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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根据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三条科技项目招投标的一般程序为:确定招标项目,选择招标方式,拟定招标文件,发出招标通知,接受投标方递交投标书,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公布招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四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年度科技计划招标投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局为招标人。招标人可以与*市其他部门、企业共同出资,联合对科技项目进行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第八条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九条根据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人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方式,第一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科技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并应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和性质;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目标;
(四)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六)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些证明文件至少要包括:
(一)投标人单位名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定代表人;
(二)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姓名、职称及研究方向;
(三)既往业绩;
(四)联合投标单位或合作伙伴的相关情况;
(五)项目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
(六)资信证明;
(七)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
(八)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九)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十)国家规定的其它资格证明。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明确招标项目的总体情况、参加招投标活动所应遵守的规则、投标文件编制的有关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等。
(二)招标项目任务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具体目标、考核指标构成;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时间进度要求;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等。
(三)项目评标标准和方法:包括研究开发能力的真实性、技术方案的优越性、报价的合理性、按时完成项目的可靠性等评价标准和评价标准中各项因素的加权的办法。
软科学研究项目评标的评价指标包括以下内容:研究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研究方法、方案、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研究能力的适应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投标者的信誉等。
第十六条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七条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再次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二十条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二十一条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作为科技项目招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三)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三)资信情况良好,从事过的科技项目没有违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包括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及相关附件;
(二)投标函;
(三)投标书概要,主要包括:投标人的名称、主要目标及重点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进度安排、投标报价及主要构成等;
(四)投标书,其中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技术指标、经济指标、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的说明等;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时间进度安排;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承担项目能力的说明;项目实施的组织形式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相关附件。
以上投标文件需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第二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送达招标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技术目标及其它主要内容。如果发现招标文件密封被损坏,应宣布此次开标无效,并进行调查,确定再次开标时间。
开标过程应纪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聘请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评标专家应从符合要求的专家库抽取确定。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四)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
(五)以联合方式投标无联合协议书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推荐满足综合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澄清、说明事宜等纪要;
(五)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签字)。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3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再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十条中标项目应当列入*市年度科技计划进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不得泄露标底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的有关情况;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推荐建议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风险;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审计
