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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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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调查报告

第1篇:公益调查报告范文

城市供水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供水事业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及城市经济的繁荣发达。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制度的定位,以及加入wto,城市供水企业面临着走向市场经济新的机遇,供水企业效益的好坏直接制约、影响着供水企业、供水事业的发展。针对目前我国大多数供水企业普遍存在经济效益不佳等问题,现就其影响的主要因素进行简要分析。

、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的主要因素

(一)政府部门对供水企业的摊派和干预

长期以来,由于供水企业在城市生存和发展中具有基础性、社会性、公益性的特殊地位,供水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很深的特殊依赖关系。一方面供水企业在供水资源、建设投资、地方政策、水价调整等诸多方面对政府有极大的依赖性;另一方面政府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对供水企业除了正常的安全优质供水要求外,对供水企业人、财、物的摊派,使企业背上额外的负担。对于亏困企业欠费、供水报装有关规费酌减免以及城市建设过程中很多问题的处理上,政府常常通过牺牲供水企业的经济效益,来缓解社会压力。这样不仅损害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严重损害了企业的社会效益。

(二)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

水价是影响供水企业水费收入的直接因素,水价形成机制是影响供水企业效益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因素。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水价普遍偏低,水价没有充分反映水的使用价值,水费收入并不能满足供水企业正常运营和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长期以来,水价的制定偏离了完全成本的概念,受福利事业性质收费的思想影响,水价的形成没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水价调整不到位,水费回收自然就难于保障供水企业的效益。

(三)城市建设发展、改造城市管网、提高供水质等促使供水成本增加

1、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随着老城区改造以及新城区的建设,城市供水管网不适应供水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大多数供水企业管网管材质量差且漏耗高,必须逐步更新改造;而新城区的建设又需要同步发展新的供水管网,这些工作需要大量资金投入;

2、源水恶化、出厂水水质标准的提高。中国水源污染形势十分严峻,全国90的城市水源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每年有590亿吨的污水污染江河湖库。污染已成为我国城市安全供水的最大障碍。按建设部要求,从XX年起,全国供水企业出厂水浊度不超过1度。这就要求供水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生产工艺、技术改造,加快对老水厂改造的步伐;

3、实施一户一表对企业效益的影响。按国家要求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推行抄收到户工作后,供水企业承担了楼内主管改造,水箱清洗、维护,户外管道改造等工作,大幅度增加了运行维护成本,加大了管网漏失率;

4、二次供水的经营管理。供水企业承接了大型居民小区、高层建筑等产权(管理)单位的二次供水工作。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含转压站、水池、水箱、管网等)的改造费、运营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大幅度加大自来水公司运行成本;

5、售水量下滑、欠费严重、水费回收难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在产业政策、经济大环境和市场导向等多重压力下,许多传统的行业,如机械、化工、纺织、印染、橡胶等传统耗水量大的行业出现负增长甚至关停并转,导致用水量大幅减少。取消底度、推行一户一表、实施分类计量等利民工程改造导致售水量下降。部分城市供水区域内自备井滥开滥采十分惊人,其数量不断增加。不但影响了城市水资源的有效保护,而且给城市供水管理带来极大隐患。在水费回收方面,有些单位长年拖欠水费,甚至变成呆帐、死帐。

(四)产销差率高。

第2篇:公益调查报告范文

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特点

一是劳动争议呈利益化。在经营活动中,企业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经济价值的最佳实现,由此

构成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矛盾性。二是出现集体争议的苗头。在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全民所有制的职工在劳动待遇、福利、休假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变化,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及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很容易导致集体争议发生,争议人数也有所上升。三是劳动争议处理难度不断加大。随着多元化劳动关系格局的形成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大多靠裁决方法结案,职工绕开企业和工会组织直接投诉,导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无法按调解的正常程序进行运作。四是管理不到位引发劳动争议。在调整机构和清理劳动合同过程中,许多历史性不规范的操作问题凸现出来,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侵权现象发生。有些企业行政领导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不能自觉执行劳动法律政策规定。

二是劳动者观念不适应形势需要,也是产生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因。在施工企业低价中标成本经营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记得很牢,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不甚了解,思想观念跟不上企业发展的步伐,导致发展为劳动争议,甚至是集体争议。

三是基础工作不规范而造成误解,直接产生劳动争议。有些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着随意性、无序性,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致使劳资双方发生矛盾进而产生劳动争议。

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对策

工会干部要学会统筹兼顾,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转变观念,增强劳动法律意识,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劳动法》、《企业法》、《工会法》等法律知识,主动做好企业转型时的职工思想工作,提高经营者和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其市场观念和依法办事观念。要注重通过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帮助经营者和广大员工自觉运用劳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氛围。

第3篇:公益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 侗绣;侗锦;剪纸;雕刻;银器;非物质文化

2005年08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文件中明确指出: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

