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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指期货对会计要素的影响
传统会计理论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产或负债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际上已经转移;二是该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因此,传统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而股指期货在签约时只是一份待执行的合约,未来交易事项发生与否很难确定,并且股票指数的变化频繁,未来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向在时间和数量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就难以确认,对股指期货的确认也就无法沿用传统会计理论的标准。国际上通常依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条》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0号——期货和余额会计》的规定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对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当一个企业成为构成金融工具的合约性条款的一个履行方时,就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参考传统会计理论对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和IASC对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我们可以把股指期货的初始确认归纳为以下两个条件:其一,由股指期货交易形成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其二,由股指期货交易所获得的资产或承担的金融债务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因此,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已基本符合“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确认标准,在合约开仓(交易者初次买进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时,应根据合约价值入账,而在合约平仓(交易者买进先前卖出的期货合约或卖出先前买进的期货合约)时,应将合约价值冲销。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我国对股指期货的会计规定与国际通用的有关会计惯例应该是一致的。
二、股指期货对会计计量的影响
货币计量是现行会计的一个基本前提。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原则是从货币计价这一前提派生出来的。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一切经济业务和事项在计量时普遍建立在历史成本基础上,要求一切资产的计价、负债的承诺、费用的计量、损益的计算均以交易发生时的原始成本作为会计计量的原则。历史成本是交易时的实际成本,具有客观性、可计量性和可验证性。一旦形成,入账后一般不再变动,一直到相应的资产已销售、耗用或负债已得到清偿为止。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条》的规定,对股指期货的计量应有以下具体情况:
1.在股指期货的初始确认时,应该以取得合约的历史成本进行计量。一般情况下,历史成本正好是当时的实际成交价格和保证金。2.在初始确认后,应以公允价值对持有股指期货合约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计量。由于持有股指期货合约的主要目的是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因而对公允价值变动产生损益的处理也就有所不同。
(1)对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合约,其意图在于避免或冲销被保值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会计上应重点反映其避险的效果,所以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都应该归入被保值项目,计入当期损益。被保值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应该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合约与被保值项目的价值变动就能够相互匹配。
(2)对于用于投机套利的股指期货合约,其目的是获取差价利润,会计上应当重点反映其获利的情况,所以要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在当期予以确认。
三、股指期货对会计报告的影响
会计确认、计量的最终目的是向外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最新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为使用者决策提供相关的全部信息,但是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却存在着以下缺陷:1.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固定的格式、固定的填列方式及项目,对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业务往往无法客观反映。2.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提供信息,导致市场价格波动激烈的交易难以准确、及时披露。3.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仅记录可以用货币予以量化的信息,股指期货交易由于其本身特征,往往不能准确估计未来金额,故难以在传统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
[摘要]股指期货是一种新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货的推出,将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结合中国股票市场的实际,来分析股指期货对我国股票市场产生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股指期货股票市场积极影响
股指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它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按成交时约定好的价格进行股价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合约。其具有保证金交易、引入做空机制、以现金进行结算、每日无负债结算等特点,具有套利、风险回避、资产配置、套期保值、投机、价格发现等功能。1982年诞生于美国的堪萨斯城期货交易所。在其发展历程中,股指期货展现了极大地活力。截止2006年末,除了中国大陆以外,世界GDP排名前20的国家和地区都已推出股指期货,2006年9月8号,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10月30日,沪深300指数期货仿真交易启动,拉开了我国第一只股指期货品种上市的序幕。
一、股指期货对我国股票市场的积极影响
1.有效地规避股市的系统性风险
我国股票市场虽然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但与国际股市相比仍是新兴不成熟的市场,股价的涨跌不完全取决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我国股市价格受政策性、经济形势和舆论面的影响比较大。股指波动剧烈,系统风险较大。这种风险难以通过分散投资加以回避,若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将会出现股价大跌,整个系统出现风险。尤其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市场建设初期,股市不仅面临非流通股解禁规模的不断扩大,再融资和新股扩容的不断加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大潮汹涌,还得应对在市场制度建设和产品创新过程中,各项政策变动所带来的短期市场冲击。此时股指期货具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将使投资者能够有效地防范突发性事件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以实现市场心理预期的稳定,并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的平稳过度。对于入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及保险资金,由于以往我国股票市场功能单一,没有卖空机制,这些机构资金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一旦被套,由于资金大很难退出。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可以使投资者通过有效进行投资组合与风险管理,规避股市系统风险,实现保值与增值的策略,这将有利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及保险资金大规模入市。既可为一级市场股票承销包销股票提供风险回避的工具,又可为二级市场广大投资者对冲风险,确保投资收益。
2.保护长期投资者利益,稳定股市
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着透明度低的问题,而开展股指期货有利于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因为股指期货市场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市场,市场透明度非常高。通过股指期货交易,加快影响股票价格变化的市场信息的传播速度,使许多原先可能滞后的信息披露,在期货市场得以迅速公开,同时也使很多信息得到提前的消化,减少将来一定时期内的未知性。这样,一方面方便投资者分析预测。另一方面打破投资机构和大户在消息取得上的优势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庄家的市场操纵,有利于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
股指期货的开设有利于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投资机会。在我国股票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发达社会关系和信息资源、高超的专业技术,充当了股票的“价格制造者”和庄家。而广大的中小投资者由于在自有资金规模、融资渠道、信息资源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多种限制,自然充当股票的“价格接受者”,在与机构投资者的博弈中,他们明显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股指期货的推出将能够改变这种不公平的局面,因为股票价格指数本身就是大量有代表性的股票的组合,能够比较有效地防止市场操纵的行为