[中图分类号]F27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9-0125-02
1 医院物资招标采购的主要风险类型
1.1 物资招标外因型风险
1.1.1 投标主体资格风险
主要包括:①以虚假的主体身份参与投标。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或经济体采用交纳使用费的方法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资质使用权或直接采用伪造、冒用他人资质和授权的办法参与投标。⑦以自有的资质投标,真实意图却是中标后不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私自将合同转交第三人履行。③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暗箱操作,人为造成信息不对称,在供需双方间担任掮客角色。
1.1.2 招标物资价格风险
①由于供应商操纵投标环境,在投标前通过串标抬高价格,使医院招标蒙受价格风险。②在认为价格合理情况下批量采购,但由于价格的市场波动性,该种物资可能出现跌价而导致采购风险。
1.1.3 招标物资质量风险
①由于供应商提供的物资技术标准不符合要求,从而影响医院建设工程进度或医疗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由此可能在经济、技术、人身安全、社会美誉度等方面造成损害。②因采购的匹配设备有潜在缺陷,将会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或医疗质量,同时由于频繁地维修导致经济效益低下,降低了医院信誉和竞争力,直接威胁到医院的生存与发展。
1.1.4 招标物资技术进步风险
①由于管理环节的薄弱或缺失,招标购置的设备在技术上不具有先进性,有的甚至是落后被淘汰的产品,仅仅是为了满足一己私利,导致专业发展受阻,挫伤了业务骨干的专业进取积极性。②由于对前沿科技发展方向缺乏足够的认知,招标设备技术性能偏离了专业发展方向,由此设备购置带来的采购成本、基础设施成本、操作人员人工成本的增加给医院造成长期的经济压力。看似很小的一个错误对医院发展的潜在伤害却是深远的。
1.1.5 招标随意性风险
物资招标工作缺乏计划性,受人为因素影响所造成的风险。
1.2 物资招标内因型风险
①招标项目立项风险。②投标文件编制风险。④投标资格预审风险。④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定标风险。
2 医院物资招标管理审计的主要对策
解决问题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要抓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物资招标只是医院经济活动的一个环节,反映在招标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仅仅是表象,根源却是各职能部门管理的缺位、错位、越位。因此,完善管理流程,加强监管,明确职能部门权责是管理审计在改进医院管理方式上的重点工作。
2.1 物资招标事前管理流程
加强预算管理,通过制定医院年度物资采购计划,降低技术进步风险和随意性风险。
2.1.1 计划内设备、物资招标流程
使用科室提出购置申请分管院领导初审设备科或后勤服务管理部汇总提出购置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市场开发部提出可行性计划书专业委员会确定购置计划院招标领导小组审定购置计划(院内公示)招标办编制年度采购时间表(院内公示)。
2.1.2 计划外设备、物资招标流程
使用科室提出购置申请分管院领导初审设备科或后勤服务管理部汇总提出购置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市场开发部提出可行性计划书_院长确定购置计划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
2.2 物资招标事中管理流程
2.2.1 单项物资招标流程
制订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院内公示)发售招标文件预审投标单位资格(招标办牵头,纪委、审计科参与)招标领导小组开标、评标、定标(单价或单宗不高于50万元,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单价或单宗高于50万元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二至三家,由分管院领导谈判价格,最后由院长确定)发出中标通知书(院内公示)招标办草拟合同纪委、审计科、经营管理部审核不高于50万元的,院长委托分管院领导审签;高于50万元的,院长审签。
2.2.1 医院自主基建、大型维修项目(预算大于20万元)招标流程
主管科室提出申请专家组论证(无记名投票)院长审批审计科编制标底制订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院内公示)发售招标文件预审投标单位资格(招标办牵头,纪委、审计科参与)招标领导小组开标、评标、定标(不高于50万元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确定;高于50万元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二至三家,由分管院领导谈判价格,最后由院长确定)发出中标通知书(院内公示)招标办草拟合同纪委、审计科、经营管理部审核不高于50万元的,院长委托分管院领导审签;高于50万元的,院长审签。
2.3 物资招标事后管理流程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人)就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的招标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总投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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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范围
1.委托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设计,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材料,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
3.委托的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人及时提供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人在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人开展招标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等)。
3.对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______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1政府采购方法概述
从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的政府采购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第10条和《政府采购法》第26条的规定,确立了公开招标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又称氏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依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规定的公开出版物上招标通告并提供招标文件,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采购人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公告和公开开标的特征显现了政府采购中公开性的原则,同时又能很好的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2)邀请招标方式。在《招标投标法》第10条和《政府采购法》第29条确立了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也称限制性招标,采购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然后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吸引潜在的供应商参与到招投标中来,从中再择优选择合格供应商。邀请招标的公平性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效率性得到了大大的体现,也节约了招投标工作的成本,但是必须要明确的是必须在法律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情形下才可以采用。