中国进入九十年代后已经步入“盛世收藏”时代。民族工艺品因其存品量丰富,受政策性影响风险小,是世界上公认的效益最好的投资品种之一,越来越多的人把民族工艺品作为继股票、房地产之后的第三大投资。民族工艺品逐渐成一颗新星一个亟待开发的宝藏,社会各方力量来收藏民族工艺品也是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我们正是这样的条件和使命感之下,利用学院民族生多元化 、教师知识专业化的特点,有计划地组织学生从自己家乡入手进行调查、收集各类资料,完成调查报告并把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加以传承保护。将柳州三江地区现有的民族工艺品进行了整理与分类,主要分为侗绣、侗锦、剪纸、雕刻、银器品类,并了解将它们目前的市场价格,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来保护和继承这一优秀的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

一、侗绣

2008年,三江县申报的“侗族刺绣”入围第二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三江的侗绣,有着悠久的历史,其在制作工艺、审美特征、承载历史上都被视为民族文化的集体表现。侗绣具体包括鞋类、服装、娃崽被带等,因其独特的风格在刺绣家族中显得格外耀眼夺目,一件完整的侗绣有的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美国的弗兰兹・博厄斯博(人类学界泰斗人物,美国人类学和现代语言人类学的奠基人)说:“当工艺达到一定卓越的程度,经过加工过程能够产生某种特定的形式时,我们把这种工艺制作过程称之为艺术。”

目前,侗绣主要集中在三江县同乐乡并已得到市场的认可,当地县政府已重视自身文化资源的挖掘,在恢复传统的文化习俗同时,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还建立刺绣产业,一大批专职的绣工在将这份民族产业逐步做大,这也成为同乐乡农民提高经济收入的重要渠道。手工制作的一双绣花鞋需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价格在600-1000元之间。作品都基本上都是当地美好的传说故事,细腻的手法,强烈的色彩凝聚着她的心血。人们初赏绣品时,往往只是对作品的纹样、色彩略知一二,对技术深度知之甚少,特别要注意区分手工制作与机械制作之间的差别。从刺绣图案造型形上看,手工制作饱满、凹凸感较强,且图案疏密有致、生动活泼、线条流畅,花色搭配华而实――艳丽而不浮躁。机械制作的则造型生涩,比较呆板、线条走向规整统一、无变化,花色搭配浮躁但没有精神。因手工制作较灵活多变、绝不会有重复的物件,即使是同一风格的作品也有很多细微的差别。

二、侗锦

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及地域文化被社会关注、重视、认同,侗锦的它那神秘的面纱才被撩起,让世人开始注目,侗锦历史悠久,技艺精湛,风格独特,流传极为广泛,在民族织锦中独树一格。它是在柳州独特的人文地理环境中下产生的,既有广泛的实用价值,又有很高的艺术收藏价值。

侗族民间艺人在常年累月的劳动和创作中把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一切物象织在锦面上。把复杂的自然之物如桃李、卷藤、枫叶、苍鹰、蝴蝶、青蛙等形象洗练成几何图案,重重叠叠,反反复复地排列组成二方连续或四方连续图案,显得主次分明,繁而不乱,富有节奏感,给人们以一种稳定、均齐、愉快之感。三江地区的侗族织锦有彩锦、素锦之分。素锦,多为黑白二色经纬纱交织而成。这类侗锦保持了朴素大方、清晰醒目等特点之外,在大面积素色的基础上,加用一二种如土红、黄绿、深蓝、浅蓝等艳丽的纱线与之交织,特显典雅别致、古朴大方的气质。彩锦,一般是以黑、蓝等深色或白色为底色,提花常用色彩有:草绿、群青、湖蓝、洋红、粉绿大红等。锦面比较富丽,而且两色相接处交错使用,逐步温和过渡,因而不象壮锦、苗锦那样强烈。淡雅而鲜明色调中,显得很新颖。彩色侗锦总的特点是比较华丽,用色冷暖结合,富于节奏感。

三江侗族小孩逢年过节,如果谁的侗装上没有鲜亮的侗锦作为点缀,根本就不好意思出门,更别说是上鼓楼“多耶”,特别是正值谈情说爱的男女青年,如果侗装上的色彩不够吸引人,那可是真正的丢人了,可谓,亮丽的侗锦是男女青年谈情说爱的资本。

三、剪纸

提到刺绣不得不说剪纸,剪纸是刺绣之魂。与苏绣、湘绣等名绣的制作工艺不同,侗家人在正式刺绣前还要完成一道至关重要的工序―――剪纸,而侗绣的图案底稿却是直接用烟壳等硬纸剪出来,剪纸花样即是刺绣的图案,没有了剪纸花样侗族刺绣就失去了根基。

在北方的很多地区,剪纸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俗文化存在。三江地区的剪纸却被侗绣的绚丽色彩和丝线所淹没充当了幕后英雄。这也使得到目前为止剪纸的文化价值、历史意义被社会所忽略,一旦剪纸消失了,三江刺绣也将消失。任何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都能够完成一件不错的刺绣,但是,剪纸却不是任何人都能够掌握的一门艺术。它是由剪纸艺人凭借一把剪刀在一张完整的纸上完成,不依托其他辅助工具,这要求剪纸艺人心灵手巧――不仅想象丰富,而且还要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将生活中的动植物幻化成一幅幅图案。

