉积速度”的条件,又需要使得沉积物能具有缺氧的“还原环境”,还需要有相应的地层温度(即要有一定的地层埋藏深度)的作用等多方面因素的配合,才能有效生成石油。因此,地质风险是石油投资项目面临的最重要的一个风险。

2、环境风险

近年来,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件、渤海康菲石油公司石油泄漏事件,这一系列的石油开采过程中发生的环境问题已经引起全球的广泛关注。此外,石油勘探、开发、炼化都会产生硫化物等有害物质,同时石油开发废弃物通过渗透的方式进入地下水和土壤之后将会对人、动物、植物产生长期的影响。如何在利用石油资源的同时消除或者减少废弃物对于环境的破坏,是可持续开发石油资源的重要议题之一。

3、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决定石油勘探开发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基础条件,石油勘探、开发、传输、炼化技术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地质、化工、化学、金属材料、运输、电气、安全等多个专业,涵盖范围宽广,技术含量高。先进的技术水平是控制技术风险的有效手段。

4、政治风险

中国的海外石油投资主要在非洲、中东等政权更迭和战乱频繁的地区,因此,政治风险对石油勘探开发有着重要影响。

三、中国海外石油投资战略选择

1、注重长远的海外石油投资战略规划

中国的海外石油投资战略应在解决中国的石油困境的同时,保持中国石油产业在国际能源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在全球石油的平衡发展上有所贡献,把油源的视野放远,积极开拓拉丁美洲、非洲、中亚、东南亚和俄罗斯的油气市场,通过合资、独资、跨国联合、并购国外石油公司等多种方式,获得油气资源的开采权、控制权与生产权。中国应该成立一个专职负责石油安全的机构,制订一套石油安全战略法,以系统的科学方式解决石油安全的危机。中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在没有一个协调的平台下,不仅会构成同国竞争的局面,也让三个石油公司的业务范围重迭,造成三家石油公司无法各自形成特殊竞争力。因此,通过协调机制的设立,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监督下成立海外石油投资基金,放宽三大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权限,如此才能让中国三大石油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能跟大型跨国石油公司齐头并进。在中国石油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必须充分考虑油气资源量、生产量、运输能力、炼化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做出完整的上下游一体化投资规划。

2、提升跨国运营效益

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石油投资的时候,必须在注重权益油资源获取的情况下重视效益,改变以往只单纯为了石油安全就不计成本地收购油气资源的做法,同时要在积极扩大油气资源数量的基础上注重收购油气资产的质量,尽可能在油气资源丰富的地区建立完整的上下游一体化的石油工业基地,降低生产成本。同时,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石油贸易活动,因为中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会遇到许多障碍,例如与产油国的关系紧密不是石油供应稳定的保证、中国国有石油公司海外投资引起其他石油进口国的恐慌、投资与回收效益可能不成正比、西方跨国石油公司的庞大竞争力等等。因此,需要借助于跨国石油贸易以及石油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回避风险。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时应尽可能地借助于当地的高端专业人才,实现本土化,一方面便于与资源国协调,另一方便可以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通过先进的管理实现低成本的增长,保证海外石油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3、建立稳定的石油合作联盟

建立稳定的、透明度高的油气合作联盟已经成为国际油气市场的主流,通过多边、双边、区域性或者全球性的石油合作,可使石油能够安全地从资源国输送到需求国。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相互制约、公平仲裁的国际合作机制。对于中国而言,首先,应建立国内主要石油企业的合作机制,明确国内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区域重点和技术研发突破点,在海外遇到突发事件或者在参与海外项目竞标的时候,能够有效的相互支持合作而不是互相拆台。其次,在东北亚地区、中国、日本、韩国等都是石油资源需求大国,而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共和国等都是油气资源大国,建立有效的协商和沟通机制,有助于实现优势互补,达到最大的资源利用效益。再次,中国应该积极与南海周边诸国协商,开发南海周边丰富的油气资源,回避运输风险。

4、加强与资源国石油公司的战略合作

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石油投资时应该熟悉资源国的政策、法律,积极地与资源国相关企业合作,建立合资公司,尽可能在当地完善上下游产业链。同时,要合理利用当地政治、法律资源,回避政治或法律障碍。中国石油企业可以通过入股或收购其他石油公司挤入国际石油市场,以此扩大在国外石油市场的占有空间。例如中国石化跟安哥拉国家石油公司组成安中石化,以3.3 亿美元取得安哥拉的17、18和15号区块的股权就是成功的案例。中国也可以利用无风险的服务合同跟产油国合作,提供物探、钻井、修井、固井等业务,拿到服务费用,比如在巴基斯坦提供修井、测井服务让中石油顺利取得巴基斯坦成品油管线计划。而对于北里海油田勘探计划一类的大型石油项目,中国石油企业必须透过参股方式跟其他石油公司合作,以减少资金负担与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第2篇:海外投资的优势范文

    一、入世后我国企业集团面临的问题

    入世后,为我国企业集团进行海外投资创造了重要的条件。然而,进行海外投资对我国大多数企业集团来说,是很陌生的事,不仅存在着很多风险,而且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论文百事通认真分析这些问题是我国企业集团搞好海外投资的基础。首先,我国企业集团进行海外投资存在着很多风险。主要包括:

    (1)政治风险:“政治环境”,如东道国的政局是否稳定,政策是否持久,对外国资本的保障程度如何,等等;“法律环境”,东道国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对外商的保护程度等;该国与我国的关系,人们对我国的评价等。(2)经济风险:“经济环境”,如该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金融、税收以及生产要素等方面的条件;“基础设施环境”,交通、供电、通讯设施等基础设施是否完备等;(3)经营风险:即企业跨国经营中因自身经营不利所造成的风险。如,经营中铺的摊子过大,管理不利等。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哪一种风险都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陷入困境,要防范这些风险,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其次,我国企业集团在管理上还很不成熟。主要表现在:(1)多数企业集团没有一个完整的企业集团发展战略。企业集团海外投资战略,是企业集团从海外投资的主客观需要出发所确定的长远、总体的目标和规划。有关资料表明,相当数量的企业集团缺乏完整的企业发展战略,特别是海外投资战略。

    (2)多数企业集团还没有建立一个规范的现代集团管理制度。一方面,大多数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的实力不强,规模较小,“小马拉大车”,同时集团公司的功能较弱,严重影响了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的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集团多数还没有形成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没能很好的处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特别是与外国子公司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3)在海外投资活动中,不少的企业集团还不熟悉自己在海外经营中自身的优势,不能做到扬长避短,这也影响了投资的效果。

    二、对企业集团海外投资对策的基本设想

    综上所述,我国的企业集团在进行海外投资过程中,面临着很多未知风险,存在着企业集团本身管理不成熟、不能较好地发挥自身优势等很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认真评估海外投资形势,确定科学的海外投资战略;强化管理,确保海外投资的实际效果;扬长避短,提高海外投资的经济效益。

    1.认真评估海外投资形势,确定科学的海外投资战略

    企业集团要搞好海外投资,需要制定一个长期务实的海外投资战略。企业集团在具体制定海外投资战略时,要坚持长期的综合效益原则,找准自己在国内外市场上的位置,明确自身的优势主业是什么,不同时期的发展规模,海外投资的方式和原则等等。

    首先,企业集团要认真研究WTO规则和国际经贸惯例。一位在日内瓦观察WTO谈判多年的官员说,WTO是一个框架,许多规则含糊不清,故意留出了漏洞,需要谈判解决。企业集团是生产经营者,不可能对各方面都深入研究,聘请专家顾问非常必要。从我国的目前情况看,大多数企业集团对海外投资不是很熟悉。因此,要转变观念,认真学习WTO的通行规则和世界经济贸易中的惯例,注重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意见,才能制定切实可行的海外投资战略,使自身尽快融入到世界经济中。

    其次,从东道国的实际出发,确定到该国投资有哪些优势。一方面,要了解东道国政治经济环境,包括:“政治环境”,东道国的政局是否稳定,政策是否持久,对外国资本的保障程度如何等;“经济环境”,该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金融、税收以及生产要素等方面的条件;“法律环境”,东道国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对外商的保护程度等;“基础设施环境”,交通、供电、通讯设施等基础设施是否完备等。

    另一方面,要考虑所要投资的国家有哪些优势。哪些国家具有发展潜力,可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科技水平和人才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在东道国经营有哪些风险,如何规避风险等;与别的国家相比较,东道国在技术特长、资本、管理哪些方面有优势,这些优势能持续多长时间;发展经营的时间表和具体工作方式等。

    2.强化管理,确保海外投资的实际效果

    要搞好海外投资,强化跨国集团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这可以从提高集团公司的实力和完善企业集团的组织体制入手。

    首先,壮大集团公司实力,提高它对整个集团的控制能力。扩大集团公司的规模,加强集团公司的功能建设,增强集团公司对成员企业集团的驾驭与领导功能。加强集团公司的综合功能建设,包括战略决策功能、跨国资本经营功能、技术开发功能、跨国融资功能、制度创新功能和高效管理功能等,使之成为一个有效运转的投资中心、管理决策中心、研究和开发中心、科技创新中心、营销与市场开拓中心,成为整个集团的核心。

    其次,规范公司管理体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实现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企业集团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一是形成强有力的集团公司决策机构;二是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以此协调好母子公司的关系,使企业集团的决策得以贯彻执行;三是建立有效的集团监督机构,国内外的企业集团的发展经验表明,集团公司对成员企业集团的一个重要监督手段是财务监督,通过财务监督,可以使子公司的会计成为老板会计。

    再次,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与国内经营相比,海外投资中,最棘手的问题是集权和分权。各东道国的市场条件、投资环境和政府的政策是不断变化的,母公司很难完全、准确地掌握这些信息并及时对此作出反应。因此,必须给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一定的自主权,使他们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开展业务活动;同时,母公司需要从全局的角度统一计划和协调各海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配置有限的资源,保证海外投资总体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处理集权和分权关系的核心是,根据跨国战略目标和客观实际情况的需要,把握好集权和分权的程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与这种集权分权相适应的跨国组织管理体系。