同时,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为股票市场和投机行为找到了一个释放口,能够把股票市场的大量投机行为分散到期货市场上来,有利于股票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推出股指期货,其套期保值功能可以锁定其持股成本,回避股价下跌的风险,从而可以不用过分关注股市行情,以收取股息的方式取得投资回报,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循环和动作。同时,也可以吸引大量机构投资者。政府通过对机构投资者的引导和干预,就可以间接控制资本的流量和流向,合理有效地分配和利用资源,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的效率。
3.完善股票市场功能与体系,增强我国股票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股指期货;参与模式;中介机构
金融期货是在20世纪70年代世界金融体制发生重大变革,世界金融市场日益动荡不安的背景下诞生的。写作论文金融期货经过近20年的迅速发展,已占世界期货交易量的67%。近年来,比重更是上升到80%以上。由于实际条件和经济社会环境不同,各国金融期货市场参与模式呈现出不同的市场格局和发展特点。对于我国来说发达与新兴市场的借鉴重点将有所不同。在以美、英、日等国为代表的发达市场上,已形成成熟的期货行业体系,其完备的法律法规、规范的监控体系、丰富的产品系列、有序的参与层次,都有我国发展金融期货所必须认真借鉴的宝贵经验。而对于台湾这个新兴期货市场,在借鉴成熟市场经验的同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创新,摸索出一整套适用于东亚,尤其是大中华地区的金融期货市场文化,促进了金融期货市场的迅猛发展,这是我们要重点吸收借鉴的地方。
1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期货的模式借鉴
1.1美国期货市场发展及状况美国是期货市场和期货行业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其期货行业结构在原发型期货市场中最具代表性。
1.1.1美国主要证券公司参与情况。在美国,证券公司主要通过部门或者专业子公司2种方式参与金融期货。一些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如美林期货公司、JP摩根期货公司等都是期货专营商。而另一些证券公司,则通过部门参与,如摩根斯坦利、所罗门美邦等公司都兼营期货交易(期货兼营商)[1]。
美国的大多数证券公司都在一些期货交易所取得会员资格,开展经纪、自营两类业务。既客户从事场内期货交易,也为公司特定的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从事自营交易。
1.1.2美国期货市场中介机构。美国《商品交易法》将其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划分为业务型、客户开发型以及管理服务型三大类。
第一类:业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期货佣金商FCM(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场内经纪商FB(FloorBro-ker)以及场内交易商FT(FloorTrader)。FCM是各种期货经纪中介的核心,从其功能来看,与我国的期货经纪公司类似。据统计,在美国期货业协会(NFA)注册的FCM目前共有192家。而根据不同的营运模式,美国的FCM又可以分为3种:一是全能型金融服务公司,如高盛公司、花旗环球金融、美林公司以及摩根大通等金融巨头,期货经纪业仅占其业务的一部分;二是专业的期货经纪公司,以瑞富期货公司(Refco)为典型代表;三是现货公司兼营期货经纪业务,这类公司包括一些大型的现货加工商、仓储商、中间商和出口商等。它们最初涉足期货市场主要是为了套期保值,后来逐渐拓展到期货经纪业务,有些现货公司还下设了专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子公司,例如嘉吉投资者服务公司(CargillInvestorServices)就承担了其母公司的套保业务。此外,型中介还包括FB和FT。FB又称出市经纪人,他们在交易池内替客户或经纪公司执行期货交易指令。FT与FB正好相反,他们在交易池内替自己所属公司做交易。如果是替自己账户做交易,通常称之为自营商(Local)。
第二类:客户开发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介绍经纪商IB(IntroducingBroker)和经纪业务联系人AP(AssociatedPerson)。写作硕士论文IB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一般都以机构的形式存在。它可以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期权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FCM进行结算。IB又分为独立执业的IB(IIB)和由FCM担保的IB(GIB)。IIB必须维持最低的资本要求,并保存账簿和交易记录。GIB则与FCM签订担保协议,借以免除对IB的资本和记录的法定要求。在NFA注册的IIB目前共有466家,GIB则有1043家。我国尚不存在类似于IIB的期货中介机构,而期货经纪公司在异地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则与GIB颇为相似。在FCM的业务结构中,许多IB的客户量和交易量都远比FCM直接开发的要大,IB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期货业的发展。经纪业务联系人(AP)主要从事所属的FCM、IB等机构的业务开发、客户等工作。他们均以个人形式存在,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的账户执行人、销售助理和分店经理等。经纪业务联系人不允许存在双重身份,即不能同时为2个期货经纪机构服务。在NFA注册的经纪业务联系人共有53898人。其中,以账户执行人AE(AccountExecutive)最为典型,他们是FCM的业务代表,是专门为期货经纪公司招揽客户并替客户执行交易和提供市场咨询的人,与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内部经纪人的角色类似。
第三类:管理服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商品基金经理CPO(CommodityPoolOperator)、商品交易顾问CTA(Commod-ityTradingAdvisor)等。CPO是指向个人筹集资金组成基金,然后利用这个基金在期货市场上从事投机业,以图获利的个人或组织。CTA可以提供期货交易建议,如管理和指导账户、发表即时评论、热线电话咨询、提供交易系统等,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目前,在NFA注册的CPO有1470家,CTA有790家。
1.2台湾期货市场发展及状况台湾期货市场属于新兴的期货市场,其发展方式为先行开放国外期货市场,然后再建立国内市场,这与台湾证券市场的开放思路是一样的。台湾市场是新近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兴市场之一,并且由于金融改革历程、投资文化及投资者结构与大陆情况极为相似等原因,在诸多方面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1.2.1台湾证券公司参与情况。台湾证券公司可以作为期货兼营商,全面的参与期货业务,同时,存在一些期货公司作为期货专营商,提供更为专一的期货服务。截止到2005年10月底,台湾期货市场有专营自营商13家;有他业兼营自营商23家;有专营经纪商23家;他业兼营经纪商17家;交易辅助人75家;结算会员32家[3]。
台湾的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部门等形式参与经纪业务,可以通过部门、子公司、交易人身份参与自营业务。需要说明的是,在台湾,许多期货公司都具有证券公司背景。如,台湾的元大京华,成立专门的期货子公司———元大京华期货公司,从事经纪和自营(1998年增加)业务,同时,元大京华证券公司下的自营部也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同时,经纪部从事期货交易辅助人业务。宝来证券在新金融商品处下设期货自营部,并成立宝来瑞富期货子公司,成为台湾最大的期货商,开展期货、选择权、期货经纪、结算、期货自营等业务。
根据仔细比较分析,台湾不同规模的证券公司在参与形式上,分别存在一定的趋同性。经纪业务方面,大型证券公司更倾向于采取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形式参与(这种子公司多为证券公司为开展期货业务而专设),中小型证券公司更倾向于采取部门形式参与。自营业务方面,证券公司一般都设有自营部门,但大型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一般也开展自营业务,而中小型证券公司一般没有子公司,或者存在子公司也主要经营经纪业务而不开展自营业务。
1.2.2台湾期货市中介机构。台湾的期货交易商分为期货经纪商和期货自营商。期货经纪商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和兼营期货业务的证券商。一般企业法人不能成为交易所的会员。在台湾的证券行业与期货行业是混业经营,证券商既可以自营期货与期权业务,也可以兼营期货经纪业务。另外,仅证券经纪商可以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证券商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的,不得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期货交易辅助人属期货服务事业,它接受期货商的委托,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招揽期货交易人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商接受期货交易人开户接受期货交易人期货交易之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期货交易辅助人从事期货交易招揽业务时,必须以委托期货商的名义进行。期货交易辅助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货商的委任,但期货商可同时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货交易辅助人[2]。
台湾地区的期货经纪商主要有4类:一是专营期货经纪商,只受托从事证期局公告的国内外期货期权交易;二是兼营期货商,包括一些本土及外国券商和金融机构;三是期货交易辅助人,主要是一些获许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四是复委托公司,就是本土客户从事国外期货交易的机构,它们将委托单转给境内的国外复委托期货商,然后再转给境外的交易所达成交易。
2我国券商参与模式设计
我国期货业目前交易的期货品种仅限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尚是一片空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尽快推出金融期货势在必行。通过对美国这个成熟市场及台湾新兴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经验教训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不少有益的启示。同是作为新兴期货市场的内地期货市场,要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券商参与模式可以参考如下几个方面。