三江刺绣,根据剪纸的形状用不彩线把剪纸缠绕起来,最后成为内容丰富、色彩绚丽的侗绣,因此,一幅刺绣的品相既要看秀工的技艺,更要看剪纸的艺术美感。三江剪纸与其他地区剪纸有较大不同,它更注重线条美,整个剪纸就像一幅唯美的画卷,富有节奏感、地域特点浓烈,更为重要的是每件剪纸几乎都是孤品。从内容上看,图必有意,意必吉祥。它主要是当地动植物的抽象画,如当地流传的滚地龙、榕树、蜘蛛、狮子、金鸡、鸳鸯、蜜蜂、蝴蝶、等等。

剪纸是了解、学习、研究地域历史文化的活标本,收藏市场流行这么一句话“有学术价值就有市场价格。剪纸收藏在云南、贵州等地已经非常火爆,一套完整的剪纸价格从几百元到数千不等。北方地区,有名气的剪纸艺人的作品价格则更高。而我们本土优秀的剪纸,目前的市场价格仅仅是几十元上下,有的甚至更低,据笔者调查在三江地区能自由够剪出有意义的作品的人只剩下3至4人,且年龄都在65岁以上,在当下的市场经济下较低的价格使年轻人失去学习的激情并且会使丰富内涵的作品趋于平庸,直至消失在我们眼前,这需要政府等职能部门重视,抓紧时间进行保护。

四、银器

银作为一种贵重金属,象征着财富,而且其化学成分还具有消毒、杀菌作用,被人们视为治病驱邪、延年益寿的灵妙之物。因此,在柳州三江侗家人无论男女老少,贫贱富贵,没有哪个家庭不拥有银器,没有那个成员不佩戴银器。三江银器使整个研究界眼前一亮的是它较早使用了景泰蓝的制作工艺,使得饰品色彩斑斓、夺目耀眼。

银器品类主要有两大类:一为装饰品类,主要体现在帽、发、耳、颈、胸、腕、衣、裙、鞋以及摆饰物体的装饰等系列之上。二为实用品类,主要有餐具、文具、烟具、玩具、银药具、法器、祭器等。就三江民族银器的造型样式和用途而言,反映出浓厚的民族色彩,蕴涵着深厚的传统文化、民族特征。古人云:“吉者,福善之事;祥者,嘉庆之征。”所以,吉祥物、吉祥符号、吉祥图案自然而然就成为了人们借以传达心声的载体,成为了民间银器装饰纹样的主要内容。人们把保佑平安、吉祥如意、兴旺发达、长生不老以及对生命的延续、生育旺盛的企盼等意念寄托在银饰品上,如给小孩佩戴银项圈、长命锁,喻意锁住生命,不让流失,表达了人们乞求神灵保护孩子长命富贵的美好愿望。

此外,三江地区不是产银区,现有银器有相当部分在民国时期用银元打造的制作,材质较硬,色彩偏黄,在选择判断时要更注意与仿冒的白铜之间的区别。目前收藏市场普遍认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金银器收藏是一个不断升值的市场。从目前市场价格看,一般整套的银器头饰要数千元,精美的甚至要上万元。

五、雕刻

勤劳的三江侗家人是天生的艺术大师,侗族雕刻是一种独特的民间美术形式,是侗族综合性文化的承载者。它以本民族美术语言与外来文化对话并且相互影响、相互融合,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渐成熟,最终形成自己民族独特的雕刻作品形象。侗族是我国古老的民族,千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它的民间雕刻艺术品几乎鲜为外人所知,只能默默蜷缩在古老侗寨一隅。改革开放以后,外界逐渐对侗族民间美术逐渐关注,并进行了挖掘和研究,侗族的雕刻工艺逐渐浮出水面,其中木、角、牙、石雕和根雕的民族特点凸显,得到了其他民族和本民族的认同。民间雕刻家也有了展现自己才能的空间。

这些雕刻作品在他们日程生活中无处不在,有些可能正沉睡在某个角落,等待着被唤醒重新发出它应有的光芒。在他们木楼、家具、餐具、劳动工具、乐器上都有独到的表现,这些雕刻精美图的案内容丰富,造型生动。例如在建筑工匠的工具上,在当地有这么一个说法,看这个工匠的工艺技术怎么样,先看他的劳动工具就知道他的水平了。因此,侗家人非常重视自己的劳动用具,在其上面精雕细琢。它虽是从功利出发.通过民间艺术手段实现内心的意愿。也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民族色彩浓厚的民间艺术品。

六、柳州三江地区的工艺品的价值

民族工艺品是农耕时代自然经济下的产物,在农耕文明日益衰竭,人类文化在无奈地趋向贫乏和单一的今天,优秀的民族艺术品是民族情感的载体,其传承、传播和发展是一个民族古老生命记忆的延续。研究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艺术品显得尤为重要。