    3.扬长避短,提高海外投资的经济效益

    确定战略与加强管理是提高海外投资的基础条件,在具体措施的层面上,提高海外投资效益的关键是发挥企业集团在海外投资中的优势。

    首先,采取适当措施,节约交易成本。由于市场的不完全性,企业通过市场获得投入物和销售产出物的交易成本不会为零,无论是收集市场信息、寻找交易伙伴、进行艰苦的谈判、还是想方设法督促合同的执行等,都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时间和金钱;即便如此,还不能完全消除许多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损失,如年产数亿元的企业如果因为某企业的一笔小宗货物所造成的损失,就不是供货企业的违约赔偿所能补偿的;如果再加上追讨债务的成本等损失会更大。由于国际市场是由不同的民族、宗教、文化、习俗、法律等因素构成的面向一百多个国家的大市场,因此不完全性的程度要比国内大得多。要降低因为市场不完全性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可行性的方法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旨在企业内部化的扩张,将原来需要外部采购的一些投入物改由联属的企业自我生产供应,将原来需要卖给其它企业的中间投入物卖给自己的联属企业使用,就可以免除以往依靠外部市场需要支出所需的交易成本,同时,降低可能的交易风险所带来的成本,在成本和连续性等方面战胜对手。如在需要从海外进口原材料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当地设立采矿企业来降低交易成本。

第3篇:海外投资的优势范文

一、国际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借鉴

(一)发达国家的间接监管。

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完备、法制健全,一般奉行“投资自由化”政策,对本国的海外投资没有专门的审批法予以规范,调整海外投资的审批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均散见于其它相关的法律文件之中或通过其它方面的法规予以间接调整,诸如取消某些项目的优惠条件,对某些项目不予承担政治风险等。 1981 年《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第234条第1 款规定:海外美资必须不是投入下述经营,才有资格投保。a、投资人看来打算这笔海外投资所出的产品,取代原在美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并且销往原属美国同类产品的同一市场,从而大量削减该投资人在美国雇用职工人数;b、 这笔投资看来会大量削减美国其他企业单位雇用职工的人数;c、这笔投资用于海外制造业或加工业的项目之后,看来会削减美国的贸易利益,大大不利于美国的国际收支平衡;d、 这笔投资采购商品或劳务的重点不在美国,却在另一个发达国家(注:陈安:《美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及典型案例分析》,第40-41页。)。

在实践中,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下列投资项目拒绝签订保险、再保险契约或提供资助,具体行业有:纺织及农业生产的投资以向美国出口为目标者;1981年1月1日以前的铜矿开采投资,以后将有害美国铜矿工业者;某项目投资企业非美国所能控制,或者其目的在于代替美国国内从事同类企业活动的设备者;从事军事生产产品的投资;投资目的在于设立不动产买卖企业者;从事酒精、饮料生产的投资,但在一定条件下从事啤酒生产的投资不在此限;从事娱乐设施的投资;从事商业投机事业的投资。(注:威尔孙:《国际经济交往》,1981年英文版,第273-274页。)据统计,1974年以来,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业已正式驳回74项投资。另外,还有一些投资项目,在申请投保的早期阶段就非正式地被劝止了。(注:、丁伟:《海外直接投资法律问题比较研究》。)美国政府利用其完善的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上述规定,对一些不利于美国经济发展项目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另外,在通常情况下,美国允许其本国厂商输出设备制成品,但如果这种输出可以用来制造这些设备项目,或者可能被输入国获得用于国防目的的情报和技术时,则要受严格限制。(注:孙秋玉:《国际投资纠纷与预防案例分析》,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34页。)

瑞典1974年通过了一个关于直接投资引起资本外流的法案。按照该法的规定,瑞典在考虑资本流出的问题时,不但应着眼于资本流出将对本国国际收支产生的影响,而且还应充分重视资本流出可能对本国工业和就业方面产生的不良影响。(注:威尔孙:《国际经济交往》,1981年英文版,第40页。)这些情况都说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其奉行“投资自由化”政策,对本国海外投资的审批不进行专门立法,但并不等于它们不对本国投资进行是否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审查和批准,只不过是具有间接性而已。

(二)发展中国家的直接监督。

发展中国家包括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资金制约,技术限制和规模不足等多方面经济问题,也就是说,按照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它们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所有权绝对优势,内部激励化优势以及区域相对优势的不足,一般尚处于国际生产模型的第二阶段,或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过渡时期。这些特点必然内控着广大发展中国家在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奉行“投资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同时,又不得不考虑本国对外投资的经济实力(可以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来衡量),产业导向,技术构成和投资主体等一系列的问题,结合本国的综合经济政策和国际化经营战略从而制定海外投资的相关法规,注重投资的审批和监管并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韩国是当前发展中国家进行海外投资相当成功的一个典范,其海外投资审批法律制度包括:审批体制、投资主体、投资类型、投资的鼓励与禁止、投资审批以及监管体制(注:王志荣、张韬:《简析韩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载《经济与法》1997年第9期。), 把本国海外投资的各个环节都纳入了管理者的视野。

可见,一国海外投资审批监管立法采取何种形式,不可能是主观想象的东西,而是由该国的具体发展阶段和经济实力等要素所决定的。

二、中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现状

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基点仍依附于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模式之上,缺乏活力与相对的独立性,难以应付国际投资千变万化的形势,忽视全球经营战略。具体表现为:

(一)监管体制不合理。既有法律规定海外投资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多元审批,没有跳离计划管理模式的窠臼,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尤其海外投资主体所面临的日益复杂的市场竞争和战略竞争的客观要求,不利于充分发挥投资者主动性与创造性,而使经营处于被动的地位。我国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外汇管理局等都拥有对外投资的管理权限,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不利于国家总揽全局。宏观调控而且容易导致管理职能分散,内耗严重,办事效率低,更严重的会造成各行业和企业之间甚至在同一地区交叉设点,自我竞争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二)审批手法繁琐。这是与现行监管体制密切相关的。体制不合理必然导致机构雍肿,职能交叉,办事效率低。比如,将同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投资合同,企业章程分开审批,由两个部门负责,必然导致重复劳动;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部门,实行按照投资规模分级管理的办法,必然导致管理分散,宏观调控不力等问题。

(三)对投资主体的规定简单化。其一,投资主体单一,现有国内立法仅只规定了对国家享有国际经济合作权的法人可以成为我国海外投资的主体。这一规定不仅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相关条文不符,将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排斥在投资主体之外,而且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成为我国经济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际情况不吻合,许多非法人经济组织包括合伙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主体。其二,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现行立法规定了海外投资申请者的四个方面的条件:①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②具备一定的资金来源,指投资者拥有一定数量的外汇资金,或者具备能够在国际金融机构筹措所需资金的能力;③拥有具备一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④了解和掌握东道国的投资政策、法律规定、市场、资源等投资环境,并有资信可靠的海外合作伙伴等。但是,没有对投资者的诸如资信状况、经营业绩、投资规模、控股情况、投资产业、投资区域等方面加以规定。例如依我国法律设立的外资企业,包括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和营利或非营利的公司、企业、社团或其它经济组织的海外投资应如何进行审批;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能否作为我国海外投资主体,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项目审批忽视全球经营战略。我国海外投资审批的内容十分简单,总共5个条款,其中第5条缺乏实际意义(注:第5 条内容为:“能为当地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并且双方都可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其余4条在前文已作引述。)。 因为任何国家的海外投资必须经过东道国政府批准,投资国规定对本国海外投资作是否有利于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审查既无必要,也不可行。其余4条,仅作了一些概括性、 原则化的规定。既没有体现国家海外投资的产业结构,也没有根据不同的产业划分相应的投资区位;哪些是国家积极鼓励的,哪些是明文禁止的都没有规定清楚,可操作性不强,并且基本上将出口创汇和获取海外原材料作为海外投资的主要目标,缺乏全球经营战略思路,未能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贸易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出发考虑我国海外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审批,也没有鼓励我国的优势产业和具有竞争实力的公司组建集团跨国公司,不能引导那些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处于劣势的“边际产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以便利用企业自身优势与相对区位优势,追求海外投资的规模效益与市场充分利润,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

(五)重审批、轻管理。我国尚未建立海外投资企业的监管机制,对企业经营状况,国有资产营运以及严重的违章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大部分海外利润流存海外,海外企业以外商的名义对国内“返投资”的现象一度盛行。据对辽宁186家境外投资企业的调查,汇回利益只占中方投资总额14%。1994 年国家紧收海外投资企业的审批,其中原因就在于此。

三、中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完善

(一)确立海外投资监管原则。

1.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原则。它既是海外投资立法的一般原则也是海外投资监管法制的重要准则。从某种意义而言,有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是一国海外投资的根本目的之所在。因此,世界各国都无例外地对投资项目作严格的是否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审查并且都以法律的形式从具体内容加以规范。是否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能用静止的观点来分析看待问题,既要立足本国的近期经济发展计划,也要远观本国长期的发展战备;既要考虑本国现阶段的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也不能忽视世界产业分化和分工的趋势对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总之,要把一个国家现实的经济利益与潜在的经济实惠,有效地动态地结合起来,具体分析、制定本国的海外投资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并根据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所有这些,都为海外投资监管立法过程中,确立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

2.全球经营战略原则。南开大学赵旻博士撰文认为,“出口创汇不应是我国外贸发展的长远战略,相反,我国的贸易战略应当是促进和加快我国的工业化步伐,有利于我国国内产业结构的发展和优化,有利于造就一批大型的国际化经营企业和一批成熟的企业家”(注:赵@①:《国际化战略-理论、模式与中国的抉择》,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4页。)。这一论述,适用于我国的海外投资战略或许更为恰当。海外投资就是把本国资本融入世界经济角逐的大市场,参与全球范围内的生产要素的竞争。正因为如此,我国可以运用全球经营战略,抓住国际分工的比较优势变化的时机,人为地营造自身的比较优势,从而跻身于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提高海外投资的主动性与成功率。这一特点决定了一个国家必须自始至终地将本国海外投资置于全球经营的大环境之中,运用全球战略原则,统领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方方面面,并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只有这样才能抓住机遇,主动迎接国际市场的挑战,拓展自己的市场份额,提高本国海外投资的集约化程度,促进其向更高一级的层次发展,实现跨国一体化经营。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提高跨国经营的质量和效益,从而更有利本国经济的发展。

