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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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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 欠发达地区 政府作用 

 

一、贵阳市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现状 

我国各地区的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社会历史发展、经济水平和社会传统的不同造成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地区差异化,但就各地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贵阳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现状如何?现从三个方面来做一个简要分析。 

1.贵阳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贵阳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是人均耕地少,地貌复杂,第一产业从业人口下降速度慢,人均产值低。贵阳市2004年年末总人口350.8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85.78万人,占全市人口数的53%。全市土地总面积804667公顷,其中耕地2889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5.91%,全市每个农业人口占有土地6.9亩,不足全国平均值的一半,农业人口人均耕地2.55亩,为全国平均值的三分之二,且多属高原丘陵,不利机械化操作。据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全市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31.77亿元,占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即GDP)443.63亿元的7.2%,不难看出农村的人均产值不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相对较差。 

2.贵阳市农村居民经济收入现状 

贵阳市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总的来说是收入偏低,保障水平偏低,城乡差距大。据统计资料显示,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3509元,仅占城市居民可支配人均收入的31.25%,不足三分之一,可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大。全市农村居民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恩格尔系数达0.44。2008年贵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200元/人月,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最高的两城区为140元/人月由此可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 

3.贵阳市农村养老现状 

贵阳市农村居民养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辅之以少数集体养老、储蓄养老、征地补偿养老、房屋出租养老、困难救助和低保养老。贵阳市农村目前社会养老模式仍以家庭养老为主,占63.1%以上;农村经济的相对落后,长期以来农民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绝大多数边远地区的农民根本谈不上存钱,当农民进入老年,靠储蓄积累养老的为16.2%;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为数不多,这一人群属于养老无保障之列。随着农村社会老龄化的到来,农民养老问题逐步凸现,已到了必须研究解决、刻不容缓的地步。 

二、贵阳市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结合贵阳市农村的现状,要建立贵阳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面对和解决好四个方面的问题。 

1.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差异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造成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严重失衡的根源。长期以来优先发展工业的思路决定了城乡发展的差异,贵阳市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大体各占一半,但2007年第一产业增加值还不到第二产、第三产增加值的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民纯收入的3.2倍,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200元/月,是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70元/月的2.8倍。

2.农业产业结构的差异 

解决“三农”问题的落脚点是提高农民收入,而关键在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现以农为主,多种经营。尽管近几年我市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这一目标,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但农、林、牧、渔、服务业的结构不均衡,贵阳市的地形地貌又不适合大型机械的使用,就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而言不能形成规模,集约化、机械化、产业化程度低,生产效率和生产效益很难得到大幅度提高;二是种植面结构不合理,围绕省会中心城市服务的多种经济农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不同区域的差异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由于贵阳市城市规划、地理等方面的因素,贵阳市不同区域的农村各方面差异都较大。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对处于不同区域农村应该区别对待。不同区域经济差异的影响。贵阳市经济目前呈放射状,由城市中心向边远农村逐渐减弱,经济区域差异十分明显。 

4.资金筹集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目前国家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性政策框架,基金主要依靠参保农民的缴费,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但是如果考虑到城市化、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种因素,考虑到今天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后进入老年期时的经济、社会背景,现在交纳的数额很少的养老保险金,就会出现养老保险养不了老,保不了险的情况。如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不进行补助,其差异性和不公平性是显而异见的,直接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如果要让绝大部分农民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的财政补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财政支出的加大,会影响到社会各个方面,而不仅仅是农村这一块。 

三、解决贵阳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矛盾的建议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笔者认为,要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抓住发展经济这个主线。政府应结合贵阳市农村的实际情况,让城镇带动农村发展,从政策、经济、财政上全面扶持,即使暂时减缓城镇的经济发展,也要千方百计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农村的经济发展了,农民收入提高了,特别是偏远、困难地区的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缴费承受能力才能提高,农民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才能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才能健康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才能持续。反过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又能有力的促进城镇经济发展,使城镇能全面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完善农村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律体系 

第2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国策之后,不断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极大的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现阶段我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全面解决,开始更多的关注到相关社会制度方面的建设,养老保险制度作为近些年来在我国社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我党和国家也对其进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本文主要针对当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情况及其变迁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变迁原因;家庭养老模式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开始更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对于养老制度来说,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农村养老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如何有效的根据不同时期社会发展的不同形式对其进行改变成为现阶段人们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大量文献资料和学者论述,将我国在不同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变迁原因进行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一、初始探索实践阶段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经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性产业,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国家为了更好地保证农业经济的发展,对于农村的各项制度建设做出了非常多的扶持和帮助,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来说,其是促进整个农业经济顺利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政府就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初步的探索。我党和相关民政部门在“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上就曾明确指出:“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证农村的基本制度建设,在现阶段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始实行以社区为单位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是现在所实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雏形。由于上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地区正处于新旧两种制度并存的阶段,因此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面就受到一些阻碍,导致其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难以有效地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仅仅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推行,且发展速度相对比较缓慢。直到1992年,我国相关民政部门正式推出了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开始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广,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我国农村中正式扎根落户,截止到1997年底,我国已有2000多个农村地区老年人口开始正式享受到养老保险制度为其老年生活创造的优势条件,约有55.97万农村老龄人口开始进行养老金的按月领取,为其老年生活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为了更进一步的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规范和推广,从1998年期,我国相关民政部门开始深入到各个省市农村地区进行走访调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农村保险制度,为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群众基础保障。综上所述,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保险制度开始建立,90年代我党和政府及其相关民政部门对其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有效地规范,使其迅速发展。