以上仅将三江地区的工艺品进行了一个比较粗略的归类,周边还有更多的区域,更有价值的民族工艺品值得我们去保护与研究。我们在享受民族艺术品带来的乐趣的同时,作为当地者更应重视和保护我们自己的文化为打造“柳州历史文化名城”贡献一些力量。这些民族艺术品除了具有收藏升值的经济价值以外还主要有:一,学术价值。“柳州气派”的民族艺术品中丰富的内容和基本特征,在中国工艺史上实属罕见。收藏、发掘、抢救、保护对研究中国乃至世界的工艺史提供鲜活的例证;二,文化价值。柳州地域特色的民族艺术品可以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柳州气派”的传统民族文化,培养自尊心、自信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三,实用价值。收藏、保护“柳州气派”的民族艺术品有利于丰富大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提高审美和生活素质。

参考文献

[1]宋金良.广西民族织锦的艺木特点.南京艺术学院学报 1980.2

第4篇:公益调查报告范文

【调查地点】

【调查方法】街头观察 调查访问

【调查对象】交警 摩的司机 的士司机 街头行人

因为近年来澄城的发展日新月异,公路、马路、步行街的建设四通八达,这些既给家乡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也是对群众安全意识的一个考验,所以我们对路上的行人进调查。古人有一句话 :天下安危,匹夫有责。按现代人的解释,它表达的上一种公民意识,即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对社会的安全承担一定的义务。作为公民 衣食住行是少不了的,交通安全意识也是我们必须有的。

我国现有的交通条件和交通管理设施还不算先进,人、车、路比例失调的问题仍然存在,这无疑是影响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造成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众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道路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等。但在影响交通安全的诸多因素中,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却是影响交通安全最突出、危害极大的因素。

我国的交通事故率偏高,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列世界第一。资料显示,交通事故每死3个人,其中就有2人死于违章驾驶。违章的主要原因,一是超重、超载、超车,二是酒后驾车。在因违章驾驶造成自身死亡的司机中,16至40岁的年轻人占一半,其中主要是3年以下驾龄的司机。在我国,交通事故每死亡4个人中,有3人是交通弱者。行人和骑自行车人占死亡人数的45%,而司机的死亡率只占13.4%。另外,我国交通事故每死亡8人,有7人是死在路段上。

调查中发现,大多数人都没有过马路严格遵守交通指示灯的习惯,人们乱闯马路的现象随处可见,虽然交通指示灯赫然在目,但还是只有少数的人能严格按照红灯停、绿灯行的原则过马路。因此,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交通混乱。这样,也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极大影响了社会秩序。

行人犯规的屡见不鲜:骑自行车横冲直撞,不遵守靠右行规则的大有人在;摆摊设点、强占路面,在马路上随意停车、堆放建筑材料及垃圾随处可见;闯红灯、翻越护栏、横穿马路等一系列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四处可见。

在人流量最大,交通事故频发的的一个十字路口进行实地调查时。我们发现由于人们交通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加之红绿灯转换时间较长,有不少的人还没等指示灯变绿,看到车流变小就急急忙忙的过马路。突然来了一辆车又变得慌慌张张,司机也是很无奈。这种行为主要出现在年纪较大的老年人身上,严重影响了县城交通的畅通,也威胁到了他们自身的人身安全。因为对交通安全意识的宣传不多,所以我们县群众整体的交通安全意识都不高。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居民的安全出行意识相对淡薄,但是他们中大部分又认为自己不应该乱穿马路、超速、超载都强烈希望行人和驾驶员增强安全意识,做文明行人和文明司机,给居民良好的环境,改善我县的交通状况。

安全出行的保障是我们行人的一种意识,交通执法者和交通规则也只能帮助我们强化这种意识,最重要的是我们行人自己对立牢固的安全意识,认真遵守交通规则。从最基本的遵守交通规则开始,加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完善自身的不足。安全意识的树立是从生活的点滴做起的,我们必须对自己的生命负责,认真地遵守交通规则:在十字路口过马路时注意红绿灯的指示;过人行横道时注意观察左右两边的车辆;骑自行车过人行横道应下车推行;不在路口及非人行道处逗留;不抢道,不闯红灯。遵守交通规则是有修养高素质的表现,我们应当学会文明出行。除了自己注意安全出行的规则外,我们还应该提醒自己身边的亲人朋友也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要为抢时间而做出不明智的冒险行为。

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需要重视对公民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交通安全意识包括良好的大众意识、自尊自爱意识、遵章守法意识。大众意识是把自身和大众融为一体,把自己的行为不单纯地看作一种个人行为,而是对社会和大众有影响的大众行为,这是维护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的意识基础。自尊自爱意识就是首先懂得珍惜自己的生命和权利,才会体会到他人生命、权利的重要,才知道怎样规范自己的行为,以使他人不受损害。自觉的本身其实也是一种约束,当这种约束逐渐变为习惯,就成了自觉的意识行为。一方面,从幼儿园和中小学生抓起,进行交通法规的普及教育,另一方面,利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强化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然而,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并不是一般的宣传、一般的教育、一般的措施所能安全解决的。人们长期遗留下来的弊习,尤其是少数有法不遵、明知故犯的人,单靠教育很难转移意识和观念。大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性的惩戒措施。作为辅助手段培养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交通安全观念。