3.鼓励与限制相结合原则。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的投资企业应该走效益型发展道路,而不应该盲目追求数量。这一点已为我国海外投资实践所证明。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数量较多,但平均投资规模不足100 万美元,比发达国家的600万美元低得多,大约只有55%的企业能够盈利。 这一现状说明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确立鼓励与限制相结合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方面,要鼓励国有或国家控股公司集团或其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向海外投资,国家给予金融、保险、税收和信息资源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加以扶持;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国际竞争实力不强或不符合国家海外投资法规的投资或投资者,则应采取相对限制的政策,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提高我国海外投资的整体水平和投资效益,才能真正促进跨国公司的集约化经营,实现全球经营战略。

(二)优化海外投资监管体制。

我国海外投资起步较晚,目前,既没有一部完善的海外投资法,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现行分级管理多元审批的分散体制,已严重阻碍我国海外投资的继续发展。借鉴外国成功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设立统一的海外投资管理部门-中国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并以《海外投资监管法》加以规定,已势在必行。1977年12月,韩国政府增设动力资源部,下设16人组成海外投资审议委员会,负责制定对外投资的有关政策,统一掌管和协调对外投资业务,负责审批对外投资项目。美国1969年设立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也是具有类似职能的管理部门,根据我国实际,应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由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委共同派员组建一个统一的专门管理海外投资的常设机构。赋予其对海外投资的审批权、调查权、处罚权以及相应的管理职能,统一制定海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战略规划,负责海外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投资额较大的海外投资项目,协调组成该委的各部门的相关工作。该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管辖,国务院主要领导兼任该委主任。具体可作如下分工协作:外经贸部主要负责分析检查海外投资事业的经营成果,并备置必要的管理记录;对于经营不良者有权采取措施不准其再投资和作出撤销海外企业的决定,在必要时可以派人赴现场调查取证,其它各部门如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等各司其职,随时提供海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则根据对外经贸部提交的报告掌握海外投资企业的情况。中国驻东道国使领馆主要负责对当地投资企业提交的各项经营报告是否属实,是否有转移国有资产的行为和从事未经许可的事业,对清帐情况及投资终结时财产处理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将结果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中国金融机构和其驻东道国的分支机构则对其提供贷款的海外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管理,这样就形成一个由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统领,其相应各部委局协办,中国驻外使领馆和驻东道国中国金融分支机构配合的较为完整的管理体制。

(三)完善海外投资监管立法。

1.扩大投资主体范围。我国《海外投资监管法》应规定:凡是符合海外投资条件的经济组织或自然人,都享有向海外投资的权利。我国现有法规只规定了法人可以成为海外投资主体是不符合现实需要的。一方面,大量的非法人实体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团体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可以成为海外投资主体,例如,一些有实力的合伙企业可以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主体;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具备海外投资的条件。既要扩大海外投资主体范围,又要严格确定合格的投资主体的审批条件,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2.严格投资主体的审批条件。对于什么样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实体才算合格的投资者,我国海外投资监管法应作明确的规定。韩国投资法律规定:投资者必须是韩国银行行长认定的拥有对外投资必须资本的企业和个人,且不得是金融部门根据所获情报和有关规定而限制的不良交易对象,而且该企业和个人按有关评价表所得分数应超过一定的标准。(注:王志荣:《简析韩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载《投资研究》,1997年第10期。)我国必须对海外投资主体的各个方面,诸如外汇来源、投资规模、投股情况、资信情况、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资产负债、投资形式和人才结构等进行综合评价,逐一量化,只有达到一定标准,才可允许其向海外投资。

3.制定海外投资产业法规。国家应主动将海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区位结构纳入国家产业政策,并使之成为海外投资监管法和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确定了合格的投资主体是解决了“谁”投资的问题,那么制定海外投资产业政策重点是解决投资“做什么”和投资于“何处”的问题。国家应明确规定优先发展的产业,划分不同的产业类型如鼓励型、发展型、控制型、禁止型等,制定国家海外投资指南和投资产业与区位的指导计划,以规范本国的海外投资。韩国政府1986年以前,对企业向国外不动产,农业投资和向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投资,实行较为严格的限制。1986年以后,逐渐放宽对房地产及农林业投资的限制。1989 年2月放松了对社会主义国家投资的限制,增加了对外投资法制的灵活性。1993年9月,韩国实施新的法规;鼓励对外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业是:(1)能够确保国内所需资源进口的海外资源开发行业;(2 )能够扩大产品出口和落后设备转移的行业;(3 )在国内产业结构上失去竞争力的行业;(4)对扩大国家海外投资市场有显著效果的行业;(5)能吸收国外尖端技术的行业。禁止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业是与本国产业相竞争的行业,如鞋类、箱包、运动用品、玩具和服装等制造业。染整业;高质量的纺织制造业;流网打鱼和生产麻醉剂的行业;对国家的对外关系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和有损国家名誉的行业等。近年,韩国财政经济院《扩大海外投资自由化方案》,规定全面开放法人和个人投资海外不动产即解除过去对高尔夫球场兴建和经营,不动产租赁业及不动产出售供应业等的投资限制。日本、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制定相应的产业法规以调整本国海外投资。这些都应对我国制定海外投资产业立法有所启示。

4.简化审批手续。改革现行的审批体制,变分级、分类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由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对外经贸部门审批)为统一审批集中管理,是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实现小额投资的自由化和在一定条件下投资审批的自动许可也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小额海外投资自由化是指合格的海外投资主体,在国家海外产业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一定数额以下(例如10万美元以下)的海外投资,可以不经审批径直在海外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即可颁发海外投资批准证书,并凭此到有关部门办理外汇支付、税收、商检、海关等手续。自动许可是海外投资当事人向海外投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效验相关文件若干天后,主管部门未采取措施,即视自动核准。近年韩国政府颁布了《扩大海外投资自由化方案》,从1996年6 月起实施海外投资自动许可制。同时,将个人和个人事业者的海外投资限额,从50万美元提高到100万美元,其数额以下者,不经审批, 备案即可允许本国资本海外投资自由化,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明显的趋势。由于我国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决定了数量众多的小额海外投资将在我国海外投资总额中,占有不可忽视的份额。因此,实现小额海外投资的自由化以及相关法规的配套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5.明文规定审批禁止。扩大海外投资主体,推动海外投资自由化,并实现投资审批许可制,有利于国家对海外投资集中管理,抓大放小,合理分流,而明文规定审批禁止,杜绝一切不利本国经济发展的海外投资则是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法律规定审批禁止的内容应包括:(1 )不合格的投资主体,比如资本额达不到一定要求,投资者资信状况不佳等;(2 )与国产业或产品在同一市场产生竞争的投资项目;(3 )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国家特别禁止的行业,诸如容易造成国家商业秘密流失的行业;(4)对国家的海外投资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有损国家名誉的行业;(5)禁止投资的区域,比如有些国家规定禁止对敌国投资。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迅猛发展,对禁止审批的内容应该在我国海外投资监管法中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6.确定投资经营报告制度。海外投资者必须严格履行每季度主要事业实绩向对外经贸部报告制度。并且根据不同类型的投资提供相应的特别报告和材料以供审查。比如通过获取股票进行的投资项目则必须提交取得股票的报告书(如须设立当地法人则须包括设立当地法人报告书)、决算书及附属明细表,剩余盈利处理明细表,清帐报告书和附属明细表等;通过贷款进行的投资则必须提交通过提供贷款取得的外汇债权报告书,本息回收报告书等。对外经贸部也应向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海外投资企业经营实绩的月报、季度和年度报告。

7.制裁违法违章者。由中国海外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违反诸如国有资产管理外汇、金融、税收、财会等海外投资法规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一定期间内终止其接受支付资格、取消税收优惠、终止金融支持和取消海外投资许可证等方法加以制裁,对于严重经营不善导致企业亏损者或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可建议其撤资,对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应交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这些条文都应在海外投资监管法的罚则部分明确加以规定。

第4篇:海外投资的优势范文

在世界经济中,国际直接投资是最能体现经济全球化概念的经济运作方式之一,且与国际贸易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从总体上看,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相互作用、相互促进,都在大幅度增加和日益扩大。但具体而言,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究竟存在着何种关系,是具有互补性还是具有替代性?对外直接投资是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还是相反?在加入WTO之后,我国政府和企业如何充分利用WTO的规则,在对外直接投资中促进贸易出口的增长,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做一分析。

一、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理论解析

影响国际贸易增长的因素有许多,从理论上讲,仅就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而言,直接投资究竟是构成对贸易的替代,还是产生了对贸易的创造,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类型。

按照小岛清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从一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分析,国际直接投资可分为三种类型:①(1)自然资源导向型投资。在东道国寻求某种自然资源既是为了满足母国本国的需要,也可以向其他国家出口。因此,资源导向型的投资不仅扩大了母国自然资源的生产规模,而且也促进了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甚至还扩大了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2)市场导向型投资。如细分起来还可以分为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和占领市场型投资。因此,在这种类型中,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后的初始阶段,因各种需求的存在,贸易是创造性的;当投资和生产形成一定规模时“,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的结果势必会减少贸易的往来,因而具有贸易替代效应。但如果是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也许这种投资对贸易的间接促进会使贸易的规模进一步扩大。但全面地分析,即使是前面所述的替代贸易时,在东道国进行市场导向型投资也可能会带来服务贸易方面新的需求。(3)生产要素导向型投资。这主要是指在东道国寻求低成本劳动力的投资。这种类型的投资,因国家之间比较优势而形成的国际分工,在初始乃至相当长的一个阶段中无疑是加大了贸易的发展,如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而进行的加工贸易。但因比较优势是动态而非静态的,这种投资与贸易的关系也要视具体情况而进行具体分析。

在理论上阐述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贸易的替代关系的还有佛农(Vernon.R),他在其著名的产品周期理论中,通过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创新、模仿和扩散的动态分析,阐述了母国的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在新产品的第一阶段,产品在技术创新国国内的生产、销售主要以满足国内需要为主(也存在向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比较接近的其他国家出口的可能性);但是,随着技术的成熟化,同时又面对其他国家企业的竞争,降低产品成本成为技术创新企业维持其海外市场占有率的必然要求,这时便出现了技术创新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佛农认为,一般地这种对外直接投资不会产生对母国出口的替代效应。但是,如果这种投资发生得过早,就有可能替代母国的出口。在技术进步日益加快的情况下,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新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贸易的替代影响将越来越明显。①总之,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即存在互补性,也具有相互替代性,这要根据母国(或跨国公司)投资的动机、类型和发展阶段而定。