(3)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的存在致力于解决需求难以确定的情形,主要是在要采购的货物、工程的规格或者服务的性质预先没有办法确定的情况下使用的。招标方式按招标阶段的划分,可以分为一阶段招标和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一般在第一阶段要求投标人投技术标,在技术标审查合格之后,再参与到第二阶段的商务标中来。这一方式是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的、独立的采购方式,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它比公开招标的方式多了一个可以反复修改的阶段,与竞争性谈判相比较来说,相似的内容很多但区别也很大,因为它不能够像竞争性谈判一样进行多轮谈判。
2.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以及其他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
(1)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公开招标的方式,要求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投标。有两个适用条件:一是以公告的形式进行;二是对象是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投标人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进行招投标,前提条件必须满足两项:一个是投标邀请书店的确定;二是对象必须是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对两阶段招标采购方式的整体把握
1.国际法上有关两阶段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
在国际上比较有影响力的有关政府采购方式有:《政府采购协议》(GPA),欧盟的《公共采购指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公共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以及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分别制定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以下统称《采购指南》、《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等。
2.两阶段招标的法律地位应予以完善
两阶段招标有其独立的适用条件和存在价值,本应规定在法律当中,但目前却规定在《条例》里,《条例》的解释认为两阶段招标属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变通方式,我们认为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两阶段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有很大的区别,两阶段招标与邀请招标方式同样是公开招标方式的重要补充,在公开招标方法不能适用,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其他采购方法。但目前《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其他采购方式多规定在法规和规章之中,容易造成混乱,所以当务之急应当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两阶段招标,以解决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3.两阶段招标的内容应予以完善
技术标准应当以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前面对两阶段招标具体内容的分析,我们发现在第一阶段中,投标人花费了很多的物力和财力编制了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技术建议,通过协商讨论确定了进人第二阶段的招标文件。最终的技术规范的形成要包含投标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一阶段的成果应当得到应有的保护。
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专利的方式保护投标人的技术标准。很多高新领域都有这样的问题,例如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制定技术标准时,通常是没有现成的通用技术可以采用,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专利人的利益,必须将专利技术纳人标准。技术标准中难免包含越来越多的专利技术,两者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企业技术竞争的加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变大,使得技术标准保护的问题被提的越来越多,而专利是知识产权诸多客体中与技术标准联系最为紧密的一个。
①技术标准成为专利不会影响招投标的顺利进行。技术标准通过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是很有利于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的,众所周知专利不适当利用会存在着限制竞争的问题,而招投标的是以竞争性为基本特征的,与专利保护最直接相关的是《招投标实施条例》第犯条的规定,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贯彻竞争性特征,两者之间该如何协调?
第一阶段经讨论决定的技术标准在第二阶段是必须要被使用的,此时可能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参与第二阶段的投标人要想中标必须要采纳第一阶段的技术标准,但《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强制要求使用专利的方式是违反条例的规定,应当被法律所禁止。在此笔者认为可以换一种思考方式来理解这一问题,其实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阶段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必须使用专利,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第二阶段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必须要采用第一阶段的专利成果,可以交由新加人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由新投标人缴纳一定的专利使用费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我发现该院的急诊科早已安装了医用中心供氧等系统设备。于是我想:既然该院已经装过此类设备,如果再让原安装厂家继续完成本次设备的制作和安装,岂不是既省事又快捷吗?为啥再来一次重新招标呢?带着这个问题我询问了急诊科的医护人员和对该系统设备进行直接操作的控制站主任,得到的回答是:前期供氧设备质量差,供气终端插座使用不灵活,管路及控制系统严重漏气,所配套的湿化瓶笨重,病房传呼系统毛病较多,计量不准等,而且价位高,出现故障后多次通知厂家来维修都不及时,有一次险些酿成断氧事故。
明白了招标的原因:前期供氧设备存在着质次价高,售后服务不周的问题,因此导致了院方重新招标易主的做法。
心中有了底,于是我以应标厂家的名义到招标办公室登记领取全套《招标文件》。在登记中,我发现已有二家应标单位。第一名就是原已做急诊科供氧设备的厂家,因该家在西部地区较有实力,在经营方面已实行了地区承包制,所以推销方法及所采取的争标手段较为灵活,而且很讲究“实惠”;另一厂家我也熟悉,论主客观各方面条件的优劣对比都比我方差,对我方构不成威胁,看来主要对手就是原厂家了。尽管该厂家在院方眼里已是淘汰对象,但“瘦死的骆驼比马大”、绝对不可轻敌!