第5篇:公益调查报告范文

一、存在的问题

(一)医药商贸企业销售毛利下降,增值税减少。部分药品价格下调,进销差价降低,医院药品竞标采购,医药销售行业终端市场毛利率为5%-7%。医药零售行业为了占领市场,实行连锁经营,分支机构迅速增加,导致库存增加,当期应纳税额减少。由于经营方式及经营品种不同,传统药品和新特药品毛利率差别较大,也造成同行业间税负高低不一。

(二)企业自身会计核算和申报不实,导致税款流失。主要表现为多计成本,少计收入,销售药品不开具发票;利用计划生育用品用具免税,中草药低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人为扩大这两项商品的收入;部分商品体外循环不计购进,取得购货方折扣折让后不扣减进项税额;将当期销售收入后移,减少当期申报销售额,不如实反映当期应纳税金;变相出卖药品经营资格证书,形成假连锁,假统一核算,财务管理混乱,核算体制不健全,对其分支机构疏于管理,这都造成了税收流失。例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下设分支机构7家,为了避税形式上注册成立多家分支机构向税务机关分别纳税,其实质是统一核算,规避高税负。多数分支机构以挂靠、租赁、承包形式存在,总公司只收取管理费,没有统一核算,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三)管理手段不足,监管不力。医药商贸企业改制后经营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税务机关以及医药监管部门没有及时适应变化,调整管理方式,信息没有进行交流共享,对企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研究不足,对医药行业日常管理不到位。

(四)医药来源混乱,质量难以保证,且管理难度大。目前我市医药经营单位的供货渠道众多,有本地医药公司供货的,也有企业供货的,供货企业多以不开发票,低价让利为惠手段占领市场,导致本地正规经营的医药批发企业销售份额急剧下降,连年亏损,无法生存。另外,供货企业多采取直接送货到门方式进入市场,即不出具发票,又没有专业人员认真验收,也规避了医药监管部门的监管,给伪劣假药的流入造成了可乘之机,药品质量难以保证,也保证不了我市老百姓吃上放心药。

二、加强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部门协作,规范行业管理。由市政府统一协调药监、卫生、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共享企业基本情况、基础数据信息,要求医药商贸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新《药品管理法》和GSP认证的操作规程,统一验收、统一入库、统一配送、统一销售,统一实行计算机管理,打击“三无”经营(无证、无票、无固定经营场所),规范医药行业税收等方面的管理,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6篇:公益调查报告范文

中图分类号:R181.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515(2011)8-359-01

2011年5月12-13日共和县某小学发生一次出诊性疾病,根据临床表现、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检测,确诊为水痘,现报告如下:

1 基本情况

此小学为半走读半寄宿制学校,全校共有学生2408人,其中住校生1067人,走读生1341,教师132名,后勤人员66名。

2 流行病学调查情况

2.1 5月12-13日共发病44名,罹患率1.69%。

2.2 首发病例郑某,男,12岁,三年级(5)班,住校生,于2011年4月26日发病,主要症状为低热,体温(370C),头部及背部出现水痘疹,回家隔离治疗,三日后水痘结痂,全身症状轻,该学生无外出史及接触史,一周后返校上课。

2.3 时间分布:5月12日发病23例,5月13日发病21例。

2.4 班级分布:1年级5班发病24例,占54.54%,一年级6班20例,占45.45%。

2.5 人群分布 发病年龄分布在7-10岁之间,男24例,女20例,男女之比例1.2:1,最大10岁,最小7岁。

2.6 免疫史和即往病史 核查学生所在卫生院免疫资料,发病学生均无水痘疫苗接种史。

3 临床表现与体征

发热,当天出皮疹,红色斑疹与丘疹,24小时内演变为圆形或椭圆形水疱,大小不一,周围有红晕,伴有瘙痒,水疱在1―3天内干枯结痂,约一周痂皮脱落,不留痕迹。水痘分批出现,躯干部分多,呈向心性分布,同一部位有不同阶段的皮疹。

4 实验室检测

采集典型病例血清标本2份,水痘IgM阳性。

5 控制及预后

患病学生隔离治疗至出疹后6天,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至接触后3周,并进行预防性服药;学校加强晨检及午检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做好教室和宿舍的消毒工作,进行开窗通风;全校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督促学生搞好个人卫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学生防病意识;学校暂时取消大型集会活动。通过实施以上防控措施,疫情迅速得到控制,未对学校教学秩序和学生健康造成影响。