二、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实证检验

当我们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再来看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会发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存在一些异同。因此,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对这两类国家分别进行研究。

(一)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国外一些学者将对外直接投资与某些产业的实际出口联系起来进行了实证研究。如,伯格斯坦(Bergsten.C.F.)认为,在美国不同的对外直接投资产业中,那些对外直接投资程度较低的产业,其出口水平也较低;随着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提高,出口规模也相应上升;但是当对外直接投资超过一定规模后,追加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的促进效应就逐渐消失了。因此,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之间既是互补关系也是竞争关系。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其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的竞争(替代)也将不断加剧,因而海外子公司的生产将逐渐替代美国的出口。②同时,学者们也有相反的发现,利普赛(Lipsey.R.E.)和威斯(Weiss.M.Y.)的研究表明: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美国的出口与美国海外子公司销售额都是高度正相关的,而且美国海外子公司的生产销售都部分替代了美国出口竞争伙伴中的发达国家企业的出口③。

(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除去个别的现象,较大规模的起步应从20世纪60年代算起,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和委内瑞拉,亚洲的印度、韩国、新加坡、菲律宾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是从那时起陆续向国外或境外进行直接投资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东石油输出国组织一些成员的投资方式也从贷款转向间接投资,再由间接投资转向直接投资。④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而且由原来主要投资于邻近的国家和地区,逐步转向向发达国家进行直接投资。

伴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世界级大企业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1997年,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全球500强”的仅有22家,平均营业收益率为3.6%;而2000年入围企业增加到33家,平均营业收益率提高到5.2%,且高于“全球500强”4.7%的平均收益率①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贸易的促进也有其特点。首先,小规模和特殊商品是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优势。由于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大多数属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生产,资本劳动比率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低许多,发展中国家东道国更愿意接受劳动密集型高的项目投资。即使是进行规模较大的生产性投资项目,与发达国家相比,作为母国的发展中国家也占据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同时,这种生产性投资也将给母国带来原料、设备的出口增加,因而具有很强的投资与贸易互补性。其次,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一般侧重于扩大出口的市场销售战略。无论是为保护原有的出口市场,或是开辟新的市场,还是避开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多采取各种方式保障出口,在达到一定实力和经验积累后,逐步再向全球经营战略发展。

考察韩国的经济,其迅速发展得益于通过出口把国内产业与国际市场紧密连接的结果,从而使国际市场容量的不断增大,并对国内经济的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1991年韩国全国经济学家联合会的一份《韩国制造业的国本外投资经营成果调查表》②中,我们看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总的来讲与贸易联系较多,所占比重也较大。如开拓市场与回避进口限制两项都与贸易紧密相连,其之和所占比重在韩国整个对外直接投资动机中达到35.7%。当然,从表中还可以看出,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因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北美洲和欧洲地区,开拓市场的动机比重最高,占到29.3%,比其他动机的比重平均高出10个百分点,这是为适应当地区域化经济和确保新产品市场的结果;在拉丁美洲、大洋州地区,最高比重的动机为回避进口限制,占27.3%,也比其他动机高出10.4个百分点,这说明韩国对外直接投资在此两个地区对贸易壁垒的突破动机占据很重要的地位。

但具体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还有更进一步的动因分析。如李宏格(音译)(Lee,Honggue)对韩国电器行业的研究。③电器是韩国最重要的制造业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初韩国就已成为世界第五大电器生产国。李宏格指出,韩国电器行业在1989年的对外直接投资额比1979年增长了85%,显示出韩国在该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于20世纪80年代末达到了顶峰———尽管与韩国电器产品的出口相比其投资的规模是非常有限的:1976-1992年间电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为5亿美元,而1992年电器产品的出口额却高达161亿美元。李宏格分析,韩国电器行业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主要表现为维持和扩大出口的需要,即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那么,这种对外直接投资的压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韩国本身国内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所造成的压力,迫使电器行业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寻求廉价劳动力以降低生产成本(主要是在亚洲地区);另一方面,则是来自欧美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在韩国扩大对欧美出口的同时,其电器产品也已成为反倾销的对象———这一点对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重新审视海外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尽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有所不同,但总的趋势是积极的,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一国的对外贸易乃至国际贸易;由于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和替代关系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不一,所以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的影响具有动态效应;在经济全球化的今日世界,对外直接投资已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它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经济运作方式。

三、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与贸易的关系

为了论述的方便与国土概念上的准确,我们把以下涉及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称为“海外投资”。

(一)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与现状

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比较准确的提法应该从1949年算起。但因那个时期的海外分支机构都是一些贸易企业,规模又非常小,一般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内。从1978年的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海外投资的步伐越来越大。截至2001年年底,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就达6610家,中方海外投资总额已达83.5731亿美元,遍布全球153个国家和地区①。

1.中国海外投资的区域分布。中国海外投资在全球的区域分布正逐步由集中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但目前从投资的额度来看,集中化的表现还依然存在。截至2001年底,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数量在全球主要63个国家和地区的分布见表1。从基本格局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占28.99%,发达国家(欧洲、大洋州和北美)占27.99%,加上中国港澳地区33.46%的分布,大致呈现出各占1/3的态势,可以说是一个多元化的分布。具体的投资额度和比重见表1。

通过以国家和地区分布的形式进一步对投资额排序,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海外投资分布的集中化:即地缘优势和人缘优势使相邻国家(地区)和海外华侨聚集的国家(地区)成为中国海外投资的集中区域。至于在拉美地区和非洲投资额分布得较高,一般为投资行业的原因所致,这将在下面进一步阐述。

2.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分布。中国海外投资是从贸易

型企业起步的。这些贸易型企业开始在海外做的商业性工作是为对外贸易企业提供信息、进行市场调查和客户联系服务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中国政府有关政策的引导下,生产加工型企业有所增加。但总的来看,服务贸易型的投资行业特点仍十分突出。根据对外经贸部的统计,截至1999年,中国海外投资中服务贸易型企业,无论从企业数量上还是在投资额度上仍占绝大多数;生产加工型企业虽然在企业数量上增加较快,但在投资额度上还处于较小规模;而资源开发型企业在投资额度上比生产加工型企业还要大些。详见表2。

一般地,中国海外投资在发达国家的多为服务贸易型和研究开发型,即非生产性项目。服务贸易型企业的运作主要是为了服务于国内企业的出口,以促进中国产品的出口;在海外投资于研究开发型企业则是为了更有利地接近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技术,以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则大多为资源开发型和生产加工型,即非贸易性项目。资源开发型的投资,主要是为了获取国外开采条件较好或储量、品位较高的石油、矿产、林业、渔业等资源,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生产加工型投资,主要为转移国内长线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发挥中国在技术、管理上的比较优势以占领当地的市场,同时带动相关材料、设备、零配件的出口。因此,这也是生产加工型的投资大多集中在非洲、拉美和东南亚地区的主要原因。

(二)中国海外投资与贸易的互动

1.中国进行海外投资的动因。从外部条件上看,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进入生产、销售、采购的全球体系成为必然。中国既然已经实行了“引进来”的改革开放,也必然要实施“走出去”的对外开放,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实现资本、技术和人力等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从中国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上看“,走出去”到海外投资不仅是政府的政策号召,更主要的是国内企业自身发展的利益驱动和内在要求。如前所述,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有许多动因,具体而言,中国海外投资的动因主要有如下五点:(1)寻求资源开发。中国虽地大物博,但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在进入21世纪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资源短缺对中国经济将是一个严重的制约。其中,开发的重点放在对我国经济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对外能源投资,即对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此外,还有一般性资源(如:黑色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树林资源等)的开发。在海外投资开发资源,主要是为了保障我国资源长期、有效和稳定的供应。(2)扩大出口贸易。无论是从中国政府政策的角度,还是从企业投资的角度,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带动材料、机器设备、零部件的出口,甚至带动服务业的出口,都是目前进行对外投资最多的动机。在政府定的有关海外投资政策中,着眼点基本上都是扩大出口,是与对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综合对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动机调查,扩大出口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①(3)开拓国外市场。在中国国内需求不足以及同类企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积极开拓新的国外市场是企业利益驱动的内在动力所致,也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动机之一。这与理论上阐述的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之一———寻求市场型是相同的。(4)规避贸易壁垒。从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上讲,规避贸易壁垒或突破贸易壁垒都是寻求市场型的种动机。由于我国现已加入WTO,关税逐步下调后,规避各种贸易壁垒已成为扩大出口和占领国外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近年来,出口配额限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等情况越来越严重,因此利用海外投资建厂生产可谓是突破贸易壁垒的一个有效方式,也是对特殊贸易限制的一个反应。(5)获取高新技术。在海外投资是中国企业获取高新技术的一条重要途径。中国的一些航天、航空、电子、生物化学和机械业的大型企业已经开始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渠道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少数中国企业还在国外投资建立了研究和开发机构,用最近的距离、最快的时间学习、研发最新、最前沿的技术。当然,这种类型的投资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但它将是最具潜力的海外投资。