二、创新发展时期

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经过初步的探索和时间阶段之后,开始进入到创新发展发展时期,我党和政府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完善和法律法规建设,并根据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对其进行创新和完善,让其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具体来说,我国政府开始对“地方新农保”政策进行初步运行和推广,2002年,中国十六大明确提出由于在我国各个省市农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差距,如果进行统一的养老制度规范是不能有效满足当地农村人口的养老需求的,因此,要在一些经济条件和物质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进行新农保政策的探索,将传统的以国家为主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转化成为以“家庭、个人和国家”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将养老保险的主体由国家转变为家庭,同时对全国各个地区的养老保险试点进行政策上和经济上的扶持工作,对于参保人员和领保人员进行一定的经济补贴。这一政策一经推出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不仅能有效的提高农村养老失业的发展水平,对于发展农业经济也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三、正式建立并试点阶段

随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农业经济也得到了显著地发展,为了更好地适应这一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我党和政府又提出了“国家新农保”的农村养老保险新制度,与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国家新农保政策有更为广阔的覆盖面,能够根据各个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覆盖,除此之外,也能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对养老金的发放问题进行调整,具有可弹性和持续发展性的优势,该政策从2009年开始在我国少数农村地区进行运行,预计到2020年将会在我国全部农村地区进行推广。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养老制度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迁,其变迁的具体原因可以归结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健全,我党和政府更加深入的了解到农村经济发展的情况,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进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成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中中央、地方与农民的多元互动[D].南开大学,2013

[2]岳经纶,万旋.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基于广州的个案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4(01)

[3]吕婷茹.农村养老保障社会化的现实需求和发展路径[D].上海工程技术大学,2014

[4]陈宇虹.我国经济准发达地区农村养老模式的选择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2

第3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一、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现状及评价

1.河北省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1)财政支持总量逐年增长。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自新农保实施至今,政府财政支持也紧随政策形势不断发生新的增长和变化。从中央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情况来看,2009年新农保试点实施以来,中央财政向河北省共拨付补贴款项1820310万元,占河北省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重为2.23%,其支持数额高于河北省地方财政对该项目的支持数额。河北省财政用于农村养老保险的金额从2009年12210万元增加到2013年72000万元,5年间增长了5.8倍,并且远远高于同期河北省财政总支出增长率。(2)财政支持增长幅度不断提高。随着新农保政策的不断推进、参保人群和覆盖面不断扩大,新农保的年平均财政支出增长率达到45.23%,远高于同期CPI平均增长率3%和河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16.16%的增长水平。(3)财政支持农村养老逐步按照城乡统一的思路迈进。2012年7月1日起,河北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统称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后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标准分为100~1000元十个档次,同时政府财政补贴和待遇领取政策完全一致。虽然按照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来看,农村养老保险水平还不足以完全满足农村居民养老的需要,但是政府财政支持农村养老的政策逐步按照城乡统一方向迈进的政策思路却清晰可见。

2.河北省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评价。(1)政府承担起更多的农村养老保险的支出责任。明确政府的支持责任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进步,相较此前老农保“国家政策扶持”的责任来说,新农保“政府补贴责任”的提出与落实使政府在构建农村养老体系的过程中承担了更多的保障责任。(2)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负担较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负担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政策的相应安排负担,政府财政的补贴既有在参保人员缴费环节的“补入口”责任,也有在给予参保农民养老待遇时的“补出口”责任。由表3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央财政基本只负责基础养老金的补助部分,而地方政府既要承担“补入口”又要承担相应的“补出口”责任,这种“入口”和“出口”相结合的补贴方式,虽然赋予了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实际发展情况调节农村养老保险水平的空间。但是,在地方财政收入有限的情况下,又无疑加重了地方政府负担。另外,根据表4的数据不难看出中央和地方近年来在财政收入和支出方面呈现出明显差异。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基本上在50%左右,但是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不足20%,也就是说,地方财政在收入较少的情况下承担了较重的支出责任。同时,2012年中央财政向各地方政府转移支付金额45383亿元,占地方财政总支出的42.4%,可见地方财政在支出方面还是主要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特别是在河北省这样人口基数大、人均财政支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地方财政负担就更加沉重。

二、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财政支持对居民缴费激励效应不明显。新农保制度实施几年来,虽然国家财政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居民参保率,使参保人有一定的收益预期,但缴费补贴数额因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有所差别。一方面大部分地区始终以政策规定的下限每人每年30元作为补贴标准,并没有实现多缴多得的政策目标;另一方面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缴费补贴与贫困地区补贴数额相差巨大,横向考虑有悖新农保的公平原则。按照新农保目前的缴费档次来看,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每年补助30元,补贴率为30%。随着缴费档次的阶梯式上升,如果始终按照同一补贴标准进行缴费补贴,在居民选择最高缴费档次1000元时,获得的补贴率只有3%,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挫伤参保居民的缴费积极性,会变相促使参保人员选择较低的档次缴费,从而出现“逆向选择”的情况。

2.基础养老金替代率较低并且未能体现与经济发展同步的原则。根据保险精算理论对农村养老保险替代率进行计算,得出农村参保居民在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时,养老金替代率仅为14.11%~30.84%,其中个人账户替代率仅为0.25%~16.98%,远低于同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替代率。因此,在鼓励居民提高缴费档次和提高基金收益率的同时,稳定并增加政府补贴成为提高新农保替代率最有效的方式;另外,新农保养老金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参保人的基本生活,还主要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物价水平,很多居民选择低档缴费甚至不参保主要源于对养老待遇购买力不能平衡物价水平的担忧。所以应当尽快建立基础养老金的物价联动机制,使农村居民养老金的购买力能够不被物价上涨抵消,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和功能。