2.1加快期货市场法规建设,完善监管与自律管理体系
尽管几乎世界各国在建立期货市场的过程中,都是采取“先建市,后立法”的思路,但香港、台湾的期货市场却是在借鉴美英等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先立法,后建市”的思路创立并发展起来的。写作医学论文这样,既可以避免少走弯路,节省“学费”,充分获得后发性利益,同时也可以使期货市场迅速与国际接轨,按国际惯例规范来发展期货市场。
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同时参考美国的监管模式,我国的监管主体应分为三级,包括国家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交易所监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据此规定,证监会是国家监管主体。在我国,金融期货推出后,如果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允许参与金融期货交易,那么有权力进行监管的行业自律组织将包括期货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而市场及交易监管主体则为交易所。
2.2分层控制风险,层次化市场管理,形成金字塔型结构
无论是美国、台湾或是其他一些国家,在市场结构方面都反映出一个共性,那就是分层控制风险,层次化市场管理,减少交易所直接管理的机构数目。主要体现在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的分离以及IB业务的引进等。这种金字塔式的市场结构,有助于控制市场竞争,形成价值链结构管理。这在我国现在强调混业经营的同时,也要注意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避免行业恶性竞争。
2.2.1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分离。在香港,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是明显区分的。而在台湾,虽然没有交易会员这一说法,但从本质上看,参与交易的期货商就相当于交易会员,而期货商并不都是结算会员,因此,在台湾实际上也是交易会员与结算会员分离的模式。
而我国期货市场上,期货公司实际上资质差别很大,但目前不区分交易、结算会员资格,全部经纪公司都是交易所会员,都拥有交易及结算资格。可见,让部分资历较好的交易会员成为结算会员,可以将结算风险进一步过滤,减小了交易所的风险。
此外,我国现在有上海、大连、郑州3家期货交易所,每家交易所对各自的会员分别进行结算。若要到3家交易所同时交易就要结算3次。若能将3家交易所的结算系统统一起来,以交易实体为结算单位,即无论在几家交易所交易只需结算1次,这样既能节省结算费用,又有助于对交易实体进行综合风险的控制。当然,要实现交易所间结算的统一,这在当前还是有一定困难的,但随着市场的发展成熟,也将是一个必然趋势。
2.2.2推行IB业务。在台湾、美国等市场上,都有IB或类似的中介层次,并且,在台湾,只有证券公司才可以从事IB业务。这不仅有效地控制了参与风险,限制资质不达要求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期货参与层次,同时又为他们提供了参与并分享金融期货业务的机会,还增加了金融期货市场的组织动员能力,有利于开发更多的期货投资者。因此,我国应借鉴这一经验,相应地推出IB业务。
2.3证券公司应成为金融期货尤其是股指期货业务的主导参与机构无论是在美国、英国等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是在台湾、香港等新兴市场,证券公司都是金融期货市场,尤其是股指期货业务的主导参与机构。特别是我国期货经纪公司规模较小的现状,更加需要引入更有资金实力、规模更大、管理更好的证券公司参与市场,这对于稳定市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证券公司还应该授予更多的选择权。尽管台湾的证券公司都朝着金融控股的模式发展,原本由部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在有了自己的控股期货子公司后,也转为由子公司负责期货经纪业务的模式。但我们注意到,在市场发展初期,至少在法规方面,对证券公司的限制比较少,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由选择期货参与模式,而非强制要求其一定要通过子公司或部门来经营。并且,从台湾的实际交易数据中分析发现,市场自营账户发生的交易量占到整个交易量的45%左右(表1),显示了台湾市场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主导参与机构对市场的强大影响力,这一点是国内股票及期货市场所根本不能想象的。而基于证券行业相对期货行业绝对强势的国内实际情况分析,可以认为,未来证券公司对股指期货市场的影响将是很大的。
2.4推行“业务牌照”制度,合理控制市场参与者资质和数目尽管台湾目前有近200家证券公司,但真正参与期货交易的证券公司只有30多家,期货公司也只有20多家。台湾期货交易所已发展了近10年,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但其参与数量始终在一个较小的比例范围之内。更为重要的是,台湾的金融期货业务并非只是一个统一的业务资格,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股指期货、利率期货等业务条件,并且,证券公司等参与者可以针对某项业务有针对性地申请该子业务资格,如股指期货业务资格。
同时,香港在2003年以前一直实行单一牌照制度,虽然这种方式不利于企业多元化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这对于市场早期的发展是有利的。但当市场成熟时,这种业务范围的限制就会抑制公司的发展。写作职称论文因此,实际上香港业务牌照制度从单一到多元的转变,也是一种市场逐步放开的过程。
这对于我国在开放股指期货的初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即市场准入一定要逐步放开,先紧后松,才能稳定市场;要是先松后紧,出了问题就容易造成市场混乱。我国之前对期货经营资源控制并不严格,以致目前拥有180多家期货公司,他们可以经营全部期货业务。事实上,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一些期货公司规模比较小,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等,也导致了一些违规事件的发生。因此,我国期货公司应借鉴台湾模式,朝着做强做大的方向发展,而非仅仅是做多。增资扩股、引入资金实力更强、管理模式更先进的公司为股东、甚至兼并收购等,都会起到整合市场的作用。
3结语
对于股指期货而言,国外有的市场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但是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已有市场的情况,不能强套硬搬。比如,我国期货公司数量多,质量差,这就与国外市场截然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充分考虑我国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参与情况。再如,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客户承受能力有限,若将来股指期货在期货交易所交易,面临的很现实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同时接纳数倍于商品期货的客户交易,如何处理急剧扩大的交易量等。
对我国现实中收购兼并在操作上的繁琐,也决定了一些理论上可行的方案,在现实中就不太可行。总之,根据股指期货所具有的功能和国外股指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在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对发展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体系,提高国际竞争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应该加强法律、市场监管和券商参与模式设计几方面的配合。
参考文献
所谓证券监管措施,是指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证监会)对于证券期货行业各类违法或不当行为所施加的监督管理措施的总称。据了解,证监会梳理和整合出 110 种监管措施,归纳成为 18 个大类。[1]这些措施包括入市许可、运行指导、违法处罚、市场禁入、责令整改、限制经营、谈话警示、限制分红、任职评鉴、查封冻结、撤销许可、注销资格等方方面面。足见“,加强监管”四字当之无愧,监管者权力触角无所不及。然而,实践中各方对于众多监管措施究竟属于何种行政行为,充满困惑。市场禁入、撤销许可、注销许可是不是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限制经营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此类问题不一而足。此外,2011 年 6 月 30 日通过的《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采取的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不适用于本法,至此,如何认定证券期货监管领域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使得上述困惑更加突出。
公权力需要约束,在自由主义法治国度里,行政法治的目标就在于“克制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实现。监管措施背后的监管权,在我国实为一种行政权。监管措施定位不清,使得证监会部分监管行为事实上游离于行政程序之外,进而带来后续司法审查中认定和适用上的困难,政府依法行政、公民权利保护以及市场有序发展也就沦为空谈。因此,从行政法学角度解读并应对该问题是必要的。
二、研究现状综述
目前,“谁来监管监管者”是个渐趋热烈但不深入的话题,国内对于如何规制证券监管权的探讨十分有限,且多流于“应加强行政及司法约束”之列的泛泛之谈,以监管措施定位为切入视角的研究更是鲜见。
《证券法》出台后,较早系统地提出“证券监管权的依法行使及其机制性制约”的是前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教授,他认为我国证券监管权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仍属于行政权力范畴,监管权的依法规范是证券市场法治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为此“法治化、程序化和公开化”的行政及司法制约是证券监管权良序运行的必要条件,并相应地提出四点可能措施:(一)赋予证监会在行使监管权时的必要强制手段和措施。(二)改革司法制度,在几个中心城市建立证券(或金融)专业法庭,充实专业法官。(三)健全和落实证券民事纠纷的专业仲裁制度。(四)对证券监管权的内涵进行科学的分解、组合,使其权力结构更加趋于合理。[2](P3)
从历史上看,上述建议得到了实践层面的回应。首先,近年来证监会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强化了监管执法权,2006 年同时生效的《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赋予了证监会查询、冻结、查封资金账户等准司法性权力。其次,证监会进行了以“查审分离”为核心的证券执法体制改革,设立了新的行政处罚委员会,成立了稽查总队,并于 2010 年末启动了引入法官挂职担任行政处罚委委员的改革。可见,依法行使监管权理念已为实践所接受。然而,遗憾的是,高西庆教授并未深入论及究竟如何具体实现对于隐藏在监管措施之后的监管权进行程序上的规范,司法监督又如何实现与行政规范的互动。实践中,对于众多监管措施的定位和约束依然处于混沌状态。