2.中国海外投资对贸易的影响。如前所述,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证分析上,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即存在互补关系也不乏替代关系,即存在贸易创造效应也有贸易替代效应。具体到中国的实际,由于投资行业的特点和投资区域的不同,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要视具体的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而定。首先,服务贸易型企业的投资,动机与目标非常明确,肯定是为扩大出口服务的,因此这类企业的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无疑是积极的;其次,资源开发型企业的海外投资,进口的资源都是我国相对成本低或战略的需要,同时还能带动设备、制成品(如钢材)、技术和劳务的出口,虽然会带来一定的进口贸易增长,但从整体上看对我国出口贸易还是起到了促进作用;最后,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海外投资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情况较为复杂。我们将对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海外投资做一个具体分析。(1)机械行业。机械行业中如汽车、摩托车零配件组装,家用电器中的CKD、SCD①等,由于绝大部分甚至全部都要使用国内的零部件,在初期设备投资之后,后续的零部件就成为组装生产的必备条件。因此,从总体上看,机械行业在海外投资对我国出口的带动作用是持续且长期的。特别是大型家用电器,这是典型的加工组装型产品,根据外经贸部的有关统计,家电行业投资带动出口的系数比其他产品高达20-30倍。金城集团的案例也显示,摩托车产品在海外投资建厂生产后,大幅度地带动了该集团的出口:1997年海外销售收入250万美元,带动出口近150万美元;1998年海外销售收入近600万美元,带动出口达400万美元②。实证分析表明,机械行业由于技术与原材料、散件的高度结合,海外投资就可带来明显的贸易创造效应。(2)轻工行业。严格地讲,轻工行业中也有属于机械行业的产品,区分出来的主要是体积较小的机械产品如自行车以及其他轻工产品。这类产品的特点是,体积较小,出口运费没有体积较大的机械产品高,与海外加工的生产成本比,在国内的生产成本更低,因此这类产品的海外投资与出口很可能出现替代关系。也就是说,在国内生产此类产品后出口更经济,就很少会有企业再到海外投资生产;即使在海外投资并形成规模生产,对国家的出口带动作用也不大。(3)纺织服装行业。纺织服装业的投资主要是规避贸易壁垒,由于根据多种纤维协议,在投资国的出口配额已经用尽时,如果东道国尚有未使用的配额,投资国便可以使用。中国在纺织品领域受欧美出口配额的限制非常严重,因此不少的纺织服装企业到海外投资主要动机都是为了突破配额的壁垒,在海外寻求更广阔的市场。这种类型的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也要视情况而定:一次性投资建厂可以带动国内纺织机械的出口,但对出口贸易没有持续的带动作用;使用国内材料多的,可以促进国内原材料、面料的出口,但有原产地规定比例的国家对此也有一定的限制;在有的国家(地区)可以享有免配额、免关税的优惠,则可以大大提高我国产品出口或向第三国出口。因此,纺织服装行业在海外的投资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是扩大还是替代,兼而有之,目前尚未找到实证数据。超级秘书网

四、结论

1.综合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关系的理论,回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关系中的发展,以及中国海外投资与贸易的现状与特点,论述了中国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我们进一步证实了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既存在互补又存在替代关系、中国的海外投资既有贸易创造效应又有贸易替代效应的理论。有意义的是这些互补和替代关系,或称贸易创造和贸易替代效应,在不同的投资领域、投资行业、不同的投资区域以及不同的发展阶段中是有所差异的。

第5篇:海外投资的优势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现状;分析对策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得到快速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缓解了农村、城镇的劳动力就业压力。但是,中小企业对外投资发展远远不能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大型企业相比较,国家市场只注重跨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而忽略了中小企业的海外投资。因此,本文提出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对策,从而使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

一、中小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现状

(一)中小企业的发展规模现状

进入21世纪,中小企业在经济全球化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中小企业的发展有效解决了我国劳动力就业的问题。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在全国企业总数中的占比为99.1%,中小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了1.73亿,中小企业的发展规模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分析中小企业的国内生产总值可以发现,我国中小企业的国内生产总值占50.5%,并且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出口产品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我国城镇提供了75%的就业岗位,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有资料表明,我国的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具有强大的竞争力。2002年,美国某杂志社就刊登了全球最佳中小企业的排名结果,虽然我国只有4家中小企业榜上有名,但也是可喜可贺的。

(二)中小企业对外投资现状

1979年,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和成就,同时也在跨国经济领域中不断探索和实践。从海外投资企业的总数可以发现,海外投资项目大多数都是我国中小企业投资的,海外投资项目数目已占到90%以上,并且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项目大部分都是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如浙江省的境外投资规模已达到58.77亿美元。我国中小企业对外投资不仅遍布美国,而且遍布东南亚、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俄罗斯等,其主要以贸易、服务行业为主。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中小企业已向渔业、纺织业等方向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发展。

二、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着重大挑战,海外投资问题也不断出现,尤其是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停滞不前。下文对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中小企业资金薄弱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规模不大,资金实力有限,向银行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也是比较困难的。银行只倾向于实力雄厚、偿还贷款能力强的大型企业,资金薄弱导致中小企业不能及时解决资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投资风险。即使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资金贷款,但是由于中小企业海外投资风险大,银行会增加企业的贷款利率,这就加大了中小企业的海外投资成本。

(二)经济体制不完善

虽然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大多数是受外在环境的影响,但是中小企业自身也存在许多问题,即中小企业体制不完善,主要包括企业缺乏直接投资经验和管理经验、企业投资盲目、企业经营能力和技术水平不足等三个方面。与美国、东欧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相对比较缓慢,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也比较低。虽然我国加快了中小企业的体质改革,但是由于企业自身资金实力有限,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投资经验。我国每年都会对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经营进行数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一部分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出现亏损,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盲目投资,没有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也没有充分了解合作伙伴的资金情况和诚信度,导致企业经营亏损严重。企业海外投资经营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和管理队伍,但是受企业自身资金实力影响,企业没有多余的资金引进优秀人才,并且我国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远远比不上发达国家的技术水平,经营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不足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较低

由于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主要以服装、旅游、纺织品等为主要的出口产品,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也主要以服装、纺织品为主,中小企业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同构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出口产品远远比不上发达国家海外投资的规模,其主要表现在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和出口产品附加值低等问题上。由于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大多以中低档产品为主,而高新技术和成套设备产品较少,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对外发展。受技术水平的限制,我国中小企业的大量设备都没有及时更新。由于出口制成品都需要较高的技术,但是当前我国出口产品附加值低,制成品加工程度也较低,这严重降低了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三、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对策

(一)提高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只有提高国际竞争力,中小企业才能顺利扩展海外投资项目。但是,我国中小企业自身存在不足,为了扩大企业的发展规模,企业应注重科技的改革,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一,注重科技的改革。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科技改革受到的束缚相对较少,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发展规模小、资金实力有限。第二,提高科技改革能力。由于中小企业本身实力不够雄厚,技术水平也不高,因此企业要以专业化的生产技术为依据,通过细分市场,发挥企业自身存在的优势,从而提高企业制造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使用价值,这样企业才能在国际市场中拥有一定的竞争力。

(二)扩大融资渠道

虽然企业自身资金实力有限,但是企业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获得政府的担保。通过政府向银行、信贷等金融机构做担保,金融机构就可以为海外投资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申请。通过政府的支持,减免中小企业海外的所得税,政府也可以对中小企业海外投资提供现金补贴等政策。但是,中小企业资金贷款应做到以下两点。第一,改变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采用直接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第二,建立适合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金融机构,如中央金融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从而为中小企业海外投资提供担保。只有具有一定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才能提高海外投资市场竞争力。

(三)加强海外投资信息的收集利用

对国际经济信息进行有效的收集和传递是中小企业海外投资成功的重要环节,只有充分掌握了有效的经济信息,企业才不会盲目地开拓海外市场。因此,为了有效收集经济信息资源,企业应通过一些强大的国际性咨询机构获得有效的信息。由于这些咨询机构对当地的经济情况比较了解,企业可以从咨询机构获得可靠、准确的信息。另外,企业应获得政府的支持,通过政府从银行、信贷保险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且要把贷款的资助金用在购买网络信息设备上,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通过网络技术,企业才能获得有效的信息,才能发挥自身的优势。总的来说,通过改善企业的硬件设备,加强企业对国际经济信息的收集和传递。

中小企业海外投资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政府应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的海外投资,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问题,从而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丹.浅析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5).

第6篇:海外投资的优势范文

关键词:直接投资;经贸关系;全球化;改革开放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1-0093-03

2006年,韩国已成为中国的第六大贸易伙伴,第四大直接投资(FDI)来源国,而中国则是韩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和第一大海外投资对象国,2007年两国之间的贸易额达到1 599亿美元。

一、韩国对华直接投资的特点

1.韩国对华投资起步晚、发展快。韩国的对华投资始于1988年,在1992年中韩建交以后,得到较快的发展。1993 年、1994年, 韩国对华实际投资额分别比上年增长87%、146%,这种快速增长的趋势持续到1996年。从1997 年至2001年,因金融危机的影响,韩国对华投资暂时减少。金融危机之后, 随着韩国经济的恢复,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韩国对华投资重新进入活跃期。2002年起中国成为韩国最大的直接投资对象国。截至2007年12月, 韩国对华累计实际投资项目为62 988个,总额为225 亿美元[1]。

2.投资领域从低端制造业向资本技术密集型制造业拓展。从1988年至2007年,在韩国对华直接投资中,制造业投资的比重为81%左右。20世纪80年代对华直接投资初期,投资主要集中在纺织服装业、玩具、鞋类、皮革加工等低端的劳动密集型行业。2000年以来,随着两国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韩国对华直接投资的领域也在不断拓宽,机电、炼油、运输、建筑、精密机械、电子信息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逐渐成为对华直接投资的主要对象。

3.投资地域从环渤海和东北地区向东南沿海地区扩散。2000年以前,韩国直接投资80%以上集中在临近韩国、并且生活着大量朝鲜族居民的环渤海和东北地区。近年来韩资有向南扩展的趋势。如,2004、2006年在江苏的投资额分别为12.25 亿美元、26.96亿美元,仅次于山东的24.40亿美元和38.81亿美元,对上海、浙江和广东的投资也有了相当程度的增长。同时,韩国在江浙沪粤地区的单项投资规模要比在环渤海湾和东北地区的投资规模大得多,比如2006年,在山东的单项投资规模为76万美元,在辽宁为57万美元,而在上海为117万美元,浙江为131万美元[2]。这说明资本与技术密集型的投资逐渐向南方扩展。

4.单项投资规模逐渐扩大。两国建交之初,韩国对华投资以中小加工型项目为主,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不足50万美元。此后有所扩大,1998年单个合同投资项目规模已达153万美元。但2001年又下降到59万美元,此后又逐渐提高,2002、2003、2004年分别为84万美元、92万美元和94万美元。但与韩国对外投资平均规模230万美元相比,对华投资的每一项目平均投资规模仍然偏低。近年来,随着韩国的机电、汽车、化工、金属等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对中国投资逐渐增加,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正逐步扩大,2007年合同平均单项投资规模达到158万美元[1]。