3.财政支持的预算体系不健全。自2009年新农保试点以来,国家财政对新农保的财政支出始终具有政策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财政支持的预算体系是不规范、不健全的。新农保开展试点工作的当年,中央财政拨款9.5亿元支持制度的开展,2010年中央财政拨付53亿元,2011年中央财政又安排了123亿元的新农保专项补贴资金,可见政府对新农保的支持是根据制度开展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具有很大的波动性。目前新农保所需财政资金在公共预算中列支,特别是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于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资金并未单独安排预算、决算,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的资金收支情况和资金结余情况没有被全面、详细的反映出来,也不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4.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机制存在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因素。首先,资金筹集渠道狭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社会共济的性质,应当由更多的社会主体分担社会保险的筹资责任。目前制度的资金筹集渠道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缴费和基础养老金补贴,村集体补助基本处于空缺状态;其他的社会主体在筹资方面也因相关制度缺失等因素的影响,未能在促进制度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次,资金支出结构不尽合理。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受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财政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出结构上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在不同的保障项目上政府财政投入存在明显的结构不合理之处,特别是最近几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始终保持着平均每年10%的增长速度,而同样作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始终没有太大变化,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基础养老金自2009年新农保试点以来没有进行过调整。再次,资金到位机制尚待完善。新农保制度实施以来,个别地区在落实政府财政补贴方面仍存在低效、欠账等不良现象。随着制度的逐渐完善和发展,补贴资金到位机制也应逐步完善,确保参保居民能够及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待遇。最后,缺乏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目前在基金的监管方面,由于有关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导致监管无法细化,对于出现违法违规管理、使用基金的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理依据;另外,由于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主要由县一级行政管理机构监管,而基层政府又因缺乏专业人才、掌握信息能力以及投资运营能力不足而使得基金的监管效率低下;在监管内容方面上应当涉及从资金的筹集到资金的给付各个环节,包括基金的预算、决算监管,从宏观上把握政策的发展发向及发展趋势。

三、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的优化措施

1.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合理平衡中央、地方财政压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政府财政资金对制度的支持能否满足养老待遇刚性发展的需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发展面对的挑战是多方面的,一是中国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如何缓解农村养老压力将成为政府面临的主要民生问题;二是社会保险制度具有福利经济学理论提出的“福利刚性”特点,即待遇水平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应提升,因而迫于刚性发展的制度要求,提高财政补贴标准成为制约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目前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出情况,我们假定未来基础养老金随经济发展水平上调,选定全国农村60周岁以上人口数[本文按照农村60岁以上(含60岁)人口数占全国60岁以上(含60岁)人口总数的60%、人均增长率的约值在4.3%/年的比例进行演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央、地方财政收入以及财政补贴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等指标,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缴纳的政策规定,我们假设当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后,由中央财政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全额给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对中央和河北省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财政能力进行测算,得出以下结论:(1)当由中央财政给付的基础养老金数额增加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的时候,其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并不高,与其他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收支比重较大的情况对比,我国的补贴水平仍然相对较低。通过表5我们可以看出采取基础养老金随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浮动的方法,虽然会加重财政支出负担,但届时农民获得基础养老金补贴将更具有购买力,而中央财政负担按照经济发展平均每年8%的增速计算仍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因而,提高基础养老金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具有现实可行性。(2)在对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方面,由于个人缴费和省内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我们采用新农保制度建立初期政策规定的最低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测算2015年以前的财政补贴数额。假设2015年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后,缴费补贴提高至平均每人每年50元,由于分层次估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补贴存在数据获取上的难度,我们暂不考虑不同缴费档次补贴的差异;根据相关数据和其他研究项目的测算结果得出农村老年人抚养比估算出至2020年河北省16~59岁参保人数,进而测算出地方财政补贴数额及其占河北省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如表6所示。通过测算可以看出在缴费补贴标准适当提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的缴费补贴财政压力在可承受范围,但通过对比河北省地方财政补贴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和中央财政补贴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我们会发现在同样提高补贴标准的情况下,中央财政的支出压力较小,地方财政压力较大。目前河北省的缴费补贴根据政策规定由省、市、县政府按照1∶1∶1的比例分担,随着制度的发展,县级财政将会因财政资源有限性的限制产生较大的支付压力,因此,以城乡统筹为最终目标的农村养老保险谋求可持续发展仍然要依靠中央财政加大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并根据制度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发挥中央财政在构建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上的主导责任;对于财政收入较少的贫困县,由省级政府加大补贴力度,分担补贴责任,同时,通过制定激励机制将集体经济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持责任落实到实处,只有财政支持主体多方配合、明细责任,才能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乃至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发展。同时我们还应看到中央和地方财政完全有能力支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因而财政支持的各项制度机制是否完善是制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2.优化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的补贴政策。(1)建立差异化的农村养老补贴制度。中央财政对各地区新农保的补助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问题。东部地区地方财政不仅承担参保人的缴费补贴责任,还要负担55元基础养老金的50%;中西部地区的基础养老金虽然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但限于地方财力,即便只负担最低标准的缴费补贴支出责任,也与发达的东部地区差异仍然巨大。单就河北省而言,虽然河北省在地理位置上属于东部地区,但经济发展程度比较有限,加之农村人口集中,贫困县数量较多,地方财政负担压力较其他地区来看比较沉重。在地区财政支持负担差异明显的情况下,平衡地区差异成为农村养老保险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发展的关键,可以由中央财政在现有补贴基础上对各省市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财政补贴负担情况实行差异化的补助制度。在十分贫困的西部地区,可以由中央政府负担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即由中央政府主导农村养老保险的支出责任,地方政府继续承担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之外的激励性质的补贴和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支出责任,以此来平衡制度的地区间差异,实现大区域的均衡。(2)落实财政支持激励政策。激励机制优化包括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对于多缴多得,应当根据参保人选择的参保缴费档次确定激励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当参保居民选择100元最低缴费档次进行缴费时,由地方财政提供30元的缴费补贴,而当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进行缴费时,补贴标准应当随之提高。根据多地经验,一般来说有两种补贴方式,一是地方财政根据参保人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二是确定每一缴费档次下参保人所能享受的补贴标准。如果按照第一种情况实行,选择最低缴费档次和选择最高缴费档次的参保人获得的缴费补贴将会出现很大的差距,会在未来领取待遇时出现较为严重的贫富不公的情况,因而建议采用后一种方式。根据相关学者的测算,在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时,每一级政府负担的缴费补贴按照缴费增加额的5%给付,并规定上限,就能最大程度达到政策均衡,这样既能起到对居民的激励作用,又能实现地方政府推进制度发展的目的,同时缴费补贴数额的增加也会切实提高参保人领取待遇。在长缴多得方面,河北省部分县市实行缴费满15年的参保居民每增加一年缴费,在领取待遇时由县级财政多给付2元的基础养老金,但从长远考虑,这种补贴标准对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作用并不大。根据测算,多缴费一年在待遇领取时加发6~10元的基础养老金才能对中青年居民参保产生吸引力,真正起到激励作用。(3)建立财政补贴正常调整机制。建立随CPI联动的财政补贴机制也是确保农村养老保险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现阶段政府给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较低,每人每月55元的养老金补贴标准自新农保制度施行以来并未调整,购买力十分有限。要想使农村养老保险真正惠及百姓,就要切实保障养老待遇的购买力水平。随着制度的发展完善,必须要建立与物价联动的财政补贴正常调节机制,对养老金做出调整。调整的基本思路是:本年度基础养老金=上一年度基础养老金×(1+上一年度CPI增长率),根据这种模式建立起来的基础养老金补贴制度可以基本保障养老金的购买力,增加农村居民参保的信心。