近年,终于有学者开始关注到证券监管措施定位混乱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广东商学院的柯湘副教授在其论文中第一次开启了对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分类定性研究。她归纳出 29 项非行政处罚性证券监管措施,经过深入分析,认为有 17 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9 项属于事实上的行政处罚措施,其余 3 项是非强制性行政措施,并进而指出,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至少应当满足行政行为对于正当程序的要求。对于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她认为是特定时期的立法空缺所致———即“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在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其他行政行为的专门规范法出台前这一期间内出现的一个特定概念”。[3](P107)
显然,论者意识到了问题的存在,也提供了一种旨在通过梳理、比较、归类而予以规范的解决途径。这种研究路径的选择,是基于我国行政法理论体系深受大陆法系影响,不断追求行政行为型式化的原因。[4](P36)型式化了的公权力行为,便于准确定位、归类并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因为“依法治国意味着对行政尽可能的司法化”,[5](P64)所有的公权力行为都要以“法律形式”作出。从这点看,该篇文章可圈可点。但是,作者并未列出证监会所有的监管措施(110 余种),部分论证同样值得商榷,对问题原因的分析也失于深入、全面,因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证券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
事实上,对于如何规范证券监管措施,国内还存在这样一种可能认识,即监管措施就是监管措施,很难也没有必要予以分类定位,对证券监管执法的规制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的证券监管程序实现。这种认识至少受到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较为成熟的美国的影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and Exchange Commission ,下文简称 SEC)监管执法,除受国会和法院的监督外,主要受到其《宪法》、《联邦行政程序法》、SEC《行为规范》的限制,遵循着调查、听证、处罚、复议等严格的行政决策和监管程序,处于一个严密的程序控权体系之下。SEC本身独立于政府部门,内设行政法官办公室,行政法官作为独立职员,负责开展听证及初步裁决事宜,具体听证及裁决程序则由《联邦行政程序法》和《行为规范》予以明确。司法审查对 SEC 的约束,则一般以“用尽行政救济”为前提。
较之分权制衡机制而言,这种以程序规制为主导的权力控制方式,确保了行政裁量的克制合理与灵活高效。正因为如此,美国证券执法体制为国内众多论者青睐,赢得了相当程度的“鼓与呼”。当然,SEC 也存在怠于行权、规避法律、[6](P8- 9)扩张权力等指责,[7](P69)但这不是本文关注的问题。应当注意的是,以行政程序实现对监管措施的约束,存在以下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如何实现证券行政监管的程序化,是先行出立的证券监管程序法,还是需要构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8]其二,如何把握行政监管程序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受到程序约束的具体监管行为一旦被诉,如何实现其与司法审查的有效衔接?[9](P79)这些问题的存在或悬而未决,使得仅仅一句“程序控权”显得过于苍白、无力。
三、总结与展望
总的来看,目前国内对于监管权应依法行使和规范基本达成一致,监管立法也“要成为监督、管理、制约、控制监督者的法”;[10](P17)但对于证券监管措施定位混乱的质疑声音,尚显微弱;对证券监管措施失范的成因分析不足,多归咎于特定时期立法的空缺;而对如何实现证券监管措施的行政法约束,目前基本上存在两种思路,一种是将证券监管措施按照行政行为的种类加以梳理并归类,分别适用相应的行政规范,另一种意在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约束证券监管权的行使过程,其中,前者需要在确立可行区分标准的基础之上,将监管措施分门别类,归于不同的行政行为之列,并解决无法归类的监管措施的规制问题,后者需要解决监管程序立法及其运行机制问题,此外,究竟哪种思路更为可行,亦可作讨论。
因此,指出证券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其失于规范的真正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找出规范和约束众多监管措施的有效对策,仍然值得探讨。从国外看,目前存在三种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政府主导型、自律主导型和中间型。[11](P82)
自律型监管国家崇尚经济自由和“看不见的手”,证券市场运行以自律监管为主,基本上不存在约束不断膨胀的公权力的问题,如英国、荷兰、新加坡等国家。中间型监管模式,实为介于政府主导与自律主导之间的一种折中模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此类国家,对于证券行业发展既注重政府干预又强调自律监管,但他们对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约束又有不同表现。在法国,2003 年的《金融安全法》创立了独立公共法人机构 AMF,开始实施独立专业监管。
对于存在广泛权力、却属于公共法人机构的 AMF,是否需要约束以及如何使其承担责任仍然存在争论。[12](P451)在德国,2002 年合并成立了统一的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加速了由自律监管向政府主导的改革进程,对监管机构的控制则以程序约束和司法监督相结合。[13](P37)而证券监管政府主导型国家,在注意发挥自律监管作用的基础之上,更加强调国家监管的价值,这些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权力范围广泛。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是美国。权力制衡和程序约束的有效结合所构建起的严密体系,使得美国证券业监管机构 SEC向来兢兢业业,以严格、高效著称,备受好评。[14](P755)
[论文关键词]自愿性信息 披露 公司治理 监管
一、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及特征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2001年发表的《改进企业报告: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将自愿性信息披露定义为: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的、未被公认会计准则和证券监管部门明确要求的、基本的财务信息之外的信息。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3年4月推出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自愿性信息披露。该报告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是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特征:
(一)自主决策性
这一特征是相对强制性信息而言的,强制性信息是企业不得考虑成本效益而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国家对其内容和形式都做了统一规范,企业只能遵照执行。而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企业的一种自主性决策行为,它是企业管理部门根据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披露的信息。对这些与信息使用者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是选择披露还是不披露,以及选择何种披露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部门对信息重要性的判断和成本效益的比较。换而言之,企业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拥有自由裁量权和决策权。
(二)内容多样性
自愿性信息一般包括公司的背景及战略信息,关键性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及分析预测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内容。这些重要内容从空间范围来看,既有内部环境信息,又有外部环境信息;从时间范围来看,既有既定的历史信息,又有对未来的预测信息;从披露形式来看,既有定量信息,又有定性信息;从计量方式来看,既有货币计量信息,又有非货币计量信息。自愿性信息的多元化特征,决定了它在内容上具有相对广泛性和多样化。
(三)形式灵活性
自愿性信息从国内外实践来看,最常见的披露方式是运用文字和表格;有时为了说明有关项目的发展趋势,还常常使用坐标图、圆形图和柱状图等各种图表形式。其披露的载体包括:年报、中报临时报告、新闻会及与机构投资者的沟通等。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形式灵活性与内容多样性是相对应的,多样化的内容需要灵活的披露形式。
二、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
1.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待提高
信息披露不真实是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
2.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有待提高
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中,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投资者往往也没有途径或准确的资料去评估一个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是否可靠。所以,部分上市公司只公布对公司有利的信息,而对公司不利的信息只字不提。且倾向于披露一些定性的信息,而对定量的具体信息一般不愿意披露, 因为投资者对这些信息更为敏感, 一旦不准确, 上市公司遭遇投资者诉讼的可能性很大。
3.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待提高
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质量要求是及时性。目前,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有利的会计信息提前披露,不利的会计信息延迟披露。