距开标时间仅有3天了,时间紧迫!必须采取措施:首先,我用电话向公司汇报并建议,要针对对手弱点,制作出从内在质量到外观形象都好的中心供氧设备,让院方“一见钟情”;其次,我直接去病房传呼和气体流量计厂家,选择了质量一流的配套传呼系统及计量仪器;三是连夜写出周密的“售后及技术服务”方案。一切就绪,只待招标会召开。
委托人(全称):_________
人(全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招标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招标人名称:_________
2、项目名称:_________
3、建设地点:_________
4、招标范围:_________
5、招标规模:_________
6、招标方式:_________
7、指定联系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
二、人概况
1、机构名称:_________
2、资格等级:_________
3、证书编号:_________
4、拟派专职人员:
(1)姓名:_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3)姓名:_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三、委托人委托人为_________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承担本工程的_________招标工作。
四、委托范围
委托范围如下口中划√者:
口起草招标公告
口代拟投标邀请书
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口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口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口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口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口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口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会
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口编制招标报告
口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口代拟合同
口其他事项_________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1、收费标准:
(1)招标服务费:以招标规模计算合同价、以中标金额计算结算价,累进计取,浮动_________%,合同价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工程量清单编制费:以招标规模计算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费:以招标规模计算合同价、以标底(或招标控制价)计算结算价,合同价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支付方式:
(1)招标服务费,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预付合同价的_________%,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日内按中标金额结算,余款一次付清。
(2)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在合同签定后_________日内预付_________%,余款在乙方递交成果报告同时一次付清。
(3)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费,在合同签定后_________日内预付_________%,余款在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公布后_________日内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结算,余款一次付清。
六、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委托招标业务,接收招标成果:
(2)向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建议;
(3)审查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人提交招标业务工作报告;
(5)与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
(1)向人提供本工程立项批准手续或相关资料及资金落实情况;
(2)向人提供满足完成招标业务的全部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5)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币种及时间,向人支付报酬;
(6)委托人不得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否则人有权拒绝其这类要求;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提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2、人的义务
(1)选择有足够经验的招标从业人员完成招标工作;
(2)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向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4)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法定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5)应对招标工作中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
(6)开标、评标结束后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8)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9)合同履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10)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八、约定事项的解释、变更及违约责任
1、招标文件的解释由人进行解释。
2、对与招标过程中有投诉或异议的,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人不可能完成委托业务,需要变更约定事项时,须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能变更。
4、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_________元整。人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收取的费全额退还委托人。委托人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应支付的费(按正常完成已开展的工作计算)全额支付给人。
5、如人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范围等行为,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它
1、本协议未详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工作完成,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结清款项后失效。
十一、补充条款_________。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的限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限定)
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举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六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务。
第七条 (出让合同的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按规定的建设用地管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按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发生转让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继承。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
(二)出让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四)出让年限;
(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
(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
(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十)当事人双方在出让年限届满时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让合同应当附有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和附图。
出让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房地资源局制订。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招标;
(二)拍卖;
(三)协议;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征询规划要求和相关批准手续的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计划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有关资料的提供)
出让人应当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形图或地籍图;
(二)项目建设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下限;
(三)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和配套建设要求;
(六)出让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八)受让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九)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要求;
(十)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十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具体规定;