3.建立农村养老保险财政支持的预算机制。预算机制的建立要不分资金来源,将一切与农村养老保险相关的资金全部纳入到预算管理中来,包括现行的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支出情况、居民个人缴费的社保基金以及社保基金运营收益和结余,与制度发展相关的集体经济补助、社会机构和团体的捐助等资金统一列入预算核算,以便统筹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收支情况,掌握资金流向,进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便于资金的监管。同时,要贯彻预算的执行和监管。就农村养老保险预算的执行来看,首先主要在预算收入上确保社会保险费用的及时、足额征缴,杜绝违规减征、截留、挤占社保基金的行为;在资金的给付方面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上报,相关部门要做好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使资金的筹集、发放、运营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

第4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公共产品;制度供给;交易费用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7-0155-02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发达文明的重要标志。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和政府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农民是制度的需求者,政府则是制度建立的主导者和制度的主要供给者。相比于农民的需求而言,政府的意愿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轨迹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共产品属性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农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大部分群体自然也有权利享受社会的养老权利。据此,可以判定理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符合公共产品的第一个属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它作为政府理应向全体农村人口提供的一项制度,具有共同受益或联合消费的特点。再者,个体享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会影响其他个体同时享用,这显然符合公共产品的第二属性——非竞争性。最后,这种制度的实施和推行不存在“谁付费,谁享用”,而是为所有农村人口共享,受益范围覆盖了全体农村人口。综上所述,理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项目存在三种方式:(1)“个人统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由村、社区等集体组织筹集资金,运营基金、发放养老金的补充养老保险;(3)完全自愿参加、自己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的商业养老保险。就这三种方式而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其账户组成分别分析,社会统筹账户部分应该是纯公共品,这部分账户的筹资完全由政府补贴,因此,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个人账户部分则是准公共品,这部分账户的资金是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集,个人如不缴费则不能参与。集体(社区)补充性养老保险属于准公共品,它具有明显的俱乐部产品性质,属于这个集体的成员可以享用,而这个集体之外的人则不能享用。商业养老保险属于私人产品,它由个人完全缴纳保费,个人完全享受养老金,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

就目前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我国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上述三种养老保险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物质基础。我国政府现在要做的是依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供给。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供给的最优模型分析

(一)模型假设

1.所研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理想的制度,是公共产品,其供给方是政府,不存在市场供给。

2.只有一个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且其效用函数已知。

3.已知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都为产量q的函数,即Pc=Pc(q),Tc=Tc(q),农民的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收益函数为Tr=Tr(q),所以,农民的利润函数为π=Tr(q)-Pc(q)-Tc(q)。

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供给,且价格相等。之所以作此假设,因为我国政府分为中央、省、市、县(市)、乡五级,而从财权划分,可粗略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每级政府既然存在,并通过税收等渠道获得财政收入就必须为本地区提供公共产品。而在实践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行)也特别强调了两级政府的概念,“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基于以上理由,本文在探讨最优供给模型中也是以政府分级为前提。

(二)存在交易费用前提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供给模型

在考虑交易成本的条件下,制度供给者的成本便发生了变化,除了原有的生产成本外,还附加了交易成本。我们仍然假设生产成本是制度供给量的函数,且与供给量成正比。但是承前所述,交易费用的多少决定于组织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市场不确定性、小数目谈判及资产专用性。交易费用是资产专用性的增强而呈现出类似于指数函数式的增长趋势,随着资产专用性的提高,组织偏离最佳供给规模的程度不断增加,从而导致组织单位交易费用递增,呈现出“先降后升”的“U”字形变化。因此,对于组织对制度供给的边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交易费用。

假设:(1)全社会只有一个消费者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制度的供给主体为两级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3)需求者对制度的需求为Q,且其所愿意付出的成本为T;(4)制度的需求者可以通过谈判来表达其实际需要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且交易谈判的顺序是先中央政府后地方政府;(5)制度需求者愿意承受的交易费用为Ta;(6)制度供给的总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生产成本PC是制度供给量的正比例函数;而交易费用先降低再上升。

如图1所示,坐标横轴表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供给量Q,纵轴代表总成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生产成本曲线分别为PC1,PC2,两级政府的交易费用曲线则分别由TC1,TC2表示;C1,C2表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总成本。即:

C1=PC1+TC1

C2=PC2+TC2

存在交易费用时:

(1)根据前面一系列的假设可得,政府能够供给的制度规模为:

GC=α+β(T-TC1-PC1)