4.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披露的内容是有效的,即内容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股价波动密切相关;二是其形式是有效的,即必须重点突出,浅白易懂。提高有效性,要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避免滥用专业术语及搞数字和文字游戏,以繁杂的信息掩盖问题的实质,导致披露信息的可读性不强,质量不高。
(二)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分析
1.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程度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明显正向关系。但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国有股所占比重过大;第二,股权过度集中。
2.管理层披露意愿薄弱
管理层披露意愿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有着直接的关系。有的公司认为信息一旦公布就会成为公共物品,所有人都能享用,并且公布后也不一定能够增加公司的收益,这就降低了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积极性;还有的公司甚至怕披露的信息不准确而招致资者的诉讼,所以,披露时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无多少实际价值。同时公司超额利润的披露会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再加上我国的整体市场诚信和透明度不高,所以,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意愿普遍不高。
3.监管部门监控不足
为使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具有可靠性,防止其利用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对这一环节的监管十分重要。但目前,我国监管力度不足,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相关监管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使得许多上市公司钻了法规的漏洞。由于监管不严对违规披露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得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成本低未能有效遏制其不规范的披露行为。
三、对加强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
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依赖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加强。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应做到加强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作用;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防止其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积极促进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行为的改进,使外部投资者可以获取更多关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及相关信息,帮助其进行恰当的信息识别和正确的投资判断;完善股东和管理层的委托关系,通过健全双方的契约条款来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经理人市场的权争夺功能以及资本市场的收购兼并机制,对公司经理层进行外部监管;规范上市公司的与信息生成处理有关的内部控制程序,提高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
(二)引入第三方强化机制
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保障,应考虑引入审计、法律等第三方强化机制。在存在冲突和市场缺陷的情况下,寄希望于上市公司自动披露高质量的自愿性信息是不现实的。因此,应考虑引入审计、法律等第三方保证和惩罚机制来保障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在审计方面,可要求上市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时进行适当审计,审计内容应包括原始资料的可靠性、信息产生程序尤其是预算信息的公允性;在法律方面,应引入损失赔偿法律机制来确保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确认损失赔偿责任则需要对错误进行认定。即如果管理层未披露应披露的信息或歪曲披露真实信息,则应对投资者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三)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督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就必须强化监管部门监督。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主要有三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其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监管口径统一、监管力度大、权威性高、协调性好的优点。
2.证券交易所
沪深交易所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处于最前沿的地位,因此它们能够及时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和不实披露,并对其进行处罚。另外,深交所的信息披露考评制度也能对上市公司起到一定的监督和威慑作用。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的考评结果显示,在其挂牌上市的812家上市公司中,优秀的上市公司有97家,良好的有550家,合格的有147家,不合格的有18家,其中良好和优秀的比例为79.68%,合格和不合格的比例为20.32%;而2006年的比例分别为62.84%和37.16%,2001年的比例分别为45.29%和54.71%。可以看出,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的优良比例呈现出明显的上升态势,合格和不合格比例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不断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教育
一、引言
适时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投资者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进一步推动投资理念的转变;创造性地培育机构投资者,改变投资者结构;回避股市系统风险,促进股价的合理波动,充分发挥经济晴雨表的作用;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与功能,等等。但是,股指期货也有其风险,保证金机制所产生的杠杆效应、每日结算制度带来的资金压力以及期货高于现货市场的敏感性,都给投资者造成了看得见的风险与压力,它为投资者“以小博大”提供可能的同时,投资风险也被同步放大。
2007年10月底,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中国股指期货在制度和技术上的准备已基本完成,推出的时机正日趋成熟。一段时间以来,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股指期货吊足了各路投资者的胃口,他们历兵秣马对股指期货充满了期待,期待在将来的股指期货交易中一显身手赚得个盆满钵满。在股指期货何时推出仍然悬而未决的时候,正是继续做好投资者风险控制教育的有利时机。
二、股指期货风险何在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的一种,风险规模大、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复杂性、可预防性等特征,股指期货使价值投资理念得到弘扬,市场稳定性提高,但是,投资者投资方向一旦出现错误,风险会成倍放大。对于股票投资而言,三四个跌停也许并不会使持有者陷入绝境,但对于股指期货,10%的升跌就会将保证金全部蚀光,满仓操作更有“暴仓”的危险。概括起来,股指期货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基础资产价格波动。期货市场的投资机会是买卖期货合约的获利机会,市场机会的把握是投资成功的关键,但是机会是市场预期、分析、判断的产物,存在着不确定性。股指期货作为指数的衍生品与股票市场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相互影响、连锁反应,股票指数的涨跌决定股指期货的赢亏,股指期货发挥着指引股指现货的价格发现功能,也可能使股票市场波动增大。
2.杠杆效应。股指期货将以沪深300指数为交易标的,假设股指期货的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投资者投资500万元的股指期货,只需50万元的保证金。如果看对了方向,当指数上涨5%时,他的盈利为25万元;同理,如果判断失误,其亏损也会放大10倍,它在放大盈利的同时也放大了亏损,这种以小博大的高杠杆效应是股指期货市场高风险的主要原因。而且这种亏损和股票的浮动盈亏不同,是真金白银的实际进出,一旦被强行平仓,投资者不可能像股票那样通过长期持有获得“解套”。
3.高流动性。股指期货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规避现货市场的系统风险,但是,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它有着不同于现货交易规则的高流动性,具体表现在,一是参与机构众多;二是T+0的交易制度和保证金制度,投资者可以用少量资金在当日多次交易数倍于面额的合约,再加上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一旦方向做反,稍大的价格波动就可能招致强行平仓,一次亏损就会将以前的盈利和本金消耗殆尽;三是作为期货产品的时间概念与股票不同,一般持有5天以上即算长期,持有期的缩短必然使交易更加频繁。
4.市场风险。股指期货业务中市场风险来源于它的不确定性,因为任何分析都只是预测,存在着与市场价格偏移的可能性。期货交易是一一对应的零和规则,即市场存在多少买方合约就存在多少卖方合约,如果市场中持有合约的买方赚了钱,那么持有合约的卖方肯定就赔了钱,反之亦然。投资者在每一次交易中,不是充当买方就是充当卖方,交易结果除了赚钱就是赔钱,概莫能外。也就是说,期货交易买卖双方必有一方赚钱,一方赔钱,这是机会和风险并存的客观原因。
5.机制不健全带来的风险。如果股指期货市场管理法规和机制设计不健全,可能产生流动性、结算、交割等风险,在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初期,可能使股指期货与现货市场间套利有效性下降,导致股指期货功能难以正常发挥。小而言之,有的机构不具有期货资格,投资者与其签订经纪合同就不受法律保护;某些投机者利用自身的实力、地位等优势进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活动,使一些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投资者在一些经纪公司或者公司签署合同时,由于不熟悉股指期货各个环节的流程,不熟悉相关法规,对于那些欺诈性条款不能识别而导致风险。