5.投资方式以独资或控股为主、运营方式从封闭型走向“本土化”。韩国企业对华投资大多采取独资或控股的方式,其中采取独资方式的占77%左右。早期,多数企业选择了封闭型的管理和营销模式,他们自建厂房、自购设备、从母公司采购零部件,管理人员也以韩方为主。但近年来,越来越多进入中国的韩国大企业十分重视“本土化”,如现代、三星、LG都已不满足只把在中国的公司经营成“制造中心”,而要实现产销研发一条龙。他们在中国建立研发中心、雇佣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大量中国员工。

6.投资的动机以利用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占领中国市场为主。初期,韩国企业到中国投资,主要看重中国的廉价劳动力。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近年来,中国广阔的市场前景开始对韩国企业产生更大的吸引力。据韩国国际经济政策研究院(Korea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Policy)2004年针对在中国的298所韩国企业作为对象进行的调查,韩国企业的对华投资动机按重要程度排列顺序如下:廉价的劳动力(36.12%)、进入内需市场(25.16%)、海外买方的要求(11.11%)[3]。

二、中国对韩投资直接投资的进展

1.投资增长总体徘徊,但个别年份呈跳跃性增长。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走出去”的战略,中国开始对韩投资。1998年,对韩投资项目8个,金额800万美元,1999年增长到323个,金额2 700万美元,2000年则进一步跃升至1 165个,金额7 600万美元。但此后,中国对韩投资速度有所放慢,到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到2007年底,中国对韩国直接投资累计件数为5 589件,总额为21.79亿美元,分别占韩国利用外资14.1%和1.59%,平均单项投资为39万美元。总体来看,2001以来,中国企业对韩投资大多数年份在4 000万美元~7 000万美元之间,只有2002、2004、2007比较大,其中2004年达到11.66亿美元[4]。这是由于2004年中国上海汽车收购双龙汽车等几项大型投资,使得投资金额大增。但这种情况只在别年份发生。

2.大型项目投资以并购(M&A)形态为主。近年来,中国国有大企业抓住机会,在韩国进行了一些并购、参股方式的投资,使投资呈增势并趋于大型化。大宗收购项目对象主要为中间产品和元器件生产企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2003年中国京东方科技集团收购韩国现代电子的TFT液晶显示器部门、2004年中国上海汽车收购双龙汽车等几项大型投资。与此同时,这也在韩国方面引发了对高新技术外流的担心。

3.投资领域以制造业为主。从投资领域看,制造业投资数量占绝对优势,主要集中在零部件和中间产品相关领域。而服务业在项目数量上占优势,投资项目主要为金融、航空、海运、旅游及劳务、贸易分公司和代表处等。据韩方统计,至2007年6月底,中方对韩投资累计5 393件,金额18.37亿美元,其中,制造业547件14.74亿美元,分别占10%和80%,服务业4 765件3.53亿美元,分别占88%和19%,农畜水产业36件608万美元,水、电、煤气、建筑业45件504万美元[5]。

4.投资主体以国有或国有参股企业居多。由于中国目前对私营企业在海外投资方面限制较多,私营企业的力量也有限,因此,目前对韩国投资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

三、两国相互直接投资进一步面临的挑战

1.中国利用外资战略的变化。当前,中国吸收外资的战略目的已从弥补“双缺口”为主转向优化资本配置、促进技术进步和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外商投资面临着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迫切问题。中国2008年开始实施的“两税合一”改革强调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对待外资的态度也已经转向“更重质量”的高级阶段。在产业方面,2007年新修订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鼓励外资重点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服务业、农业和环保产业,同时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的项目进入。

2.中国劳动力等要素价格上升和人民币升值的趋势。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进展,中国原来偏低的劳动力成本(大概是韩国的1/10)开始上升,特别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超时工作和保险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劳动力成本面临着进一步上升的压力。同时,中国对土地等资源及环境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资源要素价格和环境成本上升将是一个长期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韩国企业、特别是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以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为主要目的投资将面临严峻考验。目前有些韩国中小企业开始向东南亚、印度转移,或者撤资回国。此外,自2005年汇率制度以来,人民币对美元已经升值了15%以上。随着中国汇率形成机制的进一步改革,人民币升值的速度将加快。这将一定程度上加大韩国来华投资成本,但同时也为中国对韩投资创造了良好条件。

3.韩国对产业空心化和技术外溢的担忧。由于中韩两国在技术水平、劳动力成本方面存在一定落差,韩国一方面担心由于投资外流使本国出现产业空心化,影响本国的就业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担心中韩相互直接投资、尤其是并购形式的投资造成技术外流,给韩国的技术优势带来不利影响。

4.中国海外直接投资促进政策体系尚不完善。从日、韩等国的经验看,企业海外投资的起步阶段,政府政策的支持是十分关键的。目前,中国企业在韩国投资处于起步阶段,缺乏投资和经营的经验,也缺乏政府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往往难以支撑海外竞争的强大压力,走上“不归路”,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目前中国政府对海外投资的管理侧重于审批和控制,相应的服务不足,比如在海外投资统计数据的全面、细致和及时性方面,中国还存在较大缺陷,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所运用的数据大多来自韩国方面的统计。

四、推进中韩相互直接投资的政策建议

1.扩大投资范围,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投资格局。从韩国方面看,伴随中国国内生产要素价格的上涨,韩国企业在华投资所获取的低成本优势将会逐渐消减。为此,韩国企业应当适时调整对华投资战略,转变以劳动密集型项目为主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项目的技术含量,并扩大在金融、运输、服务、高科技等领域的投资。在投资区域上,也要根据中国不同地区的区位优势进行相应调整。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韩国企业应积极向西部扩展,充分利用国家的投资优惠政策,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而以技术资本密集型为导向的企业则应向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发达地区扩展,以充分利用当地良好的技术和资本资源优势。从中国方面看,要进一步拓展在韩国的投资领域,把对韩直接投资与促进技术进步、提升产业结构结合起来。投资重点近期以钢铁、汽车、石化、电子、电气、通讯、机械为主;中长期将突出航空、通讯、高级电子等产业的合作,并进一步推进在资源开发、金融、运输、服务、高科技等领域进行合作。同时,中国企业还可以考虑在韩国设立研发机构,吸引韩国的技术人才,利用韩国的技术资源开展技术创新。

2.改善投资的规模结构,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从韩国方面看,要高度关注中国产业结构升级、尤其是新型制造业发展为大型企业增加在华投资所提供的多种机遇,积极推动韩国大企业集团的对华投资,以发挥其资本和技术力量雄厚、抵御各种经营风险能力较强等优势,增强韩国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力。从中国方面看,在推动国有大企业积极投资的同时,要鼓励更多的私营企业、中小型企业进行投资,可以采取中小企业和大企业联合投资、中小企业联合投资、多国合资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在韩国获取更多的发展机会。

3.提高政府对海外直接投资的公共服务水平。韩国政府和民间机构在促进海外投资方面采取了许多有利的政策。韩国对企业到海外投资原则上实行自由化,只要不是不良金融交易者及正在办理移民海外手续者,均可到海外投资。同时,韩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如,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韩国企业跨国经营时可将海外投资金额的15%积存起来以防海外投资风险,这笔款项给予免税。韩国还对海外资源开发项目免征所得税,对海外投资者来源于海外的所得实行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的优惠制度。反观中国,政府在海外投资促进政策上有许多值得改进之处。一是要逐步改革政府投资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环节,放松对企业海外投资的额度限制和外汇管制,放宽私营企业对外投资审批和限制要求,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二是要加强海外投资的财政信贷和税收政策支持。尤其是对那些对国内企业关联带动性强的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应该给予更优惠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支持。三是建立政府、民间各种形式的海外投资促进机构,为企业的海外投资沟通信息,搭建桥梁,通过不同渠道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服务。

4.设立海外产业投资基金与保险制度。韩国政府早在1976年就设立进出口银行专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筹措,为海外投资提供资金支撑。1987年韩国还根据《对外经济合作基金法》设立了对外经济合作基金,专门资助韩国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从事资源开发或股权投资。韩国出口保险公社则开设海外投资保险险种,以帮助到海外投资者减少风险。借鉴韩国做法,我国可以通过建立海外投资基金制度,拓宽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融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1] 韩国进出口银行[EB/OL].koreaexim.go.kr/en/fdi/m02/s01_01.jsp 2008-03-11.

[2] [韩] 安虎森,周立群.韩国对华投资现状、特点与问题[J].学术界,2006,( 3):59-68.

[3] [韩]刘信一.韩国对华投资的现状分析[J].思想战线,2007,(1):137-140.

[4] 韩国产业资源部[EB/OL].mke.go.kr/language/eng/glance/news_view2.jsp 2008-03-09.

[5] [韩]尹胜炫.中国对韩国直接投资情况的研究[J].东北亚论坛,2008,(2):24-29.