这显然小于交易费用为零时政府的供给量。此时,如果需求者为消费制度所愿意承受的最大交易费用Tα≥TC1,表明制度需求者可以接受这一交易费用,那么,中央政府提供全部的制度供给,且支配用于养老保险的全部资源,全社会养老保险供给量为G=GC=α+β(T-TC1-PC1);如果Tα≥TC1,则制度需求者不愿接受这一交易费用,转而进入与地方政府的谈判。

(2)需求者为了节约交易费用,会与地方政府进行谈判,两者之间的交易费用为T2。同上面所讨论的一样,如果此时地方政府制度供给的边际交易费用MTC2≥MTC1,那么此时仍然由中央政府供给制度,供给量为G=GC=α+β(T-TC1-PC1);如果地方政府的边际交易费用MTC2≤MTC1,那么可能存在两种情况,其一是中央政府不再承担制度的供给,而全部交由地方政府供给,供给总量为G=GL=θ+ρ(T-TC2-PC2);其二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竞争,最后的结果是中央政府降低制度供给的交易费用,使得两级政府的边际交易费用相等,此时,整个社会的制度供给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提供,中央政府的供给量为GC=α+β(T-TC1-PC1),地方政府的供给量为GL=θ+ρ(T-TC2-PC2)(T1,T2分别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制度提供而拥有的资源)。如果Tα≤TC2需求者愿意承担的交易费用,制度需求者不能接受这一交易费用,那么,如果社会中还存在下一级政府,那么将会由下一级政府供给制度,分析过程同上,如果社会在不存在其他制度供给者时,需求者不消费这样的制度为最优选择。

更进一步,如果各级政府供给制度的成本连续,则有无数条政府成本线,可以从中找出一条包络线。在包络线上的每一点都代表制度需求者能承受的交易费用一定的条件下,各级政府最优制度供给(见图2)。该图也表明了最优制度供给模式是由交易费用决定。

上述模型说明正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才有各级政府进行农村养老保险的供给。此外,在确定各级政府的供给边界中,起决定作用的是边际交易费用,也决定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供给模式。

三、结论

引入交易费用这个概念对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供给边界进行了分析。从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入手,利用埃奇渥思盒装图进行理论分析,得出结论:在交易费用为零且不存在资源的政策配置的条件下,两级政府的供给规模由供给曲线的斜率决定。

接着,剔除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除了交易费用,制度需求者可以接受的交易费用Ta对制度供给也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制度需求者可以接受交易费用的条件下,政府制度的制度供给边际交易费用是决定各级政府供给的因素。另外还需特别说明的是,这些分析都是假设政府之间会像企业那样存在制度供给的竞争,而排除了合谋或利益博弈的状况。

本文所讨论的内容,可能也可以解释现存于我国发达地区的较具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例如“苏南模式”。苏南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除了国家规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有较好的社区保障,即除了两级政府供给制度外,集体(社区)成为制度供给主体。我们不妨可以把集体(社区)看作第三级政府,那么,苏南模式之所以能得以开展,是因为制度需求者选择制度供给的主体时交易费用存在差异。苏南地区的县域经济极其发达,农村人口与中央甚至是省级政府进行制度交易的交易费用比较大,相反,由集体(社区)提供制度的交易费用较少,农民所得利益较大,所以,制度的主要供给者是集体(社区)。

注释:

第5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逐渐弱化,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现有的养老保险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所以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一、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正在不断弱化

养儿防老是我国农村几千年来的传统养老方式,然而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诸多挑战。第一,农村家庭规模小,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第二,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代际不平衡严重。第三,随着农村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和伤残率上升,这都加大了养老的成本。

(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结构调整,削弱了土地养老的功能。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人比重由91.2%下降到57. 2%,其中纯农业收人仅占总收人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人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四分之一左右来自劳动收人。来自土地的农业收人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近年来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人多地少的矛盾进一步凸显。因此,完全依靠土地养老也是不可行的。

(三)原有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

第一,原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金筹集模式为“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可实际上,它强调了个人缴费,是一种农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功能低,覆盖面窄。第二,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营运,在部分地区无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从而导致养老基金管理人才和管理制度的缺失。第三,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效率低下。一方面,由于没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专门法规,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时,难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许多中高层管理人员只能进行一些简单的重复性工作,缺乏作为领导者的统筹能力和策划能力。

二、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典型模式

(一)广东中山模式

中山模式的主要有:(1)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以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刁姐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参保单位,凡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其在册人员必须全员参保。(2)参保单位统一按缴费基数的16%逐月缴纳全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负担8%,被保险人负担8%,个人账户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基数的8%建立。(3)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被保险人本人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含镇区财政注人的个人账户补贴)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滚存利息。(4)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可为500元或300元,同一参保单位只能选取其中一个缴费基数执行。选择300元缴费基数的,今后可根据上年度农村农民收人的增长水平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上调。中山模式既实现了农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也适应了城镇化扩大化的发展实现。

(二)陕西宝鸡模式

宝鸡模式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全国政协经过对宝鸡调研后认为“宝鸡新型农保制度代表了中国八亿农民养老保险的方式”。

宝鸡模式主要内容有:(1>保障范围。办法规定了18周岁以上的农民都有资格和权利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现了全体农村居民的覆盖。(2)资金筹集方式。实行县级统筹、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全部记人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个人账户积累制。(3)年缴费标准(含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现阶段按2006年度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0%至30%缴纳,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人均纯收人增长可适时调整。(4)待遇享受模式。参保农民年满60周岁时,养老保险待遇等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计发月数139个月加政府养老补贴60元。(5)激励约束机制。只要家庭成员(儿子、儿媳、上门女婿及配偶)按规定参保缴费,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的老人不缴费,就可按规定领取每月至少60元的养老金。

三、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一)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设。

由于各省区市的制度设计方案千差万别,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状态,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因此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度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保护。