三、加强风险控制教育
股指期货的投资理念、风险控制、交易标的、风险特征和运行规律等方面有着自己的特点,大力开展投资者教育和股指期货知识宣传、普及,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尽早熟悉市场、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投资决策水平;有利于投资者树立科学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市场。
1.明确游戏规划。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效果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股指期货产品能否顺利推出、平稳运行、功能发挥、长远发展,投资者风险控制教育以及股指期货知识的普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监管部门、媒体和各相关机构的共同努力。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了“一规则三细则五办法",明确了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这是股指期货的基本原则及操作指南,首要的任务是要宣传、普及这些规则、细则、办法。除了可以利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大众媒体加以普及,也可采取成立培训讲师团、编印各种基础知识读本等形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教育,避免期货经营机构和投资者在对市场缺乏基本判断,对市场风险缺乏基本了解的情况下盲目参与。2.突出风险教育。投资者在依据预测提供的入市机会进行交易时存在交易风险,期货交易机会和风险并存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一些投资者在入市之前不能正视期货交易的风险,热衷于期货交易“以小博大"的市场机制,这需要在投资理念和舆论宣传等方面积极加以引导,帮助他们认识金融期货的特点,客观评估各自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做出科学理性的投资决策。
3.培养理性投资群体。把握机会是获取收益的前提,控制风险是获取收益的保证,投资收益实际上是把握投资机会和控制投资风险的报酬,面对机会和风险,不同投资者会做出截然不同的选择。有些投资者缺乏期货交易的常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喜欢听信传言跟风而动;有些投资者缺乏自信,在“一慢,二看,三通过"中失去了市场投资机会;有些投资者见涨就买,见跌就卖,一旦出错,就立即砍单,习惯过度交易,热衷于短线交易和满仓交易,没有止损概念,这些非理性投资群体将是期货市场的失败者。风险控制教育的目标是要培养一批理性投资者,他们对风险投资和资产管理有清晰的认识,面对市场机会和市场风险头脑清醒,习惯于从风险的角度来考察和选择市场机会,每一次交易都能经过缜密的分析、事后又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他们也会在某次交易中失手,但是,他们往往能够笑到最后,成为股
4.注意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风险控制教育既要宣传投资机遇,更要告知市场风险;既要普及证券期货基础知识,又要培训风险控制能力;既要明确金融期货的重要作用和发展前景,又要正确面对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挫折。以风险防范为重点,深入剖析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使投资者获得启发和教益。初期可将工作重点放在基础知识、法规政策、交易流程、风险特征等基础知识的普及上,随着投资者对股指期货市场的逐渐熟悉,可以将培训工作逐渐过渡到交易策略、风险管理和市场研究分析等领域。股指期货对内地投资者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但是国外的期货市场大量的风险投资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从中选取典型案例教育投资者,是一种事半功倍的方法。
加强风险控制教育,不仅能够普及股指期货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全社会对期货市场的认识,更重要的是,风险控制教育能够使投资者、期货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倡导理性参与的意识,为股指期货的成功推出和平稳运行创造条件,为期货市场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四、提高风险自我控制能力
股指期货在交易规则、方式、投资策略等方面与股票、债券、基金存在很大的差异,与投资商品期货也不尽相同。对广大的证券投资者来说,一定要深入地学习、系统地了解相关的知识,以改变业已形成的投资习惯和心理。尤其是在股指期货推出的初期,中小投资者最好能抱着尝试和学习的态度,在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和危机处理等方面加强自我约束。机会总是青睐有所准备的人,只有做好充足准备的投资者,才能成为股指期货市场的实际得益者。
1.实力上的判断。每一笔期货交易既是一次赚钱的机会,也是一次冒险。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了解股指期货的风险究竟有多大,自己是否有这个能力,量力而行,才能享受到股指期货交易的乐趣。善于独立分析,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不人云亦云,不盲目跟风,在交易中又能够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才能亏得起赢得起。
2.知识上的准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须做好知识上的准备,要有效地把投入资金比例、开仓头寸、止损幅度设置好,如果在知识面和操作技巧没有预先的学习和贮备的情况下贸然参与股指期货,将承受更多更大的风险。深入了解股指期货的基本知识、风险控制的基本方法,熟练掌握期货交易规则、期货交易软件的使用以及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将游戏规则了然于胸后再坦然进入这个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市场,将成为期货投资赢亏的关键。
3.心理上的准备。期货合约是一个完全被放大了的市场,对广大投资者来说也是一个心理上的考验。在指数大起大落,资金大进大出的股指期货市场,一些投资者出现贪婪、恐惧、急躁等情绪在所难免,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在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的范围内从事股指期货,才可能够在操作中游刃有余,避免出现心理上的崩盘。
4.控制风险的方法。由于每日结算制度的短期资金压力,投资者既要把握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日向现货价格回归的特点,又要注意合约到期时的交割问题;既要抛弃股票市场满仓交易的操作习惯,控制好保证金的占用比率,防止强行平仓风险,又要根据交易计划加仓或止损,切忌心存侥幸心理硬扛或在贪婪心理驱使下按倒金字塔方式加仓。控制风险的方法很多,理论上的积累固然重要,也需要投资者在今后的操作实务中善于归纳、总结。
发展股指期货是完善和深化我国证券市场的必然选择,通过风险控制教育,让投资者掌握股指期货的运行规律,了解股指期货的风险特点,这样才能使投资者理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确保股指期货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姜昌武.应对股指期货时代的市场风险.中国证券报,2006.6.29
2.冯子沣.股指期货市场的整体风险性质.证券时报,2007.11.16
论文摘要经济犯罪对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有着极大的破坏作用,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对经济犯罪完善配置资格刑不失为一剂良药。在我国资格刑对经济犯罪的适用极少,只有性质严重的贪污罪、受贿罪在判处死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本文认为我国经济犯罪不但需要适用资格刑而且还需进一步完善适用资格刑。
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方法。资格刑已经成为现代刑法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刑罚方法之一,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资格刑大量适用各种犯罪,尤其是大量适用于经济犯罪。笔者认为我国经济犯罪不但需要适用资格刑而且还需进一步完善适用资格刑:
一是经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要求。首先,经济犯罪的自然人主体一般具有丰富的知识资源,他们大多拥有经济、贸易、财税、法律等专业知识。从一定程度上讲,经济犯罪实际上是一种以专业知识为载体的犯罪。这种犯罪载体极为特殊,它不仅是无形的,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潜在地继续增长。无论犯罪主体是被判处自由刑还是被判处财产刑,他们所拥有的知识资源并不因此而消灭。一旦他们挣脱了刑罚的束缚,他们仍然能够轻而易举地利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对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一般的刑罚方法往往是无能为力或是起效甚微的。就这一点而言,没有一种刑罚比资格刑更适合、更有针对性。资格刑虽然不能洗刷经济犯罪人的大脑,但它确实可以起到限制或剥夺犯罪人再次利用这些知识资源继续作案的作用。其次,以单位为主体的经济犯罪越来越多,据统计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百余种单位犯罪,多数是经济犯罪。对单位经济犯罪应如何规定刑罚已是立法机关不可回避的问题。现行刑法中规定了对单位经济犯罪只能判处罚金刑,但是“仅以罚金的刑罚威吓来抗制经济犯罪,对于大多数经济犯罪并不适应,其理由在于经济犯罪的人格特性,因为大多经济犯罪都是唯利是图者,而且喜好冒险性的投机,若对之仅以罚金,在行为人主观上充其量只不过是一次投机生意的失败,而非受到国家的惩罚。无论如何,仅有罚金这一种针对单位经济犯罪的刑罚体系是不科学的。必须突破现有的以自然人为对象设计的刑罚体系,从有效地发挥刑罚功能的角度出发,针对单位的特有属性,单位主体的权利资格、权利内容及行为能力的特殊性,专门设置符合单位经济犯罪特点的经济犯罪刑罚体系,这就需要创设适合于惩治单位经济犯罪的刑罚种类。