The Two-way Direct Investment Between China and Korea: Challenges and countermeasures

JIN Yue-qin

(School of Economics,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China)

第7篇:海外投资的优势范文

论文提要:近年来,为顺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我国不断简化手续、放宽限制,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但对企业后续的金融支持还不够重视,一些配套措施没有及时跟上。本文提出构建“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认为我国应当把零散的金融措施纳入一个基于国家战略角度的金融支持框架,明确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职能分工,依据海外投资的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实行有差别的支持政策,构建一个多层次、宽领域、分阶段推进的金融支持体系。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目的在于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以增强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海外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经济行为,一些国际经验较为欠缺、竞争优势并不明显的企业在这一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问题和困难,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难以解决海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和风险保障这两大“瓶颈”问题。为帮助“走出去”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做大做强,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对海外投资金融支持体系进行战略性安排,从制度和政策层面入手加大 “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这既是世贸规则下所允许的政府干预与扶持行为,也是“走出去”战略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一、构建“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的总体思路

正常市场条件下,商业性金融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融资主渠道,但海外投资活动中的高风险性及国家风险因素等特点,使商业性金融在很多具体领域与项目上不敢、不愿或无力涉足。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海外投资发展初期,由政府提供后盾支持的政策性金融一般都是金融支持的主导力量。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支持,通过向海外投资企业及参与的金融机构提供条件相对优惠的融资支持与风险保障,使海外投资的起始风险点相对降低,从而使社会中商业性资金介入意愿增强,吸引更多资金参与海外投资。当海外投资企业逐步发展壮大,商业性金融进入的深度和广度足以支撑企业发展时,政策性金融再逐步淡出,从而形成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

目前,我国海外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海外企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商业性金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大多不愿意承担企业发展初期的风险,贷款条件苛刻且金额有限,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政策性金融虽然承担了较多的金融支持职责,但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僧多粥少”的局面不可避免,资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当确立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商业性金融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同时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辅助与补充作用,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拓展,带动更多商业性资本和民间资本介入。

二、围绕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要求确定金融支持重点

走出去”既是企业战略,也是国家战略。在金融支持方面,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合理进行分工,突出支持重点,充分体现海外投资的国家利益和产业政策导向。

(一)根据企业类型确定支持重点

从投资目的上看,“走出去”企业大致可以分为资源开发、市场开拓、技术和品牌获得以及劳务输出四种类型。其中,资源开发型投资对于缓解我国资源紧张局面、保证工业对能源和原材料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应当对这类投资提供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鼓励企业扩大对资源开发业的投资。由于这类投资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也大,为保证企业获得充足的资金供应,国家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由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包括前期费用、勘查资金、专利使用费、其他取得资源开发权所需资金等。投资金额特别巨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可以采取股权融资的方式,先占有海外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一旦企业经营步入正轨之后,再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的投资伙伴,从而分担企业的投资风险,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对于勘探开发境外石油、天然气、木材、矿产等国内短缺资源的企业,其自产产品运回国内,国家应当给予进口配额、税收和外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其他类型的投资中,政策性金融的支持重点应当放在带有国际合作性质或涉及国家战略利益的投资项目上,优先考虑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能够带动大宗物资出口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以及家电和轻纺等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对于企业自主的投资行为,特别是一些规模小、竞争力不强的投资项目,则以商业性金融支持为主,要求其自筹资金、自担风险,充分发挥现有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的作用。与此同时,政府部门通过放松管制、简化手续创造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支持企业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在境内外融资,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二)根据企业发展阶段确定支持重点

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发展一般会经历四个阶段: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持续发展期(或衰落期)。一般而言,“走出去”的企业在前两个阶段各种投入比较多,流动资金短缺,由于在当地缺少信用记录,再加上经营情况不理想、不熟悉东道国的金融和法律环境等原因,“融资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此时,国家要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一方面通过提供优惠贷款、财政贴息、内保外贷、税收减免等手段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提高企业的自生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与东道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避免企业因非正常原因遭受财产损失。一旦企业在国外市场站稳脚跟并实现盈利,能够凭借自身信用筹集资金,政策性金融就可以逐步退出,转而由商业性金融充当企业资金供应的主渠道。

(三)根据企业投资方式确定支持重点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日趋多样化,除传统的设备、技术、现金投资外,逐步出现了并购、参股、换股或BOT等更为灵活的投资方式。2005年,我国通过收购、兼并实现的直接投资占到当年流量的一半。国内企业通过并购可将其优势与国外企业的强项相结合, 形成协同优势;或通过并购获得带有垄断性、稀缺性资源, 包括具有特殊价值的人力资源和专有技术等。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特别是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的提高,跨国并购将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方式。大型跨国并购往往会涉及巨额资金筹集,不仅项目前期投资数额巨大,并购后的整合阶段也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因此,能否获得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是并购成功的关键因素。为了积极有效地运用跨国并购方式,培养更多的世界级跨国公司,我国应当将跨国并购列为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重点,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植和鼓励。对于采取现金并购方式的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团贷款、股权融资、对外担保等方式为其提供多层次的资金来源,外汇管理部门则适当放宽外汇汇出限制,满足其合理的用汇需求。对于采取股票置换、资产折股等其他并购方式的,有关部门要完善管理规定,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同时,我国还要大力推动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在跨国并购中的专业顾问和媒介作用,积极开展银企联合或战略合作,鼓励企业采取股票上市、发行债券、杠杆收购、海外存托凭证等手段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减少对政策性金融支持的依赖。

(四)根据企业投资地域确定支持重点

境外企业出现“融资难”既有自身的原因,也与东道国投资环境欠佳有一定的关系。截至2005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遍布全球163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一些发展中国家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还不够成熟,金融市场欠发达,对外国投资者采取一些限制性政策,致使我国企业在当地很难获得稳定的、低成本的资金来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我国企业在这些区域的投资规模。从发展趋势看,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轨国家)拥有众多的人口和庞大的消费群体,自然资源丰富,经济增长较快,并且我国的许多产业相对于其国内产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是许多国内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理想的目标国。为进一步拓展对外直接投资市场的多元化,鼓励企业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我国应当对这些有资源、有市场、有效益和双边关系友好的国家和地区提供更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以弥补商业性金融的不足,免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三、“走出去”金融支持的具体措施

(一)尽快研究制订《海外投资法》等专项立法,建立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系

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完整、全面规范海外投资行为的法律,立法滞后造成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不力等体制性问题,不利于我国对海外投资进行统筹规划,影响“走出去”战略的有序推进。为保证海外投资政策的系统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尽快制订《海外投资法》等相关法律,将现有的海外投资政策和条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的制度保障体系、监管和调控体系、金融支持体系以及市场服务体系。为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动企业“走出去”,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海外投资法》应当对中国海外投资方向、投资主体、投资方式、组织结构、地域分布、产业布局、金融支持等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指导,同时加强对海外投资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避免恶性竞争。此外,《海外投资法》还应明确海外投资监督制度,对企业“走出去”以后的发展状况给予积极关注,注重提高“走出去”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境外项目的成功率、境外企业的存续率和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国有企业,监管重点是建立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经营责任制度和健全考评、评价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民营企业,要着重防止投资移民、资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经营等问题。

(二)进一步改变“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政策,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外汇便利

“走出去”必然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企业在外汇管理方面的需求主要有:取消在外汇资金来源审核、购汇审核、利润汇回等方面存在的不必要的限制;适当延长境内公司对境外投资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简化对外担保的审批和履约核准手续;放宽境外放款在资格条件和资金来源方面的要求;境内外资金集中管理和调拨;非贸易项下资金有效运作和高效管理;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更多金融创新产品等。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在外汇短缺时期形成的管理思路和政策亟需改变,外汇局应当在审慎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用汇和汇出的便利化程度,满足企业合理的业务需求。

(三)支持中资银行的国际化经营战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本地化、多元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实证研究表明,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增长和分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投资具有一致性,相关度几乎达100%。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奉行“跟随客户”的战略,大多以本国企业为主要的目标客户群体。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实力逐步增强,为金融机构开展国际化经营创造了有利时机。2006年,国内几家大银行都加快了海外发展的步伐,中国建设银行收购美银亚洲,中国银行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收购印尼Halim银行。今年,国家开发银行成功入股巴克莱银行,更是我国最大的一笔海外投资。中资银行通过在境外新设网点和开展跨国并购不仅能够增强海外竞争力和影响力,也可以为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实现银企战略合作。

(四)支持国内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满足企业“走出去”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目前,国内中资银行还缺乏清晰的市场定位和明确的发展战略,同质化竞争严重,业务品种高度相似,客户群体相对集中,金融创新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明显落后于外资银行。由于对中资银行的服务不满意,一些有意“走出去”的企业都会考虑和外资银行成为全球合作伙伴。为防止优质客户流失,中资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盈利模式,加快金融创新步伐,针对不同类型的海外投资企业设计金融产品,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如离岸金融服务、提供股权融资、出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海外资产抵押贷款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品种。

(五)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改革政策性业务的运作机制

我国行使官方出口信用机构的职能、为“走出去”提供信贷支持和投资保险的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我国尚未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在管理中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例如,如何定义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如何确保有需要的企业能够获得低成本的政策性资金支持,如何处理银行因经营政策性业务造成的损失等。另外,对于一些高风险的海外投资项目,商业银行往往不愿涉足,尤其是一些动荡地区的海外企业,更是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为打消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顾虑,国家可以通过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保险来分担企业和银行的风险。目前,我国政策性保险的渗透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这里既有市场宣传力度不够、企业风险意识较差等原因,也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品种少、承保能力弱有一定的关系。要推动政策性保险的发展,必须多管齐下,中央财政拨付专项基金用于特定项目的保险,各级政府可以视情况对投保企业进行保费补贴,鼓励更多企业参保,同时企业也要强化风险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第8篇:海外投资的优势范文

【摘要】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面临更为广泛和更为直接的国际竞争,实施“走出去”战略既是企业的微观投资行为也是政府的宏观管理行为。推动有比较优势的国内产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利用国际资源,成为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但是海外投资比境内投资面临的风险更大,因此中国企业要在政府的配合下努力加强海外投资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关键词】海外投资风险防范

海外投资当然有许多成功的事例,然而正如上面的数据显示,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和布局网点的过程中,由于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投资环境和法律风险没有充足的认识,而存在诸多风险,企业损失惨重。

一、海外投资的主要风险

1.政治风险

在资源丰富的非洲和拉美等国家,政局往往很不稳定。在政权更迭之后,对外资政策也会相应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一些激进的民族主义者掌握政权之后,他们往往对于外国投资者采取敌视政策。撕毁前任政府的正式承诺甚至书面合同,通过强制性方式剥夺外国投资者的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令外国投资者损失惨重。也有一些国家政府的外资政策朝令夕改,令外国投资者投诉无门。

2.投资决策风险

决策的正确与否往往决定企业的目标能否实现。境外企业是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环境下活动,必须充分了解东道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习俗等各方面的情况,才能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海外融资风险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原因如下:一是金融障碍,即中国银行提供的跨国服务基本上局限于传统的常规银行业务,自身投资参股于工商企业活动的很少。由于受传统体制的束缚,中国银行还不能对中国跨国公司的海外融资起到足够的支持作用。而跨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一般不愿支持中国海外企业的融资,担心中国企业规模小、收益低、风险大,会给银行带来损失;二是企业对国际融资环境的研究和重视不足,对国际融资环境还不熟悉,利用国际融资的能力不强。