(二)建立多渠道的筹集资金的方式,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变成单纯农民个人缴费,从而导致农民的参保率不高。并且也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将单一的个人账户模式改为个人账户和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国家补贴和集体补助的90%以上计人个人账户,剩下的一小部分作为待遇调整基金用来支付管理费用和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的高龄老人的养老金,以及到60岁仍然缴费而没有领取养老金的个人补贴部分,这样可以调动农民缴费积极性。

第6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必要性;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A

一、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我国农村养老日益面临越来越多的困境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其中农村老年人口为5,938万,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预计到2010年,65岁以上人口比例将超过8%。由于农村人口基数大,因而老龄化速度和程度长时期内仍将高于城镇。但是,自建国以来,由于重工轻农形成二元社会保障体制,城市形成了以就业为中心的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村则形成了以家庭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的较低层次的生活保障体系。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二元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强化。在城市,为了配合市场体制改革,国家加紧了对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而在农村,则由于集体经济的解体,原有的集体保障消失,而新的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农村的生活保障实际上演变为家庭保障。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尤显突出。由于大量青壮年人口流向城市,未来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比城市更为严重。

2、家庭养老功能弱化。随着社会经济转型加速,城市化率提高,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模式显现出缺陷和弊端。家庭养老功能也明显弱化,主要表现为:1、家庭结构的变化。由原来的多子多福的大家庭转为4-2-1或4-2-2的家庭结构。这类家庭的子女陆续进入婚育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表现越来越突出;2、家庭小型化养老功能弱于大家庭。1982年人口普查农村家庭户规模为4.43人,1990年为3.96人,2000年为3.44人;3、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甚至移居外地的越来越多,导致空巢家庭和独居老人增多,老人的赡养问题难以保证。“父母在,不远游”的古训已经没有约束力;4、观念的改变,与传统养老密切相关的孝道逐渐淡化,使部分人对长辈的孝顺意识减弱,从而危及家庭养老功能。

3、土地收入和保障功能弱化。虽然土地在农户家庭生产经营活动中扮演着双重角色,即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功能,但因规模小、流动性差和产权不稳定,难以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

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快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征用大量的农业用地。我国基本上属于国家垄断土地的一级市场,即在征地过程中,通常是国家先把农民的土地征为国有,再由国家或政府将使用权出让给非农用地单位。国家在征地过程中把价格压得很低,出让价格却很高。作为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得到的补偿却很少。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征地收入分配的比例大致是:农民5~10%,集体25~30%,政府及其机构60~70%。因此,许多被征地的农民因政府采用的单纯“货币补偿”政策而成为无地、无业、无保障的“三无”人员。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保障公民社会权利的需要。社会保障作为一项权利是在1948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提出的,《宣言》第22条规定,“所有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在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11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为自己和家人获得相当的生活标准,其中包括得当的食物、衣物、住房,并有权获得这方面的不断改善。签约国将采取合适步骤确保这个权利的实现。”

我国1954年第一部宪法在其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在1978年、1982年的宪法中,也规定了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并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受保障的范围。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又加入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内外法规来看,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并不以他一定承担某种义务为前提,只有他具有该政治共同体(国家)的成员资格并符合享有特定社会保障的条件(如失业、疾病等),他就可以享有该权利。换言之,应得权利是无条件的,它既不取决于出身和社会地位,也不取决于某些特定的行为举止方式。所以,将享有社会保障定义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是将其看作是对于公民的某种付出或贡献的报酬。

2、缩小社会差距的需要。由于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不合理,造成了目前严重的两极分化局面,并且近年有逐步加剧的趋势。自2000年以来,我国基尼系数开始越过0.4的国际警戒线,并连续几年直线上升,2005年、2006年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分别达到0.4494、0.4601。世界上一些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曾出现过“发展风险期”,当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处于人均1,000~3,000美元时,是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矛盾最易激化的时期,如果不能处理好两极分化的问题,极易发生经济和社会的动荡,这就是所谓的“拉美陷阱”。我国2006年度国内人均生产总值已经达到2,042美元,说明我国正处于“拉美陷阱”期,为避免陷入拉美国家的怪圈,中央政府应很好地运用“均贫富”的思想来调节居民的收入分配,其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最好的方法。而我国的现实是一方面城里人在享受着“福利陷阱”;另一方面农村绝大多数地区缺乏最基本的养老保险,这一制度的缺失正在放大着贫富的两极分化和社会的不公平程度。所以,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维护社会的稳定上,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都是势在必行的。

3、促进以“孝”为主的伦理道德的回归。为什么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利于促进传统伦理道德的回归呢?原因有两点:一是阿马蒂亚・森的增强受助人可行能力扩展的思想;二是我国古代的名句“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前者是阿马蒂亚・森在论述贫困问题时所使用的概念,他认为贫困既是可行能力被剥夺的结果,也是可行能力降低的原因。比如,年老、疾病、残疾会降低获取收入的能力,而收入能力的降低会使收入转化为可行能力变得更加困难。而后者语出《管子―牧民》,管仲这段有关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论述很有现实意义,也是本篇论述的以经济(社会保障)促进文明(传统文化的回归)发展的要旨所在。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基本目标――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为农民建立最低养老金方面,在我国许多经济发达地区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北京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筹集,分别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区(县)财政部门应按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北京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建立了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建立的基础养老金不需要个人缴费,而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补贴。这一制度正是体现了政府对农民弱势经济地位的补助,改变了养老主要靠个人账户积累的办法,使农民未来养老确实能够得到基本保障。

2、过渡目标――建立比照新农合筹资方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是政府、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分摊新农合基金。实践证明,这种筹资方式完全正确。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7年9月30日,全国新农合基金本年度已筹集353.2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82.05亿元(中央财政实际拨付113.98亿元),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173.53亿元,农民个人缴费94.12亿元(含相关部门为救助对象参合缴费3.00亿元),其他渠道3.56亿元。根据卫生部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农民的个人缴费不到筹集基金总额的1/3。即使在经济很不发达的地区,农民缴不起保费的情况也很少有。由此可见,虽然新农合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它的筹资方式还是值得肯定的。