二是经济犯罪人的贪利性要求。经济犯罪人实施经济犯罪的原因,主要是意图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避免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经济风险。在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经济时代,利益总是处于首要位置,无论是自然人主体还是单位主体,唯利是他们的本性。为获得利益,经济犯罪人可以肆意践踏任何道德准则和经济诚信原则,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贪利性带来的非物质损害比物质方面的还要多,而且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政治风气。必须正确认识这一特点,采取通过剥夺经济犯罪人再犯的经济条件、营利机会等刑罚方法对症下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建立在原来计划体制上的刑罚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都已不复存在,尤其市场经济中出现越来越多的具有一定职业或行业色彩、依靠自身智能的新型犯罪,如证券犯罪、金融犯罪、期货犯罪、增值税发票犯罪等等。这些犯罪大部分都是手段恶劣、内外勾结、权钱交易、犯罪方法隐蔽,大多是经济犯罪人以一定的身份、职业为掩护,利用法律和经济交往中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所为。对这类犯罪人剥夺从事这类职业的资格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讲,对刑罚之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有积极的意义。首先,剥夺经济犯罪人一定职业的特定资格,针对性强,可以避免刑罚资源的浪费。资格刑直接针对特种行业、职业的犯罪人,提高了犯罪人犯罪获得非法利益的机会成本,使其不敢轻易犯罪。如证券师、注册会计师等,如果被剥夺了从业资格,他们面临的不仅是现有非法受益的剥夺,而且其潜在的知识资源发挥也被剥夺,更体现出刑罚的严厉性。其次,市场经济中的某些特殊行业,如证券期货业、银行业、股份公司的稳定发展等都是以诚信为其后盾与支撑,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比较高。对职业资格刑进行剥夺,能够使有严重经济犯罪倾向和犯罪资格的犯罪人排出在这些资格之外,起到预防犯罪人再犯同类罪的作用,而其他刑罚则很难起到同样的效果。再次,资格刑经济成本低,节约国家打击犯罪的经费开支,可以使国家用有限的经费打击更为严重的犯罪。而且,资格刑可以避免自由刑造成的犯罪人之间的交叉感染和犯罪经验的交流,可以避免自由刑带来的社会不良后果。
三是诚实守信原则的实质性要求。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的经济,无论是商品流通环节,还是货币资本循环过程,各种活动都必须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才能完成。没有信用,交易的链条就会断裂,市场经济就无法运转。因此,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然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领域诚信缺失现象比较严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企业进行虚假披露,包装上市圈钱等行为不断发生;“虚假广告”、虚假“财务报告”大行其道;侵犯知识产权更是屡见不鲜。这些诚信缺失行为一旦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程度,就构成了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中经常出现的关键性词语如“伪劣”、“伪造”等等,这些富有欺诈色彩的词语都直接反映出了经济犯罪的实质。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刑罚给行为人带来的“害”应类似于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害”,刑罚给行为人带来的“恶”应类似于犯罪人给社会带来“害”时所具有的“恶”。经济犯罪行为人所具有的“恶”表现为滥用其他经济主体或国家对他的信任,所以在对这类违反诚信原则的经济犯罪配置刑罚时必须回击以相似的“恶”,即剥夺其原本享有的被其他经济主体或国家信任的资格。该种“被信任的资格”既可以表现为某种市场准入的资格,又可以表现为继续从事某种经济活动或其他性质活动的资格,反映在经济犯罪刑罚体系中则表现为资格刑的适用。
参考文献:
[1]夏吉先.经济犯罪与对策-经济刑法原理.世界图书出版社.1993年版.
[2]周农.市场经济条件下遏制经济犯罪的法律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关键词】创新思想金融专业教学改革
一、在创新思想下金融专业教学改革重要意义
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日益显著,社会对金融人才的需求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显著增加,对于我国而言,现代化金融发展还相对滞后,虽然近年来在创新思想下,我国金融领域也在尝试不断的改革,但是因为整体综合素质较差,在改革中面临很多问题,例如目前流行的互联网金融,P2P等,就因为相应的监管不到位,让这方面的创新变得曲折,进而影响到金融领域的持续创新和发展。而想要提升我国整体的现代化金融水平,就需要在教学阶段来提升,基于创新思想来加强金融专业的教学改革,从而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进而达到提升他们综合素质的最终目标。在创新思想下,进行金融专业的教学改革就需要通过实践和理论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深化,改革的思路要为社会输送相应的人才,而不是闭门造车打造理论学子,却不能够独当一面应对金融界的风云变幻。金融专业结合了理论、技能和实务为一体的综合学科,因此针对金融专业的教学就必须要做到理论联系实践,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够更加深刻的理解金融理论,并能够将其应用在实践。所以在创新思想下进行金融专业的教学改革就极为重要,对于我国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金融专业教学所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教学模式存在单一化
在当前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目前金融专业的教学方法相对于之前看似得到一定的创新,不过只是换了一种填鸭式方法。比如从之前的黑板和口授灌输,转变成利用多媒体来灌注,只是将灌输的方法实现了现代化。要知道金融专业本身理论性强,如果仅仅采用灌输的方式进行教学,必然会让很多学生感到枯燥无味。学生们之所以强迫自身去学习,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为了能够毕业,或者能够及格,不需要再补考。于是很多学生对于理论还是记得相对较牢,但是对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应用水平却显著较低。这样显然不能够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人才。
(二)重视理论教学忽视实践教学
很多老师在教学金融学科的知识时,会将有关的理论进行深入分析,也能够旁征博引,让学生感到金融学的博大精深。这种重视理论教学的方式的确让很多金融专业的学生一出口就能够引用各种理论,尤其是在证券领域,各种理论能够说得非常精彩,但是一旦到实际应用就难以奏效。这和学生们的创新能力差有着密切关系,当然也是和重视理论教学关系极为密切。所以,只有通过大量的实践才能够让学生能够基于理论应对各种变化的金融问题,也才能够很好的解决金融问题,从而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三)金融专业老师的实践能力不够
金融学科是一门非常注重实践的学科,而在教学中,如果老师的实践应用能力不够强,自然就很难让学生的实践能力变强。当前很多高校也在开始大力构建双师型队伍,可是对于很多高校而言,有关金融专业的师资力量还是比较薄弱,之所以如此主要存在下面几个因素:第一,目前很多金融专业的老师都是新招聘的青年老师,大多是从学校毕业之后就参与教学工作,这样他们本身就缺乏实践,自然在授课过程中难以以自身的经历来现身说法。第二,随着高校的扩招,老师的工作任务开始变得繁重,除了进行理论教学之后,基本没有富裕的时间用来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而且也会在教学中不自觉的忽视这种实践教学,自然难以提升教学质量。第三,因为聘请金融专业老师往往需要高学历,但是社会上的金融精英,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期货行业大多是实战专家,可是他们的理论背景往往没有那么精通,而且自身的学历也没有那么高,所以这些实践能力很强的精英并没有机会到高校参与授课,所以导致教学质量难以提升。
三、在创新思想下金融专业的改革思路分析
(一)大力创建实践性教学体系
想要创新金融专业的教学改革,就必须要走实践教学之路。这种教学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提升金融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素养,培养他们能够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在教学改革中,不仅要去进行实践教学,而且要进行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使之成为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要结合各个课程来进行统筹安全,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对此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进行。第一,深化教学内容的改革。要充分根据金融和经济当前的发展现状来对金融专业的教学内容进行完善,让这些内容能够贴合时代,同时也能够反映金融学科领域最为关键的知识点。另外高校还要针对当前国际金融的发展状况,适当的引入一些西方国家的金融教材,同时要积极和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编写一些具有实践性很强的教材内容,从而帮助构建一个全新的教学体系。第二,不断革新教学方法。教学方法的革新其本质就是为了增强对学生的吸引力,让学习化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教学方法的改革就是彻底革新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要通过互动式教学、案例教学以及模拟工作任务进行教学,另外还可以通过市场调研来进行分析等。在教学中应该积极的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调查,然后通过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理论分析,这样就能够有效的提升他们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而且通过学生的主动实践,也能够有助于培养他们的主动学习精神,从而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积极进行实验教学和大力建设校外实习基地
对于高校而言,必须要从两个方面来为实践教学构建相应的环境,一个是在校内积极发展实验室,从宏观和微观对金融现象加以研究,主要是通过设置数学模型来进行。另一个就是构建应用型的实验室。在实验室购买相关的证券、期货、会计、保险等各项业务的交易软件,然后将实验室模拟成相应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让学生通过实验室来模拟具体的金融应用过程,比如可以据此掌握股票交易的全部过程,开户、委托、交易和清算以及过户等,从而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另一个重要实践环境构建就是大力和校外企业进行合作,构建校外实习基地。让学生能够积极的到相关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参与学习和实习,这样就能让学生在具体的工作现场来感受到金融的应用魅力,而且通过实习也能够让他们参与相应的数据分析,从而将理论和实践能够更好的结合。