(十二)房地产买卖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在出让人组织下踏勘出让地块;
(三)投标人支付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四)出让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主持开标;
(五)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六)由出让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开标和评标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八条 (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由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拍卖公告;
(二)竟买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踏勘出让地块,并支付保证金;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四)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九条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二)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获得有关资料后,经与出让人协商一致,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第二十条 (具体实施办法的制订)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
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应当按出让人规定的币种支付。
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对未中标者和买受人以外的竞买人已支付的定金、保证金,出让人或者拍卖人应当予以退还。
第二十二条 (出让地块原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按本办法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块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已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出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出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在受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交付出让地块后,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应当发给受让人土地临时使用证明,并由受让人与出让地块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签订委托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同;受让人应当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出让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时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
第二十四条 (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的要求)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开发期限和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受让人在出让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市规划管理、建筑业管理、房地产管理以及交通、环保、卫生、环卫、消防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金的缴纳)。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应当按出让地块的面积,每年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金,其标准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元。
第二十六条 (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变更)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必须向出让人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出让金;不予批准的,应当由出让人或者规划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受让人。
第二十七条 (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的管理)
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金金额,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第三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二十八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受让人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按规定支付出让金。
第二十九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出让年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第三十一条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至迟于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前6个月,将出让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等通知受让人,并在出让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第三十二条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应当按出让年限的余期、规划用地性质、出让金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项内容,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受让人对补偿金额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仍可以按公告规定的日期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的交换)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可以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将另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与受让人进行交换。
交换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出让金金额,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和出让人的违约责任)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定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出让人返还出让金,受让人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处罚)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处罚)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逾期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处理)
受让人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土地使用金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受让人的纳税义务)
受让人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三十九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施行日期和相关事项)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征询规划要求和相关批准手续的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计划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四、原第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
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和配套建设要求。
五、原第十七条修改为: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在出让人组织下踏勘出让地块;
(三)投标人支付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四)出让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主持开标;
(五)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六)由出让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开标和评标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六、原第十八条修改为:
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由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踏勘出让地块,并支付保证金;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四)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八、原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出让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时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
九、删除原第二十五条。
十、其他修改:
“工作坊式家长会”的操作程序