参照新农合筹资模式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如果按照这种筹资模式,既能避免社会统筹部分缴费主体的缺失,又使国家和农民的财政负担在可承受的范围,同样会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也可能出现三年内使参保率达到80%以上的局面。目前,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正在运行的农保模式,大多采取的是类似的模式,即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缴费,运行效果比较良好。我们设计的筹资方案是: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当地农村平均收入的100%,缴费比例为20%,由财政和个人分别负担10%,财政所缴部分进入社会统筹,个人所缴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中财政负担部分分别由各级财政分摊;参保人所在集体有收入的可以自愿多缴纳,多缴部分完全存入个人账户;退休待遇的领取标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共同决定,但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150%。

3、长远目标――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们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长远目标,尽管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面临着诸多困难,比如统筹层次低、制度体系分割、社保基金管理等等,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进一步减少,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将逐步趋于成熟,统一养老保障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使我们国家真正实现人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第7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社保;城乡统筹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变迁历程

1.“老农保”的探索阶段

“老农保”是相对于新型农村社保制度来说的,因为“老农保”是农村社保制度的前期摸索阶段的政策,与当下的农村社保政策有很大区别,故称之为“老农保”。“老农保”政策发展共分为四个阶段。

(1)探索阶段

我国于1986年开始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选择东部较为发达地区进行推广农村社保的试点。以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为这一阶段的重要标志,确定以非城镇户口和不由国家提供商品粮的人口为目标人群,坚持个人缴费为基础的农村社保制度。

(2)扩大阶段

国务院在上一个阶段的基础上,于1995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从而巩固并扩大了农村社保制度在农村的普及。截至1998年,参加农村社保的人数已经达到8000万,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3)停滞阶段

随着农村社保范围的扩大,制度中的一些监督管理漏洞,使得社保资金被挪用串用等情况偶有出现。另外,国家补贴力度偏小,农民缴费压力过大,促使农民参保热情逐渐减退,导致出现大量的农民退保现象。截至2002年底,我国农村参保人数不足5000万,可见这一阶段的停滞效果。

(4)改革阶段

经过了停滞阶段的总结,我国逐渐摸索出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且于2009年颁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了新农保的原则与资金管理方式。与前三个阶段相比,新农保的特点是要实现城乡统筹,并且加大公共财政对农保的支持力度。这一阶段的政策为我国目前建立更加公平的农村社保制度奠定了基础。

2.新农保的进一步发展特点

新型农保在参保范围上改为面向所有农村年老居民;在资金管理方面,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形式,并且加大国家的补贴力度;在参保形式上体现自愿原则,尊重农村居民的参保意愿,同时鼓励所有农村居民都能参加新型农村社会保险。这样,新型农村社保将惠及更多人,体现公共资源的均等化,解决了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性结构问题,并且能够适应农村的发展实际,有利于农村社保制度的推广。

3.城乡并轨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意味着城乡社保将并轨统一,建成公平一致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消除城乡社保差异,实现公共资源的均等化,实现所有老年人都能享受有保障的老年生活。从政策本身来看,充分体现了建成我国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解决了我国城乡二元性结构问题,逐渐开辟出了城乡统筹的、更加公平统一的社保政策道路。

二、推动新农保发展的几点思考

1.制度与资金保障

推动新型农村社保发展和完善,并且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并轨统一,细化缴费管理制度,完善社保资金筹集方式是关键。所以,在维持目前“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下,加大国家补贴力度,让农村百姓真正享受城镇居民享受的公共资源服务,也就更容易在思想中树立参保意识,提升参保热情,也能提高新型农保在广大农村中的推广力度。另外,社保政策的稳定与实时调整也是推动新农保政策普及的重要方面。必须要稳定对农村参保人员的财政补贴政策,使得农村年老居民真正从依靠家庭、土地养老模式转变为依靠社保养老,对农保有足够的信心。同时,农保政策要根据农村地区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农民缴费负担比例,真正让参保人员能够负担得起,才能保证制度的长久落实,惠及更多的人。

2.资金使用监管与保值增值

社保资金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参保人利益的头等大事,鉴于“老农保”停滞阶段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新型农保资金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必须要规范对参保资金的收缴、运用管理,特别是国家对参保人员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提升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利用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的监督检查来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避免被挪用、串用,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另一方面,提升对社保资金的保值增值的管理能力,农村社保资金的管理可以借鉴城镇社保资金的增值管理手段,通过资本市场的增值过程,保持资金的时间价值并拓宽农保资金的筹集渠道,有力地保证了新型农保制度的持续发展。

3.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设

完善的法律能够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运行。目前我国仅有《社会保险法》来规范和指导相关社保活动。鉴于农村社保活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应该建立一套适合农村社保管理实际的法律制度,这样就能够使得农村社保活动在法律规范下运行,也加快了我国法制化的进程。农村社保法律可以就资金管理与运用、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平正义等内容进行系统化、细致化的描述,从根本上规范农村参保管理行为,保护农村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中,我们总结了很多经验。结合目前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的收入特点,需要不断地完善新型农保制度,推进公共资源服务的城乡均等化,使得我国城乡居民都能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实现建成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参考文献:

第8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发展现状 变迁原因 家庭养老模式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开始更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对于养老制度来说,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农村养老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如何有效的根据不同时期社会发展的不同形式对其进行改变成为现阶段人们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大量文献资料和学者论述,将我国在不同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变迁原因进行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一、初始探索实践阶段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经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性产业,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国家为了更好地保证农业经济的发展,对于农村的各项制度建设做出了非常多的扶持和帮助,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来说,其是促进整个农业经济顺利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政府就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初步的探索。我党和相关民政部门在“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上就曾明确指出:“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证农村的基本制度建设,在现阶段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始实行以社区为单位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是现在所实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雏形。由于上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地区正处于新旧两种制度并存的阶段,因此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面就受到一些阻碍,导致其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难以有效地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仅仅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推行,且发展速度相对比较缓慢。