4.政府管理及服务风险

一方面,由于中国对境外投资缺乏统一的导向、协调,各部门各地区之间以及企业之间各自为政,在有关国外一般性商务信息和政策法规的情报搜集和传递方面,还未建立一个有效的渠道,因此对外投资随意性大,造成海外重复投资、恶性竞争,影响中国境外投资的整体效益;另一方面,保护本国企业投资者境外投资利益的制度还很不完善,没有境外投资法,境外投资保险覆盖面窄,支持力度小,投资保护协定签订工作滞后。

二、海外投资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

根据商务部研究所的一项数据表明,中国在海外投资的企业65%是亏损的。吴田平认为,企业到海外投资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对目标市场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在选择合作伙伴和咨询机构时要保持谨慎。

1.投资前做好可行性研究

细究中国一些企业在海外投资失败的原因,常常是因为没有对项目和当地情况进行认真地考察,没有做出一个符合实际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致使项目先天不足。因此,中国企业一方面要舍得付出成本对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争取拿到各方面的数据,这是做出投资决策的前提;另一方面,要有科学的项目可行性分析程序。做可行性研究要循其规律进行,按照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过程进行探询,领导者的主观臆断常常是投资失败的重要原因。

2.强化行业协会和政府的服务功能

行业协会要发挥指导作用。行业协会要教会企业如何规避风险、如何寻找合适的合作方式、如何选择投资方向、如何避免恶性竞争等。协会应该就企业拟投资国家的基本情况提供咨询和指导,有条件地,对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进行主动协调。

大多数发达国家设立特别金融机构,对本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投资活动,用贷款或出资的方式加以支持,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此外,加强对境外投资的指导和加快相关立法的建设、加强对境外投资的信息服务及对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保护等都是政府宏观服务的体现。

3.了解相关的法律及保险制度

中国企业在海外遇到的法律问题很繁杂。如江苏昆山一家生产童车、玩具的企业,在进入欧美市场的同时,就申请了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东道国市场的其他竞争者仿冒其技术,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由于缺少资金和法律援助,企业一直无力提讼。

投资的组织形式应该属于投资所在国的管辖范围,应依照该国关于投资的法律规定办理。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投资,从控制法律风险及限制和减少经济责任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无疑是最佳的方式。另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众多海外投资企业分散风险。

4.做好海外投资的结构性安排

如果投资目标国是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发达国家,可以限于股权、债权、服务合同等方面的常规性考虑;如果投资目标是法治欠缺的发展中国家,以股权形式投资会面临财产被当地合法侵蚀的风险。就投资的行业而言,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海外扩张,为了保证制造品质量和品牌价值,对海外企业进行内部控制是有必要的;而资源性企业的产出并不是与大众市场打交道的消费品,持股反而增加企业的海外产权风险,不妨以保证资源供给为首要目标,采取无股权但有长期服务合同的形式。

另外,通过购买跨国公司股份的形式介入海外经营也是值得考虑的。依照公司法律,美国和欧盟对外国投资者的持股基本没有限制。中国公司可以通过公开购买股份,成为占较大股份的股东,进入董事会参与跨国经营。这样,外国公司在第三国获利以后,中国也能够分得一部分,这比自己去直接投资更安全。

5.加快培育国际化经营人才

海外投资是一项复杂的跨国经营活动,不仅要求经营者通晓国际投资、金融、贸易等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国际惯例环境和国际市场,还要求对东道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政治环境、法律制度、经济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幷具备较强的管理技能。因此,长远看来,中国要制订出培养人才战略,加强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外向型经济人才,从而增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欲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应借助各方力量共防风险。这样才能尽量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合理水平内,降低因某一笔投资失误而导致企业承受灭顶之灾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第9篇:海外投资的优势范文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必要性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涵义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含义和由来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由于约定的政治风险发生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减少海外投资风险和有效保护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安全和利益方面具有特殊功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

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常常遭遇战争、内乱、征收、国有化、外汇禁兑及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这使他们认识到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还必须予以法律的保护,使本国的海外投资尽量避免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得以产生。

1948年4月,作为“马歇尔计划”的一部分,美国根据《对外援助法》制定了《经济合作法》,率先创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此后又基于形势发展和海外投资者的需要多次修订法案,使这一专业保险体制不断改善。1969年,美国在修订《对外援助法》时,设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成为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专门机构。鉴于此制度的行之有效,其他发达国家纷纷效尤。随后,此制度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于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本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和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其保险也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险协议有密切联系。

海外投资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的国际性。调整海外投资保险活动的法律规范具有国际性,因为双边或多边投资保险制度都以政府间的协议为前提,因而都具有国际性。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下,由于保险标的位于国外,使得单边投资制度下的海外投资保险也具有了国际性。(2)承保风险的政治性。海外投资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政治风险。这是海外投资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重要特征。(3)海外投资保险的对等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在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对等原则。(4)保险对象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对象仅限于私人直接投资,不包括在海外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股票或证券投资。(5)保险作用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不仅在于当投资者由于政治风险遭受财产损失时予以事后的经济补偿,更重要的是它借助于两国间的投资保险协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地使风险事故不再发生。(6)保险目的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国家保险或政府保险,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为目的。

二、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1、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1)经济原则。第一,各国对本国内部及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利,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涉。第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第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第四,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征用或收归国有。第五,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公平互利原则。《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明确地把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这样的愿望和规定同所有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构成了公平互利原则的丰富内涵。

(3)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强调全球各国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其基本目标在于: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属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为此,一切国家都有义务为实现世界经济平衡稳定地发展作出贡献。

2、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1)从法理上来看,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不仅可以指引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何正确地适用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准则,具有灵活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际经济法部门法之一的国际投资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建立健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有着积极的作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承保制度,包括承保机构、承保条件、承保的险别、保险额、保险期限、保险费、赔偿和救济等。它是一国政府贯彻该国国际政治原则的间接工具和实施对外经济政策的直接工具。由此不难得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隐含着一国的国际经济利益和国际政治利益。坚持国际经济原则和全球合作原则,是实现其利益的手段;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是维持其利益的保障。

相反,将本来仅适应国内的制度强加于国际社会,并冠冕堂皇地称之为“国际法”,如一直为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津津乐道的有关征收和补偿的“赫尔原则”,显然在国际舞台上是站不住脚的。如资本输出国仅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而对资本输入国的利益熟视无睹,其承保机构仅对有利于自己的投资予以承保,而不顾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或不经东道国的允许,这显然会受到东道国经济原则的阻却,其代位求偿也将难以得到实现。这显然不利于国际经济交流,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社会的繁荣。

第二,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存在为前提,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谈判为起点。“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协议。”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指缔约国一方为保证其在缔约国对方的投资而与缔约国对方缔结的条约。只有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基于对本国经济利益的维护和对对方当事国应有的尊重,双方恪守经济原则,才有可能达成协议,海外投资才能得到鼓励和保护。当投保人所投保的政治风险发生后,涉及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间的代位求偿权问题时,在这种纯粹的国际法主体——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必要的,也有利于争端的及时、有效解决。

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中,当保险人所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后,需依据国际法上关于外交保护的一般原则索赔,即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和国籍继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对东道国(包括经济)的尊重。通过外交保护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争端往往耗时、耗力而且情态复杂。若双方能够秉持善意,既尊重对方经济又考虑到全球合作和公平互利,相信争端一定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2)从当今不公平的国际经济旧秩序的现实看,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必要的。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了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为适应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而产生的。虽然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但国际经济旧秩序在许多方面仍影响巨大,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任重道远。而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这种不公平的国际经济旧秩序也有所体现。如在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中,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优势常迫使弱小国家和地区接受不利条款。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改善不合理、不公平秩序的必然要求。

三、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1、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守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应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且贯穿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和运行的整个动态过程。在制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虽然要考虑国内、国外的情况,但应以自己的利益为重,坚持经济原则。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承保制度。根据经济原则,出于对东道国经济(包括对外资入境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应有的尊重,各国应当明确地规定:凡是前来申请投保的海外投资,都必须以东道国已明确表示同意接纳作为承保的先决条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贯彻资本输出国涉外经济政策的工具,一方面要促进本国资本的输出并保证其安全;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何种投资能为资本输入国接受,以利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代位索赔。

基于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经济和利益平衡的考虑,并综合考虑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应符合以下三方面的要求:第一,从投资内容上看,申请保险的投资应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法律上的合理性以及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性。第二,从投资形式上看,在投资形式上的限制不宜太多。第三,从合格投资的时间看,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投资应仅限于经保险机构批准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

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协定结合起来,依据协定中规定的代位权条款,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理赔后便可依法向东道国索赔。这样就巧妙地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关系转化为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并将其提升到国际法保护的高度,这也使代位权的行使有了国际法的依据,解决了保险机构作为企业法人追诉国家而存在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缔结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是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作为缔约当事国行使经济的体现。当然,国家在对外缔结国际经济条约之后,基于权利和义务同时并存的国际通行准则,其经济和有关的权利难免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受到某种影响,如中法协定和美式协定都规定了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中,一国自愿接受对本国经济及其有关权利的某种合理限制,也是自觉行使其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了原则坚定性与策略灵活性的高度结合。

2、在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过程中促进全球合作

全球合作原则应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和运行要有利于促进全球合作。

(1)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中肯定全球合作。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基于全球合作的考虑,承保条件中的合格东道国不应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一律予以承保。但在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下,合格东道国应与投资者母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这样才可以确保国内立法效力向域外有效延伸,并与国际立法相配合,共同对海外投资提供强有力的保护。资本输出国在构建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应注意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间以及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国际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融合,促进全球合作。

(2)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中促进全球合作。一般来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投资保护措施的三大支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应重视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作用,各国应当实行双边的海外投资保险体制。唯有如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承保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在对投资者理赔之后,才能根据双边投资条约中重要的条款——代位权条款,合法获得代位求偿权。承保机构根据代位权条款获得代位求偿权,承保机构才能够真正得以运作和发展。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为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起到一种“拾遗补缺”的作用。因此,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补充,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多边公约,促进全球合作。

3、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实现公平互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贯彻资本输出国涉外经济政策的工具。在制度设计和具体实施中既要考虑自身利益,也要考虑对方利益,体现公平。一方面要促进本国资本的输出并保证其安全;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何种投资能为资本输入国所接受,以利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代位索赔。基于平衡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的利益,各国在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承保机构应当以投资经东道国的同意作为承保的前提和基础。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陈安:国际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