6 讨论

第7篇:公益调查报告范文

一、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

1.检疫队伍的管理不完善

2005年乡镇体制改革以后,相当多的地区将乡镇兽医站撤销,成立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该中心一般只保留1~2名兽医人员,主要接受乡镇政府管理,多被抽调抓中心工作。实际上许多乡镇的猪年饲养量达万头以上,防疫任务非常繁重,由于检疫工作补助少、报酬低,且检疫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动物检疫员积极性也不高,影响了动物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2.对动物检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领导重视不够,尤其是乡镇的领导。二是农民受经济条件和农村“重养轻防,重治轻防”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所养家畜没病,检疫没意义,不愿意检疫。三是动物检疫员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技术较差,且培训机会少,认为检疫还不如治疗收入多,积极性较差,责任意识不强。

3.检疫队伍总体素质低下

县财政困难,根本保证不了检疫经费的投入,绝大部分乡镇检疫人员靠兽医技术业务收入维持生计,因此无法引入和留住优秀的专业人才,基层检疫人员几十年不流动,设施不完善,技术不提高,人员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都不合理,检疫工作达不到应有的检疫效果,使畜产品安全隐患严重。

4.公益行政执法职能与技术服务职能不分

由于历史原因,在很多地方,畜牧部门的管理与服务经营职能交织在一起,尤其是在乡镇,一个基层兽医站的人员往往身兼数职,既要承担动物检疫、饲料、兽药管理等行政执法职能,又承担诊疗、预防、等服务职能,而根据相关法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是严禁从事经营活动的。

5.依法检疫难

在农村,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的乡村,广大农村仍以散养和自然放养为主,检疫对象分散,经营者素质较低,阻碍执法现象严重,未经检疫动物不能依法处理,传染源不能得到有效控制,造成农村动物检疫工作执法困难。

6.基层检疫基础设施较差

近年来,动物疫病种类愈来愈多,愈来愈复杂。检疫设备短缺,检疫手段滞后,导致对疫病不能快速诊断和处置,单凭一把刀子打天下,检疫准确性较差,执法有较大随意性,群众对此信任度不高,也极易导致疫情蔓延。

7.私宰滥屠严重

在部分地区以生猪为主的畜禽定点屠宰制度至今仍未完善,半数以上的个体户仍在家里或黑窝点进行屠宰,由此造成未经检疫的猪肉等肉类产品流入市场与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的肉品一同销售。为了应付检查,个体屠宰户在正规屠宰点上批发的一些猪肉,再将自己在家中屠宰的猪肉掺在一起销售。更严重的是牛羊没有实行定点屠宰和报检制度,漏检的更多。这样,有的地方每天逃检、漏检的肉品已经占市场销售量的较大份额。

8.产地检疫中补检仍为主要形式

产地检疫应到场到户,在检疫过程中发现疫病应及时采取措施,把疫病控制在最小范围,但由于乡村中发现疫病应及时采取措施,把疫病控制在最小范围,但由于乡村地域广,饲养分散,交通工具制约,大部分出售动物都是到站上补检了事。

9.检疫机构违法违规违纪现象严重

一些地区的动物主管机构放松对辖区内的动检监督管理,导致该地区一些检疫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时有发生:转让、买卖检疫票证情况较为严重;以证代票,只收费不检疫或只收费不出征现象难以杜绝;重肉品检疫轻产地检疫;按摊位、按月不合理收费等。

10.执法程序不到位

少数检疫执法人员认为,在执法中,只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够了,而对程序问题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程序违法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首先,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使公众对畜牧行政执法部门的公正性产生之一;其次,一旦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将很可能导致该执法行为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

11.单纯追求执法力度,任意罚款

与检疫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罚款额度的规定都有一个较大的幅度,供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用。畜牧部门在做出一个行政处罚时,务必要认真查清当事人违法情节,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前提下,作出一个合法、公平、公正的处罚,从而树立畜牧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威。

12.有关的法规不健全或不完善

有些地区,定点屠宰场宰杀的母猪肉堂而皇之地在市场上销售,检疫人员无可奈何,若要处理又缺少法规依据。个体屠宰户将定点屠厂(场)外屠宰的猪(有时甚至是病死猪),直接送到宾馆、饭店、卤肉摊点、学校或机关食堂等集体伙食单位,常年逃避检疫和国家税费。

二、建议

1.理顺体制,健全检疫队伍

将管理与服务经营职能分开,是今后发展的发展法相和保障执法公平的出路所在,我们现在就必须逐步做起。根据目前许多地区在机构改革中把乡镇兽医站撤并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的做法,最好的对策就是趁兽医体制改革之机,将乡镇兽医站的人、财、物划归县畜牧主管部门管理。由县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对全县的动检队伍实行统一垂直管理。

2.发挥政府在动检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加大硬件投入

应充分发挥政府在动物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加大各级政府对动检工作的投入,尤其是目前已开展的无公害畜产品的检疫、检测、鉴定工作,加大检测设备、检疫设备的硬件投入,彻底改变动检设备短缺、检疫手段滞后的局面,应是各级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动物源性食品的健康无害应该说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8篇:公益调查报告范文

一、广西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和集体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