直到1992年,我国相关民政部门正式推出了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开始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广,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我国农村中正式扎根落户,截止到1997年底,我国已有2000多个农村地区老年人口开始正式享受到养老保险制度为其老年生活创造的优势条件,约有55.97万农村老龄人口开始进行养老金的按月领取,为其老年生活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为了更进一步的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规范和推广,从1998年期,我国相关民政部门开始深入到各个省市农村地区进行走访调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农村保险制度,为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群众基础保障。综上所述,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保险制度开始建立,90年代我党和政府及其相关民政部门对其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有效地规范,使其迅速发展。

二、创新发展时期

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经过初步的探索和时间阶段之后,开始进入到创新发展发展时期,我党和政府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完善和法律法规建设,并根据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对其进行创新和完善,让其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具体来说,我国政府开始对“地方新农保”政策进行初步运行和推广,2002年,中国十六大明确提出由于在我国各个省市农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差距,如果进行统一的养老制度规范是不能有效满足当地农村人口的养老需求的,因此,要在一些经济条件和物质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进行新农保政策的探索,将传统的以国家为主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转化成为以“家庭、个人和国家”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将养老保险的主体由国家转变为家庭,同时对全国各个地区的养老保险试点进行政策上和经济上的扶持工作,对于参保人员和领保人员进行一定的经济补贴。这一政策一经推出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不仅能有效的提高农村养老失业的发展水平,对于发展农业经济也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三、正式建立并试点阶段

随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农业经济也得到了显著地发展,为了更好地适应这一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我党和政府又提出了“国家新农保”的农村养老保险新制度,与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国家新农保政策有更为广阔的覆盖面,能够根据各个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覆盖,除此之外,也能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对养老金的发放问题进行调整,具有可弹性和持续发展性的优势,该政策从2009年开始在我国少数农村地区进行运行,预计到2020年将会在我国全部农村地区进行推广。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养老制度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迁,其变迁的具体原因可以归结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健全,我党和政府更加深入的了解到农村经济发展的情况,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进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成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中中央、地方与农民的多元互动[D].南开大学,2013

[2]岳经纶,万旋.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基于广州的个案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4(01)

[3]吕婷茹.农村养老保障社会化的现实需求和发展路径[D].上海工程技术大学,2014

第9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睢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出路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5-0144-02

1 前言及文献综述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支撑,也是现实城乡统筹发展和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根本体现。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既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各地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而对于类似睢宁这样地处苏北地区的传统农业区域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于稳定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发展更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睢宁县位于江苏省北部,隶属徐州市。全县总面积1773平方公里,人口132.51万人,耕地150万亩,辖16个镇、一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县内拥有良好的资源优势,农副业非常发达,已列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优质棉基地县和生态农业示范县。然而,具体到该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而言,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不少地区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还面临着种种问题,从而给农民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未来的发展出路,将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当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众多,研究涉及的领域也包括众多方面。如龚中纯(2005)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梅瑞江(2008)的《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出路研究》、吴岩峰,陈晨,富仲羽(2004)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张宝清(2005)的《试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等。这些研究著述涉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原因、对策、出路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但是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出,虽然目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著述较多,但往往各有侧重,并且多从大的层次和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进行分析,而关注具体层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本文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出发,结合睢宁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今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出路,以期对相关问题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2 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贯彻执行重视不足。尽管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显然认识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领导干部重视不足;二是农民自己也不够重视。从领导干部的角度来说,目前很多基层干部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存在轻视心理,甚至还有少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可有可无的。这种认识上的错误观念势必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造成极其恶劣的消极影响。

(2)缺乏政策和法律保障。对于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政策和法律上的有力支持也是一项严峻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真正贯彻实施的情况相当普遍。而另一方面,因为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客观上也加剧了领导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消极怠慢的情况,从而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推进。

(3)保险资金筹集困难,且资金运作不合理。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然而,当前很多地区在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措方面存在问题。由于这一制度面向的对象是广大的农民群众,其收入水平往往影响着农民参保养老保险的意愿。一方面,农民由于收入较低从而不愿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在这一方面的财政支持往往又捉襟见肘。这些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匮乏的现实情况。此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上,往往只能将其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投资渠道十分单一。这在当前通胀压力较大的时期,显然也不利于农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4)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也有失公平。从当前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方面也存在一定不合理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参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遵循的是自愿原则,而很多生活条件较为贫困的农民群众或者不愿投保,或者无力投保。因此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多数都在较为富裕的农村地区。然而,从未来的社会发展的趋势看,真正需要得到养老保险覆盖的却恰恰是那些生活贫困的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体。

3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路

(1)切实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首先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其对于稳定农村社会、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这一方面要从领导干部做起,使其成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推动者和执行者。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下大力气宣传,使农村广大劳动者改变过去对于参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错误观念,使其充分认识这一制度对其自身的保障作用。相信一旦有了思想认识上的高度重视,则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而言也必然会水到渠成。

(2)提高政策和法规体系的支持力度。一旦有了完善的政策支持和法规体系的约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也就有了充足的法律保障。这也必然会给那些消极怠慢的领导干部带来压力,使他们更加积极认真地投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中去。此外,在相关政策规范的执行方面,也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将政策规范视同虚设。另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方面也要加强监督,对于其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坚决处罚。

(3)开拓资金来源,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从根本上说,增加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渠道在于增加农民收入,因此最重要的资金保障在于大力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政府在财政方面的支持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保证这一部分财政资金落实到位,并坚决杜绝将保险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的违规行为。此外,还可以开拓新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渠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村养老保险事业中来,并逐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广大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都能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