(三)构建完善的实践教学考核机制
既然制定了在创新思想下的金融专业教学改革的方向,那就是构建一个全面的实践教学体系,那么针对这个体系而言,教学效果的考核机制显然极为重要。只有通过考核才能够发现实践教学的效果。所以在实践教学体系下,就需要将传统的试卷考核进行重新优化,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和随机抽题进行测试,甚至让学生撰写研究论文,让他们通过相应的调查来进行理论分析等。另外在考核中要对传统的笔试部分进行适当的压缩,要提升计算、案例分析以及操作题的整体分值,同时还需要将学生的调研、上课讨论、业务模拟等成绩纳入进来,从而进行综合性的考核,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为实践教学提供考核服务。
(四)不断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金融实践教学改革思路能够很好的被贯彻执行,老师的综合素质极为关键,尤其是老师的实践应用能力对于整体的教学质量产生最为直接的影响。所以对于高校而言,一定要鼓励老师走出去,不仅要做理论研究,还需要积极的从事社会上的一些金融业务,并且积极参与教学研讨、技术培训和参观访问等。要让他们能够深入到金融机构去实践去实习,从而不断总结并提升自身的实践应用能力。另外还可以让一些校外专家,如那些在金融领域从业多年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专家,虽然他们的学历不会很高,但是他们的实践能力很强,可以让他们到高校参与授课,让他们和学生一起到实验室去进行业务模拟,面对面的传授学生基本的操作技能,同时在判断趋势上的相关基本面和理论分析的结合等,这样不仅能够有效的传授给学生相关的经验,同时也能够让学生提升相应的感性认识,从而全面提升相应的综合能力。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创新思想指导下,金融专业的深化改革必须要走实践应用之路,只有通过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大力推动理论和实践教学的结合,才能够让金融专业学生有效提升自身的创造力,并能在现代化的金融环境中不断创新,大胆设计,从而为我国的金融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赵大坤,马冬梅.民办高校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研究[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6(03).
[2]孙文博.基于校企合作角度推进应用型本科金融学专业教学与职业技能考证对接的研究[J].科技展望.2015(33).
论文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背景
1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1.1 内部控制制度
所谓内部控制制度就是指某单位在本单位内部因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具有控制作用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并即时以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由此所形成的一整套严密的控制机制,也称为内部控制系统。
1.2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基本规范、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引
基本规范规定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基本要素、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是制定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南的基本依据,在内控标准体系中起统驭作用。我国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基本确定了企业内部控制的5个目标5个原则5个要素,总计50个项目,由5个部门。
具体规范是根据基本规范,对企业办理具体业务与事项从内部控制角度作出的具体规定。
应用指引是根据基本规范和相关具体规范制定的详细解释和说明,主要是为某些特殊行业、特殊企业、特定内控程序提供操作性强的指引。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
2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制定背景
安然、世通等财务舞弊和会计造假案件的发生,严重冲击了美国乃至国际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是导致企业经营失败并最终铤而走险、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重要原因。为此,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如美国的《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等,内部控制日益成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入门证”和“通行证”,我国境外上市企业纷纷花巨资聘请海外机构设计内部控制制度,以适应上市地的监管要求。
为了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原则要求,财政部随即连续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7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2004年底和2005年6月,国务院领导同志连续两次就强化企业内部控制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其中,2005年6月,在财政部、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上报的《关于借鉴〈萨班斯法案〉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报告》上作出批示,同意“由财政部牵头,联合证监会及国资委,积极研究制定一套完整公认的企业内部控制指引”。
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的起草工作,大致分为五个阶段:
一是资料收集和理论研究阶段,主要是2004年底至2005年6月。
二是起草初步框架阶段,主要是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在这一阶段,组织了多次小型座谈会,就拟订内部控制基本框架听取了有关监管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初步勾勒出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原则框架。财政部大力推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得到了世界银行的重视和支持,经协商,世界银行同意将内控项目纳入技术援助项目并给予一定资助。
三是全面起草阶段,主要是2006年7月至9月。2006年7月15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起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许多监管部门、大型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科研院所的领导和专家学者积极参与,为构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提供了组织和机制保障;与此同时,按照科学民主决策精神,公开选聘了86名咨询专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科研课题,为构建我国内控标准体系提供技术支撑和理论支持。 转贴于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2006年8月底、9月初,兵分三路,深入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的近30家上市公司、大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草拟完成了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控制规范。
四是初审修改阶段,主要是2006年10月8日至11月初。在这一阶段,连续召开两次座谈会、审稿会,邀请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电信、中远集团、五矿集团、中航一集团、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和国际咨询公司的专家学者(多数为委员和咨询专家)对起草的各项控制规范进行了初审把关,并根据专家们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五是内部征求意见阶段,主要是2006年11月至12月。在这一阶段,将各项控制规范呈送委员会委员、咨询专家以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专家内部征求意见。专家们对目前的框架体系、指导思想、目标定位等持肯定态度,同时也提出了不少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充分说明了各方面对我国内部控制建设的关注。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在起草过程中合理借鉴了以美国科索(COSO,美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的英文缩写)报告为代表的国外内部控制框架,并根据我
国国情进行了较大调整和改进。例如,在形式上借鉴了科索(COSO)报告5要素框架,同时在内容上体现了风险管理8要素框架的实质。
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我国第一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基本规范坚持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惯例,确立了我国企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框架,并取得了重大突破。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又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连同此前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企业内控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被称为中国的“萨班斯法案”和“科索报告”,这是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建成并有效实施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系统工程,也是财政、审计、证券监管、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我国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第三个要求对本国企业实施全面内控审计的国家。