全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三方四部门(人社、工会、企联、工商联)以及其他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指导、服务和监督。2013年,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3.76%,其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9.81%;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71.41%,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1.建立健全工资支付、正常增长、共决机制。全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三方四部门共同配合,积极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2012、2013年连续两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分别达到22%和20%,带动提高全区各类用工市场薪资水平,使农民工工资水平得到提升;每年公布全区工资指导线,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建立;出台高温津贴政策,对在特殊劳动条件下的一线员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身体健康损害给予适当的物质补偿,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收入水平。

2.建立健全农民工侵权案件处理机制。一是建立优先服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仲裁“绿色通道”机制,对农民工申请仲裁实行“优先受理、快速审理”。2011至2013年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农民工劳动人事争议1.1万件,涉及农民工1.11万人。二是完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推动企业、工业园区、事业单位、商会(协会)、乡镇街道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把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向基层延伸,逐步打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至2013年底,全区大中型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已达1182家,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已达929个。通过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一大批争议预防和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从2010年起全区实施“两级督查、三层兜底、市府负责”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四是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涉及建筑、交通、铁路、水电、电网等领域。五是加大对欠薪企业的打击力度,建立了欠薪信息录入银行征信系统等有关制度。六是人社部门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行政执法高效便民。

(三)农民工维权执法机构力量不断增强

全区负责农民工维权执法的主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基层力量不断增强。截至2013年底,全区14个地级市及86个县(市、区)已设立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县级仲裁院设立覆盖率为90.53%(部分城区不在设立范围内);设立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82个,已基本建立起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由于维权渠道畅通、处理及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有效维护。这些年来,全区没有出现因为劳动者维权案件造成影响社会稳定恶性重大事件发生。

(四)联动化解农民工劳动人事争议执法环境不断优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疑难案件处理研讨、法律政策适用研讨等裁审衔接工作制度,及时化解矛盾。2013年全面激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执法衔接机构,进一步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13年,全区的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迅猛,受援农民工为9076人,比2012年增长18.67%。多部门的联动配合,使农民工的维权环境不断得到优化。

二、广西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广西的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农民工整体收入水平偏低。虽然随着全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工收入逐年增加,但由于基础较低,与城镇职工比较仍相对较低。根据本次调研的抽样问卷调查数据的统计结果显示,超过半数的农民工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另据广西调查总队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区内务工的农民工平均工资2013年为2473元/月,2012年为2250元/月,仅达到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34.5元/月的71.78%。由此可见,全区农民工工资与城镇职工相比,整体收入水平偏低。二是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对较低。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2013年为89.81%,低于全体职工的签订率,然而全区大量使用农民工的主要是规模以下的个体、民营小微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更为突出。据此次调研回收的2521份有效问卷的统计显示,签订劳动合同为书面形式的有1476人,仅占总人数的58.5%。三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频发。2011年至今,仅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追发农民工工资待遇11亿元,涉及农民工22.3万人次;在2013年全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涉及农民工的6832件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有5284件,占77.34%。拖欠工资仍是当前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问题,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四是缺少人文关怀,劳动条件仍需改善。首先,企业经营者在关心和关爱农民工方面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农民工缺少职业发展空间,缺乏精神文化生活。其次,农民工超时工作现象仍普遍存在、绝大部分农民工未享受带薪休假。第三,部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型企业的农民工,在缺乏防护的情况下从事苦、脏、累、险的工作,职业病风险大。因此,增进人文关怀,加强劳动保护,也是农民工权益维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歧视农民工的观念尚未彻底破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发达国家在经济起飞和结构转型的不同时期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在我国现阶段相对集中地表现出来,旧的城乡分割的制度以及歧视农民工的观念尚未彻底破除,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农民工的低端就业地位,加剧了劳动权益维护的难度。部分法制观念淡薄的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恶意践踏法律法规,以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手段谋取经济利益。部分地方政府没有认识到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性,在服务和管理对象上重资本所有者、轻劳动者,忽视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问题。加上近年来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经济效益较差,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中小企业普遍竞争压力大,利润空间小,抗风险能力弱,管理水平低,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的能力有限,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刚性不够,对农民工维权缺乏有力支持

虽然对企业用工采取了一些有效的管控措施,但对侵害农民工权益行为的法律约束仍显不足,在法律层面缺乏强有力的处置手段,特别是对欠薪案件的处理手段非常有限,侵权成本过低,使针对农民工的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三)用工单位违规操作,市场监管不到位

一是工程建设领域普遍存在违规垫资施工现象。一旦资金链断裂,农民工工资往往得不到保障。二是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监管不到位。违规分包、包工头层层转包现象大量存在。由于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农民工工资往往得不到保障。三是农民工流动性大,一些“包工头”通过故意拖欠部分工资来控制农民工。四是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务派遣用工同工不同酬,造成农民工收入偏低。