工作坊,指以某个领域富有经验的主讲人为核心,30—40名成员组成的小团体在该主讲人的指导下通过活动、讨论等多种形式,共同探讨某个话题。它强调团体活动与深度体验,是在平等、民主、真诚、合作、共情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流活动。因此,笔者认为“工作坊式家长会”就是指在教师的引导下,教师、家长、学生遵循平等、民主、合作等原则,就共同确定的主题进行对话、体验与反思的交互活动。
(一)发现问题,确定主题
每一次家长会都应该有一个清晰的主题,并围绕这个主题开展活动。一般来说,可以先让家长把自己关心的问题列出来,比如孩子在学校的表现、接下来打算为孩子做点什么等,学校根据家长的意见,有选择地确定各班家长会的主题;也可以通过教师讨论提出存在的共性问题,作为家长会的主题,前提是教师要真实、客观地反馈学生的表现,不能使家长会变成“告状会”;同时,可以请学生参与确定家长会主题的讨论,不要让学生觉得家长会是教师与家长联合对付自己的“阴谋会”,学校应该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作用,听听他们的心里话,让他们正确理解家长会的内容和作用。有些学校在这方面已经有了研究和实践基础,他们先举行班主任会议,研讨家长会主题,再辅以学生座谈会、家长调查问卷,经分析、讨论后确定主题,同时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确定每个年级的主题。
(二)面对问题,积极准备
教师、家长、学生共同讨论确定家长会主题之后,需要相互合作、共同准备。在这个环节,教师担负着多重角色。首先,教师需要查阅、搜集与家长会主题相关的各种资料,做到自己先了解,并能够掌握其中的知识与规律,建立一个“全局”的概念;其次,教师要与家长、学生取得联系,在明确主题任务之后,协商布置各自的工作,比如家长或学生需要准备什么资料、什么活动等,尽量让家长和学生都有参与的主体性意识,尤其是局部参与的家长会,一定要明确每个人的任务;最后,教师要制订详细的计划,并提前通知家长和学生,可以采用邀请书的方式,内容包括时间、主题和大概的流程,让家长和学生有所准备,邀请书应表达出真诚的态度,切勿以命令的口吻通知。
(三)讨论问题,情感体验
“工作坊式家长会”倡导平等、民主、真诚、合作、共情的理念,把家长真正放在主人的位置。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和引领者,教师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精心营造氛围,让家长“热”起来,工作坊的原理在于团体气氛民主,成员彼此之间有强烈的认同感,对群体有强烈的归属感,“工作坊式家长会”就需要营造这样的氛围,除了提供环境整洁、布置合理的教室,教师还要热诚接待,微笑是迎接家长的最好方式,另外,座位的设置最好能打破班级上课的形式,采用环形方式;第二,坦诚反映情况,不管何种形式的家长会,家长总会关心并问及学生在校的表现,虽然学生可能不在场,但采取何种态度对待学生的表现以及如何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学生的问题,关系到家长是否能了解自己孩子在校的实际情况,更重要的是,这能使教师取得家长的信任和认同,有利于家长会的组织与开展;第三,巧妙安排活动,使家长“动”起来,工作坊的另一个工作原理是深度体验,强调与会者的相互交流和讨论,经由互动过程,呈现成员对彼此的想法、期望与评价等互动关系,发挥团体协助的网络功能,产生休戚与共之情,因此,可以安排情境演练、团体讨论、经验分享等活动,让家长学会从不同角度看问题,也可以安排学生与家长的互动,借家长会的机会增进彼此的了解,促进亲子关系。
(四)解决问题,交流分享
教师在整个家长会的过程中扮演的是组织者、引领者、主持人的角色。然而,教师并不是简单的组织者,他要用心倾听、适时反馈。在结束阶段,教师要把家长会过程中出现的“亮点”(有讨论价值的问题)抛出来,引导家长再次讨论,一般以小组讨论为宜,再由代表发言。让家长谈谈家长会的收获和体会是检验家长会质量的最好标尺,教师聆听、记录家长的发言内容,可以将其作为改进活动的参考。当然,教师自身也要针对活动发表个人感想和体会,使得家长有再次分享、交流的愿望。
“工作坊式家长会”的意义
(一)能够发挥家长的主体性,转被动为主动
传统的家长会缺乏固定的沟通渠道,会议召开与否有时是学校和教师意思的表达,很难成为家长主动参与学校教育的依托。要使家长会达到理想的目的,只靠学校和教师的准备是远远不够的,家长的准备和“深投入”是很重要的,家长应是家长会的主体。“工作坊式家长会”首先提倡的就是要把家长放在“主人”的位置,通过活动的组织使得教师与家长、家长与家长、家长与孩子之间实现深层次的沟通,让家长充分体验,并且有足够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是像以往的家长会一样,只是教师一人在介绍和布置工作。同时,学校应该充分认识到每一位家长都是教育者和教育的重要资源。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现在的家长可以和教师共同探讨教育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家长可以为教师提供很多教育所需要的信息;另外,家长普遍重视孩子的教育问题,他们具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他们开始认识到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情,他们越来越乐于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过程。“工作坊式家长会”为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打开了一扇窗,他们不再被动。
(二)能够培养教师的客观性,转说教为倾听
教师不仅是教育者中的一员,还身兼导演、教练、演员多种角色,把众多教育者组织在一起相互交流、共同探讨、学习借鉴、沟通互动。家长会就是这样一种活动。
工作坊最早出现在教育心理学领域,是一种集体验式、参与式、互动式于一体的学习模式,它能够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参与者可以获得丰富的成长体验。因此,教师必须改变一直以来以主体自居、强行灌输给家长某些观念的做法。其实,让家长参与的最好办法是尽量让他们阐述自己的看法。“工作坊式家长会”更多地体现了教师与家长的交流及合作,教师把家长作为一种真正的教育资源。教师在组织中更多的是倾听,从认真的倾听中发现问题,并有可能找到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样,不仅可以使教师及时搜集信息,还可以改变以往主观的判断,从更客观的角度分析和处理问题。
(三)能够激发学生的积极性,转对立为合作
传统的家长会是很多学生的“噩梦发源地”,因为一到家长会,教师就会抓住机会“告状”。所以,每次得到开家长会的通知,很多学生就会忐忑不安,生怕教师和家长要说自己的不好。事实上,有些教师会在学生面前讲述家长反映的情况,家长也会在孩子面前重复教师的“状纸”。久而久之,学生自然对家长会产生了排斥,甚至达到了对立的程度。
家长会的功能是以协助教育、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与气氛、培养孩子的自治能力及养成自律习惯、尊重孩子个别差异并提供适应性教育及创意教育和激发潜能为宗旨的。因此,“工作坊式家长会”提倡学生参加家长会,这样可以避免教师和家长只关注负面信息,而忽略了积极的方面,同时,教师、家长、学生在一起讨论问题,气氛民主、关系和谐,有助于问题的解决。教师和家长甚至还可以考虑让学生来主持、引导家长会,使学生明白学习主要是自己的事情,而不是依赖教师、家长来监督,并学会合作,不再像以往那样对立。
一、委托人委托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总投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范围
1.委托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设计,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材料,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
3.委托的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人及时提供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人在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人开展招标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等)。
3.对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______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______作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人工作5.委托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______日通知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人的经济损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0.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5.除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字,中标通知书再加盖人公章外,自拟定发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人盖章签字。
六、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活动。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对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7.人成立招标项目组,并任命______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工作。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见附件一。
8.因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人不承担责任。
10.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七、招标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服务费金额:
2.招标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______方式。
(1)由委托人支付。
(2)与投标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
采用第(2)种方式支付招标服务费的,招标文件必须写明,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支付招标服务费的时间:
八、委托人对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工作开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作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非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结束以完成时间为准。
九、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______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______(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