(四)农民工法律意识较弱,维权能力有限

首先是农民工维权能力较弱。由于对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了解不够,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有限。其次是农民工维权顾虑较多。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忍气吞声,担心如果自己挑头维权不但争取不到利益,反而对自己稳定工作或今后的提薪造成不良影响。第三是农民工维权难。一些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劳动纠纷时,由于农民工举证能力弱,无法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有关部门也无从查证,导致维权困难。

(五)维权执法力量不足,经费缺乏

首先是缺乏必要的执法业务经费和工作场所的保障。在全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大多数地方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尤其是执法交通工具由于受到车辆编制、经费等限制而无法得到保障,对提高执法效率影响很大。例如,在全区110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自治区、市、县三级)中,87%没有办案车辆。其次是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全区各级维权执法队伍编制紧缺,例如,全区仲裁院编制数仅为1―3名的有36个县(市、县、区),占41.86%,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六)维权长效机制不够健全,影响效能发挥

首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实践中防止农民工欠薪行之有效的手段,但目前我区仅在住建、水利、交通、铁路、电网等行业实施且由各部门分散管理,覆盖面小且效能的发挥受到限制。其次,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特别是私营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力度还有待加强。第三,法律援助未能充分发挥功效。由于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制度还不够了解、不够信任,因此法律援助还未能充分发挥其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功效。

三、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制定完善和贯彻落实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各项法律法规

首先,待国家《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制定全区的实施办法,专章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细则,特别是针对建筑领域层层转包现象,明确规定必须在结算清农民工工资之后,才能结算工程款;加快《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立法进程;抓紧出台《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及《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等广西地方性法规。其次,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健全总包负责制,坚决杜绝垫资施工、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包工头挂靠”等违法违规现象;进一步健全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议扩大实施面,在市政、园林等施工项目中全面推行,同时由人社部门牵头集中统一管理工资保证金,更有效地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中的作用;继续健全“两级督查、三层兜底、市府负责”的农民工维权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征信制度,加大对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用人单位深入贯彻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认真落实刑法修正案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遏制欠薪逃逸;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对企业领导及企业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在组织或推荐参与各类评先评优等评选时,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评选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将遭恶意欠薪无法追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民工纳入国家司法救助对象。

(二)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政府和部门责任的落实。将农民工工资清欠、职业病防治等重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各级政府对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负总责,对本地区开展有关农民工维权问题的工作情况逐级进行监督检查,对侵权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工作组织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欠薪处理不力的地区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责任。人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已经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住建、交通、水利、铁路、电网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安监、市政、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既要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施工的管理,也要负责对本行业工程项目农民工使用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管,并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对因工程款拖欠而导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由该项目所属领域、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确保在解决工程款拖欠中优先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并对发生侵犯农民工权益事件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处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社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在立项、经费、监察、司法、征信和信贷等工作中积极支持配合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各级各部门务必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维护好农民工权益。二是狠抓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推动企业、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事业单位、商会(协会)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特别是要提高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用工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都应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企业调解员调解工作补助政策,由企业给予调解员适当工作补助。三是强化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对于农民工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优先执行。四是建立人社、公安、检察、法院四部门欠薪犯罪案件协调沟通处理机制。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执法的衔接机制,提高效率,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犯罪行为。五是建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加强对违法企业在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招投标等事项的审批管理,进一步扼制欠薪犯罪行为的发生。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诚信体系建设。

(三)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量建设,落实执法经费保障制度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劳动保障的执法力量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的执法责任。将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列为执法机构,明确其劳动保障执法地位和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执法机构,合理增加人员编制,仲裁机构要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保证依法组庭的基本要求;建立执法津贴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培训教育,提高执法能力;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执法经费财政支出制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业务经费。通过加大执法经费投入,配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所需的摄录取证、通讯、服装、办公设备等执法装备;调配符合规范执法要求的办公场所;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车辆列入执法用车保留范围,解决用车编制和经费,配备专用执法车辆。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确保各级网络畅通,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基层网格协管员。建立各级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指挥中心,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关口前移,推动劳动保障监察从被动执法向主动预防转变。

第9篇:公益调查报告范文

意见稿规定,特别重大和重大的环境突发事件调查、环境影响,60天内要向社会报告,而较大和必须调查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要在30天内向社会。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等7种情况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等7种情况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等7种情况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XX、XX年,浙江一共只发生了53起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包括杭州自来水异味事件等。

但追溯到XX年,当年全国发生的11起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浙江就有3起,分别是:德清血铅超标事件、建德交通事故致苯酚泄漏事件、杭州苕溪饮用水水源水质异常事件。

意见稿规定,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环保部介入调查;省环保厅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通常由设区市环保局视情处理。

XX年3月,德清县新市工业园区海久电池公司职工及附近村民陆续发现血铅超标情况。对2152名职工和村民进行了血铅检测后,有332人血铅超标,环保部介入调查后确定事件系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等引起。

当年,环保部对湖州市实施全面区域限批,取消德清县生态示范区资格,德清县副县长陈佐平等8人被处分。

意见稿还规定,一旦省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环保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的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民众可据此进行监督。

此外,省环保厅还《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拟要求重点企业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每年演练前7日公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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